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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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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篇(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經濟的發展也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員工工作環境惡劣、員工生活無保障等社會問題。社會責任會計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應運而生。它反映和揭示了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社會責任會計興起于西方,20世紀80年代才傳入我國,社會責任會計在我國的運用還很不成熟。

一、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從1990年常勛教授提出“社會責任會計”一詞開始,理論界眾多的學者便開始對社會責任會計各領域進行探索,如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報告模式等。但是實務界關于企業披露相關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仍然停留在原始的自發階段。至今仍然未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職業團體都沒有高度重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僅有個別部門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如1985年財政部公布了評價企業十大經濟效益指標,其中僅有兩個指標與社會責任有關:社會貢獻率、社會累積率,用以考核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其他的原因,企業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十分不規范、不完整。因此,難以滿足國家管理部門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總的來說,我國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1]。根據統計資料,我國企業現有會計報表體系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如人力資源信息、生態環境信息、員工福利信息等情況反映不足,幾乎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比較全面地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特別是鋼鐵冶金、化工材料、煤炭造紙等行業污染比較嚴重,還要消耗大量生態資源,這類企業年報中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很少。其次,信息披露的模式單一。大部分企業采用大篇幅的文字敘述方式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沒有通過運用具體的會計方法披露量化的會計信息,因此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最后,現有會計報表體系中缺少社會責任會計科目。例如,企業交納的排污費、環境綠化保護費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將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贈支出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項目。這樣使得相關信息無法在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不利于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西方各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一)聯合國組織

1997年新經濟基金出版了西蒙等人編著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一書,以企業實施社會報告程序的案例形式全面介紹了社會與道德會計,審計與報告的理論與實務,初步建立了一個社會和道德報告的五步驟模型[2]。

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所屬的國際會計與報告準則專家小組于1982年在《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草案》中提出了有關建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經濟優先權委員會(CouncilonEconomicPriorities)是一家長期研究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2001年12月12日發表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標準第一個修訂版,即SA8000:2001。這是全球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通用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該準則包括:企業應支持并尊重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絕不參與任何漠視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企業應支持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雙方就工資等問題談判的權利;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有效禁止童工;杜絕任何在用工和行業方面的歧視行為;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鼓勵無害環境科技的發展與推廣等。上述準則在保護員工尊嚴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

環境保護信息披露作為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社會也十分重視。1995年3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標準政府間專家組會議把環境問題作為中心議題。會上討論了《跨國公司年度報告中對環境事項的披露》等文件,標志著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作為世界發展的課題已開始發展。1998年十五屆會議又一次集中討論了《企業環境會計和報告》,并把這份文件稱為《環境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立場公告》,以使其起到系統、完整、權威性的國際指南的作用。

(二)美國

1968年美國會計學家DavidF.Linones在《會計雜志》上發表的《社會經濟會計》首創了“社會責任會計”一詞[3]。之后,社會責任會計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重視。理論界眾多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1973年,奧斯特斯出版了《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一書,又一次掀起了社會責任會計研究的浪潮。美國政府機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和事故防護局等都要求企業提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美國會計學會(AAA)也要求企業在年報中披露社會責任活動業績、人力資源、社會費用及企業活動對社會的影響信息。在各方的努力下,美國社會責任會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幸福》雜志對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的調查表明,1971年只有29家公布有關社會責任信息,1989年已達到四百多家,報告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企業數逐年上升。

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先后經歷會計程序委員會(CAP),會計原則委員會(APB),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涉及到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到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中,已經有幾十項準則涉及到社會責任問題。例如1992年11月的SFASNO.112雇主對雇用后福利的會計處理,1993年6月的SFASNO.116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1983年8月的SFASNO.74對雇員支付特殊終止津貼的會計處理,1998年2月的SFASNO.132雇主對養老金以及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等。

(三)法國

在工業化國家中,法國是世界上最重視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國家。早在1975年,法國在《關于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會資產負債表”,即“社會報告”。法國政府于1977年以正式法令和政令的形式要求企業實施社會會計。社會會計中要求職工人數超過300人的企業必須編報社會平衡表。從1984年起,所有社會平衡表必須列示最近三年的數據,按整個公司和所屬符合標準的企業分別編制。社會平衡表應當包括職工人數、工資成本、健康和安全保護等七項內容。每項內容又分為若干個子目。法國政府這項法令傾向于雇員方面的信息,法令內容具體詳細,反映了法國社會中福利主義傾向。同時,法國政府還要求企業注意改善生態環境,如:治理廢水、廢渣、廢氣,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稀有資源的耗用及對社會環境治理提供服務和捐贈等。

(四)其他國家

英國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也十分關注。英國在法律上要求各公司在社會報告(CorporateSocialReporting)中應當披露有關環境保護、人力資源、職工福利、慈善捐贈等信息。1992年英國政府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BS7750,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管理法制。

此外,德國、瑞典、意大利、加拿大等國的政府或會計職業團體也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作了一些規定。目前德國有20家最大的公司定期發表社會報告,100家公司撰寫社會報告供內部經營管理者使用。德意志殼牌公司發表的“年度社會報告”中將經濟和社會數據結合在一起,為公司規定了具體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福利目標,以及為實施這些目標所需的經費。還有一些國家要求企業編制增值表,既能提供財務成果又能提供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三、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評述

(一)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在西方日趨成熟。雖然社會責任會計出現的時間不長,但是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社會責任會計在西方已經從空想走向現實,并且日趨完善。早期僅有少數幾個生產石油、化學藥品的大公司如英國化學工業公司(ICI)、英國石油總公司(BritishPetroleum)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隨著信息披露制度的日趨完善,廣大中小型企業也加入到這一行列中來。理論界有不少學者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研究,實務界也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多彩。綜合西方各國的實務,社會責任會計報告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以下領域:環境、雇員、能源、人力資源、社區活動、社會貢獻、產品的性能和安全、職工福利、商業道德等方面。各國因國情不同信息披露的內容也有所差異。例如:法國強調公司提供“社會平衡表”,披露與員工相關的問題;美國公司被強制要求披露環境方面的信息,特別是有關土壤污染的問題;英國強調人力資源信息的披露;其他國家圍繞社會責任會計問題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進行披露。大部分國家采用貨幣與非貨幣信息相結合的方式披露。

(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多樣化。西方國家報告社會責任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企業信息披露的方式都有所不同。有的將信息放在財務報表中,有的將信息放在財務報表注釋中。關于社會責任報告的方式,西方國家存在一個普遍的爭議,即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應該側重定量反映還是定性反映。大部分企業采取折衷的形式,即既有定性反映又有定量反映。西方國家常見的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敘述性反映、在現有報表中添加新項目或以附注形式反映、運用獨立報表反映(污染報告、社會資產負債表、增值表等)、經濟計量模型(成本效益分析法、投入產出模型)等[4]。

四、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鑒

社會責任會計是伴隨著現代化社會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它充實了會計學科的內容,并將會計的作用從微觀擴展到宏觀,使會計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提高。它對企業給社會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成本加以計量和報告,從而促使社會整體效益的提高。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是社會責任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借鑒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的先進經驗,對完善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可以從西方國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以下啟示:

首先,要充實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由于我國正面臨著環境污染、資源枯竭、人員下崗失業等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因此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改善生態環境方面的貢獻,如治理環境污染、節約資源等情況。對人力資源的貢獻,如招募員工人數、員工技術培訓、員工工資水平、員工福利情況、工作條件的改善等。對社會的貢獻情況等,如對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的捐贈、對社區環境美化、公共交通、娛樂設施等的貢獻。企業收益的大小,這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收益信息可以反映企業為社會提供的產品品種和數量、為國家上繳利潤情況等。產品和服務的貢獻,主要包括產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產品的安全信息、產品的售后服務等。

第二,完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5]。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也應當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考慮到成本與效益原則,對于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對于小企業而言,可以在現有的報表體系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將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科目盡可能單列,但是設置新的科目應當與原有科目相對應,例如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單設“環境治污費”、“環境綠化保護費”等科目,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單設“公益、福利及捐贈支出”等科目。對于無法量化的信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用文字表述的方式披露。對于大中型企業以及污染比較嚴重、資源耗費比較多的小企業,不僅應當在原有會計報表中單列社會責任會計科目,在附注中披露定性信息,而且還應當單獨編制“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社會責任利潤表”、“社會責任現金流量表”等。第一張報表反映企業社會責任資產如環境資產、人力資產、在建社會資產等,社會責任負債及權益,如應交稅金、應付工資及福利費、應付環境治污費、綠化保護費等信息。第二張報表反映企業因承擔社會責任而發生的收支情況以及社會責任利潤情況。第三張報表反映企業因承擔社會責任而使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發生變動的情況。

第三,會計實務界與理論界都應當充分認識到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感,共同努力構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體系。政府部門應當聘請專家學者對不同企業、地區的社會責任情況進行調研,及時制定出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和指南,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模式等給予明確的界定,并將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從而促使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

[參考文獻]

[1]陳清.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J].上海會計,2006,(4):63—65.

[2]陽秋林.中國社會責任會計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21—132.

篇(2)

二、如何完善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目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去探析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從而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促進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強化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財務會計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場主體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做出的錯誤判斷,因此,我們應該高度重視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監督體制的構建。一方面,積極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作用,強化對于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對于出現信息作假的行為依法給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強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將其納入到法律監督體系中去,保證營造良好的會計信息披露氛圍,以確保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2.注重財務會計信息內容的完整性

現階段被納入到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信息還不夠全面,尤其以無形資產來講,僅僅涉及到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版權,技術所有權,往往忽視了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起著重要作用的組織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客戶滿意度等信息內容。使得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善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積極立足實際情況,研究新情況,新特點,將新的會計信息納入到財務會計信息披露體系中去。

3.關注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的預見性

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大背景下,企業的投資者越來越多的想去了解企業的未來發展趨勢。這就需要財務會計信息能夠切實的體現出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積極將企業盈利預測,企業戰略目標,企業發展規劃,企業面對的潛在風險等內容納入到信息披露體系中去,以實現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的預見性。

4.加強對社會貢獻的信息披露

從企業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講,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中應該涉及到社會貢獻和社會責任的內容,這不僅僅有利于各種利益群體關系的處理,還將在此過程中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使得各主體形成合力,以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將增值表納入到財務報告體系中去,以充分展現出企業的社會效益。

篇(3)

一、引言

對一個企業或者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反映的那些重要信息就是會計信息,同時有關企業或者公司管理層要對企業或者公司的發展進行分析或者進行決策,其中的一個重要依據也就是這個有關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重要信息——會計信息;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不管是投資者、還是債權人、不管是企業經營管理者,還是企業的普通員工;不管是有關企業的銷售商、還是有關企業的供應商,這個有關會計信息對他們來說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通過企業有關的財會報告來實現有關會計信息披露,這是企業披露會計信息的一個途徑,但往往由于不對稱信息這個不為多數人所了解的原因,有關企業所披露的會計信息還是很有必要進一步進行相關的分析,才能確保其真實可靠程度.因此,對我國企業有關財務方面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進行改革,這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勢在必行的,作為企業管理層和決策者,就有關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意義,必須要明確和有足夠的了解。

二、有關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討

1.當前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1)嚴重失真的會計信息。眾所周知,對于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來講,真實可靠地披露會計信息,這是企業求生存謀發展的一個最基本要求。但是,有些企業,基于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在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時,往往會不顧企業真實情況,而是弄虛作假、浮夸利潤等方式來披露會計信息,不管是從數量、還是從質量上來看,這些會計信息都含有很多水分,例如,在巨大利益驅使下,很多企業進行操作相當違規,有關經濟業務數量不是故意擴大就是故意縮小,有關銷售收入不是無限增大就是無限減小……,這樣就出現了嚴重失真的會計信息,從而加劇了會計信息的不對稱,也誤導了投資者,最終給企業的長遠長久發展人為地設置了障礙。

(2)不能完全披露知識資本信息。有關存貸、機器設備等這些以實物形式存在的資產信息披露,是當前我國很多企業、上市公司進行有關會計信息披露的一個重點內容;而對于諸如人力資源信息、無形資產信息等這些知識資本信息的披露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往往被當作空氣看待,熟視無睹,這不僅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與當前這種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需求也格格不入。越來越凸顯出知識經濟時代特征,這是二十一世紀與以前任何一個世紀最大的一個不同之處,所以這個世紀有關企業之間的競爭,更多的是表現為人才方面的競爭、知識資產方面的競爭,因此企業在披露會計信息時,不僅要披露有形資產信息,更要完全披露無形資產等這些知識資本信息,這對于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都具有戰略性的意義。

(3)所披露信息存在著不足的時效性。當前我國很多企業所披露的有關會計信息,都是一些已經發生的、與信息使用者沒有多大關系歷史信息;由于這些會計信息沒有及時披露,存在著不強的時效性,因而對那些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帶來了嚴重的損害,影響了他們今后進一步投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4)披露會計信息時往往缺失社會責任信息。有關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營成果,這是當前我國很多企業進行會計信息披露的一個重點內容,而有關企業的社會責任卻受到了嚴重的忽視,這顯然是很不合理的一種現象。因為隨著社會的前進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一個企業的評價和認可,人們也不再僅僅關注它的經濟效益,人們更多的是從諸如企業對社會責任履行狀況等多方面來看待和進行評價;因此企業在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時,必須包括社會責任這一塊內容,這樣才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2.有關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治理對策

(1)有關會計法制要加強建設。有關會計信息失去真實,針對這種現象進行治理,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加強會計法制建設。具體在進行制定會計有關法規時,必須相應地對這一部分人員及其行為做出約束,也就是那部分跟會計信息具有利益關系而且自身會影響到會計信息的人員,例如當前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的有關會計人員委派制,就是朝著這個方向所做的一大努力;這樣有關人員欲從弄虛作假有關會計信息方式來謀取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從根源上得到比較徹底的杜絕,從而有效保障了有關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2)會計人員要加強相關職業道德教育。對有關會計信息最直接的制作者就是那些會計人員,有關不真實不規則的會計信息的出現,跟他們都有著一定的關系。因此為提高會計信息真實性,改變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作為這部分人員的管理部門,在有關思想和業務方面,一定要加強對他們進行相關的教育和必要的檢查,以培養出一支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會計人員隊伍,來抑制出現不規則的會計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的可信度。

(3)促使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各生產活動之中普遍存在著。建立起健全和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僅可以使企業的高效運行得到有力保障,還可以讓企業通過各階段和各環節的相互督促和相互檢查來保證有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有關會計工作要進行加強管理。在利益關系上,由于會計信息與其生產者有著直接的、密切的關系,因此要想從源頭抑制不規范、嚴重失真的會計信息的產生,作為會計工作的管理部門,就要把他們的管理工作真正落實到整個會計信息的生產過程,以此來加強和管理會計工作,并對整個會計工作起到有效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促進會計信息在其生產過程中能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結束語

總之,針對我國當前會計信息所存在的問題,采取一系列相應的對策來進行管理,這是勢在必行的,也是保證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會計信息的引導作用才能給保證相關企業所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使之能得到社會最大公眾的認可和信任,這對于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以及促使證劵市場朝著正確的、健康飛方向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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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71-03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學界亦稱之為證券市場信息公開制度,其是指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要求證券當事人(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承銷商、證券公司等)在證券的發行、上市以及交易過程中,以法定的方式向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以及公眾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公布有關信息,以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自律機構提交的與相關證券有關的信息的法律制度。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分為兩個階段:證券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制度――“首次信息公開”;證券上市交易階段的信息披露――“持續信息公開”。首次信息公開階段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申請文件時的預先披露制度、募資設立時的招股說明制度、募資說明書制度等構成。而持續信息公開階段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上市報告書制度、定期報告書制度、臨時報告書制度等構成。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是在指定的報刊等媒介上公布,按照法定的存儲方式備案以便于查詢,也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新聞會等方式進行信息公開,各國對之規定各不相同。

該項制度是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目的是使投資者以及社會公眾正確的了解有關發行證券的重要信息,以使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決策,同時維護證券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的發展。

基于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現今的證券市場需要該項制度來規范證券市場上各個主體的行為,但現代的證券市場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卻存在諸多缺陷,因而,文章從提出該項制度存在的問題出發,探析該項制度的研究現狀,以期能對今后對該項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從多角度探析我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現狀

(一)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有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其主要分為四個層次,這個法律框架如下:

1.基本法律。這一層次主要是國家基本法律對該項制度的規定,其中,《證券法》是規定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法律,其次,其他規定該項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還包括:《公司法》、《民法通則》、《刑法》、《行政處罰法》。

2.行政法規。這一部分為國務院頒布的各項行政法規對其的規定。這些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可轉換債權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

3.部門規章。這一層次主要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部門規章。其主要包括:《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4.行業自律規則。這一層次主要包括:《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

這四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我國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體系。其中,法律規制的效力最高,《證券法》構成了基本法律中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法律,而行政法規是對基本法律的進一步明確規定,是對其內容的細化,部門規章以及行業制度則對該項制度的法律框架進行了更進一步的充實完善。這四個部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體系。

(二)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責任體系

對于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責任體系,其同其他法律制度的責任體系是大相徑庭的,它們都主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基于以上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體系的分析可知,我國的《證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都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過程中當事人因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其責任體系類型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縱觀我國法律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責任體系,其中,行政責任規定的最為健全,刑事責任也有較多規定,而民事責任規定的相對較少,其從規定該項制度的核心基本法律部門《證券法》中則有明顯體現。

我國《證券法》第十二章專章規定了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中專門規定了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違法行為的法律條文主要包括: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保薦人出具虛假保薦書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以下行為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2.未按有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報送虛假報告一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他相關規定還包括: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條到第二百二十三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現今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上文綜合所閱文章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現狀的探析可得而知:現今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卻存在諸多缺陷,以下便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具體問題進行歸納以提出:

(一)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規范體系缺乏可操作性

從上文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四級法律規范體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到部門規章再到行業自律規則,效力等級越來越低,但對該制度的規定卻越來越細致,可操作性越來越強。其中,在法律層次上,其規定的過于籠統與原則,可操作性規范太少,而法律上這種籠統的規定使得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帶來較大的困難。

除此之外,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下位法的規定都是針對實踐中的某些具體問題而制定出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這一行政法規就是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些法律規范相對于基本法律而言,其相對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其畢竟只是針對某一項具體行為的規定,其不能像基本法律一樣將某一項法律制度完整的展現出來,下位法的內容嚴格受到上位法的內容的限制,同時,下位法的權限也嚴格受到上位法的權限的限制,因而,盡管下位法對一項具體制度的規定較為詳盡,但實踐中仍然是困難重重。

基于上文分析可知,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規定仍需要由基本法律《證券法》來完成,而現今我國《證券法》對于該項制度規定的模糊不清,對該項制度的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困難。

(二)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責任體系發展的不均衡一一民事責任規定的較為薄弱

從上文分析總結的現今我國《證券法》中對信息披露制度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明顯可以看出,現今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共同構成,這一體系看似完整,但卻在實際運用中卻存在不均衡的現象,其以行政責任主,刑事責任其次,而民事責任幾乎沒有相關規定,由此導致在實踐中,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執行起來較為困難。

同時,現今我國法律對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民事責任的規定也存在欠缺,其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規范的立法層次太低。在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當中,除最高效力的憲法以外,法律的效力最高,其效力等級凌駕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上。現今我國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民事責任制度散見于《證券法》的各章當中,不成體例,而且規定的甚為稀少,在翻閱了我國《證券法》之后,在其第十一章有關法律責任的47個法律條文(第188條――第235條)的規定當中,只有第210條和第232條提及了相關民事責任,并且還不是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直接規定,《證券法》第210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第232條規定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除此之外的四十五個法律條文之中都規定的大多是行政責任一一主要體現在處以罰款、警告、撤銷從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以及較少的刑事責任。

除了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民事責任規定的太少,力量太過薄弱,實際執行困難這些問題之外,關于其民事責任制度的規定還存在一個問題――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太低,其主要體現在對其的規定主要在行政法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與部門規章之中,這種情況不利于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均衡,民事責任規定的太為薄弱,不利于對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執行,同時也不利于保護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以及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三、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綜合上文分析,針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以期對該項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基本法律的規定

在我國,某項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取決于該項法律制度領域內的法律的規定完善程度。針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還應依賴于我國《證券法》的完善,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現今我國《證券法》對于該項制度的規定過于籠統、模糊以及太過于原則,從而導致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操作性太低,其嚴重影響這套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又因為在我國現代的法律制度當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下位法的內容與權限嚴重受到上位法基本法律的限制,因而針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證券法》規定的過于籠統、原則,操作性太低,其嚴重影響下位法的實施效果的發揮。

因而建議,要使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這項法律制度得以充分發揮其效果,應當加快完善《證券法》的相關立法規定,將法律中的“空白條款”盡量以規范的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下來,以增強該項制度的法律效力,同時也能增強其的法律執行力;同時,還需要加強法律條文的實踐操作效果,而不是規定的像空中樓閣,沒有實際操作效果。只有這樣,才能使得《證券法》為我國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構建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增強該項制度的實施效果,從而真正發揮該項制度存在的實際價值一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同時能夠加強證監會對證券發行與交易過程中的當事人的監管,從而真正保護證券市場的健康、平穩、有序發展。

(二)重視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責任的規定

通過閱讀的文獻,建議在現今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應重視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責任的規定,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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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068-02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中國證卷市場信息披露的現狀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稱公開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證券的發行、上市與流通等一系列環節中,為維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證券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真實、準確、完整及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與其證券有關的財務和相關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慣例和活動準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從2001年開始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制定了評價標準,跟蹤上市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行為,對其信息透明度做出全面評價。其關鍵的信息披露質量特征包括披露的合規性、真實性、及時性、可比性(一貫性)等,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二、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1.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甚至是虛假陳述。虛假的信息披露將造成市場秩序的無效和市場功能的喪失,這是國內外證券市場用巨大的損失多次證實的教訓。表1列出了自1995—2007年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查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分布。

從表1列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分布情況可以發現,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被查處的平均數量占所有被查處違規數的24.21%。更多實證研究表明,獲取利潤對于上市公司在發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別處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中國上市公司在IPO、再融資和避免摘牌或特別處理過程中廣泛存在著圍繞利潤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

2.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遺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主要表現在:一是不能充分的披露關聯企業間的交易信息;二是不能充分揭示企業財務指標;三是不能充分披露資金投資去向及利潤構成的信息;四是不能充分披露一些重要事項的;五是信息的選擇性披露現象非常普遍。

3.披露信息不及時,經常滯后。從上頁表1中不難看出,自1995—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查處并公布的上市公司431次違規行為中,“未及時公布公司重大事項”就占51.48%,為全部被查處違規行為的半數。由此可見,隱瞞公司重要信息(如巨額擔保、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不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項,已成為中國上市公司主要的違規信息披露類型。

4.信息披露不嚴肅,程序不妥當。盡管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規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隨意性仍很強,對于信息的披露仍然不分場合、方式和時間。這樣,既不利于投資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關信息的權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的新變化。

5.信息披露不主動,避實就虛。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負擔,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動地去披露有關信息。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多的不愿讓公眾知道的負面信息,從而對信息披露產生一種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三、健全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1.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組織體系。目前中國已建立了一套證券監管組織框架體系,證券交易所與其他證券監管部門已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和法規,構成了一套規范性文件。但實際中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公平、不充分、不及時的現象仍然屢有發生。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加大監管與執法力度,加緊制定和健全以《證券法》為主體的相關法律體系,切實做到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協調彼此銜接,并使其具備更強的可操作性。

2.強化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原則,倡導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披露的透明應該從三個方面理解:首先,相關財務信息的編制應當使用全球通用的會計準則。這樣更有利于投資者對各個企業的狀況進行比較;其次,應當制定行業標準,使投資者能夠依據一致的財務信息對行業內企業進行對比;最后,應當披露公司的特定信息,即信息披露不只局限于歷史財務信息,還應增加市場環境、企業戰略以及企業高層主管的薪金等內容。

3.建立外部約束機制和內部約束機制。外部約束機制的建立:為了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應當完善社會監督體系,增強會計監督的權威性與全面性,加強對會計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做到約束企業會計行為,增強信息的客觀性、公開性與可驗證性。政府對市場信息進行適度管理,通過政府財稅部門、審計機構加強監督與防范,運用行政手段強化企業的外部監督。內部約束機制的建立:將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完善,嚴格規范會計核算的程序,使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的制度更加健全,為真實會計信息的提供奠定了良好的會計基礎。加強企業約束機制,堅決抵制管理者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4.降低公眾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中國公眾投資者主要以中小散戶為主,由于僅具備較弱的信息處理能力,他們屬于信息弱勢群體。因此,公眾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降低更有利于信息反映到價格中去,從而使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并且通過盡量滿足公眾投資者的信息需求來實現。不能實現公眾投資者滿意度的信息主要來源于自愿披露的信息,這說明信息市場的自愿披露程度還不夠,因此監管者應當激勵管理層實行自愿披露,同時又加強對其披露行為的規范,向著使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值得信賴的方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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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財務披露是指企業對外的有關其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或發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歷史數據,也包括本期數據和對未來的預測;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額合同等重大財務事項的單獨披露。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在企業財務報告的改進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現狀并不十分令人滿意,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已經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影響資本市場發展的問題。為此我國現行企業財務報告在披露內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實

有些上市公司為了在當前證券市場中樹立良好形象,在披露會計信息時,有意夸大或縮小客觀事實,甚至粉飾績效,虛構利潤;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致使利潤預測數和利潤實現數相差甚遠,給投資者帶來誤導。有的是內部自我約束功能不強,對統計數字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檢查手段,即使是審計部門也只能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數據真實的檢查,而對合并統計數字無法進行全面檢查。

(二)缺少知識資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識經濟時代,未來企業的競爭將不再單純是企業物質財富、企業規模大小的競爭,而是擁有的知識資本在質與量方面的全面競爭。現行財務報告把信息披露重點放在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上的局限性已日益顯示出來。將知識資本披露排斥在財務報告之外,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這類信息卻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現行財務報告所提供的是歷史交易信息,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會計事項進行的總結,這與使用者經濟決策的相關性正在日益減少,這固然可以作為信息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依據,但以歷史性信息為主的財務報告仍局限于歷史數據及其相關說明,沒有考慮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業面臨的機會和風險以及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來越不適應經濟決策對信息相關性的要求。

(四)忽視了對社會責任的披露

目前的財務報告主要側重于反映企業自身的經營業績,而忽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主張,人們對企業的評價不再僅僅局限于企業的經濟效益方面,而是綜合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目前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方面幾乎沒有涉及,這就容易造成企業只重視經濟效益,不重視社會效益。不符合社會長遠發展的目標。

(五)缺少對社會貢獻的披露

現行企業財務報告的服務主體主要是投資者和債權人,所披露的內容主要是與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和信貸決策相關的盈利能力與財務狀況,在這些報表中不能反映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額,即企業所提供的增值額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貢獻額的分配狀況。在政治經濟日趨民主化的今天,傳統財務報告在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日益凸現,貨幣資本的支配力逐漸減弱,人力、知識資本的貢獻比例卻日趨增長,這就要求財務報告要為這些信息使用者服務, 政治經濟民主化的趨勢要求貨幣資本的支配者公布企業對社會的貢獻額以及貢獻額的分配,以利于社會對企業的監督。

二、創新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方式與內容的措施

(一)加大對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督

為了防止企業披露虛假信息,我們應大力推進《會計法》執法檢查,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管職能。財政部門應根據《會計法》的授權重點檢查各單位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及會計制度的實行。加大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制度上為財務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監控。強化證監會等部門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在加強上市公司事前審查的同時,重點加大對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監控,加大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力度。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報告中暴露出來的違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和信息披露規范的問題,要明令公司糾正。

(二)加強無形資產在財務報告中的披露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生產的品牌、報刊名等,引起成本無法明確區分,不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目前允許進入財務報表表內的無形資產項目,仍僅限制在大家所熟悉的、可辨認的專利權、特許權、版權、著作權、商標、技術所有權等,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里為大家所重視的人力資源、顧客滿意度、供應鏈、組織制度、策略管理等被認為可以創造公司價值的無形資產仍未包括在準則之內。如“長虹”商標權價值為30 多億元, 其注冊申請費僅數萬元, 二者相差達數萬倍, 不能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實際情況和為企業帶來的未來收益。而且,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末資產總額僅156.5 億元, 但“長虹”商標權價值30 多億元,高達近六分之一的無形資產卻沒有在該公司財務報告中反映和揭示。因此, 這些無形資產在不能準確計量列入會計報表的情況下, 應通過其他方式, 如在資產負債表下的補充資料中進一步披露其有關信息。因此,本文認為,在計量問題無法迅速解決的前提下,無形資產在財務報告中的反映可以通過編制附表的方式說明。為了詳盡反映無形資產增減變化情況,可以設計編制“無形資產增減明細表”,主要項目應為按類別反映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按項目反映全部無形資產增減變化的動態,即年初余額、本年增加額、本年減少額、年末余額等。

(三)全面披露企業未來價值的預測信息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和完善,企業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都急需了解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情況。因此,企業應當向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提供與企業未來價值趨勢有關的預測信息。雖然預測信息缺乏可靠的保證, 但畢竟能克服歷史信息的不足,增強信息使用者決策與評價的相關性,所以,企業未來價值的預測信息就成為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方面。當然, 最佳方式是披露完整的財務預測報告。但從實踐上看操作比較煩瑣, 而且意義不大。因此, 可以考慮披露簡易的財務預測報告。同時, 企業還應該盡可能詳細地披露企業未來價值趨勢的信息, 包括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國內外的競爭情況和市場前景、公司戰略目標及修改情況、公司發展前景和發展規劃、盈利預測及其假設和前提條件、企業面臨的機會與風險、收購兼并、投資與重組、產品市場占有率等等方面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相關信息。

(四)增加披露對社會貢獻的信息

公布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額及其分配狀況,有利于協調勞資雙方、各種資本供應者、以及企業與社會、政府的關系,從而在化解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增加利益創造中的合力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國相繼把增值表作為繼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之后的第四會計報表。我國應抓緊研究增值表的理論及其編制方法,出臺相關準則,盡早將增值表納入我國財務報告體系之內。

(五)應重視對人力資源的披露

由于人力資源具有時效性和能動性的特性,這又決定了人力資源價值構成的復雜性。人力資源與固定資產相比,其成本構成不僅包括人力資源的原有價值和附帶成本, 還包括人力資源的超常功能所帶來的價值。解決對人力資源信息的披露, 除了要深入研究人力資源計量的理論和方法, 還要進一步涉及到人力資源的確認問題, 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利益分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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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特許經營又稱加盟或合同連鎖,即以著名商店為盟主,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或服務所取得的特許經營權有償地以營業合同的形式轉給經銷商,讓其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享有該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具有連鎖快速擴張的特點,它的一大優勢就是利用有限的資金和人員,在短時間內迅速發展業務,擴大經營,占領市場。因此它具有一定公共性,這一特點決定了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程度高于一般閉鎖公司(closed company)。[1]所謂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許人就自己實際經營狀況和特許經營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前,預先告知投資人的制度(與證券市場上的信息披露制度類似)。

一、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一)防范特許經營陷阱[2]

由于受到特許經營所帶來的規模效益的吸引,加之特許經營市場的混亂,大量企業盲目發展特許經營。有些不具備發展特許經營條件的企業,采用造假、欺詐等手段迷惑投資者,引誘投資者加盟。這就是特許經營的陷阱,而陷阱產生的原因就是特許人與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解決這一問題,除了事后的司法救濟途徑以外,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預防,也就是消除特許經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通過法律向特許人加諸強制披露信息的義務,能讓投資者在全面了解特許企業的基礎上,做出理性的投資決定。

(二)進行特許經營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對自身狀況真實、準確地向公眾展現,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當下的企業也越來越注重企業形象的塑造,因此信息披露義務的確定,有正面督促特許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如進行審計鑒定的中介機構)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的作用。而對于特許經營的監管機關,通過對被披露信息的管理和審查,能夠以更為便利的方式了解特許經營企業各個方面的情況,借此能夠保證特許人的質量,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二、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標準是“重要信息”。根據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的定義,“重要信息”是指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時應予以考慮的事項。

(一)披露的主體與時間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FTC規則”將特許人定義為:參與特許經營交易并在該交易中向對方發出要約的人,包括任何個人、群體、協會、合伙、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特許經營中介人是指除了特許人和受許人以外的,出售或要約出售特許經營業務的、或安排出售特許經營業務的人,包括任何個人、群體、協會、合伙、公司或其他商業體,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供特許經營交易的貿易展覽會所在地的組織者或促銷者和分特許人。

關于信息披露的時間,各國的規定不同。澳大利亞規定是7天;巴西規定是10天;意大利規定是15天。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特許人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法規、規章要求的信息內容。應該說,我國提前30天披露信息的規定,給予了投資人充分的考慮時間,使他們能夠在充分了解特許人整體狀況的情況下做出理性的決策。

(二)披露內容

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許人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包括特許人的基本信息;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向被特許人提品和服務的關聯公司的情況以及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5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2.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應說明的內容包括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情況,及這些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若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公司,披露該關聯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系統。經營資源的披露是信息披露內容的核心,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披露,由于特許經營加盟對特許人商標、專利等資源的利用,對潛在加盟者是否投資可以說具有決定性作用。

3.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包括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如果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4.向被特許人提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包括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或指定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5.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

6.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承擔形式。

7.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等。同時還需披露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8.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包括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該信息的披露能讓受許人充分了解自己將面臨的競爭情況。但對經營狀況進行評估的規定,《辦法》沒有具體規定。

9.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10.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即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11.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此項經營記錄指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和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12.特許經營合同文本。即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以上是特許人在特許合同簽訂前必須向潛在特許人披露的信息,也就是所謂的初始信息。除此以外,作為一種后續義務,特許人還必須向被特許人披露后續信息。這是因為隨著特許經營系統的調整,如一些加強廣告促銷、增減產品品種等經營調整方案,必將對受許人的運營產生影響。

此外,筆者認為《辦法》所規定的披露內容尚有一些缺陷,尚有以下內容應當予以披露或完善:

1.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尤其是商業經歷,及其經營失敗、被解雇、商業違法等情況。這是因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商業經歷,可以體現出一個企業在商業上的敏銳度和管理上的能力,這些品質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個企業的成功與否;而其商業違法情況則對企業形象至關重要。特許企業的營利能力和形象如果不佳,加盟者就等于失去了本身應當具有的品牌競爭優勢。

2.盈利預測和風險分析。[3]其之所以應當作為披露內容,原因在于中小投資者是加盟者的主力軍,而他們大多不具備對將來的盈利狀況進行準確預期以及對預見風險的能力,因此應當將此義務加諸特許人及相關專業人士。上文已經提到過,盡管《辦法》要求對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做一定評估,但具體的實施不夠詳細。盈利預測應以過去2~3年的財會報表為支撐,合乎程序要求的盈利預測只是作為投資者決策的參考,但財務報表必須真實,否則造成加盟者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風險分析則應由專業的投資咨詢公司出具,以供投資者參考。

三、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特許人如果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采取了虛假陳述、誤導或遺漏重要信息,而造成加盟者損失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毫無爭議的。

1.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因誠實信用而產生的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上的損失,應對損失予以賠償的制度。涉及締約過失的情況一般是對初始信息披露的不準確。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存在締約過失的情形十分普遍,應當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例如特許人披露的信息,使受許人產生信賴利益,認為合同將成功訂立而支出特定的費用。當潛在加盟人發現信息不真實,而放棄合同訂立時,就有權利要求特許人賠償其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

2.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涉及后續披露義務的違反。若特許人在與受許人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后,對特許經營體系或品牌營銷等事項上進行了重大調整,而未及時通知受許人,對于其所造成的損失,特許人應賠償損失,使受害人達到如合同義務履行一樣的狀態。與締約過失只以損害賠償作為責任形式不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

3.侵權責任。《辦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只要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事實,不論有無過錯,對被特許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把信息披露民事賠償責任歸入了特殊侵權責任。因此,特許經營信息披露中的不實陳述構成侵權有以下幾個要件:損害事實、不實陳述的具體行為、不實陳述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在一般的面臨違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原告通常可根據自己的舉證情況來確定選擇提起何種訴訟更適合自己,但在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承擔上,多數情況下侵權責任更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一,責任承擔主體的范圍更廣。承擔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相對人或締約人,而承擔侵權責任不僅可以要求和受許人存在合同關系的特許人承擔責任,而且還可以要求中介人、促銷者、展覽者、高級管理人員等承擔責任。第二,無須區分責任形式。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區分特許人承擔的到底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對于投資者較為繁瑣;相較之下,只要有因為特許人的不實陳述而導致的實際損失,投資者就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是這對其是更為合理的責任認定方式。第三,采用侵權責任可以使投資者所主張的損害賠償范圍不受到合同的限制,而是根據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由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民事法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有規定,而特許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問題應當通過民事法律來解決。因此《辦法》和《條例》對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規定。

(二)行政責任

根據《辦法》規定,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條例》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三)刑事責任

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樣體現在的《辦法》和《條例》之中。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情節嚴重的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四、我國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4]

特許經營在我國起步較晚,加之當今社會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地向法律提出挑戰,我國的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著實有待完善。在第二部分內容當中,筆者已經論述了我國在信息披露內容上需要改進的地方,因此本部分僅就幾種制度的構建來提出自己的改進意見。

(一)第三方中介制度

中介制度的完善涉及兩個方面:

1.財務審計。實際上《辦法》和《條例》都已經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中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作用。《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條例》則明確了基本情況的披露年限為2年。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地位,審計報告能夠有效而客觀地反映特許人及其直營店的各項財務指標,為投資者判斷特許人的財務經營狀況及項目的盈利狀況提供了有效依據。

2.律師審查制度。特許經營是成功經營模式的知識產權許可,因此為預防特許人的知識產權欺詐,必須對知識產權的狀況及有關事項做出審查驗證,這是財會審計無法實現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專業性較強,同時也較為復雜,這就為律師審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但這一制度的具體實施還有待在實踐中繼續探討其可行性。

(二)“冷卻期”制度

所謂“冷卻期”是指受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支付入門費的一段時間內可以暫時“凍結”協議的效力,冷靜地考慮是否加盟該特許經營體系,如果在此期限內考慮不加入,則其有單方面終止該協議的權利。我國已經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引入了該制度。《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然而這條規定過于籠統,沒有明確期限和執行細則,難免會在實際運用中產生問題,因此該制度的具體實施還有待將來的立法將其細化。

(三)虛假信息披露的公益救濟[5]

由于特許人和受許人信息的非對稱性,加之受許人一般對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了解不夠徹底、明確,他們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受許人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時也會顯得力不從心。為此,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救濟問題上充分體現出對受許人的保護,它規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代表受許人在州或聯邦法院提訟,要求損害賠償并有權對特許人處以相應罰款。我國可以借鑒這種做法,由特許經營的自治性組織(如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設立專門部門,代表受許人提訟,對其實施公益救濟。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在于自治性組織成員一般對相關領域有著較為深入的了解,因此此類組織的介入能夠更好地維護受許人的權益。

五、總結

一個健康發展的特許經營市場,應當具備良好的秩序。而要營造良好市場秩序,就必須確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作為防范特許經營風險的核心,信息披露為投資者的投資判斷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為防止欺詐,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促進了企業的自律,便利了政府部門的監管。這也就是梳理、探討和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同時,特許經營市場的日益繁榮和其復雜性對我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國有必要借鑒總結自身缺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細化已有制度,引進新的良好制度,以促進我國特許經營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徐科雷.特許經營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4.57.

[2]王文佳.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21.

[3]韓強.特許經營的責任分擔和風險防范[J].法學,2002(2): 54-58.

篇(8)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著立法層次過低,相關法規不健全、要求不統一的問題。目前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真正具有較強實用性的幾乎是那些法律效力層次不高的部門規章。雖然低層次的立法文件具有靈活性的優點,但是其權威性、強制力、約束力以及適用范圍等都受到了限制。另外,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規范的法律非常分散,系統性不強。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

在我國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限于銀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等,以財務信息為主,而對銀行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其他應該披露的信息則根本沒有強制規定,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所建議的信息披露范圍還有很大差距。信息披露的程序不規范。各國銀行法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時間、場所及方式。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對于信息披露所應該遵循的程序沒有涉及。即使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這樣的專門規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涉及信息披露程序方面的內容也很少,僅有的條款也規定得過于原則性。

(三)監管效率低下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特殊性,銀行的管理者沒有強烈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很難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監督和約束機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實施監管的主體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其監管職權劃分不嚴密,導致監管職權發生交叉重疊甚至沖突,因此執法效率低下。另外,對執法內容、程序和責任機制的規定不完善容易導致監管權力的濫用。(四)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失衡現有法律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行政法律責任規定的非常詳細,分布在各個層次的不同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對內部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則只字未提。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提升立法層次、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應該擁有一部層次較高、體系完整、內容詳細的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其次,應該細化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協調各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升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整體法律效力,使之更適應增強銀行透明度的現實需要。

(二)健全信息披露內容和程序規則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加強對非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充分性。我國應該以巴塞爾協議的規定作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指導,對信息披露的范圍作出更加全面的規定。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確定信息披露的地點、時間,從而才能保證披露的及時性、有效性。再次,商業銀行不僅需要在指定地點披露,更應該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不僅強調向監管機構披露,更應該著重向社會公眾批露。

(三)強化與協調監管

協調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督權限。三個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個機構履行職責時都與其他機構加強信息分享、交流從而避免重復性工作。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執行工作,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上市銀行的監管,兩者與中國人民銀行一起分工協作,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促進銀行業穩定發展。

篇(9)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權,我國財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頒發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界定了政府采購信息的概念、規定了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的渠道、以及違法披露政府采購信息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根據法律的授權,財政部先后指定《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經濟日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報刊和網絡為披露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威媒體。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國只有浙江、陜西、甘肅、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寧等少數省市的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如實、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購的投訴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之前,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也規定了公共采購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法》實施后,根據有關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我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部門,有權制定招標采購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部門。為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門出臺了一部行政規章《招標公告公布暫行辦法》。與此同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先后指定《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日報》、《國際商報》、《中國招標與采購網》等報刊和網絡為公共招標采購信息的權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國有權披露公共采購信息的報刊和網絡已經高達十家以上,這里還不包括國家各部委相對應的行業報刊和地方報刊以及網絡等媒體。

篇(10)

一、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監管的必要性

會計信息失真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不僅影響資本市場上投資者的決策,還直接影響國家基本經濟數據,造成國家宏觀調控失去作用,破壞資本市場的正常運營,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國家遭受損失,使社會,經濟運行失去公平性原則;甚至在經濟,金融國際化的今天,我國資本市場的開放離不開高質量的財務信息。因此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應運而生,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對維持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 會計信息紕漏監管存在的問題

1、 披露意識不主動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用于約束企業的經營者對企業內部產生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等一系列信息予以披露,但是在這種制度下,企業的決策層沒有主動披露信息的意識,因此,對于企業而言,信息披露機制的被動型將導致企業信息披露不及時,或者不全面等問題,這也會造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結果。另外,對于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和債權人而言,會計信息是他們進行決策的依據,是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基礎,一旦會計信息失真,投資者將會承受巨大的經營風險,但是往往是投資者和債權人在獲取會計信息時,處于不利的地位。制定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機構――政府,沒有足夠的精力對所有的會計信息進行監督,而債權人和投資者或者沒有途徑獲取真實的會計信息,或者為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收益和忽略會計信息是否失真的事實,這些都是為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2、 會計法律責任認定不明確

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作為法律規章規范,雖然已經將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成列出來,但是在某些方面,會計法律認定依然不明確。如會計法律責任,由于會計部門在企業中的從屬地位,導致大多數會計部門沒有獨立性,財務工作者按照企業領導者的指使出具失真的財務信息,當會計信息失真的結果暴露是,使會計違法行為無法認定主體;另外,對于企業,企業法人,財務工作人員和社會上的審計機構而言,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明確各個主體間的會計法律責任,因此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時,很難劃分各主體間的責任,造成無法可依。

3、 企業內部管理不足

企業的內部管理主要根據企業管理者的意志來決定的,因此企業財務工作人員在利益,壓力以及管理者的意志下,信息披露將會造成失真的情況發生。尤其在上市公司中,企業的董事會大多由企業的大股東把持,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薪酬激勵以及投融資決策往往沒有相應的監督部門進行監督,使控股股東的利益凌駕于整個企業的利益之上,內部控制不能有效的控制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

4、 會計信息失真處罰力度不足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的處罰力度不足,使會計信息失真過程中,企業獲得的收益遠大于企業因會計信息失真而被處罰的損失,在收益和損失不正常的差異下,部分企業的管理者甘冒著企業披露失真信息處罰的風險,而獲得大量的違法收益。另外,會計信息失真在我國司法上難以確定和追溯,例如我國會計錯誤和會計失真的界定:會計錯誤是指會計人員因行為不當而造成會計信息不真實的現象,一般不影響使用者的判斷;會計失真則是會計人員故意,有針對性的財務造假和欺詐行為,直接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正確判斷。

三、 加強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 健全會計立法體系

我國各種立法構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會計程序,如《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但是對于諸如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會計信息失真的確認,會計失真損失的認定,會計舉證責任等,也許作為法規的一部分,認定明確,加強和細化在這方面的規定。

2、 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

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需要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三維一體的監管框架。其中政府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加強法律法規的全面性,在我國會計準則,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審計制度及其他有關經濟法規上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予以認定;行業自律上,在行業內部建立監督機構,社會監督是指社會審計部門公平公正的進行企業審計。

3、 加大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處罰力度

我國針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無論是哪種法律責任,對于企業而言,其會計失真的成本遠小于會計失真使企業獲得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源上杜絕會計信息失真,加強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就要加大會計失真的處罰力度。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企業建立信用記錄,,并直接關聯到企業籌融資等各種經營過程中,如會計信息失真,誠信評級下降,那么該企業在籌融資中,因誠信下降而難以獲得融資機會。

參考文獻:

[1]唐忠輝.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立法初論――以環境會計制度為中心[J].法制與社會,2007,(02)

篇(11)

一、選題背景及國內外研究現狀

2008年5月12日,在我國的四川省發生了強烈大地震,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此后全國乃至全球都展開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獻愛心大捐贈活動。原來的萬科,其捐贈的數額較低,但是由于受到輿論的壓迫,又改變了原來的做法。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當如何承擔社會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被稱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幾十年來國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廣泛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定下來。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指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如為消費者提供豐富、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廣大消費者不同的需求;重視對企業雇員勞動權的保護;同其他競爭者公平競爭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社區關系,促進社區發展;關心和贊助慈善事業;促進市場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以幫助公眾、投資者、監管者等利益相關人了解情況,更好地決策。同時會使越來越多的普通大眾和投資者、監管者明白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最終促進企業改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水平。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頒布實施《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從實際履行情況看,2008年截至11月,已有121家中國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數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將近翻了一番。

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如:企業對社會責任報告披露內容的認識還很不到位,報告內容比較散亂,存在相互抄襲、語言修飾等現象;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定性的結論多,定量的分析少,縱向和橫向的對比較少,過于簡單,還遠不能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社會責任情況的需求;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缺乏必要的監督。

(三)影響社會責任披露信息的因素

1、企業自身的財務績效

2、企業的行業屬性

3、企業的規模

4、獨立董事的比例

(四)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很多,如在企業網站有關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方面的信息,在財務報告中附加社會責任信息,制作專門的環境報告,勞工情況報告,還有就是社會責任報告。最有效最全面的就是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了。

社會責任報告是相對于企業的財務報告而言的,財務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會計信息,為投資者決策提供依據。信息披露的方式還包括顯示信息的方式,應當為使用報告的利益相關者所能理解,并且方便取用,利益相關者無須大費周折便能找到想要的信息;信息的敘述方式,應當為對企業及其活動有合理認識的利益相關者所理解。采用圖像及綜合數據表,可使信息便于提取和理解。

(五)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原則

為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用性,必須首先對報告的原則進行規范,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應當遵守以下幾項原則。

1、重大性原則

報告披露的信息應當反映企業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的重大影響,或是對利益相關者的判斷及決定有重要的影響。判斷信息重大與否,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內在和外在的因素。

2、完整性原則

報告的信息應當包含所有利益相關者所需要的與其利益相關的信息,應當足以反映企業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的重大影響,以確保利益相關方能夠根據這些信息做出判斷、決策和行動。

3、可比性原則

報告中各項內容及信息應經過篩選、整理,報告形式應前后一致,具有可比性,以利于利益相關者分析。

4、及時性原則

相關重大信息應適時發放,以利于利益相關者做出決定。信息是否有用,與披露信息的時間能否讓利益相關者有效地根據信息做出決定息息相關。因此,對利益相關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

三、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德國企業的年度報告中,除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之外,還有一個部分是股東報告,它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報告期間內企業內部和企業外部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是就是“社會報告”(即社會責任報告),包括雇員信息、環境報告等信息。

1、雇員報告。法律要求企業管理層向雇員代表提供信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是1972年《工作章程法》,該法第43段規定,企業管理層至少每年一次向雇員代表報告企業的雇員政策、社會政策、經濟狀況和企業前景,如果涉及企業機密,可以不披露相關信息。

2、環境信息。企業的環境信息要向政府強制報告。

3、其他信息的披露。除了雇員報告和環境信息,其他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

(二)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Dierkes M.(1979)描述了德國企業所采取的三種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形式:社會責任報表、傳統報告、目標社會責任報告。

1、社會責任報表。該份報告是以貨幣形式報告了企業在反對污染、雇員關系、與一般大眾的關系等方面所發生的成本和獲得的收益。而近些年來,使用社會責任報表的德國企業幾近消失,其原因是沒有大家公認的對社會福利的計量方法、指標體系。

2、描述性報告。描述性報告是更加謹慎的方法,通過收集信息,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這些信息。這個方法的缺點是沒有考慮特定報告使用者的需求,企業只是提供可以收集到的盡可能多的社會責任信息。

3、目標社會責任報告。這種披露形式除了對企業所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進行詳細披露之外,還詳細列示了企業未來的社會責任目標,該模式被稱為“目標社會責任報告”。

(三)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推動我國企業責任信息披露框架的建立。制定部分重要信息強制披露的規章制度,然后繼續鼓勵其他信息的資源披露框架。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欠佳,因此,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積極性不高,這就必須利用政府強制力進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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