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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益組織的建議大全11篇

時間:2024-02-04 14:48:40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對公益組織的建議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對公益組織的建議

篇(1)

三、豐富形式內容,提高非公組織雙擁共建活動的質量。各單位要根據自身特點,不斷創新共建形式,豐富共建內容,推動非公組織雙擁共建活動向深層次發展。要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抓出成效:一是幫助部隊改善訓練設施、生活條件等方面出成效;二是在培育軍地兩用人才,促進部隊建設和地方經濟建設方面出成效;三是為軍烈屬、革命傷殘軍人等優撫對象排憂解難方面出成效;四是在安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就業方面出成效;五是在增強非公組織人員國防意識,培養“四有新人”方面出成效。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非公組織雙擁共建工作抓出成效。

各級黨委、政府和雙擁共建工作機構要高度重視非公組織雙擁共建工作,要把這項工作作為雙擁工作的重要任務來抓,作為雙擁工作的一個新“亮點”來抓,要擺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出成效。各區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非公組織雙擁共建工作的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要調配和充實雙擁共建工作力量,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要建立非公組織雙擁共建的工作協調機制,要建立有共建部隊參與,相關部門和共建非公組織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雙擁共建工作有關事務,聽取共建活動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共建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建立非公組織雙擁共建的信息平臺,為部隊和非公組織開展雙擁共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

篇(2)

當前,民間組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已越來越為人們共識,但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有待深入研究,這就是國民公益意識的培育對民間公益組織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育國民公益意識的問題。

一、國民公益意識培育:我國民間公益組織發展的必要條件

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既需要加強宏觀制度建設,建設一個健全、良好的外部政策法律環境,也需要加強微觀制度建設,即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和自律性建設。在制度建設的同時,也需要培育人們的社會公益意識,即增強人們對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的認知、情感和態度,增強對社會公益事業的愛心和奉獻精神。在某種意義上說,公益意識對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甚至更為重要,因為即使制度建設全部到位,但如果人們公益意識缺乏,還是無濟于事。

目前,我國國民的社會公益意識還相當淡薄,已成為制約民間公益組織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以慈善捐款為例,10多年來,我國政府和慈善機構發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濟貧助殘、救死扶傷的傳統美德,實施了“希望工程”、“陽光工程”、“安康計劃”等大規模慈善救助活動,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的國民公益意識還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慈善機構每年收到的捐款與實際需求相差甚遠。當然,公益意識強弱不僅僅體現在捐款方面。由于現代慈善范圍的不斷擴展、類型增多,許多工作單純依靠金錢是無法解決的,除了捐款,人們還可以做志愿者(義工)、照看孤兒、看護病人等。這些要求人們付出比金錢更寶貴的愛心、體力或智力,這是普通錢物捐獻難以取代的。國民公益意識的培育與我國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沒有良好的國民公益意識,就不可能有民間公益組織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反之,要發展民間公益組織和社會公益事業,就必須提高國民的公益意識。

二、公益價值觀缺失:國民公益意識淡薄的根本原因

要提高國民公益意識,首先要分析國民公益意識淡薄的原因。一般來說,影響公益意識和公益行為的主要因素包括文化因素(價值觀)、經濟因素、人口因素、體制因素。

文化的核心是價值觀,價值觀深深影響著人們如何支配金錢及時間,影響著人們的行為。由于我們公益文化建設嚴重滯后,國民在學校期間并未得到普遍有效的公益價值觀教育,在社會上尚未得到深厚的公益文化氛圍熏陶,在全體國民心靈深處還沒有牢固樹立行善積德、捐助奉獻、友愛互助的公益價值觀。正因為這樣,我們的社會才出現了一方面大量的公益事情需要我們去做,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素質的提高,我們已經具備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條件,但另一方面我們的社會還存在富人為富不仁、一般民眾公益意識淡薄的現象。

從經濟因素來看,人們捐款和志愿服務的熱情總體而言并未隨著經濟飛速發展而大幅度提高。這說明國民公益意識淡薄和公益行為遲鈍的主要原因不是經濟因素,即對很多人來說并不是“有心無力”,而是恰恰相反,或許可稱之為“有力無心”,沒有愛心、缺乏公益意識。為什么沒有愛心、缺乏公益意識,歸根到底是靈魂深處缺乏行善積德、捐助奉獻、友愛互助的公益價值觀。

從政治體制來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雖然政府極力倡導“為人民服務”的“雷鋒精神”,似乎可以看作是對公益精神的提倡,但由于被過度政治化,在新的歷史時期顯得有些理想化和不切實際。所有這些都減低了人們的公益意識,而且這種習慣和意識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完全改變。

三、公益文化建設:培育國民公益意識的重要途徑

公益文化建設是包括政府、媒體、學校、公益組織、學者等在內的主體的共同責任。

1、黨和政府要把公益文化建設作為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公益文化建設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制度環境。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要著眼于國民公益意識的培育,對教育體制、文化宣傳、民間組織管理體制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提供清晰良好的制度環境,積極引導和支持學校、媒體、民間公益組織等投身到公益文化建設事業中,對這些主體在公益文化建設中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予以明確要求和有效監督,加強和改進對公益輿論宣傳和國民公益意識教育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2、各種媒體,包括電視、電影、廣播、報紙、網絡等,要加大對公益理念和公益行為的輿論宣傳,為社會公益事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一是加大公益廣告制作宣傳的分量和力度。二是做大做強民生新聞。三是聯合舉辦一些面向特殊群體或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與社會公益事業密切相關的活動。

3、各級學校,特別是中學和大學,要把公益意識培育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納入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當中去。學校應針對中學和大學階段學生不同的實際,采取生動活潑、行之有效的形式,例如,開展以社會公益為主題的學習討論會、辯論賽或演講比賽;有關公益活動的圖文展覽;有關社會公益的征文活動;邀請投身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人士走進校園,開展有關社會公益事業的講座;組織學生步入社會,參與公益實踐活動等等,培育學生的公益理念,倡導公益文化,弘揚公益精神。

篇(3)

年租制是海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普遍采用的工業用地供應模式。歐美國家一半以上的工業發展空間是通過工業廠房租賃的方式投入市場的。新加坡更為典型,為確保工業用地低成本充分供應和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新加坡政府專門組建半政府性質的裕廊集團專營工業用地的開發及供應。目前裕廊集團控制著新加坡全國80%面積的工業用地及其各種廠房、后勤設施的建設管理,并通過租賃的方式供應給最終使用者。從新加坡設立裕廊集團的目的及運行效果看,一方面政府通過對工業用地供應的高度壟斷,確保了土地及廠房供應價格的低成本和穩定性,另一方面促進了土地集約利用,這正是我國現階段工業用地供給及利用追求的目標。推行土地年租制有以下優越性:

(一)是解決當前工業用地供應及利用出現的大量盲目圈地、粗放利用與供求矛盾突出并存問題的根本出路

造成我國工業用地投機性需求膨脹的癥結在于現行出讓制存在缺陷,突出表現在出讓制形成的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及土地增值收益基本歸土地使用者占有,使得土地更多的被視為資產加以保有或用于投機,而非作為稀缺性要素加以利用。這種制度下,一旦土地存在巨大升值空間或取得土地成本與市場轉讓價之間存在巨大差價時,用地者就更傾向于多占土地。推行年租制,可弱化工業用地資產屬性,還工業用地主要作為工業生產要素的本來屬性,從而消除土地作為物權增值獲利的機會,抑制圈占土地現象的產生。

(二)承租人可分年支付租金,減輕企業經營成本

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現競相低價出讓土地進行招商引資,本質上是通過降低企業投資成本來提升招商引資吸引力。推行年租制,可大大降低企業資金壓力的問題,有利于提升招商引資能力,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有利于抑制投機性需求

年租制按年交納租金并可定期調整,因而有利于縮小市場租金與契約租金差價所造成的尋租空間。同時,租賃土地的轉租、轉讓和抵押等處分權受到了較大的限制,這樣有利于國家對租賃后土地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當年租制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時,可較好避免出讓制由于物權化的產權定位而導致土地投機問題嚴重。

(四)更符合現代經濟活動規律

現代經濟活動方式多種多樣,資金在各部門及行業流動加快,這就要求對資源的配置與使用具有靈活性。出讓制土地使用年期長且固定,而企業則生生滅滅,從而導致企業真正在出讓年限內完全自己使用的比較少,轉讓頻繁。實行年租制,企業可根據自身的要求選擇多種租賃形式、租金標準,既可以是單純地皮的租賃,也可以是包括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同時出租的租賃。因此,年租制更適應這一要求。

二、推行工業用地年租制的制約因素及障礙分析

海外實踐及理論充分證明工業用地年租制是保障企業用地需求,優化用地配置的重要方式。但我國目前推行的難度非常大,特別是在標準廠房年租制實踐中,多數地方對標準廠房建設及承租企業給予了多項優惠政策。如浙江上虞市出臺的《關于鼓勵入駐標準廠房興辦企業的暫行辦法》,對租賃、購買標準廠房的入駐企業,以企業銷售收入、利潤形成的對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分3-5年以獎勵形式返回給企業,實現企業購買標準廠房零成本,租賃標準廠房前3年零租金。如此優惠的條件簽約入駐與意向入駐企業需求量只有40萬平方米,僅占已結頂標準廠房面積的50%左右,而企業同期申請用地量達到15000畝(可建1000萬平方米的廠房),對廠房的需求量只有對土地需求量的4%。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現階段我國推行土地年租制受多方面的因素制約。

首先,目前年租制尚缺乏明確的相關法律規范,更缺乏有效的實現形式及具體操作的規范,如年租金標準、計征方式,租金調整期限、依據,操作程序、方式及實施條件,租賃土地處置方式等規范,后續監管的政策設計等。由此造成用地企業對租賃使用權缺乏安全感。同時由于企業對租賃土地缺乏充分的財產權,如承租期內沒有轉讓、抵押等權利,致使企業融資、重組等受到一定限制。而利用土地融資是我國當前企業發展解決資金的重要途徑,特別是普遍存在的出讓價格大大低于市場轉讓價格的情況下,企業利用土地資產的融資額度,往往超過支付的地價款,因此企業不愿意采用年租方式獲得生產場地。

其次,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形成的土地使用權物權化,使得土地增值收益基本歸土地使用者占有。在現時條件下由于招商引資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各種措施控制工業出讓地價,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轉讓價格普遍存在50%以上的差價,同時由于土地價格的增值特性,使得土地更多的被視為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資產加以保有或用于投機獲取增值收益。盡管通過年租制企業可以減少一次性投入,但卻無法獲得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對于土地增值收益的追求是目前我國用地企業獲取出讓土地的一個重要方面,因而租賃土地或廠房缺乏積極性。

再次,國內企業傳統的辦廠觀念短期內難以改變。辦企業首先申請土地,然后建設廠房組織生產,這是我國企業辦廠的固有思維:一個企業一定有一個獨立的院子,用圍墻圍起來,廠門口立一塊大牌子,否則認為不像一個工廠。這一點國外企業觀念差異很大。根據嘉興經濟開發區企業用地調查,許多外資企業要求租賃標準廠房生產,而不愿購買土地建設廠房,直接申請標準廠房的企業100%為外資企業;而內資企業只有在用地申請得不到批準的條件下才迫不得以選擇租賃標準廠房進行生產。

三、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年租制的政策建議

如前所述,受法規、觀念等方面因素的制約,現階段推行工業用地年租制存在諸多障礙,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引導。

首先,加強年租制立法體系建設。盡管土地年租制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上得以確認,并通過《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進行了規范,但相比于出讓制較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而言,年租制的實施存在法律支撐明顯不足的問題,特別是承租土地產權的完整性問題法律界定尚不明確。當前迫切需要從法規政策層面解決年租制土地的產權特征、融資、續租等方面的問題,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安全保障,減少企業用地發展的不確定性。

其次,弱化工業用地的資產屬性。從改革和健全土地產權約束機制入手,改變單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弱化工業用地的資產屬性,還工業用地主要作為工業生產的最基本生產要素的本來屬性,消除土地作為物權增值獲利機會而形成債權增加成本支出機制,從根本上改變企業用地的內在動因機制,有效防止多占、圈占土地現象的產生,達到保障工業用地低成本利用的同時,促使土地能夠更高層次趨向集約,并為產業結構升級留有足夠的空間。

再次,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各種途徑介紹宣傳國外企業用地的空間組織方式,企業利用標準廠房組織生產是工廠建設的必然趨勢,改變企業“一定有一個獨立的院子,用圍墻圍起來,廠門口立一塊大牌子才是一個工廠”的傳統認識。

最后,加強標準廠房類型研究。目前我國建設的標準廠房基本上為多層標準廠房,由于不同類型的工業對廠房要求存在一定差異,須加強標準廠房的類型研究,針對不同類型的行業用地特征,設計建設不同類型的標準廠房,擴展標準廠房的適用類型。

參考文獻:

1、丹尼斯?迪帕斯奎爾等.城市經濟學與房地產市場[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篇(4)

腦卒中俗稱腦中風,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突發性腦血液循環障礙疾病,也是第一大致殘性疾病,對人們的日常生活質量造成很大影響[1]。我國對于缺血性腦卒中患者的康復治療還沒有達到普及的程度,因此其致殘率還在逐年升高,據研究表明對腦卒中患者行康復治療能夠取得比較好的治療效果,下面將本院對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收治的230例缺血性腦卒中患者行早期康復聯合高壓氧治療取得的良好治療效果進行詳細匯報。

1 一般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30例患者采取隨機分組的方式分為對照組與治療組,每組各115例患者。對照組:男85例,女30例,年齡段38~76歲,平均年齡(58.4±1.8)歲;治療組:男66例,女49例,年齡段42~71歲,平均年齡(52.7±3.1)歲;所有患者均符合診斷標準(第三次全國腦血管病會議制定的診斷標準)。兩組患者的基本資料進行對比不具備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行神經內科常規治療,治療過程中嚴密觀察患者是否出現頭暈、肢體麻木、乏力、惡心、嘔吐等癥狀,進行及時血壓測量。常規治療主要是穩定患者血壓、促進腦代謝與神經功能恢復。

1.2.1 對照組

對照組患者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行早期康復治療。早期康復治療包括了運動療法(PT)與作業療法(OT),良肢位控制(患者采取患側臥位、健側臥位、仰臥位交替變換,2 h/次),翻身、起臥、坐立位平衡訓練;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用餐、步行、洗漱、入廁、床與輪椅轉換等訓練。每日訓練強度保持適中,2~4次/d,30 min/次。在訓練過程中對患者進行輔助訓練,比如對患者進行按摩,康復治療必須遵行從簡單到復雜,用力力度從小到大,循序漸進,切忌暴力引發患者恐懼、消極心理[2]。護理人員在進行康復治療的過程中應該與患者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對患者進行言語引導,對病情進行客觀積極分析,讓患者積極配合治療。

1.2.1 治療組

治療組患者在對照組康復治療基礎上行高壓氧治療。將空氣加壓至0.2 mPa,患者吸純氧1 h,1次/d,7~10 d為一個療程,一般治療2~3個療程。

1.3 治療效果判定

治療效果評定根據FMA運動功能評定,認知功能評定采取簡易精神狀態評定量表,日常生活活動(ADL)評定采取改良Barthel指數測評。治療率根據至病殘程度進行評定,基本痊愈:病殘程度0級;顯效:病殘程度1~2級;有效:病殘程度3級;無效:病殘程度無任何改變,甚至一度惡化[3]。

1.4 統計學方法

將本次測評數據導入SPSS 17.0進行統計學分析,其中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采用x±s表示,測評數據比對以P

2 結果

兩組患者均取得良好治療效果,對照組患者治療總有效率80.9%,治療組患者治療總有效率89.6%,兩組患者治療情況比較有明顯差異(P

3 討論

3.1 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發生腦卒中(腦中風)患者多達200萬人,死亡120多萬人。截止2012年我國腦卒中患者多達700多萬人,其中一半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喪失勞動力與生活不能協調[4]。腦卒中病因復雜多變,大體來說有以下兩種:不可控制的危險因素如:年齡、種族、家族遺傳病史等;可控制的危險因素:高血壓、高脂血癥、心臟病、糖尿病、肥胖癥、吸煙等。腦卒中危險因素中,高血壓是最重要、最常見的危險因素,在目前的臨床治療中,大多數的治療都是從降血壓開始,因此,治療血壓有助于降低腦卒中的發生幾率。

3.2 傳統的治療方法借鑒其他病癥治療方法,認為腦卒中患者也應該采取靜臥靜養,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在近些年眾多的理論與實證證明腦卒中患者應該盡早的進行康復訓練。早期康復治療能夠幫助恢復患者肢體運動功能,高效地調動腦部組織中剩余的細胞功能,使一般情況下不發揮作用的神經亞單位發揮代替功能,逐漸使腦功能重新組織與再建,盡可能恢復患者肢體各方面功能,提高患者生活質量[5]。

3.3 高壓氧治療方法已經在臨床中進行廣泛地運用,并逐漸成為各種病癥搶救治療的重要手段。實驗與臨床都證明,高壓氧治療能夠提高血液中含氧量與血氧分壓,對組織內毛細血管氧氣彌散能力有增強的作用,提高腦部組織的含氧量,改善腦部組織氧供給循環,對腦部神經功能恢復重建有積極意義。同時,氧氣彌散能力增強,能夠促使部分還處于可逆狀態的受損腦細胞恢復,為神經細胞代謝提供必需能量[6]。高壓氧還能夠對腦血管起到一定的收縮作用,減少腦血流量,對腦水腫有一定的抑制效果,幫助側支循環建立,從而恢復腦神經功能。

從結果對照組患者治療總有效率80.9%,治療組患者治療總有效率89.6%中我們可以知道,對腦卒中患者行高壓氧聯合早期康復治療能夠有助于神經功能的重建,能夠對患者各方面功能障礙起到促進與提高作用。

參 考 文 獻

篇(5)

快食并非狼吞虎咽,不辨滋味。而是指吃飯不挑食、不偏食,主餐吃時感覺津津有味。如果出現持續性無食欲狀態,則意味著胃腸或肝臟可能出了毛病。

快眠

上床后能較快入睡,睡眠舒暢,醒后頭腦清醒,精神飽滿,睡眠質量好。如睡的時間過多,且睡后感覺乏力不爽,則是心理及生理的病態表現。神經系統興奮,抑制功能協調,內臟無病理干擾,是快眠的重要保證。

快便

能快速暢快地排泄大小便,且感覺輕松自如,在精神上有一種良好的感覺,便后沒有疲勞感,說明胃腸功能好。

快語

說話流利,頭腦清楚,思維敏捷,沒有詞不達意現象,且中氣充足,心肺功能正常。

快行

行動自如、協調,邁步輕松、有力,轉體敏捷,反應快速,動作流暢,證明軀體和四肢狀況良好,精力充沛旺盛。因諸多疾病導致身體衰弱,均先從下肢開始,人患有內臟疾病時,下肢常有沉重感;心情焦慮,精神抑郁,則往往感覺四肢乏力,步履沉重。

良好的個性

性格柔和,言行舉止得到公眾認可,能夠很好地適應不同環境,沒有經常性的壓抑感和沖動感。目標堅定,意志持衡,感情豐富,熱愛生活和人生,樂觀豁達,胸襟坦蕩。能以良好的處世態度看問題,辦事情都能以現實為基礎。與人交往能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不管人際風云如何變幻,都能始終保持穩定、永久的適應性。

良好的人際關系

篇(6)

“群租房”現象認定為家庭旅館和“居改非”,是因為“群租”將一間住宅通過改變房屋結構和平面布局,把房間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其主要需求者為一些低收入群體,如大學生蟻族、外來務工者,他們買不起房,也租不起房,所以只能選擇較廉價的群租房。

群租房入住人員身份混雜,一方面造成管理不便,存在安全隱患,租住戶安全意識不高,過道狹小,私拉電線,存在火災安全隱患。小隔間之間并無很好的安全防范能力,存在人身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大量人員占用小區公共資源如電梯等給周邊居民造成很大不便。

因此, 2011年5月5日起實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中明確規定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規劃用途;必須滿足本市關于人均最低居住標準的規定。 2012年5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人均最低5平方米。具體規定目前在擬定中。一系列規定禁止了群租房這個應市場而生的產物。

二、群租房被禁帶來新的社會問題

政府禁止群租房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人權,提高人們的居住質量,同時也為了解決群租房的形式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這一系列禁令在禁止了不符合相關安全規定的群租房的同時,由于其一刀切的方式,又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即與此同時,很多企業作為集體宿舍的群租房也就被禁止了。一方面致使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無房可住,另一方面造成企業用工成本提高。

最小居住面積的限制使很多原本通過租房作為集體宿舍的企業租房成本陡增,面臨無法為其員工提供住宿的問題。這一部分員工大多為外來務工人員,并且收入較低,并沒有能力獨自在京租房,外來務工人員的月收入和住房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見表1。再加上北京對地下室出租房屋的整改,這部分外來務工人員面臨無房可住的無奈局面。

但是政府只是通過禁令限制了群租房的使用,而沒有給出這類人應該怎樣解決住房問題,再加上北京租房即便在淡季供需比也在1:2 .6左右,這種客觀事實使得合租房普遍存在成為必然,自行成交加大了監管難度。因此事實上群租并沒有杜絕,反而從明處轉移到暗處,安全隱患自然更加難以避免。

三、北京閑置房屋的管理及租賃

2011年年底,北京市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了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大調查百日專項工作。在工作中,相關部門已核對空置房屋381.2萬戶。按照的數據,在總房間1320.5萬套中,有381.2萬套空置,也就是說空置房比例高達28.9%。閑置住房比例如此之高,是對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會使得房價虛高,數量如此之多的閑置房若能利用起來,則可大大緩解各類人群的住房壓力。

例如一套40平一居室房屋在五道口最便宜可以以3500元出租,如果一般出租,不改造,住1-2人,人均要付1800-3500,;而改造后可以居住8到10人,改造前房東收入是3500。改造后,若企業付每人500元,房東的收入則最多可達5000元。可見,如果站在房主的角度,房主也存在強烈的動機,無視國家的規定,將住房改造為群租房進行出租。

四、集體宿舍群租房

一方面大量外來務工人員面臨巨大的居住壓力,而另一方面大量存在大量閑置性住房。群租房禁令盡管已經實施了一年,但實質上執行力度非常有限,政府面臨用工企業、外來務工人員、房主等三類主體“有規不循”、但又無法有效處罰的尷尬境地。這種情況下,我們提出了以企業為承租主體的“集體宿舍群租房”的新概念。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主體:政府部門,集體宿舍群租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為管理中心),房屋出租方,房屋承租方。

各主體相關實施辦法:

(一)政府部門

以政府信譽擔保,建立集體宿舍群租房管理中心。在初期給予資金政策上的支持。并監督群租房管理中心的運作。

(二)集體宿舍群租房管理中心

(1)受政府部門監督。

(2)依照政府部門有關出租房屋,以及集體宿舍的規定,制訂群租房集體宿舍房屋標準,并依照此標準對房屋出租方房屋進行審批,保證房屋符合標準,達到安全,衛生的目的。

(3)對申請成為出租方的房屋申請者給予改造房屋的建議,并可以對有需求的房屋出租方提供改造方案。如果出租方愿意,也可以由管理中心對房屋進行改造,依據改造費用,管理中心收取適當費用。如果政府補貼

(4)在房屋出租后,每年對房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則取消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資格。

(5)對房屋租賃方進行資格審批,滿足一定規模的企業可以申請相應數量的床位。參考指標包括:企業用工人數,企業資產規模,企業信譽度。

(6)制定房屋承租方管理辦法,要求承租方保證遵守管理辦法,做到不破壞出租方房屋設施,不打擾周邊民眾。違反者,管理中心可以取消其承租資格。

(7)建立群租房管理中心網絡系統,將符合資質的房屋出租方和房屋承租方信息通過網站進行披露。房屋出租方與承租方通過此系統上自行在網絡上匹配。雙方達成協議后,開始出租與承租。

(8)在審核出租方,承租方資質以及每年檢查時管理中心將收取適當費用以中心的日常維護費用。

(三)房屋出租方

篇(7)

Diabetic good brachium malleolus index determination to diabetes foot correlation health education compliance markup report

Wang Bihui Zhang Xia

Abstract:Objective:After understood diabetic good four limbs Doppler brachium malleolus index (ABI) examination to foot nursing knowledge grasping and compliance whether enhances,thus prevents the diabetes full occurrence effectively.Methods:Independently designs the questionnaire and the method,divides into stochastically 140 patients two groups,the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70 people,the experimental group line of ABI examination,the control group does not carry on the ABI examination.All carries on the diabetes foot health education to it.Carries on the ABI examination the patient,wants simultaneously to inform its lower limb pathological change the serious degree.After 6 months use the diabetic foot situation and the correlation knowledge which independently designs carry 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Conclusion:Through to 140 example diabetics diagnosis,its result demonstrated that,After the patient line of ABI examination compares the patient to diabetes full health education knowledge compliance who does not carry on the ABI examination to have to be high,educates at diabetes must take with the objective material,the examination method to carry on diabetes full prevention nursing knowledge education to the diabetic,strengthens the patient to the diabetes full understanding and to the foo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simultaneously the ABI examination result to observes the diabetes full occurrence,the development has the guidance significance.

Keywords:Diabetes Diabetes foot Brachium malleolus index Foot nursing Health education Compliance nature)

【中圖分類號】R5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879(2010)12-0204-01

糖尿病足是由于糖尿病合并神經病變及不同程度的血管病變導致下肢感染、潰瘍形成和深部組織的破壞,是一種嚴重影響患者的身心健康及生活質量,甚至導致截肢和死亡,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巨大經濟負擔的慢性并發癥。文獻報道,糖尿病足潰瘍和截肢所需費用幾乎相當于其他糖尿病并發癥醫療費用的總和;糖尿病足的發生多因護理知識缺乏及依從性差所致。

踝肱指數(ABI)是測定雙臂肱動脈、脛后動脈和足背動脈的收縮壓,以踝壓與肱動脈高壓的比值,可用來評估周圍動脈疾病嚴重程度和下肢血循環情況,ABI越低發生糖尿病足及周圍神經病變的概率越高,可作為對糖尿病足發生的預測指標。簡單且經濟。

行ABI檢測及時發現有發生糖尿病足危險性的情況,并仔細向患者講解其ABI 的檢查結果。之后向患者行糖尿病足部護理相關內容,通過問卷調查,依從性明顯增高。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2008年9月~2010年1月在我院住院治療,能進行正常語言交流,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自愿參與,符合WHO診斷標準的140例糖尿病患者,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但血管梗死及其他致肢體功能障礙未完全恢復可能影響血壓測定的并發癥。其中男72例,女68例,Ⅱ型糖尿病140例,年齡42―87歲,病程3個月-30年。

1.2 方法。

1.2.1 將140名糖尿病患者隨機分成兩組,各70人,實驗組行ABI檢測,對照組不進行ABI檢測。都對其進行糖尿病足健康教育。進行ABI檢測的患者,要同時告知其下肢病變的嚴重程度。跟蹤調查留取詳細的電話和住址。6個月后采用自行設計的糖尿病患者足部情況及相關知識進行問卷調查。

評價研究表:包括:①受試者一般臨床資料:年齡、性別、病程、職業、文化程度、經濟情況等。② 糖尿病足部健康教育的相關問題。共50題,回答正確者評為1分,回答不正確者評為0分。

1.2.2 血壓測量及血壓指數計數方法:囑患者靜臥床休息。

5min以上,取仰臥位,采用英國進口Multi/superDopplexⅡ型多功能周圍血管檢查儀進行測量。ABI=踝/肱血壓指數比值。正常值為0.90~1.30,0.70― 0.89為輕度異常,0.40一0.69為中度,

1.2.3 資料收集方法:調查評價研究表明第一部分內容由研究者通過與患者交談、查閱病歷等方式獲取相關資料信息填寫完成。第二部分給統一指導語后,由患者獨立自評完成;對文盲各視力差的患者由研究者協助完成。第三部分對肱踝指數的測定,也通過現場測量獲取相關資料信息填寫完成。

2 結果

采取人工判卷,正確率占總分的百分比計算結果。

2.1 140例患者的一般臨床資料:此次不作為研究內容。

2.2 糖尿病患者對糖尿病足預防護理知識的了解情況。

實驗組有6例退出研究,失訪率為4.2% 。對照組有4例退出,失訪率為2.5%。實驗組有64例、對照組有66例完成全部。

3 討論

糖尿病足是糖尿病患者足或下肢組織遭到破壞的一種疾病狀態,往往是下肢血管病變、神經病變和感染共同作用的結果。而它的病變基礎是血管病變和神經病變。而糖尿病神經病變則因損傷部位及遠端周圍神經的鞘膜軸突及神經纖維細胞因缺血、缺氧而變性,運動神經、感覺神經纖維細胞和自主神經損傷及功能障礙導致肢體末梢的保護性感覺減弱或者消失,使患者足部感覺喪失,對外界刺激或損傷不易感知及修復。因此,正確評估糖尿病及糖尿病足患者的下肢血供情況及血管狀況異常重要。通過觸摸患者足背動脈的搏動及足部皮溫和濕度可達到檢查患者下肢血供的目的,方法雖簡便易行,但卻易受檢查者的經驗及主觀因素、環境因素影響。

彩色多普勒超聲血管檢查可靠性高但費用昂貴,難以大范圍推廣使用。而ABI是非常有價值的反映下肢血壓及血管狀態的指數。ABI越低,周圍神經病變和足部潰瘍的發生率越高,而且,糖尿病患者的ABI與年齡、病程有密切關系,隨著年齡、病程的延長,血管病變進行性發展,ABI逐漸下降,提示護理時對年齡大、病程長的患者,要采取積極措施預防糖尿病足的發生。

4 結論

通過對140例糖尿病患者的調查分析,其結果顯示:患者行ABI檢測后對糖尿病足的健康教育知識的依從性比不進行ABI檢測的患者要高,研究結果提示:在糖尿病教育中要重視用客觀資料、檢測方法對糖尿病患者進行糖尿病足的預防護理知識教育,增強患者對糖尿病足的認識和對足部的保護意識,ABI檢測結果對觀察糖尿病足的發生、發展有指導性意義。

參考文獻

[1] 范麗風,張小群,郝建玲,等.530例糖尿病患者對選擇、穿著合適鞋襪知識了解狀況的調查分析[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5,21(5):10

[2] 張玉娟,王玲,吳淑苗.踝肱指數對糖尿病足的預測價值[J].護理學雜志,2008,23(7):45

篇(8)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激勵稅制

(一)加快我國稅收基本立法進程,研究編纂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收法典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核心和主體,被稱為稅收領域的母法,它統領、指導、協調并約束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我們需要借鑒西方國家建立稅收基本法的經驗,根據我國經濟社會自身的特點,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基本法,以加強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立法的系統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在此基礎上,建議研究編纂屬于我國的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收法典。世界上稅收法律規范比較健全的國家大都將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編纂成法典,例如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

(二)進一步提高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標準

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標準仍有一定的提高空間,扣除比例具體提高至何等高度需要時間的考驗和經驗的積累。建議保持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扣除基數不變,而將扣除比例由現行30%的提高到50%。這個扣除比例與國際接軌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我國不僅是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還是一個自然災害的多發國,每年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所以采取“個人、企業、國家責任共擔”的原則,大力鼓勵個人都來關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以優化公益性捐贈的結構。

(三)進一步拓寬公益性捐贈的受贈范圍

遵循稅收公平原則,拓展公益性捐贈的受贈范圍,放寬非營利組織的受贈準入制度,建議進一步推進從“特許捐贈抵扣制”到“向擁有免稅資格認定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抵扣制”的轉型。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盡早出臺真正意義上的“向擁有免稅資格認定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抵扣制”,以概念描述而非列舉的方法來界定非營利組織,加快本次轉型的進度。與此同時,對向同類型、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或企業,應給予同等的所得稅激勵政策。

(四)加快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結合制轉軌

建議將經常性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全部合并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疇,制定適用的累進稅率;其余的屬于非經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繼續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計征,并采取反列舉法,對凡是沒有明確免稅的所得一律列入其他所得。綜合所得稅制部分配合實行自行申報制,分類所得稅制部分繼續伴之以代扣代繳制,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基數以綜合與分類所得稅應納所得額之和來確定。

二、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征管制度

(一)修訂《稅收征管法》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一,建立普遍稅務登記和免稅申請制度。非營利組織在成立時即進行稅務登記,在登記的同時填寫免稅申請表并提交相關的法律和財務證明材料。第二,對非營利性組織實行免稅資格認定分類管理。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嚴格審核。第三,對非營利性組織實施分類申報制度。按照收入規模大小和所得稅優惠待遇不同,將其分別劃分為大型和中小型非營利組織、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非營利組織根據其所屬類型填寫相應的納稅申報表。第四,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日常稅務管理也按上述標準實施分類管理。

(二)構建公益性捐贈專用票證體系和專用票證制度

長期以來,為控制加強稅收征管,我國已經摸索并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發票制度,實施了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使用、繳銷等全方位的嚴格監管,發票的樣式、種類、使用范圍等內容更加細致規正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體系。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四六小”稅收征管體系,我們可以吸取其中的有益經驗,通過與財政部門進行協調,構建公益性捐贈專用票證體系和公專用票證制度,達到對公益性捐贈進行有效稅務控管的目的。

(三)加強對公益性捐贈涉稅信息的管理

在稅務系統內部,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捐贈者的所得稅征管子系統與非營利組織的所得稅征管子系統的全國聯網,建立公益性捐贈的雙重納稅申報審核機制,通過信息比對來提高征管過程中公益性捐贈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在稅務系統和非營利組織主管部門之間,建議借鑒工商稅務無縫對接子系統,設計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和公益性捐贈的無縫對接子系統,搭建稅務機關與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業務主管機關之間的情報交換機制。

三、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的外部環境

(一)進一步改善公益性捐贈的外部法律環境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進一步明確捐贈主體、受贈主體的資格和義務等內容,以增強其實際操作性。要促進我國公益性捐贈和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可能僅僅依靠某一部法律的調整,它必須依靠《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統一規范和共同協調。

(二)健全非營利組織自身管理體制

非營利組織應建立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和信息批露制度,對公益性捐贈資金的運作進行全過程控制,并定期公布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采用多種績效評估方式,建立績效評估體系,通過績效評估去分析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加以克服。構建行業自律機制以提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公信度。

(三)構建嚴謹的外部監督審計體系

接受捐助的大型社會公益慈善機構必須定期(如月報、年報等)向捐款人公開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或者邀請捐助者、有聲譽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善款的全程監督;同時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網絡數據庫,將機構和基金的運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捐款人和社會監督。

篇(9)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相關部署,9月中下旬,省和市州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了檢查組,對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了全面督導檢查。總體上,全省各地能夠認真貫徹項目建設的部署要求,嚴格履行相關程序,扎實推進項目建設,截止到目前項目開工率已達95%以上,很多縣(市、區)已全部完成了建設任務。但也存在一些地方招投標手續繁瑣致使項目啟動滯后,一些地方年初沒有做好項目預算導致資金有缺口,一些地方大部分項目都已完工但工程驗收還沒有開展,一些地方專項資金撥付兌付滯緩等問題。為了抓緊年底前有效時間,保質保量完成今年項目建設任務,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緊項目建設和項目驗收

各市(州)、縣(市、區)要求按照3個百分之百,即:要百分之百開工,到年底之前要百分之百竣工,項目驗收之后專項資金要百分之百兌現到位。需要履行招投標手續的,要嚴格履行程序;還未完工的要加快建設進度,抓緊做好項目建設和工程驗收的收尾工作;對已完工的項目各(縣、區)新農村辦要聯合財政部門抓緊組織進行統一的年底檢查驗收和工程決算,查勘工程量和工程質量,完備相關驗收程序和手續。

二、抓緊專項資金下撥和兌付

各市(州)、縣(市、區)要嚴格執行省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要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專項資金,項目完成驗收后要全部兌現資金,不準緩撥和滯撥,項目補助資金必須及時兌現到村,兌付到項目建設上。各重點村在項目完工后要建賬立冊,保證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安全,確保萬無一失,不得出現賒欠工程款的問題。

篇(10)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0-0102-02

一、公益倫理的理論基礎

(一)情感主義

1.休謨。首先提出著名的休謨問題,即事實判斷推不出價值判斷。他認為,在以往的道德學體系中,普遍存在著一種思想的躍遷,即從“是”或“不是”為連系詞的事實命題,向以“應該”或“不應該”為連系詞的倫理命題(價值命題)的躍遷。其次,論證理性與情感問題,他認為“作為情感的奴隸,理性只是告訴情感德性與愉快之間的必然聯系,最終做出道德決定的是情感”。最后,在實現對自己和他人的有用的或令自己和他人愉快的目的上提出了同情說。他認為人的本性是傾向愉快的,而人性中的這些傾向會導致人對他人的同情,進而關心整個社會的利益。

2.亞當?斯密。首先,認為道德的起源是同情,這同孟子認為道德的起源是惻隱之心有異曲同工之妙。他認為人的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道德的一般原則:通過對別人行為的不斷觀察,我們會發現有些行為不僅會引起自己的憤怒和不滿,而且會引起周圍人的厭惡。其次,提出了獨特的道德評價體系,將同感客觀化。同感產生于將自己作為公正的旁觀者設身處地的想象,是在經驗的基礎上產生一種情感共鳴。此外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還有關于“不贊同施恩者的行為,就不會對受益者的感情的同情”的討論,筆者稱之為公益行為的傳遞性,是一種感化旁觀者鼓勵加入其行列的行為。最后,提出了兩個美德范疇:一種是在利己情感支配下,以謀求個人幸福為目標的謹慎之德,另一種是在仁慈情感支配下,以謀求他人幸福為目標的仁慈和正義之德。其中斯密強調第一種美德:自愛,但自愛不等于自私自利。盧梭在斯密的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自愛與自私的區別:自愛心涉及的只是我們自己,所以當我們真正的需要得到滿足時,我們就會感到滿意;然而自私心則使我們總與別人比較,所以從來而且永遠不會有滿意的時候。

(二)功利主義

1.邊沁。邊沁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評價行為價值的標準,也是道德活動的唯一目的。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關于“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計算方法,即快樂計算方法,一種行為帶來的完全是快樂而沒有痛苦,就是最大幸福,大多數人都獲得這種最大幸福,就達到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在邊沁看來,社會公共利益其實就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計算得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總是一致的。

2.約翰?穆勒。首先,改進了邊沁的快樂計算法,他認為快樂不僅有量的不同更有質的差異。他把快樂分為低級和高級兩種,低級快樂是肉體感官欲望的滿足,高級快樂則是精神上的滿足。其次,提出了利己的利他主義。他認為“他們欲望并珍愛美德,不是因為它是取得幸福的工具,而是因為它是幸福的一部分”。為追求幸福,必須把他人利益和自己利益的平等看得很重要,至少使自己變得重視別人的利益,從而決定了個人如何可能為他人幸福而犧牲自己。

3.關于功利主義的問題分析。首先,功利主義容易陷入本利分析,即用目的證明手段之正當性的僵局中,從而忽略了每個人本身的目的性,把人淪為手段。其次,難以確定給別人帶來的結果,因為在衡量相關利益者的最大幸福時,由于每個利益相關者對幸福的理解和追求不同,很難探清所有利益相關者對幸福的定義。

二、基于公益倫理視角下的公益困境分析及方法論初探

(一)困境分析

當代社會的兩種傾向,一種是追求自我膨脹,即對欲望激情的過度追求。另一種是自我麻木,即對其他人其他物種(尤其對弱勢群體)的不幸和痛苦的麻木情感。關于公益的困境可以用巴特勒在《論人性的布道論》一書中提到的層級的人性論來分析。巴特勒將人性分為三個層次,最底層:特殊的激情和欲望;第二層:自利與仁愛的動機;第三層:具有最高判斷能力的良心。他認為按照本性行事就是在人性的系統層級結構中合理平衡各種級別的原則愛好。筆者認為,出現公益困境的原因即是處于最底層過度膨脹,打破了人性系統里的平衡,人們由開始的在合理范圍內追求激情和欲望所帶來的愉悅,慢慢地超出合理范圍,然后形成對目前狀態的麻木感。這層麻木的罩衣看似堅不可破,其實如同氣球一樣很脆弱,一旦被扎破一個洞立刻出現崩潰(氣球效應)。

(二)方法論初探

針對麻木的氣球效應,筆者認為應該運用公益的力量,為揭開麻木的罩衣提供一個契機,可以提倡一種公益的實踐倫理。它不同于原有的將倫理學劃分為元倫理學和道德規范體系的范疇,是一種應用倫理學,是一種綜合直覺主義、境遇主義、情感主義和常人道德的倫理形式。簡單來說,堅持“日行一善”(不是只有一善,而是至少一善),首先做到善于發現,擴大倫理范圍(包括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無論事物事情大小(提倡微公益)。其次運用同感感受他者的痛苦,實施公益行為,最后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評價,慢慢認識到仁愛和良心的可貴性,從而養成一種熱愛生活、樂于助人的態度和品質。

成為一個有道德的人并不反對人們追求財富、地位、權利等,而是反對把這些作為人生的唯一目標,蔑視和忽略其他,喪失人的完整性,而應該堅持一種適度原則,正如儒家的中庸思想“執兩用端”和亞里士多德的“中道”理論,堅持用赤子之心來坦然面對困境,逐漸恢復心靈與自然的通道,達到內心平靜的美好狀態。

三、公益的基本特征轉向分析

(一)由政府主導轉向由政府引導

由于在政府主導的環境下,許多公益機構都是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在管理公益活動運行的同時又要擔任對其行為監督的任務,容易出現權力過于集中或監督失誤、公益腐敗等現象。一系列政府主導下的公益組織問題接連曝光,讓公眾對公益組織的信任度下降,對參與公益活動的積極性降低,長此以往必對我國的公益事業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應提倡由政府主導轉向由政府引導,大力發展非政府組織NGO,與國際并軌。政府組建的公益組織可以負責宏觀政策、法規的制定,對NGO進行強有力的監管,如準入制、公益捐資審查、制定行業規范等。

(二)由非營利性轉向以公益性為核心能力,營利性為輔助手段

在傳統的思維下,公益組織均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動力是志愿精神,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容易出現只輸血不造血,公益事業持續性差,公益人才大量流失的現狀。通過對目前公益組織的從業人員進行調查,不難發現個人發展、前景預期、經濟環境、家人反對等問題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他們的去留。所以筆者認為,應以公益性為核心能力,營利性為輔助手段,實現公益與商業的共贏。以公益性為核心能力是因為公益性是公益組織的本質也是核心競爭力,失去公益性、靠經濟利益驅動,則不能被稱為公益組織。

(三)由籠統性轉向專業化

傳統的公益組織的重心在于募集捐款等前期工作,而后期的工作卻缺乏專業性,偏向于籠統性,各個領域都有涉及。但是每個公益領域所需要掌控的資源卻并不一致,包括管理資源、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等。現在公益領域的范疇很廣泛,包括教育、扶貧、衛生、醫療、環境等各個方面。所以筆者認為公益組織應由籠統性轉向專業化,提高其組織效率。

四、公益實踐探討

(一)規范金融市場,構建公益風險保險基金

首先,金融市場面臨許多倫理困境。在宏觀領域,存在金融資源、金融服務和金融資本的不平等性,金融大投機者和資本優勢者向資本弱勢者轉嫁金融風險。在微觀領域,金融道德缺失,以追求財富自由為唯一目標,不擇手段,淪為金錢的奴隸。

其次,對規范金融市場的建議。一是針對金融市場不良金融風險轉嫁行為,對潛在實施者收取公益風險保險基金,成為公益組織資金來源之一,用于NGO公益活動運作。二是編制道德評級指數,除了已有的建立在技術之上的信用評級,還應增加道德評級系統。

(二)構建公益市場平臺,公益組織與企業之間進行雙向選擇

首先,在實體經濟領域,同樣有必要編制道德指數對企業進行規范管理,成為評價企業的硬化指標,道德指數高的企業可以得到國家政策傾向等優惠。其中企業對公益事業的關注和支持即是道德指數中一個重要指標。

其次,企業對公益事業的關注和支持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形象,有利于品牌文化的構建和增加無形資產,例如加多寶集團在2008年地震之后捐款1億多,得到了大眾的認可,迅速提升了企業的知名度和產品的銷量。但企業貿然從事公益事業會讓人感覺動機不純;另一方面,企業對公益活動缺乏認知,專業性不強,容易出現失誤。所以筆者建議構建公益市場平臺,讓公益組織與企業之間進行雙向選擇。通過公益市場平臺,企業可以找到其公益形象的專業打造團隊,而另一方面,公益組織也可以收取合理費用,以保持組織的持續性,實現公益組織和企業的共贏。雙向選擇的含義是企業和公益組織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不同的企業文化和關注方向找到契合度最高的對方,從而使企業和公益組織相得益彰。

(三)完善公益救助方式,由傳統偏向單項式到單項式、雙向式(互動式)并重

單項式主要指單方面對弱勢群體進行公益捐贈,包括財產、物資等,這是目前最廣泛也最容易實現公益活動的方式,但其存在一些問題,因為不清楚財產、物資的去向和具體用處,對受助者的幫助作用的大小,是否這些為受助者真正所需等原因,容易對公益活動產生懷疑,降低其可持續性。所以筆者提倡應大力發展雙向式(互動式)公益活動,即志愿服務。志愿服務指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善心為社區、社會提供援助的行為。這樣親身參與到公益活動中,有助于了解到公益財產、物資的去向和用處,受助對象的具體情況和需求,提供精神幫助,建立友誼關系,利于公益活動的持久開展。比如多背一公斤組織的公益旅游活動,它倡導邊旅游邊公益,旅游者可以與孩子們面對面地交流,激發孩子們的信心。

(四)培養公益方面的專業人才,在高等院校開設公益專業

目前國外已有不少大學開設了公益專業或者開設了公益課程,我國雖然還沒有大學開設公益專業,但已有30多所學校開設了非營利組織的課程。在高等學校開設公益專業不僅有利于培養公益方面專業的人才,而且有利于得到大眾對投身公益工作的認可。在其課程培養方面不僅應該包括資金募集、公益營銷、項目評估、志愿者管理危機公關等基礎知識,更應該包括哲學、倫理學和企業文化等內容,注重學生的德行培養,在此基礎上,還應該開展公益方向選擇和特殊的專業培養,包括教育、扶貧、衛生、醫療、環境等各方面。

參考文獻:

[1]休謨.道德原則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2]休謨.人性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3]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4]何懷宏.倫理學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5]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篇(11)

一、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其中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允許捐贈者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所涉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非營利組織給的界定并不明確和統一。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特別是正在制定的《稅收基本法》中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國外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一般文獻經常引用沃夫(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的5項特質作為認定標準:(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1993年聯合國、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共同編寫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也闡明了非營利機構的性質和主要特點:(1)向社會提供公益;(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以營利為目的;(3)非營利機構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創造營運結余,但是其結余不得“分紅”;(4)非營利機構通常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交所得稅;(5)非營利機構受到社會和政策的嚴格審視,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6)財產處置的特殊性,即非營利機構的所有權不能是私有的,其財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不能強迫兼并。從上述著名學者和國際組織給出的標準可以看出,盡管有關學者或國際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包含了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的三大特點。“公益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應當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在于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不是謀求國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最大化;“非營利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不是為了獲取利潤并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為了從事公益事業或追求成員的共同利益;“稅收優惠性”即非營利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特別納稅人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國家通過稅式支出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營利組織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至少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營利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2)非營利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組織;(3)非營利組織以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為其活動宗旨;(4)非營利組織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社會組織。因此,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當包含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要素,即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規制一般包括: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

(一)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減稅或免稅制

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得和其他財產或行為的減免稅優惠。從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自身減免稅待遇的法律規制來看,各國稅收立法普遍遵循的規則主要包括:

1、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如,日本《法人稅法》將非營利組織主要分為: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共法人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且其所進行的事業均屬于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因此免征法人稅;公益法人是以追求公益為目的的法人,所以只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德國,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事業或者宗教發展為其活動宗旨,該組織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特別稅收優惠待遇;然而,當一個非營利組織以為會員服務或者使會員受益或互惠為其活動宗旨時,就不能完全享受特別稅收優惠待遇。從上述各國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和公共福利等社會責任,從而相應減輕了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因此,各國稅法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強化稅式支出,擴大減免稅范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雖然也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其主要宗旨還是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服務于整個社會,如果對其進行大量減免稅,則會相應增加財政負擔造成稅收流失。因此,各國稅法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弱化稅式支出,縮小減免稅范圍。

2、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不同性質的商業活動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分配中的特殊主體,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以及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全部免稅,但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各國在稅法規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菲律賓《稅收改革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享受免稅待遇,但是只要這些組織通過使用房地產或者其他資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該組織從中獲得的任何類型和性質的收入,無論進行何種處置都必須依法納稅。美國國稅局的指導原則是,如果一個免稅機構財富的產生和分配或者創收服務的開展,對其實行免稅目的是重要的,而不是靠創收用于其他目標,那么它的創收活動就是與教育、科研、慈善等或該機構的其他免稅目的“有關”的。當一個機構的無關經營活動達到相當程度,以致令人懷疑其創辦與經營的主要目的是從事無關經營活動時,這個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凡經美國國內稅務局查實并賦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稅、財產稅、失業稅的全額免除。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組織宗旨無關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時,其所得稅、財產稅和失業稅都應當依法繳納。從上述各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盡管各國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各國都普遍認為,只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用于公益或非營利目的,并且該活動對于公益目的的實現是必要的,才能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普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將會造成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

3、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多個稅種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所享受優惠待遇的稅種范圍不同,靈活性比較大。由于非營利組織受不分配利潤的約束,即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凈收入不能分配給對該組織實施控制的成員,必須完全用于公益事業或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對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政府補貼或撥款、會費等收入免征所得稅和利潤稅。而當非營利組織屬于公益組織范疇時,其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還會涉及到商品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其他若干稅種,對此各國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按照德國稅收法案的規定,具有免稅資格的公益組織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稅待遇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稅;公益組織在繼承遺產后其免稅身份還可持續10年,并且免征遺產稅和捐贈稅;免征商業稅和凈資產稅。在澳大利亞,依據其聯邦和各州稅法的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提出免稅申請,免稅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資本增值稅等聯邦稅,以及土地稅、印花稅、財產稅等各州稅。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因“公益性”和“互益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要大于互益性組織的優惠范圍,從而體現了各國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支持和鼓勵。

(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稅前扣除制

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企業或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即允許捐贈者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部分,從而使企業或個人因其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稅前扣除的幅度,因捐贈對象和捐贈數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日本稅法規定,個人對特定公益事業的捐贈,以超過1萬日元的捐款為稅前扣除對象,但該項扣除的最高限額為綜合課稅所得總額的2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向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贈,不得超過捐贈扣除的最高限額(捐贈計人費用的最高限額=期末資本金額×0.00125+當年所得金額×0.0125),即企業的捐贈金額小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而當企業的捐贈金額大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相當于該最高限額的金額扣除,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得扣除。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的規定,只有向符合《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款要求的公共慈善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其中個人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個人毛所得的50%;企業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應稅收入的1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順延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主要是針對向公益性組織實施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優惠,這一方面表明各國政府對公益組織發展的稅收支持,鼓勵企業或個人向公益組織提供捐贈;另一方面,各國稅法也都通過規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來控制稅式支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一)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包括:

1、非營利組織自身享有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直接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3)財產、行為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非營利組織享受的財產稅、行為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免稅制,即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多個稅種。

2、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對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企業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個人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印花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稅前扣除制并輔之以免稅制,即允許企業或個人將其公益性捐贈按一定標準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對捐贈財產所立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

我國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主要體現在:

1、沒有明確劃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的稅收待遇,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規定了取得免稅收入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屬于公益性組織哪些組織屬于互益性組織。也就是說,不論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在流轉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中只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待遇,并沒有明確享受相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在我國稅法體系中,不論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還是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享受同等稅收待遇的立法局面。這不僅會造成有限免稅政策資源的浪費,擴大了政府的稅式支出,相應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使非營利組織成為逃避稅的重要渠道。應該說這與各國稅法旨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強化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弱化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的立法原則相悖。

2、沒有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劃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缺乏對不同性質商業活動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明確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并沒有明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也就是說,無論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雖在但書中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體現立法上的靈活性,但也導致了稅收執法上的混亂和財稅主管部門的隨意。在其他稅法中也都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所享受的不同稅收待遇。如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只是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沒有明確這些單位利用其土地、房產從事營利活動時該土地和房產是否享受免稅待遇,更沒有明確其營利活動是相關商業活動還是無關商業活動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問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從所得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通過多渠道籌措公益性資金來發展公益事業,從財產、行為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防止非營利組織濫用免稅政策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不公平市場競爭。

3、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缺乏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全面發展的稅收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著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兩檔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即全額扣除和按年度利潤總額12%或應納稅所得額30%的標準扣除。不同扣除標準導致同屬公益性捐贈,但享受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公平待遇。綜合比較各國的扣除標準,我國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標準,而且不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另外,“兩法”允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就是說,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外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我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收入,因此,這一規范既不利于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促進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鼓勵我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促進國際公益救濟事業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

基于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優化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

1、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由于沒有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享受稅法規定的相同免稅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會增加政府有限的稅式支出,而且還會削弱對公益事業的重點支持。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明確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免稅待遇,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減稅待遇。這樣既體現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全面支持,又體現了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點扶持,從而反映出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區分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由于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加區分的與營利性組織的商業活動一樣正常予以征稅,會影響到非營利組織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不利于鼓勵和扶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對相關商業活動實行減免稅,即對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目的采取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減稅或者免稅;對無關商業活動正稅,即對非營利組織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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