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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狀態安全主要包括系統主機服務器安全、操作系統安全和數據庫安全三個方面。
(一)系統主機服務器安全(ServerSecurity)
服務器是存儲數據、處理請求的核心,因此服務器的安全性尤為重要。服務器的安全性主要涉及到服務器硬件設備自身的安全性防護,對非法接觸服務器配件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比如加鎖或密碼開關設置等;同時,服務器需要支持大數據量及多線程存儲矩陣以滿足大數據量訪問的實時性和穩定性,不會因為大量的訪問導致服務器崩潰;服務器要能夠支持基于硬件的磁盤陣列功能,支持磁盤及磁帶的系統、數據備份功能,使得安裝在服務器上的操作系統和數據庫能夠在災難后得到備份恢復,保證服務器的不間斷運行;服務器設備配件的高質量及運行可靠性也是服務器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這直接關系到服務器不間斷運行的時間和網絡數據訪問的效率。
(二)操作系統安全(OperatingSystemSecurity)
設置操作系統就像為構筑安全防范體系打好“地基”。
1.自主訪問控制(DiscretionaryAccessControl,DAC)。自主訪問控制是基于對主體(Subject)或主體所屬的主體組的識別來限制對客體(Object)的訪問。為實現完備的自主訪問控制,由訪問控制矩陣提供的信息必須以某種形式保存在稅務操作系統中。訪問控制矩陣中的每行表示一個主體,每列表示一個受保護的客體,矩陣中的元素表示主體可對客體的訪問模式。以基于行的自主訪問控制方法為例。它是在每個主體上都附加一個該主體可訪問的客體的明細表,根據表中信息的不同可分為三種形式:(1)權力表(CapabilitiesList),它決定是否可對客體進行訪問以及可進行何種模式的訪問。(2)前綴表(PrefixList),它包括受保護客體名以及主體對客體的訪問權。(3)口令(Password),主體對客體進行訪問前,必須向稅務操作系統提供該客體的口令。對于口令的使用,建議實行相互制約式的雙人共管系統口令。
2.強制訪問控制(MandatoryAccessControl,MAC)。鑒于自主訪問控制不能有效的抵抗計算機病毒的攻擊,這就需要利用強制訪問控制來采取更強有力的訪問控制手段。在強制訪問控制中,稅務系統對主體和客體都分配一個特殊的一般不能更改的安全屬性,系統通過比較主體與客體的安全屬性來決定一個主體是否能夠訪問某個客體。稅務系統一般可采取兩種強制措施:(1)限制訪問控制的靈活性。用戶修改訪問控制信息的唯一途徑是請求一個特權系統的功能調用,該功能依據用戶終端輸入的信息而不是靠另一個程序提供的信息來修改訪問控制信息。在確信用戶自己不會泄露文件的前提下,用這種方法可以消除偷改訪問控制信息的計算機病毒的威脅。(2)限制編程。鑒于稅務系統僅需要進行事務處理,不需要任何編程的能力,可將用于應用開發的計算機系統分離出去,完全消除用戶的編程能力。
3.安全核技術(SecurityKernelTechnology)。安全核是構造高度安全的操作系統最常用的技術。該技術的理論基礎是:將與安全有關的軟件隔離在操作系統的一個可信核內,而操作系統的大部分軟件無須負責系統安全。稅務系統安全核技術要滿足三個原則:(1)完備性(Completeness),要求使主體必須通過引進監控器才能對客體進行訪問操作,并使硬件支持基于安全核的系統。(2)隔離性(Isolation),要求將安全核與外部系統很好的隔離起來,以防止進程對安全核的非法修改。(3)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要求無論采用什么方法構造安全核,都必須保證對它的正確性可以進行某種驗證。
其他常見措施還有:信息加密、數字簽名、審計等,這些技術方法在數據庫安全等方面也可廣泛應用,我們將在下面介紹。
(三)數據庫安全(DatabaseSecurity)
數據庫是信息化及很多應用系統的核心,其安全在整個信息系統中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所有的安全措施都是為了最終的數據庫上的數據的安全性。另外,根據稅務網絡信息系統中各種不同應用系統對各種機密、非機密信息訪問權限的要求,數據庫需要提供安全性控制的層次結構和有效的安全性控制策略。
數據庫的安全性主要是依靠分層解決的,它的安全措施也是一級一級層層設置的,真正做到了層層設防。第一層應該是注冊和用戶許可,保護對服務器的基本存取;第二層是存取控制,對不同用戶設定不同的權限,使數據庫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第三層是增加限制數據存取的視圖和存儲過程,在數據庫與用戶之間建立一道屏障。基于上述數據庫層次結構的安全體系,稅務網絡信息系統需要設置對機密和非機密數據的訪問控制:(1)驗證(Authentication),保證只有授權的合法用戶才能注冊和訪問;(2)授權(Authorization),對不同的用戶訪問數據庫授予不同的權限;(3)審計(Auditing),對涉及數據庫安全的操作做一個完整的記錄,以備有違反數據庫安全規則的事件發生后能夠有效追查,再結合以報警(Alert)功能,將達到更好的效果。還可以使用數據庫本身提供的視圖和存儲過程對數據庫中的其他對象進行權限設定,這樣用戶只能取得對視圖和存儲過程的授權,而無法訪問底層表。視圖可以限制底層表的可見列,從而限制用戶能查詢的數據列的種類。
二、信息轉移安全技術
信息轉移安全即網絡安全。為了達到保證網絡系統安全性的目的,安全系統應具有身份認證(IdentificationandAuthentication);訪問控制(AccessControl);可記賬性(Accountability);對象重用(ObjectReuse);精確性(Accuracy);服務可用性(AvailabilityofServices)等功能。
1.防火墻技術(FirewallTechnology)
為保證信息安全,防止稅務系統數據受到破壞,常用防火墻來阻擋外界對稅務局數據中心的非法入侵。所謂防火墻,是一類防范措施的總稱,是指在受保護的企業內聯網與對公眾開放的網絡(如Internet)之間設立一道屏障,對所有要進入內聯網的信息進行分析或對訪問用戶進行認證,防止有害信息和來自外部的非法入侵進入受保護網,并且阻止內聯網本身某個節點上發生的非法操作以及有害數據向外部擴散,從而保護內部系統的安全。防火墻的實質是實施過濾技術的軟件防范措施。防火墻可以分為不同類型,最常見的有基于路由器的IP層防火墻和基于主機的應用層防火墻。兩種防火墻各有千秋,IP層防火墻對用戶透明性好,應用層防火墻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安全性。實踐中只要有資金許可,常常將兩種防火墻結合使用,以互相補充,確保網絡的安全。另外,還有專門用于過濾病毒的病毒防火墻,隨時為用戶查殺病毒,保護系統。
2.信息加密技術(InformationEncryptionTechnology)
信息加密包括密碼設計、密碼分析、密鑰管理、驗證等內容。利用加密技術可以把某些重要信息或數據從明文形式轉換成密文形式,經過線路傳送,到達目的端用戶再把密文還原成明文。對數據進行加密是防止信息泄露的有效手段。適當的增加密鑰的長度和更先進的密鑰算法,可以使破譯的難度大大增加。具體有兩種加密方式:(1)私鑰加密體制(Secret-keyCryptography),即加密與解密時使用相同的密碼。私鑰加密體制包括分組密碼和序列密碼兩種。分組密碼把明文符號按固定大小進行分組,然后逐組加密。而序列密碼把明文符號立即轉換為密文符號,運算速度更快,安全性更高。(2)公鑰加密體制(Public-keyCryptography),其加密密鑰與解密密鑰分為兩個不同的密鑰,一個用于對信息的加密,另一個用于對已加密信息的解密。這兩個密鑰是一對互相依賴的密鑰。
在傳輸過程中,只有稅務系統和認證中心(AuthenticationCenter,AC)才有稅務系統的公開密鑰,只有納稅人和認證中心才有納稅人的公開密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其他人得到了經過加密后雙方的私有密鑰,也因為無法進行解密而保證了私有密鑰的重要性,從而保證了傳輸文件的安全性。
3.信息認證技術(InformationAuthenticationTechnology)
數字簽名技術(DigitalSignatureTechnology)。數字簽名可以證實信息發送者的身份以及信息的真實性,它具備不可偽造性、真實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重復性四大特征。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密、解密交換實現的,其主要方式是:信息發送方首先通過運行散列函數,生成一個欲發送報文的信息摘要,然后用所持有的私鑰對這個信息的摘要進行加密以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這個數字簽名將作為報文的附件和報文一起發送給報文的接收方。接收方在接收到信息后,首先運行和發送方相同的散列函數生成接收報文的信息摘要,然后再用發送方的公開密鑰對報文所附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產生原始報文的信息摘要,通過比較兩個信息摘要是否相同就可以確認發送方和報文的正確性。
完整性認證(IntegrityAuthentication)。完整性認證能夠使既定的接收者檢驗接收到的信息是否真實。常用的方法是:信息發送者在信息中加入一個認證碼,經加密后發送給接收者檢驗,接收者利用約定的算法對解密后的信息進行運算,將得到的認證碼與收到的認證碼進行比較,若兩者相等,則接收,否則拒絕接收。
4.防病毒技術(Anti-virusTechnology)
病毒防范是計算機安全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環。我們建議采用由單機防毒和網絡防毒同時使用的這種防病毒措施,來最大限度地加強網絡端到端的防病毒架構,再加上防病毒制度與措施,就構成了一套完整的防病毒體系。
關鍵詞:稅收信息化定義內涵
一、問題提出
稅收信息化作為一種信息化發展過程,給稅收管理帶來了深刻的影響。我國近年稅收信息化發展迅速,目前正處于稅收信息化一體化建設的關鍵階段。盡管稅收信息化是目前稅收管理領域的研究重點,國內學者對其研究較多,但眾多專著和論文中缺乏專門針對稅收信息化定義和內涵的討論,大多僅僅簡單提到稅收信息化一詞,重點多放在研究稅收信息化的目標、不足、改進措施方面。作為一個出現頻率很高的概念,人們對它的認識很不統一,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并且衍生出各種各樣的概念。本文試圖對學者對稅收信息化的定義和內涵的觀點進行對比歸納,以助于對稅收信息化定義和內涵的理解。
二、稅收信息化的幾種定義
隨著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稅收信息化的認識也在不斷加深。征管電算化、稅收電子化、稅收信息化這樣的名稱變化體現了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入。與稅收信息化相關或類似的學術名詞還有信息化稅收管理、稅務信息化、稅收管理信息化,它們之間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特征都是信息化,所以這里不多加區分,僅以稅收信息化一詞涵蓋。通過對已有稅收信息化的定義和內涵進行對比分析,下文總結出了稅收信息化定義的三種類型。
(一)稅收信息化是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方面的應用
譚榮華認為,信息化是指在農業、工業、科學技術、國防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發、廣泛利用信息資源,加速現代化的進程。稅務信息化沿用信息化的一般概念,可以定義為,是指稅務工作各個方面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發、廣泛利用稅收與經濟信息資源,加速稅務現代化的過程。譚榮華主編的《稅收信息化教程》大篇幅介紹什么是信息化,但并沒有關于稅收信息化的確切定義。
曾國祥在其主編的《稅收管理學》中認為,稅收信息化是指通過互聯網、內聯網和外聯網技術,實現稅收管理職能的電子化處理,為各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稅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稽查管理服務,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稅收信息服務、稅收信息咨詢和涉稅指南服務。
曾飛、葛開珍更強調稅務信息化中的信息化特征,他們認為稅務信息化最重要的內涵或精髓在于,構建一個“虛擬機關”,即跨越時間、地點和部門的全方位的稅務綜合信息集合體。這個集合體至少要達到兩個目標:使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地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并將其整合到稅收管理中去,實現稅收管理的目標;稅收信息的公開和可獲得性,使全體稅務人員能夠更容易的獲得各個方面的信息,提高稅收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李晶同樣從信息化的角度對稅收信息化進行定義,并對稅收信息化特征進行了具體的描述。她認為稅收信息化是信息技術在稅收領域的應用。真正完善的稅收信息化,具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文書傳遞、信息反饋、入庫催繳、稅務稽查、會計統計等稅收服務功能,以及意見征詢、廣告宣傳等其他功能,多種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最終實現共享和傳輸匯總。
稅務機構是信息化各領域中信息技術的最大應用者之一,稅收信息化也是信息化的重要前沿領域。上述定義的共同點在于都是通過信息化這一更廣泛的概念范疇,對稅收信息化下定義。比較起來,它們屬于狹義上的稅收信息化定義。這一類型的定義也有不足之處,強調信息技術在稅收工作中的應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化所帶來的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
(二)信息化是一場稅收征管革命
稅收信息化不單單是簡單的把手工操作移植到計算機上,而是在信息技術支持下的一場稅收管理革命,涉及到業務重組、機構重組、不同層次機構事權的重新調整。稅收信息化=業務重組+機構重組+信息化。許善達強調稅收信息化首先帶來的是稅收征管的變革。稅收信息化從技術上保證了上級部門能及時獲得真實完整的基層征管信息,為分解和上收稅收執法權提供技術依托。
圩岸認為,稅收信息化作為一場稅收征管革命,其內涵可概括為“人—機器—人”,主要由兩個有機部分組成,先是機器管人,獲取詳盡、準確、全面的稅收信息,不受納稅人、執法者主觀意志的影響;其次是人管機器,培養合格的執法者,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最終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
胡小寧、鐘玲認為,稅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的重組和改造。通過重組和改造,使稅收征管體制更加科學、合理、高效,使稅收管理從金字塔式的管理向扁平化的結構轉變。
上述定義的共同點在于,相比信息技術在稅收領域的應用,更加重視信息技術應用所帶來的稅收機構重組、業務重組,更注重信息化所依法的稅收征管制度的創新。
該定義的不足之處在于,僅強調稅收征管的改革創新,忽略了稅收管理的其他部分。現階段我國進行稅收信息化的主要措施是進行稅收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建立“一個網絡,一個平臺,四個系統”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收征管系統僅僅是四個系統之一,另外還有稅務行政管理應用系統(包含辦公自動化、人事管理和行政監察),外部信息管理應用系統(進行外部信息交換和納稅服務)和決策支持管理系統(利用稅收信息進行稅收分析和決策)三個系統。上述定義在強調稅收征管革命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忽略了稅收行政管理、納稅服務、稅收決策等方面。
(三)稅收信息化是信息技術支持下稅收管理制度的創新
江蘇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課題組認為,稅收信息化應定義為,是將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稅務管理,深度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管理、監控、服務水平,并由此推動稅務部門業務重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進而推進稅務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綜合過程。
這一定義至少應包含以下內涵:稅收信息化是稅務管理改革與信息技術運用相互結合和互相促進的過程,以技術創新為驅動,在稅務管理中廣泛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稅收信息化是技術創新的過程,同時也是管理創新的過程,將引發管理變革,推動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人文觀念、組織模式、管理方式和業務流程;稅收信息化的核心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資源,只有廣泛采集和積累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才能通過信息資源開發提高管理、監控、服務效能;稅收信息化以實現稅務管理現代化為目標,它既是實現管理現代化的強大推動力,又是管理現代化有機的組成部分,因而稅收信息化不僅包括稅收征管業務的信息化,還應包括稅務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李偉認為,稅收信息化的主要內涵在于,建立新形勢下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和稅收管理制度,完成信息技術和管理科學支持下的征管制度創新、管理模式創新、為納稅人服務創新和經濟調控手段創新。
稅收信息化涵蓋的內容包括:稅收信息一體化;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運行管理和維護;新增項目和升級項目的總體設計、開發管理、技術維護;數據管理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科學決策服務;信息化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升級;制定整合策略,不斷整合出現的新應用系統;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管理技術隊伍和社會技術資源利用的渠道和機制;技術創新和基于信息化的制度創新的理論探討和實踐。
羅偉平認為,稅收信息化是指利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優化稅務管理業務流程,整合、深度開發利用涉稅信息資源,以提高稅收決策質量、稅務工作效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的服務。它主要包括稅務機關內部行政管理和征收管理手段電子化、稅務機關同外部協作單位之間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同納稅人之間雙向信息互動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這種定義不但包含了信息技術在稅收領域的應用,也包含了在信息技術支持下的稅收管理制度創新,屬于一種廣義上的稅收信息化定義。它的內涵在某種程度上與稅收管理制度現代化相近。稅收管理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經濟管理過程,是稅收信息化的總目標。稅收信息化是稅收管理現代化的根本推動力。
三、結論
稅收信息化作為信息化發展過程,包含三個層次的含義:一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生產方式,大幅度提高勞動生產率(信息化技術的應用);二是利用信息技術強化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存儲和信息資源的使用,提高管理、監控、服務的效能(信息化帶來的稅收征管的變化);三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使管理方式發生根本性變革,影響和促進人類發展和進步(稅收管理制度的創新)。以上三種類型的稅收信息化定義,一定程度上也是稅收信息化在不同層次的概括。
稅收信息化是信息化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政府部門的其他信息化,和居民、企業的信息化密切相關。但迄今為止,國內外尚未對稅收信息化做出公認的定義。本文通過對已有的幾種稅收信息化定義進行對比分析,力圖厘清稅收信息化的定義和內涵,以有助于對稅收信息化的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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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稅收政策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激勵效應的實證分析
2促進電子信息產業升級的稅收政策
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電子信息產業的升級刻不容緩。但是,當前的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較多問題,制約了優惠政策的推行,從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發展。下面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幾點稅收完善政策。
2.1完善稅收優惠體制
電子信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動力,因此,在稅收優惠體制的推行中,要重點解決“行政化稅收”現象,提高法律執行力度,加強政策的穩定性,為電子信息產業的升級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①針對稅收優惠制度制訂完善的法律框架,將優惠制度規范化、條理化;要將相對完善、成熟的法律政策上升到法律層次,以保證政策順利、穩定地執行。
②在制訂優惠政策的過程中,把維護全面、合理的準則,增加操作的靈活性作為首選條件。
③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保證法律的嚴謹性,避免在稅收優惠中出現“人情”“關系”現象。
2.2完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
電子信息產業是資本和技術的融合,為了實現核心技術的自主創新,企業就需要進行連續的科研投入,因此,要加強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推行,為電子信息產業提供多元化的資金渠道,尤其是企業的科研投入資金,允許資金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以保證企擁有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設備的維護和升級。同時,對于風險投資的所得部分,要進行稅收政策優惠,提高電子信息產業的盈利水平,鼓勵風險投資。此外,對于風險投資中損失的資金,要允許企業直接將投資損失從其他投資所得或企業應納稅所得金額中扣除,緩解投資失敗對企業造成的沖擊力,提高企業承受市場風險的能力。
2.3完善高科技人才所得稅優惠
人才是促進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和升級的關鍵,因此對各類高科技人才要采取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帶動人力資源投資積極性,鼓勵高科技人才的培養。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采取鼓勵人力資源投入的優惠政策,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和高校聯合的經費可采用稅收優惠,提高高科技人才和其他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②對創新型人才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進行優惠,尤其是對智力成果的轉讓、版權費用等,應免征個人所得稅,以激發創新型人才科學研發的工作熱情。
2.4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渠道
中小企業是電子信息產業的關鍵力量,產業升級狀況直接影響著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水平,因此,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擔保,保證資金投入的連續性,提高企業對市場風險的抵抗能力。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還需要從財政中撥出部分款項,建立政府財力支持的擔保機構,解決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創新風險高的問題,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注入活力,解除其發展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后顧之憂,并逐步為中小企業建立信用評級制度,引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原來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的規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依各自的權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繼下發文件對原有文件進行清理。
相對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暫行條例》和老《實施細則》,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在建筑業營業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調整了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相當一部分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能系統掌握新條例的政策精神,從而面臨較大的稅收風險。對建筑業來說,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五大稅收政策變化:
1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過程中使用自產的建筑材料及安裝設備的,應當就貨物和勞務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新《實施細則》第六、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新《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于列舉的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這比舊規定少了資質和合同簽訂方面的要求。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才能按混合銷售分別納稅。
對于《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這樣理解與把握:混合銷售行為的流轉稅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是一律全額征收營業稅。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論是否有建設資質,在計征營業稅時,均不包含貨物的銷售額,在計征增值稅時,均不包含建筑勞務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銷售行為的建筑業納稅人,應設置不同科目,將工程項目中的應稅勞務收入和應稅銷售收入分開核算,按各自稅率分別計提與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避免核算上的錯誤加重自身稅收負擔,并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2工程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按扣除分包價款后的營業額差額納稅
老《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新《暫行條例》將些項內容刪除。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六條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這是對建筑業總包人的稅務規范。新《暫行條例》在納稅義務方面已經解除了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義務。建筑業的總包人不再被法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省去了代扣代繳稅款環節,由分包方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總包方差額納稅的方法在老《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規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憑證。所不同的是新《實施細則》規定只有總包方發生分包業務可以差額納稅,其他企業的再分包業務應按取得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因為轉包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新《實施細則》還刪除了老《實施細則》對“轉包”的相關規定。
為應對上述稅收政策的變化,建筑企業應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約束分包方層層再分包行為;應加強發票管理,監督分包企業及時開票,已進行分包結算的要確保取得分包發票,以便取得合法憑證進行差額納稅。此外,作為總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理順下游分包方的業務的同時,要處理好向建設方開具總包發票的金額及稅款計算問題,防止出現不合理開票現象。例如總包工程款為100萬元,其中分包為40萬元,如何開具發票更合理?正確的處理模式應為:總包人向建設單位開具100萬元的發票進行工程結算,分包方向總包方開具40萬的發票進行分包工程結算,然后總包將分包開來的發票進行營業額抵減并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總包開100萬元的發票,但計稅依據只有60萬。
3工程總承包人全額納稅后,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當就分包或轉包收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新《實施細則》規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轉包人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總承包人的納稅并不能抵銷分包人或轉包人的應納稅款。提供建筑勞務的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這是對上述第二點變化的延伸與強化,主要是對建筑業分包人進行規范。通過總分包間的業務關系,用總包單位的利益來約束分包單位合法取得發票,堵住稅收漏洞。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作為分包方的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于分包發票開具的規定,防止開具的分包發票不規范被總包單位拒收,既影響工程款的結算又造成稅款損失。作為總承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結算時應認真審核分包發票的各項信息內容,特別是工程項目信息內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發票。例如,河北省地稅機關要求從2010年4月1日,超過50萬元的工程項目要進行項目登記,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若該工程存在分包,則分包單位必須在該登記項目下注冊,在上述15位代碼基礎上再生成4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用來代表分包信息。總包單位取得的分包發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規范,將不能抵扣,全額納稅。
4建安企業外購設備計征營業稅時,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原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對列舉范疇內的設備,不論是由建設方提供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購買的,均不組成承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而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由施工方提供外購設備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新《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加強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講解稅收政策的變化,在不影響甲供材料總金額的情況下,爭取讓建設方多提供設備,少提供消材,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優惠。
5預收工程款發生納稅義務
對于建筑安裝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主管部門先后下發過兩個文件進行明確: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59號),另一個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財稅[2006]177號文規定,建筑安裝合同中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尚未開工時收到的預收款項以及開工后收到的預收工程款,在收到的當天即發生納稅義務。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應改進營業稅的提取計算方法,在計算確認本期應納稅營業額時,增加考慮本期新增的預收款,并注意抵減前期已經計算繳納營業稅款但在本期確認為收入的預收款。
參考文獻: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概述
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眼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科學、全面的評價方法,快捷準確地將信息反饋給管理層,以供實施控制決策之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可以從效果和效率兩方面進行。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
稅收管理的目標是為了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績效目標服從和服務于稅收管理目標,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引導和促進稅務機關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因此,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應當是在稅收遵從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從而達到稅收收益最大化和納稅滿意度最大化。
(二)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實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高度的稅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數據資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級,有專業的數據處理中心,對產生的數據資源實時進行校驗、統計、篩選、分類、分析,有相應的保障數據質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對稅收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標準化管理。要最終做出績效評價的判斷結果,除了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還必須有可行的評價標準對評價對象進行分析評判。評價標準是評價結果產生的基準和前提。
(三)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在高度信息化條件下,稅收管理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管理層面主要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和單純具有內部管理職能、不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地市級稅務機關,操作層面即為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下,稅收管理主體就是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四)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范圍
現代 稅收管理理論中的稅收管理.主要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稅收執法權的管理。稅務機關績效評價包括對稅務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本文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執法權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績效,即稅收管理績效進行評價分析。
二、構建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應注意事項
(一)合理設定評價指標
指標設計在以“目標管理”為手段的績效評價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指標既是稅務人員工作行為的導向,又是評價稅務人員工作業績的標準。好的指標可以起到事前積極誘導和事后公正評價的作用,差的指標會使整個績效評價體系失效甚至對整個稅務系統造成危害。我們對稅務人員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的全部內容,必須涵蓋稅務人員7o~8o以上的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確定指標。指標的設計要體現多元化,不僅要能綜合反映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還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創新精神、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與他人交流與共享信息。各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自行設計指標體系。這就意味著指標的設計要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對于兩類指標組合權重的選擇取決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同的部門工作側重點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漏征率。對量化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量化指標的權重大些,對定性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定性指標的權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溝通
若把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比做一臺機器,溝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劑,它能保證整個績效評價體系良性運轉。沒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也就沒有稅務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溝通存在于評價前、評價中、評價后三個階段。在績效評價實施前的指標設計階段,稅務部門的領導或評價者應把被評價人員納入到指標的設計過程中。溝通一方面可以使績效指標和標準成為每一個部門和稅務人員均能理解的共同語言,從而對其行為產生事前誘導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導接受并指導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標的設計與實際相脫離,增強了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于績效評價后的溝通,評價人員根據被評價稅務人員的績效評價結果,鼓勵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同時對于不符合或偏離組織目標的行為予以引導,幫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使其接受進一步的培訓或改變工作態度。人們最常忽視的是評價過程中的溝通,然而在評價過程中及時進行溝通引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行為,可以防微杜漸,大大改善評價結果。在實際工作中,事中溝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據個體需要選擇激勵手段
績效評價與績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行為學理論分析,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點,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的基礎。需要的層次性決定了激勵手段的多樣性,即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對于物質激勵,可以通過對薪酬體制的設計而完成,在績效評價體系中,稅務人員的工資一公務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x工作難易系數。對于非物質激勵,可以通過“情感激勵”對稅務人員個體工作給予認同、尊重、表揚,對其職位的提升、賦予信任和責任來實現。評價人員必須確定被評價稅務人員目前所處的需求層次和特點,并依據其特點選擇適合不同個體的激勵結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是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間實現整體協調,才能發揮績效評價的功能。績效評價體系內的約束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稅務人員的評價結果較差或與整個系統的目標相悖,將遭受批評和懲罰,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對評價結果差的稅務人員的處罰就是對其他稅務人員的約束,或者說是反面激勵,從反面達到激勵約束相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和約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協同在一起發揮最優作用。
三、不同層面設計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技術的運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價。
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績效管理體系。它將組織經營任務的決策轉化為四大部分的指標: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 發展 ,將組織戰略分為這四個方面的考察目標,每一考察目標分別設置幾個獨立的指標,多種指標組成了相互聯系的一個系列指標體系。這些目標和指標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強,構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而達到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短期與長期、內部與外部、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管理決策,能明確地看出它對整個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組織戰略目標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計分卡中,財務方面是平衡計分卡的最終結果,財務指標的實現是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的結果。只有實現內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時間、質量和價格方面滿足客戶,才能達到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而內部流程的優化與否主要取決于 企業 員工的能力。
2.基于關鍵指標的績效評價。
關鍵績效指標的類型主要有數量、質量、成本和時限。在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時,指標的設定要具體,切中目標、適度細化、能夠權變;指標是可度量的,是數量化和行為化的,數據或信息要具有可獲性;要具可實現性,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在適度的時限內可以實現;要有現實性,是可證明和觀察的,不是假設或主觀猜測;指標的設定要考慮時間,關注效率。
3.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
目標管理下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是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理論基礎,把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激勵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工作任務量化,層層分解。目標管理法是為了改善組織在競爭中軟弱無力所實施的一項措施,通過權力下放和自我控制來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礎上,更強調人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四個操作步驟:設定績效目標、確定目標達到的時間框架、實際績效水平與績效目標相比較、設定新的績效目標。
(二)管理層面基于目標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基于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構建要求。
管理層面的工作要強調納稅人導向、結果導向。它需要為操作層面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協調審批等服務,而這些工作始終要圍繞顧客的需求進行。管理層面許多工作的最終結果要靠操作層面的執行來實現,為體現它的導向思想,有必要將其工作績效與操作層面的主要執行結果掛起鉤來。管理層面要通過對關鍵績效指標的篩選來突出工作重點,調整衡量標準,要加大對主體業務和主要職能的評價力度。對過程的控制主要通過正確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來實現,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將需要關注的重要過程篩選出來,每次只從其中抽取部分進行檢查。
2.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思路。
管理層面的績效評價根據“目標引導,面向流程”的指導思想,按照“質量方針一總體目標一具體質量指標”的思路,結合管理層面的主要職能,建立起基于目標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 科學 化的績效評價體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稅收政策能夠有效地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保證稅收“應收盡收”的收人組織原則,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調節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納稅、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順利實現。評價該績效目標的指標可以使用稅收征收率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2)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受指令性稅收計劃的影響,政府部門一度強調用稅收完成數來評價稅收管理工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要樹立制定科學稅收計劃的觀念,實事求是地測算和上報建議計劃以及影響收人的主要增減因素;二是運用科學的手段做好收人預測工作,對稅收預測的效果主要引人稅收收人預測準確率指標來評價,同時把查補稅款總額作為稅款預計水平的一個修正指標。
(3)稅收數據質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稅收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數據管理基礎上。管理軟件通過采取有效手段,對各類數據進行檢驗、審核、檢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和避免異常數據,清理垃圾數據、冗余數據,糾正錯誤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實用。數據高度集中,對管理層面而言,維護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過垃圾數據量、冗余數據量、數據利用程度、應急預案啟動的次數、數據災難發生的次數以及解決效果等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4)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果。納稅評估的有效性評價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的準確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戶數、補繳稅款、移交稽查戶數以及納稅人真實申報率的提高等方面。
(5)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 法律 救濟的處理能力。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管理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管理層面通過執法監督和法律救濟,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納稅人投訴、案件復查等方式進行,主要通過稅務案件應訴維持率、復議案件維護率、稅務案件審理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6)提供服務的質量。無論納稅人將需求直接傳遞還是由操作層面傳遞給管理層面,管理層面都應當等同于與納稅人直接傳遞,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因此,顧客需求的有效處理率、處理及時性和準確性都應當成為關注的內容。
(三)操作層面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財務的稅收征收率指標選擇。
稅收管理戰略目標主要是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在財務角度主要體現為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結果”指標主要體現為稅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 經濟 發展 水平和既定的稅制模式下,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定稅收收人的實際征收量。因此,財務方面的指標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評價,具體包括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納稅申報質量以及稅負水平四個方面的相應指標。核心結果指標則依據稅收經濟觀,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稅收規模隨經濟的波動而波動。從理論上說,只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對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對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加強管理監控,就能夠實現應收盡收。在評價是否實現有效地組織稅收收人方面,用稅收征收率進行評價。
2.征管過程驅動性指標選擇。
(1)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評價期該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主要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