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注銷登記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廣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現申請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表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國新藝公司廣州代表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證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粵穗駐字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機構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網址:gzaic.gov.com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現委托機構/本機構人員_____________張三_____________()/辦理本機構注銷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為首席代表。
人信息 機構
證復印件粘貼處
姓 名
證號
聯系電話
本機構申報人員信息 姓 名
張三
身份證或工作證復印件粘貼處
部 門
行政部
電 話
85500000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
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
3*
海關、地稅、國稅的完稅證明
4
登記證、代表證
6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第2項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
5、第3項指海關、地稅、國稅的完稅證明。
注銷登記事項 名稱
美國寶穎公司廣州代表處
駐在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芳芳路102號501室
注冊號
企外粵穗駐字第╳╳號
駐在期限
╳╳年
注銷
原因
本代表處已完成派出企業的聯絡業務,申請注銷
審批機關
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批準文號
穗外經貿易聯駐[xx] ╳╳號
批準日期
二00╳年╳ ╳ 月╳╳日
收繳登記證 ╳ 份
編號
╳╳╳╳
收繳代表證 ╳ 份
備注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呈批表
受理人審查
意 見
簽字: 年 月 日
處長審核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局長核準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 注
領照清單
注:領照人應為首席代表或其授權人。 注冊號
核準日期
打印人
營業執照編號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繳費數額
繳費收據號
領
照
人
簽 字
日 期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發照人
簽 字
日 期
備 注
歸檔情況 送檔人
3《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填寫示范文本)
4企業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主持人:
出席會議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在——年——月——日
(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未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通過,棄權或反對的占股東表決權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公司注銷。
2、同意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為:________x
__x……,__x為清算組組長。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注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應為公司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應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書.
3.所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如有反對或棄權的應列明所占表決權比例;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公司蓋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冊號:××××,于×年×月×日經股東會決議終止營業、注銷,現已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等人組成,請有關債權人于見報之日起90天內到我公司清算組中申報債權及辦理債權登記手續。
聯系電話:聯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冊號:
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蓋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請書適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銷登記。
2.在簽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請人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公司法規和本申請書,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申請人對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4.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是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文件、證件復印件。
5.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十六開紙或者A4紙。
6.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申請書或簽字。
7.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規整、潔凈,不得涂抹。
現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本申請書及所有附屬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含虛假成份,謹此確認。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XXX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銷登記文件目錄
序號在對應欄內打“√”(此欄由企業填寫)備注
(此欄由登記機關填寫)
文件、證件名稱原件復印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破產裁定,或者股東會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注②)
4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注③)
5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6《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7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注銷需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③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本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組6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注銷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日。
企業被委托人簽名:XXX
登記機關受理員簽名:
企業被委托人聯系電話:XXXX
日期:
網址:/注冊指南公司注銷登記事項(由企業填寫)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注冊號: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東名單XXXXX
XXXXX
XXXXX
申請注銷登記原因股東會決議注銷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畢已清理完畢
分公司是否注銷完畢已注銷完畢
其他
公告情況公告報紙名稱: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記業務審核表(登記機關填寫)
受
理
審
查
意
見
受理人:年月日
核準人:年月日
核發企業注銷通知書情況
錄入人簽字打印人簽字
日期日期
領通知書人簽字裝訂人簽字
身份證
號碼日期
備注
注:“領通知書人”為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報告書寫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況:
1、注銷企業概況。(企業名稱、性質、注冊時間、注冊資本、是否設有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股東構成及各股東投資比例、其他要說明的情況)
2、企業注銷的原因。
3、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成立時間、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職務)
4、三次公告的情況。(公告的時間、報紙類別)
(二)、清算企業財產狀況(清算開始日的財產構成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其他資產)。
(三)、清算企業債權、債務的審定情況:
1、債權的追收情況及對未收債權的處理;
2、債務的申報、審定情況。
(四)、清算財產分配情況:
1、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
2、海關、稅務部門稅款交納情況;
3、企業債務的清償情況;
4、投資人或股東的分配情況;
(五)、清算其它情況:
1、企業帳本及營業、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資人保存十年,本投資人承諾予以妥善保存。
2、投資人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辦理條件
一、必須具備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3、企業住所證明;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
關批準文件
(二)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三)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經營場所證明;3、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5、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6、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
批準文件
(五)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2、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標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費,收取三百元;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收取工本費十元;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辦事流程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繼續深化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43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進一步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8〕237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
(一)擴大簡易注銷適用范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以下稱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下稱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簡易注銷容錯機制。企業因為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等情形,不適用簡易注銷的,待異常狀態消失后,允許企業再次依程序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對于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企業,登記機關在企業補正后予以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
(三)壓縮簡易注銷公告時間。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壓縮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屆滿后且未收到任何異議的,企業應于30天(自然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規范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一)簡易注銷公告。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自行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行政機關不收取任何費用。在簡易注銷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前,企業可以主動撤銷簡易注銷公告。
簡易注銷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有異議的,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模塊提出異議。異議人需簡要陳述理由,并對提出異議的真實性負責。超過公告期,公示系統不再接收異議。
(二)申請簡易注銷。公告期滿后,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正式提交簡易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
2.經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見附件2);
3.營業執照正、副本(如已遺失,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執照遺失公告,不必補領營業執照,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4.企業法人公章(僅適用于非公司企業法人)。
(三)強化府院聯動。對于破產程序終結或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適用特別注銷程序,無需提交《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無需簡易注銷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以及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原件,或者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書原件(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申請注銷,其他申請材料按其所屬企業類型提交。
(四)簡易注銷登記審查。登記機關在收到企業提出的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進行形式審查,對市場主體是否存在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進行檢索檢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簡易注銷條件且在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場受理,并在1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辦結后,如企業涉及其他部門許可事項,登記機關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主動告知相關行政許可部門將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注銷,同時應通過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及時將辦理結果共享告知有關行政許可部門。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場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的,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并在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
對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一)落實企業信用責任。企業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過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于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決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登記機關同時將企業失信記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協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信用懲戒。
(二)暢通救濟途徑。對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據《最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有關責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登記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和任職限制。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培訓。各區縣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好簡易注銷登記過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辦結”等服務,做好咨詢引導,切實解決企業在注銷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二)廣泛宣傳。各區縣局要加大對簡易注銷宣傳力度,及時解答和回應公眾關心的問題,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引導工作,加強對企業的法律法規宣傳,讓企業明確知曉在注銷退市時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三)及時反饋。各區縣局要注意收集匯總在推進簡易注銷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上報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實施動態,研究優化相關問題,推動改革不斷完善。
(四)狠抓落實。各區縣局要抓實抓細簡易注銷改革各項舉措落實,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市局將加強對推進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實施簡易注銷改革效果良好、創新服務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對消極履職、敷衍搪塞等落實不力行為嚴肅問責。
五、施行時間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轉發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工商辦發〔2017〕6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附件1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名 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一般注銷原因(僅限一般注銷登記,根據企業類型勾選)
有限責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歇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因合并而終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銷(僅限一般注銷登記填寫)
公告情況(內資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無須填寫)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報紙公告:報紙名稱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情況
已注銷完畢 無分公司(無分支機構)
注:本申請書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以上類型包含內資和外資)、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
已清理完畢 無債權債務
清稅情況
已清理完畢 未涉及納稅義務
對外投資清理情況
已清理完畢 無對外投資
海關手續清繳情況
(僅限外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填寫)
已清理完畢 未涉及海關事務
清算組(人)/清算委員會備案通知書文號
批準證書繳銷情況
(僅限外資企業填寫)
批準證書已繳銷完畢 不涉及批準證書
批準(決定)機關
(僅限批準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填寫)
批準(決定)文號
(僅限批準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填寫)
經濟性質
(僅限非公司企業法人填寫)
全民所有制 集體所有制 聯營
其他
主管部門(出資人)
(僅限非公司企業法人填寫)
繳回公章情況
(僅限非公司企業法人填寫)
已繳回登記機關 已繳回公安機關
已繳回其他部門
簡易注銷(僅限簡易注銷登記填寫)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 非公司企業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日期
適用情形
未開業
未發生債權債務 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結
無債權債務
未發生債權債務 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結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終結 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項)
委托權限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人承諾 (必填項)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報的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由清算組負責人(清算人)簽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
或清算人簽字;
2、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資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3、申請簡易注銷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外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聯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伙企業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簽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
資人簽字;
4、破產程序終結的由破產管理人簽字。
5、申請書應當使用A4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
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附件2
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現向登記機關申請 (企業名稱)的簡易注銷登記,并鄭重承諾: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本企業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具體辦理建設局授權的村鎮房屋登記相關業務。
第二章村鎮房屋登記程序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遵循以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申請登記材料,向房屋所在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登記申請的受理工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內容。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將申請登記材料統一報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審核。
(四)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匯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實地勘測、調查和詢問申請人,形成詢問結果材料當場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如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五)根據實際情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認為有必要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經公告和審核無異議后,予以審批、發證,將房屋權利和需登記事項載入房屋登記簿。
第七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可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
第九條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是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測繪報告記載的房屋;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事實相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三)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的,經查閱村鎮房屋登記檔案,已有登記且登記記載事項與權利人申請情況相一致的,應提交房屋四鄰證明、村委會證明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機構證明文件,并經在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要求出具房屋證明的,需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村鎮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單位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個人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村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辦理村鎮房屋轉移登記:
(一)買賣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完稅證明、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買賣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換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機關公證的互換合同書、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贈與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合同書、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繼承、受遺贈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證明或受遺贈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分割協議或合并協議、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村鎮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鎮區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村鎮房屋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為完成抵押權登記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有權依據縣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縣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村鎮房屋調查測繪
第二十六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堅持先行試點,摸清情況,逐步總結,規范運作,逐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選擇個別鄉鎮駐地及村屯進行試點,組織開展范圍內的房屋調查測繪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鎮房屋產籍管理基礎檔案。
第二十八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房屋座落調查;
(二)房屋產權人,產權性質,產別和產權來源調查;
(三)房屋層數、層次、建筑結構、建成年份調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調查;
(五)房屋分層、分戶調查;
(六)墻體歸屬,產權糾紛和他項權利記錄;
(七)繪制房屋調查測繪圖。包括:
村鎮房產分幅平面圖。主要反映范圍內村鎮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權屬等基本情況。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500或1:1000。
村鎮房產分丘平面圖。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主要反映丘內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況、權界位置、界址點、房屋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關系、權利狀態等要素。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
村鎮房產分戶平面圖。分戶圖是在分丘圖基礎上,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200。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相關說明:
3、已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4、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第三條官方參展者是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邀請參加會的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外國城市的代表團。
第四條官方參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館內從事場館建設、開設餐廳和銷售商品(以下簡稱“經營活動”)。
官方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官方參展者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官方參展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官方參展者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營業期限。
名稱是指官方參展者所在展館的名稱。
營業場所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所在場館的地址。
負責人是指展館總代表。
經營范圍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范圍,官方參展者不得超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營業期限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期限。
第六條官方參展者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參展合同;
(四)官方參展者所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城市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展館總代表的任職文件以及總代表的身份證明;
(五)經營活動項目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它有關文件。
第七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官方參展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官方參展者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參照本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官方參展者的營業期限屆滿,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條官方參展者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