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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1 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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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論文

篇(1)

研究意義:旅*業雖然興起的時間不長,但是在這一課題的研究,國內國外都已經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旅游經濟學理論、旅游社會學、旅游中心地理論、旅游心理學等等眾多理論成果和學科。雖然這一課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眾多成果,但是我認為,對這一課題的繼續研究還是非常必要的。旅*業畢竟是一個興起不久的行業,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業也必定會快速的發展變化。各種各樣新的問題,新的情況都需要我們去繼續研究,繼續應對,所以社會日新月異的今天,這一課題仍舊沒有過時,仍舊有其研究意義。

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中的朝陽產業,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影響關系。從理論上講,旅游業并不直接增加和創造社會財富,它只是通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使社會財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再分配。如何讓財富進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礎。旅游業是人民經濟發展狀況的標志。旅游消費不屬于人們的基本生活消費,它是社會經濟實力、人們收入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梢哉f,一個地區旅游業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的標志。同樣一個地區的交通發展狀況,也代表著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使旅游日益成為現代人類社會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帶薪假期的增加,旅游業將持續高速度發展,成為世界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之一。據預測,未來10年間,我國旅游業將保持年均10.4%的增長速度,其中個人旅游消費將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長,企業、政府旅游消費增長速度將達到10.9%;到20xx年我國旅游總收入占GDP的比例達到8%;到20xx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國和第四大客源輸出國。作為新興消費熱點行業之一的旅*業,在我國將迎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很多省區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業作為支柱行業和重點行業來發展。如何處理發展機遇與其帶來的交通壓力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國內外相關研究狀況:旅游交通的理論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繼剛、楚義芳,1999;關宏志等,20xx;卞顯紅、王蘇潔,20xx;吳剛等,20xx),普遍認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礎設施、設備以及運輸服務。孫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比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規劃、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國內學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國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狀況主要集中在交通與旅游目的地發展關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研究等方面。

參考文獻

Byung-WookWie,DexterJ.L.Choy,Trafficimpactanalysisoftourismdevelopment.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93.

I.B.F.Kormoss.FuturedevelopmentinNorth-WestEuropeantourism:Impactoftransporttrends.TourismManagement,1989.

PaulPeeters,EckhardSzimba,MarcoDuijnisveld,MajorenvironmentalimpactsofEuropeantouristtransport.JournalofTransportGeography,20xx.

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xx.

杜學。旅游交通概論。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來逢波。區域交通與旅游的關聯性探析[J].交通企業管理,20xx(11)。

李偉。旅游學通論??茖W出版社,20xx.

孫有望,李云清,論旅游交通與交通旅游。上海鐵道大學學報,1999,(20)。

譚穎青。從羅定市旅游交通規劃看區域旅游交通網絡的規劃原則。社會科學家,20xx.

汪正元。論我國旅游交通的幾個特性及其發展方向。旅游學刊,1989(03)。

2.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擬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論文深入探討交通與旅游業的關系,分析交通工具的發展對旅游業發展的影響以及旅游業的發展對交通的反作用。通過對比、類比、以及數據分析,交通與旅游業的發展展開研究。根據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細研讀相關著作、作品,使自己對課題有一個透徹的認識。在閱讀的過程中隨時將個人心得記錄下來。

2)大量查閱國內外關于交通與旅游業發展的專業文獻,總結他人的觀點,并與自己的觀點相比較,從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進自己的觀點。

3)借助互聯網了解中外專家學者、各界人士、對于對于交通與旅游業的觀點和看法,充實完善自己的觀點。

4)和論文指導老師保持密切聯系,尋求指導,為文章潤色,力爭出色。

3.預期成果形式。

4.本課題研究的重點及難點,前期已開展工作。

重點:交通的發展對旅游業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應對消極影響應采取的策略難點:具體分析交通對旅游業都產生了那些影響,如何產生的。以開展工作:查閱相關資料,草列提綱。

5.完成本課題的工作方案及進度計劃(按周次填寫)。

第七學期第7周:確定選題,與指導老師見面。

第七學期第8-9周:完成開題報告。

第七學期第10周-第八學期第9周:撰寫畢業論文。

第七學期第14周:完成中期報告,參加中期檢查;

篇(2)

一、“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必要性分析

(一)“醉酒駕駛”行為是否應當單獨入罪

盡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明確規定“醉酒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刑法學界對于其是否應當單獨入罪的爭論并沒有停止。

一部分學者主張“醉酒駕駛”行為應單獨入罪,主要理由有:第一,我國當前危險駕駛導致重大傷亡的交通事故的機率非常高,為了從根本上遏制危險駕駛機動車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第二,醉酒駕駛屢禁不止顯示了醉酒駕駛違法成本太低,行政處罰不足以遏制醉酒駕駛行為;第三,我國已步入了風險社會,刑法應該對危險駕駛這樣的高風險行為提前介入;第四,單獨設立危險駕駛罪,對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護,復合國際形勢立法的潮流。

一些學者則認為,“醉酒駕駛”行為不應單獨入罪,主要有:首先,按照當前的刑法罪名(如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可以對“醉酒駕駛”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對于較為輕微的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用行政處罰予以規制;其次,即使當前不存在對“醉酒駕駛”行為處罰具有比較有針對性的罪名設置,仍然可以通過對刑法進行必要的解釋來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

筆者贊同對“醉酒駕駛”行為采取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醉酒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刑法保護法益的功能所決定的。同時,“醉駕入刑”的積極性,主要表現為“宣示”其對“醉駕”行為的明確否定,正如刑法理論界指出的,危險駕駛行為除“飆車”和“醉駕”之外,還包括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然而立法者僅選擇前兩種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絕不是因為由于“飆車”和“醉駕”具有更大的社會危險性關鍵原因在于:同“飆車”行為一樣,根源于我國獨特的“酒文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在現實社會中更具普遍性,民眾對其深惡痛絕。由此,立法者在刑法對“民憤”給予回應,顯示出國家層面對“醉酒駕駛”行為的否定,從而更加“醒目”的對“醉酒駕駛”行為敲響警鐘。

(二)是否一切“醉酒駕駛”行為都應當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基于此,“醉酒駕駛”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只需行為人有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可。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并為達成一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指出,對“醉酒駕駛”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僅從文義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這類行為處理應當慎重。此種表態引起了輿論的熱議,質疑這種表態有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

根據刑法通論,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行為。據此,作為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其他適用法律不足以對其進行恰當的處罰。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行為,即使表面上符合犯罪的形式要件,仍然不能作為犯罪,不能納入刑事處罰的范圍,這是刑法補充性和謙抑性的要求,是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刑法》“但書”也將這類行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基于此,“醉酒駕駛”行為盡管在法律文本中并未對危害結果或情節等有具體要求,仍然不能將一切行為都以危險駕駛罪論處。認定“醉酒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罪仍然要考慮具體案件中的醉駕行為是否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詳言之,即該行為是否確實會置公共安全于現實危險。該行為確實會造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且符合危險駕駛罪的主客觀要件,理所應當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刑;倘若行為人的“醉酒駕駛”行為確實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危害,則不應對其科以刑罰,比如行為人凌晨時分在公路上(行為人平時多日觀察該段路程凌晨時分幾乎無任何車輛行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回家。此外,筆者認為對將一部分“醉酒駕駛”行為作非罪化處理并不會招致司法不公,理由在于:將“醉酒駕駛”行為中的一部分作非罪化處理只是將那些社會危害性不大或是根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醉酒駕駛”行為出罪,即此種出罪是有一定的標準可依,而非人為的任意出罪;并且,這類出罪的標準——“是否確實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案件事實來反映的,并非不可捉摸。因此,在司法認定的過程中,嚴格把握對“醉酒駕駛”行為認定的標準是不易導致司法不公的。

二、“醉酒駕駛”行為入罪方式分析

(一)造成危害結果“醉酒駕駛”行為主觀方面定性分析

要準確對造成危害結果“醉酒駕駛”行為進行定性,首要的問題是對該行為主觀方面有正確的認識和界定。目前刑法理論界就此行為在主觀方面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二是認為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認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的成立,需以“根據”(作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這一結論的“依據”)客觀存在為前提,如確實有通常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技術、體力、外在環境等等。但若該賴以親信的“根據”不是客觀的,而是行為人臆想的,則這時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因素就不是“輕信能夠避免”,而是“放任”。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此種情形下主觀方面應為間接故意。不可否認,在間接故意的犯罪行為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當然也不是積極追求的。然而在任何間接故意犯罪的情況下,都是以追求某種目的結果為前提的,正是這種目的結果,導致了行為人原先的不希望意志狀態發生性質上的變化,一旦行為人在這種目的支配下決意實施預定行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形態自行消滅,轉化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報聽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形態。現實生活中,一般人應有這種認識:酒精的攝入會降低機動車駕駛人員對機動車的駕駛能力,人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與在正常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是存在明顯的駕駛感覺偏差。在這種認識下,行為人仍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顯然是對造成公共安全遭到損害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包容態度。

(二)造成危害結果“醉酒駕駛”行為具體罪名認定分析

1.造成危害結果“醉酒駕駛”行為與交通肇事罪,造成危害結果“醉酒駕駛”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其主觀方面為間接故意,故應當排除性地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根據理論通說,交通肇事罪是我國刑法中典型的過失犯罪。然而筆者看來不然,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值得進一步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毫無疑問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在這幾種危險駕駛行為下的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實際上在主觀方面應當定性為間接故意。由此,在這些情形下也是一種間接故意的犯罪。因而在理論界也有關于“復合罪過形式”罪名的提法。”但筆者并不認同交通肇事罪是這種“復合罪過形式”罪名的觀點,因為復合罪過形式是指一個行為是在多種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的。筆者所提出的故意的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其實交通肇事行為仍然是在間接故意的支配下實施的,并不存在多個罪過形式。綜上所訴,在醉酒的狀態下交通肇事的行為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仍然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只是這種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和傳統的交通肇事罪有所不同,表現為間接故意。

篇(3)

    這兩種含義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通常是統一的。因為大陸法系刑法以處罰既遂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為例外,刑法分則以既遂為模式。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還可以說是犯罪既遂的要件。當分則條文規定了犯罪結果時,該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標志,所以關于結果犯的兩種觀點在他們那里并無差異。如日本刑法學者福田平、大冢仁認為:“結果犯,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一定的結果,始成立該犯罪。例如殺人,除有殺人的行為外,尚須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始成立殺人罪,否則僅成立殺人未遂罪?!雹谖覈_灣地區刑法理論也認為,結果犯是指構成要件除須有一定之行為外,還須有法定結果之發生的犯罪。此類犯罪在行為人實施犯罪后未發生法定結果者,稱為未遂犯。③由于這里構成要件既可以說是成立要件,又可以說是既遂要件,所以上述說法并不矛盾。

    但是,在我國,兩種理解得出的結論不同。以搶劫罪為例,如果根據第一種理解,搶劫罪就是結果犯;如果認為結果犯是以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搶劫罪就不是結果犯。

    我國曾經比較流行的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發生犯罪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行為而沒有一定的結果,則為犯罪未遂。④這種觀點顯然承襲了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看法,卻忽視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和構成要件理論與大陸法系的差異。我國刑法分則并非以既遂為模式,犯罪構成要件并非既遂要件,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不符合我國的刑法規定和犯罪構成理論,應予摒棄。

    目前,我國通說采用第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⑤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至少有以下幾個缺點:

    (1)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縱觀整個分則條文,并無哪個犯罪以法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既遂標志。在刑法分則中,法定的犯罪結果,即法條明文規定的犯罪結果,往往只是作為犯罪成立要件或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前者如過失致死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結果只著眼于犯罪的成立與否,而不著眼于犯罪的既遂。后者如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的死亡結果,這種法定的結果也并無標志犯罪既遂的意義,而只有量刑上的意義。⑥

    (2)這種理解得出的結論是矛盾的。持通說的學者總是在犯罪既遂的形態中談論行為犯與結果犯,認為行為犯與結果犯是犯罪既遂的類型之一或形態之一。邏輯規律告訴我們,種概念包括屬概念,屬概念是種概念的一種。如人可以分為男人和女人,人是種概念,男人是屬概念,我們可以說男人是人。通說既然認為犯罪既遂可以分為行為犯、結果犯等幾類,則既遂犯是種概念,結果犯是屬概念,可以得出結果犯是既遂犯的結論。而事實上通說又認為結果犯是發生于犯罪結果才既遂的犯罪,結果未發生即未遂。換言之,結果犯并不總是既遂犯,還可以是未遂犯、預備犯、中止犯。這兩個結論自相矛盾,而這正是由于前提的不正確造成的。因此,不能在犯罪既遂形態中談論結果犯,而應在構成要件里討論。

    (3)這種理解僅僅解決犯罪形態問題意義不大。第二種觀點中的結果犯,意義比較重要,它告訴我們哪些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結果,哪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犯罪結果。它首先解決的是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同時它還進一步告訴我們,對于前者不存在既遂、未遂,只有在后者才有研究既遂、未遂的必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過失致死罪。結果發生了,行為方可成立犯罪;反之,犯罪不成立。

    至于行為犯,學者多從既遂的角度給行為犯下定義,認為行為犯就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筆者認為,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的概念,既然結果犯是指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那么行為犯就是指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

    二、結果犯的范圍

    1?結果犯中“結果”的含義

    結果犯中“結果”的含義決定了結果犯范圍的大小。對此,刑法學界觀點紛呈,莫衷一是。大致說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代表性的觀點:

    (1)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⑦

    (2)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⑧

    (3)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影響犯罪對象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險的事實。⑨

    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一切犯罪都能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換言之,一切犯罪行為都必定有犯罪結果。犯罪結果是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條件,缺少這個條件,犯罪就不能成立。⑩按照此種觀點,一切犯罪都是以犯罪結果為犯罪構成條件的犯罪,即一切犯罪都是結果犯。果真如此,把結果犯作為一種犯罪類型有何意義?可見,第一種觀點對犯罪結果的定義過寬。此外,它只是籠統地說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損害,這容易引起犯罪結果與社會危害性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因為社會危害性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害。但實際上,犯罪結果雖然可以決定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或影響其大小,但并不等于社會危害性本身。前者是危害行為造成的具體事實,后者是行為的本質特征??梢?,第一種觀點不可取。

    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分歧的關鍵在于犯罪結果是否僅限于現實的損害。對這兩種含義的取舍不同,導致危險犯與結果犯的關系也就不同。采第三種觀點者,如臺灣學者陳樸生認為,“惟結果犯所預定之結果,有屬于實害者,有屬于危險者,仍有侵害犯與危險犯之別?!雹衔覈灿袑W者認為,“危險犯不是行為犯,而與實害犯同是結果犯,因為危險犯也要求一定的結果,只是它要求的結果是某種危險狀態,實害犯要求的結果則是實際的損害?!雹胁傻诙N觀點者,如我國學者姜偉認為,結果犯也稱實害犯。⒀

    筆者認為,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的實際損害事實。

    (1)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表明犯罪結果僅指實害結果。如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边@里的“結果”就指實害結果,因為倘若還指“可能造成的損害”,又怎么能說“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又如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焙苊黠@,這里的“犯罪結果”是指實際損害結果。

    (2)應當區分哲學意義上的結果與刑法上的犯罪結果。哲學上的原因與結果是一對范疇,凡是原因引起的現象都可以說是結果。危險犯中的危險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危險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一種結果。但是,這并不是說危險就是犯罪結果。因為,說“火車、汽車處于傾覆、毀壞的危險中”,只是說“火車、汽車處于傾覆、毀壞的可能中”,這種可能雖然和現實很接近,但畢竟還未轉化為現實。并且,雖然犯罪結果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一種現象,但并不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一切現象都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結果。所以說,犯罪結果只限于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這一點也為我國學者趙秉志教授、張明楷教授所贊同。⒁

    (3)危險犯有既遂和未遂,也說明危險犯不屬于結果犯。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犯罪結果發生,則行為成立犯罪;否則,不成立犯罪。對于結果犯,只有犯罪成立與不成立之區別,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而故意的危險犯存在著既遂、未遂形態。

    總之,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的實際侵害事實。危險犯是以行為導致的危險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但它并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因此,危險犯不屬于結果犯,結果犯僅指實害犯。

    危險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主要有兩點:①前者只需要發生特定的危險就可成立犯罪,不需要發生實際的犯罪結果;后者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行為始成立犯罪;②危險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態,結果犯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不存在既遂、未遂形態。

    2?過失犯并不都是結果犯

    我國刑法學界的傳統觀點認為過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不是表現在行為人的主觀上,而是表現在行為的客觀效果上,因而只有當過失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過失行為才由錯誤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從而具備犯罪的性質,因此,過失犯都是結果犯。 ⒂

    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活動復雜化,過失錯誤行為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大幅度增加,于是,國外一些學者提出,法律應當規定過失的危險犯。這一理論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所采納。如1971年瑞士修正刑法規定了無意圖之過失危險罪(第225條)、過失違反建筑工程規則之危險罪(第229條)等。1975年德國刑法典第314規定:過失決水,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我國臺灣地區也規定了過失危險犯,如第189條第三項規定:行為人因過失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有關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于他人生命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國大陸亦有學者對此持肯定觀點,認為對那些主觀惡性比較重、損害結果雖未發生,但發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可能造成損害巨大的嚴重過失行為,可考慮在分則別規定為危險狀態的過失犯罪。⒃立法者也可能考慮到了過失危險犯的情況,在分則第六章的危害公共衛生罪一節中所規定的三種犯罪——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罪、第332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第334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似帶有過失危險犯之立法旨趣。

    筆者認為,過失犯并不都是結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結果(實害結果)的發生。

    (1)對某些過失犯設立危險構成是適應實踐的需要。誠然,如傳統觀點所說,過失犯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行為的嚴重實害后果上。但是,應該看到,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類活動的復雜化,人的過失行為會增多。如果非要等到實害結果發生,刑法才予以規制,則不利于保護法益。理論總是為實踐服務的,并且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面對過失錯誤行為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大量增加的事實,與其固守“過失犯是結果責任”這一傳統的觀點,不如適應現實,對某些過失犯設立危險構成,“理論總是灰色的,而實踐之樹常青”!

    (2)誠然,刑法不是萬能的,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才是治本之策。但為什么建國以來我們一直在宣傳教育、呼吁增強公民的責任感,而近年來交通事故、廠礦事故、建筑工程事故一直呈上升趨勢,并且性質越來越嚴重、惡劣,這說明刑法之外的其它手段也不是萬能的。正因為如此,在其它手段不足以保護法益的情況下,就需要刑法的提前介入。對于一般的過失犯罪,如過失重傷罪、過失致死罪,刑法可要求發生“重傷”、“致死后果”。但對于針對公共安全的某些過失行為,因其所針對的法益特別重大,主觀上又都是重過失或業務過失,故行為導致嚴重危險時,刑法就應及時介入。因此,我們認為,刑法對象交通肇事罪、勞動安全設施事故罪、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這些客觀危害可能非常之大、主觀上又都是重過失或業務過失的犯罪,也應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罪等那樣設定危險構成?!叭绻且鹊綑C毀人亡,列車顛覆、房屋倒塌再讓刑法介入,顯然已經太晚。對于造成了如此嚴重危險的過失行為,刑法實在是不應該再保持沉默?!雹?/p>

    過失犯與結果犯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但囿于過失犯只能是結果犯的傳統觀點的影響,我國刑法總則第15條仍然僅規定“……,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很明顯,第15條的意思是過失犯僅限于結果犯,這就造成了刑法總則與分則規定的不一致。有學者看到了這種不足,主張把“結果”解釋為“實害結果和危險結果”,以保持總則與分則的一致,并以此證明過失危險犯得到了立法確認。⒅筆者認為,這種努力固然可嘉,但犯罪結果只能是實害結果,不包括危險結果,文中對此已有論述,不如把第15條修改為“……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本法分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的“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指的是分則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特別規定了危險構成,這樣既可保持總則與分則的協調,又使過失危險犯得到了總則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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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中南政法學院。

    ①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上),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頁。

    ②(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總論講義》,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9頁。

    ③(臺)林山田:《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1978年版,第23頁。

    ④參見《中國刑法詞典》,學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7頁;《法學詞典》(增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年版,第587-588頁。

    ⑤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96頁;徐逸仁主編:《中國當代刑法學》,東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頁;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0頁;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70頁。

    ⑥伍柳村、丁躍雄:《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圍及“犯罪未得逞”探析》,載《四川大學學報》,1990年第4期,第44頁。

    ⑦楊春洗、楊敦先主編:《中國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頁。

    ⑧張明楷:《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頁。

    ⑨參見李潔博士論文《犯罪結果論》上篇。

    ⑩楊春洗、楊敦先主編:《中國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1-82頁。

    ⑾(臺)陳樸生:《刑法專題研究》,臺灣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印,1988年版,第41頁。

    ⑿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170頁。

    ⒀姜偉:《犯罪形態通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20頁。

    ⒁參見高銘暄主編:《新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頁;張明楷:《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178頁。

    ⒂參見侯國云:《過失犯罪論》,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頁。

篇(4)

一、相關概念

自治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人民自己獨立自主管理自己事務;二是獨立自主進行管理的同時從屬于國家,具有一定的國家分權與集權。

村民自治內容包括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種方式,在基層事務中以期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有效處理農村的公共事務,實現國家對農村的有效管理。

二、相關理論

(一)階層理論。的階級理論將秩序來表示社會分層,由此提出了三個標準來劃分社會層次:財富一經濟標準;權力一政治標準;地位一社會標準。

依據權力資源占有的多少,村民分為三個權力階層: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而村民自治就是以上三個階層圍繞利益展開博弈。常見的階層博弈有:干部與群眾的博弈;普通村民與權力精英的博弈。而從階層博弈的結果來看,村莊結構分為三種:管理者控制型、權力精英主導型、群眾自治型。

(二)風險社會理論。風險社會理論指出我們將面臨嚴重的生態危機與深層的社會矛盾。

現階段農村人口占有絕對的比重,而農村的政治權力結構的優化,農民間利益的調整,農村社會矛盾的化解,農村社會資源的整合,這些社會風險都需要農村基層自治―農村自治來予以規避化解的。

(三)社會整合理論。帕森斯的社會整合指,社會體系內各體系達到和諧均衡狀態,以對抗外來壓力。

村民自治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合力構成了當代中國村民自治,充分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社會整合功能。價值理性指內在的秩序需求與民主訴求的滿足,工具理性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通過外在的壓力整合,經過科學安排來達到最佳效果。

三、研究綜述

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農村興起了改革,吸引了國內外學者關注。村民直接選舉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改革引起了學者們對農村經濟與政治改革的興趣。隨之而來是的各種調研報告、學術論文、學術專著的出版。

(一)國外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當前對中國農村問題研究比較有影響力的國外學者有歐博文、羅倫絲、戴慕珍、史天健、李連江、鄭永年和何包鋼等。通過對學者資料研究來看,他們主要圍繞村委會選舉問題而展開探討。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于“村民選舉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的研究。歐博文認為:“經濟發達村莊村民自治開展比較容易,村干部通過經濟業績獲得村民支持,村民從中獲益,干部通過選舉獲得權力增強了合法性?!绷_倫絲認為:“是制度改革創新促進了政治發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作用?!?/p>

二是關于“村民選舉的政治效應”的研究。羅倫絲和戴慕珍認為當村民利益與選舉結果密切相關時,如種植業為主但外出務工人員少的村莊參選熱情會很高。而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時,一個是他們利益從選舉結果獲得較少利益時,且選舉浪費他們時間精力金錢,參選熱情會較低。

三是關于“村民自治與公民權利意識”的研究。在對江西某縣的調查中,李連江發現選舉村民政治效能感得到了提高,農民的公民權利意識也得到了激活。

通過對外國文獻的收集分析,可以看出國外學者對我國農村問題研究有一定的分歧,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的學者所調研的地區不同,所代表的數據不能概括全國的農村狀況,難以得到學者之間的共識;另一方面是由于學者對我國農村分析的切入點不同,所運用的理論觀點不同導致了研究結論的不同。

(二)國內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村民自治一直的國內學術界的熱點,對其的研究主要圍繞幾個方面:

第一,關于村民自治產生原因的研究。村民自治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體質解散后,國家無意也無力運作農村政治,農村公共權力的喪失,但同時農村生活領域不斷擴展,社會急劇分化,為了農村的發展需要村民自治也應運而生。

第二,關于村民自治的歷史考察?!洞迕褡灾瓮ㄕ摗肥怯哨w秀玲和白剛主編的,書中對文獻進行回顧整理,對村民自治發展歷程進行梳理概括,考察到村民自治發展的真實性、規律性、復雜性。

第三,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于語和撰寫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分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體系,揭示了村民自治與村規民約等其他規則體系的辯證關系,對我國村民自治前景進行了展望。

第四,關于村民自治的變量分析。村民自治分為經濟、政治、社會三種變量。從經濟變量來說,經濟的發展模式與途徑直接影響農村管理的方式方法及效果。從政治變量來說,村民自治受到周圍政治環境影響,而不是完全獨立進行的。從社會變量來說,農民流動性、鄉村精英及家族宗族會對自治產生較大的影響。

第五,關于村民自治的運行效績分析。徐勇教授認為村民自治績效既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對當前的村民自治,他認為示范效應會遠遠大于實質性意義。

四、本研究的不足之處

(一)概念界定不是很準確。比如說村民自治的概念不準確,在所查找的文獻中,只是從幾個主要的要素來界定村民自治,使得人文科學的研究不夠嚴謹。(二)關于村民自治的理論研究脫離了當前農村社會的實際,理論指導的可操作性不強,需做進一步的研究。(三)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獻法,經驗研究法等,缺少定量研究等實踐性的研究方法,使得文章顯得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五、結論

為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離不開村委會服務功能的強化,所以強化村委會服務功能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善發展;增強村莊的經濟實力,為新農村建設與村民自治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加強黨的領導,規劃村民自治的運作;提高村干部與農民素質,促進服務與自治水平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浙閩.村民自治的理論與實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2]李元書. 論社會自治[J].學習與探索,1994(5)

篇(5)

江南地區自唐宋時代開始逐漸成為中國的經濟中心,明中葉以后,當地傳統市鎮的軍事及行政機能漸趨退化,商業機能日漸凸現,其規模和數量遠超過宋代。至盛清時代,市鎮經濟呈現出空前繁榮的景象,市鎮和農村之間逐漸形成一種生產與貿易的連鎖體,構成市鎮網絡,“不僅僅只是在廣大的鄉村腹地中存在著的兩個或三個主要城市,而可以認為這一地區已經是一個城市化很廣泛的地區”。[1](P12)這背后有著水陸交通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也同當地經濟結構或經濟水平密切相關。長期以來,對明清江南市鎮的探討是區域社會經濟史研究的一個熱點,其研究成果令人矚目,尤其是自20世紀80年代始,有關江南市鎮的中外學術成果層出不窮,以涉及范圍之廣泛,論題之深入,幾乎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一個專門的學術分支。不過,總的來說,以往的研究趨向,更關注的是市鎮的“中央性”機能。①或者強調市鎮在經濟、文化、生活等方面無比強大的“向心力”②;或者從特定區域以外尋找研究空間,熱衷跨區域的比較及與國內國際市場的經濟聯系。③較少注意市鎮與農村之間的關系,乃至將農村在城鄉關系中的位置懸置起來。城市與農村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問題。學界常以城鄉二分法或者城鄉連續體來概括傳統社會的城鄉關系,前者從人口的規模與密度、居住形態和社會異質性的角度,將城鄉分類進行論述,后者則完全打破二分法的框架,認為城市和農村各有其存在價值和功能,兩者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共同體。隨著城市化理論的流行,連續體說逐漸占了上風。在城市化理論的影響下,從農村這一極向城市這一極的連續變化被設想成一個理所應當的過程,各種聚落形態都可以被確認為這一軸線上的某個位置。由于種種原因,過去有關江南市鎮研究,一向把市鎮本身④的討論當作優先任務,對于市鎮周邊的農村或者市鎮與農村關系的關注則嫌不足,即便有,也往往只具有作為市鎮研究附屬品的意味。雖則如此,本文仍擬在市鎮史研究的脈絡下,回顧一下國內外以往有關明清江南市鎮與農村關系史的各類探討⑤。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研究中可能出現的某些趨向作一簡要前

一、國內(含臺灣)學者的相關研究

最早直接涉足江南市鎮研究的國內學者是傅衣凌,他1964年發表《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經濟的分析》一文,在“資本主義萌芽”的框架下,肯定了市鎮的成長,把市鎮經濟視作傳統地主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⑥他的開創性研究,為以后的明清江南市鎮研究奠定了基礎。1970年代,臺灣學者劉石吉首次對江南市鎮作了系統而全面的研究,他當時在《食貨月刊》和《思與言》上發表的三篇論文,后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在1987年以《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為書名在大陸出版。劉石吉的著作盡管在史料上有所局限,但其分析問題的趨向及提出的一些基本看法,如將江南市鎮劃分為棉織業市鎮、蠶桑絲織業市鎮、米糧業市鎮,以及對運動后的江南市鎮的發展、市鎮數量的分析,迄今仍很少為中外學者所超越。不僅如此,劉石吉的主要貢獻還在于,對大陸1980年代以來的江南市鎮研究具有啟發和推動作用。他的臺灣同行李國祁在1981年發表了《清代杭嘉湖寧紹五府的市鎮結構及其演變初稿》一文,將傳統市場分成省城、府城、縣城、鎮市、定期集市五個等級,強調了交通線路對市鎮分布外在結構的影響,并對施堅雅的六角形模式作了一定的修正。⑦劉錚云則從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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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劉石吉:(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71頁。

② 吳金成:{明清時期的江南社會一一以城市的發展為中心},(中國江南社會與中韓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③ 李伯重:(明清江南與外地經濟聯系的加強及其對江南經濟發展的影響),(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李伯重:

④ 按:本文中的市鎮指明清時代文獻中被稱作“市”或者“鎮”居民點,原則上不包括府城,但包括那些被稱作“鎮”的縣城,惟不涉及19世紀后半葉逐漸高度城市化而在晚清仍屬縣級的上??h。有關上海城市史的研究動態可參錢曾璦:

⑤ 按:由于獲取渠道的阻隔,此處對以往研究的介紹肯定還有不少的遺漏。即使對文中提及的成果,由于作者學力有限,評介不當之處,亦在所難免。望方家不吝糾正!

⑥ 傅衣凌:(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經濟的分析),(歷史教學)1964年第5期。

⑦ 李國祁:

一個角度,通過考察清代蘇州地區的義莊分布,揭示出義莊有集中于城市與市鎮的趨勢。①近年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范毅軍先后發表數篇長文,綜合利用歷史學和地理學的研究方法,對明中葉以來江南市鎮的成長趨勢與擴張性質以及市鎮發展和地域開發的關系作了專門討論,預示出市鎮史研究中的跨學科趨向。范毅軍重視各種空間訊息,如市鎮所在的地形、地貌、總體分布以及與水路交通路線的位置關系等,對于探討明清市鎮的作用和城鎮化的意義;并且以為明清江南市鎮的廣泛成長,本質上只是在量上做一種擴充而已,并未能在質上有所突破。①

自1980年代初,有關明清江南市鎮研究的論文,開始頻繁出現在國內各類史學刊物上。以樊樹志、陳學文為主要代表人物,他們注重江南市鎮的實態研究,為深入了解明清市鎮的作用與意義奠定了扎實的基礎。③同時期,王家范④平⑤、范金民⑥等學者作的研究亦頗引入注目。盡管樊樹志宣稱:“僅僅從經濟史角度研究江南市鎮顯然是不能令人滿足的,市鎮作為一個地理實體,兼具經濟、文化等多種功能,因而需要多角度、多側面地進行全方位的探討”,L2J(n1,但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學者們更熱衷的是對江南市鎮的數量、類別、層級和歷史作用等問題的探討,于市鎮和農村的關系方面竟然沒有任何專文。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明清江南市鎮史的幾大家其實并沒有忽略市鎮與鄉村之間的連帶關系。例如,陳學文曾經強調市鎮對鄉村的輻射力,認為市鎮的發展逐漸將城市關系滲入鄉村,推進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業經濟結構的演化,在此基礎上,市鎮對鄉村產生強大的向心力,是技術、文化、生活的中心,是緩解農村過剩人口的消融劑⑦。樊樹志和王家范沒有過份渲染市鎮的“中心地”作用,而將市鎮與農村置于相對平等的位置。前者認為,研究市鎮結構不能僅僅局限在街市以內,更重要的是弄清市鎮與周圍四鄉(或稱鄉腳)的關系;四鄉的范圍大體顯示了市鎮作為一個基層商業中心的延伸面,是市鎮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四鄉向外輸出手工業品或農產品先在市鎮里集中,再經牙行和客商散往各地市場。⑧后者則指出,江南市鎮與農村之間,無論從形成途徑上,還是空間格局上,均存在著縱深聯系;江南許多市鎮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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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劉錚云:

② 范毅軍:(市鎮分布與地域的開發一一明中葉以來蘇南地區的一個鳥瞰).

③ 樊樹志:(明清江南市鎮探微),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陳學文:

④ 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鎮結構及其歷史價值初探),(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4年第1期。⑤ 、平:(明清時期江南地區市場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

⑥ 范金民:(明清時期蘇州市鎮發展特點).(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1990年第4期。

⑦ 陳學文:

⑧ 樊樹志:(明清江南市鎮探微),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12頁。

以在明中葉之后呈勃興之勢,完全是由于其四鄉農村經濟結構變革的推動。①惜乎眾多學者或把市鎮視為聯絡縣城和農村的中介②,以及鄉村城市化的重要一環③;或以傳統城鄉界線模糊不清為由,把市鎮與農村實為一體作為“理解策略”,從而回避了市鎮與農村的關系問題,更遑論對此作專門的討論了。

1990年代末以來,相關研究層出不窮,接連有小田、包偉民、范金民、王衛平、單強、陳國燦、吳仁安、張海英、龍登高④等人的專著面世。這些著作對鄉土生活、社會諸相、社會風習、會館公所、商路及其格局等方面的探討頗有新意,并逐漸突破經濟史研究的窠臼,轉從社會史和文化史角度考察明清以來的江南市鎮。惟一遺憾的是這些成果仍然沒有涉及城鄉關系。雖然有學者以為,“市鎮并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存在于農村經濟上面’,是農村專業經濟發展的結果”,但還是有將市鎮作為農村社會變遷和社會諸問題的“指示器”的意味,⑤并進而把農村視作市鎮的附屬品。另有學者用“鄉鎮”一詞替代“市鎮”,除了突顯市鎮社會的鄉土本色以外,沒有給市鎮史的研究增添新鮮的內容,反而有混淆市鎮和農村的模糊界線的嫌疑。⑥從鄉村史或社會經濟史角度研究明清江南區域社會的成果,往往也會涉及到一些市鎮發展方面的內容,可是,大多只將市鎮經濟等同于農業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進行考察,同樣沒有把市鎮和鄉村的關系作為研究的對象。⑦就總體而言,在1990年代,除了吳建華曾對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鎮密度和城鄉人口結構的變動撰寫過專文外,⑧國內學術界涉足城鄉關系研究的論著可謂屈指可數。進入21世紀以后,就管見所及,王瑞成的《在鄉村和城市之間:人的城市文化史》是惟一的一部著作。該書下篇以徽商為例,討論了近世鄉族觀念下的城鄉關系。從全書的問題意識看,盡管未能給徽商研究帶來重大突破,但專以活動在城鎮里的徽商與鄉土社會之間的聯系作為考察對象本身,已足見其前沿性。⑨另外,余子明立足全國范圍,極其粗略地探討了晚清紳士群體從鄉村流向城市這一現象,多少觸及到知識精英在近代城鄉二元對立格局下,單向涌人城市對鄉村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⑩李伯重從經濟史視角重新定位了江南郊區市鎮工業的性質,他認為在明清當地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郊區市鎮工業盡管與農村工業有密切的聯系,但是仍然應該歸屬于城市工業;他還以市鎮人口數量、居民職業、空間距離等因素作為指標,把市鎮定位為“間接城市化”地區,從而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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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鎮結構及其歷史價值初探),(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4年第1期.

② 例如范毅軍認為.明清市鎮應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自聚落的一個環節,但由于傳統經濟發展程度,城鄉之間非可判然兩別。某些大鎮近于都市。而許多小鎮則與一般鄉村聚落區別不大,只不過幾戶的村店而已。參范毅軍:(明清江南市場聚落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新史學)九卷三期,1998年。

③ 樊樹志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傳統農業社會的歷史也就是鄉村不斷城市化的過程。參樊樹志:(市鎮與鄉村的城市化),

④ 小田:(江南鄉鎮社會的近代轉型),中國商業出版社.1997年.包偉民:

⑤ 包偉民主編:(江南市鎮及其近代命運),知識出版社1998年,第5、6頁。

⑥ 小田:(江南鄉鎮社會的近代轉型).中國商業出版社.1997年。

⑦ 洪煥椿、羅侖主編:(長江三角洲地區社會經濟史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羅侖主編,范金民、夏維中著:(蘇州地區社會經濟史(明清卷)),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段本洛、單強:(近代江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年;蔣兆成:(明清杭嘉湖社會經濟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⑧ 吳建華:(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鎮密度和城鄉人口結構變動).載(城市史研究)(第n。12輯),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 年。

⑨ 王瑞成:(在鄉村和城市之間:人的城市文化史),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

⑩ 余子明:(從鄉村到都市:晚清紳士群體的城市化).

示出城鄉之間界線的模糊性 盡管自1980年代末以來,已有不少學者把研究的興趣放在市鎮管理相對于鄉村管理的特殊性上,②但這些成果多屬通論性質,沒有把長時段的市鎮管理實態落實到具體市鎮。最近,趙世瑜和孫冰以湖州的雙林鎮為例,回溯了自明以來該鎮各種權力資源的組合和實際運作,并通過發生在晚清的東岳廟風波,揭示出地方宗族、士紳、民間祭祀組織、外來人口和官府在處理矛盾沖突過程中的不同表現,從中透視了雙林鎮權力資源和權力關系的歷時性變化,以及市鎮與鄉村權力運作的差異。

從民間信仰透視城鄉關系,是研究明清以來的江南市鎮與農村關系的另一個主要關注點,相關成果或多或少受到了日本學者濱島敦俊的啟示。早在1990年代末,趙世瑜就注意到“城隍下鄉”和城市廟會的鄉村化現象背后所凸顯的城市對鄉村的支配作用,并揭示出鄉村的主動參與意識及對城市統治關系的挑戰,表現了鄉村對城市生活的參與,從而將城鄉放在平等的地位,沒有過份強調城市的“向心力”。③吳滔最近對清代蘇州地區鎮廟與村廟的關系作了多層次的探討,透過鎮城隍廟和“解錢糧”習俗的出現,審視了民間信仰在農村與市鎮交往中某些圖象。他認為,民間信仰中呈現的上下級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與城鄉的等級差別基本吻合,但也不是一概而論,很多位于大鎮之間的市集甚至村落有時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④ 近年來,一些學者還對生活在市鎮與農村里的不同人群特別是士紳地主的生活實態產生了濃厚興趣。洪璞在日本學者稻田清一的基礎上,對清末至民國江南地主日?;顒拥目臻g范圍作了后續研究,對比了鄉居、鎮居和城居地主在日常生活中截然迥異的社會交往圈和空間活動范圍,從中歸納出地主由鄉居到鎮居再到城居的“單線”離鄉過程。⑤吳滔選取清代吳江震澤二縣作為研究個案,從“發生學”角度,關注了比特定社會集團范圍更廣的空間內的個人活動(如選擇城居還是鄉居)及其主觀動機,通過士紳住所的變動、士紳在耕讀與服賈之間的職業選擇及鄉村公益活動組織者身份的變化等幾方面的論述,揭示出清代江南士紳的生活空間及對鄉村社會的影響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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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伯重:《工業發展與城市變化:明中葉至清中葉的蘇州(上)、(中)》,《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2002年第1期。

② 林紹明:(明清年間江南市鎮的行政管理),

③ 趙世瑜:《廟會與明清以來的城鄉關系》,《清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④ 吳滔:《清代蘇州地區的村廟和鎮廟:從民間信仰透視城鄉關系》.《中國農史》2004年第2期。

⑤ 洪璞:《鄉居.鎮居.城居一一清末民國江南地主日?;顒由鐣涂臻g范圍的變遷》.《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2年第4期。

⑥ 吳滔:《在城與在鄉:清代江南士紳的生活空間及對鄉村的影響》,黃宗智主編:《中國鄉村研究》第二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

二、日本學者的研究趨向

日本學者對明清江南市鎮的研究起步較晚,對江南的關注更多以農村社會為主,晚近才開始注重城市問題。⑦有關明清市鎮的早期研究,除了藤井宏曾在論述徽商活動時偶爾觸及江南市鎮的論題以外,⑧更多關注的是華北、四川等地的定期市。⑨再加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大多數有關江南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成果,受“發展階段論”的制約,沒有突出“江南”的獨特性,甚至把“江南”作為討論的附屬品。⑩在這一階段,即使是作為專門性的江南地域史的研究,也主要關注鄉紳地主等支配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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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吳金成:《明清時期的江南社會一一以城市的發展為中心》,《中國江南社會與中韓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 [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載《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⑨ [日]加藤繁:《清代村鎮的定期市》,《中國經濟史考證》第三卷,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73年。

⑩ 巫仁?。骸栋侗久谰w,〈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一一十七世紀中國の秩序問題〉》,《新史學》十一卷三期,2000年。

及與這一群體相對密切的制度,譬如村松祐次對租棧的研究和鈴木智夫對《租核》的研究即是代表。①直到1979年,川勝守發表《中國近世都市的社會構造一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研究》一文,才標志著日本學界明清江南市鎮研究之發軔。川勝守在該文中指出,市鎮作為縣城與鄉村的中介,在明末清初顯著增加,與此過程呈鮮明對照的是,明初設置的課稅局和巡檢司規??s小并日漸廢弛。鄉紳階層通過結交官府和利用自己的優免權掠奪土地,致使大量農村人口流人城市,或從事工商業,或充當吏胥衙役和游手無賴,成為城鎮里的寄生階層。②之后幾年,他與林和生分別探討了水路交通和江南市鎮發展的關系。川勝守考察了江南市鎮的發展及其中的交通要素,特別是與水運交通方面的關聯,從而揭示出宋明時代江南市鎮發展的條件,具體地說,就是運河及大小支流沿岸如何形成市鎮;林和生則強調了水上交通對太湖平原市鎮經濟的決定性影響③。在1980年代,日本學者明顯受“施堅雅模式”的影響,例如,斯波義信在探討宋元明清都市與農村史時,力倡以施堅雅的理論方法作為研究導向。④不過,由于日本學者向有研究村落共同體的學術傳統,他們傾向于把江南市鎮的研究具體落實到基層社會中,以市鎮或城鄉間的空間范圍為參照,觀察地方社會的構成及其運作過程。這使他們更注重討論城鎮與農村之間的關系,涌現出許多有份量的研究論文。例如,小島淑男透過城居地主、商人與在鄉農民階層之間的矛盾沖突,闡述了清末江南地區市鎮與周圍農村的關系。他認為,城鎮是農民肥料的供給地、農產品的販賣市場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地,反過來,農村為城鎮提供了勞動力。⑤在小島淑男之前,佐伯富也曾有專文論述近世中國的都市與農村,惟主要的著眼點放在有宋一代,鮮少涉足明清的情況。⑥

1990年代以來,日本學者的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森正夫等學者在田野調查的基礎上,利用歷史學和地理學的方法重新檢討江南市鎮史,在他們出版的論文集中,所論詳于當代而略于古代。梅津正倫對江南地形、水文環境與市鎮網絡形成的討論,森正夫對朱家角鎮略史的勾畫,稻田清一對清末鎮董的身份、角色、職責和管轄區域的探討,以及石原潤、林和生、林上等對上海、蘇州周邊集落空間構造的調查研究,均體現了與以往江南市鎮研究不同的旨趣,成為跨學科研究的一個典范。⑦高橋孝助通過研究上海都市化的擴大與周邊農村,弄清了法華鄉通過水路、橋梁、村道將農村與市鎮相接,人、物、錢、情報因此往來不息;⑧稻田清一的《清末江南一鄉居地主的生活空間的范圍與結構》一文則揭示了清末吳江縣的一個鄉居地主柳兆薰在市鎮與鄉村之間頻繁游走的事實。⑨此二文為日本史學界的明清江南城鄉關系史研究傳統增添了新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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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村松祐次:《代江南の租棧一一中國地主制度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70年;[日]鈴木智夫:(近代中國の地主制一租棧研究譯注一)。汲古書院1977年。

② [日]川勝守:《中國近世都市①社會構造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こついこ—》,《史潮》新6號.1979年,第65--91頁

③ [日]JI[勝守:(長江尹,卜夕c:掃c寸鎮市①發達七水利),中國水利史研究會編:

④ [日]斯波義信:《中國、中近世の都市七農村一都市史研究の新しぃ視角一》.載《近世都市の比較史の研究》,大阪大學文學部《共同研究論集》第1輯。1982年。

⑤ [日]小島淑男:《清朝末期の都市七農村一江南地方む中心に一》.《史潮》新8號,1980年。

⑥ [日]佐伯富:《近代中國の都市七農村》.《歷史教育》第14卷12號,1966年。

⑦ [日]森正夫:《江南ヲルタ市鎮研究一歷史學七地理學かうの接近一》.名古屋大學出版會。1992年。

⑧ [日]高橋孝助:《上海都市化的擴大與周邊農村一一1920年前的上??h法華》,《上海研究論叢》第8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3年。

⑨ [日]稻田清一:《清末江南一鄉居地主的生活空間的范圍與結構》。《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6年第2期

。

1999年川勝守將他20年來的論文結集出版了《明清江南市鎮社會史研究》一書。①同時,他用市鎮社會史涵蓋傳統的市鎮經濟史,使研究的領域大大拓寬了。兩年后,由森時彥主編的《中國近代的都市與農村》,是將一些學者有關近代中國的都市、市鎮和農村的研究論文以論文集的形式編輯出版,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城鄉關系史研究著作。②同年出版的夏井春喜的著作,通過研究近代江南的地主制,對村松祐次的某些認識加以深化。③ 基于多年研究明清江南社會的心得,濱島敦俊從民間信仰的視角給我們講述了一個明清江南社會城鄉關系轉變的故事:明初,江南農村處在承擔漕糧北運的糧長階層和鄉居地主的支配之下,他們為米谷運送役務所困擾。一些巫師為迎合鄉村社會統治層的愿望,制造出適合漕運及商運需要的保護神,庇佑水運平安無事。明后期,由于江南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支配江南的鄉居地主沒落,城居地主的數量越來越多,總管信仰的存在基礎隨之解體,原來支撐這種共同信仰的顯靈傳說失去了意義。在農村社會中小農占壓倒性優勢,饑饉和米谷價格成為農民日常最為切實的問題。鄉居的巫師們不得不創造出適應于小農愿望的“施米”的傳說,“總管神”搖身一變,成為在漕運饑饉之際與民同甘共苦、向貧民周濟食米而迎來悲劇性死亡的神靈。犧牲自我而把米谷發放給農民,成為新的總管信仰的核心內容。濱島敦俊在此基礎上重申了曾經概括的“鄉腳”世界在城鄉結構中的重要性:]6世紀中葉以降,江南三角洲在經濟上所起的變動,小農民的生活空間也隨之變化,即其范圍已不再限于聚落或社,而是擴大到了以市鎮為核心之市場圈。④由此意味著日本學界對明清江南城鄉關系史的研究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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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川勝守:《明清江南市鎮社會史研究一空間と社會形成の歷史學》,汲古書院,1999年。

篇(6)

絲綢之路是世界最早開通的連接亞、歐、非3大洲的交通大動脈,也是一條最古老、最輝煌的人類“文化大運河”。但正式命名其為“絲綢之路”則是在19世紀70年代,由德國歷史地理學家RICH-THOFENFVR[1]首次提出,他將古代中國從長安經西域到希臘、羅馬的陸上交通網絡稱為“絲綢之路”(即德語“dieSeidenstrasse”),其著作被譯成英文版本后,“絲綢之路”(TheSilkRoad)這一代稱被廣泛使用?!昂I辖z綢之路”的概念是陸上絲綢之路的延伸,最早由國學大師饒宗頤[2]提及。

在漢語中,“絲綢”一詞是“由含蠶絲纖維織成的紡織品的總稱”,而英文中的“silk”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囊括了“蠶絲纖維”“絲線”“絲綢面料”及最后的“蠶絲面料制成品”。作為商品或者流通貨幣的“silk”(絲綢紡織品),在經由海、陸絲綢之路的運輸、交換、行銷之后,大多會被進一步加工處理,最終成為穿在人身上的服飾,是絲綢之路沿線各國人們從物質流通到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

廣義的“服飾”意指裝扮身體所用具體可見物品的總稱,包含穿衣服、佩戴飾品、美容化妝等。絲路沿線各國的服飾藝術交流,不僅是簡單的物質交換和藝術借鑒,其背后有著極其復雜的社會動因,體現出一定區域族群內的社會制度和風俗習慣,集中了科技、文化、藝術、經濟、政治等諸多因素。將中國服飾文化的發展史置于絲綢之路視域下進行觀察,可以清晰發現:正是由于絲路沿線各國在歷史上頻繁密切的服飾文化交流互動,促使中國服飾文化在傳承、發展、演化的過程中能夠不斷地吸收大量優秀的異質文化因子,使中國服飾在形制、款式、面料、紋樣等方面都呈現了不同以往的新面貌。因此,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來看“絲綢之路服飾藝術交流”是絲路研究和中國服裝史論研究中值得特別關注的課題。

由于以往諸多條件的限制,中國服裝史多注重對本土服裝的斷代研究、民族區域性研究和個案分析,普遍缺乏國際化的視野和跨文化研究的理論框架體系。自“TheSilkRoad”的概念提出以來,世界范圍內關于“絲綢之路”的綜合研究已成顯學,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更是方興未艾。尤其自2013年“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等建設戰略構想提出以來,國內外社會對于絲綢之路的關注度直線攀升,學界也迎來了絲路文化藝術研究的新機遇與新熱潮。

筆者檢索了中國知網有關論文篇目(截至2018年9月10日):共有絲綢之路各類綜合研究成果論文信息24781條(1972—2018);絲綢之路文化研究成果2107條(1985—2018);絲綢之路交流研究成果518條;絲綢之路藝術研究成果193條(1981—2018,1981年前未見);絲綢之路紡織研究成果81條(1997—2018);絲綢之路藝術交流研究成果10條(1997—2018);而絲綢之路服飾藝術相關研究成果僅有5條(2011—2018)。盡管以上統計存在一定誤差,但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目前關于絲綢之路的各類研究成果雖多,而針對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的專門研究尚未引起國內專家學者的廣泛重視。

2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相關文獻綜述

通過梳理絲綢之路相關研究成果中提及“服飾”和“文化藝術交流”的內容可知,自20世紀以來中外學界有關絲綢之路服飾的研究大致經歷了個兩個階段。1)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研究的鋪墊階段,其又可細分為兩個時期:①20世紀60年代以前,這一時期主要是完成對絲綢之路概論性、整體性的研究,其特點是較為全面但深度有限,而以服飾為視角的研究成果鮮有發表;②20世紀60—80年代,這一時期的絲路研究向著縱深方向拓展,出現了更多斷代史類研究和專題、案例研究成果,以服飾為視角的研究成果發表量開始持續上升,服飾的國際化交流研究開始被學界注意,比較性研究類的成果開始陸續出現。2)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研究的崛起階段,其時間為20世紀90年代至今的近30年,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的相關基礎研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迎來了全新的學術契機,研究成果呈現多元化的趨勢。

2.1早期絲路歷史研究成果中有關服飾和對外交流的部分

100多年以來,中國、德國、法國、瑞典、日本、俄國、英國、美國、印度等國家的專家學者陸續對絲綢之路進行研究,他們分別從不同角度切入,共同拓展著絲路研究的國際視野。早期有關絲綢之路或者中外文化交流、文化比較的研究論著中,一些學者對絲綢之路的服飾給予了篇幅不等的關注,為研究絲綢之路中外服飾文化交流進行了鋪墊。

自1877年RICHTHOFENFV提出“絲綢之路”以后,西方掀起了一股發掘中亞腹地地理歷史的探險熱。RICHTHOFENFV的學生、瑞典探險家斯文·赫定率先對“絲綢之路”沿途諸國,特別是對中國新疆、西藏地區進行了一系列的考察,并在20世紀30年代出版了著作《絲綢之路》。英國籍匈牙利探險家、地理歷史學家馬爾克·奧萊爾·斯坦因自19世紀末開始,先后在印度、克什米爾、伊朗、敘利亞、阿富汗及中國新疆、甘肅等進行了4次考古探險考察,重點研究了絲綢之路蔥嶺古道一線,出版的《古代和田》《西域考古圖記》等詳細記述了他的探險考察研究成果,其中《西域考古圖記》[3]第22章翻譯了斯坦因發現藏經洞繪畫、刺繡、織物等的詳細記錄;第24章記錄了千佛洞的織物。法國的東方學家保羅·伯希和,于1906年開始前往新疆喀什、圖木舒克、阿庫爾、克孜爾等地對佛寺和石窟進行考古發掘,其間發現了大批健陀羅藝術品及古梵文、龜茲文寫本;1908年掠走敦煌藏經洞出土文書、珍貴繪畫3000多卷,還有大量紡織刺繡藝術品,拍攝了數千卷文獻照片。保羅·伯希和一生著作等身,所出版的《馬可·波羅行記注》《伯希和考古文獻》等,即便是對當下學者開展古絲綢之路服飾文化交流研究仍具有極高的學術參考價值。

1975年,日本學者加藤九祚和前島信次聯合編寫了《絲綢之路事典》,是亞洲學術史上較早的絲路研究著作。此后的中國學界也陸續出版了多部絲綢之路古代資料匯編類文獻,例如張星烺[4]集中梳理了17世紀中葉(明末)以前中外史籍中涉及中國與歐洲、非洲、亞洲西部、中亞、印度半島等地往來互動的珍貴文獻史料,并對其中部分地名和史實加以詳述考釋,書里匯集了諸多介紹域外國度服飾風土人情的史料。此外,吳豐培編纂的《絲綢之路資料匯鈔》、牟實庫主編的《絲綢之路文獻敘錄》等,均收錄了與服飾相關的資料。

早期“絲綢之路與對外交流”的專題研究成果中,也有很多對研究絲路服飾文化交流具有極大參考價值的信息。向達[5]從文化交流的角度概述中國與歐洲各國的交通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等[6]編輯出版的圖集有詳細的文物介紹,圖版質量較好;馮作民[7]對羅馬與東方進行紡織服飾貿易交流的詳情進行了介紹;日本學者書上誠之助[8]對日本古典服用狩獅紋的絲路源流展開詳述考證;沈光耀[9]在著作中介紹了絲綢之路海上與陸地貿易線路的形成及變遷,分析了中國與絲綢之路沿線貿易國的經貿關系,對于了解絲路貿易歷史背景有重要意義;常任俠[10]介紹了香料和裝飾藝術在絲綢之路上的傳播史。此外,周一良的《中外文化交流史》、中國文化書院講演錄編委會編寫的《中外文化比較研究》、繆良云的《中國歷代絲綢紋樣》等,均有論述中外服飾交流背景、軌跡及藝術表現的內容。另外,還有許多零星發表的學術論文,如日本學者高橋健自的《古代遺物所見大陸文化的輸入》、陳竺同的《漢魏以來異域色料輸入考》、李均祥的《中日羽衣傳說之比較》等,對體現絲路服飾文化交流的案例進行了論證分析。

1987年以前有關絲綢之路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陸上絲綢之路范疇。1987年為了強調中西相遇時所產生的復雜文化交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決定對“絲綢之路”進行國際性的全面研究,啟動了“對話之路:絲綢之路整體性研究”項目,激發了全世界對絲綢之路的興趣,也標志著絲路研究進入了“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新階段。國內隨即出版了一大批相關研究成果,如彭德清[11]、莊為璣等[12]、姜培玉[13]、吳家詩[14]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15]、廣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16]等學者和單位出版的專著,對古代絲綢之路中外服飾交流的海上傳播路徑及情況展開概述性、整體性的研究。

2.2近30年來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相關研究成果

中國服飾文化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呈現出不同特點,其所體現的文化對外交流、設計創新等都與中國本土文化軟實力建設發展有著密切聯系。近30年來,以服飾為視角的絲綢之路文化交融研究呈現出更加多元化的特點。

2.2.1通論性研究。絲綢之路的開通和建設推動了中外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交流,且無論從內涵還是從外延上都遠超其本意。近30年來,學界有許多關于絲綢之路的通論性研究,其中有一些涉及到服飾文化的部分。

《中國絲綢之路交通史》梳理了絲綢之路公路交通網道的歷史文獻記述,以及各個時期交通與經濟的因果、主從關系的變化情況,對研究服飾文化交流的地理路徑提供參考[17]。李明偉[18]從絲路貿易史的角度展示了先秦、兩漢至明清時期中外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雙向和多向交流的相關史實,為研究絲綢之路的紡織服飾商貿活動以及由參與這些活動的外國商人所帶來的異域服飾文明提供了直觀素材。

還有一些中外學者在其專著中介紹了部分絲路沿線服飾史料的相關歷史記載情況。例如:楊蕤[19]以10—13世紀陸上絲綢之路為研究對象,統計了中外歷史文獻所載中國五代、宋、遼時期諸蕃的朝貢情況和朝廷的回賜情況,對唐、五代、宋時期絲路所貢物品及外來物種進行統計及對照分析,其中涉及大量服飾品;薛愛華[20]引據古代漢文典籍,列舉了唐代舶來服裝及紡織材料、用以制作服飾品的寶石和金屬、絲綢染料和化妝顏彩。服飾藝術交流的研究不同于概念假設和邏輯推演的純理論研究,它是以具體服飾品對象為物質依托,建立在多方、多樣、多層次交互的外延之上,從研究方法到學術視域都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學科交叉性與綜合性。對此,劉瑜[21]指出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研究宜分作3個層次進行推進:①從服飾的物質性角度出發,考察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及地區具體的服飾款式、造型、設計、工藝等特點;②研究人與服飾共同構成的服飾穿著體系,包括人穿戴、搭配服飾的方式,以及服飾對人體的表現和規訓等;③從服飾的社會性角度出發,著重研究各種體現服飾藝術交融的服飾現象與政治、經濟、宗教、環境、生產力、藝術審美等社會因素的相關性。

這些通論性的研究成果,向人們展示出絲路沿線的異質服飾文化之間具有相互理解、吸納、互鑒、衍生及創造發展的可能性。開展絲路服飾文化交流的系統性研究,旨在探求絲綢之路視域下,服飾裝扮這一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行為方式,如何通過這條古代世界東西方之間最為重要的貿易和文化交流通道,在不同的地域、民族、宗教等條件下相互交流和影響;及“服飾”這一具體藝術形式在絲綢之路所涉的民族、國家、地域之間的異同和關聯。

2.2.2專題性研究。絲綢之路服飾藝術的交流融合具有多向性和流動性。絲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服飾交流通過款式互仿、紋樣互鑒、工藝互促、文化互融,互通有無,生成了一系列繽紛且獨特的藝術表達形式。一些學者對體現在服飾上的綜合藝術表達形式進行了專題性研究。

絲綢之路敦煌服飾藝術一直是學界持續關注的研究熱點,是世界范圍內敦煌學研究的分支。筆者在中國知網中檢索“敦煌服飾”,相關研究結果顯示多達405條。西北邊陲的敦煌莫高窟,地處中原王朝與西域少數民族政權的中間地帶,自古就是絲路上重要的商品貿易和文化集散地,歷史上此地居民和往來人員的國別及民族成分十分復雜,敦煌本地服飾藝術與外來文化的交融十分明顯。

敦煌莫高窟擁有從北朝至宋元時期的壁畫、文書、帛畫等文化珍寶,其中包含著豐富而珍貴的服飾圖像和文字史料。盧秀文等[22-23]對敦煌壁畫中體現文化交流的服飾進行了系統的比較分析。鄭炳林等[24]從少數民族服飾角度對敦煌地區的少數民族、統治過敦煌的少數民族和在敦煌營建過石窟的少數民族的服飾形象進行了專題研究,所整理的服飾圖像及資料主要涉及匈奴、吐蕃、回鶻、鮮卑、黨項、蒙古6個少數民族。2016年敦煌研究院出版了總計26卷的《敦煌石窟藝術全集》,其中第23卷“服飾畫卷”按照供養人服飾、世俗人服飾、佛國人物服飾3大類,對敦煌石窟的服飾圖像進行了整理和研究[25];同類書籍還有敦煌研究院的樊錦詩、譚禪雪編著的《中世紀服飾》。

7—14世紀時期,中國是世界上最富強的帝國之一。唐朝與海外有官方往來的國家和地區達70余個,與宋元帝國有交往的國家和地區有140多個,針對這一時期絲綢之路中外服飾文化交融的專題研究熱點較多。7—8世紀,是中國唐代海上與陸上絲綢之路最為興盛的時期,異域風潮推動了中原服飾審美及款式結構等的變革,引領了當時的服飾風潮。針對這一時期的代表性文獻主要有:王若詩[26]從《全唐詩》的角度切入,通過研讀唐詩中對當時服飾的描述,分析了唐代在絲綢之路影響下發生的諸如胡服盛行、時世裝對胡服元素的吸收、異域舞蹈服飾的流行及民間服飾潮流變遷、新服裝材料的引入等服飾新變。馬勒JG[27]在其著作中較為充分地利用了世界各地發現的具有所謂西方人(胡人)特征的唐代塑像,并結合繪畫以及文獻記載,對塑像的類型、特征、年代、族屬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其中涵蓋了大量胡人服飾信息,對于研究唐時西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及當時胡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服飾形象有較高參考價值。

10—14世紀,宋元服飾對胡服元素進一步加以改造,建立起中原服飾體系的新樣式。張飚雪[28]認為胡服元素在宋代已經逐漸融入了宋人漢族服飾文化之中,部分胡服元素還成為朝廷官服的組成部分或者融入官服服飾設計之中;宋代服飾之中的上領、靴鞋、幞頭、銙帶均為經過宋人吸收創新之后形成的漢化胡服。李詠[29]針對民族文化交流對宋代服飾演變產生的影響及相關的知識內容進行了分析研究。13—14世紀朝鮮半島高麗時期與蒙元王朝建立了密切的聯系。金文淑[30]論述了高麗時期服裝中的蒙元元素,討論了這些服裝在款式和稱謂上對當今韓國常服的影響。位于伏爾加、頓河流域北高加索地區的游牧貴族墓葬中出土了一批13—14世紀中葉的服飾和絲織品,茲維思達納·道蒂[31]對這一地區出土的服飾品、紡織品進行了組織結構分析,發現所出土的織物運用了中國傳統的絲織工藝,認為其代表了蒙古時期較高級的絲織工藝水平。

當某種服飾符號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時,其會逐漸升級成一種社會服飾現象,而每一種服飾現象又可以被分解為具體實物、行為表現。學界對絲路沿線所出現的服飾現象也有很多專題性研究成果,如對希臘化時期絲路服飾流行“希臘風”現象的專題研究。幾個世紀以來,絲綢之路沿線地區不斷受到希臘風格東傳的深刻影響,形成了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獨特希臘風藝術,并在紡織服飾品、壁畫和造像雕像方面都有體現。藝術史家稱公元前323年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去世到公元前30年羅馬征服托勒密王朝為“希臘化時期”,也是馬其頓希臘文明的“東方化”時期。這一時期希臘藝術文明沿著絲綢之路(陸上絲綢之路、草原絲綢之路)在北非和西亞廣泛傳播。李京澤[32]指出,“亞歷山大的東征開啟了‘希臘化’時代,為古波斯與古希臘百年來的纏斗劃上句號,但卻是東西方文明下一輪更強烈的碰撞與交流的開始”。王蘊錦[33]對阿富汗希伯爾罕“黃金之丘”(Tillyayepe)出土的一系列服飾配件進行了研究,認為其屬于希臘化晚期,所出土的日月星辰金垂飾、龍形飛翼雙馬神守護國王金垂飾、格里芬混合中國獅虎造型的金扣飾等黃金飾品體現了中國、波斯、西亞、中亞草原等的多元藝術要素,顯示了當時高度發展的物質文明、技術手段和審美,并反映出深層次的傳統民族文化信仰之間的交流。

被希臘化的西亞人給印度西北部一小塊邊界地區帶來了希臘式佛教藝術,在犍陀羅地區許多服飾都留存有模仿希臘羅馬式樣的痕跡。希臘文化隨犍陀羅藝術繼續向東傳播,最遠一直傳播到新疆塔里木盆地的西域城邦諸國,且在同時期的中國佛教壁畫、雕塑中也有體現。早在19世紀末,西方探險家在新疆塔克拉瑪干沙漠古城就發現了公元前1世紀至公元2世紀的希臘風格壁畫和藝術品。陳曉露[34]、趙艷[35]、滿盈盈[36]等對“絲綢之路佛教服飾的希臘化”這一專題展開較為詳細的分析論證。

17—18世紀歐洲服飾流行“中國風”的現象,當時的歐洲服飾藝術表達呈現出對于中國文化極大的好奇和向往。修·昂納[37]針對這一現象考察了從中世紀至18世紀西方藝術家和工匠對東方的認識以及他們的表達方式。王洪斌[38]從全球史視角出發,以東方奢侈品為代表的物質文化“西進”現象為切入點,對東方文明在英國文明轉型發展進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了分析。王洪斌認為來自東方的絲綢等奢侈品經由海上絲綢之路大量運輸進入英國市場,逐漸為英國人所接受,改變了英國人的服飾觀念,由此掀起的“中國熱”對英國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在紡織和服裝制造等行業。IMPEYO[39]認為“中國風產生于歐洲人對東方的幻想,對相關物品的收藏始于好奇心,后來才逐漸轉變為對美的關注”。邁克爾·蘇利文[40]指出:“對18世紀歐洲藝術品味的研究已經表明,當時歐洲人受到中國藝術的影響比他們自己意識到的要深刻得多。”袁宣萍[41]對這一服飾現象以及體現當時中國風與巴洛克、洛可可服飾紋樣設計相融合的典型實例進行了分析,指出歐洲人利用中國元素進行服飾表面裝飾以追求異國情調的表達,但缺乏對這些元素的深層研究。

透過對這些專題研究成果的深入考察,能夠深切感受到絲路服飾藝術互聯互通、和而不同的文化共生精神。

2.2.3案例性研究。除了上述專題性的研究成果外,還有一些研究是從服飾品的物質性角度切入,結合文獻記載與新的考古發現,考察并分析某一具體服飾品上所體現的絲路文化互動。

韓香[42]以波斯錦與鎖子甲為例,指出這兩樣物品均產自西亞波斯一帶,是隨著中西交通絲綢之路的展開,傳播并且影響到內地的服飾文化。陳習剛[43]以唐代胡騰舞者“葡萄長帶”的服飾裝扮為研究對象,探討了“葡萄長帶”的絲路源流及與宗教間的關系等。趙胤宰[44]通過高句麗的“鳥羽冠”捕捉其與絲綢之路的交流信息。古代朝鮮半島國家的冠飾材料在沿著絲綢之路的古代遺跡中多有發現,趙胤宰認為高句麗的“鳥羽冠”為研究服飾史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線索,“鳥羽冠”作為證明當時朝鮮半島和絲綢之路之間聯系的證據,透過它可以了解到絲綢之路沿線各地區和古代朝鮮半島之間的交流情況。茅惠偉等[45]針對絲路沿線不同時期、不同地點多次出現的百衲織物進行研究,采用文獻結合實物的方法,從形制與類別、材質與技藝、起源與蘊意、流變與兼容4個方面,對絲路沿線考古出土、民間使用、文獻記載和博物館收藏的各種百衲織物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百衲織物很可能是在東西方各自獨立的文化體系下產生的,但隨著絲綢之路的延伸和文化交流的深入,絲路沿線各文明有了復雜聯系,各自獨立的百納織物共同朝著形式美的方向發展,最終成為絲路織物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阿米·海勒[46]通過對拉薩大昭寺藏銀瓶上的人物服飾、紋樣以及工藝進行探討,認為其是吐蕃王朝時期(但在松贊干布統治期之后)藏族藝術家融合西亞、中亞及唐朝的多種藝術風格而制作的杰出作品。

這些服飾品案例看似細小瑣碎、零星四散、相互獨立,但若將其置于絲綢之路文化視域下進行考察,就能夠發現其產生、流行與演變都有著內在的關聯。這些已發表的案例性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實驗性探索,提供了多種可以借鑒的研究路徑和論證體例,為進一步研究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打開了新的視野。

3以往研究的不足與展望

從國內外已發表的服裝史論相關研究成果來看,學者們對于“絲綢之路”上“silk”的關注更多集中在“蠶絲原材料”和“絲綢紡織品”上,而對“絲綢服飾品”的關注度則相對較弱,基礎研究呈現出“重紡織、輕服飾”的現象;同時,較之海上絲綢之路與陸上絲綢之路的研究成果來看,學界對于陸上絲路服飾藝術交流的研究成果遠超海上絲綢之路,系統研究“海上絲綢之路與服飾文化交流”的學術成果鮮見,基礎研究總體上呈現出“重陸絲、輕海絲”的現象。

如文中第2節所述,目前國內外學界以“服飾”為視角的絲綢之路文化交流研究成果多以論文的形式散點出現,或者穿插在其他學科研究論著的間隙被提及、帶過。這些成果為開展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的深度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學術基礎和理論支持,但迄今為止,尚缺少圖文并茂、邏輯嚴謹、學理性強的絲綢之路服裝史論綜合研究體例,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這一研究領域中比較系統化的服裝史專著暫付闕如。絲路沿線許多國家可以用于服飾研究的出土和傳世的服飾實物、雕塑、典籍、古代繪畫等珍貴資料還沒有被充分的挖掘和利用,許多獨具絲路特色的服飾文化交流路徑和交融歷程等尚且眉目不清,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梳理和完善。

近年來,絲綢之路藝術研究已經上升為中國社科類新一輪的學術研究熱點,這一領域未來或將形成新型交叉學科———“絲綢之路藝術學”。而中國作為古代絲綢之路上最重要的起始和途經國和現代世界范圍內“一帶一路”框架體系建設的發起國,有望成為這一研究領域的中堅力量,并開創具有世界影響力的藝術學研究新領域。

立足前人的研究基礎之上,未來學界對以服飾為視角的絲綢之路文化交流的研究有往更縱深方向拓展的趨勢。例如以圖文互鑒的方式重新發現歷史信息間的有機聯系并對其進行服裝學學理闡釋,開展以圖像、圖解和圖示的方式補充國內外現有文字和實物資料的圖志研究等。通過廣泛搜集國內外相關圖、文及實物資料,發掘體現中國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服飾藝術相互交流與相互影響的各類服飾品與服飾現象并對其進行系統整理及剖析,加強國際間相關的學術交流,逐步建立起絲綢之路服飾藝術研究資料數據庫,逐步開展按照服飾藝術門類進行的系統化比較研究,逐步勾畫出絲綢之路中外服飾藝術交流的歷史圖志。

篇(7)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币虼死尜x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坝行┧靡黄鹂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鄢齻€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篇(8)

關鍵詞: 事故責任;共同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犯罪構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客觀方面必須有違反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梢娊煌ㄕ厥伦锏恼J定在總體上應當把握該罪主觀方面罪過的過失性、客觀行為的違規性、事故的有責性和重大性。同時,在認定交通肇事罪中還涉及一些比較復雜的具體問題,正確理解這些具體問題,對認定比較常見、多發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全面、準確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正確認定該罪的關鍵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據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行為的違規性。這是構成該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行為的違規性就在于行為人違反了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中所規定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這里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是指為保證公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撞條例》等。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不具有行為的違規性,而是由其他過錯行為引起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同時,如果行為違反了航空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飛行事故或者鐵路職工違反鐵路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鐵路運營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分別認定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行為的違規性必須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實質性條件,也是區分交通肇事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對于事故的重大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實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圍內,交通肇事罪具有時空性,也就是說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以及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強調這一時空條件是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就決定了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公共交通運輸管理的環境中,只有具備了這個時空條件,所發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壞公共交通運輸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以外,發生了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重大事故,或者發生的重大事故與交通運輸沒有直接關系,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2.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必須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果條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謂重大交通事故是指發生撞車、翻車、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據1987年“兩高”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責任

事故罪的立案標準,重大事故具體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以上的。如果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沒有達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3.行為的違規性與事故的重大性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行為人負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交通肇事罪應具有的因果性。行為人的違規行為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兩者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使發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的危害結果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但并不意味著必然導致行為人負刑事責任,還要探究違規行為與重大危害結果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具體情況。只有因果關系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負刑事責任,否則,便不負刑事責任。

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人們對犯罪現象的認識能力也不斷增強,這種認識能力的增強便帶來了立法上的變化。就交通肇事罪來講,立法上的變化主要表現在犯罪主體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規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這種特殊主體,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典根據交通活動范圍擴大,將本罪主體規定為一般主體。但從立法的修訂來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認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為因果關系的復雜性,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著被害方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問被害方有無責任都要對司機做有罪認定,即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客觀歸罪”現象。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認定中的這一問題,《解釋》中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的內容,“實際上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1}(p.253)”這一司法解釋也說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沒有分清事故責任前,不能認定肇事者的行為性質應否負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大小。從而事故責任的歸屬及責任的大小便成了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至關重要的條件。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些內容符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其科學性、合理性。

4.行為人責任的大小決定著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輕重。根據《解釋》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時,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該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這些解釋內容說明在法律責任相同的情況下,危害后果相對較輕,但違規情節嚴重時,也構成犯罪。

本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本解釋的第2條、第4條、第8條都體現了在分清責任、后果、情節的基礎上區別對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強。但應當指出,第2條第1款第3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和第4條第3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的規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這樣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道理,這就在于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性質有所不同,后者輕于前者。對司

法解釋的內容的理解存在著后者的法律責任在某種意義上側重于經濟賠償,而不是刑事責任的承擔。這在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中,也不是完全說不通的,但是這樣的司法解釋卻突出地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首先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按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就應認定為犯罪,直接經濟損失在6萬元以上的,則應該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賠償財產損失,就不認為是犯罪,這顯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其次,這一司法解釋也違背刑法第4條規定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因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交通肇事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完全有賠償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那些富有者發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因有完全的賠償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權;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發生了同樣交通肇事案件,因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就要承擔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顯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況還有以錢贖罪之嫌;再次,這一司法解釋也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指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的刑罰,做到有罪必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卻存在有罪不罰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共同犯罪故意,這是共同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這一要件明確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過形式而共同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過失,也可能是過于自信過失。交通肇事罪主體在實施交通肇事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可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行為人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主觀上既可以表現為故意的,也可以表現為過失的;第二個層面是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的。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形式。但也有人認為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為人對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結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態度,因而認為交通肇事罪在主觀上也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對于連續發生肇事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不同認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又構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屬于同種數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在逃逸過程中故意(多數表現為間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數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造成特定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說明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只能是過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過形式。

《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边@一司法解釋的內容及觀點顯然違背了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觀點,又與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相矛盾。因此,有人認為,“這一解釋內容近乎荒唐,嚴重違背了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因而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1}(p.257)。圍繞最高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有必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一)關于共同過失犯罪

一般認為,“共同過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一定的危害結果,因而分別構成犯罪的情況”{2}(p.368)。共同過失犯罪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時有發生,例如,醫生甲給一患兒看病時誤按成人劑量開處方,司藥乙沒有認真審核處方便按醫生所開處方付藥,患兒家長按“醫囑”劑量給患兒服了藥,結果導致患兒死亡。本案中醫生甲、司藥乙都具有違反醫療規章制度造成就診人員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共同過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體為

二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觀方面都具有犯罪過失的罪過。犯罪過失的類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觀上行為人都分別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共同導致了一個嚴重的危害結果,即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每個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則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過失犯罪與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態。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可歸納為兩點:

1.主觀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系;共同過失犯罪則是行為人分別具有犯罪過失,彼此之間不存在犯意聯系。

2.在客觀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間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而且他們的犯罪行為通過犯意上的聯系形成了互相協調的危害社會的一種合力;而共同過失犯罪在客觀方面各個行為人是分別的、各自孤立地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共同過失犯罪與共同犯罪在構成要件、基本特征屬性上都有明顯區別,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因此,我國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边@一立法規定既表明我國立法者對客觀存在的共同過失犯罪認同的觀點,又表明了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立場,可見我國刑事立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是非常清楚、明確的同法解釋無權違背立法原意。

而《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與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

(二)關于連累犯

各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連累犯問題。我國刑法分則對包庇罪、窩藏罪等罪的規定就屬于關于連累犯的立法確認。在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所謂連累犯,“是指事前沒有與他人通謀,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況并故意以各種形式幫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態”{2}(p.389)。連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觀方面,連累犯是一種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時間上有明顯的區別:(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說的事前通謀的犯罪故意。另一種情況是在共同犯罪行為著手實行后在共同犯罪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謀的犯罪故意。而連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對他人犯罪情況明知的狀況下形成的。因而連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時間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觀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況之后產生的。這也恰恰是與共同犯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的根本區別。

2.在客觀方面,連累犯表現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況下,對犯罪人實施了某種幫助行為。這種幫助行為嚴重地妨害了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正是追究連累犯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連累犯不是一種罪名,而是對一類犯罪現象的概括。同時,某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連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無相應的規定,即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最高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為,就其行為性質而言是一種連累行為,這也是本文介入連累犯有關內容的旨意所在。對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為如何認定,刑法上并無明文規定,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向“指使人”進行調查時,不如實作證或故意作虛假證明的可認定為包庇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指使人”在涉及與案件有重要關系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偽證罪;(3)僅有指使逃逸行為,沒有其他妨害司法行為的,可不認定為犯罪,但應對其連累行為批評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交通肇事者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這種情況對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響。但原刑法典對這一情節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訂后的刑法典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一立法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仍有操作上的難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體解釋,在刑法理論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論文闡述了各自的觀點,有些問題已達到共識,有些問題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義

《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內容,筆者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有兩種情況:

1.屬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對基本犯和減輕犯的一種犯

罪類別,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礎上具有加重情節并加重刑罰的犯罪”{3}(p.42)。構成加重犯的逃逸行為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在客觀方面,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即使逃逸,也不構成加重犯。(2)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這是構成加重犯的主觀條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則不在此列。在主觀方面,行為人的逃逸行為還需具備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屬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的逃逸行為。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據此,可理解為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該條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員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的,也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痹谡J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因逃逸致死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該義務是由于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這一先行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致傷的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下而產生的義務,肇事者有能力實施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行為致受傷的人發生了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對受傷人員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這種過失的主觀罪過形式是對肇事者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實施對受害人的救助行為會發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將被害人帶離現場而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理態度,則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要有兩種情況:(1)行為人肇事行為致受害人受傷,但傷情不致引起死亡結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這一結果與逃逸行為沒有直接的必然因果關系,對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條規定的第一個量刑幅度處罰。(2)如果肇事者的行為使受害人傷勢嚴重,若不及時救助,就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即肇事行為與肇事者逃逸行為是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的一個條件時,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33條明確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檔法定刑,就是說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督忉尅分袑煌ㄕ厥伦锏牡谝?、第二檔法定刑的事實內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規定。筆者個人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需要探討。

(1)屬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的逃逸行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不但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逃逸行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應適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應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能夠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2)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應歸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中,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應另行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對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規定絕大多數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包括從交通肇事罪分離出來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飛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嚴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與其他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過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沒必要規定超出一般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將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傷人員,反而將受害人員帶離現場予以隱蔽或者遺棄,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間接故意殺人行為的情節考慮進去

?《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員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蔽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重傷)罪定罪處罰?!庇辛诉@一司法解釋的內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檔法定刑就更沒有規定的必要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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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望京地區的發展概況及民族構成

望京地區,主要指望京街道及周圍一些相關區域。望京街道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東北部,東臨首都國際機場高速路,西接京承高速路,南靠四環路,北依五環路,轄區總面積10.36平方公里,2008年人口約22萬,其中流動人口約6萬?!巴┏恰睂儆凇侗本┏鞘锌傮w規劃》中的十大邊緣集團之一,地理位置處于交通便利的四環路與首都機場高速路的交匯處,并呈扇形向東北方向延伸。其發展規劃由三大功能區組成,即建立由南向北分別為望京新城、新技術開發區和貨流倉儲區,其中望京新城為現代化的居住、商貿中心。[1]望京的規劃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比照國外新城的經驗制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許多大城市共同面臨的人口增長、住房緊張、交通擁擠、基礎設施超限、環境污染等問題。然而,因建設初期公共設施配套落后、商業匱乏、交通堵塞等問題,一些居民遷出的現象頻繁。步入21世紀后,望京地區逐漸構筑起四通八達的交通網絡,建設大量高檔公寓,各種生活、休閑、行政、辦公等設施的逐步完善,從單純的居住功能擺脫出來,形成了自身獨立循環系統,功能日益多元化,人氣逐漸升高。許多世界跨國公司、商業巨頭紛紛進駐,帶動了世界各國的精英人才、技術人員到此落戶,居住人口開始多國籍化。其中少數民族包括朝鮮族、蒙古族、滿族等20多個民族成分,望京也成為一個多民族的城市社區。

望京在行政區劃上比較獨立、完整,建設起步相對集中,整體面貌較整齊(新建與舊建交錯雜混的現象少)。望京的韓國人構成大體分為幾個類型:一是韓國各相關部門、公司企業、媒體、宗教系統等派遣或駐京人員;二是到北京投資經營各種實業的韓國人;三是各類留學生群體;四是各類來華人員的隨行家屬。他們比較集中在望京西園四區、西園三區、大西洋新城、華鼎世家、寶星國際等小區,在望京地區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傾向性。使館人員及家屬,企業駐京機構、駐京代表和外籍職員及隨行家屬一般居住在環境幽雅、設施齊全、物業管理規范的豪華住宅區,如大西洋新城、華鼎世家、望京西園三區等;韓國留學生多居住在價格經濟合理的望京西園四區;一些來華短期居住或者利用假期到華旅游的韓國人通常居住在以上地區的“民泊”(家庭式旅館)中;一些來華無固定職業的韓國人多居住在價格便宜的回遷樓或危房改造安置樓,如花家地、南湖東園、南湖中園等社區。隨著韓國人大量居住望京地區,地方來的朝鮮族人口也開始居住望京,望京也逐漸成為北京朝鮮族人口最為聚居的地方之一。中國的朝鮮族同胞憑借同一民族、語言相近等優勢,積極參與了中韓經濟文化交流,從事翻譯、導游、貿易及外事部門的對韓業務、韓方企業、韓資企業職員,還針對韓國人開辦旅行社、餐飲業、娛樂業等,所以韓國人集中的地方,也是朝鮮族流動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如今,東北地區的朝鮮族人口大量聚集于此,望京成為朝鮮族在北京最為聚居的地區,這里的朝鮮族人口估算有2-3萬名。[2]

二、望京地區民族關系現狀

首先是韓國人與當地漢族的關系,主要是租房客與房東的關系。韓國人入住望京使當地的房屋租賃成為熱門行當,許多當地居民和外地購房戶更愿意將房屋出租給韓國人,因為租給外國人會得到更多的租金。當地居民說,“80%的房子都出租給韓國人了?!保?]然這種租賃關系比較淡薄,租戶和房東之間除了交房租與收房租,幾乎沒有其他什么關系,沒有什么矛盾沖突,交往的程度比較淺薄。

其次是工作關系。韓國人到中國來,許多人是要做事的。要開辦公司,經營商務,當然避免不了與當地漢族的交往。在望京,這種工作關系許多不是建立在與有望京戶口的漢族之間,而是更多地與外來人口直接聯系起來,他們之間建立業務往來或合作關系,或一同工作。所以,在工作關系中,韓國人更多地與居住在望京的外來漢族人往接觸,他們之間發生矛盾與沖突的可能性更多。

第三是社會生活中的關系。這種關系比較復雜,包括鄰里關系、買賣關系、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等,其中除了鄰里關系以外,其他許多場合都是韓國人主要以各種消費者的身份與漢族接觸。這種關系中,他們之間接觸頻率高,發生矛盾沖突的概率也多。鄰里關系除了城市居民鄰里之間不相往來的普遍現象以外,由于語言溝通的障礙,韓國人與樓群鄰里之間的交往更少。

第四是朝鮮族與韓國人的關系。如果說當地漢族與韓國人的關系相對平淡,那朝鮮族與韓國人的關系就不那么簡單。望京的朝鮮族與韓國人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為望京之所以能夠成為北京市朝鮮族最為聚集的區域與韓國人大舉入住望京分不開。同時,望京朝鮮族經營的許多行業也都與韓國人相關。

朝鮮族與韓國人同一族源,語言相通,文化相近。但由于所處環境不同、時代不同,他們之間也有許多不同點。中國朝鮮族由朝鮮半島遷移而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成為中國少數民族之一。此后,中國朝鮮族在中國大家庭中充分享受民族平等權利和發展民族經濟、文化和教育的權利,并實現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朝鮮族在中國的長期生活,其思維方式、價值觀念、行為準則等都變得中國化,其意識形態已經和韓國人完全不一樣。而韓國人土著朝鮮半島,冷戰時期韓國站在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韓國人深受美國及西方影響,突出個人主義,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更加西方化,與中國朝鮮族有很大區別。

中韓建交以來,韓國人開始進出中國,然而他們大部分語言不通,難于在中國開展經濟、文化交流活動。在其間牽線搭橋,起橋梁媒介作用的正是既熟悉中國情況,又與韓國人語言相通的中國朝鮮族。在中韓之間交流中,朝鮮族的橋梁媒介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他們在中韓經貿、文化交流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韓國人大量進入中國極大地促動了朝鮮族自身發展,影響了朝鮮族社會傳統分布格局的改變。望京作為韓國人與朝鮮族聯系的一個縮影,也顯示著朝鮮族與在華韓國人的密切關系。“韓國人由于有朝鮮族如魚得水,大大縮短在中國的適應期和創業周期,減少了由于語言不通帶來的諸多不便;而朝鮮族由于有韓國人,拓展了經濟領域,增加了就業機會。雙方互相交流,在聯合協作中實現共贏。”[4]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接觸越多,摩擦沖突越多,根據學者的調查,朝鮮族與韓國人之間的關系有時并不十分融洽。韓國人開展業務似乎離不開朝鮮族的協助,但他們對朝鮮族并不完全信任,還有輕視朝鮮族的傾向。而朝鮮族經營的許多實體或針對韓國人,或與韓國人合作共事,但他們對韓國人也不完全坦誠相待,互相之間的隔閡仍然存在。[2]

三、和諧民族關系中的和諧社區

隨著韓國人聚居望京,從幼兒園到醫院、商店,韓國人在這里營造了一個頗負異國情調的“韓國生態”。在望京西園四區,是韓國人最初入住的小區,這里的韓國人以其勤勞與智慧創造了一個比較完備的韓式生活循環系統,不僅超市、餐館等商業設施體現濃郁的韓國味道,而且生活的每個環節都備有適合韓國人的設施。在小區的居民樓里有好幾個韓國幼兒園、接送韓國小學生的班車、醫院、專為韓國人服務的房屋租賃中介,甚至韓文報紙、廣告雜志以及專門為他們服務的郵遞員。望京的這種社會氛圍,吸引了更多的韓國人入住。與此同時,各家韓國大公司的入駐望京讓大量的韓國人集中于此。2002年,LG電子中國研究開發中心落戶望京科技園,該中心是LG電子在韓國以外的最大研發中心,2005年研發經費高達4100萬美元。韓國大公司的入駐,不僅吸引了許多優秀的韓國人才,而且讓駐華韓國人“心里有了依靠。”[5]而完善便利的韓式生活環境及設施使得越來越多的韓國人來此定居,望京逐漸形成北京最大的韓國人聚居區。隨著中韓貿易往來的激增,韓國人對北京情有獨鐘,據筆者在當地調研了解,居住在望京的韓國人已有十多萬人。他們在望京經營的餐廳、超市、茶館、美容院等超過5百家,走在商業一條街上,韓文、中文招牌比比皆是,很難分辨身處韓國還是中國。

四、幾點啟示

1.社區管理中要認真落實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市民化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不僅局限于社會身份和職業的轉變,也不僅僅是居住空間的地域轉移,而是一系列角色意識、思想觀念、社會權利、行為模式和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市民化,將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縮小與漢族發展的差距,增進他們的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為實踐“兩個共同”奠定堅實的基礎。在國務院第五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指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全社會的事業,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需要全體人民積極參與。”社會管理方式開始從規范管制向科學管理轉變,既要包容多元,又要塑造一體,作為社區管理的重要工作,就是要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社區的聯系,通過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教育、培訓、社會保障等項目的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少數民族的語言、心理適應及其在社交、就業、創業、戀愛婚姻等方面與城市社會的協調,逐步增強其文化的認同感和生活的歸屬感,”[6]促進各民族友好往來與和睦相處。

2.舉辦豐富的社區活動,促進民族交往。社區作為一個城市基層社會的街區空間,托載著各種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的博弈關系。社區建設是適應城市發展與建設趨勢的一種必然,也是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一種有效途徑。當前城市中族際交往呈開放式、多方位的態勢。城市少數民族的社會網絡決定著交往的內容和深度?;诘鼐?、血緣、業緣上的交往的少數民族人士,能夠較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方式,與不同民族的人多方面交往,由于文化差別、風俗習慣不同,語言、民族心理,形成交往邊界,民族意識在民族交往中不斷體現出來。

城市民族工作應以協調民族關系為主,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重點在于提高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在城市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在城市中規劃建設民族文化宮或民族文化藝術交流中心,舉辦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活動,包括舞蹈、合唱、各種體育競賽活動等,“在各民族的平等交往和頻繁溝通中消除戒備、隔膜、猜忌的心理?!保?]少數民族的人口流動多以家庭、學校、籍貫、民族等社會關系為紐帶,社團和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在溝通信息、對本民族成員提供幫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橋梁作用。因此,在各類文體活動中,應注重充分發揮民族社團及少數民族代表人物的組織協調作用,促進民族交往朝著和諧、健康、向上的方向前進。

3.樹立社區形象,提高多民族社區自豪感。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創建文明社區工作是創造文明城市新形象的基礎性工作這個觀念,緊緊圍繞創建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標,加快創建文明社區的進程,提升社區形象。與此同時,社區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創建進程,建設市政公用設施,興建文化體育場所,加強綠化工作,為社區群眾創建便利、祥和、舒適的生活環境。發揮多民族聚居社區的典型示范作用。隨著人口流動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加快,社區居民身份多樣化和社區智能化趨勢也越來越明顯。文明社區創建工作面臨著更高、更復雜的挑戰與考驗。推動文明社區創建工作上檔次、上水平,就必須學會培養“社區人”意識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同民族居民的心理活動,捕捉他們的關注點、興奮點和期望值,盡力滿足他們的需求,把需求轉化為動力,尊重社區多民族的文明創建的主體地位,讓多民族家園的文明之花各顯千秋、相得益彰。充分運用社會化教育機制改進社區教育工作,探索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的網絡化、系列化和產業化的社區服務新路子,大膽運用市場機制籌措社區建設資金,努力實現社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通過社區化科學管理,加強少數民族人口與城市社區的聯系,增強社區意識,促進其心理的適應和與社區的協調。不斷提高各民族對多民族社區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

參考文獻:

[1] 徐蔭培,王文閣.跨世紀的現代新區――望京新城[J].城市開發,1994,(12).

[2] 張麗娜,樸盛鎮,鄭信哲.多民族、多國籍的城市社區研究――以北京市望京地區為主線[J].大連民族學院學報,2009,(2).

[3] 祖秀麗.望京新城吧:一個韓國社區的前世今生[J].社區,2005,(6).

[4] 樸盛鎮.北京望京地區朝鮮族與韓國人的關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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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代畫像石的工藝設計程序中,彩繪即敷色是整個制作過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無論是畫像磚或是畫像石,最后一道工序應是上色和彩繪。細節和局部,正依賴于這一工序。一些磚石上色彩的殘留說明了這個事實”①。由于現出土的漢代畫像石有不少是墓室被盜后發現的或從民間征集收藏的,加上在石頭表面上加彩不像帛畫、壁畫那樣較容易黏附,長期在墓室中受水和微生物的侵蝕等,因此,其上的色彩只在為數不多的出土畫像石上零星殘存,這對深入研究漢代畫像石及其彩繪是有一定影響的。但從這些零星殘存的色相和參考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彩繪銅鏡等上的彩繪情況,仍然能窺探出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色相和色彩的原料配置等情況。本文就目前出土的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色彩,并參考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彩繪銅鏡等顏料的配置等,論述其彩繪的特點與思想。

一、漢代畫像石彩繪的出土情況

目前,就作者掌握的考古發掘材料看,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幾十年間,有關文物考古部門先后在河南、陜西、山東、山西、江蘇、重慶等不少地區發掘了多座或多或少地殘存彩繪痕跡的漢代畫像石墓。其中,河南、陜西兩省的南陽和陜北地區最多。

南陽是河南省發現彩繪漢代畫像石墓最多的地區,主要有:1962年春發現的南陽楊官寺漢代畫像石墓墓門等處“涂紅色”②;1972年發掘的南陽石橋漢畫像石墓南門楣正面畫像石上,有朱紅色、黑色、黃色、紫紅色③;1973年南陽唐河縣電廠出土的漢畫像石墓門楣、門扉上有彩繪痕跡④;1976年原南陽縣趙寨磚瓦廠漢畫像石墓“門扉和門柱上畫像皆有彩繪痕跡”⑤;1978年出土于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畫像石,“大都經過朱彩描繪” ⑥;1983年唐河縣針織廠二號漢畫像石墓中“逐疫升仙圖”,“畫面皆朱涂”⑦;1984年3月發現的禹縣東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僅在墓門的門楣和門額上裝飾兩塊畫像石”,“用朱色在畫像主題――動物身上勾勒數道⑧;1988年秋天發現的、1989年4月清理的南陽縣辛店鄉熊營漢代畫像石墓,“共出土40幅畫像”,“多幅畫面都發現有朱紅色,畫像石也有彩繪痕跡”⑨;2001年12月河南南陽市宛城區陳棚村發掘出一座漢代畫像石墓,墓室內裝飾有各種彩色畫像36幅,分別位于門楣、門檻、前室梁柱、后室門柱正面,門扉正、背面,前室門柱和過梁的正、側面。畫像的畫面均保存完好,十分珍貴。

陜西省的綏德、神木大保當等是該省發現彩繪畫像石墓最多的地區。主要有:1958年至1975年在陜西省子洲縣淮寧灣鄉后村發現的漢代畫像石墓,“在樓閣的臺基上曾涂粉白底色,用墨線畫有柵欄桿”⑩;1972年發現、1975年發掘清理的綏德縣延家岔東漢畫像石墓,畫像石圖像中有“紅綠色斑點”、“墨線勾繪”、“朱紅色”、“壁涂綠彩,上加若干點白彩谷紋,聯帶染紅色。陰地陽紋,紅綠相映”等色彩痕跡B11;(圖1)1982年春發現的陜西神木柳巷村漢畫像石墓,前室畫像“圓面涂染朱色,鳥形空出只點朱色眼”B12;1997年7月發現的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畫像剛出土時“朱雀羽、龍、虎、虎口、人物衣服留朱紅”B13;1983年綏德黃家塔出土的6號墓、8號墓、9號墓和11號墓墓門等處殘留有“朱紅、粉白、墨繪”等色彩,“出土時朱色斑斕鮮艷”B14!

尤其是1996年發掘的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漢代畫像石墓中殘留色彩最多,在所有出土彩繪漢代畫像石中也是最精彩的。此詳述之,以便下文論述。(圖2)11號墓墓門右門柱“上半部鑿刻一雙層樓閣。紅褐色線條勾勒出長方形基臺,上設三個立柱,前兩立柱間是兩扇粉紅色的門扉,門微啟,門扉上分別以墨線繪朱雀”?!伴T楣、門框、門限以墨線勾繪。門右側墻上墨色勾繪井字圖案,似為窗牖”。屋檐下右側仙子“似人似神,臉涂紅彩,”,“全身輪廓以墨線勾勒。屋頂呈覆斗狀,墨繪斜紋象征瓦縫,左右相對各立一鳳,喙及腿涂紅彩,身以墨線勾勒”。第二層頂“以墨線繪瓦縫、瓦當。檐左右各有一鳳,相對而立,全身以墨彩涂繪”,樓板四周的欄桿“均涂褐彩。楹柱之后橫楣上掛紅彩帷幔”?!皹莾葘ψ鴥扇?其中一人頭戴紅色圓帽,身著紅色長袍,五官用墨線勾勒,唇涂紅彩”。另外一人“身著紅領綠色長袍,腳穿紅鞋”。中下部人物頭上“羽毛墨色”,“冠紅色”,“方臉,面涂粉彩,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身著紅色寬袖衣”,“胸前以墨彩勾繪日輪,中間涂紅彩,紅彩中央用墨繪三足烏。下身著鳥羽裙,其中有紅、墨彩繪成的橢圓形羽毛”。其左有升龍,“龍身以紅、墨彩相間繪鱗甲”。組下端一走龍,“身涂墨彩,唇、翼涂紅色,身上以紅彩繪鱗甲。畫面右邊框涂紅彩”。左門柱上殘存的神人“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粉面”,“上身著袖衣,內有右衽白色內衣”?!靶厍澳L月輪,中以白彩繪蟾蜍”?!捌浜罄L一立虎,紅唇,白色,以墨線繪斑紋”。“畫面右框涂紅彩”。

23號墓的墓門門楣上雕刻的狩獵圖像中,“馬身均涂褐紅色,絡頭,韁、銜等以墨線勾繪”。騎馬者“著紅色戎裝。前兩騎手幘為黑色,后一騎手幘為紅色”。馬前的奔鹿“以墨線勾繪,身上有黑色斑紋,鹿身以紅彩表示流血”。第一騎右上獵鷹“羽毛以墨線勾繪”。第三騎之后的老虎“虎口涂紅色,身軀及長尾以墨線勾斑紋,虎肩胛處有豎條紅彩”。“左端刻月輪,中以黑彩繪玉兔搗藥圖,玉兔身上有白彩點”。“右端刻日輪,邊緣以墨彩勾繪,中涂褐紅彩,日輪中以墨彩繪面右而飛的金烏”。下欄為車馬出行圖,“馬涂褐紅色,外輪廓及飾具以墨線勾繪,四蹄涂黑彩,鞍為石原色”。騎手“著黑襦衣”。軺車“車身及輻以黑色涂繪”。Z車車窗“內掛粉色窗簾。車廂及輻涂黑色”。左門柱左為卷草紋,“邊緣、筋骨均用墨線勾勒,葉面涂紅彩”。左門柱為說唱圖,右側一人“著黑色長袍”。舞蹈圖中右側一人“著長袖淺色衣,下穿紅彩長裙”。其后一人“身著紅衣和淺色長裙”。下圖為長袖舞蹈圖,右側一人“身著寬袖紅衣,下穿淺色長裙”。舞蹈圖下雕刻有車,“馬直立,身涂褐紅色,馬具、韁繩等以墨線勾繪。車前坐馭者,手持鞭,鞭以墨線描繪。車棚拱形,筋骨描黑色。箱、輪、輻等亦以黑色描繪”。左門扉雕刻朱雀,“身涂紅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紅、黑彩描細部。其四周環繞五只或飛或站立的鳳鳥,鳳身均涂紅彩,以黑彩涂描羽毛”。鋪首“眉及鼻用墨線勾繪,耳及角上繪紅彩三角形圈,圈心點黑彩,眼珠點墨”,“須涂黑彩”。“鹿眼眶涂黑,身上有黑彩描繪的斑紋”。獬豸“全身涂黑色”B15!

除河南、陜西兩省外,山東地區主要有:沂南漢畫像石墓的后墓藻井施彩繪;淄博市張莊漢畫像石墓的墓門門楣正面的人物、動物等“涂朱彩”;金鄉魚山漢畫像石墓M2在圖案、人物服飾等上有加施“朱砂痕跡”和“彩繪為白色”等B16;2006年山東鄒平開發區發現的東漢晚期的彩繪畫像石墓中,亦殘留彩繪痕跡等B17!I轎魘【襯謚饕有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在山西省離石發現的東漢畫像石墓44號墓中的第5石“畫面中點綴朱色圈點”等B18;1997年4月發現的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圖像細部用墨線描繪,局部施紅彩”。2號石圖像中西王母“身穿紅色寬袖長袍”。3號石“下層上一門吏,頭戴黑色介幘”、“左手持紅色盾牌”。4號石,左門扉“圖案被紅色邊框分成內外兩部分”。18號石,前室東壁門道隔柱“四周邊框及部分紋飾涂紅彩”等B19!F淥如江蘇徐州青山白集漢代畫像石墓,重慶合川沙坪漢代畫像石墓等,都有朱紅等色彩殘留在畫像石上。

附表:(該表列舉的彩繪漢代畫像石的出土情況,是以目前作者掌握的現有資料為依據的,尚有這些地區和在安徽、四川、天津等地出土的彩繪漢代畫像石發掘報告與資料,有待搜集)

二、漢代畫像石彩繪的造型特點與思想內涵

從西漢晚期畫像石產生至今已歷二千多年,“那堪事勢盡,千古但蒼涼”([清]王世禎詩)。由于漢代畫像石長期深埋于地下,受地下水侵蝕,水中所含各種鹽份隨溫度變化反復在彩繪顏料層內溶解,各種微生物對顏料與膠質粘合劑的分解和出土時環境變化,空氣氧化,以及人為的破壞等,都使十分脆弱的大面積的色彩顏料層脫落和遭到嚴重破壞,今天要想全面看到漢代畫像石的具體彩繪面貌是很難的,因此,只能從現出土的殘留在石頭上的點滴色彩來窺探其彩繪特點與思想。

從上述各地區關于彩繪漢代畫像石墓的考古發掘報告可知,在當時雕刻完成的石頭素胎上進行彩繪即敷色,可能是漢代畫像石工藝制作的普遍現象,而且應該是很精彩的。如陜北漢代畫像石“在浮雕的物象上施加墨線、陰刻、敷彩,是雕刻與繪畫結合并用的一種獨特殊美的創作形式”?!霸趥€別畫像石上的朱雀、鋪首、邊框、綬帶、王母衣衫華勝等涂有朱、綠、赭、白等色。四十鋪、延家岔、樓溝以及黃家塔出土的畫像石有的整套墓門有的整塊墓壁都用各種色彩涂染點畫,出土時仍然鮮艷、潔凈,隨著風吹日曬而淡化消失,可放在窯洞或干燥的屋室內的畫像敷色,經過二十余年朱色墨線依然如故”B20!4硬駛婧捍畫像石發掘報告顯示的時間上看,即“從河南南陽出土的楊官寺墓門畫像可知,彩繪畫像石至遲出現于西漢晚期,盛行于東漢中期。雖然我國漢代畫像石產生時代較早,但施彩并非與石刻同步,此大抵與早期流行的棺槨銘旌制度有關”B21!4幽殼安駛婊像石的發掘報告內容看,有些墓室中的畫像石可能全部施彩,而有些可能是有選擇性地進行彩繪。前者如從南陽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畫像石,“大都經過朱彩描繪”和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漢代畫像石墓中殘留較多色彩等,可以推測出。后者的情況較明顯。如從彩繪畫像石在墓室中的裝飾部位看,彩繪的畫像石主要設計在墓門的門楣、中柱、門扉、側柱和門檻等處。再如南陽濱河路出土的彩繪漢代畫像石墓共出土了39塊漢代畫像石,畫像83幅,其中有彩繪的35幅B22!S硐囟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中只有兩塊畫像石,施彩并鑲嵌在墓門的門楣和門額上。密縣后士郭漢代畫像石1、2號墓出土的畫像石,只在1號墓中的第5石、第6石、第7石、第10石、第13石、第16石和2號墓中的第5石上出現彩繪痕跡。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中的彩繪痕跡也是在2號石、3號石、4號石、18號石上出現等。有選擇性地進行彩繪可能有造價較高,或是服從整體墓室建筑的需要,或僅在墓室的顯要部位裝飾彩繪畫像石有辟邪、升仙功能等等原因。當然,這只是就現出土漢代畫像石彩繪現象的一種推測,也是值得研究的一個有趣的話題。從彩繪漢代畫像石圖像上殘存的色彩痕跡看,畫面中人物、動物、植物、舟車、屋宇、橋梁、山川和邊框等各種裝飾紋樣上都有彩繪的現象,當時可能是“滿石皆彩”。因此,能夠看出彩繪漢代畫像石的顏色有:紅色、朱紅色、粉紅色、褐紅色、黑色、白色、黃色、土黃色、綠色、粉綠色、紫紅色、藍色、赭色等,是非常豐富的。

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有著裝飾、美化墓室B235壬ピ嶁越ㄖ和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有學者認為“漢代畫像石刻藝術產生的因素是多元的,而在石刻表面設色的成因,則是比較單一的,只能說它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大約在西漢中后期,漢代墓葬建筑日趨第宅化,在推崇孝道、事死如生的思想支配下,陰宅仿陽宅的建筑要求越來越高,既要求考慮到堅固、寬敞,又要美觀、富麗堂皇,要想達到上述多功能的奢望,較為理想的設計莫過于畫像石墓葬了”B24!4幼笆我帳醯慕嵌壤此,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用來裝飾、美化墓室等喪葬性建筑,即在漢代那個迷信鬼神、希望死后成神、升仙、“事死如生”的社會話語中,盡量模仿現世世界的建筑形制、彩繪樣式來裝飾墓室建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僅如此,包括彩繪在內的整個漢代畫像石的制作工藝(包括制作程序、圖像建構等)都是為墓室、祠堂等喪葬性建筑構成和裝飾、美化其環境服務的。當然,它的彩繪現象也可以說是早期中國傳統繪畫藝術,尤其是中國畫的色彩發展到漢代的表征,但“只能說它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未免過于偏頗。因為,漢代畫像石既具有早期中國繪畫藝術的特點,也有早期中國雕刻藝術的特征,同時它又是墓室、祠堂等喪葬性建筑的構建材料。從其制作材料、工具、工藝程序、生產者和喪葬性質、在民間的生產制作與流行等方面看,它又是一種民間喪葬工藝。所以,漢代畫像石的彩繪現象不完全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

漢代畫像石的彩繪除具有裝飾作用外,也表現出它的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用色彩作為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的符號,從原始社會至漢代,乃至當代的民俗活動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如據考古發掘表明:遼寧海城小孤山遺址出土的貝質穿孔片飾上染有紅色。北京周口店山頂洞遺址發現的石珠表面也以赤鐵礦染成紅色。“原始人對裝飾品進行打磨染色,使其引人注目、更加美觀。這可能包含著取悅異性的目的,可以認為是審美意識的萌芽。也許籍此寄托原始宗教的萬物有靈的信仰,將裝飾品染上血般的紅色,從而注入超凡的生命,并以此來溝通神靈”?!八麄兣宕鬟@些裝飾品,或為了驅祟辟邪,或為了炫示威猛,或為了取悅異性,或為了托佑神靈,都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需要,求得精神上的充實”B25!=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人們也都把各種色彩與神靈、辟邪和吉祥、喜慶等思想、觀念、民俗意識結合在一起。中國人源初的色彩觀崇尚五色(青、赤、黃、白、黑),并把其與五行(金、木、水、火、土)、五方(東、南、地(中)、西、北)、五帝(蒼精之帝(太)、赤精之帝(炎帝)、白精之帝(少)、黑精之帝(顓頊))和統治階級溝通神靈、辟邪、求得吉祥、喜慶的祭祀等聯系起來。如“在殷墟甲骨卜辭中就記錄著殷人對祭祀所用牲的顏色所進行的嚴格的選擇性,這就是在祭方的時候用什么樣的顏色殷人都要專門占卜”B26!4呵鍤逼詡漓氳難丈與祭方之間有了較固定的聯系,殺牛祭祀要“社稷用黝,牛色以黑。而用黃者,蓋正禮用黝,至于報功,以社是土神,故用黃色,仍用黑唇也”等B27!U焦秦漢時期對上述五色即色彩與五行、五方、五帝與祭祀等關系的文化藝術思想都是有繼承與發展的。尤其是漢代對春秋戰國等時期的哲學思想、文化藝術等的繼承是不言而喻的。如《漢書卷三十•藝文志第十》記載:“昔仲尼沒而微言絕,七十子喪而大義乖。故春秋分為五,詩分為四,易有數家之傳。戰國從衡,真偽分爭,諸子之言紛然淆亂。至秦患之,乃燔滅文章,以愚黔首。漢興,該秦之敗,大收篇籍,廣開獻書之路”?!捌⑽涫馈睍r,“建藏書之策,置寫書之官,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至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于天下。詔光祿大夫劉向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咸校數術,侍醫李柱國校方技”等,其中收得“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右陰陽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右五行三十一家,六百五十二卷”等。并言明“陰陽家者流,蓋出于羲和之官,敬順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此其所長也。及拘者者為之,則牽于禁忌,泥于小數,舍人事而任鬼神”等等B28!6“漢代的思想骨架是陰陽五行。東方色配青,五行為木;南方色配赤,五行為火”B295取T諏膠菏逼,把五色即色彩與五行、五方、五帝與祭祀相聯系,教化于民,維護統治,早在西漢統治階級那里就已有了清楚的認識。如漢武帝問策于董仲舒,仲舒對曰:“臣聞制度文采玄黃之飾,所以明尊卑,異貴賤,而勸有德也。故春秋受命所先制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應天也”B30?。汉成祳J次懷蹌,丞相衡奏言:“甘泉泰紫壇,八觚宣通象八方。五帝壇周環其下,又有群神之壇。以尚書六宗、望山川、遍群神之義,紫壇有文章采鏤黼黻之飾及玉、女樂,石壇、仙人祠,瘞鸞路、H駒、寓龍馬”?!敖窦然?建定天地之大禮,郊見上帝,青赤白黃黑五方之帝皆畢陳,各有位饌,祭祀具備”B31!L乇鶚嵌漢以后,在讖緯迷信等思想濃厚的社會氛圍中,不同的色彩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藝術載體中的運用賦予了其更多的辟邪、溝通神靈、追求吉祥、喜慶等神秘的意義。這在漢代畫像石的圖像中各個視覺形象的造型上都有明示。

漢代畫像石的彩繪具有一定的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雖然沒有明確的文獻記載,但從《周禮•冬官•考工記》論述繪畫藝術作品中色彩即五色與五行、方位的關系和對比現出土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色彩運用等可見一斑。如《周禮•冬官•考工記》中記載:“畫繢之事,雜五色。東方謂之青,南方謂之赤,西方謂之白,北方謂之黑,天謂之玄,地謂之黃。青與白相次也,赤與黑相次也,玄與黃相次也。青與赤謂之文,赤有白謂之章,白有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五彩備謂之繡。土以黃,其象方,天時變,伙以圜,山以章,水以龍,鳥獸蛇。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凡畫繢之事,后素功”。該段論述的是畫繢五色,大致有三層意思:第一段論述的是五色之次序,提出了五色概念,即青、赤、白、黑、黃,并與分出東、西、南、北、中方位。顯然這與戰國(或秦漢)時期的“五行”觀念有關。第二段論述的是五色之交合,即在方位上正是東西、南北、天地相對的關系。第三段從“土以黃”到最后論述的是五色之工藝,即凡畫天象,隨時節變化而施不同的色彩,畫山畫水要與龍、虎等相聯系,以及四時皆有色彩等B32!U飪梢鄖宄地看出,那時(戰國或秦漢)在藝術作品中把色彩即五色與、五行、五方等聯結在一起的事實。該段文字既可以看成是春秋戰國及其以前中國繪畫藝術的理論總結,也可以看成是對秦漢繪畫等造型藝術的理論指導與影射。如殘留在現出土漢代畫像石墓的門扉、橫梁、立柱等上的色彩,即能體現出青、赤、白、黑、黃五色的運用。殘留在圖像的邊框紋飾和動、植物等視覺形象上的不同色彩痕跡也清楚地體現出“四時皆有色彩”的面貌等。

特別是上文列舉的關于漢代畫像石的彩繪現象的發掘報告顯示,不少彩繪畫像石被鑲嵌在墓門、門扉、門柱等處,并在這些地方和在圖像中建筑物的廊柱、欄桿、車馬等上敷以較多的紅色(朱砂成分較多)等,也可以看出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有著辟邪、吉祥、喜慶等寓意?!爸袊嬌试跐h及其以前以五行色為主(黑紅色為主色調)”B33?。红膳c黑色這兩種主色調在婚喪嫁娶等民俗活動中的運用也是較多的。尤其是紅色在中國人的心目中,自古及今都有象征吉祥、喜慶等民俗觀念、寓意。如今天為中國舉辦的第29屆奧運會而設計的祥云火炬,也是以紅色為主色調,象征著吉祥、如意。紅色“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場合,紅色的象征意義往往處在流變之中,或標示尊貴,或渲染吉慶,或用于辟邪,甚至與某一王朝的‘天命’休戚相關。這一切使紅色與中國人的民族情感連為一體”B34!V劣諶宋锏拿娌?、凤棥ⅧB獸的羽毛等描繪紅色、黑色或白色,或“鹿身以紅彩表示流血等,應該是民間畫師們以目中所見,把主客觀色彩結合起來運用,“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所以,從現出土的漢代畫像石上殘留的色彩痕跡,可以窺探出它的彩繪并非是單一的裝飾,而是有著復雜的敷色思想與寓意。

圖3 洛陽漢墓室壁畫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這些彩繪色相(包括思想、寓意)與同時期的墓室壁畫、彩繪陶俑、彩繪銅鏡等上的色彩、顏料的成分構成等是非常相似的。如1987年4月在西安交通大學內發掘的一座西漢壁畫墓中,“在墓葬主室內的四壁和頂部繪滿了色彩斑斕的壁畫”?!坝蒙S富,有石青、石綠、朱紅、赭石、青蓮、白、黑等多種”B35!2003年3月在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豐李鎮尹屯村發掘的新莽晚期的壁畫墓中,“所存壁畫的繪法,是在磚壁上粉刷上有層白灰為底,再用紅、黑、黃諸彩作畫。紅彩多為條形的仿木梁結構,黑色則用以勾勒各種畫面,如祥云花草、日月星辰、人物禽獸及仿木斗拱等等,而且諸多勾勒畫面之上又涂紅、藍、黃、綠多種色彩”B36!2003年4月發現的陜西定邊縣郝灘東漢壁畫墓中,“壁畫是用黑、白、紅、藍四種顏料繪成,顏色非常艷麗”B37!2000年在陜西省旬邑縣原底鄉百子村磚廠發掘的東漢晚期的壁畫墓中,壁畫使用的主要有黑、白、黃、紅、紫等色彩。有關學者還就這些主要顏料和土樣通過掃描電鏡/X-射線能譜分析,X-射線衍射分析等,進行了成分分析。分析結果是:該墓壁畫中的黑色顏料主要由碳黑組成;通過XRD分析發現白色樣品中含88%的方解石,純度很高;黃色樣品中的顯色物相是針鐵礦;紅色顏料有顏色較暗,呈棕紅色和顏色較亮,為桔紅色的兩種不同的色相;紫色用量較少等。該墓壁畫使用顏料種類不僅較為齊全,而且當時的畫師們使用了“沒骨法”這種繪畫工藝,即先用黃色在白色底層上畫出圖案的底色,再在黃色底色上畫出其他顏色的圖案,以此類推。顏料樣塊剖面從內到外依次最多找到了白、黃、紅、黑四種顏色層的疊加B38!I細鍪蘭90年代在漢陽陵墓中發現了眾多西漢彩繪陶俑,“俑體表面皆敷彩,彩有三色,即朱紅色、橙紅色和赭黑色”。經過X-射線衍射分析表明,“朱紅色顏料為純度很高的朱砂(HgS),雜質很少”,“橙紅色顏料中含有大量粘土成分,主要物相為石英、云母、高嶺土”,赭黑色“顏料的主要物相為石英(a-SiO2)、云母”B39!1992年陜西省博物館征集到的一面漢代彩繪銅鏡,鏡子背面彩繪紅、藍、白、綠四種顏色及岌少量的黑色。顏料分析結果顯示,紅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朱砂,藍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藍銅礦,白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羥磷石,綠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藍銅礦和孔雀石?!霸摬世L銅鏡的繪制是先在外區通天有層紅色,再在其上繪制有藍色、白色、綠色的紋飾圖案,而中區先通涂有層藍色,然后在其上繪制紅色、白色的紋飾圖案,內區保留的僅為一層紅色。繪制圖案主要采用平涂的方法,在色彩相近、容易模糊的地方,輔以淡線。該彩繪銅鏡的顏料均為天然礦物顏料B405鵲取

從色相上看,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與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彩繪使用的顏料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它們使用的顏色都沒有超出紅色、黑色、白色、黃色、綠色、紫色、藍色等這幾種色彩,并且不同的民間畫師、工匠都能用這幾種色彩調和出朱紅、粉紅、褐紅、粉綠、紫紅等綜合色彩進行繪制。這充分反映出了漢代已有相當高超的顏料制作工藝技術。從各種顏料的化學成分上看,雖然未見到有關對漢代畫像石的彩繪顏料成分進行X-射線衍射等技術分析(以作者目前掌握的資料為依據),但從上述有關學者對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銅鏡彩繪顏料的實驗、分析結果,可以推測出漢代畫像石的彩繪所用各種顏料的成分,也不外乎是朱砂、碳黑、針鐵礦、羥磷石、藍銅礦、孔雀石等天然的或人工的礦物質原料。尤其是從繪制手法上看前后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如漢代畫像石圖像中各個視覺形象的彩繪現象是:墓門門柱、門楣、門框、門限、井字圖案,窗牖、瓦縫、瓦當、樓板四周的欄桿、帷?!?、車廂、輻、人物、動物、植物、日輪、月輪等等,基本上都是先用黑色或朱色、藍色等勾勒輪廓或勾邊,然后平涂或描繪各種色彩,或有的用白、紅、藍等作底色等。細小部位無法雕刻出的細節等也基本上都是采用墨線描繪。如上述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畫像石墓中的人物,“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粉面”。“著長袖淺色衣,下穿紅彩長裙”?!榜R身均涂褐紅色”,騎馬者“著紅色戎裝。前兩騎手幘為黑色,后一騎手幘為紅色”。朱雀,“身涂紅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紅、黑彩描細部。其四周環繞五只或飛或站立的鳳鳥,鳳身均涂紅彩等等。而彩繪墓室壁畫、彩繪陶俑、彩繪銅鏡的畫面設色也基本如此。如有的畫面用墨線勾畫舟車屋宇的瓦楞、欄桿的邊,有的用藍色、紅色勾畫馬匹的輪廓,有的用黑色畫樹干,用綠色畫樹葉,有的用紅色、黃色、黑色、白色等畫人物的衣服、嘴巴和動物的皮毛等等。

圖4 徐州漢彩繪陶俑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與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敷色的相似性是必然的。因為同時代的各個藝術門類之間必然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特別是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的彩繪早在漢代畫像石產生之前就已產生。由此也可以推測,漢代畫像石的彩繪在很大可能上是在前者彩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漢代畫像石彩繪的特點與思想對其以后的魏晉、隋、唐、宋、元、明、清,乃至當代的宮廷壁畫、墓室壁畫、佛教壁畫和青綠山水畫,以及從古至今自身自滅的民間美術的色彩都有影響。尤其是民間美術的色彩受其影響很大。漢代畫像石的雕刻者、敷彩者本身就是民間藝人,他們在前代的基礎上發展與創造的這些色彩母體,雖然很精彩,工藝技術很高,但在后代中國畫藝術的發展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特別是宋代以后文人畫藝術的興起,漢代畫像石上體現的大紅大綠的色彩為文人士大夫藝術家所不齒而被貶低,它們只能在民間美術中成為“暗流”,任其流淌。直至今日,在眾多的民間美術作品中,其色彩的運用仍然能夠找到漢代畫像石彩繪的特點與思想的痕跡。(責任編輯:郭妍琳)

① 顧森《中國漢畫圖典》(序),浙江攝影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河南南陽楊官寺漢畫像石墓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3年第1期。

③ 南陽市博物館《河南南陽石橋漢畫像石墓》,《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1期。

④ 《南陽漢畫像石》編委會《唐河縣電廠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南陽市博物館《南陽縣趙寨磚瓦廠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⑥ 南陽地區文物隊、南陽博物館《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石墓》,《考古學報》,1980年第2期。

⑦ 南陽地區文物工作隊、唐河縣文化館《唐河縣針織廠二號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⑧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禹縣東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⑨ 南陽市文物研究所《河南省南陽縣辛店鄉熊營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96年,第3期。

⑩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圖版說明),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頁。

B11 戴應新、李仲煊《陜西綏德縣延家岔東漢畫像石墓》,《考古》,1983年第3期。

B12 吳蘭、幫福、康蘭英《陜西神木柳巷村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

B13 榆林地區文管會、綏德縣博物館《陜西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調查簡報》,《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3期。

B14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圖版說明”,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21、123、124、126、131頁。

B15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13號漢畫像石墓發掘簡報》,《文物》,1997年,第9期。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75頁。

B16 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頁。

B17 《齊魯晚報》,2006年11月。

B18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呂梁地區文物管理處、離石縣文物管理所《山西離石再次發現東漢畫像石墓》,《文物》,1996年第4期。

B19 王金元《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文物》,2005年第2期。

B20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前言),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B21 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頁。

B22 閃彬《淺論漢畫像石的彩繪現象》,顧森、邵澤水(主編)《大漢雄風――中國漢畫學會第十一屆年會論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3 在目前,根據上述漢代畫像石的發掘報告,有彩繪現象的漢代畫像石都是出土于地下墓室中,地面上的祠堂、墓闕等喪葬性建筑上的畫像石尚未有發現。但可以推測,既然在墓室中的畫像石上進行彩繪,那么,當時的祠堂、石闕等上的畫像石也可能會有彩繪現象。

B24 閃彬《淺論漢畫像石的彩繪現象》,顧森、邵澤水(主編)《大漢雄風――中國漢畫學會第十一屆年會論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5 張朋川《史前裝飾藝術的作用與意義》,張朋川《黃土上下:美術考古文萃》,山東畫報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頁。

B26 王文娟《墨韻色章:中國畫色彩的美學探淵》,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頁。

B27 《毛詩正義》(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三),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3-1364頁。

B28 [漢]班固《漢書卷三十•藝文志第十》,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324-351頁。

B29 顧森《秦漢美術思想輯要》,《中國漢畫學會第九屆年會論文集》,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頁。

B30 [漢]班固《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第二十六》,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565頁。

B31 [漢]班固《漢書卷二十五下•郊祀志第五下》,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93頁。

B32 戴吾三《考工記圖說》,山東畫報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頁。

B33 王文娟《墨韻色章:中國畫色彩的美學探淵》,中央編譯出版社,第2006年版,第1頁。

B34 諸葛鎧《中國的紅色象征》,諸葛鎧《裂變中的傳承》,重慶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頁。

B35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漢壁畫墓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90年第4期。

B36 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洛陽尹屯新莽壁畫墓》,《考古學報》,2005年第1期。

B37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員會《陜西定邊縣郝灘發現東漢壁畫墓》,《考古與文物》,2004年,第5期。

B38 惠任、劉成、尹申平《陜西旬邑東漢壁畫墓顏料研究》,《考古與文物》,2007年第3期。

B39 鄭利平、王麗琴、李庫、黨《漢陽陵彩繪陶俑顏料成分分析及其病因探討》,《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3期。

B40 羅黎《漢代彩繪銅鏡的繪制工藝及顏料研究》,《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4期。

Modeling Characteristics and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the Color Painting on the Han-Dynasty Portrayal Stone

ZHENG LI-jun

篇(11)

【作 者】過偉,廣西師范學院研究員。南寧,530000

【中圖分類號】B9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7)04-0110-011

The development of Pangu research and the new explanation of Pangu state

Guo wei

Abstract:It comprehensively and systematically combs the academic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myth of Pangu in ancient book and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Pangu’s research.Then it evaluates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about the book Pangu state and the myth of Pangu written by Qin NaiChang and Qin CailLuan.

Key words:Pangu temple;Pangu state;the soul of Pangue

一、清代以前史籍中有關神話的記載

我國古籍記錄神話主要有四大家:(1)三國東吳徐整,(2)東晉葛洪,(3)南朝梁代任,(4)明朝周游。

(1)唐歐陽詢等編《藝文類聚》卷一,引三國東吳徐整《三五歷經》:“天地渾沌如雞子,生其中。萬八千歲,天地開辟,陽清為天,陰濁為地。在其中,一日九變,神于天,圣于地。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日長一丈,如此萬八千歲。天數極高,地數極深,極長,后乃有三皇,數起于一,立于三,成于五,盛于七,處于九,故天去地九萬里。”

明董斯張《廣博物志》卷九,引徐整《五運歷年紀》:“之君,龍首蛇身,噓為風雨,吹為雷電,開目為晝,閉目為夜。死后骨節為山林,體為江海,血為淮瀆,毛發為草木?!?/p>

清馬馬肅《繹史》卷下,引徐整《五運歷年紀》另一異本:“元氣鴻,萌芽滋始,遂分天地,肇立乾坤,啟陰感陽,分布元氣,乃孕中和,是為人也,首生。垂死化身,氣成風云,聲為雷霆,左眼為日,右眼為月,四肢五體為四極五岳,血液為江河,盤脈為地理,肌肉為田土,發髭為星辰,皮毛為草木,齒骨為金石,精髓為珠玉,汗流為雨澤,身之諸蟲,因風所感,化為黎氓?!?/p>

(2)東晉葛洪著《枕中記?元始上真?眾仙記》:“昔二氣未分,螟滓鴻蒙,未有成形,天地日月未具,狀如雞子。混沌玄黃,已有真人,天地之精,自號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復經四劫,天形如巨蓋,上無所系,下無所依,天地之外,遼矚無端,玄玄太空,無響無聲,元氣浩浩,如水之形,下無山岳,上無列星,積氣堅剛大柔服維天地浮其中,展轉無方。若無此氣,天地不生。天者,如龍旋回云霄。復經四劫,二儀始分,相去三萬六千里。崖石出血成水,水生元蟲,元蟲生濱牽,濱牽生剛須,剛須生龍。元始天王在天中心之上,名曰玉京山,山中宮殿并金玉飾之,常仰吸天氣,俯飲地泉。復經二劫,忽生太元玉女,在石澗積血之中,出而能言,人形具足,天姿絕妙,當游厚地之間,仰吸天氣,號曰太地圣母。元始君下游見之,乃與通氣結精,招還上宮。當此之時,二氣姻緣,覆載氣息,陰陽調和,無熱無寒,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并不復呼吸,宣氣合會組成自然飽滿。大道之興,莫過于此,結積堅固,是以不朽。金玉珠者,天地之精之。服之能與天地相畢?!薄霸诙x未分,天地日月未具之時,已有真人,自號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后與太元圣母通氣結精,生扶桑大帝(東王公)、西王母。后又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羲、神農、祝融、五龍氏等皆其后裔。

(3)南朝梁代任《述異記》:“昔氏之死也,頭為四岳,目為日月,脂膏為江海,毛發為草木。秦漢間俗說:氏頭為東岳,腹為中岳,左臂為南岳,右臂為北岳,足為西岳。先儒說:氏泣為江河,氣為風,目瞳為電。古說:氏喜為晴,怒為陰。吳楚間說:“氏夫妻,陰陽之始也。今南海有氏墓,亙三百里,俗云后人追葬之魂也。桂林有祠廟,今人祝祀。南海中有國,今人皆以為姓,則亦自有種落。按:氏,天地萬物之祖也,然則生物始于?!?/p>

(4)明周游《開辟衍繹》:“將身一伸,天即漸高,地便墜下。而天地更有相連者,左手執鑿,左手持斧,或用斧劈,或以鑿開,自是神力。久而天地乃分,二氣升降,清者上為天,濁者下為地,自此而混茫開矣。”

周游《開辟衍繹》附錄《乩仙天地判說》:“天地合團……就像個大西瓜,合得團團圓圓的,包羅萬物在內。計一萬零八百年,凡一切諸物,皆溶化其中矣。止有金木水火土五者混于其內,硬者如瓜子,軟者如瓜瓤,內有青黃赤白黑五色,亦溶化其中。合閉已久,苦于不得開,卻得一個氏,左手執鑿,右手執斧,猶好剖瓜相似,劈為兩半。上半漸高為天,含青黃赤白黑,為五色祥云;下半漸低為地,亦含青黃赤白黑,為五色石泥。硬者帶去上天,人觀之為星,地下為石。星石總是一物,若不信,今有星落地下,若人掘而觀之,皆同地下之石。然天下亦有泉水,泉水無積處,流來人間,而注大海。”

歷代學者研究神話,大都依據上述四大家所記錄的資料。四大家吸引20世紀諸學者研究,更吸引21世紀壯族學者探索神話的發祥地。

二、20世紀神話研究的回顧

現代研究先行者夏曾佑、顧頡剛、范文瀾、呂思勉等都是史學家,為研究中國遠古史而探索。

(1)夏曾佑《中國古代史》“今按之名,古籍不見,疑非漢族就有之說,或盤瓠音近。盤瓠為南蠻之祖,此為南蠻自說其開天辟地之久,吾人誤以為已有也。故南海獨有墓,桂林又有祠,吾族古皇并在北方,何獨居南方哉?!?/p>

(2)顧頡剛《三皇考》:“盤瓠的命運太好了,他在無意中變成了開天辟地的人物?!?/p>

(3)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遠古時代就居住在中國的苗、瑤、黎等族,都有傳說和神話,可是很少有人記載,一般說來,南方各族中最流行的神話是‘盤瓠’。三國時,徐整作《三五歷紀》吸收‘盤瓠’入漢族神話,盤瓠成了開天辟地的氏?!?/p>

(4)呂思勉《中國史通論》:“是,盤瓠是盤瓠,二者絕不容許混淆。”

(5)先行者中把作為“神話”來研究,影響后人最為深遠的是茅盾(沈雁冰,1896―1981,浙江桐鄉人),著有《北歐神話ABC》、《神話雜論》、《中國神話ABC》(1928―1929年寫于日本,1929年世界書局,上海,出版)。書中論述神話的最早記錄者“徐整是吳人,大概這開天辟地的神話當時就流行在南方(假定是兩粵),到三國時始傳播到東南的吳。如果這是北部和中部本有的神話,則秦漢之書不應毫無說及;又假定是南方兩粵地方的神話,則漢文(帝)以后始通南粵,到三國時有神話傳到吳越,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漢時與南方交通大開,征伐苗蠻,次數最多;因戰爭而有交通,因此南方的神話傳說也流傳過來了)。”“我們現在有的神話是北中南三部民族的混合物,所以我們的片段的開辟神話也是混合品。始創天地的神話,本發生于南方,經過了中部文人的采用修改而成為中華民族的神話;現存可信的材料為徐整《三五歷經》的記載。”茅盾認為,后來的一些著作(指《述異記》中提到的其他地方有地名、祭祀的廟宇及活動等),“也幫助我們想像神話本產生于南方而漸漸北行的。”

繼后,對神話的研究的學者日益增多,研究方法、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

聞一多。引用田野調查少數民族資料,研究洪水育人神話,影響深遠的聞一多(1899―1946年),湖北浠水人,西南聯合大學教授。引用49份苗族為主的南方少數民族口傳神話以及出土文物與典籍,學術貢獻凡六:(a)伏羲、女媧來自苗族。《山海經》所記“延維”,南方苗民之神。《莊子》所記“委蛇”,即伏羲女媧形象。(b)兩漢是石刻、絹畫、文字記載伏羲女媧人首蛇身圖像的年代,古帝王伏羲女媧傳說在史乘典籍中最煊赫的時期。三國徐整《三五歷紀》傳說開始出現,伏羲地位開始低落了。魏晉間為伏羲女媧傳說終止活躍的年代。(c)伏羲女媧是苗族的祖先,是龍圖騰的氏族。苗、漢兩族祖先最初同屬于龍圖騰的團族。(d)在中國西南諸少數民族中,乃至越南、印度,都流傳“洪水造人故事”。“這是原始智慧的寶藏,原始生活經驗的結晶,舉凡與民族全體休戚相關,而足以加強他們團結意識的記憶,如人種來源,天災經驗,與夫民族仇恨等等,都被象征式的揉合在這里,”“故事的社會功能和教育意義,是加強民族團結意識。”(e)葫蘆一是避水工具,二是造人素材。磨石仔、肉團等怪胎是后起的合理化的觀念形態。(f)從古文字學、古音韻學論證伏羲女媧意為“葫蘆”。漢文音韻文字訓詁通假的研究方法,誤導后學,以致一些學者論即盤瓠乃“一音之轉”。聞一多開拓了研究古籍必須關注少數民族口傳文化的學術道路,啟迪了后學。

徐松石著《泰族僮族粵族考》(中華書局,上海,1946年),論述“伏羲即是。南方古人稱他為,北方古人稱他為伏羲?!薄懊缛爽幦俗纷?,均崛起于東南中國?!?/p>

袁珂,四川新都人,四川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將古籍中“零散的”神話資料系統化,注釋并通俗化。五方面成就:(a)《山海經校注》、《山海經校譯》;(b)《中國神話傳說辭典》:(c)《中國神話史》、《中國神話傳說》、《中國古代神話》;(b)《古神話選釋》、《神話選譯百題》;(e)《中國神話通論》、《神話論文集》等等?!豆派裨掃x釋》(人民文學出版社1979年),注釋任《述異記》“桂林有祠”,第一個提出南朝梁代桂林郡治所在今廣西象州。論說徐整《三五歷紀》,“吸收了南方少數民族盤瓠或的傳說,綜合了古神話里開辟諸神的面影,再加上經典中哲理的成份和自己的推想,才塑造了一個開天辟地的偉大的,成為我們中華民族共同的老祖宗?!薄氨P瓠之演變為,不僅音同而已,在作為人類始祖或世界開創者的意義上說,也是相同的。的傳說,不但頗有和盤瓠相通之處,就是和古神話里的燭龍、伏羲也息息相通?!薄吨袊糯裨挕?中華書局,北京,1960年)論述“伏羲夫婦,便成為再造人類的始祖,與為人類的始祖性質差不多,或者伏羲就是也很有可能呢?!薄渡裨掃x譯百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論述“盤瓠神話經過發展演變和改造的制作,又成開天辟地的神話,從推尋某一民族或某些民族祖宗的起源進一步便成了推尋人類共同祖宗的起源?!彼c聞一多同樣囿于“同聲俱可相假”的漢字文字學、聲韻學研究方法。

張振黎,河南大學教授。著有《中原古典神話流變論考》(上海文藝出版社1991年)、《東方文明的曙光:中華神話論》(東方出版社,上海,1999年)。1983―1990年率河南大學中文系師生采錄中原口傳神話,其中開天辟地7篇,兄妹婚14篇,有豫北太行山和豫南桐柏山兩流傳區域。太行山區濟源縣《寺》情節,似《三五歷紀》卵生,《五運歷年紀》垂死化生。桐柏山區桐柏、泌陽等縣《山》情節:玉皇三女與稱兄妹,躲進石獅肚,洪水后,石獅要兄妹結婚,滾磨重合,結為夫妻。南陽縣《天書緣(令)》情節;兄妹從天落桐柏山兩山頭,各坐一扇磨盤修煉6570年,磨盤密布齒痕。用磨扇滾道,合一起,相見,都說自己盤在山上最古,男稱“人”女稱“女”,結兄妹。天上飄紙落磨盤,上寫“滾磨合攏可成親,莫稱兄妹稱夫婦”,結為夫婦,繁衍子孫。此山稱“山”,房子稱“廟”,二人稱為“爺”、“奶”。桐柏、泌陽之間的山一帶,民眾奉為“人根之祖”,建廟,庇佑萬民。張振犁較早采錄口傳神話,對各省有啟發與示范作用。力主“中原論”。

過偉,廣西師范學院研究員。撰《毛南族、漢族、瑤族神話之比較研究》(刊《廣西民族學院學報》1987年第3期),論瑤族《過山榜》有兩大系統:羅城瑤族《盤王券牒》記載“圣王”,龍勝瑤族《評王卷牒》記載“盤護王”(即盤瓠),語言屬于苗瑤語族瑤語支的瑤族支系信奉盤王,其中大都信奉盤瓠王,少數信奉王,兩者神格與業績不同,信奉者的族群也不同。毛南族是兄妹兩個神“盤兄”與“古妹”,屬洪水育人神話。瑤族和漢族的是一個神,屬開辟神話和化生神話。合著《毛南族文學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論述毛南族兄妹婚神話,與毛南族聚居區之南,河池市金城江區壯族兄妹,之北,黔南州布依族盤果王之子女布亞、布緬兄妹,相比較,發現壯、毛南、布依三個民族“兄妹婚神話文化帶”?!吨袊瘛罚?廣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論述中國56個民族1000多位女神。將兄妹洪水育人神話研究提升更高學術層次,論述女媧伏羲兄妹、兄妹、侗族張良張妹、白族阿布貼阿約貼兄妹……等等許多民族有神名與無名的兄妹婚育人神話,與古巴比侖、古希伯來、古阿拉伯、古印度、古希臘洪水育人神話比較,中國神話具有活態性、立體性、原始性、民族團結意識性等。引袁珂注任《述異記》“桂林有氏廟”桂林即今象州,寫象州縣城廟,今廢,妙皇鄉村(上、中、下三屯),今有171戶,均壯族,引起壯族學者關注。

劉城淮,湖南教育學院教授。著有《中國上古神話》(上海文藝出版社1988年)、《中國上古神話通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等?!吨袊瞎派裨挕氛撌鲇苫煦缰猩龅?,初時當是南方某個氏族的圖騰,其形態為狗?!妒霎愑洝匪洝皣奔醋濉F涿缫嶂唬幾逡恢背绶?,即狗王,即盤瓠。族的另一苗裔苗族,“苗人,盤瓠之種也”,“、盤瓠是二而一、一而二的”,最早的確是以狗為某氏族的圖騰,至于說他“龍首蛇身”,那是后人的附會之辭?!吨袊瞎派裨捦ㄕ摗氛撌隹勺鲃撌郎裨挼慕艹龃?,最偉大的創世之神,是自然性神話的一個總結。盤瓠本是葫蘆,是葫蘆圖騰,在這里,作了由婦女耳中之蟲變成的犬,又殺敵立功,相當奇異。盡管它還保存了圖騰物的面目,還以狗的身份出現,但已迥非常物了。劉城淮將、盤瓠、盤王混為一談,“、盤瓠是二而一,一而二的”,“龍首蛇身,那是后人的附會之辭”,“有的學者將北方的犬戌、高辛等成分加進了盤瓠神話中”,未免武斷,乃學術研究之大忌。

劉錫誠,中國文聯研究員。1999年寫《之君》(刊《追尋生命遺韻》,武漢出版社2003年)探索形象。記五廟、三像:

(a)河南桐柏山廟(淮河流域)。

(b)浙江永嘉縣帝王廟(長江以南,古東甌地)。

(c)廣東花縣(今廣州市花都區)獅嶺廟(珠江流域,古南越地)。

(d)江西雩都縣祠(長江流域,古揚越地)。

(e)遼寧錦州市筆架山三清閣(東北)。

記三座像:

(f)花都像,,頸圍胡葉,頂塑兩犄角,右手持長杖。

(g)桐柏山像,頭有兩角,葛藤串葉衣,兩手執太極圖,兩旁有侍女。

(h)錦州三清閣像,大型漢白玉雕像,頭有鳳,銜一串飾,兩耳掛龍,長發形成波濤。兩鼻孔并排二小龍,嘴一巨龍。暗示《五運歷年紀》“龍首”。左眼上方圓形太陽,右眼上方半圓月亮。暗示《五運歷年紀》“左眼為日右眼為月”。劉錫誠另出心裁探索形象。

三、少數民族學者之崛起

20世紀50年代以后,神話引起了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學者的關注,研究成果不斷涌現。

藍鴻恩,廣西民間文藝家協會研究員。著《層疊現象剖析》(刊《民族藝術》1994年第3期):論述中國各族之間文化交流與溶合,形成大中華文化圈。神話文化有層疊現象。

(1)春秋時代的學者常借古人宣揚學說,孔子崇堯舜,墨子崇禹,道家崇黃帝,莊子崇伏羲,道教創始者東漢張道陵崇老子,未提及。可證先秦兩漢中原尚未流傳神話。

(2)魏蜀吳都開拓周邊少數民族地區,吳拓東南,于是兩粵烏滸人(壯族先民)之神話傳播于東吳,徐整《三五歷紀》記錄“宇宙蛋型”,《五運歷年紀》記錄“肢體化解型”。其后南朝梁代任《述異記》,也記錄“肢體化解型”,加了“吳楚間說氏夫妻陰陽之始也”,“桂林有祠”,“南海中國”,增益“夫妻婚配型”。明朝周游《開辟衍繹通俗志傳》,記錄“斧鑿開辟型”。

(3)徐整所整理的神話含陰陽術數家的哲學家意味,抗衡佛教。東晉道教大學者葛洪,到過兩粵,所著《枕中記?元始上真?眾仙記》尊為“真人”,與太元圣母生扶桑大帝、西王母、天皇,天皇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羲、神農、祝融、五龍氏皆其后裔。成為中華第一神的地位,是道教造成的。《水經注》說“河南有谷、川、廟,以及廣陵有?!?,《路史》講“會昌有山,湘鄉有堡,雩都有有祠,成都、淮南、京兆皆有廟祀……荊湖南北今以十月十六日為生日。”都在葛洪抬當道教祖宗以后才出現的。

(4)夏曾佑、顧頡剛、常任俠運用古音訓詁法,主張即盤瓠。藍氏認為乾嘉學派古音訓詁法用于漢文則可,用于少數民族語言則不可。盤瓠為古苗瑤語,湘西五溪蠻的犬圖騰神話。為古越語,兩粵烏滸人的宇宙蛋型、肢體化解型、夫妻婚配型神話。兩種不同語言、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類型的神話,不可混而為一。藍氏也不贊同印度傳入說,主張中國本土說(含兩粵烏滸人說)。

(5)“盤”古越語,意思指“講述”。“古”近“果”音。(盤果)意指“講述古老的故事”。古越人后裔壯人,請別人講故事,喊“盤果”。壯族學者潘其旭說:兄妹所生磨刀石怪胎,壯語稱“盤(Pan),避洪水的葫蘆,壯語稱(kau),合起來就是“盤勾”,漢字記音就是“”。壯族學者農冠品說:“kau”意為“我”,“pau kau",“磨刀石,我”,“我是磨刀石化生人”。潘、農二位發展了藍鴻恩以壯語釋讀“”,各有所釋,都屬一家言。

(6)藍氏認為屬于遠古“巨人神話類型”。廣西馬山縣、西林縣都采錄到壯族巨人神話。壯族地區還采錄到“肢體化解型神話”、“宇宙蛋型神話”。東吳時期兩粵烏滸人神話傳長江流域為徐整記錄整理,載入典籍。藍鴻恩認為:由南方烏滸走向全國,在葛洪抬為道教祖宗之后。不可用漢字古音訓詁法于少數民族語言。藍氏立論是頗有見地的。

李肇隆,《桂林日報》編審。撰《激人奮進的慶盤王》(刊《瑤族風情錄》,廣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合著《瑤族風土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調查全州東山瑤族鄉上皇盤王、中皇、下皇和開天圣母祭典。

農學冠,廣西民族大學教授。著《盤瓠神話新探》、《嶺南神話解讀》、合著《瑤族文學史》及修訂本,一步步推進和盤瓠研究?!侗P瓠神話新探》(廣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論述盤瓠神話的原生態犬乳型、犬救型,次生態為瑤族《盤王的傳說》、苗族《神母狗父》、《搜神記》和《后漢書》所記盤瓠神話,態為民間手抄本《過山榜》、畬族《祖圖記》等。農學冠廣泛研讀前賢之論,主張即盤瓠有清代蘇時學,現代夏曾佑、顧頡剛、范文瀾、常任俠、袁珂、劉城淮;主張與盤瓠為不同的神話有清代李調元,現代茅盾、朱天順、馬卉欣、吳曉東、朱閣林、壯族藍鴻恩、瑤族趙廷光、黃鈺。《嶺南神話解讀》(廣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論盤瓠是融圖騰神、祖先神、英雄神、保護神為一體,野蠻社會到文明社會人文文化的復合型神話,論文化與西南古越族建立的夜郎國文化有密切關系。

總之,20世紀研究有四個特點:(a)由傳統的古史研究,發展為神話學研究,少數民族文學史(苗瑤畬文學史)研究,文化學研究。(b)研究資料由單一的古代典籍,發展為田野調查,活態的口傳神話,民間手抄本《過山榜》,民間法事儀式,民歌,民舞,民樂,民俗,民間文化遺址(寺廟、神像、洞穴……)等立體性研究。(c)由漢文化研究發展為少數民族文化研究、多民族文化研究。(d)研究隊伍由漢族學者,發展為少數民族學者、多民族學者。藍鴻恩的研究,啟示后繼的壯族學者探索壯族先民的古國與神話。

四、21世紀研究之前瞻

21世紀研究有三個趨勢:(a)運用古籍、文物、田野調查(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域),深化了學術研究。(b)隨著地域文化熱、旅游開發熱,展開地域性、盤瓠研究,如河南桐柏、泌陽,湖南沅陵,廣西來賓,廣東花都、肇慶。正面影響是推動了研究的深入發展,負面的影響,有的不免牽強。(c)“、盤瓠兩種神話論”成為多數學者之共識,但仍有一些學者主張“即盤瓠論”,展開百家爭鳴。

周光烈,沅陵縣政協副主席,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編著《神話傳說與研究》(天馬圖書有限公司,香港,2003)。此書收入當地口傳神話傳說,還收入記敘當地洞、盤瓠洞、辛女洞、廟、盤瓠廟、地方景觀、苗族土家族風俗,并輯錄古籍及今人論述,資料豐富,是本書一大特色。但不引“、盤瓠兩種神話”之作,只引“即盤瓠”之作。引范文瀾“盤瓠成了開天辟地的氏”,夏曾佑“盤瓠為南蠻之祖,此說為南蠻自說其開天辟地之人,吾人誤以為已有也?!痹妫骸肮适麓笸‘惖亓鱾髟谥袊戏浆?、苗、黎……等民族中,‘盤瓠’這兩個字,音轉而為‘’。”明代徐道《中國神仙大演義》:立功招為駙馬,封“于南之武(陵)山五溪間,時之犬封國。得女,遂同入南山(沅陵荔溪)石室中,逾數年,生六男六女,國勢日益隆盛,遂雜居溪、舞溪、雄溪、辰溪、酉溪之中。五溪之源,皆出沅陵縣。湖南社會科學院伍新福研究員:“武陵五溪‘蠻夷’中顯然廣泛流行著關于盤瓠(或)的傳說和崇拜;這一地區的確生活著一個以盤瓠作圖騰崇拜的民族集團?!焙仙鐣茖W院何光岳研究員認為盤瓠就是,古代人把“古”念成“瓠”,是通假字。因而全書貫串“即盤瓠”。沅陵縣丑口溪鄉荔溪村洞穴發現50多張石床。石床材料來自洞外;其中一張石床上,天然生成兩米多高、兩人合抱的鐘乳石,按照鐘乳石形成速度推算,這根鐘乳石需上萬年形成期。周光烈因此說:“這個神秘洞穴,很有可能就是傳說中‘開天地’中的‘’的居住地,是中華民族始祖之一,他就在沅陵。這是誰也爭不去的?!睍杏涗涖淞昕h荔溪有“洞”、盤瓠之妻“辛女洞”,各鄉普遍有祭祀大王、辛女公主的廟,有不少以盤瓠、辛女取名的“洞、山、溪、巖、坪、井、塔、墓、十牌、十必”等地名,民間流傳和盤瓠、辛女故事,傳承還儺愿、龍舟競渡、家中有神位等民俗,這些資料,豐富,珍貴。出版此書,借“品牌”打造沅陵旅游產業,可以理解,但把、盤瓠二者混淆為一,卻值得商榷。沅陵“辛女洞”與“洞”是矛盾的,辛女公主為盤瓠之妻,“盤瓠即”,能否將辛女說成是之妻呢?一些民俗事象也不能都說成是“遺俗”。龍舟競渡,沅陵民謠:“人家劃船紀屈原,我劃龍舟祭?!?8頁)農歷五月盛大的龍船比賽,苗族《漫水神歌》中唱“人家劃船紀屈原,我劃龍舟祭盤瓠”。(82頁)同一書中,8頁所記跟82頁前后不同,孰是孰非?總之《神話傳說與研究》,匯集的資料豐富,可貴,不少資料第一次載入書籍。

過偉,廣西師范學院研究員。持續關心神話的新材料。2003年壯族學者覃乃昌、覃彩鑾、潘其旭、鄭超雄、藍陽春等在廣西來賓市興賓區、象州縣、武宣縣、忻城縣田野考察,獲不少洪水育人神話新資料。過偉受新資料啟發,撰《南方民族神話的新發現》(刊《廣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1期),論述:(1)《三五歷紀》等典籍里的神話。(2)20世紀學者茅盾等對神話的詮釋。(3)引劉錫誠所記五座廟、三座像,分析其分布于長江以南古東甌地浙江永嘉、古揚越地江西雩都、古南越地廣東花縣(今花都區)以及黃河以北河南桐柏山、東北遼寧錦州。(4)南方民族神話的新發現,引用覃乃昌等壯族學者田野調查成果,廣西來賓市是文化的重要發祥地。贊賞覃乃昌等壯族學者的田野考察報告對“發祥地”冠以“重要”二字,“妙就妙在‘重要’二字,若無此二字,來賓便是惟一的發祥地了。有此二字則不排斥其他發祥地。過偉之論,擴大了文化的民族與地域視野:不僅僅是壯族文化,乃南方民族文化,百越文化,也是駱越文化,壯文化。兄妹婚神話,乃洪水育人神話,其重要發祥地在廣西來賓。過偉提出了新思考:化生神話、開辟神話的發祥地又在哪里?

余云華,西南大學文學院副教授。撰《重慶民間文化及其考古學支持》,刊《廣西師范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引巴南區、長壽區、奉節縣口傳神話,渝北區歌謠,市區及武隆縣地名“河”,論證重慶的口傳文化。引古籍《述異記》“吳楚間說,氏夫妻,陰陽之始也”,常任俠《沙坪壩出土之石棺畫像研究》“無間漢苗,俱自承為之后,兩者神話,蓋同出于一源也”,論證常任俠所論石棺畫像出土地點就是重慶市主城的沙坪壩區,重慶地下文物資料,堪與古籍資料對印。引唐樊綽《蠻書》卷十轉引王通明《廣異記》所記盤瓠之子“長大各為一姓,今巴東姓田、雷、冉、向、蒙、昱、叔孫氏也,”論證巴東諸姓即今鄂西與渝東土家族巨姓豪族。又引《蠻書》“黔、涪、巴、夏四邑苗眾……祖乃盤瓠之后”論證此處之“巴”正是重慶簡稱,“涪”在今重慶市內,“黔”也包含重慶市的部分地區。今渝市土家族自稱“畢茲卡”,“畢茲”也是異名。北魏酈道元《水經注》“今武陵郡夷,即盤瓠之種落也。”唐李延壽《北史》“屯據三峽,滿于山谷?!碧莆赫鞯取端鍟贰捌淦幧焦日摺H與巴渝同俗……承盤瓠之后……”宋李等《太平御覽》引《唐書》“黃國公冉安昌者,瓠之苗裔也,世為巴東蠻帥……”元脫脫等《宋史》“西南溪洞諸蠻皆盤瓠種……”以上史書一是載明異名,二是記巴渝有(盤瓠)子孫。余云華說:“可能是新石器以來的一以貫之的初名?!薄氨緛砭褪悄戏酵林?,新石器早期的文化以南方為中心?!薄白鍒F的祖宗圖騰是花?!被ㄟ吙谔掌?,重慶境內長江、烏江流域多處出土,證明“已有族團定居?!?/p>

覃乃昌,廣西民族研究所所長,研究員。2003年與潘其旭、覃彩鑾、鄭超雄、藍陽春等壯族學者對來賓市文化進行考察、執筆合撰《廣西來賓市文化的考察與研究》(刊《廣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1期,改題為《來賓市壯族文化的發現與研究》,收入《多維視野中的來賓壯族文化》,作為第一章(覃彩鑾、盧運福主編,廣西民族出版社2005年),他既讀古籍,也讀現代學者之書,還讀壯、布依、水等族口傳神話及民間手抄經典《麼經布洛陀》,結合對來賓市興賓區(原來賓縣)、象州、武宣、忻城等縣田野考察,論證:(a)來賓市有豐富的文化,廟及廟會、地名、口傳神話、山歌、師公唱本與師公戲。(b)神話源于華南珠江流域,秦漢以后漸漸北傳。(c)神話為壯族及其先民所始創。(d)壯族對“”的原始解釋(磨刀石、葫蘆)及其文化內涵。(e)來賓市為文化的重要發祥地。(f)來賓市文化發現,有多方面意義:對了解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人們了解文化的源頭,不是外來(例如印度)而是本土,中國有自己的創造世界的神話;中華民族文化由以漢族為主體的56個民族的文化組成,包含了黃河流域、長江流域、珠江流域、遼河流域多元一體的文化。

徐華龍,上海文藝出版社副編審。《新議》刊《廣西師范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是參加2005年河南桐柏山區泌陽縣文化節及文化研討會的論文,有許多新的資料、新的見解。徐華龍認為:是一個歷史概念,而不是簡單的人名;或者說,同樣是一個名字,卻反映了不同的歷史進程和豐富的文化內涵,只有這樣才能夠清楚地將神話的生存環境和表達方式,以及所包藏著無限豐富的社會和宗教的文化內容表現出來。

所處的年代是舊石器時代,約170萬年前――1萬年前,由猿人向現代人進化。他剖徐整《三五歷紀》所記“陽清為天,陰濁為地”指的是人在直立之前所看到的景物,因為爬行或者是低頭行走,肯定不能走得很遠。當人已經直立起來以后,就會產生“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日長一丈”的感覺,人從爬行到直立行走經過了非常漫長的歲月,就會有活到“萬八千歲”的時候,天地才分割開來。“天數極高,地數極深,極長”,使天地分開,就是人類從爬行到直立過程的朦朧記憶。列舉現代采錄的口傳《開天辟地》神話、對北京猿人化石的分析、印第安巨人傳說、周人的姜螈?大人跡的傳說、神農架《黑暗傳》所唱、內蒙古巖畫巨人腳印、河南新密舊石器文化遺址等,探索巨人般的體魄和力量,來論證神話。

剖析性別,當是偉大的女性。理由一《述異記》所記死后,化為日月星辰、江河湖海、風雨雷電、草叢樹林、山岳大川等等,說明是會變化的神祗。所謂變化,可認為是另類的生育方式,可以引申為是女性大神。社會進化到夫權主義時期才會認為是男性。最早的性別是女性是可以成立的。理由二,農歷三月三相傳是爺的生日。三月三是陰的發生時間。他的生日,是人定的生日帶有人文的痕跡。三月三,按周禮,女巫掌歲時以祓除疾病。鄭國俗,于溱洧兩水之上,執蘭招魂續魂,拂除不祥。漢俗,官民皆潔于東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宿垢。是與水有關的日子。傳說爺有行三場私雨的權利。百姓需雨,向求雨,能滿足人的心愿。

探求的外形。與希臘神話的豐產神潘(Pan)比較,長著山羊的角、腿和耳朵,動物的形態;而是人的形態,最初形態很可能是動物,從動物外形演化為人的外形。

探索一詞的出現,應該到了新石器時代。繁體字的“[FJF]盤[FJ]”,下邊是個“皿”,器皿是人類發展一定的階段的產物。上面左邊是個“舟”,新石器時代,人們開始造小舟。上面右邊是個“殳”,是木制的、頭上有刃的東西,可打魚,也可作武器。夫權時代,的性別確定下來,有了夫妻形式,才有了夫妻的說法?!妒霎愑洝酚洝皡浅g說,氏夫妻,陰陽之始也?!眳浅?,從河姆渡文化算起,只有七千年歷史。夫妻說的出現,是很晚的事。廣西南丹縣瑤族村寨有廟,簡單的草棚,內放三個略似人形的石頭,中為郎,左為天神,右為玉皇。相傳郎夫婦造天地,開始種田耕地。每年農歷三月三十日殺雞小祭,六月三十日殺豬或牛大祭。乃文化的延伸、發展。兄妹婚故事模式套在身上。河南泌陽縣流傳:砍飄來的大氣包,氣包變大山,在山上休息。三仙女下凡和結兄妹。兄妹倆穿樹葉,采野果,捕魚打獵,構木為巢。洪水泛濫,兄妹被石獅搭救,補好天上漏洞,滾石磨驗婚,結為夫妻,成了人的始祖,所住的山叫山,打上地方特色,可看清其中深層文化歷史。

2005年7月20日(農歷六月十五),臺南市無極圣宮拜祖團到山拜祭。拜祖團帶來兩尊像放在當地像前,充分沐浴爺的靈氣,24小時后再取回,帶往臺灣供奉。徐華龍認為:并非道教之神。道教興起于蜀中后,東漢獻帝興平元年(194年)益州剌使張收刻繪于文翁石室壁畫人物中,與老子并列,作為道教創世之神。東晉葛洪《枕中書》稱他為“真人”,將視為道教神。將道教,與上古即流傳的神話等同看,十分不妥。徐華龍認為:也不是佛教之神。2005年3月,北京華中文化發展研究院獲得泌陽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129公頃集體土地使用證,將在山西側建佛教大雄寶殿、觀音殿、天王殿。佛教將神話作為吸引老百姓眼球的標志之一,但它畢竟不是佛教的最初內容。徐華龍認為非盤瓠。是長于盤瓠的人。四川鹽亭縣垣地區,傳說這里是的故鄉。大禹治水后,來這里立一方王表龜碑,后人稱“王表”,分八個時期。其二為法天法地時期,約公元前6390~6210年(1.,2.天皇,3.地皇,4.人皇,5.五龍紀……)其五為立足山海時期,約公元前5070-4170年(3.女媧氏,4.伏羲氏……)其八為大同王土時期,約公元前2230-2045年(1.黃帝有熊氏(共三代),2.顓頊,3.帝嚳……)這份“王表”作為一家之言,或許有道理,但很難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同。此表將作為“法天法地時期”的第一人,應該是沒有錯的。晉代《荊州記》記載:“沅陵縣居西口,有上就、武陽二鄉,惟此是子孫。二鄉在武陵之北。”二鄉范圍,即今湖南沅陵縣丑溪口鄉。該鄉荔枝溪村半溪岸畔有山。沅陵的是開天辟地的。盤瓠則是少數民族地區比較集中,特別是在西南地區更是反映了這一地區的文化和歷史?!逗鬂h書?南蠻傳》記載了盤瓠神話。唐杜佑《通典》評范曄《后漢書》:“曄云高辛氏募能得犬戎之將軍頭者,賜黃金千鎰,邑萬家,妻以少女。按:黃金,周以前為斤,秦以二十兩為鎰。三代以前分土,自秦漢分人。又周末始有將軍之官。其吳姓宜周命氏。曄皆以高辛氏之代,何不詳之甚。”狗成為民間傳承文化的一個重要符號,就是狗在人們的生活里占據了很重要的地位,而這個重要地位的出現,應該看作狩獵生產活動的一種表現。在瑤族、畬族中,盤瓠視作圖騰。圖騰是一個氏族的旗桿。在早期的時期,圖騰標志還沒有出現。這也是與盤瓠的一個很重要的區別。

劉亞虎,中國社會科學院少數民族文學研究所研究員。所著《南方民族文學關系史(上)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卷》(民族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八章第三節《興于武陵的盤瓠神話》,論述最早采錄盤瓠神話載入漢文冊籍的是東漢人應劭。應劭的祖父應彬、父親應奉都當過武陵太守,應劭少年從父生活在武陵,他所記錄的盤瓠神話當來自武陵山區民間即武陵蠻。漢晉時,盤瓠部落分布于以武陵山區為中心,東至會稽海外,西抵巴蜀的廣大地域,其后,一部分可能融合于漢族等民族之中,一部可能發展成一些民族的主體,例如瑤、畬等民族和一部分苗族。盤瓠從取名到形成故事的過程,可能包含著信仰葫蘆或以“葫蘆為盤”為首領的氏族集團,從崇拜葫蘆到以龍、以犬為圖騰的發展過程,隱喻著這樣一個結構。第八章第四節《源于越地的》論述神話主要流傳在南方古代百越等民族中。古越人后裔壯侗語族各民族,至今還流傳著不少活形態的神話。例如壯族保存著大量《神唱》,不少地方有廟,還有包含神話各類型:《三五歷紀》所記“宇宙蛋創世型”,《五運歷年紀》所記“肢體化解創世型”的故事大量存在。這似乎說這幾種原型在這個族群中深厚的根基和悠久的淵源,也說明這幾種型派生出來的某個形態有可能源于這個族群。其他系統的民族如苗瑤系統的瑤、苗,氐羌系統的白、彝,以至南陽桐柏山區,也都流傳著活形態的神話。他們或許是某類神話的源之一,或許是民族文化交流的產物。例如瑤族最大支系的盤瑤,在信奉盤瓠的同時,也信奉。他們以“盤瓠為大宗”,“為始祖”(清代屈大均《廣東新語》)。劉亞虎引葛洪之說:“二儀未分,天地日月未具之時,已有真人,自號元始天王,游乎其中,后與太元圣母通氣結精,生扶桑大帝、西王母、天皇,天皇生地皇,地皇復生人皇。包羲、神農、祝融、五龍氏皆其后裔?!?《枕中記?元始上真?眾仙記》)從而論“隨著道教的傳播,神話逐漸流行開來,滲透到民間生活中去。也被納入古史系統里,置于三皇五帝之前,從而最后完成中國古史‘自從開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的定型。這是南方少數民族文化對中國文化的貢獻。”劉亞虎學術視野開闊,神話主要流傳在南方古代百越等民族中,被納入古史系統里,最后完成中國古史“自從開天地,三皇玉帝到如今”的定型,是南方少數民族文化對中國文化的貢獻,乃劉亞虎對文化研究的貢獻。

白庚勝,研究員,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2005年河南泌陽縣文化節及文化研討會上的講話,提出“大”和“小”的新概念,對21世紀地域文化熱、旅游開發熱中的研究,極富創意,頗具指導性,符合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精神。淮河上游泌陽縣,依明董斯張《廣博物志》卷九引徐整《五運歷年紀》,死后“血為淮瀆”,因此說,神話源于淮河上游的泌陽桐柏二縣(馬卉欣《之神》,上海文藝出版社1993年,持此說)。來賓市依南朝梁代任《述異記》“桂林有祠”,當時桂林郡治在今來賓市象州縣境,因此說,神話發祥于來賓(覃乃昌等持此說)。白庚勝主張“大”乃全國范圍的神話文化,“小”乃泌陽、桐柏、濟源、來賓、沅陵、花都、肇慶等地的神話文化。

羅勛,《桂中日報》副總編輯。所著《根問》(遠方出版社,呼和浩特,2004年),研究壯族文化,其中《神話的來源問題》,對廣西壯學會覃乃昌等《來賓市是文化重要發祥地》,認為“論證還不夠充分”,“沒有開天辟地的情節內容?!薄罢摀写鋵崱?144頁),“起源僅限于來賓,范圍顯然太小”(144―145頁),“壯族先民西甌人是神話的始創者,這是目前為止關于神話來源的最新觀點?!?145頁)學術著作、后,最怕沒有反映。羅勛對覃乃昌等的批評,促進了他們的研究之深入發展。

五、國新解讀

覃乃昌、覃彩鑾、潘其旭、鄭超雄、藍陽春合著《國與神話》(民族出版社,北京,2007年),是他們學術發展軌跡中的高峰,超越了自己,也是中國神話研究史上的高峰。

在記載神話古代四大家徐整、葛洪、任、周游學術基礎上,覃乃昌等2002年鉆研任《述異記》所記“桂林有祠,今人祝祀”,當時桂林郡治不在今桂林市,而在今來賓市象州縣境,因此立論,“來賓市是文化重要發祥地”。筆者當時論述,一、贊其“重要發祥地”之“重要”二字,不排斥別的發祥地;二、贊其洪水遺民兄妹婚神話重要發祥地在來賓,感嘆化生神話、開辟神話發祥地又在哪里?希望他們向深度發展。果然,覃乃昌等不負眾望,2003―2007,作四方面努力:一、深研任“今南海有氏墓,亙三百里,俗云后人追葬之魂也。桂林有祠,今人祝祀。南海中有國,今人皆以盤為姓。……”重視“桂林”、“祠”、“南?!?、“國”、“氏墓”、“之魂”等關鍵詞。二、以廣西為重點,遍及河南、湖南、廣東等地,作文化田野調查,駱越后裔諸民族神話傳說田野調查。三、精研20世紀研究四大家茅盾、袁柯、藍鴻恩、白庚勝之學說,盡可能研讀現代其他諸家學說。批評外來說(印度、北歐、北美);批判“鄙視鄰近的小民族文化”舊觀念。四、闡明神話源于嶺南西甌、駱越、烏滸――壯族先民。他們的學術成就,梳理如下12點出彩的創新論述:

(a)最為精彩的成果,引蘇秉琦分古史為古國、方國、帝國三個發展期?!肮艊睘楦哂诓柯涞摹⒎€定的、獨立的政治實體,如遼西紅山文化、嶺南蒼梧古國。夏商周為“方國”。嶺南在商周時期的“方國”有甌、鄧、桂國、損子、產里、百濮、九菌、西甌、駱越、句町。秦漢至明清為“帝國”。論證《述異記》所記“國”是與蒼梧古國同為4000年前的嶺南眾多古國之一。“古國”國民締造了神話。神話源于“古國”國民的真實生活經歷。這是“神話研究”的一大突破。他們找到了解讀神話的金鑰匙。他們從考古資料、地名遺存、寺廟遺存、口傳神話、古今民俗……多方面進行論證。

(b)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98年《廣西邕寧縣頂獅山遺址的發掘》,距今6000年以后,十分繁榮的頂螄山文化,在河旁臺地突然神秘消失,當由于第四紀最后一次冰川期解凍,海浸回升,海水淹沒居所,族群被迫遷往別處,洪水遺民兄妹婚神話,當源于此。

(c)徐整“垂死化生型”神話,當源于古越人吃人、葬骨習俗,“惡魂化生”信念。考古發掘距今10000―8000年前,嶺南出現屈肢葬蹲葬(縛住靈魂使之不能作祟于活人)、二次葬(血肉腐朽后正式葬之,靈魂進入另一世界)、肢解葬(戰爭犧牲者、非正常死亡者,規范到屈肢葬葬式,“惡魂化生”向善的方向再生)等古葬俗。死后,化為日月星辰山川田土草木諸氓,洪水遺民生下磨石形肉團,砍碎化人,都源于“惡魂化生”信念。當屬可信之論。

(d)任所記“今南海有墓,亙三百里”,現實不可能有三百里大墓。來賓市境內有多處山、巖、洞、泉等,當是“俗云后人追葬之魂”的“墓”遺存。

(e)覃乃昌、覃彩鑾等調查廣西廟,來賓市興賓區3座、武宣縣18座、象州縣3座、忻城縣1座。柳江縣1座、融安縣1座、桂平市4座、八步區1座,博白縣2座。廣東花都區1座、肇慶市1座。其中象州縣妙皇鄉有“高樓山”,壯語為“壘勾漏”,“壘”是“嶺”,“勾”是“葫蘆”,“漏”是“我們”,意即“我們的葫蘆嶺”,海拔932米,是象州、武宣二縣境內最高的山。2005年象州縣派人上山找到廟遺址之石墻基。妙皇鄉原名廟王,意為廟中之王,其名源于這座大廟。任所記“桂林有祠”,當指高樓山頂的古廟。今另建雷王廟(也賦予王之靈)于大明村前犀牛地。此論屬可信之論。

(f)覃乃昌、覃彩鑾等調查來賓市境地名,有村、山、嶺、洞、泉等,盤姓則廣西象州縣妙皇鄉村、容縣六王鎮、全州縣東山鄉、欽州市康熙嶺鎮沿海村子、貴港市都有盤姓。驗證任“(南海)今人皆以盤為姓?!?/p>

(g)壯侗語族的壯、布依、傣、侗、仫佬、毛南、水、黎等族的天地開辟神話、化生神話、兄妹結婚再造人類神話、以及麼經、師公戲、古歌、歌謠,是中華民族神話的主源。壯侗語族諸民族神話具有原始性、多民族共同性、普遍性和豐富性、體系性、延續性等特征。

(h)任《述異記》所記南海和桂林,指明了神話最早流傳的地區。任所記“南?!?,并非秦始皇置南海郡(郡治在今廣州),而是嶺南地區。古籍《尚書》、《詩經》、《左傳》、《史記》、《說文》里的南海,常指南方或嶺南。任[FJF][FJ]所記南海當是嶺南地區;所記桂林,不是今桂林市,指南朝的桂林郡,郡治在今象州縣境。

(i)以來賓市為中心的桂中地區是“神話王國”的中心。有以下四點論據:一、民間師公教經文。二、民間師公戲。三、民間口傳神話、歌謠,都有大量神話傳說。四、華南兩廣的廟,大部在來賓市境。

(j)最早記載的神話,源于“南海國”。東晉道教理論家、醫學家、煉丹術家葛洪(284―364)《枕中書?元始上真?眾仙記》尊為“真人”,自號元始天王,與太元圣母生扶桑大帝(東王公)、西王母,后又生地皇,地皇生人皇。庖犧(伏羲)、神農、祝融、五龍氏皆其后裔。于是有了源自道教的“自從開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流傳于中華大地。三國后,神話由南方漸漸傳入中原,傳遍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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