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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類別大全11篇

時間:2023-08-11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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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類別

篇(1)

中圖分類號:D92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1-0274-01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在2002年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首次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于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擴展到對政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步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是我國環保法制建設的重大突破。

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我國對法律逐漸進行了完善,然而在完善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面對。

1.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1.1 部分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主要涉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承擔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比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但是并沒有對違反此條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法律中對由哪一級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并不明確。

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對部分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

1.2 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粗淺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以有效地推進、指導和規范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進行。但是,部分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粗淺,原則性較強,實際操作性較差。

首先,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簡單。法律法規是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據,但是部分法律法規規定比較簡單。比如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如何鑒定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并無準繩和判斷標準。此外,對于環境影響評后評價、評價結論的落實、監督等問題規定的比較粗淺。

其次,部分法律法規和規定可操作性較差。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作為作為判斷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的文件,應具有全面、易判斷級別的特點。但是,分類名錄中某些項目評價等級判別依據不夠明確。如對水利類別的防洪工程的規定,新建大中型編制報告書,其他類別編制報告表,其中“大中型”的判別依據不明。在城市交通設施類別下道路的規定,新建、改建道路編制報告書。實際工作中,西北欠發達地區部分新建、改建道路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只進行數百米甚至一百米的新建、擴建,不涉及搬遷,周圍無環境敏感點,根據分類名錄需要編制報告書,但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編制報告表即可說明問題。

1.3 缺乏完善的環評監督制度

對于任何一部部門法,都應有相應的執法和法律監督環節,否則難以保障其有效實施。而目前我國的環評法中關于監督體制的規定少之又少,更談不上是監督體系。環評法中規定的監督工作僅限于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評價單位的單向監督,而且這樣的監督也沒有被強化。如環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實施環境保護對策,但并沒有規定環保部門的監督職責。第二十七條對建設單位的要求實踐中根本不能落到實處,沒有環保部門的監督,建設單位不會主動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更不會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更是有悖于環評法的預防為主的原則,規定了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后的監督,似乎有“亡羊補牢”之嫌。對于一些重大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本應該在立項、審批、開工之前,就積極介入,全程跟蹤,予以即時監督,隨時督促整改,但是由于體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實現。而且一旦在中途發現問題強迫停工,就極易造成重大損失,使環保行為在進行經濟考量時凸顯得不償失。

我國的環評法關于監督體系的規定除了缺乏上述對建設單位的全程嚴密監督以外,還缺乏對環保部門自身的監督。缺乏監督的環境保護行政權力同樣會被濫用,也是導致實踐中環評法執法不嚴的原因所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監督管理方面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權利分散,我國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受國家環保總局與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設立了專職環保機構,但其他部門也承擔了本部門內某一類專項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能分散在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業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海洋局系統、港務局系統、漁政系統等職能部門。環保部門與上述機構之間存在職權重疊,導致各機構之間互相推誘,爭搶管轄權。

2.解決對策和建議

2.1 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應進行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應對三者不履行相應義務或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理進行明確,如由上一級對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等。對決策者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的法律后果進行規定,如何處理,由哪一級行政部門給予何種行政處罰進行明確,可規定由上一級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2.2 對部分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和完善

篇(2)

關鍵詞:企業;招投標;模板化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業招投標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貫徹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需要

企業招投標工作,是根據國家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承包商,根據中標結果與之簽訂經濟合同,以較好的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并使企業獲得較好的經濟效果的過程。規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標管理,對于貫徹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并實現企業預期效果具有著重要的保證作用。

但由于我國招投標工作起步較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較少,在企業招投標工作實際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規范性,因而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細化、梳理、總結,形成規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貫徹招投標法律法規精神,是時代賦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的需要

企業招投標過程中,始終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選擇的承包商履約能力有限,可能推遲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者承包商信譽不佳,故意不履約或不完全履約,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損失,因而強化承包商資質審查,并保證招投標過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的源頭所在。

在企業招投標實際運作過程中,或由于招投標項目較多、技術要求又大相徑庭,或由于招投標人員素質高低的不盡相同,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又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無論是資質審查環節還是標書制作、發標、開標、唱標、評標、公布評標結果等環節,都可能存在著因疏忽大意、考慮不周、或業務水平所限而帶來的不規范操作及其可能引來的法律風險。

在目前情況下,組織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法律事務人員在充分討論、總結招投標管理經驗基礎上,依據項目類別,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制訂貼近企業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的指導性規范,實現招投標管理規范化、模板化運作,未嘗不是一條細化招投標管理,減少不規范行為,減少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的好途徑。

1.3 促進業務承辦部門與招標管理部門協作,提高招投標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業務承辦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業的招投標工作,需要業務承辦部門的通力配合與協作,比如編制招標方案前技術方案的編制,擬達到的技術指標,特別的技術要求,預算編制等,都離不開技術部門的配合與支持。但由于我國招投標工作起步較晚,習慣所形成的慣性思維,使不少的業務承辦部門認為招投標工作是招標部門的事,對招投標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與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過細化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化與業務承辦部門的溝通,一方面將業務承辦部門應協助配合的工作具體化、明確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業內部制度,使業務承辦部門對擬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過企業制度所形成的約束力,來進一步強化推進業務承辦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理解與配合,對細化推進招投標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②業務承辦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缺乏規范統一。

業務承辦部門提供的技術方案、技術指標等,應能滿足編制招標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標方收到標書后,對擬招標項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據標書要求編制投標方案。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招標項目繁多,技術要求也千差萬別,業務承辦部門對應提供的技術方案、技術資料也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過招投標工作的規范化、模板化運作,將應由業務承辦部門提供的技術方案、技術指標等具體化、明確化、規范化,使業務承辦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整齊規范,一次性就能滿足招投標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標工作效率。

2招投標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貫徹落實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為指導

對招投標工作進行規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貫徹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精神,將法律法規要求細化到具體運作過程中,明確招投標過程中各環節、各部門應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關系,從而更好的指導招投標工作實踐,保證招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

2.2 對現有招投標項目進行歸類整理,擬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業的招投標項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設、設備修理、機械加工、物資采購、環衛綠化、技術服務、職工療養等方面,種類名目繁多。不同的項目,對資質要求、應達到技術指標,以及標書制作、評標方法等各個環節的要求都各有側重、不盡相同。

因此,首先要對項目進行分類規整,確定基本的模板類型,如工程建設、設備修理、機械加工等模板,并對每個模塊的外延進行清晰界定,特別對看似相似,但技術要求大相徑庭的技術服務項目,更要有具體的界定描述。

2.3 分類擬定規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類別的模板具體內容雖然各不相同,但實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規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確規范界定各部門在招投標過程中每一步應該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強各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有效提高招投標工作效率,實現企業預期目的。

篇(3)

應急策劃

應急策劃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礎,是應急準備、響應的前提條件,同時它又是一個完整預案文件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煤礦的基本情況以及危險分析與風險評價、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分析等結果。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煤礦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

(2)危險分析、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危險分析結果應提供:

地理、人文、地質、氣象等信息;

煤礦功能布局及交通情況;

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重大事故類別;

特定時段、季節影響;

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險目標的確定。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

重大危險裝置、設施現狀的安全評價報告;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

其他。

(3)資源分析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以及應急救援所需資源: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臨煤礦可利用的資源

(4)法律法規要求法律法規是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國家、省、市及應急各部門職責要求以及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作為編制預案的依據。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其他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應急準備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篇(4)

交通運輸行業牽涉到千家萬戶。尤其是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與廣大市民出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逐步開展對重點領域內的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點時段、重點隱患,進行專項督查檢查行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治,消除安全隱患,從源頭上預防與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1]從而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穩定發展及行業維穩工作,進一步構建和諧社會。下面就如何實施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安全督查檢查項目方面進行探討。

2工作方法

項目實施的工作方法關系到安全督查檢查的有效性,所以必須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確定科學的指標體系和選擇相適的檢查方法,具體如下。

21運用現場調研相關理論與方法深入重點領域相關企業進行調研

要做好項目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安全督查檢查工作,就要先深入到泥頭車運輸、道路旅客運輸、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險貨物碼頭、港口危險品倉儲、道路養護及汽車維修、駕培等相關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充分了解上述重點領域相關企業的安全管理現狀以及危險/風險(安全隱患)分布情況。在調研的過程中,要擬好調研題目,采用實地勘察、人員訪談或調查問卷等調研理論與方法,收集相關第一手信息資料,為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安全督查檢查項目安全檢查指標體系(各個領域/專業的安全檢查表)做好充分準備工作。

22搜集相關法律法規等資料,按規范要求建立項目安全檢查指標體系

為了保證項目的科學性、合理性及法律法規符合性,需要搜集大量資料進行對比、驗證,搜集資料的途徑主要是網絡和參考書籍。同時,在上述現場調研的基礎上,編制相關安全檢查表,建立安全檢查指標體系,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認可后實施,為項目的順利實施夯實基礎。

23運用專家咨詢法及頭腦風暴法等方法進一步完善項目實施過程

為了保證項目的專業性,在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要進行專家咨詢或利用頭腦風暴法,編制科學、規范、專業及實用的檢查指標體系。如在項目實施方案確定時,要驗證方案的合理性,為項目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項目實施過程中要隨時對有爭議的內容向專家進行求證,以免偏離項目的既定效果。

24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實施項目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

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安全檢查指標體系,該體系由重點領域各類型安全檢查表構成。實施企業安全隱患安全檢查時,派出安全檢查項目團隊(專家小組)到相關企業現場,對照已建立的指標體系(安全檢查表的內容要求)進行現場管理(作業現場)和設施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包括資料查閱、收集、現場取證、現場詢問、問卷調查、相關儀器測量(有需要時)等。并及時對檢查結果、資料進行初步的整理、統計、匯總及分析。

25運用安全工程理論與方法組織專家按規定編制安全檢查報告

項目團隊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用相關安全工程理論與方法,對現場檢查所獲取的資料(含紙質文本、電子文檔、音像、圖片、視頻等)進行整理、統計及分析,對危險/風險進行辨識與分析,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運用系統工程理論,綜合考慮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工期延誤、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等可能產生的后果及其嚴重程度,對上述存在問題(安全隱患)進行辨識、分析,匯總成主要安全隱患,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針對主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最終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

26按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根據上述《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及時掌握行業安全隱患動態情況,并督促相關企業進行隱患治理,并進行整改情況復查,要求安全隱患排查不留死角,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到位。具體做法是: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后,對企業整改情況,安排專家組進行復查。并且對復查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報告交給項目主管單位。

3工作手段

項目實施的工作手段是以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現場安全督查檢查為主要工作重點,以及編寫相關報告和整改復查等,進行分解與細化,具體如下。

31項目前期準備及建立安全檢查指標體系

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選取相關企業,進行項目前期現場調研工作,廣泛收集相關資料、信息、數據等,為建立安全檢查指標體系做好準備。以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的經營類別(專業)來劃分,建立安全檢查指標體系,即分別建立如下各個類別(領域/專業)安全隱患檢查表:泥頭車運輸、道路旅客運輸、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險貨物碼頭、港口危險品倉儲、道路養護及汽車維修、駕培等。[2]以使建立的檢查指標體系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專業性和實用性。

32實施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行動

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和項目進度計劃,按照已制定的泥頭車運輸、道路旅客運輸、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專營和非專營)、港口危險貨物碼頭、港口危險品倉儲、道路養護(橋梁、隧道)及汽車維修、駕培等企業(處)具體檢查計劃表,派出現場檢查專家工作小組(項目團隊),對照各類別的安全檢查指標體系(安全檢查表),在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企業(5個重點領域中有代表性的企業),實施現場安全隱患排查行動。

33編制《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

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和專家檢查小組以暗訪(突擊檢查、飛行檢查)方式檢查,不定期、不定時間、不預先通知,選擇重點領域中有代表性的企業,實施現場安全隱患排查行動。現場檢查結束后,運用安全工程理論與方法,對道路危險品運輸、泥頭車運輸、客運(包括公交、軌道)、港口危險品和道路養護等領域分別編制《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報告格式與內容主要包括:安全檢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圖片、資料、法律法規等佐證)、整改建議與防范措施(具體的有建設性的建議)以及相關附件資料等。

4項目重點與難點分析及應對措施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如下主要工作:

組織安全檢查專家團隊(項目團隊)、建立交通運輸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隱患檢查指標體系(相關類別的安全隱患檢查表)、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行動(實施安全隱患排查行動)、編制《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及整改復查情況匯總和項目管理等方面,全方位進行項目重點難點分析,并提出應對措施。

41建立交通運輸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隱患檢查指標體系

411重點難點分析

項目實施時,需要建立安全檢查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如下檢查表:按照泥頭車運輸、道路旅客運輸、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危險貨物碼頭、港口危險品倉儲、道路養護及汽車維修、駕培等相關領域/專業類別,分別建立上述各個專業的安全隱患檢查指標體系(各種專業類別的安全檢查表)。[3]該指標體系不僅要求具有法律法規符合性、科學性和專業性,而且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412應對措施

為了解決以上重點難點問題,應對措施如下。

首先,要收集最新的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等規范性文件,引用其最新適用的條款,確保建立的指標體系具有法律法規依據。

其次,在確定指標體系內容后,要廣泛征求安全監管人員、行業專家級相關安全技術專家等的意見,及時修改完善,使指標體系具科學性和專業性。

最后,要充分聽取相關企業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施工員及技術人員等的意見,汲取生產第一線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實踐經驗,確保指標體系具實操性。

42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行動

421重點難點分析

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行動的重點與難點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項目最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是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行動(安全隱患排查行動)。其重點與難點是現場作業面廣、情況復雜、專業技術要求高。要在各種復雜的檢查中,準確找出存在的各種類型的安全隱患,需要專家的專業水平、安全技術能力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現場安全檢查經驗),即專家的綜合素質與能力要求較高。否則,安全隱患排查的效果差,容易造成一些隱藏較深的主要安全隱患被忽視,使項目實施達不到預期目的。

其二,本次安全隱患檢查為暗訪(突擊檢查、飛行檢查)方式,不定期、不定時間、不預先通知的方式,安全檢查小組到企業進行突擊安全檢查,在檢查時,要求項目團隊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及“不卑不亢”等。為此,需要管理部門的支持和相關企業的密切配合,項目團隊用專業性、規范性、科學性等以理服人,以免節外生枝。

422應對措施

為了解決上述重點與難點問題,采取的主要應對措施如下:

一是充分做好現場檢查的準備工作,包括:提前了解被檢查企業的相關資料(概況、專業類別、從業人員情況等)、經營情況(施工階段)、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作業場所、工作面)等,制定專項安全檢查表,召開專家檢查小組會議確定檢查程序、重點部位(作業場所/工作面)及輔助方法等。

二是針對不同的專業類別和檢查需要,及時調整專家檢查小組的人員結構,旨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安全檢查小組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應攜帶好相關證件和項目相關批準的文件,到達現場后主動出示,并且向現場負責人說明情況,與現場人員交流,要做到不卑不亢、公平公正,檢查出的問題只記錄不在現場作評論(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事故隱患除外)。如有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請管理部門出面協調解決。

四是檢查結束后,隨即召開小組會議,對相關檢查信息資料及時討論、整理和初步分析,以使危險源/風險點(安全隱患)的辨識與分析具準確性與全面性。

43編制《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及整改復查情況匯總

431重點與難點分析

編制《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報告及整改意見》及整改復查情況匯總是項目關鍵環節之一。其重點難點在于:摸清被檢查企業安全隱患存在的狀況,找出存在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進行識別;對安全隱患匯總、分析與辨識過程中,準確找出主要安全隱患,并對主要安全隱患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4]此外,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復查及進行情況匯總,交付項目主管單位對檢查結果實施督查。

432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重點難點問題,應對措施如下。

首先,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情況、風險防范措施制定落實情況、現場作業、生產過程動態監測情況逐一進行檢查、評分,找出存在問題(安全隱患),運用安全工程理論與方法,對其進行匯總、分析及評估,根據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工期延誤、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嚴重程度,辨識主要安全隱患,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進行識別,準確找出主要安全隱患,并針對消除主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5]

篇(5)

    目前,全省開展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科等相關中醫診療活動的機構有19589家,占94.80%為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及個體醫療機構,而從事中醫監督工作的監督員僅有268名,人均監管73.09家機構;另外,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少,從事中醫監督工作的有85%為兼職監督員。地域廣,被監管對象多,監督人員數量不足及中醫藥知識欠缺成為嚴重制約中醫藥監督工作深人開展的瓶頸。

    1.2監管水平和手段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和創新

    目前,全省的中醫藥監督還僅僅處于初級階段,監管內容側重于對綜合、中醫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機構執行中醫藥政策的核實和核查,以及針對一些數據而進行的簡單統計分析,監督項目較為簡單,監管水平和手段處于較淺層面,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各項中醫藥監督內容和監督指標,探索技術性監管手段和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高中醫監管水平和監督執法手段。

    1.3監管對象差異性大,監督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中醫藥工作的不斷重視,而醫學發展進人發展壯大時期,現有的中醫藥法律法規不能緊跟發展的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使中醫監管工作面臨許多問題,很難從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層面進行限定和界定,極難做到依法查處,嚴重制約了中醫監督執法工作的推進。此外,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以及中醫辨證論治的思維方法,導致中醫藥不能夠按照西醫的一些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如中醫執業人員范圍、中醫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一些醫療技術方法的應用以及中醫養生與中醫醫療的界定等問題。中醫藥方面法律法規的缺失,規章制度不完善,給中醫監督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障礙,不利于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2建議

    2.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管指標體系

    針對目前中醫監督中遇到的一些常見間題,如中醫執業范圍與執業類別、中醫養生保健是否屬于中醫診療活動等問題,建議從國家決策層面盡快制定相應的法規標準,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相關內容。同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從國家層面制定出臺中醫監管方面的監管指標,明確中醫監管的具體內容和職責范圍。

    2.2加強中醫監督隊伍建設

    在現有衛生監督體系框架下,進一步加強中醫監督隊伍建設。加大對衛生監督人員中醫藥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力度,通過舉辦中醫藥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培訓,一方面加深監督執法人員對中醫藥行業特點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強監督執法人員對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中醫藥執法水平。

    2.3加大政策保障和經費支持

    目前,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經費缺口大、執法設備短缺等問題,中醫監督體系建設過程中上述問題依然不可避免。建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牽涉到中醫監督隊伍和監管服務中的相關問題,完善中醫監督機構網絡建設,建立和完善鄉鎮中醫監督組織,保證中醫監督服務能落到基層。同時,不斷增加中醫監督體制建設經費,逐級配置各種執法設備。

    2.4加強科研創新和監管手段創新

    加強中醫監督隊伍的科研創新能力,不斷探索拓寬中醫監督內容和監督指標,逐步在更深層面開展中醫監督工作。此外,還要在技術性監管手段和長效監管機制方面做必要的嘗試和創新,不斷提高中醫執法監管水平和手段。

    2.5加強中醫監督宣傳工作,營造執法監督氛圍

篇(6)

目前,全省開展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科等相關中醫診療活動的機構有19589家,占94.80%為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及個體醫療機構,而從事中醫監督工作的監督員僅有268名,人均監管73.09家機構;另外,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少,從事中醫監督工作的有85%為兼職監督員。地域廣,被監管對象多,監督人員數量不足及中醫藥知識欠缺成為嚴重制約中醫藥監督工作深人開展的瓶頸。

1.2監管水平和手段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和創新

目前,全省的中醫藥監督還僅僅處于初級階段,監管內容側重于對綜合、中醫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機構執行中醫藥政策的核實和核查,以及針對一些數據而進行的簡單統計分析,監督項目較為簡單,監管水平和手段處于較淺層面,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各項中醫藥監督內容和監督指標,探索技術性監管手段和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高中醫監管水平和監督執法手段。

1.3監管對象差異性大,監督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中醫藥工作的不斷重視,而醫學發展進人發展壯大時期,現有的中醫藥法律法規不能緊跟發展的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使中醫監管工作面臨許多問題,很難從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層面進行限定和界定,極難做到依法查處,嚴重制約了中醫監督執法工作的推進。此外,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以及中醫辨證論治的思維方法,導致中醫藥不能夠按照西醫的一些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如中醫執業人員范圍、中醫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一些醫療技術方法的應用以及中醫養生與中醫醫療的界定等問題。中醫藥方面法律法規的缺失,規章制度不完善,給中醫監督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障礙,不利于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2建議

2.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管指標體系

針對目前中醫監督中遇到的一些常見間題,如中醫執業范圍與執業類別、中醫養生保健是否屬于中醫診療活動等問題,建議從國家決策層面盡快制定相應的法規標準,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相關內容。同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從國家層面制定出臺中醫監管方面的監管指標,明確中醫監管的具體內容和職責范圍。

2.2加強中醫監督隊伍建設

在現有衛生監督體系框架下,進一步加強中醫監督隊伍建設。加大對衛生監督人員中醫藥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力度,通過舉辦中醫藥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培訓,一方面加深監督執法人員對中醫藥行業特點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強監督執法人員對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中醫藥執法水平。

2.3加大政策保障和經費支持

目前,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經費缺口大、執法設備短缺等問題,中醫監督體系建設過程中上述問題依然不可避免。建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牽涉到中醫監督隊伍和監管服務中的相關問題,完善中醫監督機構網絡建設,建立和完善鄉鎮中醫監督組織,保證中醫監督服務能落到基層。同時,不斷增加中醫監督體制建設經費,逐級配置各種執法設備。

2.4加強科研創新和監管手段創新

加強中醫監督隊伍的科研創新能力,不斷探索拓寬中醫監督內容和監督指標,逐步在更深層面開展中醫監督工作。此外,還要在技術性監管手段和長效監管機制方面做必要的嘗試和創新,不斷提高中醫執法監管水平和手段。

2.5加強中醫監督宣傳工作,營造執法監督氛圍

依托報刊、網絡、電視等新聞媒體和舉辦中醫服務醫療機構相關負責人培訓班等形式,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強化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中醫服務監管工作氛圍。

篇(7)

中圖分類號:F20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05302

1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的現存問題

1.1 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不合理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規制主體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規制部門的協調、指導,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將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縱觀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主體的現實狀況,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存在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問題。一方面,現實的經濟活動呈現出多樣性,并非按照“規制環節”來設計,有些經濟活動同時涉及多個“規制環節”,而有些卻可能呈現模糊性,很難把其歸為某一“規制環節”。另一方面,對食品安全規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規制部門。這種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在理論與現實上的錯位,使政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都必須管,或是當該問題一時很難明確屬于哪一個規制環節時,各個政府規制部門都可以不管。這種規制體制的設置,在運行中暴露出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弊病,使相關部門在行使其規制職責時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同時存在,從而造成了政府資源浪費和規制低效。

1.2 食品安全規制對象管理有失規范

食品安全的規制對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及其行為。作為食品市場的供給體,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與否直接影響到食品市場的秩序。目前,我國食品業尚處于粗放發展階段,從事農產品和食品經營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確,交易方式落后等問題。因此,食品企業實現規范管理以及產品交易時質量等級化、重量標準化和包裝規格化的難度增大。據調查顯示,30多萬家食品經營企業60%左右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約70%沒有食品檢驗能力。這不僅給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失,而且對消費者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1.3 食品安全規制立法有待健全

目前,我國制定和出臺了許多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制立法,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數部單行法律法規構成的集合法群形態,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盡管我國在食品安全規制方面的立法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其完整性、系統性及嚴密性仍有所欠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立法中,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單薄,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而且,現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大多對食品安全僅做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定義和限制。由于大多為分段立法,法律法規條文相對分散,并且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某些法律法規不協調。

2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經驗借鑒

2.1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一個顯著特征。美國的食品安全程度被認為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是由于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了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實現了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其最高主體機構是1998年成立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環境保護局、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農業部長、衛生部長、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共同承擔,直接向總統匯報工作。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主要規制機構有設置在美國農業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設置在衛生部(DHHS)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和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及美國環境保護(EPA)等幾個部門。在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各個部門主要按食品類別進行分工規制,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保障食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2.2 重視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建設

健全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是有效開展規制活動的基本前提。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大多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和食品鏈各環節的規制立法體系,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提供了保障。日本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專業、專門法律法規組成。《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兩大基本法律。《食品衛生法》于1948年頒布并經過多次修訂,其宗旨是保護人們遠離由于飲食導致的健康危險,改善和促進公眾健康,適用于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頒布,該法規定了消費者至上、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規制等原則。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專業、專門法律法規很多,包括食品質量衛生、農產品質量、投入品質量、動物防疫和植物保護等五個方面較為健全的農產品質量立法體系。此外,日本還大幅度修訂了食品安全各環節和各品種的規制法,推動了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更臻完善。

2.3 注重“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美國的食品安全政府規制強調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過程的有效控制,規制環節包括養殖、種植、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等;規制對象包括化肥、農藥、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和食品標簽等。通過全程規制,對不安全食品預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環節的缺失,并以此為基礎建立食品的追溯機制。

美國非常重視HACCP制的實施,并以此作為制定食品安全系統政策的基礎。HACCP制是一種以科學為基礎,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進行危害分析,確定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環節和關鍵性的控制點,建立相應地預防措施消除隱患,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場,其目標在于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美國的食品召回制也相當完善,而且程序嚴格、可操作性強。食品召回制具體是指食品企業在獲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中收回問題產品,積極予以更換、賠償的有效補救措施,其目的就是及時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擴大,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對策

3.1 明確規制機構的權力和責任

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政府有效規制的前提條件。2009年2月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已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劃歸為衛生部管理,由此強化明確了衛生部在食品安全規制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在現有分段規制體制的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將有利于加強對各有關規制機構的協調、指導。因此,應賦予更多的規制權力和職責給衛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增強其責任意識,整合有效資源,統籌協調行動。衛生部應統一負責食品安全規制工作,承擔食品安全協調職責,這樣將有利于改變機構權力各自為政的局面,避免多部門規制造成工作漏洞和資源浪費以及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解決規制部門職能交叉、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現狀,促進規制工作高效有力地進行。在現有食品安全政府規制體制下,進一步明確各個規制機構的職責。對當前存在職能交叉、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的領域進行清理,對各規制機構所承擔的權力和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形成一個相互制約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應就規制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重新進行明確分工,一個規制職能只能由一個機構專門負責,其他機構退出。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各規制機構的實力,做到優勢互補,實力弱的退出或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

3.2 建立規范化的企業自律機制

建立企業自律機制,實現規范化發展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食品企業的責任。食品企業在制定管理規范的過程中,既要切合實際,又要保證企業管理規范的內容全面,包括企業標準、企業定位、企業形象等。完善企業管理規范的核心就是加強制定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特別是要加強有關食品標識、相關物流標準,以為規范食品流通領域的正常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創造條件。盡快建立食品安全檢測數據庫,為食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供基礎性條件。大力開展危險性評估等科學方法在制定和修訂食品標準過程中進行應用的研究,以提高標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標準的整體水平,提高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應強化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主導,食品企業制定管理規范為主體的形式,促使食品企業形成有效的自律機制以增強信守本行業規范的觀念與意識。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積極性,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納入規范、健康的軌道,改善企業的公眾形象。

3.3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在世界各國都被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除了由立法委員會制定法律來對食品安全規制做出較為原則的規定外,大量法律條文的細化和技術性規定都授權行政機關以法令和條例的形勢做出。目前,主要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一般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來進行食品安全規制,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已經比較完善。根據我國食品安全分段規制的現狀,應從食品安全規制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制定更多的水平性和垂直性的法律法規,以形成《食品安全法》為總領,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規制立法體系。同時應加強食品安全規制立法的系統性,在制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全程規制的理念,抓住食品鏈中的關鍵要素和制約環節,逐一加以規范、規定和細化。另外,在立法規定的總體框架下,對食品安全規制部門進行必要的授權。各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的現實需要迅速采取行動,、修改或廢止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特別是對于那些立法環境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可以制定過渡性的暫行規定以解當時之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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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篇(9)

股指期貨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的一個類別,但是卻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在規模上與交易品種上都迅猛地發展。據2006年的數據,在全球期貨(期權)交易中,股指期貨(期權)所占的比例為38%,位居第一位。

2股指期貨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2.1美國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1982年,第一個股指期貨產品誕生于美國,快速的發展使其在短短的時間內成熟起來,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規范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國家期貨管理法律、法規,二是交易所期貨交易規則,互為補充和配合兩部分法律規范體系不僅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并且實現了市場的充分競爭和高效性。在微觀方面,美國股指期貨規則是保證股指期貨交易活動正常運轉的基本法規。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保證金制度、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報告制度、價格限制制度、交易頭寸限制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制裁制度等。

2.2日本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日本的股指期貨從產生到迅速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雖然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現的股指期貨合約卻并非來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階段時期,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禁止從事期貨交易。因此,法律法規并沒有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法律政策障礙。

發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時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股指期貨剛推出時,并不被太多交易者關注,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法規,如《金融期貨交易法》等法律法規,為股指期貨發展注入了一支強心劑,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政策也傾向于保護國內的機構投資者,促使股指期貨健康的發展。

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貨市場逐漸成熟。日本積極改革創新,制定新法并修改舊法,如2004年對《商品期貨交易所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正軌。

2.3國外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首先,從發展趨勢上看,各國都更加注重對股指期貨法律法規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貨法律法規薄弱的情況下推出發展股指期貨,走了較多的彎路,不僅曾一度使投資者喪失信心,而且也令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出現停滯。這樣的經驗教訓在我國即將推出股指期貨之際更具借鑒意義。

其次,從管理的組織體系上看,美國和日本都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各級監管職能部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監管權限。均強調了政府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宏觀調控和自律組織的協調發展,使股指期貨市場在“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靈活協調下互相制衡,分散風險,保障股指期貨市場的有序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發展。

第三,從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上看,美國具有完備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體系。比如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為是“三省分口管理體制”,沒有設立期貨行業協會,只是有全國商品交易所聯合會等民間協會,與美國的期貨監管模式有異同之處,因此日本在借鑒美國模式同事積極創新與改革,摸索出一套適合本土現狀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模式。在此處,中國與美國、日本股指期貨發展現狀都有所不同,所以“閉門造車”的空想立法方式不僅易出現法律漏洞,而且浪費調研資源。因此,參考國外先進法律制度與結合自身現狀并適當創新,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為我國股指期貨立法思路的首選。

3我國對股指期貨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3.1社會背景角度

從外部環境看,我國已加入了WTO,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求期貨市場更加完備,推出股指期貨是期貨行業創新發展的必然選擇。

從內部環境看,我國欲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股票市場對股指期貨的需求,都需要法律法規對股指期貨的推出墊定基礎,并對推出后的市場行為進行規制。

3.2經濟學的角度

第一,股指期貨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資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能夠加入到傳統的證券投資組合中,改善其投資績效。并且股指期貨的推出可以豐富我國金融市場的品種,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給了期貨投機者以投機的機會,得到了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喜愛。

第二,通推出股指期貨能夠有效規避風險、實現資產保值,吸引投資者和資金,有利于擴大期貨市場的規模,加強市場的流動性,并以此優化社會資源配置。

第三,推出股指期貨后,通過法律法規可以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化,可以提高期貨市場服務水平,確保期貨功能的發揮,因此有利于期貨市場的穩定和社會安定,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3可行性的角度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成為我們的既定目標,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治國方略。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法制不健全,投資者鉆法律漏洞,投機現象嚴重的情況為我國進行法律規制提供了歷史性的契機。并且勤于變動的股指期貨政策對金融市場是不利的,而基本的期貨法律制度與股指期貨法律法規將一勞永逸地解決這種“政策的重復建設”。因此,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股指期貨順利的推出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從根本上、從長遠保障我國的股指期貨的順利上市與其后的平穩發展。

4我國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

4.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僅為證券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應當為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之分,在資金量和信息資源等方面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股指期貨立法應該貫徹公平的原則,為各類不同的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機會,參照期貨交易規則中的“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而并非“數量優先”“和資金量優先”。立法者也必須根據市場狀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中處于弱者的一方,真正貫徹股指期貨要求公正立法的基本原則。

4.2符合國際慣例原則

規范化和國際化的交易品種名稱不僅為他國投資者交易本國股指期貨品種帶來便捷,而且能夠保障安全與提高效率。雖然這些國際慣例能夠促使股指期貨的成熟發展,但在借鑒的同時也需要與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現狀相結合,堅持“國際慣例引進為主,創新為輔”的原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獨具特色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體系。

5我國股指期貨法律規制的立法模式

5.1“應急型立法模式”與“設計型立法模式”

從美國和日本的股指期貨發展過程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設計型立法模式”更適合中國的國情。股指期貨在中國論證了如此多年卻遲遲不能推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關期貨的法律法規滯后,并且內容簡略,效力層次較低。在立法結構的實體性和程序性也不規范,致使期貨市場的發展處于法律的軟約束之下。因此,填補法律的空白,從美國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經驗,為股指期貨“量身定做”適合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但是出現問題后再立法的“應急型立法模式”也不應該被摒棄,多變市場狀況需要法規的更迭與修改,“應急型立法模式”應為“設計型立法模式”的補充。

5.2來源:()“單獨立法模式”與“混合立法模式”

證券衍生品主要分為兩類,證券型(如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貨),不同的證券衍生品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風險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將不同的證券衍生品種與公司債券等現貨交易并列去制訂法律法規,會造成適用和執行的混亂。與此同時,制訂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既要做好與《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銜接,又要保證股指期貨立法的有效性與前瞻性。因此采取“單獨立法模式”比較合適,制訂一部專門調整股指期貨的《股指期貨法》,不僅能將股指期貨制度創新建立在規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臺上,真正有效地控制風險,而且能夠促使市場當事人、市場執法人遵法守法。

5.3“官僚型立法模式”與“民主型立法模式”

篇(10)

會審工作由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領導主持,執法局案件處理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參加會審人員(共7名)必須由執法局負責人(1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1名)、處理中心工作人員(1名)、現場執法人員(1名)以及“交通行政處罰案件會審專家庫”抽取人員(3名)組成。其中,“交通行政處罰案件會審專家庫”按照崗位級別共分成A、B、C三組類別,每次會審分別從三組類別中隨機抽取人員各1名,以達到崗位級別上的平衡,使會審更客觀、全面。會審專家庫根據工作實際及時更新完善。

“交通行政處罰案件會審專家庫”組成條件:

(一)由縣交通運輸局直屬相關單位、局各股室及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相關單位中選取人員組成;

(二)選取人員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三)選取人員需具備一定的執法工作經驗。

二、會審范圍

屬于下列情況的案件均應通過會審小組討論決定:

(一)重大或疑難復雜案件;

(二)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案件;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其它需要予以會審的案件。

三、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對適用會審決定情形的案件,執法局案件處理中心應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根據案件性質、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檔次、幅度,向執法局領導作出匯報,由執法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召集會審會議;

(二)會審會議應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審人員簽名;

(三)會審會議研究通過后,由執法局案件處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會審意見,交由執法局局長簽批,并送縣交通運輸局分管執法領導簽批,嚴格核準把關,再辦理相關行政處罰手續。

四、會審要求

(一)審查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二)審查過程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篇(11)

二、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及立法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概述

互聯網金融的性質包含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因此互聯網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聯網安全和傳統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僅包含互聯網上的信息安全,還包括了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也就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不但面臨著傳統金融活動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等,還面臨著由互聯網信息技術引起的技術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等。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積極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隨著一些網貸平臺跑路、眾籌違規集資等事件的發生,互聯網金融安全問題逐漸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問題突出。手機支付的各類客戶端和各類別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存在多處漏洞,對用戶資金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網絡安全防護與管理較混亂,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轉未進行規范,對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護不到位,易使用戶信息被泄漏、盜用,甚至濫用,造成信息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

2.欺詐問題頻發。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上,消費者通過網絡與經營者進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費者一般通過經營者的金融服務信息進行交易判斷,而在此情況下,信息的真實性往往難以辨別,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虛假,消費者也無法做到去偽存真。僅憑經營者的信息,消費者無法對產品的質地或材質、操作適應性以及售后服務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觀的判斷。

3.資金安全問題嚴重。有的互聯網金融P2P平臺發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標的;還有一些互聯網投資基金類理財工具,以門檻低、收益高、贖回自由等極佳的用戶體驗優勢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然而一旦發起此類投資理財工具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運營出現問題,投資收益甚至投資本金都將直接受到影響。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業務不規范,在擔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為自己擔保、風險準備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資金的違約風險,極容易出現壞賬導致無力償還投資者的本息而倒閉。[1]

(二)現行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和豐富,給互聯網的法律監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戰。目前,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互聯網金融機構主體資格制度不完善。對互聯網金融要實施監管,首先應當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當前,我國法律缺乏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經營范圍的明確規定,導致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邊界模糊,業務范圍混亂。

2.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市場準入制度既作為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經濟法律制度建構的基礎。然而,通過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市場準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準入制度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從事的業務范圍、類型沒有任何規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導致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良莠不齊,而投資者或消費者也常常因魚目混珠遭受利益損失,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嚴重阻礙。

3.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為了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機構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金融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時,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因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高科技化、無邊界性等因素顯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國P2P 網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仍沒有相應的監管辦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較高的P2P 網貸平臺和眾籌融資平臺只能以行業自律規范進行自我約束,因此在同類行業中,平臺素質參差不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存在較大風險隱憂。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縱觀國內外,比較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對于我國借鑒其經驗以及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積極作用,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鑒意義極大。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視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互聯網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設重要的目的之一則體現在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到:一是發達國家尤為注重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融入個人生活后,個人隱私的保護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確保信息對稱;三是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濟機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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