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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基金概念及分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謂證券投資基金就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它通過發行基金證券,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投資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管理,由證券分析專家和投資專家具體操作運用,根據設定的投資目標,將資金分散投資于特定的資產組合,投資收益歸原投資者所有。基金單位的持有者對基金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財產處置權和其他相關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投資基金種類比較繁多,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照投資對象的不同,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一市場基金等按照投資計劃可否變更分為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和半固定型基金按照投資區域可分為國內基金、國際基金、全球基金、離岸基金以及國家基金等。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理性反思
自2003 年 10 月 28 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制度步入正軌。十多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對于改善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我國金融結構調整、引導證券市場理性投資文化、繁榮資本市場以及完善我國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與國外許多國家的投資基金制度的發達程度相比,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還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基金法》在契約型基金中創立了作為投資者保護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無疑是我國證券市場立法史上空前的一大進步,但該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立法條文并沒有明確其像股東大會那樣具有最高決策的法律地位。如《基金法》規定,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和自行提案審議,之所以規定 50%的高比例,其善良愿望是防止少數人濫用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而隨意干預基金運作的情況發生\"\",但實踐中這種高要求使得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操作性和法律措施保障,實施上往往會落空。造成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基金問題持有人“理性冷漠”缺乏參加基金管理的熱情;二是經濟學上所謂“搭便車”行為;三是在于我國《基金法》沒有明確規定召開年度基金持有人大會。由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可見,現行的制度設計會使持有人大會的地位虛置。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不完善
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是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而獨立董事制度的結構是決定其功能的核心要素。加強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并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根據 2004 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 1/3,這對于加強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基金公司的獨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東提名,因此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只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負責,而并不對基金持有人負責,他們并不承擔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職責。當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現矛盾時,獨立董事必然維護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即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只能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不能起到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運作的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缺乏獨立性
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基金托管人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職責,但這種監督卻難以實現。原因如下:第一,基金的發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并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還有權撤換基金托管人,即基金管理人決定著基金托管人的選擇;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資產凈值 0.25%的費率逐日計提托管費的,托管銀行可從基金中提取巨額托管費,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銀行為獲得基金托管費收入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從,對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種公告和報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審查,根本沒有實質性的監督和控制。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完善的對策分析
為促進我國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筆者建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一)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律地位
筆者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和公司股東大會一樣,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思自治機關,其決議事項勿經證監會批準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立法上還應相應地完善有效實現實體權利的相關程序設計。完善化的程序設計,才能使基金份額持有人諸權利,包括基金收益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基金擴募份額申購優先權、基金份額贖回權、轉讓權以及參與投資基金的決策、監督和管理的權利等名至實歸。
(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常設機構
由于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型基金,因此,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選舉出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設機構來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力,以便在組織制度上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在基金持有人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日常監督權。有學者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根據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的提議,及時召集持有人大會;第二,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基金管理人;第三,取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署有關的基金契約;第四,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運作和基金托管人管理進行監督;第五,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基金賬戶進行審計和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為發表法律意見;第六,可以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前美國 SEC 主席列維特曾精辟指出,“可以用一個詞來概括基金的管理結構,這就是責任性(accountability),而如果沒有獨立董事,責任性只不過一紙空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只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國尚沒有公司型基金的情況下,必須對現行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變革。有學者認為,可將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分成兩種類型:一種類型的董事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即人們常說的“獨立董事”;另一種類型的董事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稱為“基金董事”。“基金董事”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董事、獨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種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提議更換不稱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從而形成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強有力的約束。從國外獨立董事的發展經驗來看,“基金董事”人數不能少,一般應占董事的一半左右。
(四)加強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應在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約束的同時,明確基金托管人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審查和干預權限,并且在有關法律中還應當規定,任何試圖通過在信托契約中訂立豁免條款的方式部分地解除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都是無效的。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分合法性監督和效率性監督:(1)在合法性監督方面,托管人負責檢查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信托契約條款,評估監管人的財務報告是否符合能夠保證持有人的利益。當管理人對信托契約條款進行修改時,由托管人負責考慮全體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并由托管人代表持有人作出決定。若管理人準備修改信托契約條款,不需要去對付眾多的持有人,而僅同富有經驗的托管人打交道就夠了。(2)在效率性監督方面,基于資產保全和監督運作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扮演內部管理審計的角色是必要的。一方面,內部審計的日常化可以及時發現基金管理人運作中的不足和失誤,及時提供改進意見;另一方面,作為內部強化管理的一個舉措,內部審計可以及時對托管人自身存在的不當帳務處理進行改正。
參考文獻:
1、邵挺杰主編:證券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基金業快速發展,2009年末基金資本規模達到了2.68億元。在我國基金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基金績效評價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內外眾多學者提出了多種基金績效評價方法。
最具代表性的是基于資產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基金評價指標。例如:美國財務學者Treynor首先提出一種考慮風險因素的基金業績評價指標,即以單位系統風險收益所獲得的超額收益率作為評估指標,后人稱之為“特雷諾指數”[1]。Sharpe提出用單位總風險所獲得的超額收益率評價基金的業績,稱為“夏普指數”[2]。Jensen提出了“詹森指數”[3]。
除上述方法外,證券選擇和時機選擇、業績歸因、績效的持續性、基金風格、績效評估的一致性等也是基金績效評價研究的熱點。Terynor對基金經理的時機選擇能力進行了研究,分析了選擇時機可能產生的兩種情形,并利用二項式模型進行回歸分析(T-M模型)[4]。Admat證明T-M模型在衡量時機選擇能力上是有效的[5]。Cumby對美國15個國際投資基金的業績進行分析,發現基金經理的市場時機選擇能力大部分為負數[6]。
國內學者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陳學榮選擇1998年第一批上市的五家基金進行實證分析,研究表明基金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7]。徐涵江采用Treynor、Sharpe和Jensen指數對上市最早的前10支基金經營業績進行評價[1]。張新運用不同的基準指數和實證研究方法對22只封閉式基金的績效表現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中國基金在整體上沒有顯示出良好的預測市場走勢的能力,也未顯示出優異的選股能力[8]。劉紅忠以深滬證交所上市的33只封閉式基金為樣本集,對其業績及其持續性進行了評價與分析[2]。
現有的基金績效評價方法,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考核基金經理提供重要參考方法,增強了持有人的市場風險意識,有利于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但是,縱觀國內外研究發現,考慮多種因素的綜合的評價體系仍然比較缺乏,無法將多種績效目標統一到同一體系中,對基金總體績效進行綜合度量。現有的少量綜合評價模型均由基金公司提出,缺乏獨立性,而從實用角度來看,不論是從投資者、基金公司和金融管理者來看,一個系統全面的評價體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此,本文將從中國基金市場的特點出發,構建全面、合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引入信息熵理論構造評價結果的區分度函數,并以區分度函數為基礎構造績效評價體系權重的非線性目標規劃模型;最后,通過實例驗證該方法的有效性。
二、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選擇
證券投資基金的績效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僅包括宏觀政策環境,而且包含微觀的基金管理因素。從宏觀角度上來看,基金績效存在差異性的主要原因是受經濟形勢變化、經濟周期調整,資本市場盛衰的影響,當經濟形勢看好時,或者經濟處在發展上升階段時,或者資本市場處于平穩發展時,這些因素會刺激基金績效的整體提升,并且影響人們對預期收益的估計,進而映射到基金的二級市場表現。上述這些因素能夠對基金在不同時期的績效產生影響,但是并非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的作用因素,因此可以稱之為間接因素。從微觀因素角度看,基金規模、基金費用,基金經理人能力、擇時能力、投資風格等都直接影響基金績效,這些因素直接作用于基金運作,故稱其為直接因素。這些因素綜合影響著基金績效,從而使每只基金的表現不同。因此,在建立評價體系之前需要認真分析各類影響因素,形成較為合理的影響因素集合。
(1)基金規模
對于基金規模和績效的關系,學術界通常認為:中、小基金靈活性強,能夠實現倉位和配置的結構性快速調整,而大規模基金的換手率普遍偏低,不具備流動性優勢,但是卻能夠及時彌補大范圍申購贖回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其業績相對穩定”。本文認為,規模對基金績效的影響還包括基金經理人管理方式的區別,換句話將經理人對不同規模的基金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對規模較大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作為人的責任和利益都會更大,因此,他們傾向于在管理過程中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大量的投入勢必造成較高的成本,但是換來了持續的優良業績。
(2)基金費用
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可能產生兩種費用:一是投資者在交易的時候發生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主要包括申購費、贖回費和基金轉換費。另一類是基金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基金托管費、管理費、信息披露費等,這些費用主要由基金公司承擔[3]。相關研究表明業績好的基金其費用率與業績呈負相關,業績差的基金其費用率與業績呈正相關[9]。業績好的基金費用越低。所以基金費用是影響基金績效的重要因素,在基金績效評價中應該占有重要的地位。
(3)基金收益風險
基金的收益風險是基金績效最早的研究內容,當然也是影響績效的重要因素。基金的收益主要通過基金的單位凈值、凈值增長率、凈值收益率等幾個指標進行分析。但是,收益總是與風險相生相伴的,基金的風險同樣對基金績效具有重要的影響。投資基金是在承擔一定程度風險的前提下獲得收益的,追求較高收益必然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基金的收益可以看作是對風險的補償,所以基金風險的識別、度量以及分析是基金績效評價研究的前提。現資理論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它將收益和風險結合在一起,通過對收益加以風險調整,得到一個可以兼顧考慮收益與風險的綜合指標,這一指標能夠排除風險因素對基金績效評價的負面影響。
(4)基金經理的選擇能力
基金投資的對象主要是股票市場,所以基金經理的運作能力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衡量:一個方面是基金經理選擇的重倉股,面對不同的行業和千余只股票,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對基金績效的表現尤為重要;另一衡量的標準是基金經理選擇重倉股的行業。從基金經理選擇投資的行業來看,行業的整體波動也會對基金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當然從行業選擇方面,投資人也能觀察出基金經理對市場的認識、分析和掌控能力。
(5)基金投資風格
基金的投資風格決定了投資者購買的基金資產配置策略,這與投資者的風險喜好、基金業績的好壞有著重要關聯[d]。
基金風格可以從基金投資風格和收益表現風格兩個方面區分,兩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進行風格分類是為了在不同的管理過程中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或者使投資的品種在投資目標中具有某種共性。也就是說基金投資風格是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和選擇股票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風格。
(6)基金的資產配置集中度
基金的資產配置集中度是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的重要指標,能反映出基金經理的選擇能力以及分散資產控制風險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股票集中度與行業集中度這兩個資產配置指標能反映出基金經理對市場的把握能力。股票集中度能給基金帶來超額收益,使得基金業績表現良好,但是行業的資產配置集中度并沒有帶來好的收益,反而帶來的損失較大。
三、基金績效評價體系構建
基金績效綜合評價為研究目標,將其作為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并對上述幾個方面進行合并、規約,構造六個準則層,分別為:基金收益(C1)、基金風險(C2)、風險調整收益(C3)、基金費用(C4)、基金經理能力(C5)、市場表現(C6)。
進而為各準則層選擇測量指標,構造完整的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其中,C1準則采用凈值增長率(W11)、凈資產收益率(W12)兩個指標測度基金的收益績效;C2準則采用標準差(W21)、β系數(22)兩個指標測度基金的風險;C3準則分別用夏普系數(W31)、特雷諾系數(W32)、詹森系數(W33)度量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C4準則采用收入費用(W41)、凈利潤費用(W42)兩個指標度量基金的費用成本;C5準則采用重倉股貢獻度(W51)、重倉行業貢獻度(W52)來衡量基金經理的個人能力;C6準則使用投資集中度(W61)、重倉股換手率(W62)度量基金的市場績效。
根據以上分析,完整的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為科學量化基金綜合績效水平,本文引入信息熵理論,探討一種主客觀相結合的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方法。
假設待評價基金的個數為n,每個基金在評價期內的指標值為aij,基金績效評價體系中各項指標的權重分別為wij(各指標的對應關系如圖1所示)。采用信息熵[10]構造基金績效評價方法可分為下列步驟:
1.構造第i支待評價基金的綜合績效公式:
其中,Bi為基金的綜合績效,wij為待求的權重向量。
2.構造歸一化基金的綜合績效序列:
其中,第i支基金歸一化的績效Ci。
3.建立信息熵區分度函數。
根據信息熵定義,結合歸一化績效構造基金績效綜合評價的信息熵函數。
其中,H(C)為評價結果的信息熵。顯然,H(C)值越大則評價結果的區分度越大,即各基金之間的綜合績效差別越大。所以,可以將H(C)作為權重求解的目標,求解最優權重向量,進而對各基金進行評價。但是這個目標必須滿足評價主體的主觀判斷,這樣才能夠使定量評價與專家的要求相符合。為此,建立權重優化的非線性規劃模型(4)。其中,約束條件是根據評估主體對各項指標的主觀判斷構造的不等式。
通過求解該模型即可得到符合主客觀約束的最優權重向量,進而可以對基金績效績效全面的綜合評價。
四、實證研究
本文選取的研究對象為2003年-2010年成立的10支開放式基金。樣本的選取綜合了各機構的分類結構后選定的10支股票型基金,其分別屬于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表1所示。
論文選取了5位基金投資者和5位基金經理共同組成評價專家組,對評價體系的指標相對重要性給出判斷。如果對于同一組指標的重要性判斷不一致,則采用簡單多數原則。
計算各指標的單項評價分值,根據本文方法構造評價模型的優化模型。采用MATLAB2007編寫基金績效評價模型的求解算法,獲得評價模型權重。并對基金績效進行綜合量化,得到綜合評分及排序,如表2所示。
五、結論
目前,在中國還沒有一個如美國S&P 500指數那樣具有很好的代表性、被廣泛接受、可作為基準組合代表的市場指數。因此,本文總結了國內外現有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方法,構造了較為全面、客觀的評價指標體系;根據信息熵理論建立主客觀相結合的基金績效評價方法;實例表明該方法切實可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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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紅忠.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估與風險度量的實證分析.上證聯合研究計劃第二期課題,2001.
[11]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本文以四萬字的篇幅,試圖以宏觀和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運用信托法、契約法、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識對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理論予以較為深入的闡述,并結合實際分析在我國確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及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進行多方位監控。全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證券投資基金概論。這部分首先介紹了英美德日等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不同定義,以此反映各國法律對證券投資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規制和各國立法技術的差異,接著文章介紹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兩種基本分類,并闡述了各類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定義、當事人構成和彼此間的區別。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在這部分也有論述。總之,這部分內容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了初步的闡述,并為下文的展開墊定一個理論基礎和視角前提。
第二部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義務——信賴義務。信賴義務是一個源自英美衡平法的概念,它與大陸法中的誠信義務、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信托法中的信托義務皆有區別。證券投資基金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基金管理人易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基金管理人職務目標與私人目標的脫節等構成了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制度性因素。英、美、日等國皆有信賴義務的立法實踐。在我國目前基金法規不完善、基金行為道德水平低下、基金業存在種種不規范行為乃至基金黑幕的情況下,確立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顯得尤為必要。
第三部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中的積極作為義務,它的法律淵源大致來源于契約法、侵權法和衡平法三方面。注意義務的標準應以客觀標準為原則,以主觀標準為補充,并應采用高于一般受托人的標準——專家標準。注意義務的內容包括對投資對象的限制和對投資方式方法的限制。
第四部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即基金管理人應防止自身與基金或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其核心內容即利益沖突之禁止。利益沖突交易可劃分為三種形式:本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交易,。本部分著重對這三種利益沖突交易的法律規制予以闡述,并分析了在我國明確基金管理人忠實義務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監控。筆者主張:應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和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模式的選擇建立對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宏觀監控;通過發展開放式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建立對信賴義務的機制性監控;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建立對信賴義務的當事人監控;通過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和基金管理人治理結構建立對信賴義務的結構性監控。這樣才能構建筑起對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履行的宏微觀相結合、內外部制衡兼具的全方位、多層次、多角度的監控體系,以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Abstract
As a popular investment tool,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embodies 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 of the fund assets. It means the danger of 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 The manager is inclin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wer of the management to infringe upon the interests of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So it is important to create the institution to control the manager‘s power efficiently whereas such power is so great. In our country,it is even mor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manager’s behavior since the imperfect fund legislation,the low investment level and the low moral level of the manager,the frequent occurance of the interests conflict contracts of the manager,etc. In this thesis it is adovocated to adopt the fiduciary duty to regulate our country‘s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 This thesis is about 40000 words.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I:the introduct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efini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and the charact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rt.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visual angle are formed for the ensuing paragraphs. Chapter II: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fiduciary duty fiduciary duty is a concept arise from the equity law. The following factors necessitate the fiduciary duty of the manager: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the divorce between the private aim and the occupational aim of the manager,etc.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duciary duty exist in the foreign country such as England,America and Japan. It’s mor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in our country. Chapter III:the duty of care of the manag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uty of the care originates from the contractual law,the tort law and the equity law. The standard of the duty of care must be objective and be supplemented by the subjective aspect. The contents of the duty of care comprise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objects and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way and method. Chapter IV: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uty of loyality. The manager should prevent the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Non-conflict is the core.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transactions may b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principal transaction,joint transaction and agency transaction. This part would emphasiz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three types of transactions. Chapter V:the supervis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The macroscopic supervisi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choice of the fund supervison style and the fund legislation style. The mechanism supervis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pen-end fund and the statutory type fund. By means of the control of the fund unit holders and the fund custodians the client supervision can be established. Also the structural supervision can be set up through the refinement of the fund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manager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So the comprehensive,many-sided supervision system can be founded to safeguard the fund investors’interests.
目錄
第一章證券投資基金概論1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1
1.美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1
2.英國和我國香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2
3.日本、德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定義2
4.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2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3
1.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3
2.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4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5
1.專家理財、專業管理
2.集體投資,投資起點較低,收益較高
3.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4.節約投資成本
第二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義務——信賴義務6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6
二、信賴義務的基本理論7
三、各國有關信賴義務的立法實踐10
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制度性因素和在我國確立基金管
理人信賴義務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11
第三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注意義務14
一、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律淵源14
1.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契約法法源14
2.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侵權法法源15
3.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衡平法法源16
二、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標準和內容17
1.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標準17
2.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內容18
(1)對投資對象的限制18
(2)對投資方式方法的限制20
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22
一、對本人交易的法律規制23
二、對共同交易的法律規制25
三、對交易的法律規制26
第五章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監控28
一、對信賴義務的宏觀監控: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和證券投資基金
立法模式的選擇29
二、對信賴義務的機制性監控:基金類型選擇——發展開放式基金和
公司型基金31
三、對信賴義務的當事人監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監督33
四、對信賴義務的結構性監控: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和基金管理人治理
結構38
參考書目43
第一章、證券投資基金概論
“基金”一詞來源于英文中的“fund”,意為“把自己財產委托給他人,由他人進行管理、運用”。而所謂投資基金,是指由某些機構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將所募資金專門投資于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的一種投資工具。現資基金制度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它甚至已取代了商業銀行的傳統優勢地位,對金融制度和企業制度的演變與創新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在發展中國家基金產業亦方興未艾。投資基金的強勁發展勢頭使對投資基金法律規制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投資基金的一種,證券投資基金是將所募集資金投資于各種有價證券的一種投資工具形式,其重要性在投資基金中不言而喻。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在美國稱為投資公司,在英國和我國香港被稱為集合投資計劃,在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稱為證券投資信托,在我國則稱為證券投資基金。各國證券投資基金亦有不同的定義,反映了各國法律對證券投資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規制,也體現了立法技術的差異。以下就不同國家不同方式的定義形式予以闡述。
1.美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
美國有關法規的定義側重于規制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式,其定義為:“任何主要從事和擬主要從事投資、再投資和證券交易的發行人,并且該發行人擁有或擬購買的投資證券(不含政府證券)不低于其本身資產總值的40%”該定義主要闡述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式和所投資的證券在基金總資產中的比重,而沒有反映投資公司的內部機構組成和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英國和我國香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
我國首批投資基金于1991年10月依法成立,隨后證券投資基金業得到迅猛發展。2000年10月證券市場驚爆“基金黑幕”。[1]截至目前我國基金業的主要問題為:第一,違法行為不斷。基金經理私自進行個人交易屢禁不絕;基金管理人利益沖突交易時有發生;第二,私權救濟無助。面對基金管理人瀆職行為,基金持有人很難根據現有法規尋求民事保護;第三,監管職權缺位。證監會沒有充分發揮規范基金管理人行為的作用。2002年與2003年證監會與國家分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一方面,由于指導意見立法位階太低、力度不夠,難以對基金管理人違規行為嚴格約束;另一方面,《基金法》與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與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與銷售辦法》)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保護力度,但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方面仍有不完善之處。本文試圖從基金管理人的視角予以探討。
一、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主體的分析
根據《基金法》第2條,契約型基金是我國目前唯一合法的基金組織形式。契約型基金運作中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三方(以下分別簡稱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并采取“自益信托”形式,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擁有最終所有權及最終收益權。但是該法沒有明確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法律關系,有關法律關系的構架一直在學者間爭論不休。
筆者認為依據受托主體數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1)“共同受托論”,認為在基金運作中,持有人是基金財產委托人,而受委托人是雙重的,即管理人與托管人同時接受持有人的財產委托成為共同受托人。
2)“單一受托論”,根據受托主體的不同,又可以劃分為:①“托管人受托論”,認為持有人將其基金財產委托給托管人負責保管,托管人將基金財產委托給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持有人為第一委托人及財產最終所有者,托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即第一受托人、第二委托人,托管人是財產名義所有者;而管理人為第二受托人及財產管理者。托管人對持有人負有直接責任,而管理人對持有人負有間接責任,托管人作為持有人的權益代表與管理人發生直接關系。管理人一旦有過錯造成財產損失,首先應由托管人承擔。這種制度賦予了托管人維護持有人權益、勤勉盡職的內在動力,促使其積極監督管理人,基本消除了管理人與托管人共同損害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持有人與管理人力量不平等問題。②“管理人受托論”,認為持有人將基金財產委托給管理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投資經營,同時,管理人將基金財產委托給托管人保管。持有人為第一委托人及財產最終所有者,管理人具有雙重身份,同為第一受托人和第二委托人及財產管理者,托管人為第二受托人及財產保管者。很明顯,一旦發生損失,管理人產權不清,導致托管人消極監督,不承擔責任。
由于立法的不明確和實踐中的監管不力,筆者認為,“托管人受托論”具有明顯優勢,原因如下:第一,可以避免共同受托中基金財產產權代表的空置。共同受托使基金財產占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易使產權歸屬不明;第二,可以避免管理人與托管人關系的真空化。如果持有人與管理人、托管人都有直接的委托關系,當管理人因違規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托管人會置身事外;第三,可以較為有效地防范“內部人控制”。托管人既是持有人的受托人、又是管理人的委托人,由于管理人造成的損失,先由托管人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托管人必然會行使對管理人的監督。同時,管理人違規,托管人不再置身事外,也保證了持有人的求償權。“托管人受托論”就是將托管人真正納入“游戲”,使托管人成為廣大分散投資者的產權代表,充分利用機構在規模及實力上的優勢,切實發揮積極監督作用。
當然,該理論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較大阻力。主要源于管理人的絕對強勢地位,基本上屬于“管理人受托”。筆者認為,基于權利義務對等一致的法律精神,加大托管人義務與責任的同時也應加大其權利,尤其是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利。(注:我國基金立法可以借鑒德國1956年制定的《投資公司法》。該法明確規定了權限較大且功能較廣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銀行的各項權利。)這是實現“托管人受托論”的保證。
二、契約型基金的制度缺陷
1.管理人與投資人的力量不平衡
管理人在契約型基金中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而同時對其又缺乏強有力的制衡機制。基金管理業理應是一個競爭性市場,而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明顯的壟斷態勢,持有人無法行使選擇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方面的權力,持有人實際上處于缺位狀態,而基金管理公司又是以管理運作基金資產為唯一職能的機構,左右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影響基金法規政策的形成。
2.保護持有人利益的機構與方式不健全
在我國目前的契約型基金運作之中,如何選擇切實維護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強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發言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基金契約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賦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間,無法形成對管理人的制約。
3.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不完善
我國托管人往往由管理人選任,由此產生的監管缺乏激勵措施,根本不能形成有效制約。由此,管理人處于無人可以對其加以制衡的絕對強勢地位,而絕對的權力必然滋生絕對的腐敗,這也正是2000年驚爆“基金黑幕”的原因。
三、對構建基金管理人約束機制的思考
1.規范信賴義務
(1)信賴義務的含義與意義
“信賴義務”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國衡平法。《布萊克法律辭典》定義:為他人之利益將個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控制之下的義務,這是法律所旨意的最高標準義務。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員有“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的義務,這種“誠信義務”與信賴義務不能完全等同。信賴義務實質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受托人處于優勢地位,而委托人及受益人則處于弱勢地位,受托人具有以自己的行為改變或影響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委托人及受益人須承受這種改變或影響且無法對受托人實施直接、有效的控制。法律為了保護委托人及受托人利益,防止受托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和權力,以確保雙方的信賴關系,要求受托人對委托人及受托人負有信賴義務。[2]我國《基金法》中應明確受托人對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信賴關系,以解決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充分保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信賴義務的主要內容
第一、忠實義務。這是對管理人與基金或持有人利益沖突的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其一,禁止管理人及其關聯人士與基金之間的交易。管理人的關聯人士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其范圍界定各國不同,但至少應當包括與管理人存在直接、間接控制關系及被控制關系等利害關系的人和管理人的經理、董事等有關聯的內部人員;其二,禁止管理人與基金的共同交易。這是指管理人與基金同為一方與第三方的交易。在交易機會缺少時,管理人為了自己利益,使基金在不利條件下參與交易,導致管理人與基金間的利益沖突;其三,禁止同一管理人控制基金間的交易。管理人作為兩個基金的受托人,既要為希望以最低價位買入證券的基金努力,又要為希望以最高價格售出證券的基金努力,必然會發生利益沖突;其四,禁止管理人及其關聯人士作為承銷商向基金出售證券,否則也誘發利益沖突。
第二、注意義務。這是管理人應承擔的積極作為義務,指管理人以實現基金或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最高宗旨,負有以合理注意和技能認真履行職責的義務。主要包括:其一,對投資對象的限制。證券投資基金為規避風險,應當將主要資產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得投資于不動產,不得從事借貸、擔保等活動,并且基金不得投資于其他證券類行業,也包括投資于其他基金。我國基金法明確了禁止范疇。其二,對投資方式的限制。管理人應當充分注意投資的分散性及流動性。既要注意基金財產投資于一定數量的不同種類的證券上;又要注意基金資產必須時刻保持良好的流動性以備基金持有人贖回。
筆者認為,信賴義務的核心是遵循“禁止利益沖突原則”,即管理人必須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得使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與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為加強對管理人約束,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國亟待立法明確信賴義務及其具體內容。
2.健全基金主體間的相互監督體系
(1)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我國基金法設專章規范持有人的權利,對管理人形成了一定約束。但該法仍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
首先,應當完善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基金法》第71條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享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大會召集權”,但尚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因為持有人大多是散戶,基金持有人大會既難召集,又不便于審議表決。《運作與銷售辦法》一方面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表決程序,明確了管理人、托管人對自行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配合義務;另一方面又明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效力及執行力,即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這在很大程度上補充了《基金法》。(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
其次,應當完善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基金法》中多規定行政和刑事責任,沒有足夠重視民事責任。《基金法》第70條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訴訟權,但對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過錯認定和損害賠償的計算問題都均未涉及,最為棘手的是持有人訴訟權的實現途徑。筆者認為,可以引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該制度是將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注:股東代表訴訟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所有其他股東以其自身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機制。)移植到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美國正是將股東代表訴訟引入基金業的先行者。(注: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6條第2款。)我國可以借鑒,如禁止持股數量及時間的限制、不設置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以違反信托義務為依據追究責任人賠償機制等,從而構建我國持有人代表訴訟機制。
再次,應當賦予持有人廣泛、真實的知情權。持有人與管理人相比,在信息占有的數量與質量上處于明顯不對稱的劣勢狀態。因此,《基金法》應當賦予持有人個人查賬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為查賬的權利,使其具有充分了解基金財務狀況的能力;同時,管理人應當承擔較為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以保證持有人能夠及時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數量、質量與頻率等。
(2)完善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為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世界各國對于基金經營往往遵循“基金運作和基金保管相脫離、基金運作的決策形成與具體執行相脫離”的規則。管理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投資決策并向托管人發出具體的投資指令,而托管人負責持有、保管基金財產并根據管理人的投資指示處分基金財產。在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衡與監督的關系。盡管我國《基金法》第29條確立了基金運作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并賦予托管人對管理人一定的監督權,但與其他基金市場較為發達國家立法的分工制衡機制相比,我國托管人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較差且監管乏力。筆者認為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第一,充分保證托管人的獨立性、權威性。《基金法》第18條與28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在財務、行政及人員上的相對獨立性,但仍無法切斷兩者之間的共同利益關系。由于在契約型基金當事人之間,管理人總是處于超強勢地位,而且管理人或其大股東通常是基金的發起人,他們擁有對托管人的絕對控制權,加之我國立法規定托管人由商業銀行擔任(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5條。),缺乏其他具有同樣能力的機構與之競爭,各商業銀行又將管理人視為自己的大客戶,無法對其予以有效監管。因此,應當從立法上斬斷管理人對托管人的絕對控制權,法律明確規定由基金持有人大會或者基金投資者協會代表投資者選任托管人,規定在基金獲準成立后必須召開第一次基金持有人大會,由持有人通過表決形式選舉托管人,再由管理人與托管人簽訂基金托管協議,從權力源頭減小管理人對托管人的控制。
第二,激勵托管人對管理人監督。根據《基金法》第83條規定,管理人與托管人在一般情況下,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自己的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出現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問題,應當由托管人與管理人一同承擔責任。如在上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架構”中所提及的,應當采用“托管人受托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托管人首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承擔間接責任。這樣,一旦托管人監督不力,就會與管理人一同承擔賠償責任,以此促使托管人積極行使監督權。
第三,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力度。首先,進一步細化托管人的監督范圍。《基金法》第30條僅規定了托管人的拒絕執行權,但具體適用范圍仍不夠明確。其次,賦予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獨立訴訟權。《基金法》并未賦予托管人對管理人的過錯行為代表基金提起訴訟的權利,弱化了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力度。增加該項訴訟權,有利于對管理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再次,強化托管人對管理人的檢查權。《基金法》應當明確賦予托管人隨時自行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檢查管理人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并且建立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匯報基金操作情況的報告制度,以利于托管人監管。
3.強化外部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1)完善行政主管機關的制衡機制
世界各國基金立法均對管理人違反信賴義務所必須承擔的行政責任做出規定,美國對管理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律制度最為完備。其中的“禁止令訴訟”對我國有借鑒意義。[3]它是指對于管理人已經、正在或將要從事,構成或可能構成違反信賴義務的行為,SEC(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禁止令訴訟,以尋求禁止令及其他附隨性救濟。禁止令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命令管理人守法,并將此內容予以充分公開。如SEC提起的禁止令中判定管理人存在違反信賴義務的行為,被告管理人對持有人提起的私人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不得否認,受益人便輕松的以此作為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由于我國行政處罰僅為消極的事后懲罰,且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既不利于發揮行政處罰公開曝光的威懾力,也不利于保護投資者。而禁止令訴訟的公開性及事前預防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人權益并最大限度地約束管理人,我們應當借鑒以完善行政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運作與銷售辦法》中第45條、第53條已體現了證監會對基金加強監管力度的趨勢。
(2)完善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良好的行業自律也是基金業發展成熟的標志。典型代表為英國,其構建了一套以行業組織為中心,包括若干層次的自律監管體制。根據《基金法》第11條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允許成立基金協會這樣的自律組織,但立法并未對此作強制性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有必要建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并由其制訂詳盡、具有約束實效的行業規則,從行業內部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四、結 語
當然,對證券投資管理人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法學、經濟學等諸多學科的多角度探討。如將管理人的薪酬與基金的收益掛鉤,用經濟杠桿激發管理人為持有人服務;再如,我國立法應大膽引入西方國家已經發展成熟的公司型基金,使得基金市場擺脫過去單一契約型基金的壟斷狀況,形成競爭的基金市場,使管理人面對競爭自我約束、自覺約束,以實現管理人監督與規制的最高境界。
注釋:
[1]平湖,李菁.基金黑幕——關于基金行為的研究報告解析[J].財經,2000(10):69—70.
投資人的理性程度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贖回風險大小有著重要的關系,我國是很有代表性的新興市場,投資人的理性投資意識、投資方法都還尚未普遍形成,為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如何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也還沒有形成普遍的正確認識,因而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贖回風險問題尤其值得注意。
一、雙向選擇困難――贖回風險的來源
1.信息泛濫導致投資人在證券投資基金選擇上的“理性漠視”。信息是投資者選擇的依據,包括宏觀環境信息及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微觀信息。由于現代信息社會的特點,信息來源極其多樣,信息的易得性是伴隨著信息量的爆炸性增長而增長的,信息獲取成本的降低同時意味著信息篩選成本的增加,這種成本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時間與精力上的消耗,而基金誕生本身就是要克服普通投資者投資時所遇到的這種問題,因而也是基金產品本身受歡迎與否的一大重要因素,然而在眾多基金中篩選出適合自己的基金同在股票市場上選擇股票一樣耗費時間和精力時,基金產品本身(作為眾多投資工具的一種)的優勢已經打折扣了;另一方面,信息量和易得性的增加導致的另一個問題是信息價值問題,膚淺的評論、脫離實際的空談甚至根本錯誤的觀點充斥整個輿論界的時候尤其需要投資人自己獨立的判斷,而獨立的判斷則需要廣泛的專業知識、需要花時間的研究和從性格角度上的獨立意識,而這恰巧是現階段普通投資人所欠缺的,也正是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另一個價值,然而由于信息甄別的困難這一價值也難以發揮。所以普通投資者會基于一種“理性漠視”(rational ignorance)理所當然的認為他所掌握的現有信息并不是全部信息,基于現有信息的資產配置決策(將自己的多少資產以銀行儲蓄形式存在、多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并不是最優決策,而基于尚未掌握的信息所做出的決策很有可能與現有決策相沖突,因而從根本上否定處理信息并基于已掌握的信息來挑選合適自己投資風格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一資產配置決策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本身是基于現資組合理論的,現資組合理論則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投資者本身是理性的,作為理性的投資者理應根據自己的投資風格和外界信息判斷自己投資于何種證券投資基金。探討至此便出現了一個操作層面的矛盾――作為普通投資人無法找到自己合適的證券投資基金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同樣也沒有辦法鎖定自己的目標客戶群體。下面的論述將更深入的探討這個問題。
2.由于“逆向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很難擺脫營銷和目標客戶選擇上的被動地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指交易一方如果能夠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同時會使另一方受損),則該方傾向于簽訂協議以進行交易。逆向選擇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業的一大威脅。那么,逆向選擇問題是怎樣在證券投資基金營銷中體現的呢?如果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為了“沖規模”進行主動營銷,通過營銷人員的努力,將會有更多的投資人投資于該基金,基金規模在推廣運動結束后將會有提升,但是從投資人結構來看,通過促銷方法獲得的新投資人往往不是基金經理所理想的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投資理念的人,因為這類人往往主動尋找自己合適的投資渠道,也就是說,是他們選擇基金,而不是基金選擇他們。相反,促銷所吸引的往往都是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理念并且易被廣告所吸引的那一類。也就是說基金促銷活動在需求傳遞效果上對這類投資者最為顯著,基金的主動營銷最先吸引的也就是該類投資人,在缺乏固定投資理念支持下這類投資人在意識到也許這只證券投資基金并不適合自己的時候便會撤退出場。而證券投資基金往往在逆向選擇上無法提供有效的規避機制,因此處于被動地位,任何主動的營銷手段都會招致逆向選擇問題而其傷害又是裸的。由于很難采取主動營銷,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選擇自己所中意的目標投資者時也會處于被動地位,想要使自己的投資人群體都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要求很困難。
綜上所述,由于多種不利因素的存在將導致普通投資者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間雙向選擇的困難,進而增加了基金的贖回風險。這一問題雖然很難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自身機制設計上有效解決,但是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來說,該問題實際上是目標市場確定和營銷過程控制問題,在基于正確的營銷理念運用正確的營銷原理和具體方法,雙向選擇困難的問題還是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的。
二、基于精準營銷理念實現證券投資基金的穩定運行
(一)精準營銷理念概述
精準營銷(Precision Marketing)是建立在精準定位的基礎上,依托現代技術手段,建立非傳統的客戶溝通服務體系,實現企業可度量的低成本擴張。這個含義具體來說有三個層面來構成:第一,明確的營銷思想,確定相對穩定的營銷戰略,包括營銷對象等;第二,精準營銷要求將營銷管理的各個要素轉化為可以量化的參數以作為實現精準的手段;第三,精準營銷依靠已量化的要素及相互間內在關系進行營銷決策。精準營銷在理念層面上最核心的部分就是“量化”――傳統營銷手段一大弱點在于市場定位的分析和應用手段只能是“定性”的,精準營銷就是要依托數據挖掘技術、數據庫管理等手段將營銷因素量化以求實現可以精準度量精準控制。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精準營銷手段
1.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在營銷戰略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可以對證券投資基金精準營銷方法進行研究――確定變量并構造關系。要考察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的穩定性狀況,我們所要關心的是投資者什么時候會做出買入決策、什么時候會跨越贖回費障礙做出退出決策,在實際中促使投資人做出以上兩種決定的因素很多,因此需要在沒有過多損失的條件下進行適度的抽象,在這里使用許多金融理論者及CFA所廣泛應用的一種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首先應做以下假設:(1)投資人自身財務狀況穩定。(2)投資人理性程度不變。(3)風險狀況相同的證券投資基金所帶來的投資回報相同。現引入投資者效用評分模型:
其中U為投資者效用,E(R)為某項投資的收益期望值, 為一約定俗成的系數,A為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為該項投資工具的風險衡量參數,即其收益的方差。
2.R指數的構造。首先給投資者風險厭惡系數A設定一個合理的范圍,在此引入經濟學中常用于衡量消費者(此處即為投資人)效用水平的序數效用法。序數效用理論認為,因為“效用”是主觀的,很難賦予一個具體的值,然而在實際的消費者行為分析中,并不要求衡量具體的效用是多少,而只是要求消費者能依據自己的偏好給不同的商品組合的效用排列出一個順序即可。現在回到消費者效用評分模型中,為了分析投資人什么時候會做出退出決策――我們可以將根據模型求出的投資人效用U進行排序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繼續持有證券投資基金的效用水平集合、第二類是使投資人選擇“用腳投票”的效用水平集合,U=0為投資人決策臨界點。當U=0時,正的預期收益剛好被負的風險值與風險厭惡系數的乘積所抵消,投資人將認為沒有必要作出任何決策。因此,可見,維持投資者持有證券投資基金意愿所必需的最低收益數值上等于 Aσ2,在基金經理的角度設想在何種期望收益之下將導致“相當規模”的投資人“用腳投票”而導致巨額贖回,作為基金經理,利用分析人員和自己的經驗確定一個底線收益σ2,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目標投資人的最低要求回報,投資組合的方差為 ,所要求的標準風險厭惡系數為A。令U=0,則E(r)1= Aσ2,A= ,然而此時的A值往往不是整數,為了便于考量,將A乘以固定乘數IER而整數化以得出標準風險厭惡系數Astd:
這樣就得到了一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需要的精確的風險厭惡系數,可以Astd為中心左減右加若干整數來描述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風險厭惡程度,上面將Astd定為2,那么可以將所有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程度分為3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1=2、A2=4、A3=6,A1表示最為激進的投資者、A3表示最為保守的投資者。相應的,我們就可以得出每種類型的投資人的投資人決策臨界點,即求出U=0時每類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當已實現收益低于某個級別的預期收益時,該級別及風險厭惡系數大于該級別風險厭惡系數的投資者便會選擇撤場。
設期末已實現收益為R。當R Aσ2時,投資者繼續持有該證券投資基金,當R< Aσ2時,投資者將拋售,最終的衡量標準是期末已實現收益R,它將決定下一期投資者是否繼續持有該投資組合。可以把它看成是衡量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性的一個參數。σ2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確定的投資組合的特征值,是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在制定投資戰略后確定投資組合中已經確定下來的。風險厭惡系數A是投資人所特有的變量,A越大,證明投資者越討厭風險,相對而言對預期收益的要求也越高。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我們以上的投資者分級為三級(實際操作中當然分級越細越好):極端厭惡風險者,A=6;溫和風險厭惡者,A=4;風險忽略者,A=2。那么,當U=0時:極端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1=3σ2,溫和厭惡風險者的預期回報Er2=2σ2,風險忽略者的預期回報Er3=σ2,這時,我們假設期末實現收益為R,當R3σ2時,證明投資組合的業績不錯,三類投資者都沒有理由撤出;當2σ2R3σ2時,極端厭惡風險者認為相對于其承受的風險而言,真實回報R太小以至于效用為負,該類投資者會果斷撤出,另外兩類投資者仍將選擇繼續持有。
設極端厭惡風險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規模為N。那么將會有 的投資人撤出。可見,證券投資基金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投資者結構將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與否產生重要影響,上例中,如果極端風險厭惡者證券投資基金持有數超過10%,即會構成巨額贖回,將面臨從監管到輿論到基金投資管理的重大壓力。更一般的,利用風險厭惡系數A將投資者分為s級,即風險厭惡系數A∈[1,s],各級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為n1,n2,…ni,…ns;證券投資基金總規模為N,令期末實現收益R= iσ2(i ∈[1,s])、贖回比率為D,那么D= ×100%,當D≥10%時,證券投資基金將被巨額贖回。但是當D被確定下來的時候贖回就已經發生了,我們所要關心的是在實際贖回發生之前我們是否能夠進行有效的預測,為了能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及時發現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風險厭惡結構所存在的風險,我們可以將風險厭惡等級在Astd以上的投資人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總數(n)與基金份額總規模(N)進行對比并指數化,得出正常情況下投資人集體中會有多少人可能會對在一定風險下所產生的收益不滿而產生贖回風險,即,取風險指數R,則R= ×100,這樣,就有了一個在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就可以實時衡量衡量證券投資基金贖回風險的觀測指標。
3.對風險厭惡系數A的進一步討論。因為風險厭惡系數A是每個投資者所特有的值,受很多因素影響,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角度出發,A值是綜合投資者本身各種因素的結果,更關心每個投資者A值具體是多少,而無需分析A值背后的構成因素。A值的獲得,需要從營銷的過程管理中解決――設計一套問卷,通過投資者的反饋來建立基于風險厭惡程度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特征數據庫。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上,根據問卷中投資者所獲分數來劃分不同的風險厭惡等級并賦予相應的風險厭惡系數A,得分越低,A值越高。這樣就可以讓投資人的風險厭惡系數與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所設定的Astd相聯系,并以Astd為基準向左右兩端確定一個風險厭惡范圍。然而,完全理性的投資者是不存在的,要想通過一次測試便可獲知投資者自身都不是很明確的風險厭惡程度值是不現實的,所以,客戶經理們在日常工作中在精準營銷理念指導之下的一大任務就是在與投資人溝通的過程中去發現投資人真實風險厭惡程度與數據庫中的偏差并隨時調整。在確定所有投資人A值之后,R指數便可以應用來實時指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結構穩定狀況了。
利用R指數指示投資人結構,利用市場營銷過程管理控制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風險:一方面努力維護與目標投資人的客戶關系,另一方面同時積極對非目標投資人進行投資人教育,將其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頭寸維持在合理水平上。同時,值得再次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營銷遠不只是把證券投資基金推銷給投資人這一簡單工作,而是牽扯到證券投資基金運行穩定和持續盈利的一項意義重大而且運作復雜的系統性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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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0128-02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是通過專業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集合具有相同投資目標的大眾投資者的資金,根據證券組合投資理論,將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各種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工具,通過獨立的基金保管機構對基金財產進行保管,投資人按照投資于基金的資產份額大小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在我國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投資者基于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信賴,通過購買基金份額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基金管理人享有管理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權利;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財產法律上的所有者,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使投資者能夠輕松享受專家理財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權限極大,為之濫用優勢地位、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其關聯人士謀利創造極大便利,極易產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與基金之間的利益沖突。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組織、運作、管理的法規主要為2004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六個行政規章。這“一法六規”構成了我國基金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跨入法治建設時代的標志,同時也確立了基金利益沖突規制的法律基礎。從利益沖突規制角度來看,我國的法規體系的現狀具有如下特點:
1.《基金法》以信托制度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關系
我國作為沿襲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在引進信托法的同時沒有引入被信任者法。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實施,將基金關系納入信托框架符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及法律體系特點,從而最終明確了各基金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據《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自益信托的法律特點,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雙重角色,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平行受托人的身份共同履行受托職責,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責任。基金財產作為信托財產,與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的固有財產相分離,具有強烈的獨立性,其一切運作僅服從于信托目的。
2.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基金當事人內部制衡框架
第一,嚴格的基金財產托管制度。
商業銀行作為我國法定的基金財產托管人,對基金持有人負有信賴義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同時,基金托管人還要承擔信托法中的共同受托責任,保護基金安全,特別強調托管人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行為的職責。
第二,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監督制衡機制。
《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力及其行使”就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權、知情權、表決權、訴訟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作了明確規定。尤其是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上,不但賦予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大會的權利,而且明確了大會可以采用通訊(如網絡)等方式召開,降低了投資者的參會成本,使投資者能夠更加便利地對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行使“用手投票”的權力,對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
3.在外部規制方面
第一,嚴格防范利益沖突交易。《基金法》為了保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忠實處理基金事務,防止將自身及其關聯人士的利益置于與基金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概括性地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并就幾種常見的利益沖突交易行為作了嚴格的禁止規定,如防止共同交易行為、防止本人交易行為等。
第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將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和管理費用、托管費等費用的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變更,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公告并報證監會備案的重大事件。
第三,嚴格的行政監管權。《基金法》及其配套規章均設有專章明文規定國務院證監會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范圍,具體包括市場準入審查和資格管理,基金募集、交易、運作和清算過程中的行政監管和介入,監管機關的調查和處罰權。
第四,詳盡的法律責任。《基金法》對受托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具體,如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的賠償責任、管理人、托管人損害責任的承擔、民事責任承擔在先原則、管理人與托管人以固有財產承擔責任等。
但是,與成熟市場相比較,我國基金利益沖突的法律規制尚不夠完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規范基金利益沖突的重要性日趨凸現。
二、完善我國基金利益沖突規制的思考與建議
(一)明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的規定作為受益人利益的第一層次法律保護,是防范利益沖突之根本所在。無論法律對具體交易行為的規范多么詳盡,隨著基金市場的發展、金融品種的創新,必然會出現更多新型的利益沖突類型。法律是相對穩定的,僅以法律明文逐項規定的方式不能起到有效防范利益沖突的效果。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實義務,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以受益人的利益為處理基金事務的唯一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圖利,就能起到防止掛萬漏一的作用,“得濟列舉規定之窮”。
(二)改革利益沖突的規制政策
《證券法》和《基金法》對利益沖突基本采取了絕對禁止的態度,沒有規定豁免情形。這固然與我國證券市場運行不夠規范,治亂“市”用重典有關,但這種過度的管制不但不易達到理想的效果,有些情況還會導致新的道德風險。同時絕對禁止的做法在客觀上遏制了金融品種的創新,阻礙了市場發展的進程。筆者建議,在基金市場取得長足發展的情況下,對利益沖突的規制應當逐步過渡到原則禁止、適度豁免政策上來。通過嚴格限定利益沖突交易生效的實質和程序要件,對符合生效要件的交易行為予以確認和保護,對不符合的予以撤銷和制裁,從而達到抑弊揚利的效果。
(三)充實和完善具體利益沖突形式的法律規制
1.基金關聯交易利益沖突
主要是明確基金關聯人的范圍,當對“控股關系”、“重大利害關系”等概念予以比較明確的解釋和界定。筆者建議,應從關聯人士的界定標準、界定方式、管制程度三方面對關聯人士的范圍進行界定。
2.基金管理費利益沖突
我國的基金管理費水平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訂立基金合同時確定,實際上是基金管理人單獨決定的。我國目前的基金管理費普遍采取固定費率方式,通行的做法是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計提,從形式上看其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國目前流通股市場規模還有待進一步擴大,市場監管存在不少缺陷,像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很有可能通過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凈資產值提高管理費水平。因此,筆者建議應規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費方面對基金負有忠實義務,基金管理人操縱資產凈值抬高管理費等做法應被視為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基金個人交易利益沖突
(1)改革基金個人交易利益沖突
本文建議改革現行的絕對禁止基金經理從事證券交易的做法,確立原則禁止,適度豁免的規制政策,使法律的規定更加切合實際。
(2)加強對基金個人交易的法律規制
應當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制定具體的規章,強化對個人交易利益沖突的防范。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內部建立和執行有效的員工道德準則;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執行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公司董事會披露自己及其利害關系人的持有證券及與基金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對內部人執行道德準則的情況以及定期報告必須詳細記錄,并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在證券交易所建立對基金管理人關鍵崗位人員的交易賬戶的監控系統。
4.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內部制衡機制
第一,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包括:一是強化機構投資者在基金持有人大會中的作用以實現基金持有人對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效制衡。二是要降低出席持有人大會的法定人數,從現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降低到30%。三是要建立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作為基金發起人的管理人控制基金持有人大會,使大會的決議更能體現公眾投資者的意志。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
二、《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契約)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三、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基金開始募集兩個工作日前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報當地證監局備案。
四、符合《銷售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 申請材料的格式
(一) 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格)。
(二) 封面
1、 標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字樣;
2、 申請人名稱;
3、 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 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基金代銷資格申請材料通過審核后,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業銀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 申請報告及銀行基本情況說明;
(三)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 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后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銀行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 資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說明;
(六) 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七)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八)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置情況及職能說明;
(九) 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一) 銀行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的名單、簡歷、學歷和資格證書;
(十二) 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軟硬件及其他技術設施情況的說明;
(十三) 銀行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聯網測試報告;
(十四) 銀行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間聯機、聯網測試報告;
(十五) 最近一年內信息技術系統是否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情況的說明;
(十六) 客戶資金及資產安全保證措施的說明;
(十七)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八) 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代銷業務基本流程、代銷業務資金清算流程、代銷業務帳戶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代銷業務客戶服務標準、代銷業務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代銷業務應急處理措施、代銷業務監察稽核制度、代銷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等;
(十九)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 證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 申請報告及公司基本情況說明;
(三)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 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后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 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六) 最近一個月的凈資本表;
(七) 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說明;
(八)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九) 最近兩年是否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行為的情況說明;
(十) 公司是否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的情況說明;
(十一) 公司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說明;
(十二)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置情況及職能說明;
(十三) 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四)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五) 公司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的名單、簡歷、學歷和資格證書;
(十六) 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軟硬件及其他技術設施情況的說明;
(十七) 公司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聯網測試報告;
(十八) 公司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間聯機、聯網測試報告;
(十九) 最近一年內信息技術系統是否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情況的說明;
(二十) 客戶資金及資產安全保證措施的說明;
(二十一)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十二) 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代銷業務基本流程、代銷業務資金清算流程、代銷業務帳戶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代銷業務客戶服務標準、代銷業務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代銷業務應急處理措施、代銷業務監察稽核制度、代銷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十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 申請報告及公司基本情況說明;
(三)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 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后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 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六)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七) 公司是否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的情況說明;
(八) 公司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說明;
(九)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置情況及職能說明;
(十) 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一)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二) 公司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的名單、簡歷、學歷和資格證書;
(十三)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學歷和資格證書;
(十四) 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軟硬件及其他技術設施情況的說明;
(十五) 公司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聯網測試報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間聯機、聯網測試報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內信息技術系統是否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情況的說明;
(十八) 客戶資金及資產安全保證措施的說明;
(十九)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十) 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代銷業務基本流程、代銷業務資金清算流程、代銷業務帳戶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代銷業務客戶服務標準、代銷業務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代銷業務應急處理措施、代銷業務監察稽核制度、代銷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 專業基金銷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 申請報告及公司基本情況說明;
(三)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后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六) 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七) 主要出資人的財務狀況說明和規范運作情況說明;
(八)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九) 公司是否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的情況說明;
(十) 公司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說明;
(十一) 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二)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三)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學歷和資格證書;
(十四) 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軟硬件及其他技術設施情況的說明;
(十五) 公司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聯網測試報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間聯機、聯網測試報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內信息技術系統是否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情況的說明;
(十八) 客戶資金及資產安全保證措施的說明;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寫作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寫作碩士論文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二、越南證券投資基金現狀考察
越南證券投資基金成立于2004年,由VIETFUND越南證券投資基金聯營管理公司管理。這是一家集SACOMBANK銀行51%資金及DRAGONCAPITAL國外投資基金49%資金的聯營公司。VFMVF1是越南第一個獲得發行的基金及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的基金。各項活動包括投資于未上市,已上市的股票及債券,其中投資股票比重占基金總價值逾80%。獲得VF1投資的公司屬于眾多不同領域的公司,其中銀行財政領域占最大比重(2006年是25%)。越南證券市場可觀發展前景將為基金在未來時間里的活動帶來好的展望。盡管目前越南有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和利息不穩定等困難,但許多投資基金對越南證券市場仍持樂觀態度,相信宏觀經濟將逐步穩定,使證券市場持續增長,2010年末越南政府對市場透明、完善法律法規框架、允許增加新產品及抵制操縱市場等方面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進行了完善,外國投資資金呈增長回升的跡象、商品質量得到提高以及國內消費需求繼續增加等因素將為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創造新動力,這些都增加了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許多投資公司的高層對越南證券市場的上升勢頭表示贊許,并提出本公司今后的發展計劃。越南相當部分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名錄主要是大型公司的股票和政府的債券、上市公司、即將上市的公司和具有專業性的管理干部隊伍、增長贏利能力及高利潤等條件的股份化國營企業。該基金集中投資于消費類行業、食品行業、軟件和財政服務等。也有本地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藍籌股票和有實力的中小企業、酒店、度假勝地、高爾夫球場和高級公寓等。
三、國外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考察與啟示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對比研究———以中國、美國、英國為例中國從2001年推出了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自此之后相繼又推出了貨幣型基金、股債平衡性基金、純債型基金、指數型基金等等基金。從中、美、英三國基金業的發展情況看,中國基金業所占股票市場的比重已略微超過英國,但還遠遠不及美國。考慮到英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主要為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需求并不旺盛。而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主要為中小投資者,對基金這種專家理財、分散化投資的需求強于英國,甚至也強于美國,那么可以說中國的基金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英、美兩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品種是開放式基金。這主要是因為開放式基金相對于封閉式基金在解決委托問題上有它獨特的優勢:開放式基金的隨時贖回機制相當于給股東提供了一個部分清算基金的機制,這種機制同時能夠提高基金管理者的管理績效,否則,他們所管理的基金將面臨大量贖回風險。而中國的基金業目前主要還以封閉式基金為主,這與英、美兩國的情況不同。可以預見,公司治理機制更優的開放式基金將成為以后基金業發展的主流。英國的公司較少投資于債券市場,而美國基金所管理的資產大約有43%投資于債券。中國有債券型基金、股票、債券復合型基金,但以股票投資為主。由于債券型基金收益穩定,風險較小,比較適合厭惡風險型的中小投資者,尤其在熊市中相對股票基金來說更具優勢,中國債券型基金的發展空間很大。從基金結構上說,美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是公司型基金;英國的開放式基金有2/3強是契約型基金,少于1/3是公司型基金。英國的封閉式基金均是公司型基金。英、美兩國證券投資基金多采用公司型的理由在于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優于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的管理者比較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從而背離所有者利益。而公司型基金的管理者受公司董事會雇用,公司董事會可以監督甚至撤換基金管理人,這樣,可較好地解決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問題。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中國的情況與國際主流模式是相違背的,這固然與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有關。
(二)中、美、英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主要是基金財產發生的投資收益的征稅關系,基金投資的特性決定了無論是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均不適用對一般公司或信托財產的納稅原則。基金經理公司是收益創造者,投資者是受益人,基金資產是收益來源。如對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人分別征稅,會形成重復征稅。目前各國普遍采用“實質所得者征稅”的原則,也就是基金的收益只是由經理人創造并由保管人控制,最終收益是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因此實質所得者應在取得基金收益后按照所得交納所得稅,基金管理公司與保管人對基金收益則不負擔稅收,避免了重復征稅,同時鼓勵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在中國稅法體系下,證券投資基金共分配兩種收益給股東:資本利得收益和股利收益。股利收益在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時已代扣20%所得稅,資本利得收益免稅。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將資本利得收益和股利收益總和的90%分配給股東。證券投資基金通常每年分配一次收益。在美國稅法體系下,證券投資基金如果要免除公司稅,每年必須把已實現資本利得的90%分配給股東,證券投資基金必須把全部股利收益分配給股東。證券投資基金總共分配兩種收益給股東:資本利得收益和股利收益。股東的收益將按照這兩種形式來征稅:資本利得收益被征資本利得稅,股利收益被征一般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通常每半年或每季度分配一次收益。在英國稅法體系下,證券投資基金不允許向股東分配資本利得,所有資本利得必須用于再投資。1977年資本利得稅降低到10%,1980年起,不再對證券投資基金征收資本利得稅。證券投資基金必須把股利收益的85%以上分配給股東,不允許通過售出所持有股票的方式來提高可分配收益。
(三)中、美、英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東結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在1999年10月之前主要由個人投資者持有,1999年10月允許保險資金購買,機構投資者所占比例逐步上升,從中國股市投資者結構構成看,個人投資者占絕大多數。但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的比例卻不高。原因是中國投資者的基金投資意識比較淡薄。美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東主要是個人投資者,英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約有2/3由機構投資者持有。
(四)中、美、英三國證券投資基金費用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包括買賣基金的費用和基金運營費用兩部分,買賣封閉式基金的費用和買賣普通股票的費用是一樣的。在美國和英國,基金的這兩部分費用加起來通常不到基金資產凈值的4%。在英、美兩國,費用是可以協商的,買入量大費率就比較低。英、美兩國買賣封閉式基金的傭金通常在0%-4%之間,平均約為2%.這個數字看起來比較大,但傭金包括了咨詢費,就是說經紀人會給投資者提供很多的投資咨詢服務。網上交易等模式可以節省交易傭金。封閉式基金的運營費通常在0.25%-1%之間,部分封閉式基金的運營費用甚至低至0.15%。大部分的基金運營費率都是隨著規模的擴大而降低,這體現了基金的規模效應。買賣開放式基金的費用是申購費和贖回費。在英國,申購費通常為4%-5%,贖回都免費。而基金管理費通常在0.75%-1.5%之間。在美國,約有1/3的基金免申購費,另有2/3的基金收申購費。在收申購費的基金中,約有2/3是在初次購買是收取申購費,叫前端申購費,這個費率在1997年平均是2.3%.而其余收取申購費的基金是在贖回時收取,叫后端申購費。若持有超過一定期限,后端申購費可以免除。大多數的基金并不收取贖回費。開放式基金的運營費通常在0.5%-1.5%之間,1997年,美國開放式基金的運營費平均0.88%.大的開放式基金的運營費率通常比較低,這反映了基金的規模效應。中國買賣封閉式基金的傭金為0.25%,買賣開放式基金的費用約為2.5%.基金管理費用通常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5%,另外還需要付0.25%的基金托管費。所以中國基金的運營費用合計約為1.75%。從中、美、英三國基金費用比較看,中國買賣基金的費用和英、美兩國相當,但中國基金的運營費用高于英、美兩國,顯示中國基金的運營費用還有調低的空間。
(五)中、美、英三國封閉式基金折價封閉式基金價格通常不會恰恰是它的資產凈值,基金通常以折價或溢價交易。所以投資者有兩種可能收益或損失:一種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或降低;另一種是基金折價的縮小或放大。在英國和美國,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反映了投資者對基金的偏好。在英國,上世紀60年代,平均折價約在10%左右。在70年代,折價高達50%,80年代基金折價降低,到90年代初期,基金的折價約只有5%,然而,在2001年年初,基金的折價約在10%左右。美國的情況大致和英國類似,在基金剛開始出現時,封閉式基金平均折價約為20%,后來基金折價慢慢降低,到目前為止,基金折價約為5%。中國的封閉式基金上市始于1998年4月,從1998年4月到1999年11月,基金以溢價大約為5%,從1999年11月以后到2000年6月,基金以折價約15%交易,然后基金的折價回落至10%一直至今。從中國封閉式基金的折價看,中國封閉式基金折價幅度與英、美兩國的封閉式基金折價幅度相當,體現了投資者整體對封閉式基金不看好。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中國應象英、美兩國一樣,大力發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從中、美、英三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橫向比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雖然起步比較晚,但發展速度很快。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總體規模占證券市場流通市值的比重已超過英國,但與美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比較,無論證券投資基金的絕對規模還是相對于證券市場流通市值的規模,都還有很大差距,顯示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還有很大發展空間。從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而英、美兩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型基金為主。鑒于公司型基金在治理結構上的優越性,中國在未來應大力發展公司型基金。從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方式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封閉式基金為主,而英、美兩國的基金主要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由于開放式基金相對于封閉式基金在解決委托問題上具有獨到的優勢,中國的未來應大力發展開放式基金。中國債券型基金在基金業中的比重遠遠不及美國的債券型基金在基金業的比重,顯示在中國債券型基金還有長足的發展空間。基金費用方面的比較研究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買賣的費用與英、美兩國相當,但中國的基金運營費用高于英、美兩國,顯示中國基金的運營費用還有調低空間。中、美、英三國在基金稅收、股東結構、封閉式基金折價方面表現出了相似的地方,顯示了基金業的共同特征。
四、越南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降低基金市場準入標準越南當前投資基金市場的成熟程度不夠,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不強,對基金的市場準入實施嚴格的審批制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在實踐中也被證明是一種適當的選擇。但高效、市場化的注冊制,降低發起人的資格認定標準,降低基金的市場準入限制,應成為越南基金準入的發展方向。控制投資發起人范圍,抬高基金公司的資本進入門檻等不排除其在當前誠信度不高、法制觀念不強的社會環境下的積極意義,但仍能反映基金業目前一個突出的問題,即基金業的市場化程度不高,行業競爭不充分,阻礙了行業進步,制約了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基金產品的創新步伐。
在我國的市場中,基金是一種很重要的投資工具,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可以利用這種方式來提升基金的效益,從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貢獻。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的時候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近幾年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十分迅速,但是由于資本市場環境、監督管理水平和內部整體構造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問題,主要的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選擇空間比較小
我國的證券市投資基金的選擇空間比較小,和國外的發達國家相比起來,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證券市場的金融產品類型比較缺乏,只有國債和股票等幾種方式,再加上國債的流動性比較慢、交易的范圍、規模以及產品的數量方面都比較小,各個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企業的債券發展還是不夠成熟,國有股和法人股沒有全面的流通。在這種狀態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空間就變得越來越窄。這樣就使得資金管理人員不容易把各種投資基金進行綜合,也就不能很好的處理風險問題,也就對證券投資基金規避風險的能力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力度不強
基金管理的人員直接掌握了資金的投向和運作狀況,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出現違規的行為一定會使基金托管人造成巨大的損失。雖然,基金管理員對于基金的整體運作狀況具有監督的義務,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卻受到了很多方面的制約,中間的因素主要有:(1)基金托管人沒有獨立性,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也是發起人,因此對基金托管人的選拔有決定權,在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之后,還具有撤換托管人的權利,在這樣沒有獨立意識的狀態下,很難發展監督的作用;(2)違法的情況對監督的影響十分大。因為現在的競爭十分激烈,有的托管人在這么激烈的競爭中占有很大的優勢,可能受到利益的誘惑,往往會不在乎或是縱容基金管理人的違法亂紀的行為;(3)沒有對基金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監管。很多基金托管人不是十分清楚基金的運作狀況,在對基金進行監督的時候不能只是從表面進行判斷,主要是從后面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范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市場監管體系的不完善
現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還是不夠完善,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監管機構太多,監管的權利比較分散,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受到三家相互獨立機構的影響,分別是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因此監管權限比較分散,而這三家的監管體系和機構也很難進行有效的統一和調配,這樣就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責任沒有落實到實處;(2)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完善的自律組織,使得證券體系的自我約束力不強;(3)證券投資基金的社會監管體系不夠完善,通過對國外的實際經驗進行分析,我們就知道了想要證券投資基金市場變得更加的完善和健全,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較而言發展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不但基金評價機構比較貧乏,而且基金的評價體系也存在很多的不足,這樣就使得很多投資者沒能夠對證券投資基金有充分的了解,也不能很好的保證自己的利益,就會造成決定投資的艱難。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解決方案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影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⑤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基金托管業務存在的很大問題是商業銀行托而不管,過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監督管理基金規范運行,避免發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性,同樣是商業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⑥加強銀行基金業務人員的培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由于基金是新業務,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商業銀行人員難免對基金業務產生陌生感,對基金業務銷售和托管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的專門人才,因此加強崗前培訓、人才引入和員工業務素質學習才能保證證券基金業務的順利開展。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