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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建設合同的主體資格直接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但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實行許可制度,要求從事工程承包的主體必須具備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等均須法人,還要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從事建筑活動相適應的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裝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承包人不具備上述條件,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這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人是否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過去我們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一般要求建設單位或者發包人也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否則,所發包的合同無效。現在看來,這項認定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在實踐中,存在許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甚至一些經過授權的臨時性機構發包工程,但這些組織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具有獨立的財產,能夠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他們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況且《建筑法》、《合同法》均沒有對發包人的資格作出禁止性規定。
特點之二:計劃性和程序性
雖然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原則日漸為法律所保護和弘揚,但由于基本建設是國家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主要形式,也是衡量國民經濟增長率的重要指標,如果國家不對建設工程項目加以計劃調控,將可能造成固定資產投資戰線過長,規模過大,且容易引發經濟過熱和泡沫經濟現象。因此,基本建設工程合同是受到國家計劃制約的。這是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一個顯著區別。建設工程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指的是,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確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需要開工報告,重大建設項目需要按照規定招標投標。合同的簽訂、履行、終止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此外,建設工程合同還得受到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如國家需要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必須停建、緩建的項目,合同不得再履行。
可見,盡管投資主體和渠道已呈多元化,但建設工程的計劃性和程序性并未改變,仍然要進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審批、設計開工等。對于計劃外的建設工程項目,當事人不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醫院建設工程與普通建設工程相比是一個更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具有較強的程序性和連續性特征,是有效地將整體建設項目各部分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整體建設項目質量、造價和進度的重要程序。主要任務就是采用科學、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方法,保證建設工程的各種建設要素和責任單元動態協調有效運行,最終實現總體建設目標。
一、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
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確保醫院安全保障和災害應對措施有效響應的重要手段和程序保證,是對參與醫院工程項目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權力和義務的約束和管理。醫院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進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調整、保護和制約下進行的。也就是在接受政府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主體進行具體監管的同時,在法律框架內通過“合同”契約方式來完成與其他各方面社會關系權責利的約定。
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醫院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影響因素眾多,但其根本特點主要表現為:
1、質量標準高。醫院建設工程是生命線工程。其自身特點決定工程質量要求非常高,特別是消防、職業病防護、風水電氣等基本保障設施不允許出現質量問題。
2、工期要求嚴格。醫院的醫療醫技發展、社會需求和期待、相關部門的監管,都對工程規劃提出了嚴格的進度要求。
3.造價控制嚴格,醫院建設投資計劃不但需相關部門批準,而且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還要受行業主管部門嚴格控制。
二、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形式
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訂立合同雙方通過其有關機構或人員,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是雙方協調互動的動態過程。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階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和合同備案管理。
(一)合同訂立階段的管理。合同訂立階段的管理包括合同訂立前的準備階段和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招標和簽約過程中雙方所進行的一系列相關的工作。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在承包方把合同初稿報到醫院后,醫院基建部門先進行初審,再提請法律顧問進行審查,然后填寫合同會簽單,報醫院財務、審計、院辦等職能部門審核會簽,再由醫院主管基建的副院長核準,最后報醫院法人代表(院長)審定,并依據醫院合同管理辦法按合同金額指定人簽字蓋章。
(二)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雙方對合同內容執行的跟蹤、核查、監督,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等方面工作。
(三)合同備案管理。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推薦使用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完成合同后,要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并接受其對合同的審查和鑒證,以及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合同爭議的調解。
三、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通過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證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全面、合法、明確,進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使有限的投資發揮最大的經濟效果。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工期、造價和質量。
醫院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和復雜性,它是甲乙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一切活動的主要依據;是甲乙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權利、責任、義務關系的協議;是甲方進行工程建設,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文件。一份全面、周密的合同,可以為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預防經濟風險、保證工程質量提供有效的途徑。
合同管理的方向應是盡量使之成為調節甲乙雙方經濟活動關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據。做到這一點,對規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質量、嚴格成本控制將會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四、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一個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投入使用,特別是大中型項目,需要經歷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主要是通過簽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通過一系列合同的管理來實現工程項目的過程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合同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檔案。
2.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管理從發出招標文件時就開始了。包括解答和記錄投標人問題、評標、定標、合同談判、簽約、履約和合同結尾。
3.合同訂立中的管理。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雙方應當認真憑實據嚴肅擬定合同條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確、有效。
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認真分析和跟蹤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處理有關工程索賠事宜和合同糾紛事宜。合同管理者必須及時了解對方已履行哪些義務、完成了哪些應交付成果,哪些尚未履行或完成;工作質量是否達到要求;已經支出哪些費用等等。
如果遇到了簽約時未曾預料的情況,造成了損失或延誤了時間,或者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或賠償。索賠或索補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和結束時,應當按照事先計劃好的方式,由專人及時、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與合同對方以及其他參與者的往來函件、合同變更、付款證書和付款申請、索賠等資料和文件。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簽訂與履行程序。項目申請考察論證填寫合同申請表草擬合同文本合同洽談律師審簽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履約驗收合同審計合同結算。
2.合同簽訂基本要求。
審查乙方資質等級及履約信譽;審查施工圖紙及招標文件;使用標準合同文本,切實約定“補充條款”;恰當約定工程量測算與工程計價方式;明確約定進度款的支付條件和竣工款的結算程序;具體約定工期順延情形和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預防工程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等欺詐行為;明確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詳細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對工期問題、質量問題、施工作業問題、質量保證體系、價款問題要進行必要的說明。
3.合同發放范圍。根據工作需要,由基建主管部門發放到采購、財務、紀檢等相關部門和人員。
4.合同責任管理。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員負責檢查工程合同履行情況,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領導進行匯報。
(3)工程預決算員、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相關決算和財務結算事宜。
(4)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施工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要點
醫院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重點是圍繞工程的造價、質量和工期三個要點進行管理。
(一)工程造價管理
1、工程預付款管理
工程預付款是發包人(甲方)支付給承包人(乙方)用于動員和設計的無息貸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工程設計和實施購置材料、設備、施工機具、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力量進場等。額度和支付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須專用于合同約定的工作。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同。擔保金額可隨預付款的不斷扣回相應減少。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2、工程價款管理
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專款專用可確保承包人良好的財務狀況,確保發包人的所有付款,都用于本工程。否則,會造成承包人因資金無以為繼,而延誤工期,甚至終止合同。
發包人可通過監督承包人向分包商、供應商的付款,或依照物權法進行權利質權,或采取專款專戶,或嚴格請款程序等有效措施和方法來實現專款專用。
3、變更管理
嚴格執行工程變更程序,及時做好變更估價,特別是工程量增加時,調整合同價的方式。
(二)工程質量管理
在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與接收、檢驗與驗收同等重要但管理難度更大的是,工程建設過程中隱蔽工程的質量管理。隱蔽工程的及時存證和計量不僅決定工程質量,而且影響工程造價。
(三)合同進度計劃管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中圖分類號:TV51;C9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2
引言
電力行業每年都承接大量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其他各項電力配套工程,電力企業在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以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有關國家規定完成建設工程。由于近幾年進行的電力體制改革,作為電力施工型企業從電力運行企業中分離并成立獨立法人以后,工程的實施從原先的企業內部分配工作的流程轉變成電力運行企業在與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之后再將工程部分或全部交給電力施工企業完成并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由此而產生了建設工程合同在施工中的轉包與分包問題。由于電力行業內部目前存在著大量的工程轉包分包的情況,且電力企業所承接的多數為大型的工程,在工程竣工后面臨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計,同時為了避免因轉包和分包可能引起的糾紛,所以電力企業本身也在調整合同形式、承包的方式等多方面尋求著目前工程合同轉包與分包模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一、總承包的概念
工程總承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建設工程合同項目的設計、調查、設備采購、施工、調試及驗收程序,或一個數字收縮階段,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項目的時間限制,安全、質量和成本等各方面對業主負責。項目總承包的所有者是一個套接字為項目目標的實現包裝方式,具體是指從事項目建設單位授權的所有者,從決策,按照合同約定計實現建設項目開發周期的整個過程或合同的幾個階段。工程總承包國內外建筑活動更頻繁地使用承包商的方式,它有利于充分發揮一些工程建設擁有強大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專業優勢的組織和管理能力的承包商,宗慶后嗎和協調工程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加強統一指揮和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工人處理質量和進度,提高效率。建筑工程總承包的基本出發點是為工業生產組織參考經驗,施工組織一體化的生產流程,為了克服設計與施工分離的投資增加,克服由于O計和施工的影響不協調施工進度。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意義是通過組織的設計和工過程中集成,促進設計與施工的緊密結合,從而實現建設工程價值的目標。
二、轉包的概念
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承包后,將該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稱為轉包。轉包行為發生后,受讓人即轉承包人成為了該建設工程合同中另外一方的當事人,而原承包人退出了該承包關系,因此,原承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從理論上看,轉包即為合同轉讓,而且是對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個概括轉移。當建設工程合同經過轉讓后,可以認為轉讓人退出了原有的合同關系,而受讓人隨之取得了轉讓人相應的法律地位。從轉包行為的法律特征分析,我們認為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也不承擔項目管理、技術指導、建設施工等責任。在進行工程承包后,轉包人不成立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也不安排管理者和技術人員對該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指導,但對一個建設項目總包管理費的形式,把該項目的全部工程進行轉讓,且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應當由承包人來履行的相應義務。第二,轉包人把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后,轉承包人即與原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之間形成了新的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當工程進行轉包后,轉包人不再承擔原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全部任務,這些任務交由轉承包人完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轉承包人和原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形成了新的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第三,轉包人需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因為當工程轉包后,轉包人事實上沒有退出原有的合同關系,但轉承包人和原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之間形成了新的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因此,轉承包人應當對該建設工程的工期、安全以及質量等對原合同的發包人承擔責任,但轉包人也應當根據原合同的約定,對該建設工程的工期、安全、質量等對原合同的發包人承擔責任。需進一步指出的是,承擔連帶責任應當要有法律方面的規定或者合同方面的約定,而《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轉包人和轉承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工期、安全、質量等對原合同的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電力工程總承包的特點
1.全生命期管理
傳統建設模式下,承包商管理只參與了項目階段,設計承包商管理等工程設計階段,只有在工程施工階段不再涉及。而電力工程總承包商根據合同參與電力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承包商系統考慮整個項目,而不是當地的項目。的結果,就是給項目的建設帶來極大的好處。
承包商要考慮整個項目從電力建設專業的角度,解決許多承包商之間最初的問題的邊緣。總承包商將嚴格管理設計,降低成本,為施工創造條件;嚴格的采購管理,確保準時到貨;嚴格的管理建設,確保根據設計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為整個項目生命周期管理,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總承包的成本。
2.合同復雜
總承包商的合同,是至關重要的。”,承包合同涉及到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這要求承包商有足夠的專業支持。與相對簡單(例如:設計階段)在某一特定階段的合同,總承包商需要更多的復合型人才。總承包商不應該只考慮階段合同的嚴密性本身,并考慮凝聚力之間的階段,要考慮整個合同的影響。
合同是復雜,但要求承包商高度重視合同,合同簽訂,將形成未來指導工程建設的基礎,承包商應適時執行合同和協議的承諾。在國內建設,由于傳統的建設模式在電力工業五十多年來,無論是在設計、采購、施工和開車,已經形成了一套形成系統和習慣,因此,在電力建設項目合同執行,大多數業主和承包商承認原系統和習慣,合同條款相對不是很好。作為總承包商,尤其是對杰里米之外的工業建設項目,業主和總承包商的情況不是很熟悉對方,雙方只能對合同條款和國家代碼的學科為基礎,作為約束對方的法寶,所以作為總承包商,必須嚴格仔細審查合同,業主不符合實際,提出黨的標準規則之外的行業(或國家),不可能在未來的合同中要求被排除在外,否則這將是一個危險的先例的執行工程建設合同,或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工程估價較難
電力工程總承包投標期間,通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剛剛完成初步設計、工程設計在未來,有很多變量,項目評估很難做到準確。電力工程材料、設備占項目總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和材料和設備的價格根據市場波動變化,它應該是總承包商的合理市場價格是正確的判斷。補償,另一方面,永久征地和建設綠色作物屬于彈性項目,每個項目現場情況是不同的,每不同的成本,不能作出準確的評估項目,成功總承包和估值的關鍵環節。
4.違法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當電力建設工程合同在發生轉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等情況時,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合同無效或撤銷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回或者不需要回報,它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收到了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與拍賣人之間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方的財產國有化或者回到集體或者第三人。當然,人們盡可能多的電力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除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的規定“合同法”,也有其自身的特點,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四、結束語
電力體制改革使得原本的內部承包制度無法再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之中,而電力建設工程作為國家的重要基礎建設工程,其對質量、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之嚴格是不言而喻的。正因為如此,對于電力建設工程承包模式中的一些混亂甚至違法的情況更應該進行改進和治理,如果能夠有效的利用好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這兩種承包模式,配合電力企業內部自身管理的加強,一定能夠使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模式進入到一個合法、規范、高效的運行模式中,從而減少工程各方糾紛,控制法律風險,保質保量的完成電力建設工程。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V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1-0146-02
1 引言
在全國提倡綠色能源、環保能源、節能減排的總體趨勢下,我國水利水電大開發日益加強,水電建設工程項目的數量與日俱增,在國家加大對水利水電行業投資的情況下,水電建設項目的價格則越來越低,這就對水利水電行業尤其是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電樞紐建設項目多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所以建設過程中的投資巨大,建設周期資金回收周期長,并且資金的回報率低,所以要實現資金的良性運轉,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手段和政策來控制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1]。本文從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基本特點入手,在詳細闡述該工程項目的特征的基礎上,研究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控制問題。
2 航電樞紐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
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大多具有以下的基本特點:
2.1 以改良灌溉、攔沙減淤、疏通航道為主,兼顧發電的綜合建設工程
目前為止,我國大多數航電樞紐的建設大多以疏通航道為目的。如建設在嘉陵江干流河段智商的草街航電樞紐在項目施工之前的貨運量大約在320萬噸左右,即使在西部大開發的趨勢之下,該河段的的渠化寬度為70千米,最高通航能力僅達到600萬噸左右,然而在草街航電樞紐建設完工之后,該河段航道可渠化航道達到180千米(其中三級航道77千米,四級航道82千米,五級航道21千米),航運能力則達到了1000萬噸,使主航道可通過的船舶達到1000噸級,除此之外是渠江、培江航道有原來渠化寬度100千米、通航50噸級的船舶提高到通航350-500噸級的船舶。另外,攔河大壩的修建有效的攔截了泥沙,減少長江、三峽水庫及下游各港口的砂泥淤積狀況,同時草街航電樞紐的投產為改善了沿岸農田的灌溉、水產品養殖甚至是庫區旅游資源的開發等,除此之外,該工程完工投產之后,為鄰近地區的電力提供支持,如明顯緩解了重慶等地區的電力供應緊張問題[1]。
2.2 航電樞紐建設項目成本控制難度大
通航河流的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多實施分期施工,如先進行圍堰施工、基坑施工,然后在進行航電樞紐的主體部分施工,目的是為了在保持通航的情況下逐步完成整體項目的建設,當然在施工過程中配套相應的不同期次導流建筑物施工。這樣航電樞紐工程的建設具有分期多、工期常、配套設施多施工特點,勢必造成施工過程中成本控制的難度。如大源渡航電樞紐采用的施工方案為一期進行左岸船閘、建筑廠房、沖沙閘等施工,目的是優先建筑攔河大壩,同時還要滿足通航的要求;二期為右岸泄洪閘等導流工程的建設,而且本工程必須在枯水期施工,該航電樞紐的總工期長達70個月,而主要建筑物以及廠房的施工工期僅為40個月;另外航電樞紐的配套設施眾多,如施工區道路建設、混凝土攪拌樓建設、砂石加工廠建設等等配套設施也必不可少[1]。總之,大型航電樞紐工程建設投資巨大,建設周期資金回收周期長,并且資金的回報率低,容易出現貸款率高,債務負擔嚴重且債務風險高的問題。
除此之外,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還具有航電建設資金與項目融資不協調,國家資金投入多,受國家審計單位監督檢查,外部資金供不應求,且財務費用比重較高;對施工人員素質要求高等特點,這些特點就需要大型航電樞紐建設過程中嚴格成本控制、優化財務管理工作的完善開展。
3 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成本控制方法
鑒于上述對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特點的詳細描述,該工程的財務管理需要更為嚴格的控制,除了遵循《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對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的要求之外,還需按照大型航電樞紐工程項目的自身特點制定成本控制計劃[1,2]。
3.1 健全并優化組織機構,實行責任制原t
大型航電樞紐工程的運作方式明顯區別于項目融資管理的方式。項目管理多采用公司運行制。即在公司的組織管理基礎上進行組織機構的優化,對組織機構的管理人員有明確的要求,實施責任制管理,明確梳理各自的責任權限,最大程度上減低項目的管理成本。組織機構的優化的關鍵是具體到人的崗位分工和明確的職權范圍,做到各自職權相互協調又互不干涉的原則。具體的做法是:可行性分析、決策的依據、決策的審批和執行、監督管理等。相應的制定詳細的組織結構圖、管理流程圖、崗位職責明確書等,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從根本上做好大型航電樞紐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3]。
3.2 完善建設項目資金籌措管理
針對大型航電樞紐工程建設投資巨大,建設周期資金回收周期長,資金的回報率低,容易出現貸款率高,債務負擔嚴重且債務風險高的特點,管理方在積極申請國家支持資金的基礎上,完善項目建設的多渠道、多口徑的融資平臺,開拓新的融資理念和方式(銀行貸款、租賃、中期票據以及企業債券等),確保項目資金的及時高效的運用[4,5]。
3.3 加強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合同的管理是項目決策、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主要工作,所以說合同管理是成本控制的最為基礎也是最為核心的工作之一。關于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協商、合同的制定、合同的簽訂、合同變更和索賠、合同的計量、合同的支付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以及必要的檔案管理等工作。全過程中及時的完成實際成本與合同臺賬的核對,為最后的決算打下基礎,能全過程的實現成本的有效控制。
3.4 招標管理
依據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自身特點,制定優化的招標管理規范,對招標范圍、分類、方法、流程以及保證金提出明確的要求,根據各組織機構的職權分工及相應的招標管理工作,明確招標的全流程及各自的細節問題,有效避免可防范的風險,把潛在投資風險降到最低,有效減低工程投資成本。
3.5 工程款結算管理
工程款結算是項目成本控制的核心環節之一,尤其是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工程款結算管理需做到依據合同、及時結算、落實預付款、對預期的款項進行利息核算的要求,力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好成本的控制工作。
3.6 工程閑置資產管理的控制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公司企業不能對工程閑置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突出表現在閑置資產過多,并伴隨著施工人員、施工企業的閑置,尤其是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所需要的配套設備、建設廠房、附屬構筑物以及工作人員往往比較多,在工程進行分期施工、項目不同部分建設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大量的資源閑置,這樣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延誤工期,從而帶來較高的施工建設成本,鑒于這一點,大多數單位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對于施工過程中閑置的器械、資產以及廢棄的材料的管理和處置應做到專門管理、明確分工以及對廢棄的材料做好收購方的確定(招標方式確定)、統一收購的方法。從而避免最大限度的避免資產的閑置,盤活資源,降低工程成本。
4 結語
在全國提倡綠色能源、環保能源、節能減排的總體趨勢下,我國水利水電大開發日益加強,水電建設工程項目的數量與日俱增,在國家加大對水利水電行業投資的情況下,水電建設項目的價格則越來越低,這就對水利水電行業尤其是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電樞紐建設項目多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具有以下基本特點:①以改良灌溉、攔沙減淤、疏通航道為主,兼顧發電的綜合建設工程;②航電樞紐工程的建設具有分期多、工期常、配套設施多施工特點;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還具有航電建設資金與目融資不協調,國家資金投入多,受國家審計單位監督檢查,外部資金供不應求,且財務費用比重較高;對施工人員素質要求高等特點,這些特點就需要大型航電樞紐建設過程中嚴格成本控制、優化財務管理工作的完善開展。
總而言之航電樞紐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巨大,建設周期資金回收周期長,并且資金的回報率低,所以要實現資金的良性運轉,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手段和政策來控制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具體進行工程成本控制的措施主要為:健全并優化組織機構,實行責任制原則、完善建設項目資金籌措管理、加強合同管理、以及招標管理、工程款結算管理和工程閑置資產管理的控制,最大限度控制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的成本。
參考文獻:
[1]陳啟偉,陳賀喜.大型航電樞紐建設工程財務管理優化初探―基于草街航電樞紐工程案例分析[J].中國農業會計,2014(04):21-27.
[2]必南,鄭永生.航電樞紐項目投融資問題與對策探討[J].交通財會,2012(05):18-24.
【關鍵詞】 建設工程;肢解合同;效力認定
一、建設工程糾紛中肢解發包合同的現狀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調查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的進程步伐加快、建筑業迅
猛發展,導致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
本小組成員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關注到了這個離我們似乎比較遙遠的現象,并通過暑期實習詢問相關法律工作人員和上網查閱相關資料等途徑了解了浙江、重慶、湖北等一些地區有關建設工程糾紛的部分信息,以此希望找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分歧較大并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理清各種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為統一司法尺度,規范我國建筑市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
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長期以來,我國就存在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建筑質量問題、投資不足問題,特別是投資不足和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這些問題和現象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在司法領域集中反映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又以審理難度大、審理周期長、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等特點已然成為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
其中,建設工程糾紛中肢解合同的效力及認定更是以其復雜的法律關系而成為難點中的重點。比如現行法律禁止轉包、違法分包,但轉包和違法分包仍然是我國建筑市場上較為常見的一種經營現象。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在經營期間,不可避免地會對外實施一系列的民事行為,如購買建筑材料、租賃建筑設備、委托加工等,并因此與第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時,應當以誰為被告,發包人、承包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此并未明確規定,因此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該類案件顯得更加棘手。
(二)建設工程糾紛的特點
1.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爭議標的額越來越大
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爭議標的額越來越大這一特點從側面反映了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突出了建設工程在推動一個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以荊門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的建設工程案件來說,2005年至2009年,共審理437件,其中,2006年受案107件;2007年受案125件;2008年受案159件;2009年第一季度受案46件,較2008年同期增長7.32%。該類案件爭議標的總額從2006年的0.93億元上升至2008年的1.54億元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建設投資的加大投入,加之建筑市場先天不足,后天管理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建設工程糾紛在今后一個很長的時期內還會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2.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訴訟主體難以確定
建設工程糾紛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主要是由合同簽訂的主體和合同的性質決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往往涉及勞動、勞務、租賃、合伙、掛靠等不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分包、轉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所以其法律關系既有民事關系,又有行政管理關系,同時反訴與本訴交叉,導致該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此外,由于合同簽訂的主體眾多,造成訴訟主體有時候難以確定。
3.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周期長
專業性較強,審理周期長是建設工程案件最典型的特點。該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方面,而此類問題涉及大量財會專業術語、建筑專業術語等審判人員不甚了解的專業知識,這就決定了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的復雜。此外,還有大量的問題需要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專業鑒定,這就直接決定了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周期相對于其他民事案件長。
4.調解撤訴率低,上訴、發改判率高
調解撤訴率低,上訴、發改判率高是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理過程的顯著的特點。由于糾紛原因復雜,當事人對抗性大,審理的專業性強,而周期長等特點,當事人之間很難達到調解協議,多以判決結案。據統計,荊門市兩級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調解撤訴率達38%,而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調解撤訴率卻低至15%以下 。由于目前調整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法官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導致上訴上訴、發改判率。
5.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建設工程糾紛的發生,往往導致工程項目的無限期擱置,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致使由該項目帶來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這就直接地阻礙了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而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民生安全,工程款的拖欠最終侵害的是大量農民工的利益,勞動者追討工資、集體訴訟、等問題的出現會直接影響我國的社會穩定。因此,這類涉及國計民生的案件一旦訴至法院會引起社會各屆的廣泛關注,處理的結果也決定了司法權威對公眾的影響。
二、建設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一)建設工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筑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筑,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第二,合同的主體存在有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資格的人。第三,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這是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標的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決定的。第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作了具體規定,即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二)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經發包人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實踐中,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民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分包的適用條件如下:第一,工程分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發包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取得發包人的認可。第二,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三,分包人須具備相應資質,且只能分包一次。
依據現行法律來看,分包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合法的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違法分包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第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第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第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第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轉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根據《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給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轉包行為無效是毋庸置疑的。這也就是說,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所有的轉包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四)肢解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法同時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在建設工程領域,涉及肢解的合同主要有兩類,其一為肢解發包,即將本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部分;其二為轉包中的肢解合同,即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出去。關于這兩類合同的效力后面將會進行詳細說明。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領域,所涉及的專業術語主要是以上幾個方面,通過對各個術語的解釋,我們不難看出,一個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需要很多的條件,比之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之處也顯而易見。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只要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法律行為符合法定形式,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即可。而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其特殊之處更多地體現在法律對于其有效性的約束方面。正是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重要性及長期性等特點以及建設工程直接關系著我國的國計民生問題,關系著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認定作出了許多限制性規定,尤其是對于無效合同行為的規定。
三、肢解合同的效力認定
在了解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幾種類型之后,能夠明確的是:第一、分包法律行為有合法與違法之分。除了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列舉的四種違法分包行為,其余的分包只要滿足其適用條件,即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第二,以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對于轉包的規定來看,轉包這種法律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第三,在肢解合同中,肢解發包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而轉包中的肢解合同同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法律行為。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違法分包、轉包、肢解合同的行為隨處可見。作為我國建筑市場中較為常見的一種現象,一味地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違法或者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來認定這些行為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作為實踐活動的一種,我們更加注重的應該是當問題出現以后,如何去正確認定其行為以及如何去解決其存在的問題。
由于違法分包和轉包的第一種形式只涉及一個對象,即往往只存在一個合同,所以將其直接以無效的法律行為進行認定未嘗不可,但肢解這種行為所涉及的合同往往不只一個,可能會出現較多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所有的合同都視為無效未免過于武斷。甚至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轉包、肢解等行為是交雜在一起的,在這種處于有效或無效的邊緣地帶的情況下,更不可能一概而論地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不能簡單地以分包、轉包、肢解來直接認定合同就是無效的,具體區分不同的合同行為對于正確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有重大的意義,同時這也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應該認識到的觀念。
舉個例子來說,發包方A將一項工程承包給了B,而B將主體工程轉包給了C,將非主體工程轉包給了D、E以及F,在這樣一個涉及到了五個合同的建設工程中,如何理清法律關系,正確認定合同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此為例來分析具體的法律行為。
首先,A與B之間存在一個發包合同,只要A、B兩個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這樣一個發包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B與C之間應該存在一個分包合同,根據《建筑法》的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B與C之間的分包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的第三種情況,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所以,這樣一個涉及工程主體的分包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再次,B與D、E、F之間均存在不同的非主體結構的分包合同,我們細分一下,如果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是經過了發包方A的認可的,B與E之間的合同沒有經過發包方A的同意,而B與F之間的合同雖然經過了A的同意,但是F不具備相應的資質。第一,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在不涉及其他違法情況存在的前提下,應該是法律所允許的,B作為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在經過A同意的情況下將非主體結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D,這是法律認可的分包合同。第二,B與E之間的分包合同未經發包方A的認可,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所列舉的第二種情況,即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因此,B與E之間的分包合同應該是無效的。第三,B與F之間的分包合同雖然經過了發包方A的同意,但是由于A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因此,應該屬于違法分包中的第一種情況,即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因此,B與F之間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第四,如果我們而復雜一樣這個建設工程關系,假設在B與D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存在的前提下,D將施工中勞務作業分包給了G,那D與G之間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再分包行為呢?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可以是非總承包方簽訂的,也就是說作為承包方的D也是允許進行勞務作業分包的,因此,D與G之間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不應該屬于再分包的情況,即違法分包中的第四種: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只要滿足G具備相應資質,且D與G之間的合同取得了A的同意,那這樣一個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從整體來看,B將建設工程發包給C、D、E、F的行為是否屬于轉包呢?是否屬于肢解合同呢?如果該行為屬于轉包中的肢解行為,那么,依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B所實施的肢解行為無效,那是否必然導致B與C、D、E、F之間所簽訂所有合同均是無效的法律行為。這樣一概而論地判定合同的效力,很明顯具有不合理性。因為,如果作為當事人的D如果并不知道B所為的其他法律行為,或者說假設其他的法律行為是不存在的,即B只與D簽訂了分包合同,而不存在C、E、F這三方當事人,B自行完成了本該由B自己進行的主體結構工程,那么B與D之間的分包合同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現在因為存在著C、E、F這三方當事人,導致由B承包的該工程直接構成了轉包中的肢解,從而導致B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無效,那作為D豈不是無效判定的很冤枉嗎。因此,如果因為B所為的行為構成了肢解而直接認定其所有法律行為無效確實是不合理的,同時也不利于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四、無效肢解合同的合理化轉換
(一)法理依據
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靈魂,是合同法固有的理念。合同自由作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同區別與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標志,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來調整財產流轉關系,大多數的合同條款都是任意性的條款,這也是合同法獨有的特色。只有少量的強制性條款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而設置的。由此可見,合同是以意思自治為主,以強制規定為輔的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法領域,盡可能地使合同有效,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必需,同時也是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的手段。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合同才會受到法律的強制性干預。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之處就在于該領域存在著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存在,鮮明地反映了法律對于該類合同的強制干預。建筑業以及與此相關的房地產業在促進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涉及到了我國的民生問題,社會安全問題。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建筑市場的行為不規范、投資不足等情況的發生,造成了豆腐渣工程的屢見不鮮、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已經嚴重侵害了建筑企業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威脅著我國的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這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社會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因此,在合同法這個任意性規范為主的領域內,出現了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大量強制性規定。在建設工程領域所出現的禁止性規范應該是合同法中為數不多的強制性規范最多的領域。
(二)肢解合同效力的合理化認定
通過對所舉例子的全面分析,我們可以在表面上形成肢解關系的情況下,對于肢解關系所涉及的各個法律行為進行分析,從而不局限于肢解無效的慣性思維。
以以上所舉例子中的B和D之間的分包合同來看,揭開肢解合同這一法律關系的面紗,拋棄肢解這一表面法律關系,而直接看到B與D之間的法律行為。通過B與D之間的法律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不難看出B、D之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從建設工程領域所要維護的公共安全和社會利益來看,如果承認了B與D之間的行為合法有效,不僅能夠全面的保護B、D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主體的利益,同時,因為B、D滿足正當主體資格條件,所以不會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威脅到公共安全,此外,由于B、D直接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而彼此履行其義務,不會造成因拖欠工資而侵害務工人員的合法利益問題。而B、D通過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無論出現何種糾紛均可直接依據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這不僅減輕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負擔,使法官不再糾結于合同無效所需要尋求何種救濟方式,更加促進了合同秩序的穩定,使得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維護而不被打破。
關鍵字:監理、特點、素質、道德、控制、管理
中圖分類號:T-2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人類社會不斷的進步,社會分工更趨于專業化。在工程建設領域誕生了工程監理制度,這正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然而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首先,要了解監理工程師執業時的一些特點,其主要表現在四大方面:
一、執業范圍廣闊。建設工程監理就其監理的過程來分,可以包括項目決策、招投標、設計、施工、項目運行等各階段。
二、執業內容復雜。合同管理是執業內容的基礎,工作內容是目標控制和管理,執業方式包括管理和咨詢。
三、執業技能全面。工程監理業務是高智能的工程管理服務,涉及多科學、多專業,監理方法需要運用技術、經濟、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
四、執業責任重大。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擔負著重要的經濟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責任,稱作監理責任。
監理工程師要有一定的工程技術知識和技術能力,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個人素質:
一、高學歷和復合型知識。工程建設涉及的學科多,主要學科就有幾十種。作為一名監理工程師,不可能掌握這么多的專業知識,但至少也應該掌握一種專業知識。
二、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監理工程師業務的內容是技術與管理的并用,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
三、需要良好的品德。熱愛本職工作,具有端正的態度,廉潔奉公、為人正直、辦事公正,能夠聽取不同方面的意見,冷靜分析各種問題。
四、身體健康和精力充沛。工程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服務,以腦力勞動為主,但是也需要具有健康的身體,才能勝任繁忙和復雜的監理工作。
在監理的行業中,監理工程師還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守則。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能損害工程建設任何一方的利益,為了確保監理事業健康的發展,要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有嚴格的要求,在法規里也有具體規定的。具體包括:
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按照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來執行,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不斷學習專業技術和監理知識,以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個人名義不得承攬監理業務
不在兩個以上的監理單位注冊并從事監理活動
不得為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設備或材料供應商
不收被監理單位的錢物
獨立自主的進行監理工作
在建設工程中,監理工程師該做些什么。首先要了解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企業,接受建設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建設文件、有關工程的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及其它有關合同,代表建設方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滿足工程質量要求,也就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滿足合同、規范、標準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質量控制按照工程質量形成過程,包括全過程各階段的質量控制。
建設工程的進度控制是指對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程序、時間和銜接關系根據進度總目標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編制計劃并付諸實施,然后在進度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出現的偏差進行分析,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調整、修改原計劃后在付諸實施,這么的循環,直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成為止。
建設工程的投資控制是指在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把投資的額度控制在批準的數額以內,不斷糾正偏差,以保證項目投資目標的實現,在建設工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有:
一、發展建筑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合同來規范當事人的交易,合同內容將成為開展建筑活動的依據。
二、改革建筑領域。在建設領域我國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改革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核心內容。
三、提高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落實在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的三大控制目標上,這三大目標的水平體現在合同中了。
四、避免違法和犯罪。建筑是我國經濟犯罪的高發地。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設中的公開、公正、公平做得不夠好。
建設工程信息管理的作用,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方法是控制,控制的基礎是信息,及時掌握準確完整的信息,可以使得監理工程師耳聰目明,可以更加卓有成效地完成整個監理任務。信息管理工作的好壞,將會直接影響監理工作的成敗。
Abstract: in view of present project management in some existing problem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o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st should seize the key link for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discussio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ol; importance
中圖分類號: TTU723.1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 概述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將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實上將傳統的承攬合同的適用范圍限于建設工程之外的動產。這一法例的采用與我國對不動產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視程度有關。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招投標等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確定和支付的相關條款,是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在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發育尚未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市場信用體系和風險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有待改進的情況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許多不規范之處。
2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2.1.1 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審查:
①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②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③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④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
2.1.2 影響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司法解釋》第四條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2.2 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對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處理的總原則是:尚未履行的判決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視具體情況按過錯程度處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的,應當根據無效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造價構成情況進行處理。
2.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4 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 控制工程造價,抓好合同管理中的關鍵環節
3.1 把好合同簽訂關
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指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導致工程增減的結算條件和結算方法),因為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包括:①嚴格審查發包方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②認真審查施工圖紙及招標文件,審慎提交投標文件;③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實約定“專用條款”;④恰當約定工程的計價方式;⑤明確約定進度款的支付條件和竣工結算程序;⑥具體約定工期順延的情形和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⑦預防工程定金、保證金或預付款陷阱;⑧明確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⑨詳細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3.2 重視合同后評估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總結階段,往往不為人所重視。其實合同后評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它可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合同后評估工作主要是總結合同執行情況,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過時、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
4 控制工程造價,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合同管理精細化
目前,各省級人大常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了各省級《合同監督條例》,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種類繁多,條例內容只能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做出粗線條的規定,無法滿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體需要。各級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制定出一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細則”已經迫在眉睫。
4.2 管理人員專業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躍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環節。建設單位應設置合同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并應執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加強對建設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術素養的培訓。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總結以往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的對策,從而為國家財政節省建設資金。
4.3 項目建設代建科學化
所謂“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組織理論素養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管理專業人員,根據行業性質不同,形成專業化的建設隊伍,專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管理。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強對代建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優勢,徹底消除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項目建、管、用不能分離的弊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4.4 合同簽訂審核規范化
建設單位應組織技術經濟等各方面的專家,審核合同條款是否真實、齊全,并對承包方投標文件進行了解。通過審核了解,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及時予以糾正,不齊全的條款要補齊,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施中減少合同糾紛和違約行為,避免對建設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工程造價有兩種含義:廣義地講,是指工程項目從籌建一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所花費用的總和;狹義地講,是指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所花費的成本以及在工程發包階段其投標價格和在工程結算階段從建設單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設費用(預期花費或實際花費)。
造價控制就是指把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在預定限額內,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價控制應從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設置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目標,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財政部門而言,其實質就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是對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招投標等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確定和支付的相關條款,是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在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發育尚未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市場信用體系和風險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有待改進的情況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許多不規范之處。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
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如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項目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將容易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
1.2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價,抓好合同管理的幾個環節
2.1把好合同簽訂關
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指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導致工程增減的結算條件和結算方法),因為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確定的意思,做到條款不漏項;標的物表達清楚、標的額計算準確;質量有標準,檢驗有方法;包裝物、提(交)貨或移交工程成品、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明確;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或賠償金)計算方法準確;文字表達嚴謹,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詞語。
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
2.2做好合同實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2.3重視合同后評估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總結階段,往往不為人所重視,其實合同后評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它可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合同后評估工作主要是總結合同執行情況,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過時、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影響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可分為可預見和不可預見因素,可預見不確定因素應作為普遍性問題,不可預見不確定因素作為可追溯事件加以標識,通過合同后評估加以鑒別,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價,加強合同管理的幾項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細化
目前,各省級人大常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了各省級《合同監督條例》,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種類繁多,《條例》內容只能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做出粗線條的規定,無法滿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體需要。各級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制定出一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細則”已經迫在眉睫。作為政府項目投資主體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細則”的制定與審核,尤其在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上,對政府投資項目就做出細致、明確的規定。
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員專業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躍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環節。建設單位應設置合同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并應執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加強對建設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術素養的培訓。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總結以住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的對策,從而為國家財政節省建設資金。
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3.3合同索賠研究程序化
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合同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
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3.4項目建設代建科學化
所謂“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組織理論素養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管理專業人員,根據行業性質不同,形成專業化的建設隊伍,專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管理。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強對代建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優勢,徹底消除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項目建、管、用不能分離的弊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簽訂審核規范化
建設單位應組織技術經濟等各方面的專家,審核合同條款是否真實、齊全,并對承包方投標文件進行了解。通過審核了解,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及時予以糾正,不齊全的條款要補齊,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施中減少合同糾紛和違約,避免對建設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6合同實施交底制度化
財政部門應督促實行政府投資管理的建設單位做好向各層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責任具體落實到各責任人和合同實施的具體工作中。特別是在工程使用非標準的合同文本或有關人員不熟悉合同文本時,這個“合同交底”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
參考文獻
電力公司電網建設過程中,不僅需要自然環境進行斗爭和妥協,還要與人進行交流和溝通,是一項風險性很大的工程。我國目前的電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與先進的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起步階段。由于電力公司在電網工程建設過程中沒有一個科學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已經造成了很多問題,比如資源的浪費、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等。因此電力公司要加強對于電網建設過程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研究,構建一個完整、有效的電網工程建設風險管理體系,保證電網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企業的經濟利益實現。
1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概述
1.1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定義
電力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是指通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對于工程項目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和了解,然后通過合理的風險應對措施、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來對于風險進行控制,將風險事件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以保證工程項目的總體目標得以實現。
1.2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特點
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特點有五大特點:即客觀性,電網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的過程中會遇到自然環境的突變,以及存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階層矛盾,這些都是不一人的意志偉轉移的,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不確定性,是指在進行電網工程項目的建設的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和風險帶來的危害具有不確定性。可變性,是指電網工程項目風險具有性質的可變性、發生后果的可變化性。相對性,是指發生風險主體的相對性與風險大小的相對性。階段性,是指在電網建設工程在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都會發生風險,并且風險發生的過程也具有一定的時段性特點。
1.3電網建設工程進行風險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電力工程建設市場,國家已經建立了相關的市場行為準則,市場框架等體系,但是由于電網建設工程項目自身具有建設周期長、建設規模大、施工技術要求高、涉及單位較多的特點,給電網建設工程施工中帶來很大的風險,嚴重影響到電網建設工程的成本和質量,甚至還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很大的影響。工程項目主要指電網的基建及技改項目,該類項目具有投資金額巨大、建設周期長、風險因素多等特點,規劃、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點很多,風險的后果相對嚴重,因此研究電網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電網建設工程項目要進行風險管理的意識,建立并完善風險管理機制,通過對于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實現電網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成本控制,保障建設質量,使得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目標順利實現。
2影響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因素
2.1自然因素
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由于其建設周期相對較長,地區跨度大,不可避免自然環境對于建設工程造成一定的風險,比如狂風、暴雨、泥石流等。在遇到狂風自然災害時候,由于電網建設工程自身的強度相對較低,一些電網建設工程設備和一些基礎電網結構,會在狂風中遭到嚴重的破壞,使得電網建設工程收到經濟的損失。其次,在遇到暴雨等洪澇災害時候,會危害到電網建設項目的地基工程,比如在邊坡支護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暴雨洪澇會將邊坡結構沖毀,使得地基偏移或者下降,一旦出現地基的坍塌,將會造成施工設備的額損害,影響到電網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此外,在山區進行電網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遇到泥石流自然災害,會造成工程項目施工的設施毀滅性的危害,其修復的可能性很低。這些自然風險因素,都會影響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
2.2施工技術上的風險因素
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過程由于施工設計圖紙不標準、施工工藝不合理等都會造成一定的風險。電網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中會設計到很多的學科以及專業知識,如果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不高,會使得在進行施工圖紙設計時候,不經過現場的勘查就進行施工方案的設計,這回造成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缺陷、設計錯誤等風險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施工。另外在施工過程如果施工工藝不合理,比如電器設備的安裝工藝存在錯誤、施工人員的不按照相關的規范等都會造成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從而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正常施工。
2.3管理上的風險
電網建設工程項目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在管理的過程中施工環節復雜且多變,如果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項目風險管理是指在風險的識別和風險的度量等工作的基礎上,運用各種項目風險應對措施和管理方法對項目風險實行有效控制,以及妥善處理項目風險事件所造成的不利結果,確保項目總目標的實現。造成管理風險的因素有施工管理者的素質不高、承包轉讓風險、合同風險、招投標風險以及質量管理風險等。如果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層出現管理者的自身素質不高,對于相應的管理標準制定不合理,監督機制不完善,都會影響到項目工程順利進行。另外,在進行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工作中,如果不進行科學、合理的程序制定以及管理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都會造成項目工程的質量出現問題。同時,在施工過程中還要對于施工合同進行管理,如果合同制定的不合理,在進行施工管理過程就會出現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此外,在施工的過程中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就會使得工程的施工質量存在很大的風險。
3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措施及建議
3.1建立風險防控管理體系,注重事前風險控制
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中,要積極的進行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針對于不確定的自然風險因素進行提前的預防。第一,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施工前,需要組建自然天氣預測小組,針對于自然環境突然造成的影響,進行及時的預防。比如,可以依據當地氣象部門進行天氣的預測,一般可以預測到未來15天內的天氣狀況,盡量選擇在優良天氣環境下進行施工。第二,在遇到雷雨天氣時候,需要立即停工,做好塔吊、腳手架的接地。在施工現場要考慮到有可能被雷擊中的電氣設備,比如起重機、纜機等機械設備,可以在這些電氣設備上進行接地設置,避免施工期間遭受雷擊。另外還要進行施工人員的防雷減災宣傳,使施工人員掌握避雷方法和技巧。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進行避雷演習活動以及將必要的避雷技巧相施工人員進行講解。第三,當出現洪水、泥石流自然災害時候,要及時的向水文站進行災害發展趨勢的了解,并做好安全轉移工作。
3.2加強施工技術風險管理
首先,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要進行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術培訓,組織施工人員對于電網建設過程的基礎施工知識、桿塔施工知識、導線展放知識進行培訓,讓施工人員對于施工的工程項目進行了解。比如利用施工閑余時間,利用PPT知識培訓方法,對施工人員進行基礎開挖、混凝土施工、桿塔組立、分解等施工技術的講解,使得施工人員的專業知識得到提升。其次,建立施工人員操作規范書,施行工作票制度,保證施工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施工,對于電氣設備和設施的安裝進行規范操作。再次,要對于施工方案進行反復的推敲,保證施工圖紙科學、合理,施工方案的清晰、明確,可以邀請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施工方案設計。
3.3做好管理上的風險防控
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上,要針對于招投標、合同、工程分包上進行風險管理。在招投標管理上,進行程序科學化、對中標企業進行施工技術、施工質量的監督,另外在工程造價方面,進行科學的評估,在注重成本的同時注重于工程質量。在合同方面的管理,需要合同制定者以審訂著對于合同的條款進行細心研討,在違約補償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如果電力公司由于缺乏合同風險管理,將會陷入合同糾紛,給經濟利益帶來損失。此外,在工程的分包中,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科學工程分包,并對于分包企業進行施工質量,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好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風險管理。
4結語
綜上所述,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中電力公司需要通過風險掛你體系的建立,以及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進行全面、科學的管理,將工程項目建設風險降到最低,保證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施工。本文通過對于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影響因素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風險管理防控措施,希望可以給電網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人員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工程造價有兩種含義:廣義地講,是指工程項目從籌建一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所花費用的總和;狹義地講,是指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所花費的成本以及在工程發包階段其投標價格和在工程結算階段從建設單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設費用(預期花費或實際花費)。
造價控制就是指把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在預定限額內,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價控制應從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設置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目標,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財政部門而言,其實質就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是對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招投標等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確定和支付的相關條款,是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在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發育尚未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市場信用體系和風險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有待改進的情況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許多不規范之處。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
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如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項目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將容易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
1.2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價,抓好合同管理的幾個環節
2.1把好合同簽訂關
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指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導致工程增減的結算條件和結算方法),因為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確定的意思,做到條款不漏項;標的物表達清楚、標的額計算準確;質量有標準,檢驗有方法;包裝物、提(交)貨或移交工程成品、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明確;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或賠償金)計算方法準確;文字表達嚴謹,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詞語。
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
2.2做好合同實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2.3重視合同后評估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總結階段,往往不為人所重視,其實合同后評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它可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合同后評估工作主要是總結合同執行情況,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過時、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影響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可分為可預見和不可預見因素,可預見不確定因素應作為普遍性問題,不可預見不確定因素作為可追溯事件加以標識,通過合同后評估加以鑒別,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價,加強合同管理的幾項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細化
目前,各省級人大常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了各省級《合同監督條例》,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種類繁多,《條例》內容只能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做出粗線條的規定,無法滿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體需要。各級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制定出一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細則”已經迫在眉睫。作為政府項目投資主體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細則”的制定與審核,尤其在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上,對政府投資項目就做出細致、明確的規定。
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員專業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躍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環節。建設單位應設置合同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并應執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加強對建設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術素養的培訓。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總結以住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的對策,從而為國家財政節省建設資金。
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3.3合同索賠研究程序化
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合同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
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3.4項目建設代建科學化
所謂“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組織理論素養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管理專業人員,根據行業性質不同,形成專業化的建設隊伍,專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管理。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強對代建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優勢,徹底消除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項目建、管、用不能分離的弊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簽訂審核規范化
建設單位應組織技術經濟等各方面的專家,審核合同條款是否真實、齊全,并對承包方投標文件進行了解。通過審核了解,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及時予以糾正,不齊全的條款要補齊,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施中減少合同糾紛和違約,避免對建設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6合同實施交底制度化
財政部門應督促實行政府投資管理的建設單位做好向各層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責任具體落實到各責任人和合同實施的具體工作中。特別是在工程使用非標準的合同文本或有關人員不熟悉合同文本時,這個“合同交底”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
參考文獻
在建設項目中施工合同是整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當前的建設工程規模逐漸擴大,相對其合同關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多,合同條款和越來越多,為有效的促進施工合同的合法簽訂及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增強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當前建設市場中的經濟方向來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審計,是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程。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于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1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轉貼于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2.1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著“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2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
2.3“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于被動接受。
當前對建設當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如:發包方未能準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