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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領域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1 16: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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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領域論文

篇(1)

美飾象征結構是表還是本,這是認識理解早期中國藝術德性觀念形式觀念演化的根本。本文將著重從如下立論給予闡述:藝術結構是藝術生長乃至文化生長的根本。藝術結構作為一個歷史性概念,在早期藝術蛻變時期,其特殊的表現是“美飾象征”的構成,呈現與轉化。這種“美飾象征”意識在其功能不斷發生變化時也促生了藝術審美底蘊與整個結構機制的轉換。因此,從美飾象征角度探討這種早期藝術結構機制的轉化特點,應具有理論上重要的拓新意義。

一、巫文化美飾變奏

巫文化以自然為對象施行溝通人、鬼、神的功效。自然物之于巫術,啟發人從中獲得某種神靈啟示的憑借,因此巫文化以對自然物的能動美飾為最多。在這種巫文化的能動美飾結構與自然物固有的美飾結構之間,神靈充當著協調者的角色。由于神靈本身是觀念化的,從而它能從與自然物形相不相符方面提供某種意念、憧憬、夢幻和臉想,來使民眾感覺到物化的神靈。對于民眾而言,則是對物的敏銳感受與對神靈的覺知呈正比結合,愈是感性鮮明的自然物。愈韶強化人對神靈的某種敬畏感。于是,內在的矛盾漸漸從這里產生,當不具鮮明感性之物給人的生存以或福或患的影響時,人們雖崇拜也愿其如己之所盼;而習見的色彩鮮艷之物.當它們并不能對人的生活產生有力影響時,人們就動用自己的意志對它的“表象”進行分解,結果就產生了由初民創造的、受神靈統御的美飾之物。這種新創的美飾之物自然把美飾功效看做根本的東西:愈是符合心愿的創造。當然也愈是能激發他們對神靈的特殊體驗與感受。

神靈統馭的美飾結構實質上包含三個方面的構成要素:一是自然實相;二是美化飾相;三是顯德虛相。這三種相,越在古樸階段越合抱為一;越到巫文化晚期越趨向分離。而其中之“實相”,即自然固有之相,會漸漸因附著在神靈(虛化的或粘實的)身上而具有可漂移功能,如光、形、色,怪狀、奇特之野力等。《山海經》有個神名叫昆吾,他的形飾為虎身、九尾、人臉、虎爪。過去多視此為圖騰標識,其實圖騰標識正是自然美飾的綜合之物。從美飾角度對神之昆吾加以分解,虎身之威風,九尾之瀟灑,人臉之平易與虎爪之有力……這些表相無不實現其隱喻功能,使得所飾之神真真切切成為超自然的奇異之神。

具備可漂移功能的美飾受神靈統馭,于是,當神靈在民眾觀念中變得越來越具有實體性時,便使神靈的超異能力外化為對象,“美飾”之相則隨神靈之變與人呈若即若離態勢。神靈的演化依循這樣的程序:1.萬物有靈—自然物依自身之形相而產生相應之神靈觀念。“萬物有靈論”表明諸神靈無明顯尊卑區分,此可稱為自然固有之“神”德;2.萬物擇神有靈—民眾漸漸發現自然禍福施于人并不相同,有的恩澤,有的造害,變幻無常難以捉摸。為此,他們選擇并推重某些天神,如“太陽”、“天”、“山”等等,認為萬物惟其具備天神屬性才有靈性,這又可稱為“天”德。“天神”是天德的美飾,如“昆吾”相傳就主管著天上的九個部落和一個苑圃。與“萬物有靈論”的“神”德相比,“天”德更顯得至高無上。說:“天之本質為道德,而其見于事物也,為秩序。故天神之下,有地抵;又有日月星辰山川林澤之神,降而至于貓虎之屬。皆統轄于上帝。據天神觀念所造的天人之靈。最初是萬物皆靈,而后是萬物因天而靈,現在則是人因秉有了“天德”而成為人間的天神,“天子”即是這種人間“天神”的美稱。此可稱為“天人”之德。史家以我國商代為主“天人”之德的時期,意味著德性觀念由天上正向人間過渡。如果前面對天神的美飾表明對萬物的一種希冀,現在則美飾轉化為象征。所謂“天”不外是人間某種觀念本體的外化。4.依照人的方式創造出的神靈。到了巫術晚期,初民在大量的祭祀活動中發現被外化的神靈只是某種僵硬的象征,毫無鮮活生命氣息,于是人們在天神之外盡量用人的方式來美飾、創造神:商代后期人神的祭祀占據重要位置,表明人的感性呈現借助舊式巫術典儀,被移置到天神身上而使之降為人神。同時鬼神亦為人神的變形。由畏天轉而畏人畏鬼,自然災害變故比之祖先功德不過“小巫”而已。先祖神靈若發怒縫怨則人間會降臨莫大的災難!對此則可稱為“人天”之德。雖然至此美飾人性成份的比例加重,但人類仍腳躇在陰履的暗夜,以異化的人性統馭著人的現實生存。人本意識覺醒的“神靈”。商周之際,雖然祭祀仍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日常生活的重大內容,但根本性質已發生了轉化,人本意識開始走向覺醒!《尚書?舜典》記述一則舞蹈:人們狂放縱情,邀神同歡:

帝曰:夔!名汝典樂。教宵子:直而溫,寬而果,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夔曰:予擊石扮石,百獸率舞。

這則巫事的“巫師”是一個管理音樂、舞蹈的“小官”,他“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禮”,體驗人與神相溝通的樂趣。“商人了媚神,真可謂彈精竭慮,無所不用其極”“商人尊神事鬼并非只是一種外在的形式,而是發自于內心,來自于民族最深厚、最熾熱的宗教情感”’,4_。固然尊神事鬼有其宗教感覺發展的局限,但宗教形式可以通過信仰讓渡人性蘊含二青銅藝術從商代的純祭祀功效到周代融合審美寄托,就反映了審美意識的覺醒。如紋飾圖騰方面,“在西周早期的青銅器紋飾中,出現了一種為殷商所未見的長垂角獸面紋。最具西周特征的紋飾是蝸體獸紋,形狀怪詭,想象奇特。殷商本是以玄鳥為圖騰的,但殷商的青銅器紋飾中,鳳凰的紋飾不算很多,最多的倒是西周初期。審美意識最集中地體現著人本意識,特別是在中國禮樂相通,樂教就是禮教,結果德性的審美象征就不時回復到其原位,在強化審美效力的同時,把更現實、深刻的人倫觀念浸潤到人的意識深處;《周禮?春宮?宗伯下》云:”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弟子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為樂祖,祭于著宗。樂德教國子,中、和、抵、庸、孝、友”這是一種向人開放樂教的觀念表達,它說明從事巫祭者,以后不一定為至尊王族,凡“有德”“有道”者都可以做巫師,而且只要做得好,死了一樣像神靈可受祭拜(樂祖)。這里人本意識的凸顯似乎借助著宗傳達出來,但“中、和、抵、庸、孝、友”這些熔鑄社會、個人意識于血緣情結的觀念,卻體現了把人的自在生命、情感,與人的現實位置聯系起來看待的意識,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與自我人本非常切近的觀念。在東方社會,一旦形成這樣的觀念,我們說它的倫理歸宿與審美境界就達到某種價值坐標的諧和。那崇高的祭樂,表達的不正是一種對崇高人德的向往嗎?

上述有關神靈、德性的演化,表明美飾在文化內涵的整個演變過程,始終都扮演一個基本角色:“飾相顯德”。無論這“德”為“神”德,抑或“天”德、“人”德,都要通過“美飾”助人悟解以獲得人倫境界的提升。而作為顯德之“飾”,它的符號特性,又略顯復雜,或為具實體性媒介的顯示(實相),或為游離實體的“物相”呈示(飾相),亦可成為純粹觀念喻說之象(虛相)……幾種復雜情形表明:符號功能的不單一,特別是符碼的呈相可漂移這一特點,為美飾的效用發揮提供了巨大的方便。語義符號學對此也稱贊不已,有的強調它的能指表象性,有的則認為表象的轉換其實正是“意指”的轉換,里面暗含著由文化規約賦予的結構效用。“它們系有限狀態的因素集合而成,這些因素又是以偶對方式構造并受某些組合規則制約,這些組合規則能夠生成這些成分的有定串和無定串,或有定鏈和無定鏈。這種觀點對說明美飾的藝術結構意味頗有益處,我們可據此理解:飾相顯德,表明既可作為獨立的能指成分充分施現其審美效用,又可在轉換中不斷移置所指,兩相結合則得以始終維系藝術之固有結構規律。從而,審美結構規律成為最基礎性的限定,它限定必然呈示的“有限的因素集合”,以審美規律的“偶對方式構造”、“顯相”,服務于“有定鏈和無定鏈”的崇“德”職能。

二、“風和夷樂”的功能性標識

商代父權、男權對人本意識的重視,還只是社會性的結構。藝術的美飾象征結構也與此相應,側重于以粗獷獰厲之美體現某種社會化的抽象觀念、因此,總體而言,商代的藝術結構水平是被動性的,不像周代以自主性的審美意識完成藝術結構之協調與整合。

但任何東西的生成都不是在“是其所是”時才得到生長的權利,相反,更多的情況是在“非其所是”時孕育了它的雛形。此即黑格爾所說“自為”乃通過“他在”向“自在”的返歸“本質的東西直接轉化為非本質的東西,反之亦然……力的交互作用就是發展了的否定。因此,透過商代的審美現象,我們就可以看到反映審美自覺的主體性端倪。以甲骨文為例,在占卜中凝聚了非常多的主體意愿_如《甲骨文合集》所收之14294版和14295版系兩種類同的風向記錄,其中涉及“西風”的用詞兩版相“顛倒”:一為“西方曰豐風曰彝”,一為“西方曰彝風曰豐”考古學家認為應以“西方日彝風曰豐”為準,另一種可能系誤刻,因為彝風即夷風,是和風之意它與“南風謂之凱風,東風謂之谷風,北風謂之涼風,西風謂之泰風”語序及“修飾”之意相通—和風送“泰”,萬物豐成、但筆者以為所謂筆誤說也不過后人的揣測,難免以今斷古的隔膜因為甲骨文這類卜測事皆依當時的祭拜心意而定。甲骨文是根據灼烤龜甲的紋理進行推測的,它帶有濃重的心理機動性,故不能全然如今天的筆記那樣來看心理、觀念的轉換很難有什么標準版本可言,所以無論龜甲所“顯”為何,當不存在“筆誤”一說。依此而論,則“西方曰豐風曰彝”大可考究。李圃《甲骨文選注》說:本段文字“為前期武丁時期刻辭。…記錄了古代東西南北四方神名和四方風神名,是我國四方的順序、四方名和四方風名稱的最早的文獻資料”初民對方位及風名如此稱謂,顯然是把主體的體驗、渴望熔鑄其中的緣故、“西風”曰“豐風”,說明秋季豐收的景況;“彝風”則是“相就命名”或“反向述辭”,把由西方或西風之“豐”所帶來的內在贊嘆轉化為歌詠式表述、語言學家馮?洪堡特這樣理解:“所謂的野蠻人可能比較接近這樣一種自然狀態,他們的語言恰恰處處顯示了大量超出需要、豐富多樣的表達詞并不是迫于需要和出于一定目的而萌生,而是自由自在地、自動地從胸中涌出的…語言結構的規律與自然界的規律相似,語言通過其結構激發人的最高級,最合乎人性的(menschlichste)力量投人活動,從而幫助了人深人認識自然界的形式特征”從西風的秋季豐收‘到萬物彝和、平泰的詠唱,不正反映了一種樸素而能動的主體審美意識嗎?在這種描述中,融合著判斷和價值,把本屬自然的東西,經過人的感知滲透又還給了自然,真可謂最純樸的“主體意識”的呈露!

篇(2)

通感這種積極修辭方式在修辭學領域已經被大家研究討論得比較深入和全面了。通感不僅能調動人們認識客觀事物的主觀性和積極性,使人們更好地多方面地感知事物,從而達到改造客觀世界的目的。同時,通感還能夠調動人們的聯想與想象,讓人們從不同角度感受美,全身心地沐浴在美的光輝里,得到美的陶冶,美的享受。運用通感,可以產生奇妙的美學效果。下面。我們著重從文學、音樂、美術、建筑、舞蹈等幾個方面來談一談通感的這種審美作用。

通感在文學作品中運用得相當普遍,作用也很大。它作為一種創作手法,可以塑造形象,創造意境,使形象豐滿有神,意境含蓄有味。由于通感多方面訴諸人的感覺,因此容易引起人們的共鳴,使人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如:

“等待著,等待著,

載著你遺體的靈車,

碾過我們的心………。”(李瑛《一月的哀思》)

和總理遺體告別時那種悲痛欲絕之情在機體覺上引起了強烈的反應,為我們所感知,但很難把它描述出來,現在用膚覺(碾過)來表達,這一感覺的移用,生動、形象地寫出了人們失去總理的悲痛心情,讀來不但富有詩意,含蓄有味,而且感染力很強,幾欲催人淚下,最易引起人們感情的共鳴。

“她松松的皺纈著,像拖著的裙幅;她滑滑的明亮著,像涂了‘明油’一般,有雞蛋清那樣軟,那樣嫩。”(朱自清《綠》)

這是寫溫州的梅雨潭。湖水微漾,光亮,潔凈,這些都是視覺可見的,可作者用“滑滑的”、“有雞蛋清那樣軟,那樣嫩”這樣出其不意的膚覺上的感受去形容,似乎有一種觸手可及的柔嫩感躍然紙上,頓時把讀者引入一種新的境界,使人充分感受到梅雨潭的明澈,可愛,如同親眼見到它的湖光瀲滟之色一樣。這樣寫新鮮感強,給人多方面的美感享受。同時,語言也優美傳神,生動形象。

通感的運用與作品的意境、情調是協調一致的,它使得作品更富有韻味、情致。如:

“微風過處,送來縷縷清香,仿佛遠處高樓上渺茫的歌聲似的。”(朱自清《荷塘月色》)

這句傳達出一個幽微淡雅的意境,它與整個作品的意境是一致的,讀之正如“東風徐來”、“幽花初開”,“高樓月上,短笛斜吹”給人以美感。假如寫“縷縷清香”仿佛遠處天邊隱隱的雷聲,雖然二者也可以找到一些相似點,但由于“隱隱雷聲”中包孕著“雄渾”與“悲壯”,“縷縷清香”里蘊含著“典雅”與“恬淡”,二者的意境不同,風格不同,只會使人啞然失笑。

我國自古以來的藝術作品都很重視意境的虛實相間。太虛則浮,太實則滯,只有虛實搭配,才能使語言富有感染力,作品氣韻生動。通感就是使虛實相間的一種好方法。通感首先對事物有具體的感覺,但它又不限于某一感覺,能調動人們的聯想與想象。因此,通感可以少勝多,留下大片空白,讓讀者用聯想與想象去補充。達到虛實相間、氣韻生動的藝術境界,給人以巨大的美的感染。如:

“綠楊煙外曉寒輕,紅杏枝頭春意鬧。”(宋祁《玉樓春》)

“紅杏”是視覺形象,“紅杏枝頭”這是春天的實景,但一個“鬧”字形成視聽通感,它不但寫出了紅杏的鮮紅耀目,開得熱烈,而且還激發了我們的聯想與想象,使我們仿佛看到了蝴蝶的翩翩飛舞,似乎聽見了蜜蜂的嗡嗡小唱……因此,王國維說:“著一‘鬧’字而境界全出。”(《人間詞話》)這一個“鬧”字,既是實寫,又是虛寫,虛實統一,將春天的蓬勃生機刻劃得淋漓盡致,生動形象。

通感在音樂別重要。在音樂創作中,音樂家總是力求把聽覺轉化為視覺,追求音樂的形象和色彩。如:在德彪西的《月光》中,我們感到了月夜的恬靜。幽邃的遠山,粼波潺的溪,清風和明月;而門德爾松的《春之歌》則把我們帶到綠色滿園的春天,山澗漫溢著春潮,生命在田野歡舞……欣賞音樂時,運用通感,展開想象的翅膀,隨著音樂而欣喜,而悲傷。正如巴金在《家》中描寫的“清脆的,婉轉的笛聲,好像在訴說美妙的故事。它從空中送到樓房里來,而且送到眾人的心里,使他們忘記了繁瑣的現實。每個人都有過一段美妙的夢景,這時候都被笛聲喚起了。于是,全沉默著,沉醉在回憶里,讓笛聲軟軟地在他們的耳邊飄蕩。”這樣,就使我們駕著通感的小舟,在音樂的海洋上漫游,能夠暢行無阻。我國古代伯牙鼓琴表現高山,鐘子期說:“巍巍乎若高山”,又彈奏流水,鐘子期則默然神會,說:“洋洋乎若流水。”鐘子期死后,伯牙終身不復鼓琴,以至傳為知音美談。鐘子期在欣賞琴聲時,就充分運用了聽覺與視覺的通感,由此可見,通感在音樂創作與欣賞中的作用。有人認為:在音樂欣賞中,只停留在音樂聽覺上,沒有感情的波動與形象的聯想(亦即利用通感)得到的只是生理的而不是美感,這是不無道理的。

篇(3)

藝術與人類的總體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隨著人類的文明、習俗發展而不斷演變。以藝術為對象的研究也在不斷地完善,在藝術學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學者們從藝術的起源、藝術發展的規律、藝術與社會的關系、藝術的創造等方面進行探討,更有學者從民俗學、人類學等角度對藝術展開研究。就藝術與民俗而言,有學者從民俗中的藝術展開討論,另有學者從藝術中的民俗進行探析。不論民俗中的藝術還是藝術中的民俗,都是對藝術與民俗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隨民俗產生的藝術本質以及藝術產生、創作的民俗文化內涵。正如學者鐘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對于藝術的認識,不能‘止步于對藝術事象的靜態分析’,而應該‘以藝術活動中的審美形式與情感效應為材料,將其置于民族區域社會中生產生活的、社會時尚的、的廣闊背景下予以觀測論析”’。就此研究視角,張士閃教授首先提出了“藝術民俗學”的學科建設理念,嘗試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藝術學研究的學科間,建立一門交叉性的學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藝術與民俗之間的關系,同時對藝術進行民俗學的視角研究。

學科歸屬上,藝術民俗學是藝術學的分支學科,由藝術學與民俗學、民族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相結合而形成。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作為藝術活動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觀念。其次,它將以民俗學的視角重新審視、闡釋藝術的源起,本體,功能,以及藝術與民俗的真實關系。”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不僅是民間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時還是文化形態的一種表現方式,它們在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地發生著形態和功能上的演變。

文化產業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就“產業”而言,其本源之意為國民經濟的各種生產部門,后隨著第三產業的興起而逐漸拓展為“泛指各種制造、提供物質產品、流通手段、服務勞動等的企業或組織”。從文化產業角度結合藝術民俗學的研究視角對其進行觀照,能更全面地對藝術的本源進行闡釋,同時也對其產業化發展展開更深入地探討。

當下,我國的文化產業事業正蓬勃發展,在此熱潮中應運而生了文化產業專業教育,尤其在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產業與民族文化息息相關,同時也與民俗、民間藝術聯系緊密。因此,要發展文化產業,對藝術民俗的研究、探討必不可少,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開設藝術民俗學這門課程也是有必要的。筆者在本文中將嘗試探討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這一專業領域中的教學模式,從而為今后的文化產業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據。

1教學模式制定的理論依據

人才培養是高等學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養的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的發展規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理論:“教育外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即必受一定經濟、政治、文化所制約,并為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服務;教育內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人的發展規律相適應。”同樣,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的教學也應遵循以上的教育規律。由此,制定與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相一致的教學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應該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1結合藝術民俗學的教學特征,應該突出區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筆者執教所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而言,該地區世居12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有壯族、瑤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個,民族文化資源豐富,藝術產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學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資源,構建富有少數民族地區特色的文化產業專業領域藝術民俗教學特色,強化學生的優創意識、特色意識和品牌意識,在保護和傳承該地域中優秀的藝術、民俗類文化的同時,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在文化產業領域中進行藝術民俗的研究。

1.2重視學生能力培養

通過日常教學,使學生接收系統的理論知識培訓,包括藝術民俗學學科所涉及的藝術學、民俗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基本理論知識,以及藝術民俗學科學專業知識和規范,對學生進行專業的理論訓練,樹立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通過專業知識學習和專業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同時使學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學術研究水平。

1.3促進專業教學改革與發展

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專業結構、鞏固藝術民俗學專業優勢,逐步建立健全該專業課程體系,整體優化教學方法與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學評價標準,拓寬文化產業專業領域學生的專業視野,是藝術民俗學在教學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務。

篇(4)

論證過程中,觀點的論證是講究領域性的。也就是說,中高考議論文的寫作都是在某個領域中展開論證的,范圍不要太大。一旦大了,審美性、藝術性就下降了。古人講究“文章是案頭之山水,山水是地上之文章”,崇尚“庭院深深深幾許”的意境美,更主張“方寸之間自有天地”。因此,讓議論的領域更小一些,讓論證的思路更曲折一些,論證的藝術性就會慢慢地顯現了。從曲折藝術上看,議論文似乎不存在環境、情節藝術,但換一種思路看,議論的領域、思路的設計其實與記敘環境、情節設計藝術一樣。文似看山不喜平,議論領域、議論思路也講究“曲徑通幽”。我們看下面這個材料作文: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得主,中國女藥學家屠呦呦出席諾貝爾頒獎典禮,用中了題為“青蒿素:中國傳統醫學獻給世界的禮物”的演講。在演講的最后,她說:“我想與各位分享一首我國唐代有名的詩篇,王之渙所寫的《登鸛雀樓》:白日依山盡,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請各位有機會時更上一層樓,去領略中國文化的魅力,發現蘊含于傳統中醫藥中的寶藏!”一位考生的觀點生成經歷了這樣的過程:在模擬考試中,閱讀這個材料之后,他產生的感受是“謙虛”“進取”“向上“”境界”等。最終,他以“謙虛”為關鍵詞生成這樣的感受:“謙虛使人進步,使人更上一層樓。”當他弄清了“更上一層樓”中的理趣內涵以后,他認為,要“更上一層樓”,謙虛是基礎,而能夠“更上一層樓”的人,多多少少有謙虛的品質。于是,提出自己的觀點———“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當然屠呦呦的這個材料還可以從詞語解釋入手,可以從引用名言入手,可以從引用事例入手,可以從道理分析入手,主要目的是為了提出自己的觀點。但關鍵是要看清楚這個材料里的道理。屠呦呦為什么引用王之渙所寫的《登鸛雀樓》?一方面是表達自己要“更上一層樓”,另一方面也是激勵青年人“更上一層樓”。這樣才能“領略中國文化的魅力,發現蘊含于傳統中醫藥中的寶藏”。從這個層面看“,謙虛”就是最核心、最關鍵的因子。而“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則是貼切的立意。觀點的提出還是為了更好地展開藝術性的論證。寫作的過程就是從道理與事例上組織證明,讓“讀者信服”———“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但是要放在哪個領域證明?議論文是要講究論證的藝術性,而決定論證藝術恰當與否是由材料說了算的。當“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這個觀點提出以后,這位考生選擇在文學藝術領域開展論證,用文學藝術上的杰出人物的經歷來證明這個觀點是對的。事實上,這是聰明的設計,因為即使“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是正確的觀點,也只是在某一領域內可以證明它是對的,而在另一領域這個觀點很有可能就不是十分正確的。因此,所謂的證明,只是在有限的條件下來證明。也就是說,真理是具有相對性的,“謙虛使人更上一層樓”的材料選擇領域也是這樣。

篇(5)

西方的文化教學始于中世紀的拉丁語教學,從最初的語言教學開始,語言教學與文化教學就形影不離。1880年法國改革家和教育家Gouin發表的一本語言學專著《語言教學與學習的藝術》一反過去傳統式的拉丁語教學模式,明確將文化教學目標列入語言教學,開創了語言教學和文化教學并舉的先河。1900年,美國出現了有關語言文化教學的提案,這是第一份將文化教學列入語言教學的正式文件(轉引至陳申,2001)。1945年美國學者Fries首次將外語教學中的文化教學意義揭示出來。他認為語言的掌握是建立在對其使用的文化環境充分理解的基礎之上的。

20世紀60、70年代國外語言學界掀起的文化熱打破了傳統的語法翻譯法模式影響下,文化學習模式被視為理解課文,文化知識的習得建立在文學作品的課文的理解和翻譯上。人們認為,外語教學的過程實際上是一種跨文化交際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交際雙方始終進行著一種文化協商。美國語言學家Lado也較早提出語言教學應當包含文化教學。1957年他出版了《跨文化的語言學》和《語言教學的科學的方法》兩書,都明確提出語言是文化的一部分。20世紀60、70年代出現的文化熱使有關研究文化教學的文獻陡然增多。語言學界對語言與文化關系的研究由淺入深,在語言教學中實施文化教學的觀點從理論上被提上議事日程。如英國學者Michaelyram和美國學者Ned Seelve,Gaff Robinson等對在外語教學中如何結合文化教學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論與方法。社會學家Hymes在他的名作《文化與社會中的語言》、《論交際能力》中首次提出交際能力的概念,導致了語言教學領域方向性變革,正是他賦予了社會交際與文化因素在語言能力中的崇高地位。至此,語言學界在文化的研究領域里取得了巨大成功。

雖然70年代以前,外語教學中吸納了一些文化內容,但教學中涉及的文化面較窄,有些文化知識并不是目的語本身所蘊藏的文化,尤其是交際文化涉獵甚少。70年代末,許國璋先生最早將社會語言學這一關注語言得體性的學科引進國內外語教學領域,這以他于1978年發表的《社會語言學及其應用》一文為標志,該文強調以語體的變化適應不同的交際需求,強調考慮交際文化因素。80年代跨文化交際學引入我國。由于交際教學強調語言的社會功能,很自然地,文化教學與語言教學緊密地聯系到了一起。我國跨文化交際研究較早見于何道寬(1983)的《介紹一門新興學科跨文化交際》和胡文仲(1985)的《不同文化之間的交際與外語教學》。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對外語人才的聽、說能力要求愈來愈高,反映在英語教學中,所學語言的跨文化因素和學生交際能力的培養越來越受到重視。許多學者在語言文化的不同層次上展開了許多研究。1980年許國璋先生在《現代外語》第4期上率先發表了有關語言與文化的論文。他在文章《詞匯的文化內涵與英語教學》中區分了英語教學環境、中國文化環境和英語國家文化環境三種語言環境后指出了詞匯的文化內涵應對號入座,進而首先揭示了詞匯的文化內涵與英語教學的關系問題。我國跨文化交際研究方面的權威一一胡文仲教授關于跨文化交際的作品頗豐。1988和1990年他編寫出版的《跨文化交際與英語學習》、《跨文化交際學選讀》兩書著重從語言和非語言手段以及人們交往等各個側面,論述文化因素對于人們交際的影響,分析了中國學生典型的文化錯誤并對如何進行跨文化教學進行了介紹。胡文仲還收集整理了大量關于跨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如他的專集《文化與交際》(1994)集國內44篇有關文化研究的論文成果于一體,給外語教學界的文化教學提供了強大的學術支持,因為該論文集中有相當的篇幅討論了文化因素與外語教學的關系,并對在外語教學中如何克服和預防文化干擾,提高對文化差異的認識和敏感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教學建議。還有其他學者在跨文化交際這一領域論述也頗豐。如賈玉新(1987)基于文化和交際的關系生動地探討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交際時表現出來的種種差異;趙賢洲于1989年發表在《外語教學與研究》第1期上的文章“文化差異與文化導入論略’,是較早提出“文化導人’概念的論文之一;鄧炎昌、劉潤清(1989)出版了《語言與文化》,該書采用英漢兩種語言撰寫,比較了中西方文化的差異,討論了使用英語時所涉及的文化內涵和非語言交際問題;桂詩春(1988)在《應用語言學》里呼吁將社會文化項目納入外語教學大綱,并介紹了幾種進行社會文化教學的具體辦法;高一虹(2000)在《語言文化差異的認識與超越》一書中,把對語言文化差異的認識放在了以中國為背景的社會、文化、語言、教學中,并進行了科學有效的實證性的研究。進入21世紀,許多的大學教授、學者以及一線的基礎教育工作者也對文化教學產生了濃厚興趣,并對各地文化教學現狀展開了實證研究,發表了很多的學術論文。這些都對我國語言與文化教學產生了較大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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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興未艾:竹文化研究概覽

竹文化研究正式起步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黨和政府是竹文化研究和開發的最重要推手。政府相關部門直接組織過一些有影響的活動,如評選和命名“竹鄉”活動、舉辦竹文化節、興辦旅游休閑及科研開發基地等。宣傳部門也通過不同平臺廣泛宣傳竹文化。政協等部門組織收集鄉土資料,編纂有地方特色的書籍,如《嵊州竹文化》、《青神竹文化》、《益陽竹文化》、《咸寧竹文化》等。不少中小學將竹文化引進校園,成為生態教育的一部分。

在這種聯合推力下,竹文化研究逐漸走向機構化和規模化。1993年,中國竹業協會成立。1997年,總部設在中國的國際竹藤組織成立。高校和學術單位也成立了各種不同層次的研究機構,專業刊物如《竹子研究匯刊》、《世界竹藤通訊》等陸續創辦,一批以竹文化研究為中心內容的政府立項課題相繼出現。

竹文化研究的具體工作是從文獻的收集和整理開始的。直到上世紀90年代初,才陸續出現一批標志性的學術著作。1992年,周裕蒼推出《中國竹文化》,這是一部研究和選集兼而有之的著作,知識性、趣味性和可讀性是其特色。1994年,何明等的《中國竹文化研究》面世。該書闡述較之周著更全面,理論自覺意識更突出。1999年,何明等推出《竹與云南民族文化》,此書田野調查和文化理論并重,選題新穎富于現實意義。2000年,關傳友的《中華竹文化》問世,該書從物質和精神兩大領域論述了竹文化的廣泛影響和應用。2001年王平所著《中國竹文化》運用多學科綜合交叉的研究方法,展現了中華民族竹文化絢麗多彩的全景。2003年,吳靜波等的《竹文化》側重從中國傳統文化與竹文化關系的獨特視角進行了探索。2006年,彭鎮華等的《綠竹神氣》在第5屆中國竹文化節上舉行了隆重的首發式。該書規模空前,選編、圖片、考證相結合,被認為是集大成式的權威的著作。

竹文化研究走過了三十年,總結其研究狀況實有必要。以上是對竹文化研究的鳥瞰,下面則力圖更細致地呈現出各領域的成果。其中“竹文化與文學”部分從略,具體可參看拙文《三十年來詠竹文學研究述評》(《文教資料》2010年7月上旬刊)。

二、奇風異調:竹文化與少數民族

我國南方許多少數民族世居竹產區,形成了無所不在的別有風調的竹文化。竹文化與少數民族的關聯已然成為研究熱點。

首先,相關的著作有所涉及。何明等的《竹與云南民族文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是迄今唯一論述竹文化與少數民族關系的專著。全書分三編:“物質篇”,從竹與文明進程說起,從吃、住、行、用到農業生產、種竹護竹習俗、竹編工藝等都介紹翔實;“精神篇”,主要論述了各種崇拜和巫卜術,也介紹了樂舞在審美表現中的多重功用;“展望篇”,就云南竹文化的開發前景提出了若干建議。專著之外,很多相關著作如《中國竹文化》(王平著,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巴蜀竹文化揭秘》(屈小強著,巴蜀書社,2006年版)等,都從不同角度涉獵了少數民族竹文化。它們重點都放在西南少數民族區域,或在事例與事象上采用少數民族的成果,或干脆專辟新章集中論述少數民族圖騰崇拜、竹鄉風俗,等等。

其次,相當數量的論文探討較為深入。這些論文或總體論述,如關傳友的《論云南省的民族竹文化》(《北京林業大學學報?哲社版》,2008年第4期)即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詳細論述了云南地區的民族竹文化,認為物質文化主要體現在竹建筑、竹食品、竹服飾、竹制交通工具和設施、竹器物、竹樂器、竹制生產工具等方面;精神文化主要由竹崇拜、竹民俗、竹歌舞、種竹護竹習俗等構成。或單就一個民族的竹文化展開全面的調查和論述,如關傳友的《論云南哈尼族的竹文化》(《世界竹藤通訊》,2008年第5期),王時的《夜郎竹文化》(《民族論壇》,2003年第7期),等等。龍倮貴的《試論彝族竹文化》(《畢節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對竹生彝人的神話傳說,頂禮膜拜的竹圖騰、竹祖靈,以及禁忌之風,乃至竹制法器之習,都作了客觀描述。文章認為:“竹崇拜的原始形態為男性生殖器崇拜,竹節即男性生殖器官。”觀點頗為注目。

少數民族竹崇拜包含有豐富的文化信息。羅曲的《布依族的竹崇拜》(《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0年第11期)列舉了布依族民俗節日中蘊含著的竹崇拜意識和習俗,描述了該族日常生活中生老病死都與竹事相關的事實。王平的《南方少數民族竹崇拜的起源及特征》(《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4期)認為,竹崇拜是南方少數民族的土著文化,其主要特征可分為三方面:一是南方諸族的竹崇拜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個性差異;二是這種竹崇拜主要體現在神話傳說和習俗方面;三是這種竹崇拜從地域和民族分布來看,都已經形成了較大范圍的“竹文化圈”。

三、墨緣心音:竹文化與繪畫

畫竹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竹畫最早見于漢代石刻竹葉碑。竹子走入畫紙后,發展迅速,乃至形成畫史上一大流派――墨竹畫派。竹文化與繪畫研究取得的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將畫竹技法與文化介紹結合起來,出現了一批側重教育的書籍。如《墨竹要述》(盧坤峰著,河北美術出版社,1985年版)、《墨竹教程》(莫各伯編著,嶺南美術出版社,1992年版)等。一些竹譜類的著作也屬此范疇,如《墨竹畫譜》(劉福林著,中國和平出版社,1991年版)等。

(二)出現了一批畫冊集。有的是為了配合政府竹文化活動而編集,如《名畫家畫竹鄉:2007中國(安吉)竹文化節》(《名畫家畫竹鄉》編委會,2007年版)等。有的是美術出版社為了研究和欣賞的需要,影印或編纂古代名家的竹畫,如《墨竹譜圖》(吳鎮著,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2008年版)等。

(三)一批研究性的著作相繼問世。首先,各種版本的美術史,對竹畫尤其是墨竹畫派多有留意。其次,各類竹文化研究的著作,往往將竹與繪畫作為一部分,在特有的體例和理論框架中進行闡論。如《中國竹文化研究》(何明等著,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一章,便是運用符號學理論來論析竹畫文化的。最后,專門論竹畫的書也偶有出現,《湖州竹派》(馮超著,吉林美術出版社,2003年版)是其中寫得較有特色的一種。

(四)學術論文的關注點較為集中。焦點之一是整體觀照。如何寶年的《竹文化與繪畫》(《文教資料》,2001年第4期)的亮點在于從總體上探討了墨竹畫派盛行的原因。衛欣的《墨竹與中國文人畫的審美特征》(《揚州職業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論述了竹子從繪畫形象轉化為繪畫符號,并且最終還原為審美對象的過程,進而以墨竹為中心探究了詩歌中的自然美和原生態美,儒家人倫道德審美與文人畫中審美關系的流變,揭示了墨竹題材成為文人選擇的原因,闡釋了文人畫的審美特征。

焦點之二是研究對象多為墨竹。有對其畫論進行論述的,如余連祥的《中國古代墨竹畫論中的幾個基本范疇》(《藝術廣角》,2002年第6期)總結出“師法自然”、“成竹于胸”、“書畫同源”、“寫竹神氣”四個基本范疇,并進而論述墨竹畫的四重境界。元代墨竹畫家柯九思歷來評價分歧很大。萬新華的《柯九思墨竹藝術論》(《東南文化》,1999年第4期)就柯九思藝術師承、作品及其風格特征、畫品進行了縝密的論析和比較,得出較為平正的結論:“盡管柯九思藝術對后世影響不大,但我們不可否認他在歷史上承先啟后的作用。”丁厚祥則試圖闡釋墨竹與禪宗的相通之處。他在《文人畫、墨竹與禪宗》(《藝術百家》,2008年第6期)中,以王維、文同、金農等人的墨竹畫為藍本,分析了“以竹悟禪”、“以禪悟竹”的實例,闡釋了禪宗思維方式、表達方式對中國古代墨竹畫的影響。

四、徜徉翠林:竹文化與旅游開發

利用竹文化大力開發旅游資源,是政府正在積極推動的一項戰略。竹文化旅游是朝陽產業,加強對它的研究有重大現實意義。

目前尚未出現專門的學術專著。不過各種旅游辭典和教材都將竹文化納入其體系,這多少可以見出一些進步和影響。如《中國旅游文化大辭典》(中國旅游文化大辭典編輯委員會編,江西美術出版社,1994年版)即專列“浙江竹文化”條目來介紹,教材《新概念旅游學》則專設一節“論發展竹文化旅游業”來探討。

學術論文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總體論述竹文化旅游資源開發的;二是具體論述到竹產區資源的利用問題。

《中國竹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路徑》(王富德等,《安徽農業科學》,2007年第6期)認為竹文化旅游資源內涵豐富,涉及竹與自然、竹與城鎮、竹與村寨、竹與民居、竹與飲食、竹與運動、竹與生態養生、竹與文學、竹與藝術、竹與傳統工藝、竹與交通、竹與園林等諸多方面。開發和利用好“復合型旅游資源”,可以帶來經濟、社會、生態三大方面的效應。鄒芳芳等在《建造蘊含竹文化的竹旅游景觀研究》(《林業經濟》,2008年第3期)中將竹旅游景觀資源和造景方式各歸納為六種。文章注意到竹與精神文化、生活文化、工藝文化、藝術文化等中國傳統文化的歷史淵源關系,以及竹具有其獨特的竹韻、竹色、竹境等自然美學特性。董文淵等的《竹林生態旅游環境解譯系統的構建研究》(《竹子研究匯刊》,2004年第4期)則是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較為細致地論述了竹林生態旅游環境解譯系統構建的原則和方式。

浙江省竹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走在全國前列。很多論文都以該省竹產區作為研究對象。如《安吉竹文化與旅游》(駱高遠等,《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5期)、《淺談安吉竹文化與產業開發》(張宏亮等,《世界竹藤通訊》,2007年第4期)《天目竹文化初探》(何鈞潮等,《竹子研究匯刊》,2003年第3期)、《從多視角探索龍游竹文化》(唐朝亮等,《科學文化》,2000年第8期)等。蔡敏華的《基于竹產業優勢的浙南麗水生態文化旅游初探》(《竹子研究匯刊》,2008年第4期)探析了竹文化旅游價值的表現,論述了麗水竹文化生態旅游開發必須遵循的原則,并對開發項目和品牌建設提出了設想。

浙江省外的類似論文也不少。如楊梅的《試論贛南客家竹民俗文化資源及其開發與利用》(《懷化學院學報》,2006年增刊)描述了客家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存在的竹民俗,特別建議竹文化民俗旅游的開發應與贛南紅色旅游相結合。馬文銀的《邵陽生態旅游開發》(《熱帶地理》,2005年第3期)提出了邵陽竹文化生態旅游開發應建立欣賞觀光型、休閑體驗型和文化商貿型的基本模式。

五、巧奪天工:竹文化與景觀園林

據《拾遺記》載:“始皇起虛明臺,窮四方之珍,得云岡素竹。”說明至遲在秦代,竹子就開始用于造園。竹子的秉性和節操與文人多有投契,故竹與文人園林關系密切。邱希陽等在《小議竹與文人園林》(《竹子研究匯刊》,2006年第6期)中對文人園林發展史的脈絡作了劃分,認為兩晉時期是起源期,隋唐是形成期,兩宋是興盛期,明代和清初是極盛期。金荷仙等的《竹文化在中國古典園林中的運用》(《竹子研究匯刊》1998年第4期)是文化與實踐結合的一次嘗試,文章對竹子的生物特征,文化內涵,以及造景方式作了重點說明。

與許多醉心于古典的研究者不同,張鴿香的《淺談竹文化在現代園林中的應用》(《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4期)則將目光引向現代。文章從對策和實踐的角度,從七個方面分析了竹文化在園林中的具體應用。陳維越等的《竹在中國人居環境應用的淵源與發展》(《北方園藝》,2007年第3期)似要將范圍從園林擴展到人居環境,文章認為園林工作者在使用竹子造景過程中,必須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融入現代元素和創作理念,在空間塑造、表達方式、生態開發方面進一步拓展,這樣才能創造出理想的、高層次的人居環境。

探討竹類景觀美學特征是造景理論的基礎。這類論文中的代表是陳榮定等的《竹類植物景觀美學剖析》(《竹子研究匯刊》,2004年第3期)。該文分別從景觀美的多重性、景觀形式美的構景要素、景觀的組合美、景觀的構景原則、景觀的物理層次、景觀的意境及其創造過程等方面進行了剖析。在方法上采用信息傳播原理、接受美學等理論,作者聲稱:“這些探索對于全面把握竹類植物景觀的美學特征是一種新的嘗試。”

用來成景造園的竹子統稱為觀賞竹。它是構成園林的重要元素。王慷林編著的《觀賞竹類》(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收錄近百種竹類,以原產中國或集中分布于中國的類群為主。書中對每種竹子的主要形態特征、主要生物學特性、生活環境、產地或分布地、園林特性、經濟用途及繁殖方法等都有描述。謝孝福編著的《觀賞竹》(中國農業出版社,1999年版)扼要介紹了我國栽竹歷史與竹文化史,竹的生物學特性與分布,庭院栽植及其盆栽與盆景制作等方面。陳啟澤等的《觀賞竹與造景》(廣東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陳其兵的《觀賞竹配置與造景》(中國林業出版社,2006年版)兩書關注的主題相同,但各有側重。前書亮點之一在于“賞析篇”,書中配有近300幅彩圖,對名園竹景、民間竹刻等作了精到的點評和賞析;后書重點介紹了古今觀賞竹配置與造景的學用手法及觀賞竹在各種城市綠地中的應用。兩書的出版,代表了該領域的最新成果。

六、辨同別異:中日竹文化比較

竹文化研究經歷了一個不斷開疆拓宇的的過程。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研究者將眼光投向國外,其中以日本竹文化,以及中日竹文化比較成就最為突出。這除了相鄰的地理因素外,當然與日本本身的竹文化發達有關,更與日本深受漢文化影響分不開。

陳愛琴等的《日文竹類專業詞匯之研究》(《竹子研究匯刊》,1997年第4期)率先站在中日語言文化比較的高度來對竹類專業詞匯展開探討。文章就“日文竹類專業形態術語之研究”、“日、中文竹種名互譯探討”、“日文中的竹文化語言之研究”三個問題作了切實的論析,文中還輔以圖表說明,簡切生動。

《日本竹文化符號及其內核特征的研究》(《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6期)和《日本竹文化現象及其內涵》(《浙江林學院學報》,2008第3期)是畢雪飛的兩篇力作。兩文相輔相成,可視作姊妹篇。作者認為,日本人“驚訝于神秘的竹筍一夜之間冒出,將其視為男根的象征,代表旺盛的生命力和較強的繁殖力”。日本竹文化體現了日本民族仔細的觀察力和精致的思考方式。“與中國竹文化相比,日本竹文化應用領域更為廣泛。在日本,竹文化符號的反映上與中國竹文化相同,具有濃重的宗教、美學、文學、藝術、民俗等特點。在日本,竹既是神道祭祀的載體,又是禪宗禪趣的代表,同時又是理想以及堅忍不拔的人格的象征”。

從神話和巫術的角度去比較,這是一個別致的視角。徐曉光《瓜、桃、竹與人的出生――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植物崇拜神話比較》(《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4年第3期)即是對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有關瓜、桃、竹等植物崇拜神話及始祖神話進行比較研究,指出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民間由于風土環境及生產、生活方式的相似,因而在植物崇拜神話的母題情節上也有著驚人相似的地方。何寶年的《中日古代竹筮文化比較二題》(《江蘇教育學院學報?社科版》,1999年第4期)就中日之竹筮選取兩個文化現象來比較,即(一)竹花與竹實;(二)竹與鳳凰。通過仔細排比,作者得出結論:“中國的竹筮文化比日本更為豐富。竹與鳳凰的傳說和竹花竹實兆兇的思想給日本影響很大。而日本的竹筮文化也有些與中國不同的地方,即日本的竹花竹實不僅有祥瑞之兆,而且有喜慶的象征。”

七、白璧微瑕:竹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縱觀竹文化研究狀況,在肯定其取得豐碩成果的同時,也不難發現其缺陷。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的獨立性不足。只有精神層面的文化成為一種高貴和獨立的存在,文化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文化。但現在人們使用的是一種寬泛意義上的文化概念,即人類有史以來創造的一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在這個觀念的指導下,加之中國人實用理性的思維慣性和惰性,便很容易將文化物質化,精神反而淪為物質詮釋的工具。具體到竹文化研究,就是將竹子的實用性和科學性放在目的性位置,而竹子的精神文化價值只是附庸和點綴。

篇(7)

互聯網的出現,全球文化完成了一場范式轉變,網絡文化也應時而生。網絡文化集文字、聲音、影像、動畫于一身,具有受眾自主性、傳播無界性、傳遞交互性、傳輸多樣性等基本特點,是一個兼融并蓄的文化容器。由此,人們既可在“信息超市”各取所需,又能大展自身才華,呈現出創作與欣賞互動交流的新格局,從而為文字傳播和全球化文化交流開啟了一頁新窗。

一、話語權的民間回歸

(一)民眾作者的多樣化。網絡文化是人類社會“自為的生命存在”。“作家”即民眾,民眾即“作家”,將創作、傳播、欣賞與批評建立在平等寬容、開放透明的大眾話語平臺上,以吾手寫本心。原始的欲動、碎細的美味、草根的自娛自樂、精英藝術的擴張力,文化與人文的精神交流,越過了淺顯的表象認知模式,實現全球化和本土化的雙級互動。學術界預言,以知識經濟、虛擬經濟和網絡經濟為標志的網絡文化,使現代傳媒步入平民化時代。

(二)網絡創作的生命力體現。網絡文化作為一種新的文化范式,幾乎一夜間就催生了博客、播客等一大批媒體表現形式,實現了均分平等性、即時交互性和動態創新性。(1)網絡創作的均分平等性。網民話語權平民化,在勾勒詩意人生的同時接納社會讀者的檢驗。網文即寫即發,遍地花開,也刺激了他們的創造力。(2)網絡創作的即時交互性。一般網民同時擔著寫者與讀者雙重身份,他們在即寫即品中完成民意表達與溝通,最短時間內實現了創作和反饋的雙重增值,為網絡文學的普及與發展提供了新的增長點。網絡文化論壇是永不散場的文學創作課堂,東晉王羲之等42人的蘭亭雅集雅和之佳話便是這一直面雙贏活動的典范。(3)文化參與的隱匿性。網絡文化參與主體與傳統文化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身份的不確定性。在點對點、點對面的交流中,沒有總統、明星和平民之分,彼此間的交流絕對平等。

二、平民視角下的文化尋根

創作自由的無限,良性互動的有序,網絡文字爆炸式的增長,使網絡文化園地出現百花競放局面。國計民生、社會人文、校園之戀等多元主題并存,岸芷汀蘭的閨情相思、沉郁悲憫的人文情懷及平民視角的文化尋根,尤其顯著。譬如,布履天涯就是位追蹤浪漫文明,鐘情于平民況味的“游學”者。他以平民視角返觀生活,將風俗與歷史,地域文化與生命拷問交疊,由足下步履衍生出多向緯度的思考,柔軟的感性抒情里蘊涵著老辣勁道的人文哲思。《徽派民居》里馬頭墻上挑起的飛檐,散出“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封閉與退守;越過泰山的壯美與巍峨,與五月里怒放的迎春花對視,體悟到童貞般的純凈之美;板橋故里,幾蓬瘦竹之本真疏致是被捉住的板橋人文骨氣;龍山黑陶酒杯里掩著的一段段酒文化;漳浦趙家堡氏族榮衰史里盛不住的悲憫情殤……或剪輯或重組,鮮活的地域風情,深邃的文化內涵,蒼涼的歷史記憶,一幅幅富有張力的水墨畫便漸次被掀開。它們是對業已消逝或趨于消失的歷史文化的拾掇與挽留,也是平實人生最原味的“記錄片”。

三、底層書寫的暖意

泱泱詩國,從《詩經》到《楚辭》,從唐詩宋詞到元曲,璀璨奪目的文化養料,鑄就了民族精神氣,凈化著中華兒女的魂靈。掃描當今網壇,單以“詩歌”命名的網站,比如“中國詩歌網”、“西域詩歌”、“中國左岸詩社”等就競放著詩壇之花。

擬古詩《雪梨花》“曉起不聞雞犬鳴,但覺山路車過聲。睡眼惺忪識不破,疑是四月雪滿庭”,素簡的旁白,奇巧的妙喻,輕盈的語速里有著慵懶的憂郁,活畫了一副不覺曉的原生態閑適景,但這一和諧愿景的音符卻被現代文明的車鳴聲驚碎了。

詩言志,詩是靈之動。“我愛詩,因為詩是我的心靈之動。”(《詩之論——詩,沒有寫生》)正是靈之動叩響了心音,供給讀者自由翱翔的張力磁域,彰顯出生命詩學的人性光環,從而感動了眾生。楊曉民說,“在轉身的剎那,我發現詩歌還在感動著自己。”(《中國當代青年詩人詩選》)。

蔣述卓先生認為:“底層意識是一個形象的概括,如果按照寫作者分,則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己不是社會底層至少可以說是中等階層或知識分子寫作者體現出來的底層意識……;”中國左岸詩者的底層書寫,屬于前者。他們的詩作,有對雪災的拷問,有對汶川地震的同情,魂散川江五月雨的滿眼傷,六月歸來不寫詩的斷腸……這些詩詞直面眾相,對社會各層級人物進行現實寫生,真實再現了農民工的生命體驗和人性掙扎。可以毫不夸飾的說,他們是一群以寫詩歌為唯一愛好、唯一享受的真正意義上的詩者。

也許,正是他們切近生命的人文關懷和動感詩情,來自于底層書寫的暖意——詩之寫生,成就著網絡詩壇的繁榮,從根本上改變著平民生活,也改變著人類寫詩、讀詩的方式。四、大眾流行語——網絡語言大拼盤。根據拉康的觀點,象征域(語言)是大寫他者王法的國度。在大寫他者無處不在的法威之下,主體依舊能夠建構一個不是我,但卻比我更重要的主體之我。文明延續到現代,文學載道和代言功能漸被消解,取而代之的網絡語言則成了信息時代的寵兒。

網絡語言以英文字母、數字諧音和符號標識組接而成,具有簡約新奇,幽默風趣等特點,且易復制、戲仿,頗得新生代的親睞。如“很S”形容說話拐彎抹角,留言叫“灌水”,“尷尬”被說成“監介”,除了認識便利,有純為刺激視覺感官而炮制的語言符號,也有生造的“典故”,如新近流行的“很黃很暴力”、“很傻很天真”、“我是來做俯臥撐的”……網絡語言為網絡文化架起了通俗化、生活化的橋梁,煥出了特異的文化意趣。

網絡專家天馬視點認為,對于網絡語言泛濫現象大可不必“倒”(大驚小怪)。借用一雙慧眼,確立“品位”意識和“規范度”意識,力頂(支持)簡樸老成與蕭散閑逸并存的平面化活文字,讓具有生命力的新詞融入漢語詞匯,提升表達強度和豐富性,鋪陳一個平等寬容、開放透明的大眾話語新格局。

四、網絡文化是一柄雙刃劍

網絡文化作為一種客觀存在,越來越強地滲透到文化生活領域的各個方面,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帶動了中國文學新的繁榮,也推進了全球文化的轉型與躍升。然而,網絡文化又是一柄雙刃劍。朱大可稱,“我痛切地感受到中國詩歌、中國文化都面臨著一種危機,民眾在獲得話語權之后產生了‘廣場效應’,大量話語泡沫淹沒了文化寶石……中國知識分子和文化精神面臨嚴重退化……”。不可否認,基于作者成分的繁雜,專業話語的缺席,網絡作品良莠并存,加劇了對傳統文化的沖擊,強化了民族文化間博弈的同質性,文化邊緣化的態勢已不容忽視。

網絡文化要葆有生命力,既要倡導“自由表達”、“獨立思考”、“寬容博愛”的人文環境,還有待進行一些網絡文化管理的改良。第一,規范網絡文化管理法規,完善網絡文化建設管理體制。文明辦網,彌補法律真空,同時利用各種渠道宣傳法律法規,把互聯網站建設成為傳播優秀文化的和諧家園。第二,健全網絡輿情引導機制,凈化網絡文化市場。把住網絡輿論的話語權,嚴格執行網站市場準入制度,積極營造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惡丑的良好輿論氛圍,營造健康文明的網絡文化環境。第三,制訂行業規范,強化行業自律。每一位網民應樹立自覺的公平競爭意識,自覺維護主流思想,督促網絡文化信息服務,共同構筑網絡誠信。

如果網絡文化能以開放的眼光吸收西方文化,并不斷從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提煉內在的文化心性和良好的精神風骨,那么,網絡文化就能融納全球社會的新生態,弘揚民族文化,有效調節網民趣味,滿足大眾審美化和生活審美化,真正實現精神需求的經濟升級。

篇(8)

【正文】

一、中國地理學的開先河之作

1858年(咸豐三年),英國人慕維廉(W.Muirhead)所著《地理全志》由上海的江南制造總局出版。該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用中文所寫的地學文獻。慕維廉是英國傳教士,1846年來華,居住上海。他和洪仁軒有交往,曾到南京考察的政治、經濟、宗教。他的中文著述還有:《大英國志》、《天文地理》及《知識五門》。《地理全志》由“廣學會”發行,是適應維新運動而出版的科學著作。該書分上、下編,共十五卷,線裝木刻本。上編主要講地理,除總論外,分別論述亞西亞、歐羅巴、阿菲利加、亞墨利加、大洋群島等五個地域,“分文、質、政三等”論述。下編主要講地質,標題是:地質論、地勢論、水論、氣論、光論、草本總論、生物總論、地文論、地史論〔1〕。 將世界地理的知識介紹給了中國。之后,上海還陸續出版了《繪地法要》(著者不詳,金楷理、王德均譯,1875年江南制造總局出版)、《測地繪圖》(富路瑪著,傅蘭雅、徐壽譯,1876年江南制造總局出版)、《測候叢談》(著者不詳,金楷理、華衡芳譯,1876年江南制造總局出版)《測繪海圖全法》(華爾敦著,傅蘭雅、趙元益譯,1901年江南制造總局出版)等介紹西方地理學方法技術的著作以及《八省沿海圖》、《平園地球圖》(兩圖均為江南制造總局出版,年代不詳)等地圖。

1901年,在上海南洋中學任教的張相文編寫了《初等地理教科書》(二冊,上海南洋公學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初版)和《中等本國地理教科書》(四冊,上海蘭陵社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四月初版)。此兩書是我國最早的地理教科書,印行總數達二百萬部以上,為地理學知識在我國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貢獻〔2〕。

1908年,張相文著中國第一本自然地理學著作——《地文學》(地文學一詞來自日本,即自然地理學),由上海文明書局印發,至民國二年(1913年)已發行了第三版〔3〕。 作者鑒于當時一般的地文學著作不是譯自東洋就是西洋,故撰此書,“會萃各大家學說,博引旁搜,一切證例悉以中國之事實為本”,力求“親切詳瞻”〔4〕。 這在當時也是一個可貴的創舉。

張相文在《地文學》緒論中,一開始就說:“地文學者,地理學之精髓也。言地理必濟地文,其旨趣始深,乃不病於枯寂無味,而於他學科亦多互相關聯,如天文學、地質學、動植物學、人種學、氣象學、物理學、化學,莫不兼容并包,以為裨益人生之助。……于以統合各科,而蘄進于實用,此地文學所以為最重要之學科也。”此言時至今日仍有參考價值。

《地文學》一書,篇幅不多,全書共197頁, 附中西對照表長達13頁,附彩色圖十余幅。該書的特點主要有:

(1)內容分星界、陸界、水界、氣界、生物界五編。

(2)“參酌東西各大家學說”。如講到太陽系的形成時, 介紹了康德及拉普拉斯的星云說。

(3)對于舊地學家迷惑不解地許多自然地理方面的事物, 均能科學地闡明其形成原因與發展規律。例如,在講到片麻巖的形成時說:“原始界(太古界)巖石,層理清晰,乍見兒如水成巖,而其成分則為結晶質;又與火成巖無異,是為化形巖(變質巖),大抵受地下之熱力與壓力,使最古之水成巖,悉數融解,再為凝結,逐變為片麻巖。”

(4)重視聯系中國實際。“舉為例證,以本國為宗, 其為中國所無,或調查未晰,而于地文有切要之關系者,兼及他國”如講到地質時代各界、系地層時,就指出其在我國的分布,講到河口泥沙沉積時,則以崇明島為例而加以說明。

(5)“尤時時注意實用,如防霜、避電、培植森林、 改良土壤等,各舉其要,以為實地應用之資”。

二、活躍的地理學術組織及刊物

后,上海地理學的發展出現一段頗為繁榮的時期。除了繼續介紹國外地理學的知識和思想外,中國人自己的研究活動逐漸地活躍了起來,研究人員不斷增加,研究活動向有組織的方向發展。在這段時期先后出現“中華地學會”、“建國地學社”和“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三個地理學術組織,并發行了《地學季刊》和《地理之友》兩個地理學術刊物。

1.中華地學會及《地學季刊》

中華地學會于1931年1月成立,由葛綏成(中華書局編輯)、 盛敘功(暨南大學教授)、李長傅(東方輿地學社兼暨南大學南洋文化事業部編輯)、丁紹恒(大同大學教授)、劉虎如(商務印書館編輯)等人發起,先后參加會員約80人,其中大部分系上海方面的會員,外地會員約20余人,分布在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河南及遼寧等地。

該會成立后的主要工作是編輯出版《地學季刊》。1932年1 月創刊號出版,共刊載18篇文章,合計約20余萬字,由大東書局印行。“發刊詞”稱:“地學之宗旨,在于研究人地相互關系,使吾人于世界各處之風土人情,能詳釋其因果,尋求其系統,以明今后應如何改造之途徑。……同仁有鑒于此,組織中華地學會,以期交換知識,發展地學。內而國計民生,外而國際概況,俾有真確之認識。期有裨益于中華之建設,固意中之事也”。至1934年底,《地學季刊》一卷四期出齊,共80余萬字,此時由于印刷困難,1935年2月2日舉行第三次年會,討論季刊的繼續出版工作,并修改會章,改選職員,聘請丁文江、王云五、何炳松、竺可楨、金兆梓、翁文灝、費伯鴻、舒新城、為名譽會員,選舉葛綏成、李長傅、盛敘功、丁紹恒、顧因明、董文、楚曾、洪懋熙、褚紹唐為執行委員、葛綏成為總務主任、李長傅為編輯主任、褚紹唐為干事。《地學季刊》第二卷起改由學會自行印發,每期約15萬字,內容理論與實際并重,著重系統研究和現代趨向,至1936年底后又出版了四期,共約50余萬字,由上海中國科學公司總經售,各大城市均有特約代售處。

1937年抗戰開始,因會員分散,季刊無法繼續出刊,學會工作也告停止。至此,《地學季刊》共出刊了2卷8期,合計約130萬字, 刊載各類文章124篇(其中包括續載7篇,譯文24篇,如不計續載則為117 篇)。其類別為:1.介紹辯證唯物主義的地理學思想的論文6篇;2. 經濟地理及人文地理10篇;3.自然地理12篇;4.中國地理28篇;5.歷史地理(包括邊疆地理、地名學及地理學家)19篇;6.外國地理6篇;7. 地理教學9篇;8.游記及考察9篇;9.地方志17篇;10.書目及書刊評介3篇;11.國外地理動態及會務報告5篇。

三十年代的上海各種思潮都在此匯聚。當時上海地理學的領域中部分人士開始接受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并介紹新哲學觀點的地學刊物。這方面的文章計有楚圖南的“人文地理學的發達及其流派”、李長傅的“地理學研究的新階段”(2卷1期、2期)、“轉形期的地理學”(2卷4 期)等約10多篇。

楚圖南在“人文地理學的發達及其流派”一文最早介紹了新社會派的人文地理學的基本思想:“這個學派最先的淵源,當然要從嘉爾(即馬克思)算起,他的《資本論》的名著里已經提出了經濟怎樣為一切歷史建筑或社會建筑的基礎。由于經濟手段或經濟關系的變化,而歷史或社會也不能不隨之而變化。將這個原則應用于地理學上的問題,即人地相關的問題。于是發生了人類歷史的發展即人類文化的發展是自然契機(因素)規定了呢?還是社會契機(因素)規定了呢?據蒲列哈諾夫的意見,自然環境是最終的規定。但自然環境對于人類的影響,則以在自己的作用之下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為媒介而主要地影響人類,這便是這派人文地理學的最基本見解或根本原則。這個原則的最初應用,始于墨西尼可夫的《文明與歷史上的大河》,其方法和體系的大致規定,則始于威特福噶爾諸人的《地理學批判》。”李長傅在該刊二卷中連續發表了四篇介紹辯證唯物主義地學觀的文章。他在“科學的地理學的新轉向”一文中批判了當時流行的人地關系論后指出:“人地關系的缺憾,據威特福噶爾之說,陷于速成推理法,把人與地的中間項的勞動過程漏掉了,其結論是任意規定,雖有時正確,但常常半正確,甚至完全錯誤。要救濟這缺憾只有利用辯證法的唯物論”。他又在“轉形期的地理學淺釋”一文中認為:“正確的地理方法應是辯證唯物論,它應用于社會科學即唯物史觀,應用于自然科學即自然辯證法。人對自然的活動不是個人的而是集體的,因此發生人對自然、人對人們二種活動……,自然以勞動過程為媒介,才能在人類之社會生活中發生作用。所以,一切人文地理學的現象,其主動力不在自然、不在人類,而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該文還引介威特福噶爾的圖式,說明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勞動力、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的不同特點由此形成不同類型的人地關系,這也就是辯證唯物主義地理學的中心思想。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他們的文章不得不用隱晦的詞句論述,如資產階級為“布爾喬”,馬克思為“馬卡爾”、“嘉爾”等巧妙地躲避當時政府的審查。

《地學季刊》中關于中國地理方面的文章,李長傅的“中國地理區域論”(1 卷1期和3期)兩篇文章是比較系統的中國地理的區劃研究。前文介紹了中國各種地理分區(如張其昀、翁文灝、香川干一、葛德石、博克斯頓、洛克斯比的分區和田中季作的東北分區等),并加以評論,最后提出作者的意見,分全國為25個地理區。后文分為緒論和本論兩段。緒論歷述地形區(野田勢次郎、史密斯、李長傅)、氣候區(竺可楨、甘德樓)、生物地理區(鄒樹文、錢崇澍)等部門分區及綜合分區(張其昀、葛德石、香川干一及李長傅等)。作者將全國分為北部、南部、東北及西北四大區,26個分區,并論述了各分區的特征。以上兩文是我國三十年代較系統的地理區劃研究論文。

李長傅的“中國湖泊的研究”(1卷4期)論述了湖泊的意義、分類、成因、變動與人生的關系及我國湖泊的分布等。此文亦為我國早期系統的全國湖泊研究論述。

褚紹唐的“中國都市的地理因素”(1卷2期)對我國205 個較大的城市,從地理位置、腹地條件、水運和氣候條件及經濟基礎分析了我國都市的地理因素,為我國較早研究都市地理因素的文章。

《地學季刊》在歷史地理方面主要有楚圖南的“中國歷史地理學的發展”(2卷3期)。該文討論了歷史地理學的定義、發展史略、研究的重要性、有關的科學、歷史地理學與唯物辯證法、中國歷史地理學的目的等。作者還提出了必需以唯物辯證法的方法來研究歷史地理,同時指出中國歷史地理學的最終目的不僅是說明歷代疆域沿革,最重要的是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以歷史的地理因素或條件,來闡發中華民族、中國社會文化的發展的性質和發展的過程。

在地名學方面,葛綏成的“地名的研究”(2卷1期),論述了地名的意義、種類、構造、變化、同地異名及別稱、地名和國語、翻譯地名應注意的事項等等,是我國最早較系統的地名研究論述。李長傅的“揚子江名稱考”(1卷2期)指出在隋唐時即有揚子橋,揚子津之名,唐永淳元年(682年)曾在揚子橋設揚子縣, 揚子津揚子江之名已散于詩歌文章中。當時揚子江僅指揚州以南的大江。至1658年(順治十五年)馬尼刺大學教授D.F.Navarette始稱中國最有名的大河洋子江, 意為“大洋之子”(Son of Ocean),后又譯為揚子江,并謂此江發源于云南。至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英國使者馬卡尼(Marcartney)至揚州,稱自此至揚子江巖約二英里,此后在國外的文獻中,遂多稱全江為揚子江。

關于地理景觀方面的論述,葛綏成的“景觀研究(1卷4期)論述了文化景觀、空中攝影、景觀綜合、景觀論等內容,主要根據日文材料,此文為我國介紹景觀論的早期論述。

轉貼于 此外,還有盛敘功譯介的日本黑正巖的“科學的經濟地理學”( 1卷1期、2期),德國威特噶爾的“中國農地的灌溉問題”(2卷2期)和“中國治水事業與水利事業”、丁紹恒的“中俄界約桌原委與邊防之危機”(1卷1期)、葛綏成的“十年來的中國疆域和政治區劃的變遷”(2卷1、2期)、褚紹唐的“中國地圖史略”(1卷4期)、 楚圖南譯的“近代地理測量及繪圖學之發達”(2卷2期)、何錫昌的“自然科學體系所見地理學之地位及其本質”(1卷3期)、張淪波的“地理科學之解釋及其代表作”(1卷3期)、周宋康的“地理環境決定論”(2卷3期)、葛綏成譯Taylor.G的“環境和人種”(2卷 3、4期)等較重要的文章。以上說明,30年代上海中華地學會編輯的《地學季刊》站在時代的前列,起到了推動我國地理科學發展的作用。

2.建國地學社

建國地學社由盧材禾(社長、復旦大學教授)、樂漢英(上海藝術研究社出版部主任)、陳聞遠(南京朝報編輯)、盧毅(復旦大學教授)、黃望平(中華鐵工廠工程師)、莊國鈞(立達圖書公司經理)、王成祖(大夏大學文學院院長、圣約翰、東吳大學教授)、黃國璋(清華大學、中央大學、北平師范學院地理系主任)、陸承蔭(中華輿地學社繪圖組長)、蔣天任(蘇州中學講師)、申廣霆(暨南大學助教)12人發起。據他們向當時社會局申請備案〔5〕的理由稱:(1)集合地理學者,研究專科學術;(2)聯絡會員感情,增進工作效能;(3)協助政府推進地理教育,并研究地理建國方案,以為政府之參考;(4 )促進國民理解地理建國之重要,以養成正確之國家觀與世界觀。他們準備做的工作有:(1 )聘請專家編輯地理教材,地圖以及各種專門著作;(2 )計劃制作地理模型、儀器、照片,以應一般教學與普及之需要;(3 )對本國各區域作精密之實地調查(注重土地利用),出版報告;(4)舉行學術演講;(5)搜集地學資料,會員約30至50人。據筆者訪問當時活躍在上海地學界的現華東師大地理系褚紹唐教授和西歐北美地理研究所的錢今昔教授,該學會在上海雖未開展較有影響的活動,但當時的地理學工作者積極以地理學參加抗戰后國家重建的精神由此可見一斑。

3.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

1947年8月31日,中國地理學會在上海召集年會, 討論中學地理課程問題,因時間匆促,一時未能獲結果,乃推舉葛綏成、許逸超、褚紹唐三人負責召集上海中學地理教師作一討論。9月10日, 中學地理討論會在曉光中學開會,各大中學地理教師共二十九人出席,由葛綏成報告開會宗旨,許逸超講述地理學教育的趨勢。旋即討論地理教學實際問題,如教學時間問題、高中自然地理教學問題、高中本國地理區域問題、各省區域面積問題、外國地名譯音問題。討論結果由于問題頗大,需較長時間討論與研究,乃決定籌備上海地理教育研究會,推舉葛綏成、許逸超、王文元、邱祖謀、盧材禾、褚紹唐、陳爾壽、陳大森、朱jǐng@①琳九人為籌略委員。10月5 日上海地理教育研究會在市立育才中學成立,到會會員四十七八,會上洪紱先生作了中國省區改造問題報告,最后逐條討論章程并選定第一屆理監事。推舉翁文灝為名譽理事長、王成祖為名譽副理事長、許逸超為理事長、葛綏成、盧材禾等14人為監事,褚紹唐為總干事、葛綏成為總編輯、洪紱、丁錫祉等11人為研究委員。該會成立后為了使外地同行加入便利而更名為“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同時在國內各重要城市均進行組織分會。武漢分會由鄒新垓主持;北平分會由王成祖、李良驥二人主持;東南分會由李式金(廈門大學)主持;南京分會由孫承烈(南京中國地理研究所)主持,西北分會由馮繩武(蘭州大學)主持;昆明分會由王立本主持,貴陽分會由王鐘山(貴陽師范學院)主持;臺灣分會由任德庚(臺北師范學院)主持。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已成一全國性的地理學術組織〔6〕。 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其旨趣擬本純學術之立場,探討新地學之真義,以效之方法,使達成教育之目的,并期待群策群力,搜輯地學之新資料,以謀有所貢獻于我國之地理教育”。〔7〕

中國地理教育研究會成立后,會務積極進行,1947年10月21日召開首界理監事會,并歡迎中央大學李旭旦教授由美國返國,開會時由李先生報告了美國地理教育狀況,并決定該會刊物名稱為《地理之友》,創刊號于1948年3月出版〔6〕。該研究會的主要活動是編輯出版《地理之友》。翁文灝在其發刊詞中稱:“地理研究對于國民思想,民族前途,以及人類文化等,都有莫大的關系。……我國科學地理師資的缺乏,教材和教法的欠當,是人所共曉的事,以至三十年來的地理教育,始終在非驢非馬的狀態中。……但補救之道不外兩點:一是普及地理教育灌輸正確觀念和知識;二是服務地理界的同志,要從今后下決心訓練自己,同時放棄一味室內埋首陳書的陋習,各就所在各地做實地考察。這樣時日一久,自有相當滿意的收獲。我希望‘地理之友’的同志,能負起這等使命!”

至1949年前,《地理之友》共出版兩期,第1 期文章有:許逸超“地理學的因素和原則”、洪紱“地理教育之目的”、葛綏成“記清代地圖學家鄒代鈞”、丁錫祉“地理基圖”、李震明“中國地形的區分”、楊景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領土之變更”、馬湘泳“錢唐江下游地形實察與今后潮汐之影響”、李震明書評“南海諸島地理志略”、任德庚“新生的菲律賓共和國”、褚紹唐“修正高級中學課程標準草案意見書”、章生道“北行紀要”。第2 期文章有:劉恩蘭“我國疆土拓殖的地理背景”、王成祖“地理教材的適用”,劉德生“臺島地形隨筆”、盧材禾、秦華麟“臺北區域地理”、徐俊鳴“河南的地理形勢和軍略價值”、陳爾壽“當前我國水利建設的三大要務”、章生道“佘山地形考察”、唐永鑾“東北地理景觀”、秦華麟“〔新書介紹〕諶譯中國區域地理”、陳大森譯“剛果河之游”。許逸超在“地理學的因素和原則一文中認為研究地理的因素可分為兩組九個,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各占四個半因素。研究地理要根據因果原則、通論原則、分布原則。分布原則是地理學特有的原則。“地面上任何現象涉及到分布,就含有地理的意義。火山的原因和現象,個別敘述,地質的意味很濃,但尋求火山的分布,并問為什么地球上的火山帶要環繞著太平洋沿岸,這就是地理了。”很好地表述了地理學的特質。但文中也存在著當時地理學者將自然現象同人文現象簡單類比的問題,“至于我們中國,有人說是老而不死的一個國家;早晚能否大地回春很難推料。我們知道,這種由幼而壯而老而返老還童的輪回哲學,本是地形學的基本原則,今日人文地理的許多現象,也都可以引用了。”洪紱在“地理教育的目的”一文中提倡了地理的愛國主義教育功能,“地理學為中學初級教育重要之一門,應使學生認識中國大好河山,無盡之富源,與我刻苦耐勞之人民,從而引起愛國愛鄉之念。學地理始知中國之偉大,其在世界之使命,并藉以明晰中國文化之地理基礎,以冀從因襲的,傳統的文化根基上,創造一個有意識的,合理化的新文化。在物質方面,由目前在崩潰中的傳統的經濟重建科學的技術的經濟,……。”李震明在“中國地形的區分”一文中闡述了中國地形的要點、分布、界線、幾種特殊的地形(黃土、赭色砂巖、石灰巖地形、沙漠)和五大地形區(青藏高原、蒙新沙漠草原地域、北部地域、中部南部地域、東北地域)。王成祖在“地理教材的適用”一文中講述了區域的順序、位置的意義、地形氣候的比較、分布范圍的確定、統計數字的應用、時事發展的詮釋、風土人情的影證、風景區的描摹、圖解的補充、中外地理的差別十個地理教材適用的問題。陳爾壽在“當前我國水利建設的三大要務”一文中論述了當時我國黃泛區的復興問題,YVA (長江上游水利計劃)的夢想和南北兩大港口(北方塘沽港的繼續修筑和南方黃浦港的正式開辟)三大水利建設要務。在黃泛區的復興問題中提出“不僅是希望這個區域能夠恢復昔日的舊觀,并且可以將‘工業農’的理想在這里作為試驗,……”。它們反映了當時上海地理學和地理教育研究的水平。上海解放后,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繼編了一期《新地理之友》。1951年,上海地理學會成立,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逐并入其中,刊物停辦。

三、地理教育事業與地理學著作和地圖的出版

上海的地理教育在中國也是較早開始的。1870年,上海同文館開設了地理課〔8〕;1876年創辦的格致書院也開設有地理課〔8〕。1897年創辦的南洋公學也開設了地理課〔8〕,1899年至1903 年中國近代地學大師張相文在此教授國文與地理〔9〕。

1929年,大夏大學高等師范專科開設了史地組,后在文學院下設史地系。開設有人生地理、中國地理、外國地理、地理繪圖、地理教學法、自然地理等課程。主要任課教師有:葛綏成、李長傅、鄔翰芳、孟壽椿、王成祖等〔10〕。1931年,暨南大學史地系成立,先后開設了中國地理、歷史地理、地理學史、氣象學、地形學、經濟地理、人文地理、世界地理、政治地理、地圖學等課程。楚圖南、王庸、王勤@②、王成祖、姚明輝、許逸超、盛敘功、洪紱、王文元、褚紹唐、葛綏成等先后在此開課〔11〕。復旦大學在抗戰期間成立了史地系,其設立的目的是:“養成能獨立研究史地之人材”;“培養中等學院史地課之良好師資”;“灌輸全校學生以史地知識”〔12〕。開的地理課程有:中國地理、氣候學、地圖學、經濟地理、地學概論、人文地理、亞洲地理、美洲地理、歐洲地理、政治地理。任美鍔、葉粟如、顧頡剛等曾在此任教。〔13〕

這一時期,上海憑借其雄厚的研究、出版力量,出版了許多地理學著述,它們中較有影響的有:葛綏成編著《世界文化地理》、《地理數學法》、《中國近代邊疆沿革考》、《地形學》等書;李長傅的《人文地理學》、《地理政治學》、《轉形期的地理學》、《南洋地理志略》等書;盛敘功的《農業地理》、《交通地理》;丁紹恒的《近代本國地理沿革志》;張資平的《地圖繪法和繪制》;楚圖南的《地理學發達史》等書。地圖出版在國內更是一枝獨秀,大量的地圖出版機構(如世界輿地學社、東方輿地學社、大眾輿地學社、中華輿地學社等)出版了大量的地圖。其中《申報地圖》為我國的地圖出版做出了重要貢獻。《申報地圖》是上海《中華民國新地圖》和《中國分省新地圖》的習慣統稱,是上海《申報》為創刊六十周年而于1930年秋由丁文江、翁文灝、曾世英開始編繪的。它在地學上的貢獻主要是根據古今中外經緯測量成果,運用等高線,并采用分層設色法編繪,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它為我國地學所做的另一貢獻是為我國培植了地圖印刷力量。(原有人主張到日本小林又株式會社膠印廠印刷,印價較便宜,但丁文江等人最終確定在上海出版)。至1949年后,我國印刷質量較高的地圖大都由當時《申報地圖》培植起來的上海中華廠承印〔14〕。

解放前上海地學一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了從譯介到獨立研究不斷發展;研究力量從個體到形成組織;內容逐漸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地理教育較發達;地理出版興旺等特征。上海是我國近代地理學研究、教育和傳播的一個重要中心,為我國地理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參考文獻

〔1〕王子賢:《簡明地質學史》,河南科技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202至206頁。

〔 2〕林超:《中國現代地理學萌芽時期的張相文和中國地學會》, 會議資料,存河南大學地理系資料室。

〔3 〕張天麟:《張相文對中國地理學發展的貢獻——紀念“中國地學會”成立七十周年》,會議資料,存河南大學地理系資料室。作者為張相文堂兄弟。

〔4〕《地學雜志》創刊號:紹介圖書。

〔5〕上海市社會局第五科36組55號(上海檔案局全宗號6、目錄號5、案卷號1807,該資料現藏上海檔案館。)

〔6〕“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務概況”,《地理之友》1卷1期。

〔7〕“中華地理教育研究會緣起”,《地理之友》1卷1期。

〔8〕唐振唐:《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1頁。

〔9 〕張天麟:“張相文對中國地理學發展的貢獻——紀念‘中國地學會’成立七十周年”。

〔10〕《大夏大學年鑒》民國十八年,藏華東師大檔案館。

〔11〕據華東師大地理系褚紹唐教授和西歐北美地理研究所錢今昔教授回憶。

篇(9)

關鍵詞 :泛在計算 物聯網 “泛在網絡”社會 信息權利

一、問題的提出

以信息為客體的權利類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漸增多之勢。例如,知識產權法的誕生和發展,使作品、技術方案、商標、商業秘密、數據庫等信息表現和組合方式成為“可壟斷的標的”;〔2 〕隱私權法、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以及旨在保護特定內容、形式的信息的專門立法,將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識別意義的信息納入了人格權、財產權的規制范疇。不過,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見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它們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狹隘的法律組成的雜燴”,〔3 〕卻無法合攏為一幅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在人類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當中,已經登上“私權孤島”的信息種類仍然非常有限,絕大部分仍然游離在遼闊的法外之地,或者說集合為人人可得獲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4 〕

隨著泛在計算、物聯網技術 〔5 〕的推廣應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設備在物理環境中的普遍部署,人類正在步入“泛在網絡社會”,〔6 〕從而極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時間空間局限和對象內容局限,獲得從“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簡單、最尋常的信息)里挖掘資源價值的能力。理論上,任何物體的信息都可能作為客體被他人便利地獲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為主體,對任何物體的信息便利地實施獲取行為。因此,人類的社會關系格局正在面臨著一場日益迫近、史無前例的巨變: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脫離原來有限、可控的范圍,瞬間可為他人乃至公眾所得,私人、社會、各類組織機構之間,以往靠物理時空阻隔而自然劃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圍)發生交疊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臨著急劇限縮的風險,又充滿了極度擴張的可能。于是,當前“孤島+公地”和“雜燴”式的信息權利制度架構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戰,面臨著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的問題,那就是:將一切信息納入私權規制的范疇,為一般和整體意義上的信息資源作出“產權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關于信息的權利化、專有化,學界素有反對的聲音。例如,一些世界主義者將知識產權制度斥責為大公司攫取財富和權力的工具,形成和維系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手段,〔8 〕認為工業時代的信息權利制度遺產,與網絡社會互動、分享、創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發展需求。因此,必須就“知識財產權利的再分配”達成新的國際協定,開放知識信息的自由獲取;〔9 〕還有一些實用主義的觀點認為,在網絡技術面前,個人控制隱私信息流動的任何努力終將是徒勞的,通過法律禁止對隱私等類信息的任意獲取也是沒有意義的。〔10 〕

毋庸置疑,尋求、獲取、傳遞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權高度的價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對于捍衛私人權利和公平正義、形成公共意見、公共理性和社會共識至關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倫理抉擇之外,通過修改信息權利制度規則來實現信息利益共享,或許過于浪漫和不切實際,認為法律在技術面前無能為力也過于消極悲觀。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權利化”主張隱含著一個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資源是開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獲益。“但在實踐中,由于境況(包括知識、財富、權力、途徑、能力)的差異,一些人總是能夠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對公地加以利用”。〔13 〕“信息公地”的最大獲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術優勢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鴻溝阻隔的劣勢方。民族國家之間、商業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很大程度上也體現為對信息控制、使用權力(利)的爭奪。限縮或者固化信息權利的客體范圍,有可能成為新型技術手段支撐的“信息霸權主義”或“信息專制主義”的墊腳石,使信息資源的配置模式回歸“叢林法則”,背離秩序、正義和效率,使全球范圍內的人、社會、國家之間的界域關系面臨嚴重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對信息感知技術的濫用進行法律干預殊為必要。一些有預見性的學者也認為,盡管新型信息感知技術本身還在發展和成熟過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應用之前,就應當構建堅實的法律框架,塑造嶄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權利結構關系。〔14 〕不過,對于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的信息權利關系和制度框架究竟應當如何建構,國內外還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

筆者以為,從人類法治傳統和經濟理性出發,通過對現有信息權利類型的延續和擴張來應對泛在網絡社會中的新型利益沖突,或許是一條切實可取的路徑。筆者試圖揭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社會基本矛盾,分析傳統的信息權利制度與發達的信息獲取能力之間的契合性,并為建構一個具有包容性、靈活性和內在統一邏輯的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提出一種可能的理論框架。

二、泛在網絡社會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計算、物聯網等新興技術正在引領信息產業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類社會從基于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電子社會”(E社會,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說,較為初級的網絡社會,過渡升級為“泛在網絡社會”(U社會,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個由無處不在的通信網絡支持的,具備超強的環境感知、內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對象(包括人體或其他物體)之間隨時隨地實現信息獲取、傳遞、存儲、認知和決策的社會。

(一)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原理

在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無論是生命體或非生命體,都可以通過嵌入式或非接觸式的信息感知裝置、有線或無線的通信網絡,成為向外界源源不斷提供信息的來源,或者是接受外界信息指令的標的。世間萬物,理論上都可以被賦予某種程度的人工智慧,獲得猶如智能生命的某些特性。被自然定律支配的客觀物質世界,將因此散發出“強烈的泛靈論(animism)氣質”。〔16 〕這些夢幻般的技術圖景,無不依賴一種最基本、最底層的技術設備——傳感器。

傳感器是由敏感元件和轉換元件組成的檢測裝置,能夠感受被測度的量(如物理量、化學量、生物量,具體可包括力、質量、速度、流量、位置、密度、硬度、溫度、濕度等),并將物質上負載的這些信息表征為便于傳播、使用的電子數據信號。為方便討論,筆者將通過傳感器獲取的信息統稱為“傳感信息”。

傳感器可以被設計成不同的外形尺寸和功能組合,部署在被監測對象內部或附近,或者通過遙感遙測技術,實現對被檢測的物質環境,尤其是一些依靠傳統人力難以接近或實時監控的特殊環境的信息感知。這種技術在智能家居、建筑物安全、區域安防、健康護理、復雜機械控制、城市智能交通、氣象與災害預報、農林牧漁生產、軍事防御與打擊、空間環境探索等領域具有巨大的應用價值,受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關注。在我國,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改造已非常普遍,物聯網信息技術已經開始廣泛應用到管理與生活的多個方面。〔17 〕

(二)與人體感知信息方式的比較

人體是精密復雜的物質系統,可以通過感覺、知覺將外界物質(例如書籍)或內部物質(例如肌肉組織)的信息納入主觀范疇,能夠感受到大腦中存在的記憶、想象、情感等思維信息。自然人通過身體感官獲取的這種信息可簡稱為“人感信息”。

從自然科學或哲學的角度看,信息必須以物質為載體,沒有脫離物質而單獨存在的信息,所以無論是傳感信息,還是人感信息,信息來源本質上都是物質,信息內容都是物質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18 〕人體所能感知的信息,都來自被感知的物質對象,理論上都可以用某些計量單位的數值來表征。在信息論的話語體系里,這些產生被感知信息的物體稱作“信源”(information source),從信源那里獲取信息的物體稱作“信宿”(destination),信源、信宿可以是人或者是物。〔19 〕

傳感器是人體獲取信息的工具性延伸,能夠幫助人超越肉體感官的局限性,代替人體獲取信息,可被視為信宿。從社會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傳感器與人體獲取信息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信源與信宿之間是否必然具有“二物分立性”:作為信宿的傳感器是一個物體,〔20 〕而信源則是不同于傳感器的另一個物體——二物非一物。如果傳感器與信源分屬兩個不同的權利人,那就意味著“二物分立性”之外還兼有“二主分立性”——二物各有其主。

相比之下,人體獲取信息則能“遠取諸物,近取諸身”,人體感官除了將身外之物作為信源,還可以把人體本身作為信息感知的對象(比如人對自我病痛、情緒、思想等信息的體驗)。此時,感官(信宿)與感知對象(信源)在觀念上被認為同屬人體這一個物體而不再被分為二物。所以,這是一種內省式的信息獲取方式,全程在一人身體內完成,不涉及任何由他人擁有權利的物體。

(三)泛在網絡社會中的信息利益沖突

泛在計算與物聯網技術的功能本質是對信息載體的監控。如果不加節制地濫用,會催生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再有秘密可言的世界”,“由智能設備組成的人工環境,將注視著、探聽著、理解著我們的絕大多數舉動,一切都記錄在案,什么都遺漏不掉”。〔21 〕“‘卷宗社會’的基礎已經具備”,計算機可以利用大量信息記錄分析甚至預測人的行為方式。〔22 〕不管是出于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利益、個人娛樂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只要在信息感知設備方面進行投入,或者購買某種監視服務,任何人都能晉升為某種級別的“監視者”,但同時又難以逃脫被更高級別的“監視者”監視的命運。最后,如果所有的傳感信息最終都被掌握在少數終極機構手中,而這些機構又不能受到合理有效的裁制,那么喬治·奧威爾筆下“看著你的老大哥”的幽靈或將投胎于現實世界。〔23 〕

人們既渴望獲得自己不擁有的物質(包括人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上的信息,以分享他人或公共信息界域的價值,又希望能夠嚴格掌控自己擁有的物質上的信息,以維系傳統信息界域的價值。這種監視與反監視的矛盾,源于前文所述的“二主分立”的社會法律關系,即信源與信宿分屬不同的權利人,信宿權利人獲取信息的利益與信源權利人保有信息的利益發生了沖突。對物體信息泛在感知的客觀狀態與排他性保有的主觀需求之間的矛盾,是泛在網絡社會特有的基本矛盾。因此,如何為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劃定底線和邊界,解決信源、信宿“二主分立”狀態下“物質信息”(即人體或物體上負載的信息)的權屬問題,對于當下及未來社會關系格局的塑造,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信息確權既有進路的局限性

如果將信息的載體分為人體和物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兩類,那么以人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人體信息)權屬,可以從現有的信息權利制度中找到寬泛但不周延的確認依據;以物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物體信息),其作為獨立的權利客體的性質則沒有獲得承認。

(一)對人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自然人的身體上負載著非常豐富的信息,包括思維活動信息、面貌形體信息、肢體行為信息、語言聲音信息、內臟器官信息、所處地理位置信息等。隱私權與個人數據保護相關的權利規范,能夠為這些無法窮盡列舉的人體信息提供較為全面的保護。

發軔于百年前美國普通法的隱私權,“通說認為是對個人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權”,即“控制個人信息的獲取、公開和使用條件的權利”,〔24 〕凡是那些能夠被“合理地期待作為隱私”的信息 〔25 〕均可作為隱私權的客體。因此,隱私權實際上授予了自然人排他性地保有與其身體相關的某些隱秘信息的權利。不過,何謂“合理期待”,美國法中并無明確統一的標準,不同法域基于差異化的社會治理環境,更難以就隱私權涵蓋的具體信息內容形成共識。在信息感知技術應用全球化、網絡化的背景下,“非標準化”的隱私信息判斷標準,為“不對稱”地占取異國法域的人體信息留出了空間。〔26 〕

由歐盟首創并被多國效仿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側重通過公法手段為“處理”個人信息 〔27 〕的民事行為提供規則,在保障隱私權的同時促進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所謂“個人數據”,通常是指“與一個身份已被識別或者身份可被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28 〕他人在獲取、傳播、利用某人的個人數據之前,原則上須經過其本人同意,這相當于賦予了自然人對其身體上的某些信息的專屬權利。

隱私權法和個人數據保護法只保護那些與特定自然人之間存在可被他人識別的關聯性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d Information,簡稱PII),“個人可識別性”是構成隱私信息或個人數據信息的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那些缺乏可識別性,或者被刻意消除了可識別性的人體信息,將被排除在專屬保護范圍之外。“個人可識別性”要件在實務中適用的妥當性不無疑義,茲舉一例:

據報載,國內市場上有“手持式3D激光掃描儀”出售,這種設備可以用來掃描記錄人體外形的三維立體數據,有商家按照顧客提供的此類數據,利用3D打印技術,按照1:1的原比例定制“與被掃描女性極為相似、皮膚觸感和真人接近、可以作出各種姿勢”的“成人娃娃”。媒體提醒,“如果女性發現有人用‘奇怪的儀器’對準自己,且有異常光線,應提高警惕”。〔29 〕由于中國目前尚無“個人數據保護法”,〔30 〕關于該案例中未經許可掃描人體3D信息行為的違法性問題,或可從肖像權的角度進行討論。依有的學者主張,除面部以外,凡是能夠被辨識出某人特征的身體外部形象,例如“某模特兒眾所周知的‘’”,亦應受到肖像權的保護。〔31 〕但是,這對從事其他職業者不為公眾所知的腿部或身體其他部位的外形信息,難免有歧視對待之嫌。又,即便是個人數據保護法也只保護那些具有個人特征、能夠識別出為某人的3D體形信息,假若掃描的部位沒有明顯特征,或者掃描儀配有直接進行“匿名化” 〔32 〕處理的功能,在掃描數據時進行即不可逆的自動修正,去除顯著的個人特征,那么此類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掃描似乎就難謂有違法之處,但是其與普遍的社會道德觀念顯然悖逆。由此可見,現有法律制度對人體信息的權屬確認功能不盡周延合理。

(二)對物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獲取和利用物體信息,是人類個體的生物本能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然而,世界各國與信息相關的權利制度,皆以保護“人的信息”為己任,其體系結構基本包括兩大支脈:以人的隱私權為代表的人格權和以保護人的智力成果為宗旨的知識產權。物體信息當中除了少量屬于隱私信息、智力成果信息的部分可以獲得法定轉權利的保護,其余的純粹反映物體自在運動狀態的信息(可簡稱純粹物體信息,諸如質量、速度、方位,尺度、溫度、密度、濕度等物理量的信息),未被既有法律制度承認為一類具有獨立意義的權利客體,作出過系統、明晰的產權界定。

物體信息在整體上未被區分為“你的”和“我的”,可能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物體占有人采取的某些物理隔離措施,能夠有效防范他人獲取物體信息,這種自力救濟的簡便性和有效性,淡化了運用公力方式為占有人提供救濟的必要性或者強制占有人向他人開放物體信息的可行性;其二,純粹物體信息是對物體客觀運動狀態的鏡像映射,是既存的事實信息,缺乏創造性、新穎性,為物體信息設定權利人,起不到激勵信息生產的作用;其三,純粹物體信息是關于物體狀態的原始數據信息,往往要依靠人腦的智力加工才能轉化為具有實用性的信息,對物體信息的專屬保護,可能妨礙此類信息實際效用的最大化;其四,不同的物體可能負載相同的信息(例如兩個物體具有相同的溫度),因此難以在特定信息、特定物體或者特定權利人之間建立起專屬的法律聯系。

要在現有制度框架內提出對物體信息排他性權利的訴求,往往需要轉而以人格權或知識產權侵權為訴因。例如,谷歌公司擁有一種獲取環境立體信息的技術:把特殊影像器材和gps裝置架設在緩慢移動的小型車輛上,深入世界各地的街道進行實景拍攝,將沿途行人、車輛、建筑物等的影像信息,整合成水平環繞360度、垂直俯仰290度視角的“谷歌街景”,供互聯網用戶免費使用。瀏覽者能像置身現場的司機或行人那樣,感受到在街道中穿行的逼真視覺效果。“谷歌街景”以及此前類似的“谷歌地圖”、“谷歌地球”服務項目,受到不少公共機構和社會民眾的反對。〔33 〕引發爭議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對于街道沿途可見的車輛、花木、建筑等物體的外觀影像信息,谷歌是否有權掃描并展示?易言之,對暴露在公共場所的有主物的外觀信息,他人是否有權獲取并公開?博林訴谷歌公司案 〔34 〕部分地回答了這些問題。該案原告博林夫婦訴稱,谷歌擅自闖入私家車道,記錄私宅影像,侵害了其隱私權。美國法院認為,隱私侵權須滿足以下要件:首先,以物理方式侵入原告獨處的場所;其次,運用感官偷窺或偷聽原告的私事,或著采取其他方式調查原告的私事;最后,侵害是實質性的,對普通理性人而言已達到“高度冒犯”的程度。結論是,雖然很多人都反感谷歌街景展示自己的房屋,但“除了那些最敏感的人,很難相信誰還會因此感到羞辱”,最終判定谷歌未侵害原告的隱私。

但是,該案判決仍然隱含著一些值得引申思索的問題。如以侵害隱私權作為本案的訴因是否妥當?自然人擁有的物體的信息是該人的隱私權客體嗎?試想,一只走在大街上的狗的外形信息,是狗主人的隱私嗎?未經許可采用遙感手段獲取寵物狗的心跳、血型、骨骼密度等生物體征信息,是對人格權的侵害嗎?即便從隱私權的角度可以確認自然人對某些物體信息的專有權,但擬制人顯然無法享有隱私權,它們擁有的物體上的信息除了可能受到知識產權或某些專門單行立法的保護之外,絕大部分的純粹物體信息都難以在現有權利類型中找到確認權屬的依據。這是否意味著他人只要不對物體實施物理性的侵入或損害,就可以自由獲取此類信息?〔35 〕

總的看來,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布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單行法當中,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這些規范彼此之間缺乏緊密的邏輯聯系,無法契合成覆蓋所有信息的權利體系。在現代信息傳感技術面前,既有的信息確權進路已經不足以對“一切事物的信息”作出“產權”界分。要系統地回應信源與信宿“二物分立”、“二主分立”狀態下的信息權屬之爭,必須求諸新的權利話語和規制思路。

四、“信源信息權”的基本范疇與正當合理性

如果我們承認,當一個人基于經驗、文明社會的假設或者是共同體的道德感,懷有某種受到法律承認和支持的合理期望時,這種期望是符合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權利,〔36 〕那么我們也必須承認,人們普遍地懷有一種期望,那就是能夠排他性地保有和享用其身體和其所擁有的物上負載的信息。擁有人身權的自然人,或者擁有物權的人,對其身體或物上的信息懷有這種期待的應受保護性,可稱之為“信源信息權”,即信源的權利人對負載在信源上的信息權利。因為信源包括人體和物體兩類,故信源信息權又可分為“身體信息權”和“物體信息權”。

信源信息權具有自然法上的正義性,實在法的基礎以及經濟學上的合理性。這一范疇的確立能夠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權屬制度安排奠定基礎。即便物理環境的制約可以被科技手段輕松逾越,但在信息獲取行為人與信源之間,依然矗立著清晰的法律屏障,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仍須遵循明確的底線和邊界。

(一)身體信息權的自然法淵源

人的身體就是信息的一種載體形式,人體的任何組成部分的任何運動狀態都可以量度和表征為信息、細胞的基因序列、心臟的搏動頻率、大腦的意識活動、聲帶的振動、肢體的動作、人體移動的速度、所處的地理位置等,莫不如是。身體信息對擁有身體的人或者他人來說,可能都是有價值的。但是,由擁有身體的人自主地保有和享用這些信息,拒絕他人隨意刺探,對于維系人的目的性、主體性地位,實現分配(持有)正義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

作為“對自然法具有拯救意義的哲學基礎”以及“世界共通的現代哲學”,〔37 〕康德哲學當中有一個根本性的命題——“自然目的論”。它強調“人不僅像一切有機生物那樣是‘自然的目的’,而且是自然世界里的‘終極目的’”。〔38 〕因此,人必須被當成目的,而不是手段,這種道德要求限制了人對待他人的方式,那就是必須尊重人,不可將人物化、財產化、客體化,甚至限制了人對其自身的處置方式,不能像對物那樣對自我擁有所有權。〔39 〕據此推論,對他人身體信息的不受限制的獲取,意味著將他人純粹作為獲取信息的物質手段,用于其所不欲的目的,無論是否會對身體造成物理上的侵害,都因其有悖于自然目的而不可接受。拒絕他人對自己身體信息的獲取,既是人對他人享有的自然權利,也是人對其自身負有的德性義務。

從分配正義的角度看,人的身體信息是可以與人體相分離的兩種事物。例如,人腦中的信息可以外化為智力成果,負載在書籍、光盤等物質媒介上,因此具有可以轉讓的財產屬性,并可以作為一種資源形式在社會中實現再分配。不過,分配正義的基礎是獲取的正義、轉讓的正義,以及獲取正義和轉讓正義的交替重復。〔40 〕對信息的正義持有如果是按照正義的轉讓原則獲得的,那么所有正義持有都可以通過轉讓正義向上追溯至初始的獲取正義,即對最初負載在人體上的信息的獲取是否符合正義的原則的問題。如果不帶任何預設立場地把負載于人體的信息視為權利人不明或沒有權利人的財產,那么按照“先占取得”的自然權利原則,由于一個自然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早地通過其自己的身體占有了這些信息,因此也只有由其本人初始獲取該信息的權利才是正義的,只有本人才有資格原始取得針對其身體信息的權利。或者說,人對其身體上負載的信息享有天然的、初始的、正當的信源信息權。

身體信息權人對身體信息的使用方式,應包括對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如對信息的獲取、記錄、存儲、修改、刪除、恢復、查詢、更正、利用、傳輸等,或者本人允許他人對信息實施的上述任何操作。為便于與已有法律術語銜接,筆者將這些使用方式統稱為對信息的處理。

按照民法對權利性質的傳統劃分標準,對身體這種信源的信息權可進一步分為本人固有的、不可與人身分離的“信息人身權”和可以移轉讓渡的“信息財產權”。其中,身體信息人身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方式的“自我決定權”,即基于自己的意志,決定其本人或他人對信息的處理方式的權利,具有形成權、對世權的性質。例如,決定自己處理信息、許可他人處理信息、撤銷對他人處理信息的許可,或者排除他人對信息實施未經許可的處理等。該自決權非依法不可剝奪,已被某些國家承認為具有“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屬保障“人格自由發展”的基本權利;〔41 〕身體信息財產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的“實施權”,即對信息采取具體處理行為的權利,屬于支配權、相對權。例如,他人可以通過無償或有償的方式獲得本人的許可,從而對本人的身體信息實施處理行為,在本人許可的范圍內,他人還可將實施處理行為的權利再次讓渡給第三人。

(二)物體信息權的物權法/財產法基礎

“物”在民法中通常被定義為人體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處分的一切東西,狹義上僅指有體物。關于物的基本特征,歷來有“可被感覺觸知”、〔42 〕“占據物理空間”、“范圍邊界確定” 〔43 〕等說法。不過以當今科技與法制狀況視之,這些觀點均應有所揚棄。以“可被感覺觸知”為例,有學者將其詮釋為“能被人的五官感覺”。但是很顯然,人的感覺功能并不只依賴“五官”,一些無法由人體直接感覺到的物質,現在已經可以借助現代科技進行感知。因此,“可被感覺觸知”宜擴張解釋為“能被人體(直接或間接)感知”;關于“占據物理空間”,傳統羅馬法是從中觀尺度上理解的,對存在于微觀尺度上、僅憑肉眼難以辨識的物質(如塵埃、微生物、氣體分子、光子、電子),并不認為其具有空間形體。但是,在物理學意義上,任何物質都與一定的空間相聯系,20世紀以來的大陸法系民法也普遍承認磁場、電流、光線、聲音等無形“自然力”為物權的客體,故繼續強調物的“占據物理空間”的特征,已無實際意義;“邊界范圍確定”也不宜繼續作為物的特征,因為我國立法例中已存在大量邊界范圍不確定的物,諸如森林、礦藏、水流、山嶺、灘涂等,〔44 〕甚至還可能包括陽光、雨水、大氣等。〔45 〕鑒于上述情況,并且出于研究信源信息權的需要,筆者所稱的“物體”,廣義上是指“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的物質”,包括了民法上的物,以及民法意義以外的物質(例如日月星辰等宇宙天體);狹義上僅指民法上的物,即“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支配和處分的物體”。“物體信息”是指某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

物權法在自然法意義上的正當性基礎已被大量論證。完全物權或者所有權是民法上關于物的基本權利類型,其核心含義是對物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處分權。所謂“支配處分”,本意是占有或占有的移轉。法律上的占有,非指對實物的物理上的“持有或扣押”,而是強調將物作為“意志活動的對象”,對其“純粹理性和法律的占有”。易言之,占有的法律本質不是“獲得一個外在對象”的感性、經驗的狀態,而是“理性的”、“抽象的”,可以“撇開所有經驗占有中的時間和空間的條件”,受到人們共同意志(法律)尊重的,排除他人對物的使用妨礙的權利。〔46 〕

占有最終落腳于“使用”,體現在“對物的自由使用”的三重含義之上:其一是自己使用的自由,占有人對物可得自由使用;其二是對他人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對物自由使用;其三是對他人干涉自己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干涉占有人對物的自由使用。這三重含義是對占有,同時也是對支配處分或者完全物權、所有權的實現形式的集中概括。在此意義上,如果某物“根據權利是‘我的’”,那么“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對我的損害或侵犯”,“凡是對我任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礙,就是傷害我或對我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自由一樣”。〔47 〕

由此可見,“使用”是所有權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對物的“使用”即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不過,對于何謂“使用”,法學家們似乎沒有刻意給出過解釋,歷來把它當作一個寬泛的、無法窮盡列舉的、不言而喻的概念。那么,獲取物體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該物的一種“使用”?如果我們把對物的“使用”理解為“借助物的自身特性以實現人的目的”,那么就應當承認,有目的地獲取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信息)的行為就是對物的一種“使用”方式。試想,對書籍畫冊的賞讀,對電腦硬盤中數據的調取,對某種物體化學成分、物理性質的探析等行為,本質上都是從物當中獲取信息的行為,在法學的詞典里,再沒有能比“使用”更準確地指代這些行為的術語了。因此,物的權利人不但對物存在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權利,而且應當對物所具有的全部特性,包括對物所負載的信息享有同樣的權利。在未經物的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物上信息的行為,無論其獲取信息時是否與物發生過任何物理性、實體性的接觸,或者造成物的損耗,都是對權利人的所有權或物權的侵害。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權利,或者說權利人享有的物體信息權,當然地蘊含在其對物的權利當中,是物的所有權或完全物權的應有之義或衍生權利,或者說是所有權的具體權能形式。所有權是財產權,故物體信息權亦屬財產權。

按照所有權人是否明確,民法中的物被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根據權利人的數量,有主物又可分為獨有物、共有物。物體信源權的細分可以物的所有權歸屬為基礎:對獨有物負載的信息,物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實施處理,也可以決定授予他人進行處理的許可或者分許可;共有物的所有人應按共有人之間約定或法定的行權規則,單獨、共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對物上信息的處理。上述決定權、實施權可以轉讓,并可以由多個權利人非排他性地享有。不屬于民法上的物的物體可以視同為民法上的無主物,其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無主信息,得被任何人實施處理。

民法物信息權本質上是所有權“權利束”的組成部分,是以使用權能為核心,與占有、收益、處分權能密切關聯的所有權實現形式。民法物信息權具有“一物一權”、“對世權”、“支配權”的特征。例如,作為特定物的一冊書籍A,只有其所有人B才對該冊書上的文字信息享有信源權,書籍作者C雖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但未經B的許可,C不得任意以A為信源實施信息處理行為;即便C的作品底稿滅失,已出版的書籍只剩下A這一冊孤本,再無副本或其他存檔,那么未經B許可,C也仍舊無權獲取A上的作品信息。

(三)確立信源信息權的經濟學理由

信源和信息的絕對數量是無窮大的,但正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就嚴格的物質特性而言,任何信源都是獨一無二的。雖然某些信息可以同時負載于多個信源上(一段文字可以手抄、印刷、電子數據的方式記載在不同的介質上),但是任何兩個信源上的全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此意義上,信息也可能是一種稀缺資源,而且人為的或者制度的限制因素會進一步加劇其稀缺性。

經濟學上通常認為對信息的消費不具有競爭性,在某條信息之上可以同時并存若干互不干涉的使用,而且“A使用某條信息不會給B使用該信息增加成本”。〔48 〕因此慣于將信息(例如交通信號燈、路牌上的指示信息)視為公共產品。但是,A使用某條信息的行為的確可能降低B的福利,例如A公開了B的隱疾信息,使B感到痛苦,或者減少B可能從使用這條信息當中獲得的報償,例如A獲取了B賴以保持競爭優勢的產品配方信息。如果一個主體對某些信息的使用對他人使用這些信息來說具有負的外部性,那么這些信息就可能具有私人產品或俱樂部產品的屬性,將信息一概而論地視為公共產品并不妥當。〔49 〕

信息傳感技術發達但信息權屬不明的狀況,可能導致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為了預防信宿利用技術優勢不支付對價即獲取稀缺的信息私人產品,信源權利人必須為識別潛在的信宿、分析其使用的信息感知技術、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范措施進行投資。而信宿權利人也可能相應增加投資,以獲得更有效的突破隔離防范措施的技術能力。這些投資與信息資源的生產成本無關,屬于為了促成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非合作博弈成本,會減少雙方通過交易所能獲得的凈利潤之和。當交易或博弈成本超過潛在交易方對信息的估值時,交易將不會發生,信息資源將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最優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第二種情形是信源權利人無力承擔上述交易成本,徹底放棄了對信宿的防御,放任相關信息成為憑借某種技術即可自由接觸的公地。由于缺乏收益激勵甚至受到逆向激勵,信源權利人會減少維護信息品質的投入,或者有意生產扭曲、虛假的信息,結果同樣造成信息使用效率的降低。

如果法律制度把對信息的排他性權利賦予信宿權利人,同理可能出現前述第二種情形。即便在法律上對信源權利人課以善意維護信息品質的義務,那么對這種義務履行的監管成本也將高到不可行的地步。

與上述幾種安排相比,通過法律規定將信息權利初始賦予信源權利人,并允許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某種程度的讓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信息資源流動,提高信息產出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優選方案。

五、信息權利確認的基本原則

自然人對其身體信息、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排他性保有和享用,是可以從當今人類法治文明和經濟理性中推衍出的正當權利。將物質區分為人體和物體,相當于對一切可能的信息載體的結構性認識。以人體和物體負載的信息為客體的信源信息權范疇,相當于為人類憑借自身官能或技術手段可得感知的一切信息,提供了初始權利確認的理論工具。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限制性條件,創設和承認信源信息權并不意味著信源權利人可以完全壟斷其人體信息或物體信息,也不意味著他人未獲其許可就絕對不得對相關信息實施處理行為。提出信源信息權的范疇,目的不是取代其他特定的信息權利類型,而是為既有權利規范未能覆蓋的大片信息領域提供基礎性、兜底性、補遺性的權利確認。有鑒于此,一個具有包容性、解釋力和內在統一邏輯的信息權利譜系,可能需要建構在下列原則組成的理論框架之內:

(一)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人對信源上的信息享有權利,那么信源權利人(包括人身的權利人、物體的所有權人)應被推定為信源信息的初始權利人。這種推理判定信息權利歸屬的思路,可稱為“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據此,對信源這種物質載體的權利的公示方式,就是信源信息權的公示方式:若信源為動產,對信源的占有即可被推定為對信源信息權的取得;若信源為不動產,則法定的不動產權利公示方式就是擁有信源信息權的外觀標志;非民法物的信源上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信息,或者說是人人皆可為權利人的信息,任何人均有權對其進行處理。

信源信息權推定原則以信源權利的歸屬作為信息權原始取得的依據,意味著權利人僅憑其對信源享有的權利,即可作為初步依據,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的信息處理行為或者是對其本人處理信息的妨害行為。信息權利的公示依托于既有的權利公示方式,解決了信息作為無體財產難以通過外觀識別權利主體的問題,為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范圍劃出了較為清晰的邊界。

既往的法學研究缺乏在一般意義上對信息權利原始取得問題的探討,但是一些學者以洛克、康德、黑格爾等人的學說為淵源,或者從工具理性的角度出發,對知識產權(即關于知識信息的權利)“何以發生”作出過論證。〔50 〕其立論基礎主要是勞動理論、人格理論和激勵理論,分別強調了創造性智力勞動者的自然權利,對智力成果中人格利益的尊重以及對智力勞動的報償等。相比之下,除了涵蓋信息的范圍有廣、狹之分外,信源信息權的推定取得與知識信息權的取得理論在思路上似乎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前者將信息載體的權利人推定為信息權利人,而后者以信息的創造者為信息財產權利人。其實,這種差異不是實質性的,而是技術性的,前者不但沒有否定后者,而且與后者并行不悖,相輔相成。可以分析下列三種不同情形:(1)當A將其擁有的知識信息負載于自有的信源時,比如A在自己的電腦中創作文學作品,信源信息權人與知識產權人同為A,兩種信息權利取得理論的結論是相同的;(2)當A創造的知識信息被負載于B擁有的信源上時,除非A對相關信息享有知識產權的客觀事實能夠被確證為法律事實,否則無論基于何種理論,都不宜將A認定為信息權利人,法律推導的結論仍然是將B推定為信息權利人;(3)假如根據知識產權的取得理論,B的信源上所載信息的權利被確證為歸屬于A,此時,法律事實既然已經確立,法律推定當然不再適用,A可以因其在先享有知識產權而就B的信源上的相關信息主張權利。

(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

“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是指如果他人依據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某些信息享有專屬權利,那么除非基于其他合法事由,這種專屬權利(簡稱優先信息權)應得到優先于信源信息權的保護,信源權利人處理信息的行為不得損害優先信息權。確認信息權利或法律規范的優先順序時,可采取權利優于法益、人身權優于財產權、基本權利優于一般權利、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判斷標準。

例如,客戶A與商家B進行交易的記錄信息,被存儲在信息服務商C的硬盤中。依據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C作為硬盤這種信源的權利人,可被推定為信源信息(即交易信息)的權利人,他人不得擅自處理硬盤中的信息。但是,假如A對這些交易信息依法享有隱私權,B享有商業秘密權,那么隱私權、商業秘密權作為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作為法益或一般法規定的信源信息權,故C對交易信息的處理行為不得侵害A、B的隱私權或商業秘密權;又,假設B在其自有的電腦硬盤中對交易信息做了備份,那么,A的隱私權作為人身權和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B的商業秘密權(財產權)或信源信息權(法益或一般法上的權利),故B處理交易信息的行為不得侵害A的隱私權。

信源權利人負有不侵害優先信息權利的消極義務,并不意味著優先信息權利人享有侵害信源信息權的積極權利。在“微軟黑屏案” 〔51 〕中,微軟公司享有Windows XP系統的著作權,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應當承擔侵權法上的責任。但是,微軟公司未經許可即改編用戶電腦中的信息使桌面背景變成黑色,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行權方式,而是對他人信源上的信息的處理行為。電腦用戶無論是否安裝了盜版軟件,作為信源信息權人,均得對抗微軟公司對其信息的擅自處理行為。

(三)信息權利限制原則

權利的普遍法則可謂“能夠使一個人的意志選擇的自由與任何人的自由同時并存”,或者說,每個人的目的都內在地尊重別人的目的。為了保有人的尊嚴,體現人的價值,保障人的發展,既有必要為普遍意義上的信息作出個體權利的客體化安排,也有必要對這種權利加以限制,防止信息資源的排他性、絕對化占有,妨害其他主體正當目的之實現。

對信息權利的限制,是指不經信息權利人許可,即對信息實施某種程度或方式的處理。限制信息權利的方式和程度,取決于不同法域的具體制度環境,并且受到政治、文化、社會等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不過,限制信息權利的合法事由可大致歸納為三類,即為了實現信息權利人本人的、他人的或者公共的正當目的。對他人的專有信息進行處理時,應遵循最少使用、最小損害的要求,即處理的信息內容應以實現特定的正當目的為限,信息處理方式的選擇應以對信源權利人損害最小為標準。

為了本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保護信息權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為了履行對信息權利人負有的義務,而必需進行的信息處理。例如,為了對某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或者履行醫患合同中的法定、約定或附隨義務,醫務人員在無法或不便取得該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對其身體信息進行處理,但是涉及的信息內容和處理方式,應以滿足救護或履約的合理目的為限。

為了他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是指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價值上高于信息權利人的利益時,為了實現他人的該種利益而對信息進行的處理,不會對信息權利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造成損害。

為了公共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行使法定職權,履行強制義務,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以及為了新聞、藝術和言論表達等目的,而對他人擁有權利的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四)公開信息處理原則

信源權利人公開信源信息的行為,應被視為對信源信息權的某種程度的放棄,他人有權在遵循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理相關信息。

信源信息是否被公開,可以考慮從信源權利人的主觀意愿和信源的客觀狀態兩個方面加以判斷。首先,信源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主動提供的人體信息(例如在公共場所發表演說時的語言信息、舉行集會時的行為信息)、物體信息(例如在公開展示、陳列的器物的圖像信息),應被視為公開的信源信息;其次,就信源的客觀狀態而言,當其處于不特定人可以接觸的場合時,那些可被普通人憑借感官功能獲取的信息(例如當某人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其他乘客可以看見的該人的衣著形貌、隨身物品的外觀信息),應被視為公開信息。但是,對公開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例如,不得以侵害著作權的方式將演講人的講稿出版發行,不得以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的方式,使用某人在公共場所的形貌信息。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大學“都市社會發展與智慧城市建設”內涵建設項目(項目批準號:085SHDX00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泛在網絡”是個舶來詞,來源于拉丁語Ubiquitous network,百度百科將其翻譯為廣泛存在的,無所不在的網絡。“泛在網絡”一詞已為多數網民使用,本文從之。

〔2〕知識產權法可以被理解為“關于授予某些種類的信息或者信息的某些方面以壟斷或準壟斷權的規制方式之法”,“知識產權法的基本標的(basic subkect matter)就是信息”。見Michel D Pendlet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3.

〔3〕Joel R. Reidenberg, Privacy Wrongs in Search of Remedies,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54, p.877.

〔4〕參見Dana Cuff, Mark Hansen, and Jerry Kang,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March 2008/Vol. 51, No. 3, p29。

〔5〕泛在計算(Ubiquitous Computing,又譯做“普適計算”)的概念最早出現在馬克·維澤(Mark Weiser)的論文中,是指把微型化、嵌入式、不可見(invisible)的軟硬件計算設備,廣泛部署在生活和工作環境當中,從而為人們提供無處不在的、能移動的、不間斷的運算服務;物聯網的構想由比爾·蓋茨(Bill Gates)、凱文·阿什頓(Kevin Ashton)等人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提出,其基本含義是,將信息傳感技術與互聯網等通信網絡相結合,從而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

〔6〕國內有些資料將其譯為“泛在信息社會”或“泛在社會”。E社會追求實現3A通信(Anyone, Any time, Anywhere),即任何人與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的通信聯系,U社會則增加了一個A(Anything),即除了人之外,任何物體也都可以被尋址識別,并與任何人或其他物體進行通信,甚至被實施某種程度的控制。國際電信聯盟的官方網站匯集了眾多關于泛在網絡(Ubiquitous Network)和泛在網絡社會的技術性研究成果,參見itu.int/osg/spu/ni/ubiquitous/,2014年9月19日。

〔7〕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證是美國的“棱鏡”秘密監控項目。參與該項目的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前雇員斯諾登通過英國《衛報》披露,美國情報當局長期對所有網絡通信數據都進行記錄備份,可以像訪問數據庫那樣,隨時調閱任何電子郵箱的內容,通過截獲分析原始信號數據,達到“隨心所欲,無所不知”的程度。參見Edward Snowden: “NSA whistleblower answers reader questions” 2013年6月17日,guardian.co.uk/world/2013/jun/17/edward-snowden-nsa-files-whistleblower,2013年7月26日。

〔8〕例如有觀點認為,WTO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其實是十二家跨國公司游說的結果。這些私人利益集團利用其對政府和全球組織的支配影響力,成功地將私權上升為公法,進而建立起國際法上的知識產權規則,以保護其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參見[美]蘇珊·K.塞爾:《私權、公法——知識產權的全球化》,董剛、周超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

〔9〕參見Manuel Castell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in Manuel Castells and Gustavo Cardoso ed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Transatlantic Relations, 2005, p. 19.

〔10〕參見[英]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斯·庫克耶:《大數據時代》,盛楊燕、周濤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頁。

〔11〕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歐洲委員會、非洲聯盟、英聯邦、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等組織,均將信息自由權視為基本人權。參見[加]托比·曼德爾:《信息自由:多國法律比較》,龔文庠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頁。

〔12〕參見楊仁忠:《公共領域論》,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頁。

〔13〕Anupam Chander and 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5, 2004, p. 1331.

〔14〕對泛在計算和物聯網環境中的新型法律爭議問題,已有一些全局概覽式的前瞻性研究,參見 Jerry Kang, et al., Pervasive Computing: Embedding the Public Spher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62, 2005; M. Scott Boone, Ubiquitous Computing, Virtual World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 Policy for Information Society, vol. 4, no. 1, 2008; Rolf H. Weber, et al., Internet of Things: Legal Perspectives,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Dana Cuff, et al.,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51, no. 3, 2008; Lars S. Smith, RFID and Other Embedded Technologies: Who Owns the Data?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2, 2006. 我國人文社會科學界關于此類問題的關注剛剛起步,且大多集中在圖書情報學領域,罕有針對法律問題的探討。

〔15〕參見黃桂田、龔六堂、張全升主編:《中國物聯網發展報告(2012—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Ian G. Smith ed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12: New Horizons, internet-of-things-research.eu/pdf/IERC_Cluster_Book_2012_WEB.pdf,2013年8月12日。

〔16〕劉永謀、吳林海、葉美蘭:《物聯網、泛在網與泛在社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年第6期。

〔17〕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正在實施的泛在網絡發展規劃,有日本的U-Japan、i-Japan戰略計劃,韓國的U-Korea、U-City戰略計劃,美國的“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項目,歐盟的“環境感知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項目等。參見吳巍等:《物聯網與泛在網通信技術》,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2頁。我國從保證國家可持續發展能力、競爭能力的高度出發,于2011年制定了《物聯網“十二五”發展規劃》,“智慧城市(Smarter City)”建設目前已“席卷中國大地”,一線城市和眾多二、三線城市都了智慧城市戰略。

〔18〕學界從各種方法論和研究視角出發,對信息含義的界定方式多達數百種,限于篇幅,不再列舉辨析。結合法律問題對信息含義進行探討的中文著述。參見李曉輝:《信息權利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頁;劉青:《信息法新論——平衡信息控制與獲取的法律制度》,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2頁;齊愛民:《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北京大學出版社年2009版,第45—50頁。

〔19〕信息論是運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方法研究信息、信息傳輸和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律的學科。信源、信宿的概念由被譽為“信息論之父”和“信息時代奠基人”的香農首先提出,參見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vol. XXVII, no. 3, 1948, pp. 380—381.

〔20〕作為哲學的基本范疇,物質是統一的,不是以“個”為單位的“物體”的集合。但是,從特定的(如道德的、法律的、經濟的)認識論角度,可以在觀念上將物質區分為若干獨立的個體,即“物體”。

〔21〕Richard Hunter, World Without Secrets: Business, Crime, and Privacy in the Age of Ubiquitous Computing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2〕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 ,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28, issue 10,p1030.

〔23〕奧威爾在他著名的政治寓言小說《一九八四》中,描繪了一個極權主義登峰造極的社會,一個幾乎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老大哥”通過“電幕”監視著所有的人的言行舉止。批評者認為,美國“棱鏡”項目就堪稱現實版的《一九八四》。See Felicity Capon, Sales of Orwell´s 1984 rocket in wake of US Prism surveillance scandal, telegraph.co.uk/culture/books/booknews/10115599/Sales-of-Orwells-1984-rocket-in-wake-of-US-Prism-surveillance-scandal.html,2013年8月10日。

〔24〕Paul M. Schwartz, Internet Privacy and the State, Connecticut Law Review, vol. 32, 1999, pp. 820—821.

〔25〕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26〕例如,哈佛大學的研究者曾在20世紀90年代以“免費體檢”的名義,抽取安徽大別山地區大量農民的血樣,把這些“比金子還寶貴的”、“未受污染的基因資源寶藏”運回美國用于基因組搜索,申請基因專利。哈佛大學和贊助商為此獲得了大筆經費和投資。參見John Pomfret and Deborah Nelson, An Isolated Region´s Genetic Mother Lode, Washington Post, 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01/AR2008100101158.html,2013-02-16;熊蕾、汪延、文赤樺:《偷獵中國基因的活動——哈佛大學基因項目再調查》,《瞭望》2003年第38期。當時,中國尚未頒布關于遺傳基因的管理性規定,民眾也缺乏隱私權利意識。

〔27〕此處的處理包括對個人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例如收集、記錄、組織、存儲、改編或著修改。恢復、查詢、利用、傳播、分發、披露、排列或者組合、隔離、刪除或銷毀等。參見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b)。

〔28〕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a).

〔29〕池海波:《定制3D“真人”當心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7月26日,第A27版。

〔30〕我國已頒布若干與個人數據處理相關的國家標準,如《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 28828-2012),《健康信息學 推動個人健康信息跨國流動的數據保護指南》(GB 25512-2010)等,這些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國內學者關于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問題的著述,有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上述國家標準、專業文獻關于個人數據(或稱個人資料、個人信息)的定義,均要求具備“身份可識別性”。

〔31〕王澤鑒:《人格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頁。

〔32〕“匿名化”是指修改個人數據中的某些內容,消除可識別的特征,使個人數據與特定自然人之間無法或難以建立起對應聯系。個人數據保護法對匿名數據的處理一般都采取相對寬松的規制態度。不過,從經驗上來看,真正能夠滿足匿名或化名的實質要求是相當困難的。參見[德]克里斯托弗·庫勒:《歐洲數據保護法:公司遵守與管制》,曠野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頁);在擁有大量數據的情況下,“反匿名化”(通過技術手段從匿名數據中發現數據主體的真實身份)非常容易實現,徹底的匿名化是不可能的。See Paul Ohm, 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 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 UCLA Law Review, vol. 57, 2010.

〔33〕這些憂慮主要集中在安全和隱私兩個方面。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表示擔心這些詳細的地理信息會為不法分子提供幫助。據報道,發動2008年孟買恐怖襲擊的人員就曾利用“谷歌地圖”上的信息研究選擇襲擊地點。See Rahul Bedi, Mumbai Attacks: Indian Suit Against Google Earth Over Image Use by Terrorists, Telegraph, 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india/3691723/Mumbai-attacks-Indian-suit-against-Google-Earth-over-image-use-by-terrorists.htm,2013年5月l日訪問。谷歌為了減少違法嫌疑,采取了一些技術手段。例如,對街景中的人臉、汽車牌號、軍事區域、要害機構等敏感信息進行了模糊處理或擦除等),但是堅持認為街景項目合法并一直運營至今。

〔34〕Boring v. Google, Inc. , 598 F. Supp. 2d 695 (W.D. Penn. 2009).

〔35〕例如,根據我國交通部的要求,一些省份正在強制要求對客運、貨運車輛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車輛定位信息將“在統一的頂層設計框架下……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推進“重點運輸過程監控管理服務示范系統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98號),gov.cn/gzdt/2013-01/04/content_2304567.htm,2013年7月19日。不過,作為一種重要社會和經濟價值的信息資源,車輛定位信息的權利主體、權利的可實現方式尚不明確,強制安裝GPS裝置、收集定位信息政策的合法性也有討論的必要。

〔36〕[德] 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42頁。

〔37〕參見劉曉勇:《批判哲學與自然法——論康德的批判自然法思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47—151頁;[日]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蓀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版,第185—186頁。

〔38〕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London:Macmillanand Co.. Limited 1914. p.352.

〔39〕洛克等人主張“人對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不贊同“人不能自我擁有”的觀點,并將一切權利的客體(包括生命)視為“財產”。不過,關于人是否自我擁有的觀念之爭,很大程度上不是針對“目的論”本身,而是實現“目的論”可得使用的手段與方式。

〔40〕參見[美]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頁。

〔41〕參見張源泉:《德國訊息自決權之范圍及其界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

〔42〕參見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頁。

〔43〕參見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

〔4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6條、第48條。

〔45〕參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第2條、第7條。有觀點認為,地方法規無權在氣候資源上創制物權,但“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亦見于我國《憲法》第9條和《物權法》第48條。

〔46〕〔4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哲學》,沈叔平譯,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58頁。

〔48〕[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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