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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職評價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4 1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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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職評價報告

篇(1)

1.確定評價對象。組成以董事會專業委員會以及監事會、稽核部為成員的部門履職評價小組,將部門履職評價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采取循序漸進的工作方法,每年選擇3-4個部門作為評價對象,所選評價對象報董事會審定后組織實施,力爭通過3-4年的努力,實現對職能部門的履職評價全覆蓋。

2.制定工作方案。組織評價人員學習、了解和掌握被評價部門的相關職責、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年度工作目標等,在此基礎上制定內容全面、重點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評價方案。評價主體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二是部門職責履行情況;三是風險控制與合規經營情況;四是經營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3.實施工作評價。評價方式采取非現場和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非現場評價主要是利用對被評價部門已有的各種內外部檢查結果、監管報告,按照評價方案的要求進行評價。現場評價通過問卷調查、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為評價提供依據。

4.形成工作報告。現場評價結束后,評價小組對收集的信息、資料進行梳理,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客觀地對被評部門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包括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被評價單位基本情況、工作成績和經驗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見、處理建議等內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門履職意識得到強化。通過評價,對被評價部門履職情況及其效果予以驗證,使其有責任、有壓力、有動力,促進其盡責履職;對其履職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增強部門的履職意識和責任意識,解決履職缺位、管理不到位現象;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預警,促進問題及時得到整改,風險得到有效防范。

2.部門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將職能部門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明晰、監督檢查不到位與條線工作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同類同質問題屢查屢犯等現象相結合,促使被評價部門對照部門職責,深挖問題根結,找準整改目標,自加壓力,自我整改。部門工作的主動意識不斷提高,創新意識不斷增強,管理能力不斷提升。

3.部門執行力得到提升。通過評價,被評價部門找準了工作重點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效果、創新能力等方面都發生了新變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進展,合規管理的意識明顯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明顯提高,部門的協調能力明顯提升。

4.部門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通過評價,被評價部門改進工作作風,從細節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樹立窗口形象,在服務內涵、服務水平上下功夫,為基層、為業務經營服務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基層和客戶的滿意度不斷提升。近年來,我行在省聯社和銀監部門、人民銀行的多項考核中取得較好的成績。

三、幾點啟示

一是充分認識履職評價的重要性。充分認識部門履職評價的重要性,把強化部門履職評價作為提升部門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將監督的觸角由基層向管理層延伸,充分發揮履職評價的作用。通過評價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門潛力,提升部門執行力。對評價工作給予支持,明確評價小組的職責和權限,增強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是注意履職評價方法。履職評價應對被評價部門的工作成效和存在問題進行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反映,在評價過程中應加強與被評價部門的溝通,使其理解評價的目的和意義,積極配合評價活動的開展,自覺接受監督。評價活動應注重實效,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敢于揭示問題,確保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篇(2)

一、量化計分的意見

探索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以下簡稱履職審計)評價量化方法,對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履職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履職審計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履職審計評價是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重點、難點、焦點,如果能采用一種用分數“說話”的評價機制,必將有力地促進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具體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量化計分能夠避免審計者的主觀隨意性,使不同的審計者對同一問題評價按照量化計分的方法得出的結論具有一致性。二是量化計分給被審計人用分數“說話”,人人平等的感受,減少被審計人與審計人之間磨擦。三是量化計分的評價統一了管理層、審計人和被審計人評價的標準,審計結論具有公允性。

(二)有效地為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直觀的決策參考依據

履職審計的最終目的,是考察被審計人在任期內履職情況,并以此給被審計人一個直觀的、明確的結論。這也是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為關注的。如果通過履職審計,不能為黨委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直觀明了的決策參考依據,就會降低黨委對履職審計的關注度,履職審計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甚至會“穿新鞋走老路”(相對于離任審計),失去其本來意義。

(三)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履職審計評價結論與被審計人的榮辱升遷密切相關,備受被審計人的關注,加上履職審計正處于探索之中,因此,存在較大的審計風險。只有尋找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客觀地進行審計評價,公正、公允地出具審計評價意見,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四)有助于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忠實履責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的方法來量化政績,使領導干部任期的履職情況直觀明了地反映出來,有助于領導干部全面、客觀地了解自己,從而有效地克服重形式、輕實質,虛作假為、飄浮的工作作風,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能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自覺遵守財經法紀和規章制度。

二、量化計分的原則

實行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

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履職審計也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特別是設置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時,要重點突出,不能平均分配,對于一些重點問題、關鍵問題分值分配應適當傾斜。

(二)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要求審計人員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摒棄個人好惡、杜絕感情用事,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附加任何主觀成份,不使自己的結論依附或屈從于持反對意見的人的影響和壓力,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審計評價。

(三)謹慎性原則

履職審計評價應堅持:審計評價緊緊圍繞被審計人履職情況進行,與被審計人職責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在審計范圍內進行,審計未涉及或者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查明的事實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和法規制度進行,責任不清或者沒有評價依據的事項不評價。

(四)歷史性原則

履職審計實務需要針對已發生的情況,對被審計領導的履職責任進行責任認定和評價,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堅持歷史性原則,歷史性的問題應放在歷史的環境和條件下去考察。如果脫離當時、當地的經濟環境和歷史條件,就會導致審計結論失去客觀性、公正性。堅持歷史性原則,就要正確區別“四個責任”:現任領導責任和前任領導責任、主面責任和客觀責任、故意違紀責任和預違紀責任、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

三、量化評價的基本要求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和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是履職審計的行為規范,內部審計準則是衡量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尺度。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所依據數據和資料必須是真實、全面、可靠的,而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是確保審計質量和審計評價依據的數據資料真實可靠的關鍵。

(二)合理設置評價指標和分值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核心是科學、合理地確定履職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各級行可根據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的不同,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價指標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可以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情況分類別設置,毋需一概而論。

(三)綜合評分,確保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為謹慎起見,在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進行打分時,開有分管行領導、內審部門負責人及審計組全體人員參加的審計評價會議,審計組匯報審計情況,提出對每項審計評價指標扣分、加分的初步意見,會議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集體打分,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通過集體打分,綜合評定分值以保證審計評價結論的公正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規避審計風險。

(四)按分值劃分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根據評價內容分項確定分數,依據審計結果確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分履行職責好、履行職責較好、基本履行職責、失職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履行職責好;

80分(含80分)至89分的,為履行職責較好;

60分(含60分)至79分的,為基本履行職責;

60分以下的,為失職。

綜合評價要特別關注一些特殊情況: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本人失職、瀆職行為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均評價為不稱職,內審部門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評價的內容和計分方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的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責任認定為三類,按輕重依次為:一是領導責任;二是主管責任;三是直接責任。因此,在設置評價指標及其分值時,對每一項指標分值的設定應以領導干部所承擔的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為基礎進行設定,同時對其所承擔的直接責任事項進行加分和扣分。對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如提供的資料或賬目不齊全,或提供虛假賬目和資料的,從其所得總分中酌情扣分。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具體內容和計分辦法

(一)金融法規、方針政策、上級行決定貫徹落實情況(20分)

1、未及時轉發或傳達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扣1-2分;

2、未嚴格執行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扣1-2分;

3、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扣1-2分;

4、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的規定相沖突的情況,扣1-3分;

5、貫徹和落實上級行精神取得明顯成效,被上級行通報表揚的,加3-5分。

(二)組織參與決策的情況(30分)

1、重大事項未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扣1-5分;

2、未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扣1-3分;

3、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真實,扣1-5分;

4、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扣5分。

(三)內部控制管理情況(30分)

1、本單位、部門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不健全,扣1-2分;

2、各項審核、審批權限不明確,扣1-2分;

3、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制度執行不嚴格,扣1-3分;

4、內控機制不健全,扣5分;

5、對發現的問題糾正和處理不及時,扣3分;

6、內部管理方法有創意,得到上級行肯定并在系統內推廣的,加3-5分。

(四)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20分)

1、未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扣1-2分;

2、未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扣1-5分;

3、對重大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扣5分;

4、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出現重大業務差錯,扣5分;

5、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未及時處理或報告,扣5分。

以上四項總分100分,對負有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的按上述標準計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按上述標準的2倍扣分。每個分項得分最少為0分,最多得該項滿分。

篇(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制度。如何貫徹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防止在人事任免過程中出現“重任命、輕監督”,甚至“只任命不監督”的現象,是青浦區人大常委會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區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研究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探索實施以“履職情況滿意度”測評的方式,加大對被任命干部的監督力度。經多方聽取意見、反復比較研究,主任會議決定對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旅游、體育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履職評價,同時研究制定了《青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聽取區旅游局、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報告并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評議指導思想、報告內容、方法步驟等,成立了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的滿意度測評工作小組,著重對被任命干部貫徹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實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聽多方聲音 讓代表、群眾廣泛參與

在對區旅游局局長、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開展的評議活動中,區人大常委會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群眾對被任命干部的意見建議。“旅游事業是否較以往有所發展,有無亮點呈現”;“小區體育健身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如何”;“兩位局長服務基層的群眾意識強不強”等問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最有發言權。常委會組成人員結合分組走訪代表活動,通過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通過區人大各代表小組組織區人大代表在聯系村居和接待選民等活動中了解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測評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工作調研和督辦代表建議等方式,掌握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代表、群眾的廣泛參與,使測評工作組比較全面掌握了被評議人員的工作情況,為常委會開展后續評議工作打下了扎實基礎。

有評議有詢問 使測評更加客觀真實

篇(4)

堅持以德為先、能力為要、實績為重的原則,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方法,客觀公正、全面準確考核評價中層干部工作實績,充分發揮考察考核的激勵、導向和監督作用,營造任人唯賢的氛圍、唯才是舉的用人機制,引導中層干部愛崗敬業、開拓進取、奮發向上,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工作、提升財政管理水平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考察考核對象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重點掌握考察考核對象在工作期間履職盡責情況以及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突出考察考核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并作為下一步中層干部輪崗交流及后備干部推薦的重要依據,真正做到看德才、重實績、憑能力選拔任用干部。

三、組織領導

根據工作需要,組建考察考核組,具體負責本次考察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組長:州財政局紀檢組長

成員:州財政局人事科長

州財政局監察室主任

四、考察考核對象

局內各科(室)、局、中心副科實職以上干部。

五、考察考核時間

考察考核對象于9月20日前向人事科上報述職述廉報告(紙質、電子檔)。9月20日至9月30日期間,考核考核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述職述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考察考核活動,匯總后進行綜合評價。

六、考察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采取述職述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綜合評價等方式和程序,對中層干部進行全面考察考核。

1.述職述廉。考察考核對象就近3年以來履職情況,圍繞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工作情況撰寫字數1500字左右的述職述廉報告,并及時上報人事科,正科級干部要求在全局干部職工大會上進行公開述職,述職時間控制8分鐘以內。

2.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召開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會議,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對中層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及綜合表現進行民主測評,對科級后備干部和干部輪崗交流進行民主推薦。

篇(5)

一、行為審計的基本概念體系

(一)審計目標

基于審計委托關系理論,從審計人的視角分析,行為審計的審計目標就是對行為的效益效果進行鑒證,是對委托人關注的人某些特定行為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期望進行鑒證,并在此基礎上,發表專家意見。審計人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搞清楚人究竟有哪些實際行為,并在此基礎上,判斷這些實際行為與委托人期望是否一致。這種鑒證的本質就是鑒證人是否存在行為機會主義傾向。委托人視角的審計目標就是通過對行為審計意見的使用來約束人的行為機會主義傾向,從而使得人不發生或很少發生偏離委托人期望的機會主義傾向。

(二)審計主題

行為審計的主題是特定行為,審計人需要就被審計對象的特定行為發表意見。例如舞弊審計是典型的行為審計,其審計主題是被審計對象的舞弊行為。要判斷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舞弊行為,需要對舞弊行為進行分解,這就出現了審計命題,也就是審計人需要鑒證被審計對象在哪些具體方面存在舞弊。

(三)審計依據

從行為審計來說,審計依據是判斷人行為是否適宜的既定標準,是關于被審計對象應該如何行為的具體規定。審計人要做的是收集證據,判斷被審對象是否按這個具體規定在行為,如果不按規定行為,還要判斷其偏離程度,如果偏差超出重要性水平,就判斷為行為不合規。例如,管理審計,本質上就是判斷被審計對象的管理行為是否偏離既定的管理標準。

(四)審計方法

行為審計主要是考察行為過程、動機及結果,或者是對行為人的環境及心理因素的考察,所以在行為審計方法的使用和選擇上,要將一般的應用方法與分析法、實驗法、調查法及其觀察法相結合。在實施中,可以借鑒常規審計方法,例如審閱、詢問、觀察、調查等;也可使用一些發展成熟的專門方法,例如,重新執行和穿行測試。同時,還可將其他審計形式運用于行為審計,例如調查問卷、設立意見箱、公布聯系電話、座談會、走訪有關單位等。但是,總體來說,相對于常規審計,行為審計方法還遠未成熟,對于許多行為,還沒有適宜的審計方法。

二、行為審計在人民銀行的運用

(一)人民銀行行為審計的目標

通過運用科學的行為審計評價方法,對人民銀行被審計對象的履職行為目的、行為流程及行為結果進行考察分析,并對其行為心理因素和環境因素做出科學準確的評價與分析,據此解釋履職行為動機。由于履職行為動機在整個央行履職行為結構中尤為重要,能夠指引履職行為目標,決定履職行為手段和方法的選擇,最終直接影響履職行為結果,所以人民銀行行為審計的目標是正確地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行為動機,預測其履職行為規律,監督和控制異常履職行為的發生,激發良好履職行為動機,最終促進央行總體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人民銀行行為審計的模式

人民銀行的行為審計可以以兩種模式開展,一是以被審計對象的管理行為為主要審計內容,完全摒棄常規審計緊摳制度,注重考查是否違規、違法的做法,以審計對象的履職行為心理因素及社會因素為切入點,全面分析其心理需要滿足程度、動機激發適當性、個性特點等;二是在常規審計中融入行為審計,即使用行為審計的基本理論、思想和方法,分析審計證據中的行為動機、行為規律及行為結果。基于我國行為審計學理論發展的現狀,以及央行內部審計轉型發展的現實基礎,筆者建議在初步階段,以第二種模式逐步開展行為審計。

(三)人民銀行行為審計的流程

如上所述,行為審計作為一項創新性審計理念,目前不能完全脫離常規審計流程,而是應貫穿于?魍成蠹頻牟僮鞴?程之中,因此,人民銀行的行為審計應以傳統審計流程為基礎,在實施過程的某階段融入行為學的相關理論,指導審計項目的全面開展。

人民銀行行為審計與履職離任等常規性審計流程的區別主要存在于“行為預分析”和“審計實施階段”的審計取證環節。一是在實施項目之前,應開展“行為預分析”環節,其中包括:在審前確認行為目標、考察行為動機、測試行為過程、評價行為結果等。通過“行為預分析”,可以評估審計風險、預測審計重點,從而對“前期準備階段”草擬的審計方案進一步加以完善。而“行為預分析”所形成的評價報告,又成為“報告形成階段”所形成審計報告的重要參考。二是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發現的重點問題,應充分利用人性論、動機論、挫折論、群體論等行為科學理論,進行分析評價,從更深層次理解挖掘問題成因。

(四)人民銀行行為的行為分析

行為審計的主要環節是對審計對象的行為分析,通過具體的行為分析流程,即確認行為目標、分析行為動機、測試行為流程、評估行為結果,形成評價報告等,全面分析評估審計對象的心理需求滿足度、動機激發適當性、行為結果的效益性。另外,對人民銀行行為目標的確認一方面要立足于全行所要達到或追求的總體工作目標,另一方面要根據審計對象所處的不同職位,確定所應實現的具體目標。

(五)人民銀行行為審計成果的運用

審計成果的運用是審計工作的核心,是審計質量的保證,也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行為審計是“以人為本”的審計形式,因此應從加強央行內部的管理行為這一方面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從審計對象的工作動機、領導方式、下級特點以及組織結構等方面對癥下藥,切實提高履職績效、管理水平等。同時,設立適當的激勵方式和方法,使央行崗位責任制與職工的行為方式相吻合。從上而下推動央行履職目標的實現,從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三、行為審計運用于央行內審業務的要求

(一)明確審計目標, 把握審計方向

明確審計目標是開展行為審計工作的基礎, 也是控制審計質量的源頭, 是整個審計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與傳統的內部審計不同, 行為審計是對審計對象目的、行為流程及審計結果進行考察分析,并對被其行為心理因素和環境因素做出科學準確的綜合評價,它不局限于傳統內部審計所進行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鑒定,而是深入到心理認知的評價層面上來。

(二)加強創新, 完善行為審計程序

篇(6)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篇(7)

1.綜合管理有效性指標。一是設置安全事故次數(率)、違規違紀次數(率)、業務差錯率和案件發生率、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的有效性等指標。通過這類指標的審計和分析,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按照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行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控制體系,依此評價領導干部在落實政策及內部管理方面的績效。二是設置工作人員精神狀態、思想狀況、團結程度、群眾滿意度等方面的指標,評價領導干部在單位里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思想勾通能力,判斷領導干部管理決策是否科學、民主,內部控制是否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依此評價領導干部行政管理方面的績效。

2.資源投入與使用經濟性指標。基層人行費用是恒定的,更應追求每項活動的耗費最小化。通過設置人均完成工作量、公用經費使用總額以及人均使用公用經費、人均固定資產等指標,評價領導干部人員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了人盡其用,資金財產使用是否合規節約,公用經費、專項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規及浪費現象,以此判斷領導干部在經費投入、資產使用、人力資源等方面的績效。

3.工作業績效果性指標。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和加強內控管理,都會產生一定的效果。效果性評價指標主要可設:項目推廣、經驗材料轉發與交流、論文交流以及履行人行職能所取得的成績和贏得的榮譽等指標,包括在上級行綜合考評名次、專業考核名次、單項考評名次以及各類業務比賽和勞動競賽獲獎情況、調研成果、工作創新、“一崗雙責”及文明單位創建等,依此評價領導干部綜合協調能力績效。

4.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效率性指標。根據人民銀行職能特點,其效率性可定義為履行職能是否及時、準確和全面,主要包括:貨幣政策傳導、金融穩定、外匯管理、國庫業務、人民幣管理、征信與統計管理等方面的效率性評價。可考慮的指標設置與績效評價如下:

①貨幣政策傳導———設置新增存貸款比率、貸款增長幅度、貸款投向結構變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率等指標。評價是否根據貨幣政策對轄區銀行業進行窗口指導,是否有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轄內金融部門信貸投向,體現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

②金融穩定———設置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推進和建立情況、各部門之間監管信息資源共享情況等指標,評價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風險處置是否及時合理,是否存在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的事件等。

③外匯管理———設置企業服務滿意度,進出口核銷率,企業年檢參檢率,國際收支申報率等涉外經濟指標,評價是否堅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國際收支申報是否達標,經常項目貿易是否落實便利化,資本項目是否做到嚴格監管等。

④國庫業務———設置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對國庫工作的滿意度,辦理國庫資金報解、支撥的及時準確性,國庫收支分析、調研、監管等報告被上級行采用數量等指標。評價是否及時準確辦理財政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以及支撥和退庫業務,是否有效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等。

⑤人民幣管理———金融機構及社會對貨幣發行的滿意度,市場流通殘損券占比,人民幣流通整潔度等指標。評價是否根據市場流通需求合理調劑,是否存在有損人民幣信譽的情況等。

⑥征信與統計管理———設置貸款卡年審率,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入庫率,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異議處理情況,各項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準確率等指標。評價信貸收支各項數據統計是否全面及時準確;是否圍繞經濟金融熱點難點以及上級行、本行領導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是否全面準確等。

開展人民銀行領導干部績效審計的對策建議

1.規范操作程序,建立評價標準。建議上級行盡早制定一套審計評價標準,使基層央行內審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改變現有的單一、簡單的量化標準來檢查衡量領導干部履職情況。建立以評價內容、評價范圍、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為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只有把評價領導干部標準指標化,便于操作對照,才能有效地防止審計人對被審計對象的主觀推理和臆斷,減少避免發表不恰當的評價意見,使履職審計工作步入新的臺階。

2.更新審計理念,實現工作轉型。結合崗位優化整合,引入競爭機制,把一批德才兼備的符合型人才納入內審隊伍。為此,要加大基層央行內審人員的培訓力度,引導內審人員在觀念、知識和技能上實現轉變,使內審人員不僅要具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的知識,還要熟悉金融經濟、統計、信息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知識和技能,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進而不斷提升內審質量和履職能力。

篇(8)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篇(9)

1個辦公室

今年4月梅隴鎮成立了人大辦公室,作為鎮人大的常設機構,新成立的人大辦公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員2名,實體化運作,使人大工作日常辦事、辦文、辦會更加規范有序。據介紹,成立辦公室是為了加強人大工作制度化、機制化建設,相較之前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個秘書的架構,新成立的辦公室配備了充足的人員,有能力為代表們提供更好的服務保障,協助代表們在閉會期間更好地履行職責。

3項制度

與成立梅隴鎮人大辦公室的舉措相適應的,還有一系列鎮人大代表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它們將鎮人大代表的權利和職責加以規范,有效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履職實效,夯實了人大工作的基礎。

基層人大履行監督職責,很大一部分取決于對問題調查研究的深度。為此,鎮人大制定《人大代表專題調研制度》,每年為人大代表遴選問題比較突出的專題調研課題,涉及全鎮經濟社會、重大民生和社會穩定等,最終由人大代表形成調研報告,向政府提出議案及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政府改進工作。今年,鎮人大就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站管理服務等七個課題進行了調研。

與《人大代表專題調研制度》同時出臺的還有《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受選民詢問制度》,首次將“每屆代表至少進行一次口頭述職、每年進行一次書面述職、履職優秀的人大代表向人代會述職”等要求制度化,方便選民了解自己選出的人大代表都在“忙什么”、“做什么”,使基層代表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制度還明確規定選民可以近距離就自己關心的問題向具有一定知情權的代表進行詢問,不僅使選民充分了解代表的工作情況,同時也進一步促進了基層人大代表的主動履職。

為了讓每一位鎮人大代表不再做“會議代表”、“名譽代表”,不再僅限于“舉舉手”、“投投票”,梅隴鎮人大從機構設置和制度建設入手,為代表履職提供支持和保障,使代表能更有效、更積極履職,使人大代表的作用發揮得更加充分。

優秀表率+責任倒逼=與時俱進

優秀表率

梅隴鎮人大充分發揮履職優秀代表的表率作用,以此帶動全鎮人大代表并推動代表整體履職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的要求,在7月16日召開的梅隴鎮四屆九次人代會上,區人大代表劉辛培向全體鎮人大代表及列席邀請人員作了述職報告。這份報告涵蓋了其履職四年來的認識體會和開展工作的具體方法,對與會代表起到了實務培訓的作用。

責任倒逼

篇(10)

(二)進一步強化監督合力。“兩官”履職評議工作量大、面廣,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通過報紙、網站、微博等傳統和新興媒體,全方位地公開“兩官”履職評議工作,公示被評議對象名單,公布監督電話和網上信箱,邀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通過來電、來信等形式反映被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二是充分發揮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斷擴大他們在評議活動中的參與度,積極組織他們參加法院和檢察院的公眾開放日,參加被評議對象的案件庭審旁聽,進一步了解被評議對象所處單位的工作環境及辦案情況。

篇(11)

第一,加強職責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統正常運轉的基礎工作。從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行著特定職責,明確、具體的職責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邏輯起點。從機構編制角度看,職責是機構設置的依據,機構是職責實現的載體,而人員編制只是職責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把職責管理作為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內容,提出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三定”規定制度,將“三定”作為各部門履職的基本規范確定下來。各部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領導職數核定都以其承擔職責的范圍和內容為依據,職責管理成為機構編制工作基礎中的基礎。

第二,加強職責管理是推進“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政府機構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到政府職能轉變上來。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十報告更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門的具體職責,堅持“職能法定”和“有限職權”原則,依法分權、依法履職、依法擔責,通過科學界定職責厘清其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劃清與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界限,職責的有效管理自然成為依法行政得以實現的條件。

第三,加強職責管理是建設高效“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十六大以來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核心目標。十報告強調“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鮮明特點是精簡高效,做到“精簡”必須不斷對政府自身進行調整和優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職能,減少機構個數,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須加強職責的科學配置,減少職權沖突、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二、職責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部門職責分工更趨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來,職責界定和調整逐漸科學。但是,職責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對服務型政府的期待,實踐中還有諸多困難和問題。

一是職責界定和職權劃分不盡合理,權力配置缺乏科學性。長期以來,部門職責都是根據行政層級關系從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職責界定主要有三個依據:一是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二是黨和國家的政策,三是上級政府或部門的系統內政策文件。從法理上講,只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職責才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級授權缺乏穩定性和規范性,有時可能出現職權沖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門職責界定不盡合理的原因,一是規范部門職責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相關條文界定不夠清晰。二是省、市級以下缺乏專業的研究隊伍,職責界定往往套用上級文件,很多部門間的職責沒能及時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門職權的越位、缺位、錯位。三是各部門仍習慣按照系統內文件和慣例履職,規范化、法制化意識淡薄,有時出現部門之間爭奪職權、推卸責任等問題,權力配置難以科學化。

二是各級各部門對職責管理工作不夠重視,監管工作缺乏權威性。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三定”方案是部門履職的基本依據。但長期以來,“三定”規定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有的部門對于“三定”規定事項未能及時貫徹執行,需轉變、調整和加強的職責長期得不到落實。一是因為 “三定”的法律性質和約束機制未明確,很多部門和領導認為“三定”只是一般的“規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監督制約的硬性規定,導致效力和約束力不足。二是編制部門履行職責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依據的法規政策較為籠統,實踐中對各部門執行“三定”的具體情況難以掌握,只能從面上提出意見和建議,缺乏獨立、完善的問責機制和監管權威。

三是條塊分割及條條干預,造成職責體系中“權、責、利”缺乏匹配性。我國行政體制是縱向層級制和橫向職能制的結合,縱向層級之間和橫向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構成了完整的職責體系,但實踐中卻存在職責劃分和權力配置中的“條塊”矛盾。一是機構設置大都上下對口,職責界定看不出性質差別和責任歸屬,一件事省管,市縣也管,“條條”管,“塊塊”也管,客觀上給上級部門干預下級事權留了口子,“條塊分割”、“收權留責”現象就容易出現。二是政府間職權劃分不夠明晰,職責調整程序不完善,職權的上收和下放表現出較強的趨利性和隨意性,有時受領導個人的影響,上級部門擅自“割據”行使下級職權,造成“權在部門、事在基層”、“權在市里、利在縣里、責在鎮上”等現象,層級間職責體系缺乏穩定性,基層政府權小、責大、財弱,權責不相稱。條條干預和條塊分割,已經成為機構編制管理的巨大障礙,使職責管理工作較為被動,阻礙了科學合理的權責體系的建立。

四是職責調整及沖突化解機制不完善,職責管理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缺乏適應性。組織行為學認為,任何組織都是自身與環境相適應的產物。作為一個開放性、綜合性組織,政府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適時進行結構調整和功能轉換,部門職責也需隨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化。近年來,雖然部門職責調整優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是“三定”出臺后往往幾年不變,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及時、明確的依據和職責劃分,造成有些問題“無人管”、不知該“怎么管”,而有些問題“誰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門職責沖突協調機制不健全,部門之間相互爭奪界定不明的“邊界性”權力,為謀部門利益擅自擴大職權范圍,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對策建議

第一,修改完善機構編制監管法規,提升職責管理的權威性。目前,機構編制法規體系中缺少關于部門職責管理的具體內容,監督檢查也往往只重視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而忽視了職責履行,可操作規范和權威性政策、法規的缺乏,使機構編制部門職責管理較為困難。建議從中央和省、市開始,探索制定部門職責管理專項政策法規,將職責管理作為完善政府職責體系、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時針對“條條干預”出臺更嚴格的問責機制,各地也應制定本地區部門履職監管細則,明確賦予機構編制部門履職監管權和考核評估權,提升職責管理權威。

第二,建立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機制,促進職責管理制度化。職責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既是編制部門的責任,也是保障部門依法履職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職能轉變難,公共服務不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對部門履職的監管和問責機制,“三定”規定對部門的規范和約束作用不明顯。只有實施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才能使“三定”規定真正得到落實,還可通過監管了解部門職責運行的全過程,有利于明確履職重點、糾正履職偏差,為職責的調整、撤并提供依據,實現職責體系更健全、職責分工更合理,從而發揮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機構編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議各級編制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健全長效監管和問責機制,使履職監管常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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