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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民法典宣傳大全11篇

時間:2022-03-31 06:57:07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學校民法典宣傳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學校民法典宣傳

篇(1)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動主題

深入學習宣傳法治思想,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三、重點宣傳內容

1.法治思想,特別是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

2.黨的五中全會精神;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疫情防控等相關法律法規;

5.“七五”普法工作成就。

四、具體安排

結合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實際,今年“憲法宣傳周”原則上不集中組織大型線下宣傳活動,重點組織安排七場憲法學習宣傳主題活動。

2020年“憲法宣傳周”舉辦七場主題活動:憲法、民法典進企業、農村、機關、校園、社區、軍營、網絡。各主題活動由區委宣傳部、區司法局統一協調安排,牽頭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各單位各部門要綜合考慮工作實際和肺炎疫情防控情況,圍繞宣傳主題,細化宣傳內容,組織實施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有良好社會影響的法治宣傳活動。具體時間安排、開展活動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憲法、民法典進企業

基本要求:結合企業法治文化建設,面向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突出宣傳“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集中展示民營經濟法治建設成果,憲法法律對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的保障和規范,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法治企業建設等。

牽頭單位:區工商聯、區總工會

2.憲法、民法典進農村

基本要求:針對農村群眾法治需求和關注的熱點問題,突出宣傳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打贏脫貧攻堅戰,憲法關于農村農業農民的有關規定,法治鄉村建設等。

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局、鎮、鄉

3.憲法、民法典進機關

基本要求:結合學習貫徹黨的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法治思想,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憲法、民法典知識,組織憲法宣誓活動,依憲依法依規履職,做制度執行的表率。

牽頭單位:區直機關工委

4.憲法、民法典進校園

基本要求:在青少年學生中組織開展參與度高、具有儀式感的憲法、民法典宣傳活動。突出宣傳憲法、民法典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培育青少年學生的憲法、法律意識。舉辦中小學校憲法、民法典“法治一堂課”活動。

牽頭單位:區教育局

5.憲法、民法典進社區

基本要求:針對社區群眾法治需求和關注的熱點問題,結合“憲法進萬家”活動,深入基層社區、家庭開展普法宣傳。突出宣傳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關于居民委員會有關規定,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充分利用社區大講堂等陣地為社區居民講解民法典。

牽頭單位:區民政局、各街道

6.憲法、民法典進軍營

基本要求:結合部隊工作實際,突出宣傳憲法法律關于軍人履行職責、軍屬權益保障、退役軍人保障等內容。

牽頭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7.憲法、民法典進媒體(網絡)

基本要求:組織主流媒體、網絡媒體在“憲法宣傳周”期間開展報道憲法、民法典宣傳活動的情況,利用好媒體平臺,擴大媒體宣傳力度。

牽頭單位:區委宣傳部

各單位各部門要參照本方案策劃制定本單位本部門“憲法宣傳周”活動方案,因地制宜策劃組織特色鮮明、群眾參與度高的重點宣傳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憲法、民法典宣傳元素,讓憲法、民法典看得見、找得到、學得懂。

五、工作要求

篇(2)

關鍵詞:流行文化;高校;QQ空間文化;趨勢;研究

中圖分類號:D90-0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1)11-0072-03

“QQ空間文化”是以QQ空間為載體形成的時尚流行文化。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0年6月8日發表的《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指出,2009年,中國約有2.4億人經常利用即時通信工具進行溝通交流。據抽樣統計,每天人們通過論壇、新聞評論、博客、QQ空間等渠道發表的言論達300多萬條,超過66%的中國網民經常在網上發表言論,就各種話題進行討論,充分表達思想觀點和利益訴求。《2007中國空間社區(博客)研究報告》顯示,中國互聯網界的博客訪問數量增長飛快,達到62.5%。QQ空間是近年來全球網站數量增長的動力,廣大青年是擁有Qzone最廣泛的群體。QQ空間融合了現代社會發展的價值觀念和生活觀念的最新元素,與傳統文化相比,“QQ空間文化”更具有時尚元素,能不斷更新青年的生活內容和行為方式,更能彰顯當代青年的個性。它打破了傳統文化單一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模式,以網絡QQ為傳播媒介,將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相契合融合于虛擬世界與現實生活中,其文化形式更加多樣,傳播渠道更加多元,文化共享更加深入。

一、高校“QQ空間文化”流行趨勢

(一)“QQ空間文化”彰顯當代大學生的自主發展趨向

大學時期是人生思想最為活躍的時期,大學生對不同領域思想的渴求程度強,接受新鮮事物的速度和熱情都很高。新的思潮、新的文化很容易在大學生中扎根發芽并迅速生長。博客、QQ空間、微博、視頻分享、社交網站等已成為當代大學生宣泄情感、交流思想、文化互鑒的主要渠道。QQ空間的用戶主要是當代大學生,調查顯示:“有82%的大學生表示擁有QQ空間,在關于平均每天的上網時間調查中1-4小時的占35%,在關于您流露自己感情的方式排在第二位的是更新心情和日志,占40%,裝扮過自己空間的大學生占80%。”可見,QQ空間已全方位滲入到當代大學生的日常生活中,成為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現象。當代大學生既是QQ空間文化的創造者,亦是QQ空間文化的消費者,他們擁有QQ空間的話語權,在沒有條件限制和約束的QQ空間中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在屬于自己的文化領地中自主詮釋自己對現實社會、生活、學習和工作態度。QQ空間的平等、匿名與隱私保護等特性,為當代大學生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更加自由、便捷的選擇,更大程度和更深層次上滿足了自我需要,是當代大學生對自我發展的共同心理和期許,為其自主意識和自主能力的構建與發展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QQ空間文化”彰顯當代大學生情感需求趨向

飛速發展的互聯網,已成為大學生宣泄情感、交流思想、文化互鑒的主要渠道,是他們情感表達的重要載體,為他們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其中QQ空間承載著人們的各種社會關系,傳遞著各種情感,為他們提供一個專屬自我情感表達的個性化網絡家園。大學生以QQ空間為平臺形成同輩群體集聚的網絡社會。當代社會發展中,人們的情感生活更加豐富,情感表達方式更加多元,大學生通過日志、照片、附有個性裝扮的空間表達著對自我及社會的獨特見解和感觸,釋放著他們的熱情與個性。從心情到日志,從相冊到視頻,有挫折的感慨、有成功的喜悅,伴隨著感性與理性、激情與極端、思考與宣泄的情感表達過程,他們獲得自我認知、自我激勵及群體的歸屬感。當QQ空間的內容被眾多QQ好友回復、轉載,其自我情感被認可并在網際空間無限傳遞時,他們更多獲得的是好友彼此間的情感體驗、支持和共鳴。

(三)“QQ空間文化”彰顯當代大學生價值追求趨向

人類一切活動都是為了發現、創造、實現和享用自身價值。在當代社會,主體的需要是復雜多樣的,客體自身亦是復雜多變的,因此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必是多元的,這便賦予了價值多維而動態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考、行動、價值選擇的自由度日益增大,價值沖突必然會存在。當代大學生的價值觀正在形成和發展時期,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中,網絡虛擬生活豐富了他們的生活。他們在QQ空間中用自己的話語體系詮釋對自我、社會、世界的看法和觀點,突破了傳統價值觀單一正向的發展取向。當他們遭遇道德信仰上的困惑與沖突,徘徊在如何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奉獻與索取、理想與現實之間關系等矛盾時,他們會在QQ空間中用自我崇尚的文字、圖片、視頻彰顯自我的價值理念,凸顯個性化和道德價值觀的雙重標準。從注重理想信念到更多的注重現實和功利、從無私奉獻或奉獻與索取并重到更多的注重索取而不愿奉獻、從注重知識的價值到更多地注重金錢的價值和感官的享受,崇尚多元路徑的自我實現是當代大學生重要的價值趨向。

二、對高校“QQ空間文化”

流行趨勢的價值導向思考

當代青年大學生的主體意識、參與意識普遍增強,隨著網絡青年自組織的興起,他們的關注點既包括虛擬社會和現實社會中聚會交友、時尚運動,也涵蓋踐行公益、參與社會等多方面活動,這充分體現了當代大學生的自主性、社會性、發展性。他們在實踐中創造了豐富多彩、充滿活力的青年流行文化,在社會發展中實現了對自我文化的塑造和自身價值,逐漸發展成為社會文化的推動力量。高校“QQ空間文化”的流行和發展,為高校大學生的文化生活增添了亮麗的時尚色彩。但是,無論是大學生在虛擬生活中對“QQ空間文化”創造,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QQ空間文化”內容切身體驗和共同感受,都需要他們對“QQ空間文化”進行自主化健康的經營和管理。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工作應對校園“QQ空間文化”流行趨勢進行正確引導和規范化的管理,使其成為倡導主流文化、主流價值的前沿陣地,提升傳統道德文化與當代社會主體文化的契合力。

(一)注重“道德生活化”價值,充實高校“QQ空間文化”實質內涵

“QQ空間文化”是當代高校校園文化的一朵奇葩,是當前校園文化中大學生參與共享最多、影響力最強的網絡流行文化,對構建和諧、高雅校園文化具有重要的推動力。“QQ空間文化”之所以在大學生生活中流行,是因為它沒有任何的條件約束,只要擁有QQ就可以去創造屬于自己的QQ空間文化家園,屬于草根文化。高校“QQ空間文化”充實了校園文化的建設內涵和路徑,但部分“QQ空間文化”內容所呈現的與主導價值相悖的亞文化,對高校校園文化及社會主流文化會帶來輻射、腐蝕和沖擊。部分大學生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受挫,因缺乏現實的疏導和發泄渠道,常常趨向于將受壓抑的情感傾瀉于自己的QQ空間中,把社會中存在的個別問題和現象擴大化或者丑化,用尖銳、粗俗、惡毒的言辭攻擊他人和社會來表達內心的憤懣。而這些QQ空間內容通過部分好友的轉載又擴大其影響,導致社會主流價值規范的缺失,升級為隱性的網絡暴力,而這已超越了網絡道德和網絡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就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深入到大學生的“生活世界”,在課程的內容設置及方法運用方面提升其與社會生活的契合力,對諸多新現象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予以積極的回應,針對當今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要幫助大學生澄清理論是非,引導他們正確合理的表達情感。“QQ空間文化”是大學生自主創造的文化,與自己的學習、生活的契合力最強。“QQ空間文化”內容的大眾化、生活化,決定了其創作來源于真實的生活,在當代大學生的“QQ空間文化”中應該體現“道德生活化”。任何道德教育或大學生主體的自我教育,都要回歸生活。因此,高校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致力于提升大學生的感知生活的能力,培養他們用眼、用腦、用心體會生活的真諦,創造有質感、有內涵的“QQ空間文化”,讓真、善、美在網際中傳播。

(二)注重社會核心價值體系貫徹,把握高校“QQ空間文化”主流方向

中國社會正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西方思想文化的滲透、各種社會思潮的沖擊和社會復雜現象等給青年的信仰帶來了很大影響。部分大學生對金錢崇拜,對財富炫耀,從抑制、批判、抵抗,演變成麻木、默然、包容,進而轉換為附和、向往和張揚。在多樣化、世俗化、市場化、網絡化的現代話語體系中,尤其是在QQ空間中,這種對金錢、物質、享樂、利己的向往和追求更加、明朗,更加日常化。由于現在我國網絡法規對于QQ空間內容具體的監管還是真空狀態,當這些對金錢和享樂向往追求的錯誤思想、價值觀念一旦通過QQ空間被無限轉載,就會產生一定負面影響。2011年7月1日,同志在建黨90周年大會上重要講話指出:“全國廣大青年一定要深刻了解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不懈奮斗的光榮歷史和偉大歷程,永遠熱愛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熱愛我們偉大的人民,永遠熱愛我們偉大的中華民族,讓青春在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中煥發出絢麗光彩”,這是對廣大青年的殷切期待。因此,高校要注重社會核心價值體系對“QQ空間文化”這一時尚前沿平臺的科學導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設的根本,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立彰顯了的生命力,有利于堅定理想、信念,有利于建立道德規范。高校不僅僅要在課堂和課外對大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相關教育,同時也應在網上展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宣傳。學校不僅僅要利用紅色專題網站進行正向的價值灌輸,更應該關注大學生參與度比較高的QQ空間,了解大學生關注的熱點話題或轉載的相關內容,及時給予回應,對于積極健康的內容給予情感認同、支持和鼓勵,對于偏激、狹隘、低俗的言論給予正確引導和解讀,引導他們以正確的價值觀積極健康的面對自己的學習和生活。

(三)注重自主發展的價值,提升高校“QQ空間文化”影響力

在當代高校,大學生是運用QQ空間進行自我表達的重要群體,在QQ空間中他們有自己的話語權,他們自我生成、自我認識、自我表達、自我選擇、自我認同、自我建構。要構建和諧、高雅的QQ空間文化,要使“QQ空間文化”符合社會發展的主流文化趨勢,最主要的是提升大學生的自主性,實現其建立在自我意愿基礎之上的自主發展。因此,要注重大學生自主發展的價值,提升高校“QQ空間文化”的影響力。首先,要提升大學生的自我教育能力。高校要加強網絡法規的普及和監管,更要加強對大學生網絡社會道德自律意識的培養,引導他們合理利用QQ空間平臺,正確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自覺抵制不健康的低俗的言論在空間的蔓延,培養他們的責任意識,加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理念,自主塑造健康、文明、向上的“QQ空間文化”。其次,要提升大學生的自我鑒別能力。目前QQ空間還是一個沒有任何限制的網際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在這個平臺上發表自己的言論。因此,QQ空間內容的真實性、正確性、科學性原則難以堅守。高校是大學生群聚地,QQ空間內容的閱讀和轉載量最大,如果不健康的言論在QQ空間被連續轉載,導致部分大學生因自我辨別能力不足而成為這些文化的消費者,導致其錯誤價值觀的萌生。這就要引導高校大學生提升自我辨別和取舍“QQ空間文化”資源的能力,提升自我的鑒別力,抑制低俗、空洞、有害的“QQ空間文化”內容的傳播,正確的使用“QQ空間文化”資源。最后,要提升高校大學生的創造能力。“QQ空間文化”內容質量的高低體現著大學生整體水平。因此,要培養大學生的創新意識,激發他們的創新興趣和激情,鼓勵他們在求新、求變、求潮的QQ空間中,運用圖片、音樂、文字詮釋自我的生活,用多樣的、充滿個性的表達方式傳遞自己的思想。在對大學生的“QQ空間文化”創作給予支持的同時,要幫助他們創造健康、真實、科學、高雅的“QQ空間文化”,打造有內涵、有修養、有個性、有品質的校園“QQ空間文化”個性網絡家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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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邦最大海外項目落戶中國,國內同行質疑環保短版》。

[3]徐國棟.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4]王衛國.荷蘭民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117.

[5]殷生根、王燕譯.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89、190、684.

篇(3)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動主題

深入學習宣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三、具體安排

各校、園根據實際情況,圍繞主題深入開展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活動。重點學習宣傳:法治思想,特別是關于憲法的重要論述;黨的五中全會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內容和活動形式可適當調整。

1.繼續開展第七屆國家憲法日“憲法晨讀”活動。

各校12月4日,教育部將在設立主會場,在各省設立分會場,組織開展全國中小學生“憲法晨讀”活動。活動主要安排為:

(1)9:00-9:05升旗儀式。

(2)9:05-9:15憲法晨讀。由部領導領讀憲法部分條款(詳見附件),現場學生及全體人員跟讀,各地學校通過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http:qspfw.moe.gov.cn/,以下簡稱普法網)收看網絡直播,同步跟讀。

(3)9:15-9:20主會場領唱《憲法伴我們成長》歌曲。

(4)9:20-9:45宣布第五屆全國學生“學憲法講憲法”活動全國總決賽獲獎名單,部分優秀學生進行現場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領導講話。

(6)10:00-10:30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講法治課。

請各校、園通過普法網觀看直播、參與活動,提高網絡接入率,擴大活動覆蓋面。

2.繼續開展法治副校長“送憲法知識進校園”活動。

各校、園聯系區政法委指派的法治副校長在“憲法宣傳周”期間進行一次法治宣講;其他憲法宣傳活動學校自行組織。

篇(4)

前言

信息義務(Informationspflicht)與撤回權(Widerrufsrecht)屬于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兩大傳統法律工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確立了一般性的信息義務規則,但并無撤回權制度。目前,我國學界對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多為介紹德國撤回權制度以及英美冷卻期制度者,[1]而從消費者撤回權與合同自由關系角度論及撤回權制度正當性基礎的研究成果甚為少見。[2]要在既有的民法體系中加人撤回權制度,首當其沖的就是需要考量其正當性,保護消費者這一口號就足以構成撤回權的正當性理由嗎?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決定了撤回權制度調整的范圍,是建立一般性的撤回權制度,還是確立某些撤回權類型。與既有的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同,撤回權有一個特殊的撤回期間制度,如何確定撤回期間的起算點?如何保護經營者信賴合同應被遵守的利益?撤回權制度是對既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發展,二者的關系如何,也值得研究。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首先闡明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規范目的,其次探討契約自由與契約嚴守之間的平衡,最后嘗試將消費者撤回權歸入既有的民法體系,以明確其特別法之地位。

一、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規范目的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歐盟、德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等都陸續規定了消費者撤回權制度(Widerrufsrecht)或者與其類似的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使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后仍有機會修正其可能比較倉促的法律行為決定。[3]在我國既有的法律法規中,亦規定有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如2002 年修訂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即首次規定了該項制度,[4]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直銷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并且將無因退貨期限定為30日。

這些制度的共同特點在于,即在特定的事實構成被立法詳細描述(類型法定)的情況下,消費者于一定期限內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且無需給出原因地從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中擺脫出來。[5]而值得思考的是,為什么立法者要賦予消費者以“無因”撤回權。

雖然消費者撤回權的引入深受消費者保護運動的影響,但其正當性基礎并不在于保護消費者。實際上,在法律交易中不存在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而使其享有優于經營者地位的一般原則,私人與經營者同樣都享有私法自治與合同自由,立法無論偏向哪一方都是違反平等原則的,故消費者保護本身并不能成為規定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理由。

還有學者認為,談判地位不平等是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撤回權之目的在于使消費者在撤回期限內有機會再次進行考慮或者自合同中脫身,從而使消費者受到妨害的談判地位平等性(Verhandlungsgleichgewicht)得以回復。[6]該種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消費者不能因為其在合同中體現的意思內容少于經營者就撤回其意思表示,故該觀點亦缺乏說服力。

早在1891年,德國學者Heck就建議規定分期付款買賣(Abzahlungskauf)情況下的后悔權(Reurecht)制度。[7]他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的情況下,顧客可能被勸誘購買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財產能力的標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與目前的享受相比,將來才履行的義務往往被低估。[8]這一建議在當時并未被德國立法者所采納。直到1969年,在消費者運動浪潮的影響下,德國立法者才在《外國投資份額銷售法》[9]中規定了撤回權制度。雖然Heck的建議已經觸及問題的實質,但僅有經營者的勸誘因素,尚不足以構成消費者享有撤回權之正當理由。問題的關鍵在于消費者的意思是否受到了影響,是否具有勸誘行為反而并非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意思形成障礙

立法者一般不會在法律中規定一般性的消費者撤回權,通常只針對特定情形或者具體合同類型規定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而每種情況下的規范目的又各不相同。

1.上門交易情形下的消費者撤回權

在立法政策上,消費者撤回權實際上是與直銷(Direktvertrieb)等特殊銷售形式進行斗爭的結果。[10]現代社會,由于貨物與服務銷售形式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其中直銷模式以及網絡交易模式頗為興盛。歐盟于1985年針對直銷模式頒布了《上門交易撤回指令》(85/577/EWG),德國于 1986年制定了《上門交易法》。[11]德國立法者認為,在交易場合不適宜的情況下,如在消費者工作場合以及私人住宅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存在對消費者突襲的危險并阻礙了其決定自由。[12]在歐盟《上門交易撤回指令》的立法理由中,亦認為其基礎在于“突襲之要素”,該突襲使得消費者喪失了比較價格與質量的機會。[13]因此,在此種交易情形下,消費者通常沒有表示出其在適當考慮情況下本應作出的表示。

2.特定合同類型情形下的消費者撤回權

頒布于1894年的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原先并無消費者撤回權制度,1974年修改時[14]增設了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撤回權制度。1990年,該法為《消費者信貸法》[15]所取代,撤回權制度被擴張適用到其他類型的消費者信貸以及分期交貨合同情形。立法者認為,在消費者信貸合同情況下,賦予消費者以撤回權的原因在于:消費者無法完全判斷合同條款的整體,在談判這一很短的時間內無法對其有充分的理解。[16]消費者信貸合同的內容較為復雜,若無專門知識無法理解,且所貸款項金額巨大、期限較長,消費者有可能無法正確判斷貸款內容及自己的貸款能力,往往會陷入到長期債務負擔之中,目前的“房奴”稱謂恰是這一情況的“寫照”。

在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之后,德國又相繼于1976年頒布了《遠程授課保護法》,[17]于1990年頒布了《保險合同法》,[18]于1996年頒布了《分時使用住宅法》,[19]于2000年頒布了《遠程銷售法》。[20]這些法律均規定了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在遠程銷售情形下,立法者認為,于訂立合同前,消費者與供貨者并無個人接觸,且無法親眼看到商品或仔細了解服務的質量,也無從向其他自然人了解相關信息。[21]在遠程金融服務、分時度假以及消費者信貸合同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完全判斷合同條款的整體,在談判這一很短的時間內無法對其有充分的理解。[22]分時度假合同具有長期合同的性質,消費者于訂立合同時可能無法理解合同的長期約束力意味著什么,故應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以更好地檢查其權利與義務。[23]

綜合而言,在前述第一種情形下,消費者處于精神上的弱勢,突襲之情形導致其不能充分考慮和形成意思;在第二種情形下,消費者處于信息上的弱勢,信息不完全導致其無法自由形成意思。所以,消費者撤回權的基礎在于其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礙(Beeintrachtigung der Willensbil-dung)。[24]而這種妨礙并不必真正形成,只要具有潛在的妨礙意思形成之可能性即可。[25]實質上,立法者已推定在該法定情況下,消費者的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礙,而該推定是不可以被推翻的。

有爭議的是,是否將撤回權的類型限定于特定的合同類型,如僅限于買賣合同類型。德國學者梅迪庫斯在為債法委員會出具的鑒定中認為,不應根據合同類型規定撤回權制度,而應根據交易場景以及其他不當銷售形式確定撤回權制度。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理由與合同類型并不相關,而是在于其銷售形式使消費者可能過于匆忙作出決定。如果根據合同類型確定撤回權,則如何選擇合同類型往往會陷入任意性的危險。[26]

(二)意思形成障礙的救濟

意思形成障礙在本質上是屬于意思瑕疵的一種,但經營者妨礙消費者意思形成的情況,并不總是符合詐欺或者脅迫的構成要件,如二者均需具備主觀故意之要件,但經營者妨礙消費者的意思形成在大部分情況下均非出自故意,而證明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的難度較大。根據法律上的“錯誤”理論,動機錯誤一般不構成可撤銷之事由,而消費者意思形成障礙的情況大部分屬于動機方面的問題,而證明動機問題亦十分困難,故不能通過錯誤制度解決意思形成障礙問題。在法律規定消費者撤回權之前,德國法院通常通過公序良俗條款救濟消費者意思的形成障礙問題,主要涉及合同價款的合理性以及對所提供的給付是否有個人需要的問題。[27]在消費者被迫倉促作出決定的情況下,法院還運用締約過失制度給予救濟。[28]根據締約過失制度,在合同談判時,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地違反咨詢和解釋義務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背俗規則或者締約過失規則對意思形成障礙固然可以部分地予以救濟,但根據此兩項規則無法構建“考慮期規則”,即通過賦予消費者一定的考慮期來保障法律行為上的決定自由,只有立法特別規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才能容納“考慮期規則”。[29]經過考慮期后,消費者決定是否撤回意思表示或者讓意思表示有效,而不是一概否認其效力。

(三)意思真正的形成

在立法者確定的法定情形或者法定合同類型下,消費者的意思形成被推定受到了妨礙。在邏輯上,該妨礙被排除后,消費者即應受其意思表示約束,那么如何判斷消費者的意思不再受到妨礙呢?在立法技術上,法律特別規定了撤回期間,以便使消費者真正地進行考慮并形成意思。

在德國法上,撤回期間為兩周,自經營者履行撤回權告知義務之后開始起算。只有在撤回期間起算后,消費者才能在沒有精神壓力的情況下思考是訂立合同還是行使撤回權。[30]

對于告知義務,法律的要求比較嚴格,除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外,尚須明確告知撤回權的行使、行使的相對人、期限開始起算時點以及消費者的權利。[31]在實踐中,糾紛最多的就是經營者是否正當地履行了撤回權的告知義務問題。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55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如果經營者事后方履行撤回權告知之義務,則撤回期限為1個月,如果經營者未履行撤回權告知義務或者貨物沒有到達,則撤回期限為6個月。與撤回權期間關聯的并非經營者意思表示的作出,而是消費者意思表示的作出。[32]

撤回權期間一般都比較短,德國法上的規定為14天。對于消費者撤回權理論問題而言,如此短的期間似乎不那么具有實踐意義,但如果考慮到撤回權期間的起算點是從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之后起算的,就會發現上述問題的實踐意義是很大的。在經營者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告知不適當的情況下,德國的撤回權期限為6個月,而根據歐盟指令則為無期限,二者在此方面的規定發生了沖突。由于德國的這一規則被認為是違反歐洲法的,其于2002年予以修改。[33]這一修改對于消費者撤回權而言,其實踐意義就更大了。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12條的有關規定,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撤回權期間的起算還與其他信息義務之履行以及貨物是否到達受領人有關,期間之開始不得早于其他信息義務之履行[34]以及貨物到達受領人之時。消費者即使獲得了相關信息,消費者的撤回權亦不立即消失,因為消費者被告知相關信息后,仍需消化這些信息,并與同類產品進行比較。[35]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應引人經營者告知撤回權之義務以及說明義務的規定,使消費者清楚自己的權利狀況,并區分銷售合同、提供服務合同或者信貸合同等情況規定撤回權期間的起算點。

(四)撤回與退回

消費者撤回權不同于消費者退回權,德國法除了規定一般性的消費者撤回權以外,還規定了消費者退回權。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如上門交易與遠程交易情形,消費者撤回權可以為返還權(Riickgaberecht)所替代,實質上是對撤回權的限制,即只能通過寄回貨物行使撤回權,[36]而且在利益衡量上作出了有利于經營者的安排。首先,其減輕了經營者的撤回權告知義務,只要消費者從出賣廣告單上推斷出必要的信息以及撤回權告知信息即為已足。[37]減輕經營者告知義務的理由在于,在大規模交易中要求經營者履行嚴格的告知義務過于苛刻,也會增加交易成本,經營者也會通過提高商品價格而將風險分散給消費者。其次,消費者于此情形下負擔了先履行義務,其只能通過寄回標的物行使退回權,經營者只有在標的物被寄回后才負有返還義務。[38]

消費者行使退回權的,其費用與風險由經營者承擔,如果貨物不適合寄送,則可以要求經營者取回。將撤回權行使方式限定在返還上是有利于經營者的,故要求在要約邀請性質的宣傳冊中必須明確告知返還權,并且必須保障消費者在經營者不在場的情況下已詳細地了解了該權利。

在消費者撤回權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文本形式或寄回原物的方式作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在以后者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時,經營者并無退回權情況下的特權。在撤回期限內,只要消費者發送貨物(Absendung)于經營者,即為遵守撤回之期限,對于撤回意思表示之遲延風險以及損失風險,消費者并不承擔責任。[39]

二、消費者撤回權與契約嚴守原則

(一)消費者撤回權的構成前提

是否構成消費者撤回權,通常要經過兩個層次的考察,首先須是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對于何為消費者、何為經營者,立法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動態體系模式,即只規定若干判斷因素,但并不對其進行類型化;另一種是類型化模式,其或根據人的因素作出類型化規定,或根據特定情形下、基于交易目的產生的保護必要性作出類型化規定。[40]《德國民法典》第13條和第14條分別規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定義,其模式屬于基于交易目的的類型化模式。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對于何為經營者其并未作出規定。從其表述方式來看,該條規定采取的也是基于交易目的類型化之模式。即是否為消費者,關鍵是看其是否有生活消費之目的,至于其是否為企業或商人則非關鍵性要素。

其次,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如《德國民法典》第312條與第312a條規定的上門交易行為、第312b條以下規定的遠程銷售合同等。[41]而在法定類型情況下,其又有不同的構成前提。

1.上門交易。以上門交易情況下的撤回權為例,其構成前提首先必須是上門交易。而所謂上門交易,是指在法定情況下,消費者對于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合同的決定自由受到妨害的情形。[42]所謂法定情況,具體包括消費者在其工作場所或住宅范圍內與經營者口頭協商而訂立合同的情況,在經營者或者第三人舉辦的、含有經營者利益的閑暇活動之際,消費者被促使訂立合同的情況,在交通工具或公用交通場所突襲攀談之后,消費者被促使訂立合同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決定自由受到妨害主要是指使人吃驚或者遭突襲產生了心理壓力,從而影響意思形成過程。[43]在《歐洲合同法原則》以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并無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但歐洲《一般參考框架草案》(DCFR)第5:201條以及第5:202條規定其適用于所有在交易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分時度假合同,但并未進一步地予以類型化和給出正當性理由,其有過分保護消費者之嫌。其次,上述特定情形或場合必須被限定于作出意思表示,所謂限定于作出意思表示不等于作出意思表示,而是弱于作出意思表示,只要上門交易對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構成共同原因即可。[44]最后,如果在上述場合下,訂立的合同是消費者事先制定的,則不存在突襲因素,故不構成撤回權;在磋商后立即給付以及給付對價,且價格不超過40歐元的情況下,亦不得撤回;在消費者意思表示為公證員公證的情況下,亦不存在意思形成被妨礙之情形,其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2.遠程交易。在遠程銷售情況下,消費者撤回權的構成要件中并沒有上述特定場合之要素。《德國民法典》第312b條規定,其在構成上僅要求具備“消費者與經營者僅使用遠程通訊手段訂立貨物供應或服務(包括金融服務)合同”這一要件。貨物與服務的概念甚廣,貨物指的是動產,而服務包括任何指向行為的合同,如勞務合同、承攬合同、游戲合同以及有償的事務管理。[45]而所謂使用遠程通訊手段,是指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沒有同時出現的情況下談判、簽訂合同之情形。 [46]

縱觀消費者撤回權的構成前提,作為撤回權人的消費者并不需要給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證明其撤回之理由。其既不需要具有對意思決定的真實妨礙,也不需問及撤回動機,實質為任意之撤回權(willkilrliches Widerrufsrecht)。在上門交易的情形下,尚需要特定場合與契約訂立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構成要件,而在遠程銷售情形下則僅需一些客觀的構成前提。問題是立法者賦予消費者以如此強大的撤回權,其是否構成了對契約嚴守原則的違反。

(二)任意撤回權與契約嚴守原則

為了保障契約將來產生效力,當事人須受其曾訂立的合同之約束,此即契約嚴守原則。契約嚴守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交易以及信賴,賦予合同以將來之效力。合同當事人允諾給付,約束自己,在經濟上互為“犧牲”,即使在事后利益狀況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也應受其約束。[47]

合同嚴守與合同自由都是個人自決(Selbstbestimmung)的表達。所謂意思自由,即個人自由的行使,也即表示人實際上的、在自由中形成以及行使的意思。[48]沒有意思自由的合同拘束力是不可想象的,[49]只有在意思表示人有意識地、無瑕疵地做出允諾的情況下,嚴守合同才有其正當性。 [50]在實質之意思自由無法被保障,反而為他人決定所妨害的情況下,被妨害之人存有解銷利益。

但從合同對立關系來看,消費者具有解銷利益,即不受約束的利益,但其相對人享有存續以及受約束的利益,并且對合同的存在與約束力存有信賴利益。[51]如要否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通常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瑕疵之前提外,尚需有可歸責于相對人的事由,如欺詐或脅迫情況下的“故意”要素。

消除利益與意思瑕疵以及可歸責事由是成正比的,意思瑕疵越嚴重、允諾人的表示瑕疵越可歸責于允諾受領人,在利益衡量上越有利于消除利益人,如欺詐的情況;如果意思瑕疵不可歸責于允諾受領人,那么就須嚴守契約,如立法政策上允許撤銷,則應給出補償,如錯誤的情況。

在上門交易場合,經營者的歸責基礎并不僅僅取決于特定場合對決定自由的威脅,而是取決于經營者制造、利用該場合而產生該威脅的因果關系。[52]經營者制造和利用這些場合對消費者構成特別危險,經營者應對消費者的意思形成承擔更高的責任,況且經營者具有控制意思表示瑕疵危險的能力。另外,經營者是交易的最大受益者,將行為風險分配給獲利者有其正當性基礎。經營者在本質上承擔的是行為責任。

在消費者撤回權的情況下,經營者負有告知撤回權之義務,故亦不得對訂立合同之存續產生信賴。

基于上述理由,賦予消費者任意之撤回權,有其正當性理由,并沒有危及經營者的信賴利益乃至法律的安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修訂時應設置經營者告知撤回權之義務,在利益衡量上應考慮經營者信賴嚴守合同的利益。

(三)法律效果上的利益平衡

在消費者合同被撤回的情況下,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德國立法者決定對消費者撤回權適用解除權之法律效果。也就是說,意思表示或合同被撤回后,合同關系轉化為清算關系(Ab-wicklungsverhaeltnis)。當事人原則上相互返還受領之給付;在不能返還等情況下,得進行價值賠償;在特定情況下,解除權人的價值賠償義務得被免除;就用益以及費用通常也得返還。

由于利益狀況不同,消費者撤回權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多不同于解除權法律效果之處,在消費者僅負有寄回義務的情況下,其費用原則上由經營者承擔。消費者行使撤回權返還自經營者處獲得之物的,由經營者承擔貨物毀損滅失之風險。

另外還有一點與解除權的法律效果不同,即消費者對于合理使用而產生的價值減損,亦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經營者必須在簽訂合同時就以書面方式告知該法律效果,而且要明示避免價值減少之可能性。對此規則還存在一個例外,即如果價值減少是因為檢驗貨物而造成的,消費者即不負賠償責任。

在解除權情況下,權利人對于偶然或者盡到通常注意義務仍產生的毀損滅失不承擔價值賠償責任,該規則不適用于撤回權之情況。其原因在于,撤回權并不以經營者客觀違反義務為構成前提,而且在消費者被告知享有撤回權的情況下,并無理由信賴其可以最終保有該標的物。[53]如果經營者沒有依法告知撤回權,消費者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撤回權的體系歸屬

在德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產生于民法之外,其出現在特別立法中。而在我國,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基本法律,有關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應在這一基本法律中予以規定。但從德國法經驗來看,其采取了體系化之思路,即將特別法上的撤回權統一納入民法典之中。2000年,德國立法者將消費者撤回權并入民法之中,統一規定在《德國民法典》第361a條中,[54]并廢除了《消費者信貸法》、《上門交易法》、《分時使用住宅法》以及《遠程銷售法》等單行法。在 2002年1月1日德國債法現代化之后,《德國民法典》第361a條被擴展為5條,即第355條至第359條,分別規定了撤回權的構成前提、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德國民法典》第312條、第312a條規定了上門交易規則,第312b條以下規定了遠程銷售合同,第495條、第499條、第503條、第 505條規定了消費者借貸合同、融資輔助以及分期交貨合同。[55]盡管適用撤回權的具體類型不同,但在撤回權的構成前提、行使與消滅上都是共同的,即統一適用《德國民法典》第355條至第359條之規定。

為什么要將消費者撤回權這一特別法的規定歸入民法典呢?其主要理由在于明確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關系。若特別法獨立于民法體系之外,在法律適用時,應多考慮特別法之適用,而不考慮一般法之適用。長此以往,一般法的規則將如同“具文”,并無用處。同樣是合同被解銷,在合同被解除的情況下,其法律效果是合同清算關系,而在撤回權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不考慮民法或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另行規定的,并不符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的一般正義之要求。消費者撤回權制度適用于所有的以消費者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這幾乎占據了合同關系的半壁江山,其適用領域日益增大,而一般法的適用范圍反而有限,何為特別,何為一般,易生異議。所以,若要將消費者撤回權歸入民法典,就須澄清其在民法體系中的位置。

(一)效力模式

有爭議的是,在撤回期間,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合同是待定有效還是待定無效?在撤回期間,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的履行請求權?

根據撤回期間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狀態,法律上構建了兩種效力模式的撤回權。[56]

1.無效模式。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甚或整個合同在撤回期限屆滿之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撤回權之行使阻止合同因沉默而產生效力。在2000年6月 30日之前,即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被統一歸入《德國民法典》之前,單行法中均采此效力規則。在此之后,《外國投資份額銷售法》和《投資公司法》中仍規定有此種模式的撤回權。其典型表述為:指向買賣的意思表示僅在買受人未在兩周內書面撤回時才具有約束力。就經營者方面而言,其受意思表示約束,并無撤回權。在撤回期間,意思表示乃至合同是待定無效的(schwebende Unwirksamkeit)。

2.有效模式。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55條規定(原《德國民法典》第361 a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自始有效,即只要雙方約定在合同訂立時雙方的履行請求權即產生,但在消費者于法定期限內撤回該意思表示,則其就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約束。就經營者方面而言,其受意思表示約束,并無撤回權。在撤回期間,意思表示乃至合同是待定有效的(schwebende Wirksamkeit)。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根據無效模式,在撤回期間,雙方是沒有履行請求權以及瑕疵擔保請求權的;[57]在有效模式下,雙方享有履行請求權以及瑕疵擔保請求權。在利益衡量上,后者比較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在無效模式下,撤回權具有權利阻礙功能,即阻礙意思表示具有效力;而在有效模式下,撤回權具有權利廢止之功能。[58]

(二)法律行為效力上的體系歸屬

在合同法上,作為表示人法律行為約束力標準的并非實質意思(materialer Wille),而是所謂的形式意思(formaler Wille),該形式意思是向外的、自受領人角度觀察的意思。而之所以形式意思對法律行為的約束力是決定性的,其原因并非在其自身,而是基于這樣一種推定,即形式意思是表意人真實、實質意思的表現。所以,若形式意思偏離了實質意思,或者作為表示基礎的意思不自由,法律就會阻止其效力。[59]

根據意思瑕疵程度以及瑕疵表示的對外效力,法律上提供了四層保障形式意思受真實意思約束的機制:(1)意思表示的主觀事實構成制度,如表示意思是否是意思表示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是則不具有表示意思,意思表示即不成立。(2)無效制度,如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而無效。(3)效力待定,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待定。(4)撤銷,如欺詐或錯誤行為。

如上所述,消費者撤回權的效力有兩種模式,在這兩種效力模式下,撤回權在體系歸屬上各有不同。

1.無效模式下的體系歸屬。無效模式可以歸人效力待定類型。此時,意思瑕疵是比較重大的,故法律規定其對于表意人自始并無約束力,但事后可經過追認或其他方式而有效。

與消費者撤回權可以類比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的效力待定狀態。在精神弱勢與信息弱勢類型中,消費者于合同訂立時都出現了“無能力”的情況,這種能力是經濟上的行為能力(wirtschaftliche Geschaftsfahigkeit)。[60]

但與限制行為能力情況下的效力待定規則不同,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并不是經過第三人追認,而是在撤回期間經過后,先前的意思表示才會發生效力。時間經過的效力是通過沉默的方式表現的,而通過可推斷之沉默確認負載真實意思的原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立法者類型化的、不可推翻的并推遲到期間經過才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61]撤回期間屆滿時,即思考期間經過后,消費者獲得了向經營者表達意思之能力。

有學者認為,該推定之沉默并非法律行為,而是法律上行為(Rechtshandlung),并不適用法律行為制度中的行為能力以及以行為能力為前提的規則。因為即使意思表示的主觀構成前提不滿足,撤回亦發生法律效果,即擊破沉默的權利表象,使合同確定無效。[62]故并不適用法律行為制度中的行為能力以及以行為能力為前提的規則。

沉默是對原意思表示的確認,具有表示效力,具有可撤銷性,如基于對沉默法律意義的錯誤而撤銷該沉默,但由于法律規定了經營者之告知義務,故幾乎不存在錯誤之可能。

有疑問的是,沉默是否具有溯及效力。在行為性質上,沉默是一種確認(Bestatigung),故其并無溯及力,對于過去并無效力,因為確認在法律性質上是新的行為。[63]

在無效模式下,撤回權本身為形成權,通過單方的表示即可排除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即變更了權利狀況。在理論上,即使合同未完全有效或者待定無效,也可以具有形成權效力。比如,無效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被撤銷。[64]

2.有效模式下的體系歸屬。有效模式可以歸入可撤銷類型。在立法者看來,其意思瑕疵并不十分嚴重,故規定其自始有效,但可以事后撤回,該撤回具有溯及力。消費者撤銷權與可撤銷制度類似,與解除權制度并不類似,解除權制度的規范目的并不在于保護表示人的實質意思自由。[65]

撤銷權以意思瑕疵為前提,而撤回權的行使并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這一點并不能否認撤回權類似于撤銷權,因為二者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自由意思的形成。在撤回權情況下,雖然不需要意思瑕疵這一要件,但需要法定類型這一前提,法定類型免除了消費者證明意思形成瑕疵的義務。在法定類型情況下,意思表示瑕疵為法律所推定,且不可推翻。[66]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55條第1款第1句的表述,行使撤回權后,消費者不再受其整個意思表示的拘束,而非不再受約定的給付交換約束。故類似于撤銷權的消費者撤回權,具有溯及既往地廢止意思表示之效力。[67]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44條的規定,撤回權是不可被拋棄的,因為拋棄在法律性質上類似于可撤銷意思表示的確認,[68]其前提是撤銷權人有可能知道撤銷以及作為撤銷原因的錯誤。由此,在確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時,其前提也是表示人有能力自己決定,但在撤回期限經過前,根據法定的評價,表示人并無自決能力,故在撤回期間屆滿前,不能放棄撤回權。[69]

(三)消費者撤回權并非解除權

關于撤回權的性質,在德國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消費者撤回權是解除權的特別類型。合同自始有效,消費者行使撤回權后,合同關系轉化為類似合同的返還之債(vertragsahnliches Ruckgewahrschuldverhaltnis)。[70]

我國有學者認為,消費者可以對已作出的要約或承諾的意思表示予以單方面撤銷,即使合同已經成立,消費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71]根據該表述,撤銷權的實質是解除權。主張消費者撤回權為解除權的主要理由為,在撤回意思表示之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合同上的履行請求權,單方的意思表示可以排除雙方履行請求權,并確立返還之債的關系。在體系上,《德國民法典》將其規定在“解除權”一節,十分類似于雙方合意約定解除權之情形。[72]

筆者認為,消費者撤回權并非解除權。解除權針對的是履行障礙之情況,而消費者撤回權針對的是合同成立階段意思實質不自由的情況。合同解除權所針對者,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階段出現的障礙,與合同階段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瑕疵并無關聯,而且在消費者行使撤回權前,合同效力并非確定有效,而是待定有效(schwebende Wirksamkeit),[73]但在解除權情況下,合同是完全和確定有效的。撤回權的行使情況不限于合同情形,在經營者沒有對消費者要約進行承諾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撤回,但此時并無解除之可能。

雖然撤銷的法律效果是不當得利之返還,但規定消費者撤回權的法律效果為不當得利返還關系,卻存在不合理之處。例如,在不當得利人善意的情況下,其僅負有返還既存利益之義務,在消費者撤回權情況下,通常企業須履行告知義務,并不存在善意不當得利的情況。有鑒于此,德國立法者將消費者撤回權的法律效果規定為解除權的法律效果。

但這里似乎存在一個矛盾,撤回權在法律性質上類似于撤銷權,但在法律效果上,《德國民法典》明文規定其不適用于不當得利之規定,而同于解除權的法律效果。據此,能否認為撤回權是一種特別的解除權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德國聯邦政府認為撤回權規則比較類似于效力待定法律規則,即將其規定在《德國民法典》第 130條以下,但并沒有將其規定在總則部分,因為其法律效果為解除權的法律效果,如果將撤回權的構成和行使規則與法律效果分別規定,會增加理解與適用的難度,故將其規定在解除權之后、債法總則之中。[74]也就是說,德國立法者即使規定撤回權的法律效果與解除權的法律效果相同,也沒有認為撤回權的法律性質就是解除權。其次,從解除權法律效果的歷史發展來看,其本身不過是不當得利法律效果的特別規定,在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分配以及在用益返還與費用返回上作了不同于不當得利法律效果的規定。在規則結構上二者是一致的,即起決定性作用的都是給付受領人與返還債權人是否已經知道具體合同失敗的可能性,以及受領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返還之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有過錯。[75]

四、結論

消費者撤回權之規范目的在于救濟消費者意思形成之障礙,在其于精神上或信息上處于弱勢的情況下,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予以思考,由其決定撤回意思表示還是使意思表示產生效力。

撤回期間制度為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其應當以經營者告知撤回權、收到貨物或者獲取信息等時點開始起算,起算點之確定應以其能夠真實形成意思為準。

消費者撤回權不同于消費者退回權,后者較有利于經營者,不僅告知義務有所減弱,而且消費者存在先履行之義務,故僅在特定領域中存有特別理由情況下方才應予允許,還是應以消費者撤回權為一般之原則。

在消費者撤回權的構成前提上,作為撤回權人的消費者并不需要給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證明其撤回之理由,既不需要有對意思決定的真實妨礙,也不需要考慮撤回動機,其實質為任意之撤回權。在利益衡量上,消費者解銷契約的自由與經營者信賴契約嚴守的利益相沖突。要否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除了須具備意思表示瑕疵之前提外,尚需要有可歸責于相對人的事由,于上門交易或遠程銷售情況下,可歸責事由來自于經營者的行為,其為行為責任,并不根據過錯歸責。由于經營者負有告知撤回權以及信息提供之義務,其并無信賴契約將來有約束力之根據,故賦予消費者撤回權有其合理根據。

消費者撤回權的效力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無效模式,一種是有效模式。無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處于待定無效狀態,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處于待定有效狀態。在前者,推斷之沉默具有確認待定無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權具有阻礙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權可以歸入可撤銷之類型,一旦行使撤回權,意思表示即為確定無效。

注釋:

[1]參見遲穎:《論德國法上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撤回權》,《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6期;周顯志、陳小龍:《試論消費信用合同“冷卻期”制度》,《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嚴歡歡:《冷卻期制度研究》,《河南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4期。

[2]參見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比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3]Vgl. HKK zum BGB/Schmoeckel, § § 312 if.,Rn.75; Medicus/Lorenz, SchuldrechtI, AllgemeinerTeil,18.Auflage,2008, S.282, Rn.585.

[4]《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8條規定:“經營者以上門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征得被訪問消費者的同意。上門推銷時,推銷人員應當出示表明經營者授權上門推銷的文件和推銷人員的身份證件,并以書面方式向消費者告知推銷商品的性能、特性、型號、價格、售后服務和經營地址等內容。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

[5]Vgl.G. Reiner, Der vebraucherschtltzende Widemif im Recht der Willenserkdanmg, AcP 2003, S.4.

[6]Vgl.Wolf/I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20, S.718.

[7]Vgl. Heck, Wie ist den Mi(3brauchen, welche sich bei den Abzahlungsgeschliften herausgestellt haben, entgegenzuwirken 131, 180f.,192.

[8]同上注,第148頁。

[9]Vgl. Gesetz tlber den Vertrieb auslandischer Investmentanteile und fiber die Besteuenmg der Ertrgge aus auslandischen Investmentan-teilen v. 28. 7. 1969. BGB1 1986.

[10]Vgl. Lorenz, Der Schutz vor dem unerwtlnschten Vertrag, 1997, 5.123.

[11]Vgl.Gesetz fiber den Widerruf von Haustargeschaften mid hnlichen Geschliften v. 16.1.1986, BGBI 1122.

[12]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6; Wolf/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 § 39, Rn.11, S.715.

[13]Vgl. H. Eidenm(Mer, Die Rechtfertigung、Widernifsrechten, AcP 210, S.68.

[14]Vgl.Gesetz betreflend die Abzahlungsgeschaftev.16. 5.1894, geandert durch Gesetz v. 15.5.1974, BGB1 I 1669.

[15]Vgl.Verbraucherkreditgesetz v. 17.12.1990, BGBI 2840.

[16]Wolf/Larenz, AB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18, S.717.

[17]Vgl.Gesetz zum Schutz der Teilnehmer am Femunterricht v. 24.8.1976, BGB1 12525.

[18]Vgl. Gesetz Ober den Versichemngsvertrag v. 30.5.1908, getndert durch Gesetz zur Andening versichemng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v. 17.12.1990, BGB12864.

[19]Vgl. Gesetz fiber die Verauβerung.Teilzeitnutzungsrechten an Wohngebauden v. 20.12.1996, BGBI 12154.

[20]Vgl. Femabsatzgesetz v. 27.6.2000, BGB1 I897.

[21]Vgl.Staudinger/Kaiser, BGB,Neubeatbeitung 2004, § 355, Rn.7;同前注[3], Medicus、 Lorenz書,第285頁,邊碼592。

[22]Vgl.Wolf/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18, S.717.

[23]同前注[13], H. Eidenmaller文,第68頁。

[24]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9頁。

[25]同前注[13], H. Eidenmttller文,第71頁。

[26]Vgl. Medicus, 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n Gutachten und Vorschlage zur Uberarheitung des Schuldrechts, Band I,2000, S.519 ff.

[27]上門與剛成年的、無收入、無財產的高中生簽訂“嫁妝置辦合同”,價款12000馬克,該合同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BGH NJW 1982, 1457);誘導精神、身體殘疾老人倉促決定簽訂超出其履行能力并無需要的房屋粉刷合同,價值14000馬克,該合同也被宣布違背善良風俗(OLG Frankfurt NJW-RR 1988, 501).

[28]Vgl. LG Oldenburg MDR 1969, 392; AG Nttrtingen NJW-RR 1996, 392.

[29]Vgl. Begr. BR-Entwurf, BT-Drucks.7/4078, S.8.

[30]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0頁。

[31]Vgl. BGH NJW 2007, 1946;同前注[3], Medicus/Lorenz書,第288頁,邊碼600。

[32]同前注[3], Medicus/Lorenz書,第288頁,邊碼599。

[33]Vgl. EuGH NJW 2002, 281, in Brox/Walker,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34. Aufl.,S.192.

[34]針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德國法規定了經營者的信息提供義務。經營者對于合同標的的重要細節要提供信息,如果經營者沒有提供相關信息給消費者,或者導致消費者意思表示無效,或者導致撤回期間不起算。

[35]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0頁。

[36]Vgl. Brox/Walker, ABgemeines Schuldrecht, 34. Aufl.,S.192.

[37]Vgl. 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 § 356, Rn.2.

[38]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3.

[39]同前注[3], Medicus/Lorenz書,第288頁,邊碼598。

[40]Vgl. HKK zum BGB/Duve,§§1-14, Rn.78.

[41]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5;同前注[36], Brox、 Walker書,第189頁。

[42]同前注[36], Brox/Walker書,第181頁。

[43]同前注[3], Medicua/Lovenz書,第283頁,邊碼586。

[44]同上注,第283頁,邊碼587。

[45]同前注[3], Medicus/Lorew書,第283頁,邊碼592。

[46]同前注[36], Brox/Walker書,第186頁。

[47]同前注[10], Lorenz書,第29頁。

[48]Vg1. Flume,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3. Auflage, 1979, II, S. 49.

[49]Vgl. Stathopoulos, Probleme der Vertragsbindung und Vertragsltsung in rechtsvergleichender Betrachtung, AcP 194, S.543, 552.

[50]同前注[10], Lorenz書,第28頁以下。

[51]同上注,第38頁。

[52]同上注,第164頁。

[53]同前注[3], Medicus/Lorenz書,第290頁,邊碼604。

[54]Vgl. Gesetz ttber Femabsatzvertrage und andere Fragen des Verbraucherrechts sowie zur Umstellung.Vorschriften aus Eum am 30.6. 2000, BGBI I897.

[55]《德國民法典》的一般性規定可以適用于遠程授課之情形,但不能適用于《外國投資份額銷售法》、《投資公司法》以及《保險合同法》規定之情形。

[56]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4頁以下。

[57]Vgl. B. Boemke, Das Wiedemifarecht in allgeniinen Verbraucherschutzrecht, AcP 2003,S.165; Certa, Widemrf und Schwebende Umwirksamkeit, 2000, 33.

[58]同上注,B. Boemke文,第166頁。

[59]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5頁。

[60]同上注,第19頁。

[61]同上注,第20頁。

[62]同上注,第21頁。對于無效行為確認的理論,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頁以下。

[63]同上注,迪特爾·梅迪庫斯書,第405頁。

[64]此即Kipp的法律上雙重效果說,參見前注[57],B.Boemke文,第178頁。

[65]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27頁。

[66]同上注,第28頁。

[67]同上注,第30頁;Gernhuber, WM 1998,1797,1804.

[68]對于無效行為確認的理論,參見前注[62],迪特爾·梅迪庫斯書,第407頁

[69]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36頁。

[70]Vgl. HKK zum BGB, § 355, Rn.46.

[71]參見金福海:《消費者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頁。

[72]Vgl. 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 § 355, Rn.18.

篇(5)

中圖分類號:D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5-0117-02

在媒體和法律的結合中,我們發現,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可媒體立法卻不能滿足現實所需。在由文明人所導演的侵權鬧劇中,所有的無奈和尷尬似乎都在呼喚法學研究者和立法者的關注。

一、大學校園媒體概述

1.概念及類型

所謂大學校園媒體,是指對外以大學的名義從事活動,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媒體。而某某大學學報、某某大學出版社,因為它們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所以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另外,有人把校園手機網絡當做一種新型的校園媒體,但利用校園手機網絡的侵權責任會落實到具體的校園手機用戶和手機網絡運營商身上。因此,筆者的文章中也不討論校園手機網絡。

大學校園媒體可以根據傳統和現代進行類型化分析。校園期刊、校園廣播、校園電視這三者屬于傳統的一類,而校園網絡則屬于現代的一類。

2.特點及作用

大學校園媒體的特點可歸納為:學生參與多;領地不斷擴張;受眾文化素質較高。很多研究者看到了大學校園媒體對大學校園文化建設、當代新聞學教育和促進大學生就業等方面的作用,卻忽視了大學校園媒體對法治中國社會構建的重要作用。通過站在法治的前沿,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從而引導在校大學生關注中國法治進程,幫助在校大學生培養以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總之,大學校園媒體也是一個法制宣傳的重要陣地。而如果要實現這一功能,大學校園媒體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減少侵權行為。

二、媒體侵權與大學校園媒體侵權

1.媒體侵權及其立法現狀

侵權行為是會導致侵權責任的違法行為。媒體侵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是指媒體及其工作者利用新聞傳播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和與之相近的“新聞侵權”一詞在《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中這樣規定,“新聞侵權,是新聞機構或者個人利用新聞作品,損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新聞侵權的形式包括:內容嚴重失實;評論嚴重不當;未經同意,披露他人隱私;使用侮辱性語言;誹謗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媒體侵權和新聞侵權相比,前一概念的外延更大。因為,媒體不僅可能通過傳播的新聞作品侵權,還可能通過其他內容侵權,例如電視臺播放音樂作品致侵權的情形等。

媒體侵權的后果往往十分嚴重,而權利人在媒體面前又顯得很弱勢和被動,很難靠自己提前防范,對法律制度作出專門規范的期待很高。因此,筆者認為,對媒體侵權進行專門研究并呼吁媒體立法是十分必要的。關于要不要在立法中單列媒體侵權以及如何立法,有人建議,可以考慮將媒體侵權與網絡侵權規定在一起。可是,也有學者反對媒體侵權進行專門研究,認為媒體侵權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國所采納,根本原因在于,它與近現代民法的基本技術方法背道而馳,我國民法典不應規定媒體侵權否則將無法明確協調好媒體侵權與侵害名譽權、侵害隱私權等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也不能解決好媒體侵權的特殊性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目前媒體立法位階低,且我國的立法與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媒體侵權,但在媒體迅速發展且媒體侵權日益增多的時代背景下,應該對媒體立法及其完善有所作為,只有加強研究和立法才能使因侵權頻發而不斷被卷入糾紛和訴累之中的媒體能夠正常發揮其功能。

2.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研究之動因

筆者從侵權介質中選出大學校園媒體來進行侵權法方面的研究,提煉出大學校園媒體侵權這一主題是想走一條不同于大多數人進行的集中對某一類特殊侵權進行研究的路子。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既包括一般侵權,也包括特殊侵權。在歸責原則上,其既包括過錯責任原則,也包括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根據實踐總結,常見的大學校園媒體侵犯的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著作權等。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形式包括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而損害賠償又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之所以選擇大學校園媒體來研究,還因為大學校園媒體和其他媒體相比有特殊性。另外,大學校園媒體逐步向社會滲透,例如青海民族大學廣播電臺擁有自己的調頻FM88.4和覆蓋校園周邊三公里內二十多萬人的收聽范圍,例如寧波大學的網站擁有數不清的瀏覽者。大學校園媒體已不再是井底之蛙,其受眾不斷增多,影響力不斷擴大,這一情勢也使得研究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很有必要。

三、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主體

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的增強,大學校園媒體及其工作者不時會遇到一個尷尬的問題:大學校園媒體侵權。雖然在媒體侵權訴訟案件中,以大學為被告的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并不多見,但考慮到大學校園媒體的發展趨勢,筆者在這一部分安排分析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主體。

反映學生及老師的心聲,針對其關注的熱點發表自己的個性化見解,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就不可避免會發生了。例如,根據著作權法第43條和第46條,大學校園廣播電臺、電視臺作為廣播電臺、電視臺中的一種,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一旦大學校園廣播電臺、電視臺違反了上述規定就會侵犯他人著作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被侵權人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侵權請求權。那么,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侵權責任人是誰?也就是說,在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應該誰呢?在大學里,學生自主創辦的一些平面刊物或者宣傳單、黑板報,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學生社團自辦的報紙、雜志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高校黨委的機關報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也有規定。大學校園媒體上的作品構成侵權,作者與該大學有隸屬關系的,由該大學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上面這些問題都有同一個答案,那就是某某大學是侵權責任人。但是當作者與該大學沒有隸屬關系的,或者作品為作者履行職務之外所創作的,該大學和作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此,筆者想厘清大學、大學校園媒體、參加到大學校園媒體從事相關工作的學生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前二者之間的關系為,大學校園媒體的行為以某某大學的名義作出,由該大學負法律責任。而參加到大學校園媒體從事相關工作的學生,無論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從事媒體工作都應視為是隸屬于該大學的工作人員,其在大學校園媒體中從事相關活動發生侵權的責任應由大學承擔。而除這類供職于大學校園媒體以外的師生及其他人員如果通過大學校園媒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自負。

目前,幾乎每一所高校都建立了以自己大學的名稱命名的網站,大學校園網絡擁有大批受眾,其新聞傳播觸角已經覆蓋了整個社會,因此也成為高等學校加強對外宣傳、擴大學校影響、提高學校聲譽最具潛力、可以大有作為的一種現代媒體形式。和其他網站類似,以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為責任主體的大學校園網絡侵權也時常見諸報端,例如大學校園網上的圖書館收藏的論文資料侵犯作者著作權。那么,校園網絡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呢?筆者以為,大學校園網絡侵權屬于特殊侵權,除了適用以上歸責規則外,還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章第4節的規定。大學校園網絡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某某大學)的侵權責任有兩類:一類是自己責任,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一類是替代責任,對網絡用戶(例如在校園網BBS上發表言論的學生們)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替代責任也只有在事先明知或者事后拒不配合的情況下才承擔過錯連帶責任。

在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某某大學可以一定的理由進行抗辯,其抗辯理由包括: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侵權責任法》第3章規定的過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6種可以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而就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特殊性而言,筆者以為,新聞自由應該在立法上有所規定,從而使得站在大學校園媒體身后的某某大學和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四、結語

大學校園媒體作為媒體隊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成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其實是因筆者有幸在碩士研究生攻讀期間加入了校園廣播電臺,在和同事們共事的兩年多時間里,逐漸對與大學校園媒體相關的法律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于是產生了撰寫本文的想法并付諸行動。筆者相信,隨著法治建設不斷發展,法律對媒體的規范也必然日益增多且合理。總之,本文是站在充分肯定大學校園媒體的各種功能和作用的立場上,以明確大學校園媒體的內涵和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件的責任主體為主線,對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增強大學校園媒體的法治意識,促使其走在依法自律的前列,為我國的法治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篇(6)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成立XX市“七五”普法講師團,組建“法潤江淮”普法志愿者大隊,為全市76所中小學校聘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充實和調整。2011年以來,全市共組織普法志愿者、普法講師團、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開展活動3000余場次,發送法治宣傳資料30余萬份,受教育婦女和青少年人數逾50萬人次。二是打造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基地。XX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坐落于XX中學,展館占地面積約300平方米,總投資150余萬元。是以“法治社會·少年為本”的理念,為青少年學生量身打造的法治教育陣地。本基地主要從崇法尚德、警醒示戒、自護之盾、勵志奮進四個方面進行介紹,通過聲光電一體的新型互動技術,使青少年增強法律意識,強化守法觀念。并有序組織全市青少年走進基地參觀體驗。三是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活動。以開展“三八”維權周,法治教育“開學第一課”、“小手拉大手”、“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6·26”國際禁毒日、“12·4”國家憲法日等系列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送法進機關、進鄉村、進校園系列活動。大力宣傳《憲法》《民法典》《婦女兒童保障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安全法》《法律援助條例》、防溺水、防校園欺凌、掃黃打非等,與婦女和青少年學習生活密切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二、法律援助情況

市司法局將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為根本,深入貫徹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婦女兒童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得到較好維護。自2011年以來,XX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案件1520件,其中婦女維權案件840件,兒童維權案件680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撫養費、刑事犯罪等事項。接待婦女兒童來訪、來電咨詢上萬余人次,為我市婦女兒童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篇(7)

一、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嚴防期間嚴格按照各級組織通知要求加強了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強了所內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嚴格外出報備制度。

二是加強了社區矯正對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疫情防控,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報告個人有關情況,刑釋解教人員定期進行排查。

三是加強了外來人員的疫情防控,對到司法所辦事人員測量體溫、登記造冊,配戴口罩。

四是積極參加鎮政府組織的疫情防控工作,所內工作人員深入一線執勤,傳達工作任務。

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2020年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按照我鎮“七五”普法規劃總體部署、結合我鎮實際,聯合綜治、公安、邊防、漁政、漁監、勞動、共青團、婦聯、工商等部門,在確定各類普法教育對象、區分不同教育內容為重點的基礎上,注重了以下人群的普法宣傳教育。

一是注重了鄉村領導干部、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普法宣傳教育。

二是注重了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私營業主的普法宣傳教育。

三是注重了青少年的普法宣傳教育。

四是注重了外來人口的普法宣傳教育。

五是注重了漁農村的普法宣傳教育。

六是注重了重點人群的普法宣傳教育。

全年共舉辦和開展了以下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舉辦了鄉、村領導干部、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私營業主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培訓學習班。開展了助力企業疫情期間復工復產普法宣傳,青少年學憲法講憲法主題班隊會,憲法晨讀,觀看學習憲法視頻,至家長一封信,知識競賽,演講,預防校園欺凌主題知識講座,送法進校園、進鄉村、進企業、進家庭、進軍營,致外來人口一封信等活動。

開展了3.15維權、保護婦女兒童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越界捕撈、反偷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婚姻法》、《繼承法》等專題普法宣傳。

開展了12.4國家憲法宣傳日和《民法典》為重點的普法宣傳學習活動,開展了《民法典》應知應會200條進鄉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

在重點人群兩刑人員中開展了《刑法》、《社區矯正法》的普法宣傳教育。

全年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共舉辦學習培訓班3起,知識競賽2起,演講1起,發放各類法律圖書6000余本,各類普法宣傳材料8000余份,設彩虹門宣傳臺10次,出宣傳車6次,懸掛橫幅、標語60余幅。

三、人民調解工作

2020年在原有的1個鎮級,6個村級,3個企業調委會的基礎上,又建立了6個村級評理說事點,4個村級黨員離退休干部先鋒調解隊,2個個人調解室,調解組織覆蓋全鎮區域內。

全年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93起,達成調解協議90起,其中口頭協議25起,書面協議65起,司法確認13起(司法所調解),司法所調解35起,村級調解45起,評理說事點調解6起,黨員離退休先鋒調解隊調解4起,其中婚姻家庭16起、鄰里43起、合同4起、損害賠償14起、土地糾紛5起、環境污染2起、勞動爭議5起、互聯網1起。調解率100%,成功率96%。涉案金額229萬元。基本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社區矯正工作

年內我鎮共有社區矯正對象19人,解除6人,收監執行1人,現有社區矯正對象12人。我們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之有關規定,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管控工作。

一是強化了社區矯正對象在疫情防控緊嚴期間的監督管理管控。嚴格按照省、市、縣有關通知要求,抓細抓好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疫情防控及周邊人群的疫情防控,堅持日報告登記制度,不留死角。

二是強化了社區矯正對象電子定位、刷臉日微信報告的監督管理,堅持做到日定時復查、審核,按時報備縣局,對社區矯正對象沒有按時或特殊原因沒有報告定位和刷臉的人員,第一時間必須落實情況查明原因,屬人為造成的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三是加強了社區矯正對象法律法規學習,公益勞動的落實。年內共組織社區矯正對象法律法規學習5次,公益勞動5次,通過學習和公益勞動使社區矯正對象從思想上真正的認識到所犯下的錯誤,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能夠痛改前非,悔罪自我,修復社會關系,早日回歸社會。

四是嚴格了社區矯正對象請銷假制度的落實。對符合規定外出請假的社區矯正人員,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填寫事由申請,填報審批手續,按時報備縣局。對一名在疫情嚴防期間沒有請假私自外出的矯正對象,由縣局決定做出收監執行。

五是落實了社區矯正對象入矯、解除宣告制度。年內對9名新入矯的和6名解除的社區矯正對象,按有關規定,按程序做出宣告。

六是落實了社區矯正對象走訪談話制度。年內對全體社區矯正對象走訪談話4次,對2名貧困社區矯正對象各走訪一次。通過走訪談話第一時間掌握了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社會表現及家庭生活情況,對下一步社區矯正工作有針對性的開展奠定了基礎。

七是落實了社區矯正對象工作檔案執行檔案管理制度。按規定認真填寫基本情況和有關數據,做到清晰、明了、準確。兩檔區分明確。

五、安置幫教工作

我鎮共有安置幫教人員42人,年內新增13人,其中監獄釋放8人,社區矯正解除5人,按規定登記造冊,建立每人一檔,年內對8名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同各監獄和看押所做好了無縫銜接工作,年內對所有安置幫教人員現實表現,疫情防控,是否涉黑涉惡等情況各排查一次。

六、法律服務工作

全年共解答老百姓、村委會、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個體私營業戶法律咨詢320余人次,寫法律文書21件,合同28件,協議17件,遺囑9件。

七、工作存在的問題

2020年雖然各項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在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控管理上,存在不到位環節,導致一名社區矯正對象未請假私自外出,并收監執行,本人和某某某司法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是工作作風仍需要加強,效率不高,創新意識不足。

三是深入基層服務指導不夠,存在懶、散作風。

四是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時,存在處理越多得罪人越多的思想,使一些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不能急群眾之所急。

八、2021年工作打算

2021年的工作根據縣局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努力做好、做細各項常規工作的前提下,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制定“八五”普法工作規劃和年度普法工作計劃的落實。

2、落實好法定的普法宣傳日活動。

3、組織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送法進鄉村、企業、學校、軍營、家庭活動。

4、爭取鎮領導支持聘請老師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和人民調解員培訓學習班各一次。

5、加強村民評理說事點建設,積極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

篇(8)

一、主要工作

縣教體局站在提升學生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縣進程的高度出發,采取各種措施,豐富宣傳形式和教育內容,進一步健全了學校普法工作齊抓共管格局,促進了中小學校法治建設。

(一)抓組織,健全網絡。

全縣中小學普遍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納入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總體規劃中,作為依法治校的基礎工程之一,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四有”(有計劃、有教材、有師資、有課時)要求,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考核,年底有總結。全縣各中小學均落實了“一校一警”制度,中心小學以上建立了校園警務室18個,積極開展了警校共建活動;由縣關工委牽頭,組織教體局等部門成立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聯合委員會,聘請了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的同志32人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頒發了為期三年的聘任證書,定期到學校進行法治宣傳和講座,并為學校重大項目建設提供法律服務。法治教師一般由學校各班級班主任兼任,利用主題班會、班刊、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教育,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抓載體,創新形式。

2017年,教體局參與編撰了XX縣法治教材《中小學道德與法治》叢書,教材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分中學和小學版本。由縣財政出資10萬元,印刷后分發到全縣各中小學。在對中小學生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大多以法治講座、法律知識競賽、圖片展覽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激發學生的學法熱情,提高趣味性。同時,還以“八榮八恥”、中小學生“三熱愛”教育及“師風師德建設”等活動為載體,鞏固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基礎,加大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力度。如大段小學每學期初和學期末都組織學生開展“珍愛生命,預防溺水”、“遠離”的簽名活動。一些學校在寒暑假中組織學生自辦“法治天地”小報及“法在我心中”的征文活動,開學后評出優秀作品在學校展出;另外還利用學校微信公眾號和微信群集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每學期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如2020年上半年組織各校開展了禁毒和疫情防控知識專場競賽、教育體育法律法規專場知識競賽、森林法專場知識競賽、民法典進校園等活動,這些活動的舉行,有力地促進了中小學生學法用法工作的開展。

(三)抓預防,重在教育。

在深入開展中小學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探索出許多有益的做法,收效明顯。如棋坪小學因住宿生較多,且大部分屬于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家庭教育欠缺,生活習慣、學習成績和品德培養方面問題較多,易出現心理問題,如得不到及時解決,甚至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學校把加強留守兒童的法治教育納入年度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切實解決留守兒童學業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同時動員老師、社會熱心人士等擔任留守兒童的“家長”,

及時糾正其不足,共同關注其成長,并定期開展法治和心理教育培訓,使廣大留守兒童在學習上和生活上受到關愛,在身體上和心理上感到溫暖,為更好的開展留守兒童法治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礎,提高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的成效。

(四)抓協作,發揮綜合效應。

青少年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涉及范圍廣,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尤為重要。各學校均能主動與綜治、司法、公安、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密切配合,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如三都小學與官山自然保護區、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關愛野生動物,共建美好家園”主題講座,XX中心小學與縣檢察院聯動,在XX小學開展防法制教育示范課,XX中學與XX交警中隊和XX派出所聯動,在XX中學開展交通安全知識與治安法律知識講座。XX二中專門成立了“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家長委員會,建立了以學校為中心,社區、家庭聯動的“三方聯動”教育網絡,形成教育合力。學校創辦了家長學校,定期指導家長了解科學的教育方法以及青少年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另外組織開展“致家長的一封信”活動,以及多種形式學習宣傳《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等活動,進一步提高家長、社會對依法治校的認識,促進了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為學校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建設平安校園提供了堅強保證。

二、存在問題及成因

盡管各校在加強對學生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治教育教師隊伍缺乏專業化。目前學校絕大多數法治課教師基本上由班主任教師兼任,一方面他們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靠自學相關法律法規讀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存在措施盲區。二是存在認識偏差,少數教師和家庭存在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少數教師和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忽視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有的認同“智育”是硬指標,“德育”是軟任務,忽視了要想學生“成才”必須首先“成人”的道理。三是綜合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些青少年學生離開學校后開始走向社會,有的還不到法定就業年齡,思想不夠穩定,如不加強教育管理,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普法和法治宣傳資金投入不足。中小學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缺乏資金投入,影響了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的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強化師資,著眼實踐,加大學校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力度。

一是大力增強學校法治課的師資力量,配備法律專業專職教師。高度重視初中階段學生的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那些不能升入高中、過早步入社會的青少年學生,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普及,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二是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的作用。各學校聘請的法治副校長,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以開展“法律進校園”為主題,協助學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對師生和學生家長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廣大師生和學生家長的遵紀守法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三是大力開展法治實踐活動。如制作普法和法治手抄報、舉辦法律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充當小交警、開展法治文藝演出、舉辦法治夏令營活動、開展法治征文等等。

(二)豐富內容,創新形式,增強普法工作成效。

進一步探索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特點的法治教育有效形式,轉變靠書本灌輸、枯燥乏味的現狀,提高他們學法用法的興趣,增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傳媒,用生動、形象、直觀的法治教育內容,引導中小學生學法用法。其次,要把加強中小學生法治教育與抓好其他普法對象學法用法工作結合起來,納入到全民學法用法的總體規劃中。第三,結合道德規范教育和科技文化知識的學習開展中小學生學法用法活動。第四,要把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預防打擊青少年違法犯罪與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結合起來,積極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運用法律手段幫助青少年解決困難和問題,使每一次法律服務都成為一場生動直觀的法治教育。第五要把加強對“雙差生”、“問題生”、“后進生”、“留守兒童”的幫助教育作為中小學法治教育的重點之一,樹立轉變一個“雙差生”比培養一個“尖子生”更重要的教育觀念。

(三)增加投入,完善陣地,提高法治教師隊伍的素質。

篇(9)

縣教體局站在提升學生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縣進程的高度出發,采取各種措施,豐富宣傳形式和教育內容,進一步健全了學校普法工作齊抓共管格局,促進了中小學校法治建設。

(一)抓組織,健全網絡。全縣中小學普遍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納入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總體規劃中,作為依法治校的基礎工程之一,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四有”(有計劃、有教材、有師資、有課時)要求,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考核,年底有總結。全縣各中小學均落實了“一校一警”制度,中心小學以上建立了校園警務室18個,積極開展了警校共建活動;由縣關工委牽頭,組織教體局等部門成立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聯合委員會,聘請了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的同志32人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頒發了為期三年的聘任證書,定期到學校進行法治宣傳和講座,并為學校重大項目建設提供法律服務。法治教師一般由學校各班級班主任兼任,利用主題班會、班刊、黑板報等各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教育,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抓載體,創新形式。2017年,教體局參與編撰了縣法治教材《中小學道德與法治》叢書,教材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分中學和小學版本。由縣財政出資10萬元,印刷后分發到全縣各中小學。在對中小學生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大多以法治講座、法律知識競賽、圖片展覽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激發學生的學法熱情,提高趣味性。同時,還以“八榮八恥”、中小學生“三熱愛”教育及“師風師德建設”等活動為載體,鞏固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基礎,加大中小學生法治教育力度。如大段小學每學期初和學期末都組織學生開展“珍愛生命,預防溺水”、“遠離”的簽名活動。一些學校在寒暑假中組織學生自辦“法治天地”小報及“法在我心中”的征文活動,開學后評出優秀作品在學校展出;另外還利用學校微信公眾號和微信群集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每學期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如2020年上半年組織各校開展了禁毒和疫情防控知識專場競賽、教育體育法律法規專場知識競賽、森林法專場知識競賽、民法典進校園等活動,這些活動的舉行,有力地促進了中小學生學法用法工作的開展。

(三)抓預防,重在教育。在深入開展中小學法治宣傳教育過程中,各學校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探索出許多有益的做法,收效明顯。如棋坪小學因住宿生較多,且大部分屬于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家庭教育欠缺,生活習慣、學習成績和品德培養方面問題較多,易出現心理問題,如得不到及時解決,甚至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學校把加強留守兒童的法治教育納入年度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切實解決留守兒童學業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同時動員老師、社會熱心人士等擔任留守兒童的“家長”,及時糾正其不足,共同關注其成長,并定期開展法治和心理教育培訓,使廣大留守兒童在學習上和生活上受到關愛,在身體上和心理上感到溫暖,為更好的開展留守兒童法治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礎,提高了學校法治教育工作的成效。

(四)抓協作,發揮綜合效應。青少年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涉及范圍廣,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尤為重要。各學校均能主動與綜治、司法、公安、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密切配合,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如三都小學與官山自然保護區、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關愛野生動物,共建美好家園”主題講座,排埠中心小學與縣檢察院聯動,在高陂小學開展防法制教育示范課,棋坪中學與棋坪交警中隊和棋坪派出所聯動,在棋坪中學開展交通安全知識與治安法律知識講座。二中專門成立了“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家長委員會,建立了以學校為中心,社區、家庭聯動的“三方聯動”教育網絡,形成教育合力。學校創辦了家長學校,定期指導家長了解科學的教育方法以及青少年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另外組織開展“致家長的一封信”活動,以及多種形式學習宣傳《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等活動,進一步提高家長、社會對依法治校的認識,促進了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為學校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建設平安校園提供了堅強保證。

二、存在問題及成因

盡管各校在加強對學生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治教育教師隊伍缺乏專業化。目前學校絕大多數法治課教師基本上由班主任教師兼任,一方面他們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靠自學相關法律法規讀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存在措施盲區。二是存在認識偏差,少數教師和家庭存在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少數教師和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智育輕德育傾向,忽視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有的認同“智育”是硬指標,“德育”是軟任務,忽視了要想學生“成才”必須首先“成人”的道理。三是綜合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些青少年學生離開學校后開始走向社會,有的還不到法定就業年齡,思想不夠穩定,如不加強教育管理,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普法和法治宣傳資金投入不足。中小學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缺乏資金投入,影響了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的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強化師資,著眼實踐,加大學校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一是大力增強學校法治課的師資力量,配備法律專業專職教師。高度重視初中階段學生的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那些不能升入高中、過早步入社會的青少年學生,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普及,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二是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的作用。各學校聘請的法治副校長,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以開展“法律進校園”為主題,協助學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對師生和學生家長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廣大師生和學生家長的遵紀守法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三是大力開展法治實踐活動。如制作普法和法治手抄報、舉辦法律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充當小交警、開展法治文藝演出、舉辦法治夏令營活動、開展法治征文等等。

篇(10)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董璠輿教授通過他的法律意識調查報告顯示出:“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今年我們針對一高職院校的新生和畢業生進行有關法律意識和誠信的抽樣調查,讓他們回答以下問題:①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②你認為是否應該進行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③個人誠信問題是否屬于法律的問題?學生的答卷基本沒有什么差異:85%以上的學生認為法律教育沒有必要,但是當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又不知道如何維權;對誠信也都基本認為是道德領域的問題,與法律沒有關系。這些情況表明大學生對法律教育沒有引起重視;同時,大學生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環節是誠信意識,僅僅被看成是高于法律要求的道德領域所獨有的問題。可見,在法律意識教育的內容框架中納入誠信意識教育的意義重大。

1 法律意識與誠信

1.1 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從法律的角度感覺、認知、評價并且用以支配行為方式的意識,是人們將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覺性。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一個與法律文化研究有緊密聯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1.2 誠信與誠信教育。誠、信互訓,誠與信在理解的向度上具有不同特點。“誠”一般指“內誠于心”,其基本含義包括真誠、誠實、誠懇、誠摯、誠篤等,不帶有任何功利性。誠是向內、向善的內心追求,是個人品格和境界的內在價值評價,是一種道德規范、一種人生態度和道德境界,它體現的是我與自我的關系。誠信是一個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規范,它出現在全人類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碼的基本的道德。大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誠信品質,事關重大。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培養,對在全社會倡導“明禮誠信”的文明新風有著重要作用。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近現代各國民法典都對誠實信用原則從不同角度予以規定,各國學者亦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其適用范圍逐步擴大。

2 誠信教育應成為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

2.1 誠信教育的意義。誠信對于高校大學生的重要性,不僅體現在日常生活中,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將來的職業生涯中。一方面,大學生具備誠信意識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這在我國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巨變。另一方面,樹立誠信意識是大學生自身的需要。大學生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具有特性的群體,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重要階段,正處于認識能力發展的關鍵時期。進行誠信教育,促使他們形成“言而有信、一諾千金”的優秀品質,不僅是學生自身的需要,從深層面上看,也是社會良性發展的基礎。誠信是當代大學生人際交往的基石,是大學生健康人格的要素,是大學生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走向事業成功的重要保障。誠信是大學生成功走向社會的前提。誠信是大學生成功進入社會的“通行證”。作為高校的大學生,應該明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人格信譽是自身最寶貴的無形財富,是每個人的立身之本。隨著社會的發展,未來將是一個“信用抵萬金”的社會,個人信用將越來越重要,個人信用記錄不良的人,將來走上社會也很難有立足之地。

2.2 誠信教育的途徑。

2.2.1 加強宣傳,在全社會開展誠信道德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應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功能,在全社會倡導和弘揚誠實守信的良好風尚,批判各種不誠信的行為和觀念,使不誠信行為受到譴責和制裁,使誠信行為得到鼓勵和表彰,最終在社會中形成健康的道德評價體系,創建良好的誠信社會風氣。誠信的社會大環境必將對高校帶來積極健康的引導,為高校的誠信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

2.2.2 在“兩課”和專業課教學中加強和滲透誠信道德教育,營造誠信的校園環境。“兩課”擔負著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重任。“兩課”教師要把誠信教育作為高校德育教育的重點,融入到“兩課”教學中。同時,一方面可以引導學生閱讀中國傳統道德的典籍,另一方面可以帶學生參觀具有良好經營道德的企業,切實感受誠信與成功的關系,激發學生內在的誠信意識。

2.2.3 建立并完善大學生誠信管理機制,為誠信建檔。個人誠信管理機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建立有序的市場經濟所必需的。高校應建立大學生個人信用評估機制。為大學生的誠信建檔,定期、全面考察大學生在校期間的信用狀況,詳細、及時地記錄、反饋、監察、糾偏、指導,以培養大學生的誠信意識,促進其誠信習慣的養成,為畢業后進入社會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礎。可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如,各種社會實踐活動,以及非隱私范圍內學生不誠信記錄的公開等,這些活動都應當被廣泛采用。“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正面的引導與負面的鞭策同樣重要。

最后,著重進行教學與檔案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工作涉及:①學生檔案的改革。改革檔案的樣式與記錄的內容。用誠信資料替換違紀記錄。②誠信資料的緩記錄策略。針對某些學生暫時的小的不誠信給予悔過和補救的機會.允許其從某個時段開始,只要沒有新的不誠信記錄,原記錄將不登載于其個人誠信資料。作好這項工作必須把握好“度”。

2.2.4 大學生應自覺提高誠信道德修養。外部的環境、制度、教育,的確能對大學生誠信道德的培養產生影響,但這些都只是從外部產生作用,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要從大學生內在的修養做起,大學生要堅定自己的道德信念,以嚴格的個人修養來約束自己;要把誠信道德作為自己的一種生活方式,使其內化為自己人格的一部分;要知道只有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才能獲得他人和社會的信任,而這是成功的關鍵。需要思路和認識上的轉變:從契約的角度重新認識學校規章與班級規約性質,改變傳統管理的模式,由他律轉變為以學生自律為主。

3 總結與展望

重新界定誠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勢在必行。道德范疇的誠信同樣是法律領域的重要原則。在思想道德領域抓好誠信意識教育的同時,必須在法律意識教育的內容框架中納入誠信意識教育。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問題尤其是誠信意識教育問題已經擺到我們面前,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相信隨著全社會對該問題的重視、隨著眾多專家學者的投入、隨著所有學校的不斷參與和嘗試,這方面的教育一定會步入正軌并能取得矚目的成就。(黑龍江省高等教育學會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十二五”規劃課題“學生誠信教育、社會責任感養成研究”;HGJXHB2111155)

參考文獻

篇(11)

發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甲方將集體所有的魚塘承包給乙方,用于養殖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承包給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為:養殖,但乙方可以適時以合理的方式調整和優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和設施設備配套提供:(水、電、路)為用于乙方養殖業甲方許可乙方無償使用下列資源和設備: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據。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39;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并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并履行相關表決和報批手續保證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魚塘。

2.享有承包魚塘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魚塘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據需要自主決定轉包或調整養殖結構或魚塘用途。

8、遇政府拆遷、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響享有補償、賠償的權利。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魚塘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5.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未定合同的相應順延。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

違約方應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養殖業可得利益和為重新承包相類似的魚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費、和重新投資。

2.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圖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魚塘承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為發展山區經濟,提高土地利用,增加經濟效益,甲乙雙共同協商將座落在土名羅迪塘山塘口的田承包給王XX推魚塘辦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

發包戶代表: 種養場,推塘的一切費用由承包者自行解決,獨立經營,不受任何人的干擾約束。

一、承包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___年)。

二、付款方式:乙方承包甲方的水田,按生產隊的責任田面積,或實地丈量面積計算產量,乙方每年每畝付給甲方農戶稻谷柒佰市斤(700斤),如不要稻谷的,按當年的市場價格(中等價錢)折款,具體價格可參照其它生產隊的價錢。

簽合同,落實面積,先預付半年承包款后,才能進機推塘,以后按早造收割后,付上半年承包款,晚造新歷____月底付晚造款或稻谷。

三、在承包期間,如因國家和集體征用開發,甲、乙雙方無條件服從,征地款歸甲方農戶所有,青苗補償款和基礎設施補償款歸承包者所有。

四、承包合同簽訂后,雙方均負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反悔,違約方要負經濟責任,處罰違約金伍仟元正。

為了保護雙方的共同利益承包合同期滿后,雙方共同協商,續包和發包標包的形式。

同等租金條件,優先原有承包者,合同期滿后,乙方不得毀壞塘基,基礎設施和砍死果樹,保持原貌交給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村委會、承包戶、發包戶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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