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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另人激動的時刻,我卻不敢激動,因為我看到的是領導們殷殷的期盼,老師們無限的信任,同學們渴望的眼神。面對所有的期待,我感到的是沉甸甸的責任。濟源一中是一個響亮的名字,她有光輝的過去,有讓人自豪的現在,更有讓人憧憬的未來。作為一名一中人,在得到仰視和羨慕的同時,也注定你必須有更高的層次和責任。在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面前,在知識經濟的今天,在終身教育時代已經來臨的時刻,因循守舊,得過且過,不思進取,胸無大志,注定要在轉眼間被時代淘汰。與時俱進,終身學習,敬業奉獻,不斷創新,才是必由之路。老師們,我們準備好了嗎?同學們,你們準備好了嗎?
競爭不同情弱者,競爭不相信眼淚。競爭激發人的無限潛能。同學們,你們的發展也逼迫老師們更快地發展,其實老師們也在跟你們展開一場競爭,學習的競爭,進步的競爭,發展的競爭。不過這場競爭雙方都不能失敗,對我們來說,而且永無止境。畢竟發展才是硬道理。我們老師們發展是為了更好地勝任工作,更好地引導你們,不是為了給你們知識,更不僅僅是讓你們考上大學,知識要你們自己去探究,要你們親自去創造,老師應該是引導者,是放飛學生夢想的人,是點燃學生激情的人,是激發學生創造的人,是鼓勵學生永遠進取的人,是以人格魅力塑造學生高雅品味的人。這是老師的崇高目標和神圣職責。我們將在這圣潔的教壇鞠躬盡瘁,以自己的良心和責任真誠面對學生的前途。
同學們,放飛你們的夢想,點燃你們的激情,揮灑青春的力量,活出青春的精彩。青春不承認失敗,青春不屬于灰色。
如果在明天的社會上, 所有曾從一中走出去的人,都能用自己杰出的才能服務社會,創造財富,福澤他人,以自己富有魅力的人格和高雅的品味成為社會修身之范,那將是一中最大的成功、老師們最大的自豪和幸福,更是我們將鞠躬盡瘁為之奮斗的目標!
三年發展規化描繪了我們近期應該達到的發展程度,省級文明單位也是我們早已應該的擁有,把一中辦成全省示范性高中乃至全國知名高中也一定會在我們的手中實現。讓我們一起夢想,讓我們一起創造,讓我們共同期待。時代在變,社會在變,觀念在變,但奮斗不變,執著不變,未來無限。
我是__年11月底加入__縣人民法院這個大家庭的。今年年初調整工作后,我被分配到了__人民法庭。帶著惶恐也帶著希望,我邁入了這個人生的新起點。來到__法庭后,我每天在工作、出錯、糾正、再工作的過程中慢慢地學習。其實,如果不是擔心工作,我真的希望每天的錯誤再多一點,這樣我的成長會更快一點。有些人說法院的工作是枯燥的?但自從第一次參加庭審、第一次下鄉送達傳票,看著當事人那信任、疑惑、恐慌的眼神,我從中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莊嚴和神圣不可侵犯。
一直以來,院里都注重對年輕干警的培養,這次參加演講,是單位又一次給了我們展示的機會,這讓我充分的感受到了領導們對我們的關心與愛護。與以前的學習生活比,在法院工作的日子,每一天的感受與認識都是不同的,這里使我感到非常的充實與滿足。經過6個多月的切身體驗,我非常慶幸能夠走進這樣一個團結而又奮進的集體。因為她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講奉獻,在這樣的一個先進集體里,從來不缺少榜樣,從龍岳來到龍永固,一代又一代的__法院用他們的精神人給我們詮釋著為民司法、為民服務的真諦,他們用實際行動教育著我們這一代年輕的干警們到基層去,到群眾需要我們的地方去,讓有矛盾的地方就有我們的身影,有糾紛的地方就有我們的腳印。
一、源自現實的問題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告。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某市衛生局對該市純凈水市場中不同品牌的飲用水進行了大抽查,隨后在全市范圍內公告了抽查結果,其中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的生產廠家認為,衛生局在抽查程序違法且沒有合理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公告抽查結果,影響了該廠的聲譽,致使其市場占有量明顯減少,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1]
筆者以上所羅列的現實法律規范和案例,旨在表明法律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有關行政權行使信息的法律現象。我們姑且將這種以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行為稱為行政公告。然行政公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否有足夠的法理支撐、應具備哪些構成要素等問題,都有賴于對行政公告的分析和論證。
二、行政公告釋義
行政公告并非法律概念,充其量只是法學概念。受研究者興趣偏好與精力所限,目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對行政公告的專門研究非常匱乏,[2]行政公告作為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現象,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含義
紛繁復雜的行政公告現象背后,其共性在于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通過公告形式來實現預期的行政目標。據此,行政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履行職權,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將與行政職權行使相關的信息向社會公布的一項行政法律制度。
首先,行政公告只是對一定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而不是性質上的厘定。現行行政法學研究,都是在界定行政主體行為內容性質的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行為作歸類研究。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都是在界定其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種本質屬性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法律現象的概括。而行政公告不是對其意指的法律現象性質上的概括,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特定行政目標的紛雜法律現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這表明,行政公告作為法學概念,與現行行政行為具體范疇和種類是不同層面意義上的所指,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其次,行政公告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表現。依行為性質的不同,行政機關可以有民事主體、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甚至是刑事責任主體的不同身份。行政法所關注的只是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出現時所表現的權利義務狀態。本文的行政公告,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時的公告,雖以公告方式行為,若不是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職責,則不在行政法學研究領域范圍內,也不是本文所指的行政公告。
(二)種類
不同形態的行政公告,它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性質、救濟途徑等可能存在差別,對不同形態的行政公告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是非常必要的。基于前文是從形式上界定行政公告,以行政公告內容的形式特征為標準,對行政公告進行類型化分析是可行的路徑。[3]據此,行政公告可以分為:
1.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紙、新聞媒體、特定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的一種行政公告。由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通過對每個被規范對象的具體送達不具備現實性與可行性,故只有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所規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向社會所的公告。
2.行政處理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將其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行政處理由于涉及特定的當事人,應該遵循政府行政相對性的要求,不得對社會公開,這是公民隱私權保護的需要。然原則依托例外而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因某種因素的介入,行政處理決定可能會喪失“私”的特性,而必須向社會公開。雖然行政處理公告的法理根基、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等都有待于進一步論證,但現實中不乏行政處理公告的現象。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3.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從廣義上來理解,一切有關行政權行使條件、范圍、過程、內容以及后果等因素都可稱之為行政信息。但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信息,應是與行政權行使直接有關的信息。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除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決定之外的,其他直接有關行政權行使的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布。這類行政公告在法律實踐中非常普遍,如藥品監督行政主體公布藥品抽查結果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也有大量的關于其他行政信息公告的規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三)相關概念辨析
行政公告作為行政目標實現的手段,它與其他行政手段或者行政法律現象之間的異同比較,有利于其自身內涵的界定和闡釋。
1.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
依通說,行政行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將行政行為通過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對人公開展示,以使行政相對人知悉該行政行為的一種程序性法律行為,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的告知。[4]作為向相對人告知一定的內容,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具有一定的重合之處,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既屬于行政公告范疇,也可以劃歸行政行為告知的范疇;且兩者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呈現性質上的一致性。[5]但兩者之間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
(1)對象和表現形式不同。行政公告是行政主體通過報刊、新聞媒介、公共場所布告等可見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公布有關行政信息的活動,它的表現形式一般是書面的。而行政行為的告知中,如擬制行政行為依據、陳述意見機會等,都是通過口頭或書面向特定相對人進行告知。
(2)內容不同。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行政行為的告知內容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前者較概括和抽象,后者較為具體和細化。
2.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行政主體可以用公告形式向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理決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視為送達。它與行政公告存在以下差別:
(1)性質上,行政公告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各種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不能反映這些法律現象的本質屬性,不同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而公告送達是程序性法律行為,其本身并不直接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
(2)內容上,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公告送達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至少在現今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語境下是如此,而不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送達。[6]
(3)對象上,行政公告的對象可以是特定而具體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而公告送達,在一般情況下,其送達對象為具體、可數的行政相對人。
三、行政公告的性質
本文是從形式上對行政公告內涵作了界定,然真正決定行政公告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救濟途徑等根本性問題的是行政公告的性質。所謂行政公告的性質,是指行政公告是否屬于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的行政行為范疇。行政公告包羅萬千,不同種類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性質。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其形式是其次,關鍵在于行為內容能否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行政公告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取決于行政公告具體內容是否對相對人產生新的權利義務變化。一般而言,具備行政行為屬性的典型行政公告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
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行為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劃分。在非行政規范性文件領域,根據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有懲戒效果,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與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前者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7]
之所以將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具有懲戒性質決定的公告,納入行政行為范疇,而否定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的行政行為屬性,是因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現例舉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情形闡述如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據此,財政行政主體可以公告其作出的處罰、處分決定,該行政公告將對相對人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產生影響,其緣由為:
(1)從立法意圖來看。一般而言,行政處罰、處分決定只需送達相對人即可,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無需、甚至不得向社會公開。立法者之所以賦予財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基礎上,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權力,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存在以及所受的不利制裁,從而影響相對人的良好聲譽和形象,其目的在于加強財政行政主體的管理力度以及行政權行使的有效性。故從立法意圖來看,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具有影響相對人人身權的目的,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8]
(2)從公告的內容來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意味著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行為作了違法性的宣告和確認,這不僅可能對相對人的財產權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但這種不利影響只局限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特定范圍內。而通過公告行政處罰、處分決定,使得原本不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其他社會公眾獲知該信息,使得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了新的不利影響或者擴大了原有的不利影響范圍,這符合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之外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沒有統一的類型化標準。對于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信息只能作個體化分析,視其具體內容而定。一般而言,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在實踐中有以下兩種常見形式:
(1)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相對人若有違法行為,法律一般是規定了實體性內容的制裁措施,或者追加規定行政主體可以將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措施通過公告形式,公之與眾,作為加重處罰。但有時,法律也會賦予行政主體可只公布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本身,而無需公布對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決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雖然,這種公告行為可以理解為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將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這類行政公告因其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現實性,而被歸入行政行為范疇。
(2)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一般而言,行政檢查結果只是行政主體作出實體性裁定的基礎。但有時候,法律授予行政主體可以公開行政檢查結果,而不作實體性裁定。此時,行政檢查結果的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被檢查人等相對人的權益,該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就具有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此類行政公告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負有保證公民生活安全責任的行政主體,通過對有關公民生活安全的物品的監督和檢查,向社會對其監督和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食品安全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藥品監督部門等對食品、生活用品、藥品等是否符合相應質量、安全要求等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
當行政公告不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效果時,就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由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適性和對象的不特定性,其公開方式只能選擇公告的形式,以行政公告為載體。但是,實際上對相對人產生規范性約束的是該規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公告本身,行政公告只是作為該規范性文件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或許有人會質疑,沒有經過行政公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行政行為效力所具有的可分性表明,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有不同的效力,且效力發生的時間也不一致,[9]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只是一種附屬性的程序行為,其本身不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10]如: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
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由于并不包含對相對人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該處理決定的公告,不會對相對人的人身權造成不利影響,類屬于行政事實行為。法律實踐中,也存在著大量的這種行政公告形式。如:
《煤炭法》第26條規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準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煤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并公告。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1條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專利法》第55條規定,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除了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之外,對于其他信息的公告,一般都不會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具備行政事實行為屬性。如:
《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防洪法》第25條規定,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執業醫師法》第2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
現代法治社會中,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影響他人法律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11]無論是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抑或作為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由于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但行政公告的性質不同,即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差別,其適用條件也不同。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政府行政的相對性,以及過罰相當原則所要求的相對人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受到過度的不利影響等決定了,針對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一般不得向社會公開。但當有其他因素介入,經過利益衡量之后,可以允許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公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具體而言,以下情況可適用行政公告:
(1)作為行政執行措施時。通過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使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相對人的聲譽等權益受到減損,給予其較大的壓迫感,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行政決定。從這一層面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有作為行政執行措施的作用和屬性。但若將所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定性為行政執行措施,那么將導致這類公告游離于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之外,使得不具備行政公告條件的行政公告逃避司法權的監督,因為對于行政執行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若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是在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情況下使用時,其就屬于行政執行措施,否則就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相對人對此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行政處理決定本身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時。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一般限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對于非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但是,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行政處理決定,雖然其相對人是特定的,其內容卻具有擴散性,導致了行政處理決定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和擴散性,要求非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予以執行。此時,該行政處理決定就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廣為告知。這種公告形式在實踐中并不鮮見:
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因違法行為而被取消參加今后招投標活動資格的,行政主體在作出取消其資格的決定后,應將決定公告。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3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到開除或者撤職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其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主要包括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限制,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作為行政執行措施時。對于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一般應給予實體性的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而不能只公告該行政違法行為。倘若違法行為相對人不履行處罰或者處分決定,那么行政主體可以采取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本身,或者只公告該違法行為相對人的違法事實,而不公告處罰、處分決定,以作為行政執行措施,督促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義務。[12]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2)公共利益介入時。行政主體因履行職權而作的行政檢查,一般只涉及特定的相對人,無需且也不能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但是,當行政主體所進行的檢查或者其公布的檢查結果,關系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也即當該行政檢查或者檢查結果有公共利益因素介入時,行政主體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其檢查情況。[13]如食品衛生監督主體對市場上特定食品的檢查結果、質檢部門對市場上關涉公民人身安全的生活用品等的檢查結果,就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或者大眾福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公共行政的概念屬性和功能屬性。[14]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雖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但由于也屬于行使行政權力的積極行為,行政權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仍然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適用條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其對外生效的前提條件,未經公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所以,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制定主體的一項義務,只要存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必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此類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應該是當該處理決定的內容有必要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以便作為社會公眾今后行為的指向或者借鑒的,行政主體才可以用公告形式公布該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不得公告。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根據行政效益的要求,基于行政成本的考慮,該類行政公告的適用也應具備嚴格的限制條件,只有在行政信息會對社會公眾造成影響,確有必要時,行政主體可以公告,行政主體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五、行政公告的救濟
作為行政目標實現手段的行政公告,由于其只是對眾多法律現象的形式概括,作為獨立的行政手段尚未得到明確和重視,行政法學界關注較少,行政立法和司法實踐沒有統一和明確的認識,關于行政公告的救濟,是一個有待規范的問題。
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制,均是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為標準,來界定是否將行政行為納入各自的救濟體系。所以,應根據是否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屬性,分別論證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
(一)具有行政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屬于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以及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對于這些行政公告,由于其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且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5]
(二)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由于它不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所以此類行政公告不應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系。但必須注意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模糊狀態的行政公告的救濟問題,因為,行政事實行為存在向行政行為轉變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沒有統一而明確的界定標準,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變動不居的狀態。[16]在界定此類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時,必須堅持以最大限度保護相對人權利救濟為原則,盡量將有爭議的行政公告納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體系。我們須確立這樣的觀念,即使是事實行為,若造成人民權利侵害或負擔,而產生除去義務或損害賠償義務時,則不應只視為事實行為,而應允許相對人提起救濟。[17]
注釋:
[1]類似案例可參見王國和等:《對一起因大桶飲用水質量公告引起行政訴訟的思考》,《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0年第2期。
[2]就筆者的閱讀范圍,無論是教科書體系,還是專著體系,尚未有對行政公告的專門論述,甚至沒有出現過行政公告的提法。有關學術雜志上,公開發表的關于行政公告的研究文獻也非常鮮見,只有學者張曉玲發表于《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的《論行政公告》一文。
[3]當然,行政公告還有其他分類標準,如以行政公告的內容性質為標準,行政公告有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與非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之分;以行政公告是否可以救濟為標準,可將行政公告劃分為可救濟行政公告與不可救濟行政公告等。但是,這些標準是建立在形式標準之基礎上,沒有對行政公告進行形式上的劃分之前,就以行政公告的實質作標準進行的劃分,有本末倒置之嫌。
[4]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行為的告知》,《法學》2001年第9期。有學者將行政行為的告知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詳見孟昭陽、趙鋒:《論行政告知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也有學者將行政告知等同于說明理由制度,見張引、熊菁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及相應制度》,《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5]關于此點,請見本文第二部分“行政公告的性質”的相關論述。
[6]其實,拋開學界對“公告送達”的傳統認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行為,無論是從實質層面,抑或從形式層面上來說,就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送達行為,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普遍適用性決定了其無法通過個體的直接送達方式,而只能采取公告送達。
[7]當然這里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僅指糾正相對人違法行為措施之外,對相對人追加的不利處理,不包括對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如因相對人違法而需撤銷其行政許可證,那么這個撤銷決定雖然對相對人來說具有懲戒性質,但其屬于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不屬于這里特指的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
[8]或許有人會將對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理解為行政處罰、處分的執行措施,督促被處罰人、被處分人依法及時履行義務,但即便如此,該執行措施也會對相對人產生新的影響,它與其他行政執行措施不同,其他執行措施只是單純的對執行行為內容的實現。
[9]對行政機關本身來說,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和行政處理的成立時期一致,行政處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對當事人來說,行政處理只在行政機關使當事人知悉時起才能實施,即行政處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對當事人主張有效。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頁。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應分對行政機關本身和對當事人而不同。
[10]這也符合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中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可訴的要求,如果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告將對相對人權益產生影響,將導致該行政公告具有可訴性,必然導致公告所內含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也具有可訴性。當然,行政公告主體、程序上的違法是否可訴,是否影響行政公告的效力則是另外層面上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11][英]威廉·韋德:《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頁。
[12]在日本就存在作為間接強制執行方式的公布違反事實措施,即相對人有義務的不履行時,將該事實向一般公眾公布。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頁。
[13]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理論要求權利之間發生沖突時,根據權利重要性等標準,或者一種權利必須向另一種權利讓步,或者兩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須各自讓步。詳見[德]卡爾·拉侖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2~321頁。行政主體在此個案中,類似法官的角色,應運用作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進行公告,以及在什么范圍內公告。
[14]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23頁。
以上數據說明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中的比重進一步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內部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從地理分布來看,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主要集聚在沿江和中心城市。2011年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主要集中在合肥、蕪湖、滁州、銅陵、蚌埠和馬鞍山,這六市的總產值合計為6935.4億元,占安徽省總產值的83.3%。合蕪蚌自主創新試驗區規模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產值5284.4億元,占全省規模以上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的63.4%;實現增加值1324.7億元,占全省規模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的61.8%;累計實現出口額514.9億元。截至2010年安徽省營業總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共78家,其中合肥29家,蕪湖14家。
(一)評價指標的建立本文借鑒已有的研究成果,遵循評價指標的選取原則,結合高新技術產業自身特點以及現行統計數據的可獲取性,選取下列指標構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水平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由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投入水平、產出水平和發展潛力水平三個一級指標和16個二級指標構成,詳見表2。(二)實證結果分析由于本文是對“十一五”末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水平進行實證分析,所以本文選取的是2010年各項指標數據,數據來自于《2011年中國科技統計年鑒》。首先對全國31個省市的以上指標數據進行標準化,再運用SAS9.1軟件對相關數據分別進行投入水平、產出水平和發展潛力水平做主成分分析,得出相應的得分,并根據最后的總得分進行排名。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給出最后全國31個省市(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投入水平、產出水平和發展潛力水平綜合得分及排名,見表3。從排名結果可知,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投入水平在全國排名第14位,處于中等水平,產出水平排名第22位,與投入水平極不對稱,發展潛力水平排名第21位,發展潛力水平偏后。從中部地區來看,湖北省投入水平、產出水平和發展潛力水平均位于中部之首,安徽省投入水平居中部第二位,產出居第五位,發展潛力居第四位。所以從全國和中部省份不同角度的比較來看,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水平不高,存在以下問題:雖然資金投入充足,但是科技和人才投入不足;高新技術產業投入產出效率嚴重不對稱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滯后。
1.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資金、科技和人才的投入,增強企業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創建自主研發平臺,并通過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創新資源合理銜接。在人才投入方面,通過高校與科研院所聯合培養的方式補充高新技術產業所缺乏的高技術人才,此外高新技術企業應建立一套科學的薪資制度以提高高技術人才的研發積極性,同時也能借此吸引更優秀的人才。2.企業和政府共同努力提高高新技術產業投入產出效率。一方面企業應加強和科研機構的合作。高新技術企業應該以項目為載體、以資金為紐帶,集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力量,通過對人才、信息、技術、資金等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形成產、學、研一體的“高技術產業科技研究開發聯合體”,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和優勢互補的前提下進行科技創新合作,形成強大的創新力量。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運行機制。制定實施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財稅政策和產業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機制的形成和完善,鼓勵企業在境外或與外方合資建立研發機構。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以政策為引導,以企業為主體,金融支持和社會各界參與的多元化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投融資體制,切實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障礙。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積極探索用項目登記備案制逐步代替行政審批制,簡化審批程序。3.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皖江城市帶開發區建設,穩步推進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同時要加強國內外的科技交流和經濟合作,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國內外的高新技術成果,注重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重點高技術產品的培育,以國際市場為導向,增強國際品牌意識,開拓國際市場。
本文作者:劉立平蔡琴工作單位:安徽工業大學
本文結合高校規章制定權與行政法的關系,從立法規制、行政規制和司法監督這三個方面來探討如何從行政法層面解決現行的高校規章制定方面的不足,進而從理論上完善高校規章制定權。
一、高校規章制定權
(一)高校規章制定權的釋義
高校在我國雖然是一種事業單位,但是它有著區別于其他事業單位的特點,除了日常的教學工作,高校還有管理學生事務,落實教育方針的職責,為了高校的正常教學和管理工作,由高校這一特殊主體制定的在高校內部施行的規章制度就是高校規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高校享有的這種制定規章的權力就是高校的規章制定權。
(二)高校規章制定權的權力來源
一種觀點認為凡是公權力,都是以國家授權為前提的。“對公權力,凡法無明文規定的,就必須以國家法律授權為前提。”
另一種觀點是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高校是社會組織成員之一,其權力來源來自于成員或者成員代表的一致同意,不是外部的授權。
在這里,我認為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能夠更清楚的反映國家與高校之間的關系,即高校規章制定權的權力來源是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國家之所以授權高校制定高校規章的原因是,高校規章制定具有專業性、多變性,高校自身可以更好的制定出適合高校發展的規章制度。
二、我國高等學校規章制定權的失范
由于學術自由和管理便利的需要,高校應當具有規章制定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高校可以恣意妄為,高校規章制定權應當限定在法治的范圍內。由于高校的自主性和國家的規范性沒有達到平衡的狀態,我國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定權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失范的狀況,分析高校規章制定權的失范原因,總結有以下幾點:
(一)高校規章制定權主體的錯位
目前僅《高等教育法》涉及到高校規章制定權主體,但是其并沒有明確規定直接授權校長規章制定權,雖然校長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并不能以校長意志代表全體師生,這種主體制定出來的法律缺乏必要的民主成分,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必然不是民主的。
(二)高等學校章程不健全
高等學校章程是學校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是原則性的文件,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習慣性或者沿襲下來的傳統,高校章程往往成為一種形式,一種擺設,無法發揮其正常的作用。
(三)高等學校職能多元化導致學校權利擴張
高等學校為了完成各項職能,需要制定各種條款對學生進行道德教化和設定義務,學校將一些公益活動規定在學校規章中,這樣本來自愿參加的公益活動對于學生就具有了強制性,這就導致了學校的權利的擴張。 這是學校職能多元化導致學校權利擴張的原因。
(四)高校規章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高校規章實質上是“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位階要低于法律、法規,所以其不應該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而在實際中,抵觸上位法的情況時有發生。
(五)高校規章對救濟渠道設置缺失
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存在,高校的規章制度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所以,在賦予權利時必須保證權利實現的救濟途徑,因為“救濟是一種糾正或減輕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會矯正由法律關系中他方當事人違反義務行為造成的后果”。而在現實中,救濟途徑還不太暢通。
三、高校規章制定權的完善
(一)從立法上規制高校規章
從立法上規制高校規章的制定權就是法律保留原則在高校規章制定權上的運用。是完全保留還是部分保留亦或是不保留在高校規則制定權上面是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權,作為憲法的權利之一,其取得、享有、行使、限制、喪失都會對公民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高等學校又是一個專業性的領域,其規章制度具有專業性,其自身是最合適的決定者,所以,對于高校要采取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保留制度。
具體在高校中應當采取這樣的法律保留,即對于一些重要事項如教育方式、學業標準等應該設置在法律保留的范圍內。對于屬于學校自主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由學校自主規定,國家權力不得過度介入和干涉,否則將違反自主行政的主旨,這里就是法律保留的禁區。
(二)從行政上規制高校規章
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有領導和監督教育事業發展的職責,享有對高等學校的監督權,對于學校制定的規章進行審查,就是教育行政機關對規范學校規章制定權進行監督的一種主要的方式,按照監督時間的先后順序,可以分為規章生效前的審查和規章生效后的審查。
規章生效前的審查即預防性的監督,是由教育行政機關在學校自治規章生效前對其合法性和正當性進行審查,其中重要的規章還需經過教育行政機關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生效。規章生效后的審查是指高校規章生效后需向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時刻受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
(三)在司法上監督高校規章
國家司法權作為一種獨立存在的權力,可以有效的實現對于學校行為的監督和控制。“沒有司法審查,那么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話,個人自由和權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個人的權益,而且由于司法審查的存在對行政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謹慎行使權利”。 由于高校是一個高度自治的團體,對于高校的司法監督要明確監督的范圍和方式。
并非所有的規章都可以進入法院的審查范圍,這樣會嚴重影響學校的管理和效率。為避免和及時糾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失范,保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和適當,中立的司法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把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疇。這樣,我國高校規章制定權的司法審查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可以突破長期困擾我國高校管理權司法介入的瓶頸。
局的持續穩定。但從目前形勢看,受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縣域治安穩定狀況出現了一些新趨勢、新問題,維護穩定
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壓力。
一、當前存在的治安不穩定因素
(一)社會治安出現新特點
今年以來,全縣共立刑事案件168起、治安案件713起,案發率較去年都有了明顯下降。從案件的空間分布來看,外來流動人口、
暫住人口增多已成為城區治安管理的重點。在犯罪類型上仍以侵財性案件為主,其中又以盜竊案件為主。1—4月份,全縣共發生盜竊
案件137起,占總案件的81.55%。在盜竊案件中以盜竊自行車案件和入室盜竊案件最為突出。入室盜竊案件的犯罪多系團伙作案,并
且犯罪嫌疑人有專用的作案工具,表現為一定的流竄性。盜竊摩托車、電動車案件多發于鄉鎮商業場所。
(二)不穩定因素存在于多個方面
1、治安管理問題突出。受經濟利益驅使,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運輸、銷售仍沒有得到根除;黃、賭等丑惡活動更加隱蔽;
重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仍時有發生,整改不安全隱患的任務仍十分繁重;油田秩序治理亟需進一步強化,小煉化企業、非法收
油現象仍應是打擊的重點。
2、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增多。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群眾由于經不住犯罪分子虛構的高額回報誘惑而盲目投資,導致了非
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經營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在我縣呈高發趨勢。因為涉眾型經濟犯罪涉及區域廣,涉及人員
多,涉案金額大,已成為影響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高危犯罪。20*年7月發案的河南未來農業案件,我縣到公安機關報案人數211名
,涉案金額876萬余元,被騙金額最多者達53萬元;20*年11月發案的安徽興邦科技案件,我縣到公安機關報案人數198名,涉案金額
1900余萬元,被騙金額最多者達61萬元。
3、金融危機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就業形勢緊張。一是企業經營困難引發勞動爭議糾紛。受金融危機影響,一些企業停產半停產
、輪流放假、解除合同等行為,影響了職工收入,使得職工生活壓力加大,容易引發矛盾糾紛,導致職工上訪甚至是群體性上訪。從
目前已經凸現出來的問題看,涉及的問題大多是要求企業對終止、解除合同給予經濟賠償,要求補繳社會保險金、支付拖欠的工資,
個別還要求政府給予就業幫助。二是就業難將大批“閑置”勞動力推向社會。困難企業面臨困境,很難再增加就業崗位;由于產業結
構的升級,部分企業的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技術水平要求不斷提高,而我縣勞動力總體技能水平偏低,技能人才缺乏,導致招工難與
就業難并存。另外,大量城鎮就業者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在家待崗,得不到及時就業;我縣外出農民工由于金融危機影響陸續返鄉,
暫時還沒有新的勞務渠道。
4、經濟領域的新矛盾帶出老問題。當前形勢下,經濟領域出現的新矛盾帶動部分歷史遺留問題一并顯現。比如原渡運公司等單
位職工要求參加保險統籌、享受退休待遇,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破產、倒閉企業退休職工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落實遺屬生活補助等
等,部分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要求取暖補助問題等,都是當前不可忽視的不穩定因素。
5、形勢仍然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涉軍人員問題。涉軍人員人數多、組織性強、所提要求超出政策范
圍,處理難度大。二是被辭民師及農村幼師問題。因領長期補貼被辭民師生活補助待遇的提高,一次性被辭民師心理更加不平衡,易
引發越級集體訪;東營職業學院20*、20*級畢業的農村在職幼師,因待遇尚未提高,有可能繼續上訪要求提高生活待遇,或轉為公
辦教師。三是破產企業遺留問題。部分企業破產改制不規范,有的在破產改制時,資產處置不到位、職工身份變化不到位、企業性質
改變不到位,存在不少遺留問題;有的個別企業破產改制實行“金蟬脫殼”,表面上看,破產材料齊全,程序很規范,但企業沒有實
質改變。近年來該類問題不斷暴露,極易引發連鎖反應,導致職工出現集體上訪。四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由于個別地方落實第
二輪土地延包政策不到位,延續慣例實行“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土政策,有的村干部一上任先調整土地,打破了原承包戶的
土地承包關系,觸及了部分人的利益;個別村存在超標準預留機動地、村干部暗箱操作發包土地問題;村干部以化解村內債務等為借
口違反政策多留機動地,或不按法定程序對外發包土地。部分集體土地因沒有頒發土地使用證,一旦出現土地糾紛,因證據效力不足
,法院難判、國土部門難定等因素,極易引發集體上訪。五是涉法涉訴問題。主要表現在法院執行難,個別執法部門執法不規范。新
《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傳統的用工模式被打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交納“三險”以及個別企業向職工違規收取“風險金”、“
抵押金”、“安置費”,又不按時返還等問題,易引發矛盾糾紛。
二、原因分析
(一)基層基礎工作相對薄弱。在部分單位和社區,安全防范重視程度不夠,專職保衛力量少,防控手段和措施還靠傳統的人防
為主,沒有在物防、制防、技防上下功夫。在農村,由于客觀經濟條件的限制和心理上的僥幸,防盜意識較差,對牲畜、家禽及大量
現金和貴重物品保管不善,讓違法犯罪分子極易得手。
(二)法制宣傳教育不夠深入。盡管每年都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但引不起群眾的重視,很多時候仍然流于形式,大多數群眾的
的法制意識仍相當淡薄,盲目唯利,輕信他人,導致上當受騙。同時,部分群眾既不懂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不善于用法律保護
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遇到糾紛就付諸武力,野蠻解決,以至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三)執法力量明顯不足。基層警力與日趨繁重的社會治安形勢任務不相適應,警力的緊張不但會影響警務工作的質量,而且使
執法人員很難集中精力投入到具體的治安工作中去,加之裝備落后,常因人為原因造成處理不及時,致使打擊不力,不能有效震懾犯
罪。
(四)基層組織職能弱化。隨著社會轉型,農村原有的社會運作機制處于弱化狀態,農民對集體的信賴度和集體對農民的約束力
減弱。一些農村基層組織職能處于半癱瘓狀態,對一些民間糾紛調解不力、估計不足、任其發展。再就是部分農村基層干部工作方法
簡單,作風粗暴,在處理農民群眾的問題上不講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公開、不徹底,留有后遺癥。特別是計劃生育、土地承包和征用
、低保政策落實等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會傷害干群之間的感情和關系,導致群眾的逆反抵觸情緒增強。
(五)專項治理和重點區域打擊存在薄弱環節。因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專項整治不夠徹底、重點打擊不夠到位問題,
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在即得利益驅使下,網吧等娛樂活動場所不法經營、非法涉油及黃賭等現象便會出現反彈,進而影響社
會治安秩序。
(六)社會矛盾和社會熱點引發群體性上訪。由于土地征用、房屋拆遷、
“三農”問題、以及各類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造成集體上訪人員增多,處置難度增大。
三、應對措施及建議
(一)強化基層基礎建設。強化基層政法綜治隊伍建設。建立、司法與綜治合署辦公,整合維穩力量,適應基層政法綜治工
作新形勢的“大綜治”格局。以探索集村(社區)警務、治安聯防、流動人口管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社區矯正以及情報信息收
集等職能于一體的社區警民聯防創新機制為切入點,突出抓好治安聯防隊伍、村(居)巡邏隊伍、基層信息員隊伍建設,逐步完善所
有村居、單位、要害部位均有專人職守并及時傳報信息的巡防控制網絡。加強對基層綜治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業務培訓。規范對基層綜
治工作人員的管理,在確保“貨幣化”報酬落實的同時,全面推行目標量化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采取多種形式,對工
作在維穩第一線的綜治信息員和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及工作技能專門培訓,提高他們做好群眾調解工作的技巧和能力。
(二)推行社區警務,夯實防控基礎。建立健全社區警務工作制度,細化、量化工作內容,明確工作方式和工作標準,加強監督
、科學考核,充分調動警務室民警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建設,完善警務室巡防制度,加強人防,鞏固物防,
推廣技防,多管齊下,有效防范和遏制盜搶等可防性案件的發生。大力加強群防群治網絡,形成以警務室為依托,治保組織、社會組
織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機制。開展防范宣傳教育,普及防范常識,強化參與意識,提高群眾的防范能力。尤其在出租房屋與流動
人口管理方面,創新工作思路,努力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強化打擊現行犯罪,有效震懾不法行為。根據全縣刑事犯罪案發特點,將主要警力投放到高發案時段,強化有針對性的
打擊和防范工作。要根據犯罪活動地區的變化,對巡邏區域和警力進行動態調整。在巡邏布局上,實行巡警與各警種有機結合,公開
巡邏與秘密布控有機結合,治安防范與打擊現行有機結合,著力提高巡邏的質量與效率。在巡邏力量上,形成以派出所民警和巡警大
隊為主,各警種部門積極配合,群眾性治安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元化巡邏防控網絡。在巡邏方式上,堅持常態巡邏控制模式和動態巡邏
控制模式相結合。通過在發案高峰時段和部位的重點布防,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全警集中巡邏防控,降低現行犯罪作案機率。通過提高
抓獲現行犯罪率,對“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和團伙犯罪實施精確打擊和予以強有力震懾。
(四)進一步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結合政法系統開展的“幫千企走千村訪萬戶,服務‘三保’任務”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政法干
警深入群眾、深入基層、訪民意、察民情,從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小事”做起,化解矛盾糾紛,整治治安隱患,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
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改進政法工作,改善服務態度,優化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把政法工作的成果最大限度的體現在保障民生、
改善民生上,積極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
(五)消除和化解不穩定因素。一是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把社會治安隱患消滅在萌芽、初始狀態。堅持長期將矛盾排查
調處工作抓在手上,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把排查的重點放在班子薄弱的村莊、居委會,著力排查被辭民師、涉軍人員、破產改制
企業、困難群眾等特殊人群,切實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實行分類指導,逐一建立臺帳,逐一落實調處穩控責任人,落實領導包案責
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大調處力度,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特別是對共性群體中可能組織串聯集體上訪的組織者、挑頭者
,嚴加看管,加大管控力度,堅決防止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二是創新模式,繼續深入開展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結合領
導干部帶案下訪、周一領導同志公開接訪及“五長”聯合接訪活動,深入開展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傾力打造“直通車”,解決
好基層群眾“見領導難”的問題,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減少重復問題的發生。三是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穩定就業崗位。結合
走訪幫扶活動,積極為企業發展獻計獻策,發揮各方面優勢,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幫助企業科學應對金融危機造成的不良影響。同
時,將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納入監測范圍,及時掌握企業用工情況變化,防止出現失業人員大幅增加的情況。對已出現或可能出現企
業破產、停產、裁員情況實施動態跟蹤;對出現不穩定苗頭或不穩定情況的,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妥善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引
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全縣就業崗位總體穩定。四是多措并舉促進農民工就業。對返鄉農民工做好統計,了解他們的用工需求與
技能水平,對在外面掌握了先進技術的農民工積極幫助他們牽線搭橋,就地安置到當地企業;對有技術需求的農民工根據他們的特點
和需求方向開展免費培訓,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并做好培訓的后續服務,幫助他們二次就業。充分發揮返鄉務工者的資金、
技術和信息優勢,鼓勵指導他們自主創業,并積極幫助他們在項目審批、人才招聘、稅收優惠等方面享受優惠,推動打工經濟向創業
經濟轉變。三是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與勞務輸入地的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引導農民工有序流動。五是加強社會保險費
征繳,強化勞動爭議工作。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加強監察稽核力度,依法督促其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及時足額繳費;對生產確實
困難企業,可按照上級政策規定,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
會保險費和階段性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嚴格界定困難企業,摸
清底數,嚴格報批程序,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效果。建設企業內部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調解工作體系,盡量使勞動爭議案件
在和平氣氛下協商解決。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要本著“規范、快辦、辦好”的原則進行,爭取按期結案率達到100%。六是強化法律法
規宣傳,完善四項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律師參與接訪、“五長”聯合接訪等形式,加強對集資人員進行疏導和宣傳引
一、加強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意義和作用
(一)加強文化建設的意義
文化作為一種意識、一種精神,是一種存在于社會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規范、慣例,對人的行為具有內在驅動力,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生命力是否旺盛、凝聚力是否強大、創造力是否卓越的體現。司法行政文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政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落實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和法制宣傳教育等重要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肩負著重要責任。開展司法行政文化建設,對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激發司法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升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文化建設的的推動作用
當今時代,文化越來越成為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越來越成為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因素,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也越來越成為人民的熱切愿望。發展完善司法行政文化建設有助于推動司法行政工作者堅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品格、強化宗旨意識、端正價值取向;推動司法行政工作者掌握必須的知識技術,優質高效地從事管理、宣傳、服務等各種職能任務;推動開展豐富的文體生活,啟迪心靈,陶冶情操,培養積極健康的個人情趣,激發創造力,形成凝聚力,打造朝氣蓬勃、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團結協作的健康風尚;推動樹立明禮、懂禮、守紀的形象,打造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司法行政隊伍。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快司法行政文化建設,不僅是認真貫徹上級決策部署、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也對司法行政自身發展重大利好。
二、加強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途徑
(一)注重品牌建設,打造“百花齊放”的品牌文化
1、加強宣傳教育。注重品牌創新,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培育一批體現時代潮流、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進一步發揮各級各部門職能優勢,結合涉及本部門的法律法規,以六五普法宣傳為紐帶,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基礎,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活動。多種形式團結和引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法律志愿者等,在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社區矯正、普法宣傳、公證服務等司法具體工作中發揮其能動作用,協力推進司法行政文化建設。
2、創建品牌建設。緊緊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打造基層法律服務“民心”品牌;發揮黨員骨干律師先鋒堡壘作用,建立綜合性法律便民機構,打造黨員志愿者工作室品牌;亮化公證服務環境,公正執法,以拓展領域、提高質量、提升效能為重點,打造“群眾滿意窗口”品牌;深化便民措施,繼續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打造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情系百姓”品牌;加大指導力度,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發展,打造“調解優質促和諧”品牌。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廣泛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優質的司法行政品牌集群。
(二)文明學習,著眼實踐
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的著眼點是保障機關行為的社會性、公平性、規范性、協調性以及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的綜合素質,其根本途徑就是學習、實踐。
1、文明用語,文明辦事。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說文明話,做文明事,當文明人,從小事做起,注重行為舉止,堅決告別低級庸俗的言語和亂扔垃圾、隨地吐痰等不文明行為, 自覺學習、宣傳、踐行社會禮儀、生活禮儀和職業禮儀。
2、強化自學意識。引導司法行政工作者自覺向書本中學、從網絡中學、在實踐中學,把學習變成自己的一種生活習慣、一種提升自身能力的自覺行動。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統學習規范化、常態化制度,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活動,把集中學習活動變成提供知識的渠道、表達觀點的平臺、提高學習力的方式,鼓舞和塑造全體干部職工和法律服務人員成為先進文化的實踐者和推動者,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文化的融合力和感染力。
3、互相學習借鑒。引導大家相互學習、以長教短、以強補弱,積極向外地學、向同行學、向外行學,學習他們的成功經驗和思維方式、創新理念。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成為業務上的行家里手,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從黨執政的角度、維護全局的高度、服務中心的力度來分析問題、定位思路、確立辦法,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養。
(三)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廉政文化建設
加強司法行政系統的機關作風建設和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加大對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行為的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務,全面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臨近歲末,我們即將迎來虎年新春。在這辭舊迎新、舉國歡慶的日子里,我們共同迎來了xx工程的開工。
在這隆重、熱烈的開工慶典上,我謹代表xx公司表示最熱烈的祝賀,同時向前來參加開國奠基儀式的各位領導和各位嘉賓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在新形勢下,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現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凸顯出來,其范圍涉及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分配和村務公開兩個方面,其表現在:
(一)土地糾紛。在農村土地發包過程中,受各種利益關系的驅動,產生各種矛盾問題較多。如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矛盾,形成。另外,在推進重點工程、項目的進程中,導致苗頭和事件時有發生。土地權屬糾紛因涉及本身利益,并伴隨有政策性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情況往往比較復雜,調處難度大;
(二)嘎查級財務及嘎查干部素質問題。當前,農牧民的民主意識逐步增強,關心集體經濟,要求參與村務、財務管理的人越來越多。在推進農村牧區建設中,確有不少嘎查干部為謀求嘎查級集體經濟壯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仍有少數嘎查干部在村務管理中,財務收支狀況不規范,重大決策不民主、不公開,因而容易造成農牧民誤解,引發集體上訪。更有少數嘎查干部搞糊涂帳,甚至為政不廉、。在處理問題上,認人唯親,拉幫結派,對農牧民的反映往往得不到及時處理,由此引起的時有發生。
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原因
(一)社會層面的原因。由于部分嘎查干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了基層組織的渙散和村民與干部的對立,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牧區穩定。
(二)基層群眾層面的原因。盡管黨委、政府通過各種形式組織農民開展各種教育培訓工作,開展農村文化建設,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改變農牧民素質相對較低的現狀。這種狀況,導致農民在思想觀念、文化素質、科學技能、法制觀念等方面顯得十分缺乏,這種弱點往往造成他們遇事缺乏理性而盲目付諸行動。
(三)經營管理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現在有很多經營管理干部在一個崗位時間過長,發生人情帳。另外,業務責任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適應經營工作崗位。
三、實現農村社會穩定的對策與做法
(一)做好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工作。要深入摸排不穩定因素,全力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熱點問題以及其它帶有苗頭性的越級和,做到排查一件及時化解處理一件,努力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一是做好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為及時調處與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建立健全了相關組織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工作體系和流程。二是深入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和諧因素。目前,存在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土地、賬目、社會保障等問題上。
(二)做好工作。一是健全和完善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工作領導責任制。二是實行主要領導干部包案,結合“書記大接訪活動”,對一些重點疑難案件,由黨工委書記或工作部主任親自包案,親自接訪,親自調度,拍板定案,促使老大難問題得到化解。三是派工作組,對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上訪案件或是群眾矛盾比較尖銳的案件,要抽調各有關部門精干能力人員組成工作組具體調查解決。一方面顯示政府的重視程度,平息群眾情緒,另一方面便于在較短的時間,查清事實給群眾一個明白。四是結合“機關干部下訪”活動,對各嘎查進行定期不定期排查摸底,及時掌握動向,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問題的發生。五是要全力化解聚集上訪問題,認真做好群眾聚集上訪的疏導,化解工作,及時勸返,接領上訪人員,并妥善處理所反映的問題,避免滯留纏訪。
(三)做好群防群治工作。要加強治安防范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防護隊伍的作用,以治保會、調委會、文明風俗協會,治安聯防隊為主體,落實警民共建活動,充分調動“十戶聯防”組的積極性,充分發揮“黨員八個帶頭”作用,做到有關領導包組、黨員包戶。
我叫,現年歲,簡歷非常簡,年月從專業畢業,分配本單位至今。
此次競聘是我們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次延伸和具體實踐,也充分說明公司的決策結合實際,順應潮流,可以說是審時度勢,勢必推動公司的改革與發展更上一層樓。作為我個人在是否參與竟聘的問題上,有過激烈的思想斗爭。最終我認為:競爭可以展示自我,競爭可以發現差距,競爭可以促進學習,競爭可以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基于此我參與公司副經理的競聘。
我認為,競聘公司副經理有一定優勢,主要有兩點:
第一點是我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理論水平和施工管理經驗。曾先后在施工一線擔任員、施工隊長、項目經理等工作,對施工一線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能完全掌握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在工作中,注重結合施工經驗,運用理論指導實踐,并不斷總結探討,經常地自我充電,工程理論水平有了很大地提高。
第二點是有較好的組織、協調、管理能力。我在擔任工程經理期間,在公司的正確領導下,經過我們部的團結努力,每年都能完成不低于5000萬的項目,自年3月至今,在不到3年的時間內,在公司沒有投入資金、業主計量款嚴重滯后的情況下,經過我們項目部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累計完成工程項目約計2.1億元。受到了市交通局、區政府的高度評價。毫不夸張的說,這個品牌在、在這個地盤上完全站穩腳跟,守住了陣地。
“人貴有自知之明”,我也認識到自己還有這樣那樣的不足,需要不斷的鍛造。立足崗位,超越自我,我決不會令領導和同志們失望。
高溫殺菌的肉食品如采用高阻隔性耐高溫蒸煮包裝材料,不僅在常溫下存放保質期較長,而且運輸、倉儲、銷售都很方便,非常適合現代社會的消費需求。包裝工業順應這種發展趨勢,有所作為,有所創新,既可滿足食品工業的需要,同時也可為自己贏得廣闊的市場。
據了解,最早出現的常溫下儲存的肉食品是罐頭,它是利用馬口鐵板制成的鐵罐,后來又采用了玻璃瓶做外包裝。馬口鐵板和玻璃瓶都具有耐高溫蒸煮性和高阻隔性,因此罐頭食品的保質期達到2年以上。但因馬口鐵罐和玻璃瓶都是硬性包裝容器,體積大、質量重,馬口鐵的耐化學腐蝕性不好,特別是裝入酸性食品時金屬離子易析出,影響到食品風味。
鋁塑復合膜在肉類食品包裝中的應用
20世紀60年代,美國為了解決宇航食物的包裝而發明了鋁塑復合膜,用它包裝肉食品,通過高溫高壓殺菌,可在常溫之下存放,保質期長達1年以上。鋁塑復合膜的作用類似罐頭盒,但柔軟、質輕,因此得名“軟罐頭”。目前,在常溫下存放保質期較長的肉食品,如使用硬包裝容器,則選用馬口鐵罐和玻璃瓶;如使用軟包裝,幾乎全部采用鋁塑復合膜等。
鋁塑復合膜為層壓復合多層膜,典型結構是表層/膠黏劑/鋁箔/膠黏劑/熱封層(CPP)。該包裝膜的優點是具有美麗的外觀和良好的機械性能、高阻隔性能、耐高溫蒸煮性能和優良的衛生清潔性,且質輕、柔軟,因此被廣泛用于各種食品的包裝材料。但其也存在一定的缺點,如鋁箔質地硬脆,與塑料薄膜相比柔軟性不太好。
為了延長肉食品的保質期,耐高溫蒸煮的肉食品均采用抽真空貼體包裝。鋁箔復合材料在抽真空時,由于鋁箔的柔軟性不夠,很難完全貼在內容物上,容易造成包裝袋內空氣抽不干凈,影響到食品的保存。因此,應用于肉制品包裝的鋁箔厚度不能太大。但又因為它的阻隔性取決于厚度和加工水平,當厚度較小時容易出現大量的針孔,所以用于耐儲存的肉食品包裝時,鋁箔不能太薄;如鋁箔太薄,鋁箔復合膜在經過抽真空后還會形成許多皺褶,進而極易產生裂紋,造成阻隔性的喪失。因此,鋁箔的厚度、阻隔性、柔軟性始終是困擾鋁箔復合膜應用的3個矛盾。
從市場方面看,鋁箔復合膜包裝食品因不透明而使消費者看不到內裝物的色和形,不利于消費者購買,加上有些生產廠家利用鋁塑復合膜不透明來掩蓋產品的缺陷,甚至弄虛作假,坑害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大多選擇完全透明的包裝,而不選擇不透明的鋁塑復合膜包裝,造成這種包裝的食品銷售不暢。鋁塑復合包裝不能用微波加熱,與塑料薄膜相比價格較貴,這些都影響到鋁塑復合膜的應用。因此食品加工業一直要求包裝材料工藝能夠提供一種阻隔性與鋁塑復合膜相似,但既全透明,又能耐高溫蒸煮的包裝材料替代鋁塑復合膜。
PVDC塑料薄膜在肉類食品包裝中的應用
在目前工業應用的塑料中,只有PVDC塑料薄膜既具有與鋁箔相似的高阻隔性又具有耐高溫蒸煮性。長期以來,人們希望用PVDC塑料作為中間層制成復合薄膜,成為既透明又耐高溫蒸煮,又具有類似鋁箔的高阻隔性的耐高溫蒸煮食品包裝膜。但PVDC塑料是一種性能獨特、極難加工的塑料,把它作為中間層制造復合薄膜存在許多困難。
PVDC塑料薄膜是1938年由美國道化學公司科學家發明的一種特別的吹膜工藝制造出來的。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用作高溫蒸煮的肉類灌腸的腸衣,用它包裝的經高溫殺菌的肉制品在常溫下存放,保質期在6個月以上。但PVDC薄膜只能用高頻介質加熱來熱封,而不能用通常使用的電阻加熱的方法來熱封,所以多年來PVDC薄膜只用作腸衣,而無法制成包裝袋來使用。
近年來的試驗研究表明,用無溶劑復合的方法可以把PVDC薄膜不作任何處理而直接進行復合制成復合膜。這種復合膜在高溫蒸煮時整個薄膜的形態不會被破壞,始終保持平整光滑、結合緊密、混成一體,可以完全滿足高溫蒸煮食品包裝的需要。用此方法制成的PVDC層壓復合耐高溫蒸煮食品包裝膜投放市場后,得到了專家的肯定,證明其是繼鋁塑復合薄膜之后同時具備高透明、高阻隔、耐高溫蒸煮3大特性的食品包裝膜,性能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