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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方面,各機構查勘理賠部門、后援相關部門協調做好查勘理賠服務,開通綠色理賠通道,為暴雨受災案件打開“簡單”之門。各機構對查勘人員進行暴雨行車安全及雨災自救知識培訓,并為查勘車準備足夠的查勘用具保證查勘時效及查勘質量,優先處理受災區域案件。查勘人員在確保個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救助受災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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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觸碰或浪損;
(二)觸礁或擱淺;
(三)火災或爆炸;
(四)沉沒;
(五)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六)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報告
第五條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立即用甚高頻電話、無線電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迄港,船舶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以及船舶、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條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除應按第五條規定立即提出扼要報告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
(一)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港務監督提交。
(二)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發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須在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港口后四十八小時內向港務監督提交;設施必須在事故發生后四十八小時內用電報向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要求的內容。
(三)引航員在引領船舶的過程中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前款(一)、(二)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在征得港務監督同意后可予以適當延遲。
第七條《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于檢驗后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海上交通事故報告必須真實,不得隱瞞或捏造。
第九條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害,船長、設施負責人應申請中國當地或船舶第一到達港地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并應將檢驗報告副本送交港務監督備案。
前款檢驗、鑒定事項,港務監督可委托有關單位或部門進行,其費用由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船長、設施負責人必須申請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鑒定,并將鑒定書副本送交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章調查
第十條在港區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區地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
在港區水域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或船舶到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港口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必要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
港務監督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參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港務監督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調查應客觀、全面,不受事故當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港務監督有權: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報務日志、航向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和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態、設施的技術狀態;
(五)檢查船舶、設施及其貨物的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
(六)勘查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港務監督在調查中,可以使用錄音、照相、錄相等設備,并可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調查手段。
第十二條被調查人必須接受調查,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港務監督人員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港務監督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港務監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材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人員因辦案需要可以查閱、摘錄或復制,審判機關確因開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處理
第十五條港務監督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判明當事人的責任;構成重大事故的,通報當地檢察機關。
第十六條《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的概況和主要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氣象海況、損害情況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五)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及依據;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港務監督可以根據其責任的性質和程度依法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中國籍船員、引航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
(二)對外國籍船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港務監督提交其主管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根據海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港務監督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務監督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性處置措施。
第五章調解
第二十條對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引進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港務監督調解。
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則,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前條民事糾紛,凡已向海事法院或申請海事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港務監督調解。
第二十二條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該事故調查的港務監督提交書面申請。港務監督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港務監督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及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責任、協議的內容、調解費的承擔、調解協議履行的期限。調解書由當事人各方共同簽字,并經港務監督蓋印確認。調解書應交當事方各持一份,港務監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各方應當自動履行。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二十五條凡向港務監督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當向港務監督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港務監督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使當事人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宣布調解不成。
第二十七條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申請海事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八條凡申請港務監督調解的,應向港務監督繳納調解費。調解的收費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費用按當事人過失比例或約定的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攤。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務監督可視情節對有關當事人(自然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向港務監督報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或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務監督要求駛往指定地點,或在未出現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擅自駛離指定地點的;
(三)事故報告或《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或不真實,影響調查工作進行或給有關部門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影響事故調查的;
(五)拒絕接受調查或無理阻撓、干擾港務監督進行調查的;
(六)在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前款第(五)、(六)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港務監督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港務監督依據本條例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向船籍港的港務監督報告,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如果事故在國外訴訟、仲裁或調解,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訴訟、仲裁或調解結束后六十日內將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副本或影印件報船籍港的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三條派往外國籍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職務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其派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簽發該職務證書的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本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條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進行違章操作,雖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構成重大潛在事故隱患的,港務監督可以依據本條例進行調查和處罰。
一、國外汽車保險發展現狀
20世紀初期,汽車保險業在歐美得到了迅速發展。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歐、美、日等地區和國家汽車制造業的迅速擴張,機動車輛保險也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并成為各國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業務險種。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汽車保險已占整個財產險的50%以上。相對而言,我國汽車保險業起步晚,體制還不成熟,國外汽車保險業的經驗具有不可缺少的借鑒意義。
二、我國汽車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汽車保險自開辦以來,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經發展成為我國財產保險行業的當家險種,屬于保險公司的“支柱產業”。隨著近幾年我國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汽車保險業也跟著快速發展已經占據財產保險份額的70%以上。目前,我國主要的保險公司有平安車輛保險、中國人保車輛保險、太平洋車輛保險、中華聯合保險、大地車輛保險、天安車輛保險、永安車輛保險、陽光車輛保險、安邦車輛保險、太平車輛保險等,國外汽車保險公司還有進入國內市場之勢,國內汽車保險市場的現狀是競爭十分激烈,將來將要面對更加嚴酷的競爭形勢。
三、汽車保險理賠主要流程
出現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報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外,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一方面讓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車友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汽車出事故,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有: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四、汽車保險查勘定損主要模式
1、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2、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
3、個人綜合消費貸款
4、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
5、個人貸押貸款
6、中央貼息助學貸款
7、地方貼息助學貸款
8、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9、個人定向消費貸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貸款不得用于認購和買賣股票或其他權益性投資,貸款不得用于經濟實體的注冊資本金。
第三條 借款。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借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利率規定,確定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從發放之日起計算。遇利率調整時,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調整,并按原合同簽定的利率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第六條 擔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擔保,具有約定由本合同中相應擔保條款確定。
第七條 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將貸款劃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帳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借款種類為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學雜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權貸款人直接將款項劃入指定的汽車經銷商、商戶、保險商或學校帳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完成該劃付行為即視為借款人已經提款完畢。
借款種類為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的,應滿足以下條件后方可辦理提款:以所購車輛抵押的,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保險單正本等資料;以保證保險方式的,貸款人已收到保險商同意提供保證保險所出具的《承保確認書》。
第八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___種方式歸還借款本息。采用分期還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還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還款日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從第二期起,每期還款應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歸還;最后一期還款期限到期日前償清。具體還款額度根據貸款人提供的分期還款計劃確定。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2、等額本金還款法
3、等額本息還款法
4、遞增(減)還款法
5、其他還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下列帳戶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罰息及復息)
帳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號/活期存折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帳戶發生掛失、凍結、結清,或牡丹卡超過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變更扣款帳戶,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扣款帳戶已無法足額扣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條 抵銷權。借款人連續2期或累計3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包括定期存款帳戶)中扣收相關款項,包括貸款本息(含罰息及復利)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帳戶行使抵銷權時,依《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辦法計息處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償貸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開戶日開立新存單或支付借款人現金。對于因抵銷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罰息、復利。
1、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根據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2、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根據違約使用天數加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根據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本條1、2所列情形的,貸款人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并處。
4、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確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條第2目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條第3目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月計收復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及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貸款人應擇其重計收復利。
第十二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款部分按實際使用天數計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提前歸還部分貸款的,雙方應對剩余部分重新約定還款計劃,并依此執行。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提前還款手續需在貸款人分支機構的柜面辦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2、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借款人應最遲在事件發生后5日內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借款本息的償還;
3、如實提供貸款人所要求的資料(包括對外所欠款項、新發生大額借款等),并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用途及與借款有關的個人經濟收入、開支等資信情況;
4、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工資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請此項貸款時10%以上)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5、借款人保證不因與任何第三方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四條 貸款人承諾
1、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2、對借款人職業性質或變化狀況、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均給予保密。
第十五條 提前收回貸款及質押物、抵押物處置。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或擔保條款規定的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生時,要求提前收回貸款或處理抵(質)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提前還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罰息、復利),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任何承諾;
2、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于認購或買賣股票或其他權益性投資,或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債務;
4、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5、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行為;
6、抵押擔保貸款借款人連續2期或累計3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7、質押擔保貸款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造成貸款逾期的。
第十六條
1、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評估、登記、保險、公證、鑒定、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負責支付。
2、借款人種類為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向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商辦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類保險險種:
1、車輛損失險
2、第三者責任險
3、機動車輛盜搶險
4、自燃險
5、保證保險
6、財產保險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
保險商經貸款人授權后,可將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賠償金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賠償金后將賠償金用于保險事故的善后處理,如:支付車輛的維修費用、賠償保險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證條款
第十七條 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八條 保證責任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及復利)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九條 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2年,自本合同“借貸條款”規定的貸款到期之日起計算。借款人分期還款的,保證期間則分別自借款人未按時償還當期貸款之日起計算。如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相應提前履行。
第二十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如借款人未按借貸條款的約定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貸款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保證人應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催款通知后15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擔保責任,并不因保證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財產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保證人應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力狀況的調查了解,并及時提供相關的經濟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質押條款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質物(權)清單》載明的質物(權)的全部權益質押給貸款人,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質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及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出質人承諾
1、以合法享有的質物(權)出質,出質行為真實、合法;
2、將質物或其權利憑證于貸款發放之日起移交貸款人占有;
3、協助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評估、鑒定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 出質人出質權利的兌現日期先于主債務履行期的,貸款人可以在債務期屆滿前兌現。
貸款人依前款約定兌現價款后,應與出質人協商,將兌現的價款提前清償出質人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作為出質財產存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
第三十條 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書面通知貸款人:
1、質物(權)發生權屬糾紛的訴訟;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出質人的地址、住所、聯系電話(包括BP機或手機)等發生變更。
出質人有前款列舉的情形,應在事后7日內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一條 “借貸條款”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獲清償,或貸款人根據“借貸條款”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獲清償的,貸款人即有權處分質物(權),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若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物(權),而該質物(權)項下的權利尚未到期時,貸款人有權提前兌現質物(權),因提前兌現而造成的利息等損失由質人承擔。
提前兌現定期儲蓄存單的,按本合同第九條對定期儲蓄存單行使抵銷權的方法處理。
提前兌付憑證式國債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于1999年7月9日頒布的>第十一條規定的程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質押條款”的效力,出質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抵押條款
第三十四條 抵押人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含罰息有復利)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并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證明等交貸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抵
押物保險,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且保險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
第三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價值減少,應將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提前歸還貸款。
第四十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變賣、重復抵押、抵償債務、饋贈等。由此引起貸款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經貸款人同意轉讓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應提前足額歸還貸款。
第四十二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后,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第四十三條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形,貸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條 設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權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估價、鑒定、登記、過戶、保管費及訴訟費用等由抵押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四十七條 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簽字(章)后生效,有擔保的,自擔保生效后生效。至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含罰息及復利)及所有其它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各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借貸雙方共同辦理。
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需提供其他擔保的,貸款人與擔保人另行簽定合同。
第五十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貸款人不經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他人,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或義務;借款人和擔保人未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有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關的協議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人、出質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依法接受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徑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責;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并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計收利息。
第五十四條 補充條款
(一) 授權條款:借款人授權貸人向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其助學貸款資料,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實際還款記錄等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需采集的內容。對于上述授權,借款人已經清楚并全面理解。
(二) 特別提示:借款人國家助學貸款資料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后,信用記錄將被應用于留學、創業、購車、、信用卡等貸款申請的審核中,并將產生重要影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貸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合同附件:
貸款人(公章) 授權代表(簽章)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人1(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人2(簽字)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 ]行[ ]支行[ ]年[ ]品種[ ]號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借款合同》項下附件______
國家助學貸款補充協議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第一條 本協議作為_________號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國家助學貸款的特別約定。
第二條 貸款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貸款、生活費貸款。學費貸款、住宿費貸款由貸款人按學年在借款人辦妥手續后____日內,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__________帳戶_________________;生活費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由貸款人每月(季、年)___________日前(2、8月份不發放生活費貸款),劃入借款人在工行開立的帳號內。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人負擔貸款的全部利息;若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肆業、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負擔貸款的全部利息。
第四條 借款的展期:借款人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或因病休推遲畢業的,可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展期,但應在首期還款日10天前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合同并生效后,借款方得以展期。
第五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向貸款人提供學習期間及今后就業工作單位的變動情況(包括學校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并如實告知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
2、變更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事項時,保證在變更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3、在畢業前主動與貸款人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簽訂《還款確定書》,保證在畢業后仍按本協議履行還款協議。
4、保證畢業后每年至少與貸款人聯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業信息和聯系方式。
5、保證誠實守信,若違反合同約定,愿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6、于每學年開學之日起10日內辦理學年提款手續。
第六條 介紹人承諾:
接受所在學校的委托,為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介紹人,并承諾履行以下職責:
1、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協助審核、確認借款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2、召集借款人辦理填寫助學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3、將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情況以及畢業去向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協助貸款人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4、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助學貸款基本情況檔案;
5、有義務協助貸款人對借款人未按時清償的貸款本息催討、追索。
第七條 見證人承諾:
為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見證人,并承諾履行以下職責:
1、協助貸款人、介紹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員職業、收入、現居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借款人現居地址、聯系電話等;
2、在借款人未清償貸款本息前,與其保持聯系,并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畢業去向及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的最新變化情況;
3、督促借款人遵紀守法,按時履行還本息的義務;
4、向貸款人提供本人最新的聯系方式及聯系電話;
5、協助貸款人對借款人未按時清償的貸款本息催討、追索。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承諾或約定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使用貸款;
3、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休學、出國留學院或定居、退學現象;
4、借款人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6、貸款人認為影響借款人履約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借款人蓄意逃廢銀行債務,不履行還款責任,致使貸款形成風險的,貸款人認為確有必要的,有權在借款人學校內或各種媒體、有關信息系統上公布其姓名、地址、就讀學校或就職單位、身份證號碼和違約事項,并將上述事項提供有關信用評估機構。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本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協議連同借款合同一式_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和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包括以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就讀學校:
就讀專業: 聯系電話:
學校地址: 郵政編碼: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家庭電話:
有效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父親姓名: 借款人母親姓名:
有效身份證號碼: 有效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介紹人(簽章)
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聯系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人1(簽字) 見證人2(簽字)
與借款人關系: 與借款人關系: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