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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的防治措施大全11篇

時間:2023-05-25 18: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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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由于我國是礦產資源大國。據統計,我國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業原材料均取自礦業,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最為重要的物質基礎。因此,礦山的環境保護與治理也被提到了一個新高度。本文以瀏陽某銅多金屬礦為例,從空氣環境、固體廢物及噪聲等方面分析了礦山采選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針對各污染要素,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1、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瀏陽市社港鎮,礦床是一個以銅為主,并有鈷、硫共生的多金屬礦床,其銅、鈷資源儲量已達中型規模,礦體埋藏深度較大,礦區面積約3.8268km2。采礦開采方式采用地下開采,采礦方法采用淺孔爆破落礦的分段空場采礦方法。選礦工藝擬采用混合浮選流程,采選規模為15萬t/a。

2、環境影響分析

2.1 空氣環境影響分析

本項目對空氣的環境影響主要為采礦井下通風廢氣、選礦工序產生的粉塵及尾礦庫干灘揚塵等。其中,采礦井下通風廢氣主要是井下采掘、鑿巖爆破、礦巖裝卸、放礦運輸等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礦巖粉塵和含NO2、CO等有害氣體,通過分析,年產生粉塵量約為3.22t、NO2約為3.22t、CO約為3.96t,若不加經治理將對操作工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尾礦庫將采用上游式筑壩法,選礦尾礦在尾礦庫內堆存過程中會產生干灘,尾礦庫干灘在有風天氣會產生揚塵。

2.2 噪聲環境影響

工程采礦生產中的噪聲主要來自于井下鑿巖和爆破、通風機、井下礦石運輸等過程中。其中,爆破噪聲為瞬間噪聲,強度一般為110~120dB(A);其它噪聲強度一般為70~90dB(A)。選廠噪聲主要來源于破碎機、球磨機、浮選機、攪拌機、水泵等,噪聲值范圍在88~105dB(A)之間。上述噪聲如不加以治理,將對周邊的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2.3 固體廢物

本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采礦廢石、選礦尾礦。廢石產生量為42000t/a(140t/d);工程竣工后選廠尾礦產生量約為127138t/a(423.79t/d)。若對采礦廢石和選礦尾礦堆存不當,將對下游的生態環境及下游居民的安全造成嚴重的災害。

3防治措施

3.1 大氣環境防治措施

3.1.1采礦井下通風廢氣防治措施

由于本項目采礦采用濕式作業,并在各產塵點和通道加強灑水、噴霧,可有效降低坑內粉塵,同時擬在井下設置單翼對角式通風系統,由通風機排出的污風中粉塵排放濃度可以達到《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中表5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評價建議合理布置炮眼,控制礦巖的塊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二次破碎;采取噴霧降塵及水封爆破;同時,在產塵量較大的工作地點,崗位操作工人應配備個體防護措施,如防塵口罩、防塵工作服和防塵工作帽等。

3.1.2選礦粉塵防治措施

由于選礦車間為倉庫式較密閉車間,選礦粉塵因被建筑物限制在一定的空間內,擬在粗碎、細碎(圓錐破碎)、篩分工序分別設置噴霧裝置,除低粉塵的產生量,各工序粉塵經集氣罩收集后采用泡沫除塵器除塵,處理后廢氣經15m排氣筒外排。同時,擬在選廠周邊建設綠化帶,如種植馬尾松等防塵、吸塵能力強的樹種,同時起到凈化空氣,隔聲和美化環境的作用。通過采取以上措施,本項目選礦粉塵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

3.1.3尾礦庫干灘揚塵

尾砂庫使用一段時間后,由于尾礦的不斷堆積,將有越來越多的尾砂于尾礦庫干灘上。由于本項目尾礦庫采用上游式堆壩法,壩上均勻放礦,尾礦干灘面積不大,約5000mm2,且尾礦設計粒徑為-200目占70%,其尾砂泥漿膠結性較好,加上當地氣候濕潤,所以尾礦庫產生的干灘揚塵不大。因此,對周邊環境及居民點的影響較小。

3.2 噪聲防治措施

工程采礦生產中的噪聲主要來自于井下鑿巖和爆破、通風機、井下礦石運輸等過程中。采礦生產中的噪聲只對工作環境產生影響,對地面聲環境影響極小。通過對工人采用配戴耳塞等個體防護措施,井下通風機、鑿巖采礦及運輸噪聲對工人影響均不大。

工程選礦生產中的噪聲源主要有破碎機、球磨機、水泵等,噪聲強度一般在88~105dB(A)之間。同時,在選廠周邊建設綠化帶,如種植馬尾松等形成隔聲屏障,有效地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后,選廠產生的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不大。

3.3 固體廢物防治措施

3.3.1采礦廢石污染防治措施

通過對采礦廢石進行了毒性浸出鑒別試驗,本項目采礦廢石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廢石部分可用于回填采空區、地面修路和平整工業場地等,部分(26000 t/a,90 t/d)堆放在的廢石場內。定期檢查維護攔石壩、導流渠、截洪溝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堵塞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避免垮壩對下游造成影響等。

3.3.2選礦尾礦處置措施

本項目選廠尾礦產生量約為127138t/a(423.79t/d),初期擬采用自流方式通過管道輸送到距選廠NW面約300m(直線距離)處尾礦庫內堆存,后期需配輸送泵。尾礦庫的庫址基本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Ⅰ類場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同時,對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選礦廠尾礦設施設計規范》(ZBJl-90),采用安全檢查表法(見表12-1)對尾礦庫選址合理性進行了評價,通過以上分析,尾礦庫存選址與周邊環境是相融的,其選址合理,符合規范要求。尾礦庫的建設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了地質勘察、設計與施工,尾礦庫必須經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

3.4 企業環境管理措施

篇(2)

一、固體廢物特點及污染防治工作的現狀

1.固體廢物的定義及危害特性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按照其危害狀況可以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

固體廢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僅在于對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導致出現隨意拋灑、傾倒、丟棄固體廢物的行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一旦隨著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滲入地下水中,將對水質產生惡劣的影響,對水生動植物和人類身體健康都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貯存固體廢物的場所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建設,貯存在其中的廢物可能因溫度等的影響揮發或分解產生的有害氣體,對大氣造成污染,也會影響周邊人群的身體健康,這也是常常導致企業和群眾產生矛盾糾紛的原因之一。

2.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現狀

近年來,固體廢物管理工作從無到有,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國家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積極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完善全國各級固體廢物管理體系,但是由于人們對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嚴重性認識仍不夠深入,沒有引起全面的、足夠的重視,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而企事業單位對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意識相較于對水、氣的污染防治意識來說,還是相對淡薄,這導致了部分地區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存在固體廢物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員不足、管理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固體廢物處置能力不足等問題。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對于一個大中型城市來說,每年能產生數百萬噸一般固體廢物,數萬噸危險廢物,這些固體廢物的產生、轉移以及最終安全的處理處置都是一項大工程,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遠,也必然成為了環保的重要工作之一,若不及早尋找對策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企業的正常運營和城市的發展。

二、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

1.加強部門協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提高對固體廢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十一五”期間,已建成了由國家級、31個省級和67個地市級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組成的管理體系,各級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成為了固體廢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該中心在工作中應該注重與監察支隊、污防處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與互通機制,避免出現各自為陣的情況。上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基層環保部門的指導與培訓,推行固體廢物精細化管理工作,以宣傳、培訓、引導為切入點,重點加強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和產廢企業的培訓、宣傳,增強其對固體廢物的規范管理與處置的意識,結合現場的監管、服務、指導,督促企業自覺做到規范、安全的操作運營,確保無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得到安全有效處置,有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能夠得到綜合利用,真正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同時,對于擴建、新建的單位,可以考慮提前介入提供服務和幫助,幫助其按照規范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出現因工藝、規模等因素而導致設計不當,造成資金浪費,不能確保達標排放等現象。

2.強化業務流程管理,夯實固體廢物管理基礎工作

環保部門在開展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基礎業務的學習與強化,例如認真開展工業企業排污申報工作、對企業產生的污泥、廢渣等廢物危險特性的鑒別工作、危險廢物的轉移審批和轉移聯單管理工作、對進口可利用固體廢物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工作等等。這些工作都是基礎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卻是平時開展企業監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報可以了解企業固體廢物基礎數據;廢物特性鑒別可以對固體廢物精細劃分,達到分門別類的管理處置的目的;加強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和轉移聯單管理,可以幫助執法人員在監管中確認廢物是否得到安全規范的處理處置等。夯實固體廢物管理的基礎工作,可以有效減少環境污染隱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體廢物轉移、處置的安全。

3.加大固體廢物日常監管力度,推進精細化管理

篇(3)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篇(4)

關于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和要求審批的函收悉。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現對《報告書》(報批本)批復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國土資源規劃所出具了《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水東南高鋁粘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明國土資開發審[2018]13號),根據《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閩環發〔2015〕

8號文),我局開展該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報告書,并于4月14日至26日進行受理公示(10個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進行擬審批公示(5個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期間我局未收到關于本報告書的意見。

二、本項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鎮曹田村,為擴建項目。礦區由31個拐點坐標圈成,礦區面積1.727km2,開采規模為3萬噸/年耐火粘土、0.5萬噸/年石墨礦,開采標高為+690米~+325米,礦山服務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聯合開采方式。

項目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下述要求進行擴建。

三、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帶老”的原則,對原有礦山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整改。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相關部門的許可范圍。項目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在取得水利、林業、應急等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建設。依照本項目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及審查意見的要求,落實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專用資金和各項生態防治措施。

(三)落實《報告書》提出的施工期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及生態保護措施,減輕施工期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嚴格按照《報告書》提出的廢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規范建設礦區排水系統、截排水溝、沉淀池、排污口,確保所有外排廢水達標排放;項目的建設不得對北區飲用水源造成影響。

(五)爆破、裝卸、運輸等生產過程應按《報告書》要求采取噴霧灑水等降塵、除塵措施,運輸車輛應加蓋篷布及保持車身清潔并采取較低速度行駛以減少對運輸沿線環境空氣的影響。

(六)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控制采礦和運輸噪聲對附近村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七)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固體廢物防治措施。項目生產的廢土石及沉淀池污泥應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納入安砂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定期由當地環衛部門外運進行處置或無害化處理。

(八)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建設應急事故池,并編制應急預案報備生態環境部門。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廢水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1、4中一級標準。

(二)廢氣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標準。

(三)廠界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周邊建設施工噪聲執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一般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訂單。有新標準實施后,應按新標準執行。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并依法開展自行驗收及辦理排污許可證。

六、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落實各項措施,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宣傳工作,定期企業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保護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七、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本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組織開展本項目 “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明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篇(5)

1)大氣污染:城市的大氣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斷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一旦超過環境自身的凈化能力,大氣環境就會日益惡化,嚴重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健康、破壞生態環境。

2)水污染:水污染,一般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人,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城市水污染主要來自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日趨加劇的水污染,已對人類的生存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成為人類健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水污染被稱作“世界頭號殺手”。

3)固體廢棄物污染: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固體廢物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過程中產生的危害環境的現象。目前城市固體廢棄物污染源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城市生活廢棄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本文由收集整理民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商業垃圾、建筑垃圾等;二是工業固體廢物,又稱工業廢渣或工業垃圾。這些垃圾若不及時清除,必然污染空氣,對土壤、水體都會造成嚴重污染。從而導致蚊蠅滋生、細菌繁殖,使疾病迅速傳播,危害人體健康。

二、城市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措施探討

2.1城市大氣污染的防治技術手段

治理城市大氣污染可以從以下技術手段著手:一是采用新能源技術,改善我國傳統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使用綠色潔凈的新能源,如可以使用洗選煤,降低大氣中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大力推行使用氫氣作為新能源,有效消除大氣中二氧化硫污染物得排放量;城市汽車發動機推薦用潔凈的燃料工作,消除汽車尾氣中二氧化碳及碳氫化合物的污染。二是一些高耗能、大氣污染嚴重的老企業要不斷改進傳統的技術手段·,新興的中小型企業要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手段,推廣各類煙塵凈化技術,倡導清潔生產等。2.2城市水污染的技術性控制對策

對于城市工業廢水與城市生活污水要進行集中處理:城市要建立專門的城市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盡可能地將工業廢水排入城市下水道,進人城市廢水理廠與生活污水合并處理。但工業廢水的水質必須滿足進人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準。對于不能滿足標準的工業廢水,應在工廠內部先進行適當的預處理,使水質滿足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并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2.3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手段

對于固體廢物污染一般首先是要控制其產生量,比如可以通過改革城市燃料結構控制工廠原料的消耗,定額提高產品的使用壽命,提高廢品的回收率等手段減少城市固體廢棄物排放;其次是采用各種技術手段對固體廢棄物進行處理,使得固體廢棄物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固化、焚燒、生物處理等。

1)壓實技術。壓實是一種通過對廢物實行減容化、降低運輸成本、延長填埋壽命的預處理技術,壓實是一種普遍采用的固體廢棄物的預處理方法,但是并不是所有固體廢棄物都可以進行壓實處理,某些可能引起操作問題的廢棄物,如焦油、污泥或液體物料,一般不宜作壓實處理。

2)破碎技術。為了方便固體廢棄物進人填埋場,可以預先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破碎處理,經過破碎處理的廢物,由于消除了大的空隙,不僅尺寸大小均勻,而且質地也均勻,在填埋過程中比較容易壓實。固體廢棄物的破碎方法很多,主要有沖擊破

碎、剪切破碎、擠壓破碎、摩擦破碎等此外還有專有的低溫破碎和混式破碎等。

3)分選技術。固體廢物分選是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的重要手段,通過分選將有用的充分選出來加以利用,將有害的充分分離出來;另一種是將不同粒度級別的廢棄物加以分離,分選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物料的某些性方面的差異,將其分離開。

4)固化處理技術。固化技術是通向廢棄物中添加固化基材,使有害固體廢物固定或包容在惰性固化基材中的一種無害化處理過程,經過處理的固化產物應具有良好的抗滲透性、良好的機械性以及抗浸出性、抗干濕、抗凍融特性,固化處理根據固化基材的不同可分為沉固化、瀝青固化、玻璃固化及膠質固化等。

5)焚燒和熱解技術。是固體廢物高溫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綜合處理過程,好處是大量有害的廢料分解而變成無害的物質。此外,由于固體廢棄物中可燃物的比例逐漸增加,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能,實現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篇(6)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間接冷卻水循環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驗室廢水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廠區綠化。

(三)嚴格控制粉塵排放。按報告書要求落實配料、輥壓、粉磨、存儲、包裝等生產環節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顆粒物排放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煙排放參照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按報告書評價要求在無組織排放設施周邊設置200米的防護距離,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從嚴執行。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該防護距離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不得規劃新建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六)落實生活污水和實驗廢水收集渠、廢水處理池、事故廢水暫存池、生產車間地面等的基礎防滲、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環境保護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管理辦法》(環發〔2010〕113號)要求,結合項目環境風險因素,制訂完善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廣東東電化廣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項目,選址位于梅州興寧市水口鎮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三期,擬以金屬釹(鐠釹合金)和鏑為原料,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日前,其環評報告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企業預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送廣州(梅州)產業工業園水質凈化廠作進一步處理。

(三)嚴格控制工藝粉塵排放。各污染源(熔煉爐除外)顆粒物排放速率與排放濃度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熔煉爐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二級標準要求。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須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含修改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等要求。

篇(7)

0引言

我國幅員遼闊,很多地區都盛產煤礦,所以很多發電企業都會選擇燃煤發電。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發電量每年以7.5%的速度增長。隨著電力企業快速發展,燃煤發電會產生大量的粉煤灰,對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很大影響,嚴重威脅著當地居民的身心健康。很多貯灰場投運時間很長,建設時環境保護要求標準較低,加上多年的運行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部分貯灰場景觀不佳,污染很大,嚴重影響著整個城市的形象,與城市發展極不相符,部分貯灰場缺乏林草樹木的庇護,易受到風沙等不良氣候的侵襲,不符合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且在粉煤灰環境污染防治過程中受到很多因素影響,比如:防治技術、防治成本、煤渣處理等,很多燃煤發電企業每年僅防治貯灰場環境污染就需要消耗大量資金,嚴重制約著企業的發展。由于燃煤發電廠投運時間過長、粉煤灰貯存量的增大以及環境保護政策的嚴格要求,很多火電廠急需對貯灰場進行環境防護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環境保護要求設計實施新的貯灰場。

1燃煤發電廠貯灰場

燃煤發電廠貯存粉煤灰的場地稱作貯灰場。每個貯灰場的地理位置都不盡相同,根據貯灰場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為平原灰場、灘涂灰場和山谷灰場等。根據輸灰和布灰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干貯灰場和濕式貯灰場[1]。采用干貯灰場的條件如下:與濕式貯灰場相比更具經濟性時;對灰場安全有特殊要求時;環保和節水有特殊要求時等。根據貯灰時限不同,可以分為臨時事故灰場和永久灰場。臨時事故灰場是指受到季節和時段的影響,粉煤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用來暫時貯存粉煤灰的場地,臨時事故灰場大約只能貯存1年的粉煤灰量。永久灰場是指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比較差的區域,是永久堆放粉煤灰的場地,通常情況下燃煤電廠永久性灰場大約能貯存20年的粉煤灰量。

2貯灰場環境防治必要性

2.1環保政策要求

我國不可再生能源具有“缺油、少氣、多煤”的特點,使得燃煤發電廠眾多,到2016年中旬,我國發電裝機總容量為106576×104kW,其中燃煤發電裝機的容量約為7863×104kW,占全國發電裝機總容量的73.8%。煤炭屬于不可再生能源,在燃燒和運輸中產生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氣體,不但會對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對周圍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同時煤炭燃燒后的副產物粉煤灰同樣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很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GB16297—201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的相關要求,需要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環境防護治理。貯灰場對周圍環境影響必須符合現行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要求,特別對大氣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須有防治措施,并應滿足當地環保要求[2]。國家電監會《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號),其第十九條規定:“發電企業應對運行及閉庫后的貯灰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不具備安全評估能力的發電企業,可委托相應能力的單位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安全評估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3]。

2.2粉煤灰利用情況要求

燃煤的副產物粉煤灰是很好的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強度,經常被用來生產粉煤灰水泥、制作輕型砌塊、改善路基和建筑工程地基的強度等,除此之外,粉煤灰還能用來改良土地等。但是粉煤灰在應用過程中經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地區差異、季節波動等,使得燃煤發電企業需要把粉煤灰貯存起來。根據我國污染源普查相關資料文獻顯示,電力和熱力企業生產的工業源固體的企業有7435家,每年產生的粉煤灰量達3.4億t,電力和熱力企業燃煤產生粉煤灰大約為2.9億t,占總粉煤灰產量的85%,而每年被綜合利用的粉煤灰大約為65%,仍然有1.1億t的粉煤灰需要貯存起來。近年來粉煤灰綜合利用率下降很大,導致粉煤灰已經成為生產量非常大的工業固體廢棄物污染源,需要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環境污染進行防護治理。

2.3典型項目現狀要求

項目1:濕式貯灰場,占地面積約149hm2。一期2×300MW機組,二期1×600MW超臨界機組,近年來由于煤質較差,每年灰渣總量100×104m3左右。目前貯灰高度即將超出設計貯灰年限。目前,距主堤50m以內灰面多處已達到堤頂,超過貯灰限制標高,無法滿足電廠持續的灰渣排放需求。在干旱多風氣候條件下,灰場的二次揚塵問題比較嚴重,對周圍的環境和農作物造成污染。需要對老貯灰場進行環境防護治理,并按照最新的環保要求設計實施新的貯灰場。項目2:干貯灰場,占地面積373hm2,8機8爐機組,灰場分為3格設計使用,周圍是均質土堤。由于地處北方干旱地區,干灰面的大面積,每到冬春季節,貯灰場及周邊地帶漫天灰塵,極大影響當地村民正常生活,同時給灰場職工帶來健康危害,從灰場實地看,對周圍的灰污染確實相當嚴重,貯灰場的環保治理刻不容緩。項目3:干貯灰場,占地面積53hm2,2×300MW熱電工程,干灰場經過進七、八年的運行,第一、二堆灰區和石膏堆放區已經堆滿,粉煤灰污染周邊環境。貯灰場已經處于城區發展規劃區域內,目前景觀不佳,嚴重影響著整個城市的形象,與城市發展極不相符。地處北方干旱地區,貯灰場缺乏林草樹木的庇護,易受到風沙等不良氣候的侵襲,不符合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因此,貯灰場環境防護治理建設是非常重要的,不論是對環境、對社會都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3貯灰場環境防護治理

3.1貯灰場滿庫后污染問題

貯灰場滿庫后存在的污染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空氣污染,如果貯灰場滿庫以后不進行覆蓋,在空氣中的粉煤灰在風力的作用下就會飄散到空氣中,從而對空氣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粉煤灰屬于灰質的固體,且質量比較輕,在風力達到4級時就能被吹散到空氣中,隨風散落后對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破壞。同時為了降低粉煤灰被吹散程度,需要定期對滿庫的粉煤灰進行灑水,這些被污染的水也會順著地表進入地下水,從而對周圍地下水產生一定程度的污染。某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通過化驗檢測以后,發現貯灰場的周圍地下水的水質被污染比較嚴重,部分污染物遠遠超出生活飲水標準,比如:硼、鉬嚴重超出了飲用水的標準。目前我國大部分燃煤發電廠仍然采用灑水的方式保證粉煤灰的穩定性,通過灑水避免粉煤灰被吹散到空氣中,減小對周圍的生態環境和居民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實際運行中,當粉煤灰被運輸到貯灰場以后,通過灑水使得粉煤灰發生固結,但是一般都沒有做到及時碾壓,使得粉煤灰的含水量大大增加,而在老的濕式貯灰場初建時一般也沒有考慮嚴格的防滲措施,從而使得粉煤灰中污染水進入臨近的地下水。

3.2滿庫后環境防護治理方案

貯灰場的外邊坡和頂面為永久暴露面,貯灰場滿庫后的頂面環保治理方案有以下幾種:1)方案一:頂面進行覆土。用于普通的治理揚塵覆土,覆土厚度為300mm,并對覆蓋土進行碾壓,覆蓋土層可以達到防治粉煤灰揚塵的目的。取土土源可以為征地范圍內的二期貯灰場,同時可達到增加二期貯灰場庫容以及平整場地的目的。在灰面覆蓋層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一定的坡度比和排水系統,盡量減少表面積水現象的發生。如果條件允許在表面種植綠化層,一般選擇根系比較淺的草本植物進行種植,防止植被根系增長對粉煤灰層造成破壞。2)方案二:用于農業的土地復墾,覆土厚度為500mm[4],并對覆蓋土進行碾壓,覆土面積內可以進行種植作業,種植后可以達到防治粉煤灰揚塵的目的。3)方案三:采用種植草、苜蓿和蘆葦,進行綠化處理。進行綠化處理可以增加地區綠化覆蓋率,能夠穩定陸面、美化環境、保護陸面、減少各種自然災害侵蝕,保障環境安全優美。綠化樹木可以發揮綠色屏障作用,吸收空氣中有害物質,釋放出氧氣,凈化空氣,有效地防止沙塵暴等生態作用。4)方案四:生態治理為城市公園。伴隨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部分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已經處于城市范圍內,生態治理為城市公園,減少了燃煤企業治理貯灰場環境污染成本的投入。除此之外,對貯灰場進行覆蓋、種草種樹,形成綠化帶可以吸收和隔離噪聲,可以調節氣溫,起到冬暖夏涼的作用。在炎熱的夏季,樹木龐大的葉面積可以遮陽,能有效地反射太陽輻射,大大減少陽光對地面的直射,可以調節當地生態環境,改善氣候條件[5]。5)方案五:綜合利用為光伏發電場地。由于貯灰場一般占地面積很大,很適合光伏發電場地的要求。閉庫后的場地如能為光伏發電企業所采用,一是節省大量的綠化、環保治理費用,二是解決了光伏發電企業的用地需求,對燃煤發電廠、光伏發電企業、當地政府具有很大的好處。貯灰場滿庫后的外邊坡環保治理方案一般為:下游永久坡面防護形式為預制砌塊邊坡,具體操作如下:預制砌塊由運行單位在灰場現場制作,其材料為現場的粉煤灰、水泥、粗砂。將三種材料按一定的配合比加水拌和均勻,灌入特制的模具中,經過一定時間的養護制作而成。各種材料的配合比可參照混凝土的配合比試驗方法確定,保證預制塊的強度不低于C20混凝土的強度。預制塊的一個面為1∶4的斜坡面,與灰場的永久邊坡坡度相同;堆灰前先在灰場的外側鋪放2~3層預制砌塊,其高度與每層鋪灰厚度相同,再在砌塊內側進行干灰的攤鋪碾壓。砌塊的底部及中間的孔洞中應鋪填一層腐殖土,在孔中植草綠化。上游永久坡面防護采用土工格室覆土植草保護,具體操作如下:隨著灰的堆貯,在貯灰場的外側逐漸形成暴露面,當外露面達一定高度時(一般3~4m),在其外側鋪設土工格室,覆土后鋪設綠化植生帶。

4運行貯灰場環境影響分析及防治措施

4.1環境影響分析

1)環境空氣影響分析。貯灰場主要空氣污染物來自于大風天氣的二次揚塵,貯灰場采取灑水碾壓等措施后,對周圍空氣環境的影響較小。2)水環境影響分析。灰場廢水主要來自于輸灰管道排放的灰漿以及大雨季節與灰體接觸的下滲雨水,貯灰場內采取防滲措施,防滲后滲透系數小于1×10-7cm/s,滿足規范規定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場廢水下滲,最大限度預防滲濾液對地下水產生影響。3)固體廢物環境影響分析。貯灰場內固體廢物包括灰、渣及脫硫石膏。應該積極開拓灰渣及脫硫石膏綜合利用渠道,減小工業固體廢物影響。4)聲環境影響分析。貯灰場平時基本無作業噪聲,灰渣外銷時車輛及推土機均避免夜間操作,一般貯灰場周圍無常住居民,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較小。

4.2環境保護防治措施

貯灰場二次揚塵污染防治措施:1)電廠積極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盡量減少貯灰場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量。2)粉煤灰外銷時,運灰汽車應采用密閉性能較好的汽車,汽車上路前外表要用水沖洗干凈,運灰道路及時清掃、灑水。3)脫硫石膏脫水后仍含水10%左右且具有黏性,較穩定不分解,在貯灰場堆放時不會產生二次揚塵問題。4)灰場分格使用,貯灰時一直保持灰面有300~500mm的水深,防止干灰擴散。5)灰壩周邊干燥區域也應及時灑水,并根據當地的氣象預報,在大風天氣到來之前及時灑水,避免大風時汽車外送運灰。灰場噴灑用水采用回水站回收廢水[6]。6)貯灰場設置有灰場管理站,灰場配置人員及相關設備負責灰場碾壓、灑水,按GB15562.2—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做好灰場的綠化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確保灰場運行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灰場水污染防治: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審查意見“新建坑子灰場,灰場的建設和使用應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防止對周圍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嚴格要求,應采取灰場水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貯灰場設計了土工膜防滲層等措施。灰場底部敷設的土工膜防滲層采用土工膜,滿足規范的具體要求。灰場周圍至少設3眼監測井,上游1口,下游2口,以監測地下水水質的變化情況,防止對周圍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2)灰場加強日常管理,隨時保持灰面平整、密實,防止集中于低洼處、形成集中下滲。3)貯灰場內采取防滲措施,防滲后滲透系數小于1×10-7cm/s,滿足污染控制標準的具體要求,可以有效防止灰場廢水下滲。灰場管護措施: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初期壩、防滲工程等設施,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按照GB15562.2—1995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是變廢為寶,減少電廠固體廢物排放量的有效途徑,根據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如果粉煤灰中三氧化硫含量大于3%,將不適合用于水泥、混凝土的綜合利用,但是可用于其他綜合利用渠道。水土保持措施: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做好預防保護和監督檢查工作,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施工中應采取挖填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當地的實際情況,比如:根據現場坡度的具體要求,采用填挖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減少貯灰場對環境的污染。2)在臨時貯灰場要通過科學合理維護和覆蓋等措施,減少風對粉煤灰的吹散,進一步保護周圍的生態環境。同時要在現場增設排水溝、沉砂池等防護措施,逐步完善對貯灰場的保護,減少對水資源的污染。3)在運輸粉煤灰的道路上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周圍面積的擾動,通過種植植物的方式是防止貯灰場環境污染的主要措施。4)根據貯灰場具體的高度要求設計合理標高,同時對貯灰場進行覆蓋,并在表面種植相應的根系比較淺的植物,通過采取水土防治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貯灰場水土發生流失現象,同時燃煤發電廠要定期的投入足夠的人力、財力對水土防治措施進行維護和檢測,減少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

5結束語

我國對燃煤電廠的灰渣分類嚴于德國和歐共體,且灰渣貯存對水環境的影響較小。在場址的地質結構、防洪、天然基礎層、防滲層等方面均嚴于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要求,也嚴于歐洲對類似固體廢物填埋場的要求。在衛生防護距離方面,亦嚴于或等同于我國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要求,嚴于歐共體和德國的標準[7]。我國是一個工業大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電力的支持,燃煤發電廠在滿足人們用電的同時,貯灰場對周圍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需要對貯灰場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防治。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環境防護治理,對改善項目區域及整個城市區域的生態環境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風沙侵蝕、水土流失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穩定陸面、保護陸面,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可以美化當地沿途的景觀,給民眾提供優美宜人、舒適和諧的生態環境,有利于電廠安全生產,民眾安居樂業。燃煤發電廠貯灰場治理項目的實施必將提升項目區及整個城市的形象,從而增強城市綜合競爭能力,對于進一步深化城市文明建設,推進城市生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對于燃煤發電廠貯灰場環境防護治理,可以采取覆土填埋、種草、種樹、綠化、美化等措施,全面加強貯灰場填埋覆蓋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因地制宜的選取更加適合條件的貯灰場環保治理措施,可以減小工作量,節約工期和費用,起到節約耕地、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作用。期待更多的燃煤發電廠及相關人員了解并掌握貯灰場環保治理相關知識,做好貯灰場環保治理的同時還祖國更多的藍天白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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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LT5339—2006火力發電廠水工設計規范[S].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S].國家電監會(電監安全[2013]3號).

[4]土地復墾技術標準[S].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土資源令第56號.

[5]李一卓,王闊然.城市道路綠化設計與重要性[J].科技致富向導,2011(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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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的控制,可以從施工前項目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施工過程這兩個階段進行控制以降低對周圍環境的破壞程度。

一 建筑施工方案的制定

項目施工方案的制定對于周圍環境的影響及整個項目的正常建設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因此,針對該項目可著重考慮在以下方面加強控制:

1、施工期間在晚上九點到凌晨7點禁止高噪聲設備施工和傾倒砂卵石料,盡量安排在白天進行施工。

2、施工車輛進出場前輪胎必須經過沖洗。防止進出車輛將泥土帶出場地。產生揚塵污染。

3、施工材料按總體布局擺放,規定工程結束及時清場。對于剩余無用的材料和各種外包裝物品應集中堆放,統一處理。

二、施工階段降低對周圍環境影響的措施

施工、拆遷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體圍墻實施打圍作業;圍置外墻作美化裝飾;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拆除建筑物時采取隔離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環境;施工期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廢棄物做到及時清除。具體來說,建筑施工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揚塵、固體廢物、水質污染,下面就這些具體影響給予具體的防治措施:

1、噪聲防治

(1)對施工設備進行降噪處理,研制、推廣低噪聲施工設備,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現場管理力度,建立建筑施工現場管理督察制度,嚴格控制夜間施工,施工噪聲不得超過所在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

(2)加大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的宣傳力度,使得施工單位真正意識到降低噪聲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攪拌站、焊接棚等噪聲較大處設置隔音屏;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未經特批,公眾作息時間禁止噪聲作業。

2、揚塵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1)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采用新技術避免建筑施工過程中貯藏、裝卸、輸送和分級時的揚塵現象,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和平整現場,清運建筑垃圾并進行覆蓋。

(2)加強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放施工材料的場地要盡量平整,施工現場土的存放要采取固定化或綠化灑水等措施,當風速較大易產生揚塵時,施工方要暫停土方開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3)禁止亂拋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

(4)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作除泥塵處理,嚴禁泥土塵土帶出工地

(5)運輸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封蓋。

3、廢水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在廢水處理方面,應將排水系統以雨污分流設計,施工生活污水經化糞池后,匯同汽車設備清洗水經隔油沉淀后達標排入污水管網,

由于建筑施工是綜合性的過程,施工現場污染是多方面的,給周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與危害,對建筑施工現場的污染實施標本兼治的最有力的措施則是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現代化施工水平,同時推行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管理體系,保證工程設計能夠與城市周邊環境較好的融合,具有顯著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一定的經濟效益。

4、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主要產生于地基工程、土方工程、油漆及裝飾工程等,固體廢物管理工作應該注重從源頭抓起,前置介入,除了出臺明確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之外,還需要制定規劃、城管、建設、公安等部門協同工作的高效率的機制,把工作中心放在管理過程中,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和服務職能。另外,立法部門需完善法規內容,制定建筑施工公害防治方面的實施細則,盡量做到詳細,具體,目的性強,使施工單位能夠便利地執行。

(1)渣土污染防治措施,a、土方挖、填、裝運不能過快過猛,防止灑落;b、采用箱式運土車,并加覆蓋;c、渣土按指定地點和范圍卸貨、堆放;d、精心施工組織,減少渣土遠距離運輸,可行時采用流水性施工,使挖方及時轉為填方;c、在城市區現場堆放超過48h的渣土應及時外運。

(2)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垃圾每天清理并按指定地方堆放b、對建筑垃圾中可再生利用和不可再生利用的應予進行分類處理。

(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a、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類保存、統計的規定;b、嚴格執行危險廢物交接、轉移的規定;c、危險廢物必須交由環保局認可、授權的資質單位處置。

三、通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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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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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鎮道路工程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因素

1.1 施工噪聲與振動污染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期間各種作業機械和運輸車輛都會產生強烈的噪聲和振動,對沿線和附近的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產生較大的影響和危害。施工噪聲與振動污染危害主要表現為:損傷聽力,干擾睡眠,干擾交談、工作、思考,對人體生理、心理產生影響,對動物影響;振動對人、建筑物、儀器設備都會帶來直接的危害。

1.2 施工廢水污染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水環境影響主要來自施工排放的生產廢水和施工人員生活污水。

1.3 空氣環境污染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階段,對空氣環境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揚塵、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尾氣以及路面鋪筑瀝青的煙氣。施工揚塵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其一,車輛行駛產生的揚塵和粉塵。其二,露天堆場和場地的風力揚塵。其三,混合料拌和揚塵和粉塵,如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

1.4 固體廢物污染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施工生產廢物和生活廢物。其危害表現為侵占土地,破壞地貌和植被,污染土壤、污染水體、污染大氣以及影響環境衛生。

1.5 對社會環境產生影響

城鎮道路工程建設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文物古跡、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產生一定的影響。具體表現為對社會經濟、征地拆遷、基礎設施、人員交往的阻隔、文物保護、景觀環境等方面的影響。

2. 環境保護及防治措施

2.1 施工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措施

在居民聚居區或其他噪聲敏感的建筑物附近施工時,當噪聲超過規定時,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施工活動對沿線居民的干擾。

2.1.1合理選址,加強環境敏感點附近施工防治措施 施工人員生活區、大型施工場地以及石灰土拌和廠、水泥混凝土拌和場、瀝青拌和場、碎石廠在選址時應合理,應盡可能遠離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最好在200m 以上。

2.1.2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施工工藝 例如選用鉆孔灌注柱或靜壓樁代替沖擊樁等。

2.1.3加強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的保養、維修施工單位必須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施工機具和運輸車輛,應選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工藝。應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2.2 施工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前,制定相應的預防水土污染和水土流失措施,考慮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縮短臨時占地使用時間。不得隨意丟棄生產及生活垃圾,垃圾的掩埋或處理按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不得隨意排放含油廢水及生活污水。使用工業廢渣填筑路基,當廢渣中含有可溶性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質、水污染時,應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在自然保護區、濕地及風景名勝區進行施工時,應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2.2.1生活污水處理 城鎮道路建設總施工營地應盡量選擇有污水排放系統的地點,使生活污水進入城鎮排污系統內。營地生活污水無法進入城鎮排污系統內的,應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依據污水的出路或受納水體的要求及環境特征、經濟技術狀況等因素,可選擇不同的方法或處理工藝。實際使用過程中廣泛采用的是好氧生物處理法、干廁、糞池和穩定塘。經過處理后的污水可用來澆花、沖洗地面等。

2.2.2機械設備沖洗、施工車輛的沖洗和機修產生的污水 應盡量要求施工機械和車輛到附近專門清洗點或修理點進行清洗和修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汽車維修站及施工設備維修站的廢水,通常采用隔油池進行處理。

2.2.3混凝土澆筑與養護、表層裝修與沖洗,砂石加工與沖洗污水 上述懸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懸浮物進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廢水澄清后可用建筑工地灑水防塵。另外洗車場廢水除含有石油類外,還含有大量泥沙顆粒物。這就要求,洗車廢水處理除油外,還要與沉淀、過濾工藝相組合,以達到節約用水、循環使用的目的。

2.3空氣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2.3.1車輛運輸揚塵的防治施工中汽車行駛會產生道路揚塵污染;運輸過程中會撒落粉末、灰、土等材料,對空氣產生二次污染。應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減輕或避免:其一,加強運輸管理,保證汽車安全、文明、按規定車速行駛。其二,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其三,施工單位應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并且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其四,科學選擇運輸路線,運輸道路應定時灑水,每天至少兩次。

2.3.2瀝青混凝土拌和、水泥混凝土拌和、灰土拌和 為了減輕瀝青煙氣對環境空氣、操作人員健康、植物生長的影響,同時也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提出下列措施:其一,合理安排瀝青混凝土拌和場集中拌和。采用先進的瀝青混凝土拌和裝置,并配備除塵設備、瀝青煙氣凈化和排放設施。瀝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拌和場不得選在環境敏感點上風向,與其距離應在300m 以上。其二,拌和場作業人員應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現場應采取防揚塵措施。其三,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應使用廠拌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2.3.3 道路材料的堆場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城鎮道路施工用堆場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一般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這些物料如遇大風、雨、雪天氣也會造成污染,應采用下列措施:其一,堆場應選在環境敏感點下風向,距離100m 以上。其二,遇惡劣天氣加篷覆蓋。其三,注意合理安排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存地點及保護措施,減少堆存量并及時利用,必要時設圍擋(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防塵網,并定時灑水防止風蝕起塵。

2.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2.4.1 生活辦公區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食堂產生的剩菜剩飯、餐廚垃圾,應綜合利用,衛生填埋。辦公室的廢日光燈管、墨盒、曬鼓應收集統一處理,回收利用廢紙張。宿舍區產生的糞便,應設置化糞池等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衛生填埋。

2.4.2 路基工程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對地表清理構筑物拆除產生的樹木、雜草、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運至棄土(渣)場。對路基開挖產生的棄土、棄渣,合理堆放,盡可能綜合利用。同時對路基填筑中土石方運輸沿路撒落,應當采取密閉運輸,打掃清理。

2.4.3 路面工程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對拌和場物料運輸撒落,應采取密閉運輸,打掃清理。對路面澆筑瀝青廢料、混凝土廢料,應及時收集并運送至棄渣場。對機械設備維修廢配件,進行回收利用。

2.5 社會環境產生影響的減緩措施

2.5.1節約用地嚴格按照城鎮規劃提供的位置、范圍進行施工,盡量節約用地。

2.5.2 減小施工對交通的影響 工程車輛和施工便道對交通的影響有時非常顯著,不但影響車輛通行,甚至有可能引起糾紛,因此要事先充分合理地編制交通疏導方案,修建社會交通便線,嚴格按政府和交通部門審批的方案實施,盡量減小道路施工對交通的影響。

2.5.3 召開施工配合會 開工前在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調查沿線地下原有管線、設施、構筑物的障礙現狀,及時請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召集施工中可能涉及到的有關單位(如自來水、排水、燃氣、電信、電力、綠化、環保、環衛、公安交通、街道組織等)對地上、地下障礙物的處理及對交通疏導等問題商討方案、統一部署、各負其責,簽訂協議,做出會議紀要,明確期限及執行人姓名(電話)。

3. 結語

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國家大力興建基礎設施的今天,自然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所以國家在工程建設方面把環保工作提到一定高度,必須把環保工作等同于安全、質量、進度來抓。作為基礎設施中重要組成之一的城鎮道路工程,它在建設過程中對環境產生了多方位影響。實踐證明,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采取嚴格管理、優化施工工藝等綜合措施,可最大限度地減緩對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很好地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

參考文獻

[1]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 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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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可以直接用于太陽能電池及單晶硅的原料,在當今原料運用中具有重要意義,在人工智能、信息處理、操作控制等方面占據著基礎的重要地位。一些科技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長期以來都采用市場壟斷和技術封鎖等手段控制多晶硅的使用和銷售,而我國90%以上的多晶硅只能靠進口,面臨著嚴重缺貨、供不應求的發展和利用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環境的發展需求,針對我國面臨的現狀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對多晶硅生產的技術投入和執行力度,同時還必須保證不加重對周圍環境的污染,提高污染防治措施的決策性和執行力度[1]。

一、生產工藝以及污染源分析

1.生產工藝流程

首先將結晶硅原材料粉碎直至成為粉狀后,用含31%的鹽酸洗滌,完成后再用水洗盡酸。將其甩干后進行數控冶煉將其煉化,煉化過程中加入氬氣,兩次進行物理分凝后直至冷卻,則可完成多晶硅產品的制作。

2.流程中的污染分析

2.1在工藝生產的流程中,廢水主要來源于水的洗滌上。未回收的氯硅烷低沸物和氯化氫、還原爐開關的置換尾氣等,各種工藝廢氣處理后產生了很多酸性廢水。這些廢水的很大組成成分都是多晶硅的生產廢水,一般來說,多晶硅廢水的主要污染物是鹽酸以及氯硅烷水解后產生的SiO2等等,機械處理以后這些廢水會沿著管道排出,進入廢水處理站的調節池。還有純水的制備產生的排污水,包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氯化物。此外,還有硅芯和檢驗棒腐蝕物的洗滌廢水,其中包含了硝酸、鈉鹽、氫氟酸等污染物,一并流入廢水處理站進行處理[2]。

2.2本項目中廢氣主要污染源為工藝廢氣及工藝粉塵。酸洗過程中通常會產生一定的酸霧,表面積約為1m2,此道工序需使用31%的鹽酸,溫度大概保持在30°C左右。酸洗過程中會產生酸性廢氣HCl污染物,酸洗工序8小時/天。按照這個速度,全年污染物的揮發量也都在可控制的范圍內,因此對周圍的環境污染影響會較小。

2.3生產多晶硅的工序中產生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在水洗滌過程中篩選的不合格的原料、其他一些雜工段出現的含有硅的雜質,每天排出的數量約為1200kg[3]。

二、主要環境污染和影響分析

1.水環境污染

酸性的廢水從提升泵到中和槽后,與石灰乳發生了化學反應,反應有兩個級別的可能性,第一種是pH值在4~5之間,而第二種pH值則達到了7~8。隨后,廢水進入沉淀性處理,經過聚鋁等化學物質的作用下,與水中的顆粒凝聚沉降,再經過過濾,通過管道到達回用池或者向外排出。外排的廢水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相關標準,不會嚴重影響水體的污染環境。

2.大氣環境污染

在酸洗的過程中會產生酸性廢氣,爐中也會不斷排出氬氣惰性氣體。根據工藝流程圖分析,鹽酸的酸霧廢氣經過處理以后,會在25m的高空中通過排氣筒進行排放,排放的濃度和速率都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當中二級標準的相關要求,對周圍大氣環境的影響也比較小。在有關項目工藝制造的粉塵經過除塵器的吸收以后,其排放濃度小于30mg/m3,排放的速度小于0.05kg/h,這個數值也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的影響。

3.固體廢棄物污染

根據分析,項目中的固體廢棄物都有特定部門或企業妥善處理,能有效控制固體廢物的增加,減少固廢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因此也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的影響。

三、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分析

1.廢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酸性的廢水被處理進入污水調節池,首先會在中和槽與石灰乳產生中和反應,隨后進入混凝的沉淀池被處理,經過過濾以后,廢水從管道進回用池繼續使用或是直接外排。

1.1中和

酸性廢水從提升泵運輸送到中和槽與石灰乳發生中和反應。通常為了使系統得以穩定持續地運行,工程會采取兩級的中和槽相互串聯使其發生中和反應。廢水通過中和槽發生升流后與槽中的石灰乳相融合,經過攪拌使酸性廢水與石灰乳較快地發生化學反應。而后通過調整中和槽里的石灰乳的含量,使一級中和槽水pH值達到4~5,二級中和槽水pH值達到7~8。

1.2混合

混合的作用是為了使膠體的顆粒去除其穩定性在水中產生凝聚。此項工程主要運用混合設備管式微渦管道混合器,也就是利用湍流微渦旋的作用和離心力的慣性效應,使水解PAM和PAC產物得以在廢水中充分地擴散,膠體顆粒在廢水中的形成取得更好的脫穩作用。一般來說,加入藥量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也就是每立方米的污水加入5L~10L含5%的PAC溶液,2L含0.5%PAM的溶液。再依次經過吸附架橋、沉淀和網捕的相互作用,以較快的速度形成了嚴密厚實的礬花以及比較大的絮體,加之受到離心力和重力等外力作用,嚴密厚實的礬花還有較大的絮體都會因此而形成污泥,進而沉淀,通過過濾以后檢驗合格的廢水再進入回用池回用或是向外排放。

生產的廢水經過此項工藝處理之后,除了進入回用池回用水之外被外排的廢水通常都穩定達標,污泥經過處理以后變成了一般的固體廢物,可以將其直接填埋以作廢品處理。

2.廢氣污染的防治措施

廢氣的排放主要來源于酸洗槽上方的鹽酸霧。通常各部門都會嚴格地控制酸洗槽中槽液的濃度,或是加入一些酸霧抑制劑,用來減少酸霧在揮發過程中產生的酸霧量。此外,還需要在酸洗槽上方安裝集氣罩裝置,針對收集的廢氣采用水噴淋的裝置和堿液加以吸收一并處理,再使用大于2000m3/h風量的風機將處理后的廢氣從25m的高空處進行排放。通過檢驗,此項目的廢氣收集效率達到80%以上,而吸收效率則達到90%以上。鹽酸霧的無組織排放量相關數據為13.78kg/a,其排放速率是0.007kg/h;而有組織排放量的相關數據是13.56kg/a,其排放濃度是2.4mg/m3。

廢氣處理的項目還配置了袋式除塵器,對粉塵有捕集的作用,其捕集率達到80%左右,除塵率則可以上95%以上。這樣通過袋式除塵器清除塵囂以后,剩余的粉塵排放濃度大概是30mg/m3,廢氣排放量約為500萬m3/a,粉塵的排放量是0.07kg/h,0.13t/a。

3.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此項目的生產過程中還會產生含有硅元素的固體廢物,每天的固體廢物排放量達到了1200kg,通常將其儲存在原料倉庫的專用固廢池,并規定適合的周期將其全部返還到原料的供應商,固體廢物由原料供應商回收處理。

四、結束語

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生產工藝項目的建設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在太陽能級多晶硅形勢緊張的局面,還可以為國家、社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我國的企業在生產工藝方面處在國內的先進水平,從本文研究的數據也可以看出,“三廢”的排放量比較小。因此,在保持原有成績基礎上,加大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加大對制造工藝的技術水平的提高投入,采取強力的切實可行的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既保證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生產質量得到有效的完成和實現,又保障周圍環境的健康和良好,盡量制止對周邊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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