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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4 15:10:00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規范刑罰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法治進步和時展的客觀要求;主要目的在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裁量權,準確裁量刑罰,確保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推行這項改革,對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提高司法審判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三年多來,從指導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來看,《意見》在科學性、可操作性、適應性等方面表現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下面列出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并提出相應解決的意見建議。

一、“量刑三步驟”操作難度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步驟為“(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在這三個量刑步驟中,第一步與第二步怎么把握,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如何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是一個很抽象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的法官對此認識不一。量刑規范化,本來是規范量刑行為的,過于抽象、不同法官理解差異過大,會明顯弱化規范的作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試行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應該是發現了這一問題,于是制定了《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在該細則中將“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合二為一”不再進一步區分,即在“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基礎上,根據量刑情節確定對被告人判處的宣告刑。新疆高院這樣做雖然減少了操作上的難度,但明顯使法官量刑裁判自由度擴大。從司法實踐來看,與以前沒有實施《量刑指導意見》時期相比,并沒有太大差別。

加強量刑規范化建設是新時期司法改革必然要求,為了解決“量刑三步驟”過于抽象不好把握的難題,也為了克服新疆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把“量刑起點與基準刑”合并使量刑規范化效果減弱的缺點,修改新疆高院《實施細則》,使其與最高院保持一致,同時加強對刑事法官培訓力度,提高刑事法官量刑操作水平,變抽象為具體,同時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才是上策。

二、對于緩刑的考慮存在缺陷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沒有這些情形,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從這些規定立法用意看,緩刑本身就是一種從輕量刑方法。如果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確定了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根據其量刑情節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就不應該再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向下進行調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沒有做這樣的規定。根據現行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告人根據量刑情節調減了基準刑后,有一些刑罰幅度已調得很輕了,再判處緩刑其考驗期限明顯過短,相當于變相無罪釋放,達不到緩刑考察目的。

根據司法實踐反饋來回的問題,對《量刑指導意見》進行修改,把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基準刑在三年以下擬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再根據犯罪情節調減基準刑,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更好一些。

三、對普通刑事犯罪、嚴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國家犯罪未作區分

現行量刑規范化更多的是適用于一般刑事犯罪,經過完善能夠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期待和要求。但對于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極端犯罪、分裂主義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因其危害面大、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歷來是打擊重點。對這六類犯罪適用現行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顯得過輕、起不到震懾打擊作用,人民群眾對這兩類犯罪深惡痛絕,若打擊力度不夠就不符合人民群眾期待和要求。

修改《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設置專章內容對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極端勢力犯罪、分裂主義犯罪、黑社會犯罪、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體量刑作出規定,對其確定最低量刑標準,指導法院對這類犯罪量刑活動。也可授予地方高級法院根據當地六類犯罪情況指導轄區法院量刑幅度,有效打擊六類嚴重犯罪。

四、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指導作用和靈活性

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高級法院《實施細則》是貫徹黨的嚴寬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出臺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不是最高法院審委會通過的司法解釋,屬于司法政策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執行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同時,應當遵照執行。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高級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是在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為了更好地貫徹法律精神對具體量刑操作進行的規范,與法律規定本質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因為量刑指導意見是刑事司法政策,因此相對法律而言,具有一定靈活性。

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一段時間、經過一個時期后,要根據國內外形勢及新的歷史條件下犯罪特點進行相應調整,做到與時俱進。使其能夠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和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姜濤.認知量刑規范化[J].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10:14.

篇(2)

規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和法庭量刑程序,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量刑失衡導致的司法不公,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并下發了試點通知,省法院確定我院為量刑規范化試點法院,市中院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此,我們要按照上級法院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現實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上級法院的工作部署上來。要結合我縣法院的實際情況,運用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文件精神,參照兄弟法院的先進經驗,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要按照“積極穩妥、統籌兼顧、合法有序、努力創新”的原則,爭取使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了切實做好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院黨組決定,成立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張正偉任組長,副院長楊建華任副組長,刑庭庭長張靈萍、政工科副科長干福忠、刑庭副庭長李鋒為成員。在刑庭設試點工作辦公室,張靈萍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下情上送和上情下達,以及量刑規范化試點案件資料(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的收集匯總和經驗總結。領導小組要對試點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每半個月督促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統籌兼顧,努力創新

在試點工作中,要把上級法院的精神和本地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堅持理論指導實踐,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用實踐檢驗理論,做到統籌兼顧,力爭創新。一要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和《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導原則、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具體罪名的量刑意見開展具體工作。二要通過實證研究,在法定刑幅度內進一步合理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基準和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根據實際情況完善量刑程序,使個罪的基準刑進一步準確,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進一步壓縮,量刑程序進一步科學,基本上做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防止同罪同情節異罰。三要建立試點案件數據庫,做好數據資料的存儲工作,為量刑規范化提供基礎性資料。四要對我院近十年來審理的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盜竊、、搶劫五類犯罪(因我院無犯罪案件,故對犯罪不進行試點)的處刑情況開展閱卷調查,運用量刑基準理論進行實證分析,以指導試點實踐,檢驗量刑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我院的量刑指導意見。

四、循序漸進,有條不紊

(一)學習準備階段(2009年6月下旬至7月1日)

1、我們已向縣委政法委和人大進行了專題匯報。近期要與公安、檢察機關和律師機構溝通協調,按照縣委的要求,要召開座談會,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召開審委會和刑事審判人員會議,進一步領會上級法院的文件精神;學習量刑基準的有關理論,用理論武裝頭腦。

2、制作有關表冊,建立健全各項軟件

(二)全面實施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1、從2009年7月1日起,對我院確定的五種罪名的案件全面執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對未確定的罪名案件參照執行。法庭調查、辯論等階段,確保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2、量刑活動要堅持公開原則,法庭調查階段不僅要查明定罪事實,還要查明量刑事實;法庭辯論階段在控訴方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后,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在最后陳述階段,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就量刑問題進行陳述,做到量刑庭審公開。同時,還要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事實、量刑理由及法律依據,做到量刑理由公開。

3、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在對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這五類罪名的被告人具體量刑時,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量刑的基本方法,確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宣告刑。

篇(3)

規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和法庭量刑程序,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量刑失衡導致的司法不公,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并下發了試點通知,省法院確定我院為量刑規范化試點法院,市中院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此,我們要按照上級法院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現實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上級法院的工作部署上來。要結合我縣法院的實際情況,運用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文件精神,參照兄弟法院的先進經驗,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要按照“積極穩妥、統籌兼顧、合法有序、努力創新”的原則,爭取使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了切實做好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院黨組決定,成立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張正偉任組長,副院長楊建華任副組長,刑庭庭長張靈萍、政工科副科長干福忠、刑庭副庭長李鋒為成員。在刑庭設試點工作辦公室,張靈萍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下情上送和上情下達,以及量刑規范化試點案件資料的收集匯總和經驗總結。領導小組要對試點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每半個月督促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統籌兼顧,努力創新

在試點工作中,要把上級法院的精神和本地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堅持理論指導實踐,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用實踐檢驗理論,做到統籌兼顧,力爭創新。一要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和《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導原則、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具體罪名的量刑意見開展具體工作。二要通過實證研究,在法定刑幅度內進一步合理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基準和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根據實際情況完善量刑程序,使個罪的基準刑進一步準確,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進一步壓縮,量刑程序進一步科學,基本上做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防止同罪同情節異罰。三要建立試點案件數據庫,做好數據資料的存儲工作,為量刑規范化提供基礎性資料。四要對我院近十年來審理的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盜竊、、搶劫五類犯罪(因我院無犯罪案件,故對犯罪不進行試點)的處刑情況開展閱卷調查,運用量刑基準理論進行實證分析,以指導試點實踐,檢驗量刑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我院的量刑指導意見。

四、循序漸進,有條不紊

(一)學習準備階段(2009年6月下旬至7月1日)

1、我們已向縣委政法委和人大進行了專題匯報。近期要與公安、檢察機關和律師機構溝通協調,按照縣委的要求,要召開座談會,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召開審委會和刑事審判人員會議,進一步領會上級法院的文件精神;學習量刑基準的有關理論,用理論武裝頭腦。

2、制作有關表冊,建立健全各項軟件

(二)全面實施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1、從2009年7月1日起,對我院確定的五種罪名的案件全面執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對未確定的罪名案件參照執行。法庭調查、辯論等階段,確保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2、量刑活動要堅持公開原則,法庭調查階段不僅要查明定罪事實,還要查明量刑事實;法庭辯論階段在控訴方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后,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在最后陳述階段,審判人員要告知被告人就量刑問題進行陳述,做到量刑庭審公開。同時,還要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事實、量刑理由及法律依據,做到量刑理由公開。

3、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在對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這五類罪名的被告人具體量刑時,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量刑的基本方法,確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宣告刑。

篇(4)

從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對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實質性調研論證,并逐步開展試點,至2009年,試點法院已擴大到全國120多家。從2010年10月1日起,歷時多年,一場被法學界稱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3000多個法院全面展開試行。

地處北京中關村核心地帶的海淀區人民法院,案件多、種類廣、難度大是其收結案件的主要特點。正因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選擇該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把基層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主力軍,在司法改革方面進行嘗試與探索。

量刑多少,誰說了算?

2012年6月,一起搶劫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來自河北農村的年輕人張某,平時在北京一地鐵建設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7日晚上,他在海淀區老虎廟附近閑逛時,臨時起意對一位女士實施搶劫,將其手提包搶走,內有數碼相機和錢包等物品,事后張某頓生悔意和恐懼,兩天后,他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張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檢察院公訴至法院。由于其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律師。

庭審中,對搶劫罪的認定,訴辯雙方并未產生異議。值得關注的是,按照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年到十年,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如何量刑?

但隨著證據出示、法庭辯論、法庭質證等環節進行,法官卻最后宣布: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來的?該案件審判長、刑一庭法官秦碩向記者介紹,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主動自首情節,則在三年基準刑的基礎之上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且考慮到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并有退贓積極、認罪態度良好等酌定情節,最終給予其有期徒刑1年的處罰。

這個判決結果,讓本以為得在監獄呆上幾年的張某感到十分意外?!拔蚁攵紱]想到刑期才是一年。”被告人張某在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在看守所的時候,別人都告訴我搶劫罪一般都得判三年以上?!?/p>

我國刑法對于刑罰規定得比較寬泛,量刑規范化在某種意義上確定了法官在量刑時候的基本規則。海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副組長范君向《小康》記者表示,對于法官來講,量刑規范化就是可操作、可細化的刑罰尺度,以進行嚴格定罪。量刑規范化最大程度上體現了“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護人權”的法律精神。

傳統的量刑方法是一種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經驗,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宣告刑。有著十多年刑事審判經驗的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元向記者談道,“但缺點是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各種量刑情節,沒有一個量化分析的過程。”

改革試點后,法官們發現,根據試點規范要求,與往常庭審不同,在庭審中,除對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外,還將過去法官庭后根據審判經驗量或綜合估量“估堆”量刑過程提到了法庭庭審中,專門增加了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法庭調查和辯論。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們看來量刑規范化,就是量刑公開化、透明化,在量刑準則規定的幅度內實施自由裁量權,而不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

在爭議中前行的“改革”

據海淀法院當時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的游濤法官介紹,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將海淀法院列為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單位后,當時的院主管領導牽頭組織了“規范化量刑小組”,從故意傷害、盜竊、搶劫、交通肇事、販賣等五個罪名逐步擴大到全部刑事法官和試點罪名。

但法官們之前都是采用估堆式量刑,一開始“規范化”試點后并不習慣。

據了解,在量刑方式變革以前,法官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審判經驗來綜合判斷,估算出一個法官認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個法官根據自己的審判經驗,認為盜竊兩萬元應該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一個法官可能判處4年半,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都是合理的。但是,對于被告人來說,刑期相差半年,實際相差很多。特別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間交流,如果發現盜竊同樣數額、情節大致相當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會在心理上產生負面影響。

“開始試點時候的確有些抵觸情緒。因為我之前采取的都是‘估堆式’量刑方法,這個詞(量刑規范化)聽起來就覺得有點奇怪,認為是機械化的計算公式,難道法官之前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都不規范?現在將情節程序化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對案件裁量?”記者在與海淀區法院一些法官交流時,他們都坦言最初并不適應。

促使當時有些“抵觸”的法官們轉變觀念的是,試點一段時間以后的變化:試點案件無一起抗訴,也無一起上訴被改判或發回重審。非但沒有出現量刑畸輕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現象,被告人服判息訴率反而明顯提高,社會各界普遍反應良好。

篇(5)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是我國刑法實現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它既是一項立法原則,又是一項司法原則。這一原則在司法層面上就是指責刑相適應,也就是指做出公正的判決結果,重罪對應的是重刑,輕罪對應的是輕刑,具有不同情節的罪犯應得到與之具體相應的判決,具有相同情節的類似犯罪應得到大致相同的判決。如何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那就是一個規范化的量刑過程。

一、我國刑法量刑規范化概況

量刑,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也叫做刑罰裁量、[1]刑罰的量定,[2]或者叫做狹義上的刑罰適用。[3]我國刑法對刑罰的設置,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很多犯罪的法定刑的幅度較大,例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很大。多年來,我國刑事審判中主要是采取"估堆"的方法量刑。審判實踐中,由于認識不同、各地掌握的標準不同等原因,導致不同法院的法官,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同樣的案件往往會給出相差很大的量刑結果,甚至出現個別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做出嚴重不公的量刑結果,這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如何使量刑得到規范化,如果對每一個犯罪分子都做出公正的判決,如何提高人民法院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如何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一個急迫而又艱巨的改革任務。

從2005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規范化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座談會,對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發了關于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全國法院確定了4個中級人民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試點單位,對上面兩個文件進行試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對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進行了部署。之后,各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制訂了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的工作方案,成立了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各自轄區內確定了試點法院,進一步明確了試點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各試點法院成立了量刑規范化工作小組,并制訂了具體實施方案。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會議,部署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正式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并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后正式實施。

二、量刑規范化改革的目的和意義

1、從宏觀來看,"量刑規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工作之一,其目的就是要規范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刑事審判工作自身科學發展并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

2、從微觀來看,量刑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罰當其罪,確保裁判結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利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基本均衡,不容易導致個案的發生,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的體現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三、我國量刑規范化制度的完善

(一)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結合先進制度,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量刑指導規則

量刑的適用往往人為的運用占有很大因素,這就需要審理案件的法官既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又需要發揮其創造力。這里所說的創造力不是法官的隨意創造,毫無依據的編造,而是在不同案件或者相似案件中不斷總結經驗,創造出一套有效合理的量刑方法。刑事審判案件沒有固定性,往往案件量刑多容易出現復雜性,比如一個案件一個或者多個被告人,既可能有法定從重、從輕情節,又可能存在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又或者各個被告人之間在案件中量刑情節不同。因此,形成一套具有判例性質的判決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雖然大陸法系奉行的"判決從不產生法律"這一傳統原則,但這一原則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中逐步突破,而以判例為主的英美法系在近年來也非常重視刑事法領域中的成文立法。在我國,主要來源于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的典型案例,其做法是一般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汲取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中的典型案例,劃分類別,對一系列相似或者共同點的案件做出相應的指導并形成書面的案例指導,這使得全國案件的裁判,從量刑規范上得到相應的規范和指導。

(二)全面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有效制約量刑過分自由裁量權,實現裁判的獨立性、公正性

"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為重要。"[4]而量刑不是簡單的機械運動,更需要法官的綜合素質的提高。所謂綜合素質,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專業素養,不斷學習和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將實踐和理論很好的結合,培養自己的專業素養。另一方面還要提高道德素養,這同樣也是加強法官對量刑規則的認同感,確保量刑均衡的重要方式。法官素養也同樣體現在撰寫裁判文書的質量上,而高質量的文書撰寫對量刑規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謂判決的合理化說明,就是法官要為司法程序的最終論斷--判決提出一個恰當的理由并給予論證。"[5]這說明裁判文書中對理由論證的重要性。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撰寫裁判理由,尤其判決文書中案件事實的認定、定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量刑適用理由等更要作出詳細而充分的說明,此便說明為什么被告人判處這樣刑罰,充分體現裁判文書中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理論依據。這樣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改變現行大多裁判文書中簡單概述關于裁判理由的狀況,制約了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隱蔽性和獨斷性問題,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專斷判決,保證了整個裁判的慎重性和嚴謹性,有效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裁判更加公開、公正、公平。

(四)法院、檢察院在量刑規范上應加強學習與溝通,實現量刑規范的統一化,體現了刑法的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政策規定,檢察機關享有對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的審判活動監督權,但從司法實踐中看,檢察機關在庭審辯論階段對被告人量刑方面表明自己的量刑建議,其往往更體現個人主觀意愿。例如某區檢察院在其的被告人鄧某某盜竊一案中,被告人鄧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2080元,某區設定的盜竊金額標準兩千元起點為數額較大,六萬元為數額巨大,鄧某某無從重情節,且有坦白、退贓情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為八至十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鄧某某當即表示量刑過重,法院最終綜合考慮全案案情,結合鄧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及有坦白、退贓情節,最終判處鄧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通過這一案例,法院在對案件處理過程中將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作充分的考慮的同時,檢察機關也應當在法律范圍內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等做出合理的量刑建議。這就要求檢察院、法院應當在量刑方面加強交流與學習,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圍內對規定的罪名涉及的量刑作出有建設性的討論和探討,檢察院及法院在交流、學習的同時,應當共同形成書面的量刑規范性文件,對檢察院和法院起到共同指導的作用,爭取在量刑方面消除較大差異,這既有力于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決,更體現了刑法的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四、小結

量刑的規范化是刑事審判公平、正義的體現,只有體現量刑公平、公正,合理的刑事正義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刑事正義,才有利于我國刑法的實施與進步。

參考文獻:

[1]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頁。

[2]參見蘇惠漁、張國全、史建三:《量刑與電腦-量刑公正合理應用論》,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

篇(6)

有權提起量刑建議對檢察機關意味著什么?

量刑建議只是啟動控辯雙方對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答辯,使法官兼聽則明,并不具有終局意義,只能通過法院庭審中的控辯交鋒以及法院判決明確表示采納與否彰顯其存在。

二、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案件類型不明確

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案件范圍混亂。筆者認為,既然提出量刑建議為檢察機關的一種責任和義務,那么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就應當對案件提出量刑建議,而不論是以簡易程序審理還是以普通程序審理,也不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還是檢察機關自偵的案件,更不論罪行的輕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因此,原則上檢察機關應該對所有的案件都可提出量刑建議。

此外,從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檢察機關對二審和再審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議權。筆者以為,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不僅適用于一審案件,也應當適用于二審案件和檢察機關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原因很簡單,第二審程序是由當事人上訴或檢察機關抗訴而引起的,這類案件往往案情復雜,當事人一方或檢察機關一方認為或雙方都認為一審法院的定罪、量刑不當,因而引發了二審程序。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應當提出量刑建議,明確表明對案件定罪、量刑的態度,同時也為二審合議庭正確制作生效判決提供參考并同時對其審判權進行必要的有效制約。對于檢察機關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檢察機關就更應該積極提出量刑建議,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求刑意見。因為這類案件特殊,是檢察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向法院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引起再審的案件,需要檢察機關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原生效裁決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提出量刑建議,一方面可以進一步證明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另一方面也向再審法院表明自己對該案件定罪量刑的明確意見,促使再審法院認真審理這類特殊案件,作出準確的裁判。

三、檢察機關社會壓力增大且缺乏量刑建議經驗

筆者認為,解決這個障礙的關鍵在于提高檢察官整體素質、加強公訴隊伍建設。隊伍素質的提高是案件質量的有效保證,要提高檢察官員的素質,必須確立有利于從外引進優秀公訴人才和防止現有檢察官人才流失,保持檢察官人才隊伍的相對穩定的用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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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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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梢詮娜齻€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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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量刑建議;公訴;畸輕畸重

所謂量刑建議,是指各級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人應適用刑罰的種類、幅度等內容向同級法院提出的建議,它是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項目,它對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約量刑裁量權,加強審判監督,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提高訴訟效率,以及提高公訴人員的素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采取面談、調查以及數據分析等方法,對樂清市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量刑建議工作的基本概況

早在2002年,上海、北京等地的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已經就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進行了試點工作,相對來講,該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始于2010年下半年,時間較晚。該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雖晚,時間也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

(一)量刑建議工作全面鋪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主要就公訴工作中常見盜竊、搶劫等十五個罪名提出了量刑規范化的工作要求,而該院開展的量刑建議工作已不再局限于上述十五個罪名。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該院公訴部門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案件數和涉案被告人,均分別占到同期公訴案件總數的95%以上,其中簡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簡化審案件提出量刑建議的已達100%。

(二)量刑建議內容多樣

所謂的量刑建議的內容,是指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并結合其認罪態度,建議法院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就刑罰種類來講,以相對確定型為主,即在法定刑范圍內提出一定的適用幅度,比如建議判處被告人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以絕對確定型為輔,如對情節輕微的犯罪人員建議單處罰金。此外,還兼采原則概括型,即不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僅在起訴書中提出被告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性意見,這種情況在該院比較少見,主要適用于一些疑難復雜和較為敏感的案件。就刑罰幅度來講,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的,刑罰幅度不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罰幅度原則上不超過二年,數罪并罰可適當延長。

(三)量刑建議提出的時機不一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提出量刑建議的時機各地各級檢察機關做法不一,有庭前提出,有當庭提出,還有庭后提出;有單單提出書面建議的,有單單提出口頭建議的,還有書面建議和口頭建議相結合。該院量刑建議提出的時機有兩種:一是簡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簡化審案件,在案件起訴時提出書面量刑建議;二是普通程序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在案件起訴時也提出書面量刑建議,并由公訴人在庭審中結合具體的庭審情況作出口頭補充、更正。

(四)程序比較完善

在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上,該院實行三級審批制度,即先由案件經辦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再由主訴檢察官進行審批,之后由科長進行把關,這種情況占案件總數的97%以上。對于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經辦人與主訴檢察官或者科長對量刑意見分歧較大,則由分管檢察長進行最后審批。

二、存在的幾個問題和不足之處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工作起步較晚,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不足之處。

(一)公檢法三機關對量刑建議重要性的共識不足

在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對量刑建議重要性的共識明顯不足。一方面是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量刑工作,從先期的組織論證,到試點開展,再到全面鋪開,各級檢察機關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是公安機關對量刑建議工作配合和法院對量刑建議工作支持不夠。如公安機關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證據收集尚未予以足夠重視,甚至將逮捕條件等同于起訴標準,導致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缺乏事實和證據基礎,直接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審判機關的規范量刑缺少有效銜接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仍然是一頭熱的局面,與法院的規范量刑尚缺少有效銜接,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進行合并審理,沒有相對獨立的庭審程序,使得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表人在程序上就喪失了專門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護和控訴的權力,大大影響了量刑的公開和公正。二是法院尚未就采納量刑建議與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的說明。量刑建議工作開展以來,法院對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只在裁判文書上作采納、不予采納的表述,尤其在不采納該院量刑建議時,只是表述該院量刑建議不當,從未進行充分的說明和論證。三是對法院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缺乏監督機制。如李某交通肇事案,該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發生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慮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供述對其定罪有著關鍵性的作用,李某雖然未及時、足額進行賠償,但也是由于其家庭經濟困難所致,而且考慮到本案系過失型犯罪,被告人李某主觀惡性小,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并未采納該院的量刑建議,判處李某交通肇事罪四年有期徒刑。該院量刑建議未被法院采納的案件中,絕大多數屬于此類案件。而此種情形系對刑罰適用的認識問題,不屬于檢察機關抗訴的畸輕、畸重范圍,無法抗訴,即使抗訴,成功的把握也不大。

(三)變更和審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規定,提出量刑建議要制作量刑建議書,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在庭審中公訴人發現擬定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根據授權進行調整。但是關于授權的主體、程序和范圍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且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為了保障被害人和辯護人的權利,對量刑建議進行調整也只能以口頭形式提出,在口頭的量刑建議與書面的量刑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法院究竟以哪一份為準就存在爭議,這樣做還存在公訴人濫用權力的風險。此外,《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需要報檢察長決定調整的,應當依法建議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審理后報檢察長調整,但這樣做無疑拖延了案件的審理,降低刑事訴訟效率,不利于節約司法成本。

三、完善措施

筆者認為,在公訴環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對量刑建議工作進行完善:

(一)從制度上規范量刑建議工作

量刑建議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可以從量刑建議的程序和內容兩方面著手。在程序上來講,不但要明確界定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統一量刑建議提出的時機,建立完備的量刑建議審批程序,還要加強對法院判決的審查監督。所謂量刑建議的范圍,主要是指哪一類案件要提量刑建議,對哪一類案件可以不提量刑建議,關于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量刑建議文件并未作出明文規定,但原則上應以提量刑建議為主,以不提量刑建議為例外。所謂完備的量刑建議審批程序,是要建立在經辦人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以及敏感與否等進行區別對待,比如部分復雜和敏感的案件,必須由科長或者分管檢察長最后審批。此外,完善庭審時的變更和審批程序也非常關鍵。在內容上來講,要合理確定量刑建議的內容,對部分一人一事等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較小的相對確定型量刑建議。加強對量刑裁判的審查監督。對于量刑建議納入庭審后,審判機關判決結果與量刑建議不符的,檢察機關要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對量刑畸輕畸重的要依法及時提起抗訴予以糾正;對量刑失衡、偏差較大的,雖不屬畸輕畸重,但也可采取檢察意見函等方式進行監督。

(二)重視量刑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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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肯定了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構成了影響一些刑事案件刑罰裁量的因素,也有學者肯定賠償影響刑罰的合理性,但由于對賠償為何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缺乏理論上的論證和解說,判決書中對賠償與刑罰之間的關聯性的理由也不作任何說明,所以社會上仍然存在著對“賠錢減刑”的不理解,學界也存在對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質疑。例如,有學者就從責任主義出發對賠償作為量刑情節提出了質疑。[1]量刑的正當性根據決定著量刑情節的確定和適用,量刑的正當性根據需要從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出發來證成。“‘為什么’刑罰是正當的根據,也是‘何種程度的’刑罰是正當的根據。”[2]自然,分析刑事被害人諒解能否影響刑罰以及如何影響刑罰,應當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來判斷。我國1997年《刑法》出臺后,圍繞量刑的根據,學界曾有過爭論,涉及的條文是《刑法》第5條和第61條。雖然看法不同,但圍繞第5條的爭論始終沒有超出犯罪人所犯罪行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這個基本范疇。有關刑罰正當化根據的理論不同于一國立法確立的該國刑罰的根據,例如,有學者認為,《刑法》第5條不包含承認人身危險性是刑事責任的根據,但不等于該學者在觀念上否認或反對人身危險性在刑事司法中作為影響刑罰適用根據的作用。②目前,并合主義并且以罪刑相當為主、刑罰個別化為輔是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刑罰正當化根據的主流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罪刑相當原則畢竟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這是近代學派倡導的以行為人的性或危險性為基礎的刑罰個別化所無法取代的。從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因而兩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這個正確的前提得出的結論,不應該片面地夸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量刑的決定性作用而把行為貶低為僅僅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而應當把兩者的結合和統一作為量刑的根據,也就是實行罪刑相當原則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3]有學者從責任主義出發,指出“量刑必須以刑罰的正當化根據為指導,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也就是具體量刑問題上刑罰正當化的根據。當今的通說采取的是并合主義(綜合說),亦即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報應的正義性與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因此,量刑既要與罪行本身的輕重(行為責任)相均衡,又要符合犯罪預防的目的。”[4]還有學者認為:“我們強調報應與功利二元統一,絕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在設定刑罰時將報應和功利等量齊觀,也不表明我們否定兩者的矛盾和對立。但我們認為,在以報應為基礎的社會正義觀念還左右著人們的價值判斷的現代社會,報應觀念始終應當是確定刑罰限度的決定性的依據。國家對罪犯確定和適用刑罰,首先應當考慮報應的需要,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確定相當的刑罰,在此基礎上,然后再根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在報應刑罰所許可的刑罰區間內對刑罰量進行調整,使刑罰量盡量適應消除人身危險狀態、實現預防犯罪、防衛社會的功利目的的需要。”[5]量刑情節伴隨犯罪觀、刑罰觀和刑事糾紛解決思維理念的轉變而不斷發展變動,量刑情節的內容具有時代性。作為影響刑罰增減的因素,量刑情節能夠表明什么是刑罰該當與不該當的事由,其該當的職能是充當影響量刑輕重的事由,這個事由必須與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具有直接的關聯,不具有直接關聯的事由可以作為判斷其它事由是否為量刑情節的資料,但不能直接作為量刑情節。同時,這種事由是一種自在的客觀事由,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創造,不能由辦案人員憑空想象?;谶@樣的理念,一方面,量刑情節不限于所謂的從“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常見情節;另一方面,量刑情節不能隨意地進行選擇和確定,要防止量刑情節被泛化,對量刑情節的選擇和確定要有根據,刑罰根據亦即確定量刑情節的根據。因此,量刑情節的確定不能脫離刑罰正當化根據。在依據刑罰正當化根據確定量刑情節時,刑罰正當化根據的把握應當以“責任主義”為首要的原則,即刑罰首先應當與已然犯罪的輕重相均衡,其次要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刑罰觀念的轉變,恢復性司法理念引起了各國理論和實務界越來越多的關注?;謴退痉ㄊ腔谝环N全新價值理念的實踐,與報應正義所追求的有限平衡有所不同,其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對被害人而言,是修復物質的損害、治療受到創傷的心理,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對加害人而言,是向被害人、社會承認過錯并承擔責任,在確保社會安全價值的前提下交出不當利益從而恢復過去的平衡;對社會而言,是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共同修復,從而恢復了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平衡。恢復正義構成了當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論基礎。恢復性司法在傳統的刑罰體系之外,為加害人的侵害責任提供了一種新的承擔方式。

從效果上看,大多數恢復性司法計劃是保安處分之外的另一類刑罰替代措施。與保安處分相比,恢復性司法的特殊預防作用只是次要的附屬的價值,全面恢復正義才是它的根本目的;同時,恢復性司法強調自愿與合意,不具有強制性與懲罰性。鑒于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和以罪犯為中心的監禁、矯正政策的失敗,一些國家或地區開始在不同的程度上嘗試將恢復性理念引入刑事司法。因此,修復損害、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成為刑事案件處理中關注的新的追求。傳統的未必就永遠是正確的,不妨給新興的理念和作法一定的嘗試的空間。因此,在筆者看來,在刑罰應當與已然犯罪的輕重相均衡,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需要的基礎上,應考慮一下恢復正義所追求的全面的平衡。綜上所述,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應該是:已然犯罪的危害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各方關系的修復。

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依存條件

綜合主流的刑罰根據理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賠償能否影響刑罰,要看賠償是否能夠說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賠償是否能夠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賠償是否能夠減輕損害后果、賠償能否使被害人恢復原來的生活以及原有社會關系的修復。從這個意義上來分析,賠償并不是在任何一個刑事案件中都能夠存在并且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的。賠償作為量刑情節依賴于“該損害可以賠償”、“有主體來接受賠償”。具體而言,賠償作為量刑情節涉及的犯罪種類有:#p#分頁標題#e#

1、造成物質損害的犯罪。例如,行為人實施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或者行為人的交通肇事、放火、失火等行為,在這些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的場合,賠償可作為量刑情節。因為,這類案件的性質決定了賠償能夠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能夠減輕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或者彌補犯罪給被害人一方帶來的損失。在這類犯罪中,賠償往往也是能夠說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是否降低的有力證據。當然,在這類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同樣可作為接受賠償的主體,這是司法實踐中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2、造成人身傷害的犯罪。例如,行為人實施傷害、非法拘禁、強迫勞動等行為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后果。這類案件發生后,通過賠償能夠減輕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即用賠償的金錢作為治療的費用,經過及時的治療,會恢復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減輕受害人的傷情和痛苦。

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補償責任不能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消失。原歸死者的補償應轉歸其繼承人。”[6]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關系到受害人家人、受其撫養的人員的未來生活,也是一種對死者親人的悲傷情緒的安撫。因此,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4、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犯罪。根據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精神損害盡管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不禁止犯罪人主動的賠償或者受害人通過其他途徑的申請賠償。對精神損害進行物質賠償,一方面,能夠讓加害人通過承擔物質賠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讓受害人報復心理得以撫慰,能夠體會到一種作為弱者得到補償的滿足;另一方面,精神損害賠償能夠讓被害人以賠償的金錢支付醫療機構、商業部門的醫療、服務費用,醫治生理或心理上的病痛?!抖砹_斯聯邦刑法典》第61條規定的減輕刑罰的情節,包括“在犯罪之后立即對被害人給予醫療救助或其他幫助,自愿賠償犯罪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以及其他旨在彌補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行為。”[7]因此,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同樣可作為量刑情節。

5、其他種類的犯罪,如損害商業商譽、商品聲譽罪,賠償同樣可作為量刑情節。因為這類犯罪中的損害,可以轉化為經濟損害的計算方法來量化,這不僅是因為解決了消減商業商譽、商品聲譽的物質條件,同樣是通過讓加害人通過承擔物質賠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讓受害方感受法律的公平正義。受害人如果是國家和社會,能否由國家、社會作為主體接受犯罪人的賠償?目前,這類犯罪以“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極為少見,并且在有的省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關于被害人諒解的條件中,明確規定,“……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及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除外。”鑒于犯罪受害人主要是國家和社會的犯罪的嚴重危害性、犯罪對象的非特定性,筆者建議對這類犯罪動用刑罰手段重點懲罰,至于其中遭受損害的自然人和單位,可由國家補償來解決。

賠償影響刑罰的度的把握

第一,圍繞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來把握賠償影響刑罰的度。

前面分析了賠償影響刑罰的聯結點在于犯罪的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損害修復、各方關系的修復。由于賠償作為量刑情節影響量刑是奠基在基準刑確定基礎上的,而基準刑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已然犯罪的危害性。“已然之罪還是未然之罪的這一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激起了今天對罪犯的量刑的爭論。一個影響頗大的思想學派強調已然之罪———被告因其而被定罪的行為。它主張懲罰是一種譴責性的制度,而且刑罰應當與罪犯的犯罪行為之應受譴責性的程度相一致。”[8]1安德魯•馮•赫希這里所說的“思想學派”指古典學派中的一些思想家對罪與刑關系的認識。他本人主張量刑應堅持該當性原理,并認為“量刑的一種該當性原理的核心原則是均衡性。判決應該在其嚴厲性上與罪犯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均衡。決定刑罰之分量的標準應該是回顧性的,并以被告的行為的應受譴責性為焦點。”[8]34這里對該當性的界定與報應性刑罰觀在罪與刑之間關系的設計上的主張相一致。報應性刑罰觀是奠基于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基礎之上的,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主張“無責任則無刑罰”,刑罰的輕重程度取決于責任的輕重程度。依古典學派的責任主義,行為和結果作為刑罰的要件,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因此,這里所說的罪不應僅限于“客觀危害”而是犯罪構成事實,是一個有一定構成要素組成的具有特定性質和危害性程度的有機整體?;鶞市檀_定后,量刑情節包括賠償這一量刑情節與刑罰的聯結點為: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雙方關系的修復。如果基于悔罪,然后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并且得到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說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其賠償表現構成悔罪的有力證據;同時,賠償有修復損害的實際作用,減輕犯罪的損害,得到被害人諒解則使得原有關系的修復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因此,“悔罪———賠償———諒解———從寬”的模式是最典型的賠償作為量刑情節影響刑罰的模式。按照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部分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那么,如果上述選項完全具備,那么可減少基準刑的50%。如果上述選項缺項,從寬的幅度應隨之遞減。假定上述選項占同等比例的話,如果去掉“悔罪”,證明“人身危險性”降低的選項就會缺項,也就意味著“一般預防的需要”無法得到滿足,因為不悔改、不悔罪,很難達到對他人的教育和防范作用,雙方關系也很難在犯罪人的不悔改的態度下修復,于是,僅剩下修復損害的客觀效果一項,所以從寬的幅度自然應該大大地降低。假如去掉“諒解”,那么,可能雙方關系的修復缺乏積極的信號,但是人身危險性、一般預防的需要、損害修復等選項均存在,所以,要從寬并且從寬的幅度大于去掉“悔罪”選項的情形。#p#分頁標題#e#

第二,由于犯罪性質不同、賠償表現不同,量刑從寬的度也應有所不同。

首先,關于犯罪性質的考慮。實踐中有的案件僅僅造成被害方的物質損害,特別是過失造成物質損害的,從寬處罰的度要放大些。原因在于,物質損害的屬性決定了能夠被修復;同時,如果主觀上出于過失,那么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低,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小,加之毀壞財物的一般預防必要性本身就比盜竊等犯罪小,因此,可放寬從寬的幅度。而相比較而言,如果是故意殺人罪,由于犯罪性質嚴重,人死不能復生,修復僅僅是對受害人親屬的生活而言的經濟上的補償,如果賠償在這類案件中影響刑罰幅度過高,會使罪行嚴重者所得量刑利益過大,會給社會釋放一個不良的信號,即“花錢買命”。因此,由于犯罪性質不同,賠償即使作為量刑情節,其影響量刑的幅度也應有所不同。需要說明的是,不知是判決書表述的問題還是辦案法官思維的問題,有的案件的判決給人留下這樣一種印象:為了給該案被告人判處死刑,賠償不作為該案的量刑情節。例如前面提到的林明龍案。在筆者看來,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是針對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規定的,但不等于說,賠償僅僅是有期徒刑以下刑事案件的量刑情節,不能作為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量刑情節,而應該理解為,在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中,賠償同樣是量刑情節,只是有的案件即使考慮了賠償這一量刑情節,仍不能影響對犯罪人判處死刑,或者仍不能因為犯罪人及親屬有積極賠償的表現就足以使得該案件的判決降低到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因為,犯罪的危害是無窮的,刑罰的嚴厲性是有限的,基準刑同樣是死刑,程度仍有不同??梢?,從輕與不從輕與最終對犯罪人所確定的刑罰輕重是兩個概念。也就是說,賠償是影響刑罰的從寬情節,但是未必因為有這一事由就一定是非常輕的宣告刑。就如同對一個罪犯應判死刑,并且憑幾個從輕情節甚至法定從輕情節都不足以將其刑罰降低到非死刑的,那么就不能因為賠償免于死刑。

其次,由于賠償表現不同,量刑從寬的度應有所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在適用“賠償”這一情節時,要綜合考慮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一般來說,賠償數額越多表明犯罪人悔罪的決心越大,其人身危險性降低程度越高,同時賠償數額越大,對受害人損害的修復效果越好,因此,從寬的度應隨之提高。但數額僅僅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同時還要考慮賠償的能力。如果不考慮賠償能力僅僅看數額,那么一個億萬富豪出100萬的賠償金和一個家徒四壁、東湊西借湊足5萬元賠償金,顯然100萬比5萬的數額要多了許多倍,并且在對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修復、傷害的救治上,前者顯然比后者要強上許多。但對犯罪人的量刑不能僅考慮修復情況,還要看犯罪人的悔罪程度、人身危險性大小、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大小。因此,考慮賠償能力不僅僅是避免因犯罪人占有財富多少產生的不公平,同時也是量刑原理的要求。

再者,賠償數額要合理。賠償是犯罪發生后犯罪人向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義務,賠償多少因損害后果的不同而不同,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對“賠錢減刑”的片面理解,致使一些犯罪行為人認為可以“用錢抵刑”,犯罪后反倒心里的悔罪壓力減輕了許多,而一些被害人則以此漫天要價,嚴重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對此,要堅守的一個基本的底線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以及刑法的特定的目標追求。“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未然犯罪的發生,無論是針對犯罪人的個別預防,還是以不特定人為對象的一般預防。因此,除了已經實施了犯罪的特定個體外,刑法還指向那些不特定的公眾,當然,也包括犯罪被害人、你我在內,只要被害人還是公眾的組成部份。因此,刑法永遠不可能只為被害人服務,但也不是說刑事司法程序可以無視被害人的要求,我也不是說鼓勵一個犯罪人去減輕被害人的痛苦,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之舉于事無補,但是被害人的需要永遠不能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標。”[9]因此,當刑事案件涉及到賠償時,對于受害方來說,不是漫天要價,對于犯罪方來說,也不是拿錢越多,獲得的從寬的幅度越大,賠償數額和宣告刑之間絕不應是數學中的乘積的關系。只要是被害人的合理、合法請求得到全部滿足,那么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從寬幅度。相對而言,如果只賠償了部分損失,那么,就應該與賠償全部損失區分開來。

第三,不賠償不能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篇(11)

一、檢察機關的公訴人對量刑建議重要意義認識不夠。長期以來在公訴工作中,公訴人形成對量刑建議權的錯誤認識,認為量刑建議對法官量刑行為影響不大,而且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有自由裁量權,量刑建議工作沒有意義。

二、法檢兩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方面的認識不一致,導致量刑建議與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影響公訴案件質量。

三、量刑建議的推行導致刑事公訴案件的社會矛盾前移,檢察院和公訴部門案件承辦人的社會壓力加大,也影響辦案的社會效果。

四、目前公訴人的綜合素質良莠不齊,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準確,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F階段我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在基層院表現的更為嚴重,量刑建議作為雙刃劍,如果行使不當,不但不能起到準確指控犯罪的目的,也影響司法和執法公信力。這就要求公訴人著力加強自身素質培養。公訴人是量刑建議制度的執行者,對于案件是否有必要實行量刑建議要有準確的把握。因而要準確把握是否需量刑建議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幅度等。

五、與量刑建議相配套的制度尚不完備。我國尚未建立證據開示制度,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交鋒焦點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實上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其次從法律適用上是否構成犯罪。只有在這兩個問題上控辯雙方基本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談得上量刑建議。庭審中辨護人往往花更多的時間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上與公訴人糾纏,而不在被告人的量刑上下工夫。其層院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量刑建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由于被告人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對量刑建議不能提出實質性的辯護和反駁意見,法官認為量刑建議只是檢察院一面之詞,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采納率。

六、個別法官對量刑建議權的認識不正確、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如何采納,沒有明確的理論性指導意見。量刑建議能否被采納,現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態度。個別法官認為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會有礙于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有礙于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對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認真對待。庭審中法官歸納焦點問題時常常注重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的辯論,而忽視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及其分析意見,不把量刑建議作為法庭辯論的焦點。事實上,對一個被告人判處什么樣的刑罰,判處多長刑期,應當是法庭審理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問題。檢察機關內部對量刑建議也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如認為量刑建議不管用,法官不采納無法監督,針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對各級法院如何對待量刑建議工作作出明確的理論指導意見。

七、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司法實踐中因公訴人缺乏量刑方面的經驗,如何做到對被告人的精準量刑理論上仍是個難題。公訴人只能根據自己的法律素養、知識、理論水平、案件本身的量刑情節及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的刑罰做出預斷和評價,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有所欠缺,因此需要不斷積累經驗提高預見的準確性。

八、完善量刑建議的幾點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溝通。首先,檢察機關內部必須統一思想,從維護司法公正和履行檢察職責的高度提高認識,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議的性質、作用和推行這項制度的重大意義。其次,要加強與法官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2.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建立證據開示制度。證據開示對于量刑建議最大的意義是明確控辯雙方的證據,使定性問題明確化。對于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特別是被告人罪行較為嚴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盡可能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辯護,充分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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