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法院副院長履職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2-07-21 07:44:37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法院副院長履職報告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法院副院長履職報告

篇(1)

【正文】

3月17日上午的政法英模先進事跡報告會,讓我感受到了榜樣的無窮力量。報告會上,全國脫貧攻堅先進個人、2019年度全國十大法治人物、金口河區司法局四級調研員的莫鴿鴿,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樂山市公安局科通科科長江筱輝,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譚麗,全省公訴業務標兵、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劉莉分別用樸實的語言、具體的事例、真摯的感情,從不同角度講述了他們在各自崗位上履職盡責、為民服務的點點滴滴。四位政法英模沒有豪言壯語,卻是那么鼓舞勵志;沒有華麗辭藻,卻依然真切動人。他們以平實的語言、生動的事例,講述了自己的政法人歲月,他們的感悟和心得像一場及時雨, 為全市干警進行了精神的澆灌和洗禮:

作為一名政法干警,我要學習英模們對黨忠誠、信念堅定、秉公執法、懲惡揚善的浩然正氣;學習他們在困難面前毫不畏懼、頑強拼搏的鋼鐵意志;學習他們牢記宗旨、一心為民的高尚情懷;學習他們幾十年如一日、甘于平淡的奉獻精神。

以英模為榜樣,始終做到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做到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甘于奉獻、勇于犧牲,切實肩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使命。

篇(2)

(一)法官職業保障含義

法官職業保障似乎是個常說常新的概念,到目前為止,似乎沒有一定確切的定義,比較典型的定義是"所謂法官職業保障,是指法院通過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職業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全面落實法律賦予法官的職業權力和職業地位,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司地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依法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強法官職業的尊榮,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還有一種概括式的定義: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障法官能夠獨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而依法裁判所制定的關于法官身份、地位、經濟、教育、監督以及安全等保障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綜合。

(二)法官職業保障內容

就法官職業保障的內容,現有觀點莫衷一是,概括起來有如下觀點:第一種觀點王利明先生認為,身份保障和經濟保障是法官職業保障的重點。所謂身份保障是指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彈劾、免職、撤職;所謂經濟保障是指法官高薪制,在崗時給予高薪,退休時發放優厚的退休金。第二種觀點主張法官職業保障除包括身份保障與經濟保障外還應涵蓋政治保障、職務行為保障,政治上的保障,即法官依法獨立行駛審判權,只服從法律;職務行為上的保障,即法官在審判職能上從事的行為及發表的言論享有免遭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官職業保障包括職務保障、物質待遇保障和特權保障,其中職務保障、物質待遇保障與前述身份保障、經濟保障、職務行為保障內容相近。

(三)法官職業健康保障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

職業保障是一個充滿人文關懷的詞匯,讓從業者勞有所得、勞有所獲是其基本含義。"得" 與"獲"中包含物質基礎的基本供應與精神層面的高級滿足。具體到法官職業保障其應指通過法官職業保障制度與體系的建立與健全使法官群體通過執業可以維持并提高自身的物質生活水平,可以從執業過程中體會、感知職業榮譽感,進一步由物質生活的供給與精神生活的充實而提升做為法官的職業責任感,從而推動司法發展進程。而物質的保障也好,精神的滿足也好其大前提都是應是以人為本,這里我們可以認為是以法官為本,以法官為本首要之事即法官職業健康保障。法官職業健康保障應當包含法官身體健康保障與法官心理健康保障兩方面。身體健康保障是基礎,心理健康是關鍵。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合理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民眾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加之經濟發展進入活躍期,訴訟案件近年來一直呈爆炸式增長,據南方周末記者統計,全國一二線城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結案量普遍高于100件。以20__年為例,北京市法官人均結案157件,浙江省148件,深圳市348件,而到了基層法院,平均數更大:上海閔行區280件,深圳寶安區高達409件,為廣東省的"結案冠軍"。 而北京高院2013年工作報告顯示,近五年來,北京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其中海淀、朝陽等法院,年受理案件數量都已經達到五六萬件,訴訟爆炸的局面已經持續多年。 而筆者工作所在法院20__年受理各類案件6714件,法官人均審理案件300余起,由此可見法官的工作強度非同一般,沒有健康的身體,何以定紛止爭?!隨著大量疑難、復雜、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及具體案件的審理難度的不斷加大,大量法律法規應勢而生,沒有健康的身體,何以不斷學習充電,提升理論水平,提高審判質量?!社會轉型期泥沙俱下,法官每天面對形形的誘惑,沒有健康的心理,何以不為外物所擾公正司法?!審理案件使法官常年穿梭于"罪"與"非罪"、"是"與"非"、合法與違法,法與理,法與情之間,終年纏繞于識別與判斷之中,沒有健康的心理,何以在信仰與現實之間自處?!將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納入法官職業保障制度體系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正當性。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法官身心健康,保護法官人身權,確保法官職業良性發展,但其最終目的卻是維護司法公正。任何從業者不因職業而受到健康損害或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是從業者選擇職業的基本要求。法官職業亦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照進現實的重要媒介。法官身體健康才能有體力完成一個個案件審慎的調查、繁瑣的法律適用。法官心理健康、擁有正確的法律價值觀與道德觀才能使法律、法規如同螺絲般嚴絲合縫的嵌入千差萬別的個案螺母中。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決定性環節,但卻是關鍵性因素,而法官健康的身心是關鍵性因素的前提條件。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合法性。我國將法官歸入公務員序列。《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條款中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為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成為公務員的必要條件是具務可履職的正常身體,那么進入公務員隊伍成為法官后,保證身心健康是該規定的合理外延。《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這里的法官人身安全除了法官人身不受侵害外,其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也是該規定的應有之義。

二、我國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現狀。

我國法官職業健康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而法官的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狀況也不容樂觀:1、法官身體健康狀況堪憂。20__年6月安徽省鳳陽縣臨淮法庭審判員趙家忠因過勞染病去世;20__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水根因工作勞累過度引發腦干出血去世;20__年4月湖南省安鄉縣法官彭順安趕寫法律文書時突發腦溢血去世;20__年6月 廣東省英德市(縣級市)法院

院長梁建平因過勞猝死; 20__年11月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孝陵衛法庭法官王輝在辦公室因勞累去世。2、法官心理健康問題日漸突出。20__年,寧夏回族自治區通過對全區政法干警進行問卷調、個別訪談,發現干警心理壓力指數明顯高于一般人群,整體心理健康水平偏低,有50%至60%的干警存在心理問題。2013年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對該院87名一線法官的心理狀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22.3%的法官具有明顯強迫癥狀,25.3%具有明顯抑郁癥狀,20.7%具有明顯焦慮癥狀;還有些法官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疲勞、心理壓抑、擔憂、不安、情緒低落。20__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法院法官劉立明寫下"工作壓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后自殺身亡;20__年9月 浙江省高院副院長童兆洪自殺身亡,經證實其長期患有抑郁和焦慮癥;20__年11月 廣東省江門市中院法官李步安留下遺書"對不起,我好累"后自殺身亡。

三、解決途徑構想

(一)原因分析

上述一組組的數據讓人心痛、一項項調查另人揪心。一名法科學生成長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合格的法官進步為一名優秀的法官,其過程是漫長的,此間其個人、家庭、社會、司法系統都付出了巨大的時間與經濟成本,然而,轉瞬間被家庭與社會寄予了無限希望的人灰飛煙滅,原因何在?什么成為他的不能承受之重?"蓮發藕生,必定有根",筆者認為法官健康情況堪憂是外因與內因兩方面長期作用的結果。

就外因而言,一是法官健康保障工作未引起重視。以筆者工作單位為例,每隔一年組織一次法官身體檢查,這樣兩年一次的身體常規檢查有些法官因為審理案件時間上的安排仍不能按時參加。筆者的工作單個處在江浙經濟發達地區,試想一下,如果是中西部偏遠地區的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因經濟、醫療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法院組織法官常規體檢情況又當如何?二是案件數量激增,法官加班常態化,導致法官身體被動性處于亞健康。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工作量加大,加之審限等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要求案件在指定期間內完成,無疑倒逼法官占用休息時間閱卷宗、寫文書。常年累勞亞健康再所難免。三是行政事務與審判業務不加區分,法官分身無術。筆者學生時代在某基礎法院實習時曾聽法官感嘆過"如果法官只審案子就好了",當時不明其意,如今筆者工作于基層法院,對這句話有了深刻的理解,一名基層法官的日常工作概括起來林林總總竟可以羅列如下:收發證據、證據交換、接待當事人、案件評查、送達文書、調解息訴、政治學習、文明創建、宣傳報道、調研報告、撰寫論文、報送案例、保全執行、司法建議等。四是繁瑣的績效考核,平添法官心理壓力。20__年3月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案件質量評估指標包括11個審判公正指標、10個審判效率指標及10個審判效果指標。各地法院系統均比照此標準制訂法官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分解為受理量、結案量、發改率、調解率、息訴率、投訴率、審理天數等在內的考核權重,進行打分,每月一報,每季一評,半年一匯總,一年一總結。案件審理既要注重"質"更要注重"效"還要兼顧"量"。

就內因而言,一是法官缺乏對自身身體健康的重視。或因工作繁忙或因生活習慣,部分法官對于身體健康不甚關注。二是心理調整能力差,面對司法環境漸為復雜,民眾對司法期待與要求不斷提升的局面,部分法官心理壓力倍增,不能良好的調整下列關系:1、權力與利益的關系。經濟發展的必經階段是社會趨利心理盛行,手握審判權在工作中每每面對利益誘惑,部分法官難以找到平衡點,心理會產生變化,容易"河邊濕鞋"。2、責與權的關系。法官雖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但維護司法公正亦是法官天然職責,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大,權與責之間度的掌握在每一案件中都考驗著法官的智慧與心理承擔能力。3、法律與現實的關系。相信在絕大多數法官心中,法律是一種信仰,然而古往今來,信仰與現實從來都是有距離的,也正因如此信仰才美好,有時兩者甚至相背離。如何守護信仰,努力拉近信仰與現實的距離,對于法官而言絕不是一朝之力,而是需要法官有著強大的內心。4、法與情的關系。千百年來,華夏以禮儀之邦著稱,人情社會為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溫情的同時,有時也會產生巨大的內耗。法官在工作中,要處理與同事之間、與當事人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法與情之間的選擇會讓法官勞神費力,疲于應對。三是克服自身局限性困難。公正司法要求做為感性與理性并存的有機體--法官,完全的從理性角度出發,是一件聽起來很美但實踐有相當難度的工作。這一過程法官要克服自身教育背景、性格習慣、價值觀等一系列感性因素,以一顆"世外之心"處理"涉世之事"對于一名法官而言有時并不能憑自律得以解決。

(二)解決途徑

內因是根本,外因是條件。內因決定著事物的根本屬性,外因推動發展。要想從根本上保障法官職業健康,有效維護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 》( 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 八) 》) 第 2 條、第 11 條之規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而言,就是根據犯罪情況,在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以下簡稱"兩高兩部") 在《刑法修正案( 八) 》生效之際聯合頒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 試行) 》( 以下簡稱《規定》) ,對禁止令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但仍顯籠統與原則。自《刑法修正案( 八)》和兩高兩部的《規定》實施以來,常州各基層法院先后對9起案件共10名被用人適用了"禁止令",但這些"禁止令"都集中適用在《刑法修正案(八)》和《規定》剛頒布之時,今年以來適用極少,全國范圍內禁止令適用情況也大抵如是。根據筆者在平日與刑事法官的交談中了解到,多數刑事法官并不認同禁止令的作用,普遍對禁止令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持懷疑態度,認為禁止令在目前環境下根本難以有效執行。他們坦言,適用刑法禁止令或礙于上級法院的要求,或源于示范法院的無奈,或基于宣傳報道的需要,很少有刑事法官愿意主動適用禁止令。從現實情況反應看,很多基層實踐部門正處于邊做邊等的狀態,由于缺乏一套明晰的操作規程,很多刑事法官感到無所適從,正在期待更高層面的細化規定。

二、厘清障礙--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滯結探尋

縱然禁止令制度具有上述重大意義,但若得不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終究不過是一紙命令,不僅會使該項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效能,更會影響司法部門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而從實踐中反饋的情況來看,禁止令在執行上確實存在"令行禁不止"的風險,究其原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法律上存在空白點。現行法律對禁止令制度的規定集中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兩部的《規定》中,但相關內容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略顯不足。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第11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從事特定行為 。所謂"根據犯罪情況"無非就是根據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但是具體到何種犯罪情況有必要適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八) 》則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 草案) 說明》中提到了對犯罪人適用刑事禁止令是為了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項立法目的,"根據犯罪情況"所得出的適用刑事禁止令的實質條件實際上就是一種可能性---被禁止行為妨礙改造犯罪人和引發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這種可能性的裁量權交到了刑事法官手中,法官們在難以確保禁止令得到有效執行的情況下,不愿意冒職業風險去杜絕這種可能性,天平便傾向于不再適用禁止令。另外,"禁止令"的發出到執行涉及公、檢、法、司、社會組織等多個部門,但法律對各部門如何銜接協調、共享信息,對社區矯正機構如何執行、監管和考核,對行政管理、社會組織等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如何知曉內容、配合執行,以及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均未明確,導致"禁止令"形同虛設。

2、執行上存在茫然點。山東大學法學院柳忠衛教授說,禁止令的內容已經有了較為清晰的法律依據,但立法在"禁止令"的執行方面考慮不夠周全。"禁止令發出后,總不能天天有人跟著吧?而具體怎么執行,法律上還沒有具體明確的依據。"導致社區矯正機構在具體執行禁止令時,尺度上把握 較難。第一,對禁止"接觸特定的人",如常州天寧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但"接觸"一詞界定難,多少距離是接觸,通過網絡、電話聯系等是否屬于接觸,實踐中把握起來有難度。禁止接觸中的"對方同意",需要口頭還是書面、向有關機關還是向對方作出等,執行機關也難以把握。第二,對于"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如新北、武進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究竟如何定位,是限于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娛樂場所,還是廣義上的娛樂場所?現實中存在許多不具任何資質的黑娛樂場所,如黑網吧、歌舞廳、酒吧等,是否也應在禁止之列,這些都尚未明確。第三,對于"禁止從事特定活動",如金壇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飲酒,被告人若在家庭、朋友聚會等隱秘場所或場合飲酒,執行機關根本不可能有效監管。又比如禁止"高消費", "高消費"的標準是什么,各地是否應有所區別?實踐中缺乏統一規范,執行中容易產生分歧。

3、監督上存在乏力點。《規定》第 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可見,人民檢察院是"禁止令"的監督執行機關,但實踐中法院開出的"禁止令"五花八門,檢察機關的監督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監督,導致該種監督僅具有宣示意義而缺乏實質效果。另外,規定要求檢察院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但卻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使得檢察院在監督上陷入"有心無力"的尷尬境地。

4、資源上存在滯后點。《規定》第 9條明確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因此,社區矯正機構能否正常履職,成為禁止令有效執行的前提和關鍵。問題是,目前我國社區矯正機構恰恰存在著極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區還沒建立社區矯正機構,另一方面在人員的配備上也十分不足,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禁止令執行的效果。

三、攻克難點--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實現路徑

1、科學確定禁止令內容。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時,應在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犯罪的對象、手段、場所、原因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禁止被告人實施特定行為確實可執行到位,確實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確實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時才可以發出禁止令。現實中部分法院為完成示范法院的要求,或為了追求所謂第一例的轟動效應,對禁止內容的必要性和可執行性缺乏足夠考量,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談到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對罪行雖然比較嚴重,但是幾乎沒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應當決定適用禁止令"。此外,禁止令的內容要以確實為刑罰所需為限,需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不應當影響到被告人的生計。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預防被告人重新犯罪,以利于其回歸社會,順利再社會化。一旦禁止的內容影響到其生存,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因生活所迫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樣的禁止與其初衷背道而馳,其效果只會適得其反。就此而言,域外通行的往往作為附加刑使用的執業禁止或限制從業應當慎用,除證券、期貨這類易發、高風險行業外,其他行業應當盡量少用。 3

2、細化禁止令執行辦法。在禁止令的執行上,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操作細則,以達到執行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執行主體上應明確各方責任。禁止令的執行僅憑社區矯正機構是遠遠不夠的,公、檢、法、司幾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積極配合和有效制約,是確保非監禁刑禁止令的執行效果的重要環節。因此,需出臺相應操作細則,一方面明確公、檢、法、司各方分工,另一方面應明確各方主體有違規行為時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執行的方式上有必要引進"保證人"和"保證金"制度。盡管可以明確執行主體,但在禁止服刑人員從事特定活動或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等期間,執行機關不可能派人時刻跟著予以監管。而禁止令中的內容是正常情況下服刑人員本可以實施的,只不過因為刑罰執行的需要而暫時限制其實施,因此即使服刑人員實施了這些行為也具有至少在外觀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況且有一些禁止令中的內容是在私人場所實施,包括執行機關在內的外人是很難介入的,比如說飲酒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往往是違規行為的事實產生后執行機關才能予以發現并處理,這更多實現的是刑罰的特殊預防的效果,對于實現具有威懾性的一般預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應該加大服刑人員可能實施違規行為的成本,在法院對其發出禁止令的同時,責令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找到保證人,如果有違規行為則對其保證金予以沒收,或追究相關保證人責任。因此,如果引進該制度,對于常州市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發出的禁止飲酒的的禁止令,被告人不僅自己會考慮喝酒的風險性和成本問題,同時其家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會對此予以有效監督,這不僅不違反責任自負原則,同時可以起到配合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矯正的效果。

3、拓寬禁止令執行渠道。第一,由于禁止令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僅靠司法機關和社區矯正力量來執行,難免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第二,服刑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分散性,僅僅依靠單一部門的參與很難讓禁止令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動用多方面的力量,實現社會各方面的全方位監督,有效禁止犯罪分子實施特定行為。第三,禁止令是放到社會環境中去執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構建"禁止令"執行社會網絡體系顯得尤為必要。可促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學校乃至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參與進來,構筑協助執行和信息反饋網絡,加大對服刑人員的監督和心理威懾力度。同時要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配合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法律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應如何追責等,這樣才不致使禁止令形同虛設。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博兴县| 涟源市| 马边| 黔东| 昭平县| 太保市| 许昌县| 红安县| 浮梁县| 凤凰县| 当雄县| 鸡西市| 太谷县| 泸水县| 开鲁县| 星子县| 宜城市| 武穴市| 乌鲁木齐县| 阜平县| 吴江市| 瓮安县| 秦安县| 博湖县| 方山县| 迁西县| 旬邑县| 电白县| 宿迁市| 荆州市| 怀来县| 宕昌县| 汝阳县| 绥化市| 子洲县| 稻城县| 会泽县| 博客| 兴国县| 天镇县| 清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