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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文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12-01 1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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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文化論文

篇(1)

2羌族文化特征

2.1羌族文化研究現狀

中國的歷史發展和民族發展與古代羌族有著廣泛的聯系,并深受其影響。羌族民俗藝術與羌族造物文化是羌族研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民族文化發展的方向與文化價值觀。20世紀初,羌族研究開始以近代科學體系進行,近20年來,羌族研究領域逐漸拓寬,并顯示出多元化的發展勢頭。汶川地震后,羌族文化的保護與研究更成為學者、專家的關注焦點,也形成了較多的研究成果,其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羌族微觀民族志研究、羌族史研究、羌語研究、民族問題研究、民族造物文化研究、民族文化傳承保護研究等。在眾多研究中,關注較多的是羌族傳統文化、禮儀、社會生活態勢的梳理,如何保護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存在形式、社會價值和藝術魅力,民俗藝術物化內容的單體式研究等。然而,對于羌族造物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如何形成產業化等的相關內容還沒有較全面的研究。

2.2羌族文化的表象特征及內涵寓意

羌族從物質化的生產、生活到精神化的娛樂、信仰、藝術等,都體現出羌族民俗、造物與社會發展同生共融的辯證關系,也體現了在不斷的造物活動中產生的藝術性特征和美學價值[6]。羌族民俗及其造物文化見圖1(圖片摘自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和??兔袼拙W)。人類造物活動的目的是滿足人類的需要[7]。造物文化一直是世界各民族精神的物化形式,而各民族的造物藝術也直接或間接地表現在生活中,普通民眾也在物化的載體中感受到“民族夢想與民族精神”。羌族造物的發展改變著羌族文化,其社會化、生活化的延續也影響著文化特征的演變。多角度展示和剖析羌族民俗和與之伴生的造物形式、精神理念,并以文化產品的形式展呈,傳承了民族文化精神,在傳統中發展、構建了符合民族文化并反映當代文化的核心思想。

3基于羌族文化的產品設計研究

羌族造物文化的社會服務性是羌族文化產品創新設計的切入點。在具體設計時應強調利用原始的質地和形態來使設計回歸到原點[8],應重點梳理羌族民俗藝術與造物文化的辯證關系,以文化產品的形式讓羌族文化立足當下,“活態”發展,在設計中凝聚文化傳統的同時又貫穿時代的文化風貌,形成一種融合型文化潮流[9],這同時也是令文化產品設計具有獨特性與本土性的關鍵。

3.1羌族文化產品的概念模型設計

羌族碉樓、羌笛、白石、羌繡等是羌族“活態”的物質載體、標志性符號,其歷史演變記載了羌族文化發展的歷程,其特別的地域風情、人文特征、生活內涵展現了羌族人民的習俗和文化觀,也決定了它與現實生活中各環節、各因素、各群體之間的特別關系。在進行設計概念提取時,應充分尊重羌族碉樓、羌笛、白石、羌繡等造物文化的非物質屬性、符號化特征;立足羌族文化的傳統性,在尊重羌人特有的生活、環境的同時,緊跟時代脈搏,從創新思維出發,利用語意研究等方法將羌族文化詮釋出新的概念模型,讓其在現代生活語境中找尋與民族傳統文化相契合的設計點,如將羌笛、羌繡進行創新思考和符號解碼后產生的概念模型,見圖2、3。

3.2羌族文化產品的研究方法

在文化識別上,以羌繡為例,可概括出其圖騰崇拜、尊重禮儀、關注自然等文化屬性,其實用價值與保存價值等體現了生活文化特征,這同時也彰顯出對羌族文化的認識與研究需要尊重羌人特有的生活環境。研究中可找尋各種可能性因素加以概念、形及意的提取與評估。在文化詮釋上,意在借羌笛、羌繡等文化產品的開發來思考羌族文化的傳承與創新,進而深入到文化與產品設計的最佳融合與發展的方式。在設計思路實施上,可從羌繡等文化的外延及內涵語意的角度來進行描述,從中選取“自然、民族”等語意再加以具體設計擴展,以期體現當代消費者追求時尚、簡約的產品訴求。

3.3羌族文化產品的設計過程

設計性思考的核心概念包含了科技、商業和人[10]。羌族文化產品的設計流程為設計環境調查、交互內容架構、設計概念圖化、設計產品實施4個階段,見圖4,以羌繡為例研究時,查閱和了解了羌族人的服飾特征及羌繡的藝術形式,并據此設定出羌族文化產品適合的人物角色為熱愛傳統文化、追求時尚的年青人,使用情景為家居環境等。設計出交互內容架構后,用線式草圖將設計構想快速地表現出來,并通過反復討論及評估挑選出適合的構思加以效果圖制作,并與主題反復比較。這里展示的只是羌族文化產品設計過程中的部分內容,要完整實現從概念模型到產品實體,還需經歷反復的市場評估與試生產等。不過,這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文化產品設計過程中的共性思路和方法。

篇(2)

我國航標文化建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航標物質文化在繼承的基礎上取得了巨大發展,隨著一批批燈塔和導標的新建、重建和改造,航標高新技術和新材料的廣泛應用,改善了原有的航標低矮、破舊、簡陋的落后狀況,加快了數字化航標的建設步伐;AIS和VTS系統的建成,實現了航標由傳統向現代化的根本轉變,為航標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奠定了基礎。[3]另一方面,新時期航標精神文化集中體現為“航標燈精神”和“勞模精神”?!昂綐藷艟瘛奔斜憩F為“燃燒自己,照亮別人,默默奉獻”。正是有這種航標燈精神的鼓勵,航標工作者們不斷克服航標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層層困難,不斷探索新技術,不斷運用新科技提高航標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在航標精神文化建設過程中,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勞模,他們身上體現出的那種“艱苦奮斗、英勇作戰、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4]在航標系統內發揮了示范作用,形成了創先爭優的工作氛圍,成為航標文化建設的內生動力,發揮著源源不斷的激勵作用。我國航標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1)航標文化無法滿足航標發展的需要,需要拓展其功能航標文化是實現航標服務功能的重要軟實力。航標傳統的服務功能是導航和助航服務,隨著AIS和VTS等技術在航標領域的運用,航標的服務功能正不斷向非傳統領域拓展,同時航標在宣揚領土、環境保護方面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本身是一種工作模式的轉型。目前航標管理者只關注航標服務功能的發展,沒有及時加強航標文化建設,長此以往將阻礙航標服務功能的發展。(2)航標制度文化面臨著新理念的沖擊,需要不斷優化航標管理屬于公共管理的范疇,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管理理念經歷了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務的發展,傳統的航標管理制度建立在官僚制基礎上,壓抑了航標工作者的創造性和主動性,不利于航標事業的發展,因此需要根據新的管理理念要求,及時調整管理理念和服務理念,優化航標文化的制度文化,激勵航標工作者的工作熱情,促進航標事業的發展。(3)航標文化缺乏與時俱進性,需要不斷豐富其精神內涵如前文所述,我國航標文化的精神內涵主要表現為一種“燃燒自己,照亮他人”的航標燈精神,這種精神曾經在我國航標發展歷史上發揮過巨大的作用,然而隨著航標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隨著航標管理理念的進步,這種航標燈精神已經不能滿足航標發展的需求了,需要吸收原有的先進文化內涵,并結合世情、國情、社情和輿情的發展,對航標文化的精神內涵進行豐富。

加強我國航標文化建設的原則

篇(3)

一、圍繞“三個一”抓教育——引領養成

(一)圍繞一個核心,狠抓學生常規教育

師范院校以培養大學生道德養成為核心,體現教育的本位價值,落實一系列常規教育措施:一是堅持二十多年的一周一會的主題教育傳統不動搖;二是堅持多年的升國旗教育不動搖;三是堅持專業思想教育不動搖;四是堅持發揮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和黨校團校的教育陣地作用,引領學生的政治追求和道德養成;五是堅持通過建立誠信檔案、誠信考場,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六是堅持開展一系列主題教育活動,引領大學生樹立遠大理想,堅定政治信念。

(二)圍繞一個重點,狠抓新生系列教育

學校以角色轉換為重點,落實新生系列教育:將新生教育“課程化”,開設入學教育系列講座,強化新生愛校、愛系、愛專業的思想;將新生教育“活動化”,開展一系列新生活動,增強新生自律意識、培養新生良好的體育習慣、生活習慣和學習習慣;將新生軍訓“目標化”,通過軍訓提升學生早操質量、規范宿舍內務整理、提高學生校規校紀意識,實現養成教育的目標。

(三)圍繞一個中心,狠抓畢業生系列教育

學校以艱苦奮斗教育為中心,開展畢業生教育系列教育:開展畢業生文明教育,引導畢業生遵章守紀,文明離校;開展就業觀教育,請優秀校友回校作報告,引導畢業樹立獻身“三區”基礎教育的就業取向和艱苦奮斗的思想;開展畢業生演講賽、畢業生師范技能大賽等活動,展示畢業生養成教育的成果,激發低年級同學積極進?。婚_展“我為母校留紀念”活動,通過畢業生為母?!爸惨豢脴洹?、“提一個建議”、“做一件好事”等活動,增強畢業生對母校的感恩意識。

二、圍繞“一個重點”抓管理——規范養成

(一)健全機制,保障養成

一是建立了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委員會為主導、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為主體、學校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的養成教育管理機制,把養成教育作為加強和改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手段貫穿于教學、管理和服務各個環節。二是明確職責,廣泛參與。確保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各項措施責任到人、工作到位。三是抓好隊伍,夯實基礎。學校一方面抓好政工隊伍建設,發揮他們在養成教育中的引領作用,把養成教育作為加強和改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手段落實到對學生的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學校建立了由校學生會牽頭、各系院學生會參與的學生自律委員會,為養成教育的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制度約束,強化養成

學校完善養成教育的制度體系,強化養成教育:《學生文明行為基本準則》《學生日常管理‘五要十不’規范》等制度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關于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加強學生早晚自習的管理辦法》等制度規范學風建設,促進學生學習習慣的養成;《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等制度整治學生違紀行為,促進學生遵章守紀習慣的養成。這些制度滲透到學校的日常管理之中,融入學生日常生活的一舉一動,使養成教育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

(三)自我管理,促進養成

大學生是養成教育的主體,在教育觀念上,該校強調自我發展的養成教育,在教育行為上,學校堅持對學生“三自”能力的培養:一是自律自控,自我管理。二是自省自覺,自我教育。三是自理自持,自我服務。教室、公區、實驗室都由學生自己掃除;學生寢室每天由自己整理;學生參加食堂義務幫廚;每年安排一周的勞動課,讓學生參與各種公益勞動等,促使他們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和關心集體、獻身校園建設的良好思想。

(四)常規管理,規范養成

一是堅持多年來“十堅持、十糾正”和“五要十不”等常規管理手段;二是堅持抓好開學“五個一”工作,即:第一次班會、第一堂課、第一次早操、第一次清潔掃除、第一次升國旗等,從開學第一天抓起,促使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三是堅持發揮《學生德智體綜合評估辦法》《系級學生工作評估辦法》的杠桿作用,規范養成教育評價體系,促進學生良好道德習慣的養成;四是堅持嚴格的養成教育通報制度,學校每天對學生違紀違規行為和好人好事進行通報,對學生的推優評優,實行違紀行為一票否決。

三、圍繞“一個中心”抓活動——拓展養成(一)科技文化藝術活動

師范院校充分發揮科技文化藝術活動的育人功能,圍繞養成教育的目標,學校每年開展“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大賽,引導學生養成崇尚科學的習慣;開展“校園之春”科技文化藝術節,通過寫作大賽、網頁設計大賽、辯論賽等活動,培養學生的專業素養和文化素質的養成;通過校園歌手大賽、舞蹈大賽、美術作品展、文藝演出等活動豐富校園文化,培養學生藝術修養和人文素質的養成;開展師范技能大賽,通過課件制作、“三字一話”、說課等比賽,鍛煉學生師范技能,培養學生師范素養。

(二)學生宿舍文化活動

學校一直將養成教育寓于學生宿舍文化活動中,如:開展宿舍內務技能大賽,引導學生熱愛勞動,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開展雅室設計比賽,引導學生創造生活之美;開展宿舍壁報、手抄報比賽,將師范技能訓練融人生活環境之中,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開展文明寢室評選活動,增強了寢室同學之間的凝聚力,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

(三)社會實踐活動

第一,開展社區志愿者服務活動。第二,開展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第三,開展社會考察活動。一系列的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使大學生在服務社會中領悟崇高,在社會交往中感受真誠,在幫助別人中體驗快樂,在社會參與中弘揚正氣,促使他們樹立社會責任感、養成服務社會的好習慣。

(四)其他養成教育活動

學校引導大學生積極參與勤工助學活動,通過家教服務、營銷服務、項目調查服務等活動,激勵他們樹立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學生務實的生活態度、敬業的工作作風和艱苦奮斗的精神。學校高度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每年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加以宣傳月”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人格,養成自我心理調適的習慣,樹立自信自強的心理品質。

四、養成教育的特色與啟示

第一,人才培養始終根植于“三區”基礎教育,對學生的養成教育始終著眼于“三區”基礎教育對人才的需求,具有教育的針對性。第二,養成教育長期堅持,持之以恒,一以貫之,并注入時代新的內涵,具有強烈的歷史延續性和時代創新性。第三,養成教育強調學生道德行為和專業素養的養成,與該校的師范性一脈相承。培養的畢業生身上體現了尚德敬業的品質、嚴謹樸實的作風、熱愛鄉土的情懷和扎實過硬的基本功,能較好地適應“三區”基礎教育,凸顯了該校人才培養的比較優勢。

該校多年養成教育的探索與實踐,對師范院校加強養成教育的啟示:

第一,養成教育必須堅持立大志,做小事?!傲⒋笾尽?,就是要有辦好師范院校的雄心,有培養優秀人才的信心;“做小事”,就是要立足校情、區情,不好高騖遠,不貪大求快,腳踏實地地從小事抓起,從學生的道德規范、學習規范、生活規范和勞動規范等細節做起,才能真正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篇(4)

犯罪停止形態,是指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原因而永久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在刑法理論上,將犯罪停止狀態區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前者是指既遂犯,后者則包括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按照刑法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是以搶劫罪來定罪處罰,普通的搶劫罪存在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態,那么轉化型搶劫罪是否也存在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態呢?如果存在,成立的條件或者判斷的標準是什么?對此,刑法理論界還存在較大分歧和爭議。

一、關于轉化型搶劫罪是否存在預備犯的問題

對于轉化型搶劫罪是否存在預備形態,我國刑法理論界鮮有論及?,F有的觀點大都認為轉化型搶劫罪不存在犯罪的預備形態。其理由大致為:刑法第269條規定的“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當場,才具備向搶劫罪轉化的前提條件。如果說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只停留在犯罪預備階段,即還沒有開始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就不可能產生轉化的情況。在先行行為的犯罪預備階段采取的抗拒抓捕等行為,其手段行為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處理,但不構成搶劫罪。如果在后行行為處于預備階段,只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況下,依據刑法典的規定,“當場實施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表明后行行為已經著手,其預備階段因為不具備轉化的客觀條件,所以就不可能轉化為搶劫罪。這種觀點實際上把先行的盜竊等行為作為轉化型搶劫罪實行行為的一部分,從而將先行的盜竊等行為的犯罪預備階段視為轉化型搶劫罪的預備階段。但是,如果從轉化型搶劫罪為身份犯的角度考慮,轉化型搶劫罪的預備行為并不等同于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的預備行為。這是因為先行的盜竊等行為無論處在何種停止形態上,其作用都是對主體附加一個作為轉化前提的特殊身份。而著手實行行為的起點是行為人給予特定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在實行行為著手以前,行為人都可能為犯罪的實行作準備,而這可能是在先行的盜竊等行為未遂、既遂甚至中止之后。比如,甲入室盜竊,竊取財物之后準備離開,聽到另一房間內有人起床,甲擔心被抓,于是在房間內尋找可以用來行兇的器具備用,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來。也就是說,行為人為可能發生的暴力、脅迫行為做準備的行為,并非一定是發生在實施盜竊等行為之前,也有可能是在實施過程之中或者之后。因此,從行為樣態上看,并不能完全否認轉化型搶劫罪預備行為的存在。但是對于轉化型搶劫罪的預備行為是否有必要將其作為搶劫罪的預備犯進行處罰,卻存在疑問。

對于這一問題,日本刑法學界在對事后搶劫罪進行研究時,給予了相當的關注。有關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是以日本刑法第237條搶劫預備罪的規定是否適用于事后搶劫罪為切入點。日本刑法第237條規定:持有搶劫犯罪的目的,并做過此種預備的人處以兩年以下的處罰。比如說,行為人企圖行竊時,考慮到可能被人發現,為免除逮捕,準備刀等兇器以備使用,這種行為可以理解成是持事后搶劫的目的而所作的準備。于是,刑法第237條中所言及的“搶劫目的”中,如果包含事后搶劫目的的話,行為人就構成了搶劫預備罪;如果不包含在其中的話,就可以否定搶劫預備罪的成立。對此,日本有判例(最高裁昭和54年11月19日決定·刑集33卷7號710頁)持肯定觀點,認為“刑法第237條‘搶劫目的’中,包含有刑法第238條中規定的以準搶劫為目的的情況”。在理論界,支持判例的肯定說占大多數,但認為事后搶劫的目的并不成搶劫預備罪的否定說也有相當的影響??隙ㄕf與否定說從條文的位置、目的確定性、與身份犯之關系等方面,提出各自的理由。這些觀點不乏可供參考之處,但僅從這些方面看,還很難說哪種觀點更具優勢。

究竟采取何種立場,筆者認為,關鍵取決于轉化型搶劫之預備是否具有與普通搶劫預備同等的可罰性。預備犯因為對法益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應該遭到處罰。搶劫預備不過是暴力預備、脅迫預備,但是由于它的目的在于奪取財物,所以它便對財產法益產生危害,這可以理解為其可罰性的基礎。而轉化型搶劫的預備(如準備兇器),不過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并不是為奪取財物而準備。因此,準備兇器行為,也不能說是對“財物”產生危害。即使是為窩藏贓物,為“強行占有”所作的準備和為“確保占有”所作的準備之間,在對法益侵害的因果力這一點上,兩者相隔甚遠,很難說兩者具有同等的可罰性。因此,從實質上考慮,否認轉化型搶劫罪之預備犯的成立,更為妥當。

二、關于轉化型搶劫罪中止犯的成立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作為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能夠故意實施,就有可能“自動放棄犯罪”,因而犯罪中止形態有存在的可能。不過,由于轉化型搶劫罪具有轉化性、行為的復數性等特征,其中止犯的成立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轉化型搶劫罪的預備行為不具有可罰性,因此不考慮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那么就可以推斷出,轉化型搶劫罪只存在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犯。轉化型搶劫罪中有兩個行為,如果停止只是先行行為,則成立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中止;如果停止的是作為實行行為的暴力、脅迫行為,就有可能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中止犯。但中止犯的成立,必須有兩個前提:其一,行為人并沒有最終取得財物;其二,行為人的后行行為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為一旦行為人取得財物或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就已經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而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轉化型搶劫罪中止犯的成立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犯罪中止,不存在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和犯罪結果發生之后的中止,其中止的成立只能發生在后行行為的實行階段,也就是只能發生在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過程中。這是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犯罪中止的時間條件。應當注意,不能把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后自動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情況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因為此種情形中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行為全部實施完畢,已經齊備了此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已經既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時間條件。但是這種自動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情況可以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給予考慮。

(二)自動性

要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必須具備自動性條件,即行為人的主觀內容是自愿放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的意圖,客觀上停止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實施。行為人自認為能夠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實施完畢,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不是出于外界的壓力或自身能力的限制而中止的,就具備了轉化型搶劫罪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

(三)有效性

在轉化型搶劫罪實施過程中,犯罪未實行終了行為人就主動放棄了犯罪,并且以后也不再繼續實施,這種放棄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真正地完全拋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徹底終止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而不是暫時中斷,伺機再犯。

三、關于轉化型搶劫罪既、未遂的標準

對于轉化型搶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犯,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議。部分學者認為轉化型搶劫罪不存在未遂犯。如有學者將轉化型搶劫罪視為行為犯,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當場使用了暴力或脅迫,就可以認定為實施完畢并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形。但是大多數學者則認為,作為財產犯罪,轉化型搶劫罪同普通搶劫罪一樣,存在未遂形態,需要研究的是轉化型搶劫罪既、未遂的標準問題。對轉化型搶劫罪既、未遂的判斷標準,綜合國內外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轉化型搶劫罪只有在盜竊既遂的場合才能成立,其既遂、未遂的標準,應該根據盜竊者采用暴力、脅迫手段是否達到防止所竊財物被他人奪回的目的而定。如果財物未被他人奪回(目的已達到),那就是既遂。如果已被奪回(目的未達到),則是未遂。這種觀點認為只有基本犯罪既遂者,才可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這是不符事實的。因為基本犯罪未遂者雖不可能出現為防止所盜財物被奪回而采用暴力、脅迫的問題,但為免受逮捕、毀滅罪證、窩藏贓物而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則完全有可能發生,這當然也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暴力、脅迫行為本身作為認定既未遂的標準。只要基本罪犯人基于刑法規定的三種目的而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即使基本犯罪是未遂,轉化型搶劫罪也算是既遂;只有著手實行暴力、脅迫而未遂者,才能視為搶劫罪未遂。這種觀點忽視了轉化型搶劫罪的本質是以財產權為主要客體的貪利犯。如果以是否侵犯人身權利作為標準,不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而且按照這種觀點,本罪不可能存在未遂的情形。

篇(5)

轉化型搶劫罪涉及到轉化前的犯罪行為和轉化后行為和轉化的條件。轉化型搶劫罪主要表現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由此可知,轉化型搶劫罪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0前言

搶劫罪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之一,本文著重對搶劫罪的加重情節進行了分析,從各個加重情節中爭議較多的問題入手,對一些認定加重情節的關鍵詞語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用具體的事例闡述了搶劫罪的各個加重情節。本文從司實踐出發,根據刑法學有關理論,結合有關學者的觀點,將重就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的有關情節,作一個論述,談一些看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實踐的準確適用。

1.引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搶劫罪的八種法定加重情節,它們既有因情節加重的,也有因結果加重的。對于這些加重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比一般的搶劫犯罪處罰更加嚴厲,體現了這八種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和依法懲處的重要性。本文深入探討了這八種情節的具體認定。并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及的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兩種類型進行了論述。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犯罪客體,也就是搶劫罪所侵犯的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權益。犯罪客體的性質決定于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心理態度(即主觀罪過)與犯罪行為,搶劫罪由其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其犯罪客體表現為雙重客體,即搶劫罪既侵犯公私財產權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這是由該罪的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的。同時其中公民財物的財產權利是雙重客體中的主要客體。這是因為,其一,我國刑法分則把搶劫罪歸類為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說明其主要的客體是財產權利;其二,搶劫犯罪的最終目的是占有財物,侵犯人身權利是由侵犯財產權利派生出來的,并為后者服務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其三,就搶劫罪的基本構成而言,只有實際占有了公民財物,視為犯罪既遂。否則,雖然實施了搶劫行為,但未占有公民財物,只能構成未遂。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是指搶劫罪的加重犯、轉化犯及準搶劫犯形態。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及的八種情節主要是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及的是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兩種類型。

2.對搶劫罪加重構成情節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規定了七種加重情節和一種加重結果,對于這幾種加重類型下面分別予以分析:

2.1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情節加重之一,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形。入戶搶劫的社會危害遠遠大于一般的戶外搶劫,入戶搶劫的危害輻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個領域,戶內所有在場的人極其財產,都構成了搶劫的對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時,行為人入戶搶劫時對于受侵害人來說,其處于相對封閉的環境內,對突然遭受的侵害沒有預見性,也不易于尋求外援,故而該犯罪的危害性較大?!皯簟笔枪癜采砹⒚?,抵御災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庇護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內都不能保證自己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整個社會生活秩序也將消失殆盡,入戶搶劫在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同時,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隱私權。

2.1.1“戶”的概念及特征?!皯簟笔侵妇用裆畹乃饺俗≌?,包括住室、庭院但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樓、學校、旅店、飯店、客房、公共娛樂場所等,不應當介入“戶”的中概念中,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在衡量一處所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戶,應考慮該處所是否足以提供權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義上的“戶”是指長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棲息的場所,居民住宅是“戶”的典型,包括封閉的院落、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牧民居住的帳篷、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其他場所,如在實際功能和心理感覺上存在與私人住宅相同之處,也應將其視為“戶”,對于公共場所,由于并不存在這種特征,不應認定為戶?!皯簟本哂腥缦聨追N特征:

“戶”具有特殊性?!皯簟笔枪褡罨镜娜松頇嗬拓敭a權利的庇護場所,通常被視為公民最終并且往往最為依賴的權利所存在的處所范圍,尤其是在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保護中,該概念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對于“戶”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對社會秩序的信賴和安定感喪失,這是刑法典將戶作為加重情節的理由之一。

“戶”具有封閉性。“戶”一般相對封閉,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入戶作為加重情節也正是因為此種處所,被害人往往孤立無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夠,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這是入戶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也是法律對戶進行特別保護的根源。因此認定入戶,以行為人進入一個相對封閉區域為限。公共場所恰恰并不存在這種封閉性,因而也不適于認定為“戶”。在實踐中,也不應簡單地認為只有進入室內才能認定為入戶,例如在獨門獨院的住所中,只要進入住宅院內,即構成入戶。

2.1.2入戶搶劫的分類。入戶搶劫又可分為典型的入戶搶劫和轉化型的入戶搶劫。

典型的入戶搶劫即當場以暴力行為、脅迫行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為外,還須認定入戶與搶劫之間的關系,這也是入戶搶劫和在戶搶劫的區分問題。在此,搶劫故意的形成應當先于入戶行為,入戶無非是搶劫的預備行為,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就是搶劫。單純的沒有搶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進入戶內,后因其他原因在戶內實施搶劫,僅是單純的在戶搶劫,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在戶搶劫轉化為入戶搶劫,即入戶前先有盜竊等犯罪意圖,后被發現在戶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轉化型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只要行為人在戶內實施暴力相威脅的則按一般犯罪論處,而對那些在主觀上具有能偷就偷,能搶就搶,犯罪觀念的行為人被發現后,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因其主觀上有入戶搶劫觀念,應視為入戶搶劫,對只偷不搶的行為人,不應該按入戶搶劫罪處理。

轉化型入戶搶劫是指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轉化型入戶搶劫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因為盜竊罪要求數額較大,構成轉化型入戶搶劫是否也要求其盜竊行為構成犯罪?對此現有多種觀點,我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和行為,不必須構成犯罪,這樣既不與立法規定明顯違背,同時也不至于放縱某些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入戶盜竊行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論所取財物數額大小,均存在轉化為入戶搶劫的可能。當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轉化型入戶搶劫的客觀條件是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入戶盜竊行為的現場即“戶”內。這與其他轉化型搶劫不同,地點只能限定在戶內。其它轉化型搶劫不僅包括現場,還包括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和現場。如入戶盜竊后剛離開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則屬于一般搶劫。

轉化型入戶搶劫的主觀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非法獲取財物。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被奪回,而并非是指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強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毀滅罪證是指銷毀和消滅實施盜竊行為的證據。

2.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大中型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刑法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確定為一種情節嚴重的犯罪給予懲罰,其立法原意就在于這類犯罪的受害人往往為不特定的多人即使侵害的對象為特定的個人二個人,也會直接威脅到同一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不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還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同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害人的避讓,積極防衛,均受到一定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分子往往更易于得逞。因此,此類犯罪的危害危害性更大,遠遠地超過一般的搶劫犯罪。公共交通工具必須具備以下幾種特性:

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針對公共交通工具的服務對象的范圍而言的,必須具有公共性。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使用。而認定公共交通工具,必須要看其是否服務于全社會不特定的人員,也就是說這種交通工具對所有不特定的人員都有運輸的義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都有乘坐使用的權利。

客運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針對承運對象而言的,必須具有客運性。這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的交通工具必須是擔負旅客承運任務的,或以旅客運載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排除了專門運載貨物的貨車、貨船、貨運飛機等貨運公共交通工具。

運營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須具有運營性。所謂運營性是針對侵害行為實施時公共交通工具的狀態而言的。也就是說,認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看該交通工具是否處在運營狀態。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乘客處于其中,對犯罪行為的抵抗意志及抵抗條件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在交通工具上犯的搶劫罪較一般場合的搶劫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這也是刑法將其列為加重情節,提高量刑的原因之一。但是,在出租車上對司機的搶劫與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不盡符合,因為,此時的侵害對象是特定的個人,不直接危害其他人及公共安全,無論從對象手段還是結果等方面都與其他場所針對特定個人的一般搶劫,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這些犯罪分子一律處于10年以上的重刑,就會明顯導致過量投入。嚴重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肮步煌üぞ呱蠐尳佟睉敯ㄐ袨槿似浔旧砭驮谠摴步煌üぞ呱?,對旅客實施的劫,也包括行為人在途中對交通工具加以攔截,而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把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攔截,也視為對“公共交通工具的搶劫”的主要針對當前日益猖獗的車匪、路霸行為而言,這是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且不違被立法原意。

2.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這里的“銀行”既包括國有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但上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一個單位,其本身并不能成為搶劫對象,能夠成為搶劫對象的只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物。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實際上只是限定了搶劫行為實施的特定區域范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應將搶劫銀行正在行駛中的運鈔車中資金的行為包括在內。此行為按本文加重情節論處應具備的前提是:行為人對于被搶劫對象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具有特定的明知,這一明知無論是發生在搶劫之前還是發生在搶劫過程中均可;行為人搶劫目的或者對象是車內資金,而非運鈔車輛本身。

如果行為人不知是運鈔車而誤當一般財物進行搶劫的,應按對象認識錯誤的原則處理,除符合其他嚴重情節的條件的情況(如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外,不得視為情節嚴重的搶劫罪。行為人只要明知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特定財物而實施搶劫的,不論其實際上搶劫數額的多少,均應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節處刑,以體現立法對之從嚴懲治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總額可能并不大,但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但他并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既遂為前提,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即可。搶劫數額巨大,是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行為人將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財物作為搶劫目標,只要實際搶劫所得達到巨大標準的,以搶劫罪論處?!皳尳贁殿~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對于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搶劫目標但所搶數額客觀上未達到巨大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得財物的,應按其實際取得的財物數額量刑或按搶劫數額巨大的未遂犯處罰。對搶劫博物館、重要文物的,應作為搶劫數額巨大處理。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因此,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

2.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采取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還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這在理論和實踐中均受到認可。其特征在于:①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②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③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由于存在著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被包容其中。

應當指出的是,“搶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殺人在內,并不意味著凡殺人取財或取財殺人的行為都定搶劫罪而從重處罰。作為“搶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殺人行為,僅限于將故意殺人作為搶劫財物的手段而當場實施并當場搶走財物的行為。對以下三種情況,則不應按搶劫罪論處:(1)行為人為謀取被害人的錢財而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定故意殺人罪,這種圖財殺人與搶劫中的殺人有兩點區別。一是圖財殺人是為了事后取得被害人財物,而搶劫殺人是在殺人當場取得財物,二是圖財殺人既可圖謀動產,也可以是圖謀不動產,而搶劫殺人一般只能侵犯動產;(2)如果行為人在搶得財物后,出于滅口、報復或者其他動機將被害人殺死的,應定殺人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3)出于貪財以外的其他動機故意殺人之后,又起意占有死者的財物,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2.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所謂冒充,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或口頭宣稱的行為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軍警人員,冒充軍警人員。既包括不具有軍警人員身份的人,冒充軍警人員,也包括具有此種軍警人員身份的人,冒充彼種軍警人員,至于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否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不影響對此法之情形的認定。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包括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其特征表現在:

2.6.1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當遇到這種情形時,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占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

2.6.2被害人已懷疑行為人的身份,但懼怕行為人對其實施暴力。當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時,被害人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懷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但因懼怕其暴力行為,也不敢反抗。對此,冒充行為并不需行為人非法穿軍警人員制服、配備軍警械具,向被害人出示非法獲得的身份證明等,只要具有假冒軍警身份的行為,哪怕是口頭表示,即構成該情節加重犯。

2.7持槍搶劫的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持槍搶劫的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持槍搶劫有兩個特征要求:一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限定的武器。即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二是應當有客觀真實的要求。如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雖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或行為人以假亂真,手持仿真槍等,均不屬于該情形。

持槍搶劫在客觀上有可能給被害人隨時造成人身生命安全的損害,將被害人置于現實危險之中,因而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2.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要認定這一法定情形的關鍵在于正確把握搶劫對象的范圍,這里的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一切的軍事物品,如軍用汽車、軍用通訊設備、軍用醫療用品、軍服、軍被等。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救災、救濟的用途以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運輸或使用當中的物資,如果是搶劫曾經用于搶劫、救災、救濟工作的,但現在不再屬于這種特定物資的,不屬于該情況。該情節主要有兩方面的特征要求:一是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求。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使用中的。二是行為人的預見性的心理態度。該情節要求在實施搶劫前或在搶劫過程中,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在搶劫完后才得知該對象性質或者在不具有該特定明知的情況下搶劫未遂的,仍應以一般搶劫罪或者數額巨大的加重搶劫罪認定。

3.轉化型搶劫罪的理解與適用

轉化型搶劫罪是刑法理論中轉化犯的一種,而轉化犯是指某一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在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持續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化而使整個行為的性質轉化為犯罪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而應以轉化后的犯罪定罪或應按法律擬制的某一犯罪論處的犯罪形態。它即可以在罪與罪之間轉化,即從輕罪向重罪轉化;也可以在非罪(違法行為)與罪之間轉化,即從違法行為向犯罪行為轉化。根據該理論不難看出,只有在前后之不同行為中有至少有一行為達到犯罪或相當于犯罪的程度時才能適用轉化犯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主要表現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由此可知,轉化型搶劫罪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對上述兩種類型分析如下:

3.1對攜帶兇器搶奪的轉化型搶劫罪的理解

兇器是指能夠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具有直接殺傷性較大的器具。如槍支、管制刀具等明顯用以殺傷的器械,或意圖明顯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為搶奪時的殺傷工具,如刀、棍等兇器。而攜帶也不應被視為一個純客觀的持有,所謂攜帶應指行為人已將兇器外在地表露或者已經在語言中表明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脅的存在,而行為人也確實有意攜帶兇器作為搶奪工具。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在于攜帶兇器搶奪,不僅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且對公民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與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相似,當搶奪行為發生時攜帶兇器在不同程度上都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一定程度上符合脅迫方式搶劫,按搶劫罪處理。

3.2對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轉化型搶劫罪的理解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轉化為搶劫罪,關鍵看盜竊、詐騙、搶奪是否既遂,只有屬于既遂,才轉化為搶劫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即轉化為搶劫罪。如果犯罪分子在逃離現場時被人發現,在受到追捕或者圍堵的情況下使用暴力的,也應視為當場使用暴力。

3.3轉化型搶劫罪的適用

3.3.1前提條件

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論行為人取得財物數額大小,均存在轉化為搶劫罪的可能。當然,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說認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認為非法占有數額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這里筆者要提醒的是刑法規定多次盜竊可以構成犯罪,所以盜竊數額未達較大但次數多的,也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在司法認定中不能忽略這種情況的存在。

3.3.2客觀條件

行為人在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后,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一客觀條件可分為行為條件和時空條件,行為條件即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時空條件即這種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是“當場”實施的。因為轉化型搶劫罪是由盜竊等行為向搶劫的轉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的實施就要與前行為的時空緊密相聯,完全不允許有時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實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脅行為與先行的盜竊等行為在時空上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如果行為人不是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后出于上述目的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不能按準搶劫罪論處。例如,行為人是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由于受到被害人的抵抗,為排除障礙當場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可直接適用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3.3.3主觀條件

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在盜竊、搶劫、搶奪過程并非處于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為目的,而是出于強行非法占有目的,則符合一般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直接以搶劫罪論處,不應按轉化型搶劫罪論處。

篇(6)

2.學校環境因素。一是學校辦學理念存在偏差。教育的“產業化”趨勢使得部分高校過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忽視高等教育規律,而以企業管理模式來辦學,盲目擴招增收,辦學僅瞄準招生和就業升學率兩個方面,而不重視最為重要的人才培養環節。二是管理機制尚未完善。缺乏科學的學生指導管理機制,對學生學習管理、成長發展和學業預警存在工作盲區,在學風建設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規劃和措施,不能適應學生的學習生活需要。三是師資隊伍發展不均衡。固然大多數教師是“德才兼備”,但有些教師不良的行為也會影響到高校的學風。部分教師缺乏愛心和責任心,具體表現在:重科研輕教學,教學態度敷衍,隨意性調停課,學生作業批改潦草,監考管理不嚴等。更有些教師利用學生評獎、評優、入黨、考試等索取好處,。四是校園硬件設施落后。一些學校的辦學條件相對滯后,校園環境不能使學生心情舒暢。

3.學生個體因素。一是學習目標不明確。有些同學認為上大學僅僅是為混張文憑,大學學習就是“六十分萬歲,多一分浪費”;有些學生盲目從眾,選擇考研或考各種資格證,忽視對自己需要學習的課程研究。二是學習態度不端正?,F在的大學生均是“90后”獨生子女,自律意識較差,不珍惜大學學習時光,貪圖享樂。三是學習動力不足。由于我國在初高中階段沒有實行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學生在高考之后的專業選擇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學生往往在家長或者親人的推薦下選擇學?;蛩鶎W專業,學生個體毫無興趣。四是朋輩的負面影響。在高校中,一些學生往往受到高年級師哥師姐的朋輩負面影響,都對學風建設起著消極的作用。

二、高校學風建設的有效切入點和著力點探析

篇(7)

石崇拜是禹羌文化中的重要內容,作為羌人的大禹延續了羌人的石崇拜,對中國古代文化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本文擬對此進行一些論述。

一、羌文化中有石崇拜

現今的羌族仍盛行萬物有靈觀念的多神崇拜。而白石崇拜正是這樣的靈物崇拜。在羌族的每家屋頂上都有一塔子,上供白石,是家庭私祭的地方。

羌族何以如此崇拜白石?這應從羌族的心態及信仰中求得解答。羌族世代相傳的口碑史詩《羌戈大戰》這樣說:現今生活在川西北這些羌族的遠祖原本生活在西北大草原。那里水草豐美,牛羊成群。后來遭到北來的異族入侵,羌人被迫西遷。羌人九弟兄率九支人馬各奔前程。其中一支在大哥阿巴白構率領下奔向了補孕山。這時敵兵突然來襲,激戰三天三夜,羌人且戰且退,損失慘重。就在這支羌人敗退到無路可走時,他們便向天女“木姐珠”禱告,祈求幫助。于是木姐珠從天上拋出三塊白石,頓時變成崛山上的三座大雪山,擋住了敵兵的追趕,這支羌人乃能來到松潘境內的熱茲草原安居。三年以后羌人重建家園有了成效,于是大家決定在“雪山頂上捧白石,白石供在房頂正中間”,以此報答神恩。[1] 這便是羌族對白石崇拜來源的應有解釋。

白石崇拜的基礎是石崇拜,而之所以有石崇拜,源于先民的艱苦生產和生活。遠古時代原始先民的生活情景我們已經無法看到,但可以感受到,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有兩點是不言而喻的,一點是環境異常嚴酷,一點是條件極端艱難。環境的嚴酷,是原始先民會時時遇到炎炎的烈日、滔滔的洪水、熊熊的野火、兇猛的猛獸的挑戰;條件的艱難,是原始先民自身生產工具的粗糙、技術水平的低下。正因為這樣,原始先民以艱苦的勞動、巨大的犧牲換來的往往是微薄的回報,過著食不果腹、衣不蔽體的生活。可以說,沒有什么比饑腸轆轆的動物更渴望獲得足夠的食物以解決生存需要了;也沒有什么比經常處于饑寒交迫狀態下的原始先民更渴望在某種范圍操縱自然現象、以求取更好的生存條件了。這種情況導致了原始先民強烈的“物欲”和控制某種自然現象的“權欲”,還有作為動物的本能的,或者延續后代的生育繁衍之欲。

從這個角度分析,石崇拜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萌生于先民的“物欲”。

在羌人的早期歷史中,石頭就成為人們崇拜的對象,因為它具有工具作用和武器作用。遠古人們要求生存,就得時時與大自然作斗爭,采集植物、捕捉野獸以至抗擊別的部落的侵擾等,無不需要工具和武器。當時,能成為工具和武器的物質對象主要有兩種:石頭和木棍。相比之下,石頭較之容易毀壞的木棍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從特定的地理環境看,羌人所在的岷江流域山石遍地,堅硬、鋒利的石英石被古羌人廣泛用作工具和武器是順理成章的。就整個人類歷史而言,幾乎所有的民族在遠古時代都曾經歷過一個用石頭作工具和武器的石器時代。羌族史詩《羌戈大戰》中,古羌人便曾用石頭作武器,打敗了“雖愚而強”的戈基人。史詩有這樣的描寫:“白構出陣很沉著,三塊白石擊戈人;白石擊中格波頭,頭破滿臉鮮血流。”[2]

以石頭作為一種工具或武器,在現實生活中具有神奇的力量。這種神奇的力量,也反映在羌族的巫術活動中。史詩《木姐珠與斗安珠》中說:斗安珠被大火燒傷后,木姐珠去請求阿巴錫拉幫助,阿巴錫拉“用烈火燒紅三尊白石,燒水取汽為斗安珠熏身體”[3] 。再比如羌族端公在做驅鬼法事時,之所以演唱《羌戈大戰》這部經典,其目的即是想用以石頭曾助羌族打敗過戈基人的故事,去威懾那些作祟害人的鬼怪們,以使它們聞而生畏,趕快逃走。

可見,在舊、新石器時期,石頭是先民用來制造工具和武器的原材料,石器是先民獲取食物、謀取生存的“另一雙手”,石作為崇拜對象理所當然。就在石器已經不是工具的主要原材料以后,石頭仍對一些民族的吃喝住穿等起著重要的作用。

中國西南少數民族的石崇拜與相關神話傳說,亦大多萌生于這種種欲求。作為自然崇拜的主要崇拜對象之一的石崇拜,歷來較完整地保存在羌族的原始信仰當中?,F今羌族有三十萬余人,主要分布在四川西北部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境內茂縣、汶川、理縣、松潘、黑水諸縣以及綿陽市所屬的北川縣境內。據研究,他們是古代羌人的一支后裔,至遲在先秦時即由西北的河湟一帶逐漸遷移到岷江上游一帶。因之,現今羌族的石崇拜應視為古老的羌文化的延續。

二、大禹傳說、遺跡都與“石”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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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檢測方法口腔護理1~5d,由經過專業培訓的護士對口腔護理前(晨起未洗漱前)及護理后患者進行口腔黏膜炎分度、菌斑指數及牙齦指數評估,同時用咽拭子取口腔分泌物送檢,檢查芽生孢子和假菌絲,并進行對比分析。

1.3評價指標

1.3.1口腔黏膜炎分度[5]將OM的嚴重程度分為4級。0級:無癥狀;1級:紅斑/疼痛,不影響進食;2級:潰瘍/紅斑,仍能進食固體食物;3級:潰瘍及嚴重的紅斑,不能進食固體食物;4級:潰瘍融合成片,有壞死,不能進食,其中3級和4級為重度黏膜炎。

1.3.2菌斑指數法采用由Turesky改良的Quigley-Hein法[6]用菌斑顯示劑涂布于牙面,漱口后再檢查著色的菌斑在牙面的分布部位和范圍,這種方法的計分標準相對比較客觀,該指數主要體現口腔衛生狀況,觀察患者使用漱口液后口腔菌斑的情況。計分標準:0分為牙面無菌斑;1分為牙頸部齦緣處有散在的點狀菌斑;2分為牙頸部連續窄帶狀菌斑,寬度不超過1mm;3分為牙頸部菌斑覆蓋面積超過1mm,但少于牙面的1/3;4分為菌斑覆蓋面積至少占牙面1/3但不超過2/3;5分為菌斑覆蓋面積占牙面2/3或2/3以上。

1.3.3牙齦指數法采用牙齦指數觀察法[7],按牙齦病變的程度分級,檢查時,將牙周探針放到牙齦邊緣齦溝開口處并沿齦緣輕輕滑動牙齦,組織只被輕微的觸及,計分標準:0分為牙齦健康;1分為牙齦輕度炎癥牙齦的色有輕度改變并輕度水腫,探診不出血;2分為牙齦中度炎癥牙齦色紅水腫光亮,探診出血;3分為牙齦嚴重炎癥牙齦明顯紅腫或有潰瘍,并有自動出血傾向。

1.4統計學方法采用SPPS17.0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定量資料用(x珚±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表示,采用χ2檢驗或非參數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兩組患者口腔真菌感染、牙周健康狀況、口腔黏膜炎分度比較

3討論

3.1化療所致OM的機理及口腔護理的重要性

3.1.1化療所致OM的中醫理論OM屬中醫學“口瘡”、“口瘍”范疇,中醫理論認為:本病發病機理為氣血損傷所致、陰津耗損為本虛,熱毒熾盛為標實?;熕帪榫退幎局埃蛊⑽甘軗p,耗氣傷陰、傷津,虛火上乘;或熱毒內伏心營,循經上擾而發病。《內經》:“諸痛瘡瘍,皆屬于心?!迸R床口瘡除見陰虛火熱證以外還可兼見脾氣虛、心脾積熱之象[8]。

3.1.2化療后并發口腔潰瘍的主要原因有化療藥物在殺滅腫瘤細胞的同時,對更新較快的黏膜上皮細胞也有明顯的殺傷作用;化療后患者中性粒細胞減少,免疫力低下,機體防御能力下降;加上患者進食減少,水分補充不足,所致口腔自潔作用減弱,使寄生于口腔的正常菌群大量繁殖,口腔內環境遭到破壞,口腔pH值降低,從而導致口腔潰瘍。口腔潰瘍并非在使用化療藥物后立即出現,而是在體內代謝物質耗盡,上皮細胞脫落更新后才表現出來,在化療后3~5d為最明顯,一般持續7d左右。其發生率極高,可以通過選擇高效的口腔護理液進行規范的口腔護理對其進行預防。

3.2兩種漱口液的作用比較

3.2.1加味二辛煎的作用及安全性石膏、細辛名“二辛煎”,方出《景岳全書》,治療“陽明胃火上炎所致牙根、口舌腫痛不可忍”。生石膏具有收斂生肌、除煩止渴和清熱瀉火等功效[9],細辛氣味辛溫,揮發油有很強的解熱、抗菌、局部麻醉、鎮痛作用。能散浮熱,解火郁,故能消死肌瘡肉,又長止痛?!毒V目》云:“治口舌生瘡”?,F代藥理研究認為,細辛具有鎮靜、鎮痛、解熱、抗炎、抗菌作用。生石膏性微寒,其味甘辛,歸于太陰肺經,和陽明胃經,其寒能清熱,甘能緩和微寒之性,使其不傷正氣,且甘能生津止渴,使其清熱而不傷陰,辛能透表解肌發斑,其質重氣浮,入肺經既能清泄肺熱而透疹,又能清泄氣分實熱,以解肌入胃經,清瀉胃火而化斑[10]。佐生甘草清熱解毒、祛痰止咳、利咽除臭、調和諸藥,并對口腔黏膜起到保護作用?,F代藥理研究其在試管內對葡萄球菌、痢疾桿菌、銅綠假單胞菌等均有抑菌作用[11]。我院自制的“加味二辛煎”在方中加入生甘草以調和諸藥,不但調整了方劑的口感,其本身也有清熱、除臭和抑菌作用,加強了“二辛煎”的作用。經臨床預實驗,未發現任何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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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實習操作過程中,加深環保意識

我校每學期都為學生安排2~6周不等的實習,在整個實習過程中,學生親眼見證了很多與環保有關的內容,且這些鮮活的實例比起化學理論中反復強調的環保知識更直觀。一方面,教師可以以環境污染物為試驗樣品,進行觀察分析與研究。例如測定實驗廢液的PH,并用這樣的水澆灌植物,短期內就會發現學生喜歡的植物會出現不好的狀態,從內心使他們認識到廢水真的不能亂倒?;蛘呓o魚缸中加入一點,魚馬上就不對勁了,可以更好地理解工廠廢液對人類的生活會造成那么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化學教師在自己做或指導學生做實驗時,也可以切身實地地進行環境教育。但實驗必定會涉及到有害、有毒的物質,從某種意義上講學校中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化學實驗。我們不能因為化學物有毒怕傷害學生因此就省略這些有毒的實驗,而應創新改進實驗,減少環境污染。例如:在化學實驗中,對部分實驗從實驗技術、方法、儀器等進行重新設計,把分散的實驗綜合起來,這樣,可防止有毒氣體進入空氣,而且,還可以節約藥品和縮短實驗時間。如:在做有毒氣體排放實驗時,教師可增加尾氣處理裝置,以減少有毒氣體的排放;實驗結束后將廢液、廢物放入指定地點,這樣既可以減少污染,又可以教育學生在環境保護方面用綠色化學的思想來指導,更能有效地防止污染。

三、在化學課堂之外,組織多彩的活動來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1.興平有很多化工、電子以及機械廠,每家工廠都會有廢液排出。積極利用課外活動配合課堂教學,開展環保教育。例如組織學生從污染問題嚴重的地方開始尋找污染源,并對污染源的成分進行分析測定。進行“河水、雨水酸堿性的檢測”、“干電池的收回和利用”等活動,也可以帶領學生參觀垃圾處理場,知道隨意燃燒垃圾對大氣所產生的危害有多大,而這些惡果大自然最終又會反作用于我們自身。

2.根據學生大多是農民子女,結合家庭實際情況,教育他們農田里所施用的各種農藥殘留也對土地是有所傷害的,鼓勵學生注重環保的同時,將來盡自己的努力解決這一讓農民關心的難題。而對于日常生活中的環保問題,則可以開展專題講座的形式向學生介紹,如節水、節電、節氣;不亂倒污水、亂丟電池;不使用污染環境的物品。通過這些信息的介紹讓學生懂得從自身做起,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從而改變生活習慣。

3.利用3月12日植樹節、5月31日世界無煙日、6月5日世界環境日等紀念日,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的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學生們在宣傳中了解我國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和常識,以提高學生在思想上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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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們要做有心人和熱心人,把搜集英語文化資源或者說挖掘英語課程文化資源變成自己的第一需要和自覺行為。其次要理清優秀文化的熏陶感染與學生健康成長的關系。應當說目前學生接受英語國家文化的途徑是廣泛的,英語國家文化對學生精神成長的影響也是多元的。但從一定意義上講,英語國家文化作為一種文化也有精華和糟粕,不是所有的文化都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的。再加之英語文化作為一種民族文化也可以說是浩如煙海的,而學生在這短短的學習時間內不可能全部學會。所以,作為教師我們必須努力做到的是自己要有解讀英語文化的硬功夫,針對新課程標準中所描述的初中學生必須形成的相關文化意識的具體級別目標,思考學生文化內容的選擇的問題。只有這樣,初中學生英語文化學習的基礎才能奠基得牢牢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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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不清”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1、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目前鄉村會計基礎工作差,具體表現在:一是帳簿設置不規范?!昂繋ぁ?、“流水帳”、“包包帳”較多,核算亂;二是原始憑證不規范。白條抵庫現象嚴重,簽字手續不全,自批自報、自買自報等現象時常存在;三是報表不齊。有相當部分鄉鎮企業有年報無季報或有月報無年報;有的報表數字是根據上級下達的計劃和任務倒算出來的,采取“統計加估計”的方式上報的,結果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四是會計檔案不全,有些憑證、帳簿、報表沒有及時分類歸檔保留,一兩年就遺失了。

2、管理體制不明。目前在鄉村財務管理權問題上一直意見不一致,客觀上存在著鄉村兩級財務由鄉級農經站,鄉級財政所或鄉鎮企業局兩線管理,造成了機構重疊,人員冗多,管理職權、范圍不明確。

3、財會人員素質不高。據調查,目前村鄉財會人員普遍年齡老化,文化程度低,大多數沒有經過專門培訓。

4、對管理者制約不嚴。不少鄉村領導不熟悉財會知識,“外行”管“內行”現象履見不鮮;而且有的鄉村領導財經法紀觀念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個人說了算,長官意識嚴重。

5、財務監督不力。不少鄉鎮很少對鄉村財務進行定期審計,沒有監督機制,沒有審計組織機構,缺乏民主理財和群眾監督意識。

二農村財務管理不僅是一項經濟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農村基層組織、思想、政權建設的需要。

由于目前鄉村財務管理中存在著“五不清”問題,造成了目前鄉村經濟的重大損失,影響了村里工作的正常運轉,使得村黨支部缺乏號召力和凝聚力,各種公益事業難以興辦,所以完善鄉村財務管理、財務審計、民主理財制度在當前是刻不容緩。為此筆者建議:

1、圍繞“統”字,加強財務規范化管理。首先要統一思想,規范監督程序;二是統一帳、表、冊、據,規范會計操作程序;三是統一審批手續,規范支出管理;四是統一業務培訓,規范交接手續;五是統一檔案專柜,規范財務資料。為此,鄉鎮領導必須提高對鄉村財務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強化管理,使之逐步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2、強化“責”字,加強會計資料管理。鄉村財務檔案是記錄和反映鄉村業務的重要證據,是鄉村財會的信息載體,因而必須要管理好財務檔案。首先是對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其它會計資料進行全面清理,逐月逐年裝訂成冊,立卷歸檔;二是要專人保管,專柜專地存放;三是對會計檔案存檔、移交、查閱,要建立存、交、查登記簿,完善手續,明確責任,避免資料的丟失。

3、明確“章”字,建立健全約束機制。建章立制是鄉村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要解決鄉村財務混亂狀況,最迫切的任務是在一定區域內制定一套統一的,切實可行的財務規章制度。為此,首先要建立鄉村財務跟蹤審計制度,尤其是不相容職務控制制度,設立主辦與出納會計,實行帳款分開;三是建立“一支筆”審批制度,控制多頭批款,多頭報銷現象。

4、著力“訓”字,努力提高業務素質。財會人員是村鄉里的“內當家”,一定要有全局觀念和法制觀念,要有較高政治覺悟、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此,各級領導應重視對鄉村財會人員的培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爭取盡快地把國家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新的財稅制度,貫徹落實到鄉村一級;同時鄉村也要建立會計人員認證上崗制度,即要求會計人員必須上崗,按照其資格證的級次,持證應聘相應崗位之職。

5、注重“穩”字,保持財會隊伍穩定。多年來財會人員隊伍不穩定問題一直困繞著農村財務管理工作,要改變這種現狀,有必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穩定的會計隊伍。因此,首先應健全財會人員任免制度。凡經群眾推薦,村委會上報,鄉鎮考核合格,應由鄉鎮會計管理站審批并統一頒發聘書;二是建立財務人員人事管理制度。對鄉村財會人員的配備、考核、聘任以及勞動報酬、崗位責任制等均作出明確規定,不經鄉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調換和聘任財會人員;三是對鄉村財會人員進行全面清查,建立會計人員檔案管理網絡,以便儲備和統一調配整個鄉鎮的會計人員。

6、突出“嚴”字,定期開展財務審計。針對一些鄉鎮存在的財務不民主,帳目不分開等問題必須建立一整套監督機制,強化內部約束和外部監控制度。因此,首先縣、鄉兩級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審計人員,對鄉村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專項重點審計和不定期抽樣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評議,逐月定審,季度復審”,及時發現問題,就地解決;二是逐步建立鄉村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師審簽有效制度。由社會專業機制根據“兩法”、“兩則”等法規,配合政府財稅的工作來行使社會監督職能,從而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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