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個體工商戶條例細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注 冊 號: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業 戶 名 稱: (蓋章) (簽字)
負 責 人 姓 名: 行 業: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XX市工商局:
XX市工商局: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規定 在對應欄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內打鉤 ⒈ ⒉ ⒊ ⒋ ⒌ 負責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登記書》 場地使用證明,即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變更經營地址者提交) 名稱核準通知書 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即身份證、計生證和暫住證(非XX市戶口人員)等資料 復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張(變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謹此確認。
經聯系電話: 營 者: (簽字)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填寫須知:
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書每頁注解說明; 書每頁注解說明; 提交的文件、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 a4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進行查驗,在“對應”欄中打鉤。 對應”欄中打鉤。 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確認:
(一)城鎮待業人員,包括:
1.受完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待業青年;
2.刑滿釋放、勞教解除后無職業的人員;
3.經單位批準的退職、辭職或解除工作的人員;
4.被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人員;
5.其他社會無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包括受完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農村青年和其他農村富余勞動力。
(三)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目前主要指退休、離休職工,其條件一般為男性在65周歲以下,女性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從事社會急需行業的,或有技術專長、經營經驗,能帶徒傳藝的。
第二條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除應具備生產、經營能力外,還應具備與經營該行業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備等條件。
第三條凡符合個體經營申請條件,申請從事與城鄉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修理、服務等行業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家庭經營,指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家庭經營的成員應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符合個體經營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
第五條除《條例》、《細則》規定之外,從事下列行業的,在申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一)申請從事涉及易燃易爆行業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準件;
(二)申請從事涉及“三廢”或噪音的行業,須持有環保部門的批準件;
(三)申請從事煙、酒銷售的,須持有煙、酒管理部門的批準件;
(四)申請經營書報雜志的,須持有郵電、出版等部門的批準件;
(五)申請從事文化教育、技術培訓、幼托、醫療工作的,須持有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的批準件;
(六)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本人的駕駛執照、實習駕駛執照或學習駕駛執照。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的,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六條申請從事信托寄賣行業的,限于一般民用生活用品的收購、出售和寄售。
從事修理服務行業的,除可上門服務外,經批準還可以流動服務。
個體工商戶要求從事批發或零售批發兼營的,從嚴掌握。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應與經營業務的性質、規模相符合。在市區申請登記的,須冠以所在區名稱;在郊縣申請登記的,須冠以所在縣、鄉(鎮)名稱。不準直接冠以“*”或“*市”字樣;不準冠以“中國”、“中華”、“華東”等字樣。
個體工商戶一般可使用“鋪”、“場”、“坊”、“社”、“店”、“部”等名稱。從事加工、生產,并具有相當規模的,可酌情稱“廠”。民辦科技服務機構可使用“實驗室”、“服務所”、“事務所”、“咨詢服務部”等名稱。不準小店(廠)起大字號,不準使用具有仿冒性質或易與名店(廠)及國家機構相混同或含義不清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準許登記后,方可使用。
個體工商戶經營服裝、百貨、照相、修理、飲食、旅社等行業,其字號、名稱在門面的招牌上可以不寫所在地名稱。
第八條本市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跨區、縣經營。其辦理原則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由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照并管理;去外省(市)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開具《外出經營證明》和稅務部門的《固定工商業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
外省(市)持有正式營業執照和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出經營證明》的個體工商戶,來本市經營土特產品和從事直接與居民日常生活有關的修理服務行業的,根據需要,可適量接受;其中開廠設店的,須經區、縣經濟協作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區不得聘用郊縣農民,市區和郊縣城鎮均不得聘用外?。ㄊ校┤藛T;農村個體工商戶可以聘用外?。ㄊ校┤藛T,但外?。ㄊ校┦芷溉藛T必須持戶籍證明并經戶口所在地鄉、鎮以上政府同意。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必須與幫手、學徒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服務(學習)項目、名稱、要求;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學習)時間、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
(四)福利待遇,因工致傷致病的費用;
(五)聘用(招收)和解聘手續;
(六)合同的起止時間等。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從業人員、人數、資金數額等,須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具體手續,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市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勞動者協會應教育廣大個體工商戶遵紀守法,講究職業道德,做到文明經營。對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有突出事跡的個體工商戶,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個體工商戶中的違章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違章違法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處理時,應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大力提倡文明管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
(一)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或指定的經營場所的;
(二)擅自增加從業人員的;
(三)請幫手或帶學徒不簽訂合同或協議的;
(四)不亮證經營的。
第十五條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各項行為,經警告后重犯的,以及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刻制本店本廠圖章的;
(二)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雇用在校學生和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為從業人員的;
(三)冒領國營、集體企業執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
(四)擅自改變字號名稱和擅自起字號名稱的;
(五)遺失營業執照后不向發照機關報失,不登報聲明作廢,繼續經營的;
(六)臨時營業執照期滿,不辦理換照手續,繼續經營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八)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超越經營范圍的;
(九)出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包括臨時營業執照)的;
(十)擅自經營不得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
(十一)持假營業執照或假副本經營的。
有本條前款第(十)、(十一)項行為的,罰款額可達一千元;有本條前款第(六)至(十一)項行為的,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七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一)借用、租用、購買他人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
(二)營業執照被注銷、吊銷后仍繼續經營的;
(三)經營活動中缺斤少兩的;
(四)套用國營、集體單位資金,牟取利潤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營業執照:
(一)不按規定時間驗照的;
(二)領取營業執照半年后無故未開業的;
(三)技術水平低,給顧客造成經濟損失,短期(三個月)內無法提高或改善的;
(四)因違法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或被司法機關判刑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情節惡劣的;
(三)違反稅務、衛生、交通、城建、公安等法規、規章,情節嚴重,除由有關部門處理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處理的;
(四)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五)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應于每月十日以前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前一個月的管理費;逾期不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限期補交,并按應交額5%的比例逐日計收滯納金。拒不交納的,按應交額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百元以上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時,必須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被注銷營業執照不滿三個月、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不得重新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辦理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的證件: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可選擇)3、個體工商戶(公、財、私)章 4、國稅登記證(正、副)本 5、地稅登記證(正、副)本 7、設立基本戶(可供選擇)(可選擇)
辦理流程: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托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3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辦理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23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辦理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108元 辦理地點:當地技術質量監督局 4、刻章: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參考300元 辦理地點: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 5、辦理國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國稅局 6、辦理地稅登記證: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地稅局 7、設立基本戶(主要用于和公司轉帳用)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方便自己的就近銀行 辦理費用:一般都不收費
個體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后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現行的工商登記形式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著很多不協調和不同步的差異。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登記行為的程序化、規范化,使得登記工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受法定權限和程序的約束。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企業的發展,不斷地向著逐步壯大不斷積累的方向發展,稅收法規的不斷調整改革,以及存在的差異,使得企業無所適從。
一 個體工商戶無法變更為有限公司
目前工商注冊登記中,公司登記依據的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非公司制企業登記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對于一個生產型個體工商戶而言,在納稅性質上,屬于非一般納稅人。但是隨著規模逐步擴大,業務不斷拓展,原登記形式已經不能滿足于立足市場,客戶要求其以有限公司的形式來參與市場競爭。此外,其自身也想為了企業的長足發展,更加適應社會的競爭需求,將原來以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的形式變更為以企業注冊的形式。該企業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想將個體工商戶變更為有限公司的形式,原以為是順理成章的事,但是就目前的形勢而言,這樣在注冊登記形式上的變更難以實施。工商登記機關不予以變更登記的理由是:公司登記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二者登記是兩個互不干涉的流程,無法通過變更手續達到設立為有限公司的目的。
很明顯,在個體工商戶提出變更注冊登記形式時,其最基本的利益和權力無形中被忽略了,沒有得到保障。對于企業而言,其積極性和發展形勢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二 企業兩難境地分析
一方面,為了鼓勵企業又快又好的發展,各方都在幫助企業解決企業發展中面臨的一系列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但登記流程的局限性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對于該個體工商戶,一直由都是該負責人經營,現在想擴大經營,變更成公司的形式,投資人沒有變化,整個廠區的設施、人員的配置、經營范圍也沒有變化,其財務的帳冊也會一直持續記載,相關的客戶單位,也同樣不會有疑義的與現在的有限公司持續合作經營下去。對于企業來說,新設立和變更登記只要現在的公司投資人和原來的個體工商戶是一個人,新設立多花點注冊登記費用就算了。按目前企業的投入規模,變更登記費用正常只要110元,而新設立一個200萬人民幣公司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就得花費1600元。
另一方面,還存在一個重要的、不可協調的問題,稅務部門認為,有限公司是新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也仍然存在著(由于資產轉移的問題未落實,未予以注銷),雖然投資人是原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但是,個體工商戶的資產過渡到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屬于兩個不同主體之間的資產轉讓。這樣,對于個體工商戶的資產轉讓到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相應的就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存貨的轉讓,個體工商戶開具的是3%小規模企業的發票,新設立的有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開具的發票無法抵扣,這樣就造成企業多負擔3%增值稅;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的轉讓,由于2009年1月1日前購置固定資產轉產按照《財稅(2009)9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需繳納2%的增值稅,這樣就造成企業多負擔2%增值稅;轉讓無形資產,按5%繳納營業稅;轉讓房地產除了按5%繳納營業稅,還得負擔4%的房地產契稅,單純的一個企業變更行為,由于工商登記的程序無法操作,一下子增加了企業多重的負擔。
三 如何解決不協調、不同步引起的差異
1. 認真核定工商注冊登記形式,確保納稅人的服務保障體系
在工商注冊登記形式上,無論是對于以個體工商戶名義注冊的客體,還是以有限公司登記注冊的客體,首先都得確保他們的納稅保障體系。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認真核定他們的注冊形式。對于有過或正在辦理企業變更的客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給予明確的界定,不能混淆,并及時向稅務機關上報。
核定工商注冊登記形式的同時,對于稅務管理機關來說,就要做好納稅人的服務保障體系,就要做到征稅對象明確,保證不同納稅客體的征稅規范和條例得實施。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得不同的客體繳納稅款時,對象明確,心中有數。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企業變更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規范經營意識。此外,對于稅收的征收也是非常有利的,不但可以減少工作量,同時還能確保稅收的質量。
2. 進一步的完善工商注冊和稅務法規,做好二者的有機協調
稅務部門一再強調,只要企業能提交出變更資料,就可以按變更手續為企業辦理,上述的涉稅問題就不存在,其涉及的的相關資產就不存在轉讓問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多為企業著想,減少企業的負擔,尋求解決的方案?稅不重征的初衷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登記制度的限制,登記流程的程序化局限性,企業的變更,實質的變更行為,從形式上卻變成了新設立,變成了完全獨立的兩個主體。
加強行政部門的協調溝通,工商和稅務屬于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著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協調,不僅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也為納稅人提供合理的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稅收法規不會因為工商登記制度的局限性而給予格外開恩,我認為,我們不僅要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相互協調,而且也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一致性。
3. 做到化工商注冊登記與稅務登記信息共享
對于工商注冊部門,其基本職責是對于要求注冊登記的個體或企業,做出認真的審核,并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注冊服務;對于稅務管理機關,則是要認真細致的對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督促和征稅。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工商注冊形式對稅收有很大的影響,因為登記注冊形式涉及到稅率問題。因此,做好工商注冊登記工作,可以促進稅收的征收。
但是目前的形式是,一方面,由于二者執法性質和內容不同,在登記范圍、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雙方在業戶登記流程上并無有效的銜接機制。有效銜接機制的缺乏,從而導致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工作上有許多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受制度約束的信息反饋或傳遞機制,實際工作中存在各辦各證的現象,這直接造成雙方在登記戶數、登記類型和內容上的不同;此外,工商稅務工作特點和執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難以在對工商業戶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傳遞有關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等情況,以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在業戶新辦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內容后,工商部門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以便稅務部門及時掌握業戶登記動態,同時稅務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向工商部門反饋,加強監控,使得工商注冊工作部門和稅務管理機關在信息共享方面。
參考文獻:
[1]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照表.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2008;9
[2] 陳百軍.關于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思考.農場經濟管理.2000;5
個體工商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個體工商戶的轉讓
1.轉讓方同意將該個體工商戶的資產(評估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印章轉讓給受讓方。
2.作為受讓該個體工商戶資產和名稱的對價,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3.為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在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受讓方應將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__元支付到轉讓方的指定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違約責任
5.如果受讓方未按本協議第3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定金或轉讓價款,則每遲延一日,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逾期金額的1‰的滯納金,逾期十個工作日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6.一方違約,經另一方發函催告并明確告知所將遭受的損失的,違約方仍拒不履行的,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該經濟損失。
四、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8.協議雙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對方的商業資料予以保密,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后5年內仍然有效。
9.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為確保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順利進行,決定成立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xx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xx、xx擔任。領導小組成員:xxx。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注冊登記科。
一、關于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企業年檢的時間、范圍:
根據市工商局通知精神(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知),2005年度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將推遲進行,預計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實施,(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保┱埜鞴ど谭志植扇「鞣N有效措施做好告知和解釋工作,有關安排待市局決定后將另行通知。凡2oo5年12月31日前在區轄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性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私營企業及上述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包括省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均應參加2oo5年度企業年度檢驗工作。企業應憑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到登記機關領取年檢報告書。企業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報送年檢材料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報送年檢材料。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
㈠、驗照范圍和時間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盤龍區轄區內登記注冊,并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均須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前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驗照貼花手續。
㈡、驗照的工作要求
1、為做好2006年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各相關部門、各工商分局要在廣泛宣傳動員的基礎上,做好驗照的各項準備工作,精心安排、統一布置、認真落實,確保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各分局要結合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嚴把前置許可審查關,對各類涉及前置許可或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要嚴格審查各種許可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特別是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業和領域,更要作為審查的重點。凡屬于前置許可或專項審批各類許可證失效或過期的,要強制要求變更經營范圍或予以吊銷。
3、在驗照工作中,應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進行認真審查核對。通過驗照及時糾正各種登記失誤。
4、2006年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必須按市局的要求,統一從2004年市局信息處下發的“個體工商戶換照程序”中進行數據錄入,“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中的驗照功能不再使用。
5、各工商分局可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統一驗照;對農村、邊遠山區的個體工商戶可采取分片定點定時通知集中,上門服務驗照的方式開展2006年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
6、各分局在驗照工作中,要與個體勞動者協會(分會)、私營企業協會(分會)緊密聯系,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分會)、私營企業協會(分會)的宣傳、組織、協調作用。
7、在驗照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工商總局六條禁令》和《云南省公務人員八條禁令》,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切實加強紀檢監察部門和執法監督部門的職能,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紀律,嚴歷查處,切實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
8、在驗照工作中,各分局應結合xx工商[2005]93號《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實施方案》文件精神,認真清理經濟戶口。如果在其經營場所(住所)有門頭字號、店堂牌匾的,應在企業名稱欄后以括弧的形式記錄其門頭字號、店堂牌匾的簡要內容。
9、驗照工作結束后,各分局應對未參加換照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認真清理,做好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名單上報工作。
㈢、驗照的程序:
1、在驗照工作中,由受理人員受理后,應對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進行認真審查核對。
2、驗照期間,對字號名稱不規范的,由受理人員要求經營戶按規范的名稱填寫變更登記表,變更為規范的字號名稱?!白痔枴弊儎拥男璨樵儭⒑藴屎笥枰赞k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驗照和變更同時進行。變更時原《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上記載有開戶情況、刊刻印鑒情況的,須按原記載事項重新注明清楚。
對經營場所的審核,由受理人員在經濟戶口中核對;經濟戶口中沒有記錄的,交由管段巡查人員核實。
3、凡經營項目中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的,應提交合法有效的許可證(資質證)和專項審批文件復印件(必要時可查驗核對原件),在復印件上須注明“此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簽名及提供時間,下同;
4、對委托經營者以外來辦理驗照手續的應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書;
5、凡材料齊全、驗照通過的,由受理人員在《營業執照》正本左下角、副本“年度驗照”欄內各粘貼一枚“驗照”標識;
凡材料不齊全的,由受理人員一次性告知經營戶。
6、驗照資料的統計與錄入由受理人員負責。
7、個體工商戶辦理注冊登記后,失去經營場所的,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個字(2000)第319號文的規定辦理。即按“個體工商戶喪失了原有的合法經營場所,并在6個月內未找到新的經營場所的,按自行停業處理,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的規定執行。
8、超過驗照期限未辦理驗照手續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分局核實其是在“繼續經營”還是“查無下落”。如是“繼續經營”的,由工商分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辦理;如是“查無下落”的,由工商分局將其名單(含名稱、經營者姓名、注冊號、經營場所)統一報局企業個體注冊登記管理科。由企業個體注冊登記管理科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9、區劃劃入后仍未換照的個體工商戶在驗照中,應查明原因后,視情況將個體工商戶原《營業執照》換發為我局的《營業執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㈣、驗照有關注意事項:
(1)、醫藥類(含藥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醫療器械的生產、批發、零售,一次性醫療用品)須有衛生部門(許可證);
(2)、食品生產、經營類須有衛生部門(許可證);
(3)、娛樂類(含桑拿按摩、美容美發)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衛生部門(許可證)、文化部門(許可證);
(4)、旅游類(含旅行社、賓館、酒店):提交旅游管理部門(許可證)、消防部門(意見書)、衛生部門(許可證)、公安部門(涉外、特行許可證);
(5)、出版類(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銷售,印刷)須有文化部門(許可證);
(6)、危險物品(含煙花爆竹的生產、倉儲、運輸、銷售,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化學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易制化學物品的銷售管理)須有公安部門(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手續);
(7)、成品油(含批發、零售、倉儲)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商務部(廳)審批手續;
(8)、非煤礦山須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采礦許可證》;
(9)、公眾電腦、電子游戲室須有消防部門(意見書)、文化部門(許可證)、公安部門(審核批準文件)、衛生部門(許可證);
(10)、從事道路運輸的企業應提交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各拆遷單位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通知》(京政發〔1995〕13號)的規定執行,即:城近郊8個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遷單位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報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
二、各區、縣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拆遷政策,必須按照京政發〔1995〕13號的文件的規定,報經市計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以上各點,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的批復
(京政函〔1995〕89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
拆遷農轉居戶,根據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但被拆遷人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構成狀況,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被拆除房屋按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被拆遷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的房屋其使用面積按前款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計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的差價結算和價格結算以建筑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辦法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中的“房地產管理局”改為“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其中第二、七、九、十條中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均改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由你局根據本批復作相應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公告或者動員的房屋拆遷,適用原規定;重新實施后由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公告或者動員的房屋拆遷,適用修改后的規定。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第26號,根據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號修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市的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用地跨區、縣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關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重點建設工程、危舊房改建工程以及總拆遷量在200戶(含200戶)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經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后,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依照規定對拆遷方案嚴格審查,并監督檢查拆遷方案的實施。對拆遷協議不完善的,應責令期限改正。
第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從二環路以內地區遷往遠郊區、縣安置的,每戶可增加一個自然間或補助2萬元至2.5萬元;從二環路以外三環路以內地區遷往遠郊區、縣安置的,每戶可增加一個自然間或補助1.5萬元至2萬元。
第四條 除第三條規定的外,凡異地安置被拆遷人,安置地點距遷出地點超過4公里(含4公里),給其生活帶來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數每人給予一次性異地安置補助費500元。不足4公里或雖超過4公里但安置地點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范圍內的不予補助。
第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的安置和經濟補助:
一、對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拆遷人應以營業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應的經營場地);確無營業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營業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復安置。
對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但還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對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予安置,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二、對因拆遷引起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個體工商戶,可根據其上一年度上報稅務部門的月平均納稅收入額,按下列情況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以營業用房安置的,根據其停產停業的時間給予補助。
以非營業用房安置或按規定不予安置的,給予6至12個月的補助。
第六條 拆遷農轉居戶,根據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但被拆遷人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構成狀況,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被拆除房屋按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被拆遷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的房屋其使用面積按前款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計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的差價結算和價格結算以建筑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辦法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危舊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遷,實行鼓勵外遷、回遷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的政策。具體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開發建設企業對危舊房改建工程的被拆遷居民、單位,應按拆遷協議妥善安置,對自行周轉的居民應保證按期回遷。
第八條 原居住在城區、近郊區的被拆遷人自行周轉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每人每月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50元。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到期不能回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發30元;逾期時間6個月以上的,自第7個月起,每人每月增發60元。
遠郊區、縣被拆遷人自行周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者租用的公有房屋(以下稱營業用房)的,適用本辦法。
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租用的私有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營業用房的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的性質,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適宜于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或者非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非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適宜于營業的非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拆遷人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房屋的,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
(一)申請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場所,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二)給予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經濟補助,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第四條 (拆遷居住、營業兼用房屋的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居住、營業兼用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并可以根據安置房屋的規格,將居住用房與營業用房分開或者合并安置。
第五條 (易地安置標準)
拆遷人易地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根據下表所列百分率,增加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拆除 安置房屋地段
房屋地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 - - 20% 40% 80%
二 - - - 20% 40% 80%
三 - - - 20% 40% 80%
四 - - - - 20% 40%
五 - - - - - 20%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另行劃定。
拆除個體工商戶在六類地段的營業用房,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從較好的區位遷入較差的區位的,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易地安置的個體工商戶保留房屋產權的,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增加的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照新房成本價結算。
第六條 (營業場所的安排)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協議,并按照每戶3-5萬元的標準向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營業場所安排費。營業場所安排費的具體繳納數額,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所安排的營業場所面積、結構及地段確定。
拆遷人繳納的營業場所安排費,專項用于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的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妥善地安排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場所,并對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給予免繳1年營業場所租金的優惠。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安排的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每戶不少于4平方米,
第七條 (一次性經濟補助)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給予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標準為: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3年以上的,按照前3年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乘以2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乘以2計算。
前款所稱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不包括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在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的公告后補繳的稅款。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的,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按其應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計算。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計算后,一次性經濟補助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給予補助。
第八條 (停業損失補償)
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拆遷人在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時,造成個體工商戶暫停營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個體工商戶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實際停業天數計算。
第九條 (房屋裝飾損失補償)
拆除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用房,房屋裝飾后使用不滿1年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裝飾費的70%給予經濟補償;使用1年以上、不滿2年的,按照裝飾費的50%給予經濟補償;2年以上、不滿3年的,按照裝飾費的30%給予經濟補償;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裝飾費根據個體工商戶提供的費用支付憑證確定;當事人對裝飾費有異議的,根據本市房屋裝飾工程預算定額標準確定。
第十條 (應用解釋部門)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十七條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 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 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 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被告:翁毅生,銀川市上海培羅蒙時裝店個體店主。
1985年9月,戴加林與翁毅生經銀川市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共同合伙經營“培羅蒙西服店”。1988年底雙方解除合伙關系,各自開店經營服裝來料加工。戴加林經營的服裝來料加工店起字號為“銀川市培羅蒙西服店”。1988年12月5日,雙方共同去銀川市城區工商局辦理換照手續,工商部門在審批中發現雙方填寫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申請登記表》中的名稱相同,均起字號為“培羅蒙西服店”,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未予批準,并令雙方中的一方更改名稱。戴加林仍以原名稱即“培羅蒙西服店”報批,并獲得核準登記。翁毅生則改名為“翁毅生西服店”在中山北街37號經營。1991年6月,“翁毅生西服店”原址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遷,翁毅生將該店搬至銀川市鼓樓南街興慶商場三樓,并經銀川市城區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改名為“上海培羅蒙時裝店”。為了告知新老顧客,1992年9月2日,翁毅生在《寧夏廣播電視報》刊登一則內容為“原中山北街‘培羅蒙西服店’現搬遷到鼓樓南街興慶商場三樓,改名為‘上海培羅蒙時裝店’……”的遷址廣告。因該廣告未寫明原址,翁毅生又于1992年9月23日在《寧夏廣播電視報》刊登一則更正聲明,內容為“本報92年9月2日2-3版中縫刊登的廣告《銀川市上海培羅蒙時裝店招收學徒》一文中原中山北街‘培羅蒙西服店’現搬遷到鼓樓南街興慶商場三樓,應改為文化街東口中山北街37號原‘培羅蒙西服店’現搬遷到鼓樓南街興慶商場三樓,并改名為‘銀川市上海培羅蒙時裝店’?!贝骷恿衷趫蠹埳峡吹綇V告后,認為翁毅生假冒自己的店名名稱作搬遷廣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稱權,于1992年9月向銀川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翁毅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1000元。此外,還就翁毅生“上海培羅蒙時裝店”的名稱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
1992年11月12日,銀川市城區工商局作出書面通知:撤銷銀工制縫字第069號營業執照登記上的“上海培羅蒙時裝店”的名稱,要求翁毅生變更名稱,報城區工商管理分局批準。
「審判
審理認為:被告翁毅生在未經原告戴加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與原告店名相近似的“上海培羅蒙時裝店”店名,從事服裝加工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同時,被告以原告店名名稱在《寧夏廣播電視報》上刊登的廣告,造成顧客認識上的錯誤,致使原告營業額明顯下降,被告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
二、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9000元。
訴訟費1350元,被告承擔470元,原告承擔880元。
一審判決送達后,翁毅生不服,以“我與戴加林合伙期間使用的名稱,解除合伙關系后,我仍享有使用權,不存在侵犯名稱權的問題;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不應定侵權,應為確認名稱權爭議,由工商管理部門處理”為理由,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伙經營期間創立的店名稱,雙方均享有名稱權。雙方現店名均由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名稱相同或相近似是工商法規調整的范圍,所以翁毅生不構成侵犯名稱權?!秾幭膹V播電視報》上刊登的遷址廣告是屬寧夏電視報社文字上的失誤,與翁毅生無關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銀川市城區人民法院(1992)城民初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原審原告戴加林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戴加林負擔。
二審宣判后,戴加林以“翁毅生于1992年9月2日至9月23日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假冒其店名稱,做搬遷廣告侵犯了其名稱權,二審卻以雙方在合伙期間使用的店名,解除合伙關系后,雙方對原名稱均仍享有使用權,判決翁毅生不構成侵權,是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制定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第12條的規定”為理由,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進行再審,認為:戴加林所使用的“培羅蒙西服店”名稱是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翁毅生與戴加林解除合伙關系后,翁一直以“翁毅生西服店”名稱經營服裝來料加工至1991年6月改名稱止。翁毅生擅自以戴加林的店名名稱在報紙上公開做搬遷廣告,其行為已構成侵權,翁毅生應承擔民事責任。戴加林提出翁毅生后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上海培羅蒙時裝店”名稱,與其現店名名稱相似或相近,屬工商部門調整的范圍。戴加林請求經濟賠償的訴訟,因翁毅生的侵權行為時間不長(1992年9月2日-23日),造成對方損失不大,根據本案實際可酌情賠償,銀川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翁毅生向戴加林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證據不足。本案屬名稱權糾紛案,一、二審法院按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實屬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項之規定,于1994年6月9日改判如下:
一、撤銷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撤銷銀川市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2項,維持第1項即:被告人翁毅生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登報向原告戴加林賠禮道歉;
二、翁毅生向戴加林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自判決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翁毅生承擔。
「評析
一、此侵害名稱權糾紛案中,翁毅生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本案爭執的焦點,對此,三級法院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這里所說的名稱,俗稱字號,它與公民的姓名一樣,是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作為民事主體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標志。因此,名稱權是指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名稱的權利,是它們重要的人格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經批準方得使用,而且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縣、市的境地內,對同行業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只準登記注冊一個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注冊的名稱。就本案而言,戴加林與翁毅生合伙開辦“培羅蒙西服店”,兩人解除合伙關系后,各自開店經營,戴加林仍使用“培羅蒙西服店”的名稱是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取得名稱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人在同一縣、市的境地內,同行業不得使用該已登記注冊的名稱。故翁毅生擅自以戴加林的店名名稱在報紙上公開做搬遷廣告,其行為構成侵權,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例如:某計算機公司向A單位銷售計算機并負責安裝調試,根據合同規定,銷售計算機的貨款及安裝調試的勞務款由A單位一并支付。在這項業務中既存在銷售貨物,又存在提供非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于這種混合銷售行為從理論上講應當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但這將給征納雙方在管理上帶來很多困難。為便于征管,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一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應稅勞務的異同
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例如:某藥店除銷售藥品外,還提供醫療服務,其醫療服務即屬于藥店兼營的非應稅勞務。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兩者的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貸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非應稅勞務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既然是兩個不同的稅收概念,因此,在稅務處理上的規定也不同?;旌箱N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除了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外,只征一種稅,即或者征增值稅或者征營業稅。兼營的納稅原則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即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提供非應稅勞務獲取的收入額征收營業稅。對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政策分析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里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這里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了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這里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這里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對什么是“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進行過解釋,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該文該條目前已經由《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宣布為失效或廢止。
既然如此,在新法下應該以什么為判定標準呢?筆者認為在實際工作中,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來執行。即“既繳納增值稅又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已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p>
也就是說,判定企業從事的是什么主業,應該掌握兩個原則,即,如果登記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其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登記為以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營業稅,
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以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
四、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稅種的具體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