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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購藥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審核經營(生產)企業的相關證照,不得從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
3、藥品采購渠道必須經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批確定。
第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法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爭采購的;
(四)我國駐境外機構在境外采購的;
(五)財政部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未經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我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貨物。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
(二)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中央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
(八)確定并調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范圍的限額標準;
(九)編制中央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中央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財政部門不得參與和干涉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采購機關應當加強本部門、單位采購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政府采購主體
第九條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機關和供應商。
第十條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非集中采購機關。
第十一條集中采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一)統一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
(三)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由各非集中采購機關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三條采購機關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務資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工作的能力;
(五)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經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境內的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務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外,達到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或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現貨,屬于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原采購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擴充的;
(五)采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標程序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招標文件應當經采購機關確認,采購機關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并作記錄存檔。
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后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三十二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政府采購監督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機關停止采購,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采購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采購機關應當對采購合同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簽署意見并報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根據采購合同對驗收結算書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采購資金的撥款手續。
采購資金撥款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新增國有資產的管理,及時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采購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采購事務的;
(四)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采購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采購機關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采購機關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機關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向采購主管機構、采購機關、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采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
(二)超出權限進行采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采購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采購產品的質量控制
3職責
3.1公司負責對供應方的評價和采購的實施。
3.2品管部負責對采購產品進行質量驗證。
3.3相關部門參與對供應方的評價。
3.4總經理負責合格供應方名單、采購計劃和訂貨合同的審批。
4采購程序
4.1采購產品的分類:采購產品依據其對過程的最終產品的影響程序分為二類:
a類:指直接影響最終產品關鍵質量特性(安全衛生特性)的外購、外協產品,
如:原料淡水魚、輔料等:
b類:指影響最終產品一般質量特性的外購、外協產品,如:商標紙、塑料袋等;
4.2供應方的選擇的評定
4.2.1對供應方的要求
a)供應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質量長期穩定;
b)交貨及時,符合合同要求;
c)發貨數量準確;
d)價格經濟合理;
e)提供認真負責、及時的服務
根據這一要求,公司優先從已有供貨關系的廠家中進行初選,如不能滿足有關要求時再選擇新的供應方。
4.2.2對供應方的評價方法:
4.2.2.1a類產品供應方的評價
供應方如已有供貨關系,則先由公司辦公室會同品管部、生產部,分別對供應方所提品的質量情況和使用情況作出評價,并提供供應方質量及使用情況的匯總材料作為評價的依據,最后由總經理作出評價結論。
如初選的是新供應方,則應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和試用,根據檢驗和試用結果。再對其進行評價。
供應概況可以函調或現場考察,如了解,公司辦公室可以由直接填寫。
4.2.2.2b類產品的供應方的評價:
對向本公司提供一般產品的供應方,由公司供銷科直接作出評價。如初選的是新供應方,則應對其產品進行試用,根據試用結果,再對其進行評價。
4.4.2.3對已調查評價,且具備合格供應方條件的供貨廠家,由采購部編制《合格供應方名錄》。經廠長批準后,供采購時使用。
4.2.3對合格供應方的控制
為確保采購產品質量持續地符合規定的要求,應對合格供應方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方法如下:
a)由公司負責建立合格供應方檔案、檔案中包括:供應方調查評價記錄;供應方供貨質量及使用情況記錄;供應方產品質量問題處置記錄;
b)當供應方產品經檢驗或驗證不合格時,倉庫應對該批產品進行標識、隔離,并由品質部通知公司辦公室,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理。
c)對供貨質量管理下降的供應方,品質部簽署意見后交供應方,并要求其采取糾正措施,限期整改。對不重視質量和信譽,連續出現不合格,而又不進行改進的供應方,由公司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取消其合格應方資格。
4.3采購實施
4.3.1公司辦公室根據銷售計劃、實際庫存量、采購產品技術要求制定采購計劃,經總經理同意后實施采購。
4.3.2采購產品必須明確采購產品的技術和質量要求,還包括對供應方的質量保證要求,即:
a)采購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其他要求;
b)表明產品技術,質量要求和驗收所依據的標準的適用版本。
c)質量保證標準的名稱和適用版本。
4.3.3采購產品時是否需要簽訂采購合同,視具體情況而定,如不需簽訂采購合同,則應以采購計劃作為采購的依據。
4.3.4當生產需要,在合格供應方處不能及時采購到的情況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辦公室實施臨時采購。
4.4采購產品的驗證
4.4.1a類采購產品由品管部驗證合格后入倉庫,b類產品直接由倉庫管理員查核接收的產品是否與采購文件要求相符,如有不符,由采購部與供應方聯系處理。
第二條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管理的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的行為。
各單位在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時,其采購方式及委托的采購機構等審批手續,均由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條屬于當年公布的*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納入部門集中采購:
(一)貨物、服務及其他工程類項目,其單項或同類批量價值15萬元至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二)市財政批復當年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列明應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三)屬本單位有特殊技術或時間要求的,由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第四條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管理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分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和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部門組成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并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下稱“采購辦”)備案。
第五條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包括編制本單位的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委托采購機構(含市政府采購中心和各采購機構,下同)采購,會同采購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整理、歸集采購項目采購全過程的有關文件,采購結束后向采購辦提交備案資料等。
第六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建立采購項目檔案,將采購全過程產生的文件、資料進行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時間應不少于十五年。
采購文件、資料包括:已確定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計劃表、采購活動情況記錄、采購(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供應商投標文件、采購結果確認書、采購合同、驗收報告、質疑及投訴情況答復和處理決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第七條采購辦是我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二章部門集中采購的操作程序
第八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各單位采購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時,應按《*市政府采購市級工作程序》(東財〔*〕63號)中關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表的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1、應填寫有“部門集中采購”字樣的政府采購計劃表。
2、屬市財政安排資金的采購項目應根據下達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填報采購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以外的資金采購(包括單位自籌資金)納入當年《*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根據限額標準填報采購形式。
3、政府采購計劃表應用A3紙編制一式四份,連同有計劃表電子文檔的軟盤報送到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
4、政府采購計劃表報送的時間要求:應于每年12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報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別報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購計劃表》,逾期報送《采購計劃表》的,如無合理理由,將視為報送下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
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
5、部門集中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進行采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填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應自行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資金確認和批復。
1、一般情況下,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收到各單位報送的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擬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
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購計劃退一份給采購人,同時各抄送一份給采購辦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
2、如有關單位因采購項目特殊,要求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向采購辦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采購計劃表》連同采購人的書面申請轉采購辦對其采購方式進行批復。
采購辦對采購項目是否符合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要求審核完畢后,即向相關單位作出批復,并將《*市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批復書》(下稱“計劃批復書”)和政府采購計劃發回采購人各一份,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購計劃的調整。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執行。
(四)委托采購機構。
各單位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將擬委托實施項目采購的采購機構填寫清楚,并在收到市財政局確認采購資金和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需要采購辦批復的項目,應在收到計劃批復書)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計劃(或計劃批復書)送達委托的采購機構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并按《*市政府采購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采購機構簽訂書面的委托協議。
(五)編制采購(招標)文件。
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派出專門人員會同有關的采購機構編制采購項目的采購(招標)文件。如采購項目技術復雜的,應邀請有關專家協助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招標)文件中應明確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地點。開標、評標地點原則上應在*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應由采購機構向采購辦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申請。如因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無法安排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由采購人向采購辦提出改換開標、評標地點的申請,經采購辦同意后才可指定地點進行開標、評標。
(六)確定部門集中采購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機構應當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公告、開標、評標,并推選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依法對推選出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書面確認。采購結果確認后由采購機構按《*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采購結果公示。
組成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在相關的采購機構的專家庫中,由采購機構參照《*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于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隨機抽取。
(七)申請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
采購結果公示完畢后,由采購機構向采購辦申請統一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并向有關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沒有申請統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不得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簽訂采購合同。
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采購辦備案。
第九條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相關采購資料報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對供應商履行合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合同履行完畢后,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組織對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屬大型或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第十一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按合同的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款項的撥付手續,資金撥付的程序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我市市級政府采購資金撥付若干問題的通知》(東財〔*〕14號)執行。
第十二條各采購機構應當在每月14和28日,將接受委托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反饋采購辦。
第三章違規責任
第十三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采購辦將要求其進行整改,并由采購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情況:
(一)采購項目未經市財政局確定資金,擅自委托采購機構進行采購的;
(二)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采購項目,未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擅自委托采購機構進行采購的;
(三)有拆分項目行為,規避公開招標的;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五)采購結束后,不按規定將采購活動相關資料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款項給供應商,被相關供應商投訴的;
(七)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購機構的;
(八)拒絕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條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均屬于本制度規范范圍。
第三條費用報銷及在外購物直接付款的零星物資采購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物資采購規定
第五條物資采購實行歸口管理制。原糧由采購供應部負責采購,輔助材料、包裝物由倉儲部負責采購、修理用備件及后勤用物資及辦公用品由后勤部負責采購。特殊情況下,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可以指定專人進行專項物資的采購。
第六條所有負責物資采購的人員必須充分掌握市場信息,及時預測市場供應變化,確保質量過關,價格低廉,供貨及時。
第七條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資采購原則上要與供貨方簽訂合同,詳細注明供貨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交貨時間、貨款交付方式、供貨方式、違約經濟責任等;否則,造成的損失由采購人員負責。
第八條實行比價采購制度,物資采購要貨比三家,確保所采購物資價格低廉,質量上乘。大宗物資采購建議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九條實行采購質量責任制。采購人員對所采購物品的質量負有全面責任。如因失職而采購偽劣產品,采購人員應負經濟責任。禁止采購人員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經查證,除全額追繳回扣款項外,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發票入賬及付款程序
第十條采購物資進廠后,采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辦理物資入庫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1.原糧入廠,由磅房辦理入庫手續,打印電子入庫單,入庫信息錄入電腦。
2.輔助材料、包裝物由倉庫保管辦理收庫手續,填制一式三聯入庫單,一聯交客戶辦理發票入賬手續。
3.五金電器、修理用備件由五金庫保管辦理入庫手續。
4.采購經辦人要認真填寫采購物資發票入賬單,詳細填寫所購物資名稱、數量、金額、供貨單位等要素。程序如下:
經辦人填制發票入賬單保管員根據收貨情況簽字確認部門經理審核會計審核發票合法性總經理簽字準予入賬財務掛賬作為日后付款的依據。
第十一條物資采購付款原則上采取先入賬后付款的制度,特殊情況下需預付款的單位,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可以辦理采購預付款手續。
第十二條采購付款實行審批制度,執行兩條線管理形式,即發票入賬和簽批付款兩條線分步進行的形式。具體程序如下:
1.物資采購一律由采購人員辦理發票入賬手續后,方可進行申請付款審批。否則財務有權不予批準付款。
2.申請付款,由經辦人填寫轉賬匯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到出納處辦理匯款。
經辦人填寫轉賬付款申請單部門經理簽字財務會計根據發票入賬情況審核總經理根據資金情況簽字出納辦理匯款
3.需要預付款的部門,直接填制轉賬匯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可先辦理匯款手續,財務部據此掛賬,待發票來到后再由經辦部門辦理發票入賬手續沖賬。
水暖器材、電線電料、衛生用品、辦公用品、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2、工程類(1萬元以上)
房屋修繕、裝修工程、車輛維修、設備大修、供電、供水、中央空調系統改造,消防、監控智能系統改造、局域網系統改造等項目。
3、服務類
物業管理、綠化養護、衛生消殺、衛生保潔、設備設施和系統維養等。
二、采購的報批和采購程序
各科室于每月5日前將所需采購項目采購計劃書(即具體方案)報送后勤服務中心,后勤服務中心組織專班對方案進行初審后報局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對方案進行評定,凡屬于局采購辦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由局采購領導小組組織按以下程序實施。1、采購領導小組確定項目采購方案或工程招投標標書。2、在新聞媒體或公告欄上采購信息或招投標公告。3、報名登記和資格審查。4、評標。5、公布集中采購或招投標結果。
三、采購監督和驗收程序
不論屬于局采購辦集中采購項目還是本局科室自行采購項目,完成集中采購或招投標程序后均需按以下手續進行監督和驗收。(一)貨物類
1、一次采購的貨物。中標單位提供的貨物須經采購項目所在科室和局采購監督驗收小組成員共同驗收,對貨物的價格、數量、品牌、質量等內容與標書進行核對,驗收人員在采購驗收單上寫清驗收情況并簽字,再報采購監督驗收小組組長審批后,采購驗收單作為報銷的依據。
2、日常零星貨物采購。
水暖器材、電線電料、衛生用品、理發用品、藥品等日常零星貨物采購采用詢價采購和定點供應相結合的方式。局采購領導小組每年一次對定點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價格、數量、質量、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如果發現問題則重新選擇供應商。
具體程序為:倉庫保管員根據庫存情況或科室、班組提供購貨信息,填寫請購單,由后勤管理科采購人員到定點供應商采購貨物,貨物采購后一律入庫管理,采購人員將貨物清單、請購單到倉庫保管員進行入庫驗收,經倉庫保管員核對后填寫入庫驗收單,采購驗收單需經采購人員、倉庫保管員雙方簽字確認,經采購監督驗收小組組長審核,作為報銷依據。
(二)工程類
1. 保衛物業部是全集團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購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涉及辦公用品事宜均由保衛物業部負責。
2. 保衛物業部要設專人負責,加強管理,為各單位提供質價相符的物品保證辦公需要。
3. 集團所屬各單位辦公用品以部室、門店為單位設專人管理,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計劃編制、物品領用和保管工作,
4. 財審部負責核算并制訂各單位的預算費用和考核指標。
5. 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指標對各單位實施考核。
二、審批權限
購置辦公用品、維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衛物業部征得板塊、門店、部室主管領導同意進行購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寫書面請示,相關部室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辦公用品集中采購的范圍
辦公所需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電腦、電腦耗材、電腦零部件、飛機票、火車票、郵品、印刷品、牌匾、燈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團范圍內組織各項活動所需物品等均屬集中采購范圍。
四、集中采購程序
1. 各部室、門店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和經財審部核定、總經理批準的費用預算指標,使用統一表格《物品領用計劃表》編制次月物品領用計劃,經主管部長審核批準后,于每月20日送達保衛物業部。
2. 保衛物業部根據各單位的申請計劃、預算指標、進行審核匯總,并上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3. 保衛物業部根據領導批準的內容,對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標的形式采購,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貨比三家的形式實施集中采購。
4. 保衛物業部采購用品后,由各企業、機關各部室到保衛物業部一次性登記領用。
五、 實施中注意事項
1. 計劃內采購須填制《物品領用計劃表》見附表
2. 購置計劃需注明序號、名稱、規格、單位、數量等并由主管部長、店長審核簽字。
3. 各門店、機關各部室臨時急用和超預算需購置的辦公用品,需寫出書面請示,報總經理審批,由保衛物業部負責采購,或由保衛物業部委托該部門自行采購。
4. 書面請示需寫清楚原因、用途、價格、名稱、規格、單位、數量、金額等。
5. 電腦、耗材、零部件的申請,按照集團京東集辦字〔2005〕1號執行。
6. 部分特殊專業用品原則上由保衛物業部購置,保衛物業部委托相關部門自行采購的,自采購后3日內需到保衛物業部辦理相關登記報銷手續。
7. 各部部長、門店店長為實物負責人。
六、具體要求
1. 各單位的計劃要依據實際需求和費用預算編制,不得虛做冒估超預算。
2. 按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未經審批購置的將不予報銷。
3. 當月計劃當月有效。本月未購置須次月重做計劃。
4. 各單位和個人對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費、損壞和丟失。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機構進入本區域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機構經批準分立、合并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并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委托政府采購事宜,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并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采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托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制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蓪σ淮握少徎顒舆M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并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征求對政府采購機構的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后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機構,并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政府采購與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又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日常的開展或者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與一般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特點:
1.采購資金主要表現為政府性資金;
2.采購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職能;
3.采購范圍廣、規模大;
4.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的一定時期的一定目標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政府采購制度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其基本內容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采購法規:主要表現為各國分別制定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法》,該項法規主要包括:總則、招標、決議、異議及申訴、履約管理、驗收、處罰等內容。
2.政府采購政策:即政府采購的目的,采購權限的劃分,采購調控目標的確立,政府采購的范圍、程序、原則、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
3.政府采購程序:即有關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政府單位采購計劃擬定、審批、采購合同簽訂、價款確定、履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4.政府采購管理:即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原則、方式,管理機構、審查機構與仲裁機構的設置,爭議與糾紛的協調與解決等規定。
(二)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購行為則一直存在。據有關方面測算,近年,我國政府采購日均量已達20億元,年政府采購總量7200多億元。長期以來,我國的政府采購表現為財政預算分配后各購買實體的分散采購形式。即:由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預算和各預算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各支出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買。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其中政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體現在嚴格的物資審批中。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種傳統的政府采購行為方式與“兩個根本性轉變”改革環境存在嚴重的相脫節。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買方市場逐步成長壯大,各購買實體的自明顯擴大,政府采購牽涉的范圍更加廣泛;另一方面,適應市場經濟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力。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購行為不規范;財政支出資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購過程以部門或小集團利益為重并引發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敗行為;弱化政府、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體制轉軌中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機構改革亦要求政府轉變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呼喚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F代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要求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主體,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的兩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由于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和頻率,影響著財政支出的總量和結構,反映一定時期的財政政策,政府采購制度能夠通過一定的政策調節經濟周期,熨平經濟波動,起到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的作用。同時,政府采購還是政府體現政策意圖,達到一定政策目標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場為紐帶通過帶有政策傾向的政府購買,支持民族產業發展;平衡地區差距;吞吐存貨、平抑物價、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支出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軌,楔入了市場機理和價值規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標。同時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管理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制化和規范化要求。政府采購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規定,加強了政府對財政資金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轉變過程的影響。監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約和規范了政府購買行為。對于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重要意義,是健全和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陀^上有利于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資金分配與使用效率機制,從而達到經濟的規模效益與追求政府支出的邊際效益。
3.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開拓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壯大民族經濟的必然選擇。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明朗。我國政府于1996年向亞太經合組織提交的單邊行動計劃中明確表示最遲于2020年向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時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國從國際市場中獲得價廉物美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同時也有助于利用從現在到正式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時間差鍛煉和培訓國內企業,逐步適應國際慣例,以開放的姿態迎接國際挑戰。
4.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頓財經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購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種反腐倡廉機制,使政府采購行為置身于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監督的機制當中,在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中運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購當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于維護政府信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購的國際通行做法與啟示
政府采購制度起源于歐洲。從18世紀末開始,西方國家逐步開始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建立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的主體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務組織擴展,并成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近一個世蘭己來,政府采購制度是大部分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經推廣到國際貿易領域。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成為各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國外政府采購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其原則主要有:貨幣價值最大化原則(即實現等價交換、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盡量滿足全體居民和納稅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競爭原則(以此激發國內外商家間的充分競爭)。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不同歷史時期各不相同。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經濟職能內涵的擴大,政府采購成為政府干預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購的目標更趨多元化,如各國常見的保護民族產業,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促進就業等。
2.政府采購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購的集中程度可分為三種采購模式:集中采購,即由一專門的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所有采購如香港);分散采購,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購,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門根據政府有關法規分散采購(如新加坡)。
3.政府采購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兩種。其中招標采購所占比例較大,且門檻價較低。它又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幾種。后兩者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如購買現有設備的配套部件、購買專利產品等。非招標采購具體方式靈活,如兩階段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采購和小額采購等。
4.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一般而言,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都設在政府財政部門,各自的權限因國而異,因其采購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職責包括:采購預算編制、制定采購法規、對政府采購事務進行協調和管理、采購統計、采購分析和評估、直接進行采購等。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又將政策制定機構與政策執行機構分開設置。
5.爭議和仲裁。政府采購仲裁機構可分為由財政部門負責(如:新加坡、韓國等)、獨立的仲裁機構(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負責三類。解決的方式有通過爭端調節的協商解決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關法律規定。為加強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各國都備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聯邦采購條例》、《合同競爭法案》等)。其中各國的基本法規是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同時還配套有大量的相關法規。
(二)有關國際市場的政府采購協議
目前國際上有關多國政府問的政府采購協議主要有“東京回合”協議和“烏拉圭回合”協議,分別就有關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技術要求、投票程序、采購信息、爭議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
(三)國際通行做法對我國的基本啟示
1.各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原則上雖無大出入,但具體的辦法措施則各有不同。政府采購模式、運行機制、管理機構、仲裁部門,以及采購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這說明政府采購制度無一定式,它是各國政府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所以我國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沒有現成的典范可以復制,而必須立足國情,同時吸收國外的一些適用做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
2.各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過程中盡管具體措施不盡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規制度,盡可能使政府采購過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設法制先行。加強我國的有關立法建設,完善法制環境是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中不容忽視的。
3.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認識到了國際采購市場對國內經濟的重大影響,進入世貿組織的觀察員行列。我國也應先申請成為觀察員,及時了解WTO的最新動態,研究調整自己的對策,有備而戰。
4.各國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護民族工業,引導進行國內采購的措施。因此,我國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過程中,應采取慎重的態度,有條件地開放,既要運用市場準入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又要利用國際規定和政策優惠,限制市場開放的程度和范圍,為國內企業提供有效保護。
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框架設計
(-)制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依據與原則
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借鑒國際慣例,從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立足于本國國情設計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必須體現制度內含的基本原則,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效率原則和競爭原則。
2.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可操作性。
3,應充分考慮國民待遇和保護民族產業。
4.制度的設計應體現政企分開、效率優先、制度科學,并且能夠起到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與內容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具體包括:各類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等。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將國有企業也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數量較多且情況復雜,從一個較長期來看,不宜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國有企業自主經營,防止行政干預在企業的復歸,也有利于政府采購制度相對獨立地按照自身經濟規律穩妥運行。
(2)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容。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在目前試點內容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范圍,直到囊括全部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指政府性資金。我們認為: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宜界定為所有政府性資金。所謂政府性資金是指政府無償和有償取得的各類資金,其界定標準是能否為政府掌握和運用。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3.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各地經濟基礎差別很大,同時,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觀調控指向,更大限度地節約資金,調動供需各方的積極性,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結合以集中為主的模式。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有關部門授權的前提下進行分散采購。
4.政府采購的步驟
(1)選擇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2)“門檻價”的確定。所謂“門檻價”是指符合政府采購制度適用范圍的支出單位,其采購規模達到規定的金額必須進行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限額。由于各國國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別較大,各國在確定“門檻價”時,其使用的標準大相徑庭;就是在同一國內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所使用的“門檻價”標準也不一樣,對于我國來說,由于政府采購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區之間的財政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政府采購的“門檻價”也不應搞“一刀切”,應允許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采購“門檻價”存在一定的差別;同時,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不同時期也應允許進行調整。
(3)供應商的資格確認。凡是在中國境內外莊冊登記的企業、公司及其他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資格成為我國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為了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發展以及進行國內宏觀經濟調控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我國應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比如15一20年)宜將供應商限定于國內,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國外開放。
(4)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約。一項政府采購事宜最終通過政府采購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責權利關系,該項政府采購合同以合同執行的方式終結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貴任。
(5)政府采購信息的。根據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將有關達到競爭性采購標準需要由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詳細采購信息,或是某項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詳情,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雜志或專門的政府采購信息報刊上通告公布,這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
5.政府采購制度的運行機制
(1)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選擇。我們認為應設立各級政府的政府采購委員會,主要負責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制定、修訂和監督執行。該機構可以不專門設置,只是由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經貿委、行管部門、計委、外經貿、審計、工商、法院等)參與的協調性機構。借鑒國際經驗,考慮政府采購管理業務性比較強,資金撥付量大,需要體現政府意圖的特點,因此,可考慮將其常設機構設在財政部門(稱作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政府采購支出政策、下達采購計劃、采購預算審查、批準和撥付采購款、制定采購規章和各項制度、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
(2)設置專司日常政府采購事務的“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我國國情,應成立專門的政府采購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購公司),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管理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入波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比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不管這種委托鏈條有多長,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須遵循政府采購原則。
中介機構則是具有獨立行使政府采購資格的各種采購事務所,或有能力從事該項業務并經政府采購中心資格審查認可的其他機構,在接受政府采購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過招標或其他有效競爭方式。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推薦給用戶,同時,接受政府采購中心所父饋的有關供應商提供商品(勞務)的質量或標書中規定的相關指標存在問題的投訴,并負責向仲裁機構對供應商提出席詢乃至訴訟。
(3)政府采購爭議的仲裁與機構選擇。根據中國的國情,政府采購過程中涉及合同糾紛的,可由糾紛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不服的,可交由當地法院進行判決;其他爭議可由各級司法部門進行協調與裁決。
6.政府采購的監督。關于政府采購的監督可考慮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督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應采用制度監督與法律監督并行,再輔之以行政監督;另一方面是監督機制的構建,對于在政府采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可考慮設置四重監督機制。第一層為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側重于對采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因為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計劃安排和執行最熟悉;第二層為各級監察。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側重于事后監督;第三層為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側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監督;第四層為社會輿論監督,旨在發揮新聞媒體的傳播作用。
四、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近幾年我國政府采購試點情況
我國自1996年進行政府采購試點工作以來,全國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試點,其試點范圍從比較容易操作的小汽車、辦公設備擴展到小氣車維修、保險、醫療設備、會議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工程公開招投標等領域。其中最明顯的成效在于節約了采購支出,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據統計,凡試點采購項目平均采購支出節約率都在10%以上。其次,規范了分配關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購、紅包開路”的腐敗漏洞,增強了財政的監督職能。此外,試點中各地政府采購都由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操作,加強了支出決策的科學性和運作效率,避免了購置浪費和資金流失。
由于各地這項工作尚處于試點摸索階段,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的情況下,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特別是管理體制還不順,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暫行辦法從內容、深度、范圍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購范圍狹窄、采購方式單一,整個采購過程缺乏有效的仲裁與監督;三是部分預算資金使用部門在認識上存在誤解,有抵觸情緒,資金管理部門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調整,有礙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四是自覺運用政府采購制度來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對經濟運行民周期調節,在各地的試點行為中基本沒有體現。
(二)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針對當前的試點情況,本報告建議如下:
1.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使這項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變無序為有法可依,同時配套制定對全國政府采購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試點情況存在的許多不規范之處,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或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之前,可以考慮在我國已有的政府采購試點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國具有指導意義的《政府采購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應明確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將競爭性、透明性、規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則、效率原則、可操作性原則,以達到政策一致、操作規范、運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購試點為基礎,總結經驗,逐步推進。首先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宣傳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戶和供應商的思想認識。其次,在試點中應逐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先是擴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購,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購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運作方式;可考慮在具備政府采購的全國大中城市的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注重采購方法的多樣化和科學化,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3.改革現行預算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
建立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需要全面改進現行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t總預算中單獨編札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以實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購中心按照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發放到各使用單位。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現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接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轉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的中間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同時,在預算資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應設計新的支付憑證,增加“撥付所屬資金”會計科目,進行以撥作支核算,對招標采購過程中發生的標書制作費、招標費或手續費等以“政府采購成本”會計科目在預算會計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現行單位預算會計核算制度。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購買性支出,一旦資金潑付到位,基本上就從財政管理或政府監督中脫離出來,對其存續情況、處理情況難以掌握,造成部分國有資產流失或重復購置。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采購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購中心的有關憑據后,一方面以“專項撥款”科目對接財政或政府采購中心“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另一方面,分類構建資產帳戶,年度終了,采購中心和使用者向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時,對政府采購品均應單獨以一張報表加以反映。
(4)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這種方式與正在探索改革的國庫單一帳戶的管理方式能夠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項基礎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購隊伍。政府采購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招標投標又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學科,因此,要求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應該是具備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又具有很強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為此,亟待對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素質提高以勝任政府采購工作。只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資格。因此,可考慮建立注冊采購師制度,將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
第三條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統計基礎工作、報表報送情況、報表質量、分析報告質量和上報信息情況等。
第四條考核按年度進行,采取計分制的方法,根據考核內容和計分標準遙項計算,
第五條考核按下列計分標準進行量化打分:
(一)統計基礎工作情況,標準分25分(占總分25,i)
1.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制度的,記5分;未建立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不記分。
2.設置專人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工作,記3分;無專人負責信息管理的,不記分。
3.定期對所屬縣{市、區}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的,記3分;未開展考核工作的,不記分。
4.定期對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記2分:未進行業務培訓的,不記分。
5.統計臺賬登記及時、準確、完整,記10分;記賬中出現延誤或錯誤,每發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為止。
6.統計臺賬檔案管理規范有序、資料完整、歸檔及時,記2分;統計臺賬檔案管理未控制度規定進行的,不記分。
(二)報表報送情況,標準分15分(占總分15%)
全年度按照規定時限報送月報、季報、年報,記15分;每遲報一次扣1分,扣完15分為止.
(三)報表質量情況,標準分25分(占總分25%)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按照規定要求填報且內容完整、數字準確,記25分;每出現一次技術性差錯扣1分,扣完25分為止。
(四)分析報告質量情況,標準分20分(占總分20%)
按照規定要求撰寫報表分析報告,內容全面、結構清晰、觀點準確,說明清楚并對今后實際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記20分;
未達到要求標準的,酌情扣5—10分:木按照規定要求撰寫報表分析報告的,不記分。
(五)上報館息情況,標準分15分(占總分15%)
全年向省財政廳報送信息15次以上月.被采用5次以上的,記15分;未達到要求數量的,每少報進一次扣1分;全午報送信息未超過8次(包括8次)的,不記分。
第六條考核按照各市自評和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考評相結合的程序進行。
每年度2月底前,各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對上一年度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自評,井形成文字材料于3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驗楣娞峁┓盏男枰?,在財政監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擬了《政府采購條例(草案)》、《中央機關政府采購條例(草案)》,199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立法原則,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年6月又頒布了兩個配套辦法,即《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辦法也正在草擬醞釀階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幾經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等6個辦法。目前,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制發了政府采購規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1999年5月24日,國家發行了政府令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政府采購下達了明文規定,從而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開始走向規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購協議》雖然屬于WTO成員方選擇參加的協議,只是對簽字國有效,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以及我國進入世貿組織腳步的臨近,在不久的將來,中國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應是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采購工作仍屬全新領域,相關立法起步較晚,政策法規尚不健全,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工作起步較晚,近兩年全國各地都在陸續試點推行,但到目前為止,許多省、市、自治區雖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辦法和措施,但我國還未制定出《政府采購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購制度管理條例,尚未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體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有些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規范性及領導的支持運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購最低限額的規定方面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各締約方的中央政府機構采購合同的限額為13萬特別提款權④,而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的采購合同起始限額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起始限額。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采購限額規定,而各地實際操作的限額一般都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或以一級預算單位匯兌統計年批量采購超過100萬元的貨物;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土建、安裝、裝飾、市政道路等各類工程;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服務。這意味著一旦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上述所列超過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政府采購市場都將對其他締約方開放,這樣的規定對保護本國企業而言顯然是很不利的,也與國際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購機構的確認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購大多數由地方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政府采購委員會,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采購中心。這兩個機構在實踐中既可以審查采購主體資格,又可以在供貨合同由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商定的情況下,以監督方身份承擔見證職責。這實際上就等于承負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的責任,因而這兩個機構實質上既是政府采購組織者,又是政府采購管理者,在市場經濟中既扮演采購員,又兼裁判員,這種身份上的雙重性,必然導致職責上的混淆。因此,這樣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和行政體制方面如何定位、職責如何衡量,都是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4、預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工作大多是經地方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組建采購中心進行日常操作。采購中心一般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但也有部門地區確定為自收自支的(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還有的地方采取在財政局相關處室基礎上“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安排,而機構組織形式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必然在相關程度上決定著政府采購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淺,這種經費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購中心因關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購活動。
5、采購方式方面
我國《投標招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和談判式招標采購四種。從范圍上看,我國招標方式更為狹小,選擇余地小,對開放后的中國市場不利。
6、質疑程序方面
我國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規定了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投訴,但沒有規定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期限、質疑受理機構及采購過程中斷等問題也未作明確規定。
三、創新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原則
實行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就是要節約財政支出,實現貨幣價值的最大化,同時,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必須遵循以下總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購過程必須向社會公開,不得對供應商采取歧視政策和地區封鎖,采購人與供應人在采購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2、效益原則。政府采購的客觀效果是節省政府開支,在從事采購活動中講求經濟和社會效益,要求政府采購應當競爭的方式,通過競爭使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則。財政性資金屬公共資財,其使用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首先,財政性資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對公眾事業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購日常用品時應當有利于增進公共福利,注意社會效益。
4、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原則。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強化財政智能、加強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宏觀調控體系,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財政手段也要實現面向市場的轉變,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健全規范財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內容,尤其是我國財權分散、財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況下,就顯得更為迫切。
5、競爭擇優原則。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實現真正靠實力和信用競爭。
接受社會監督原則。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構必須對社會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建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
從采購主體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政府機關及全額預算撥款的社會團體和黨政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否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應具體分析。事業單位的物品或服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政府組織供給的純公共品,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一類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通過授予特許權由民間組織供給,這些物品由于要對成本回收自擔風險,必然走上企業化經營道路,依市場規律辦事,其采購行為就不應當受政府行政控制,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國有企業也有兩類:一類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業,企業的發展靠國家財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這類企業應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范內;一類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只有依市場規律辦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依市場信號配置資源方能健康發展,為此就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預,因此不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從采購資金的性質看,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2、選擇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為主的模式。
3、明確政府采購的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4、設置政府采購機構
(1)、在財政部下設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或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務院1998年批準的財政部“三定”方案,明確授予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責,因此,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肩負著協調管理和政策指導的重任。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是:制定、修改和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下達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審查政府采購預算方案;批準和撥付政府采購款;分析和評估采購統計;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2)、各級政府設置政府采購事務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的被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
5、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總預算中單獨編制,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政府采購專業戶由政府采購中心按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運作。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現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這不僅影響了財政部門有效貫徹政府采購制度,而且無法對采購行為(如招投標程序、方法等)不夠規范進行有力的監督,不適應政府采購制度資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按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撥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要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
(3)、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建立一種單一的國庫帳戶管理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6、建立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
(1)、直接監督:現行的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是公開招標,招標公告后,整個采購過程全部處于供應商的監督之下,供應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自覺地進行相互監督,對違反“三公”原則的人和事,供應商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質疑。
(2)、行政監督: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對質疑效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3)、司法監督:供應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如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按現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請訴訟,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社會監督:各部門或地區在采購活動中,應經常邀請紀檢、法院、公證和新聞機構的代表參加開標和評標監督。
7、建立科學的招標管理辦法和程序,加強對招標機制的管理。招標和投標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內容??茖W的招標管理辦法是政府采購制度完備與否的重要標志。在實踐中,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強,財政部門及支出單位目前缺乏專門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標機構作中介,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辦法規范中介機構的智能和業務范圍,充分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得以發揮。
8、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雙邊、多邊以及地區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我國加入WTO以后,就必須適度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而政府采購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采購商品物種繁多,加上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政府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現代采購業務和技巧,對市場上廠商的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不善于收集、分析和運用市場信息,構成人才資源的障礙,所以現在應抓緊時機培訓政府采購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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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購管理與國際規范與實務》曹富國、何景成著,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關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探討》李劍著,《華東政法學院報》,99年;
5、《政府采購: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環節》劉尚希、楊鐵山著,《財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購,宏觀經濟政策的興奮點》戴靜、韋玲著,《企業經濟》1998年第8期;
7、《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伯納曼·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洪曉東、許明德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處的商品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設施、鋪設下水道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和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