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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第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第五條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與批準
第十五條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七條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注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章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章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九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六)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后歸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填空題
選擇題
判斷題
簡答題
案例題
總分
一、
填空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計10分)
1、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至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
監督檢查
時,應當有
2
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
當事人
出示執法證件。
6、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9、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二、選擇題(不定項選擇,共30小題,每小題2分,共計60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由(C)頒發。
A、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C、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D、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C、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D、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時限從(D)起算。
A、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
C、收到申請書之日
D、受理申請之日
4、在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環節做法正確的是(BD
)。
A、申請事項無需獲取許可的,當即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
B、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范圍的,即時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
C、申請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讓申請人拿回去更正,當場更正無效
D、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五日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下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上崗資格證(ABC)。
A、駕駛人員
B、裝卸管理人員
C、押運人員
D、后勤保障人員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調整的客運經營包括
(BC)。
A、出租客運
B、包車客運
C、旅游客運
D、公交客運
7、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裝機動車
B、改變車身顏色
C、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D、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8、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初次實施違法行為的處以(
C
)。
A、責令改正,處500元的罰款
B、責令改正,處1000元的罰款
C、責令改正,處1500元的罰款
D、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
9、運政執法中(
D
)情況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暫扣車輛。
A、擅自改裝營運車輛的
B、從業人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
C、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線路行駛或者不按核定站點停靠上下旅客的
D、車輛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
10、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首次被查處的,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
B
)萬元罰款。
A、3
B、4
C、5
D、6
11、在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中遇有重大利益關系人的應履行(
ABC
)義務。
A、通知利害關系人
B、告知申請人
C、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D、舉辦論證會
12、道路貨物運輸包括(ABC
)。
A、道路普通貨運
B、道路貨物專用運輸
C、道路大型物件運輸
D、道路貨物班線運輸
13、下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是(
C
)。
A、當事人陳述
B、鑒定結論
C、事后執法人員補做,當事人補簽的勘驗筆錄
D、村委會證明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貨運(
D
)實行年審制度。
A、《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B、《道路運輸證》
C、《從業資格證》
D、營運車輛
15客運站經營者應嚴禁(
AD
)的車輛出站。
A、
超載車輛
B、無經營許可證件
C、未經年審
D、未經安全檢查
16、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
AC
)等情況發生。
A、脫落
B、丟失
C、揚撒
D、損耗
17、確認擅自從事客貨運輸行為的關鍵事實(
AD
)。
A、該車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B、該車無《道路運輸證》
C、從事客貨運輸活動
D、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活動
18、客運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的下列哪些行為違反運管規定(
ABD
)。
A、強迫旅客乘車
B、敲詐旅客
C、在車上兜售小商品
D、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9、下列哪種情形可認定為一人執法(ABCD
)。
A、現場筆錄中顯示的兩名執法人員一人未獲取執法證件
B、決定書執法人員簽名處,一人代另一人簽名
C、一人詢問當事人,兩人在筆錄上簽名
D、《詢問筆錄》中詢問人簽名時,一人只簽上姓
20、證明效力(BCD)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A、單位證明
B、鑒定結論
C、勘驗筆錄
D、檔案材料
2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BC
)。
A、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B、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C、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D、對公民個人財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2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列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
AB
)。
A、暫扣車輛
B、強制卸貨
C、暫扣道路運輸證
D、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3、代履行可由(
AC
)代履行。
A、行政機關
B、當事人
C、當事人委托第三人
D、行政機關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24、情況緊急,當場實施道路運輸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
C
)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A、八
B、十二
C、二十四
D、四十八
25、依照強制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扣押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C
)日;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
A、10
B、20
C、30
D、40
26、當事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有權依法通過(
BD
)進行裁決。
A、申請行政仲裁
B、申請行政復議
C、提起行政仲裁
D、提起行政訴訟
2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采取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AB)。
A、依據
B、救濟途徑
C、舉報電話
D、投訴地點
28、制定行政強制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
AB
)。
A、設定
B、實施
C、落實
D、完善
2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采取暫扣車輛的強制措施,必須同時符合(AC
)的條件。
A、沒有車輛營運證的
B、沒有車輛行駛證的
C、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運營證件證明的
D、沒有從業資格證的
30、按強制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出解除扣押車輛的決定的是(
ABCD
)。
A、扣押的車輛與違法行為無關
B、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扣押
C、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D、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判斷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計20分)
1、
從事客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要求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
2、道路運輸許可決定書加蓋機構審批專用印章。(√
)
3、當場做出道路運輸許可決定的,也應出具受理通知書。(
)
4、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被處罰主體是駕駛員。(
)
5、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被處罰主體是駕駛員。(
)
6、《現場筆錄》也可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制作。(
)
7、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
8、強制法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執行。(√
)
9、暫扣車輛決定書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
)
10、暫扣車輛時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要在現場筆錄中注明,當事人未提陳述申辯意見。(√
)
1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授權執法主體做出處罰決定,告知的復議機關是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2、制作《詢問筆錄》時詢問應個別進行,不得同時詢問兩人。(√)
13、運政執法人員必要時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
14、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可以在法律責任下限以下確定處罰結果。(
√
)
16、運政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當事人必須簽字確認。(
)
17、同一案件中證據登記保存中的被取證人與被處罰人必須是同一人。(
)
18、《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擬給予罰款的可不寫明具體罰款數額。(
)
19、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和夜間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20、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四、簡答題(共5小題,每小題6分,共計30分)
1、簡述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的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視為無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3、簡述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4、
簡述哪些道路運輸許可事項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
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5、
簡述從輕處罰如何執行?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內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五、案例題(共2小題,每小題20分,共計40分)
(一)案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例行執法檢查中,發現張某駕駛貨車從事營運性運輸活動,檢查過程中張某稱:該車營運證拿公司年審后,忘帶了。張某出示該車行駛證和剛做的二級維護檢測單,能夠證明該車有營運證。執法人員未理睬張某的陳述意見,填好《暫扣憑證》交張某簽字,張某說憑啥扣車,執法人員說:少廢話,讓你干啥,你就干啥。隨即將車扣押,24小時后張某攜帶該車營運證接受處理,交完罰款后,執法人員讓其直接將車開走。
請回答:1、分析本案該不該扣車;
2、本案扣車行為有哪些違反程序的地方;
3、本案除《暫扣憑證》外,至少還應使用哪些行政強制措施文書。
(二)
案情:A貨運公司職工王某駕駛營運車為公司運貨時,被以“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為名,處以:責令立即改正,罰款2000元。王某不服提出復議申請,稱:我只拉了多半車貨,不存在脫落、揚撒問題。
本辦法適用于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或保留的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授權其他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外,總局各司局不得將總局的行政許可事項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機關之外的任何組織、企業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任何規定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可以通過在總局指定地點張貼、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指南手冊、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雜志和政府網站公布等多種方式公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各項內容。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下列內容應當公示: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及許可證件樣式;
(二)承辦部門及聯系方式(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三)需要聽證、招標、檢測、檢驗、專家論證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辦的事項及期限;
(四)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
(七)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有異議時可采取的投訴方式(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八)公眾有權查詢的材料目錄及查閱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總局政府網站公示內容為最終有效。
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條件、程序和期限。依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制作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聯系方式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同時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其申請日以郵寄方式為準。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以該機關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一般應在受理當場或收到申請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最多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分別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于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列出應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自存作為補正后的核對憑證。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樣式由總局統一制定,分類型編號。《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通過郵寄方式將《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等文件送達申請人的,以文件發出之日(以郵戳為準)為送達之日。
行政許可文件一般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如遇特殊情況,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在條件具備時以郵寄方式補發行政許可文件。
第九條由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司局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協辦司局審查、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文件等事項。協辦司局應將需要審查的材料清單事先提供給主辦司局。
《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協辦司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如需延長審查期限的,報經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司局應與協辦司局共同確定各自實施行政許可所需要的時限,并按確定的時限完成。
第十一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聽證的,由受理申請的司局組織,并制作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并立卷歸檔。
聽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盡快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聽證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應于舉行聽證之日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過總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依法應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決定受理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初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由總局法規司負責受理。
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將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立卷歸檔。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統計受理、批準件數,給予通報、行政處罰的件數等。總局法規司負責統計受理處理行政復議的情況,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統計受理投訴、檢舉情況和處理情況。
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眾有權查詢的與行政許可實施有關的材料,由實施該行政許可的司局協助查詢。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廣播影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對違法被許可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
實地核查時,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同行,向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紹信。負責核查的工作人員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后歸檔。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簽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場人員和拒絕簽字原因等。
需要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年檢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已實施的行政許可有依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可撤銷、應注銷情形的,該行政許可實施司局應及時辦理撤銷、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反映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司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總局法規司和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可以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請人、被許可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根據核查結果,
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職等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向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提出建議。
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其作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除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局法規司或駐總局監察局建議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設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在依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未及時撤銷、吊銷、辦理注銷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絕、妨礙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依法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有關司局對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加強監督。凡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將情況通報其所屬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條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條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并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雙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零五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五百零七條 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條 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五百一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關犯罪的情況,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緝令或者死亡證明;
(四)是否列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況;
(七)是否寫明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屬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即將屆滿,涉案財產有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五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緝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情況。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的,應當采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供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五百一十四條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五百一十五條 開庭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應當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經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經死亡,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依法應當追繳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后由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并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后由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與其他精明能干、見多識廣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鎖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也不擅長經營。2002年5月18日,王大鎖將北店四礦委托給楊某經營管理,后雙方因合同糾紛,王大鎖是將楊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頂山市中院判決解除了他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王大鎖收回了煤礦經營權。
吃過一次虧的王大鎖并沒有引以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生意人王某簽訂了北店四礦承包協議書。合同規定,礦上經營事務他不得干預,王某給他15%的提成。誰知,合同簽訂后沒幾個月再生變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鎖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王大鎖的名義與第三人馬某簽訂了北店四礦資產轉讓書,將該礦轉讓給馬某。后經認定,轉讓協議上所謂“王大鎖”的簽字并非王大鎖本人。2004年3月30日,馬某持北店四礦資產轉讓協議等材料向魯山工商局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2004年4月1日,魯山縣工商局違法把北店四礦的投資人變更為馬某。2004年4月19日,魯山縣工商局為北店四礦頒發了投資人為馬某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2005年1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政府下文,決定對包括北店四礦在內的31個已經注銷采礦證的煤礦實行關閉。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礦與北店村福達煤礦簽訂了資源整合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兩個煤礦整合為一個煤礦,擬定企業名稱為“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仍是北店四礦,馬某作為北店四礦的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王大鎖認為,此次整合,不但違反法律規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王大鎖向有關機關舉報。為將煤礦徹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魯山縣工商局注冊股股長安某、魯山縣梁洼鎮工商所所長王某的關系,在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董某指使下,由二人偽造了一份自己簽字的轉讓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三個煤礦井口及資源,廉價轉讓給了馬某。
2006年6月,王大鎖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給馬某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違法。因為種種原因,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有關方面的督促下,魯山縣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但2006年8月31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了審理。
5位公職人員獲刑
為了討回煤礦,幾年來,王大鎖家無寧日,險象環生。先是王大鎖被魯山縣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當天,他又被人強行帶到廣西長達1年多,不讓其回家,后逃出,沿途要飯從廣西回到魯山縣。他妻子也被魯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以毆打他人為由送進了看守所。他的女兒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傷。王大鎖的兒子也被人打傷,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鎖四處舉報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張某、工作人員李某,魯山工商局副局長董某,還有安某、王某,因在辦理北店四礦的采礦轉讓許可和工商注冊登記時未正確履行職責,被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新華區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底,董某擔任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期間,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在申請人未提交投資人王大鎖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申請書》和委托書及原營業執照的I青況下,批準投資人變更為馬某,頒發了馬某為投資人的營業執照,致使北店四礦產權變更,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罪。鑒于被告人董某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認定,時任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的張某,在整合煤礦負責審查材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按工商部門錯誤的營業執照,以北店四礦馬某作為該礦法人代表,參與煤礦整合,剝奪了王大鎖的采礦權,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系投案自首,且認罪服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別獲刑。
2010年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對王大鎖訴魯山縣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決,判定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魯山縣工商局提出上訴。2010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大鎖認為,兩級法院均確認被告行為違法,因為魯山縣工商局的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自己理應得到賠償。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鎖向魯山縣工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因其失職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億元人民幣。2011年3月8日,魯山縣工商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工商局攤上打官司
2011年4月2呂日,王大鎖將魯山縣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為2.5億元人民幣,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法指派該案由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同年7月15日,臥龍區人民法院立案,王大鎖向法庭遞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資料,用以證明采煤數量。另外,王大鎖還提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國土廳備案資料—份,以證明其煤礦資源價值。
庭審中,魯山縣工商局辯稱,我局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經濟損失,原告即使有損失,也是承包人沒有按約履行給付義務,與我們工商局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6月9日,原告因無力經營,將北店四礦的生產經營權交由王某,并承擔該礦的安全責任及債權債務。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協議支付款項,王大鎖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終止承包協議。從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自2003年6月9日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時止,該礦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經營,為此,王大鎖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另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的憑證。從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礦被魯山縣政府關閉,王某仍在承包經營的有效期內,原告無權要求行政賠償。再者,工商登記只是對經營者合法經營資格確認,是經營身份的確認,不是所有權的確認,所以不會使企業的所有權改變,企業資產的轉移應由雙方依法轉讓。因此,工商登記不會造成所有權人財產的轉移。因案情復雜,2012年8月18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3個月。
2012年11月18日,臥龍區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賠償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法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權利。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被告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在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投資人王大鎖沒有簽署變更登記申請及委托書的情況下,違法將北店四礦登記在馬某名下。該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因違法已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撤銷。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性質,因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新華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張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鎖600萬元的重大損失,對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可見600萬元考慮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而行政許可法第(二)項規定的就是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行政許可事項,因此不能把600萬元作為賠償依據。
法院判決工商局敗訴
臥龍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規定,于2012年11月30日判決魯山縣工商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王大鎖財產損失89.652萬元,駁回原告王大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發后,王大鎖以應當全賠為由提起上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認為,王大鎖不具備一審原告主體資格,造成錯誤變更登記的原因是申請人提供虛假登記所致,而工商機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提出上訴。
量刑答辯制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辯雙方,在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的幅度上,控方享有量刑建議權,而辯方享有量刑答辯權。從這個定義看,量刑答辯制應包含兩個內容:一是量刑的建議權,也就是求刑權,指公訴人在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犯罪性質的同時,提出較為具體量刑意見的權力,系公訴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個訴訟環節,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的基礎上,依法就適用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和執行方式等提出建議。本質上,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一部分。二是量刑的答辯權或異議權,由辯護人、被告人針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的內容進行答辯,也:可以提出自己關于量刑的建議。量刑建議權與量刑答辯權系公訴權與辯護權的必然延伸。
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存在不平衡性,原因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國刑法在分則條文中對各罪分檔過粗,而造成法定刑幅度過大;刑罰標準過于寬泛,必然導致量刑的不穩定性和不一致性。且量刑彈性條款過多,使法官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具有不穩定性。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法官自身的素質、個人經歷、專業素養、知識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對相同或相似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及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理解、判斷存在較大的差異,使得量刑幅度、尺度不一的情況存在。
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我國立法的缺位,均是參照成年人的量刑標準在執行;未成年人又有著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量刑的彈性更大;在犯罪原因上,不僅有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也有社會及家庭的原因;審理及處理宗旨是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為主,懲罰僅僅是輔助手段,因此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就更多。
對未成年人犯的量刑,還有一種較特殊的狀況,就是判處非監禁刑的比例較大,量刑輕緩化夾出。據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在2003―2005年三年統計數據顯示,所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計有347件856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有464人;在這464人中,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單處罰金、免于刑事處罰等非監禁刑的共計187人,占未成年人犯的40.3%。從這些數據看,當然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輕緩化的特點,以及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宗旨,但怎樣把握適用非監禁刑的標準,掌握好量刑的度,以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仍然是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綜上所述,對未成年人刑事一審案件在庭審中適用量刑答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幾點思考意見。
一、對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中適用量刑答辯的必要性
(一)意義。量刑答辯制是司法公正的體現,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程序上,沒有經過辯論程序而直接予以判決是不合法的。量刑答辯作為對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必要補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量刑答辯制度的實行是給控辯雙方發表量刑意見甚至進行辯論的機會,實際上增設了一個相對公開的量刑聽證環節,從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種無形的監督下,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對自己罪行危害性的認識,和對法院判決的理解與服從,有利于改造,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素具有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裁決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因此,全面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影響很大。
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對案件的處罰是中立而消極的,必須經控辯雙方充分陳述、辯論,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情況基礎上,才能做出對被告人恰當的判決,庭審中只有設立量刑答辯,才能促使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進行全面調查,將社會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內容作為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理由來展開辯論,支撐自己的控、辯理由。法官就能從雙方的意見中獲取對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和客觀的了解,既防止了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地懲罰,又防止了輕刑化的濫用所導致的量刑不當。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時,適用非監禁刑的情況較多,非監禁刑的適用對未成年被告人較為普遍。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適用緩刑條件上,它不僅僅需要被告人本人所具備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或者酌定從輕情節,比如偶犯、初犯、沒有惡習、受人邀約、引誘、案發后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好、被害人予以諒解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還必須要具備應有的管教監護條件,而且管教監護條件是否具備、條件好與不好,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上有著關鍵性的作用。但就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為了讓未成年被告人能夠適用非監禁刑,而提供不實的管教條件,甚至提供一些虛假的證明,以使法官相信該未成年被告人具備相應管教條件而判決適用非監禁刑。筆者不否認家長給法院提供這些管教條件是基于積極的態度以及其為幫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的動機,但不一定對被告人矯治有利,由于是法院單方進行審查,僅停留在書面上,缺乏一個相互辯論的程序,這也有悖于程序公正。
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需要進行量刑答辯,這也是立法精神的體現。200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態度較好,具備有效幫教條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建議法院適用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二)主觀惡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脅從犯、從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顯過錯,并且請求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的。”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庭審理時,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等適用刑罰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上述規定明確了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適用非監禁刑上實行刑罰建議。筆者認為,提出刑罰建議,并向法庭提供書面材料,其最終是要
法庭采納或確認其真實性,因此必然要適用量刑答辯。
(三)關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判處罰金刑的問題,一直以來對其如何體現平等性以及量刑幅度與經濟狀況的一致性,頗有爭議。依照刑法的規定,罰金刑并未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對于如何適用罰金刑、如何確定罰金刑數額等,立法沒有限制性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將未成年人的罰金數額的起點與成年人相比,降低了500元(成年人是1000元)。但從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這個角度講,在經濟上是沒有獨立的,沒有履行能力。無疑,繳納罰金的擔子就落在了其父母的身上。大多數未成年刑事案件是侵犯財產類的案件,搶劫案和盜竊案占了未成年犯罪80%以上的比例,故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罰金刑相當普遍。但審判實踐中卻很少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財產狀況,僅比照比成年被告人的罰金數額而主觀判決,隨意性相當大,難以體現刑罰與經濟狀況相統一。更嚴重的是,相同數額的罰金,對于經濟狀況不同的被告人具有不同的意義,這也就是罰金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的最大的弊端――不平等性。因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不盡相同,經濟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樣是一萬元罰金,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無關緊要,而對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的,則意味著要傾家蕩產或負債累累,事實上也出現了同樣犯罪情節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對同等額的罰金刑實際感受的痛苦出現極大懸殊,這樣也顯失公平的。
量刑答辯制度可以從程序上解決這個問題,能糾正控辯雙方只注重查清案件事實而不關心其家庭財產狀況,促使控辯雙方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收集證據,通過對罰金刑的量刑建議和辯論,讓法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決。
二、量刑答辯在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也是可行的
(一)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都有關于量刑建議的內容。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對量刑建議的態度不一,如英國認為量刑權是法官的專有權力,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是法官和犯人之間的事,控方的任務只是協助法官確定量刑的事實基礎而無權建議處以何種刑罰。美國則不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控方有量刑建議權,但量刑建議卻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在達成辯訴交易的情況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大陸法系國家,量刑建議制度比較普遍,如在日本,一般檢察官在論述指控時,對具體的量刑發表意見,這叫請求處理。“求刑”指請求量刑,一般要求有具體的刑名、刑期、金額、沒收物、價格等的明示,這是日本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早已被確定下來的訴訟慣例,既是檢察官的權利,又是檢察官的義務。而在德國,檢察官在審判中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驟是對刑罰的建議,尤其體現在其處罰令程序中。德國的處罰令程序是一種處理簡單、輕微案件的簡易審判程序。《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了處罰令程序,即“在系屬刑事法官、陪審法庭可以不經審判以書面處罰令確定對詢問的法律處分。申請應當寫明要求判處的法律處分。提出了申請就是提出了公訴。”處罰令程序中的申請書要載明案件事實以及所請求裁定的刑罰種類及罰金數額。
縱觀各國對量刑建議的做法,雖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量刑建議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國的“處罰令申請”例外);(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僅僅是一種建議,不對法官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3)在法官不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時,檢察官不能以此為由提出上訴(我國為抗訴)。
(二)量刑建議權具有其法理依據。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訴機關在行使公訴權時,其內容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一是請求法院對其的犯罪予以確認,行使的是定罪請求權;二是請求法院在確認犯罪成立的基礎上,請求予以刑罰處罰,即量刑建議權(求刑權)。長期以來,公訴人在行使公訴權時,只注重行使定罪請求權,對于量刑問題完全付諸法院,而沒有全面行使法律賦予的公訴權。沒有量刑建議權的公訴權,是一種有缺陷的公訴權。
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一條是關于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的條件和如何提起公訴的規定,而其中就將“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提起公訴的條件。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本條規定的一個方面就是法庭辯論。根據這條規定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意見和進行互相辯論。這些法律條文為公訴人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議權、-辯護人享有量刑答辯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適用的有利條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適用量刑答辯制上,有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確立了強制辯護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律師的出庭率高,為100%,這就為適用量刑答辯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讓被告人方有足夠的力量抗衡控訴方的指控。
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審判原則、程序和實體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在教育挽救。教育挽救為主的宗旨貫穿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始終,故法庭辯論還應涉及到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什么樣的處罰對教育挽救更為有利,控辯雙方的對立性和抗爭性就沒有普通刑事案件那樣強烈,其對量刑進行答辯的目的容易得到統一,辯論的焦點也將會圍繞怎樣處罰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最為有利,以及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種類的理由等等,特別是在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問題上,更能體現量刑答辯的優越性。故在“涉少”案件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對抗,對抗性的強弱服從和服務于保護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的共同任務。法官的地位是主導性的,其行為是積極、主動,而非消極的。故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審中適用量刑答辯制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司法實踐中量刑答辯所有在的問題以及尚需完善之處
(一)量刑答辯制度怎樣在未成年人刑事“暫緩判決”制度中得以體現
“暫緩判決”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審與判相分離。這種制度的特點在于經庭審以后只能確定案件的事實及性質,在判決之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對于法官量刑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力。那么庭審中的量刑答辯似乎顯得沒有必要。怎樣將兩者作有機的結合,是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新的問題。筆者個人認為,只要分清了法官自由裁量權與量刑建議權、量刑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量刑答辯的意見是對法官的裁決提供一種參考意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受量
刑答辯意見的限制,量刑答辯的意見是控辯雙方對量刑的一種建議,并無法定的效力,也并不妨礙法官正確適用刑罰,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法官既可以采納也可以拒絕。而“涉少”案件中的暫緩判決案件,由于其程序的特殊性,庭審中量刑答辯仍可進行,而且控辯雙方均可對該案件是否進行暫緩判決、暫緩判決考察期滿后的刑罰適用提出量刑的建議和量刑的辯論,法官可以將雙方的意見作為是否對該案適用暫緩判決的參考意見,在暫緩判決的考察期結束后,法官可在綜合控辯雙方的意見基礎上,結合暫緩判決考察期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表現作出量刑裁決。
(二)量刑的具體意見可否由辯護人在法庭上先于公訴人提出來,即量刑建議的主體是單一還是多元的問題
公訴意見中沒有具體的量刑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擔心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后,如果法官不采納,會造成公訴人處于尷尬的處境;擔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議而加大工作量;擔心量刑建議會干涉審判權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等等。是否公訴人沒有量刑建議,辯護人的量刑辯護就沒有針對性?就筆者所在法院少年庭對“涉少”案件適用量刑答辯的具體情況看,首先庭審活動是由審判長在駕馭,在公訴人沒有具體提出量刑建議的時候,審判長可以要求公訴人“就具體的量刑發表意見”;如果公訴人消極對待,法庭完全可以讓辯護人就具體量刑發表意見后,再征求公訴人對辯護人量刑的意見。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常見。因此量刑建議的主體不應僅限于公訴人,在順序上由誰先提出都是可行的,不能因為公訴人不提量刑建議,辯護人就沒有量刑辯護的機會。公訴人不提量刑建議,那是公訴人自己放棄了其具體量刑建議的行使權。從總的程序來說,檢察機關在書中已載明適用的刑法條款,即使公訴人消極行使量刑建議權,辯護人的量刑意見仍然也具有針對性。
(三)控方量刑建議的具體時間
一、刑事簡易程序。
關于刑事簡易程序的定義,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簡易程序為“僅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不經檢察官起訴、陪審團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簡單的方式處理爭議解決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訴訟程序”。[1](p504)《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定義是:“簡易程序(Summary Jurisdiction)系指由一個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沒有陪審團參加的情況下審問被告人的審判。”[2](p1084)上述兩大權威的法律詞典都將簡易程序界定為一種審判程序的簡化。
隨著刑事簡易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出現,我國學者也開始探索刑事簡易程序的科學定義。有的認為,簡易程序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在一審程序中,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在確立普通程序的基礎上規定的一種比普通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的審判程序。該程序也可以說是在一定程度上對普通程序的簡化。[3](p241)這種觀點側重于闡述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的種類,以及其簡便、快捷的特點。有的學者認為,簡易程序具有三層基本含義:一是都是針對審判程序而言,不包括偵查、起訴等程序的簡化;二是仍然由法官進行中立、公正的審判和裁判;三是審判程序被簡化,具體表現為庭審程序的簡化或省略。[4](p20)這一觀點將簡易程序確定為一種審判程序,并指出簡化審判程序包括簡化和省略兩種形式。另有人指出,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層次性相對應,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的內容,分別是相對于完善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相對于一般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和相對于現實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5](p159-160)該觀點不局限于審判程序的簡化,而是著眼于整個刑事訴訟結構,呈現了一個動態、立體的簡易程序。
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展現了刑事簡易程序的內容,但無論是何種觀點,都不能否認刑事簡易程序是相對刑事普通程序而言的。要想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準確的界定,須先弄清楚什么是刑事普通程序。從廣義上來說,一個完整的刑事普通程序應當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及執行等程序,從狹義上來說,刑事普通程序就是指刑事審判普通程序。與此相對應,簡易程序在廣義上是指符合正當程序要求,可快速處理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而在狹義上則特指各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對刑事一審程序的一些環節或步驟予以適當簡化,從而快速處理刑事案件的程序。[6](p72)隨著對刑事簡易程序的研究不斷深入,僅僅討論審判程序的簡化已經不能滿足立法和司法的需求,因此,對刑事簡易程序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即指符合正當程序要求,可快速處理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
二、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缺陷分析。
(一)刑事簡易程序設置形式的一元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設置了一元結構的刑事簡易程序。1996年,我國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簡易程序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聯合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簡易程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2006年3月14日出臺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增加了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對于該程序能否視為另一種簡易程序,理論界有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對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當簡化審理,不是創設一種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內,針對被告人認罪這一事實,在審理方式上的適當靈活。因此,該程序并不是另外一種刑事簡易程序。[7](p103-104)無論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都只是對普通審判程序某些環節的簡化,并未完全從普通程序中脫離出來,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仍然是一元的。[6](p73)我國簡易程序的一元化立法模式,不利于針對案件的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造成無論案件性質輕重,都是用同一種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而在刑事案件日益多樣化的今天,同樣是輕微案件,其難易程度也各不相同,對其一律使用同樣的程序審理,不符合案件分流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
(二)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健全。
1.未賦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選擇權。
程序選擇權應該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程序建議權,即當事人有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的權利;二是程序否決權,即當司法機關提議適用簡易程序時,當事人有同意適用或拒絕適用的權利。三是程序變更權,即在簡易程序的進行過程中,當事人如果認為適用簡易程序會對自己不利,有權要求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只有同時擁有這三項權利,才能說擁有完整的程序選擇權,然而我國現行立法即沒有規定被告人的簡易程序建議權,也沒有規定被告人的簡易程序變更權,在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方面,存在著明顯缺陷。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由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據此,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既有程序建議權,也有程序否決權。而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提議后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即被告人只享有程序否決權,并不能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適用簡易程序,也就是說,并不享有程序建議權。[8](p292)在程序變更權方面,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應當決定終止審理,并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但這并不等同于被告人在簡易程序的進行過程中,可以自由地撤回自己的建議或同意。因此可以說,我國現行立法在被告人的簡易程序變更權方面也是有所缺失的。
2.被告人難以獲得有效的律師辯護。
在法治發達國家,律師的普遍參與已是刑事訴訟的常態,然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文化和律師執業風險等因素,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普通程序的比例本身就不高,而據有關資料顯示,辯護律師參與刑事簡易程序的比例比普通程序還要低得多。[8](p29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辯護的范圍僅限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案件輕微,不可能被判處死刑,且對被告人盲、聾、啞人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因而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無法適用強制辯護。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只需在開庭審理前將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即可。因此,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庭審中,被告人即使聘請了律師,也可能缺乏辯護人的出庭辯護。
被告人在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時其權利已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再缺乏律師的有效辯護,被告人將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僅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很可能會在不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不清楚簡易程序的性質的情況下作出一些實際對自己不利的程序選擇。[6](p73)3.公訴人可以不出庭導致的問題。
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又進一步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可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公訴人必須出庭外,其他案件公訴人都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多數情況下并不派員出庭,這就導致了一些問題。
首先,它導致法官中立地位的動搖。“在任何一種簡易程序形態中,法官都被禁止與任何一方進行任何形式的單方接觸,法官的所有司法裁判活動都要由控辯雙方同時到場參與。
這是維持簡易審判程序最低限度公正性的必要保證。”[9](p432)公訴人不出庭支持公訴,控辯審三方的互相交涉變成了審判者與被審判者的對抗,法官事實上不得不同時充當審判者和公訴人這兩個互相矛盾的角色,從而失去了中立性,難以保證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上做出裁判,其裁判結果難以保證公正性。其次,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法院的審判活動缺乏監督,容易導致審判的任意性,背離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
4.程序利用收益權在制度與實踐層面的雙重有限性。
程序利用收益權是指被告人放棄適用普通程序審判從而得到的某些從輕或者減輕的“好處”。程序利用收益權制度使得國家權力和被告利益之間得以平衡。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有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規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幅度,并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予以明確規定,這樣一方面導致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一性質的案件,由于每個法官從輕處罰的幅度不同,量刑上就可能產生較大的差距,出現同罪異罰的現象。另一方面被告人、辯護人對自己選擇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而獲得量刑“折扣”的預期也會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其次,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沒有將自愿認罪與從輕處罰必然聯系在一起,這樣對于被告人來說,可能吸引力也沒有那么大。再次,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明確“可能判處緩刑”是刑事簡易程序的排除條件,但由于緩刑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較大,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簡易程序一般不適用于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因此,一些罪行不重且自愿認罪并選擇簡易程序的被告人不能相應地獲得最輕刑罰。最后,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決定適用刑事簡易程序時,很少書面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在判決書上,對被告人因自愿認罪而得到從輕處罰的事項也沒有做相關的記載。[8](p294)三、多元化刑事簡易程序的構建。
正如刑事簡易程序是相對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多元化刑事簡易程序是相對于一元化刑事簡易程序而言的。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只規定了一種,無論案件性質如何,都只能適用同一種簡易程序審理,此即一元化的刑事簡易程序。而多元化刑事簡易程序是指一國的刑事簡易程序體系呈現出多樣性與層次性,按照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證據掌握程度的不同分別設計出與之相適應的刑事簡易程序,且不只是單純的簡化審判程序,而是對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全盤考慮。目前,各國的刑事簡易程序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正如人類文明的發展趨于多元化一樣,刑事簡易程序也不可能僅僅遵循一種模式,因此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不應拘泥于已有的框架,應該開放和多元。
(一)設立處理微罪案件的中國式處罰令程序。
1.設立處罰令程序的必要性。
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其中對于可能判處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等輕微簡單的案件來說,我國現行的簡易程序顯得過于繁瑣,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而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被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予刑事處罰等的輕微刑事案件占到了我國刑事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一左右。[10](p132)因此,有必要將這一部分輕微案件從現行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中分流出來,建立一種與之相適應的速決命令程序———中國式的處罰令程序來進行處理。
2.設立處罰令程序的可行性。
首先,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檢察機關都在紛紛進行量刑建議的試點,并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也得到了學界的廣泛贊同。[11](p277)而處罰令程序便是由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建議開始的。因此,量刑建議的試行無疑為設立和試行處罰令程序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
其次,處罰令程序本身易于操作,并不要求司法人員必須具備特殊的司法職業技能,我國現有的司法人員完全能夠勝任其程序的實施。[11](p277)最后,我國早在1920年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就制定頒布過《處刑命令暫行條例》,實施過類似處罰令程序的刑事訴訟程序。盡管我國現有國情和訴訟制度已和當時不同,但在構建我國多元化刑事簡易程序時,設置處罰令程序應該說在法律文化上不會有太大障礙。
3.中國式處罰令程序設立的具體構想。
(1)處罰令程序的適用范圍。
在適用處罰令程序的案件范圍上,我國的處罰令程序應適用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立案后不需要作過多偵查取證,最終量刑為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初犯,處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應對其宣告緩刑,并適用處罰令程序。[11](p278)(2)處罰令程序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處罰令程序的,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的基礎上,向人民法院提交包括案件事實及所有證據和量刑建議在內的書面申請。對于符合適用處罰令程序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未提出適用處罰令程序的,被告人、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處罰令程序的書面申請。
(3)處罰令程序的審理。
處罰令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處罰令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適用處罰令程序條件的,應在10日內參考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簽發處罰令;[12](p38)經審查認為不宜適用處罰令程序的,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將其轉為適用其他訴訟程序。
(4)接收處罰令后的法律后果。
一是接到處罰令后,被告人對處罰令的內容表示完全同意,在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后,處罰令即生效,可依據處罰令對被告人執行相關刑罰。二是接到處罰令后,被告人在14日內不提出異議,則處罰令生效,可直接作為刑罰執行的依據。三是接到處罰令后,被告人在14日內提出異議,則處罰令自動失效,人民法院應確定審判期日,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11](p282)(二)設立處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簡易審程序。
1.設立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依據。
犯罪按照罪行的輕重可劃分為微罪、輕重和重罪三種形式,雖然國際人權公約中明確指出“簡易程序只適用于輕微罪行”,但是,筆者認為,對被告人認罪案件來說,在被告人已經對被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的情況下,公訴人失去了相對抗的對方,庭審對抗失去了前提,庭審成為既無對抗必要亦無對抗條件的場所,[13](p84)此時已沒有完全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必要,因此,在設立處罰令程序以處理微罪案件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應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適用有別于普通程序的簡易審程序。
2.設立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思路及其理由。
就具體思路而言,筆者認為可將現行簡易程序合并到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中,以此為基礎設立處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簡易審程序。之所以作如此設想,理由如下:首先,現行簡易程序立法中明確規定,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也就是說,現行簡易程序也是建立在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之上的,其與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在適用的前提條件和性質上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11](p284)其次,現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均是立足于庭審簡化,而且就程序的具體規定而言也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因此,將現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進行整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11](p284)最后,現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在適用范圍上均存在一些弊端,現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分流效果不明顯,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的適用范圍雖有所寬泛,卻突破了現有立法的框架,而且會帶來司法實踐的無序與隨意。[14](p32)將現行簡易程序合并到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中,既能克服兩種程序在適用范圍上的弊端,解決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法律依據的問題,又能保證清晰、統一的刑事訴訟程序框架。
3.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設立的具體構想。
(1)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適用范圍。
延續現行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的相關規定并加以補充,簡易審程序的適用范圍可確定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但對于被告人系聾、盲、啞人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外國人犯罪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程序審理的,無辯護人參加的,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審程序。[11](p285)(2)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啟動。
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啟動主體為人民檢察院,但對于應適用簡易審程序審理而人民檢察院不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的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適應簡易審程序的請求。
(3)增設審前快速移送程序。
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認罪就應當立即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立即對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適用簡易審程序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在征得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同意后提起訴訟。適用審前快速移送程序,可有效減少被告人的羈押時間,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并提高訴訟效率。[11](p288)(4)增設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適用簡易審程序的書面建議時,應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建議。[11](p288)這樣要求既能促使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更加謹慎細致,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又能使被告人對檢察院的意見有充分的了解,從而確定是否同意適用簡易審程序。
(5)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審判組織。
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組成獨任庭進行審理;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11](p296)(6)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序的庭前準備階段。
①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一并將書面的權利義務通知書送達被告人及辯護人,并對其作必要的解釋。[11](p289)②庭前證據展示。
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簡易審程序前,應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在庭前證據展示中,控、辯雙方必須出示各自所持有的全部證據。[11](p289-290)庭前證據展示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及辯護人根據證據情況作出明智的判斷,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現證據突襲和訴訟拖延現象,是實現各訴訟主體間信息對稱,保障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③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審程序。
證據展示完畢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應確認被告人是否認罪及同意適用簡易審程序,并將其回答如實記錄在案,以作為法院決定是否適用簡易審程序的依據之一。[11](p290)④對適用簡易審程序的審查決定。
對于被告人認罪并同意適用簡易審程序審理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應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完畢后,應向獨任庭或合議庭提交書面意見,由獨任庭或合議庭決定是否適用簡易審程序。[11](p290)(三)建立有限的辯訴交易程序。
1.中國建立辯訴交易的必要性。
首先,辯訴交易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實行辯訴交易可以縮短破案周期,減輕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縮短法庭審判時間,在刑事案件數量攀升而司法資源相對有限的今天,辯訴交易以其所具有的簡便性和快捷性,在迅速解決大量的刑事案件,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其次,辯訴交易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后,特別希望能夠盡快獲得賠償,但是按照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質損失一般要等到訴訟結束后才能得到賠償,并且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往往因為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而難以實際獲得賠償。辯訴交易不僅可以讓被害人盡早從訴累中解脫出來,盡快獲得賠償,而且有利于鼓勵被告人及其家人盡心盡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最后,辯訴交易有利于增強我國訴訟的民主性。按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選擇權是由檢察機關行使的,當事人雙方均難以對簡易程序的適用發揮影響力。辯訴交易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權,使得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民主性顯然增強。
2.中國建立辯訴交易的可行性。
首先,辯訴交易的建立在我國有一定的政策空間。我國長期實行“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辯訴交易從本質上講就是將這一刑事政策法定化,真正體現鼓勵被告人認罪的精神。
其次,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為辯訴交易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基礎。辯訴交易的建立是以當事人訴訟地位對等,享有充分的處分權,法官處于中立狀態為基礎的。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模式,增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加強了法官的中立性,從而為辯訴交易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礎。
最后,人們觀念的改變為辯訴交易的建立提供了理念基礎。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公正觀念逐漸由理想公正觀向現實公正觀轉變,效率作為正義的第二種含義,在人們心中的地位越來越高。這使得人們能夠放棄傳統的絕對正義觀,較為科學地看待相對正義問題。因此,辯訴交易的建立并非立法者的心血來潮,而是在人們觀念轉變的情況下得以實現的。[15](p256)3.辯訴交易程序設立的具體構想。
(1)辯訴交易的適用范圍。
適用辯訴交易程序處理的案件應該為證據確實但欠充分,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刑事案件。[16](p189-190)(2)辯訴交易的啟動。
對于符合辯訴交易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和被告人均可向對方提出交易的意向,在征得對方同意后,開始就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在此過程中,被害人不能夠直接參與,但應享有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檢察機關要告知被害人進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17](p123)(3)辯訴交易的內容。
辯訴交易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告人同意檢察機關的指控并積極賠償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二是檢察官在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上,降低或減少指控事項,承諾向法官建議對被告人適用較低幅度的刑罰,但不得徹底放棄指控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減輕刑罰的幅度也應限制在法定刑的三分之一以內。[17](p123-124)(4)辯訴交易的法庭審查。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后,由公訴人向法院提交辯訴交易申請,請求法院對雙方達成的協議予以確認。在開庭審判時,法官通過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審核相關證據材料,對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審查被告人的認罪是否有事實基礎,協議的作出是否出于被告人的明知、明智和自愿。[17](p125)(5)辯訴交易的審查結果。
一是經審查協議合法,法官應按照協議內容作出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能上訴,檢察官不能抗訴,但被告人享有申訴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二是經審查協議不合法,法官應拒絕接受協議,辯訴交易程序自動終止。在之后的訴訟程序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對方在協商過程中的“自認”作為證據進行抗辯。[17](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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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主管
解曼瑩介紹,《辦法》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層級,航道管理事權以及項目類別,對審核部門進行了明確。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其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其中,與長江干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跨(穿)越長江干線的橋梁、隧道工程外,由長江航務管理局承擔審核的具體工作。
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航評報告應包括八個方面內容
此次《辦法》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的具體要求,對航評報告編制階段、編制依據、主要內容、編制主體等內容都有詳細規定,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解曼瑩說,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航評報告編制,編制的依據是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選址評價;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八個方面。
關于航評報告的編制主體,《辦法》明確了是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另外,解曼瑩強調,《辦法》規定,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特定機構編制航評報告。
因為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可能對上下游航道產生重大影響,解曼瑩說:“《辦法》還特別提出,攔河閘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書面征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長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等重要工程的,還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或珠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
審核工作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解曼瑩告訴記者,《辦法》明確了審核程序,對審核工作完成時間作出了具體規定。審核部門收到審核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但考慮到審核的技術復雜性,《辦法》規定了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
在編制完成航評報告后,建設單位即可進入申請環節。在這一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審核申請書、航評報告、建設依據、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承諾函、協議等材料。審核部門受理后,應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相關規劃以及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航道建設養護、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的相關要求作為審核的主要依據,圍繞航評報告內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規,論證是否充分,結論是否客觀,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等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取得審核意見后三年內未開工的 需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辦法》明確,審核部門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專家咨詢、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等方式完成審核。《辦法》規定,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不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為同一單位,不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存在法人、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重大關聯關系。
建設單位取得審核意見后,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變化的,《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核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在審核意見簽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因重大自然災害、極端水文條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解曼瑩強調,當發現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意見,或審核單位超越權限出具審核意見、違反規定程序出具審核意見等情況,審核部門可以撤銷已出具的審核意見。
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辦法》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機制,要求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對建設項目執行審核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辦法》規定,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于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的建設項目,根據就近便利原則,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按照就近原則承擔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從而形成審核部門審核、就近組織監督、現場監督檢查相銜接的閉合監管鏈條。
對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處罰額度進行了細化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企業申請冠市名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報市工商局核準;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后一級行政區劃同級工商局直接核準。
2、知名企業在咸設立使用其字號(商號)的子公司、控股企業,允許將其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置于行政區劃之前;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所有人投資開辦企業,允許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其商標或知名字號,將企業名稱的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置于行政區劃之前。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允許企業名稱不含“行業特點”。
4、經雙方同意并提交使用協議文件,公司制企業名稱可使用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通稱或簡稱。
5、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改制為公司申請保留原名稱的,可在原名稱后加組織形式,也可在營業執照上附注原名稱(保留期限為2年),使企業的商業信用和其無形資產得以延續和發展。
(二)放寬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出資期限
1、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法定出資期限屆滿前無法按期出資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申請,允許其出資期限延長一年。
2、對守法經營,確因資金緊張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并在商務部門變更批準證書后,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三)放寬注冊資本分期到位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條件。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資期限屆滿前注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股東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吸收新股東入股增加注冊資本(新股東出資須全額到位)。
(四)放寬公司增資對貨幣出資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時,按照有利于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靈活掌握。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冊資本計算,也可以按增資后公司總注冊資本計算。
(五)放寬私營企業集團設立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具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辦企業集團。
(六)簡化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登記手續。國有企業改制時,其注冊資本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后,允許不再提交驗資報告;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改制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時提交的驗資報告產權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復提交驗資報告。
(七)支持外埠企業在咸經營。外埠(外地)企業在咸設立的非經營性辦事服務機構和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的,不辦理營業執照。外埠(外地)企業辦事機構自愿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可按企業分支機構予以注冊登記。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自愿申請辦理工程項目地營業執照的,提交其法人企業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按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
(八)放寬企業住所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有困難的,可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他能夠證明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的機構出具使用證明。
(九)支持個體工商戶擴大規模經營。支持、引導有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向生產經營規模化、組織形式企業化發展。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填寫《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表》,按變更登記程序辦理。申請保留原名稱的應予保留。
(十)放寬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企業、個體工商戶自主選擇經營范圍,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未規定準入條件和登記前置審批、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其經營范圍一般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大類或中類核定;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登記。新興行業經營范圍用語可以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新興行業的表述或習慣表述。沒有參照表述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先行登記,有規范性表述后,予以規范,免收變更登記費。
(十一)放寬籌建企業登記限制。
1、為方便企業籌建需要,對籌建時間長且前置審批較為復雜的企業,除前置許可證明文件外,其他登記資料齊備,可先核發營業執照,將經營范圍暫定為“經營項目籌建”,待完成有關審批后,再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籌建期間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對籌建期間依法需要進行一定期限試生產經營才能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可根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允許其試生產經營的文件,核發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經營項目試生產經營”,并加注試生產經營期限。試生產經營期間的生產經營規模,以滿足有關行政許可部門評估驗收需要為限。
(十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限制。外商出資在25%以下、且經營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注冊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中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二、立足職能,積極拓寬企業出資融資渠道,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貸款融資困難
(十三)拓寬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1、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投資人可以用其持有的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出質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在投資設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冊資本。
2、鼓勵科技人員創業,允許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作為資本出資。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可以以知識產權形式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凡能提權權屬證明材料、可依法轉讓的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經評估作價,其所有人可以以該項技術作為股本金出資。
(十四)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不斷創新交易方式和品種。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合理流動和股權結構的合理調整,推動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
(十五)全力做好股權出質登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通過股權出質貸款融資。進一步規范登記內容,簡化登記程序,為企業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提供快捷服務。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和省工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認真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工作。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由所在地縣級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十七)支持企業以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融資。進一步簡化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提高動產抵押登記效率。企業申請動產抵押登記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八)支持發展擔保公司。對申請設立不涉及金融業務且符合公司登記條件的擔保及再擔保企業的,經營范圍可核定為“擔保及再擔保服務”,引導其規范經營。
三、進一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全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九)鼓勵農村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和健康養殖業,鼓勵其向農產品加工、種植業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拓展,并走向規模化經營,在企業經營范圍表述和集團登記等方面予以扶持。
扶持農村個體經濟發展。農民個人或家庭申辦個體工商戶,其經營場所在鄉村的(縣城以外),減半收取注冊登記費。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民或家庭經營戶,自愿申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登記。免收注冊登記費。
(二十)積極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發展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對農資和農村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實行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二十一)鼓勵、引導和扶持工商企業、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鄉土人才創辦現代農業企業。在受理上述企業登記申請時,如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當場受理、當場核準登記。
(二十二)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和經紀組織。對在本市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村經紀人申請設立農村經紀企業的,不受執業經紀人人數的限制。對于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符合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登記條件并申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免收登記費。
(二十三)對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和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予工商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性經營地工商所備案。
(二十四)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和市名。具有較大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工商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需要冠市名的,由縣級工商局簽署意見,報市局核準。各縣級局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市名申請指導工作。
(二十五)各縣級工商局及其基層工商所要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申請,方便農民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實施工商所受理、初審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由縣級局核發營業執照。
(二十六)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渠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生產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經營權的收益作價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十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擴大投資領域。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區在城鎮設立連鎖店、直銷店、專營店銷售特色農副產品。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由產品、勞務和內部資本合作向對外資本合作領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
(二十八)深入開展農產品商標培育和推展工作,運用商標戰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整合具有特色優勢的農產品資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幫助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進程,形成一批代表高品質、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商標。大力推廣“公司+商標+農戶”的經營模式,重點扶持農副產品商標爭創馳名、著名商標。深入開展“一所一標”富農活動。推動“一縣一業”和“一村一品”工作,提高我市農村經濟綜合競爭能力。
四、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全面貫徹落實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二十九)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做好能源化工、電子、醫藥制造、裝備制造、食品、紡織服裝及建材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改制重組登記工作;大力發展我市支柱產業;支持文化體制改革,促進出版、影視、創意及動漫等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高新技術、清潔能源、裝備制造、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產業和金融、現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資本向優勢特色產業集中,為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十)支持引導科技人員進行科研成果轉化,將實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進行產業化轉化。不斷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科技含量,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快速發展。
(三十一)支持會展業發展。簡化商品展銷會登記審批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只需向舉辦地工商局備案,免于登記;企業舉辦自產產品的展示會、推介會、訂貨會等免于登記。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辦理期限由規定的15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商品展銷會備案應當場辦結。
(三十二)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于中央和地方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需要組建公司或者辦理增資、改制登記的,實行提前介入和聯系員跟蹤服務制度。指導企業正確提交登記注冊資料,辦理前置登記手續。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特殊情況在3日內辦結。
五、增強服務意識,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三十三)進一步改善窗口服務。落實和完善首辦責任制,推行企業登記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政務公開制和綠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公開、便民、高效的服務機制,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十四)簡化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程序和內容,實施當場辦結。驗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利用驗照之機搭車收費。
(三十五)精減企業年檢申報材料。除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付未全額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金融、證券、驗資、審計、評估、房地產中介、出國勞務中介等中介服務的企業,年檢時須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外,其他企業年檢時不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但按規定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十六)逐步推行網上年檢。未實行網上年檢的,允許企業在網上下載年檢報告書。企業提交年檢資料齊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場辦結。
(三十七)對無主觀故意和嚴重后果的企業逾期年檢行為從輕處理。新設立企業首次年檢逾期的,責令限期申報年檢,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過規定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出規定時間三個月、但在當年內主動補辦年檢的,從輕處罰;參加滾動年檢的企業可以提前辦理年檢。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法人和所有分支機構按在先參檢企業參檢時間一并參檢,不受執照尾號限制。
(三十八)實施首違只糾不罰制度。對個體工商戶、企業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未及時備案、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和亮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不涉及前置許可)、在執照核定經營范圍內從事應當取得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的經營活動但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的等及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違行政告戒,出具“行政執法告戒書”,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三十九)積極幫助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企業開展打假維權活動。凡我市企業商標等合法權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企業可直接向省、市工商局投訴、舉報。省工商局協調國家工商總局及有關省市工商部門為企業提供保護;在本省其他市、區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投訴、舉報,市工商局報省工商局協調有關市、區工商局為企業提供保護,幫助企業打假維權,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四十)提升政務公開水平。將工商部門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有關市場主體準入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應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系統內部網絡和外部網站、各級政府電子政務平臺和行政服務中心、基層工商部門辦事場所公開,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一)建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社會通報制度。各級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場主體發展情況,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向社會公眾,為創業人員投資、擇業提供參考。
(四十二)各級工商局紀檢監察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大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力度,切實杜絕“三亂”行為。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
同時,在審查的頻次和間隔期限上,可以一個月定期開展一次。如果期限過短、頻次多,則得出的結論和審查逮捕階段無異,從而喪失了審查的意義,檢察機關也無力承受。如果審查期限過長,又不利于對嫌疑人的保護。
訴訟環節發生變更,比如從偵查階段到了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是否正確和適當進行審查,發現不應當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審查必須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主動審查。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了將該條規定落到實處,辦案機關應當在進入各自的訴訟階段后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該項訴訟權利及舉證事項。同時為避免隨意提請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應當提供其不具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相關事實材料,但這種提供不是舉證責任,而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請求權,使辦案人員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產生合理懷疑。
二是在審查的方式上,應當借鑒此次刑訴法修改逮捕程序改革的精神,進一步強化司法審查的色彩。為了全面準確查明羈押必要性事實,減少羈押的行政審批色彩,彰顯程序正義,檢察機關在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也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被害人意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請被動審查的案件,檢察機關甚至可以考慮啟動聽證程序,圍繞羈押的必要性,由有關各方充分表達意見,表明立場。由于偵查羈押階段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必須考量偵查、審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對訴訟進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會危險狀況有充分了解,因此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人民法院意見。而在審查階段,檢察機關作為直接辦案機關,可以在考慮審查需要的前提下直接變更強制措施,而不必征求偵查機關意見。
三是在審查的標準上,可以參照逮捕的適用條件同時輔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的表現作為考量因素。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政策適用變化,案件證據固定及訴訟進展情況,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悔罪表現、主體狀況、監護幫教條件、以往遵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等情況,綜合評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逃避偵查、、審判的可能性,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影響訴訟的可能性。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無羈押必要:(1)案件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沒有犯罪事實、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2)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刑事政策發生變化,導致不認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從犯、過失犯,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或者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經羈押的期限與可能判處刑期基本相當;(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70周歲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聾又啞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時不具備監護、幫教條件但現在具備的;(5)在交通肇事、輕傷害、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刑事犯罪案件中,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畢的;(6)犯罪嫌疑人有不適于羈押的疾病,或者正處于懷孕、哺乳期不適宜繼續羈押的;(7)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宋紅磊,1982年出生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青砦村,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1998年宋紅磊的父親因肝癌去世,母親高春娣望著三個還未成年的孩子和四壁空空、債臺高筑的家,哭得死去活來。父親死后,小小的宋紅磊仿佛一夜長大了。他特別體恤母親,為了替沒日沒夜拼命加班打工供養他們兄妹三人的母親分憂,宋紅磊幾乎包攬了全部家務。
這年寒冬的一天傍晚,急著寫作業的宋紅磊沒能按時做飯,妹妹紅玉纏著他說餓了,宋紅磊一時不耐煩呵斥了幾句。恰好母親高春娣下班回來,不由分說狠狠教訓了他一頓,宋紅磊委屈得哭了。晚上等兩個小孩子都睡了,高春娣才拉著宋紅磊,告訴他一個秘密:原來,10歲的紅玉并不是紅磊的親妹妹,而是1986年10月21日夜里,有人悄悄丟到宋家門口的棄嬰。高春娣對兒子紅磊說,“紅玉是個苦命的孩子,你這個當哥哥的一定要讓著她……”母子倆商量好,打算把紅玉的身世永遠埋藏在心底。
2001年8月,宋紅玉如愿以償地考上了河南省司法警官學校計算機系。拿到通知書的那天,宋紅玉高興之余又有些擔心,因為弟弟也考上了市里的重點中學,他們倆都去讀書,這家里的負擔就更重了啊!宋紅磊知道妹妹的心事后,安慰她說:“妹妹,你和弟弟都放心去讀吧,家里有哥哥給你們撐著哩!”其實,家里為父親治病,已欠了10多萬元的債務。很難再借到錢的宋紅磊,哭求著借遍了親戚朋友,總算湊齊了弟弟和妹妹的學費。
2002年7月,宋紅磊從滎陽師范學院畢業后,應聘到鄭州市惠濟區英協花園物業公司做職員。在這個沒有父親的家庭里,長兄宋紅磊漸漸成了頂梁柱。2004年3月,宋紅磊被調到了惠濟區工商局工商聯合會工作。盡管工作條件比以前好多了,但節儉慣了的宋紅磊,還是把工資幾乎都交給了家里。由于上班的地方離家太遠,母親看他太辛苦,就勸他在單位附近租房子住。正巧此時,宋紅磊的一個同事介紹給他單位附近紅專路上39號院里的一套房子。房東很高興有可靠的人來幫忙照管房子,就以很低的價格租給了他。
然而,噩運又一次降臨到這個家庭。正當兄妹都漸漸長大成人時,病魔襲擊了妹妹宋紅玉,她患了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生告訴她,紅斑狼瘡是一種自身免疫系統方面的慢性疑難病,近乎絕癥。宋紅磊不禁心如刀攪:老天爺怎么這么不公平啊!看到原來那個活潑可愛、愛唱愛跳的妹妹萬念俱灰的樣子,他下決心一定要想辦法給妹妹治病!
宋紅磊一邊安慰母親不要急,一邊和母親做了分工:白天,母親在醫院照顧宋紅玉,宋紅磊上班并承擔借錢的任務;晚上,母親回家休息,宋紅磊則到醫院去照料妹妹。經過幾天的奔走求借,宋紅磊總算從大學同學們那里籌借來了3000多元。但是,這點錢對于宋紅玉的病來說,只是杯水車薪。無奈,他們只好找中醫給宋紅玉開些草藥治療。只在宋紅玉病情嚴重時,才去醫院住幾天,稍微見輕,就又回家吃中藥。
2005年5月,宋紅玉的病情突然惡化,持續的高燒后陷入了昏迷狀態。宋紅磊急忙把妹妹送到鄭州市第五醫院搶救。經過幾位專家集體會診后,院方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并讓他們立即交一萬元治療費。
宋紅磊一聽,立即“撲通”一聲跪在醫生面前:“醫生,求求您救救我妹妹吧,她還不到二十歲啊……治療費我馬上去想辦法,好嗎?求求你們了……”在場的醫生、護士,都被宋紅磊這種強烈的兄妹親情感動了,急忙把他拉起來,表示一定會盡力而為的。經過7個多小時的全力搶救,宋紅玉終于轉危為安。
善惡突變震懵母女
2005年10月13日,工作上兢兢業業、勤奮上進的宋紅磊,被提升為惠濟區工商局工商聯合會辦公室主任。面對同事們熱情的祝賀,宋紅磊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因為他妹妹宋紅玉的病情再度出現了反復,他不得不再次四處去給妹妹借治療費。
這天,宋紅磊無意間看到路邊的電線桿上貼著一張租房啟示,不由得眼前一亮。他想把紅專路39號租的住房退給房東,把剩余的房費要回來。當他打電話聯系時,正在外地做生意的房東說,兩三個月內都不可能回鄭州。宋紅磊心里突然升起的一點點希望,也破滅了。
2005年11月4日,宋紅玉的病情又一次惡化,生命垂危。宋紅磊和母親又四處求借,費盡周折湊了7000元錢,把宋紅玉送進了醫院。13日這天傍晚,宋紅磊匆匆趕到醫院里去換母親。他發現妹妹的氣色不錯,就興奮地對母親說:“看來這次的藥對上癥了,這次讓她多住一段時間,治好了再出去。”高春娣聽后,愁容滿面地把兒子拉到病室外,焦慮地說:“今天下午醫生又在催交錢了,說我們的錢已快沒有了呀……再不交恐怕……”說著,高春娣不禁望一眼病室里的女兒,悄悄啜泣起來了。宋紅磊的心立刻“咯噔”一下就沉了下去,他痛苦地垂下了頭,再也說不出一句話來。
從醫院出來,宋紅磊走到一個無人的小巷拐角處,忍不住蹲在那里放聲痛哭起來,他恨自己無能,不能給妹妹籌到錢治好病……那天晚上,宋紅磊破例沒有再去醫院照料妹妹。夜里11點多,煩躁不安的宋紅磊還在街上亂逛,看到一家小酒館就走了進去,掏出兜里僅有的五元錢,買了瓶3元5角的白酒,就大口大口往嘴里灌。從不喝酒的他暈乎乎時,突然一個念頭在腦海中閃過:房子退不掉,我為什么不把它再轉租出去呢?宋紅磊立刻趕回單位,打開電腦,擬出了一條出租房屋的信息,并在網上了出去。做完后他似乎看到了希望。
2005年11月14日,宋紅磊把看到信息前來租房的王娟帶到紅專路39號的房子里,善惡一念之差,他突然捆綁住毫無防范的王娟,搶劫了她的銀行卡并要她說出密碼,聲稱是為了給他妹妹治病,要借錢一用……
愛心溫暖絕境家庭
11月15日,宋紅磊被鄭州市看守所正式羈押,并將被批捕。警方得知他家的情況后,也深深為之嘆息和痛心,希望宋紅磊能重新做人,并自發組織干警為宋紅玉捐款。警方在調查被害人王娟時,也證實了宋紅磊實施搶劫,是為了給患紅斑狼瘡的妹妹籌集治療費的說法。此時被害人王娟心情非常矛盾,但她表示,社會還是愛心多過冷漠的,不能因為一時絕望就去犯罪。隨后,她在鄭州丹尼斯人民路店廣場的愛心捐款箱前,塞進一把鈔票后,匆匆走入了人流中……
哥哥為救妹妹去搶劫的消息經媒體披露后,立刻在鄭州引發了強烈的震動,許多人在譴責宋紅磊莽撞糊涂的同時,也紛紛向這個苦難的家庭伸出了援手。11月23日,河南省司法警官學校團委代表學校,再一次伸出援助之手,號召全校師生為紅玉捐款。在此之前,紅玉的班主任和學校的負責人以及所有老師,都為她捐過款并曾多次到家里看望。
11月26日,紅玉的生身父母孫老寶和弓玉琴來到病房,聲淚俱下。其實他們和宋家是鄰居,紅玉小時候上學每天都要路過他們家門口。他們想喊不敢喊,想認又不敢認,“那時候俺倆的心都碎了……”夫妻倆啜泣起來。紅玉把扭向墻的臉轉過來,哽咽地喊了一聲“媽”就痛哭起來。但當紅玉說,她恨親生父母把她遺棄時,弓玉琴和孫老寶覺得羞愧難當。他們是聽說紅玉病重,借了幾千元錢送來給紅玉看病的。
11月28日,《鄭州晚報》“救助紅玉”熱線開通后,熱心讀者打來的電話就一直響個不停。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鄭州市人民路廣場舉行愛心捐助活動,許多人為紅玉獻出了一份愛心……河南省治療紅斑狼瘡的專家,正在給病情日漸惡化的紅玉做全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