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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鑒定申請書大全11篇

時間:2022-07-21 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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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鑒定申請書

篇(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三)拆遷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

(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三)爭議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二)戶籍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

(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

(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裁決的依據;

(七)裁決的具體內容;

(八)訴權;

(九)裁決機關;

(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篇(2)

檔案的征集是檔案整理、檔案歸檔以及檔案保管等工作的基礎,檔案的整理要以檔案征集的收集數據為基準,檔案的管理要以安放完好的檔案數據架構為前提,因此滿足這些前提的首要條件就是進行檔案征集工作,從而使接下來的檔案工作內容得到保障,因此在檔案征集工作上必須嚴肅對待,馬虎不得。這也是為后續的檔案歸檔、管理工作打下良好而穩定基礎的前提。為了使檔案的征集工作更具條理性,應該對檔案的征集工作進行一定的規范化管理,進而使其向我們所期望的方向順利發展。

1 檔案征集工作的環節

檔案征集工作主要指的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根據具體的征集計劃來征集所需線索、明確主要的征集對象,通過規范的程序征集對象進入館內,將實際征集的對象變成檔案館藏品的過程。我們通常將該過程劃分為以下幾個環節:首先是征集計劃的編制;其次是征集對象明確后,檔案征集工作人員和征集對象持有人間的互動過程;第三是對已選的征集對象進行評估鑒定和征集批準的過程;第四是和征集對象持有人進行征集手續的辦理過程。第五是檔案征集工作人員將征集檔案和有關文件遞交給館內相關部門的過程。

2 檔案征集工作規范化管理的手段

2.1 意向申請的規范化

任何工作的有序開展都需要一個正確而明晰的理論指導,以此為基,能夠使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下去,進而使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都得以保證,并促進此工作過程帶來的經濟效益和人文效益的提升。而檔案征集工作也不例外,檔案征集工作也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目的和工作流程體系為指導。因此在進行檔案征集工作之前,首先要有一個檔案征集的意向,并將這意向通過單位的組織機構傳達到員工處。最少應傳達到兩人,在意向傳達之后,檔案征集相關意向的發起人要就這一事件填寫檔案征集的相關公文性意向書,以及規范檔案表格申請書,因為檔案作為一項嚴肅的書面文件具備一定的法律效益,不能由公民擅自書寫,檔案表格也應由國家統一,不能任由公民擅自復制。

在相關資料填寫完畢后,將之遞交給上級部門,在上級部門審閱并肯定之后會安排一定的調查人員核實檔案征集者的相關資質,并且上級部門還會對上述申請文件的真實性予以評定并加蓋工章。為了這一環節不出現任何紕漏,進而導致檔案征集意向傳達失敗,申請人應就檔案涵蓋的對象的詳細個人信息整合一份具體的數字報告,在報告中寫明相關注意事項,以報告書的形式陳述這一流程中將會涉及到的全部數字以及相關詳細信息,在書面報告紙樣出來后加蓋負責部門的公章,并將報告隨申請書一同提交至上級處,以便上級審核。當上級的意見隨公章一并返回之后,此征集意向才算傳達完畢,相關人員必須遵循上述章程嚴格執行相應步驟,以保證檔案征集工作的規范化進行。

2.2 制定檔案計劃

檔案征集計劃在檔案征集工作人員的工作中起到了指引作用并且,其還是后續對征集對象予以準確評估與鑒定的最有力依據。檔案征集計劃內容具體應涵蓋征集方式、征集原則、入藏標準、征集范圍等諸多的內容" 檔案征集工作人員主要擔任歸檔人一職,財務人員主要是接收人。歸檔共有以下幾項內容$征集對象評估報告(副本),征集對象專家鑒定會會議紀要(正本)、檔案征集協議(正本)、征集經費支付憑證(正本)、征集檔案點交記錄表等。

2.3 對檔案征集對象的評估

通常情況下,在實際的檔案征集工作中,主要是對征集對象進行了全面的評估,而在這一環節中,相關檔案征集工作人員應該充分準備好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了申請表、檔案原件、檔案征集意向書等等。其次,在對征集檔案評估專家的選擇上,將會由檔案館領導統一制定。

2.4 對征集來的檔案的審批

對征集而來的檔案不能直接進行歸檔處理首先要對檔案本身進行一定的檢驗和審批程序,進而使檔案的法律效力得到確認,從而避免因檔案問題而引發的經濟類、法制類民事糾紛的發生。具體的審批流程較為簡單,由被征集人將檔案交付給征集者,然后征集者將收到的檔案文件交給具備法律鑒定資質的審核部門審核檔案的真實性以及檔案的法律實用性,在審核者確認檔案無誤后出具資質鑒定證明,然后檔案在交由收集者進行接下來的檔案使用及保管流程。這一系列流程都要以法律為約束,進而保證檔案審批的合理性。此審批環節一定要在國家承認的地點交由國家委派的檔案審批人員親自執行,進而避免因個人審核資質的不真實而導致審核失效的情況發生,這也是間接提升檔案工作效率的合理化方式。

2.5 相關材料的書面化

在這一環節的檔案征集工作中,一般是需要檔案征集工作人員與檔案持有人共同完成的。制定的檔案征集文件協議也要一式三份。其中,檔案持有人將會保留一份,另外兩份將由檔案館統一保管。在這一環節過程中,要將檔案數量、名稱等情況清楚反映在檔案征集協議清單中。

2.6 尋求專家鑒定

開展專家鑒定會過程中,檔案征集工作者要準備好所需的材料,擔任鑒定會的鑒定人員應從檔案征集的專家庫中抽取,最后將形成文件作為專家基于征集對象而開展的鑒定會議的會議紀要。相關整理工作者要及時有效的整理所需資料并遞交給檔案管理部門,需要進行轉交的資料包括了檔案征集意向書、申請表、審批表合同、專家鑒定會的會議紀要等諸多資料的正本。同時,還有征集資料的有關資料與圖片以及征集的經費支出憑證的副本。

結束語

總而言之,檔案的征集工作是一項法制化的工作,對這一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有利于我國檔案工作的順利有序進行,有利于保障被制檔案者的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貫徹了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同時對檔案的征集工作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利于提升我國檔案相關部門的整體執行力。因此相關部門務必要重視這一點,對檔案征集工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相關的法規和法律就能夠使這一項工作處于一個合理的約束范圍內,進而在計提的工作流程上得到合理化的管理,從而推動我國檔案事業的全面和整體化發展。

參考文獻

[1]楊彩虹.檔案征集工作規范化管理初探[J].科學中國人,2016.

[2]王光玉.檔案征集工作規范化管理初探[J].檔案學研究,2009.

篇(3)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三)裁決的依據、理由;(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辦理業務,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一的權限為:代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代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權限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提供出的資料只用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禁用著其他用途;甲方若將此信息資料用著非法其他用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及經濟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依據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的洛陽市產權交易費標準,按《關于公開處置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甲方按收費標準的1/3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聲明:受托人在前述權限內所從事的有關行為均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及蓋章: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負責人簽名、企業公章)

就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以下簡稱“中關村證券清理組”)個人債權人申報登記債權的事宜,委托人對受托人授權如下:

篇(5)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有逐步增多的趨勢。在此情況下,研究外國申請人如何向反傾銷調查機關提起反傾銷立案申請就變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申請人的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并簡要提出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一、反傾銷調查申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動機

國外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動機已有多項研究。一方面,企業在擁有大量非強制性披露信息的情況下,會出于各種動機進行自主披露。例如,為了降低貸款人對信用風險水平的評估及降低籌資成本,企業可能會提供更加及時和詳細的信息;企業管理層為了減少將來被股東的可能性有可能披露壞消息。研究信息披露最終是為了了解信息披露的質量與動機。本文對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披露或不披露法定要求信息進行分析主要基于兩個方面:(1)何種因素決定了披露或不披露法定影響信息;(2)披露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促成原本不應提起的反傾銷。

關于信息披露質量,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對財務報表的質量給出了定義,認為信息質量的特征是“具有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具體到反傾銷領域,核心信息質量特征為可理解性和可靠性,即可采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又稱可獲取性。會計數據的可采性是指申請人采用調查機關理解并認可的會計方法提供會計信息,以此為基礎計算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根據可采性定義,在反傾銷會計中,會計信息使用者為反傾銷調查機關,申請人必須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但是,該信息能否為發起國調查機關理解和認可對申請人很關鍵。

就企業盈利而言,根據國外對企業盈利預測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表明,企業一般傾向于披露好的會計信息。一方面,研究發現,在我國,規模較小、內向型的企業對我國加入WTO的潛在影響認識不足,傾向于不披露WTO對其潛在的影響;在選擇披露的企業中,對WTO影響定性信息的披露有一定依據,表現在其判斷與其所處行業、國際競爭力、國際地位和規定等因素之間有著較為合理的對應關系(胡弈明,陳曉,林勇峰,2002)。另一方面,在反傾銷領域,這一趨勢正好相反,申請人為了促成對國外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一般都有調整盈余的動因(即盈余管理),使得產業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得以成立。這一動機的存在會降低申請人信息披露的質量,使得一些原本不應發起的反傾銷案最終得以獲得調查機關的準許而成立。所以,筆者認為,我國遭受的國外反傾銷不排除國外企業人為降低信息質量披露的可能性。

二、反傾銷調查機關的俘獲與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管理者為了使個人效用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在可選會計政策內對企業財務報告進行有目的的操縱。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研究的是申請人是否試圖通過盈余管理降低盈余來獲取救濟利益,因為盈利性是反傾銷調查機關判斷是否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一個主要因素。申請人的盈余管理提高了申請人“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展開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國外的研究表明,事實上很多情況下申請人的利潤并不是確實下跌了,而是由于它們采用了盈余管理的手段,下調“賬面”利潤以滿足申請反傾銷救濟的條件,其結果則可能導致上下游產業之間的負面福利轉移(如對上游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則可能使得下游企業面臨成本上升)和“俘獲”反傾銷調查機關。

瓊斯最早研究了貿易管制對會計政策的影響,開始注意到反傾銷中的會計問題(Jones,1988);鮑羅姆和西蒙研究了反傾銷中會計數據的使用問題(Bollom and Simons,1990)。反傾銷調查中申請人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始于瓊斯對美國5個行業23家企業所做的研究,該研究結果表明,樣本企業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期間有明顯的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Jones,1991)。對半導體行業中的應計項目進行的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結果(Raybum and Lenway,1992)。對加拿大的研究也表明,很多加拿大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實不同程度地調整了報表盈余,從而借此提高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采取救濟措施的可能性。

在反傾銷調查中,以下各項為關鍵的信息披露內容,它們極易被進口國企業操縱。因此,涉案企業在進行抗辯時要加以注意。

(一)混淆生產成本與其他的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生產成本與其他成本的區分之所以頗受爭議,原因在于法律規定一般和行政成本至少要占到生產成本的10%,即主管機關先計算生產成本,然后在此基礎上乘以一個百分比數作為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換而言之,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營銷成本是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人為推定的。在計算正常價值時,調查機關通常主張進口產品具有很高的生產成本以至于盡可能提高傾銷幅度。

(二)將產品質量差異和生產技術差異納入正常價值的計算。

(三)生產過程中副產品成本的估算。

(四)少報廢料和多報合格產量的問題。少報廢料使得產品生產成本低報,它對應于企業的低效率。

(五)成本的分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間一般和行政費用的分配。

(六)進貨折扣和回扣被當作成本的減少,或是當作其他收入。

(七)高通脹情況下產品價值的重新調整和估價問題。如采購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的采購和銷售收益或者損失是否計入結構價值。

三、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對策

在國內,我國學者已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會計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并認為盈余管理具有雙刃劍性質。還有研究發現,受到傾銷損害的中國企業在商務部立案當年和前后年度沒有調低會計盈余的盈余管理行為。根據以上研究,我國企業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反傾銷調查所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可靠的。

因此,為了應對國外對華發起的反傾銷中可能包括的盈余管理動機,建議我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為一種制衡,在由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發放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中設計針對盈余管理的條款。由于我國無法獲取國外申請人的申請書,所以只能對其他被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的企業進行橫向制約。通過這些條款降低國外應訴企業在調查問卷中操縱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和幅度。

(二)建立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制度。利用現有的中國司法鑒定人(司法會計類)制度,將其中部分執業人員培訓成為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反傾銷司法會計執業人,業損害調查局在反傾銷行政程序中選用。

(三)在財務會計逐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同時,探索我國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與反傾銷會計的對接。

主要參考文獻:

[1]張磊等.國際司法會計研究.中國司法鑒定,2005(2).

[2]田豐,周紅.新聞紙行業在反傾銷調查中的盈余管理.財經研究,2000(11).

篇(6)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學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并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校總課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曰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

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并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話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范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擬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內容不違背該宗教的禁忌;

4、擬設立的商業服務網點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5、符合國家有關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商業網點的經營范圍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設立商業網點的位置示意圖。

四、行政許可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向其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陳列展覽、擬拍攝的電影電視片已經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展覽和拍攝內容不違背我國宗教法規、政策和該宗教的儀軌;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5、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理由及展覽、拍攝內容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方向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目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范圍等:

2、擬印制的書稿或者擬印制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日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一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單體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造像數量超過10尊。

第十二項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3。

二、行政許可條件

1、佛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佛教協會或寺院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佛教的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中國佛教協會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將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篇(7)

附: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對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特制訂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系指以本、外幣存款作為資金來源自主經營的房地產貸款業務。

第三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包括:

(一)住房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以外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如土地開發貸款等;

(四)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對個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貸款;

(五)其他住房貸款,是指對單位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納入信貸業務統一管理,各分行承辦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須經中國銀行總行批準;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審批權限,由總行另行規定。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

下列單位和個人可以成為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業務的貸款對象:

(一)經國家房地產開發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的企事業單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城鎮居民。

第六條、貸款用途

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以補充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完成計劃內土地開發和商品房開發建設任務所需資金為限;對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發放的住房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建造和修繕職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項貸款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貸款條件

(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2.具有一個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的領導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3.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辦理結算業務;

5.已取得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外銷房屋還需取得外銷房屋許可證),完成其他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6.已經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早于貸款終止時間;

7.提供相應的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8.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9.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夠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和不可預見等原因追加預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控制在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使用中國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11.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

12.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信用保證;

13.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自住住房價格基本符合中國銀行或其委托、認可的房地產估價師評估的價值;

4.購買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購買住房價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須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早于貸款終止時間;

6.修建自住住房貸款項目已經取得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7.在中國銀行的存款余額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資總額的30%,并先于銀行貸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

9.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信用保證;

10.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三)企事業單位申請用于購建職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貸款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條件以及本條第(二)款除第2項以外的全部條件。

第八條、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商業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資信證明材料;

3.近3年的財務報表;

4.項目立項文件、董事會決議;

5.項目資金落實文件;

6.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

7.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

8.合法、合規的房地產開發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職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4.售房人產權、銷售資格證明文件(適用于購買自住住房);

5.項目立項文件(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項目資金落實文件(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適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規的購建住房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業單位為購建職工住房申請貸款,應提交:

1.《借款申請書》;

2.資信證明材料;

3.近3年的財務報表;

4.售房人產權、銷售資格證明文件(適用于購買職工住房);

5.項目立項文件、董事會決議(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6.項目資金落實文件(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7.其他配套條件落實材料(適用于修建職工住房);

8.合法、合規的購建住房合同、其他有關合同;

9.抵(質)押財產(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抵(質)押物品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

10.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11.中國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九條、借貸雙方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須填寫房地產貸款申請書,并向中國銀行提交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證明和材料;

(二)中國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所附文件、證明和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經過批貸程序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三)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簽訂房地產貸款擔保、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并進行抵押擔保登記和公證;

(四)提款條件滿足后,中國銀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貸款期限

(一)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3年(含3年);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

(四)個人住房貸款,一般不超過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貸款,最長不超過10年(含10年)。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

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其他住房貸款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

第五章、貸款擔保與抵押

第十二條、購買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國銀行認可的財產抵(質)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抵(質)押登記。

下列財產不能作為抵(質)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分的財產;

(四)已經設定抵(質)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質)押的財產。

第十三條、用于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必須經過中國銀行認可的資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品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期限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為限。

第十四條、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中國銀行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質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五條、抵(質)押雙方應正式簽訂抵(質)押貸款合同,并詳細開列抵(質)押物品清單。自營房地產貸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質)押擔保基礎上,中國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借款人應提供中國銀行可接受的第三方連帶信用保證。

第十六條、借款人、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等變更時,應提前通知中國銀行,并與中國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保險

第十七條、借款人須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中國銀行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金,并應明確中國銀行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中國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中國銀行執管。

第十八條、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中國銀行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七章、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九條、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以后,中國銀行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查、批準和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請借款的有關資料后,中國銀行應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及時答復。借款申請批準后,借款人應及時與中國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的,對原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被視為失效。

第二十一條、經中國銀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計劃,應作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國銀行必須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于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提出,經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后,才能調整用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款,應按約定的承擔費率向中國銀行支付承擔費。

第二十三條、中國銀行要對房地產貸款項目自有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地將足額自有資金存入中國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中國銀行按照房地產貸款項目的工程預算和施工計劃逐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資金發生挪用或沒有足額到位的,中國銀行不予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償還和收回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當提前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展期申請經中國銀行審核批準后,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后生效。到期未還且未經展期的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二十七條、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死亡或經有權部門宣布失蹤,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中國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的貸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貸款的計劃統計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九條、中國銀行的自營房地產貸款,納入中國銀行信貸計劃統一管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其中: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納入中國銀行固定資產貸款計劃管理;個人住房貸款、其他住房貸款,納入中國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中國銀行自營住房貸款業務單設科目,單獨核算,其經營和損益情況,納入中國銀行會計報表和業務報表。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中國銀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適當收取質押物品保管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銀行自營房地產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包括仲裁條款或司法管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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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受托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具體承辦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第六條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以貸款時向前推移計算);

(二)、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3個月以內;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總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資金且已落實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七條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最高50%的還貸比例(每月還貸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計算的最高月還貸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出的貸款額度。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及評估值(兩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限額。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后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四章貸款的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取得貸款的擔保。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供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

在貸款期內,經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其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評估現值的7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由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必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就每一借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并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第十四條采取按月分期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的,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30%。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貸款統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代扣的方法進行償還。

第六章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三)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等)。

第十八條借款人配偶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個人資料:

(一)婚姻情況證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借款人除按上述規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個人資料外,還需根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況,分別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況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購買預購商品房的:

(1)商品房預售(買賣、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1)經濟適用房銷售(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3)經濟適用房的審批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交易價格的評估報告;

(3)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4、購買“房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房(現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3)“房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1)拆遷協議書;

(2)定位證明單及房款結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鑒定報告書;

(2)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大修鑒定報告書;

(3)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報告。

第七章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要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攜帶上述個人資料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資料,到管理機構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時,對借款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或有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對經審核不準予貸款的,須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準予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借款人就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償還方式及月還款額進行協商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貸款額度等經協商一致后,管理機構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貸款。同時借款人、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保證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借款人還需同受托銀行簽訂代交款項委托合同。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進行階段性擔保的,擔保人(抵押人)還需與管理機構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并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通知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提前還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的提前還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積金為還款資金來源的可以由管理機構內部劃轉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銀聯POS系統,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機構刷卡還款。

第九章貸款抵押物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貸款期內,借款人要求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的,應事先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及抵押物變更申請書》向管理機構申請,經管理機構同意后,有關各方另行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才能向原擔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擔保(抵押)注銷證明。

第十章附則

篇(9)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自主創新”是科技發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基礎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但從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在該6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對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仲裁機構辦理的各類案件的涉案物價值進行估算、鑒別和認定的活動。涉案物包括各種涉案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服務產品。

第三條市、區、縣級市涉案物價格鑒定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涉案物價格鑒定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活動實施管理。

工商、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鑒定范圍

第六條經批準的價格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仲裁機構的委托,對下列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

(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價格鑒定的;

(三)執法部門辦理的案件中以價格數額作為處罰依據而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涉案物當事人認為需要對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的,可以委托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第三章鑒定機構

第八條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的人員;

(三)從事價格評估工作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未因評估失實受到罰款以上處罰。

第九條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和價格鑒定人員資格證書;

(三)近三年的業務開展情況報告、人員現狀和典型評估實例。

第十條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復申請人;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批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價格評估資格等級認定部門履行專項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管理,實行許可證和年檢制度。

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

第十二條經批準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的機構,可以從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但從事刑事案件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專門批準。

第十三條價格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涉案物價格鑒定有關資料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鑒定人員按國家規定取得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方可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

第四章鑒定程序

第十五條委托人委托價格鑒定機構對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時,應當提出涉案物價格鑒定書面委托。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鑒定案由和基準日;

(二)涉案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來源以及生產、購置、使用時間;

(三)鑒定要求;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委托書應當有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仲裁機構或者涉案物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第十六條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時,應當對涉案物價格鑒定委托書載明情況進行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書。

第十七條價格鑒定機構辦理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共同承辦。

第十八條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涉案物價格公正鑒定的。

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定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定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無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要求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委托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議一次;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十九條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價格鑒定委托后,應當及時進行鑒定。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對其他案件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委托時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價格鑒定標的和基準日;

(二)價格鑒定的原則、依據、方法、過程、結論。

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應當真實、合理。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當由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簽名和加蓋價格鑒定機構印章。

第二十條對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價格鑒定機構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向高于原價格鑒定機構資格等級的價格鑒定機構提出重新鑒定。

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提出理由并提供證據和有關資料。

原價格鑒定機構對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經審核后,有權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價格鑒定機構接受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后,對刑事案件,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其他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相應結論書。委托時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涉案物價格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理由;

(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針對性問題的說明、結論。

涉案物價格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應當由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簽名和加蓋價格鑒定機構印章。

第二十二條對涉案物價格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涉案物價格鑒定收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鑒定依據

第二十四條價格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基準日當地同類標的的價格、涉案物的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進行價格鑒定。

第二十五條已進入流通領域的涉案物,屬于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鑒定;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鑒定;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按市場平均價格鑒定。

第二十六條尚在生產領域的涉案物,按完工程度、成本折算和合理的利潤鑒定。

第二十七條無法追繳的涉案物,以委托人提供的有效憑證,根據其實物形態依照本章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涉案的無形資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其性質分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價法等方法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涉案的服務產品,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進行鑒定;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根據服務產品發生的成本,結合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鑒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價格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無許可證、許可證不按規定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而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的,責令停止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專門批準,從事刑事案件涉案物價格鑒定的,責令停止涉案物價格鑒定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指定無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鑒定的,限期改正,按每一無證人員一千元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法定期限提交價格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弄虛作假致使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失實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直至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的處罰;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價格鑒定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泄露秘密的,以及弄虛作假、的,由其價格鑒定機構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序提請取消其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委托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工商、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負責監督處理。

篇(11)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當事人不服的,依照條例和環境辦法規定的復查、復核程序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行政復議機關。環境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五)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六)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七)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應訴事項;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同一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征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條行政復議期間,環境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環境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人的,應當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說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由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核實并記錄在卷。

委托人變更或者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環境行政復議機構。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提交的,應當及時補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審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由本人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當面提起,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并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申請書和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日期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三)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的,可以口頭告知,并制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在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事項及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并制作責令受理通知書,送達被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申請人;必要時,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并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并提交當初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申請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所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環境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環境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行政復議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驗。

調查取證時,環境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出示有關證件。調查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員和環境行政復議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評估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也可以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現場勘驗、鑒定及評估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后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制作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要求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一并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或者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制作規范性文件轉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環境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決定停止執行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并制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申請人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部門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環境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第三十二條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報請環境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印章,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并抄送申請人和第三人。

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意見,但是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檢舉或者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環境行政復議機構。

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期間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或者發現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辦結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一案一檔,由承辦人員按時間順序將案件材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九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并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情況。

下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有關行政復議期間的規定,除注明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的,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四十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行政復議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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