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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紐約支行的不慎交易,諸多事件為全球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金融理論界和實業界開始研究影響日益巨大的操作風險問題。國際銀行業普遍認識到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賽爾資本協議把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因此,操作風險的管理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操作風險的管理來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根據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變化,從1998年開始關注對銀行業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一次征詢稿中,提出應考慮對操作風險進行資本覆蓋。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巴塞爾資本協議》(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第3次征求意見,以對新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做出最后的修訂。委員會的目標在2003年末最后一個季度完成修訂,并于2006年末在成員國家開始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有3個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在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時,需要考慮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在不斷改進中反映著風險測量和管理技術的提高。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使最低風險資本要求和每項信貸風險面的規范評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第一次將操作風險和最低資本要求結合起來。相對于舊協議而言,其風險衡量的方式更加靈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單一框架,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風險衡量方法,以促使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水平。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操作風險的涵義及衡量
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是比較權威的一個,也就是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根據此定義,操作風險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指出,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風險,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風險和聲譽風險。
從廣義來說,操作風險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指由于內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程序風險、技術風險和人員風險。程序風險又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技術風險包括系統失靈和系統漏洞兩種情況;人員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或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外部風險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這些外部沖擊包括稅制和政治方面的變動、監管和社會環境的調整、競爭者的行為和特性的變化等。內部風險主要與內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質量有關,而外部風險與外部欺詐、突發事件以及銀行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等有關。
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巴賽爾新資本協議,對于操作風險的衡量大致有三種方法:基本指數法,指以銀行過去3年內的平均年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把銀行的業務分為8個不同領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紀,然后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高級測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銀行必須取得監管層的同意,由銀行內部操作風險測量系統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確定。高級測量方法的使用則需要一些特別的標準。如果銀行采用較高級的方法在沒有監管層同意前不得轉為較簡單的方法。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詢稿中,對高級計量法中內部衡量法、損失分布法有比較詳細的描述,但在最終只是在“資格條款”中對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的銀行提出了嚴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跨國大銀行在使用或開發該計算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策略
政府應加強操作風險監管的力度,使其與最低資本要求相結合
為了使操作風險的控制更具實際意義,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出金融機構具體的行為準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雖然暫時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制度上減輕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覆蓋壓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建議對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不同的操作風險要求。
探索操作風險控制與緩釋的方式
銀行在控制操作風險發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各種方式控制和緩釋風險。包括避免、緩釋、保險和承擔四種方式。其中保險是目前國際活躍銀行使用最為普遍的操作風險緩釋方式,針對不同的操作風險會有不同的保險產品與之相對應。傳統保險產品中的銀行一攬子保險、錯誤與遺漏保險和經理與高級職員責任險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比較成熟的保險產品,而且得到了廣泛的運用。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又開發了諸多新的保險保障產品,諸如未授權交易保險、電子網絡技術風險的保險等。銀行操作風險保險承保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新的操作風險將不斷被納入保險的范疇,保險將作為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經常性工具。目前國際上除了保險以外,還有互惠資保險基金、證券化、優先風險計劃也可作為操作風險保險的替代品。
完善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根據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組織設計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應采用分權化職能型的組織結構,在總分行制的基礎上(以“總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結構的銀行為例),總行應以操作風險戰略決策的制定和管理為主,同時負責對操作風險的總體控制??傂泄芾聿僮黠L險的組織機構應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制度管理委員會、稽核總局、操作風險的計量分析與評估部門、科技信息部門、教育培訓部門、內部授權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及所有業務部門,其中稽核總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分行的機構與總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會,分行設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總局負責。支行主要從操作層面控制操作風險,因此支行只設立業務部門,執行總行和分行所制訂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設稽核部門,只接受稽核總局或分局的檢查。
由于將操作風險納入到組織文化中成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培養操作風險文化對于操作風險管理也是極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訓部門對銀行所有業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法律意識、制度觀念和道德水準,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員業務技能低、管理人員管理水平差或員工對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風險。
積極開展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研究
雖然目前國外對操作風險管理也還處于發展階段,但是通過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風險則是大勢所趨。國內銀行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發展基本處于零階段,這就造成操作風險的管理始終停留在內部審計和主觀判斷的低層次上。把操作風險量化研究與控制框架結合起來才能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是國際活躍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趨勢,也是我國商業銀行的最終選擇。量化操作風險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損失數據庫,因此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自身都要按巴塞爾委員會的操作風險矩陣立即著手建立損失數據庫,積累損失資料。建立成功的損失數據庫從而為精確度量操作風險建立基礎。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國將于2006年12月底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以國際活躍銀行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新資本協議通過對商業銀行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因此,許多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也紛紛表示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然而,我國卻面臨著雙重挑戰。
挑戰之一:我國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目前,我國缺乏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我國缺乏實施第一支柱的條件
第一支柱是資本充足率要求。新資本協議在第一支柱中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例如,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其中最簡單的是標準法。標準法下那些僅具備基本風險管理系統的銀行,要依靠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然而我國具有外部評級的企業非常少。如果監管當局認為不宜采取外部評級,可以規定所有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都為100%,而對和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可以根據出口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確定。這樣就可消除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因此,銀行必須不斷提高對風險的理解和改進對風險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國的商業銀行目前不具備實施標準法的能力及客觀條件。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內部評級法不僅要求銀行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而且要求監管機構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就目前情況來看,國際上只有一部分國際活躍銀行和發達國家有實施這一方法的能力。我國的銀行和監管機構距實施內部評級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同時國內各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許多商業銀行的貸款評級體系僅是套用了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或者是在此基礎上簡單做了一些細化。這樣的評級系統遠不能用來評估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對信用風險量化的精確度和準確性遠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標準??偟目磥恚袊你y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我國銀行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我國缺乏實施第二支柱的條件
第二支柱是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新資本協議引入了監督檢查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性操作。但是,實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問題復雜,而各國監管當局暫時得不到詳細的指導,也不具備相應的監管資源。二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要求各國的監管方法逐步趨同。三是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相應有必要提高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的透明度。
世界銀行認為,對發展中國家的大多數銀行而言,貫徹實施第二支柱比改進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還沒有能力貫徹實施第二支柱。各國監管當局改進監管工具,提高判斷能力的過程將是非常困難和富有挑戰性。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至今為止,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仍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而實踐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金融監管缺乏嚴肅性。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亟待提高。
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雖然我國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以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表現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監管方法和監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手段仍以直接監管和外部監管為主。其次,監管方式比較落后。再次,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國缺乏實施第三支柱的條件
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市場約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規則,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市場約束作用得以發揮的前提是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和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合理的判斷。市場約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管、穩健性。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5月頒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但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挑戰之二: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不利影響
從表面上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自覺自愿的,而事實卻并非如此。新資本協議和老協議一樣,一旦形成,就將被視作“神圣條約”,各國就要認真遵守,并將成為評價各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和銀行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國際標準。但由于目前中國還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中國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將給我國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帶來諸多的不利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影響國際社會對我國金融業的評價
盡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各國(包括協議的成員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金融市場規則的最新詮釋。是否接受新資本協議,是否按照新資本協議指出的方向(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去發展本國金融體系無疑將成為由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評判一國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據和影響因素。我國目前正在爭取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同,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最重要的游戲規則的變化,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這無疑將會影響到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評價。
帶來金融服務貿易的新技術壁壘
客觀地說,新資本協議確實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給發展中國家設置的新技術壁壘,有利于西方大國和大銀行。
新資本協議宣稱的宗旨是通過提高監管資本要求對風險的敏感性來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并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公平競爭。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業無論是資本金還是風險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很難在短時間內通過政策或法規的調整趕上來,風險敏感的監管資本要求無疑將增大發展中國家的融資難度和限制發展中國家銀行的業務拓展能力,因此,實際上新資本協議為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在國際金融大舞臺上設置了更高的技術壁壘。而且,無論是新資本協議還是老協議都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發起并制訂的,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考慮得太少,這將拉大發展中國家銀行與發達國家銀行競爭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新資本協議問題上面臨兩難的選擇。
對我國經濟和金融運行產生不利影響
新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游戲規則,如果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它將對我國銀行的業務、評級、海外上市以及我國的利用外資和國際合作等多個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一是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由于跨國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的貸款和投資的風險水平被認為高于對發達國家的貸款和投資,新資本協議對前者將給予較高的風險權重,從而將限制跨國銀行向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流動。
二是影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對我國的經濟援助和貸款。IMF和世界銀行一向支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IMF通常將巴塞爾委員會確立的監管原則作為評估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各國金融體系及其監管體制的參照基準,并可以通過IMF第四款協商過程促使成員國實施這些原則。世界銀行也可以通過技術援助項目迫使受惠國實施這些原則。
三是影響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資本協議確立的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金規則將成為國際信用評級公司評估各國銀行的參考標準。這樣,新資本協議通過影響信用評級公司的銀行評級標準來影響到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銀行的信用等級,進而影響到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甚至影響到我國銀行的海外上市。中國若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就難以在發達國家開展業務或開辦新機構。
四是直接影響到我國銀行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在競爭激烈且西方發達國家主導游戲規則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資本金實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上,新資本協議無疑將會使這一國際金融規則得到強化,使我國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更加不利地位。不僅如此,由于新資本協議代表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和發展方向,如果我們不能盡快實施新資本協議,我們將失去一次學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管理經驗和縮小差距的機會。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理念,只能在實踐中學習,作為旁觀者是無法學到手的。
我國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的對策
筆者認為,面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給我們帶來的嚴峻挑戰,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采取的對策只能是:盡快借鑒新資本協議所代表的資本監管的成熟經驗,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國國情的資本監管框架,并努力創造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爭取在幾年之內讓我國各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作為過渡期的做法為: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與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保持一致,吸收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除規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確提出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對資本不足的銀行所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定期披露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有關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嚴格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僅是在參考1988年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并原則性地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紤]到短期內我國商業銀行按照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無論是采取標準法還是內部評級法客觀上都存在許多困難,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現狀,現階段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借鑒第二支柱的內容,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提升資本監管水平:
第一,商業銀行應對本行持有超過最低標準的資本負主要責任,建立明確的資本發展戰略,健全資產擴張的資本約束機制,防止資產(特別是高風險資產)的膨脹造成資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監管當局建立明確的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包括檢查的方式、檢查的內容、檢查頻率和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基于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判斷,商業銀行應有權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金。
第四、監管當局應建立明確的觸發比率,及時對資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觸發比率的商業銀行采取干預措施或糾正措施,提高監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為了推動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向新資本協議過渡,我們應該要求和鼓勵我國商業銀行開發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鑒IRB法的有關內容,強調從現在開始積累相關數據。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香港金管局新的貸款五級分類法。新的分類方法同樣將銀行的各類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公司貸款、銀行同業、國家貸款、零售貸款、項目融資和股本投資,分類的重點放在信用風險暴露(exposure)上,從而使監管當局要求的貸款分類盡量接近銀行內部自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式。新的分類方法將貸款分為n級,主要變化之一是把正常貸款細化為7級,不良貸款分為4級(在此包括特別關注類貸款)。每一級別與標準普爾的評級體系相對應,如AAA、BBB等,并與違約概率(PD)掛鉤。能夠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采用自己的計算指標。不能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則采用監管當局確定的指標。
新的貸款分類制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優勢: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和大型國際銀行所采用的評級方法基本一致;通過PD/EL進行的評級標準比現有的貸款五級分類更客觀,并使貸款分類具有可比性;不能夠完全滿足各項要求的小型銀行可采用簡化框架;便于監管當局檢查銀行的資產質量和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內容),使銀行能夠將自己的風險程度與整個銀行業的標準進行比較;通過提供銀行業資產質量趨勢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幫助銀行進行信貸策劃和分析;推動銀行為信用風險管理開發和增強內部評級制度;為銀行業匯集違約數據提供行業指標;使銀行能夠以行業違約數據為基礎進行違約概率(PD)的審查。
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效率,使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夠適應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我國的監管當局應該做好以下工作: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通過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和方式,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一是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二是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三是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失真或重復監管。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總之,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盡快制訂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戰略措施和時間安排,把實施新資本協議與我國的金融改革結合起來,盡可能縮短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過渡期,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達到提高我國銀行特別是開展國際業務的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文獻及評述[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R.J.Mckinnon)和愛德華肖(E.S.Show)在20世紀70年代,針對當時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場不完全、資本市場嚴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對金融的“干預綜合癥”,影響經濟發展的狀況提出的。他們嚴密地論證了金融深化與儲蓄、就業與經濟增長的正向關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認為應該減少政府干預,確立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論主張改革政府對金融的過度干預,放松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限制,增強國內的籌資功能以改變對外資的過度依賴,放松對利率和匯率的管制使之市場化,從而使利率能反映資金供求,匯率能反映外匯供求,促進國內儲蓄率的提高,最終達到刺激經濟增長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業經營、業務范圍自由化、金融機構準入自由、資本自由流動——都有引發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個國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實現了國內利率完全市場化、銀行業進出完全自由、資本項目完全自由流動等,就可以說其已經基本實現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已經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過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對資本賬戶管制的力度。就發展中國家來講,由于金融抑制的時間過長、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內實現金融自由化幾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紀30年代華爾街股市大崩盤的背景下,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實施分業經營原則,禁止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對定期存款也規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項條款)。之后一系列的《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等,逐漸完善和強化了這一規則,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場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機構實行的是專業化經營,業務簡單而安全,在這一時期內各金融機構基本相安無事,也很少出現經營失敗,金融業處于長時期的繁榮之中,每年破產、關閉的銀行寥寥無幾。但是,隨著經濟的一體化,金融服務開始全球化。美國花旗銀行率先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業務,它發現,在海外開設分支機構不受國內法律的嚴格監管,不僅可以翻過分業經營的“防火墻”,繞過禁止跨州經營的“籬笆”,還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壘從外部開始攻破,花旗銀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一切,都加快固定匯率制的解體步伐。
然而,隨后的浮動匯率制和資本自由流動使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加大,為了達到轉移和分散風險的目的,各大金融機構開始尋求新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策略,進行了多種多樣的金融創新。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種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價鎖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應運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質的特點,其實是它的風險轉嫁功能。作為衍生產品中的一種,住房低押貸款證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幫助貸款銀行分散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然而,在羅納德麥金農等學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論的支持下,借助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險目的逐漸讓位給了投機套利。由于金融業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換言之,誰能開發出規避政府監管法規的產品,誰就能率先拓展經營空間,獲得豐厚利潤。規避政府監管成為金融新行業的重要平臺。投機套利和規避監管,這些都為今天的金融危機埋下了伏筆。
在金融創新產品的沖擊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說下,美國金融當局開始對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了各種修改。1980年的《儲蓄機構取消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儲蓄機構的業務范圍,直到1986年,美國徹底實現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機構以控股為名,爬過分業經營的障礙,解禁跨州經營,并購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紀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經變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漸成為主流。1999年底,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均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實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業制度的終結。正如有人所言,從《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這是一場金融管制與放松管制之間的反復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現在,美國次級債危機的爆發,則讓人們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從本質上來看,美國的整個金融史就是一個“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構管制”的過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個風險極高的制度變遷過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實施必須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下按照嚴格的規則進行。然而,金融自由化雖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等金融約束,為金融創新創造了充分的條件,但金融市場上有效的監督機制并未自發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國內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變得更加不平衡。在發達國家,以日本為例,隨著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劇展開,日本的泡沫經濟逐漸膨脹。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時,并未及時建立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經濟形成的過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許多銀行在提供貸款時既不認真審查貸款用途,也不考慮償還能力,許多銀行還通過各種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參與股市和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而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則對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態度,許多審查形同虛設。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這種激勵增強而約束軟化的狀態,使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充分暴露,進一步推動了泡沫經濟的膨脹。同樣,在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國、津巴布韋、薩爾瓦多、厄瓜多爾等發展中國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是極端失敗的:一方面,銀行資產被集中到少數精英分子手中,他們壟斷金融,熱衷于投機活動,將利率大幅提高,從而獲得巨額投機利潤,卻使生產性活動得不到投資,國家自主的工業化進程完全中斷,整個國民經濟萎縮;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許多人選擇了短期行為,并將有限的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活動以及以消費為目的的借貸行為。
二、美國之鑒: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
金融自由化加劇了貨幣在各個虛擬經濟部門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動并投機、套利。毫無疑問,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約束的放松,為大量貨幣流轉于房地產市場形成房地產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貸約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產市場的貨幣資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給剛性的情況下,房地產價格的上漲,信貸約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應該對房地產泡沫負責。美國這一次次貸危機,本質上是一種以資產價格泡沫破滅為特征的信用危機。房地產抵押貸款本來是一個信用產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瘋狂的金融創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規避,銀行的抵押貸款給了一群沒有信用的人。信用標準的降低,次級債款越來越多,使銀行的信貸資金過度流入到了房地產市場,制造出了一個巨大的資產泡沫。而且,在合業經營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業務與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的業務交織在一起,房地產行業一旦出現問題,風險就會迅速傳播。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按揭證券化在美國經歷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截止2007年末,美國按揭貸款市場規模已經接近11萬億美元,年增長速度甚至一度達到近16%。基于1.5萬億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國創造了超過2萬億的資產證券化產品(MBS),為了這些證券的高評級,債券保險公司又產生2.4萬億擔保產品。眼花繚亂的產品泡沫以及伴隨的價格泡沫,創造了一個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國,與房地產有關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造就了一個倒置的金字塔,房地產虛擬資本的規模大大超過了房地產實體經濟的規模。房地產市場和證券市場以及商業銀行等整個金融市場通過抵押貸款證券化、擔保債務憑證(CDO)等金融衍生產品緊緊聯接在一起。在按揭項目不斷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及其它機構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貸款及相對風險轉移給按揭證券的持有者。由于證券可以在市場自由流通,在貨幣循環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間接投資于房地產市場,按揭證券的資金來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額,也可以來自證券市場。毫無疑問,這又變相增加了房地產及其衍生品市場的資金來源渠道,在擴大房地產市場的影響范圍的同時,也在放大房地產的泡沫,在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時候,房地產泡沫就會通過這種具有“傳遞”性質的證券,將房地產領域內的風險轉嫁給固定收益市場。很容易理解,這是一整條的泡沫鏈:信用泡沫——產品泡沫——資金泡沫——價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創新是能夠分散風險的,然而,伴隨衍生產品越來越多,金融創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為了防范風險和分散風險,而是演變成了一個投資性乃至投機性的產品。在美國次級債危機中,這種異化強烈表現在衍生產品的杠桿交易比例上。美國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相信市場主體的理性,可是,正如經濟學中的合成謬誤,集體行動的結果往往卻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來說,一家金融機構將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場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創造這種資產證券化,甚至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創造結構化,在結構化的基礎上,創造一系列的更高層次,更深層次的衍生產品,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持有,風險也就會相互分散,最后,整體的市場由于繁多的創新衍生產品,變成一個全球性的系統風險和市場風險。
三、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與管制重構
與金融創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構。“管制——創新——再管制——再創新”,這是金融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規律。金融法緊跟金融市場的變幻和金融技術創新的步伐,而處于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之中,成為法律體系中市場導向性最強、變化最快的部門之一。以巴塞爾協議為例,作為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一系列劃時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誕生于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此后,一系列金融領域的變革以及危機均成為巴塞爾協議修改和完善的領先表征。在經過20世紀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創新潮后,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并在風險權重計算標準的基礎上確定了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必須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不低于4%)。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銀行事件,則導致了《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修訂和1996年《市場風險修正案》的問世。隨后,20世紀末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危機的蔓延所引發的金融動蕩,使得重新修訂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己刻不容緩。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兩次就新協議草案向各國政府和銀行公開征求意見,該新協議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簽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實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國資級債危機爆發的一年。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有著85年歷史的貝爾斯登崩潰。緊接著,美國兩大房地產低押貸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機,雷曼破產。這一系列國際金融事件進一步凸現了加快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美國次債危機的根源之一就是銀行業在評估信用風險時,過于依賴外部評級機構,放松了內部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據統計,2007年三大評級機構為75%以上的CDO(債務抵押債券,次級貸的衍生品)產品提供了AAA級評級,從而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對危機爆發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本身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此外,2001年以來,國際上許多銀行在監管套利動機的驅使下,大量發放MBS(抵押支持債券)、CDO等衍生工具,將表內資產轉移到表外,只不過是在金融體系內部轉來轉去,這大大減小了資產證券化的避險功能。舊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作更詳盡的規定,這形成了一個明顯的盲區。而新資本協議則不但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還詳細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方法,這有利于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也有利于防止資本套利行為。有人就認為,如果國際銀行業是在2003年就實施新協議,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許本次金融危機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損失也會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滯后性也使得新資本協議未老先衰。這也告訴人們金融市場的管制重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與金融技術創新重復博弈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的過程。本次金融危機雖然凸顯了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許多內在缺陷,這為下一步新資本協議的改進、修訂和升級指明了方向。中國光大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武劍撰文指出,首先,應重新審視衍生工具帶來的衍生風險。一方面,金融衍生產品與基礎資產相分離,使交易者難以了解基礎資產狀況,一旦基礎資產質量發生問題,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絕所有同類資產的方法自我保護,市場也更容易喪失流動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風險轉移出去,然后又作為結構性產品投資者承擔這些產品新的風險,這些做法均未減少金融市場整體風險,甚至通過杠桿作用增加了風險。為此新資本協議應更加重視金融創新帶來的創新風險,制定新的計量標準和監管規則,將衍生工具產生的衍生風險一并納入金融監管視野。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對內部評級模型和風險參數的審慎性要求,改進風險計量的模型與方法。在這次危機中,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加劇了市場波動。而且,本次金融危機也說明,基于先前良好經濟環境下歷史數據估計的風險參數可能低估了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基于市場繁榮時期抵押率發放的貸款,在經濟衰退時期風險上升的程度往往超過預期;按揭貸款及結構化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之間存在強相關性。針對上述問題,監管當局應改進風險計量模型,使歷史數據更具有前瞻性國;檢驗銀行估計風險參數的方法,督促銀行更新風險參數以便及時反映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上升;在評估借款人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的相關性時,應充分考慮系統性風險因子的影響。
四、 結論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實際的金融創新,不是單純的放棄政府管制,而是改變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與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拋棄的僅僅是妨礙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棄所有正當而必需的金融體系游戲規則。事實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導致真正的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必須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規范和市場規則,以此來支撐金融體系的自由化過程。此外,對于金融衍生工具,鑒于美國次級貸危機,出于審慎監管的考慮,應確立先嚴格規管、后有序發展的原則。在一項金融創新正式或者全面啟動前,必須先進行法制準備,這是確保衍生工具市場發揮正常功能及有序運作的前提。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暗合了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發展趨勢,即:從強調統一的外部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模型相結合,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從一國監管轉向國際合作監管,從合規導向轉向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國銀監會了第一批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包括《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商業銀行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指引》、《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這5個監管指引是實施新資本協議系列監管規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銀監會還將陸續第二批、第三批相關監管規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資本協議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應該說,這一系列監管指引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重要影響。然而,由于金融市場變化多端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發展,我國在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到與時俱進的問題。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國次級債危機為鑒,對于爆炸般的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以便穩扎穩打地一步步走過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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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1-0049-04
一、前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以來,作為國際銀行業最重要的游戲規則,它正在深刻地重塑著全球銀行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市場格局,而其所蘊涵的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正在被歐美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實踐和運用著。新協議的最大變革之一就是將監督檢查列為了三大支柱之一,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積極主動的要求,促使監管當局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和評估等過程,實現從規則監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過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監管模式的轉變。目前,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臨近,包括美國貨幣監理署在內的發達金融市場的監管當局都已不同程度的開展了模型的驗證階段。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銀行業界缺乏實施新協議的明確時間框架,監管當局尚未確立過程監管模式的審慎監管理念和相應對策是這當中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而,實質上過程監管模式的確立關系到的不僅僅是審慎監管理念的構建,更與我國銀行業能否遵循國際銀行業的游戲準則從而在國際銀行業界謀求發展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基于上述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筆者將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在國內的研究情況進行文獻綜述,以求對過程型監管模式有一個全面深入的概述,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礎。
二、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概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的研究還比較粗淺,仍停留在對過程監管進行一般性的介紹,包括定義、特點、優勢及與傳統監管方式的比較。
胡懷邦(2005)對過程監管做了比較具體的闡述,他認為過程監管是風險性監管的監管程序,“與傳統的監管方式相比,風險監管不再僅僅局限于對個別指標或瞬間結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個銀行經營業務全過程的跟蹤監控,是一個首尾相接、循環往復的連續跟蹤監控過程,通過‘了解被監管機構――風險評估――策劃監管工作――確定現場檢查范圍――實施現場檢查――輔以連續性的非現場檢查――進一步了解被監管機構’這樣一個前后相繼、螺旋上升的監管循環,對被監管機構營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考量評價,整個過程堅持‘盯住風險’的原則,緊緊圍繞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而展開,始終強調的是對風險的分析、評價、預測、預警,并通過優化監管工作流程,提高監管工作的時效性、預見性和前瞻性,同時還通過審慎監管會議、聯席會議、監管例會、監管咨詢書和預警通知書等形式,加強信息的反饋工作,對風險及時進行‘窗口’提示,疏通監管意圖的傳導機制,提高監管效率。”[1]
金雪軍、李紅坤(2005)將過程監管定性為對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方式。作者通過對比規則監管和過程監管來闡述過程監管的內涵。他們認為,規則監管制定了被監管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標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用以評估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金數量的簡單機械公式的應用,它針對所有的機構是一致的、標準化的;過程監管則拋棄了標準化的想法,也不認為定期的報告制度對評估銀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強調過程的完整性代替資本金計算的標準化和定期報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這兩種監管方式是完全對立的,體現在:(1)過程型管更難于實施,因為銀行在其內部體系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評估資本配置機制的充分性時涉及到相機抉擇;(2)過程監管包括由個別銀行用其專有信息所決定的一些措施,而這些措施很可能是銀行出于競爭的考慮不愿意公開的;(3)由于評估這些過程有賴于特定機構的專有信息,因此往往難以重復和驗證,從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規則監管;(4)從設計和實踐的角度來講,過程監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銀行都服從一個統一的風險計量框架,因而其結果在銀行之間不具有可比性。[2]
從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過程監管是一個抽象的監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兩個重要的監管元素:一是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二是創新的監管工具――VAR監管方法等。下面筆者對就這兩個監管元素在國內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
三、國內學者關于過程監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綜述
1.關于銀行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主要在理論層面對激勵相容的新銀行監管理念進行研究,體現為對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內涵進行深入分析,對激勵不相容的危害進行闡述,設計我國監管激勵相容的機制,對我國引入監管激勵相容理念提出構想。
首先,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會帶來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使監管失效;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產生非常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金融創新。[3]徐衛國(2005)則細分了多種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方式所帶來的危害,認為,(1)嚴厲管制導致激勵功能基本喪失,帶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金融創新被嚴重遏止;(2)負向激勵誘發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違軌者懲處過輕,導致“劣幣驅除良幣”,二是對經營者約束不夠,導致道德風險;(3)監管越位導致“三大支柱”人為割裂,使監管效率難以提高,監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國,由于監管部門長期以來片面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環境和監管文化的建設,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思維和做法普遍存在。魯志勇、于良春(2005)以預先承諾制為理論基礎,討論了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設計,并以中國銀監會實施的監管收費為例,對這一機制在我國銀行業規制中的應用進行了案例分析,他們認為,從激勵相容的角度看,這種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勵相容的要求。[5]蔣海等(2004)則運用博弈論的理論框架探討了我國金融監管激勵缺失的主要原因,認為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導致的監管當局提供有效監管激勵的缺失及金融機構普遍的道德風險是造成金融監管失靈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設我國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是必須的。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認為,激勵相容監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經營管理目標;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內部管理;在監管中融合市場約束。蔣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主要措施與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進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2)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形成合理的監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監督。徐衛國(2005)提出了我國銀行監管激勵相容的構想,包括創新方面,建立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實施監管事先承諾制度、不斷完善銀行差別監管;約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發揮外部評級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相容方面,監管部門與銀行必須在理念、行為和文化等領域達成共識。
2.對西方各類銀行監管方法的介紹和分析
劉宇飛(1999),黃智猛、吳沖鋒(2000),郭亮(2004),圍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進,介紹了到目前為止西方針對市場風險監管所提出的三類監管方法,即標準方法(SA)、內部模型法(IMA)和預先承諾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方法中的運用,并探討了各類方法的優點、缺陷及其在實踐操作中的困難。
趙永偉(1999)則側重于對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法的比較,作者論述了預先承諾法與內部模型法各自的特點,分析兩種方法下銀行內部的問題和銀行聲譽所產生的扭曲效應,得出通過構建最佳的激勵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應的結論。[7]
陳珠明、陳建梁(2001)對金融機構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機制――預先承諾制的有約束最小化預先承諾制模型進行評價后,給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優資本金的配置,不同類型銀行和金融機構持有資本量之間的關系,最后構造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PCA模型。[8]
金雪軍、李紅坤(2005)亦對各類監管方法進行了研究,并進一步探討了它們在我國的適用性。作者認為,標準化監管在我國銀行監管中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內部模型法應成為對內控制態度嚴謹的銀行進行監管的首選方法,是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監管的發展方向;預先承諾法的監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體操作方法有待改進,在發達國家尚處試行階段,在我國更難施行,但應密切關注。
3.VAR方法在我國風險監管中應用的研究
(2004)認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國監管法中審慎經營規則及其實際運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對于監管者,法律條款規定的弱操作性,導致了低效監管;對于被監管者,無法擺脫信用風險的危機,沒有恰當關注市場風險,并遏制了金融創新。因此,通過引入VAR方法和相關補充理論,可以完善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作者進一步指出,通過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審慎經營原則,應該做到:(1)在監管法案和原則上強調基于VAR方法的風險監管方法;(2)在銀監會內設立獨立性相對較高的風險控制部門;(3)設立風險管理基金;(4)根據VAR的構想,配套改革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使其控制標準數量化、科學化。[9]
鐘毅(2004)從技術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構建一個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他分析了系統開發的需求、主要技術、目標和設計原則,并規劃了系統功能的七大模塊,從而設計了一個完整的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方案,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種種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壓力測試來彌補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楊軍、朱怡(2004)、楊鵬(2005)對壓力測試及其在各國包括中國的實踐進行了一般性的介紹,最后給出壓力測試在我國金融監管中應用的對策建議:(1)敦促各銀行建立壓力情景所需的風險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實務界現行的需求與做法,制定適合本國銀行業使用的規范;(3)加強情景分析和模擬分析;(4)推動銀行對大額貸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壓力測試;(5)考慮將分析結果作為銀行財務報告的項目之一。
四、國內學者關于金融監管從規則監管到以風險為目的過程監管的轉變的研究綜述
1.過程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困難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強調了監管者的日常監督及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自治的角色。黃輝(2006)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執行支柱二面臨多方面的挑戰:(1)執行支柱二的有效性從根本上取決于監管者的權力和能力,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監管體制中政府因素過多,作為被監管的銀行并不懼監管者;監管者的業務水平也有待加強。(2)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統風險。(3)在中國,銀行業本身的結構也將嚴重影響監管標準的執行,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國有性質,使監管的獨立性大打折扣。[10]
朱軍林(2003)認為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行需要具備一定的基礎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體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管機構、規范銀行內部關聯貸款等。
2.我國如何實現從規則監管到過程監管的轉變
在由規則監管向規則監管及過程監管并重的轉變過程中,唐雙寧(2001)認為我國應該:(1)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2)以防范風險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3)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持續監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國要逐漸由過去粗放型監管方式向風險目標監管方式轉變,做到:(1)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成為監管連續過程的、相互補充的兩個重要環節;(2)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盡快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過加強和完善非現場監測,充分發揮其預警功能,使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從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盡快轉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4)建立每家被監管銀行的綜合檔案,以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
劉代學(2003)主要通過借鑒香港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提出了對內地銀行監管工作的啟示:(1)轉變監管理念,積極培養先進的監管文化,建立正確的監管取向;(2)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規章制度,編制一步具有約束力和比較具有操作性的《銀行監管政策手冊》;(3)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工作效率;(4)合理確定監管者的責任,明確區分監管工作奮斗目標和監管職責;(5)建立一套現代化的、科學高效的數據采集、處理和供應系統;(6)建立一套有利于監管人員迅速成長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懷邦(2005)在深入分析過程監管的內涵后,提出對于我國銀行業監管而言,要從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實際出發,以有效控制風險為基本導向,選擇合適的監管制度,制定適當的監管政策,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真正貼近中國銀行業風險實際的監管模式:(1)監管機構應實現良好治理,完善監管主體;(2)在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狀況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同時,積極推動商業銀行的各項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3)監管要注重轉軌過程中的特殊風險類別,如體制性風險;(4)逐步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重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約束機制;(5)高度重視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的密切結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轉變金融監管的理念,放松不適當的管制,在監管的過程中考慮監管成本與收益;(2)在行政監管的同時,要加強市場的約束力量和銀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養;(3)在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加強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監管協調機制;(5)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加強監管的國際化合作。
五、簡要評述
通過以上的文獻綜述,筆者發現,關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的研究,在每個分主題上,都有不少的文獻。但考察完各個文獻之后,筆者感到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過程監管模式本身具有實踐性較強的特點,需要從各國監管當局的規則中歸納、比較、提煉出共同點,上升至理論層面的探討,但國內文獻仍缺乏這方面的實踐經驗總結以及對過程監管具體內涵和實施方法、過程的歸納概括。
第二,對過程監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種監管模型還欠缺深入詳細的比較論證和模型的驗證,特別是要結合中國本土銀行目前各種內部模型的開發實踐來進行選擇。
第三,鑒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尚停留在規則監管模式,再考慮到我國本土銀行較為落后的風險管理能力,如何結合我國的監管實踐以及銀行的風險管理事務,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監管模式轉變路徑和具體有效的監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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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金融危機
一、巴塞爾協議歷史
英國于1980年公布的“資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資本比風險資產比率來衡量的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指標;1981 年澳大利亞要求新建銀行的資本與資產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國從 1981 年起要求銀行總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銀行條例》中規定銀行風險資產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來自于“十國集團”成員國和盧森堡、瑞士中央銀行的總裁成立了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理委員會,通過十二年的運作,于 1987 年 12 月終于完成了巴塞爾協議。
1988 年的《巴塞爾協議》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二是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粗線條地確定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協議還制定了十國執行協議的時間表,確立了一個五年過渡期,將1987年末到1992年為止的五年分為三個階段,最終于1992 年末達到協議的要求。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經濟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業飛速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資本證券化趨勢迅猛擴張以及多種資本工具的出現,使得巴塞爾協議中的規定越來越無法涵蓋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同時,經濟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機有蔓延之勢。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這些變化,最終于2001年1月頒布了“新巴塞爾協議”(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見稿,并擬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爾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新協議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對銀行提出最低資本要求,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8%;二是加大對銀行監管力度,監管者通過檢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夠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三是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市場約束。
在全球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歐美經濟仍在衰退邊緣掙扎的時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9個月的磋商,最終在9月12日就全球銀行業的監管達成了新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Ⅲ》。
新的巴塞爾協議無論在銀行資本構成、資產質量還是在資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監管要求,從協議的內容看,這絕對可以稱之為最近30年來全球銀行業在監管方面進行的最大規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同時,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則提高得更為明顯,將達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巴塞爾資本充足率情況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行,1993 年人民銀行第一次公布了資本充足率的測算標準,將資本充足率納入了監測范圍。由于當時對巴塞爾協議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國有專業銀行色彩較濃,同時經濟程度市場化較低,因此測算標準僅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商業銀行法》,其中第39條提出商業銀行應當遵循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參考“資本充足性協議”的總體框架制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執行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項目的風險權數》,用以計算風險資產總額;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都還不足8%。1998 年人民銀行改革了多年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規??刂妻k法,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借鑒“資本充足性協議”和即將出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并予施行。
三、新資本協議的施行對經濟的影響
一些學者認為,在年巴塞爾協議提出之前,經濟學家就已經開始了資本充足率對貸款和經濟的影響的研究,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步推廣,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大量出現,其中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資本約束會導致信貸收縮,從而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巴塞爾協議3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中國銀監會目前對銀行的核心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銀行)11%(大銀行)。根據銀監會2009年報,截止去年底商業銀行整體的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銀行經過本輪融資潮后已能滿足監管要求并支持2-3年內的業務拓展。
參考文獻: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從2007年起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實施,而美國次債危機也正是在這一年爆發,這一歷史性巧合使我們更加關注次貸危機對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在次債危機中,國際著名銀行花旗、瑞銀等風險管理水平領先的機構不僅未能幸免,反而蒙受巨大損失。這一事實讓大家對代表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最新成果總結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開始了新的反思,甚至于對新資本協議提出了質疑。在各國積極出臺應對危機的措施后,如今次債危機對金融、經濟的影響正逐漸減弱。站在這個歷史階段,總結這一經濟現象,有利于我們更全面地認識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我國即將開始的新資本協議實施提供理論上指導。本文正是基于次貸危機的成因這一新的視角,來探討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實際意義。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產生背景及成因分析
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簡稱次貸危機。它起源于美國住房市場火爆時期,商業銀行發放了大量的次優抵押貸款。在追求房價上漲時次優抵押貸款帶來的收益時,也積累了房價下跌次優抵押貸款違約陡增的風險,這些大量的次優抵押貸款正成為后來危機爆發的風險隱患。在美國政府為擠掉住房市場泡沫改變前期寬松的貨幣政策操作思路相應采取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后,住宅市場明顯降溫,次優抵押貸款拖欠率不斷上升,商業銀行前期積累的風險開始顯現,次貸違約率上升導致了次貸放款機構遭受巨大損失。這就是次貸危機的起源。
按道理講,信用違約率大幅上升,只會導致次貸損失本身,也就是它的損失范圍在銀行系統內,并不足以演變成危機,對全球金融市場產生深刻的影響。但從事情隨后的發展來看,次貸危機對美國乃至全球經濟、金融的影響卻遠遠超過了儲貸協會危機。通過深入分析,我們會發現,其背后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以次級抵押貸款為標的創造出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增加了市場的聯動性、風險的擴散性。次級貸款作為相關衍生品如CDS、CDO的基礎資產,它的損失會導致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僅波及銀行系統,而且通過衍生品相關到證券系統、保險系統等整個金融系統。在這種過度信用創造的條件下,不斷暴露的資產損失動搖了整個金融市場信心,市場的連鎖反應使得風險進一步放大,繼而引發了全球性信貸緊縮和金融市場動蕩。
二、從次貸危機看新資本協議的制度合理性
新資本協議(Basel II),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總結最新風險管理實踐經驗和修改98年版舊資本協議的基礎上,于2004年6月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其主要變化是建立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信息披露。新資本協議代表了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提高了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和靈活性,有助于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和推動業務創新。
站在次貸危機的角度來審視新資本協議,就是要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范圍內,分析新資本協議的實踐能否起到防范次級貸款損失發生的作用。要探討這一問題,需要追溯商業銀行在次級貸款損失發生過程扮演的角色。其可以總結為三點:首先是商業銀行放寬了房貸授信標準,擴大了信用風險。其次是商業銀行過于依賴外部評級,不能及時與準確把握資產的風險。最后商業銀行證券證券化等表外業務在轉移信用風險的同時,由于創新衍生金融工具過程又創造了新的風險,使信用風險在銀行內循環回歸。針對這三點,我們來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有效性。
(一)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進一步完善對銀行業務的監管
舊資本協議的特點是靜態的、粗略的,缺乏對內部管理流程和風險標準的審查。舊資本協議只有“一大鐵律”:最低資本金要求。而新資本協議在繼承與發展舊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現代金融監管的三個支柱。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通過三個支柱的聯合作用,從源頭上防止金融機構在未受監管狀態下肆意降低信貸標準,發放大量沒有償還能力保障的貸款。而事實上,這正是次貸損失的原因之一。
(二)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進一步提升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和高級計量法等風險計量方法。內部評分法應用在信用風險評估中,它是以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值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來度量信用風險,從而能極大的提高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敏感度。該方法的推進,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本次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機構的弱點。美國次債危機的根源之一就是銀行業在評估信用風險時,過于依賴外部評級機構,放松了內部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從而使風險評估成為一個嚴重的風險隱患。
(三)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防止資本套利
2001年以來,國際上許多銀行大量發放以次貸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工具來轉移表內資產,他們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現金,用于進一步的業務擴張,而金融機構的實質性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過是在金融體系內部轉來轉去、不斷聚積,為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準備了條件。而新資本協議正針對舊協議的這一盲區,對資產證券化及表外實體提出了資本要求,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
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從新資本協議制度的合理性上講,我們不能推定出新資本協議的提前實施就能夠避免本次金融危機發生,但我們至少可以說讓金融危機的損失大大降低。也就是說,新資本協議也并不是完美的。
三、次貸危機對我國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啟示
在我國,銀監會于2007年4月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意見要求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
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次貸危機的發生從側面表明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具體來講,在推進新資本協議加強銀行風險管理過程中,要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處理好風險管理定性方法與定量方法的關系
與199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協議定量計算更為精細,這些措施有利于銀行提高對風險的敏感度。但是我們要看到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運用風險管理過程帶來的風險,不能夸大模型的作用。風險的管理歸根結底是靠人來完成的,不是靠機器與模型,不應忽視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正確的態度是在定量方法的運用中,注重內部評級結果和風險參數估計的審慎性。同時,要通過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等定性的要求與定量有機的進行結合,來加強銀行風險管理,提升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二)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次貸危機的教訓告訴我們,實施新資本協議過程中,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要同步發展。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新的金融產品的出現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但若處理不當,用于防范金融風險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帶來新的金融風險。故必須通過金融市場的變化來加強金融監管動態調整,以適應金融創新提出新的監管水平要求。
(三)處理好金融發展實踐與金融制度建設的關系
新資本協議作為最新國際銀行風險管理的經驗總結,代表最新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新資本協議的完美性,也不意味著它運用到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會產生良好的效果。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的深化,在金融領域會出現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從美國次貸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任何一種金融制度能夠一勞永逸來完美地規范金融實踐問題,金融制度的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來加以完善。故我國在推行新資本協議時,應該緊密結合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不能生硬照搬。同時要注意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管理的實踐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以期更好地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治理成果,來提升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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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資本協議中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解析
新資本協議資本的定義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規定相同,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資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資本不低于4%。對風險的定義,除保留了1988年協議中信用風險的規定外,還把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納入風險資產計量范疇,并分別規定了以內部評級為主的不同的計量方法。新資本協議的關鍵是,通過資本優惠,鼓勵商業銀行采取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以達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目的。
資本充足率的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對資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資本的計量非常簡單,只要弄清楚資本的定義即可。而分母的計量相當復雜,需要分別計算各種風險資產,并采取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
(一)信用風險計量
新資本協議將銀行資產分為公司貸款、國家(又譯稱主權)貸款、銀行同業、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6類。
對商業銀行最大的公司貸款、國家貸款、銀行同業等,新資本協議規定了標準法、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內部評級(IRB)高級法等由低到高3種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自主選擇不同的計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比采取低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能夠獲得更大的自主權和更多的資本優惠。而對零售貸款,則只允許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商業銀行不必計算單筆的風險敞口,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敞口的估計值。
一是標準法。標準法的特點是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適用于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標準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于信用風險敞口(EAD)
與外部評級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權重乘積。風險敞口是指由于債務人的違約所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業務余額。風險權重由外部評級機構(如穆迪、標準普爾公司等)根據客戶的相關信息評定,分為0%、10%、20%、50%、100%和150%六級。
二是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高級法。內部評級法的特點在于資產風險權重主要由商業銀行根據自己對客戶的信用評級確定。在內部評級(IRB)法中,風險加權資產等于風險敞口(EAD)與風險權重的乘積。風險權重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期限(M)3個因素確定。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指預期違約損失占風險資產敞口的百分比,與資產的交易特征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與期限M參數調整一起計算出風險敞口的風險權重。如果違約概率由商業銀行確定,其他參數由監管部門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初級法或基礎法,如果參數均由商業銀行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高級法。
(二)市場風險計量
市場風險是指在一段時期內由于匯率和利率的變化所造成工具的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新資本協議包括債務衍生產品、股權衍生產品和外匯衍生產品等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商業銀行要運用金融工程技術把股權、利率和匯率三大類衍生產品轉化成相應的基礎工具即股票、債券和貨幣,然后將轉換的基礎工具分別按照三套不同計算規則計量,另外鼓勵銀行采用自己的內部風險管理模型。
(三)操作風險計量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置資本,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操作風險計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所需資本等于商業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數。二是標準法,銀行根據每一產品線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系數計算出各產品線的資本要求,然后加總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風險總資本。三是高級計量法,銀行可以運用自己的風險模型計量操作風險。
二、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影響評估
從資本充足率計算和風險資產計量的純技術角度,嚴格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面臨巨大的壓力和考驗。
首先,國內商業銀行缺少短期內實施先進風險計量方法的必要支撐。新資本協議通過資本優惠鼓勵銀行采取更為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銀行通過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與該協議規定的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的九個最低標準相比,國內商業銀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一是資產尚未進行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方面的細分;二是評級體系仍實行一逾雙呆四級分類法和五級分類法,離先進銀行十級以上分類方法有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成熟的風險計量模型,信用評價仍以定性分析為主,且信用體系不健全,客戶風險評價的準確性較差;四是MIS信息系統不能滿足復雜的風險計量要求(這一點顯得尤為關鍵);五是內部評級尚未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風險為導向的資本資源配置機制。因此,國內商業銀行缺乏盡快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必要基礎,再加上缺少市場風險的基礎工程技術和操作風險的風險計量模型,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不能享受與國外先進銀行同樣的資本優惠。
其次,資本充足率的倒逼效應將對國內商業銀行業務形成壓力。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為不同的風險敞口配置相應的最低資本,但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較低,不能為風險敞口提供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敞口規模與資本匹配失衡。同時,由于短期內不能實施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國內商業銀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資本優惠,資本充足率水平與國外先進銀行相比差距會進一步拉大。根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資本的數量,二是要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當前情形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渠道相當有限,短期內不可能通過注入資本大幅度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資本)已定的情況下,就必須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敞口規模。資本充足率的這種逆向配置幾乎意味著國內商業銀行降低風險敞口規模的途徑就是降低信貸規模,甚至是減少和放棄一些優質客戶的信貸規模,造成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劣勢。
再次,新資本協議實施將考驗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質量。新資本協議吸收了“風險價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風險調整資本收益),其計算公式是RAROC=(收益—經營成本—預期損失)/資本,其中預期損失是根據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同風險類型計算出的損失預期值。RAROC與當前收益的計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將未來可預計的風險損失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收益進行調整,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在加權風險資產數量較大的情況下,按照RAROC方法評價將會降低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風險管理理念的落后和專業人才的匱乏。國內商業銀行缺失風險管理文化,缺乏系統完整的風險管理戰略和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垂直性、獨立性不夠,效率不高,風險管理人員不足,實施IRB法必須的宏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計量經濟學家等專家隊伍匱乏。
三、國內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盡管新資本協議給國內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但必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資本充足率是衡量商業銀行安全性的一個重要標準而不是惟一標準,國內商業銀行不能惟“資本充足率論”,產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險”思想,單純為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公式而降低資產規模,或者放棄正常的有質量的業務拓展,而要結合國內的現實環境,對新資本協議的做出整體判斷。國內銀行由于大多屬國有銀行,有國家信用作為隱性支撐,相對提高了銀行的安全性。同時由于新資本協議過多體現出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未經評級的即使是優質企業其風險權重系數也較高,因此國內銀行應當以積極的心態應對挑戰,把新資本協議的實施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業務拓展,為提高資本充足率贏得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一)積極吸收新資本協議倡導的風險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全面風險管理在宏觀管理層面上要求有統一的風險管理戰略、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統一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的風險管理文化。在微觀操作層面上不但要重視對傳統的信用風險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慮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因素的管理。風險管理必須逐步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貫穿于業務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二是“經營風險”的理念。風險伴隨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商業銀行與其說是在經營貨幣,不如說是在經營風險。近年來國際上發生的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金融機構風險事件,表明銀行若不顧風險管理而一味追求資產規模擴張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8%的指標,最終也難以避免破產倒閉的命運。只有重視風險管理并成功控制風險,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并。
三是“風險管理是銀行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由業務開拓能力、產品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構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風險管理水平越高意味著識別和抓住機會的能力越強,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場競爭力。
四是“風險調整收益”的經營價值觀念。將“風險價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銀行的當期收益扣除經計量的預期損失,據以測算各種收益率,促進其長期持續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解析資本充足率的核心定義,為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早做準備
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數量、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屬對應函數關系,提高資本充足水平無外乎增加資本、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這兩種途徑。由于增加資本的途徑如擴大注資規模、改制上市、發行債券等受制因素較多,本文不予重點討論。
1.加快風險權重較低業務的拓展。一是對銀行同業的資產業務,如金融同業資金頭寸拆借等,這類客戶一般信用評級較高,風險權重較低;二是積極關注國內企業外部評級狀況,對獲得外部評級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積極營銷;三是加快重點優質客戶的營銷力度。這類企業即使未經過外部評級,但由于其理念的先進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評級,而其管理的規范性也將使其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四是加大對私人銀行業務(零售業務)的營銷,這類業務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銀行對參數的確定有更大的主動性,且通過QIS3對其風險權重參數調低的情況看,巴塞爾委員會更多地鼓勵銀行開展零售業務。
2.盡早實施以內部評級為主的風險計量。實施內部評級法不僅可以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風險參數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既降低了客戶的評級成本,有利于市場拓展,又使商業銀行能夠更充分地了解客戶信息,合理確定營銷策略。
3.注重風險緩釋技術的應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銀行采取如抵押、擔保、風險凈值、信用衍生物等風險緩釋工具,或者采取保險等手段所實施的風險分散技術。商業銀行應對現有的各種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進行全面的評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對抵押物范圍的拓展進行,同時考慮抵押物價值波動、潛在敞口波動和貨幣錯配等因素,積極爭取擴大風險權重為0的交易。
4.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步伐。新資本協議標準法下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為 150%,即使采取內部評級法,不良貸款的權重仍舊相當高。因此要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就應當從現在入手,進一步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資產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三)為實施內部評級等高級方法構建必要的技術平臺
一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建適合于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計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視基礎數據庫建設。國內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風險信息加工功能較弱,尤其是客戶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須加快建立體現客戶信息和內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為IRB系統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礎。
(四)強化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
一是擴大風險管理范圍,減少風險管理層次,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強化風險管理的權威性,賦予風險管理部門在信貸政策制訂、信貸決策審批、資本配置、業務敞口限額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職能。
二是建立專業隊伍。加大專業隊伍的培養力度,培養、建立和及時儲備一支擅長風險分析的專業化人才隊伍,以滿足未來風險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風險經理制。在經營部門設立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平行作業,實現風險管理關口的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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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監會譯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征求意見稿),2003-05-15.
金融衍生交易是現代銀行風險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現代銀行業的重要利潤來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資全球化和技術創新的推動,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日新月異,也對銀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點及其監管難題
金融衍生產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過預測貨幣、債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的未來市場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證金的前提下,借助于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合約形式,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獲利的行為。金融衍生交易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的價值或相關指數,除了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基本合約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也稱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OTC)兩種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與銀行的傳統業務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銀行衍生交易業務的監管也面臨諸多難題。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種具有高杠桿作用的保證金交易,風險的突發性強,監管難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一旦預測有誤,杠桿的回調作用則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巨額虧損,一夜之間足可以使其倒閉。
其次,金融衍生合約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確定資本監管的量化指標極為困難。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其風險敞口和合約的價值隨時都處在變動之中。為了控制風險,往往需要借助復雜的數學模型和相關交易的歷史統計數據。但是這些數學模型和統計數據通常是基于一種假設,即衍生產品價格變動的歷史分布能夠很好地說明金融衍生工具未來的價格走勢。而且衍生產品的定價是以連續、平滑的價格變動為預設的。一旦產生大范圍的、快速的價格變動,衍生工具敞口頭寸價值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市場參與者隨時都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也使得監管當局很難采取有效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為或有事項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監管的會計信息基礎薄弱?,F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之上的,要求財務報表所確認的事項必須是已實現的事項,而對于可能發生于未來的交易和事項則不予確認,也無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對金融機構財務變動的影響發生在未來,無法在當前的資產負債表上得到反映,因此,無法通過資產負債表來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這是近年來衍生交易風波頻頻發生、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創新速度快,法律關系復雜,缺乏有效的監管技術和規制手段。金融衍生產品在設計和創新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既可以通過對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組合進行創新,也可以對各種衍生工具進行再組合,還可以根據各種參與者所要求的時間、杠桿比率、風險等級、價格等參數進行量身定做,法律關系極其復雜。此外,由于衍生產品總是處在不斷的創新之中,法規制定者對衍生工具的了解與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場參與者,因此各國的法律條文難以及時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規避法律和監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動因,因此這些衍生產品可能會故意地游離于法規和監管之外。由于上述這些原因,導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無法可依,從而極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和監管難度。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規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場可以概括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也可以給銀行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新資本協議突出強調了監管資本對衍生交易的風險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風險對沖功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來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允許其獲得資本減讓。
其次,新資本協議規定,金融衍生交易作為表外業務,在按照標準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應當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將其轉換成等額的表內信用風險敞口,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并按照信用風險的監管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還在附錄中明確規定,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在一級資本中的上限為15%,而且,在計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風險加權資產時,對衍生產品場外交易(OTC)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不設定最高限額,以便降低銀行面臨的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可能帶來的突發性風險。
第三,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雖然可以在總體上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度,但它們同時也可以帶來其他風險,因此,新資本協議規定,通過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緩釋后的銀行資產,在轉換成信用風險敞口時如果需要獲得資本減讓的話,還必須符合第二支柱有關加強監管者監管的相關規定和第三支柱對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說,在監管方面,監管當局應當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所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包括評估銀行機構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額、業績考核和獎勵方式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銀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緩釋風險政策、衍生交易風險敞口以及監測緩釋工具持續有效性的策略和過程。如果監管當局對銀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適用性及其實施不滿意時,可要求銀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銀行針對剩余風險增持額外的資本,直到銀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規程及其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糾正,并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時為止。
第四,如果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在套期保值時產生幣種錯配或者期限錯配[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則對相關的資本減讓采取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說,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對套期保值中未予覆蓋的風險敞口而言,其風險權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權重,這會導致風險加權資產的提高和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計算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加權資產時,也需要用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敞口乘以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來進行計算。
第五,為了確保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時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與信用風險的降低具有正相關性,并增強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計算特定風險敞口的資本要求時,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對金融衍生產品合約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的估價值,來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對降低單筆債務或銀行資產風險敞口的作用,但是這種對估價值的調整,必須考慮衍生交易風險緩釋工具的付款結構、清償水平和清償時間等重要因素。
第六,為了防止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按照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修訂案的有關規定,對銀行的普通貸款賬戶和交易賬戶實行不同的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在處理交易賬戶對手的信用風險時,規定監管當局應當在要求銀行按照一般市場風險和特定風險計算資本要求以外,還要對交易賬上反映的場外衍生交易工具計算風險資本,在計算時采用的風險權重應與計算普通銀行賬戶資本要求時采用的風險權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確取消了原來規定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資本協議還對銀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時的交易頭寸提出了專項資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時,兩筆交易(多頭和空頭)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而變化程度基本相等,銀行可以不必提取專項資本;如果兩筆交易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銀行可以只提取20%的專項資本。但對投機交易,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第八,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新資本協議還對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關的法律文件用語必須規范,含義明確,而且必須對參與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當事人具有有效的約束力,以確保這些文件的效力能夠得到相關國家國內法的認可。
新資本協議雖然不是國際法規范,也不屬于國際公約,對各國政府、銀行監管當局及商業銀行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該協議凝聚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與監管的最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得到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廣泛認可,因此,關注新資本協議的變化,包括對金融衍生交易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是我國銀行業同國際接軌,發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發展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外資銀行在開拓市場、爭奪客戶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國調整衍生產品交易的規范政出多門,監管的理念、手段和技術都相當落后,因此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監管與法律方面的問題。
首先,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衍生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的金融市場,資金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之間有著很強的流動性。但是,由于我國對金融市場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金融機構必須分業經營,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并導致了監管方面的困難。比如說,批準和監管與匯率有關的衍生產品(包括遠期結售匯),歷來是由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的;而國務院曾明確規定,所有期貨業務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審批并監管。至今我國與衍生產品交易密切相關的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仍然是由證監會負責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在海外利用衍生產品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也必須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另外,銀監會2004年年初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交易應當獲得它的許可;以此類推,按照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保監會也應當有權頒布保險機構參與衍生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
其次,相關法律滯后的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桿率和巨大的利益驅動,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容易引發各種違規行為,特別是在市場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因此需要詳備的法律來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國規制衍生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極不完善,對市場失范行為的處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據。現在,我國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欺詐和犯罪問題一般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規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違規行為,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國性,會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問題。實踐中,由于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般為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成員,為減少因法律沖突可能導致的糾紛,交易雙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標準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協議、補充安排和交易確認書,這些文件對可能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作了一些技術處理。但考慮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對國際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習慣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別承認。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當今國際銀行界最具影響力的風險監管指導文件。該協議繼承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安全為核心的監管思想,但是卻大大提高了對資本要求的敏感度。實現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是推進內部評級(IRB)法在銀行的實施,即使用銀行內部系統的風險度量作為資本計算的輸入參數。因此,了解、把握IRB法的框架、難點以及探討其在我國國內商業銀行的實施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RB法的框架
(一)IRB法的框架思想
IRB法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重大創新,它并非僅是一種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而是確定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確保銀行資本充足的一整套標準和體系。它的主要思想是在資產組合層面處理信用風險,其中包含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假定,即假定單項資產的邊際監管資本要求僅僅取決于資產本身的風險特征,而不必考慮資產之間的相關性。因此,IRB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相關定義將其賬戶分為具有不同潛在風險特征的五大資產類別:公司、、銀行、零售以及股權,每一大類又可細分為更多的子類。而只要將各類資產的邊際監管資本要求簡單相加就可以得出信用風險的整體監管資本要求。
各類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都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風險要素;風險權重函數,即風險要素轉換成風險加權資產及資本要求的方法;銀行對某類資產實施IRB法必須滿足的最低標準。對于后兩方面,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對于前一方面,商業銀行必須使用IRB法度量。根據對風險要素的度量范圍不同,IRB法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
通過對風險要素的度量不僅可以計算出風險加權資產(RWA)和風險監管資本(RC),而且還可以計算出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等相關指標。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風險管理思想就是商業銀行通過提取壞賬準備來抵御預期損失,而通過經濟資本(EC)來抵御非預期損失。因此,這兩個指標可以作為信貸授權、額度授信、貸款定價、資產組合分析、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等各項工作的基本依據。由此可見,對風險要素的度量是IRB法的核心內容。
(二)IRB法的風險要素
經監管當局批準有資格采用IRB法的銀行度量的風險要素主要有:
1.違約概率(PD),即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對于公司和銀行暴露,PD是借款人一年期違約概率和0.03%中的較大值。對于暴露,PD就是借款人內部評級一年期的違約概率。各個信用等級PD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實證研究得到。無論是初級法還是高級法,商業銀行都需要自行估計PD。
2.違約損失率(LGD),即違約損失占違約敞口(EAD)的百分比。此處的損失是經濟損失而非會計損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資成本以及在確定損失過程匯總發生的直接或間接成本。LGD與關鍵的交易特征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從屬(subordination)關系的影響。初級法下,公司、銀行和的無抵押高級債權以及全部次級債權的LGD分別為45%和75%;有抵押債權資產的LGD服從較復雜的監管公式,以合理反映抵押等風險緩釋技術對LGD的降低作用。高級法下,銀行自行確定每一違約敞口對應的LGD。
3.違約敞口(EAD),即債務人違約所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業務的金額。EAD按扣除專項準備金后的凈值計算。對于表外項目(不包括外匯、利率、股票以及與商品相關的衍生產品),EAD按照已承諾但未提取數量乘以信用風險轉化系數(CCF)來計算,而度量CCF有兩種方法: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下,證券回購的CCF為100%,短期自償性信用證為20%,而對于承諾(不論期限)、票據發行便利、循環認購工具為75%。高級法下,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估計不同產品的CCF。
4.有效期限(M),即某一違約敞口的剩余經濟到期日。采用初級法的銀行,除了回購類型交易有效期限是6個月外,公司敞口的有效期限是2.5年;而在高級法及有明確期限標準的初級法中,銀行必須為每項EAD提供一個有效期限度量值。對于有確定現金流安排的工具,有效期限計算公式為:
其中,CFt代表合約上借款人在t時間段內可支付的現金流。而對于其他無法確定現金流安排的工具則采用一些更加保守的方法。
(三)IRB法的信用風險衡量步驟
與傳統的信用風險衡量方法一樣,IRB法也是從客戶和債項兩方面來度量信用風險的,其思路可以參見圖,而具體步驟包括:
第一步,篩選關鍵指標。這是IRB建模的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基本方法是:根據眾多備選指標(一般在100個以上)與事后違約頻率的非線性方程計算其敏感系數,主要采取決策樹技術、多元概率回歸技術和因素遞減技術,在此基礎上結合專家意見確定關鍵指標。
第二步,計算初步的PD。模型對包括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經營性現金流比率等在內的若干財務指標,根據規模、行業和區域進行系統分類,并作過濾性檢驗,然后導入主模型做概率回歸、邏輯分析和對數分析等三種基本分析,最后經整合得到初步的PD。
第三步,調整PD。模型引入管理水平、技術實力、市場表現和法律環境等定性指標,權重根據層次分析法和數據包網絡技術加以確定,將專家定性分析結論轉化為定量指標值,據此對初步的PD進行調整。
第四步,確認客戶風險評級。按照映射關系,將調整后的PD值轉化為風險評級結果,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審定。通常,風險管理委員會對小客戶采取批量審核,而對重大客戶要逐一審定,并設立對模型評級的否定機制。風險評級結果一經審定,便成為業務決策的重要依據,進人并影響整個風險管理流程。
第五步,計算LGD。主要考慮資產擔保方式、期限結構和產品種類等因素。然后,通過計算每筆資產的預期損失率(PD×LGD),按照預期損失率的分布區間,可以確定債項評級結果。
第六步,計算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前者是指事前估計到的或期望的違約損失,而后者則指由于波動而無法事前估計的損失,兩者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其中,R為相關性系數,b為期限調整因子,K為資本要求系數,N(x)表示標準正態隨機變量的累積分布函數,G(x)表示標準正態隨機變量累積分布函數的反函數。最后,將各類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加總可得整體的風險加權資產,然后再乘以8%就可以得到整體的風險監管資本。
二、實施IRB法的難點
IRB法的核心內容是對風險要素的度量,而實施難點在于開發和選擇有效的風險要素度量技術,其
中主要是對PD和LGD的度量。
(一)PD的度量
國外對PD的度量研究開始較早,成果頗豐,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基于會計數據的PD度量研究。Beaver(1966)和Altman(1968)最早利用會計數據進行單變量與多變量線性區別分析來進行PD度量,Ahman等(1977)還以此發展出了著名的z―Score模型。但是線性區別模型將各個樣本區分成違約與不違約有些勉強,而其樣本符合多元正態分布的假設又過于嚴格,因此,以樣本發生違約的概率為研究對象的線性概率模型被發展起來。不過這一模型有兩個特點明顯不符合現實:一是條件概率并不一定處于0-1之間;二是條件概率與財務指標之間的關系是線性的。隨后發展的累計概率分布模型很好地克服了這兩點,如Logit模型和Probit模型(Martin,1977;Ohlson,1980)。上述統計分析模型都是建立在若干假設之上,而實際資料是否符合假設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近年來,已經有不少學者致力于尋找毋需依賴變量分布以及其它假設的工具,由此發展出了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幾種方法,如神經網絡(Tam,1991)、決策樹以及遺傳算法等。
2.基于市場數據的PD度量研究。基于會計數據的PD度量方法缺乏有力的理論基礎,容易產生預測的不穩定(zavgren,1983),而且這種預測往往具有很強的滯后性。因此,人們開始轉向基于能夠更快速地捕捉借款人狀況變化的市場價格的PD研究。1993年,KMV公司利用布萊克一斯科爾斯一莫頓模型(BSM Model)提出了著名的CreditMonitor模型,經過Longstaff和Schwarz(1995)、Zhou(1997)等的進一步發展,現已成為當今世界最著名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之一。而對于不能獲得股票價格數據的非上市公司,KMV公司則使用非上市公司模型(PFM)。實踐中還有一些其它的高級度量方法,比如與Cred-itMonitor模型齊名的CreditRisk’、CreditMetrics以及CreditPorffolio View模型等。
(二)LGD的度量
LGD的度量研究明顯滯后于PD的度量研究,因而LGD的度量方法要少得多。目前,銀行業普遍應用的方法是歷史數據平均值法。它是根據回收率歷史數據進行加權平均算出某一類或組合資產的LGD歷史平均值,加權的方式有三種:貨幣加權、違約加權以及時間加權。這種方法因簡單易行受到歡迎。然而,它卻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即貸款和債券的回收率的概率分布一般呈現出雙峰分布特征,因而使用平均數作為預測值可能產生誤導。
鑒于歷史數據平均值法的局限性,人們開始尋求其他方法來更加準確地度量LGD。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1)歷史數據回歸分析法。這種方法實質就是根據違約資產的LGD歷史數據和理論因子模型應用統計回歸分析和模擬方法建立起LGD度量模型,比如著名的穆迪KMV公司的LossCalc模型。(2)市場數據隱含分析法。這種方法主要是從市場上尚未出現違約的正常債券或貸款的信用升水幅度中隱含的風險信息分析得出。這種方法需要復雜的資產定價模型和充足的數據,因而目前該方法主要應用于債券及信用衍生產品的定價,而在銀行貸款風險度量中應用較少。(3)清收數據貼現法。主要通過預測違約后的不良資產在清收過程的現金流,計算出其貼現值而得出LGD。這種方法不需要市場交易數據,比較適宜于度量銀行貸款的LGD。
三、國內商業銀行IRB法的實施建議
鑒于實施IRB法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國內已經有不少銀行開始著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實施IRB法必須要滿足包括評級體系設計運作、公司治理和監督、IRB使用、風險量化、內部估計值驗證以及信息披露等在內的12個方面的最低要求。顯然,國內商業銀行要真正實施IRB法尚需要一段艱巨而漫長的歷程,因此,我們主張分三階段逐步推進。
中圖分類號:F8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3-0061-05
一、加拿大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況
2007年11月1日,加拿大正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局(Office of Superintendentof Financial Institute Canada,OSFI)基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對加拿大銀行設定法定資本充足水平。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相同,資本金的核算分為兩級。第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指資本構成中主要包括普通股股東權益和大部分不能轉換為普通股的非累積優先股部分,以及創新資本類工具中滿足轉股條件的部分。第二級資本,即附屬資本主要包括次級債券,信托次級票據,無法進入核心資本的創新資本類工具部分,以及一般貸款損失準備中滿足條件的部分。OSFI規定,商譽和凈無形資產從核心資本中扣除。與內部評級法資產相關的準備金差額的50%也從核心資本中扣除。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分別是4%和8%,OSFI要求加拿大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保持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分別在7%和10%以上。除了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要求外,加拿大銀行必須確保其資產/資本倍數指標不能超過OSFI規定的上限。
二、加拿大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情況
OSFI要求銀行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作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程序的一部分,加拿大銀行必須向OSFI證明其已經達到信用風險高級內部評級法的要求并且提供高質量且準確的資本監控報告。2007年年內OSFI對加拿大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進行了詳盡的審查和批準。以下以加拿大五大銀行之一的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anadian Imoerial Bank ofCommerce,以下簡稱CIBC)為例說明加拿大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的詳細情況。
(一)信用風險衡量及控制程序
CIBC對銀行重要性資產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申請文件于2007年10月31日提交給OSFI并于2007年12月31日獲得正式批準。銀行針對非重要性資產仍采用標準法評級,一旦適用于標準法評級下的資產轉換為重要性資產。CIBC將根據OSFI的要求將其轉換為高級內部評級法進行衡量。
在CIBC信貸審批程序由總行統一控制,所有重要的貸款申請需提交與業務部門完全獨立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某些情況下,貸款申請需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批準。經過初步批準后,個別信用風險暴露將會通過正式的風險評估過程進行繼續監測,包括至少每年一次的評級審查。風險評級較高的賬戶需被密切監測并至少每季度審查一次。信貸分析小組對高風險貸款進行每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對于公司、和銀行暴露,按照內部評級法初級法規定,銀行必須自己估計每類借款人相對應的違約概率,但對其他風險要素必須使用監管當局的估計值。其他的風險要素是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期限。按照內部評級法高級法規定,銀行必須自己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必須自己估計期限。對零售暴露,銀行必須自己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零售資產的初級法和高級法之間沒有區別。
CIBC使用量化分析模型來輔助內部評級系統。內部評級系統主要通過對內部和外部的信用風險數據進行分析。它們為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監控、定價以及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計算提供支持。如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所要求的,CIBC主要使用以下三個參數測算信用風險:違約暴露(EAD)、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
風險評級系統及使用參數進行評級的過程由財資和風險管理部門(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TRM)進行監控,每年進行審核。測算風險參數的模型由TRM核準小組進行獨立的批準和確認。該小組與涉及該風險資產的業務部門和模型研發設計部門都是相互獨立的。
CIBC估計出這三項主要輸入參數后,將應用于OS-F1規定的公式,以決定某項風險暴露的最低資本要求。雖然銀行自己估算這些主要參數,估計值必須嚴格以歷史經驗數據為依據,使用的步驟和控制措施要報OSFI批準,估計值結果必須準確反映風險狀況。
(二)違約暴露(EAD)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對每個表內項和表外項估計違約風險暴露。估計違約風險暴露的標準必須是合理的、直覺的,并且表示銀行相信這個標準是估計違約風險暴露重要因素。這種選擇必須有銀行可信的內部分析來支持,銀行在估計違約風險暴露過程中必須采用全部相關信息。
表1說明了CIBC表內和表外項目的違約暴露(EAD)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CIBC的工商和政府貸款風險暴露占總信用風險暴露的56.38%,其中公司風險暴露占23.18%,風險暴露占6.13%,銀行風險暴露占27.06%。零售貸款風險暴露占總信用風險暴露的39.53%。CIBC公司風險暴露占比略低,其他違約風險暴露的分布占比大致相同。CIBC在加拿大銀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加拿大銀行的信用風險違約暴露分布情況均類似,工商和政府貸款風險暴露均占總信用風險暴露的60%左右,其中風險暴露占比較少,主要部分是公司風險暴露和銀行風險暴露,零售貸款風險暴露中房地產抵押個人貸款風險暴露占比最大,約20%左右。
(三)違約概率(PD)
1 工商和政府貸款暴露的違約概率。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的工商和政府貸款包括企業,和銀行。CIBC對這些風險暴露進行單獨評估并根據銀行測算的違約概率給與評級。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存在第三方擔保人,則貸款人和擔保人都將被評估。作為其風險評級方法的一部分,風險評估過程也包括了對風險暴露外部評級的審查。表2說明了CIBC使用內部評級法和使用外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之間的關聯。
CIBC對其利率、外匯、股票、商品和信貸衍生產品交易及對沖和資產管理等業務分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交易對手違約概率的測算一定程度上與直接貸款業
務相似。銀行對于每一個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易對手預期的違約損失建立了一個評估調整方法。預期違約損失也是測算違約概率、違約暴露等參數的一個條件。
表3說明了工商和政府貸款風險評級資產的信用質量。相關數據未考慮提取信用風險損失準備金,但考慮了信用風險緩釋、金融擔保估值調整和回購協議的抵押擔保。
從表3可以看出,企業暴露的貸款質量明顯低于暴露和銀行暴露,CIBC內部給予0-47分投資級別的企業暴露只占企業暴露總額的59.4%,而給予51-67分非投資級別的企業暴露占38.2%。
2 零售貸款暴露的違約概率。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的零售資產的主要特征是大量相對數額較小的風險暴露,主要包括:個人房地產抵押貸款(包括住房按揭、以住房財產進行抵押的個人貸款)、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信用卡和無抵押信用貸款),其他零售風險暴露(非住房抵押貸款、學生貸款等)。這些風險暴露被作為一致的風險暴露通過信用評分、計算機建立模型等統計技術進行評級。
表4說明了違約概率區間和不同風險水平之間的關系。
表5說明了零售資產的信用質量,相關數據未考慮信用風險損失準備,但考慮了信用風險緩釋。531億美元的有擔保的居民住房按揭和學生貸款重分類至暴露或公司暴露。零售貸款暴露包括了39.47億美元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暴露。
零售貸款違約暴露的違約概率區間分類同工商和政府貸款暴露的違約概率區間不同,比較而言,對工商和政府貸款暴露進行內部評分的體系更為系統和復雜。從上表可以看出,違約概率超過10%的違約暴露只占總零售貸款違約暴露的1.8%,絕大多數是違約概率2%以下的違約概率低級別以下的風險暴露,其中個人房地產抵押貸款違約概率低級別以下風險暴露占該類別的99.6%,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違約概率低級別以下占比約為84.5%。
(四)違約損失率(LGD)
CIBC未公布其對違約損失率的測算。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初級內部評級法的規定,對非認定的抵押品擔保的公司、和銀行的高級債權規定45%的違約損失率。對公司、和銀行的全部次級債權規定75%的違約損失率。
而高級內部評級法沒有明確給定違約損失率數值,允許銀行在滿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暴露、暴露和銀行暴露使用自己估計的違約損失率。違約損失率按違約風險暴露的百分比計量。
在分析違約損失率時,銀行必須考慮借款人的風險和抵押品風險或抵押品提供方風險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估計違約損失率必須在歷史清償率的基礎上,使用時不必只依據抵押品估計的市值。對已經違約貸款的具體情況,銀行必須根據當前經濟情況和貸款的法律地位,最妥善地估計每筆貸款的預期損失。為了估計銀行的違約損失率,違約借款人的清收費用,包括逾期償還的費用,可以當作清收處理。未償付的逾期的費用,一定程度上已經在銀行的損益表中資本化了,必須加到銀行的貸款或損失上。
三、加拿大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前后資本要求的變化
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會不會導致資本要求的增加一直以來就是業界爭論的話題。2004年,美聯儲采用高級評級法對26家大型商業銀行進行了定量影響測試,根據測試結果,資本節約效應非常明顯。該測算結果表明,與現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相比,根據高級內部評級法,26家大型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平均下降了15.5%,超過半數的銀行資本要求下降幅度超過26%。但是各國的新協議實施影響分析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目前各國定量影響測算反映的僅是靜態分析結果,新協議的真實全面影響只有待銀行評級系統正式運行時才能獲得。
加拿大銀行自2008財政年度初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表6顯示加拿大五大主要銀行(加拿大皇家銀行(RBC)、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IBC)、蒙特利爾銀行(BMO)、加拿大道明銀行(TD Bank)、加拿大豐業銀行(Scotiabank))2008財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財務表現,可以看到,受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CIBC第一季度虧損了14.6億加元,主要因向美國債券擔保機構ACA金融擔保集團購買的信用保險而計提22.8億加元損失,向其他金融擔保公司購買的信用保險計提6.26億加元。其他各銀行在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2008財年第一季度中盈利能力基本穩定。
在2008財年第一季度,六家銀行均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衡量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與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之間的關系在未來更長的時間里將能夠進行詳盡的量化分析。OSFI也制定了2008年至2011年的監測計劃,重點監測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系統的運作情況以及第一支柱信用風險管理與銀行內部資本充足測算程序。
表7比較了加拿大五大主要銀行2008財年第一季度資本充足變化情況,其中部分銀行進行了雙軌制披露,即截至2008年1月31日同時根據巴塞爾新舊資本協議核算的風險加權資本和資本充足率:
1 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IBC)。從上一財年末(2007年10月31日)至第一季度末(2008年1月31日)核心資本充足率增加了1.7%。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發行了新的普通股,二是自2007年11月1日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風險加權資產減少。但是由于第一季度的虧損導致留存收益減少,使核心資本充足率的增加值減少,另外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規定,從核心資本中直接扣減的項目也影響了核心資本充足率的增加,由于發行新股和風險加權資產減少兩個原因總資本充足率也增加了1.3%,但是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規定,只有一部分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能夠滿足進入附屬資本的條件,因此減少了資本充足率的增加,另外次級債務的贖回也減少了附屬資本。
2 加拿大皇家銀行(RBC)。2008年第一季度核心資本充足率增加了40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風險加權資產的減少,及通過利潤內部資本的增加。總資本充足率下降了30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5億美元次級債務的贖回,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下對待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變化也導致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如果以巴塞爾舊資本協議核算,核心資本充足率增加了20個百分點達到9.2%,總資本充足率下降了50個百分點為11.0%,主要原因是風險加權資產提高,并且贖回了5億美元次級債務。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資本節約效應明顯,資本要求下降幅度達到8%。
3 蒙特利爾銀行(BMO)。截至2008年1月31日,BMO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9.48%,風險加權資產為1795億加元,核心資本為170億加元。總資本充足率為11.26%。如果根據巴塞爾舊資本協議核算,核心資本充足率為9.05%,資本充足率為11.09%。而同樣根據巴塞爾舊資本協議核算,2007年底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
充足率為別為9.51%和11.74%。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使資本要求下降幅度為2%。
4 加拿大道明銀行(TD)。2008年1月31日,TD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0.9%和15.1%。根據巴塞爾舊資本協議核算,2007年年底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0.3%和13.0%,2007年1月31日這兩個指標值分別為11.9%和14.1%。TD同樣沒有按照雙軌制對截至08年1月31日的資本充足情況進行公告,2008年第一季度,TD總資產為4351.53億加元,比2007年10月31日增長了130.29億美元,在資產規模保持擴張,總資產增長3%的情況下,風險加權資產卻下降了61.77億加元,主要原因必然是實施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導致的資本節約效應。
5 加拿大豐業銀行(Scotia)。2008年1月31日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是9.0%和10.2%,和2007年10月31日相比大約均下降了30個百分點。下降主要是因為風險加權資產急劇增長,而內部產生的資本金有限,發行的2.3億加元非累積優先股和3.94億加元次級債務也不足以迅速補充風險加權資產急劇增長所帶來的資本要求。這一季度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不顯著。
四、加拿大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啟示
(一)風險成為價值驅動力
從加拿大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后的實際數據可以看出。對自身定位明確的銀行能夠從新資本協議中獲益,他們首先考慮的是提升基礎業績的機會,其次才是減少監管資本。業績提升的機會使他們可以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更好的資本選擇、組織放貸、定價和其他信貸行為;二是更快、更好、更低廉的貸款流程;三是實現積極的資產組合、資產負債和資本管理以及產品設計,最大化資產負債表價值;四是通過全面流程整合與操作風險管理技術實現有效提升。這些機會需要充分實施從上至下的風險計量技術整合。管理方法要切合實際。如何協調風險管理方法的復雜性和實用性,成為新資本協議的獲益者和受損者之間最明顯的差別。
(二)數據集中化管理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于2006年12月底在十國集團正式實施。與1988年的老協議相比,新協議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不僅要控制信用風險,而且要控制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要求,在風險評佑和測量方面.對數據的收集和處理提出了更具體、明確、嚴格的規定。新資本協議頒布后.世界各國都已開始不同程度地將重點從原來的協議條款的修訂轉向具體的實施。在新協議本土化過程中,我國及亞洲各銀行面臨的最棘手的問題是風險數據的收集和處理,這也是長時間內制約我們能否運用新資本協議中高級方法,從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最關鍵因素之一。因此,加強我國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及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盡快達到新巴塞爾協議要求,對當前國有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斷巴密爾資本協議對風險管理數據的要求數據是銀行進行風險評沽和測里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新協議十分重視計t方法的采用和數據的收集,不僅對信用風險,而且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監管中數據的來源、收集、整理以及數據庫的建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要求大體可概括如下: 1.1信用風險管理方面根據新資本協議規定,內部評級所用的數據既要有足夠的樣本容最,又必須達到一定的質盤標準。對于使用初級IRB的銀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無論銀行采用內部數據來源、外部數據來源、匯集數據來源,取是三者的結合.至少一數據源的歷史觀察期必須至少要有5年。如果一數據來源觀察期的時間更長,而且這些數據是有慈義,必須采用這個更長的時間。對于使用高級IRB的銀行,則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沽計違約損失率。并且,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保留,作為系統完善和檢驗的基礎與依據。
此外,在預測違約率PD值時,新協議要求:a.統計數須與銀行貸款額相適應,統計環境與當前及未來相吻合;b.數據來自內部并反映了保險的標準,若數據不足,必須有足夠的保守性;c.使用外部調查數據時必須臉證兩者的評級系統及標準的可比性,銀行也可以通過參照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結果與自身的內部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得出相應的違約特征,但必須驗證其對應關系包括違約頻率的差異度以及違約定義的不同;d.在有足夠的精確度和完整度保證下,銀行也可采取統計的違約模型來對特定級別的違約率進行預測;e.至少5年的觀察數據。
市場風險管理方面市場風險管理的核心是對風險的定量分析和評佑。市場風險的計里方法主要包括:風險敏感度分析、波動性方法、VaR法、壓力測試和極值理論,其中VaR法是國際金融界使用的主要方法,其模型的建立需要依靠大量的數據。
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使用的VaR法模型必須達到下列最低標準: VaR必須每日計算;.必須使用統一的建模參數,即99%的單側置信區間和10天的持有期;風險因子的波動性及其相關性,應至少根據一年內250天的數據進行佑計;銀行更新市場數據的頻率應該至少每3個月一次,絨根據市場要求進行更頻繁的調整。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市場風險的有效管理也離不開一個有效的、完整的、實時的數據倉庫系統。
操作風險管理方面《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管理框架,給定了3種在復雜性和風險敏感度方面漸次加強的方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即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高級計最法。
新協議中規定:銀行的操作風險計最系統必須利用相關的外部數據(無論是公開數據還是行業集合數據)。外部數據應包含實際失金額數據、發生損失事件的業務范圍信息、損失事件的起因和情況,取有助于評佑其他銀行損失事件相關性的信息。此外,銀行還應該按照新資本協議所示的標準跟蹤收集、記錄內部損失數據。對內部損失事件數據的跟蹤記錄,是開發出可信的操作風險計量系統并使其發揮作用的前提。用于計算監管資本的內部操作風險計盆方法,必須基于對內部損失數據至少5年的觀測,無論內部損失數據直接用于損失計量還是用于驗證。銀行如果是初次使用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高級計最法,使用3年的歷史數據也可以。
由此可見:新協議與老協議相比,對風險評沽使用數據的要求更為嚴格。目前國際金融界已充分、普扁地認識到風險數據收集的重要性,一些國際大銀行已經投資于能獲取全面風險事件的數據庫。盡管在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若千年之內,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與現狀,還難以執行新協議,但是向新協議的過渡,采用先進的、能提高資本監管水平度量方法的趨勢是肯定的。因此,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應該認識到加快我國風險管理數據庫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銀行數據管理的國際比較分析
從國際上看.西方發達國家數據庫的建立要比亞洲諸國召步早,系統較為完善。其主要有兩種模式.即美國模式與歐洲模式。
美國模式主要內容是:a.以市場化手段豐富數據庫。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用市場手段取得大呈的信用數據。美國Euifax, Ex-pefian /I’RW和TransUnion等三家信用報告服務機構.建有廈蓋全國范圍的數據庫,包含超過1.7億個人信用記錄.每年能提供5億份以上的信用報告。鄧白氏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 700萬家企業的信息。標準普爾公司建立的CompuStat數據系統自1962年就收集美國和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有關數據,目前已建立容納兩萬多個公司歷史數據的數據庫,且每天都在補充、更新。穆迪從1989年開始建立信貸客戶數據庫,并研發出RiskCalc信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證了數據庫的真實性。通過制定法律.規范和約束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產、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等行業收集和使用數據行為。信用數據政府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了數據庫的建立。信用數據主體積極參與數據庫的建立,促進了數據庫的建立。會定期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盡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歐洲模式數據庫除具備上述美國模式數據庫的特點外,與美國模式的不同點是:a.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b.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商業銀行必須向信用風險辦公室魷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歐洲各國中央銀行都已建有比較完善的本國企業中央信息系統和中央財務數據系統,以及基于這些系統的信用評沽系統。法國早在1946年就建立了中央信貸登記系統(central credit resisters, CCRs),西班牙于1963年建立CCRs,意大利于1964年建立CCRs,比利時于1967年建立CCRso CCR:數據庫的構成(系統數據的提供者與參與者)內容十分詳盡。
與歐美國家相比,亞洲銀行普遍存在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問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最近公布的調查也顯示,近60%的亞太地區銀行認為建立內部評級模型的數據收集位居信用風險管理主要障礙的首位,有30%的銀行還不知道如何進行信用風險數據的收集和管理。就違約率PD而言,一方面數據的積累期限普遍太短,達不到新資本協議樣本年限的要求;另一方面,亞洲地區經濟的高波動性要求樣本的年限更要高于新資本協議的要求,以熨平經濟周期的影響.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需要較長周期的數據來消除這種極端變化前后的巨大差異。因此建設并完善基本數據庫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當務之急。
我國與發達國家銀行相比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由于我國銀行過去對企事業單位的信貸數據、財務數據、違約記錄、損失比例等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積累缺乏足夠的重視,造成歷史資料極度暖乏,且基礎數據缺乏規范性、統一性和準確性,常常致使分析結果不成體系,不能支持數學模型的建立和對相關參數進行的佑計的要求,甚至結果無法讓人相信,風險的評佑還停留在資產負債指標管理和頭寸匹配管理水平上,這些都直接制約著現代風險管理模式的建立。我國正式加入WTO后5年內,將取消一切市場準入限制,外資銀行將全面進入我國金融市場,搶先建立基礎數據庫,構筑起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監管框架,則關系到我國銀行業的生死存亡。因此,實施更加規范、嚴格、一致的數據標準,盡快完成歷史數據的清洗和補錄工作,進一步進行數據挖掘,及早建立準確而全面的數據倉庫,完善管理風險信息系統,也成為國內各銀行的迫切任務。
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數據管理框架
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結合我國銀行風險數據管理現狀.筆者認為,國內商業銀行風險數據管理應該包括以下主要流程,如圖1所示。
從圖1中可以替出,其中數據的收集、整合、清洗、挖掘以及數據倉庫的建立是重要環節。
數據收集即從源頭抓起。銀行應成立專門的風險數據管理部門,對各部門原始數據進行廣泛、及時的收集,并且從前臺業務處理到后臺報表、數據利用.進行統一管理。所收柬的風險數據主要包括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兩類。內部數據來源于銀行的客戶分析系統、財務會計系統、信貸管理系統、資產負債管理系統、國際結算系統、儲畜系統、卡系統,POS系統等;外部數據主要源于手工輸入的數據、政府耿上級部門的文件、從Internet上下載的數據。
對于發展中國家的銀行來說,外部數據是重要的補充。新資本協議指出。實施IRB法的銀行在缺乏數據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數據,但前提是要保證外部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對于銀行內部數據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