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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2 15: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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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論文

篇(1)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1]周慶.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5,(02)

篇(2)

目前,我國在災害緊急救助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缺乏政府各部門之間在應急方面的組織協調機制;二是缺乏專業緊急救助人員和應急方面的訓練,對緊急事件反應較遲鈍,快速處理能力不強,缺乏針對處理緊急事件的研究;三是緊急救助所需的裝備、技術和物資支持系統能力不足;四是社會的警覺性較差,公眾缺乏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存在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以規范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緊急狀態下的責任和行為。因此,要提高我國的災害緊急救助能力,就必須盡快制定災害緊急救助方面的法規。

災害緊急救助法規在救災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保障災民能夠及時地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憲法賦予了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廣泛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具體化,憲法中原則性的規定就容易流于形式。二是有利于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法規,規定政府、組織和公民在緊急狀態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應當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從而確保緊急救助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緊急救助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資金、物資救助和精神慰籍,使災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心理上有安全感,以利于社會安定。四是有利于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通過救災法規,比較規范地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簡單再生產,通過保護生產力而達到發展生產力的目的。五是有利于鞏固救災工作改革成果。多年來,民政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這些改革的成果應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制定災害緊急救助法規,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在災害緊急救助方面的問題。一是規范政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相關責任。緊急救助工作涉及面廣、時間要求急,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應以法律形式確定政府建立緊急救助協調機構,規定社會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有效的社會支持體系,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為災民及時提供必要的服務。規范慈善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參與緊急救助活動。二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人員、資金和物資保障。堅持專業隊伍建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地震、衛生、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專門的災害緊急救助隊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減災意識和救護能力;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建立災害緊急救助基金,強化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增強緊急救助的資金保障能力,克服目前有些地方救災預算出現的“列而不支”或“列而少支”的現象;對災害緊急救助物資的儲備、使用等作出規定,確保緊急救助所需物資的供應。三是規范查災、計災和報災辦法,頒布科學的災害等級標準,按受災程度準確劃分特大災、大災、中小災等。同時,嚴格報災程序,對突發性的、特大的災情,要隨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克服有的地方為了多要資金而多報災,有的地方為了出政績而報喜不報憂等現象。四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工作手段,配備災害緊急救助所必需的有關裝備,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建立災害管理系統和救災輔助決策支持系統,制定災害評估、統計、緊急救援辦法,探索災情科學預報、評估、合理分配救災款物的新途徑,提高災害緊急救助的科學化管理水平。五是規范災情信息程序。在當前信息傳播速度極快的情況下,要建立救災部門和新聞媒體在緊急救助時期的信息聯系制度,在必要的情況下,召開新聞會,及時向新聞界提供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糾正社會上有關災害的謠言,穩定災區人心,樹立政府形象。六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的獎勵、懲罰機制。對在災害緊急救助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并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處罰。

篇(3)

(一)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需要遵守的原則

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的同時應該保證符合生態文明的建設理念,其主要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生態優先,其定義是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保證生態利益高于經濟利益。這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其強調保護環境的必要性。通過這個原則可以實現人類和自然的和諧相處,保證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能使環境得到保護。[5]其指出當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之間出現“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局面時,要首先考慮環境保護,不能只顧著發展經濟而忽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第二個原則是不得惡化,其定義是各個地區的環境的質量不能低于該地區環境保護法律所規定的質量水平。達標原則一直是我國環境法的一條重要原則,而不得惡化原則是和環境保護法以及生態文明的建設理念相符合的。環境保護法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與保護生態環境,要保證良好的自然環境得以保持,不好的環境必須改善。第三個原則是生態民主,其定義是社會公民有參與制定環境保護政策以及監督立法實施進程的權利,當其這些權利受到損害危害時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生態民主原則深化了公民的參與度,其強調了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參與生態文明的建設。生態民主原則的存在滿足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其保證了生態文明的建設。第四個原則是共同責任,其定義是對于那些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污染環境的人或者企業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這種原則完善了對損害者的處罰制度。共同責任原則的確立促進了生態文明的建設。

(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的組成

生態文明的建設需要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必須以生態文明的建設理念以及生態系統的發展規律為基礎。因此,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的組成應該包括以下七個部分:生態文明建設基本法、自然資源保護法、污染治理法、能源法、生態保護法、氣候變化法以及專項環境管理制度法。這些法律共同構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

(三)構建基本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制度

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體系的構建基礎是已經形成而且相互之間有聯系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而這些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一種是預防性法律制度,其的作用主要是保護環境不被破壞以及對破壞后的治理。第二種是管控性法律制度,其的應用范圍主要是對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系統破壞的管理與控制。第三種是救濟性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對已經遭到破壞的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系統的救濟。

篇(4)

1.DSU第3.2條

WTO法律體系中,約束相關條約法律解釋的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諒解》第3.2條規定:

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見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8]

上述規定闡明了對WTO協定進行法律解釋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原則;第二,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第三,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

1.1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原則

爭端解決體制的目的,是為了給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這意味著一個協定義務,各成員對義務的適用應當具有一定的統一性。因此,當某具體協定條款出現兩種或多種不同解釋,在不違反條約解釋其它原則的基礎上,有利于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的解釋適用。

1.2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

《諒解》規定,WTO體制的功能之一,是“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9]而在對WTO條款規定義務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實現保護成員權利和義務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釋必須滿足正當程序的要求。事實上,國際義務的適用必須滿足正當程序要求是一個早已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慣例。因此可以認為,上述“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1.3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

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則要求在對WTO協定條款進行解釋時遵循以下三個原則:(1)避免造成條款濫用的解釋原則;(2)特別規定優先一般規定適用原則;(3)例外規定從嚴解釋規則。

1.3.1解釋避免條款濫用原則

WTO多邊貿易體制采取“一攬子協定”原則。這就意味著很多的協定是各方妥協的產物,因此,往往出現協定用語不夠嚴密,有時甚至會過于松散,使得條約的濫用成為可能。因此,當某具體協定條款出現兩種或多種不同的解釋的時候,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盡量避免采用可能導致條款規定遭到濫用的解釋。當解釋必然使條款遭到濫用時,則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不采用這樣的解釋,除非該條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釋。

1.3.2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

WTO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因此,條款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諒解》關于解釋條約義務不得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當條款之間相互沖突時,應當遵循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10]。事實上,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也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1.3.3例外規定從嚴解釋原則

解釋條約義務不得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包含著另一個重要的條約解釋原則——例外規定從嚴解釋原則。這是因為所謂例外規定,是在一個義務的適用范圍之內,規定對該義務一個小范圍的不適用,因此,只有對小范圍不適用的情況進行從嚴解釋,才能保證其適用不會超越其所規定的適用范圍。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上訴機構關于第3.2條第一句話和第二句話之間關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結論。上訴機構裁定:

第一句話針對的,是以對同類產品提供保護為目的的保護性措施,而第二句話針對的,是比第一句話產品范圍更廣、獨立而不同的保護性措施。因此,我們同意專家組的觀點:從嚴解釋第一句話的含義,以保證不譴責其嚴格條款所無意譴責的措施。由此,我們同意專家組關于從嚴解釋第一句話中“同類產品”含義的觀點。[11]

至于從嚴的程度,上訴機構指出,需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

DSU第3.2條明確規定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WTO協定的現有規定。WTO上訴機構在美國-汽油標準案[12]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因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的規定,成為解釋WTO協定條款的法律依據。[1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14],由此確定了WTO協定條款解釋的以下三個基本原則:第一,善意解釋原則;第二,用語解釋原則;第三,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

2.1條約的善意解釋原則

條約的善意解釋原則要求在對一個具體條約義務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考慮解釋后的協定保持整體的和諧性,不會出現于理不通的情況。在具體實踐中,要依靠這個原則來對協定條款進行解釋的情形并不時常發生。但是,當一個協定,其條約用語過于松散,出現諸多含糊不清之處,尤其是諸多關鍵法律術語缺乏明確定義時,善意解釋原則是保證條約得到公平解釋一個重要的原則。

2.2用語解釋原則

條約的用語解釋原則要求對條款的解釋以條約用語為基礎。按照這個原則對條約條款進行的法律解釋,應當是在條款用語通常含義的基礎之上,考慮條款的上下文含義,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和宗旨。[15]而條約簽訂歷史只有在用語解釋仍然不能清楚解釋條款規定含義的情況下作為參考適用。[16]

WTO上訴機構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明確指出:

《維也納公約》規定條約用語是對條款進行法律解釋的基礎。因此,對條約進行的法律解釋必須首先建立在條約用語的基礎之上。[17]

……

對第3條的理解必須按照其上下文并參照《WTO協定》的總體目標與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義。因此,條款的實際措辭是解釋條款含義的依據,這樣的解釋必須使所有用語都具有有效的含義。適當的條款解釋首先是用語解釋。[18]

2.3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

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要求對條款的解釋賦予條款所有的規定內容以意義。當對某一條款用語進行解釋出現兩個不同的結果時,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要求選擇賦予條款所有規定以意義的那一個解釋。[19]

上訴機構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裁定:

第31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作者注)關于條約解釋的一般原則衍生出來關于條約解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我們在美國—精練與常規汽油標準”一案中指出:“《維也納公約》關于條約解釋的‘一般原則’所衍生出來的原則之一即是條約解釋必須賦予條約所有規定以意義。釋意者不得隨意解釋以導致條約整條、整款在內容上重復或變得無效”[20]。

在阿根廷—對進口鞋類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簡稱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訴機構同樣裁定:

一個條約解釋者必須以一種和諧、賦予所有條文以含義的方式來解讀條約所有的可適用條款。因此,對這個“權利與紀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進行的適當

的解讀必須是賦予這兩個具有同等效力的協定(此處的兩協定指GATT1994第19條與WTO《保障措施協定》。作者注。)的所有相關條款以含義。[21]

3.WTO司法實踐

WTO上訴機構在WTO日本酒精稅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納的專家組報告“是GATT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專家組借鑒。它們在WTO成員中起著預測法律在案件中的應用的作用,因此,任何與之相關的爭議都應對其加以考慮。”[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很多現實中指導WTO協定條款法律解釋的原則,其中之一即為WTO協定條款的相互適用原則。

3.1美國棉紗案

2001年美國—對巴基斯坦棉紗采取的過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簡稱美國棉紗案)[23]案件其中的一個爭議焦點即為WTO《保障措施協定》(SGA)第3條關于調查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根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第6條實施的過渡性保障措施這個問題。在該案的審理中,上訴機構首先根據DSU第11條[24]以及SGA第3條[25]關于調查的規定,確定專家組對根據SGA實施的保障措施進行審查時的審議標準:

專家組必須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了評估;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了評估,并審查主管機關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所作的解釋是否適當;審查主管機關的上述解釋是否全面闡述了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并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了回應。但是,專家組不可對證據進行重審,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觀點代替主管機關的觀點。[26]

上訴機構隨后指出,雖然ATC第6條過渡性保障措施條款既沒有關于主管調查部門的規定,也沒有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但上述審議標準照樣對ATC項下實施的保障措施適用。[27]這個裁定事實上意味著SGA第3條關于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的規定對ACT項下實施的保障措施適用。因為無論成員指定那個政府部門作為ATC項下過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機關,也無論這個主管機關按照怎樣的程序進行調查,專家組都要審查其調查:

是否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了評估;是否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了評估;是否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做出了適當的解釋;其解釋是否全面闡述了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以及調查是否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了回應。

由此確定了主管機關的審查義務為:

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評估;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做出適當的解釋;在所做解釋中全面闡述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并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回應。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對進口鞋類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簡稱阿根廷鞋案)[28]案件報告中,上訴機構裁定:

GATT1994與《保障措施協定》都是《WTO協定》附件1A中的《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因而二者同屬《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因此,GATT1994第19條與《保障措施協定》條款都是《WTO協定》的條款。它們作為該條約的一部分同時生效。它們平等適用并對所有成員具有平等約束力。同時,由于這些規定都是關于同一個問題,即成員實施的保障措施問題,因此,專家組關于“將GATT1994第19條與《保障措施協定》當作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解讀并將它們所規定的權利與紀律相互聯系起來加以考慮更為合理”的認定是正確的。[29]超級秘書網

本案中,根據上述結論,上訴機構裁定,GATT1994第19條“不可預見的發展”的要求對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適用。

同理,在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以確定其正確運用時,將《報告書》第242段、《議定書》第16條以及WTO《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權利與紀律相互聯系起來加以考慮”也應該“更為合理”。

[1]具體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的規定。參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頁。

篇(5)

大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解決農民工勞動工資、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障問題,取得了很好效果。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與社會保障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是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問題,必須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和諧大連建設的現實需要出發,高度重視、妥善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與社會保障問題,加快構建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創新工作機制推進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近年來,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認真貫徹落實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會同各有關部門,努力創新工作機制,不斷探索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的突出問題。

一是從規范外來施工隊伍和外來勞務人員治理入手,探索農民工安全保障新模式。我們針對新時期企業勞務合作關系、生產組織方式的新變化,安全生產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保障農民工安全的方法和途徑。一方面是政府出臺政策規章,規范勞務派遣、外來務工人員安全治理,從宏觀上、制度上為農民工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從前置條件入手,嚴把安全準入關。實行勞務公司、外協隊伍審查、備案制度,對勞務公司、外協隊伍的企業資質、人員安全資格與培訓,以及繳納工傷保險情況等進行審查備案。同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保障農民工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權益。非凡是針對一些大型裝備制造、修造船等企業使用農民工比例較高的實際,采取強化外來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核、人員安全培訓,建立與項目承包額掛鉤的安全業績考核機制,實行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等措施,不斷完善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

二是建立完善農民工培訓考核機制,大規模、全方位實施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工程。一方面,從普及安全基礎知識入手,抓好農民工日常宣傳教育工作。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治理局組織編輯出版了《安全常識讀本》,采用通俗的語言、有趣的漫畫、生動的事故案例,讓農民工把握最基本的安全常識和操作規程;另一方面,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集中教育培訓工作,力爭用3年時間,全市90%以上農民工接受正規安全培訓,到2010年,初步形成一個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農民工安全培訓體系和培訓機制,預計到今年年底農民工培訓率將達到30%。在不斷擴大農民工培訓覆蓋面的同時,我們將逐步實行限制錄用制度,強制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進行培訓。計劃到2008年上半年,高危行業農民工必須持有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簽發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到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業農民工必須持證上崗。為確保這一強制性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發現未經培訓上崗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強制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

三是推動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機制,全力維護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與勞動安全衛生息息相關,社會保障是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系統的重要支撐。目前大連市陸續制定出臺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按照這一辦法,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更加方便,待遇支付更加靈活,在外地注冊、大連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可在大連市參保,因工傷亡或致殘的農民工,可自主選擇一次性和定期待遇支付方式等,既方便了農民工參保,又盡可能地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同時,勞動保障部門大力實施“平安計劃”,確定用3年時間,把來連務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的總體目標。目前,通過積極努力,全市共有22萬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占全市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農民工的60%以上,遠遠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的同時,大連市各級工會組織高度重視,針對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保護熱點問題,全力構建農民工維權體系。大連市總工會通過組織推行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和傷亡補償接待制度,采取設立農民工維權窗口,開展包括送安全在內的“五送”系列活動等有效措施,有效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

從深層次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問題

通過強化政策引導、制度落實、加強監管等有效措施,探索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保障問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制約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的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假如長期以來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體制不打破,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法制不完善,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缺失的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必須不斷通過改革發展的途徑,采取綜合措施,系統解決這一問題。

1.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確保農民工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在內的各項權益的完整性。積極推動勞動就業制度、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三項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實行適合農民工特點,符合國情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辦法,完善全國社會保險網絡和機制,盡快實行城鄉一體的全國社會養老保險“一卡通”制度,使其更好地適應農民工正常流動的需要。要按照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的部署,積極探索構建繳費低、廣覆蓋、可轉移、能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新模式,為保障大連市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篇(6)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互聯網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可是電子公文畢竟是近年來才開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考慮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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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軍民融合特征要求加強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系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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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篇(9)

關鍵詞:民辦教育 民辦學校 法律問題 發展

2010年,國務院根據黨的十七大關于“優先發展教育,建立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部署”,制定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劃綱要》的頒布實施為民辦教育的進一步發展無疑創造了新的機遇。然而,我國民辦教育在發展的過程中仍面臨不少的法律難題與發展瓶頸。未解決好這些法律問題,會使得我國民辦教育仍然裹足不前。為了保障民辦教育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對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

一、民辦學校的定性問題

我國的民辦學校在民政部門登記時的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樣一來,民辦學校既不是事業單位,又不是企業,法律上給其的定位非常模糊。而我國公辦學校則明確地被定位為“事業單位”,使得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首先在法律地位上就產生了差別,不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明確民辦學校的事業單位的性質。民辦學校本應是事業單位性質的機構,民辦學校與企業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民辦學校具有公益性,民辦學校所從事的是教書育人的公益性的活動,并且向社會輸出社會需要的勞動力人才,與企業的營利性與產出的私有性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故把民辦學校定位為企業是不合適的。將民辦學校法人類型應定位為“民辦事業單位”。可以很好的界定民辦學校的性質,并實現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這樣一來,很多使民辦教育的發展裹足不前的問題都可迎刃而解了。

二、民辦學校是否營利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1997年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第1款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法律上把民辦教育定位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可是,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民辦學校都打著“非營利性“的招牌,實則在營利,法律的規定形同虛設。因為,不營利是不可能的。國家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有限,不營利難道要讓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去喝西北風嗎?所以說,只有在營利性與公益性之間找到一個切入點、平衡點,以公益性為準則,以營利性為補充,兼顧雙方面利益方能解決這個問題。

筆者以為,我們可以對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同時,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的支持力度。我國在法律上把民辦教育定位為非營利性的機構,但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一“硬性”條件也有所放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個規定意味著對民辦教育的營利性不再絕對的禁止了。同時,在《規劃綱要》中有關“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規定為我國民辦學校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分類管理奠定了基礎。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私立學校的辦學經驗,允許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并存,但實行分類管理的模式。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企業經營的方式實行自主經營,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公益組織的運作方式實施,而且,對于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要給予類似于公辦教育的政策扶持、財政援助、給予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社會地位等等。

三、民辦學校的師資問題

民辦學校的教師得不到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社會待遇,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所以,大量的民辦教師資源流失,民辦學校的師資力量成為了一大難解之題。

筆者認為,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教師應該一視同仁,并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的保險制度。法律應該給予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相同的法律地位,社會各界也應該對他們一視同仁。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完善好民辦學校教師的社會保險制度,真正使他們得到應有的政策保障、人身保障,穩住民辦學校的師資力量。

四、民辦教育的外部競爭環境問題

首先,國家在法律定位上就給予了民辦教育不公平的待遇,民辦教育得不到國家相關政策的扶持,只能自尋出路,要么咬牙堅持,要么自生自滅。此外,社會中不乏對民辦教育的歧視態度,特別是在高等教育階段,認為民辦學校招納的學生都是被公辦學校淘汰的學生,民辦學校的社會地位驟然下降,斷無法與公辦學校相抗衡。

筆者以為,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扶持,民辦教育自身也應發揮辦學靈活性優勢,努力改善競爭環境。《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給民辦教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可操作性的平臺。《規劃綱要》進一步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健全公共政策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等等。同時,針對社會中對民辦教育的歧視觀念,《規劃綱要》中提出“理清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相信有了政府相關政策的扶持,民辦教育定能更好更快的發展。與此同時,民辦教育自身也應創新辦學模式,打造屬于自己的優勢品牌,變不利環境為有利,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胡衛,董圣足.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的回顧與展望[J].教育發展研究,2011,(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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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互聯網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可是電子公文畢竟是近年來才開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篇(11)

一、前言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聚集的國家。共有56個少數民族自治區,26個少數民族自治州,少數民族大部分分布地處偏遠山區、牧區以及高寒地區。這就為鄉村旅游的發展提供了其賴以存在的基本物質基礎,即范圍廣闊的農村,而其原始秀美的自然環境、傳統的農耕文明、自然與歷史遺存相結合的農業和農村景觀以及淳樸厚重的民族風情的存在,又進一步為鄉村旅游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所以,一方面少數民族地區在經濟、社會等諸多領域存在著較大的劣勢,但另一方面,其在開發鄉村旅游方面卻是具有顯著優勢,而如何把這種潛在優勢轉變咸現實的經濟優勢和市場優勢,是我國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首先分析民族地區旅游開發的制約因素,在此基礎上借鑒漢族地區發展鄉村旅游的經驗,提出了民族地區鄉村旅游發展模式及保障措施。

二、民族地區鄉村旅游開發的制約因素

1.經濟發展水平滯后。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由于受到技術落后、資金緊缺、人才奇缺的情況下,旅游業的發展所要求的服務檔次、接待規模以及施標準很難達預期的標準,旅游業運作過程卜分艱難。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滯后的條件下,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發展面臨如下問題:旅游開發所需資金不足,接待能力和開發規模有限;當地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體系不健全,旅游業產品供應不足,市場經濟發展落后;旅游基礎設施投入不足導致配套接待設施條件難以達到規定標準;民族地區自我積累能力不足,人均收入水平低下導致商品流通滯后;教育培訓嚴重缺乏,導致旅游人才缺U較大,旅游接待和服務的質量難以向國際標準看齊;旅游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政策依賴性強。少數民族地區的旅游開發過程中,政府起到了主導的作用。無論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還是旅游產品的對外宣傳等-系列工作,都需要政府來主導參與。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發展迅猛,對地方經濟增長起到了很大推動作用。因此旅游業才被很多地方政府列為優先扶持產業或主導產業。為了盡快開發民族地區經濟,當地政府制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參與旅游開發經營,以出讓土地、景點等資源和各類優惠政策作為對外引資的條件,而對當地少數民族具名的補償主要采用核算的土地出讓金的形式的方式,同時也忽視了當地少數民族居民自身發展能力的培養。

3.鄉村旅游內需不足。目前我國比較成熟而且市場效益較好的一種旅游發展模式是利用大都市客源優勢發展鄉村旅游,主要是考慮可以充分利用了都市郊區相對城市良好的獨特的人文環境、自然生態環境和和便利的交通條件。一般學者認為,鄉村旅游目的地的位置應以旅游者自駕車大約l小時能到達的范圍為準,那么這種距離是最優的,比較適宜采取城鄉互動的旅游開發模式。但少數民族地區大多處于偏遠的山區,城市化水平比較低,依托周邊大中城市的龐大旅游市場開發鄉村旅游不具備條件,缺乏有力的市場支撐。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少數民族地區鄉村旅游發展的內需不足,難以吸引足夠的外地游客。而少數民族地區往往具有較多的較高級別的風景旅游區和流量相對集中(向游客,依托景區發展鄉村旅游具有一定的優勢,即使沒有景區的支撐,少數民族地區也可以依托原始秀美的自然環境、傳統的農耕文明、自然與歷史遺存相結合的農業和農村景觀、靠邊疆(或邊區)的特殊區位以及淳樸厚重的民族風情,開發特色鄉村旅游,形成相對獨立的鄉村旅游區,吸引游客。

4.出游成本高。從地理位置上看,城市居民旅游和休閑出游目的地隨著與大中城市距離增加而逐步衰減,大部分的出游目的地市場集中于距大中城市500公里以內的范圍。而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大多處于牧區、邊疆和高寒山區,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不便,難以進入。這是自然條件形成的。而且從歷史上來考證,幾個世紀以來,中國境內各民族很少進行遷徙,除了因擴張和征戰而進行遷徙從而與漢民族發生融合的部分少數民族,這是這種自然文化特征,從而形成了較為封閉的地理人文環境。所以少數民族地區遠離中心城市,加上交通和通訊不便,游客出游成本相對較高。

三、民族地區鄉村旅游的開發創新模式

1.產業鏈本地化。根據乘數理論,旅游目的地旅游業乘數效應大小決定了區域旅游產業鏈的發育程度。產業鏈越長,則旅游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關聯度也越大,旅游業通過產業關聯能帶動更多的部門,從而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反之,則旅游業對當地經濟的影響就比較小。所以,以旅游業作為龍頭產業,優化配置上下游產業,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在本地生產和銷售產品,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最大限度地使旅游收益留在本地,有效安置當地居民的就業,是提高旅游效益的重要手段。在鄉村旅游開發的時候,最大化當地群眾的利益是第一原則,只有遵循這一原則,將旅游開發與當地居民的利益作為共同體,才能為當地居民所接受。所以,只有實施鄉村旅游產業鏈的本土化戰略,才能有效地帶動當地鄉村經濟的發展,并最大化當地群眾的利益。

2.經營者共生化。經營者共生化模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分工共生模式,在該模式中,本地經營者和外來經營者同時提供不同類別相等級的旅游產品吸引不同(阿旅游市場,他們之間相互競爭,相互依存,避免了同質化的惡性競爭,共同推動民族地區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另一種是合作共生模式,本地經營者和外來經營者合資合作開發鄉村旅游,利益共享,比如天龍堡的合作模式。廣西上林縣新東村是實施“經營者共生化”模式的典型代表。上林縣新東村開發鄉村旅游的成功的關鍵在于很好地處理了外來者合本地業戶的關系一以互補代替競爭。新東村的“鵝和鴨農莊”的投資者是外來戶,其目標市場是在廣西的中高檔次入者。“鵝和鴨農莊”占地二干多畝,是廣西富有特色的名勝農莊休閑處,它的“鵝和鴨”取名來自英國著名的“鵝和鴨”酒吧,其投資者融合了迪斯尼風格和中國蘇州園藝以及廣西為代表的南方風格,是高檔鄉村俱樂部的雛形。該農莊里有迷你高爾夫球場、跑馬場、卡丁車場、游泳池、彩彈射擊場、射箭場、沙灘排球場、棒球發射場,以及兒童游戲的蹦蹦床、攀巖、滑梯等游樂設施,還將建成保齡球館、壁球館、兒童樂園館。由于“鵝和鴨農莊”的成功經營,提高了新東村的知名度和吸引力,給新東村帶來了滾滾客流,特別是“鵝和鴨農莊”開展大型活動時,當超過農莊的接待能力時,很多客人被分流到新東村當地民俗戶進行接待。“經營者共生化”是一種本地業主和外來者互惠雙贏的安排。

四、民族地區鄉村旅游開發的保障平臺建設

1.健全政府管理機制。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政府采取有效的行政、經濟、法律等相配套的宏觀調整、監督、指導和管理手段和方法,鄉村旅游地政府要明確各自的工作責任,把鄉村旅游的管理納入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切實有效制定出鄉村旅游相關管理制度或條例,在規劃審批、安全管理、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等方面進行規范、監督,引導其逐步走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雖然在內部,鄉村旅游是由一家一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但從游客市場和社會的角度來看,鄉村旅游地是一個有機整體,具有全局利益和整體形象。這就需要當地政府和職能管理部門西歐那個廣大游客的利益、當地經營戶的利益出發,合理規劃,積極引導,制定相關法令法規,使鄉村旅游的運作向法制化、規范化健康發展。同時還可以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如成立鄉村旅游協會等,保護鄉村旅游資源,避免旅游資源遭受生態環境和景觀開發性的破壞。

2.強化服務規范。要提高鄉村旅游接待的整體服務水平,就必須強化旅游服務意識,提高相關人員的整體素質。首先加強對旅游知識的培訓。旅游從業人員的知識儲備反映了當地旅游接待的征途服務水平。增強旅游知識培訓,有利于旅游從業人員更好地了解當前旅游業發展的形勢和趨勢,有利于與游客進行直接交流。二是加強對服務規范的培訓。鄉村旅游能與其他類型的旅游產業向區隔的原岡在于它以“特色”吸引人,但這種特色的前提條件是規范服務:因為沒有標準化和規范化的服務,特色也就不復存在。目前鄉村旅游市場上存在諸多不規范的現象,各地政府部門要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強化這方面的培訓,以規范的服務來引導和促進鄉村旅游的發展。三是強化經營知識的培訓。可以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組織從業人員外出學習、考察,擴大他們的視野,另一方面聘請有經驗的專家加強對全體農民的旅游經營知識的培訓,促進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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