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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房保險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3-12 2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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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房保險論文

篇(1)

2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筆者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以下將按照這種分類來探討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問題。

2.1“純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純農民”是指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民。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交費標準,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地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范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因此參加養老保險農民的繳費水平低,一直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費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根本就不能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

曹信邦(2003)曾提出:對于一部分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純粹的農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養老社會保險,實行“自助”和“補助”相結合,即養老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者交納的投保費和政府補助金共同構成,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純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本論文將進一步說明該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改變現在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水平低的現狀,可以制定新的養老保險金繳費辦法。新的繳費辦法依據各個地區的農民收入水平狀況(參見表1),全國農村收入水平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等級:年收入在2000—4000屬于第一個等級(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4000—6000屬于第二個等級(包括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6000以上屬于第三個等級(包括高收入戶),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屬于第四個等級(國家特殊照顧群體,例如:特困戶)。

根據以上的劃分,筆者建議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檔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對于年收入屬于第四的等級的特困戶,根據實際的收入狀況少量繳費養老保險金,或者對其個人帳戶的個人繳納部分實行全免政策。

但是鑒于“純農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較低和缺乏投保熱情的實際情況,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該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對個人賬戶進行補貼,對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2%,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3%。而對于特困戶,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0%左右。農民可以隨時對其個人賬戶進行監督,查看其繳納數額,這樣一來有利于提高全體農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可以兼顧到各地區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2.2農民工養老保險經的收繳方式

筆者定義的農民工是指來自于農村,屬于農業戶口,但他們的主要時間是在從事非農生產活動,并且他們的工作不僅限于工業領域,還包括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活動,屬于已經城市化了的農民工,這一群體已經完全脫離了與土地的關系,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等,與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沒有多大差別。據有關統計,我國農村勞動力流動規模接近1.3億,因此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現階段不可忽視的群體,截至2006年7月底,農民工參保人數已達到1871萬人,有關調查表明,83.2%的農民工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2年《基本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規定,“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戶口”,“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顯然,現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仍處于城鄉分割的舊的制度框架。

因此對于城市化了的農民工,筆者建議建立全國統籌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帳戶、企業繳費、國家補貼相結合的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該體系加重了國家補貼的比重。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確定為年收入的6%,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浮動但最低不能低于4%,這樣就可以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繳費比例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企業繳納部分一樣,確定為20%,實行社會統籌,專門用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根據農民工工資相對較低的情況,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補貼,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強調全國統籌,是因為這樣就可以打破地區之間的差異,農民工即使更換工作地點,也可以隨時繳納養老保險金。

2.3靈活就業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靈活就業農民是指大量流動的、沒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將來有可能轉化為城鎮居民,也有可能繼續當農民。對于這一類人可以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轉化,實行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相結合的道路。其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比例可以與農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應該適當的調高國家補貼的比例(例如,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業工作則可以增加企業繳納部分,而繳納比例可以確定為10%。之所以確定為10%是因為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為靈活就業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當農民工又回去務農,或者說在農村務農的時間占有更大的比例時,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就可以轉移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新的個人帳戶中,而這就將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轉移。

但是農民究竟加入那種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由農民自己決定,若農民加入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10%的比例應統歸社會統籌。若農民自愿加入“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的10%可以劃歸個人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資金數量,由于靈活就業農民的流動性比較大,因而針對他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就更復雜,因此國家可以增加社會保障人才的培養,動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來保證靈活就業農民能夠享受到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

總之,以上分別就“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的養老保險對策進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對具體數據進行更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繳建議。(具體數據見下表2)

3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

在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面,可以將農民分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據王清生的觀點:對于低收入的農民可以以全國(或省、地區等)為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多則捐獻給基金、少則基金補缺”的原則進行發放,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以終身生存年金的方式進行。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捐獻給基金;反之,基金補缺,當然這種方式不僅適用于低收入人群,還適用于無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當然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方式,因為這樣將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

對于高收入的人群則可以以單個個人為單位,實行“自負盈虧”的發放原則,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進行。并且叮以設其個人賬戶月養老保險金是從退休時發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點(或94歲時)。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反之,須由其另外的積蓄補缺或法定繼承人資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選擇方式就比較的靈活,既可以選擇個人帳戶基金方式也可以選擇“自負盈虧”方式。對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選擇范圍可處于上述兩種方式之間,同時這兩種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應該允許不同的群體根據其退休后的經濟情況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選擇,而不能只用國家法定的惟一方式來發放個人賬戶累積額。

4結論

篇(2)

中圖分類號:F840.66文獻標識碼:A

1中國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必要性

1.1農業生產的弱質性分析

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投入程度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改善,國內農產品產量始終保持著世界前位。加之20世紀80年代初期生態農業、外部能源的投入,將現代科學與傳統農業生產相結合的熱潮,也推動了國內特色生態農業系統的建立,各區域憑借各具特色的農業資源進行產業化生產,以此提高市場競爭力。

盡管如此,但在我國種植業仍舊是農業的主體,而種植業又最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這便造成了國內農業生產對自然條件的強依賴性。即便是將傳統農業生產技術完全取締,也依舊難以打破“靠天吃飯”的束縛,再加上農業生產易受到動植物生長周期的制約以及農業生產對市場信號的反應滯后性。其競爭力明顯偏弱于其它產業。而正是由于農業生產的弱質性,也決定了對農業進行合理保護是各國發展農業生產的必然選擇。

1.2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必要性

自建國以來,我國農業總產值持續增長,從1979年的1117.60億元一直到如今的51497.37億元,在35a中上漲了40多倍(如圖1所示),對GDP的貢獻率高達4.9%。因此,無論從其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拉動力方面還是從其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上來看,農業依然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亦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更是促進農民收入增加、甚至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尤其在如今國際分工越來越細的市場環境下,更加凸顯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

然而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業問題也逐漸成為繼就業壓力、經濟增長“三高一低”等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根本性原因之一[1]。諸如產業化水平落后、市場競爭力較低、人均土地資源嚴重不足,以及農業生產的高不確定性等等,這些因素無疑都給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增添了阻力。再加上面對著來自自然環境、產品市場、生產技術等諸多風險因素的制約。因此,客觀上亟需加強對其風險的管理是農業發展過程中最迫切的選擇。

圖11979~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情況圖

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對農業生產風險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時亦是我國現階段扶持農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就目前我國國情而言,區域間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資源稟賦、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以及教育文化程度等差異的普遍存在,就使得我國在完善農業保險體系的同時,更需要將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區域特性以及各地農業保險實行的基礎情況都考慮進來,以區域性農業保險發展路徑的差異化選擇來解決我國區域間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問題[2]。

2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2.1全國農業保險總體情況分析

在經歷了20a的保險業停辦的經驗教訓,國內保險業從1980年開始便進入了一個全面恢復和發展的時期,此時海外保險機構與保險業務也相繼逐步開始拓展。隨著1993年改革開放進程的進一步加深,《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保險法的頒布實行,我國保險業整體再次步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在這個過程中,無論從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保險保障服務領域還是從分散社會風險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而其中農業保險業務的成長更是國內保險系統重建過程中最濃墨重彩的一筆。

2.1.1保費收入增長迅速

據統計從1985~2012年間,在這不到30a的時間里,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經歷了一個快速增長時期,農業保險承保量基本上是呈每年遞增的趨勢。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保費收入累計已超過600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速達到85%,而僅就2013年1a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就已達到306.7億元,占這一年財產險保費收入6481.16億元的4.73%。而相較于呈下降趨勢的賠付率,足可以看出我國農業風險管理在分散風險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

2.1.2農業保險服務領域不斷增多

截止到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覆蓋的險種已經比較廣泛了,從最初了種養兩業,再到現在的漁業保險、經濟作物保險、農機具保險以及森林保險等等,農業保險服務的領域在不斷的增加[3]。加之,農業保險對于穩定國內農業生產、維護城鄉和諧等方面都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因此深入發展農險保險、擴大農業險種的覆蓋面和承保范圍也是近期國內經濟建設的主要趨勢。同時,例如像繼續推進牧區保險、設施農業保險、農房保險以及農村綜合保險等涉農保險也將會成為提升國內農業保險服務能力的重要支撐[4]。

2.1.3有效分散農業風險

為了穩定我國農業生產的局面,國務院從1982年開始恢復了國內中斷23a的農業保險業務,因此1982年既是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恢復的一年,也是對農業產業風險管理、分散轉折的一年。在1982~1993年這10a里,國內農業保險開始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保費收入驟增,在分散風險方面也卓有成效[5]。尤其從近幾年國內東、中、西部地區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與農業保險承保品種的覆蓋范圍上來看尤為明顯。例如像廣東省、河南省保險公司在2012年,匯聚同質風險的數量、承保金額都有所上升,保險保費收入增長均在120%以上,而且承保覆蓋區域也不斷擴大,像山東省2012年農業保險開辦地區也由初期的55個縣(市)擴大到現在的100個縣以上,充分發揮了對區域農業風險的集合分散功能。

2.2中國農業保險亟需直面的問題

雖然從2007年國內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中央財政已經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262.1億元,而且在農業保險投入方面逐年遞增,年均增長45.8%。同時,在其它農業基礎設施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使得農業基礎設施長期薄弱的局面也得到了較大的改善。盡管如此,但我國農業依舊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縱觀中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賠付率過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各地區農業保險發展程度存在巨大差異性,是我國農險發展過程中仍亟需正視的三大基本問題。

2.2.1賠付率過高

由于農業生產高風險性的特點導致農業保險自身難以產生經濟效益,尤其相對于第2、第3產業來說,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受自然制約較多,加之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災害頻發。1982~2004年,全國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累計共80.98億元,而賠款支出共計70.65億元,平均賠付率高達87.24%;再到2008~2012年,全國的農業保險費收入累計達到了600億元,但與此相對應的高賠款支出仍居高不下,累計至2012年底共有400億元。在保費收入增加的同時,也承受著過高的賠付率[6]。

2.2.2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在各種可能的價格上,農民愿意并且能夠購買的農險產品的數量。從這一點上來看,致使一國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有很多,而就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程度來看,偏低的農民收入水平與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性以及農業補貼政策的低效,無疑是造成這一問題的最直接動因。

2.2.2.1就目前來看,國內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構成大致可以分為4個維度:依靠傳統農業生產,(其中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種植和家畜養殖收入),基本工資(即打工收入)、個體經營、其他收入(含政府補貼)。實際上,從上述其主要收入來源上來看,國內農民收入來源已經初步實現多元化,就以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指標來看,已達到1990年總收入11倍[7]。盡管如此,但由于在3次產業中,農業生產依舊處于弱勢地位,再加上農村資源的長期匱乏。因此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依然很低,截止到2012年,其平均每人純收入僅7916元。這與過高的農業保險保費形成了強烈的對比。

2.2.2.2就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情況上來看,1985~1994年是國內農險保費收入快速增長的10a,而在之后的1995~1999年保費收入增長速度開始放緩,甚至還出現了回落,直到2000年以后,國內農險的保費收入又出現了快速增長的趨勢。可見,總體來看,國內農業保險是經歷了一段波動式的發展過程。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動因是由于其具有強外部性。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性是源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因此它便具有這種明顯的利益外溢的特征。即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和農戶投保的行為均可以使其他人和社會獲得收益,而受益者卻并非完全承擔全部的花費或代價。也正是由于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長期無法對等,農險市場慢慢出現價格歪曲,農民投保的個人預期收益下降,導致其對農險的需求也隨之減少,而此時如果農業保險生產經營者提供足量的保險,則保險企業必然要承擔虧損,結果又將導致供給不足。

2.2.2.3國家為農險提供保險補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各國政府對本國農業保險普遍實行的扶持方式[8]。因此,從最初2004年的僅在試點地區實行,為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到2006年的,通過龍頭企業資助農戶積極參加農業保險;再到已經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列為財政預算科目,通過這10a農業保險補貼歷程的回顧,可以看出我國已經逐漸將農業保險補貼作為扶持農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9]。

但隨著中央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范圍、補貼品種的不斷擴大,而相應取得的效果去依舊不佳。這要歸因于,依靠加大財政補貼的方式是很難刺激農戶的自愿參保行為,而且還會加強農業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結果造成,財政補貼實行初期,雖然可以在短期增加農戶的參保率,擴大保費收入,但從長期上來看,卻無法持續維持保費收入增長,反而會出現下滑的趨勢。盡管近年來國家加緊對農業保險的政策補貼,從保費收入水平上看,亦是逐年增長,但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農戶人均投保費仍不足150元。

2.2.3各區域農業保險發展差異性大

農業保險是一項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業務。因此各地各級政府對當地農業保險給予了大力扶持,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從近2a的保險市場的區域格局上來看,東部地區依舊是國內保險業發展的主力軍,該地區實現的保費收入可以占到全國保費收入的58%作用,而中部地區的8個區域保險市場和西部地區的12個保險市場所實現的保險收入僅能占到全國份額的23%和19%。而且到了2012年,東部地區保費收入不斷增長,共實現原保險費8955億元,同比上升0.47%,在農業保險發展方面也不乏亮點,以廣東省為例僅2012年1a農業保險保費增長了130.9%。而中、西部農業市場增速卻放緩,在農業保險運行模式上也沒有實質性的突破,以湖北省為例,整體來看農業保險規模較小,險種也主要是集中在耕牛保險、養魚保險、煙草種植、蔬菜種植等險種。保險責任主要是自然災害和病蟲害方面。雖然國家從2008年開始,正式啟動了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引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險公司自辦等相互配合的經營模式,但由于貫徹“微利”原則,依舊很難改變全省農業保險承保范圍狹窄的問題。這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內各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程度的差異性[10]。

3區域性農業保險發展路徑的依賴

就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各國均有適合自己國內經濟發展水平與各區域特色的發展模式,都各不相同。那么,由于我國幅員遼闊、資源稟賦各異、各區域間生產力水平存在巨大差異的特殊性所致,因此,在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過程中,利用區域間農業生產的技術差異和資源特色來為不同區域的農業保險確定差異化發展路線是我國必然的選擇。

3.1區域補貼標準的差異化決策

農業風險的多樣性是我國實行區域農業保險的必要條件,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社會風險以及技術風險等,無論是哪種風險因素都存在為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然而就目前我國農業補貼政策來看,國內農業補貼主要集中在一些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吉林、四川、江蘇等重點的經濟區域。雖然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力度不斷地加深,農業保險補貼覆蓋面也不斷的擴大,但依然沒有走出補貼范圍狹窄,補貼方式單一的局面。

同時,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各種來自體制外、國內和國際的風險因素廣泛聚類,再加上農業風險的強關聯性,所以僅將單一、各類諸如旱災、冰雹等險種納入到保障體系中,在短期內是很難徹底改變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生產、銷售、消費等各個環節所遇到的潛在風險。因此,根據目前農業保險補貼的范圍過于狹窄的特點,應根據不同經濟區域的自然稟賦的劣勢、自然環境特征、現階段區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當地農民收入情況來決定補貼的范圍和補貼的比例。

3.2區域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差異化設計

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區域化設計構想目的在于體現國內各區域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能力上。從目前我國東、中、西部農業保險發展程度上來看,明顯呈現出東部與東北地區相對發達,而中部與西部地區相對落后的現象。再加上各區域經濟發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也必須存在差異性,需要根據東、中、西部地區農業保險不同的發展困境來選擇其各自的發展重心與經營模式。

具體來說,由于中西部地區人均參保率比較低,所以其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重心應該放在擴大農民參保率和農險產品的保障范圍上,同時通過“以險養險”的方式,擴大該區域農業保險在財產保險業務中的比例。在厘定保險費上,要充分考慮該區域消費層次與結構,根據可保風險的風險程度和損失率來設計本區域保險費率。而對于農業保險發展程度與經濟水平較好的東部和東北部區域,由于人均投保率已較高,所以應將發展重心放在提高“償付能力”上。因此,在經營的過程中,東部和東北部區域應該提高商業性的保險比例。同時在銷售模式上,也應通過借助保險人與經紀公司等中介的力量,在傳統銷售的基礎上,加大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新型銷售方式的比重,依靠不斷深化農業保險市場的專業化分工來擴大和穩定農業保險在該區域的市場份額,為農戶提供更多、更能滿足該區域農民需求的風險管理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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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友祥.區域農業保險形成機理及發展模式研究[D][博士論文].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8.

[3]王承.中國沿海地區農業保險政策研究[D][博士論文].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1.

[4]陳敏.淺析完善云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對策[J].時代金融,2013(08):71-72.

[5]張友祥.區域農業保險形成機理及發展模式研究[D][博士論文].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8.

[6]曲哲.農險立法提速[J].農經,2012(05):50-53.

[7]高彥彬.中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研究[D][博士論文].陜西: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06.

篇(3)

土地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長期以來賴以生存的來源。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基礎設施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產生的農民失地問題也日益嚴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失地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

黨的十六大提出: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統籌”就是要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在工業化、城鎮化的牽引下完成人口與資源的優化組合。因此說,農民失地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時代進步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離開土地,不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數農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關政策體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農民成為當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難群體,他們擔負著由農村向城市轉型的成本,面臨著生存、就業、養老等多方面的困難,已成為社會穩定的一大嚴重隱患。

――失地農民面臨的“兩大難題”

2004年,我們對鞍山市開發區、營城子分區、沙河鎮等重點集中征地地區的失地農民的現狀作了實地調查,調查中我們發現,失地農民很多面臨“進無出路、退無保障”的尷尬狀況,雖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費用,生活水平還沒有明顯地下降,但從長遠看,隨著安置費用逐漸用完,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勢必凸現,給社會穩定留下極大隱患。

1、出路問題。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維持家庭可持續生計的主要來源。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業。但從調查情況看,失地農民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鞍山營城子分區抽查的40家被征地農戶中,就業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現了一些游手好閑的年輕人。

2、退路問題。土地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隨著土地的喪失,這些農民就失去了他們長期以來形成的固有習慣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的安置資金隨著后續生活及通貨膨脹的銷蝕,又難以為失地農民再造一個可持續生計。一些大齡失地農民尤其是老年人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也沒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勢必成為社會中又一類困難群體。

――“兩大難題”形成的原因

1、失地農民就業難。失地農民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農勞動技能等因素,再加上農村就業信息服務渠道不暢通,導致很多失地農民無法向二、三產業轉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業轉移,而一旦企業合同期滿或精簡人員,這部分人往往首當其沖被裁減。

2、保障體系不健全。從總體上看,目前各類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還沒有全面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范圍。失地農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慮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錢,很少考慮今后的出路問題。村里由于資金等原因也無法將土地征用款用于解決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3、補助方式不完善。當前政府和農民普遍樂于接受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的辦法,但從長遠角度上看,該辦法沒能充分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不僅是生產資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實。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遠失去了賴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謀生手段,就會坐吃山空,成為"三無"(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農民。

――“兩大難題”解決的辦法

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就必須保持社會的平安、穩定、有序。切實解決失地農民出路和退路問題,維護好農民切身利益,確保社會穩定和諧,關鍵是要構筑四條保障線,逐步建立起“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經濟補償”三位一體的長效保障機制。

1、構筑就業保障線。失地農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業,政府在征地的同時,應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實施體系。一是安置就業。對失地農民實行“開發性安置”,即以土地換就業。推薦失地農民到用地單位和園區企業就業,鼓勵用地單位和企業把合適的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對多招收失地農民的企業還給予一定的優惠或補貼;二是自謀職業。免費為失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手續,建立失地農民的勞動力檔案,統一進入城鎮勞動力市場。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加大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力度,積極引導失地農民外出務工經商;三是自主創業。在政策和資金方面給予扶持和傾斜,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建立失地農民就業援助制度,讓他們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失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基地等,繼續從事種養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解決生活出路。

2、構筑養老保障線。養老問題歷來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尤其是當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適合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體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機制。按照“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引導失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二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制。對所征繳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設立專門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和管理,確保失地農民保障資金規范化管理、安全運行和實現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統發機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實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險部分和補貼農民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對農村被征地人員在按一定標準繳納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后,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使被征地人員在年老時有穩定的基本生活費。

3、構筑生存保障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一種解決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一是對60歲以上或沒有達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失地農民,全部進入城市低保,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讓失地農民中的困難戶、特困戶直接進入城鎮居民的低保體系;二是在保證失地困難群眾有飯吃、有衣穿的同時,為失地農民統一規劃建設了安置房,實行集中安置,為失地農民提供住房保障

4、構筑政策保障線。征地補償是征地問題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難點。政府作為征地所有權的絕對擁有者,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興國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確認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補償標準,改變用壓低地價來降低城市建設成本的投資理念,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二是改變貨幣補償方式。對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可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征地時在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并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年的,可幫助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不能滿15年的,可幫助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

總之,我們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切實解決土地征用以及失地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推動城鄉社會的統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作者簡介:

楊凱,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畢業于中國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系,研究方向為土地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現工作于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經營管理處、職務科員,職稱工程師,從事地籍、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篇(4)

    在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決定在廣東省梅州市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方案》提出要培育完善的農村金融要素市場,推進農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這是在農村進行金融改革的創新型試驗,也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一項建設性試點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為基點對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提出一些適應性建議。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基礎理論

    (一)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界定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物質載體,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的內涵就必須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載的功能。從社會發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載著社會發展和保障的功能。作為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對純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對其土地權益的保護則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能力。當然,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僅表現在實物保障,有時還表現為心理安慰保障。這種保障具有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從經濟發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財產和金融載體功能。農村的金融要素貧乏,土地作為農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資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場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進一步表明,農村宅基地不能夠單獨流轉,但是可以根據房地一體原則而隨房流轉。

    可見,現行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基于其社會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現行制度忽視了其財產金融功能,未將其作為純粹的物權來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理論基礎1.資源配置優化論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經濟學基礎。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可轉讓性是產權的一種本質屬性,它涉及所有權通過出售或捐贈等方式的變化。不可轉讓的產權本質上違背了資源最優配置的基本原則。從經濟學來看,土地的利用應該要理解為一個動態的過程。而土地的動態利用,事實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產權要具有可轉讓性。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在堅持宅基地使用權歸農戶所有的前提下,進行抵押流轉,使得農村的生產要素處于一個動態的利用狀態。

    2.權利配置正義論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學基礎。利益的正當性評價結果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對于權力配置正義論,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正義兩原則:第一,最大權利公平原則;第二,差異原則。筆者以為,權利配置正義的兩個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現實權利配置中可能出現的兩個環節:一是權利設定環節;二是權利限制環節。在權利設定環節,必須遵循最大化權利公平原則;而對權利進行限制時,則應當考慮到現實中的一些問題遵循差異原則。《擔保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權。如果賦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那么其從法律上就符合流轉的條件。

    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立法現狀及現實問題

    (一)立法現狀從現有法律、政策的規定來看,法律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轉讓,但農村住宅的流轉卻有嚴格限制。2007年《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問題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的若干規定。同時《物權法》184條對禁止抵押財產的范圍做了同《擔保法》第37條基本相同的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明確排除在抵押財產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發展以土地金融為核心的農村金融要素市場,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作為改革創新重要突破口。

    (二)現實問題1.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無法可依,閑置嚴重在國家城市化進程的背景下,統籌城鄉發展,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對于城鄉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而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宅基地制度設計,注重農民房屋的靜態保有,禁止將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進行抵押,忽視了農村房屋應有的財產屬性。這不僅大大減少了農民生產融資的渠道,也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在農村范圍內業務的擴大和發展。而農村居民經常因為農房繼承等事實行為而占有多處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沒有相應的回收機制,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閑置起來。

    2.宅基地使用權隱形交易屢禁不止,風險大在農村最重要、價值最高的財產莫過于房屋,在農民亟需資金的時候往往是將房屋進行抵押流轉,而根據“地隨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隱形抵押流轉很普遍。但在這些隱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無法可依,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產生很多法律糾紛。而農民知識能力專業水平低,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一旦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改變,就會直接影響土地流轉或地上附著物的價值,這給農民及金融機構都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議

    (一)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范圍通過修訂地方法規盡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法律障礙,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以登記的方式公示,把這項權利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農地金融制度創新及農地金融業務開展的產權基礎。

    (二)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及登記部門1.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現行法律沒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期限,故應在立法層面上進一步探討,建議立法規定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長的期限。參照我國《物權法》第126條規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這樣抵押人不會永遠失去宅基地。同時滿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寬了農民融資渠道。

    2.設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根據農民的實物財產和收益權,建立適合農村土地的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在福建溫州試點工作中就規定將試點區的縣農業局設立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由縣農業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鑒福建溫州等地的做法,將縣農業局設立為抵押登記機關,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農戶利益。

    (三)創新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服務體系農村金融創新改革的的步伐不會太快,而應在穩健的前提下進行,并完善相關服務體系。

篇(5)

 

1.“滾蛋房”現象

千百年來,在傳統的思想觀念里,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崇高美德,而且家庭養老自古以來就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可是,今天筆者研究的對象是有悖于家庭養老和傳統孝文化的另一種養老模式——“滾蛋房”。

從全國范圍內看,“滾蛋房”現象并不算普遍,可是當筆者到達河南省S市Z縣后,十里八鄉的田間地頭一簇、一撮很簡陋、很小的房子也堪稱一景,很集中又很惹眼。

田間地頭里這樣的小房子一般都只有一兩間屋子,僅僅夠一兩個人住,如果條件稍微好點的話,旁邊再砌上一間灶臺。初來咋到要是不經過當地人介紹,絕對不知道田間地頭的這些個小房子是干什么用的。其實,這就是筆者的研究對象,一種有別于傳統的養老模式——“滾蛋房”。這些田間地頭的小房子都是那些結了婚的年輕人的父母們為自己“安度晚年”所蓋的住所,也是他們的養老方式和養老處所。在當地有這么個“風俗”,結了婚的兒子和父母親事不能住在一起甚至同住一個院子都不行。

但是,父母一旦搬出家門,他們又能住哪呢?在這個經濟欠發達的農村,要想再買一塊宅基地蓋起來一座房子是比較困難的(在當地宅基地資源非常緊缺)。因此,當地的老人們發明了一種比較簡單省錢的辦法——在自家田地頭蓋起了這種他們戲稱為“滾蛋房”的簡易房子供自己養老居住。這樣,在當地的田間地頭就出現了人們所看到的、一間間簡易的房子。

在筆者深入這些 “滾蛋房”的屋子里面發現,基本生活用品、鍋碗瓢盆還算齊全,可是除了這些,幾乎沒有幾家有更加像樣的家什。除了電燈,筆者在這里幾乎找不到電氣化的影子。他們做飯幾乎還是用“地鍋”——自己壘起來的簡易的灶臺,做飯燒的是柴火,柴火是農村可以隨意找到的燃料。用他們的話說“省錢,為啥不用呢?”這還不算,他們的生活、健康等問題也是十分令人擔憂。有的老人甚至病死在“滾蛋房”里都沒人知道。

2.“滾蛋房”現象出現的原因分析

2.1理論溯源

從沖突論的角度考慮,“滾蛋房”實際上就是代際之間尤其是婆媳之間的沖突和分化,而且,這種沖突,是相悖于傳統的孝道主流文化的。科塞在齊美爾的基礎上更加明確的指出:沖突是價值觀、信仰以及稀少的地位、權利和資源分配上的斗爭,在這一斗爭中,一方的目的是企圖中和、傷害或消除另一方。[1]

同時,根據科塞的理論,筆者認為“滾蛋房”也是一種安全閥機制,但是它雖然發泄了敵對的情緒,但是問題沒能解決,不能從根本上消除代際之間尷尬的敵對狀況。在家庭養老的過程中,自然會涉及到孝道這個核心價值觀念。可是,這種“滾蛋房”式的“安全閥”并不能消除父母與兒子、兒媳之間的沖突,它只會壓制家庭之間的沖突。因此,這種基于“滾蛋房”式的沖突更多的是消極的功能。一旦,這種沖突的力量積蓄到爆發的時刻,必然會對社會結構造成巨大的傷害,危害社會安寧與穩定。。

2.2生活習慣不同

在筆者的走訪調查中,不時地聽到老人們說這樣一句話“不愿和他們呆一塊”,而“他們”指的是自己的兒子兒媳。由于生活環境、生活背景、人生閱歷不同,老年人和年輕人的生活習慣存在很大差異。熬夜上網聊天、樂于享受小資生活、攀吃比喝等等這些現象在年輕一代看來是再正常不過了,可是對于吃慣了苦、受慣了累的老年人來講這些“異端”行為是絕對應當杜絕的。可是,隨著自己年紀的衰老,加之經濟能力的衰弱,在家庭中他們已經沒有了昔日的權威能力,一遍遍的嘮叨未果后,他們無奈的選擇了“躲”——眼不見,心不煩。另一方面,兒子兒媳們尤其是兒媳則認為,年老的父母又臟又沒用,搬出去一了百了。

2.3“風俗習慣”的力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兒子兒媳認為老人搬出去住是很合乎常理的、太正常不過的一件事。看到別人家的老人都是搬到“滾蛋房”里,如果自己的父母不住過去就是父母的錯,是父母不懂得人情世故。在這樣一個很強的社會集合行為的張力下,“風俗習慣”甚至滲透到每個人的腦子里。

2.4土地的制度性缺陷

最后,該地區土地制度的弊端也從根本上促就了“滾蛋房”現象的出現。“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它將農民和“自己的”那塊土地捆綁到一起,不論哪家添人或去人。。。久而久之,使得農民就認定自己的那塊責任田就是自家的,可以隨意使用和支配。而且,村集體沒有后備用地,沒辦法根據村民需要統一規劃“宅基地”。

因此,在老人們沒地方住的時候,他們想到了自己家的責任田,那上邊可以蓋上自己的房子。剛性的土地政策也確實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滾蛋房”的興起。

3.解決“滾蛋房”現象的對策分析

“滾蛋房”在當地已經有將近二十年的時間。因此消除這個現象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這里面還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多管齊下,經過長時間的共同努力,營造出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養老新局面。

3.1完善和落實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線”,而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更是“保障”的保障。該地區對土地采取的“不作為”管理,實際上使得土地管理處于真空狀態。為徹底改變“滾蛋房”現象,當地土地監管部門應當有法必依,嚴格執法,嚴禁違規私自占用耕地。

同時,村集體應當實施更加富于“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統一規劃新農村建設,留有后備用地,對于確實有需要的農戶,給與分配宅基地,使老年人再也不用住進田間地頭的“滾蛋房”里忍受孤獨寂寞、嚴寒酷暑。

3.2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在全國10%的地方進行試點施行,同時也宣告著舊的、主要依靠農民個人“儲蓄”式的農村養老保險方案的結束。新農保要求國家和政府在長期缺位的農村養老問題上承擔更多的責任,明確要求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責任共擔。[2]

10%的試點結束后,更加完善的養老保障將會在全國范圍內展開,這無疑給處在養老泥潭中的老年人一劑振奮劑。當自己的養老不再是家庭的一種負擔時,家庭中的經濟沖突基本可以解決。這樣,“滾蛋房”現象也會隨之逐漸消失在田間地頭。

3.3開展普遍的“孝”文化建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價值觀受到了拜金主義、個體主義、消費主義等新的價值觀的挑戰和沖擊。潛移默化之中,“孝道”對年輕人的制約力己大大削弱,親情關系逐漸被純利益關系取代,因此,“滾蛋房”現象的出現就不難理解了。

孝道一向是中華民族所推崇和引以為豪的精神文化。因此,在當地乃至全國開展普遍的“孝”文化建設是十分急需和必要的。“孝”文化對農村養老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它是影響中國傳統家庭養老功能是否得以延續的重要因素。當尊老愛老的美德重新被人們喚醒時,“混蛋房”將再也沒有它的生存空間。

參考文獻

[1] 賈春增主編.外國社會學術史[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 米紅主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理論、方法與制度設計[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

[3] 黎生.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研究[J].四川大學出版社,2007.

篇(6)

中圖分類號:F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0-0196-2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體制,在近年來農村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特別是對農村資金融資利率、融資管理的改革,極大地推動農村金融發展。但金融抑制的特征,在新農村建設中表現仍然較為突出。一方面,農村所需的資金卻難以從正式金融部門得到;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富余,急需尋找出路。農區的經濟增長,因為無法得到足夠的資金用以發展生產,而被限制、阻礙。

1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重點融資領域

農村經濟結構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打破了過去單一農業生活的融資需求格局,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同時,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觀念的轉變,養殖業、加工業、個體商業、服務業等用途多元化結構的逐步形成,農村生活應急、婚喪嫁娶、子女教育和建房等消費信貸需求也進一步擴大,這就帶來農民融資需求用途的差異性。

1.1 從農民在消費領域的融資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戶生活開支項目也相應增加,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種類的不斷增多。從農民的消費支出情況看,農村社區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熟人社會。與城市相比,個體生存狀態和生存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她)與其他個體的互動關系,加上在熟人社會中,個體行為容易受他人影響,消費示范效應很強。人們的互動頻率以及由此引致的人情消費支出比重較大,居住在同一村落的農戶,消費一般都具有顯著的同一性。但是農戶的自我積累很難滿足其交易需求及抵御風險和自我保障的需要。再加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特別是老人和兒童的醫療支出等大宗開支項目,進一步強化了農村的消費支出剛性,農戶更難依靠內源融資解決。

1.2 農民在生產領域的融資

從生產投入情況看,生產的規模狀態對生產性資金需求強度有著決定性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在不增加耕地面積的情況下進行規模經營,可以讓土地資源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聚集于種植大戶手中。但是良好的市場機會,對于原本可耕地面積就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村落時無能為力的,很難進行規模化生產。對于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來講,需要許多支持條件,農戶必須在耕作之外還有其他更有吸引力和更為穩定的賺錢門路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幾乎每家都有剩余勞動力、又普遍缺乏致富所需要的各種素質、技能、信息及社會關系。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農村勞動力供給高度同質,就只能無奈地滿足于低水平維持的狀態。于是,農戶種植面積擴張無望、集約經營無力,又沒有其他出路。當然,農戶生產性融資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利好促使,因而農戶融資偏好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但總體來看,農戶生活性融資偏好明顯。

1.3 農民在住房領域的融資

在新農村建設中,建設新型農村住宅社區為解決農村危房改造開辟了新途徑,加快了部分危房改造的步伐。同時,通過土地整理,緩解了土地對發展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制約,為農村人口拓寬了就業門路,也為貧困家庭人員就近就業提供了條件,有效改善了農村居住環境和農民生活質量,有效推動了農民轉移和土地流轉。但是,對于單個農戶來講,按照目前河南多個地區的修建標準,平均每戶建房投資12-15萬元,平均拉動裝修、購買家具等消費支出4-5萬元。建房支出是農民最主要的支出領域,也要求通過合適融資領域,一方面減輕農民在建房中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推進新農村和新型農村社區的建設。

2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國家雖然政策上非常重視對農業的投入,但并未建立針對農業、農村的現代市場經濟投融資體制,形成了自90年代以來,針對“三農”的投融資主體缺失。投融資體制的缺位使“三農”失去了發展的支點和杠桿,成了阻礙“三農”發展的最大障礙,使農民融資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農業發展銀行改革起步較晚,作用發揮不明顯。隨著糧食、棉花等農副產品市場的逐步放開,傳統政策性收購貸款的需求進一步減少,大量的政策性業務,如支持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并沒有完全開展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收入的增長。二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減少了對農村建設資金的供應。在管理體制上,上收貸款審批權;在業務發展上,重點開發城市優良客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與公司客戶,直接導致了對農業經濟投入的逐步減少,同時,融資額度對個體農民來說相對過小,難以滿足建房等大宗支出需求。三是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支持農村建設乏力,難以滿足“三農”經濟發展所需金融服務。但由于農村信用社籌措資金難,技術力量薄弱,電子化程度低,結算手段落后,人員素質偏低,難以滿足經濟日益發展對金融服務方便快捷的需求,制約了農聯社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力度。四是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農業保險發展相對緩慢。由于農業保險風險大,收益低,保險公司對開展此類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再加上農民對農業保險缺乏正確的認識,使得保險公司開辦農村種植、養殖業等保險業務品種極少。同時農業政策性保險更是一片空白,導致農業防災避險能力較弱,農業收益缺乏有力的保障,從而間接影響了信貸支持“三農”的積極性。五是農業貸款期限結構不合理。許多農民反映,農業貸款一般是3-6個月,而農作物的生長周期長短不一,林果業長達2-3年,魚類養殖分為淡旺季,這樣貸款期限的短期化就加重了農戶還款難度。信用社今年雖然實施結息續借的辦法來緩解農民的還款壓力,但是它要求按季度結息,不能適應農民生產性融資的需求。

3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融資的支撐體系建設

當前的金融體制改革要注意合理引導、加強監督。針對發達地區應進一步規范商業性的信貸和非正式信貸服務,而對于落后地區要加大國家金融扶持的力度。關鍵在于全面分析區域差異對農戶信貸的影響,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信貸政策。因此,應構建與之相適應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最佳選擇。

3.1 構建符合農戶融資特征的農村金融體系

分散農戶自給半自給的簡單再生產,自古就有規模小、周期長、風險大、商業化的正規金融難以進入的特點。當前的“農業”資金供給與“農戶”需求目標不完全一致,國有商業銀行難以與存在上述問題的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業生產相適應,并不受其是否進行市場化改造的影響,所以歷史上小農經濟才天然、長期地與民間借貸相結合。非正式金融產生于純粹的市場需求并受需求驅動,非正式金融活動是經濟主體對其經濟環境的一種市場反映,因此非正式金融活動可以滲透整個金融體系。因此,與農戶融資需求特點相適應的農村金融機構,更多地應該符合區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點。

但是發展中國家非正式金融大多仍然是非法的,存在和運作于正式金融的夾縫中。因為缺乏政府官方的認同,非正式金融部門和市場通常被先驗地認為是低效率和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因此人們不是研究非正式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更多地是考慮如何通過立法和其他手段減少和消除非正式金融。其存在和發展的狀況的實踐表明,非正式金融對于發展中國家并非無足輕重,認為低效率和不符合經濟需要的國家需要重新考慮。

3.2 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在地域廣大、地形復雜,農戶居住分散、資金需求規模小、還款能力低的西部欠發達地區,金融市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表現得尤為突出。正式金融機構往往會選擇撤出農村市場、不能撤出的通常也會收縮其農貸業務,以規避風險、保證貸款安全,從而導致農村金融剩余外流。因此,要增強金融機構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就要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必須有效克服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作為一級基層組織,村委會的權威地位、組織能力、導向作用,都使其在促進信息對稱、優化信用環境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而且村委會是具有本地信息的當地人,與農信社等不居住在村莊的外部放款人不同,可以近乎無成本地獲得農戶的各種信息。因此要想有效克服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必須發揮村委會在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配合金融機構的努力。同時,可以通過村委會來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增強農民合作能力,來解決農戶依賴民間融資的現象,從而形成農戶社會網絡、增加農戶社會資本。

創業融資活動中資金供需雙方的交易困難有多種原因,其中創業計劃未來的高度不確定性、交易費用昂貴、信息不對稱嚴重等表現較為突出。社會網絡理論提供了互補的新的理論手段,解決了經濟學者以契約設計為主線的理論不能完全解釋創業融資現象的問題。通過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村民之間的交流與溝通,能夠激發農民的公共精神與參與意識,提高村莊社會信任水平以及建立相互支持網絡體系。制約各種社會網絡發揮其作用的瓶頸是社會網絡成員間的信任機制。因此充分利用其所擁有的社會網絡、建立良好的信任和規范、在社會網絡成員間擴大信任范圍,對農民創業者至關重要。

3.3 提高農戶自身積累能力

加大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建立和發展農村成人教育體系,引導農民就業、創業。提供高質量的就業中介服務,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大力發展并規范多種形式的勞動力就業中介,組織逐步形成包括就業信息和咨詢、職業介紹和培訓、跟蹤服務在內的社會性就業服務體系。實施農村“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減少農戶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的生活性融資,把資金更多地投入到生產領域。大力推廣耐用消費品下鄉的財政補貼政策,使農戶融資更多地投入到生產領域。加大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投資,提高農業開發性投入,降低農戶農業經營性融資投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增加財政支農。家庭負擔對農戶融資發生率正向影響很大,大力推動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公共事業發展。加大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公共財政投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3.4 建立農民融資聯保機制

一是建立“公司+農戶”的農戶貸款抵押擔保機制。農戶利用土地、資金、養殖設施、生產設備和勞動力為龍頭企業提供原料生產服務。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種苗、技術、信息、資金、收儲、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系列化擔保服務,促進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效結合。二是建立小組聯保貸款擔保機制。組建貸款小組可以解決小額信貸機構與農戶的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信用風險,通過農民自己相互選擇,小組貸款中聯保機制使得風險較低的借款者相互選擇同種類型的伙伴,組建小組。在發生個人違約時,由小組成員共同承擔責任,接受處罰。三是建立農戶聯保貸款抵押機制。農戶聯保貸款是指農民或社區居民依照《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下稱《聯保指引》)組成聯保小組,貸款人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理論及實踐都表明,來自同伴的壓力可以提高還款意愿,尤其在農村地區普遍重視社會輿論的地方,這種社會壓力效果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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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加人WTO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交易中的供求關系、購銷關系、信用關系日趨復雜,經紀活動的溝通和中介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和突出。我院商務經紀與專業的開設,為開展經紀知識的普及和推廣,培養經紀管理實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把握市場脈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建立特色專業

目前我國高校專業設置中缺乏商務經紀與專業,全國僅有幾家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該專業的高職學生,但其培養的經紀層次單一,跟不上中介企業多樣性的需要,造成結構性需求比例失調,有些層次的經紀人才奇缺。基于我院是財經類的職業技術學院,我們把商務經紀與專業培養目標定位于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管理學、經紀學、商務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熟悉技能及管理方法,具有必要的計算機與外語運用水平,能開展市場調查、分析、預測、營銷工作,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公關協調和人際溝通能力的高級應用型人才。這一定位可以解決“本科留不下,中專用不上”的結構性矛盾,滿足經紀組織的人才需求。

以就業為導向,積極探索“訂單”教育。根據市場熱點和企業用人需求的調查反饋的信息,以職業崗位群為依據,以職業技術能力為參照,采取“訂單培養”的教育模式為企業培養適用.急用人才。從制定教學計劃、人才培養、簽訂協議、接收實習到簽訂學生就業協議,以“一條龍”方式進行。形成了教師、學生和企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在教學、培訓、生產實踐、科研和技術開發等多層面、全方位的緊密型合作局面,達到了取長補短、互惠互利的目的,實現了校企“雙衰" 。

2充分進行市場調研,探索特色人才培養模式

突出實訓課的教學,以強化學生的動手能力,實踐性教學環節占總教學課時的45%。在組織教學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加大與中介公司合作的力度,聘請一些具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負責人.經理,來院擔任兼職教師,進行講課或進行實訓指導。

建立商務經紀與專業實訓中心,模擬操作經紀管理事務。為加強商務經紀與專業的實習、實訓教學,學院在現有的校園網、多媒體教室、電教中心、國際商務實訓室等一批教學設施的基礎上,建立商務經紀與專業專用實訓中心,以保證實訓教學的需要。

組織學生親臨不同行業經紀組織,進行經紀管理事務的現場實訓,以增加其感性認知。在教學安排中,擬安排最后一學期全部進行專業實習,使學生將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提高其處理經紀管理日常事務的能力。

3依托經紀與行業,走緊密型產學研結合之路

商務經紀與專業對人才培養目標、專業設置、培養方案、課程體系進行了優化改革,推行“雙證書制度”,實現了技能考核與社會職業資格證書的接軌。根據專業特點,畢業生畢業時應取得的技能證書有:①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②金融理財師證書;③證券咨詢分析師證書;④農產品經紀人資格證書;⑤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⑥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

為了保證教學目標的實現,借助社會各界的力量,成立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專業定位和規劃、專業及課程建設與改革、師資建設、教學設備、教師鍛煉、學生頂崗實習、科研項目合作等方面,“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實現了“三個零距離”。即:專業設置與行業發展零距離的貼近,教學內容與職業需求零距離的配合,實踐教學與職業崗位零距離的接觸,為商務經紀與行業培養實用性人才。

為了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在校內外與多家企業共建了專業實訓中心。為了培養高規格的應用性專業人才,充分體現高職特色,建立了商務經紀與專業實訓中心。學生通過在商務經紀與行業第一線的實習,提高了對本專業的認識,開闊了視野,學習目標更明確,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學效果。同時,院系給以企業提供培訓、技術指導、科研等方面合作。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企業有:平安保險公司、輝達房產中介公司、安徽省輝隆公司、甘寧公司等。

4綜合素質的培養拓寬學生就業之路

商務經紀與專業以職業能力、技能為主線,圍繞知識、能力、素質和個性的協調發展為目標,大力培養滿足第一線所需的專業應用型人才。商務經紀與專業學生未來就業方向有。

4.1農產品營銷和中介公司

農產品經紀人是從事農產品收購、儲運、銷售、以及銷售、信息傳遞、服務等中介活動而獲取傭金或利潤的人員。實踐證明,農產品經紀人是活躍農村市場,實現農亞增效、農民增收和增強農業競爭力的生力軍。各種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為農產品經紀人大顯身手提供了廣闊的舞臺,這個職業將是未來幾年內又一新型熱門職業。

4.2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人們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逐步增強,對保險商品的需求也相應增加。但保險商品知識專業性強,使得人們對保險經紀人服務的需求不斷擴大,社會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也逐漸加強。進人21世紀后,西方主要保險集團大力實施全球化戰略,這些都會影響和促進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因此,今后我國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將會逐步增加。

4.3房地產營銷和中介公司

隨著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帶來房地產業的繁榮。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機構也順應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要求,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涌現。但與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迅速發展相比,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目前的數量和質量都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需要。因此,經過系統學習的房地產經紀人專業的大專畢業生將有廣闊的就業前景。

4,4技術經紀和中介公司

他們是專門為技術買賣牽線搭橋的人,但絕不是簡單的梢客。他們應當起到緊密連接技術持有方與資金持有方的作用,必須對市場有深刻理解,對于成果和資金的對接過程有很高的領悟力,同時還要有強大的策劃水平,對項目進行包裝、推銷和實時跟蹤的能力,并且還應具有廣泛的法律知識。技術經紀人已經成為一種不可多得的熱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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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的投資增長過快,使得國內產能過剩,無效供給增加,資源環境壓力增大,從而導致經濟波動增強。在當前的國際經濟環境下,中國經濟的發展只能靠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增加消費以拉動內需便成為穩定經濟增長的務實之舉,因此,啟動消費,擴大內需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盡管中央銀行多次降低利率,但國內居民消費需求依然增長緩慢,居民的儲蓄卻節節攀升,究其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特別是農村還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在消費時還存在著后顧之憂。中國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業的比重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吉林省作為中國的農業大省,啟動農民的消費對吉林省經濟的全局發展起著十分關鍵性的作用。

一、吉林省農村杜會保障現狀

1.農村養老保險。吉林省從1993年在部分縣市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執行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在最初的幾年里,由于地區發展不平衡,存在投保人數增長緩慢等問題,總體上吉林省農村養老保險明顯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2005年初隨著進城農民工的增多,吉林省從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出發,明確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參保并履行繳費義務后,可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至2009年底全省各地己全部出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但是到目前為止保險人數增長乏力,后期還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實。

2農村醫療保障。吉林省自2003年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7年在全省全面展開,使全省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所緩解。2009年,吉林省的新農合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新農合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邁進,參合農民住院報銷封頂線,由3萬元提高到4萬元,有的縣(市、區)提高到了5萬元。由于各級政府的財力狀況和農民收入增長有限,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及農民個人籌資水平都有一定困難。

3.農村社會救助。目前,我省農村社會救助包括傳統的救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濟。救助對象為農村的五保戶、困難戶和其他生活困難群體。截至2008年9月底,我省共有農村貧困人口100萬左右,農村低保年標準為767元,不足農民人均收入的五分之一,救助標準低,低保對象生活仍很困難。

二、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農民參保意識淡薄。由于傳統的家庭養老的習慣,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意識不足。

2.原有農村養老保險屬完全儲蓄型模式,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激勵機制。隨著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資金積累越來越多,以縣為單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僅會增加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缺乏保值增值有效途徑,特別是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的侵蝕,必然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未來保障能力大打折扣。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受人們對通貨膨脹預期的影響,在通貨膨脹率較高而增值能力較差的情況下,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降低,退保現象增加。

3.農民實際收入水平不高,用于養老保障能力有限。近年來,我省糧食產量增加,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較快,但純收入按可比價格計算,實際增長幅度較小。農民的現金收入用于購買生活必需品和購置生產資料后所剩無幾。

4.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低,對農民養老保險沒有負擔能力。我省自2004年免征農業稅以來,村級的收入只有財政的轉移支付,村辦企業寥寥無幾。全省大多數村集體,除去用于社會優撫、社會救助和維持自身運轉外,幾乎沒有能力為養老保險提供資金補充,集體經濟組織很難擔當起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三、吉林省農村消費支出現狀

1.消費能力與消費結構層次低。在吉林省居民消費結構中 ,恩格爾系數較高。如2009年吉林省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40. 0%,這說明在食物消費方面吉林省農村居民消費比重較大。由于農民收入有限,農村發展落后,沒有相應的消費場所與服務,使得農民用于教育,服務,娛樂等方面消費比例很低。

2.消費心理謹慎。吉林省農村居民的收入狀況偏低,為了躲避風險,大多數農村居民都是把收入攢起來,同時受傳統消費觀念和習慣的影響,以及對未來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農民的消費心理普遍較為謹慎。在農村,許多農民保持“量入為出”的勤儉節約型消費傳統。

四、吉林省農村消費支出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農民收入水平的約束。收入是消費的基礎,吉林省所在的東北地區在解放后曾一度成為全國最富有的地區。但改革開放后東部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東北逐漸失去領軍地位,現在甚至已成為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收入的不足嚴重制約著生活消費水平。

2.傳統消費心理與消費習慣的制約。中國農民自古就有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而且中國人歷來就有先儲蓄后消費的習慣,在農村地區尤為明顯,這些嚴重制約著農村居民消費水平。

3.農村基礎設施和薄弱,限制農村消費。我國農村基礎設施薄弱,消費條件不健全。農民購物難、飲水難、行路難、上網難等問題突出,嚴重制約了農村消費。

4.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限制農村消費。目前我省農村社會的保障制度還相當薄弱。統計數字表明,我省農村社會保障率僅有3%,養老、醫療、子女入學、住房等問題時刻困擾著農民,影響農民的消費能力。

五、相關建議措施

1.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措施及建議

(1)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著鼓勵參保、多繳多得的原則,對參保人給予適當繳費補助。可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賬戶存儲額除以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由國家和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基礎養老金要適當調整,個人賬戶可轉移、可繼承、可銜接。 (2)完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要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堅持大病住院保障為主、兼顧門診醫療保障。重點是各級政府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科學調整補償方案,提高報銷起付段和報銷補償比例,擴大門診大額慢性病補償病種和補償比例。抓緊門診家庭賬戶向門診統籌過度。搞好新農合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幫助農村困難群體解決看病難問題。

(3)完善農村救助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地方政府職責,足額落實資金,合理掌握標準,切實做到應保盡保。解決好農村居民最低保障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的困難問題,提高他們的補助標準。全面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供養水平達到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農村受災群眾救助制度,落實好軍烈屬和傷殘病退伍軍人等優撫政策,要大力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販災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加大農村社會福利設施建設。

(4)增加投入,保障支撐能力。與城鎮相比,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投入還遠遠不夠。為此,各級政府要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補助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配置,不斷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傾斜,從而加速農村經濟發展,盡快提高農村富裕程度和農民生活水平。當前應重點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投入。

(5)強化宣傳,提升對農村社會保障認識。社會保障意識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各級政府和組織也要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和手段,改變農民的陳舊觀念,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全面提高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意識。

(6)從長期來看社會保障的支出來源于經濟的發展成果,經濟的發展在于人力資本的投入,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從根本上來講應該加強教育的投入,據統計2008年,吉林省在農村教育上的各種投入有35億元之多,在未來的幾年內應繼續加大投入力度。

2.促進農民消費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建議

(1)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積極發展農業產業,充分挖掘農業內部的增收潛力。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各級財政設立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創新和推廣。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并開展政策性信用擔保試點。通過財政貼息、投資參股等形式扶持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骨干企業的技術改造,支持鄉鎮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村服務業,大幅增加農業補貼。

篇(9)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歷經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的推廣階段。然而,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我國農村的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撫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傳統養老方式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頓狀態。因此,探求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新農村建設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挑戰

    我國農村家庭結構不斷簡化,規模不斷縮小。1999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80人,2005年農村家庭規模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規模的縮小,必然伴隨著我國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化。在65歲以上老人戶中有76.21%的戶是一個老人或兩個老人與其子女或親屬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對老夫婦生活的戶占11.27%,有10.73%的戶為單身老人戶,老年人與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為1.50ro。此外,我國農村獨生子女在大幅增長,家庭結構呈現“4-2-1”或“8-4-2-1”的趨勢,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未來子女在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這些變化,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提出挑戰。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的挑戰。土地是大多數中國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農村養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農村城鎮化及鄉鎮企業的發展以及農村干部非法違規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農村人口的絕對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另外土地的質量不斷下降與頻繁的自然災害都導致了農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農民養老。當前農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受到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挑戰,這些都說明農村養老保障必須由家庭保障轉向社會保障。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就全國的總體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仍然處于極低的水平上,仍存在著許多有待克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繳費能力有限,養老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我國農民收入較低,據統計,2000年農民的人均土地收入僅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費現金支出為1284.74元,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這就導致他們的繳費水平較低,而最終致使他們的養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每月交費2元、4元,交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20元。若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管理費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更少,因此,這種制度就無法解決農民晚年生活窘迫等養老問題。農民繳費能力低下,進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較低,這就有可能推動農民選擇不加入該制度,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圈,嚴重制約該制度的發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資金保值增值困難。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購買債券和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調整,當銀行利率下調時,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承諾利息就會面對很大壓力。為使資金平衡運行,實踐中的許多地區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也會隨之下調,而民政部向農民承諾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這一水平確定給付標準。并且,《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難以保證養老金的實際價值、老年人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不變或穩中有升,難以承擔現實及未來養老的重任。

    3.對養老保障認識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農村養老保障意識落后主要體現在農村傳統養老與農民自身意識方面。在我國農村,農民賴以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崗位的存在,直到身體衰老·,不能進行體力勞動為止,而這時養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補充”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體制也使得貧困農民因擔心繳納不起社會保障資金而放棄參與。正是這種“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農民不太注意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自我保障意識較差。另一方面,個別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足,資金籌集難度大,監管不到位,也使得農村養老保險發展進程緩慢。

    此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國性的相關法律文件。目前,指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規文件有《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而與此相關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出臺,這樣的話,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無所適從,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據,致使該制度運行中難免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

    1.從總體上來說,需要推進農村單一的家庭養老模式的轉變,建立家庭、社區、國家“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

    當前,農村的基本養老責任還是由家庭承擔。而且,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家庭還將擔起向老年人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務。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趨勢的發展,家庭已沒有能力獨自完成養老任務,因此必須依靠社區和國家的支持。家庭、社區、國家在統一的養老體系中既可發揮各自作用,又互相聯系,互相補充,發揮整體養老功能。整體功能無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總和,“三位一體”的養老模式將會達到最佳的養老效果。

    其次,加速農村潛在剩余勞動力轉移,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建立農村“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經濟上的保證。增加農民家庭收入,提高整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農民外出務工。只要農民富起來了,養老以及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著力推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應采取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多層次的養老格局,這四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發展的趨勢將是以社會養老為主體,自我養老為根本,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補充。

    首先,應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改革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加大政府財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出資,以保證農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養老、家庭養老、社區養老為主,再逐步過渡到以社會養老為主。同時,政府應通過采取優惠措施,鼓勵農民自我養老,可以采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強制性儲蓄養老保險的形式,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以減輕財政負擔。要努力建立起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其次,拓展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費收入,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制定不同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使得經濟條件好的農民可以選取保費高的險種,經濟狀況差一點的可以選擇保費低的險種;國家的各級財政應該合理調節財政支出結構,在不影響其他方面的情況下,調撥一部分資金補貼農村養老保險,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增加參保人數,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確保養老保險基金能得到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寬基金的投資渠道,不能局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可以投資經營業績好的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和股票,不斷開拓農保基金增值新領域。第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篇(10)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環境建設分析[J].人口與經濟,2005(1).

5、吳.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時報,2006-02-17.

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篇(11)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

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環境建設分析[J].人口與經濟,2005(1).

5、吳.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時報,2006-02-17.

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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