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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核算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8 1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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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核算論文

篇(1)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篇(2)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篇(3)

(二)對其他納稅人固定資產核算的影響。稅法變動對其他納稅人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處置固定資產的影響上。變動前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比照增值稅條例使用過的物品免稅的規定,沒有要求繳納增值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的貸方。變動后小規模納稅人要求按2%征收增值稅,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物品免稅規定只適用于個人,但沒有明確營業稅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如何納稅。

二、改革小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教學的建議

由于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修理所用的材料也允許抵扣進項稅,處置固定資產時取得的貨物銷售收入要求繳納增值稅,對固定資產的整個核算過程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固定資產核算的會計教學也應該全面改革,否則教學會脫離實際,影響學生的就業和工作。為了使學生更好的適應實際工作,提高會計職業能力,建議對小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教學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核算和其他納稅人的核算。

篇(4)

關鍵詞:資產減值,國際比較,研究分析。

長期以來,由于受歷史遺留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企業界普遍存在著高估資產價值的現象。因此,企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同時,通過確認資產減值,還可使企業減少當期應納稅額,增加自身積累,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另外,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使利益相關者相信企業資產已得到優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更具信心。有必要對資產減值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資產減值核算的國際比較

(一)我國目前對資產減值核算的有關規定。

1998年開始執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及財政部文件規定,公司應計提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四項準備金)。2000年底的《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所有符合資產定義的不實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同時,規定企業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1.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計量。我國確認資產減值時采用備抵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各項資產減值作為其資產的減項列示。關于資產減值的計量,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分別就存貨、應收賬款、固定資產等八項資產項目作了具體的規定。

2.資產減值準備的披露。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在期末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中單獨披露。披露內容包括:各減值準備的年初金額、本期增減變動金額及年末金額。

(二)國際上對資產減值核算的觀點。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第121號準則公告《長期資產減值和待處置的長期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在評估長期資產和某些可辨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可收回性時,如果使用該項資產以及最終處置可產生的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總和低于其賬面值,就應當確認減值損失。減值損失的計量應建立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在評估可收回價值時,FASB采用的是未折現的預期現金流量,而在確認資產減值時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國際會計準則IAS25《投資會計》規定,長期投資的賬面金額因非暫時性的下跌而發生的減少數,應計入損益表,除非它們能與以前的重估價相抵銷。當投資的價值升高或跌價的理由不復存在時,已經減少的賬面金額可以轉回。1998年的IAS36《資產減值》準則規范了企業確保其資產以不超過可收回金額進行計量的程序,要求企業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與此同時,IAS39中也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判斷、確認作了具體規定。

國際上規定,企業對資產減值準備的披露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信息:導致資產減值發生的具體原因及其對資產服務能力的影響,估計可收回價值的方法,資產的可收回價值,確認的減值損失及其列示,資產減值沖回的原因及金額和在報表中的列示。

(三)國際慣例與我國制度對資產減值核算的差異分析。

1.資產減值的確認。

(1)資產減值的確認標準,目前主要有三種:即永久性標準、可能性標準和經濟性標準。不同國家對于確認標準的選擇有所不同。美國等一些國家使用可能性標準,其主要特點是,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不一致,確認時使用未來現金流量的未貼現值,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這樣可能會導致資產價值的高估;英國等一些國家采用永久性標準,它強調只有在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時,才對資產減值損失進行確認;IAS36等廣泛采用經濟性標準,只要發生減值就予以確認,確認和計量采用相同的基礎。從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來看,我國資產減值的確認標準基本傾向于經濟性標準。

(2)關于資產減值的恢復。《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這一點,與國際會計準則、英國會計準則已形成了共識。然而FASB121不允許資產減值的沖回。

2.資產減值的計量。

(1)資產減值的計量屬性。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應采用資產的凈售價與在用價值孰高確定可收回金額進行計量。美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使用和持有的資產應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允許確認未實現損失或利得。英國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應采用可變現凈值與在用價值孰高為基礎進行計量。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則按照不同的資產對其計量屬性作了具體的規定,僅允許確認未實現損失。由此可見,我國的會計處理更為充分地體現了穩健原則。

(2)可收回價值的確定。對于可收回價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國FASB采用的是未折現的現金流量。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將其規定為資產的銷售凈價與使用價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IAS36中也有類似規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資產的使用價值或其銷售凈價。雖然各國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體現了謹慎性原則,而且都有著國際化趨勢,進一步提高了各國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在測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時,我國通常以單項資產或資產類別為基礎測定,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36中規定,如果不可能估計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企業應確定資產所屬的現金產出單元的可收回金額,而“現金產出單元”評估的方法正好彌補了我國測定中的不足。

3.資產減值的披露。國際上要求對資產減值披露的內容更為詳實,不僅包括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內容,而且還包括導致確認或轉回減值損失的事件和環境等內容,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進一步杜絕人為操作利潤的可能。

二、進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國資產減值核算信息的建議。

(一)將資產減值核算的評價納入商業銀行的信貸監督范圍。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存在大量銀行信貸資產,這些資產大都轉化成了物化的資產。當企業陷入癱瘓或半癱瘓狀態時,轉化后的物化資產也逐漸被消耗掉,成為空殼,銀行損失將無法計算。那么怎樣才能讓銀行損失減少甚至不發生?筆者認為,對銀行貸款資產組合中的不良資產計提減值損失,讓銀行記錄貸款的經濟減值。鑒于考慮信貸資產轉化為物化資產后,企業可能會出于粉飾報表業績的動機,少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增加當期盈余,或者改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核銷的時間,調高當期的利潤。這樣給銀行制造假象,誤認為企業仍有還貸能力,不能覺察到貸款中存在的潛在風險。要杜絕企業虛報資產、操縱利潤的現象,筆者認為,讓企業會計人員與銀行委派人員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小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對企業中的信貸資產轉化后的物化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合理預計并對這些資產可能發生的經濟減值進行記錄,及時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貸資產主要指專項貸款。

(二)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引用“現金產出單元”的估計。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在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時,往往以單項資產或資產類別為基礎進行確定。這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況下并不能認定某一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因為在一般情況下都是許多資產共同作用產生現金流入。筆者認為,不妨引入“現金產出單元”進行評估。現金產出單元是不依賴于別的資產組合就能為企業產生現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認的資產組合,可以是某一單項資產,也可以是若干資產的組合體。它的提出,為分析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奠定了基礎。通過對企業資產使用方式、作用和特點的分析,就可以將眾多資產進行組合。在其組合過程中,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產品線、營業特征、地點、地區或地域及管理當局的有關政策等。如果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難以確定,管理層應據此辨別該資產所屬現金產出單元,估計該單元整體的可收回金額,并通過現金產出單元的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比較,來判斷是否發生減值損失,以此確定發生減值損失的金額。然后,在單元的資產間分攤減值損失。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加權分攤法,根據單元中各資產的賬面價值,與以各資產剩余使用壽命的比重為權數加權后的賬面金額之間的比率進行分攤;同時考慮在更新換代較快的資產和價格較穩定的資產之間進行平衡。

三、結論

針對我國現有有關資產減值會計規范的不足,我們認為應借鑒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有關資產減值準則的內容及時制定我國資產減值準則。先對其內容進行討論、宣傳促成共識,然后公告實施。制定實施資產減值準則其意義在于:(1)對現有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減值規定進行補充協調,形成獨立的會計準則。有利于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會計核算。(2)有助于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3)資產減值準則實施有利于解決企業高估資產、操縱利潤等會計信息失真問題。(4)對資產減值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嚴格、更詳盡。

參考文獻:

篇(5)

一、新舊準則關于投資的劃分類別存在差異

原準則將投資按可變現性和目的不同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通常易于變現,且持有時間較短,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為目的。作為短期投資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能夠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并且有明確市價,例如各種上市的股票和債券;二是持有投資作為剩余資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動性和獲利性,這一條件取決于管理當局的意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作為長期投資。長期投資分為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

新準則將投資按照目的不同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見表1。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類似于原來的短期投資,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為了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二是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三是屬于衍生工具(注: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可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主要是企業基于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所作的指定。比如,企業準備運用衍生工具對某持有至到期債券投資進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達到套期保值準則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運用套期會計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將該持有至到期債券投資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類,可以更好地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實際,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新會計準則下有關投資業務核算設置的一級會計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

二、原準則中的短期投資與新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比較分析

原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在新準則中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新舊準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處置時。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分析

原準則規定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購買時支付的買價、稅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企業的債權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新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不含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十四條和十五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將所有金融資產重新劃分,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因此,新準則執行時,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價值波動體現在當期收益中,則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在新舊準則交替時將其潛虧顯形化的可能,間接提高其未來收益水平。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差異分析

原準則規定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不應當確認投資收益,應在實際分得時作為投資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資產負債表日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市價低于成本的,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市價高于投資成本的,按投資成本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期末賬面價值。

新準則規定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即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在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將其反映在企業的損益中,更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每期通過投資獲得的收益金額,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這點調節利潤。另外,新準則中短期投資的成本始終不變,而且能在期末反映企業短期投資的真實價值。而原準則原始投資的投資成本隨著股利的發放在不斷變化,不便于查看其原始投資額;資產負債表日當投資成本低于市價時不能如實反映投資的真正價值。此時,新準則的變化無疑使短期投資者當年的利潤增加。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時的差異分析

原準則規定短期投資處置時,處置凈收入與短期投資成本(短期投資賬戶余額)或賬面價值(短期投資成本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后的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新準則規定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執行原準則時處置產生的投資收益即為與原開始投資時相比是賠還是賺,沒有考慮時間的因素,新準則中處置產生的投資收益考慮了該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如果該投資在持有期間增值,按原準則處置時產生的收益將大于按新準則時的收益,而新準則將這些收益實現在不同期間,不便于企業由此在某個期間因虧損而操縱利潤。

以上在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處置時的差異可用表2直觀說明。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對企業損益的影響分析

由于新舊投資準則在短期投資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處置時的規定不同,所以它們在會計處理上也會有許多差異。下面筆者通過具體例子說明其變動及其對企業損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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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核算范圍

CAS5規定消耗性林木資產郁閉以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等必要的實際支出,都應計入消耗性林木資產的成本。2014年試行的《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對此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農業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機械作業費、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直接材料,是指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郁閉前耗用的自產或外購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燃料和動力等。直接人工,是指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郁閉前直接從事種植、維護人員的職工薪酬。機械作業費,是指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郁閉前使用農用機械進行耕耙、播種、施肥、除草、噴藥等機械作業所發生的費用。其他直接費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郁閉前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機械作業費以外的畜力(牛、馬等)作業費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郁閉前應攤銷、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運輸費、灌溉費、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保養費等費用。

三、確定成本計算期

CAS5規定:郁閉是消耗性林木資產支出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分界點,也就是說消耗性林木資產的成本計算期從造林年度開始直到達到郁閉狀態為止。消耗性林木資產從形成到郁閉時間跨度長,少則5—10年,多則10—20年,有些根據樹種和用途的不同甚至需要幾十年。林木資產的種植、施肥、除草、噴藥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按月計算成本不僅不均衡,而且需要頻繁地進行費用分配,所以,筆者認為消耗性林木資產成本計算一般應按自然年度進行,一年計算一次。

四、會計科目設計

消耗性林木資產屬于生物資產的范疇,依據CAS5規定,為反映成本費用的發生與結轉,應設置“農業生產成本”、“消耗性生物資產———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企業也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將消耗性林木資產從二級科目上升為一級科目,直接設置“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再在此科目下分林種設明細科目。“農業生產成本”科目核算郁閉前消耗性林木資產的實際支出成本。“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核算已郁閉消耗性林木資產的實際成本。

五、費用歸集與分配

按照成本核算的一般規定,費用歸集與分配的原則:直接費用直接計入,間接費用分配計入;費用承擔的原則是誰受益誰承擔。由于林業生產的集中性(如施肥、打藥)、除苗木、種子等很少一部分費用可以直接計入“農業生產成本”明細科目,大部分的生產費用需要在各林種或小班、林班間進行分配。郁閉成林前發生的苗林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借記“農業生產成本———某樹種(小班)”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郁閉成林前發生的共同費用,如化肥、農藥、機械作業費及其它費用,按林地面積、工時或相關定額指標分配計入有關受益對象,按照分配的相關金額借記“農業生產成本———某樹種(小班)”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

六、成本結轉

(一)成本結轉的時間。

現行會計實務中,對于消耗性林木資產的成本結轉時間,有些單位每個月末將當月發生的生產費用從“農業生產成本”科目轉入“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有些單位一年結轉一次。筆者認為這兩個時間點結轉成本都不妥。《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中對產品的定義是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商品、提供的勞務或服務,也就是說“產品”必須能達到出售的狀態或預期目的。消耗性林木資產達到郁閉狀態才達到“產品”的標準,所以成本的結轉時點應為它達到“產品”狀態,即郁閉的年份。

(二)成本結轉的金額。

出于會計信息可靠性考慮,對于消耗性林木資產的初始計量,CAS5采用了歷史成本法,對于結轉進入消耗性林木資產成本金額,企業只將各年份成本費用支出簡單相加。但消耗性林木資產在達到郁閉前,要經歷很長的年份,如果結轉成本時,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明顯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相關性的要求。所以筆者認為,結轉的成本金額應借鑒貨幣終值計算方法,充分考慮其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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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技改拆除資產的后續管理

鑒于上述國有資產的處置流程,企業人員無法掌控審批流程的速度,對最終報廢資產的掛牌交易收入只能等待。對財務人員而言,只能根據報廢資產的評估報告內述資產價值及會計準則要求,暫估完成技術改造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待拍賣交易完成后,最終調整固定資產價值。鑒于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所以發電企業的生產管理部門應在資產報廢審批期間,切實保護好拆除資產,避免在審批期間資產遭受損害,影響拍賣成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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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策略

1.不斷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在遵循國家有關資產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具體資產結構狀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獨立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在購置固定資產時要嚴格控制成本,盡可能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科學合理編制固定資產配置方案,完善單位內部固定資產共享機制,以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追求質量,避免過多、不必要的采購浪費;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分別記錄,進行及時的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規定手續履行,進而形成相互間的制約和監督,減少固定資產隱性流失;建立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和離任核查制,明確相關崗位工作內容和職責、權限范圍,尤其是明確責任追究機制規定,人員調動或者離職要嚴格辦理資產移交和核查程序,防止固定資產流失;其次根據單位資產結構和固定資產使用需求科學編制固定資產購置計劃方案,編制固定資產購置預算,進行科學地論證和預測分析;最后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賬簿記錄制度和定期清查盤點制度,從固定資產入庫、出庫、處置等過程中都嚴格進行登記記錄,實行動態管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及時錄入固定資產增減變化情況,并與資產清查數據比對,保管好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購置發票,全面掌握固定資產信息,及時發現盤虧的固定資產,尋找原因,明確區分正常損壞和非正常損壞,非自然狀態下的固定資產損失要詳細披露賠償規定和懲罰措施,保證固定資產的完整、安全。加強固定資產的采購、監管、使用和維護環節的信息溝通,通過固定資產的實時信息披露,也有利于形成內在的約束和監督。

2.強化固定資產管理意識,提高管理人員素質水平

政府部門的固定資產由財政負擔,屬于國有資產,涉及金額大,內容廣泛,是政府履行職能的物質基礎。將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與行政單位的領導的績效考核機制相掛鉤,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通過量化指標加以體現,有獎必賞,有錯必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調動單位內部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明確建立資產管理的專門機構,尤其是明確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盤點,動態監管,將產權與責任對應落實,強化固定資產管理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在人才聘請方面,選拔具備較高的專業財務管理素質和信息化技術的綜合型人才,同時要豐富培訓形式,激發他們的創新性思維和工作熱情,強化新老員工交流溝通,經驗共享,信息共享,逐步提高新入職員工的實踐能力。對于現任員工,強化會計培訓和相關的業務學習,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政策規定執行,規范固定資產賬簿登記、管理和核算,提高會計核算的科學化、效率化。建立配套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例如定期考核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考核優秀者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充分調動內部積極地學習氛圍,逐步提高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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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學校固定資產購置主要依靠財政撥款,學校對固定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學校應深入分析當前固定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明確今后改革與發展的方向。

1.固定資產管理意識不強。

國家財政撥款是學校固定資產購置的主要經費來源,盡管隨著改革的發展,學校辦學經費正在向多元化轉變,但長期以來固定資產購置資金具有無償性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因而缺乏固定資產管理意識。學校各部門人員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未能給予高度的重視,對固定資產的內涵、管理的要求缺少清晰的認知,工作中往往出現固定資產采購計劃編制不科學、固定資產使用消耗過快、固定資產重復購置等問題。

2.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

固定資產管理本身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需要專門的部門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實際上學校常面臨多頭管理的局面,如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由財務、后勤部門共同承擔,但財務部門僅僅是對固定資產的價值進行核算和管理,至于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維護、清點等工作未能有效落實,部門之間的工作存在脫節,配合不力,信息無法共享。這就容易使固定資產在購置、調撥、領取、使用、報廢等環節產生管理漏洞。

3.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方法不科學。

學校對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應當能夠反映資產的全貌,而按照現有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的信息存在失真問題。學校現有的會計核算方法并沒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自采購以來,在使用中不斷損耗、減值,但是從會計核算的結果來看,資產的賬面價值仍然體現為原值,無論是采購、調撥還是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在正式報廢前賬面價值始終保持原值,這就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

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發展的舉措

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學校應加強對固定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的重視,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會計核算方法,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針對當前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漏洞,學校應盡快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采購、入庫、使用、維護、報廢等各項管理工作都納入制度化軌道。固定資產的采購必須遵守預算編制制度,校領導、財務人員及相關負責人可組成采購計劃小組,按照預算要求,認真分析固定資產采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確定采購的資產,學校應采取招標采購。固定資產采購入庫時,由于學校固定資產種類多,存放地點較為分散,管理難度大,管理人員應借助信息技術的支持,使用管理軟件與條形碼標簽相結合的方法,對固定資產分門別類,實施信息化管理。同時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和維護。固定資產如需報廢,也必須經過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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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于從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又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屬非標準產品,因此很難確定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核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問題。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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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環境會計的要素

1.環境資產。企業環境資產往往有四個方面的劃分,分別是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以及遞延資產等。

2.環境負債。指的是企業由于過去的經營或別的事件而打破了環境的平衡性,那么企業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實時義務,這種義務需要以資產或是勞務的方式來體現,還有就是需要承擔對于未來無法預知的事情的發生的一種潛在義務。

3.環境成本。企業破壞了環境的平衡就得拿出一些成本來進行補救,其往往利用某些成本使有關目標和事件得以實現。

環境成本當中包括虛擬和實際兩種成本內容,其中實際成本指的是在環境保護方面花費的金錢。而虛擬成本(例如環境污染后造成的損失)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它涉及到的范圍比較廣泛,根據現階段企業的核算狀況,本文并沒有對虛擬成本進行研究。往往是第一步計算出環境成本消耗量,接著將成本均攤給每個企業和品種產品。

4.環境收益。環境收益包括實際環境收益和虛擬環境收益兩種。實際環境收益也就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各類經濟利益,通俗來講它的含納范圍有企業得到的稅收優惠、環保獎勵等內容。虛擬環境收益是不能直接用金錢來換算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也要注明獲得的虛擬環境收益信息。

二、環境會計的核算

我國環境會計計量在定量方法和可行性方面沒有實際操作標準,理論研究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在實務上沒有一個合適的分配制度,所以企業也就不能全面的體現出環境資源耗損狀況以及補償狀況。因此環境會計核算準確性與信息披露完整性之間也可能會有誤差的存在。總結所有企業的問題,筆者對核算的科學設置進行簡單的闡述。

1.從“環保存貨’、‘環保設施’、‘環保研究與開發’、‘長期待攤環保費用”等方面進行科目核算的定制。在這個過程中 “待攤環保費用”指的是企業在一年以上對環境污染加以治理之后,它的凈化輔料等費用超過收益期后價值較之前高一些。

2.創建兩種有用的科目,即“環境恢復負債’和‘重大環境事故負債”兩種科目,后面再附上估算的方式。

3.設立“環保費用”科目,區分出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這兩種費用,即排污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內容,每一種費用都要有對應的監督環境保護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收取狀況。其中包括以前投入的幾種經費,大致有設備采購支出費,排污費和相關環保支出費用,以及對職工進行的補償,由于環境污染而產生的扣款等費用或者資源補償費等等一系列與環境相關的費用。

4.設立“環保留存”科目,只能用于企業的污染治理和環保設施投入等方面,與法定盈余公積的效果類似。

5.進行“環保收益”科目的設立,能夠讓企業對相應的收益得到區分。實際環境收益當中包括廢棄物以及政府發放的采購設備、環保技術開發等的補助或價格補貼和排污權交易而創造的收入等三方面。

三、環境會計的報告

環境會計有著警示的作用,對于企業了解行情,做出判斷方面有一個參考依據,及時的調整投資和改造的方針,盡可能的減少由于環境保護而產生的損失,在整個企業經營過程中堅定一個目標,那就是“綠色經營”的理念,有效的創建出企業環境的內部監控體系。

1.企業日常環境信息的披露。(1)企業中最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環境問題和產生的后果;第二是針對環境產生的策略;第三就是在財務報表及附注中要加入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說明。總的來說,環境會計信息中需要披露兩個重點就是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兩方面。(2)環境治理費用和公司盈利之間的聯系都是企業環境要進行的信息披露,說明資本性支出或競爭地位的局勢有哪些改變。企業在保證環保資本性支出,保證環保開發研究費用和運營費用,保證治理費用等方面之后,才能夠穩定的發展下去。(3)企業要將那些破壞環境法規而進行經濟賠償和那些對嚴重的環境污染所進行的賠償著重披露。并且將產品銷售成本中已經支付的環境支出附著到企業的附注里面來。(4)建議披露方式以綜合式的為主。貨幣單位或其他單位計量統一用數據來表示,數據不能表示的信息就采用披露的方式放在附注中。綜上所述,要最大程度保證內容全面真實,條理清晰。

2.采用專題報告分析模式。在進行對外界的披露需根據國家的規定來實施,而且對于企業積極響應國家環保的方面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披露。(1)出示重要污染物的指標數據報告,判定環境污染的嚴重性要從企業水質及噪音污染指標和資源破壞程度指標兩方面來考慮。(2)要計算的環境消耗率的類型有很多,其內容不僅有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廢水的排放量或者資源產出量,而且包括能耗和水耗等內容,還包含了萬元生產總值等五個方面的內容,此外包括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以及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等這兩種消耗率,這樣才能從報告中看出排污量和資源的優化利用,本質上降低了環境污染的程度,而且在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廢物排放方面也減少很多。(3)實務操作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大致分為環境信息計量障礙和環境成本分配障礙兩種,所以要逐步的解決;制定出較之前更為完整有效的企業環境會計制度,明確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實務操作更加簡便,信息更加準確。

四、結束語

大部分企業往往不太重視環境會計的核算和監督,在社會成本和機會成本方面則一筆帶過,導致企業在經營和投資方案費用收益分析時只顧表面上的成本,使企業的經濟指標不夠準確,從而對企業經營以及決策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想要企業在競爭白熱化的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企業就必須主動去尋求有利于企業特點的內部監控體系以及環境會計核算方式,能夠讓企業獲得更平穩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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