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皐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關系。
(略)
(一)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
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p>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組織:XXXX商標有限公司
一、域外“駁回前申辯制度”的立法例
目前,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有的國家設置復審程序,多數國家則并未設置;無論是否設置駁回復審程序,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駁回前的意見交換制度,即駁回前申辯制度,也稱“駁回申辯制”。
美國1988年《商標法》規定:審查員在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該申請人無權注冊,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起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修改其申請;審查員對修改后的申請進行重新審查后,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通知修改或駁回注冊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未在接到通知后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提出補正或復審,則申請應被視為已放棄;當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致使申請人不能在6個月內作出答復時,經商標局長的同意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1]英國1994年《商標法》也對“駁回申辯制”做了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員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的申請不符合注冊要求時,不是直接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而是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商標注冊局規定的期限內,對其注冊申請作出陳述或修改;只有當申請人未能滿足注冊局長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請,或未在規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陳述時,注冊局長才拒絕接受該申請。[2]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則要求:在商標注冊申請因沒有通過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或駁回的絕對理由審查時,應給予申請人撤回其申請的機會或提出意見,使申請人有機會撤回或者修改申請書或者提出意見,否則該注冊申請不可以駁回。[3]日本1996年《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審查官作出應駁回的審定之前,必須向商標注冊申請人發出駁回理由通知,給予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意見書的機會。[4]德國1994年《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則根據商標注冊申請缺陷的不同情況,規定是否給予申請人以補正的機會。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員在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所規定的條件(包括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以及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而作出拒絕申請人商標申請時,必須先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說明其拒絕的理由并給申請人足夠的時間進行答辯。[5]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官認為一個商標注冊申請存在駁回理由或者不符合該法的其他規定必須駁回之前,不能不給申請人以聽證的機會。[6]《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則要求:第一,國家專利局認為申請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時,應當向申請人或其人發出相應通知,如果申請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予修正,則該申請視為未提出;第二,審查官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要件的,應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就審查官的駁回決定提出爭辯;逾期未提出爭辯的,申請將被駁回。[7]丹麥《商標法》也有駁回申辯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的規定,或者專利局有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申請的,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期限屆滿后專利局應再對申請作出決定;專利局還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再次對其商標注冊申請作出說明。[8]在上述國家與地區中,英國、德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丹麥都沒有設置駁回復審;美國、日本和立陶宛則設置了復審程序。[9]
二、我國“審查意見書制度”的立法史
我國關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從82年、93年《商標法》[10]的第17條與21條,到2001年《商標法》第21條和23條第1款,內容沒有變化,規定“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同時,給予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的機會。所不同的是,根據82年和93年《商標法》,商評委的決定是終局的;而2001年《商標法》規定,對商評委的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
在實施細則的層面上,83年《細則》第9條與第18條、88年《細則》第16條與第17條,都是對《商標法》相關內容的具體落實,只是后者在申請復審應提交的材料上作了要求。具有實質性變化的是93年《細則》,該《細則》第16條第2款引入了“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即“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申請人《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p>
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上述域外“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但在具體內容上并不完全相同,可以稱其為“準駁回申辯制”,特點是:第一,審查意見的提出不是駁回的必經程序,如果“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不可以修正的”,則不發給《審查意見書》;第二,審查意見的提出,是給予商標不符合(不完全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人一次修改其商標的機會,而不是其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對商標進行修改有時間限制,且期限較短;第四,修改機會只有一次。
2002年《細則》又放棄了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代之以“直接部分駁回制度”。該《細則》第21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這種“部分駁回”實際上就是“部分審定”,其目的在于,部分符合要求時則部分審定通過,避免因部分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整個申請被駁回。
目前,我國《商標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2009年4月28日國家商標局提出的《商標法修改稿》,取消了對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復審程序,但對“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都沒有規定。后來提出的《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將“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容并收,取消了駁回復審制度:在第27條增加第2款“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修正?!蓖瑫r,將第28條與第32條合并,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凡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局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三、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完善選擇
通過考察域外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配套制度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在制度選擇時,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與復審程序結合考慮。目前,主要有“有申辯無復審”、“有申辯有復審”和“無申辯有復審”三種模式,對這三種模式的采用以第一種居多,后兩種較少。這是因為第一種模式提高了確權效率,通過設置駁回申辯機制為審查者與申請者之間進行意見交流設立了渠道,從而盡可能避免駁回決定的失誤,同時使程序不再向司法審查延伸。同時,注冊申請人也享有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
我國在93年《細則》頒布之前,采用的是與意大利等國類似的“無申辯有復審”模式,這種模式實際上是行政兩審制。在沒有設置司法審查時,這種行政兩審制在保證行政決定正確方面,是有其必要性的。93年《細則》采用了類似日本等國的“有申辯有復審”模式。從本質上說,申辯制度也具有確保行政決定正確的作用,因此沒有必要既設置申辯程序又設置復審程序,否則就會產生程序重復設置的問題。同時,由于駁回前的申辯程序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所以一般的解決方案是“取申辯而舍復審”,即“有申辯無復審”。2002年《細則》以“直接部分駁回”代“駁回前申辯”,同時保留駁回復審程序,在解決程序重復設置問題的同時,舍棄了駁回前申辯”所具有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的功能。另外,由于“部分駁回”本質上就是“部分審查通過”,而這種沒有意見交流的“部分審查通過”并非一定符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意愿,所以還必須再增加一個“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即2002年《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的“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睉撜f,這種制度安排收效不大,還使程序變得過分復雜,實非明智選擇。《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取消了對駁回的復審程序,在2001年《商標法》已經設置司法審查制度的情況下,這一舉措無疑是合理的。但是,將93年《細則》的“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2002年《細則》的“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收并蓄則實無必要,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中的“直接”由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的存在已經變成“間接”,而“部分駁回”蘊含的“部分審查通過”之取舍也可以通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所建立的“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流機制”來解決。
綜觀域外立法經驗和我國現實,筆者認為:第一,在已經設置司法審查程序的情況下,無須再對駁回決定設置行政復審;第二,在不設駁回復審程序的前提下,建立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是必要的,這樣既避免行政機構重復審理的消耗,又使問題得到最終解決,從而減少了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的可能;第三,在設置駁回前意見交換機制的前提下,沒有必要再采用“直接部分駁回”的做法,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所具有的“部分審查通過”功能,并不包含申請者的意愿,因此還須另設“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相配套,而這些都可以在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換中得到解決;第四,在保持短申辯期的前提下,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作為駁回的必經程序,而非可選程序,以確保對所有注冊申請的駁回都經過意見交換,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
此外,從長遠看,為了體現商標的私權性質,尊重在先權利人自我決定的權利,“駁回前的意見申辯”制度還可以與“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聯系起來,以取代目前對“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進行主動審查與駁回的制度。
“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以英國為典型,是指商標注冊審查機關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主動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仍然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的一項制度。2006年2月,英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從2007年10月開始英國商標主管機關對1994年《商標法案》規定的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將不再進行審查的改革方案。2007年10月1日,該指令正式實施。根據該指令和據其修訂的商標規則的規定:[11]第一,審查官將不會依據1994年《商標法案》第5條(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拒絕對商標的注冊,除非在先商標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權利人基于上述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第二,商標審查官將仍然對在先商標進行檢索;第三,如果在檢索中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有潛在沖突,審查官會將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第四,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繼續申請注冊程序,將對該申請進行公告,同時通知所有在先商標所有人以及在先的英國商標的所有人以及那些選擇要求寄送查詢報告的在先歐共體商標所有人;第五,在商標注冊申請被公告期內,任何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所有人,都可以就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則商標申請人將負擔有關異議費用,而且其商標申請將不能獲得注冊。上述第二、第三項即為商標審查中,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在先的商標所有人進行“雙向通知”的制度。
綜上所述,基于商標私權自治的原則,審查員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駁回商標注冊的申請;但是,為了節省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的檢索成本,審查員仍然要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這樣,“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與“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申辯”制度結合,將使整個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配套制度得到全面優化。
注釋:
[1]參見美國1988年《商標法》第12條“公告;駁回注冊的程序;依先前法案注冊的商標的重新公告”的(b)款。
[2]參見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37條第3款和第4款。
[3]參見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的審查”、第38條“對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審查”。
[4]參見日本1996年《商標法》第15條之二“駁回理由的通知”。
[5]參見《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7條。
[6]參見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第33條。
[7]參見《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
[8]參見《丹麥商標法》第20條。
(英文):
申請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標:是 否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類別:
變更前名義:
變更前地址:
申請人章戳(簽字): 組織章戳:
人簽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
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
3、收費標準:變更費500元。
4、共有商標申請變更,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同時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權變更。代表人發生變更,填寫“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義變更填寫變更申請書附頁。
5、共有商標申請變更,在“是否共有商標”一欄選擇“是”。
6、僅申請變更名義的,不需要填寫變更前地址;僅申請變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寫變更前名義。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已注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現擬以____商標,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____類的下列商品,申請注冊。
────┬────┬────┬───────────────────
││││技術標準│
│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國家│部頒│行業│自定│
├────┼────┼────┼────┼────┼────┼────┤
││││││││
││││││││
├────┼────┼────┼────┼────┼────┼────┤
││││││││
├────┼────┼────┼────┼────┼────┼────┤
││││││││
────┴────┴────┴────┴────┴────┴────
申請人: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
附送:
──────────────────┬───────────────
││申請費元。│
│商標圖樣十張(指定顏色的,送著色圖樣│注冊費元。│
│和黑白墨稿一張)。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費│
││用收訖專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月日
格式二商標注冊申請書
申請日期___________
申請編號___________類別____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
申請人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章戳)
電話號碼______年月日
經濟性質______商標規費:
郵政編碼
證件名稱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
人:______
地址:______
(章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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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種類:__________│
│(將一張商標圖樣貼在格內,另附十分圖樣│
│商標設計說明:________│
│,指定顏色的附著色圖樣十份和黑白墨稿一│
│份)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請:______│
│在其它哪類上已│
│注冊了相同商標:_______│
│商標是否指定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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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______同時在哪些類提出申請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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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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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
商標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區別商品來源的獨特標識。商標由文字、圖形或者它們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特征以便于識別。商標標志著商品的來源,表明該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體現著商品的穩定的質量水平和商品的信譽,具有宣傳、推銷商品的作用,有利于開辟和鞏固市場,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上述兩種表格,是申請人注冊商標時應當填寫的。格式一為商品商標,格式二為服務商標。
(1)商標注冊程序包括:
①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注冊商標變更注冊、商標續展注冊的,應提交《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書》、《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地址申請書》、《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②審查。包括:a.形式審查。即關于商標申請人申請權、文件是否齊備等事項的審查。b.實質審查。即關于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商標法禁止或是否與在先已注冊的、初步審定的商標相沖突而進行的審查。c.初步審定。經形式審查、實質審查通過后,作出合乎商標法的判定,給予初步審定編號,建立審查檢索卡片,將有關材料存檔。
③公告。將初步審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刊登在國家發行的專門刊物(商標公告)上,公布于世,接受公眾監督,征求公眾對初步審定商標的異議以及利害關系人對商標的爭議。
④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審查,認為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注冊的,由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或其人,即為駁回申請。
⑤駁回商標的復審。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內申請復審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此進行重新審查。經審查后,評審委員會認為該項申請應予審定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并予公告;認為仍應駁回的,要作出駁回決定。兩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⑥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異議人的異議書和申請人的陳述書,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⑦終局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服商標局駁回和異議裁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對不滿1年的新注冊商標發生的爭議申請,對不服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行政處理的復審申請,作出的決定、裁定,是終局決定,商標局必須執行,當事人不得上訴。
⑧核準注冊。對合乎商標法規定,經初步審定,異議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裁定為不能成立的,由商標局在商標注冊簿上登記,刊登公告并發給商標注冊證。
(2)商標注冊申請書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的法律文件。辦理商標注冊應注意的問題有:
①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和申請條件。注冊商標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或者是《商標法》第9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必須具備以下4個條件: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不能違反禁用條款,不能使用《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禁用文字、圖形;商標不得混同。凡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論其構成的文字或圖形,如發現其與已注冊商標和申請在先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則不能取得商標注冊;按照商品類別提出申請。商品分類表是劃分商品類別和進行商標注冊管理的重要依據。過去,我國根據商品用途、性能、原料、生產、銷售等條件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共分8類。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的擴大,該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1988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通知》,決定從1988年11月1日起,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該表共包括商品和服務兩項42類。
香港榮華申請注冊“雙黃蓮蓉"、”雙黃白蓮蓉"圖片及文字商標,在廣州引起軒然大波。省商業聯合會、省食品行業協會和省烹飪協會就該案特別成立了“維權工作小組",并由維權工作小組負責本案的全部維權工作。維權工作小組分別于3月1日和7日向參會企業發出辦理授權委托和提交證據材料的通知,并于 3月7日起與省商業聯合會維權委員會律師親自到蓮香樓、陶陶居等老字號食品企業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到企業調查取證及企業郵寄材料,他們共收集到16家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據200余份,其中有效證據近百份。
(20xx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
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機構信用檔案。商標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機構中從事商標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機構商標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渡虡俗宰C》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1)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1)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_________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_________件商標,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標注冊所需要的文件、證件,并保證提供文件、證件的真實、有效、合法性,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商標注冊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會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商標注冊、設計、制作等事項,因注冊材料被核駁或需刪改的,領取《商標注冊證書》的時限順延;
3.乙方責任:
(1)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甲方委托商標注冊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護知悉的商業秘密;
(2)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商標注冊材料齊備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商標局受理,_________個月內下受理通知書,_________個月內完成商標注冊業務;
(3)如甲方提供虛假材料的,乙方有權利終止商標注冊業務,依約所收的預付金不予退還。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費用(幣種:人民幣):
1.商標注冊申報費: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2.查詢費:
中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英文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圖形查詢:_________元/標/類、十項;
3.注冊商標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標注冊規費和費合計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依法簽定,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遵守,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擅自更改、終止合同,業務完成后本協議自動無效;
2.合同履行期間,如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動解除。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委托書》)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委托書
我/我廠_________是_________國籍、依_________國法律組成,現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標如下“√”事宜。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申請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變更商標人申請
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
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注銷申請
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
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
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評審事宜
其他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