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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組織財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1、資產投資、出讓、租賃、清理等存在問題,管理有待加強。主要表現在集體資產因歷史原因,沒有入帳,家底不清,極易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投資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合同成為一紙空文;以往年度村出借資金,因種種原因無人追討;在資金收繳和運用上,有的以費用支出直接沖抵承包款和租金或收支均不入帳;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挪用,長期不報帳,導致集體資金的體外循環。2、征地拆遷等專項資金管理不規范,分配方案有完善。目前,村級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部分村居存在挪用土地補償費的現象,挪用的資金用以彌補各行政村或自然村級各項經費的支出,再加上管理、分配不透明,不規范,極易激化各種農村潛在的社會矛盾。3、是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不夠高。村級財務審批制度流于形式,根據《安徽省村集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村一般財務開支要由經辦人簽字、會計審核、村委會主任審批、支部書記復核、村務公開監督組審查后入帳。但是根據各個村居的審計發現,村務公開監督組這一環節流于形式。不按時報帳,白條支出現象嚴重,特別是招待費和工程款未開根據稅務發票,而以收據或代辦條直接支付,票據入帳手續不完備,甚至有的大額支出憑證后竟未任何附件;4、聘用人員隨意性較較強。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但是實際在各村居審計時發現,各基本上都有聘用人員,用以承擔村里的面的工作。這些人不占村兩委的編制,工資是由村里面支付,加重了村民的負擔,造成了不好的影響。5、管理費用過大,尤其是招待費支出較為突出。管理費用以各種方式存在,特別是招待費,村級零招待費規定在實際工作執行中難以得到落實,基本上村村都有招待,有的比較大,隱性招待費也難以遏制,嚴重影響了農村干群關系。6、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比較混亂。各個村居對于工程項目建設有極少部分經過一事一議,然后通過村委會制定的招投標程序,實行招投標;有部分是經過區招標辦招標;但大部分工程項目沒有經過招投標和審價程序,漏洞較大,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容易滋生腐敗,應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節約集體資金。
二、針對村級財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1、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為使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建立財務制度是搞好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各村居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從各村的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如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制制度、現金開支審批制度、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臺帳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屆滿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制度和預決算制度等。做到賬簿齊全、記賬及時、獨立核算、民主理財、規范管理,用制度來管理人、財、物。2、加強資金、資產、資源三資清理登記,摸清家底。首先,全面清理村(組)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狀況,核實“三資”底數,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登記臺賬,健全管理制度;其次對對現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與評估,對賬上有而實際已經不存在的資產要按規定程序進行核銷,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了解整個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并進行產權登記。最后,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準確無誤地建立資產臺賬,做好集體資產的登記工作,做到賬實相符,并及時反映資產的使用及其變動情況,防止資產的流失,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集體資金的規范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源的合理利用,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并推動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3、堅持財務公開,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地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加,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對于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項目資金,實行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擠占挪用,重點項目可以一個月公開一次。4、依托社會化服務,創新財務管理形式。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可以推行村居會計委托制,是在保障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托鄉鎮農經或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村社會計記賬中心(辦公室),統一執行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統一設置賬簿、統一代管各村財務專用章、統一使用票據、統一開設監管賬戶、統一檔案管理,進行記賬的一種財務管理形式。這種形式能有效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堵塞農村財務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農村腐敗現象。5、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各級政府應及時出臺農村審計方面的文件和制度,盡快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村級財務審計人員,對村級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專項重點審計和不定期抽樣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重點關注本村財務收支情況;本村債權債務情況;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并對在審計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體資產和資金的,要責令如數退賠。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關鍵詞:
農村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問題;建議
1村級財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鄉(鎮)、村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比較重視,積極推行了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改革,實行了農村會計委托制度,且財務管理制度比較健全,財務人員配備到位,會計核算基本規范,財務收支基本合理,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1.1貨幣資金管理不規范
一是現金賬面余額及實際存放量大,白條頂庫現象普遍。二是以現金方式收取的款項,未存入銀行,直接使用,坐支現金現象嚴重。三是大額支出沒按規定用轉賬支票支出,而以現金支付。
1.2對資產的核算不實,處置程序不當
一是應收款賬齡時間過長,余額過大。普遍存在未對歷年形成且賬齡時間長的往來賬目及時清理、追回及賬務處理。其中個人借款最早形成時間已有30余年,至今沒有追回。二是未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對村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項目工程已竣工驗收的,也未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管理。三是對一些資產的處置未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如長期投資、內部往來等款項處置下賬時,有的未召開有關會議通過,有的未附相關會議記錄等憑證。
1.3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監督不到位
一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制度不嚴格,村領導既是審批人又是經辦人。二是村理財小組是否履行民主監督職能沒有記錄,如大額支出無理財小組人員的審核記錄、對重大經濟事宜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1.4審核票據不嚴格
一是原始單據不規范,如購買辦公用品的單據無明細、無事由及用途。二是票據審核時不嚴格,無經辦人、無理財小組簽章,且有白條子入賬現象。三是村級建設工程支出無預決算、無招標手續、無合同協議、無會議記錄等。
1.5會計核算不規范
一是會計賬簿設置不全,只有明細分類賬,無總分類賬,往來賬及固定資產未設置明細賬。二是賬務處理中,有的會計科目使用不正確,有的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核算,自行編制會計科目。三是更換村財務人員后,不進行移交手續,造成會計資料遺失不全,會計核算不連續。造成村級財務管理中問題的原因很多,如從思想上忽視財務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規、不按制度和規定行事、會計基礎薄弱、財務人員不穩定,更換頻繁等等。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特別是村級財務管理問題,既是村民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影響農村穩定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因此,積極探索和尋求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顯得十分必要。
2解決財務審計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2.1全面落實民主理財制度嚴格
落實民主理財小組人員組成,制定專門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使民主理財小組真正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利,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檢查審核財務賬目,與村務監督委員會共同監督村集體經濟活動,實現民主管理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
2.2加強對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檢查鄉(鎮)黨委、政府要履行好村級財務管理責任主體職責,把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和規范轄區內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2.3加強審計監督力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對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長效機制,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作用,讓廣大村干部時刻警醒,謹慎行事,確保對農村“三資”管理使用的正規合法。二是積極探索建立更加合理、更切實際的農村審計工作機構。在縣區農業系統設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抽調專門業務人員,保證審計經費,獨立開展農村審計;加強農村審計隊伍建設,加大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促進農村審計工作長足發展。
一、審計機構及人員配備存的問題。當前擔任村財審計主要任務的鄉鎮無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而是由鄉鎮經管站代替,審計人員大部分也是從經管站抽調,雖然農業廳發給了村財審計證,但有證的人員中大部分人員都是直接從事村賬托管的村級會計,據今年3月份開展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全市抽調的村財審計人員統計結果為31人,其中市經管站6人,鄉鎮經管站25人,在鄉鎮經管站人員中,直接任村賬托管會計的有22人,占所抽調的鄉鎮經管站人員的88%,雖然審計進行分小組鄉鎮之間交叉審計,但也存在會計和審計機構及人員均由鄉鎮經管站負責,讓人覺得“既當運動員,又當栽判員”,不符合會計和審計不相容的崗位分設的原則,也不符合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二、審計過程和結果存在的問題。當前審計主要是三年一次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而進行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年度為三個年度,其他年度一般未組織審計,這樣就造成了審計工作量過大,審計人員過少,時間短的情況,如2012年建甌市組織的村財審計情況看,從4月上旬開始到5月底完成只有二個月的時間,實際上用于審計外勤查三個年度的會計憑證取證的時間過少,只能對已入賬的原始憑證的收支審計,而現在全面實行村賬托管后,賬務處理比較規范,村級均設有村務監督小組,所有的支出單據均蓋村務監督小組印章并由監督小組長簽名,從賬面基本上無法審出什么問題。但會計報表提供的數據是否賬實相符限于時間和人員等因素的限制,無法取證,如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相當一部分是壞賬或無需支付的,歷次審計后要求核銷到目前還掛在賬上,因此,所得出的審計結果有的項目存在虛增或虛減的現象。
三、村賬托管完成后,農民把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交給鄉鎮的經管站,做好村賬托管就是維護農民的利益,更是做好當前村級穩定工作的重要一環,而村財管理的最后的監督是村財審計。本文針對上述發現村財審計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六個方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1、在鄉鎮組建獨立于村賬托管的會計服務中心之外的村財審計機構。為確保村財審計能夠不受外界干攏獨立行使審計職責,建議在鄉鎮增設村財審計或與鄉鎮的內審部門合并設置審計機構,只有設立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才能保證村財審計的獨立開展。
2、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鄉鎮應根據鄉鎮的大小配備2-3名專職的村財審計人員,并規定審計人員不得在村財托管所屬的會計服務中心任會計或出納。才能使村財審計人員完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3、經費保障,《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審計經費列入農業部門行政管理經費,就鄉鎮一級村財審計機構而言,由同級財政安排。為確保村財審計機構的正常運行,應將村財審計機構所需費用包括人員經費各公用經費納入鄉鎮的年度預算,在村財審計中不得向被審計的村收取審計費。
4、改變審計的方式,把當前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改為以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在每個年度后的年度例行審計與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這樣能夠及時通過審計發現和糾正村級經濟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也為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打下基礎,減輕三年一次的離任審計的壓力。
5、落實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在三年一次的審計中,都會查到一些問題,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村(場)整改,對于個例的問題都能及時整改,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前所述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提出了具體的整改辦法,卻未能整改。如建甌市從2006年起的村級換屆都組織了審計,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核實,屬于長期掛賬無法收回的辦理法定的手續后給予核銷,但從今年的審計統計數據來看,95%的村(場)都未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清查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形成了嚴重的賬實不符,進而影響會計報表的質量,也影響審計報告的質量。
6、村財審計的權威性有待提高。目前村財審計的主體是村民自治這一特定的單位,在審計中發現的既使是嚴重的經濟問題,審計單位也很難作出處理決定,還要由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這樣村財審計的權威性就較低,另外,對于重要的專項審計也未能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來審計,如現在各項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拔付和使用,都是由提供資金的部門委托審計局專項審計,還有當前農村大部份資金是村民籌資籌勞財政給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的一事一議資金的審計也是財部門委托審計。要改變這一現狀,還是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審計的能力,才能提高在村財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一、新常態下對農村財務收支審計的影響
當前中國經濟處于經濟發展新常態環境下,在當前形勢下,政府倡導服務型政府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權力干預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激發市場經濟活動;同時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以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給農村經濟帶來發展機遇,通過制訂一系列金融政策和市場政策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農村經濟是中國經濟的基石,基層干部要樹立嚴格自律的形象,并要求農村黨員干部切實做到公正廉潔自律,特別是農村黨員干部要按照“三嚴三實”、“兩學一做”教育工作要求,嚴于律已、嚴于修身,學做結合,做好農村經濟發展的引領工作。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要從嚴治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要做好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基于此,本文對新常態下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問題進行了研究[1]。
二、新常態下對農村財務收支審計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經濟責任的認定困難。農村是我國的最基層組織,是政府組織機構的最基層機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通常由基層村民自行選舉產生,集體“三資”(資源、資產、資金)的“四權”(審批權、使用權、分配權、收益權)在村干部手中,村(社區)“三委人員”更換快,新官不清楚、不理舊賬問題突出。并且一些會計中心在賬務核算中并未實現收支兩條線,社區也未配置相應穩定的報賬人員,大多由指定的臨時人員擔任。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村干部即負責政務,又負責財務這種模式顯然是不符合財經紀律要求的,加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加大了滋生個人腐敗問題的可能性。從當前審計角度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經濟責任認定不明確,很難明確經濟主體責任人[2]。
2.缺乏專業審計人員。一些區域對村級政府機構的審計工作重視程度不足,未配備專業審計人才,導致專業審計人員數量少,現有的部分審計人員專業能力欠缺,審計能力有限[3]。
3.審核內容單一、審計標準模糊。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經濟發展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村財務收支的審核內容也隨之發生較大變化,一些區域審計人員仍按傳統的項目開展審計工作。我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審計經驗不足,對財務收支審計無標準的體系,審計標準模糊,主觀評定因素較多,審計結果不客觀。
4.國家審計政策落實困難。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專項資金,很多政策在落地過程中,存在專項資金與項目不匹配、專項資金應用不合理、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加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在財務管理上不專業也不到位,導致國家審計政策在村級基層政府組織中的落地困難[4]。
5.審計結果應用不足。在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審計中,歸納性提取出審計意見,并明確了評價標準,但是對于審計結果應用不足,一些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并未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對于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財務收支工作并未做進一步的完善,并未將日常的財務收支工作與審計結果相掛鉤,開展整改工作。
三、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1.轉變審計思想,發展審計內容,明確責任主體。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干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在審計實踐中,要轉變審計思想,明確審計責任主體。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干部要切實擔責,擔當起經濟審計的主體責任,積極作為,完善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管理,避免財務收支審計問題的出現。
2.做好財務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用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農村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農村財務和審計人員的管理思想和專業素質,促進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同時明確審計負責主體的權限范圍。明確負責主體的權限范圍,讓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有明確的依據,并做好相關制度的執行工作。
3.明確審計標準,豐富審計內容。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做好定量評價,按標準進行統一的財務收支問題審計,讓審計定性評價結論具體量化有依據。
4.及時反饋審計成果,配合部門工作整改。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對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審計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好備案存檔工作,并配合部門做好落實整改的跟蹤督導工作,確保農村財務收支審計政策落實到位。
5.做好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確保審計結果的細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可實施地,將審計評價結果計入個人人事工作檔案中,與個人業績掛鉤,以便將審計結果充分與村居領導干部的個人業績、升遷相掛鉤,作為今后人事調動的參考。
四、結論
經濟發展新常態環境下,要做好村級政府組織的財務收支公開與監督工作,促進村級政府組織財務收支規范化管理,為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培養專業審計人才,做好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對于一些村級政府組織的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等行為要嚴肅依法處理。總之,要建立起服務型政府組織,完善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管理工作,加強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財務管理,做好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推進財務收支情況的信息公開與監督工作,確保村民的知情權,推進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民主化、法制化進程。
參考文獻:
[1]師高康,胡輝.新常態下村級財務管理須常抓不懈――基于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專項檢查調研[J].中國農業會計,2015,02
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后,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開展農村審計工作,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已成為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農村審計的特殊性
與一般的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開展的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相比,農村審計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農村審計與典型的國家審計不同。農村審計是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農村審計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涉及農民負擔的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督,不屬于國家審計范圍之列。
農村審計與注冊會計師開展的社會審計不同。農村審計機構是靠國家財政撥款,不交納稅賦的行政管理型事業單位,農村審計以審計監督為主要職能,是有計劃安排的例行審計、受委托或根據群眾舉報進行的審計,不管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是否同意,都有權對其進行強制審計。
農村審計與內部審計不同。農村審計所審計的部門和單位都不是農村審計站所在部門、單位及所在部門、單位的下屬單位,農村審計機構是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而不是在被審計者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農村審計機構設在被審計者的外部,農村審計人員也不是被審計者的組成人員。
二、農村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審計法律地位模糊
農村審計不同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國家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農業部1992年頒發的(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中的個別條款,已不適應農村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而地方出臺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又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這樣造成農村審計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工作中存在極大的不便。
2.鄉鎮經管站失去了對本鄉鎮村財的審計職能
在全面實行村賬委托后,由于鄉鎮(街道)經管站大多兼任了村會計,屬于《福建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第五條第三款第五點所規定的情形,在對村財審計時必須主動回避。鄉鎮(街道)經管站失去了對村財的審計職能。
3.農村審計缺乏獨立機制
現在雖然有不少地方的鄉鎮已經設立了審計機構。但是這些農村審計機構與農村經管機構通常都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既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又要承擔農民負擔、集體資產管理等工作,一身二任,難免顧此失彼。
4.農村審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
從目前農村審計人員的素質結構上看,業務水平不高、原任職結構單一,文化層次參差不齊。從后續教育培訓上看,作為承擔國家內部審計管理職能的審計機關,對基層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更新知識結構、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力度遠遠不夠,要下大力氣,進一步提高農村審計人員的審計水平。
5.農村審計結果無法有效落實
本來,審計結果既是對審計事項的總結、評價,也是對被審計對象存在問題的綜合反映,并對以后的管理工作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但由于農村審計工作起步較晚,進展較緩,沒有建立起一套就運用審計結果的方式、要求、責任和考核辦法等方面統一明確的規范,沒有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建立起聯動機制,以及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農村審計結果報告運用時大打折扣:提出的整改建議和要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落實,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個人責任得不到追究,審計結果報告被束之高閣,審計結果只是走過場,根本發揮不了監督的作用。
三、對策
1.加快農村審計條例的制定和施行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審計取證、報告、檔案管理等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村審計的定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也應從實際出發,積極聽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審計實施細則和相關辦法,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發揮審計作用。
2.農村審計工作實行回避制
在村賬委托制的情況下,對村賬審計有三種解決方案。一是將村級財務記賬職能退回村級自己記賬。鄉鎮經管干部不再擔任會計;二是繼續實行村賬委托制,鄉鎮經管干部不擔任村級會計,有條件的鄉鎮由鄉鎮政府從現有干部中,調整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村級會計;現有干部中無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鄉鎮,可以從原村會計中聘請持有《福建省農村財會任用證》的優秀人員擔任會計服務中心村財會計。以解決村財審計中,經管干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自己審自己的問題。三是經管干部繼續擔任會計,在村財審計時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縣(市)級直接審計,縣(市)級直接成立農村審計事務所,配備一定數量懂審計業務、會計業務、能熟練操作微機的人員組成審計組,對鄉鎮或村進行定期或隨機的審計。第二種方式是委托中介審計未列入縣(市)級直審范圍的鄉鎮,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接受縣(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工作質量檢查,并報縣(市)級經管部門備案。第三種方式是鄉鎮交叉審計,由縣市)級經管部門牽頭,組織基層審計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鄉鎮之間的交叉審計。如果堅持運用以上這幾種方式的審計,一定能大大提高農村審計的獨立性,進而也就提高了農村審計的質量。
3.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審計隊伍
關鍵詞:
農村地區;財務審計;難點問題;對策建議
一、我國農村地區財務審計出現的不足
(一)農村財務審計缺乏專業人才和完整的審計程序。由于農村地區的生活生存條件相對較差,很難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到此工作,所以農村地區的財務審計人才出現了較大的缺口。這往往造成了農村地區財務審計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這些人員往往只能從事一些最基本的財務審計工作,尤其是在信息化時代,更讓他們無所適從。他們中很大一部分是一些工作年限較長的老員工,以及一些專業素質相對較低的財務審計人員。加之農村地區的財政資金不足,往往缺乏專業知識的培訓。這就嚴重阻礙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財務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難以勝任新形勢下的財務審計工作。與此同時,農村地區的財務審計工作大多只流于形式,而缺乏一套完整的審計程序。比如內部控制方面,由于缺少制度和條文規定,在財務報賬方面往往會出現“空手套白狼”、不經過正規手續就獲得財務資金支持、大額現金支付、用假發票或者制造假賬單進行報賬等等。這些都屬于不按規定和程序辦事的情況,完全違背了財經紀律制度和報賬的正規程序,這些情況在農村財務里面普遍存在。足以證明財務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道德修養和專業素養低下,嚴重阻礙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農村財務審計缺乏上級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首先,上級審計監督部門在進行查賬的時候,往往只是走走過場,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而農村審計部門雖然會對審計報告進行公示,但是由于缺乏上級的監管,公開的信息極其有限,而審計結果也僅局限于村級單位,沒有進行更大范圍的公開,譬如網上公開等。即便如此,由于是在農村地區,許多農民的受教育程度較低,對審計工作方面的知識不甚了解。而審計部門又缺乏必要的宣傳,使許多農民不懂財務審計,甚至不知道財務審計部門的存在。農村財務審計部門沒有發揮其最大的作用,致使其審計工作缺乏應有的效果。
(三)農村財務審計的工具和方式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現階段,農村的財務審計主要體現在報賬單據和財務報表上,而信息化的財務審計尚未得到完全普及。大多數農村的財務審計部門依然沿用的是老一套的審計方法,而新時期的電子審計、電子監督、電子監管等還未得到廣泛應用。加上這些審計人員大多不是科班出身,學習意識和學習能力較差,對許多新知識新方法缺乏學習的主動性。而電子審計又在大力推廣,許多審計人員明顯不能適應新型審計方式的出現,這令農村的財務審計水平遲遲得不到提高。
(四)農村財務審計沒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機制。在很多時候,農村的基層工作人員給人的基本印象是作風懶散、游手好閑,財務審計人員也是如此。工作時間不多,工作量也很小,掙著保險工資。這種情況的存在,歸根結底是農村地區的管理不到位,這一方面與監管制度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考核機制有關。不僅僅是財務水平考核,績效考核也很不到位。
二、提升我國農村地區財務審計的方法
(一)提高農村地區財務審計人員的總體綜合素質水平。農村地區的吸引力有限,難以招聘到高素質人才,所以在這個方面,必須給予高素質人才一定的政策優惠,譬如房產、工資待遇、福利等等,從多個方面吸引高素質人才前往農村財務審計部門就職。此外,要加強在職財務審計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及時跟進國家的財務審計部署。除了專業技能培訓,還需要加強財務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等的培訓。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財務審計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在監督方面,一是需要上級審計部門對下級審計部門的監管,還需要同級別的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平級監督。除此之外,審計部門需要及時通過書面的或者網絡的形式向社會進行財務公開。要積極調動社會力量,不能只依靠行政監管,讓審計工作在陽光下運行。要及時公開民眾需要的內容,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秉著為人民服務的心態為民眾服務,不可自認為高人一等,而忽視了民眾的感受。
(三)及時更新農村財務審計的理論知識和審計工具。在做好日常審計工作的同時,要及時補充新的審計知識,更新財務審計工作。農村地區由于信息相對比較閉塞,各項政策的傳達不易到位,而一些新的財務審計理論知識又過于生澀,需要具備一定專業素質的財務審計人員進行細致的解讀。在審計工具的使用方面,首先是電子審計工具的普及,這就需要審計部門配備相關的網絡專業審計人才,把他們也一同納入審計部門的編制,只有正確掌握了新的理論知識并且對新型審計工具高效使用,才會使審計工作事半功倍,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一套符合現代審計工作的激勵考核機制。要改善農村財務審計人員慵懶散漫的作風,就必須建立一套獎懲機制。對工作不認真、上班不積極、違反規章制度的審計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罰。而對工作積極,辦事效率高的審計人員要予以獎勵。必須將工作表現和獎懲機制聯系在一起,論功行賞。對于一些只想保住飯碗,得過且過,不思進取的審計人員,必須予以警告,促使其改變工作作風。對于一些善于阿諛奉承、投其所好的“老油條”,必須從制度上杜絕這類現象的存在。農村地區由于覆蓋面廣,推行起來會面臨較大困難,但這是未來的必然趨勢。
三、結論
農村財務審計是我國最基礎的財務審計,它關系到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的健康發展,是關乎民生的大事。我國有近一半的地區是農村地區,而這些農村地區的條件、人才素質、財務審計水平相對較差,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所以,提升農村財務審計應當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應當穩抓不放,有條不紊地推進農村地區的財務審計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和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和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配合做好南澗縣2010年度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對全縣8個鄉鎮、80個村委會、1 591個村民小組及296個村干部進行了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1基本情況
南澗縣轄8個鄉鎮,80個村(居)民委員會,農業人口20.66萬人。2010年農村經濟總收入114 193萬元,比上年增長13.4%,農民人均純收入2 502元,比上年增長11.6%。現全縣已完成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8個鄉鎮,80個村(居)委會,審計了包括村黨委書記、村委會主任、副書記、副主任(兼文書)、大學生村官在內的村“兩委”成員296人,審計完成率100%。審計時間為2007年至2010年12月,審計金額299.31萬元,落實審計工作經費1.1萬元。
2主要成效
一是加強了村級財務管理和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規范農村干部和財務人員行為,消除干群之間的誤解。二是有效地推動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提高了村干部的財經法紀觀念。這次審計的目的在于讓廣大基層干部明確其財物使用范圍和權限,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的長治久安。三是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此次審計增加了農村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得到干部群眾的高度評價,減少了社會難、熱點問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3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通過此次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表明,全縣自2007年換屆選舉以來,在南澗縣委、縣政府和鄉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縣大多數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能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根據縣委、政府和鄉鎮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團結務實,集中力量,理清各村經濟發展思路,大膽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此屆村干部已為當地百姓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審計中也發現部分村及村干部財經紀律松懈、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一是不按時報帳。部分村不按時或者推遲到村級會計中心報帳核算。二是自收自支。部分村出現自收自支現象,主要原因是財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村委會可以不通過鄉代管中心調撥資金[1]。三是遺留債權追償難。很多村委會有遺留的債權,很難追償[2]。究其原因,主要是追償責任不明確。四是財務公開難,其原因如下:一是職責不明,對提供公開的材料實施公開,督查的人員不明確。二是公開的費用沒有保障[3]。
4改進對策
4.1不按時報帳問題的改進
建立報帳員月例會制度。例會由鎮代管中心主任每月定期召集1次。一般由村委會報帳員和鎮代管中心工作人員參加,遇特殊問題需要解決,可邀請鄉鎮相關領導參加。召開例會可解決不按時報帳及各村委會執行財經紀律中存在的問題,也可以宣傳學習培訓財會業務[4]。
4.2自收自支問題的改進
一是村委會現金收入必須在3日內繳存鎮代管中心帳戶。未經鎮代管中心帳戶撥付的現金,一律不得使用。二是嚴禁自收自支。三是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自收自支行為給予相應處罰。四是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大對現行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4.3遺留債權追償難問題的改進
一是發限期償還通知書,明確指出過期不償還借款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嚴禁公款外借。
4.4財務公開難問題的改進
第一,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分工具體的財務公開制度。各級要高度重視鄉鎮代管中心建設:一是配備精良設備,改善辦公條件;二是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運轉;三是提高鄉鎮代管中心工作人員素質,建設一支為人民利益負責、為干部負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的專業隊伍。第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情況。繼續加強財務公開制度,各村委會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要求,自覺地對村級財務進行公開。采用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形式,定期如實地向群眾公布有關賬目,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縣委、政府牽頭,農業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相關部門要與代管中心聯系,適時做好督查工作。
5參考文獻
[1] 丁虹,張勁松.新時期內部審計職能的變化[J].河南農業科學,2001(3):33.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
1.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所評估的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2.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③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3.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極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雖然終極審計風險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的關系
1.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
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資產是企業重要的物質基礎,而存貨又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總資產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于審計而言,加強存貨問題的審計,將直接關系著審計的質量。因此,存貨審計的重點內容就是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和可能形成的虧損。
一、存貨審計前應做的基礎性工作
盤點存貨是審計人員進行存貨審計的重要環節。在進行盤點之前,審計人員首先應該掌握該企業在日常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和執行力方面的情況,同時在此基礎上依據企業提供的關于存貨方面的資料進行實地盤點。(1)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種類和特征。各行各業存貨種類和特征存在較大的差異,故其存貨的儲存方式和日常管理都有較大的差異。在開展審計工作前,有必要根據財務人員提供的存貨清單了解和熟悉該單位的存貨情況,以便在存貨實地盤點時有重點、有選擇性的展開一系列工作。(2)了解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生產流程。對于存貨的生產流程,審計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詳細了解該單位存貨的生產流程,包括原材料的采購、生產環節的流轉記錄、產成品的銷售以及剩余產品的入庫情況,借以衡量該單位在存貨管理中是否科學嚴謹。(3)收入與成本的匹配情況。在對存貨審計的工作中,應對其進行存貨的計價測試,了解該存貨的成本價值和市場價值等情況。對其收入的確認主要是依據該存貨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出庫單等原始憑證。在審計過程中,應該進行收入與成本各項指標的對比分析,檢查其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二、審計過程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和應采取的措施
(1)企業存貨管理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在存貨審計的工作中,往往存在存貨明細賬與總賬余額、存貨賬上和倉庫實際數量金額出現不相符的情況。作為審計人員應與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了解和初步掌握企業在存貨保管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為獲取對出具審計報告收集具有參考價值的信息。同時根據財務人員提供的存貨清單有選擇性的進行盤點,以加強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和效率性。當然,針對上述情況應要求企業出具相關情況的調查說明,同時要求單位及時做好內部制度的建設工作,明確保管員的崗位責任,以降低審計風險。(2)收入與成本的匹配存在異常。對于一個生產技術較為穩定的企業而言,其產品的消耗定額是相對穩定的,產品成本變化是有一定規律的。如果出現收入與成本匹配波動異常,審計人員應該充分關注和重視這個問題。針對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應該了解該企業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和市場價格變化狀況,對銷售收款業務循環、采購付款業務循環進行調查和測試的基礎上,尋找管理缺陷,發現會計信息失真的規律。同時運用收入與成本的匹配原則來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用以了解該存貨出現波動的真實情況。如發現波動異常,應及時與相關財務負責人進行溝通,要求其按稅法規定繳納稅金,按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賬務調整,已降低審計風險。(3)利用年底的購銷業務時間差來虛增資產、虛減負債。在審計過程中,很多單位往往存在12月31日收到所購貨物并入庫,但購貨發票于次年1月才收到并入賬的情況,這就出現了12月份賬中無此項記錄和負債記錄,多計了存貨,少計了應付賬款的情況,造成了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不實,存在單位利用年底的購銷業務來虛增資產,虛減負債的情況。審計人員針對這種情況應及時復核購銷業務的年底截止日期,審查結賬日前后若干天的購貨發票與貨物入庫記錄,確保購貨驗收記錄與負債記錄均在相同期間內。如若發現截止期處理不當的情況,審計人員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出調整分錄,采取一定的審計測試來加強監督,降低審計風險。
三、存貨審計的相關關注要點
首先,對特殊存貨的盤點,如存貨數量難以估計,存貨質量難以確定等特殊存貨,審計人員需要運用職業判斷,根據存貨的實際情況,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對存貨數量和狀況獲取審計證據。其次,在存貨審計中不能單獨針對存貨進行,也要關注與其相關的項目。比如說,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原材料等賬戶。在存貨改變用途的時候,檢查其進項稅額的結轉等問題。再者,在存貨的計價測試中,應注重樣本選擇的代表性,計價方式的合理性、計價測試的科學性,用以保證存貨審計的質量。
綜上,存貨審計作為企業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審計風險必須在審計過程加以控制,只有審計人員針對各個風險點采取了相應的審計程序,存貨審計的風險才有可能降至最低,存貨審計才能確保成功。
參 考 文 獻
1.審計獨立性不強。當前,我國大多數企業財務審計工作,都是由企業高級管理者控制的,并不具備獨立性,因此并不能有效的開展財務審計工作。所以,為順利實施財務審計工作,就必須使財務審計工作保持獨立性。如果不具備獨立性,財務審計工作將會受到限制,從而使企業內部財務審計人員對上級領導產生敬畏之心,不能發揮企業財務審計的基本職能,更有可能在企業內部滋生腐敗現象,不利于企業內部管理策略的實施。
2.審計內容不全面。當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實行的財務審計主要是財務會計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方式并不全面。欠缺財務管理方面的審計內容。很多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同歸于財務部門領導,使得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相互重合,知識社會和企業所有人員對企業財務審計產生質疑。一些企業在財務審計工作中,很少觸及財務管理工作,這使得我國財務審計工作的效率并不高。
3.缺乏執行力。企業財務審計工作在缺少獨立性的前提下,將會直接影響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的執行力。結合現有調查數據,我們發現大部分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都是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出現問題,以至于沒辦法對企業財務管理發揮有效的示警作用,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面臨極大的風險。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與財務審計相關的審計條例,但因管理層不重視財務審計工作,使得財務審計工作的執行力度小。
企業財務審計的加強建議
1.設置獨立的審計部門。當前,企業想要實現有效的財務審計監督和評價工作,就需要保證財務審計具有獨立性。結合現階段企業發展的情況,企業想要實現財務審計的基本職能就必須建立既科學又合理的產權制度,以此保證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直接向企業總經理或董事會負責,與財務管理部門相分離,以此保證財務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改善企業財務審計工作效率,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益。
2.擴充財務審計范圍。當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實行的財務審計工作僅限于財務會計審計,并不適應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發展要求。因此,需要不斷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擴大企業財務審計的范圍。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企業財務審計工作需要不斷擴展審計范圍,完善財務手段,并強化審計管理。一是擴展設計專業的審計業務,根據企業現代化管理的要求,加強企業內部財務控制,并對企業各個部門和單位進行監督和評價。二是完善企業財務手段,使傳統的財務審計工作轉為現代化財務審計管理,獨立于財務部門,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強化審計人員管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3.在財務審計中引入新技術。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科技水平不斷發展進步。在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信息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中,企業實行財務審計工作需要引進先進的信息技術,以此提高企業財務審計的執行力。一是搭建企業財務審計的信息平臺,結合現代化信息技術,搜集整理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的信息和會計悉尼型,簡化審計部門的工作程序,對各個部門進行實時的動態財務審計,同時有利于規避腐敗現象。二是一定要加強對企業財務審計信息的保護,以防止審計數據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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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但是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每年投資與回報的收益成正向分配,國內每年的資本使用預算與國民生產總值都是相聯系的,我國正因為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并將其發展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每一個區域,目的是為了提高中國資本運營的能力,改善資本使用的效果和資本所能發揮的價值,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有的經濟監督管理制度,但是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與發展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論研究的階段,對于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很多問題,必須要通過相關的嚴格審查機制才能解決,從而積極做到提高我國整體的經濟發展實力,改善市場經濟發展的不足。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我國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其不可忽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的選拔與任用起到了監督管理的作用,在進行獎懲時嚴格把關,有利于黨政思想的貫徹執行,對建立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階段,我國黨政機關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審查與管理,利用科學有效地方法實施干部的選拔與任用,不斷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為全面的審查與任用干部提供了有利依據。
第二,有利于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管理,能夠加強他們的廉政意識,降低行為的發生,有利于促進黨風廉政建設。通過不斷完善的經濟審計制度,有效地運用經濟審計的相關手段以及科學的方法,對領導干部手中的經濟權力進行嚴格的監督。這樣不僅可以對清正廉潔的干部給予有效的保護,避免人民群眾對他們產生誤解,還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領導干部,,如果發現有違法違紀的行為發生,一律依法嚴懲。
第三,有利于推動所在單位規范財經管理。積極開展經濟審計工作,不僅有利于黨政隊伍的建設,也有利于推動所在單位規范財經管理。審計工作不僅是對領導干部個人行為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是對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的監督管理。領導干部在單位中起著帶頭作用,對單位整體作風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作用,好的榜樣對下屬有著積極的指導與教育意義,只有這樣才能帶動整個單位嚴以律己、愛崗敬業的精神,有效推動所在單位規范財經管理工作。
第四,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的決策和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經濟審計工作,可以對領導干部的成績進行客觀的評價,會讓他們認清自己的身份,明確自己的職責,有利于提高他們的決策以及管理水平。領導干部在單位中處于核心地位,對各項經濟活動的實施都掌握著一定的決策權,所以他們的責任心以及管理水平對其工作的實施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經濟審查工作的實施,能夠客觀地對其能力與管理水平進行評價,有效的促進了領導干部的決策與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先離后審”的現象仍舊存在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由于傳統經濟與政治體系的影響,仍存在很多問題,其中就存在“先離后審”的現象。具體說就是在領導干部離職、退休、調動等離開本單位之后再進行相關的審計工作,這樣就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首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單位,與原單位之間已經不存在經濟上的關系,這樣的話,即使是審計結果存在問題,也只能對原單位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其次,就是在查出問題后,相關部門會根據這一領導干部已經調離等原因,再進行審計工作的話,會比較麻煩,往往就將此事擱置,這就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變成了一種形式,沒能真正的落實。
(二)審計隊伍素質不強,能力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