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院年度宣傳方案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XXXX年,研究室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高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各基層法院和本院各部門以及全院廣大干警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認真貫徹院黨組的決策決定,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廉政教育和隊伍建設工作,認真按照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確定的工作職責積極開展各項職能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務。現將全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廉政教育和隊伍建設工作,認真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人民法官為人民和司法作風大檢查等活動
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是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正確履行職責、推動法院自身建設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今年3 月份以來,我室根據院黨組的部署,認真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按照活動“實施方案”的規定完成好各項“規定動作”。在第一階段認真抓好理論學習、調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討論三個環節,集中學習6次,達到規定的學時,全室人員做好學習筆記,寫好心得體會,部門寫好調研分析報告。開展調查研究,查找、分析、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第二階段廣泛征集了意見和建議,召開了支部組織生活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查找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剖析原因,明確了整改和努力方向。
今年5月份以來,在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中,我室將重點放在學習活動方案、領會活動精神實質和學習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東營經驗等有關參考資料上。通過學習,全室人員的黨性觀念、群眾觀念、大局觀念和廉潔意識得到加強。
在司法作風大檢查活動中,我室及時組織布置干警學習規定的有關資料,集中進行了討論和檢查分析。在學習討論中大家認為,我室雖然不在審判工作第一線,但是這次司法作風大檢查所針對的六個方面的問題也體現在我們實際工作當中,如宗旨意識問題、群眾觀念不強問題、紀律作風渙散問題等。大家認為,這次大檢查很有必要,如果沒有良好的司法作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不佳,司法公信力就無從談起。所以大家都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到這次活動當中。
在開展上述活動中,本室所在的黨支部還同時開展爭創“紅旗黨支部”活動,“七一”前被市直工委授予“紅旗黨支部”稱號。
本室注重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干警紀律作風嚴謹,雖然不在審判第一線,但全干警認真貫徹執行“五個嚴禁”規定,時刻以“五個嚴禁”規定警醒自己,遵紀守法,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現象)發生。
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1、出色完成綜合材料撰寫工作
我室比較高質量的完成了XXXX年度工作總結、院長在XXXX年人大會議上的工作報告、XXXX年工作計劃、領導講話、各階段工作匯報、各種活動情況總結、XX年鑒、XX統計年鑒等綜合材料的撰寫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完成的各種綜合性材料約135份,比上年110份增加約27%。
2、認真組織開展調研工作
一是今年初,完成了區高院下達的XXXX年全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任務,并組織對全市法院XXXX年度完成的調研報告42個進行評審,通過評審上報課題報告29個。
二是組織落實好XXXX年本《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征集工作。按照區高院的統一部署,今年2月份我們及時布置了案例征集工作,并認真進行評審,共上報案例33個。
三是組織完成了全區法院學術討論會 論文征集工作,上報論文30篇。
四是組織開展今年全市法院調研工作,并牽頭負責完成了全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任務。
3、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今年上半年信息工作結合當前我市法院工作要點開展,做到及時、準確、全面。共編發《法院信息》65期。
4、大力加強宣傳工作
我室繼續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大力正面宣傳法院工作、宣傳法院形象,宣傳法官風采,弘揚法律精神,做好本院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活動、司法大檢查活動等重大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本院上半年被各級各類媒體采用的宣傳稿件共189篇,其中報紙86篇,網站93篇,電視臺10篇。其中本室采寫的共120篇。
5、統計工作及時準確
認真做好司法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無遲報、漏報,無差錯。認真做好年度和各季度司法統計分析,做好統計臺賬和通報工作。
此外還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不推諉,不拖拉。完成檔案歸檔工作。
三、工作亮點
一是出色完成各類綜合材料撰寫工作。XXXX年是綜合材料任務比較繁重的一年,由于市委和上級法院開展的活動多、工作部署多,因此需要總結匯報的情況也相應多。我室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全院工作為大局,比較高質量的完成了任務。
二是完成了“畫冊”的編印工作,為本院審判綜合樓的落成啟用增添色彩。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深刻剖析了當前影響和制約我室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調研工作成績依然落后。雖然我們做了、抓了,但短期內整體質量沒有大提高。主要原因一是我們對審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項工作的重點、疑點、難點、熱點問題把握不準,沒有深入挖掘調研點,缺乏精品;二是干警對調研工作重視不夠,熱情不高,有消極應付思想甚至是抵觸情緒;三是調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2 、信息宣傳工作措施不多,方法單一。今年信息量少,且動態多,經驗、措施少。原因一是研究室面對紛繁復雜的工作,創新意識不強,方法措施不多,工作沒有作長遠打算,見子打子,疲于應付,不善挖掘;二是基層法院、各部門提供信息少,主要是強調工作忙、活動多、信息員參加司法考試的多而影響工作。
3、對基層法院的業務指導不到位,與本院部門溝通也不夠。
4、本室人員缺少鉆勁,開拓創新意識不強。表現在工作缺乏計劃和長遠打算,碰到難題時有畏難情緒。
五、明年工作打算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體傷害,觸及當事人切膚之痛,與當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官精準的審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處理上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心理上的撫慰,更適合用和諧的方式處理。調解因具有處理時間短、工作效率高、社會效果好、節省司法資源的優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調解機制,不僅能達到及時、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訴訟的價值追求,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數量逐年遞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東莞市現有機動車保有量超過92萬輛,駕駛人超過128萬人,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斷增長,道路交通事故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度,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撤銷,新成立東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僅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體需要及時救治,如果按照傳統的審判程序時限處理,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解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審階段約需三個月時間,若再加上二審及執行階段,受害者拿到賠償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這對于急需等錢治病的受害者是無法承受的訴訟之痛。因此,尋找一種快速處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壓力較大
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結案件3152宗,人均結案數為450.28宗。因此,基層法院適用調解機制能夠節約司法成本,緩解案多人少壓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較簡單、涉案標的額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較小、法律關系較為明確、賠償標準比較明確具體,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發性和車輛購買保險的特點,保險公司是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比較適合調解。交警部門前期處理,當事人具有調解意愿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作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門具有多年豐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經驗。交通事故案件經過交警部門的勘查,詢問調解意愿,事故責任認定等一系列過程,到法院受理階段,一般經歷了大約三個月的時間,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屬,其希望得到賠償、撫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夠得到迅速處理,因此希望調解的意愿更加強烈。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及不足
(一)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
1.保險公司調解意愿較低或參與調解人員權限不足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人,保險公司同意調解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因素。但由于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除非降低賠償數額,否則保險公司拒絕調解。同時,由于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低于法定的賠償標準,且較為苛刻,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賠償,醫療費扣除社保用藥等等,在法院審理中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醫療費并不扣除社保用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調解的話,有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這樣造成了調解難度的加大。另外,參與調解的多為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多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級保險公司的分級管理,賦予的調解權限不足。而且,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授權人員多對調解程序不盡熟悉,并且公司授權范圍也較小,調解難度較大。交警部門與法院審判標準未統一
交警部門對如何劃分事故責任及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經驗,但是對于相關賠償標準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以交警部門的答復作為抗辯,如責任比例的問題,車輛與行人相撞司機與行人負同等責任,交警答復是各賠償一半,這是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這樣導致調解時,當事人不知應該聽法官的還是交警的,導致調解不成。基層法院之間審判標準未統一
基層法院的審判標準不統一,雖然東莞市三個基層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標準大部分是統一的,但在一部分證據認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異。東莞市周邊各地的賠償標準差別較大,如佛山市,當事人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戶口計算,并且交強險和商業險在一個案件中一并處理。在深圳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按照傷殘等級來確定的,一個傷殘等級是10000元,而在東莞市是一個傷殘等級5000元。不同地區按照不同標準進行賠償,這樣就導致了“同命不同價”現象,當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進行調解工作時,很難取得當事人信任,調解工作較難開展。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審判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
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因涉及當事人人數眾多,法官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居中調解。但對于一個法官有時候一天要安排六個庭審,在每個庭審半個小時的緊迫時間內,在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在庭外等待開庭時,法官很難抽出更多的時間予以調解。由于案多人少,每個法官的時間有限,也成為調解難的一大原因。法官調解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
東莞市基層法院是非常年輕的群體,法官平均年齡在三十多歲,以東莞市第二法院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齡是33.6歲。很多法學專業的學生一畢業就進入法院系統,為法院注入年輕的活力。不少年輕法官對法律的規則及程序有著清楚的學理認識,更注重法律的審判流程,不注重調解,認為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齡閱歷和工作經驗的不足,年輕法官較為缺乏調解的經驗和技巧。
三、提高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對策分析
(一)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促其認識到調解的重要性
1.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宣傳調解的優勢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法院應向其宣傳調解的好處,提高其主動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調解的好處有:(1)減少理賠環節。交通事故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在東莞地區的審判實踐是分案處理,是車方賠償給傷者之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商業險,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時,車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訴保險公司。如果是調解的話,在調解過程可以達到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處理,避免了車方在賠償給傷者之后再次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減少了保險的理賠環節。(2)節省理賠成本。根據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接受的調解方案是協商賠償金額低于法院判決金額。原告方是用減少的金額換取保險公司的快速賠償,因此,調解對保險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節約司法資源。調解的及時高效,不僅當事人可以節省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且可以及時領取賠償款醫治傷痛,降低訴訟成本。并且,對于案多人少的基層法院來說,可以節約出寶貴的司法資源處理重大疑難案件。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促其統一內部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不愿調解的一大原因是誤認為調解的賠償金額高于保險公司內部的賠償標準,保險公司不僅不通過調解方案,反而影響了調解人員的業績。其實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過于苛刻嚴厲,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對其理賠人員予以指導,使保險公司內部賠償標準與國家法律相統一,這樣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也會得到擴大,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參與保險協會評價活動,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法院參與保險協會對保險公司的評價活動,對積極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和調解人員予以表揚和鼓勵,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二)加強與交警部門的聯動,共同促進調解工作開展
1.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統一法定賠償標準
法院應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對處理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進行法定賠償標準的指導,對負責調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訓,促使交警部門與法院統一賠償標準,有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交警部門調解成功,法院給予司法確認
交警部門在調解成功后,應告知當事人及時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法院出具裁判文書,賦予調解協議法律強制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便捷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時,達到充分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交警部門調解不成功,應給予當事****利保護指引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不成功時,交警部門應及時指引當事人保護自身權利,比如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訴前保護措施,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法院調解能力
一、總體要求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將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作為應對減稅降費影響、促進財政收入增收的突破口。以客觀公正、實施求是為原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挖掘潛在稅源,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全面提高我縣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清算的專業化、信息化、制度化水平。
二、工作部署
此次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9年7月15日-8月5日)
開展宣傳發動。通過召開由房地產企業會議、發放宣傳材料、懸掛宣傳標語、電視臺跟蹤報道等方式,宣傳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規定、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對規范房地產企業自身管理和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以及不按規定及時清算所承擔的納稅風險和法律責任,動員房地產企業積極主動委托稅務中介機構開展清算。(責任單位:財政局、稅務局、住建局、電視臺)
引入中介機構。按照XX市年度綜合治稅工作方案要求,由縣財政出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盡快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協助稅務部門開展土地增值稅評估清算。(責任單位:財政局)
加強部門協作。稅務部門要加強與住建等部門的聯系,摸清稅源底數,對已經達到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統計,為清算工作打好基礎。(責任單位:稅務局、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公安局、法院)
(二)開展階段(2019年8月6日-11月30日)
在保證清算質量的前提下,對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清算進度、合理分配任務,確保10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計劃的60%,11月底前全部完成。
從相關單位抽調業務骨干,組成若干清算工作小組,并將項目分解到組,全面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堅持全稅種覆蓋,全稅種清算,全稅種審核,做到“一稅清算各稅統清”,即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稅清算得來的數據,對房地產項目涉及到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以及附加稅費一并實施核查,一并計算稅款,一并催繳入庫。
(責任單位:稅務局、住建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公安局、法院)
(三)總結階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相關單位要建立清算工作臺賬,及時掌握項目清算進度,于每月底報送“階段總結”,并于12月10日前將“總體清算總結”報送至縣綜合治稅辦公室。(責任單位:綜合治稅辦公室、稅務局)
(四)檢查階段(2019年12月11日—12月30日)
各相關單位在日常清算工作中,要進行自查自糾。縣綜合治稅辦公室將在整個清算工作結束后,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責任單位:綜合治稅辦公室、稅務局)
三、保障措施
截止目前,除“班子中至少有一名碩士”這一指標未完成外,中院下達各基層法院的目標我院均圓滿完成。其中,目標完成出色的項目有學歷教育、亮點培育以及法院文化建設。如學歷教育方面,我院一線法官學歷全部達到本科以上,全院碩士學歷者達到12名,在讀博士達到2名,在全市基層法院最高。在培育特色亮點方面,已有包括法院附設adr糾紛解決機制、合同制法官助理制度、兩個中心的審判運行管理機制、精審判促管理強素質的群體調研格局等9項亮點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國產生一定影響。而文化建設則開展了豐富的文化創作和文娛體育、學術交流活動。
而本院自定51項目標,截止目前,有32項已全部完成,9項已部分完成,8項未完成,折合約完成全部目標的四分之三。未完成或未部分完成的目標中,有5項完成時限是今年底,12項完成時限是在07年底。因此,預計這些目標能夠如期完成。
二、主要經驗
依靠黨。我們的創建工作始終依靠黨的領導,第一年就將實施方案報區黨工委批準,得到區上的大力支持,特別是得到高新區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主要問題也得到大體的解決。
站位高。在爭創活動開初,我院就將“建立機制優化、人才輩出、管理先進、運作規范,并以思想見長、以創新爭先,出成果、出經驗,各項工作躍居前列與極具活力的先進基層法院”的既有工作定位,確定為爭創目標,使整個活動站位高、目標遠。
方案細。活動之初,我院就制定了內容實在、精細的實施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又對方案進行了更詳細的梳理,細化分解了50項工作目標任務,并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各部門又將目標任務落實到具體承辦人。在分解和安排工作時,我院還根據上級法院要求,明確了每一年度總目標完成率,保障三年爭創工作的圓滿完成。
措施新。為了推進爭創工作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完成和檢查,我院實施了多項措施:一是人盯項目責任制度,建立了《任務項目庫》,逐一確定完成的時限和質量要求、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等;二是項目進度與質量督察制度,實行項目完結登記、申報、考評,各部門和具體項目責任人可隨時申報,接受考評驗收;對階段截止日任務項目未能完成的,下達項目督辦通知書,并作為年終部門和責任人考評依據;三是項目經費保障制度,項目經費主要用于由院里下達并納入全院性工作項目庫的工作項目所必須開支的費用。
三、存在不足
思想動員堅持不夠,壓力傳遞出現間斷。在04年活動開展之初,我院集中時間和精力廣泛開展了爭創活動的動員會和大討論,使廣大干警充分認識到活動的意義、目標,干警思想上有了目標感和急迫感。但在活動開展的中后期,我們放松了對創一流活動的特別強調,結果是雖然院領導重視,但壓力傳遞中斷,部門積極性調動不夠,一般干部思想松懈。
主題宣傳廣度不夠,社會影響程度有限。更多地注重了將創建活動的方案、需要解決的問題、開展進度等情況向當地黨委、上級法院匯報,但忽略了向社會的宣傳,沒有及時向全社會通報爭創活動進展,宣傳先進典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以致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不高。
跟蹤問效力度不夠,激勵補救未及時跟進。在活動開展的2年多時間里,雖然注重了工作的周密安排、推進,但是離扎扎實實抓落實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雖然按上級要求每季度梳理了目標完成情況,但對目標完成與否沒有有針對性的激勵機制,沒有及時的獎懲措施,同時,對未完成的目標,院領導未與相關責任部門進行交流,責成或共同商定補救措施。
調研成果轉化不夠,發展潛力未充分挖掘。在創建過程中,我們經過周密研究,基于本院的良好基礎,制定了實施方案,并認真執行。在此過程中,我們又有一些有關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調研出臺,如《基層法院可持續發展核心要素研究》。但這些具有指導性的調研成果,未能有效轉化運用于實踐,因此發展競爭實力還未充分挖掘。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四、努力方向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2009年度工作實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強與媒體的聯系溝通并及時應對“負面輿論炒作”。
如何應對媒體的負面炒作,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當的程序規則。在中國,一直沒有出臺媒體與司法關系的規則,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統內部的宣傳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向外界高調宣布若干“禁令”,以此為法院新聞定下基調。這些規定包括:法官未經批準不得接受采訪,媒體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重大案件新聞由最高法統一口徑等。
其實這些作法是違背新聞自由的一般規則的。關于法院與媒體關系的基本規則,我們可以簡化為一句話:法院只能禁內而不能禁外。即法院可以通過對法院成員的紀律約束、訴訟程序的自我完善來達到防止“媒體激情”影響公正審判、侵犯被告人無罪推定的權利的目的,但是法院不能要求媒體禁言。
1985年,世界法學家協會以解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目的,通過了《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它對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是這樣定位的:“媒體自由是表達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會實行法治的基礎。法官的責任是承認和實現言論自由,適用法律時作有利于言論自由的解釋。只能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示授權才能對媒體自由予以限制。”“規則只是規定了言論自由的最低標準,它并不妨礙更高標準的確立。”
“表達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每一個宣稱是民主社會的必不可少的基礎。媒體的權利和責任是收集和調查公共信息,對司法管理加以評論。包括在不妨害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審理前、審理中和審理后的案件加以評論。”
這兩段話顯示,媒體報道和評論司法不受任何特別的限制,即只能給媒體報道和評論社會其他事務時同樣的限制,如不能煽動違法犯罪、不能侮辱誹謗他人等。理由是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實行法治的基礎”,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權利的前提,司法獨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論自由的權利,當二者不能兼顧時,言論自由優先。
由于國際規則禁止法院對媒體的報道和評論進行限制,所以,法官的“禁言令”(也稱“緘口令”)是不能針對媒體的,有些中國學者或者官員把它稱為是美國限制媒體的命令,是一種誤解。緘口令是由法院的約束言論的命令,在美國,廣義的緘口令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論的命令,目的是維護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鬧。第二種是法院要求媒體在審判前或者審判中不報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內容。
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責任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的規定,緊緊圍繞保增長和保紅線工作目標,以開展專項整治和加強日常監管為抓手,以貫徹落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為動力,下大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違法用地行為,確保我縣經濟社會科學、和諧、有序發展。
二、整治內容
年11月4日以來的土地違法行為,重點是違法占用耕地行為。
三、工作目標
對違法占地區別不同情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一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占地,沒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二是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占地,限期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筑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三是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違法占地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總之,通過這次專項整治活動使各類土地違法行為依法得到處理;對造成違法用地行為事實的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破壞耕地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三部委15號令得到落實;各級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保護耕地的意識全面提高;通過各種措施有效遏制亂占耕地、無序建設的行為,促進項目規模化并向園區集中。
四、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活動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鄉鎮政府要結合實施方案,對本轄區的各類違法用地、違章建筑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數;要成立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認真進行動員部署。同時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成員單位要以嚴厲打擊違法占地、保護耕地為重點,通過拉橫幅、寫標語、分發專項整治宣傳材料等方式,大力進行宣傳,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努力營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圍。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5月1日至6月10日)
各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責,對轄區內違法占地上的違法建筑及設施堅決拆除,并結合法院、檢察、紀檢監察、公安、住建、國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成員單位,集中精力,形成合力,強力攻堅,對發現的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全部立案查處,依照法律法規,做到9個到位,即:沒收到位、作出行政處罰到位、移送公安機關到位、移送檢察機關到位、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到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位、對人對事處理到位、違法建筑拆除到位、復耕到位,切實保證整治效果。在此基礎上,對本轄區專項整治活動進行認真總結,找出問題,查漏補缺,鞏固成果。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6月11日至6月20日)
縣政府組織紀檢監察、法院、檢察、公安、住建、國土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各鄉鎮專項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整改到位、效果明顯的鄉鎮政府要給予通報表彰;對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顯的鄉鎮政府,要依據15號令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構建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無發〔〕9號)等文件要求,嚴格追究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分別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責令引咎辭職;對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顯的村要嚴格追究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責任,分別給予黨政紀處分并停發政府補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縣政府成立違法用地行為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主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監察、公安、住建、國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
各鄉鎮是本次整治活動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整改負總責。要成立專門的機構,制定詳細、具體、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將具體工作責任到人,確保依法沒收到位、拆除到位、處罰到位、復耕到位。同時,在專項整治期間,實行周報告制度,各鄉鎮每周五上午9:00前向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縣違法用地行為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組織協調和立案查處工作。對各鄉鎮開展的整治活動情況要及時督導并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對全縣各類違法占地行為做好調查取證,建立完備的卷宗和檔案材料,確保依法沒收到位、處罰到位、移交到位。
法院要及時受理國土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案件,對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案件要依法強制執行到位。
監察部門要及時受理國土部門移交移送的土地違規違法案件。對移交的土地違規違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處,并追究違規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同時對鄉鎮政府和共同責任機制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履行共同責任機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履行職責的要進行督辦和問責。
公安部門要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進行查處;對妨礙國土執法、依法行政的違法行為從嚴處置,對在專項整治活動過程中敢于以身試法、頂風作案、暴力抗法和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各村委會要發揮土地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積極引導廣大群眾配合鄉鎮政府及執法執紀部門做好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工作。
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本刊訊 今年初,從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召開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聯席會議上獲悉,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開展以來,福州市政府大力推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去年12月25日,福州市依法對首批40家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實行政府掛牌督辦。截至目前,已有10家整改完畢,16家正在積極整改中,另有14家仍未整改。
福州市政府有關人員表示,“整治隱患,勢在必行,決不手軟”。近期,市政府將召集這14家單位的法人代表,召開現場辦公會協調解決火災隱患整改資金,明確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市政府將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火災隱患徹底整改。
聯席會議上,福州市政府決定對10家已經整改完畢的單位,經消防、安監等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摘牌;對16家正在積極整改的,且整改方案周全、主要火災隱患已除的單位,整改期限延長至3月15日。聯席會議上,福州市政府還決定對近期排查出的19家火災隱患單位實行第二批政府督辦,并要求這些單位在兩個月內整改完畢。
(李金華)
長汀法院妥善處理交通肇事民事賠償案
截止2月25日,長汀縣法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11件,民事賠償部份,其中4件訴訟調解、7件訴前(人民調解)調解、調解解決涉案金額104.2694元、調解結案率100%、平均結案時間15天。
長汀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注重抓好社會與法律效果,逐步摸索,從實踐中總結出成功處理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四步棋”。第一步棋是對待當事人要誠心,特別是對待原告方,其本身或親人受損,承受著巨大的痛苦,應象親人般的溫暖對待他們,絕不能再讓其在追討賠償時再受心靈的創傷,迅速提升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滿意率。第二步棋是快“立、審、執”,體現高效率。對這類案件,當天立案、當天受理、當天移送,當天組織調解。第三步棋是堅持調解貫穿始終,體現高調解率。該院始終注重調解工作,把調解工作擺在審判工作的重中之中常抓不懈,通過長期摸索,從實踐中總結出成功調解的三個“切入點”即找準案件爭議的焦點,掌握當事人的訴訟心理;找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找準法理與情理的融合點,調動各方面的因素,并堅持用“五心”“六法”調處糾紛。同時在搞好訴訟調解外,構筑“大調解”格局的工作思路,采取五項制度,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使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取得雙豐收。第四步棋是及時督促履行到位,體現高兌現率。對調解達成協議后,承辦法官并不是就此了結案件,而是負責督促被告人履行到位。
(陳立烽蘭文)
二是與類案總結探索規律同步展開。組織專班分析研判2014―2016年度經濟類、涉商涉企侵財類犯罪案件,務求通過履行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刑事執行和控申檢察等職能,探尋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破壞金融市場安全、貪挪國家資金、破壞民生安居等涉罪案件規律、特點,倒查本地區營商環境的缺失與不足,強化開展經濟犯罪預防工作,堅持懲治犯罪與堵漏防范相結合。
三是與設置類案辦案組織同步定位。抓住“規范司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專項活動與司法改革機構設置、人員分流正好適逢之機,北鎮院在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刑事執行與控申檢察等部門設置了類案辦案組或專人承辦涉商涉企涉眾型經濟類犯罪案件,要求加強犯罪成因、特點、規律分析與研究,要采取適當方式深入發案單位,幫助改章建制、堵塞漏洞。堅決避免就案辦案、簡單處理。此項同步工作已經開展。
(一)堅持健全學法準則,將學法的效果作為干部職工年度審核一項主要內容,與工作績效目的掛鉤,作為獎懲的主要根據。
(二)結合營業工作實踐,圍繞以房產專業律例學習為重點這根主線,以對物業治理、房子租賃治理等新出臺的律例規章培訓為重心,制訂2012年度學習方案,做到學習有安排、培訓有教員、效果有審核、好壞有獎懲,把學習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以案學法活動。全年至少安排二到三次以案學法活動,依據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表露出的問題開展針對性的學習培訓、并從營業例會疑問案件鉆研等案例中挑選一些特點光鮮,代表性強的案件進行研討和分析,從中汲取經歷和總結經驗,提高辦案營業才能。
(四)積極開展法制工作社會宣傳。將《物業治理條例》作為宣傳的主要內容,開展物業治理案例評析等方式豐厚的社會法制宣傳活動。經過政務大廳公示牌、電子屏幕以及互聯收集等宣傳方式,普遍宣傳、應用“12·4”法制宣傳日等活動契機深化居民社區開展房管法制宣傳活動,擴展房管機關的社會影響,指導群眾恪守國家司法律例,為依法行政營建優越社會氣氛。
(五)增強房產專業律例的培訓。本年普法教育工作,立足于房產專業律例的宣傳學習,以房產治理實務為主,結合《市物業治理條例》、《市房子租賃治理方法》在實踐操作運用中存在的與過去治理形式、治理觀念、治理辦法有很大轉變的問題,有針對性的約請相關專家學者以及在一線工作中積聚了必然心得的同志進行分析,提高全局干部職工運用司法律例處理實踐工作的才能,全年組織專業律例培訓三次以上。
二、進一步落執行政法律責任制,不斷規范行政行為。
2012年我們將在總結和完善過去法律責任制的基本上,繼續推進政務公開。一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結合房產政策律例的轉變和調整,實時充分和更新法律內容、法律順序,打造“陽光政務”,保證大眾知情權。二是堅持法律人員持證上崗準則,實時做好因工作調整的法律人員證件的異動與跟蹤治理,并依據《市行政法律證件治理方法》的規則,組織法律人員參與學習培訓及資歷測驗,保證法律工作的正當性。三是增強法律責任的治理,增強“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法制認識,完善“法律必嚴、違法必究”的責任準則,不斷規范房產法律行為。
三、進一步增強行政法律監督檢查工作,促進法律行為規范。
一是要進一步加大法律檀卷的評查力度。本年我們仍將法律檀卷評查工作作為行政法律監督的主要手段,對發現的問題一一完善,逐項整改,并注重開展案后回訪工作,尋求當事人對法律人員法律立場、處理時限、廉政行為等方面的意見。經過增強法律監督治理,切實改善法律行為。二是堅持嚴重案件分析與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傳遞準則,觸類旁通從中總結經歷和經驗,避免同類案件的再次發生。三是嚴厲執行差錯責任追查準則,對在檀卷評查、行政訴訟、群眾告發以及媒體曝光反映出的差錯責任,在查清現實實情的基本上,嚴厲依照差錯責任追查的相關規則進行處置,努力建設權責明晰、行政規范、順序緊密、運轉公開、制約有用、監督有力的房產治理運起色制。
四、認真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以及相牽涉法工作。
認真做好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妥善處置行政糾紛,維護房產機關形象。法制部分應在第一時間把握案情,確定對策,積極與營業部分進行溝通,查清案情、掌握重點、楊長避短、提高庭審應訴技巧,削減敗訴。進一步增強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爭奪了解、指導與支持。
落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準則,全年至少組織一至二次首要指導參與出庭應訴活動。
繼續堅持行政訴訟旁聽準則,做到每起行政訴訟案件有相關法律部分均有二人以上工作人員參與旁聽觀摩學習。
五、增強責恣意識,做好司法協助執行工作。
(一)是積極做好司法協助工作,嚴把收件關。依照國家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5號文件的規則,遵照操作節制規程,積極為法院司法人員供應便利、快捷、優質的報務。實時將相關協助事項在產權產籍治理系統中進行錄入,并依照執行內容準確、實時的將司法文件傳遞給相關部分,協諧和督促相關部分實行執行文件內容。對不符合受理前提難以協助執行的事項要耐性分析,提出積極建議或補正要求,協助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
(二)是做好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工作。相互共同、削減摩擦,一起維護房地產經濟次序。
(三)是實時對協助執行案件進行整治、分析,歸檔,增強治理保證協助執行工作無掉誤。
(四)是完善現有協助執行案件的辦件順序和工作流程,明確各方責任,保證執行工作的實時性和精確性。
六、繼續完善疑問案件營業例會會審準則。
本年要繼續堅持和完善疑問案件營業例會準則,從準則上、順序上、機制長進一步完善,使之成為處理我局營業工作疑問案件的一個快捷、便利、高效的工作平臺和交流平臺,充分表現疑問案件集體研討的決定計劃機制。
七、加大行政處分工作力度,促進房產治理。
本年力爭在行政處分工作上有所打破,充分調動各方力量,破解行政處分工作取證難題,打擊房產違法行為。認真做好嚴重行政處分案件立案工作,保證處分工作符合法定的順序要求,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八、認真執行規范性文件立案準則,保證行政行為的正當性。
一是改革審判工作流程管理,建立“大立案”機制。2000年初中院逐步實行大立案流程管理,明確立案庭職責為“立案審查、排期開庭、文書送達、財產保全、審限跟蹤、證據交換、結案歸檔”,從全院抽調干警加以充實,庭室迅速成為法院第一大庭,人數最多時達17人。
二是推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2000年11月,中院率先進行審判長選任制,通過自薦報名、競職演說、民主測評、組織考核、黨組研究決定“五關”,產生審判長11名,專門負責案件的審理和裁判。除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領導把關外,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享有案件的裁判權和法律文書簽發權,對案件的裁判質量負責。
三是實行司法工作績效考評管理。2003年起,中院對基層法院和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績效考核,司法績效考評設定的考核內容包括:案件數量、質量、效率、調研信息、督辦宣傳、法院改革、隊伍建設。
四是實行案件評查。2004年10月,兩級法院成立了案件質量評查領導小組,由院長擔任組長,成員由業務庭室應時抽調人員組成,制定了《案件質量評查辦法》,每年年中和年底由案件質量評查小組辦公室審監庭隨機抽取全院報結案件(含執行案)10%~15%進行案件質量評查。
五是設立了審判管理辦公室。2011年3月在全省審判管理工作會議召開后。中院在汲取西寧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審判工作劃分為審判實務和審判管理的思路,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轄區各基層法院由審監庭履行審管辦的職能,初步將涉及到審判管理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
六是建立一些審判管理制度。2000年7月,制定了《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操作規程》、《立案管理工作規范》、《排期開庭管理規定》,對立案庭各項工作流程進行規范;制定了《人事制度改革及選任審判長實施辦法》、《審判長管理與考核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審判管理制度,規范了審判活動。
兩級法院審判管理經歷十年創新改革,雖在審判管理制度建設、審判運行機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市、縣、礦區審判管理工作仍不平衡,傳統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仍存在方方面面的局限性。
一是審判管理職能分散,沒有形成合力,影響了審判效能的提高。如格爾木法院,管理流程的第一個環節即案件流程管理歸入立案庭,審判最后環節即案件質量評查歸入審判監督庭,審判績效考評由政監室承擔,三個職能由三個部門分擔,難免出現職權交叉,相互扯皮,管理運行不順暢,出現問題互相推諉,影響了審判管理效能,疏漏在所難免。
二是管理作用發揮不足,把握、駕馭全局能力差。庭室領導和部分法官對審判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觀念滯后,認識不到位,有的產生厭煩甚至抵觸情緒;審判管理的協調機制不健全;缺乏對審判指標數據的綜合運用和指導:審判管理局限于對過去問題的描述,缺乏對審判過程的績效評估和對審判運行態勢的預測和修正。
三是審判管理方法簡單,導向不夠鮮明突出。對八個基層法院而言,審判管理日常工作應中院安排開展案件評查,缺乏對審判運行過程的監控和指導,更忽視調研、總結、提高;案件評查多注重程序問題,不觸及實體問題:注重案卷的整理裝訂、文書格式等一般性評查,忽視對法官司法能力和辦案質效的考查;注重案件普查,忽視案件的專項評查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專項調研分析。
四是質效指標設計不科學,不符合審判規律。兩級法院目前考核指標與高院并不一致,考評指標的計算統計口徑也不盡相同。況且單純用數字指標去衡量往往難盡合理,也容易人為地導致司法統計數據失真,不能反映審判運行的實際情況。有些指標采用復雜的函數公式計算,基礎參數很難準確,數據缺乏最基本的依據,信息收集不全,也很難操作和對比。審判管理工作的整體協調性不強。
五是審判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差。受各種因素、條件制約,兩級九院審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設備及管理軟件沒有及時購置或更新;一些法官觀念陳舊,不習慣于用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個別年齡較大的干警甚至不會使用計算機,阻礙了審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開展;現實中單機輸入尚普遍存在案件基礎信息錄入不準確、不及時、不全面的問題,導致查詢統計功能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海西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機制目前的運行現狀
(一)審判管理機構設置現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2011年4月,海西中院請示州編委,申請增設審判管理辦公室,增加編制3人,機構正在報審。按照職能分工,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為院綜合審判業務部門,主要承擔審判績效管理等五項工作職能,與省院基本對口。各基層院由審監庭負責審判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審判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2、參與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兩個組件公司并購,審查并購文件。
3、參與股份公司營銷政策的制定,審查制度合法性;評估、修訂變壓器銷售合同文本,審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協議》等合同文本。
4、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合作協議審查、修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5、參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對通化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前期考察、調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6、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中電電氣有限公司的工作,對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進行草擬、審查,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事務。
(二)、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重大法律風險提交評估報告,供管理層參考。
1、1月向相關部門提交《企業勞動管理法律指引》,對企業常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與指導。
2、2月向集團領導提交《關于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律意見書》。
3、6月向集團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評估報告》,對因公司不規范行為引發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剖析,總結原因、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檢查異地子公司法律工作開展情況。
1、為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福建建德三師水泥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擬定和解方案。
2、調查、處理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大唐漳州風電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出了可行的處理方案、建議。
3、協助企管部處理臨時用工陶紀明的工傷補償事宜,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
4、對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草擬書面函件與客戶協商;對客戶違約,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合同,指導銷售員從客戶處取得違約證據,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遲交貨,指導銷售員取得對方書面認可手續。全年共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各類法務服務60余次。
通過上述工作,化解糾紛,弱化矛盾,避免了訴訟案件的發生,維護了公司形象。
(四)、檢查、監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1、監督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務工作開展:保持與外聘駐公司律師的密切聯系,定期檢查工作日志,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2、 要求江西法務對全部涉外采購合同進行梳理,對未履行完畢的每份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給予說明并給出法律意見。
3、 監督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對因付款延遲導致大量供應商不滿引起的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調,提供解決方案;對于供氣公司要求漲價引起的重大糾紛,適時指導、草擬函件,提出法律建議等。
4、與其它部門合作,參與公司項目的決算工作。
(五)、積極維護和拓展外部司法關系,為解決集團法律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環境。維護與揚中公檢法機關、仲裁機構的關系;拓展與省高院、鎮江中院、江寧法院、江寧公安的聯系溝通,與兩地司法機關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
二、基礎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一)、清收應收賬款,維護資金安全。
1、工作業績:
⑴ 超期貨款:全年共處理超期貨款4253.6萬元,其中2011年遺留2088.8余萬元,2011年新移交2164.4萬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籠超期貨款2370萬元,清戶169戶。
⑵ 離職銷售員欠款清理:經過一年時間的訴訟,第一批訴訟的25件離職銷售員欠款案件一審已全部結案,回籠欠款15萬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貨款方面加強訴訟力度。為加快超期貨款清收速度,重點通過訴訟方式清收。積極協調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共訴訟案件29起,結案23起,結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凍結金額73萬余元。全年通過訴訟而回籠貨款621萬元。
⑵ 堅持出差,深入每個客戶實地了解貨款逾期支付情況,對客戶提出質量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回籠貨款。
(二)、嚴格執行合同評審制度,評審全集團對外經濟合同。
1、審查、草擬重大合同:參與談判、審查與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與人民電器廠、華達物資公司、正泰公司的戰略合作協議,與德國海德里希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見;起草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與上海地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許可、技術合作開發協議等重要合同。
2、嚴格按責任狀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評審工作:今年面對人員減少、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法務部發揚團隊精神,精誠團結,加強合作,克服困難,保障合同評審日常工作按時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評審變壓器銷售合同2800余份,重點審查客戶資信,識別安裝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戶,預防法律風險。
⑵ 對非標產品庫存,逐份審查合同,向運營計劃中心核實履行情況,分析法律風險,對每臺產品給出處理意見。
⑶ 對在評審中發現的未簽訂合同先發貨、預付款(全款)未到先發貨引起的法律風險予以匯報,指出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3、評審集團及股份公司采購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對此類合同,重點審查合同是否與招標結論一致;對采購特殊產品如危險品、勞保用品等國家規定必須取得特殊生產許可的,嚴把資質關,審查供應商相關證照;對生產、質檢用設備要求留質保金;根據運輸公司人員協助卸貨受傷事故,提示完善采購合同文本,預防將來再發生卸貨人身損害風險。
4、評審光伏產業子公司各類別合同合計698份(國內銷售220份,國內采購478份),著重審查對方單位資信,對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見。
5、根據新公司的建設及集團各子公司發展情況,適時制定、修訂標準合同范本。
⑴ 根據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進度,及時制定銷售合同文本。
⑵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經驗,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規范商標與工商登記管理事務,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1、為建立商標管理體系,在集團內實施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定《集團商標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
2、打擊商標侵權和對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江蘇寶亨新電氣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國際中電集團、中電變壓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與我集團近似商標,利用字號相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集團已對以上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當競爭訴訟一審勝訴,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對方賠償30萬元(對方提起上訴,二審中);其余兩案仍在審理中。
3、為策應變壓器、組件兩大產品的海外銷售,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按注冊方案推進海外商標注冊,上半年共取得國內外17件商標權證。
4、及時辦理工商年檢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務,確保集團及子公司各項工商登記合法、有效:辦理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辦理中電電氣(鎮江)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辦理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購而引起的工商變更、外資注銷等各項事務;辦理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辦理集團、各子公司各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開展法律培訓與宣傳,努力提高集團管理層和員工的法律素質。
1、按年度培訓計劃,本年度共對新上崗的營銷員進行合同法培訓4次,培訓人次120人,課時16課時。
2、為了提高集團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安排外聘顧問楊惠弟進行勞動法相關知識培訓2次,重點講解了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用,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識和實踐要求。
3、針對近年職務犯罪多發,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為教育銷售員,提高法律意識,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在半年度營銷會議上對全體與會銷售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培訓。
4、在《中電人》法律專欄發稿,進行法律教育宣傳。共刊載《安全案例宣傳之資信調查》等 篇法律宣傳教育文章,為員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問題給予法律指導與宣傳教育。
三、運用專業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維護集團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發揮法律智慧,避免集團卷入重大訴訟,減少案件索賠額,維護集團形象。本年度通過妥善辦理訴外、外訴經濟案件共為集團挽回損失60萬元;減少索賠839余萬元。
1、訴外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⑴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高郵海光照明器材廠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陽能草坪燈燈具和太陽能路燈燈桿質量與客戶天津鎮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導致天津鎮洋對我公司提起質量糾紛訴訟,在妥善處理天津鎮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鎮洋公司貨款20萬元;對高郵海光申請仲裁,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聯系到行業協會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爭取到勝訴機會;4月雙方達成調解:高郵海光退還貨款、支付賠償共計40萬元,自行拉回有質量問題的燈具。該事件引發的兩個案件通過努力共為公司挽回損失60萬元。
⑵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返還仲裁案。1月份對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協議返還貨款130多萬元,在仲裁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到期債權,及時向玄武區法院申請保全,6月該案也達成調解:對方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共計15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申請執行。
2、外訴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今年外訴經濟糾紛案件發生較多,全年共處理5起案件,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自2011年以來金融危機造成外部市場環境惡化,同時因公司各層面員工缺乏風險意識,尤其是業務經辦人缺乏足夠的工作責任心,未盡謹慎義務,使本可避免的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了重大訴訟。法務部積極應對,精心準備,力爭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⑴ 蕪湖天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對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609594元,經協調達成調解,僅支付本金和訴訟費,對方放棄利息4萬元。該案暴露公司管理上兩個問題:一是在建基建項目未依法報建,設計方案修改未及時報批,造成工程無法竣工驗收;二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不盡責,人員交接后互相推諉。
⑵ 安徽眾安實業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承擔質量賠償的連帶責任,支付500萬元。該案發生后,及時調查取證,向公安報案,因調查及時、手段得當,使對方在11月份撤訴,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場高額索賠糾紛。該案發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報價、標示制作、領用等方面缺乏登記管理措施,無人進行跟蹤,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達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無謂的訟爭。
⑶ 上海永續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67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對半導體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方敗訴。該案的勝訴體現出使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意義,合同條款的完備使公司取得訴訟先機。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900余萬元,并對公司銀行帳戶進行了凍結,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該案發生是因經辦人對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重大環節無法律意識和常識,對已解除的合同無書面手續,導致引起重大訴訟,經兩次開庭,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⑸ 洛陽市坤義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反映合同經辦人缺乏基本的商業交易業務技能,對收貨、驗貨、退貨、發貨等重要環節的處理不規范,存在重大風險漏洞。案件經兩次開庭后與對方達成調解,為公司減損二百余萬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今年共發生勞動爭議案件7起,數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請求277859.4元,給付金額58348.1元,減少索賠219511.3元。具體情況如下: 四、嚴厲打擊職務犯罪,追究犯罪人責任,挽回公司損失120萬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財產案件:該案已結案,石志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其在樂山的房產等分別進行變賣和出租,挽回損失30余萬元;
2、宋如峰挪用資金案:被挪用的90萬元已追回。
3、魏燦龍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對其已網上追捕;祝建飛、嚴明武挪用案作為共同犯罪已經立案,并已經網上追逃。
5、陳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額較小,直接江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已經判決確認應給付款挪用金額8280元,因對方地址無法查實,公告判決,目前正在申請執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對子公司的監控還不到位,除合同評審監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監督力度較弱,風險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當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與責任狀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創新不夠,按老思想老套路進行工作多,對清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少,創新少,辦法少。第二,與內部、外部的協調不到位,對質量問題的解決拖拉等,司法機關部配合出差辦案等都對貨款回籠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未及時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招標的合同無管轄權,移交的無管轄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清欠帶來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