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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人采取層層上報審批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模式,業務開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1999年底的調查顯示,影響市民購買保險的原因,21%的人認為是“理賠太難,理賠時間太長”。這一技術環節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因此創新保險人經營模式,啟用公估服務成為社會現實需要。2000年,我國《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頒布,同年,保險公估行在上海出現,保險公估業務暫露頭角,使保險人能夠實現由傳統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轉向分權限獨立的模式。即由保險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對標的進行評估、查勘、鑒定、估損,向保險人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公估報告,保險人則依據公估人提供的公估報告進行理賠。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險人業務的市場運作,加速保險展業模式的結構調整,將現在“自營為主,中介為輔”的展業結構逐步過渡到“重要直接業務自營,其他業務中介,強化中介業務管理職能”的展業模式上來。可以認為,公估人是保險人理賠部門理賠職能的市場化延伸,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之間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關系,具有獨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個公估活動期間,保險人無權干涉保險公估人的業務活動。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專業技術和中介地位,保險人能及時獲得評估、檢查和理賠的合理評算結果。這一操作與世界保險業通行的運作方式相接軌,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險公估人的資質評價
從本質上講,保險公估人的存在和發展,源于其鮮明的個性、獨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職能,保險公估人以獨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險市場,是準確實施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利益的重要保證。
(一)保險公估人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
保險公估人的市場定位是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獨立依賴其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的理賠工作,為眾多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必需居中間立場,保持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規范性的個性特征。所謂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觀事實,不偏向任何當事人;所謂獨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約束,也不將公估結果強加給任何人;所謂技術性,是指內部從業人員既具有專業技術背景又熟悉保險,業務開展時技術熟練、經驗豐富;所謂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動是接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而開展的,其業務來源于保險主業務;所謂規范性是建立嚴格內部規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過公估人的個,體現出其經濟價值,表現為公估人接受委托,處理大量的不同類型的評估、檢查、理賠業務,儲備使用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另外,保險公估人通過向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有效降低當事人成本,實現其又一經濟效益。
(二)在保險市場中,公估人地位獨立且超然
保險市場主體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三方構成。保險中介人作為保險市場的一個子系統,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人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保險經濟活動。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當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發生沖突,尤其是當賠案發生時,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估人的組成人員是由一批既知曉保險法、保險理論和實務,又對相關法律、工程技術等知識有著較深程度了解的專家,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委托,獨立依賴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理賠工作。
保險公估人完全獨立且地位超然,較易被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險評估過程中,其客觀公正的保費確定方案可以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在理賠過程中,作為第三方的結論具有相當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摩擦,從而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職能發揮對促進保險業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保險公估人介入保險市場,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交易的邊際成本,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保險人、保險市場的健全和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1、能最大限度地規范保險理賠行為
保險理賠是在保險中實現經濟補償的體現,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賠多了,造成“濫賠”,影響保險人自身經濟利益;賠少了,形成“惜賠”,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保險人的信譽。目前,國內不同保險人對險種的理賠方式規定不同,規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遠,理賠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以賠謀利、損公肥私。保險公估人的業務開展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觀上的濫賠、惜賠,也能有效減少因客觀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多賠、少賠、應賠而不賠、不應賠而賠的現象。
2、利于實現保險人專業化經營
過去,保險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經營方式,獨家一攬子經營保險展業、承保、防災、定損、理賠、追償、資金等保險業務,限制了保險人向專業化方向的發展。市場競爭迫使保險人進行經營結構調整,在具體操作上,采取保持機構精簡,優化人員結構,調整的結果必然使保險人將越來越多的展業和承保委托給人及經紀人,而將評估、理賠業務交由專業的保險公估人處理。公估人應運而生,運用專業化服務手段,來降低保險人經營成本,而保險人借助第三方服務,節省人力物力,縮短評估、理賠時間,同時又提高公司的信譽。投保人也能積極地接受由第三者參與處理的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評估、理賠結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現象
由于歷史的原因,商檢部門一直以來享有損失后的檢驗權力,官方的評估公司和估價中心在辦理業務時,往往以行政手段強制干預保險的定損工作,嚴重違背保險這一特殊行業固有的技術要求和理賠原則。保險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確定保費率,保險事故發生后,評判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及如何賠付,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交由保險人負責審查和賠付,其評估、定損服務能有效杜絕一些強制性的不公正現象,更有利于評估、檢查、理賠工作的合理性、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
4、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實現公估人定損理算,保險人審查賠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險人在新險種開發、核保核賠、防災防損及保險資金運用等經營管理方面的職能,而將其他環節通過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等中介組織的分工合作來承擔,補充和完善了我國的保險市場體系,符合國際保險業的要求和習慣,有利于推動我國保險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和整體市場的發育完善。
三、從嚴規范,健全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險業發展表明,一個保險市場的成熟和快速發展離不開保險中介市場的支持,公估人作為中介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嚴格規范,加強自我約束,充分體現公估人的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嚴格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認定
目前,盡管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公估人的具體要求存有差異,但對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嚴格把關已成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公估人在行業中立足的基礎。為使我國保險公估業能與國際接軌,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就應參照國際慣例,從嚴把握保險公估人員的從業資格,選拔高素質、品行良好人員執業。然而,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在實踐中,可借鑒相關法律,如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保險法中關于律師、注冊會計師、保險人資格取得的規定來具體操作。
(二)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準入組織形式
在國際上,獨立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采取個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國由于行業自律不嚴格、個體資金缺乏、保險監管水平較低,采取合伙或個人制皆不切實際,根據現有法律環境,有限責任公司是保險公估人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公估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受《公司法》和《保險法》的規范約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協調一些關鍵性問題。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依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保監會向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申請者向主管部門繳足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并據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始得開業;公估人內部組織機構應嚴格按《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設置,形成約束制衡的科學管理模式;其變更、解散也應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三)創設保險公估業的執業擔保機制
保險公估人是基于保險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其業務不固定,收入欠穩定,管理上也具有非連續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險公估人從事的業務往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評算稍有過錯就可能導致保險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損失,而其地位超然獨立,不屬于保險合同中保險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獨立責任,這就決定建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擔保機制的必要性。
借鑒我國《保險法》第127條對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執業擔保機制的規定,參考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狀況,保險公估人執業擔保形式應采用繳存保證金或投責任險的方式,具體操作可采取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同意不得動用;投保職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或允許繳部分營業保證金、部分投保職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差額部分,保險期不少于經營期。執業擔保機制的確定,不僅能夠起到防范、制約、監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夠達到增強保險公估人執業時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目的。
總之,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我國保險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在保險行業中最后出現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險公估人更加存在著如何加快市場化進程的問題。認識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完善相關制度是應對保險業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葉朝暉·保險公司職能的市場化和保險中介人[J]·上海保險,2000、11·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自然原因或社會性原因致使無法繼續歸還住房抵押貸款時,由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按貸款合同尚需歸還的貸款本息。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但也存在著許多亟待規范的問題。
一、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險種設計不合理
在國外成熟的金融市場上,主要有三類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防范抵押物滅失風險的財產險、防范借款人不履約風險的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根據國際慣例,第一類保險是購房者獲得抵押貸款時必須購買的,后兩類保險則至少應選擇一種,這樣才能全面保障貸款機構和借款人雙方的利益。我國市場上各保險公司開展的住房抵押保險主要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房屋財產保險為主,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尚處于起步摸索階段,沒有充分展開。這種情況下,銀行在發放住房消費信貸時面臨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擔保人,導致銀行只能通過提高購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縮短抵押貸款期限、繁瑣的貸款審批手續等措施來規避信貸風險。
二、保費昂貴,設計不合理
1.保險金額的確定不合理。保險公司在確定抵押房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時,通常都以商品房銷售合同載明的購置價格作為投保房屋的保險金額,但這種做法并不合理。這是因為:第一,購房者在貸款時已用自有資金交付了首期款,購房款中只有部分來自個人住房貸款款項,從抵押房產保險為維護貸款人的資金安全目的來看,只要保險金額和貸款本息相等,貸款銀行的債權即可得以保障。銀行不應該把所有的信貸風險都轉嫁出去,強制購房者按照住房購買總價來全額投保該險種,增加了購房者的保費負擔。第二,房屋購置價主要由地價和房價兩部分組成,而從抵押房產保險所列出的保險條款責任來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滅失的,土地被列為不保財產,地價部分實際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險保障,現行做法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
2.保險期限設計不合理。眾所周知,抵押房產可以為現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時抵押房產為期房,也就是說住房所有權證還沒有在被保險人手中。而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未知的風險,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規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購房人能夠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確定的。購房者在房屋未建成、產權未辦時往里投月供都有風險,而且因為沒有房屋,此時的抵押房屋財產保險基本上是無效的。正在建設中的期房屬在建工程質量險承保范疇,這個險種是法律強制開發商必須投保的,讓貸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產險,存在重復投保嫌疑。所以,這段時間是不應被計入保險期限內的。保險期限應該在真正交房時才開始。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到被保險人拿到房屋鑰匙之前這一段時間的風險,應由開發商投保工程質量保證險來規避。
3.保險費率過高。費率作為保險產品的價格,顯然是廣大投保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以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費率為1%左右,30萬元15年期的貸款躉繳保費超過1萬元。而國外同種業務的保險費率卻相對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國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這主要是因為:第一,保險公司給貸款銀行的費較高。盡管中國保監會明文規定費是5%,但實際中平均費為40%,最高的甚至達到50%。第二,盡管保險費率在市場上最終達到均衡是市場供需雙方長期博弈的結果,但保險公司為降低風險,在厘定費率所需已往統計數據不足(開辦時間短)的情況下,會把保費定得過高,而過高的保費其實恰恰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因為,在保險中由于逆向選擇的作用,風險低的人(收入流穩定或道德風險與行為風險較低)不愿意參加保險,而風險高的人卻積極參加保險。當費率提高后,其中低風險的人會選擇退出保險,留下風險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風險迫使保險公司制定更高的費率,也就使更多風險相對低的人退出保險。逆向選擇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類保險業務必然開辦不長,就會面臨夭折的危險。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合理。在保費繳納上,目前普遍實行一次性躉繳的“一刀切”方式。申貸人本應可以選擇一次性躉付或逐年繳納保費,但辦理貸款保險費時,卻要申貸人一次性躉付,剝奪了消費者逐年交費的選擇權。雖然躉付方式可以獲得一定的折扣,但這會增加申貸人即期付款壓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條款對于一次性繳清的計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險費=保險金額X年保險費X繳費系數,其中繳費系數為連續多年保費貼現值。保費計算公式僅僅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并未考慮房屋價值由于折舊逐年減少,保險金額相應地逐年減少,年保險費也應當逐年減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購置價為保險金額,借款人實際是多繳納了保險費。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國含還貸保證責任的房貸保險是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混合物,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嚴重扭曲。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要求購房者到其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貸信用保險,并明確商業銀行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購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而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出險后尚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商業銀行不交納保費也不作為投保人,但卻得到了信用保險才有的保險賠付;而購房者雖然繳納了屬于保證保險范疇的保險費,而其自身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這種受益人不合理的狀況不利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的發展,亟需解決。
四、壟斷操作,強制購買保險
作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消費者,貸款人有權選擇是否要購買住房按揭保險,也有權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費的支付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一般采取強制購買保險和指定保險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貸款時,消費者必須按照銀行的要求為房屋購買一份保險,否則就無法得到貸款,住房保險成了按揭貸款“毫無彈性的強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購買保險時,銀行和保險公司往往實行“聯姻”,在購買貸款保險時通常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因此消費者根本無法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只能按照銀行的意愿投保。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這類做法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規定》。這種建立在銀保雙方聯手控制基礎上的行為,不僅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因此難逃“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之嫌。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各種風險。它不僅可以增強購房者的信用等級,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且對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正確并深入認識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存在的問題,以此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大力推進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
注釋:
①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8月15日的《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建議:“取消現行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但各地暫時并未取消預售房制度,有關期房未來的發展將拭目以待。
②施建祥:“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存在問題及其改進意見”,載《上海保險》2002年第9期。
參考文獻
1.王重潤:《信息、效率與機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劉穎、劉東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科學定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4年第1期。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來金融集團的快速崛起及監管的必要性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推動世界經濟形成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統一體。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深入打破傳統分業經營的藩籬,商業銀行可以從事證券、保險業務,保險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賃等服務,金融業日益出現混業經營的發展態勢,催生出兼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或租賃等綜合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金融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類新興金融機構是一個似易實難的問題。金融集團競爭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認為,金融集團是由多個公司組成的集團,涵蓋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在集團業務中占主導地位。在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的“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團(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義為主要業務為金融業,且受監管實體至少涉及銀行、保險和證券中的兩個領域,并需要滿足不同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機構。
在歐盟2003年“金融集團監管指令”中,金融集團則被描述為應符合下列條件:(1)集團總公司是受監管金融實體,或集團中至少有一個子公司是受監管實體;(2)如集團總公司是受監管實體,其可為金融實體母公司,也可為金融實體參股公司,或是與金融實體通過合同、章程達成統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監督人員的主要部分與金融實體的同等人員相互兼職的公司;(3)如集團總公司不是受監管實體,則集團業務應主要為金融業務;(4)集團中至少有一實體為保險業實體,并且至少有一實體為銀行業或投資服務業實體;(5)集團的保險業務總量以及銀行或投資服務業實體業務總量都應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義實際上以金融集團的若干表現形式來界定金融集團概念本身。
國內外學者從不同層面闡釋了金融集團的內涵,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優勢、管理上和財務上的協同效應以及有效分散經營風險通常被視作金融機構并購進而發展為金融集團的主要動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傾向于組建“國家隊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來應對外來激烈競爭,并購后形成的金融集團將居于壟斷優勢地位,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造成一定的破壞。金融集團可能通過掠奪定價(predatory pricing)、價格卡特爾、市場封鎖(market foreclosure)、捆綁銷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獲取超額利潤,也可能過度擴張使金融集團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優勢,進而引發道德風險。
為了降低金融機構并購帶來的不利影響,維護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國際金融組織及主要發達國家應建立專門針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體系。金融集團不僅面臨專業領域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還不得不面對由復雜組織結構及集團內部交易等問題引起的特定風險。世界銀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項研究報告,結果顯示,金融集團帶來的問題主要有風險傳遞、資本重復計算、透明度、利益沖突等四個方面。
集團的內部交易可能誘致道德風險,使風險在集團內各實體之間擴散。復雜的集團結構將降低集團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體利益的沖突和經濟力量的濫用。金融集團作為混業經營趨勢下的創新組織形式,其特有風險將使傳統監管模式面臨嚴峻挑戰,加強對金融集團的監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國家已頒布有關金融集團監管的相關法規,如美國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監管概念和體制,集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務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臺“由控股公司解禁所產生的有關金融諸法整備之法律”,對銀行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實際上從法律上認可了金融集團的存在;英國1998年修訂“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銀行業之職能移交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建立了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的金融體系,促進了金融集團的健康發
展。
二、“聯合論壇”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監管架構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變歷程大體反映了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巴塞爾協議除強調銀行業監管外,還非常重視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如協議在適用范圍中明確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礎上,本框架的適用范圍包括作為銀行集團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確保將整個銀行集團的風險都涵蓋在內”,“對銀行集團已經多數持股或控制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通常應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圍內”。巴塞爾委員會已將金融集團及關聯金融公司納入了監管范圍。
然而,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法令的巴塞爾協議,對金融集團證券、保險、信托、租賃業務的監管卻常常是鞭長莫及。為了強化這一職能,巴塞爾委員會于1993年會同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IOSCO)、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IAIS),成立了由銀行、證券和保險三方人士組成的“三方小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組”實際上是三大國際組織利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機構在各自領域的監管經驗,成立起來的共同探討對金融集團監管之道的專門組織。
1996年,在臨時性“三方小組”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和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團聯合論壇”(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簡稱“聯合論壇”)。成立之初,“聯合論壇”由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等13國組成,歐盟享有“聯合論壇”觀察員資格,每個監管地區的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監管機構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經過近3年的研究討論和征詢意見,“聯合論壇”1999年頒布“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制定有關金融集團監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則和實施標準。該文件包括“資本充足性原則”、“資本充足性原則的補充”、“適宜性原則”、“監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監管者信息分享原則”、“協調員”、“監管問卷”等7個專題文件,初步確立了金融集團監管的國際標準。
此后,“聯合論壇”相繼多項旨在監督金融集團穩健運營的文件,以切實加強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監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資本――跨部門的比較”和“風險管理實踐和監管資本――跨部門的比較”;2003年出臺“跨金融部門的運作風險轉移”和“風險一體化趨勢”;2004年頒布“銀行、證券和保險部門的財務披露:問題和分析”、“金融服務外包”、“信用風險的轉移”;2005年出臺“高層次業務連續原則”;2008年開始實施“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盡管出臺的監管規則所受褒貶不一,但“聯合論壇”的確對規范金融集團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架構已日臻完善。筆者以新近頒布的“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為例,剖析“聯合論壇”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合作和協調。
“聯合論壇”最初的監管重點在于金融集團的內部組織和管理,它建議對所關注的內部轉移風險作出反應,因為內部轉移風險可能危害金融集團內部更為敏感的部門穩定。2008年,“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為早期風險集中監管技術工作的一個后續文件,然而,從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該文件涉及集中風險的特點,突出了信用危機與其他諸如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金融風險。
不確定性的轉移已經成為當前信用危機中銀行風險的中心。“聯合論壇”的一項調查研究顯示,10個主要發達國家金融集團的數據確定管理風險集中于18個金融集團,這與另外的兩份報告不謀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機中一些金融集團風險管理的實際做法。“聯合論壇”報告第一部分簡要回顧了風險集中管理的傳統方法;第二部分關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脹導致風險在參與方之間轉移情況下日益增長的風險集中管理活動,然后運用綜合風險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團公司管理方式面臨的嚴峻挑戰;第三部分討論了大量與風險集中識別、管理有關的技術性問題,如風險集中所需資本的計量、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附錄則涉及主要工業化國家監管體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兩項報告是2008年3月由法國、德國、瑞士等國家的11個最大的銀行和證券公司組成的高級督導組開展的“風險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場動蕩中的考查”報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銀減持的股東報告”。按照“聯合論壇”的觀點,后一項報告可以看作是瑞銀的“反省”報告,瑞銀因貿易和投資活動的結構性失衡,特別是大量投資美國次級貸款證券而導致巨大損失,特撰報告向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作出解釋。
三、歐盟“監管指令”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架構
歐盟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成功范例,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歷史由來已久。1986年的“單一歐洲法案”指出,擬于1992年建成一個涵蓋金融市場的沒有內部邊界的“統一大市場”。由于各成員對金融集團的認識尚存較大分歧,對金融集團監管的初次探索也就無疾而終。1989年,歐共體理事會頒布了歐盟銀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第二銀行指令”,該法在“銀行業務目錄”中明晰了銀行業務不僅包括傳統商行業務,也涉及證券、信托等新型投行業務,由此可見,歐盟從法規上允許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對金融集團的監管仍屬機構性監管。
為了確保監管機構履行審慎監管職責,對同質金融集團實施有效監管,歐盟相繼頒布“關于對信用機構實行并表監管的指令”、“關于對投資公司及信用機構資本充足率的指令”,實施對銀行集團、投資公司集團及銀行/投資公司集團的并表監管;另一法規“關于對保險集團中的保險企業實行補充監管的指令”的出臺,則將監管對象進一步拓展至保險業集團。監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區域性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但對其最大的批評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異質金融集團,還存在著所謂的“監管空白”。因此,引入對異質金融集團的立法變得十分緊迫,同質性、異質性金融集團監管協同化逐漸提上議事日程,以增強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監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對金融企業集團中的信用機構、保險業及證券公司之補充性監管指令及修訂其它相關指令之建議案”,該方案消弭了歐盟對金融集團監管的重復、脫節現象,也使歐盟監管由行業監管向跨行業監管、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方向過渡。翌年,歐洲議會吸收并采納了這一指令,即我們熟知的“金融集團監管指令”。“監管指令”制定了對金融集團監管的所有補充條款,要求成員國于2004年8月前將指令內化為本國法律,2005年1月開始正式實施。此項“監管指令”的出臺,主要是為了應對日益增多的金融業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機構聯合操作日益加劇的風險。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團概念,確定了“補充監管對象”。“監管指令”適用于那些依據部門監管指令獲得授權的歐盟受監管實體,受監管實體能否成為補充監管對象,主要取決于:(1)受監管實體是否為集團的一部分;(2)這個集團是否是金融集團;(3)受監管實體是否是需補充監管的對象。不難看出,補充監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團下所有公司都是補充監管對象,而是依據公司性質和類型來進行裁定。“監管指令”還區分了遵循補充監管規定的實體和集團中只能間接受到補充監管指令影響的單位。“補充監管對象”包括處于金融集團主導地位的歐盟受監管實體、母公司為設在歐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歐盟受監管實體、平行性金融集團中的受歐盟監管實體。
第二,針對金融集團受監管實體情況,提出了系列“補充監管規則”,尤其在資本充足率、集團內部交易和風險集中、管理者資格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在資本充足率方面,“監管指令”列出會計并表法、扣除和加總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種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監管機關或協調員有權選擇適用于金融集團的一種方法或組合使用這三種方法。歐盟成員國應要求受監管實體在金融集團層面具有適當的資本充足率政策,同時協調員要對受監管實體是否有這樣的政策進行監督檢查,受監管實體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對其資本償付能力進行估算,估算結果由金融集團中受歐盟監管的領導層提交給協調員。
“監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和風險集中,對于設定集團內部關聯交易與風險集中的數量限額問題,盡管歐盟委員會持保留意見,但慮及數量限額對金融集團監管的重要性,“監管指令”采取了靈活做法,將該問題交由歐盟成員國自行裁量。“監管指令”提出,在歐盟立法進一步協調以前,各成員國可以設定數量限額,或允許其監管機關設定數量上的限額,或采取其他能達到類似目的的監管措施。
對于管理層人員的資格問題,“監管指令”要求各成員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領導層人員應具有良好聲譽和豐富經驗。在協調員制度層面,成員國監管部門必須任命一名協調員,負責對金融集團中受監管實體的補充監管和協調。“監管指令”雖提出了協調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但有關部門可對這些標準作出取舍,通過與金融集團協商來選擇另外的監管機構作為協調員。
第三,“監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種意義上,歐盟有關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律在“監管指令”頒布之前尚不能稱作完善,因為它只包含了所謂的部門監管,即監管對象只限于一個專門的金融部門,除了在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之外,對金融集團跨部門監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監管指令”的推出彌補了這一不足,它倡導對跨多個金融部門的金融集團中的受監管實體進行補充監管。由于對包含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的金融集團的跨部門監管已經存在,此次的“補充監管指令”重在將保險公司納入跨部門監管的體系中來。
依據“監管指令”,對集團內受監管實體的單一監管應繼續成為有效監管的基礎,補充監管實質上并沒有替代現有的在一個金融機構合并或補充監管,而是提出了一種跨多個金融部門對受監管實體進行的附加的補充監管。換言之,“監管指令”試圖實現在不同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以及歐盟不同成員國的監管機構建立共同的監管框架,以便能從金融集團的視角出發實現審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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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11-0051-02
人才培養模式是高等院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質量標準, 為學生設計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結構以及怎樣實現這種結構的方式[1]。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社會對金融人才的需求標準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原有的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挑戰。變革目前高等農林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是適應學科生態建設,滿足社會需要,提高辦學質量的當務之急。
一、高等農林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現狀
(一)人才培養目標
人才培養目標是整個人才培養模式的綱領。現有的高等農林院校金融人才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扎實的經濟學和金融學的理論基礎,掌握金融、證券、保險、投資方面的基本知識,熟悉商業銀行、證券投資、保險等基本業務技能,能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企業和事業單位從事與金融或資金有關的宏觀管理或實際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決策、協調和組織能力的高級復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要求
金融專業學生畢業時要求系統掌握銀行、證券、投資、保險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接受相關金融業務的基本訓練,熟悉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國內外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和趨勢,掌握在金融領域從事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1)掌握經濟學和金融學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熟悉中外金融理論與實務,注重理論聯系實際,把握國內外金融業發展動態;(2)熟悉國家有關銀行、證券的政策和法規,以及國際金融業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3)熟練掌握金融業務的基本操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從事銀行經營管理、證券投資分析的能力;(4)掌握計算機基礎知
識,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應用能力,以及一定的計算機軟件維護和基本的硬件維護能力;(5)掌握經濟學的基本
方法,具備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科學研究能力;(6)具備一定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通過專業外語學習,掌握閱讀專業文獻的詞匯和能力。
(三)課程體系的設置
金融專業本科生課程設置包括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方向課,其中每一部分都包含必修和選修兩部分,讓學生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決策,給學生以充分的自由。公共基礎課包括政治課程、軍事理論、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計算機基礎、大學英語、體育、大學語文、應用文寫作、高等數學、生命科學導論、經濟學導論、管理學導論和科研基本方法。學科基礎課程包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微觀經濟學、統計學原理、會計學原理、管理學原理、財政學、金融學、保險學原理、宏觀經濟學、投資學、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央銀行學、金融市場學、國際金融、證券投資學、金融工程學、計量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國際貿易、金融審計、銀行會計、經濟法學、銀行信息系統、網絡應用基礎、文獻檢索、金融史、金融法和投資項目評估。專業方向課包括金融公關與營銷、金融期貨、金融專題、金融統計、銀行制度比較、投資銀行業務、公司金融、信托與租賃、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和保險精算。另外,還有實踐環節的軍訓、勞動、教學實習、課程論文、畢業實習、創業訓練、社會實踐等。
二、高等農林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培養體系未突出農林院校的特點
“三農”問題的解決和“三農”的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而處在金融體系最基層的農村信用聯社在崗的基層人員,很多是農信社職工的子女或原有員工的親屬。他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缺乏基本的金融理論知識,未經過正規的專業培訓, 個人業務技能不過關,綜合素質偏低,在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給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造成了混亂。特別是處于第一線的農村金融部門更是缺乏高素質的負責人, 一些業務素質不高、思想境界較低的人員長期占據領導崗位, 使得金融工作開展相當被動, 甚至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
與農村金融機構人才嚴重匱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要求及課程設置等整個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沒有突出農林院校的特點。農林院校金融專業課程設置沒有農業經濟管理、農業經濟、農學概論等了解農作物生長規律,農業經濟運行基本原理等方面的課程,其培養目標、對學生的要求和課程的設置并無異于財經院校和理工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的學生大都進入工商行業金融機構[3],而直接服務于農村金融機構的畢業生占很少的比例。即使進入農村金融機構,不懂得農業、農村、農民固有特性,不了解農村金融機構經營特點的農林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照樣要從頭學起,顯示不出農林院校金融專業學生本身應具有的優勢。作為用人單位有什么理由舍財經類院校的金融專業人才而選擇農林院校畢業生?
(二)應用型農村金融人才培養缺乏系統性
目前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計劃更適合培養研究型金融人才,更加注重金融理論知識。而對于學生適應社會經濟需求的應用型人才所應該具備的能力和素質的培養相對較弱,系統性不強。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的模式要能夠滿足社會經濟對應用型金融人才的需求,必須是集知識、能力和素質為一體的一個系統,不僅需要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更需要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能力和素質,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知識是基礎,能力是關鍵,素質是目的。對高素質人才而言,三位一體,也是判斷人才培養模式是否具有系統性的重要標準[4]。而農林高等院校的實際情況是金融專業培養機制仍局限于以理論教學為主的模式,用于提高學生實際應用和提升學生素質的實驗、實踐教學及科創項目很欠缺,導致學生畢業后不能很快適應用人單位的要求,短期內很難進入角色,也致使用人單位更多愿意招收具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
(三)實踐教學環節薄弱
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機制中,實踐教學環節依然薄弱。薄弱的金融專業實踐教學直接導致學生畢業后動手能力不強,適應能力較差,不能適應金融機構涉農業務的開展。比如,農村小額信貸業務中信貸資金用途考察時分不清方向;開展理財業務時搞不清農民消費特點;農業保險業務中,確定農作物受損時不會測產等等。其主要原因表現在:一是大多數農林院校的金融專業在整個學校學科體系中都是弱勢學科,由于實踐教學經費緊張等各種因素,農林院校更多的重視自然學科的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而輕視屬于社會科學的金融保險專業的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致使金融保險專業的實踐教學基地建設不太樂觀。二是金融保險專業的特殊性,銀行、保險等金融部門常常出于保密需要,許多科室和部門不能讓學生接觸,不愿意接收學生實習,學生的社會實踐受到限制[5]。實踐教學環節的缺乏或薄弱使得學生所學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相互脫節,不利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消化理解。
三、改革高等農林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建議
(一)應突出農林院校的特色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農林院校的設立初衷是振興我國農業產業,促進農業經濟發展。作為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培養農村金融人才有其重要的辦學宗旨。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應該在具備金融基礎理論知識和能力素質的基礎上,懂得農村金融的特點,才能更好地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為此,農林院校無論是金融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制定還是基礎理論課程的設置,都應從農村金融人才的社會需求出發,采取多種形式培養能夠適應農村金融發展、服務農業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人才,突出農林院校的特點,為農村金融培養更多的,熟悉農業經濟發展規律,根據農業本身的特點具有一定創新性的農村金融人才。
(二)構建系統性的應用型農村金融人才培養體系
農林高等院校應該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培養能夠將農村金融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創業意識和國際視野、職業素養和社會責任意識相結合的應用型專門人才。為此,農林高等院校應該從金融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到課程設置,從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到實驗、實踐能力的培養,從思想政治教育到社會責任意識等等方面系統構建應用型農村金融人才培養體系。另外,從學科生態的觀點看,學科和建設一流大學有著密切關系,一流大學能夠培養一流的學生。農林高等院校金融專業培養一流金融人才離不開強有力的金融學科建設。在學科生態建設的環境下,農林高等院校應該加強金融學科生態建設,使基礎學科和應用學科、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有機融合,為金融學科的創新發展創造條件,使農林高等院校的金融專業培養的人才具備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建設,提升金融專業學生的能力和素質
實踐教學環節既是金融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內容,也是培養應用型金融人才能力和素質的關鍵。因此,農林高等院校應該轉變農林院校對金融保險專業實踐教學不重視的現象,加大投入,建立穩定的金融專業學生實踐教學基地。另外,還要提高農林高等院校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監督,提高實踐教學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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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世界上農村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前提之一。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離不開農村的穩定發展。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賴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集體養老,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種養老保障格局已不能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現狀,因此,建立一個全方位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就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一、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成因及影響
(一)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成因
人口老齡化是指老年人口在總體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的趨勢和過程。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年齡結構因受到人口的出生、死亡和遷移等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如果總人口中的老年人口比重不斷提高,而其他年齡組人口的比重不斷下降,則可稱之為人口老齡化。目前,國際上一般把印歲及以上人口稱為老年人口,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人口中團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以上,則稱為進人老齡社會(或老齡化社會)。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中國農村老年人口8 557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5. 82 %。到2005年中國60歲以上人口為1. 44億,占總人口的11%,其中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于城鎮1. 24個百分點。可見中國農村已進入老齡化社會。
人口老齡化是在多因素作用下而引起的人口結構的改變。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成因主要有:第一,中國農村老齡化的出現,主要是由于農村出生率下降造成的。自20世紀70年代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中國人口出生率急劇下降,從1970年的33. 4%下降到2005年的12. 40%。而死亡率的變動卻不大,1970年為7. 6% , 2005年為6. 41 %。可見出生率的下降對中國老齡化影響非常明顯,而且從發展趨勢看,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繼續推行,還存在著相當大的生育率下降的潛力,所以農村老齡化程度會逐步加深。第二,建國以來,由于中國醫療事業不斷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的平均壽命不斷延長。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中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1. 40歲,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歲,比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高7歲。其中,農村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達到69. 55歲,已遠遠超過了發展中國家和世界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水平。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不斷提高,加速了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進程。第三,隨著農村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人均耕地面積的減少及戶籍制度的松動,農村形成了數量龐大的剩余勞動力,出現了人口由農村向城市的大規模流動。而這些流動的農村人口中,絕大多數是青壯年勞動力,他們逐步轉移到城市從事第二、三產業,有的甚至在城市定居,而與此同時,部分老年人退休后從城市回到農村地區生活。這樣,由于年輕勞動力遷人城市和老弱人員回歸農村,使得城市的年輕人口相對增加而老年人口相對減少,而農村老年人口則不斷增加,這就進一步加劇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使得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形勢更加嚴峻。
(二)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影響及后果
第一,加重了農村勞動人口的扶養負擔。目前農村中青年一代是農民工的主力軍,他們大多外出務工,因而照顧老人的任務就落在了農村留守婦女的肩上,她們除了辛勤耕作外,還要做繁重的家務及教育孩子,因此照顧老人的精力非常有限,這就使農村的養老無法得到保障,養老糾紛時有發生。所以,在當前農村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養老方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不提高農村勞動人口的經濟生活條件,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將難以得到解決。
第二,加重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由于農村老年群體無固定的養老收人,其養老主要依靠子女或微薄的土地收人,客觀上加重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農村人將白己的養老問題寄希望于下一代,“養兒防老”傳統觀念嚴重,重男輕女現象十分普遍,也導致男女性別比例嚴重失調。
第三,農村養老保障面臨更大挑戰。長期以來,中國農村的老年保障形式是家庭養老。改革開放以來,在社會經濟轉軌的新形勢下,隨著農村集體保障制度和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趨減弱以及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農村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在農村地區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中國老年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表明,到2002年底的時候,城市老年人的養老保險覆蓋率達到了70%,而農村僅僅是4%。最近政府在農村推行合作醫療,但是農村和城市在醫療保險覆蓋面上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農村人口老齡化迫切需要加強農村老年群體的特殊社會保障與醫療機制建設。
第四,老年人權益保障需要進一步關注。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中國的社會組織結構也將發生重大變化,以老年人為主的社會組織和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將由自發到自覺地快速形成,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現階段與城市相比,農村的老年社會組織建設意識還不強,農村老年群體自身及其他相關利益群體對老年社會組織的建設還不夠重視。
第五,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更加值得關注。農村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影響,正在使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長期以來,中華民族形成了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然而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小家庭日益增多,使傳統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社會上出現了淡漠、遠離甚至歧視老年人的現象,這給老年人的精神層面帶來了巨大的創傷。很多農村的老年群體生活單調,心理孤寂。所以,應更加關注老年人心理方面的健康。
二、當前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第一,家庭養老功能弱化。農村人口的轉移以及多年來的計劃生育政策,使農村的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在過去20多年里,農村的家庭規模不斷縮小,核心家庭甚至空巢家庭逐漸增多。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農村家庭平均人口僅為3. 2人。2005年抽樣顯示,農村中擁有五人以上成員的家庭只占總戶數的19%,而擁有七人以上成員的家庭只占總戶數的2%。農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也在變化,維系家庭關系的“孝”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有所淡化,重經濟利益、輕血緣關系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農民獨生子女戶比例很大,家庭養老負擔沉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
第二,土地保障功能日趨下降。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依托。由于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的下降和土地收益的降低,土地帶給農民的保障程度不斷下降。據統計,中國人均耕地1. 52畝,僅占世界人均的4. 29 %。從發展趨勢上來看,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中國耕地面積還會不斷減少,農民面臨著失業又失地的威脅。此外,由于農村生產力水平相對低下,土地在農民收人來源中的比例逐漸下降,大多數以農業為主要收人來源的農民,人均純收人實際上處于負增長狀態。農民的收人主要來自非農領域,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越來越不明顯。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與管理水平低。在大部分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地區,農民投保的保費都很低,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國家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投人不足,個人幾乎負擔了全部的繳費責任。而且還存在保小不保大的情況,60%的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在19歲以下。另外,由于中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業管理人才缺乏,機構不健全,相關法律不完善,保險基金的運作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基本上是由縣級農保機構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到征收、管理、發放和監督等全部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很難保證對養老基金的有效監督,更談不上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城鄉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差距進一步拉大。目前,中國城市基本建立起了比較完善、規范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而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原則是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這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的儲蓄或鼓勵性的儲蓄。而且,在目前大多數農村集體無力或不愿補助、國家財政也不予補貼的情況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由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完全個人繳費。可見,農村養老社會保障過分強調個人責任,淡化了國家和集體應當承擔的費用,這不僅造成養老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極大地打擊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保障工作開展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差距。
第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目前,中國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依據主要是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方案》,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各地只好制定本地區的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穩定性。社會保障改革已進行了20年,而農村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卻仍處于既無國家政策指導與規范,又無相關的財政支持的失控狀態。農民的養老問題不能妥善解決,農民的生存權、健康權、休息權等基本人權就得不到保障,建設社會主義和諧農村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農村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就會受到影響。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對策
社會保障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水平是制約養老保障的根本性因素。所以,解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鍵在于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的收人,壯大農民的經濟實力。在目前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的情況下,要采取以下切實可行的政策,來保障農村老人的養老需求。 轉貼于
第一,創設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經濟、社會條件。(1)有步驟地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村勞動力轉移是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人的客觀要求,是在農村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必要條件之一。(2)深化農村內部改革,實行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和現代化,切實提高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與農民收入,增強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能力。(3)國家財政大力支持農村、農業發展,創造在農村推行城鄉整合的養老保障制度的社會經濟條件,以促進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轉型。(4)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完善金融市場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創造良性的投資環境。(5)促進配套稅收制度改革。通過國家、集體以及鄉鎮企業籌集資金而為農民建立非繳費養老保險。此外,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可以改變農保基金收支都由社保機構一手經辦、收支兩條線往往徒有虛名的狀況,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有效地避免農保基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
第二,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模式、基金的繳納與支付以及基金管理體制等,使農村社會養老事業在法律軌道上全面健康發展。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進一步拓展農村養老金的籌措渠道,形成國家、集體、企業、個人多渠道投資,多種所有制養老機構共同發展的局面。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增加基金收人,發揮養老保險資金的主渠道作用,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力量興辦農村社會化養老事業。
第三,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級政府應該在加強對個人所得稅、遺產稅、捐贈稅等相應稅種管理的基礎上,開辟新稅源,調節收人分配比例,加大財政性社會保障項目支出的比重。要廣開渠道,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養老資金問題:首先,加大政府的調控力度,改革分配制度,掌握更多的可再分配資金,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對于可再分配部分向無基本保障的農村老年人傾斜,以使社會平衡發展和進步。其次,建立政府給予適當補貼的農村養老保障個人帳戶。即個人交納的全部記人個人名下,屬個人所有,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時政府給繳費帳戶適當補貼,鼓勵農民自覺繳費。再次,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應聯合制定法規條文,要求非農企業的雇主在雇傭農民時必須為其建立個人養老保障金帳號,以供被雇傭農民年老時享用。最后,國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在每年征收農產品的時候,用價格手段將一部分收人隱性扣除,把扣除總額轉人農村養老保障基金帳戶。
第四,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當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難以維持最低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直接、及時、最大程度地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困難,而且又簡單易行,特別適合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實際。中國農村人口多,各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廣大農民收人偏低,建立以繳費為核心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困難,但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則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對于那些貧困而又失去勞動能力的農村老人,是比較有效的一種養老保障線。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要科學地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二要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
第五,強化農村社會保障立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實施離不開法律的規范。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堅持保障范圍、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有別,家庭保障與國家保障、社會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強制保障與自愿保障相結合等原則。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內容應當包括保障對象、保障項目、保障水平、保障基金的管理、法律責任。當前,政府要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同時也應對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加以具體規定,以增強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信心。目前,可以根據國家社會保障的立法狀況,由各省、自治州、直轄市從本地區農村養老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地方性農村養老保障法規條例,在此基礎上再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養老保障相關法律。
第六,建立完善的老年醫療保健體系與生活救助體系。老年醫療保健體系主要包括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等形式。中國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計劃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基礎上建立的合作醫療制度,為廣大農民解決缺醫少藥問題起過積極的作用。農村推行以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復存在,相當一部分農民醫療狀況惡化。近年來,旨在解決農村居民因病致貧等風險問題的新合作醫療正在興起,目前已覆蓋城鄉,農村老人的醫療保健狀況正在得到逐步的改善。
老年生活救助體系的內容主要是通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扶貧工作體現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科學的方法確定保障線標準,使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線的農民都能獲得基本的物質需要,救助的對象當然包括無勞動能力也無生活來源的老人。實施這一救助制度的資金基本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資金僅能保證救助對象最低層次的生活需要。農村扶貧工作是在社會救濟保證貧困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利用部分資金幫助貧困戶發展生產的社會活動。近年來,中國的開發式扶貧已經取得顯著的成果,這對農村貧困老人改善生活狀況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國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金融機構,企業利潤最大化是其經營的首要目標。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國銀行業也得到了迅猛發展。2016年,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資產總額首度突破200萬億大關。截至2016年9月末,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資產總額為222.9萬億元,相比2011年末翻了一番。2016年9月末,商業銀行當年累計實現凈利潤1.32萬億,同比增長2.82%,利潤增長幅度明顯下降。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曲折復蘇,我國商業銀行如何在如此嚴峻的國內外環境下通過轉變盈利模式獲得可持續發展,是當下最重要的課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商業銀行盈利現狀
1.整體盈利情況較好,但利潤增速明顯放緩。根據銀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當年累計實現凈利潤1.32萬億,同比增長2.82%。利潤增速相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但相比2012~2014年同期下降十余個百分點。從上市銀行公布的數據來看,城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利潤增速要高于大型商業銀行。2016年前三季度,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利潤增速已不足1%,分別為0.52%、0.53%,建設銀行同期的利潤增速也僅有1.35%。利潤增速下滑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受利率市場化影響,銀行業凈息差收窄。銀監會的數據顯示,2015年第一季度凈息差為2.53%,2016年第三季度凈息差為2.24%,下降19個BP。這將對銀行盈利帶來不利影響。二是中國宏觀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由高增速向中高增速轉變,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增加,不良貸款撥備計提增加,消耗了部分利潤。
2.利差型盈利模式較為突出,但利息凈收入占比呈下降趨勢。財報數據顯示:今年1~9月份,四大行的利息凈收入為11950.9億元,比去年同期減少1006.87|元,降幅高達7.77%。四大行的利息凈收入無一增加,這是四大行全部完成上市之后,首次出現三季度利息凈收入集體負增長。這是因為當利率市場化后,大客戶有較強的議價能力,融資渠道多樣化,這就要求貸款利率下調,而銀行為了攬儲,各自調高存款利率,由此導致存貸利差收窄,勢必短期內削弱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所以,我國商業銀行應改變以往單一的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盈利模式轉型。[1]
3.中間業務發展不足,非利息收入占比低。這幾年,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整體收入呈快速增長現狀,在整體營業收入額中占比穩步上升。例如工商銀行2016年前6個月工行共實現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817億元,同比增長6%,占營業收入比重較2015年提高3.4個百分點至24.8%。但從中間業務在總營業額收入中的占比來看, 工農中建交五大國有銀行的總體比重仍然偏低。五大國有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對中國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非利息收入或中間業務收入,多數是在支付結算、銀行卡業務中發生的手續費。[2]
4.經營范圍與業務品種偏少,業務規模和收入水平偏低。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還是依靠存貸款,中間業務利用率整體不高。比如我國五大行中的中國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比較早,業務量也比較大,但它的中間業務收入卻僅僅占其總營業額收入的百分之十幾,更不用說那些中小商業銀行了,與外國發達國家的差距也很大。
(二)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的因素
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盈利能力收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主要有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兩種。其中內部因素主要有風險管理能力、銀行業效率水平和業務因素等。外部因素主要有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利率市場化程度、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監管抑制金融創新、客戶金融需求多元化。本文主要就外部因素進行分析。
1.資本市場發育程度。資本市場是我國銀行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場所,對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盈利模式轉型具有重要作用。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它包括所有關系到提供和需求長期資本的機構和交易。所以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盈利模式的創新能力和水平。首先,資本市場的建立改變了商業銀行存款負債的總量和結構。[3]大量的銀行存貸款流入資本市場,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上進行了分流,改變了商業銀行整體存款負債的總體規模和結構。
2.利率市場化程度。我國現在正在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但是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低,市場利率自主性不強,并且我國長期以來的高利差收入得益于管制利率。利率市場化完全放開以后,商業銀行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占領市場份額,通過高利息吸收存款、低利息發放貸款來賺取利潤,這樣就導致了銀行存貸利差逐漸收窄。[4]而存款利率具備剛性,所以下調幅度不大或者不能下調,導致資金成本上升,商業銀行自身利潤縮減。
3.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監管抑制金融創新。1993年以后我國逐步確立并至今仍然嚴格執行分業經營,然而20世紀80年代后世界上出現了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體制轉型的潮流,至今,主要發達國家在20世紀末基本完成了向混業體制過渡,以金融機構全能化為特征的混業經營體制成為國際金融業的主流模式。[5]我國現在的嚴格分業經營監管模式已經不適應國際金融監管的潮流。并且嚴格的經營監管模式還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產生、范圍、速度和環境。而金融創新又是我國銀行業盈利模式轉型的強大動力,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盈利模式的轉型。
4.客戶金融需求多元化。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元化。商業銀行面臨的客戶層次也越來越復雜。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到來,大眾客戶對于更加便利化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務的需求約越來越強烈,可以說,為未來誰擁有更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務,誰就擁有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又一大利器。但是我國銀行業尚未完全開放,商業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金融服務滯后于大眾客戶的需求,“銀行主導型”金融服務不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了我國銀行業的盈利增長,對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成功轉型造成阻礙。
二、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盈利模式單一,不利于盈利模式從利差主導型向非利差主導型轉變
美國等西方國家進行混業經營,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中間業務包括傳統的銀行業務、信托業務、投行業務、共同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很大一部分的收入都來自于金融投資工具帶來的非利息收入。[6]而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主要有兩大類:一、收入總額中以利差收入為主體,占比70%以上。二、利差收入中批發業務占主體。雖然近年來凈息差進一步收窄,但是相對于西方國家而言,我國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仍然是利差主導型,從整體來看,國有大行的凈利增速明顯放緩,不良率和不良貸款額繼續雙升,凈息差則進一步收窄,我國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備受考驗。面臨如此嚴峻的經營形式,如何將盈利模式轉向非利差主導型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
(二)盈利來源單一,不利于非利息收入增加,抑制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水平
目前部分銀行已經開始通過加厚非利息收入增加利潤,2015年招商銀行實現凈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為534.19億元,比上年增長35.26%,遠遠超過了交通銀行的規模。招行將這一快速發展歸因于服務手續費、托管以及其他受托業務傭金增加。盡管招行等大型銀行取得了比較豐厚的非利息收入,但是中國整體銀行業仍呈現出盈利來源單一的情況,利息收入仍是他們的最主要利潤來源。在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利率市場化以及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下,非利息收入的增加必將成為商業銀行盈利模式轉型的必然選擇和重要發展方向,以此來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增加發展動力。
(三)貸款結構失衡和雷同,易引發投資的畸形化,影響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經營能力
我國近年經濟高速增長的事實表明,貸款規模的擴大是經濟持續增長的基本推動力,但當前的貸款快速增長并沒有同步地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即貸款規模增長速度與增長速度并沒有同步。[7]據數據顯示,截止2015年年末,我國金融機構貸款余額99.35萬億,而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比僅為12%。整體出現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由此可見,我國信貸供求關系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在貸款結構上出現一定程度的失衡。并且廣大中小商業銀行貸款結構趨向雷同,資金流向趨同,資金集中在某一個行業或幾個行業,易導致資金利用效率低下,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同時易引發投資的畸形化,現在我國投資主要集中于房地產、土地和基礎設施,這些行業的投資資金過重就會引發其他行業的“資金荒”,投資結構畸形,資金流向并不都是使銀行利潤最大化的部門,影響商業銀行可持續經營能力。
三、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轉型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傳統觀念,增強市場主體作用
首先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看清國內外金融發展潮流,順應金融自由化浪潮,轉變過度依賴利差收入為主的傳統盈利模式觀念,積極進行盈利模式轉型,加快利率市場化將徹底改變通過存貸利差及存貸規模擴張來賺取大額利潤的傳統模式的事實,形成利差收入與非利息收入均衡發展的局面,而不能光顧著“啃老本”。十指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商業銀行面對這樣的的局面,就更應該立足市場,增強市場供求在銀行資源配置的主體地位,根據市場走向制定自身的發展策略,明確自己在市場中的定位,不能在經濟改革的潮流中被淘汰。[8]
(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注重金融創新
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隨著利差收入越來越窄,我國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也越來越小,著眼于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發展進程,無一不是盯著中間業務,在此基礎上進行金融創新,從而為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長增加了強勁的發展動力。并且,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也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重點,是商業銀行面對去年811匯改,加強金融業雙向開放政策的一個有效應對之策。對于提升商業銀行整體競爭力,縮小與國際的差距的重要途徑,當然發展中間業務,進行金融創新也必須與銀行自身實力相匹配。
(三)優化銀行業服務,提升金融服務質量
首先銀行業要做好定位,所謂定位是指客戶需求的滿足方式,明確知道自己為誰創造價值,誰知企業最重要的客戶群體等關鍵問題。
其次在利潤轉型上不同的銀行銀行還要根據自身情況和特色進行差異化定位,發展自己具有特色的經營方式,提供具有獨特優勢的金融服務,立足于客戶需求,提供多層次、周到的服務,從樹立金融服務理念到金融業務服務等全方位的一體化服務,從整體上提升商業銀行金融服務質量。近些年來由于內外環境愈發嚴峻,有些銀行已經開始注重自身金融服務質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于2016年12月13日在北京舉辦了“新服務,心滿意”服務提升季會,將從消費者關注的金融熱點和服務需求出發,改革創新銀行服務模式,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解決好消費者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提升客戶服務體驗。并且將從改善服務面貌、優化服務流程、加快減費讓利、提高賬戶安全等四個方面著手提升金融服務質量。
最后我國利率市齷改革的加快推進勢必會引起商業銀行間愈加殘酷的競爭,商業銀行通過提供差異化的特色服務,維護核心客戶有利于提升商業銀行自主議價能力,從而在競爭中取得更多的主動權,從而加強可持續盈利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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