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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2-06-09 07: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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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

篇(1)

第二條目的

進一步加強對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區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第三條性質

工作室為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職責

工作室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二、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三、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四、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五、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六、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七、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第五條制度

工作室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工作室每周召開一次工作人員會議,講評上周工作,開展業務學習和交流,對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尋找對策。區司法局和區人民法院可派員參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區司法局上報糾紛受理統計月度、年度報表,對重大或特殊的糾紛做到一事一報,及時反映相關情況。

三、回訪制度:糾紛解決后,工作室應及時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或通過當事人所在居(村)委調委會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

四、保密制度:嚴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

五、檔案制度:調解結案后,應及時按規定立卷歸檔,做到糾紛調解一案一檔。此外還須建立調委會組織名冊、調解受理情況登記、培訓記錄、工作室月度、年度糾紛調解統計表等。

第六條紀律

一、耐心接待,竭誠服務,舉止文明,禮貌待人。

二、認真鉆研業務知識,積極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職責。

四、舉止端莊,統一著裝,正確佩戴胸卡、徽章,不濃妝艷抹。

第七條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經費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協商,安排預算、各自承擔相應的份額。

篇(2)

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篇(3)

今后房屋外墻漏水,或者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都可以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條例規定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設施損壞的;公共護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墻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等8種情形,可以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報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業主的13種違規行為被禁止

業主在小區內也不能任意妄為。修訂后的條例對業主的行為也予以規定,明確了13種被禁止行為。

具體包括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經業主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違反規定飼養寵物等

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物業應擔責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范義務,要求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根據條例內容,如果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老舊小區改造由政府承擔資金

臟亂差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老舊小區,然而一旦實施改造,會牽涉到建設資金來源問題。對此,修訂后的條例對此做出明確說明,解決了老舊小區業主的后顧之憂。

對于配套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老舊小區,由政府采取措施進行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而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篇(4)

記者在認真學習了這份新出臺的條例后,把其中與廣大讀者朋友們切身利益相關的部分加以整理,希望能對有移植器官需要和捐獻器官意愿的讀者起到幫助。

在我國,每天都有很多重癥患者在等待合適的器官延續生命,同時,每天也會有許多富有愛心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獻者的隊伍中來,新出臺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就是國家為此專門推出的法律規范,期望在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的同時,維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

公平:申請器官移植患者要公開排序

能否公平地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是很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最關心的問題。在新出臺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制度。

保護:未成年人活體器官不得移植

依照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法,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如果違背了條例規定,將依照刑法第234條有關故意傷害罪或者第232條有關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自愿無償:器官捐獻不是交易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負責:摘取尸體器官應在判定捐獻人死亡后

條例中規定,摘取器官應在依法判定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后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尸體,應當進行醫學處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尸體原貌。

尊重:醫務人員應對捐獻人資料保密

針對有些捐獻者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條例中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者、接受者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否則將受到《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嚴謹: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摘取器官

這是指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任何人無權摘取人體器官。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

透明:醫院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費用

篇(5)

《保險中介》:《意見稿》中所規定的“農業保險”與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區別?因為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意見稿》是如何與《保險法》做好銜接的?

黃英君:《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顯然,其中所規定的“農業保險”與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區別。一般而言,農業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業保險,是指涵蓋農村、農民和農業的“三農”保險。狹義的農業保險,則是指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即種養兩業保險?!兑庖姼濉返慕缍ㄊ窃讵M義農業保險的基礎上進行的界定,相對而言更具體。當然,這自然就會使其經營范圍縮小。

過去保險學界和業界一直呼吁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現在《意見稿》也將農業保險定位于“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這也是《意見稿》中所規定的“農業保險”與之前的概念的本質區別。

農業保險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農業風險本身的特殊性所致。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農業風險的系統性使其具有廣泛的伴生性、農業風險的區域性和季節性明顯等,這些特殊性導致了農業風險的弱可保性。這就必然導致,農業保險必然與一般意義上的財產保險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基于此,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睘榱伺c此相呼應,《意見稿》第一條和第三條進行了引入性規定。首先,《意見稿》第一條規定,“為了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這說明《意見稿》是遵循《保險法》等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的。其次,《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保險事業。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痹摋l則是對《保險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直接呼應。

《保險中介》:《意見稿》最大的突破點和亮點在哪些方面?對現實的影響主要有哪些?

黃英君:農業保險法律機制缺失是造成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立法誘因。由此可見,《意見稿》的重要意義。

為適應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生產具有區域性、層次性、季節性等特點,國家應通過專門立法對農業保險經營實施穩定的法律調整。現代經濟學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律看作是“游戲規則”,而只有先制定了“游戲規則”,才能(規范)開展“游戲比賽”。

《意見稿》考慮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尤其是總結了2004年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教訓,較為全面地對農業保險進行了詳細的規制。其中,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制是最大突破。

《意見稿》的亮點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意見稿》明確了立法目的,并對農業保險進行了界定。并從六個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農業保險的定位;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關于農業保險合同;農業保險的業務規則;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關于互助合作保險組織。

《保險中介》:《意見稿》中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其意義何在?

黃英君:《意見稿》對于農業保險的定位――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而非學界呼聲甚高的政策性保險。雖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況下確實應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譬如財政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的長期性和可持續性。如此規定,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也是一種進步的表現。最起碼對各級政府行為進行了規制,避免了農業保險的無序發展。因此,《意見稿》中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在目前情況下是有相對積極意義的,但從長期來看,我依然堅持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也正是由農業保險的本質屬性――準公共物品屬性所決定的。

“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多元化”

《保險中介》: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其市場準入機制的標準是什么?

黃英君:其市場準入標準主要是考慮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經驗和實力。由于農業保險自身的特殊性,對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而言,要求也就較高。從承保和理賠兩個方面來看,都需要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具備一定的內在條件。譬如,機構數量分布、承保能力、服務水平等。

此外,過去保監會一直提倡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多元化,還有不少非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形式(譬如,行業自保的漁業協會等)?;诖?,《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這也由此規定,兩年后“已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資格需要重新審核。

個人認為,這個“規定條件”應該綜合考量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多元化存在的客觀實際,監督、引導和規范其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持續推進農業保險多元化進程,不可僅僅保留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搞“一刀切”。這不符合我國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的實際運行情況,也違背了試點伊始的初衷。因此,個人建議,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市場準入機制的標準應該考慮我國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的實際情況,不可偏廢,堅持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多元化形式,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

《保險中介》:雖然這么多保險公司都有涉及農險業務,但農業保險的96%還是主要由6家保險公司在經營,即4家專業農險公司(安信農險、安華農險、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國元農險)和2家綜合性保險公司(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您怎么看待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

黃英君:這種現狀的根源主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1982年農業保險復業,中國人保是當時唯一的一家保險公司,承擔了具有最初財政性質的農業保險業務。直至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前身)1986年7月成立,第二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成立。兵團保險成立初期一直以農業保險業務為主,且為一家區域性公司,主要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服務。2002年9月,兵團保險更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并成為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相關分公司繼承公司傳統,依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直至今日。2004年起,我國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逐步推進,4家專業農險公司――安信農險、安華農險、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國元農險陸續成立,并以區域性農業保險業務為主。

目前,南起廣東,北至黑龍江,東到上海,西達新疆,當地保監局大都將本轄區內的農業保險試點當成頭等大事,中國保監會系統會同各級地方政府在全國積極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此時,作為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業保險,保障品種已經從主要糧食作物擴展到奶牛、生豬、煙葉、果樹、西瓜等多種牲畜和農作物。初步顯現了保監會起初秉承“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多元化”理念的預期效果。

“兼有政策性和商業性”

《保險中介》:《意見稿》表明: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業生產組織和個人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您怎么看待這一點?

黃英君:從農業保險發展的長遠角度看,這絕對是一個長期利好的舉措。承前所述,《意見稿》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而非“政策性保險”,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即便如此,作為兼有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它仍然有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對于農業保險產品,特別是多重風險或一切險保險產品,雖然也要通過交費獲得保障,但并不完全具有私人產品性質,存在較多的“搭便車”現象,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效應十分明顯。

首先,農業保險參與農業生產、防災、銷售等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和災后的經濟補償管理,具有較強的社會管理功能,不乏公共品的特征,而且更多地傾向于公共物品特性。其次,農業保險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農民不購買保險就不可能獲得發生災害損失后的經濟補償。而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可使全體社會成員享受農業穩定、農產品價格低廉的好處,這又說明,農業保險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最終的受益者是保險標的的最終消費者。其正的外部性體現在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消費和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兩方面,是農業保險需求不足、供給有限的直接原因。故而,筆者曾經多次論證,仍將農業保險的屬性界定為準公共物品,并應給予足夠的財政稅收支持,且可以采取多種供給形式。

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業生產組織和個人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可以引導更多農戶參與投保農業保險。甚至可以進一步引導農戶投保,規定農戶只有投保了相關險種,才可以獲得相關信貸支持。事實上,這也是國外農業保險實踐比較常用的做法,使得自愿性農業保險演變成為“變相”的強制性保險,以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使農業風險具有較強的可保性,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條例》有望出臺且有待完善”

《保險中介》:《意見稿》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有沒有可預測性的困難?該如何解決?

黃英君:《意見稿》初步確立了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框架,涉及很多制度要素。譬如,風險分散決策、特殊經營規則、財政支持模式、部委協調機制、監管體制、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等,這些都屬于農業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但更多是一些原則性設計,有些內容還不夠細化。這也就可能給以后的執行帶來一些困難。當然,我們也很有必要對這些可預期的困難提出相關的解決方向和方法。

首先,農業保險發展缺乏有效運行機制。立法的有效性有賴于由該法確定的利益誘導機制,應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組織制度,決不能照搬國外模式或其他地區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基于農業保險運行機理,構建包含農業保險發展的風險管理機制、市場運行機制、政府誘導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再保險機制等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

其次,部委協調機制的有效運行問題。盡管《意見稿》中,關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制是很大突破,而且也明確了中央(部委)及地方相關部門職責。但農業保險經營運作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各相關部門協同推進。一個部門推進不力,極易可能導致運行不良,甚至滿盤皆輸。這也是《農業保險條例》能否真正達到預期效果的關鍵所在。

第三,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定模糊。應從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科學界定農業保險的業務范圍、操作辦法、機構建制、資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規則等與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建設相關的事宜,并輔之以必要的實施細則。

第四,農業保險業務的獨立核算和稅收優惠問題。我國的農業保險要想獲得更為長足的發展,應將農業險保費獨立核算,國家不但對農業險免收營業稅和所得稅,還應給予適當的財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即首先應在核算體制上理順。

最后,關于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問題。我個人認為:首先,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制度不是一個單一的制度,而是一個制度體系;其次,在進行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創新的路徑選擇時應更多考慮路徑依賴問題;最后,在進行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創新的路徑選擇時,應更多關注制度創新的原則。因此,對于農業大災風險分散,可以分而論之。

《保險中介》:目前我國農業保險面臨的最大瓶頸是什么?您認為該從哪些方面去解決?

黃英君:我國農業保險試點難以獲得政府可持續的支持,是目前農業保險發展始終受限的最大瓶頸。而這個瓶頸的根源就在于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缺失。

《農業保險條例》不出意外將會很快出臺,在此既定背景下,農業保險發展的長期瓶頸初見端倪。而農業保險短期內的優化方案只有在現行背景下,解決農業保險發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政府層面,必須對各級政府行為進行規制,實行問責機制,倒逼基層財政補貼的跟進;保險公司層面,應多開發適宜不同地區的創新型險種,為農戶提供具有潛在需求的農業保險產品,這應成為一種責任。同時,要做好理賠服務工作;投保農戶層面,在自身意識的約束和收入水平限制逐步改變的情況下,在補貼支持的前提下提升保險意識,積極參與農業保險。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和保險公司應加強合作,宣導保險知識和理念,并輔以其他必要的金融服務政策(如信貸優惠等),引導農戶投保,擴大農業保險的廣覆蓋面。

《保險中介》:《意見稿》中還有哪些待完善和未確定的地方?

黃英君:前面大致提及了《意見稿》中一些有待完善和未確定的地方。譬如,農業保險合同的細則、財政補貼模式、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以及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等內容,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整體而言,《意見稿》不應在很多方面僅僅對農業保險進行一些原則性規定的制度安排,還應做出一些具體的規定,能夠細化的就盡可能細化,盡可能避免“另行規定”或“配套實施細則”等情形。如果從改革開放后復業(即1982年)算來,大家期盼了30年的農業保險立法終于有了眉目,如果再進行“另行規定”或“配套實施細則”等不知又要等多少年。農業發展需要農業保險支持,農戶也迫切需要農業保險這種有效的風險規避手段,等不及,也等不起。

最后,在既定框架的前提下,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財政補貼模式問題。對于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涉及“如何補?補給誰?補多少?”等實施細節以及營業稅、所得稅等減免問題,需要盡快出臺配套措施,以保證農業保險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人物簡介

黃英君,經濟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重慶大學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CRCISS)主任。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重慶市保險學會常務理事。

鏈接

《農業保險條例》落地路途

1997年國內曾就啟動農險展開立法調研工作,監管部門已就《農業保險條例》召開過多次立法研討會。

1982年重新開辦農業保險,但由于賠付過高,規模一直呈萎縮狀態。

2004年,新一輪保險試點逐步推進。

2007年,中央財政首次予以21.5億元補貼預算,在全國6省區(吉林、內蒙古、新疆、江蘇、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揭開了中央政府補貼農業保險序幕。

2007年,國務院要求保監會組織立法調研。

2008年,經多方考察、調研和征求專家意見,保監會與農業部、財政部共同起草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草案)》,18易其稿之后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法制辦向人民銀行、農業部、發改委等相關部委征求意見。

2011年相關部門對《農業保險條例》逐條進行了評審。

2012年1月8日,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要推動出臺《農業保險條例》,從立法層面建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2012年5月4日,《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出臺。正式的《農業保險條例》有望不久出臺

國外農業保險制度常見模式

(一)政府主導模式

代表國家:美國、加拿大。1980年后,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國也多采用這種模式。

主要特點: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有健全完善的農作物保險法律體系;政府補貼較高,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強制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營保險相互會社模式

代表國家:日本

主要特點:政策性強,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系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和畜種實行法定保險;經營組織具有互和民間色彩;中央政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保費和管理費進行補貼。在農業保險體系設置上,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村民共濟制度,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分散。

(三)政府壟斷模式

代表國家:前蘇聯和原東歐部分國家。

主要特點:以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總局)采用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經營、強制保險,政府成立相關基金幫助降低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高風險,并補貼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等措施。

(編者注:目前,這種模式因前蘇聯解體,已經近乎消失,但對農業保險制度的發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四)政策優惠模式

代表國家:西歐國家主要包括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國。

主要特點: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政府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投保為自愿行為,國家為了減輕參加農作物保險農民的保費負擔,也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和稅收等政策優惠。

篇(6)

中圖分類號:DF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79-01

在建立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律的基礎上,我國還將繼續的進行新的法律制度的探索和改革。而立案調解制度正是當下我們正在進行的一種新的法律制度。

一、我國立案調解制度的現狀

(1)法律對立案調解的規定不明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立案調解這一程序。在立案庭開展立案調解與法院系統要求的立審分離是相矛盾的。立案庭是立案還是審案,不僅當事人困惑,立案法官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無章法可依,致使立案法官在啟動調解時和調解過程中難以積極行使職權。(2)法律對調解制度所作的規定不夠充分?,F在的調解制度實行調審合一模式,法官往往起到了給當事人信息傳遞的作用,使法官與當事人討價還價,影響法官的尊嚴和法院的權威。(3)立案調解與法院內部管理相矛盾。法院將各部門的調解結案率、案件審理效率等作為考核審判工作好壞標準,開展立案調解使立案庭與各業務庭之間出現矛盾。(4)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 在司法實踐中某些法院及法官片面追求調解成功率的現象經常發生,為了盡快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不惜采取各種手段,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利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我國立案調解的對策

(1) 主動提出調解方案時應慎重。在案件事實不明、雙方當事人爭議大的情況下,適宜以宣傳糾紛處理規則、規勸遵紀守法的方式開展立案調解工作,不能偏聽偏信,防止因立案調解的不公正而造成矛盾激化。(2)應防止虛假訴訟,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對訴訟標的額大、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抗”就輕易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官應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當事人的調解動因,嚴格審查基本事實證據,必要時應實地調查。應審查調解雙方是否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和權利,對調解協議處分或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應當追加第三人后再行調解。(3) 調解書表述案件事實應客觀公正,真實。原則上應表述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未經查明的事實不能作確認性質的表述,否則就超越了立案調解工作的范圍,也容易節外生枝。(4)應做好調解風險告知。當事人在立案調解階段達成的調解協議可能會出現事實和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情形,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做好風險告知,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原意接受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讓當事人對事實和權責有正確、清晰的判斷,從而自愿行使其處分權,防止蒙騙或者誤解情況的發生,避免糾紛反復。(5)應堅持公正的調解程序。注意審查案件是否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應明確確認當事人的調解意愿,對調解申請、調解協議和自愿接受結果都應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確認。對調解協議內容不清、不準確或者今后執行難度較大的,應給予必要指導,加以修改完善。要始終保持公正、中立調解,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權利,為調解息訴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

三、立案調解的受案范圍

建議我國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將立案調解程序作為獨立程序確立,將立案調解程序盡快納入立法議程。在程序法中明確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明確立案調解程序,使之獨立于庭審調解之外。明確適用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筆者認為在立法時下列六種類型案件可納入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一是涉及社會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二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是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沖突激烈,且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四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五是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六是申訴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明確立案調解的運行模式。在建立立調解案件模式時,為了克服隨意性,就必須對案件流轉進行規范,在規范時還要考慮到效率和范圍問題,所以在案件立案后,要根據實踐經驗對案件按能調和不能調案件進行分流。法院立案庭主要對已經立案的、事實清楚的簡單案件、易于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

四、結論

立案調解是對我國傳統法院調解的一項大膽改良,它立足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創造性的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符合現實需求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逐步成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立案調解工作,不僅是新形勢下司法為民的新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舉措,更是黨和國家對人民群眾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我們相信,通過民事訴訟立法對立案調解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立案調解制度必將為法院調解注入新的活力,成為一種主流的糾紛解決高效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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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人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了。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雙方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而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男女雙方,也是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了。

點評:按照新條例,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以往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責任也全部交到男女雙方當事人手中,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的簽署見證和監誓責任。因此,這位負責人認為,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那樣無形中就加大了結婚者個人對自己婚姻的責任。比如說,若結婚后一方出現重婚、騙婚之類的情況時,就只能靠自己擔著了。還有,新的《條例》在婚姻登記上以書面“宣誓為證”的方式,反映了向國際接軌的趨勢。

新《條例》要點之二:不再強制婚檢

而對以前婚前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體檢的規定,在新《條例》中已經取消。由于到目前為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新《條例》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也予以取消。同樣本著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不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點評:雖然國家不再強制婚檢,但登記機關會要求結婚者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而在聲明書中,就包涵了原婚檢的主要內容。這樣也就是一切責任由自己負責。為此,結婚當事人為了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對自己的幸福負責,還是得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也就得要求對方去參加婚檢。當然,對方反過來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檢。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篇(8)

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的重要行政法規。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問題的泛濫和化學合成生產的擴張,跨國走私、販運各種易制毒化學品和麻黃素活動劇增,中國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問題也日益嚴重。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1988年,聯合國制定了《禁止非法販運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簡稱《八八公約》),經修正的附表中列管了22種易制毒化學品,這些易制毒化學品在中國均有生產。自1989年加合國《八八公約》以來,中國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多部部門規章,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進出口管理措施做了明確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1997年,中國政府開始制定全國性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條例經過近8年的反復修改和論證,終于于2005年8月公布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主要內容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環節,《條例》分為8章45條,同時在附表中列管了3類23種易制毒化學品。

實行分部門管理制度。根據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條例》規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購買環節的管理;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管理;公安機關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和運輸環節的管理;商務部門和海關總署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列管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被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均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經營和購買實行備案制度;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經營、購買和運輸實行備案制度?!稐l例》規定,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進口、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

規定分級管理制度。為了方便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購買實行分級管理。如,對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對第二類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分別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向省級公安機關申請許可;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向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強調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實行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制度。對跨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向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向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設定“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

列出了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將列管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分成三類,第一類12種,第二類5種,第三類6種?!稐l例》將《八八公約》中單列的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三種,以及我國增列的消旋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黃素類物質,并增列了公約中未管制的黃樟油和三氯甲烷兩種。在被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中,有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類興奮劑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黃樟腦、異黃樟腦、黃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高錳酸鉀;制造致幻劑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劑。

幾項特殊的管理規定

向重點國家或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向制造、販運情況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求,《條例》規定,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列管品種以外的其他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危險化學品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特殊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中的有些品種,同時也是危險化學品或者國家監管的藥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過規定的,《條例》對此作了必要的銜接:對屬于危險化學品和藥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和藥品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規定,對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對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從事進口、出口業務。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除提交進口許可證外,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便民利民的相關規定。為了減少行政許可,方便社會生產生活,《條例》規定,持有品和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無須申請購買許可證;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無須備案。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生產資格和倉儲場所的特殊規定?!稐l例》強調,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要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條例》要求,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易制毒化學品海關管制規定

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任何企業或單位以任何方式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均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國家對列入《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的易制毒化學品向列入《特定國家(地區)目錄》所列國家(地區)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未經許可,不得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由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國家對列入《核查化學品名稱及商品編碼》目錄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在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審批時,各關應憑有效進口許可證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須憑有效進口許可證方可存入保稅倉庫;對以轉口方式暫時進口的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上述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條例》對非法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處罰規定

篇(9)

1、打開空調遙控器的電池位置。查看遙控器上面是否有開鎖和關鎖的小孔。一些遙控器的型號在翻蓋功能鍵位置都是有解鎖孔的。如果有就用牙簽按下去,每按一次遙控器格力空調遙控器的液晶顯示屏,便會有圖片顯示。

2、按照遙控器的溫度加減鍵。兩秒后松開手就是開鎖和關鎖的位置了。

3、最直接的解鎖方法就是把遙控器的背面的電池蓋打開。把電池拿掉。等過了十分鐘以后,安上電池就可以再次使用了。

4、不管是什么型號的遙控器,都會有一個復位鍵??梢杂眯♂樆蛘哐篮灠匆幌聫臀绘I,把遙控器恢復到出廠設置就可以解鎖了。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1電力通信調度管理部門的職責

在電力通信網的運行管理中, 無論體制如何劃分確定, 都應明確省、市各級通信管理部門的職責, 都應遵循職責, 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辦事。省級通信管理部門, 協助一、二級網絡的故障處理與運行維護; 負責監控三級通信網絡的運行與消缺; 負責三級通信網絡的調度指揮、資源調配及參數設置; 負責對市級供電公司通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在省公司培訓部門許可下進行培訓; 制定相關規程、辦法、規定, 并監督執行; 負責對省主干通信網疑難問題的業務指導。

電力通信站是通信網的基本單位, 分為有人值班站和無人值班站。有人值班站值班人員應具有上崗證, 必須嚴格遵守值班制度, 服從上級調度指揮, 配合相關站的工作; 無人值班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 具備完備的技術措施, 經上級驗收批準方可撤人, 主管部門對無人站應定期進行巡視。

發電企業的通信站是通信網的重要部分, 電力體制改革中, 絕大多數發電企業的通信站(設施)隸屬于不同的發電集團,根據通信全程全網運行管理的特點, 這些發電企業的通信站仍然是所在通信網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方面, 電網公司所屬的各級通信部門要為電廠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這是電力通信長足發展的需要。

2電力通信調度的基本內容,其中包括:

2.1采集數據

由RTU收集站端(變電站OR電廠)的電氣參數,包括開關位置、保護信號、電壓電流等遙測數據。

2.2傳輸信息

將RTU收集到的信息經過可靠的通道傳送至主站系統(前置機、服務器),并傳輸主站下達的控制命令到戰端。

2.3數據處理 收集到的信息要經過處理、篩選、計算。

2.4人機聯系

將處理過的信息經由友好的界面呈現給用戶,并實現遙控、遙調功能。

而其電力調度系統的功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實時監測供電系統電壓質量

②實時監測電網諧波電壓分量

③對供電電壓、諧波分量進行整點和分時段統在線監測和采集電力系統供電電壓質量、諧波電壓分量和失電時間,及時準確地向電壓質量管理專責人員提供有關運行數據。

2 通信調度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1進行通信調度管理時有必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通信調度值班員崗位責任制;

(2) 機房值班制度:在此制度中應加強對外來人員進出機房;

(3) 設備專責制度;

(4)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中要建立早接班班會制度,在會上由值班員介紹當班系統運行情況利故障記錄,由主管人員傳達、布置有關工作;

(5)設備定期檢測制度;

(6)崗位培圳制度:在此制度中要加強對外出培訓人員管理,外出培訓人員畢竟是少數人,培訓人員應上交培訓資料,并組織講課,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7)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8)儀器儀表和備品備件管理制度;

(9)安全、消防、保密制度;

(10)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程、規定,對于管理制度,貴在執行。

2.2 在進行通信電路、設備的投入、退出、轉接、調測、檢修、故障處理、統計分析與評價及電路的運行方式和分配計劃等方面的工作時,必須規范工作程序,制訂各項工作流程是規范工作程序的一個好措施,以下工作流程可以借鑒:

(1)技術培訓工作流程;

(2)新電路、設備投運流程;

(3)月度工作計劃工作流程;

(4)電路、設備故障處理工作流程;

(5)備品備件管理工作流程;

(6)技術資料管理工作流程;

(7)儀器儀表管理工作流程;

(8)運行電路停、復役工作流程;

(9)調度單工作流程;

(10)通信設備檢修工作流程。

3通信調度的技術資料體系

(1)建立完善的配線資料數據庫

配線資料主要包括:①微波機房配線資料;②電纜配線資料;③光端機房配線資料;④PCM設備配線資料;⑤交換機配線資料;⑥光纖熔接配線資料;⑦遠動RTU配線資料。配線資料的有序高效管理對于通信調度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話路安排、設備配置、故障檢修等工作的技術支持 。建立完善的配線資料數據庫,不但可以提高配線資料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方便工作人員的使用。

(2)建立完善的通信網圖

電力通信網是由光纖、微波及衛星電路構成主干線,各支路充分利用電力線載波、特種光纜等電力系統特有的通信方式,電力系統專業通信網具有如下主要特點:①用戶數量眾多,分布范圍廣泛;②要求容量較小但是種類繁多,數據信息通道所占比例高;③伴隨著電網技術的快速發展,通信網絡拓撲結構變化大;④對于電路可靠性的要求越來越高。根據這些特點,在設計通信主干網絡時,必須做到可靠、靈活方便、并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確保任何一個站出現大故障,不能影響其他站的正常運行,任何設備的任何一塊板或某一個元件出現故障,不能影響本設備的正常運行。因此,建立完善的通信網圖有利于通信調度人員了解熟悉管轄范同內的通信網絡結構、通信方式。

4加強通信調度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

4.1 明確通信調度的重要意義

電力通信作為電力行業的專用通信網,是保障現代電網安全、穩定、經濟和可靠運行的重要影響因素。電力通信主要為了提高電網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完善商業化運營模式和增強現代化管理而服務。通信調度人員必須明確地認識到,只有建立一個完善的通信調度指揮機構,才能確保通信系統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

4.2 加強通信調度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通信調度人員的核心業務是通信專業技術,每名工作人員都應該了解掌握一定的通信專業知識,成為通信調度事業的研究者、實踐者和宣傳者。在日常工作和學習過程中,通信調度管理部門應當整理較為完善和有實用價值的專業培訓資料,根據實際情況計劃和安排培訓課程,讓通信調度人員邊學習邊實踐,從學習中借鑒前輩的寶貴經驗,從實踐中檢驗自己的不足,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4.3 可采取的具體措施

通調人員輪流到相關處室學習,熟悉運行設備,與檢修人員一同處理設備故障,力求學有實效;要求外出培訓的值班員,給大家授課,做到共同提高;每個月底組織通調人員學習,使大家了解當月典型故障,積累處理判斷能力,同時總結調度處當月完成的工作情況,并布置下月工作任務,使每一個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

5結束語

電力系統通信是現代電網安全、穩定、經濟、可靠運行的基礎。電力系統通信要為電力調度、電網自動化、防汛指揮、生產經營管理等電力系統內各方面生產服務,是實現電網自動化和管理現代化的重要手段,是電網調度自動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完善的通信調度指揮機構,便難以確保通信系統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

篇(11)

解讀: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項目公司將房屋交付后,便人去樓空,杳無音信,業主維權難于登天。為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條例設置了上述保修金制度。

發揮業主公約的作用

業主公約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等事項作出約定。業主違反業主公約,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可以依法提訟。(參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解讀:一些委員提出,目前一些小區的業主在小區內飼養家禽、隨意改變物業外觀、不規范安裝空調外機等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其他業主的生活和安全,應當予以規范。也有的委員提出,對業主的制約主要應當通過業主公約來實現。為此,條例作了上述規定。

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

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訟。(條例第十七條)

解讀:省物業管理條例制定過程中,要求明確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地位的呼聲較高。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在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統一規定以前,地方性法規明確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反映了實踐的需要,有利于業主共同權益的維護。為此,條例作了上述規定。

合理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條例第二十七條)

解讀:條例對住宅物業、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物業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延續了千分之七的比例,但根據國務院條例的精神,不再具體區分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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