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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反思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1 17:11:3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污染的反思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關鍵詞】

環渤海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危險犯;污染環境罪

環渤海經濟區主要指渤海灣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魯、遼三省及京津地區。改革開放以來以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得到飛速發展,工業基礎雄厚,產業結構主要以第二產業為主,但仍舊存在生產方式粗放的問題,影響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推動。為了實現物質文明建設與生文態明建設協調發展,實現綠色低碳經濟,必須把環境治理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在環境治理過程中將污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不失為有益的理論研究。

在理論上,我國刑法學者早有對實害犯和危險犯的理論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險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等。隨著修八將重大污染環境罪改為污染環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險犯引起學者的關注:支持實害犯的學者比如陳君在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發表《關于污染環境罪規定的理解與探討》,還有馬松建等人;支持危險犯的學者代表為高銘暄、李希慧、冀華鋒等都有相關論述。在此基礎上本論文的創新點主要為以環渤海區域為試點分析此罪成立危險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為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國外好多國家在環境犯罪中都設立了危險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規定:“由于工業或企業的業務活動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產生危險的,應受處罰”, 還存在好多關于環境保護的單行法規設置危險犯;德國頒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危險犯:“企業取得報酬……以傷害他人為目的,污染水體的行為,應受刑罰”, 此外,《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宣誓著人類保護環境的訴求和愿望,美國、奧地利、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也有類似危險犯的規定,對我國污染環境罪進一步深入探討和研究有重大意義。

1 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修八修正后,入罪門檻也相應降低,針對污染環境罪是否已經設立危險犯的問題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引起了學者的思考,現行污染環境罪是實害犯還是危險犯?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該構成要件仍然側重理解為需要實際造成對他人法益侵害的實際后果,在實害結果與現實危險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加以限定和規范。

2 污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的制度建構之必要性

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國污染環境罪從種類上講屬于實害犯,這就導致對環境造成嚴重危險的行為可以逃避刑法的處罰。這樣的結果與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變,實現低碳經濟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是背道而馳的,不利于保護大多數人對于環境改善的訴求。下面就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的問題從必要性與可行性的角度進行分析,探討這一立法的正當性依據。

設立危險犯的犯罪形態來看,大多都要求該罪的危害行為帶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及法益侵害的緊迫性。伴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及第二產業的快速發展,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產值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下,環境污染的解決刻不容緩。嚴重環境污染的案例不僅數量激增,而且危害性也越來越大,這樣的一種嚴峻現實,也就為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提供了客觀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環境類犯罪往往具有潛伏性的特征,發病周期長,歸責困難,決定了污染環境罪不應以實害結果為定罪的依據。這是因為眾所周知,通常環境危害行為發生后,其實害結果的出現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而且犯罪行為通常不易被發現,這樣就增加了該罪因果關系認定上的難度,最后不免造成犯罪人逃之法外的嚴重后果。比如在河流上游建有一家化工廠,居住在下游的居民長期飲用喝水,一方面有可能致使部分村民發生病變但是依靠個人的力量很難證明其原因就是有害喝水所致。另外一方面這種發病周期有可能是很長的有的甚至在死亡時都沒有激發潛伏在體內的致病元素,但這種損害對人民的健康是及其嚴重的。我國刑法將污染環境罪仍然規定為一種實害犯,這就預示著刑法的處罰適用以危害結果實際發生時為前提,但不能因為沒有損害結果的事實發生就使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企業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而置之不理,與環境污染行為的潛伏性、周期長的特征是相沖突的。因此可以說在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就可以從危害行為的源頭對罪行加以規制,從而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發生。

3 污染環境罪立危險犯的制度建構之可行性

危險犯是對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進行處罰,危險的有無應以行為時的情況為基礎進行事前判斷,而不是考慮事后行為的損害后果,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是對相關人法益在結果發生之前進行合理保護的一種表現,有其設立的可行性。在文獻綜述部分可知,國外通過在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能夠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和規制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保護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維護公民的健康,在宏觀層面上有利于國家的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權理論的引進和推廣同樣為增設環境危險犯提供了可行性。一方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于環境污染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其相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這也是環境權理論在我國生根發芽的表現之一。 另一方面,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為財產權和公民的生存健康權,而修八對“污染環境罪”客體在前罪基礎上轉變成了對國家公民環境權的保護以及對自然環境本身的關注。可見,環境權成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正在被我國所接受,這同樣為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擴寬了道路。

將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更改為污染環境罪,仍要結合實際不斷深入研究和細化以滿足我國國民對環境保護的急切需要和訴求并切實保護我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環境權益,實現對碧水藍天的渴望。因而我們需要在污染環境罪當中增設危險犯,增大處罰力度,健全和完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增強司法維護環境保護的力度, 為環渤海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參考文獻】

[1]李慧芳:《中日環境犯罪比較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2]王世洲:《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篇(2)

1 通過元素化合物知識的學習,高二學生對環境污染的知識已有一定的認識,但不夠全面,所以本節課以課本上一些化學物質引起的污染為起點,借助于網絡上豐富的環保資源,幫助學生了解化學對污染的防與治所起的積極作用。

2 學生對電腦操作的熟練程度不同,在學生自主探索時教師給予必要的指導,引導學生查閱一些關鍵詞。

二、教學目標

1 知識與技能:讓學生較全面地了解環境污染及危害。重點了解化學知識在防治污染方面的積極作用。

2 過程與方法:培養學生利用網絡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的學習能力。

3 情感態度價值觀:激發學生學好化學,利用化學做一個綠色家園捍衛者的主人翁。

三、教學策略

采用知識競賽的方式展開教學過程,可充分調動其自主探索的積極性,增強合作意識。

四、教學過程:教師先準備專題學習網頁

1 以一首《太湖美》引出課題。

2 學生自主探索:通過網絡查找、概括相關主題的資料。

3 生生互動、師生互動:通過回答競賽題的方式進行討論、交流、學習。

4 簡單小結、布置作業。

附:環境污染與防治競賽提綱

1 準備階段:

各學習小組組長先將要查閱的內容進行分工.然后每位成員利用百度、谷歌或利用教師準備的專題學習網頁等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查找相關網頁。查閱到相關內容后,快速閱讀,概括出重點內容,將該網頁保存或者最小化,以便答題時有據可依。

2 各小組準備題:

第一小組:環境污染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據我們學習的化學知識舉例說明引起水污染或大氣污染的物質。(關鍵詞:有關環境和環境污染的基本知識)

第二小組:介紹幾例污染引起的重大事件。(關鍵詞:環境污染事件)

第三小組:介紹近階段國內外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信息。(關鍵詞:國內外環保動態)

第四小組:結合化學知識談談如何對待我們平時用過的廢舊電池。(關鍵詞:廢舊電池污染、如何對待廢舊電池?)

第五小組:談談環保新能源。(關鍵詞:燃料電池一環保新能源)

3 所有小組共同準備題:(1)太湖污染的治理情況。(關鍵詞:太湖零點行動、太湖治污用上新法、去除藍藻凈化湖水)

(2)談談化學對環境保護的巨大作用。

(關鍵詞:綠色化學浪潮)

作業:為了使“人間天堂”更加名副其實,結合本節課的知識談談你的感想。作業請完成在網頁上的討論版上。

篇(3)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 A

環境問題是一項復雜且長期的工作,在我國保護環境是一項基本國策,同時國家提出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的都是為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但在具體的實踐中,環境污染問題還是困擾著我們的生產和生活,在城市和農村中,環境問題無處不在。本文寬泛的分析一些常見的環境污染誘發原因,并針對環境污染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應對對策,以期提高大家對于環境污染的認識,提升環保意識,共同創建美好的環境。

1.環境污染的誘因分析[原因分析,1.1是生產活動,增添1.2,如生活原因之類的]

1.1生產活動

人類的生產活動是造成環境污染的最主要的元兇,伴隨著人類的生產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加重,特別如今人類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生產活動更是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1.1.1工業生產

工業生產是當前環境污染的誘因之一,工業的"三廢"(廢氣,廢水和廢渣)對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環境污染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質引起的污染和噪聲污染、熱污染、放射性污染或電磁輻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輕工業如化肥廠,還有食品加工,造紙業,煤礦加工,石油提煉等比較容易污染環境,其中工業生產中所排放的一些有毒的化學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非常嚴重,城市的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污染上。

1.1.2農業生產

農業生產同工業生產一樣,其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環境污染的重要誘因,其中農業大面積墾荒造成森林覆蓋率降低,環境凈化系統受到破壞,不合理的使用化肥,農藥,其中化學成分對土壤,水體,空氣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長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減少、地力下降;長期使用高毒、劇毒農藥和化肥,致使農田中鳥類、青蛙、蚯蚓等益蟲、益鳥數量大量減少,河流內魚蝦遭受毀滅性毒害,生物多樣性遭到嚴重破壞,使農業生態環境惡化,造成了依賴農藥的惡性循環,和城市環境多污染相比,農村的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破壞,各種因素綜合在一起對于生態環境的破壞誘發環境污染。

1.1.3經濟開發和生活垃圾

環境污染的誘因大多與經濟開發有關,經濟利益的誘因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為了經濟利益而對土地或是資源進行不合理開發都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例如,對土地的開發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對植被的開發造成植被覆蓋率降低,對資源的開發造成污染如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污染,化學物質的泄漏造成空氣污染,植被破壞等等。除此之外,由于人們環境意識淡薄,隨意丟棄生活垃圾,不將垃圾分類,或當地政府缺乏對垃圾管理工作的細化,造成工作中存在問題等都會誘發環境污染的問題。

1.1.4電子垃圾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因素誘發環境污染問題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電子垃圾,電子垃圾具有危害大,毒性強,擴散廣,治理難,不易察覺等特點,例如一個電池泄漏后可污染六十萬升水,其中重金屬毒性非常大,對人體造成危害巨大,填埋會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焚燒則會污染大氣。

1.2[增加此點,使文章結構完整]

2.環境污染的應對措施

2.1統一思想,提出明確的環境保護戰略

鑒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必須在全社會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完成環境保護,當前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又有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在大方針明確的情況下,應該從上到下深刻理解并落實環境保護的問題,減少環境污染,要讓全社會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

2.2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密切與企業進行配合

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政府與地方企業的工作是關鍵,不能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因此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轉變當地的經濟發展模式,對于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地方企業必須嚴格限制,對于重視環境問題,在生產中注意環境保護的企業要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完善地方環境發展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其次,加強環境問題的宣傳,掀起環境保護的綠色風尚,鼓勵可持續發展,給予政策上的支持,最后加強與企業的聯系,針對企業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要進行動態的管理,加強政府監督工作。

2.3加大科技投入,利用清潔新能源

科技的發展與進步是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當前針對環境污染問題,國家或各地政府都在加大科技投入來處理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污染的處理,例如污水處理技術,通過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工作來解決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是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傳統的能源如煤炭等即使經過處理也難以保證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開發新能源例如風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清潔能源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4環境保護,從個人做起

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每個普通人而言,在生活中不隨意丟棄垃圾,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實際上就是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環境的措施之一,看似力量渺小,但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將會讓環境保護的力量變得更加強大。

總 結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發現,環境污染的誘發原因多與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相[這句話正好與上面兩點相對稱]關,過去人們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來了經濟發展,但短期經濟的發展不能掩蓋環境問題中我們犯下的種種錯誤,于是我們看到了人們對于環境問題的反思,環境問題是一項長期且復雜的工作,必須在思想認識上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才能有針對性的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減少環境污染,這其中除了要有政府的引導和措施的出臺,企業的配合,認識與響應,還有廣大普通群眾從我做起的環境意識,相信隨著社會的共同努力,環境問題將會得到更好的解決。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大氣污染危害性 大氣污染犯罪 立法反思

一、大氣污染犯罪的危害性

大氣污染的危害性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多表現為呼吸道疾病。人的口、鼻、喉等器官容易受到刺激而患病,長期受大氣污染的作用,會引起支氣管炎、肺炎、肺癌等疾病。具體的危害表現為(1)顆粒危害。直徑在5-10Lm的細小顆粒可到達支氣管區,直徑小于5Lm的微粒可以到達肺泡區,從而導致心血管和哮喘病的增加。(2)一氧化碳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種能再短時間內致人死亡的毒物,進入人體能直接影響神經并導致心絞痛。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因為大氣污染每年有幾十萬人過早死亡。

2、對人類財富的危害

大氣污染會導致對人類即有財富的破壞。例如美國每年因酸雨所造成的損失達50億美元。大氣污染導致的功能也生產的損失更為驚人,法國因大氣污染使工業生產每年損失為1000億法郎,我國為70億元人民幣左右;我國僅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四省自治區因酸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就高達160億元人民幣。①

3、對生態系統的危害

大氣是自然界一切生物生存第一物質條件,生態系統中的動植物及其后等因素均難逃脫大氣污染的損害與威脅。比如大劑量的大氣污染物,會使野生動物大面積死亡。小劑量的大氣污染物,如果持續的時間長,會使動植物患病,并發生畸形病變,最后導致死亡。

二、大氣污染犯罪辨析

1、大氣污染犯罪的概念

大氣污染犯罪的概念在學術界沒有達成一致,爭議的焦點就是大氣污染犯罪是否必須以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有觀點認為構成大氣污染犯罪必須具有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這一法定條件;有觀點認為構成大氣污染犯罪必須是污染大氣的行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的危險。②筆者認為大氣污染犯罪一旦發生實際的損害后果,不僅波及的范圍廣、持續的時間長,而且極難治理。為了突出刑法對重大環境法益的保護,所以大氣污染犯罪的應該以危險犯進行定罪處罰。所以大氣污染犯罪是指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利用一定設備、場所、工具,向大氣中處置有毒有害氣體,足以造成對一定區域內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的行為。

2、大氣污染犯罪的特征

(1)大氣污染犯罪是危險犯。根據上文筆者對大氣污染犯罪所做的定義,大氣污染行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的危險,就構成大氣污染犯罪。眾所周知,大氣污染犯罪一旦爆發實際的危害后果,無論是對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對生態系統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懲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既實現了刑法對環境的法益的保護,同時也體現現代刑法預防犯罪的理念。

(2)大氣污染犯罪是法定犯。法定犯是相對于自然犯而言的,由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加羅法洛昨早提出,是國家基于保護社會公共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在刑法上規定某些行為構成犯罪。大氣污染犯罪作為一種犯罪類型,不是自始至終都存在的,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才出現的。具體而言,伴隨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人們的生存面臨挑戰,由此催生出了環境刑法學科,那么大氣污染犯罪類型也就出現了。

三、我國大氣污染現狀及立法反思

1、我國大氣污染現狀。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的環境狀況公報,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顆粒物,在可比的城市中,40.5%的城市顆粒物超過二級標準;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占5.5%。全國酸雨區域主要在長江以南,較重的酸雨區域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湖南三省。近日,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等機構昨日的《中國城市空氣質量管理績效評估》顯示,經濟發展高的城市,空氣質量普遍較差。《評估》報告顯示,城市空氣質量的具體狀況是:PM10污染有所改善,PM10暴露人口的比例以中等空氣質量最多,并呈增加趨勢;《評估》結果顯示,空氣質量好的城市個數占10.67%,差的城市占75.80%,極差的城市占13.52%。其中,空氣質量好的城市中,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氣質量差的城市里,工業城市、采暖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氣質量極差的城市中,采暖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城市所占比例大。

2、立法反思

(1)我國立法現狀。目前我國應對大氣污染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兩部,《刑法》、《大氣污染防治法》。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中的第338條做修改,去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引起公私財產及人身傷亡的重大結果”,增加了“嚴重污染環境”。這樣就避免了過去對大氣污染犯罪的表面認識,大氣污染犯罪不是單純的事故。只要嚴重污染大氣就上升為犯罪,降低大氣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有利于更好的懲治大氣污染犯罪。但是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大氣污染犯罪的單獨罪名,在犯罪構成上也不明確。2000年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第61條規定了對不同情節的責任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處罰。

(2)立法建議。首先,在《刑法》中規定大氣污染犯罪的獨立罪名。混合罪名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彰顯大氣污染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也不利于指導司法實踐,因此為了加強對大氣這種環境法益的保護,有必要將大氣污染犯罪從環境污染罪中分離出來。

其次,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處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犯罪要求以一定的危害結果出現為構成要件。如上文所述,為了實現對重大環境法益的保護,應該處罰大氣污染犯罪的危險犯。

再次,引入資格刑的思考。大氣污染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而我國的刑法體系,還停留在傳統刑法的層面上。法律所固有的滯后性,使法律總是在犯罪出現之后才出現。應對大氣污染這種新型犯罪,其刑罰配置的結構不盡要調整,所以對于傳統刑罰措施之外的刑罰手段的引入是有必要的。(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付卓:“環境污染罪研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2]覃志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研究”,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3]陳春娥:“重大污染事故罪若干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篇(5)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0.06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6)10-0026-05

Abstract:This paper devides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to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and excess capacity,establish static and dynamic panel model using provincial data from 1997 to 2012.Results show that, firstly Increasing the strength of the formal regulation can not significantly reduce pollution. Secondly, improving informal regulation has a significant role to environment,informal regulation has significantly inhibitory action to pollution that produced by excess capacity. In the end, excess capacity is the cause of pollution,resolving excess capacity will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areas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governmental regulation;excess capacity;environmental pollution

中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采用粗放型增長方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導致了資源的日益枯竭和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2016年3月10日,主席在參加兩會青海團審議時強調:“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現已到了改變“犧牲環境拉動經濟”發展模式的關鍵時刻。工業的過度擴張導致嚴重的產能過剩,產能過剩的行業多是高污染行業,地方政府大都以犧牲環境來鼓勵投資,企業所承擔的私人成本遠小于社會成本,進而出現過度投資,最終導致資源與環境不堪重負的局面[1]。如何有效治理環境污染?產能過剩與環境污染是怎樣的關系?一般認為,工業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最主要力量,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最主要來源。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討工業部門政府規制和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作用是否顯著、作用強度及影響機理,以期引導后續環境政策的調整與完善。

1文獻綜述

關于環境污染的影響因素,陳興鵬等[2]揭示了環境污染指數隨著人均GDP的上升而增加。葉阿忠等[3]分析了經濟增長、FDI與環境污染交互影響體系。Zeng等[4]認為制造業集聚可以減輕“污染天堂”效應。日益惡化的環境正是發達國家污染工業廠商規避本國嚴格環境標準選擇進入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帶來的后果,即Esty和Geradin[5]的污染避難假說。原毅軍[6]認為技術創新對污染減排有顯著的抑制作用。Magat等[7]以加拿大魁北克省紙漿行業為研究對象,檢驗環境規制對生物需氧量和固體懸浮物排放量的影響,結果顯示環境規制能促使企業減少20%的排放量。Blackman等[8]研究證實墨西哥環保機構增加環境監察次數不能顯著刺激企業采用先進的“凈化”技術,正式環境規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關于產能過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產能過剩的原因研究。林毅夫[9]提出“潮涌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對于新產業的發展前景具有良好的社會共識,引發投資的“潮涌”現象,導致產能過剩。陶然等[10]認為隨著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及加入WTO以后,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導致大量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二是產能過剩與環境污染的關系研究。江飛濤等[11]認為在我國特定的管理體制下,中央政府難以向地方政府提供環境保護的激勵合同,寬松的環境政策及對污染企業的縱容使得高能耗高污染排放的行業生產成本外部化,最終導致產能過剩。張平淡等[12]利用我國2001~2008年27個制造業行業細分數據檢驗產能過剩與環境污染的關系,結果顯示產能利用率與環境污染負相關。

本文在以上研究基礎上,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拓展:一是從研究視角上,現有研究主要從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和技術創新來探討環境污染問題,鮮有從產能過剩視角來探討環境污染的影響機理;二是把我國分為東中西部地區,引入虛擬變量,分別討論環境污染各因素的影響程度,提出差異化環境污染治理對策;三是解釋中國環境污染的模型,必須要符合我國經濟運行的特征和背景,本文在解釋變量上進行了拓展,引入了非正式規制。

2政府規制、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作用機理

為了全面分析政府規制、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作用機理,構建如下理論分析框架,展現三者內在關聯。按照“波特假說”,適度的環境規制有助于提升工業企業生產技術和創新水平,即同樣的投入將增加更多產出,產品供給持續增加,引起產能過剩;環境規制有利于提升產品的競爭能力,市場對產品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產能過剩;非正式規制主要是指社會公眾對污染企業的談判和游說,對生產產生抑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產能過剩;如果污染企業改進技術,增加產量,將加劇產能過剩。總之,政府規制會對環境污染產生影響,而政府規制在產能過剩的背景下對環境污染的影響不同。為了從理論根源上了解政府規制和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作用機制,接下來將進行一系列實證檢驗。作用機理繪制如圖1所示。

3指標及數據來源

本文考察我國28個省(市)(、海南、重慶等省市因數據缺失,不包含在內),樣本期為1997~2012年。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中國人口統計年鑒》和國家統計局網站。

31被解釋變量:環境污染EP

選取工業廢水、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工業三廢”)三個指標來度量環境污染綜合指數。排除人口規模的影響,以上各排放總量均除以年末常住人口數。由于各指標量綱不同,在進行環境污染綜合指數測算之前,按如下步驟處理:

首先,對三種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標準化處理,即Ht=Ht-HminHmax-Hmin,Ht代表第t年各污染物標準化后的賦值,Ht代表各污染物當年的排放值,Hmax代表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最大值,Hmin代表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最小值。其次,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三種污染物在綜合指數中所占的比重。最后,計算各年環境污染綜合指數,即EPi,t=∑3j=1WjHtj(t=1,2,…16;j=1,2,3),EPi,t表示第i省t年的環境污染綜合指數,j表示污染物種類,Htj表示第t年第j種污染物排放量標準化值,Wj表示第j種污染物所占權重。

32核心解釋變量:政府規制強度和產能過剩程度

正式規制強度ER。借鑒Lanoie[13]采用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水平占GDP的比重來表示,該指標值越大,說明政府正式規制強度越大。

非正式規制強度ERN。傅京燕[14]認為公眾通過談判或游說的非正式規制產生的環保效應更加明顯。一般認為人們受教育程度越高將更加關注環境質量。借鑒Barro和Lee[15]的研究方法,用各省6歲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來表示。計算公式為ERNit=∑(Eduyk×Popuk)÷∑Popuk,其中Eduyk表示第k種學歷受教育年限,Popuk表示第k種學歷的受教育人數,各種學歷的受教育年限為小學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高等教育(大專及以上)16年,取自然對數。

產能過剩程度CU。遵循韓國高[1]的做法,用工業產能利用率作為評價產能過剩的指標,產能過剩=1-產能利用率,預期產能過剩與環境污染正相關。

33其他變量的選擇

除政府規制強度和產能過剩程度外,還要考慮其他可能影響環境污染的因素。①經濟增長GDP。選取各地區人均GDP來表示,為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以1997年為基期,換算成實際人均GDP。為驗證環境污染與人均收入之間是否存在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假說),在模型中引入GDP及其平方項,如果GDP估計系數為正,平方項估計系數為負,則EKC假說成立,取自然對數。②技術創新水平Tech。采用各地區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GDP的比重來表示。③產業結構IS。選取第二產業產值占GDP的比重來表示。④外商直接投資FDI。采用經過價格平減處理以后的外商投資金額來表示,取自然對數。

4實證分析

41環境污染的影響因素分析

在前面分析討論的基礎上,構建如下多元面板回歸模型:

規制強度,ERNit表示非正式規制強度,CUit表示產能過剩程度,為了探究政府規制強度和產能過剩程度對環境污染的聯合影響,加入交乘項ERit×CUit和ERNit×CUit,it為4個控制變量向量,ωi表示不可觀測的省際效應,vt表示時間固定效應變量,εit是隨機擾動項,α0~α5、γ為待估系數。

如果不考慮測量誤差、遺漏變量等內生性問題,對式(1)進行固定效應模型估計,結果將出現誤差及不一致性。李鎧[16]等認為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滯后效應,即當期的環境污染受前一期影響,因此本文在計量模型中引入前一項EPit-1,設定動態面板數據模型如下:

LnEPit=α0+ηLnEPit-1+α1ERit+α2LnERNit+α3CUit+α4ERit?CUit+α5LnERNit?CUit+γit+ωi+vt+εit(2)

模型(1)實證結果如表1所示。方程①單獨考證正式規制、非正式規制和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作用。結果顯示正式規制強度、非正式規制強度和產能過剩程度均與環境污染顯著正相關,說明政府規制強度的上升不能減少環境污染,產能過剩程度與環境污染正相關。方程②加入了正式規制和產能過剩的交乘項,回歸系數為正,但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非正式規制與產能過剩的交乘項回歸系數為負,且在1%水平上顯著,說明產能過剩背景下,非正式規制對環境污染有抑制作用。加入控制變量得到方程③,GDP系數為正,其平方項系數為負,并且在10%水平上顯著,驗證了EKC假說的存在。技術創新的系數為負數,但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產業結構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第二產業所占的比重越高,對環境污染的影響越大。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外商直接投資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環境污染。這與宋馬林等[17]的研究結論基本一致,資源尋求型的FDI嚴重破壞了東道國的環境。

42環境污染影響因素的區域差異分析

根據各省所處地理位置,將北京、天津等10個省市劃℃為東部地區;山西、吉林等8個省劃為中部地區;內蒙古、廣西等11個省劃為西部地區。建立模型(3),D為虛擬變量:

東、中、西部地區環境污染影響因素結果如表2③~⑤列所示。從回歸結果看出,非正式規制強度對中部地區的環境污染的抑制作用最小,對西部地區的影響最大,所以西部地區應加大非正式規制的力度。產能過剩對各地區的環境污染均有促進作用,且在西部地區最明顯,因為東部地區產能利用率本身較高,產能過剩地區大部分處于中西部地區,化解產能過剩將顯著改善中西部地區環境質量。東部地區產業結構對環境污染的作用最明顯,因為東部地區經濟發展較快,工業所占比重較高,加快第三產業發展將顯著改善東部環境質量。FDI對西部地區環境污染作用大于東中部地區,說明東中部地區的FDI多為市場尋求型,不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破壞,而投入到西部地區的FDI多為資源尋求型,容易導致環境危機。

43關于產能過剩視角的進一步分析

實證模型中加入了非正式規制與產能過剩的交乘項,結果顯示產能過剩背景下,非正式規制對環境污染抑制作用較大,說明產能過剩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非正式規制對環境污染的影響,但這種邏輯關系是否存在,需要進一步檢驗。

以79%為分界點對各省產能過剩程度進行劃分,產能利用率79%以下歸為高度產能過剩區域,記為S區;79%以上歸為低度產能過剩區域,記為W區。S區包括山西、湖南等13個省,W區包括北京、天津等16個省。在S區和W區分別建立環境污染的動態面板模型,回歸結果見表2⑥~⑦列。S區非正式規制系數為-14691,W區為-10414。說明在產能過剩程度較高的區域,非正式規制對環境污染的影響較大,非正式規制對產能過剩造成的環境污染有平抑作用,進一步說明交乘項的運用具有穩健性。

5結論與啟示

本文利用我國28個省市1997~2012年面板數據建立環境污染影響因素模型,檢驗政府規制和產能過剩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實證結果表明:正式規制對我國環境污染影響較小,非正式規制對環境污染有抑制作用。產能過剩是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化解產能過剩將顯著改善中西部地區環境質量。非正式規制對產能過剩引起的環境污染有平抑作用。第二產業所占比重越低,FDI越低,越能起到降污減排作用,加大東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將顯著改善東部環境質量。

基于上述結論得出如下啟示:①制定適宜的政府正式規制強度。不能盲目提高正式環境規制強度,靈活運用排污費、污染許可證、環境稅等規制手段,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能過剩程度的現實特點,采用差異化的規制強度。②加大非正式環境規制強度,樹立協調、共享、綠色發展理念。政府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號召全社會共同保護環境、保護賴以生存的地球。其次應加大教育投資,只有教育水平上去了,環保意識才能再上新臺階。③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產能過剩。近年來多行業的產能過剩不僅造成了資源的閑置和配置效率的低下,還加劇了環境污染,在經濟新常態下不能再盲目擴大投資規模,應加強供給側改革,強化技術創新、錯峰生產及“一帶一路”戰略等,淘汰落后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生態環境的協同發展。④合理使用FDI,優化產業結構。事實證明,FDI對我國的技術溢出效應非常有限,反而加劇了我國的環境污染,故不應該再盲目吸引和使用FDI。對東部地區來說,加快產業結構調整,降低第二產業所占比重是降污減排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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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引言

在環境問題日益復雜情況下,環境保護受到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環境管制方法已經不再使用,而適應這種情況的環境經濟政策開始被制定并出臺。以下就來闡述環境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點,環境經濟政策與環境保護。

2.環境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點

自20世紀80年代后,關于政府政策價值觀等問題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在實際中,政策科學或政策分析均擁有兩種特性,一種是描述性,另一種是規范性。政策科學或政策分析的描述性主要是對事實和客觀存在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而政策科學或政策分析的規范性主要是以價值判斷作為評價活動的先決條件。

關于環境政策的基本概念指的是在環境經濟學的基礎之上,具有市場特定理論價值理念的手段。這種手段的實施目的是解決“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和“社會失靈”等的問題。最終達到環境、資源和經濟相互平衡的目的。關于環境政策它是環境政策的一部分,是環境權威部門根據中央總方針和特定環境所擬定的一種經濟手段。環境經濟政策的相關倫理在實際發展中必定會得到協調、融合和完善,從而能最大化的消除環境的危險因素,保證全體公民的生存環境質量與身心健康水平。

3.環境經濟政策與環境保護措施

3.1大力發展綠色經濟

在20世紀后半期所產生的新經濟形態主要有以下幾個: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生態經濟和低碳經濟等。這些經濟形態是人類對自身與自然關系的重新認識,是人類對環境危機、資源危機以及生存危機的一種反思,最后在這種反思中總結出一套理論。關于生態經濟,其主要包括綠色經濟、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這些經濟狀態是各個國家在意識到環境危機帶來的不良后果之后所創立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在氣候的變化之下,低碳的發展道路受到了各個國家的歡迎,最后達成一種國際共識。

3.2實行綠色信貸政策

經實踐證實,單純的行政手段是解決不了環境污染問題的,想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需要從經濟政策手段中入手。在現實中,大部分“兩高“企業都需要借助銀行資金來成長發展。所以,中央銀行有必要與銀監會和國家環保總局等合作制定出一條綠色信貸機制和綠色金融生態鏈。這條生態鏈包括以下環節:銀行、政府部分、證券公司、融資租賃資金和專項資金等。2007年,綠色信貸開始出臺,這是環境經濟體系建設的起始,也是一個有待完善的生態鏈。為了完善這個生態鏈,相關方面需要借助國際同行的經驗,并將各方面的優勢利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過程中,綠色信貸立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過還需要加強。關于綠色信貸法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修改有關的金融業法律、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金融法律。最后,踏踏實實的將這些工作的內容,以及具體有效的措施落實到位,以保證環境資源保護事業的穩健發展。

3.3推行環境污染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它的作用是,當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傷害時,企業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的。“綠色污染保險”是繼“綠色信貸政策”后所出臺的第二條環境經濟政策。目前,我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為了解決一系列問題,如“企業違法污染”和“社會環境損害”等,國家讓保險行業介入,以市場作為平息糾紛的手段,進而降低企業和政府的風險。在2008年2月《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正是被確立。之后,我國一些省市的環境污染條例逐漸被寫入環境污染保險條款之中。不僅如此,國務院政府還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道重要政策。推行環境污染保險是我國的一道新策略,所以在推行的過程中會有認識不到位,法律不健全、沒有具體的實施標準和實施措施等問題的出現,不過這些問題均會在實施的過程中得到解決。所以,在今年,關于環境污染保險的責任保險制度已得到完善,并在會推向全國,這項制度的實施對控制環境污染問題有很大作用。

3.4實施環境綠色證券

上市公司是現代企業的領軍者,所以其被賦予更多的責任。綠色證券的作用是在上市公司進行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的過程中,讓環保部門對其進行環保審核。環境綠色證券是繼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之后的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2008年2月,《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指導意見》正式出臺,這條制度可以作為上市公司的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它主要由國家環保部們和其他相關部門來推動,最后在此推動下建構一個綠色證券市場。這個綠色證券市場包含綠色增發、綠色市場準入制度和環境績效披露制度等內容。不過,綠色證券政策目前雖然已經有了核心框架,不過其框架還不完整,所以,關于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還有待規范。

3.5推廣綠色貿易政策

當中國貿易受到西方國家設立的綠色貿易壁壘擠壓之后,我國開始調整貿易政策,建立綠色貿易政策。國家在貿易上開始從單純的追求數量轉變為高質量和高環保等,并限制“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等行業,以便避免受國外綠色貿易壁壘的干擾。近年來,我國批準了《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以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的先關公約。這些公約的簽訂可以限制“雙高”企業進行出動,從而改善出口結構。這種措施既有利于我國貿易活動的可持續發展,還有利于我國和我國企業履行國際公約,最終將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拒于門外。

3.6建立環境稅收制度

環境稅收制度早已被西方國家廣泛采用,從嚴格上來說,環境稅收指的是,單位、個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傷害,相關部門便按根據所傷害的程度收取一定的稅款。當前,中國還沒有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稅立法。不過,我國在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上面也開始下狠功夫,主要將“三廢”措施綜合利用起來,將控制污染、促進環境保護、實行加法征收、建立專門稅種等作為稅收的目標。在此基礎上,對排污嚴重,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重稅懲罰。引進環境稅打擊環境污染問題,不僅可以實現稅收增加的目的,還可以保護環境,實現社會公平。

4.結論

經經驗中得出,想要讓全球的環境得到保護,單單依靠行政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建立一套完善完整的環境經濟體系。到目前為止,已經有相關的環境經濟政策措施,如綠色信貸政策、環境污染保險、環境綠色證券、綠色貿易政策和環境稅收制度等。盡管有相關政策出臺,不過還不夠完善,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一個很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它會牽扯到很多的利益問題,所以不可能一帆風順,在實施過程中經歷坎坷曲折是必然的。不過現實不容許我們后退一步,不論遭遇多大的險阻,將這項政策實施下去是必須的。(作者單位:延安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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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2)05-0166-03

傳統元素化合物知識的教學是純知識的教學,以元素周期表為支撐,依次學習物質的結構、性質、制法和用途。新課程《化學1》的元素化合物內容、組織體系發生了變化,沒有元素周期表的支撐,要求在半個多學期的時間里實現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價值觀三維目標的有機融合。這就必然要求將元素化合物知識情境化,讓學生在真實的情境中自主發現并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做到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運用多種教學手段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到教學當中,引導他們主動去探究學習元素化合物知識,來提高學習效率。

一、喚起責任感,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教學策略

在學習與環境相關的元素化合物知識點時,可以通過CAI課件或者其他一些相關的手段播放與環境污染相關的內容以及由于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嚴重后果,讓學生從心靈上感到震撼,喚起要保護好環境的責任感。然后告訴同學們,要想了解這些物質為什么會給我們所住的環境帶來這么大的污染,首先要了解這些物質具有怎樣的性質,是怎樣污染環境的,之后才知道如何避免讓這些物質污染環境,進而引導學生如果要徹底避免環境污染,就必須要學好元素化合物知識,熟悉它們所有的性質,研究出新產品,代替那些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物質。這樣,從責任感方面來一步步地引導并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欲望。

比如,在講解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時,可以通過設計這樣的過程來教學:

(一)教學目的

了解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

(二)教學過程

1. 導入。通過CAI課件先播放相關的內容,正常的自然風景和農田里莊稼、森林、鋼鐵等被腐蝕后情景,1948年女神雕塑和1998年女神雕塑圖片的巨大區別,讓學生從心靈上產生一種震撼。然后提出問題情境,什么原因導致這些現象?激發興趣,讓學生展開討論,并且讓學生自己分析,得到酸雨是根本原因,酸雨的主要成分是H2SO4,主要由二氧化硫的排放引起。

2. 過程。在學習的過程中,利用學生分組實驗。

(1)觀察二氧化硫。

(2)用pH試紙測定二氧化硫水溶液的pH。

(3)向一支試管中加入3mL二氧化硫水溶液,滴加品紅溶液,振蕩,觀察現象。加熱溶液,觀察加熱前后溶液顏色的變化。

(4)向一支試管中加入3mL二氧化硫水溶液,滴加氯化鋇溶液,再滴加0.5mL 3%的過氧化氫溶液,振蕩,放置片刻后滴加稀鹽酸,觀察實驗現象。

(5)向一支試管中加入3mL二氧化硫水溶液,滴加高錳酸鉀溶液,觀察實驗現象。

通過學生做實驗、觀察現象、分析實驗現象的原因,總結出二氧化硫溶于水,并與水反應生成顯酸性的亞硫酸;二氧化硫具有漂白性、還原性等。二氧化硫的漂白性和次氯酸的區別及其根本原理。

3. 總結與反思。將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進行總結,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以便于課后的記憶和理解。另外,對二氧化硫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反思,思考如何減少二氧化硫的排放,從而降低酸雨對環境的污染?同時思考,除了二氧化硫,是否還有其他物質造成酸雨?

案例中,對于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并沒有像傳統教學那樣,平鋪直敘地講解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而是從開始就導入環境污染及其帶來的后果,喚起學生要保護好環境的責任感,引起學生強烈的學習欲望和動機,完成對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的教學任務。

二、利用知識間內在聯系,引導學生總結歸納,形成結構網絡的教學策略

元素化合物知識多而雜,不易記憶,在講完元素化合物知識后,應有意引導學生總結歸納,使之形成網絡。例如,在講解元素化合物知識的結構、性質、制法、存在和用途時,應以結構為基礎、以性質為重點、以結構性質制法存在和用途為主線來講。教學時,應充分體現結構與性質的密切關系,以結構為基礎,以性質為重點,這是因為物質的性質反映著物質結構,決定著物質的制法、存在和用途。以結構性質制法存在和用途為主線,這不僅符合知識的內在聯系,體現了本質決定現象這一辯證唯物主義思想,也訓練了學生的思維,使他們形成科學的學習方法。

比如,在講解氯氣的用途時,可以通過設計這樣的過程來教學:

(一)教學目的

了解氯氣的用途。

(二)教學過程

1. 導入。我們都知道,物質的用途是由它的性質決定的,所以氯氣的用途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那么根據它的性質,氯氣到底有哪些用途呢?

2. 過程。通過2005年3月29日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氯泄漏液的重大事故所造成的嚴重的后果,及其周邊的植物的不正常現象的一組圖片,提出讓學生作為事故的處理者來處理,并究其原因,得到:

(1)氯氣是一種什么樣的物質,如何去防護。

(2)氯氣的最重要的一個性質就是氧化性,所以氯氣的一個用途是被用來作漂白劑。

篇(8)

一、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障國家資源以及受損民眾的賠償的可行之道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是保障國家資源以及受損民眾的賠償的可行之道,2011年康菲事件的發生,讓我們意識到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它不僅是對投保人的受損可能的彌補,還可以在國家的強制保險的監督下更好的避免很多不負責任的事故的發生。環境污染具有緩慢性、間接性、復雜性等特點,一是環境侵權鑒定極其困難。二是隨著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環境侵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償的變化,但是企業排污難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在產品衰退期,甚至面臨破產、倒閉。

環境責任保險的歷史并不長。20世紀70年代后,環保浪潮席卷整個西方發達國家,一系列環境保護法案紛紛出臺。由于管制之嚴與罰金之高有時讓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危險。因此,企業主迫切需要將這樣大的責任風險轉嫁出去,環境責任保險也就產生并發展起來了。

“綠色保險”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形象稱呼。簡單地說,它是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企業則避免巨額賠償的風險,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濟。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實踐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這一階段的特點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市場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關保險產品就退出了市場。第二階段以2007年底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標志,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更多的省市和行業展開。

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

國外有以下三種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國際上比較典型的環境責任模式以以下幾個國家或地區為代表,分別為: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美國的保險人一般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對企業正常、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也可予以特別承保。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德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該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舉了“特定設施”名錄。名錄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法國和英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在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方面,主要存在三種模式:(1)專門保險機構,如美國1988年成立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2)聯保集團,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的聯合承保集團。法國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本國保險公司共同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營集團;(3)非特殊

承保機構,如英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種模式的保險機構專業性強,又有強制保險作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政府雄厚的經濟實力具有私人資本無法比擬的強大的公信力,能夠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第二種模式是由國內外公司組成的共保集團,可以把環境責任風險在各個保險公司間進行分散,有利于此項業務的開展。第三種模式則對環境責任保險應采取就地承保、風險分散的策略,能夠更好地滿足環保水準不同的各個地區的差異化需求。

三、我國適合的模式分析

我國適合的模式就現階段的發展戰略來講是政府組建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的保險公司結合國外的大型保險跨國企業來一起承保國內的大型高危高污企業。在承保的同時保證政府對企業的監管,防止大的危害的發生。“綠色保險”制度是我國建立環境經濟政策的又一次探索,國際經驗證明:一個成熟的“綠色保險”制度,是一項經濟與環境“雙贏”的制度,也是一個能在更大范圍內調動市場力量加強環境監管的制度。在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著手健全和完善綠色保險制度。

1.開辦符合市場需要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種。目前,我國全面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條件還不完善,但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的現狀,可以按照市場需求逐步開辦一些責任險。例如: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責任險等等。

2.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防范。保險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道德風險,必須堅持對保險人的教育,保證保險人在權益的得到維護時不會由于道德風險而遭受損失,企業的逆向選擇也是責任險應該重點關注的方面,在發生災難時,盡可能保證最大量的財產,不由于保險承保條款的限制而影響受害人當時的選擇。

3.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保護企業財產,也利于保險公司的財務賠付的縮減,是一個是社會物質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措施。

4.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險費率。現階段的費率過高問題,一直是一些高污染可能發生企業抵觸環境責任險的重要原因,從國家的大力宣傳以及宣傳,保險補貼開始,逐步減低保險費率,是保險大眾化,使保險公司有更多的客戶,可以產生規模效益,從而減低費率,是更多企業參與綠色保險,但是在減低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科學定價。我國目前的保險費率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制,但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性,決定了我國開展的環境責任保險應實行自由的費率制。

5.國家參與保險公司的運營,可以有效對企業進行監督。環境污染對環境侵害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的和漸發持續性的兩種。對突發性環境侵害行為的責任保險應作為商業保險看待,對漸發性環境侵害的責任保險應作為政策性保險看待。目前,我國除商品出口風險是政策性保險外,其余都是商業性保險。而漸發性環境侵害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影響更大。因此,為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長遠發展考慮,國家應該鼓勵籌劃政策性保險機構的建立,并更多地對政策性保險機構進行扶持。

參 考 文 獻

[1]胡海紅.對構建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探討[J].證券保險.2008(11)

篇(9)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02)-0088-07

一、引 言

近年來,中國經濟保持快速發展,對外貿易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以下均簡稱FDI)也取得了矚目成就。然而,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中國也遭受了較嚴重的環境污染。流入中國的FDI超過七成進入了制造業領域,較為集中的行業為:通信、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等。其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的FDI增長較快,然而這些行業都是污染大戶,其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是廢水排放最主要的行業之一。出口主要集中于化學化工,塑料,紡織,賤金屬及其制品,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零件等高污染制造行業,且這些行業的出口近年來都保持了較快增長。根據2005-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2000-2005年中國廢水和廢氣排放量均逐年加快增長,另懷德的研究,近5年總的污染經濟損失也呈加快增長態勢[1]。那么,對外貿易、FDI是否導致了中國環境污染惡化呢?

FDI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有著爭論性的聯系,這方面理論以“污染避難所”假說為代表。Baumol和Oates認為,如果發展中國家自愿實施較低的環境標準,專業化生產污染密集型產品,而發達國家由于制定的環境標準普遍高于發展中國家,高污染產業必然會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發展中國家將成為世界“污染避難所”,環境污染隨之逐漸加劇[2]。不過這一假說并未得到普遍認同,Porter和van der Linde認為,企業積極進行環境保護可以促進技術創新,降低總生產成本和提高企業價值,從而增強競爭優勢[3]。這就使得低環境標準所帶來的成本優勢能否吸引FDI成為疑問。另外,馬麗、劉衛東、劉毅認為,污染控制成本并非企業成本中最重要的因素,也不會成為促使企業向海外遷移的動力[4]。

對外貿易也與環境污染存在著爭論性的聯系。近年來,隨著貿易自由化所導致后果的凸顯以及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對外貿易所產生的收益問題開始受到質疑,人們開始反思對外貿易在促進經濟增長過程中所引起的包括環境在內的各種后果。Ropke指出國際貿易會在幾個方面引起環境問題,例如自然資源的低估,不惜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增長,擴大環境的外部性影響等[5]。Dua和Esty等指出,作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結果,各國會紛紛降低各自的環境質量標準以維持或增強競爭力,出現所謂“向(環境標準)底線賽跑”(race to the bottom),甚至出現阻撓環境立法等漠視環境管制的現象[6]。但也有學者認為“向底線賽跑”的論斷缺乏足夠證據,Eliste和Fredriksson在對農業部門的經驗分析中,沒有發現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向(環境標準)底線賽跑”的論斷[7]。

上述分析表明對外貿易與FDI可能與環境污染存在了某種關系,本文擬利用2000-2005年中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經驗數據,分析對外貿易、FDI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并試圖找出既能抑制環境污染又能促進經濟增長的要素,這一(些)要素便是促進對外貿易、FDI與社會經濟和自然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政策變量。

二、模型構建

在de Mello和Ramirez模型的基礎上,將人力資本因素置入生產函數[8-9]:

三、主要數據的簡單說明

人力資本(H)、初級勞動投入(L)、公路標準里程(Transport)可根據2001-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相對容易的獲取。各省GDP以2000年為基期扣除價格因素后得到;進口滲透(M)和出口導向(X)為各省進出口扣除美國2000年為基期的CPI后轉換為人民幣,再與各省2000年為基期GDP相比的比重。下面主要對污染(P)、資本(K)、FDI、實際匯率(Exchange)數據做簡要說明。

本文主要難點之一是環境污染數據的獲得較為困難。首先是完整原始數據獲得困難。以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正式頒布為標志,國家和各地方環境狀況統計制度開始建立。1997年環境統計將鄉鎮工業污染納入統計范圍,此后的生活和工業污染統計范圍進一步擴大,環境統計逐漸趨于完善。但2000年之前的部分地區環境狀況公報中生活廢水、生活廢氣統計資料缺乏,因此將污染數據年限設置為2000-2005年。其次是以何種環境污染指標表示整體環境污染狀況的問題。以往研究中,環境污染常常以單個或幾個獨立指標來表示,而個別獨立的環境污染指標走勢通常不一致,因此很難代表環境污染整體。本文擬以價格為權重建立一個綜合環境污染指標(即估算環境污染經濟損失),使該指標能最大限度代表環境污染整體,并彌補以往利用單個或幾個獨立環境污染指標進行的實證研究,無法揭示環境污染整體狀況的窘境。將空氣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碳①、二氧化硫、懸浮顆粒物(煙塵、工業粉塵),水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排放,以及噪音污染等作為環境污染損失估算對象,舍棄固體廢棄物、一氧化碳等指標②。環境污染損失估算是近幾年我國環境研究中的熱點和難點,借鑒劉渝琳,溫懷德的研究方法(限于篇幅考慮,本文不做詳細介紹)[1],以2000年為基期,估算出各省環境污染損失。限于資料獲取能力,本估算不含固體廢棄物、一氧化碳,以及其他一些非主要指標,這使得本估算成為保守估算。這里僅給出2005年環境污染損失表。如能獲取更完善的數據,環境污染損失應大于表1數據,但它由最主要污染物估算得到,應仍能較好地反映各省污染損失狀況。由表1可知,無論從三大區域環境污染損失的最大值、平均值,還是總值來看,我國環境污染損失都總體上呈現為由東向西逐漸減少的格局。

FDI應采用存量指標還是增量指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實際上,具有溢出效應和參與生產的FDI應是存量FDI,而部分新引進FDI很可能還未充分發揮其應用功能,因此采用存量指標應更合理。中國統計年鑒中所列FDI數據實際上是增量FDI,并非存量FDI。可借鑒上述資本數據計算公式,有:FDIit+1=(1-δ)FDIit+Iit+1[]PFDIi,折舊率仍參照7.5%,存量可由各地新增FDI經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增量FDI價格指數可參照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計算結果略。

由于2005年7月21日及其之前幾年我國實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匯改后我國無論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的順差都主要來自美國,美元在籃子貨幣中仍有重要地位,因此本文的實際匯率使用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實際匯率可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得到:

四、實證分析

(一)全國整體分析

以GDP為被解釋變量的全國面板數據回歸結果見表2。資本、FDI、初級勞動投入、人力資本等參與生產的要素對經濟增長的作用顯著為正,其中資本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最為明顯。環境污染損失也對經濟增長產生了顯著促進作用,這表明它確實做為一種環境代價,促進了經濟增長,且其對經濟的貢獻僅次于資本(其系數僅小于資本)。除此之外,出口和進口(由于本文出口導向率和進口滲透率可理解為出口和進口的替代指標,為分析簡便,下文中X與M均直接簡稱出口與進口)也對經濟增長產生了正的影響,這表示中國進出口促進了技術進步(也可能是由于擴大市場、帶動投資等等其他因素),從而推動了經濟增長;不過進口系數很小,這表明它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很有限。交通系數顯著為正,這說明中國交通發展整體上促進了經濟的增長。真實匯率系數為正,但在固定效應模型中不顯著,這表明匯率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具有省份特征,這可能是由于東中西部各省對外經濟聯系的差異造成的;這主要是由于我國2000-2005年這一時期名義匯率的相對貶值增強了我國經濟的競爭力,預期實際匯率將對經濟增長產生積極的影響,Yao和Zhang 、姚樹潔、馮根福、韋開蕾等的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13-14]。

以環境污染損失為被解釋變量的全國面板數據回歸結果見表3。經濟增長是環境污染損失的主要原因,高產出地區環境污染損失也相應高。FDI加重了環境污染,這是由于我國吸收FDI的領域主要集中于制造業,而制造業是產生污染最主要來源,這也說明FDI技術外溢并沒有整體上改善環境污染,或技術外溢不足,亦或是對技術外溢的吸收不足。初級勞動投入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我國勞動力投入整體上仍以污染性生產為主。資本系數顯著性水平都不高,對環境污染不具有解釋力。人力資本系數顯著為負,對抑制環境污染損失有積極意義,這是由于人力資本是知識和技術的重要載體,而知識和技術的增加會對環境污染產生抑制作用。進口系數僅通過顯著性檢驗,且其系數均為負,表明進口通過促進技術進步(或替代了國內污染性生產),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內污染,不過其系數較小,對控制國內環境污染的作用有限。出口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出口通過技術進步促進生產擴大的同時,卻造成了環境污染,出口的作用更多的體現在了生產擴大上,并沒有對環境污染形成積極影響。

從可持續增長角度看,必須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然而我國經濟增長以較大的環境污染為代價,若處理不當,將對經濟增長產生不利影響。人力資本既可較好的促進經濟增長,又能抑制環境污染,因此積極促進人力資本積累可緩解控制環境污染與促進經濟增長這一矛盾。另外,進口存在促進技術的功能,并可以替代國內的污染性生產,這使得它對于緩解上述矛盾有一定積極意義,不過進口對于降低環境污染與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都比較小。

(二)地區差別

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FDI在地區分布上也呈現出顯著不平衡性,到2005年東部已經累計吸收FDI占全國總吸收額的近84%,而中西部分別僅為11.4和4.7%;而進出口貿易中,東部地區所占份額更是達90%以上;據表1中三個地區環境污染損失均值可知,環境污染狀況表現為由東至西逐漸減少。這一現象影響了以全國為對象的研究精確度,因此本文將全國分為東、中、西部三個區域進行分析(區域劃分與表1同)。

以GDP為被解釋變量的分地區數據回歸結果見表4。東部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資本、FDI、初級勞動投入、出口,以及環境污染代價。東部地區人力資本并不能解釋其經濟增長,這主要因為東部匯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大量人才,東部人力資本由本地和外來兩部分組成,其經濟增長應由這二者之和的人力資本來解釋。東部進口也不能解釋其經濟增長。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顯著依靠FDI,而是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如資本、初級勞動投入、人力資本、出口,以及環境污染代價等,這主要是由于西部所吸收的FDI較少,且增長不穩定。中部地區的資本、初級勞動投入、人力資本、出口、環境污染損失,以及匯率等都促進了經濟增長。中部地區的進口對經濟增長產生了負作用(隨機效應模型通過顯著性檢驗),這可能與西部較低的技術吸收能力有關,或是進口替代了中部地區的生產。中部交通的系數未通過顯著性檢驗,不能成為其經濟增長的原因。

以環境污染損失為被解釋變量的分地區數據回歸結果見表5。東、中、西部三大地區的經濟增長、FDI、出口等均是環境污染增加的顯著原因。東部地區資本是環境污染減輕的因素,而在中西部地區則相反,中西部地區資本系數為正。這說明東部地區資本承載的生產技術水平要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資本的增長使得生產的技術水平提高,從而有利于控制污染,而中西部地區資本承載的生產技術水平較低,資本的增長擴大了生產,但不利于控制污染。初級勞動投入系數為正(但在東部地區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基本上印證了我國勞動力投入整體上仍以污染性生產為主的觀點。進口對污染的緩解作用僅在東部成立,這說明東部地區吸收進口的技術外溢效應能力強于中西部地區,另外也可能與中西部地區進口額較少,且增長不穩定有關。

五、簡短的結論

本文就對外貿易、FDI的經濟增長效應與環境污染效應進行了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將以上分析整理后,有如下四點重要結論:

1.對外貿易與FDI都整體上促進了中國經濟增長,其中,進口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較小。分區域看,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顯著依靠FDI,東部地區的進口也不能解釋其經濟增長。這說明中國的對外貿易與吸引外資,從整體上說,在促進經濟增長這方面還是比較成功的。

2.出口貿易與FDI加劇了中國環境污染。由于中國是以相對較低的成本進行出口貿易,以十分優惠的條件吸引FDI,使得出口貿易與FDI所獲得的利益是國內外共享的,然而其污染卻留在了國內,由國內獨自承擔。要實現生產福利最大化,以及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國的出口與引資政策還有待繼續調整和完善。

3. 進口貿易可抑制環境污染,但作用比較小。從地區看,僅東部地區的進口貿易顯著抑制了其環境污染。雖然本文的實證結果認為進口貿易整體上促進了中國經濟增長,但其系數很小,而且進口貿易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比較復雜,因此,在控制環境污染與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選擇時,應謹慎使用進口貿易這一政策工具。

4.人力資本具有促進經濟增長與抑制環境污染的雙重功能。雖然東部地區人力資本對促進經濟增長與抑制環境污染的作用均不明顯,但是本文給出了人才往東部流動,補充了東部人力資本的解釋。因此,人力資本對于促進經濟增長與控制環境污染是非常重要的。應積極促進人力資本積累,促使對外經濟與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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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馬麗,劉衛東,劉毅.外商投資對地區資源環境影響的機制分析[J]. 中國軟科學,2003(10):12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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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amirez M 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Mexico:a cointegration analysi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2000,37:13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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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Yao Shujie On economic growth,FDI and exports in China [J].Applied Economics,2006,38:339-351.

篇(10)

一、農村環境保護的現狀

據研究調查顯示,早在上個世紀的60年代,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就已經十分關注農村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將農村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列為了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而且還對農村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監管體系。相比之下,我國的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相對比較晚,發展的速度比較慢。盡管經過了近幾十年的發展,農村中一些地區的環境保護得到了改善,但農村中的環境污染問題仍然很突出,集中體現在農業源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比較大,廣大的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著土壤污染、水資源污染的問題。另外, 一些垃圾在屋前、屋后堆放的現象還隨處可見,每當秋季到來時,秸稈焚燒,煙霧熏天,造成了嚴重的空氣污染。近幾十年來,我國的經濟水平在不斷提高,農民的收入也在不斷增加,但是農村中的環境污染問題依然很嚴重,這的確值得我們反思。

二、農村中突出的環境問題

1、垃圾問題

農村中的垃圾所含的成分復雜,堆放量大,主要有生活、生產的廢棄物、道路上的垃圾以及一些動植物的糞便等等,這些垃圾是農村環境的主要污染源,即破壞著人們的生活環境,又威脅著人體的健康。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農村中的人習慣將生活垃圾隨意丟棄在屋前、屋后的垃圾堆上,農村中的道路邊上、田邊、溪河邊上隨處可見堆放著垃圾,每當夏季來臨時,這些堆放的垃圾會散發出極其難聞的味道,嚴重污染著人們日常的生活環境。在一些有河流的農村中,由于人們水環境意識的淡薄,往往會將一些廢棄物扔進河流中,河流無形中就成了農民堆放垃圾的天然場所。長此以往下去,河流中垃圾的數量會不斷增長,進而導致河道的堵塞,河水的污染。

2、水環境惡化問題

相關的學者指出,當前我國農村中的水環境面臨著三方面的污染威脅。首先是居民生活廢水的無序排放流入了水體,再加上殘留的化肥物、農藥等流進水體后,降低了水體的自凈能力,從而加劇了水體污染。從某種程度上講農村中的一些污染物的亂排放是造成水體污染的直接因素。其次,農村中的水體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與工業廢水的接納體。當前,城市中對環境污染的控制越來越嚴格,因此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工業企業就轉向到了小城鎮與鄉村地區發展,盡管工業企業的轉移會帶動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解決一些勞動力的問題,但是與其帶來的水環境污染相比,其環境效益遠遠大于經濟價值。第三,當前一些布局分散,經營粗放的鄉鎮企業會隨意排放一些不達標的廢水,致使農村中的水環境受到污染。

3、耕地減少以及土壤污染問題

據研究調查顯示,目前我國的耕地面積正處于不斷減少的趨勢,主要是由于當前各種產業的建設占用了耕地面積。我國的耕地資源是有限的,耕地面積的日益減少將會影響到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

耕地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的質量也在下降,集中表現在土壤的污染問題上。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著農藥、化肥不合理使用的問題,再加上污水灌溉、重金屬污染等問題,會嚴重導致土壤的污染。農藥、化肥的過度使用以及利用污水灌溉會給土壤帶入許多重金屬元素,包括汞、鉛、鉻、氮以及有機氯化物等。另外,我國農業中普遍使用的農膜是非降解性的,這些農膜的殘留率高達40%,從一定程度上講這會嚴重影響到土壤的結構與性狀。

三、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對策

1、改善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科學規劃,統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是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做好村鎮的環保規劃工作,對目前新農村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改善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固體廢棄物的處理上,特別是垃圾的堆放問題,應該進行合理的規劃,將垃圾進行集中分類處理,并建立一些有關垃圾集中、轉運、處理的設施。第二,在農村污水的處理問題上,應結合農村的實際狀況,采用集中治理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方法,力求凈化水體,使水質達到合格的標準。第三,對待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的治理方面,應將養殖場所的布局與環境的規劃結合起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以及易養區,科學地發展養殖業。

2、開展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當前,農村中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根本原因是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開展關于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在目前顯得極其重要。我國是典型的農業大國,從一定程度上講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關系著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對農民進行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農民環保意識的增強,一方面能夠更好的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構建。

篇(11)

    一、法官斷案:是固守現行立法,還是造法創新?

    2007年4月9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梁平縣七星鎮仁安村村民委員會、吳高斌、楊正平等與劉國權、湯昌華等環境侵權糾紛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雖然及時解決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使本案受害人也在經歷了一審、二審的維權歷程之后,獲得了民事救濟,[3]但是,該案的判決理由卻不得不令我們進一步反思。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煤礦開采引起的水資源破壞糾紛案件。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受理了原告重慶市梁平縣七星鎮仁安村4組村民以梁平縣七星鎮仁安村村民委員會、高斌煤礦業主吳高斌、高平煤礦業主楊正平等作為被告的民事訴訟。在一審訴訟中,原告認為原告所在地所發生的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位下降、當地水資源流失嚴重等現象,是由于被告開設煤礦礦井后的采煤行為所致,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調查,在對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作出了“由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每人3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760元,其他訴訟費25350元,共計42110元”,由四被告承擔的一審判決。[4]一審判決后,一審被告人均不服(2006)梁平縣人民法院民重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以損害行為不存在、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訴訟程序違法等為上訴理由,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二審訴訟中,二審法院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但終因雙方爭執較大而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因此,二審法院最終于2007年4月9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5]

    (二)法官造法:創新性地運用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理論

    本案一審與二審法院創新性地運用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理論,科學地對原告與被告的舉證責任進行分配,充分發揮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功能,迅速救濟了受害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本案一審與二審判決突破了我國現行立法僅將“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案件作為特殊侵權案件的缺陷,將法學界成熟的環境侵權理論成果運用到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之中,堪稱積極學習法學新理論、靈活將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現結合、積極救濟受害人的司法實踐典范。

    1.明確案件性質是環境侵權

    在審理過程中,本案一審、二審法院首先明確了案件的性質,并以此作為前提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進行科學分配。具體而言,在一審審理中,原審法院即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在判決中首先對本案性質進行了判斷,認為“本案原告主張被告采煤后,煤炭礦層遭到破壞,原告賴以生存的地表、地下水位下降,水資源流失,導致原告的生產生活受到了嚴重損害,屬于因水資源受到破壞而引起的訴訟”,在此基礎上,認為“水資源破壞屬于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原被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奠定了理論基礎。一審法院最后以“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其開采行為與水資源受到破壞無關,但被告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為由而判決被告敗訴。在二審審理中,二審法院繼續堅持一審法院關于本案性質是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判斷,在闡明環境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以及在因果關系方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認定上訴人構成環境侵權,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突破現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創新造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1條關于“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的規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74條的規定,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的規定等,只有“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才被作為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對于破壞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只能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處理,且在舉證責任方面也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舉證。顯然,這樣對遭受因具有復雜性、漸進性、潛伏性和廣泛性等特征的環境侵權行為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是很難獲得救濟的。

    為了有效救濟受害人,對于并非屬于“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本案一審及二審法院均突破了其審理案件時現行立法的缺陷,創新性地運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理論這一法學研究成果,[6]將環境侵權擴展至“水資源破壞”的情形,認為“水資源破壞屬于環境侵權”,并進一步闡明“環境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環境侵權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和多因性,且損害具有潛伏性和廣泛性,故法律規定應由被告對損害事實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川由于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被告的采礦行為已構成環境侵權,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本案一審、二審法院通過活學活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理論研究成果,最終實現了積極救濟受害人,充分發揮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功能的效果。

    二、立法現狀:《侵權責任法》第65條的缺陷

    如前所述,2009年12月26日通過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的第八章的規定依然沿襲了此前的立法規定,固守“環境污染責任”的傳統規定,在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在第66條中規定只有在“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的情形下,“污染者”才“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可見,《侵權責任法》第65條的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124條的沿襲,雖然該條刪除了《民法通則》第124條中有關“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但由于針對“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所引起的司法實踐的困惑,國家環境保護局(現國家環境保護部)早在1991年已通過《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1991年10月10日((91)環法函字第104號]進行了解決;[8]而((侵權責任法》第“條的規定,也只是對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的規定的照抄,因此,《侵權責任法》第65,66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原地踏步,并沒有克服我國現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關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規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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