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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術語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2-14 0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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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術語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CIP與cif的定義

CIP的英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的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二、CIP與CIF的異同

(一)CIP與CIF的相同點

1.進出口通關手續辦理。CIP與CIF術語均由賣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申領出口許可證和其他官方文件,辦理出口海關手續;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申領進口許可證和其他官方文件,辦理進口海關手續和通過他國過境運輸的手續。2.主要運費。CIP與CIF貿易術語下,均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或接受已裝船貨物合同,將貨物從指定發貨地點運送到指定地點。賣方承擔費用,簽訂由一般條款構成的運輸合同,利用通常航線和船只進行運輸。3.投保及保費辦理。CIP與CIF術語均由賣方自付費用,簽訂最低為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C)(LMA/IUA)運輸貨物保險合同或作用相同的其他運輸貨物險。應與資信較高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以有保險利益的買方或其他人為受益人,以便能夠直接向險保險人索賠。

(二)CIP與CIF的不同點

1.適合運輸方式不同。CIP術語可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而CIF術語只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方式。2.風險轉移點不同。CIP術語風險轉移點在裝運地的指定交貨地點,賣方承擔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之前的風險,而貨交第一承運人之后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CIF術語風險轉移點在裝運港船上,即賣方承擔貨物裝上指定裝運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風險,而貨物裝上船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3.適用的運輸單據不同。根據Incoterms2010的規定,CIP術語下,其運輸方式靈活廣泛,賣方應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海運單、公路運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而在CIF術語下要求賣方需提交海運提單。

三、結合案例分析內地出口時更適合用CIP貿易術語

案例: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 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事后,出口方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3個月后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費了時間和精力,損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賠償,這充分表明了CIF術語自身的缺陷使之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業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根據CIP與CIF貿易術語的不同之處闡述內地出口使用CIF術語存在的不合理之處:

1.適合運輸方式不同,所適用的運輸單據也不同。CIP術語下,賣方可提交各種運輸單據;而在CIF要求賣方只能提交提單、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在本案例中,由于運輸單據的限制,致使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因為在本案例中,賣方采用CIF術語出口,只有將貨物從江西運至浙江寧波港,并將貨物裝上船后才能拿到提單,在那時才能向銀行交單議付。而若使用CIP術語,賣方在江西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拿到其簽發的運輸單據,即可向銀行交單議付。經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本案例中,使用CIF貿易術語使賣方延遲結匯,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2.由于風險轉移界線不同,造成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CIP術語風險轉移界線在裝運地的指定交貨地點,而CIF術語風險轉移界線在裝運港船上。本案例中,采用CIF術語,賣方在江西將貨物交由承運人承運后,賣方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而風險轉移點則在寧波港將貨物裝上船之后才發生轉移,顯而易見,內地出口使用CIF術語使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但是,若此案例中采用CIP術語,賣方對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和風險的轉移是同步的,均在江西將貨物交由第一承運人承運后發生轉移。3.內陸出口用CIF術語賣方要承擔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CIF適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此部分運費核算在貨價中,但是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運費不計入貨價。而CIP條件下賣方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從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價之中。若此案例中采用CIP術語,并且交貨地點在江西省,那么從江西的交貨地點起至目的地的這段路的運費都計入貨價,從而轉嫁給買方。而本案例中,采用CIF術語,從江西至寧波港這段路的運費不計入貨價,要由賣方承擔此筆額外的運輸成本。

參考文獻:

[1]宮煥久.進出口業務教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12.

篇(2)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積極投保,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手段,如采用CIF術語的時候,賣方可以針對越過船舷之前的貨物損失風險,尤其是賣方所在地距離裝運港比較遠的情況下。在裝船前向保險公司投‘裝船前險”,也稱國內運輸險。針對裝運港至目的港航程較遠,途徑國家政局不穩,沿途海盜多,氣候變化大等情況,合理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險,以規避貨物損失的風險。保險會增加賣方的成本,賣方在報價時,要把這塊成本考慮進去。如果客人的條件許可,賣方也可以考慮改變CIF貿易術語,改用諸如FCA,CPT或CIP,這樣貨物風險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就轉移,減少了貨物損失的風險。

二、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國際貿易顧名思義,肯定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出口企業因此必然受到國內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如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等,這些政策及其變化都會給出口企業帶來風險。如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了關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具體變化內容包括更加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出口企業不熟悉上述貿易保護政策變化,提供不出相關證書,其后果就是貨物進關受阻,釀成巨大經濟損失。出口企業規避政策變動風險的重點在于熟悉及隨時關注國內、國際相關貿易政策,能夠有能力對政策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在貿易術語的選擇時,對于DDP這樣的術語,鑒于其對賣方的超高要求(該術語要求賣方負責進口清關,要求賣方熟悉進口國清關程序和政策以及相應的變動)一般出口企業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如采用FOB,CIF,CNF這樣的貿易術語,出口企業必須負責出口清關,提交單據,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出口許可證,配額政策,商品的檢驗檢測和認證制度及其變動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許可證,哪些商品要主動配額,哪些商品要被動配額,要和不要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商品有沒有變動,申請許可證或配額的渠道,商品需要通過什么樣的檢測和認證,檢測標準和要求有沒有更新,何時提供檢測,何時能拿到的檢測報告,在哪檢測等,你不了解這些貿易管制政策及其變動,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清關是否及時、客人進口清關是否順利,進而影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安全收匯。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貿易術語,貿易政策對其的影響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業要做到盡可能熟悉相關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政策,要注重積累和構建應對政策變動的資源,能力,渠道,比如說和客人,商檢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密切的聯系,政策如有變動,就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詳情,做出正確的應對之策。

三、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之后,從備貨到最后交貨收匯過程漫長,期間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成交價格,最終影響訂單的利潤。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包括生產要素價格,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費用、匯率等,這些要素價格的變動都會影響出口企業品的成交價格。貿易術語是出口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來規避一些要素價格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如在國際石油價格波動比較厲害的時候或是市場好轉,出口貨物數量節節攀升的時候,國外運費也隨之頻繁變化。

出口企業如果不能正確估算運費,就可以選擇不含運費的價格術語(如FOB,FCA),把運費變動的風險轉移給買方,如在本國貨幣不斷升值的情況下,采用EXW,FCA,CPT這類術語,可以實現相對較早交貨,相對應可以較早收匯,避免匯兌損失。在選擇貿易術語時,出口企業覺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時,可以采用相對簡單的貿易術語,把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風險轉移給對方,自己控制能夠控制的成本。

四、貿易術語和收匯風險規避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業務的關鍵,如何規避收匯風險成為出口企業洽談及簽訂合同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貿易術語的合理選擇與規避收匯風險有密切聯系,以EXW術語為例,賣方在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了交貨。收匯方法一般有發貨前付款和發貨后付款。對于發貨前付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最穩妥的做法是買方生產前支付預付款,發貨前付清所有貨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幾單或者定單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會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軌道或者定單金額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種支付方式,這占用客人資金,不利于客人資金周轉,損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業,如果發生一些意外變化,客人有更大余地應對。鑒于這些原因,客人都會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貨款放帳,這樣就會出現貨交了,款沒收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出口企業可以準備風險準備金,萬一剩余款項收不回來,用準備金沖抵。

篇(3)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積極投保,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手段,如采用CIF術語的時候,賣方可以針對越過船舷之前的貨物損失風險,尤其是賣方所在地距離裝運港比較遠的情況下。在裝船前向保險公司投‘裝船前險”,也稱國內運輸險。針對裝運港至目的港航程較遠,途徑國家政局不穩,沿途海盜多,氣候變化大等情況,合理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險,以規避貨物損失的風險。保險會增加賣方的成本,賣方在報價時,要把這塊成本考慮進去。如果客人的條件許可,賣方也可以考慮改變CIF貿易術語,改用諸如FCA,CPT或CIP,這樣貨物風險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就轉移,減少了貨物損失的風險。

二、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國際貿易顧名思義,肯定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出口企業因此必然受到國內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如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等,這些政策及其變化都會給出口企業帶來風險。如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了關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具體變化內容包括更加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出口企業不熟悉上述貿易保護政策變化,提供不出相關證書,其后果就是貨物進關受阻,釀成巨大經濟損失。出口企業規避政策變動風險的重點在于熟悉及隨時關注國內、國際相關貿易政策,能夠有能力對政策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在貿易術語的選擇時,對于DDP這樣的術語,鑒于其對賣方的超高要求(該術語要求賣方負責進口清關,要求賣方熟悉進口國清關程序和政策以及相應的變動)一般出口企業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如采用FOB,CIF,CNF這樣的貿易術語,出口企業必須負責出口清關,提交單據,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出口許可證,配額政策,商品的檢驗檢測和認證制度及其變動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許可證,哪些商品要主動配額,哪些商品要被動配額,要和不要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商品有沒有變動,申請許可證或配額的渠道,商品需要通過什么樣的檢測和認證,檢測標準和要求有沒有更新,何時提供檢測,何時能拿到的檢測報告,在哪檢測等,你不了解這些貿易管制政策及其變動,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清關是否及時、客人進口清關是否順利,進而影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安全收匯。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貿易術語,貿易政策對其的影響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業要做到盡可能熟悉相關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政策,要注重積累和構建應對政策變動的資源,能力,渠道,比如說和客人,商檢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密切的聯系,政策如有變動,就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詳情,做出正確的應對之策。

三、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之后,從備貨到最后交貨收匯過程漫長,期間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成交價格,最終影響訂單的利潤。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包括生產要素價格,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費用、匯率等,這些要素價格的變動都會影響出口企業品的成交價格。貿易術語是出口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來規避一些要素價格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如在國際石油價格波動比較厲害的時候或是市場好轉,出口貨物數量節節攀升的時候,國外運費也隨之頻繁變化。

出口企業如果不能正確估算運費,就可以選擇不含運費的價格術語(如FOB,FCA),把運費變動的風險轉移給買方,如在本國貨幣不斷升值的情況下,采用EXW,FCA,CPT這類術語,可以實現相對較早交貨,相對應可以較早收匯,避免匯兌損失。在選擇貿易術語時,出口企業覺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時,可以采用相對簡單的貿易術語,把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風險轉移給對方,自己控制能夠控制的成本。

四、貿易術語和收匯風險規避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業務的關鍵,如何規避收匯風險成為出口企業洽談及簽訂合同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貿易術語的合理選擇與規避收匯風險有密切聯系,以EXW術語為例,賣方在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了交貨。收匯方法一般有發貨前付款和發貨后付款。對于發貨前付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最穩妥的做法是買方生產前支付預付款,發貨前付清所有貨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幾單或者定單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會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軌道或者定單金額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種支付方式,這占用客人資金,不利于客人資金周轉,損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業,如果發生一些意外變化,客人有更大余地應對。鑒于這些原因,客人都會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貨款放帳,這樣就會出現貨交了,款沒收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出口企業可以準備風險準備金,萬一剩余款項收不回來,用準備金沖抵。

篇(4)

一、商務英語翻譯的原則對于商務英語翻譯的原則,無論是嚴復先生的“信、達、雅”,還是彼得•紐馬克的交際翻譯法都無法完全套用,但均可適當借鑒。

眾多翻譯家和從事商務英語翻譯的學者對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張新紅、李明認為,商務英語翻譯“譯者除了要精通兩種語言及其文化以及熟悉翻譯技巧之外,還必須熟悉商務方面的知識,了解商務各個領域的語言特點和表達法”。常玉田談到翻譯的原則時說:“翻譯的最基本任務不是轉換語言,而是傳達‘意思’、‘信息’和‘內容’”。劉法公先生提出的“忠實、準確、統一”的商務英語翻譯原則從根本上適應了商務英語這一特殊性。所以,商務英語翻譯不同于文學翻譯和其他文體的翻譯,它必須強調語義的對等或等效,做到“地道、準確”,讓讀者有專業化的感受,而不是一般的語言描述。

二、商務英語語言的專業性及翻譯策略商務英語涉及商務理論和商務實踐等方面,其語言具有極強的專業性。

商務英語的詞匯都是專業詞匯,其中包含大量專業術語、具商務含義的普通詞或復合詞,以及縮略詞等。如常用術語CIF到岸價,CP現時價,B/L提貨單,FP期貨價,L/C信用證,bluechip績優股,A/C(account)賬戶,ENCL(enclosure)內附;FYI(foryourinformation)供你方參考,I.R.O.(inrespectof)關于,afirmoffer實盤等等。不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是根本無法了解這些專業的商務英語詞匯的內涵的。商務英語翻譯除了要精通兩種語言文化以及翻譯技巧外,還必須熟悉商務方面的知識,熟練掌握專業術語的特殊含義,多分析具體的上下文,多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多查相關專業詞典,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道的做好商務英語的翻譯。

三、商務英語語言的正規性及翻譯策略商務英語語言正式、精煉,用詞嚴謹。

由于涉及到雙方或幾方面的利益,商務合同、文件或一個條約所給的定義、條款和內容必須精確。為了做到準確無誤,不產生任何差異,用英語擬訂、書寫這些文件、合同時,除用詞恰當外,還經常使用結構復雜的從句、復合句、介詞、倒裝句、被動語態等來修飾或限定其內容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句子結構錯綜復雜,但句意完整、嚴密,不會出現歧義。例如:PleasedtoinformyouthatourcountersamplewillbesenttoyoubyDHLbytheendofthisweekandconfirmitASAPsothatwecanstartourmassproduction.(很高興通知您,我們的回樣將于本周末用特快專遞給您,請盡快確認,以便我們開始大批生產。)這個句子中用作inform一詞賓語的除了人稱代詞you還有that從句,從句中又帶有由sothat引導的目的狀語從句。商務英語中還常用一定的格式和套話。如:Yourearlyreplytoourspecificinquirywillbehighlyappreciated.(如蒙早日答復我方的具體詢價,將不勝感激。)這是商務英語外貿應用文中詢價函電中常用的句型之一。另外常見的表示感謝的套語有Thankyouforyourorder(謝謝您的定單),Weshallappreciateyour...(若能,我們將甚為感激)等。表示歉意的套語有Ioweyouanapology(我應該向你道歉),Pleaseacceptourmanyapologiesfor...(我們深表歉意)等。商務英語的這一正規性特點決定了我們在做商務英語的翻譯時應正確地將原文語言的信息用譯文語言表達出來,不苛求語法與句子結構的一致,但要求信息內涵上的相等。

盡量做到措辭嚴密,選詞要準確,概念表達要確切,物與名所指要正確,數碼與單位要精確。譯文所傳遞的信息同原文所傳遞的信息要保持一致。商務英語翻譯與貿易、合同、保險、投資、貨運、金融等領域的文字相聯系,所涉及內容嚴肅而具體,不允許譯者在翻譯時隨便表達,翻譯過程中譯名、概念、術語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統一,不允許將同一概念或術語隨意變換譯名。套話的格式都是固定的,句式也是很正式嚴謹的,翻譯時同樣不可以隨意而為。

四、商務英語中一詞多義性及翻譯策略商務英語中,一詞多義的現象很常見。

在不同的領域和專業,作為該領域或行業的行話和專業術語,同一個詞往往具有多重含義。針對一詞多義性,翻譯時首先要判斷該詞在文中的詞性,考慮到詞與詞的搭配關系,根據專業內容來進一步確定其詞義。我們以floating一詞為例,下面兩個例子中都用到了floating一詞,但其含義截然不同,第一句為Floatingpolicyisofgreatimportanceforexporttrade;itis,infact,aconvenientmethodofinsuringgoods(統保單對出口貿易至關重要,它實際上是貨物保險的一種便利的辦法),第二句為Itisnotsurprising,then,thattheworldsawareturntoafloatingexchangeratesystem(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各國又恢復浮動匯率就不足為奇了)。第一句中的floatingpolicy指以承保多批次貨運的一種持續性長期保險憑證,常譯為“統保單”;而第二句中的floatingexchangerate為“浮動匯率”,即可自由漲落,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綜上所述,為了真正做好商務英語的翻譯,我們必須在打好英語語言基礎的前提下,加強商務知識的學習,遵循一定的翻譯原則,采用一些翻譯策略,不斷地學習最新的知識,積累實踐經驗,擴大知識面,才能使商務英語的翻譯真正達到信、達、雅的境界。

參考文獻:

[1]常玉田:ef="整理提供經貿漢譯英教程[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篇(5)

與運輸單據諸條款不同,UCP600第28條“保險單據及保險范圍”,對于保險單據應記載的內容沒有做詳細的規定。具體保險單據應記載的內容,需要開證申請人在條款中預先規定。筆者在工作中發現,進口開證項下保險單據的不符率遠高于出口單據,保單不能反映合同原意而銀行不能拒付的情況時常發生。究其原因,在于國外出口商對國際慣例的理解有偏差,條款表述不夠透徹,導致保險單據不符,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要求落空。這些問題,往往伴隨著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未得到有效覆蓋,被保險人權利受損等情況。因此,擬定簡單、具體的條款,提醒國外出口商按要求投保,可以保證進口貿易順利開展,減少貿易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文針對以下條款中容易出現的不符點或問題,逐項分析如下:

一、投保幣種錯誤

INCOTERM從1990版開始,就要求CIP、CIF價格術語下,投保貨幣應當為合同貨幣。為了保持UCP與INCOTERM的一致性, UCP600沿用UCP500的觀點,第28條F.I款規定“保險單據必須表明投保金額并以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表示”,詳見ICC511號出版物《UCP500與UCP400比較》關于“第34條的改動”。作此規定,是為了保護進出口商:投保幣種如果不是信用證下貨幣,可能產生因該國外匯管制而無法匯出、貨幣兌換發生損失等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后果。

然而有些國家的進出口商、銀行或保險公司,對國際慣例的理解并不深刻,保單上常常照抄此條款,同時用本國貨幣表示承保金額。制作保單的人員似乎根本不了解UCP和INCOTERM的規定。投保貨幣與信用證不符的保險單據,常來自巴基斯坦、印度、菲律賓、烏克蘭等國家。印度、巴基斯坦的保險法規規定,投保國際貨運險的本國企業,只能按本幣獲得賠付,外幣賠付僅對境外被保險人有效,保險公司的外幣頭寸也受到諸多限制。這些國家的保險單,常見投保金額以該國貨幣表示,有時補充了等值若干外幣或表示一個外幣投保金額。

例如,信用證幣種為美元,受益人國別巴基斯坦,保單條款:“…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保險索賠款項,可用本信用證的幣種賠付)。常見不符:來單照抄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同時表明SUM INSURED PAKISTAN RUPEE…(承保金額巴基斯坦盧比…)

所以,對于從外匯管制國家的進口,筆者建議保險條款中強調“…SHOWING SUM INSURED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二、投保金額不足

常用條文:“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按發票金額110%投保)。非專業人士往往并不了解,對于投保金額,UCP600第28條F款規定“如果從單據中不能確定CIF或者CIP價格,投保金額必須基于要求承付或議付的金額,或者基于發票上顯示的貨物總值來計算,兩者之中取金額較高者”。《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ICC681號出版物)第178段規定“如果從信用證或單據中可以得知最后的發票金額僅僅是貨物總價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預付或類似情況,或由于貨物的部分價款將晚些支付),也必須以貨物的總價值為基礎來計算保險金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常常因受益人誤解這一條款而導致投保不足:

一是發票金額小于貨物總價。大宗原材料往往先憑臨時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結算大部分貨款而不是全款,如進口鐵礦石、煤炭等商品時,信用證常規定臨時發票金額為貨物臨時總值的95-98%;機器設備貿易中,常常規定憑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等支取60-70%的價款而不是全款。如果信用證不特別要求發票金額應為總價,此時受益人出具的發票往往為本次支款金額,小于貨物總價。

二是信用證允許隨貨提交不計價的樣品;樣品沒有計入總價。

三是貨物有折扣。如信用證貨描為貨物總價1萬美元,來單發票顯示貨物原價12500美元、折扣20%,發票凈額1萬美元。

如果來單均按照發票凈額投保,上述1、3情況下,銀行會按照投保金額不足而拒付。對于情況2描述的樣品,銀行往往無法拒付,因為發票顯示樣品價值為0;保險公司不會受理樣品受損的索賠,因為該項商品無價值;然而,一旦樣品受損,進口商或者需拆開正裝貨品作為樣品,或者因等待出口商補發樣品而浪費時間,利益已經受損。

實踐中,不熟悉這些規定的受益人還是大有人在,自作聰明按本次發票的凈額投保,從而導致投保不足。一旦發現此類不符點,預約投保項下,保險單據尚可更換,有補救的可能;而如果是獨立的保險單項下,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承擔增額和追溯從前的責任。

為了避免投保不足可能產生的風險和糾紛,開證申請人應事先判斷是否會出現發票金額不能反映貨物總值的情況,如果是,則建議開證時列明“…FOR 110 PERCENT OF FULL GROSS VALUE OF INVOICED GOODS…”,提醒受益人按發送貨物的總值投保。

三、險別條款問題

UCP600第28條g款規定,“信用證應規定所需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如有的話)”。

一是保險條款應當明確。許多企業,僅規定ALL RISKS或OCEAN MARINE CARGO ALL RISKS等,殊不知類似表述,正好落在UCP第28條f款h的懲罰性規定內:“當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如保險單據載有任何“一切險”批注或條款,無論是否有“一切險”標題,均將被接受,即使其聲明任何風險除外。” 按《UCP600評述》(ICC680號出版物)對UCP600第28條的解釋,“跟單信用證不應要求投保“一切險”,因為在不同的市場有各種各樣的一切險。h款意指跟單信用證應該明確所要求的投保險別”。由于保險公司均通過保險條款來定義險別和附加險,因此,信用證條款應明確指出所投保險種及所依據的保險條款全稱,或者廣為接受的保險條款縮略語簡稱,如I.C.C.(A)。

筆者建議進口開證前,與出口商要約定好保險條款。選擇條款時,要注意尊重投保地的保險公司習慣,首選是ICC條款,其次是投保地的常用條款,是因為保險公司對于不常用條款,往往需要啟動特殊流程,單獨審查條款、單獨報價,在費率和服務效率上自然會打折扣,甚至拒保。

在國際海運保險業務中,英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比較發達的國家,它所制定的保險規章制度,特別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對世界各國影響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海上保險業務中直接采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簡稱I.C.C.)。此外還有AMERICA INSUTITUTE CARGO CLAUSES、DTV ADS 德國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等。

歐美的企業,習慣于采用預約保險方式,將一定時間、一定范圍的保險業務一次交給保險公司承保,船期、船名、航程確定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作出保險申明(DECLARATION),保險公司再簽發保險證明(INSURANCE CERTIFICATE)。預約投保方式下,保險條款往往早已確定,出口商也往往獲得了一個比較滿意的費率。進口商如果一定要另外選擇對方不熟悉的條款,就可能增加談判難度、浪費時間、多付保費。

二是進口開證時需慎用CIC一詞。“在中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這段中國人保官網的文字廣為傳抄。然而據筆者考證,1981年中國人保國際貨運險系列條款時,是否使用CIC這個詞已不可考,當年參與修訂該條款的回金鰲同志在其論文中未用過CIC一詞;1995年央行在銀發[1994]328號《關于下發外幣保險業務類保險條款的通知》中廢止了中國人保當時的所有國際貨運險條款,附件中的央行版條款未使用CIC一詞;此后,中國人保并未將CIC、中國保險條款這個詞做注冊或備案。按照現行保險法,CIC或者CHINA INSURANCE CLAUSE并不是一個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正式名稱。PICC官網的表述是“以上八種條款,投保人可按需選擇投保”,即保險單應顯示該公司已備案保險條款的全稱,例如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1/1/09,而不是ALL RISKS(CIC)。筆者無意糾結于CIC目前是否可用,但是,要求國外的保險公司按照它所不熟悉的、名稱未得到監管機構認可的CIC條款承保,確屬強人所難。

四、查勘理賠機構的問題

常見條文:“SHOWING CLAIM PAYABLE IN CHINA”(中國境內可賠付)。它的本意是為了方便進口商,一旦出險,進口商應可以聯系該保險公司在當地的查勘、賠付,就地完成理賠,發生糾紛時,適用中國法律。所以,如果保險公司在當地沒有顯示查勘或賠付,中國境內可賠付這一承諾就無法落實。

雖然辦理出口保險時,國內保險公司見此條款會主動加列目的地的查勘理賠機構,但是進口保單就往往忽視這一點。國外保險機構繁多,競爭激烈,不是所有保險公司都能很好地處理國際貨運險業務,目前僅東亞和東南亞國家來單能較好地寫上中國大陸的查勘理賠機構。歐洲國家的保險公司常指定港澳臺的保險機構,甚至有些國外來單,照抄“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不標明中國的查勘,此時開證行無法拒付,因為保險單據顯然載明了”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此時進口商面臨的卻是,或者港澳臺、新加坡的保險公司無法在大陸開展業務、不能直接來大陸查勘,或者需克服通訊不暢、語言不通的困難,趕緊聯系海外保險人,給查勘理賠帶來諸多不便。

為了防止類似尷尬局面,建議進口商開證時補充列明”INDICATING A SURVEY AGENT IN CHINA MAINLAND”。同時要求銀行通過特別條款列明“INSURANCE DOCUMENTS INDICATING SURVEY AGENT IN HONG KONG OR MACAU OR TAIWAN UNACCETABLE”。一旦保險單據上未載明在我國大陸的查勘,銀行即可理直氣壯拒付。

五、被保險人、倉至倉以及空白背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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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師在講解國際貨物運輸的知識時,主要講解三部分內容。首先是運輸方式,其次是運輸條款,最后是運輸單據。如果能加入運輸路線這部分,會使授課內容更加豐富。比如,講解海洋運輸方式時,給學生介紹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及北冰洋的主要海運路線及沿途的主要港口;在講解鐵路運輸時,講解我國通往鄰國的鐵路干線及國境車站;在講解航空運輸時,給學生講解世界上主要的三個航空業務區及最繁忙的三條航空線和航空站。

(二)各海域和港口的氣候類型

世界各國的港口自然條件不同,特別是在氣候方面差異較大,從而對商品的運輸產生直接影響。有些港口全年都可以通航;而有些港口則冬季封凍,不可通航;更有甚者,北冰洋由于氣溫較低,大部分港口常年凍結,船舶不能停靠,利用率極低。比如俄羅斯雖然擁有廣闊的海域,但是由于緯度偏高,使得除了太平洋南部、黑海沿岸及摩爾曼斯克港之外,其他港口冰封期都很長,利用率非常低。又如,東南亞的中南半島上大部分國家為熱帶季風氣候,有明顯的干濕兩季;馬來半島上大部分國家為熱帶雨林氣候,終年高溫多雨。因此在磋商合同的裝運期以及商品的包裝時,要根據經過的海域、港口以及商品的性質選擇。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也會用到貿易地理的知識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范圍;二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貨物運輸保險;三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貨物運輸保險;四是保險條款和保險實務。其中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范圍是指由于風險造成的損失及產生的費用,而風險中的海上和外來風險都跟貨物的運輸路線有關,這勢必會牽涉到貿易地理的知識。教師們在講解保險的知識時應該給學生介紹國際貿易運輸中哪些航線和海域容易發生風險。世界上比較著名的海盜有索馬里海盜、加勒比海盜和馬六甲海峽周圍的海盜。教師應該在地圖上指出索馬里海盜活動范圍主要在亞丁灣,而亞丁灣是通過蘇伊士運河必須經過的地方,現在索馬里海盜的活動范圍已經延伸至印度洋。因而,我國同歐洲,北美東海岸之間的運輸特別應該注意防范。加勒比海盜,一般活動在巴拿馬運河附近,因而我國同北美西海岸之間的貿易應該注意防范。馬六甲海峽被稱為海盜天堂,海盜也很猖獗,因此我國同中東以及歐洲和北美東海岸之間的貿易都應該注意。海盜劫持的風險不在我國海運保險的基本險承保范圍之內,而需要投保戰爭險。如果用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保險條款的話,應投ICC(A)。

三、能源及農業貿易地理(經濟貿易地理)對編造貿易實務案例很有用處

國際貿易地理中會講解具體貨物的貿易地理,比如能源貿易地理和農業貿易地理,而這些即是在講解國際貿易理論中的國際貿易地理方向和國際貿易商品結構,屬于經濟貿易地理的范圍。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講解案例時,如果具體貨物的貿易地理知識學不到位,將會出現一些常識性的錯誤。例如在講解國際貿易術語時,用來解釋風險轉移的條件是貨物特定化這一知識點時,可能會用到一個案例:中國以CFR貿易術語出口到美國小麥500M/T,賣方準備到目的港再將其中的200M/T給A商人,300M/T給B商人。結果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暴風雨襲擊,其中的200M/T貨物落海,賣方以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為由讓買方承擔損失。我們先不分析案例,而是分析下這個案例的背景,小麥的主要出口國在北美和歐洲;進口國在亞洲和非洲。我們向美國出口小麥本身就是不太符合實際的,會讓學生產生我們向美國出口小麥的錯誤認識,而這種認識無論對他們寫作論文還是實際工作都會產生誤導。

教師在編造案例時必須要考慮到產業布局,不能違背了產業布局的規律。比如中東國家石油和天然氣資源豐富,澳大利亞和巴西盛產鐵礦石;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一般集中生產和出口勞動力密集型產品,而發達國主要是集中生產和出口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這樣學生以后在從事國際貿易相關工作時,才能按照產業布局規律進行市場調研,尋找客戶,從而才能順利進行交易磋商,簽訂合同。

四、貿易術語的講解中會用到自然地理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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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語信函是一種常用的英語應用文體,它在貿易往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在實際的商務交流中,有些信件冗長而不連貫,有些信件不符合商務交流的基本要求。與普通信件相比,商務信函有其獨特的語篇特點。為了有效地利用商務英語信函進行商務交流,我們有必要對商務英語信函的語篇特點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情景語境特征

商務英語信函多用于國際貿易交往中,是英語文化中的一種特殊的語篇。根據情景語境的三個變項, 商務英語信函的情景語境可以描述為:

話語范圍:涉及外貿交易的各個環節,如下訂單、跟進業務、付運、存貨、付款等等。

話語基調:正式的,商務信函具有合同性質,是雙方經過多次交往而達成的交易。

話語方式:用于閱讀的書面語,具有較強的語境獨立性,屬于信函。

商務英語信函情景語境的這三個變項制約著語言的選擇,使得語篇表現出特定的語域特征。

二、語言特征

1.詞匯特征

(1)措辭明了、禮貌

商務信函在其詞匯選擇上,遵循“明了(clarity)”與“禮貌(courtesy)”的原則。要準確傳達商務交流的內容,應該盡量選擇簡短或詞義相對單一而穩定的詞,例如用“use”取代“utilization”,用“try”取代“endeavor”等。在詞義色彩方面,商務英語信函用詞正式,禮貌用語頗多。收到對方的詢盤、報盤、或訂貨等,不管能否接受,都要以禮貌的語言來表示誠摯的謝意,例如使用以下詞匯:appreciate, please, thanks 等。

(2)縮略語使用較多

商務英語信函中多使用一些約定俗成的縮略語,這些縮略語定義準確,在商務信函中的使用相當的廣泛,涉及到貿易價格術語、運輸、支付與結算等。例如常用的縮略語有: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價”,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等。

2.句式特征

商務英語信函的語篇主要是提供信息的, 陳述句使用得最多,它廣泛運用于敘述、解釋或說明外貿交往業務的各個方面,用來說明事實。由于外貿交往遵循禮貌原則,因而商務信函的寫作也要遵循禮貌原則。而商務英語信函中,禮貌原則在句法方面主要體現在虛擬句的廣泛使用。虛擬句使得語氣委婉客氣,在商務英語信函中使用較多。

三、銜接手段特征

銜接作為一種語義關系, 在具體的語篇中主要體現為語法銜接手段(包括指稱、省略、替代、連接等)和詞匯銜接手段(包括重現、搭配等)。

商務英語信函常用語法銜接手段中的一些連接詞組來使得上下文連貫。例如,表示次序的連接詞組有 first, second, then, next, after, finally; 表示原因的有:since, because, as, for; 表示結果或后果的有:therefore, as a result, hence, accordingly, consequently; 表示轉折的有:but, yet, however, on the contrary等。

例如: In our message of October 31, we said that we would send a purchase order by the end of November. However, as negotiations with the customers are still continuing, we are unable to place a complete order at this time. Enclosed, instead, is a particular order (No. 00501-55) for half of the merchandise listed in the provisional order. The second half of the order will be covered by P. O. No. 00501-61, which we will issue by December 6.

在這個商函語篇中,表示轉折關系連接詞如however與instead的使用使得語篇的邏輯關系清晰。而“a purchase order”,“a complete order”,“a partial order”這幾個詞組中 “order”一詞的重復出現所形成的重述關系則是采用一種詞匯銜接的手段使得語篇達到連貫。然而從另一方面來講,order一詞反復出現而文中始終未使用代詞it來代替order,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誤解,使得意義表達更準確。商務信函中通常為了使行文準確,對指稱、省略和替代這些銜接手段的使用比較少,所選擇的盡量都是避免意義上有誤解的詞語或句子。

四、語篇結構特征

商務英語的語境構型決定了商務英語信函的語篇有著固定的模式。商務英語信函往往強調一事一信,內容多圍繞一根主線展開,因此在信函中可以通過“事由(subject line)”以突出內容主旨,使對方一目了然。商務英語信函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個部分(內容較短的可以是三個自然段),即起始、主體和結尾。其中每個部分都有其默認的功能和作用:第一部分(即首段)抓住讀者的注意力、需求或者興趣;第二部分處理業務;第三部分呼應前文提出己方的希望或者祝愿。

五、結語

商務英語信函由于產生于特殊的情景語境中,具有其獨特的語篇特點。我們在商務英語信函的寫作中必須注意這些特點,從語篇的層面把握商務英語信函的特征,從而根據具體的語境構建出合適的商務英語信函語篇,寫出符合語境的意義連貫的商務英語信函,真正實現商務英語信函在商務交流中的交際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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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支付條款是國際易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對于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以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都是不相同的。選擇正確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并在資金周轉方面得到某種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在選擇中,應從貿易雙方共同的利益點出發,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選用綜合結算方式,從而促成進出口商的雙贏。

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種:匯款、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在實務中,現在還出現了一些比較新的結算方法,如電匯中加入第三方(船方)來控制風險。不同的支付方式對于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簡介及風險分析

匯款是指匯款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匯款按照使用的結算工具不同,可以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不同,匯款方式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預付貨款對于出口商而言較為有利:既可以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同時減輕了資金負擔;貨到付款則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既可降低資金風險,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與得到資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較長,甚至可以將貨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因此,用匯款方式進行結算,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后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完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雖然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在貿易實務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對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光票托收;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跟單托收。其中,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分為D/P(付款交單)和D/A(承兌交單)。D/P(付款交單)按照付款的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D/P即期和D/P遠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結算風險也有所不同。在D/P條件下,代收行在買方支付了全部票據金額以后才能將有關票據交給買方,這樣賣方的貨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買方承兌有關匯票后就可以將有關單據交付買方,這時賣方已經交出了貨物的物權憑證,一旦買方的信用出現危機,到期不付款,賣方手中僅有一張已承兌匯票能約束買方的義務,仍可能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對于出口商來說選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這種方式把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有審單的義務,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對于買賣雙方而言,結算的風險進一步得到控制;資金融通也更為便利。因此,該種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接受。

二、選擇支付方式時應考慮的因素

由于各種支付方式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1.客戶信用等級的高低。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很一般或是貿易雙方是首次進行交易,應該選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較高,可以選用D/P,既可以達到即節省開證費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權憑證的安全性;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非常高,就可以選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貨物供求狀況不同。如果是暢銷的貨品,賣方可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進行結算,甚至要求買方預付貨款。如果是滯銷的貨品,則所選擇的支付方式可能會有利于進口商,如D/A,甚至可以貨到付款。

3.選用的貿易術語和合同金額的高低。不同的貿易術語對于買賣雙方的責任規定以及風險分擔有所不同,因此也應根據貿易術語不同來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對于象征貨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選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對于FXW和實際交貨的D組術語,一般就不會采取托收的形式進行結算;對于FOB和FCA等術語,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選擇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額如果不大,則可以考慮選擇速度較快、費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選擇支付方式的最終目的是盡量降低結算的成本,分散結算的風險,促使進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以上所列舉的各個因素會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具體客觀情況而對貨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正確選用支付方式的建議

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某一種結算方式總是不能滿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采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1.匯款和托收相結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在裝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2.匯款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

3.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這樣的組合既可盡量地避兔不必要的開支,也能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如將D/A和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將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會直接導致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在選擇時,不僅要考慮自己的風險,也要考慮對方的成本,力圖達到雙贏的日標。所以,要根據對方的資信等級、貨物的供求狀況、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成本高低等因素來決定。同時,靈活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以分散結算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王立武.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中外企業文化,2004(1).

[2]高增安.國際貿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選擇.經濟體制改革,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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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英語縮略語(abbreviation)指的是根據特殊的構詞規則,將一個比較復雜的英語單詞、短語或句子進行結構簡化后的語言表達形式。英語有時也可把縮略語的范圍擴大到代號、記號、符號等,甚至還擴大到一切比原來書寫形式縮短的形式。英語縮略語大致分為三大類:首字母縮略詞(又可細分為acronym和initialism)、截短詞(clipping)和拼綴詞(blending)。其中,以首字母縮略詞最為常見、使用范圍最廣,例如,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VIP(Very Important Person),BBC(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等。

近年來,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英語縮略語憑借其形式簡潔、信息量大、國際化等特點,“分幾路人馬,對漢語進行了氣勢洶洶的入侵”(余富林,2002)。英語縮略語對漢語的入侵,具體而言,就是指大量的英語縮略語不經過翻譯,保持其原有的發音和形式直接進入到漢語中,破壞了漢語的美感和純潔,使漢語成為一種英漢混雜的語言,并最終威脅到漢語作為中國人母語的統治地位的現象。例如,在廣播電視新聞中,經常夾雜著大量諸如CEO,CCTV,CPI,GDP,PM2.5,LED,VCR,WTO的英語縮略語;在日常交流中,人們普遍在中文對話中使用MP3,KFC,PK,DIY,CD,NBA,BBS,IBM等英文詞匯;在特定的行業和領域,SWOT,PEST,MBO,TB,CT,HIV,IT,CNKI,ISSN,CPC,NPC等專業詞匯也經常直接以英文的形式等直接引入,使得非該行業的人士知形而不知義。在2012年7月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中,收錄的英語縮略語數量就從第四版的39個增長到239個,足以證明英語縮略語來勢之猛,“入侵”速度之快。

二、英語縮略語對漢語的“入侵”途徑

(一)通過大眾傳媒進行“入侵”

大眾傳媒是大眾傳播媒介的簡稱,是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新聞紀錄影片和新聞性期刊的總稱。目前,英文縮略語在大眾傳播媒介中應用相當廣泛。例如,2006年6月6日的《環球時報》上登載了這么一段話語:“APEC的記者招待會后,我約了CCTV的朋友和一群MBA、MPA的研究生,討論中國加入WTO后IT業前景,以及IT業對GDP的影響。隨后,我們去KTV,大唱卡拉OK。”只有短短46個漢字,竟有10個英語縮略語。(鄭娟、章禮霞,2010)另外,在電視中,NBA,GDP,CPI,PM2.5,WTO,BBC等時政性強的高頻英語縮略語也頻頻出現在新聞播音員、實地記者和電視字幕中。憑借著具有強大傳播與宣傳作用的大眾傳媒,英語縮略語逐漸深入人心,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詞匯。

(二)通過網絡進行“入侵”

由于英語縮略語簡單明了,方便快捷,能夠高效快速地傳遞信息,因此諸多網絡縮略語得以快速傳播。此外,MSN等網絡聊天工具的飛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與外國網友進行交流時,更傾向于選擇ASSP(As Soon As Possible),IC(I See),FYI(For Your Information),LOL(Laugh Out Loud)等國際網絡通用縮略語以減少溝通障礙。加之互聯網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迅速發展,人們逐漸對生活中出現的網絡縮略語習以為常。

(三)通過學術期刊等正式學術出版物進行傳播

國家規定:在經濟、政治、醫學和法律等領域的學術性論文和期刊中,論文的題名應具有簡潔明了、高度概括、信息導讀的功能,一般不宜超過20字。而形式簡潔內容豐富的英語縮略語恰恰滿足了這一要求,因而成為許多作者命題時的首選,例如,“AHP+SWOT方法在河南省農機化發展方略選擇中的應用”(王志琴,白人樸,2010),“CPI統計數據與居民感受偏差研究”(盧禮蘭,2012),“基于SOA架構的B2B電子商務系統的設計與實現”(劉佳諾,2008)等。

(四)其他途徑

教育考試也是英語縮略語“入侵”漢語的主要途徑之一。“出國熱”和“留學熱”帶來了眾多外語類考試的縮寫名稱,如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GMAT(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等。當然我國國內自身產生的外語類考試名稱的縮略語也不勝枚舉,例如,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四、六級CET-4和CET-6,商務英語證書考試BEC,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CATTI(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等。此外,西方電影在國內上映,出現在片名或對白中的某些縮略語經常給觀眾留下印象,如ET(Extraterrestrial),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UFO(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等。

三、入侵原因

(一)源于英語縮略語的內在特點

1.英語縮略語結構簡單,信息量大。短短的幾個字母就能夠傳達漢語中若干個字詞才能表達的意思。例如,PM2.5就能夠傳達“大氣中直徑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這17個漢字所能傳達的信息,類似的例子還有MP3(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 Audio Layer III,動態影像專家壓縮標準音頻層面3),CNN(Cable News Network,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絡),DNA(deoxyribonucleic acid,脫氧核糖核酸)等。這些縮略語通常由26個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組成,且長度一般不超過5個,正好滿足了人們日常交流和信息傳播中的省時省力便于記憶的要求,從而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2.英語縮略語具有能產性強、便于快速廣泛應用的特點。各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科技的迅猛進步,快節奏的社會生活,無一不要求用快速、簡潔的語言反映復雜的新生事物和社會現象。例如,涌現的新興科技詞語IOP(input/output processor),GPS(Global Position System),GMS(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ITS(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ystem)等。要想全都把這些科技詞匯都翻譯過后再引入漢語,不僅大大加重了翻譯負擔,還有可能影響其推廣速度,而英語縮略語則可以更好地規避這些問題。

3.英語縮略語具有國際化的特點。引入和使用英語縮略語有益于走向國際化,為了適應時代潮流,許多國內的企業、組織或機構都有英文縮略語名稱,便于其打開國門,走向世界,擴大其國際影響力。例如,CCTV(China Central Television,中國中央電視臺),PICC(Peoples’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BC(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中國農業銀行),CMCC(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中國移動通訊集團公司)等。

4.英語縮略語具有新穎時尚、能夠滿足人們求新求異需求的特點。在對語言的運用過程中,許多年輕人不僅追求表意清晰,還追求用詞新穎獨特。而英語在很多人心目中往往代表時尚、洋氣;同時,熟練的穿插英語及縮略語也是具有一定學識的表現。因此,人們在交流中大量使用諸如KFC,IT,CEO,BMW,KTV,DJ,PC等縮略語。

(二)因受客觀外界推動的影響

1.全球化趨勢的推動。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中國與世界各國的接觸交往日益頻繁。在此過程中,代表外來文化和先進技術的縮略語也一并進入中國社會,如:VIP,BMW,EU,CV(Curriculum Vitae),IQ(Intelligence Quotient),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此外,為適應全球化趨勢的發展,中國的許多行業和領域多使用英語縮略語這一國際通用的語言形式。例如,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減少不必要的溝通障礙,2010年國際商會頒布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要求各貿易國使用統一的英語縮略語。因此,CIF(Cost,Insurance,Freight,即成本、保險加運費),FOB(Free On Board,離岸價格)和DDP(Deliver Duty Paid,完稅交貨)等專業術語在貿易行業得以大量使用。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IT產業、醫藥產業和電子商務等行業中。

2.媒體的推動。媒體作為溝通中外信息的主要渠道,對縮略語在中國的盛行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一方面,為與國際接軌、提高與國外媒體同行的交流效率,大量縮略語得以運用并被廣泛接受,比如國際組織WTO,國際論壇APEC,空氣質量指標PM2.5,廣播電臺調頻FM等。另一方面,媒體自身追求高效、快速、準確的特點對縮略語的廣泛、大量應用起到了助推效應。比如,對于電視解說員、記者來說,NBA可以迅速傳遞與“美國國家職業籃球聯賽”這十個字同樣的信息,因此使用NBA可以大大提高媒體信息傳遞的速度與效率。

3.漢語使用者英語接受能力的提高。隨著英語的廣泛應用,當代教育尤其重視對于學生英語能力的培養。在中國的現行教育制度中,學生從進入小學起便開始學習英語課程,有些家長甚至在孩子上幼兒園時便安排孩子學習英語。進入中學大學后,英語更是必修課之一。因此,國民普遍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為接受英語縮略語提供了前提條件。

4.文化空缺的影響。從翻譯角度來講,一種文化概念在被引入中國時,由于文化差異與文化空缺,譯者可能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對應的中文譯文。因此,該文化概念的英語縮略語即得以保留并沿用。例如3K黨,SOS,VS,PK,KTV,DIY等。此外,就目前而言,眾多新概念和新事物多產生于西方世界,而它們的名稱很大一部分是根據該國文化習慣命名的,因此,這就不可避免地引發了“用中文的語言資料去創造新的詞語用以形容、描繪外文命名的新的事物”這一大難題。因此,直接引用成為了權宜之計,例如,CT,MSN,BBS,HIV病毒等。

5.相關部門的監管缺位。由于文化空缺而導致直接引入英文縮略語的例子只占少數,但是絕大部分英文縮略語則具有中文譯名,例如,KFC(肯德基),WTO(世貿組織),GDP(國內生產總值),SARS(非典)等。然而,由于監督管理不到位,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隨意使用英文縮略語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漢英混雜逐漸蔓延滋長,最終導致正式的書籍、報刊和影視資料等因為英語縮略語過多,而破壞了漢語的美感,影響人們的理解與欣賞等后果。

6.翻譯規范的審定滯后。當今世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新詞匯、新理論、新概念、新材料和新工藝不斷涌現,與之同步的科技術語數量大,傳播速度快。然而,國家有關部門沒有及時公布外國專有名詞和科技術語的翻譯規范,然而社會交流又是迫不及待的,由此造成了諸如SWOT分析法、PEST分析法、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等行業術語在漢語出版物中直接以英語名詞出現,而最終導致了漢英混雜的混亂現象。

四、結語

在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英語縮略語憑借著其結構簡單、信息量大、能產性高和國際化等特點,在各行各業中得到廣泛應用和推廣。同時,作為西方文化尤其是英語國家文化的載體,英語縮略語在大眾傳媒和網絡的大肆宣傳推廣下,依靠其新穎獨特的特點贏得了大量求新求異的年輕人的追捧。而且文化空缺、管理不當和翻譯相對滯后等原因也助長了英語縮略語在漢語中的大行其道。因此,它在漢語中的使用數量不斷增長,使用頻率不斷提高,使用范圍逐漸擴大。英語縮略語對漢語的“入侵”已成為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望相關部門能夠從以上原因入手,在遵循語言發展規律的前提下,采取相應的措施,積極應對英語縮略語來勢洶洶的“入侵”現象。

參考文獻:

[1]余富林.英語縮略語“入侵”漢語的思考[J].山東外語教學,2002(03).

[2]余富林.英漢縮略語比較與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3]王志琴,白人樸.AHP+SWOT方法在河南省農機化發展方略選擇中的應用[J].中國農機化,2010(05).

[4]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

[5]鄭娟,章禮霞.論英語縮略語在中國的新規范[J].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9).

[6]盧禮蘭.CPI統計數據與居民感受偏差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篇(10)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篇(11)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具有確定內容的貿易規則和行為習慣。由于早期的國際貿易只是貨物買賣,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又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貨物買賣慣例。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使任何國家想謀求本國經濟發展,都脫離不了國際市場,都離不開對外貿易。我國加人WTO后,對外貿易交往呈現出更加繁榮的局面。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國際貿易慣例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認真研究國際貿易慣例,尤其是研究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對于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國際慣例可分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和國際經貿慣例。國際公法上的慣例應稱國際習慣,它具有不同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強制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屬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內容’,有別于國際公法上的慣側internationalcustom)。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貿易交往當事人提供約束手段,可以事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他們在確立經濟交往關系時,就可以對各自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時有章可循,出現爭端時,國際貿易慣例也可以成為解決爭端的依據。

(一)產生方式的自發性和編幕主體的民間性

長期的貿易實踐是國際貿易慣例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因為社會現實對某種規范的社會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機關來創制或認可該規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實存在于貿易實踐中,并且有著長期的實用性,這種實用性也有廣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這一點,在其自發產生發展的基礎上,它才被一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整理而成系統的規范群體。這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多是民間團體,如國際商會。它的決議不具有任何強制執行力,所以從產生方式上看,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通過嚴格意義上的立法程序產生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和不完全統一性

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貿易慣例,因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當事人利害關系的沖突,其表現并不是惟一的,針對同一行為存在著不同的慣例。如同為國際貿易術語,就有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的《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和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其中對同一種貿易術語(如FOB,CIF等)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國際上較有影響的組織,如國際商會,雖一直致力于國際貿易慣例的統一工作,但由于它們各自產生的歷史條件的差異,其工作雖有成績,但效果不太顯著。

(三)國際貿易慣例表現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國際貿易慣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現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現的。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散見于國際組織決議、政府聲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擬定的標準合同以及實務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民間組織專門制定的明確規范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準則。大量的國際貿易慣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具有廣泛影響,且被國際貿易當事人經常適用的慣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趨勢是成文化。

二、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

國際貿易慣例已被普遍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國際貿易慣例畢竟不是法律規范,不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或立法機關授權的其他機關制定和認可的,因此,它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約束力,表現為任意性規范,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時,該國際貿易慣例才約束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體現出以下特殊性: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約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間斷性

國際貿易慣例的既存性是指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特定當事人選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慣例規范匯編時,國際貿易慣例就在實踐中約束著普遍性的貿易實踐。只不過針對具體的當事人,其效力處于“休眠”狀態,一旦選擇適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說針對特定當事人時它需要重新選擇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連續性,而是表現為間斷性。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具有間接的強制性

這是根源于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由權威性或有強制力的機關創制、認可或保證實施的特性,它與國家強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聯系,完全依靠當事人自覺地遵守。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必須憑借中介—國內法或國際條約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實現其規范內容,即國際貿易慣例的實際需要憑借當事人選擇的中介獲得強制力的保障。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具有非規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權機關創制或認可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一定范圍的人或事,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當事人普遍的自愿選擇為基礎的,這種普遍性是任意的實然的普遍性,而不是應然的普遍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實現方式

(一)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價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對貿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當事人一旦選擇,便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人們通常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慣例的適用,則不論該慣例如何廣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當事人。諸多富有影響的國際貿易匯編,。也有肯定這種觀點的傾向,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07''''ERMSZ(l00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也規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應適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慣例辦理的跟單信用證(包括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除非在信用證中另有明確規定,本統一慣例的條文對有關各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的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條件。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當事人是否選擇某一國際慣例,并不損害該國際貿易慣例的存在和其潛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約束力的獨特性,但特定當事人的選擇會影響到該慣例是否約束這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的選擇至關重要,如何選擇呢?·有的認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為均不能視作選擇適用。筆者以為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明示選擇自然適用,那么如果能從當事人長期的貿易往來、交易習慣中推知雖然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實際上是按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來確立自己、對方的權利義務,那么該國際慣例當然應對其當事人有拘束力。或者雙方當事人用各自的貿易行為表示同意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那么該國際貿易慣例也應該對當事人有拘束力。這樣理解既與國際貿易實踐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內涵。明示選擇僅僅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后,該國際貿易慣例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便直接約束雙方當事人。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當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排除某部分的適用或改變其中部分的規定。當事人一旦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該國際貿易慣例全部內容的效力便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然,當事人選擇的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代表當事人全部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文本。當事人也可以完全改變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但應當指出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當事人自行變更,就不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了,而是轉化成為當事人之間任意的自行約定。“這種自行約定明顯不同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的意圖是為了盡最大限度統一國際經濟交往,自行約定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特殊需要。

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則成為合同的具體條款。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定的約束力一經當事人選擇而被“激活”,就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與法律的強制力直接結合起來。

(二)國際貿易慣例能否自動適用于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是否存在不經當事人選擇即具有“強行法”意義的國際貿易慣例?筆者認為雖然國際法中有“強行法”的提法,國內法中也有“強制性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來就沒與權威性的意志連接起來,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間接的普遍性,各國法院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未提出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別強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國際貿易慣例中也發展出一種“強制性的規則”。況且,國際商會作為具有“權威性”的國際貿易慣例編纂機構,也曾特別警告說它所制定的這些慣例僅僅是私人機構制定的,只有在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采用時,才對他們有拘束力,不可輕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當然適用該國際貿易慣例;當事人沒有選擇,則表明當事人不愿意受該慣例的拘束,國際貿易慣例不應該具有主動適用于當事人的屬性。至于“我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的觀點是極不恰當的。其一,把適用與否的決定權賦予法院,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剝奪,尤其是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主張適用的情況下,對個人自由的剝奪更是顯而易見。其二,在經貿迅速發展的今天,當事人在貿易往來中,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了解得非常清楚,對于適用或不適用國際貿易慣例,適用哪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他們比法院更明白,也更關心,不會不做出協商和選擇。其三,在法制建設日益完備的現代社會,一個國家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某一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法,從而賦予法定的拘束力。沒有賦予國際貿易慣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著國家將是否適用的選擇權賦予了當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予以剝奪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在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發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當事人沒有選擇,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處于“休眠”狀態,即使在國內法、國際條約均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權主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國際貿易憤例效力的限制

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無條件地對其發生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還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現在不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體而言:

(一)當事人明示反時

國家明確表示反對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或其中的部分條款,則該國際慣例或其中部分條款即使被當事人選擇了,也不能約束當事人。因為一般來說“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和當事人”。這也是國際貿易慣例是非強制性規范的體現。

(二)違背國內強制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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