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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廣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現申請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構名稱 美國新藝公司廣州代表處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字 李四
申請日期 二00╳年╳ ╳ 月╳╳日
網址:gzaic.gov.con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http://wzj.saic.gov.cn
現委托機構/擬設立企業人員 張三 ()/辦理本機構設立事宜。
委托人 李四
注:委托人為擬任首席代表。
人信息 機構
證復印件粘貼處
姓 名
證號
聯系電話
擬設立機構申報人員信息 姓 名
張三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部 門
行政部
電 話
85500000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
4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
5*
駐在地址的使用證明
6*
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及董事名單
7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第2項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
第3項合法開業證明為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的資信證明為該企業近三年年報,若為外文,應將資產負債及損益的相關內容譯成中文,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第5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第6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申請登記事項 代表機構
名稱
美國新藝公司廣州代表處
電話
85500000
駐在地址
廣州市東山區華聯路7號202室
郵編
第三條境外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視機構或編輯部。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華辦事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許可,不得擅自設立駐華辦事機構。
第五條境外機構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為合法存續的機構;
(二)申請機構對中國友好,具有良好信譽;
(三)業務范圍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申請設立的目的。
第六條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需向廣電總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機構簡況、設立駐華辦事機構的目的、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二)申請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由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任駐華辦事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七條駐華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二)在境外已經獲得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內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的香港、澳門、臺灣人員。
聘請除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外的中國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第八條駐華辦事機構名稱應以申請機構國別(地區)+申請機構名稱+在華所駐城市名+辦事處的方式確定。
第九條廣電總局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征求意見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批準同意的,由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向廣電總局領取批準文件,持批準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等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條駐華辦事機構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如需延期,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廣電總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一條境外機構申請駐華辦事機構延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二)該駐華辦事機構在前一個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情況;
(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境外機構在所在國(地)合法存續的證明;
(五)第九條所規定的該駐華辦事機構的批準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境外機構要求變更駐華辦事機構的名稱,更換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變更辦事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或辦公地址,需由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書(變更辦公地址的申請書可由辦事機構首席代表簽署)報廣電總局批準。
第十三條駐華辦事機構的延期、變更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駐華辦事機構期限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境外機構申請撤銷駐華辦事機構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所有申報材料,應以中文書寫。如用其他文字書寫,應當附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文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審批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境外機構就其全部或部分申報材料提交經所在國(地區)公證的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中央政府駐香港、駐澳門機構認證。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對其駐華辦事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駐華辦事機構及成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駐華辦事機構應按要求每年向廣電總局書面報告業務活動情況。
《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廣電總局第40號令)
《〈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電總局、商務部第54號令)
《〈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第57號令)
二、審批部門:廣電總局
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中方機構須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2.中方機構應對聯合制作的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同時申報合拍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
3.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等折價作為投資;
4.前期創意、劇本寫作等主要創作要素由雙方共同確定;
5.電視動畫片的國內外版權歸中方及外方共同所用。
三、申請程序
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制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申報。其他中方制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經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中方制作機構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5.合作協議意向書;
6.外方法人注冊登記證明(外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履歷)、資信證明。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經過公證的境外第三者擔保書。
申請中外協作制作、委托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3.主創人員(編劇、制片人、導演、主要演員)名單;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收到批件后,應當在30日內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對上述材料初審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其他相關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后18個月內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的證明文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健全的財會制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申辦材料: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合同、章程(原件)、批準證書副本(一)(原件)、審批部門關于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董事會成員任職文件(原件)、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來源:文章屋網 )
2、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預名審批通知書(市工商局外資科辦理);
3、投資企業雙方共同制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投資企業雙方法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作合同、合作章程(合同章程中外方收益部分應載明為收益分配比例,不要出現借款等語句,合同為原件,章程為原件);
5、合作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
6、投資企業雙方委派的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及雙方成員委派書;
7、加蓋工商局公章的中方企業營業執照;
8、外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自然人出資提供身份證明;
9、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外方投資企業資信證明;
10、合同、章程如不是雙方法人代表簽字,則需雙方法人代表給簽字者的“授權委托書”。
11、特殊項目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特殊項目需提供部門意見、外方經以人民幣出資需提供人民幣來源證明、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等;
12、縣發改局項目核準意見(縣內辦理);
13、縣環境資源保護局意見書(縣內辦理);
12、環評報告(有資質的單位);
13、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預審意見書(縣內辦理);
14、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外商獨資企業
1、外方投資者向外資企業所在地行政(縣商務局)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外資企業可研、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的報告
2、縣發改局項目核準意見(縣內辦理)
3、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外資企業章程
6、外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
7、給法定代表經過公證的委派書
8、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
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9、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10、特殊項目需提供主管部門意見、環保部門意見、外方以人民幣出資需提供人民幣來源證明、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申請設立外資企業需投資者之間簽訂協議或合同等。
11、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縣環境資源保護局意見書;
第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第二,設立財務公司還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首先,要包括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其次,要包括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及作用;最后,要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三,企業集團的設立批文;
第四,擬設立財務公司的章程;
第五,成員單位的名冊及產權關系證明;
第六,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及出資保證;
第七,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需要準備的文件
(一)報審項目建議
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1.外方投資者資信證明
2.合作意向書
3.項目建議書
4.中外雙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二)申請企業名稱
登記
1.投資者負責人簽署的申請表
2.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3.中外投資者的法人證件(或身份證)
(三)報審合同,章程
申領批準證書
1.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2.中外雙方簽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和人選名單
4.中外投資者的法人證件(或身份證)
5.投資者申領批準證書申請書
(四)領取營業執照
1.由董事長,
副董事長簽發登記申請及填寫申請登記表
2.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批準證書
3.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 章程,協議,
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
書及上述各項文件的批復
4.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中方推薦人選及批復,
外資企業符合規定的條件: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外資企業。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不予批準條件: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規定的制度和條件: 規定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的從業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有健全的財產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名稱登記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登記表;名稱申請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合同、章程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復文件;合同及其附件;授權委托書;章程;董事會名單及各方委派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復(或項目審批表);意向書(外商投資企業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公安、消防、環保、衛生、城建等前置審批部門的意見;中、外方合法開業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中、外方出資(資信)證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審查表)、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簡歷表;辦公、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來源:文章屋網 )
附: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對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特制訂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系指以本、外幣存款作為資金來源自主經營的房地產貸款業務。
第三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包括:
(一)住房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以外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如土地開發貸款等;
(四)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對個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貸款;
(五)其他住房貸款,是指對單位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納入信貸業務統一管理,各分行承辦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須經中國銀行總行批準;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審批權限,由總行另行規定。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
下列單位和個人可以成為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的貸款對象:
(一)經國家房地產開發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企事業單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城鎮居民。
第六條、貸款用途
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以補充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完成計劃內土地開發和商品房開發建設任務所需資金為限;對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發放的住房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項貸款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貸款條件
(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2.具有一個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的領導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3.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辦理結算業務;
5.已取得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外銷房屋還需取得外銷房屋許可證),完成其他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6.已經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早于貸款終止時間;
7.提供相應的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8.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9.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夠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和不可預見等原因追加預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控制在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使用中國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11.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
12.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信用保證;
13.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自住住房價格基本符合中國銀行或其委托、認可的房地產估價師評估的價值;
4.購買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購買住房價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須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早于貸款終止時間;
6.修建自住住房貸款項目已經取得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7.在中國銀行的存款余額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資總額的30%,并先于銀行貸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
9.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信用保證;
10.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三)企事業單位申請用于購建職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貸款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條件以及本條第(二)款除第2項以外的全部條件。
第八條、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商業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資信證明材料;
3.近3年的財務報表;
4.項目立項文件、董事會決議;
5.項目資金落實文件;
6.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
7.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
8.合法、合規的房地產開發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職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4.售房人產權、銷售資格證明文件(適用于購買自住住房);
5.項目立項文件(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項目資金落實文件(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規的購建住房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業單位為購建職工住房申請貸款,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資信證明材料;
3.近3年的財務報表;
4.售房人產權、銷售資格證明文件(適用于購買職工住房);
5.項目立項文件、董事會決議(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6.項目資金落實文件(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7.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8.合法、合規的購建住房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九條、借貸雙方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須填寫房地產貸款申請書,并向中國銀行提交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證明和材料;
(二)中國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所附文件、證明和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經過批貸程序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三)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簽訂房地產貸款擔保、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并進行抵押擔保登記和公證;
(四)提款條件滿足后,中國銀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貸款期限
(一)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3年(含3年);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
(四)個人住房貸款,一般不超過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貸款,最長不超過10年(含10年)。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
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其他住房貸款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
第五章、貸款擔保與抵押
第十二條、購買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國銀行認可的財產抵(質)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抵(質)押登記。
下列財產不能作為抵(質)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分的財產;
(四)已經設定抵(質)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質)押的財產。
第十三條、用于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必須經過中國銀行認可的資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品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期限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為限。
第十四條、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中國銀行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質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五條、抵(質)押雙方應正式簽訂抵(質)押貸款合同,并詳細開列抵(質)押物品清單。自營房地產貸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質)押擔保基礎上,中國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借款人應提供中國銀行可接受的第三方連帶信用保證。
第十六條、借款人、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等變更時,應提前通知中國銀行,并與中國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保險
第十七條、借款人須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中國銀行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金,并應明確中國銀行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中國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中國銀行執管。
第十八條、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中國銀行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七章、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九條、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以后,中國銀行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查、批準和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請借款的有關資料后,中國銀行應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及時答復。借款申請批準后,借款人應及時與中國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的,對原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被視為失效。
第二十一條、經中國銀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計劃,應作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國銀行必須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于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提出,經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后,才能調整用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款,應按約定的承擔費率向中國銀行支付承擔費。
第二十三條、中國銀行要對房地產貸款項目自有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地將足額自有資金存入中國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中國銀行按照房地產貸款項目的工程預算和施工計劃逐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資金發生挪用或沒有足額到位的,中國銀行不予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償還和收回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當提前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展期申請經中國銀行審核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后生效。到期未還且未經展期的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二十七條、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死亡或經有權部門宣布失蹤,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中國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的貸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貸款的計劃統計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九條、中國銀行的自營房地產貸款,納入中國銀行信貸計劃統一管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其中: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納入中國銀行固定資產貸款計劃管理;個人住房貸款、其他住房貸款,納入中國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中國銀行自營住房貸款業務單設科目,單獨核算,其經營和損益情況,納入中國銀行會計報表和業務報表。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中國銀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適當收取質押物品保管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包括仲裁條款或司法管轄條款。
第三條(管理部門)市海洋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海監上海市總隊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本市發展改革、規劃、房地資源、港口、環保、水務、漁業、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區劃的編制)市海洋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自然屬性以及本市港通運輸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區劃的實施)海域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在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港口區、航道區范圍內,不得從事與其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用海項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應當結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逐步予以遷移或者調整。具體辦法,由市海洋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海域使用申請)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名稱、用海項目、起止時間、位置、面積、用途等內容;
(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三)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四)企業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海域使用論證)下列項目的用海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一)填海、圍海項目;
(二)海砂開采項目;
(三)海底電纜管道項目;
(四)100公頃以上的用海項目;
(五)毗鄰海洋自然保護區、港口區、航道區的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項目的用海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域使用論證的有關技術規范,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并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八條(海域使用審批)市海洋局應當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征求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或者報告表進行評審。市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書面告知市海洋局。市海洋局應當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政府審批。經審批同意的,市海洋局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海域使用權批準文件;經審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經營性用海活動申請使用海域的,市海洋局應當就該海域使用權的出讓組織招標或者拍賣。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市海洋局應當與中標人、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讓海域的面積和邊界范圍;
(二)出讓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出讓海域的使用金。
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海洋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通過申請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招標、拍賣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向市海洋局申請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權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海域使用金繳付憑證,屬于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提供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請轉移登記:
(一)轉讓;
(二)繼承;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證明海域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
第十三條(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因海域使用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證明。
第十四條(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海洋局辦理注銷登記,交還海域使用權證:
(一)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滿不再續期的,應當在使用權期滿后2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二)圍海造地項目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當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后2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海域使用權依法終止后,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市海洋局可以依據有關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海域使用權登記冊,原海域使用權證書作廢。
第十五條(發證和公告)符合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要求的,市海洋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并書面通知登記申請人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符合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的,市海洋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并書面通知登記申請人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市海洋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公眾可以查閱。
第十六條(用途的變更)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記載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海域使用權。
第十七條(環保要求)海域使用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設施拆除)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海域使用權終止后60日內,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十九條(臨時使用海域)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下的排他性臨時用海,應當在使用前向市海洋局備案,并明確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臨時用海毗鄰軍事用海區、航道區、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的,應當在用海前按照本辦法關于申請海域使用的程序,申領臨時海域使用證。臨時使用海域不得續期。臨時用海期限屆滿,用海單位應當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在使用海域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批準的范圍使用海域;
(二)毀損岸灘,影響領海基線確定;
(三)損害海底電纜管道。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市海洋局應當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舉報和投訴)市海洋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違法使用海域的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后,市海洋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臨時使用海域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臨時用海毗鄰軍事用海區、航道區、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不按規定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