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概述
1、高收入階層之含義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從稅源上看,其中達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標準的納稅群體即為高收入階層,而此外則為一般工薪階層。目前高收入的含義大致有兩種,一是年薪屬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業內收入,又有業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動性收入。
2、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之意義
其一,用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階層進行重點調節,是我國當前社會收入分配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這容易引起社會心態的不平衡,影響穩定的局面。因此,運用稅收政策來調節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適的收入級差,就顯得尤為重要。
其二,個人財富積累比重嚴重傾斜,需要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重點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懸殊,必然導致財富積累的差異;而對個人財富積累比重的嚴重失衡,則應將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階層,使社會財富分配和積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其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領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階層是客觀和正常的現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導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種法制漏洞獲取高額收入成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對高收入階層重點的調節和監控,也是促進市場經濟本身健康有效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
在我國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均衡社會財富構成為主要目的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呈高速增長的態勢迅猛發展。但近年來,人們卻逐漸發現了一個奇怪現象:越是有錢的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反而越少。
據統計,2000年我國征收的500億個人所得稅中,80%來源于工薪階層,占人口的8.7%,個人儲蓄占儲蓄總額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實際承受的納稅負擔比其他人群還低。而國際經驗普遍證明,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對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國5%的高收入納稅人繳納了大約50%的聯邦所得稅。通過比較深刻暴露出了我國目前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申報難以足實,腐敗、違法現象多有發生。從實際情況分析,因高收入階層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難掌握其實際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為偷逃漏稅等各種違法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第二,支付環節多渠道,代扣代繳難以全面落實,國家稅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單位、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種因素干擾而代扣代繳執行不力,這種帶有源泉控制的環節放松,必然導致大量的偷逃漏稅和調節乏力。
第三,從業場所流動性強,稅務稽核難以跟蹤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階層中有相當一部分職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與此相應的收入來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稽查核實難度。
三、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現狀的成因
1、高收入階層主動納稅意識比較淡薄,沒有納稅義務的責任感
近年來,高收入者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這種意識只是淺顯的,主動的申報意識仍比較薄弱。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受個人利益的驅使,千方百計偷逃稅款,以達到高收入的目的,毫無納稅義務責任感。
2、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納稅法制環境欠缺
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納稅人,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征收辦法出現的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現象,必須提高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在內的我國整個稅法體系的立法層次,從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應只是針對高收入者各種規定、變通性辦法來修修補補。這些規定、辦法不僅立法層次低、主觀隨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規定已明顯超越了授權立法的范圍,或從實質上改變了基本立法的內容。面對這樣一種范圍和層次混亂不清的法律環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顯然已經喪失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調節差距”的法律基礎。
3、現代科學征管水平較低,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國現代科學稅收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層次,從申報、審核到檢查扣繳制度都缺乏先進的現代化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信息傳遞慢而缺乏準確性,無法約束納稅人。例如,國家雖然已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制度還不完善,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中介組織的作用來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稅務事項。
4、稅務執法懲處不力,偷逃漏稅屢禁不止
依法納稅是現代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偷逃漏稅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有效打擊,激勵公民依法納稅。但目前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者進行專項稽查,而對查出的偷逃稅行為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法律威懾力不強。加之對偷逃稅處罰標準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四、我國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建立誠信納稅的法制理念
首先,納稅意識直接反映公民對課稅的接受程度,是決定稅款征收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使公民認識到納稅是國家運轉、社會進步以及個人發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律的威懾力和強制措施實行代扣代繳,使公民認識到偷逃稅款的嚴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覺納稅意識。
此外還應指出,政府在宣傳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不能忽視納稅人的權利,相反更應告知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和監督權。而在稅收管理上,稅務機關處于管理者、檢查者、執法者的地位,以國家形象自居,擁有支配、處置權利,而納稅人則處于被管理、被處罰、被監督的地位,這不利于人們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此,不僅在納稅人的具體扣繳方式上,而且在稅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將其用于公共目的,納稅人都應有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在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逐漸對稱的過程中,人們的納稅意識就會相應增強。政府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應提高政府預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產品的質量,讓納稅人真正體會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政策。
2、完善稅收征管的相關立法,改善納稅法制環境
首先,加快《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步伐。《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頒布的,盡管經過了1993年的修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加以完善。具體而言,要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細分收入性質,按不同收入性質分定稅率;深化稅制改革,考慮企業稅制和個人稅制的統一和銜接,從法律上避免企業和個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
其次,盡快出臺加強針對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的相關單行立法。通過這一單行立法不僅可以改變原有規定、辦法的立法層次低、內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點,同時也可以區別于一般工薪階層,建立更具體適用于高收入階層的稅收法制體系。如在其內容中進一步區別規定針對高收入者的累進稅率,并增設相應的嚴懲偷逃漏稅的有關法規等。也由此對提高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礎。
3、提高現代科學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的納稅申報制度。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是強化個人所得稅尤其是針對高收入階層管理的關鍵。因此,建議在我國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個人“雙向”收入申報制度的步伐:結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明確規定所有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支付的個人收入情況;結合新《稅收征管法》的實施,盡快出臺扣繳義務人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全年各類總收入超過一定標準的個人,年終后1個月內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特別是對高收入、高職務、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實行重點監控,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提高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如果發現偷漏個人所得稅,則要追究納稅人個人和代扣代繳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對高收入階層實行年度結算,加強審核評稅。針對現行稅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問題,建議在對高收入個人建檔管理的基礎上,對高收入個人實行年度結算,開展個人所得稅的審核評稅。對高收入人群實行年度結算,將收入規模與納稅水平進行對比分析,有利于發現問題,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效防止偷漏稅款行為發生。
最后,健全稅收稽核系統,實行網絡化管理。要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必須以全面構建稅收管理信息平臺系統為切入點,充分發揮網絡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監控水平。建立以“雙向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重檔案體系為依托、集中征管、重點稽核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以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依據進行電子化核查,監督支付人的扣繳情況,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4、加大執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強化稅法威懾力
首先,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高速增長,逐步從小稅種向大稅源、大稅種的轉換,迫切需要建立專業的稽查隊伍,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制度化檢查,使隱蔽收入或逃避納稅產生恐懼心態,逐步增強稅收征管檢查的威懾效應。
此外,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的處罰能促進納稅人迅速繳納稅款,防止偷漏逃稅。我國的處罰過輕,還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致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存有僥幸心理,偷逃漏稅行為屢禁不止。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減少稅收流失,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為其強有力的后盾,對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既要予以經濟上的重罰,還要視偷逃漏稅的程度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敏:借鑒美國經驗強化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J].稅收與企業,2002(5).
[2] 潘曉琳: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業研究,2004(7).
模擬題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有專家提出應提高個稅起征點,還有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談談你的看法?
參考解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稅收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視。在這個背景下有專家提議提高個稅起征點,以緩解收入差距。對此我的看法為:
提高個稅起征點應我們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不能“一刀切”。對于勤勞所得應該采取低稅率,對于資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應采取高稅率。即:一是個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掛鉤,實行浮動制度;二是對勤勞所得之外的收入實行高稅率;三是對逃稅行為實行高額罰款,強制提高稅法遵從度。
為此,政府必須切實采取各項措施,不斷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努力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樣,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強化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是各級地稅機關將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進一步調查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確定管理的重點。
二是地稅機關要將調查摸底情況與日常管理情況對比,找到薄弱環節,采取措施不斷強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稅源管理和監控。
三是對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項目,地稅機關將根據不同所得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個人所得稅基本理論
(1)個人所得稅定義。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關于高收入者的產生及界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義分配方式,通過擴大收入分配差距成功的提高了經濟效率,但也形成了進一步擴大收入差距的機制,正是這種機制導致了高收入階層的誕生。按國家稅務總局報個稅的標準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這“以上”又可分為若干層次,當前可考慮以20萬元以上為高收入者。當前我國的高收入主要來源于非勞動收入,重點是經營收入和財產收入,還有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來源;或者說,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勞動獲得,而是靠財產即資本投資、不動產買賣等獲得,以及靠權力、資源占有、不依法經營等獲得。與此同時,高收入群體主要是企業家、高中層經營管理者、高中層科研技術人員、文體明星、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人和知名律師、高等學院部分教授、部分發達地區黨政機關的某些官員,事業單位的部分高層管理人員,部分私營企業主等。
三、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流失現狀
(1)利用收入均攤逃避稅收。現在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及形式日趨多樣化,除工資外,還同時具有許多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來源,如從事其他投資或第二職業獲得的收入等,他們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的扣除費用等寬免規定,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使自己的收入盡可能在各個納稅期限內保持均衡,這樣不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賦予較高稅率的重稅,還能分享每個月稅法提供的費用扣除和減免等優惠,從而在總體上達到減輕納稅義務的效果。(2)將應獲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投資避稅。個人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方式向企業進行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分紅等收益按規定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個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資所得留存在企業公司賬上,作為對企業公司的投資,而企業公司則可以把這筆收益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入個人的名下,其結果既避免了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保障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完整與增值。
四、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分析
(1)納稅人的角度。斯里尼瓦桑在1973年提出了預期所得最大法模型,這個模型假設:納稅人是以預期納受處罰后所得的最大化為目標,因此,納稅人面臨的問題便是如何使預期所得函數最大化。A(Y)=π[Y-T(Y)-λP(λ)Y]+(1-π){Y-T[(1-λ)Y]}。其中Y是一個納稅人的真實收入;T(Y)為對真實收入課征的稅收;λ為該納稅人收入中未申報的比率;P(λ)為懲罰系數,因此λp(λ)Y即為對未申報收入λY的罰款額;π為查獲概率;A(Y)為納稅人預期納稅和受處罰后的所得。對于該函數簡單分析可以得到:若π=0,即對納稅人虛報收入的情況不予稽查或稽查完全無力,顯然此時納稅人的最佳選擇是λ=1,納稅人將完全隱匿收入,繳納稅款為零;反之π=1,即百分百查獲偷逃的行為,則納稅人最優選擇是λ=0,即完全申報其真實收入。同時P(λ)系數足夠大,即對偷逃稅采取重罰,納稅人會選擇較小的λ,則多申報,更接近其真實收入。因此,在現行稅法不變的前提下,即T(y)不變,偷逃稅被查獲概率越小,處罰的比例越輕,納稅人會更傾向于隱匿其收入,少申報從而導致稅款流失,這一結論是適用于各個類型的納稅人,也基本適用于各個稅種的,深入分析納稅人在考慮其是否偷逃稅時,不僅考慮被查獲的可能性大小、查獲后的處罰程度,而且還會受到社會、心理等因素的影響。(2)分類所得稅制難以體現公平。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的調節高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行分類稅制會使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分別適用較低稅率,多次扣除費用,達到逃稅的目的,這樣不但不能全面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的來源多,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收入低的人多納稅。例如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2000元,勞務收入800元,稿酬收入8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按個稅法規定,甲本月不交個人所得稅,乙獲得工薪收入2200元要納10元個稅,乙的收入只有甲一半,甲不用納稅,乙要繳納10元個稅,所以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
五、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流失問題的解決
我認為目前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須切實立足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抓住當前實踐中最為突出的矛盾,因此應采取以下措施:(1)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第一,認真做好高收入者應稅收入的管理和監控。首先我們要結合各個地區經濟總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重點監控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掌握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規律以及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尤其是沒有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和推廣面較小的地區,以此來建立完善的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其次,相關部門要不斷改善稅收征管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第二,切實加強對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我們認為主要應該從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別是報酬支付較高項目個人所得;外籍個人取得所得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重視對高收入者所得的征管工作。第三,扎實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和專項檢查。各地稅務機關要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作為日常稅收管理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數據、自行納稅申報數據和從外部門獲取的信息,科學設定評估指標,創新評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納稅評估體系。對評估時發現的疑點要進行跟蹤調查,督促納稅人自行申報、補繳稅款。對于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立案檢查,稽查部門應重點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檢查列入稅收專項檢查范圍,對逃稅、應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等情形,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處理。(2)各部門協作聯合監控稅源。在英、美等國,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在法律上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如銀行對于存款人的利息收入,應當在通知存款人的同時也通知稅務部門,通過法律形式在廣泛運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礎上形成較好的部門協作體系,正因為如此,美國的稅務當局能夠較好的監控稅源,其個人收入的90%稅務機關能夠掌握,稅務當局在稅務審計時能夠及時全面的取得相關信息,使逃稅行為困難。因此我國稅務部門應明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促使海關、外貿、金融、外匯等各種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與稅務部門通力合作,加強信息交流,以便稅務部門從各方面堵塞高收入人群的稅收漏洞,維護法律尊嚴。
參 考 文 獻
[1]李波.遏制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流失應該通盤考慮[N].中國稅務報.2010-06-23
(1)更好的組織財政收入。組織收入是稅收的基本功能,這是任何稅種的共性。早期各國個人所得稅幾乎都是為了解決財政困難、籌措戰爭經費而開征的。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收益為課稅基礎,收益來源于個人的經濟活動。只要有一定的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稅,而且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資源的不斷增加,經濟活動的日益擴大,所得稅也隨之增加。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個人所得稅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長。實踐證明,個人所得稅組織收入的功能在世界各國日益得到增強。(見表2--1)
表(2---1)DECD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
國別個人所得稅比重社會保險稅比重廣義個人所得稅比重
美國40.522.462.9
英國27.516.744.2
澳大利亞43.3043.3
加拿大37.813.451.2
法國17.433.951.3
日本18.834.653.4
意大利25.026.851.8
瑞士31.822.254.0
盧森堡18.822.441.2
西班牙20.830.050.8
平均(未加權)28.1722.2450.41
資料來源:OECDinfigures,2001Edition,P38-39
從表2--1可知,在這10個OECD國家的稅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平均比重為28.17%,社會保險稅平均比重為22.24%。如果把社會保險稅也加在一起,廣義個人所得稅的平均比重達50.4196。可見,個人所得稅(尤其是廣義個人所得稅)己成為這些國家政府的一大稅收來源。
(2)經濟調節。個人所得稅作為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之一,它的作用可以描述為:當經濟衰退時,收入水平下降,有些人的收入降到免稅的范圍之內,有些人的收入降到較低稅率檔次,即出現累進稅率下的“累退下滑”效應。反之,當經濟過熱時,收入水平上升,有些人可支配收入超出了免稅范圍,需要納稅,有些收入上升到較高的稅率檔次,需要交納更多的稅,即出現累進稅率下的“累進爬升”效應。由于消費需求取決于個人可支配收入,所以在經濟衰退時,納稅負擔自動減少,也就緩和了消費需求的下降;而在經濟過熱時,納稅負擔自動增加,也就制約了消費需求的上升。
(3)調節收入分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場經濟是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的按照要素察賦的質量和多少進行分配往往會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從而影響社會協調和穩定,進而損害效率。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進行的,累進稅率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個人所適用的邊際稅率不斷提高,從而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稅率征稅(或免稅),而對高收入者按較高的稅率征稅。這有利于改變個人收入分配結構,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圍之內,累進稅率幅度越大,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強,但超過一定限度,高的累進稅一方面會引致人的逃稅動機,從而損傷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會抑制人們的勞動、投資等經濟活動的積極性,損害效率,最終也不利于公平。除了個人所得稅累進機制外,征稅方式也可促進公平分配,如對主要為低收入者收入類型的所得(如工薪所得)采用較主要為高收入者收入類型的所得(如資本所得)高的稅率,也有助于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在費用扣除上,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使用同樣的標準定額扣除,從而收入較低者的平均稅率低于高收入者的平均稅率,也有助于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微觀經濟效應
個人所得稅對微觀經濟主體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個人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個人所得稅對勞動供給和工作努力的影響被認為是導致“市場變形”最嚴重的領域。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人們工作意愿將受到影響。如果用工作與休閑的時間比值大小來衡量,那么,在累進稅情況下,這個比值較在比例稅的情況下為小,而在同樣是累進稅時,高累進稅率將更多地減少這一比值。由于征收個人所得稅,減少了人們的稅后可支配收入,從而促使納稅人為了維持既定的收入水平而減少休閑,增加工作時間,產生“收入效應”;同時,由于課稅,降低了休閑相對于勞動的價格,使對勞動和休閑兩者的選擇發生變化,從而引起納稅人以休閑代替勞動,產生“替代效應”。
(2)個人所得稅對投資的影響。個人所得稅對家庭投資的影響可以從“收入效應一”和“替代效應”兩方面來說明,即對投資收益課稅后會減少納稅人的投資收益率,從而對其投資行為產生兩種效應:一是由于投資收益率的下降,抑制了投資的積極性,使納稅人增加消費,此為“替代效應”;二是由于投資收益率的下降,減少了納稅人的實際可支配收入,為了保持原來的收益水平,納稅人不得不增加投資,此為“收入效應”。正如個人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一樣,個人所得稅對投資的影響也取決于兩種效應的大小。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individualincometaxdeferredpension)是一種保費在投保人工資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之內可以稅前扣除,退休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養老保險,是一種享受延遲納稅優惠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政府可以在養老保險運行的三個環節上征稅:繳費時、取得投資收益時及領取保險金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個稅遞延”方式也涉及這三個環節:繳納保費時是否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取得投資收益時是否征收資本利得稅;退休領取保險金時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這三個環節,如果用T(Taxed)表示征稅,用E(Exempted)表示免稅,養老保險的征稅模式可以用8種字母組合來表示:EEE、TEE、ETE、EET、ETT、TET、TTE、TTT。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個人養老保險實行個稅遞延的EET征稅模式,即在繳納保費、獲得投資收益時免稅,而領取養老金時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養老保險征稅模式為非遞延的TEE模式,即保費不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扣除,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資本利得稅,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要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利用稅收優惠激勵個人投保養老保險,就是要將目前的TEE征稅模式轉變為國際通行的EET征稅模式。
(二)個人養老保險征稅模式轉換對投保人福利的影響
在TEE模式下,個人投保養老保險在繳納保險費階段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只能用稅后收入繳納保險費,而在投資積累階段和待遇領取階段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EET模式下,個人投保養老保險,繳納保險費階段和投資積累階段均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待遇領取階段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個稅遞延,將征稅模式從TEE轉換為EET會對投保人的福利產生較大的沖擊,因此,正確評估、準確測度這種福利影響,將有助于分析累退效應產生的根源并探尋最優的化解方法。征稅模式由TEE轉換為EET,給投保人帶來的福利增量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即期稅率降低、跨期稅率差異和資本利得免稅。一是即期稅率降低。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稅率與收入正相關,收入越高稅率越高。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保費在稅前列支,投保人的即期應稅收入就會減少,適用稅率也隨之下降,稅負立即減輕,可獲得即期稅收優惠。二是資本利得免稅。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賬戶資金的投資收益免稅,為投保人帶來了免稅的超額資本利得。三是跨期稅率差異。由于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的收入水平不同,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通常相對于工作時,投保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較低,在現行稅制下領取養老金階段的邊際稅率比繳費階段的邊際稅率低,退休后較低的收入會適用較低的稅率,遞延納稅給投保人帶來了跨期低稅率的優惠。若退休后包括養老金在內的全部收入達不到屆時的個稅起征點,投保人甚至能享受到免稅的優惠。可見,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將給投保人帶來較大的稅收優惠。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實施個稅遞延相當于為投保人開辟了一個合法的免稅賬戶,投保人可以將一部分應稅收入轉至其中,降低即期稅基和稅率,獲得即期低稅率的優惠,同時還獲得了一份投資收益免稅的理財產品,一份能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享受不同生命階段稅率差異所帶來的實惠。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累退效應的成因
(一)累退效應的成因
個人所得稅是一種收入調節稅,調節手段是累進稅率,設置累進稅率旨在貫徹量能負稅原則。收入水平能反映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收入高者負稅能力強,應承擔較重的稅負;收入低者負稅能力弱,應承擔較輕的稅負甚至不納稅。由于累進稅制下稅率與收入正相關,高收入者將承擔較重的稅負。因而個人所得稅能對高收入者的收入加以調節,促進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防止貧富差距擴大,促進社會和諧。稅收優惠作為稅法的一種特殊規定,是給予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鼓勵與照顧,本質上是不征收有負稅能力的人應繳納的賦稅,因而是一種對量能負稅原則的違背。個人所得稅堅持量能負稅原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剛好是其反向的“特殊規定”。因此,對個人所得稅實施“延遲納稅”的優惠政策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累退效應,形成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即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決定了任何對其實施的優惠政策都將產生累退效應,所以,個稅遞延的累退效應并不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原罪。這樣,給予個人養老保險投保人的遞延優惠就成了一種變形的“累退稅”,收入越高降稅幅度越大,延稅效果越好。高收入者尤其是收入處于中上水平的人將獲得較大的收益;低收入者只能獲得較少的收益,收入水平靠近或低于個稅起征點的人則根本享受不到優惠。根據量能負稅原則,高收入者原本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課征對象,但通過投保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高收入者就擁有一個合法的免稅賬戶,獲得了一種簡單有效的避稅工具,可以將一部分收入以保費的形式轉移至這一賬戶,在實際收入不變的條件下降低應稅收入,獲得即期低稅率的優惠,同時享受投資收益免稅,養老金低稅率的福利。理論上,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個稅遞延的優惠,但由于他們的收入僅位于個稅起征點的附近,稅率本來就很低甚至等于零,下降的空間很小。而且在低收入的條件下,能維持今天的生活已屬不易,遑論為退休后的生活儲蓄。因而,個稅遞延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反而會擴大貧富差距,將收入差距進一步延伸至退休以后,間接損害低收入者的利益,最終背離個稅的設定宗旨。
(二)累退效應的來源分解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期稅率降低、跨期稅率差異和資本利得免稅。相應地,個稅遞延的累退效應也由這三個部分組成:一是高收入者即期稅率的降幅更大。高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稅對象,原本面臨著較高的稅率。實施個稅遞延后,無論是固定金額遞延,還是固定比例遞延,允許保費稅前列支都會減少其即期應稅收入,大幅降低其適用稅率,從而獲得較大的即期稅收優惠。低收入者原本就面臨著較低的稅率,個稅遞延也會降低其即期應稅收入與適用稅率,但幅度往往很有限,因而僅能獲得較低的即期稅收優惠。那些收入接近個稅起作者: 單位:征點或達不到起征點的低收入者將無法享受到此項優惠。二是高收入者享受資本利得免稅更多。個稅遞延的遞延金額多在比例限制的基礎上進行金額限制,高收入者的遞延金額較大,賬戶內的累積資金較多,相應地投資收益也較高。相對于低收入者,投資收益免稅給高收入者帶來的收益則更大。三是高收入者跨期稅率差異更大。一般情況下,退休后除養老金收入外,高收入者或低收入者都沒有其它的收入來源。但工作期間高收入者所適用的稅率要遠高于低收入者,這樣他們繳納保險費和領取養老金時的稅率差異程度也不一致,高收入者往往能享受到更大的跨期稅率差異。
三、優化制度設計,抑制累退效應
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個稅遞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累退效應,即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效應,為既發揮個稅遞延的激勵功能,促進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發展,同時又能將其逆向調節效應降至最低,應優化制度設計,形成內生的累退效應抑制機制,維持制度的公平。
(一)實行比例與定額雙重限制
由于高收入者是個稅遞延優惠的最大受益群體,他們有強烈的動機投保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甚至可能以此實現避稅的目的。但高收入者同時又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課稅對象,給予其稅收優惠會對政府的財政收入帶來較大的沖擊。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較高,適用稅率也較高,如果給予他們以較高的遞延金額也將顯著放大其累退效應。為此,筆者建議對遞延金額實施固定比例和固定金額的雙重限制,將養老保險待遇、老年生活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在遞延限額的設定上,美國401K計劃做得最為成功。由于高收入者更愿意將即期收入轉入個人退休賬戶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為穩定當期稅收收入,美國既對遞延金額設定了比例限制,又做了總額封頂。個人每月繳費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5%,每年不能超過設定的限額,但這個限額與物價指數掛鉤,會按期進行調整。進入新世紀后已由2001年的10500美元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我國應借鑒401K計劃的經驗,對遞延金額做出限制,以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同時抑制累退效應。當然,為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應合理設定遞延限額,同時將其與物價指數掛鉤,定期進行動態調整,從而既激勵個人投保,又穩定財政收入。
(二)實行高收入者遞延優惠逐步退出制度
其實,尋找對富人征稅的有效方法一直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即便在美國與歐洲,也常有富人逃稅的新聞傳出。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為富不稅”、“為富不露”很普遍的國家,實施多年的個人所得稅――這一在西方被稱為劫富濟貧的“羅賓漢稅種”――在中國卻似乎成了“劫貧濟富”的工具,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繳納者,而20%的富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總額的10%~15%。
富人之所以成為國內逃稅主力軍,客觀上與我國個稅制度安排有關,個人所得稅制設計存在著天然缺陷。現在個人收入多樣化,現金在收入中往來頻繁,但個稅計征手段卻嚴重滯后:目前稅務部門往往只能監控到工資薪金所得個稅代扣代繳部分,而富人的大量個人所得,恰恰是在體外循環。收入越高的人,其資產分布越多元化,工資外的收入也越多,越難監控。
一、
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主導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個人(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①,最早始于英國(1799年),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具有收入、調節、效率三大價值功能,因其具有“聚財”和調節收入全配的功能而被喻為“社會穩定器”。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基本軌跡有三:一是由戰時的臨時稅發展為現今的經常稅、主體稅;二是由分類課征制到分類綜合課征制再到綜合課征制;三是從側重收入目標向側重于調節目標再向側重于效率目標的演變。具體到某一國家,這一演進的階段、進程各不相同,是由各國特定時期所需解決的主要矛盾來決定的。如所得稅創始時英美等國主要是解決收入(戰時經費),兩次西方世界性經濟危機間側重收入調節目標的實現(以高度累進為特色),而當今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稅制變革(包括從里根總統到布什總統的改革)則是以追求效率目標為首選。對于經濟轉型、結構調整中的來說,地區差別、城鄉差異、分富分化的進一步加劇,是必須予以高度關注的重大社會、經濟問題。因此,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必須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要價值目標,并以此來指導稅制設計。②
(一)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調節體系
1、在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由于個人所稅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的繁重任務,其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有限。對此,許多國家為了加強對個人收入的調節,已經基本建立了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的稅收調節體系,充分發揮不同稅種相互協調配合的調節功能。其中,個人所得稅和遺產(贈與)稅多實行累進稅率,個人應稅收入越高,征稅比例就越大,對個人收入差距調節的力度最大。
2、在我國,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工資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和稅收。工資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有較大的局限。稅收是可用于調節收入分配不均的最有力的工具。而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上。這是因為:
(1)個人所得稅和流轉稅相比:一是流轉稅的稅賦容易轉嫁,從而使稅收政策的調節目的難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直接對納稅人的貨幣收入征稅,實行源泉征收,納稅人的稅賦不易轉嫁,因而能夠實現調節收入差距的目標;二是流轉稅通常具有累退性,在一定條件下,它不僅不能起到緩和收入分配不均的作用,相反還會加劇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通過對高收入者適用高稅率而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另外,個人所得稅在應稅所得時可利用費用扣除從兩個方面達到照顧低收入者的效果,即一方面可直接對低收入階層的應稅所得給予多種扣除,另一方面可以對有利于增加低收入階層收入的行為予以稅收優惠照顧。
(2)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障稅、遺產稅比較:社會保障稅多采比例稅率,征稅對象僅限于工薪所得,并有最高應稅額的規定,致使其累退性十分明顯;遺產稅是對個人死亡后遺留下來的財產征收的稅,由于遺產稅的起征數額較高,且采用累進稅率,因此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十分明顯,但是其調節作用受征稅時點的限制,只有在財產所有死亡時才能夠征稅,稅收實踐中,由于其課稅基數為全部財產價值額,其中無形財產的核實較難,稅源難控制,偷稅漏稅多,制約了其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上在收入分配環節實施調節,且實行源泉扣繳制度,可控制稅源,所以個人所得稅可直接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
(3)個人所得稅“調富濟貧”的功能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個人所得稅主要體現縱向公平。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用均等犧牲的概念來說明縱向公平的合理性。根據這一概念,只要納稅人因納稅而遭受的效用犧牲或福利損失是均等的,則納稅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對待。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只要邊際稅率不為100%,它的累進率就不可能超過邊際均等犧牲準則允許的累進率。因此,個人所得稅在均等犧牲的意義上顯然是公平的,而且它導致的效用總犧牲也接近最小。③
(二)個人所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
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體稅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既廣泛又深入,幾乎涉及到每一位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因此以西方國家為例,通過以下幾項指標反映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
1、稅后收入差距較稅前收入差距明顯縮小。以英國為例,英國在1994~1995年納稅年度中,對應稅收入實行三級累進稅率,1~3900英鎊征20%的稅;3901~25500英鎊征24%的稅;25500英鎊以上征40%的稅。其中1%的最低收入者稅前收入在3690英鎊以下,稅后收入在3640英鎊以下;10%的低收入者稅前收入在5270英鎊以下,稅后收入在4980英鎊以下;10%的高收入者稅前收入在26100英鎊以上,稅后收入在21100英鎊以上;1%的最高收入者稅前收入在68400英鎊以上,稅后收入在48100英鎊以上。1%的最低收入者與1%的最高收入者稅前收入差距為18.5倍,稅后收入差距縮小為13.2倍。收入越高,其稅前收入與稅后收入的差額應越大,說明稅收調節的力度越大。
2、稅后基尼系數較稅前基尼系數普遍降低。加拿大1993年納稅人在稅前基導尼系數為37%,稅后基層系數降為33%,近二十年來,每年的稅前與稅后之間基層系數平均相差約4個百分點。西方國家稅前基尼系數較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較尖稅;但稅后基尼系數變小,說明個人實際收入差距的不平等度已經削弱,仍處在社會可承受的比較合理的區間。
3、少數高收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部分。如美國1991年10%最高收入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的55%;50%的最低收入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只占個人所得稅的4.8%,其稅前收入由14.9%上升到稅后收入的16.45%,低收入者納稅后收入所占比例都有提高。④
二、實際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的比較與借鑒
(一)個人所得稅制主要模式
1、綜合制
“綜合所得稅制”(Unitory Income Yax),又稱一般所得稅制,其指導思想認為所得稅既然是一種對人稅,其應納稅的所得稅理所當然地應當綜合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之后的凈額,然后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綜合所得稅制的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并能充分考慮到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符合支付能力原則或“量能課稅”(ability to tax)原則;它對總的凈所得稅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能較好地實現均等收入和穩定經濟的目標,可以發揮所得稅作為調節社會波動的“自動調節器”的作用。但是,它的課征手續較繁,征收費用較高,且容易出現偷稅漏稅,因此,要求征納雙方均有較高的文化素質,特別是納各人要有較強的納稅意識,同時還要有健全的法制、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先進的稅收征管手段。
一、陜西省個稅現狀
近年來,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得到較快增長,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個稅突破40億元大關,達到47.8億元,占到本省地稅總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63.7億元,增收15.89億元,增幅達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個人所得稅已經完成收入24.36億元②。但是在個稅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所得。以2008年為例,全省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59.22%③。而應作為個人所得稅主要群體的高收入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總收入的5%左右。這與“高收入者多交稅,工薪階層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原則和宗旨相背離,因此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是陜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陜西省個稅征管的主要問題
筆者于2009年5月發放了5000份調查問卷,經嚴格篩選,實際可用有效問卷3664份,占發放比例的73.28%。在對問卷的統計中,發現陜西省個稅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納稅遵從度還有待提高。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31.5%的人認為太普遍了,見怪不怪;有11.5%的人認為不逃稅發不了財,他們也是沒辦法。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還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難以提高。在對被調查者提出“你認為個稅繳納存在的客觀問題”時,有24.84%的人認為是自行申報手續繁雜,有28.80%的人認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認為是政策宣傳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影響,省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征稅方式手段簡單,難以實現預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個稅制度還有什么期待”這一問題時,有48.80%的人認為應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應側重源泉扣繳。由于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
第四,處罰力度對納稅人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56.33%的人認為應該嚴厲查處,但很難查處,是體制的問題。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最多也是補稅罰款,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
一、個稅流失情況分析
個稅被稱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對社會起著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對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2006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約為163萬人,納稅人繳納稅款為791億元,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為32%;2007年,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約為213萬人,繳納稅款為1057億元,比重為33%;2008年,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約為240萬人,繳納稅款為1276億元,比重為34%;2009年,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約為269萬人,繳納稅款為1384億元,比重為35%。縱觀近四年自行納稅申報數據,可以發現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每年繳納稅額約占個人所得稅當年收入的1/3。占總人口20%的高收入者掌握著80%的社會財富,他們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約33%。在個人所得稅分項目收入中,工資、薪金所得占個稅收入的比重較大,2006年為52.57%、2007年為54.97%、2008年為60.31%,表明工薪階層為個稅的最大稅源。這種現象不僅造成了個稅稅收流失嚴重,加劇了貧富兩極分化,使得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徒有虛名,對國家宏觀調控機制造成不良影響。
“地下經濟”是偷逃稅收和各種管制,未向政府申報的經濟活動。中國目前地下經濟規模占GDP的比重約在20%-50%,如果按15%的標準稅率計算,目前中國因地下經濟而導致的稅收流失約為4000-6000億元,再考慮公開經濟欠稅、任意減免、費擠稅等,中國稅收流失規模會更大。
二、個稅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性稅收流失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為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對11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制無法以人為單位進行收入的歸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交叉核對困難,不僅造成綜合收入較高的納稅人總體法定稅負較輕,也導致難以應對多元化的收入進行的調節,例如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按人次征收導致扣繳義務人通過多列人數和次數降低稅負等。此外,分類所得稅制還造成了年度收入相同但收入均衡程度不同的納稅人,稅負不同的問題。
(二)稅源監控不利
1、對灰色收入監控不力
由于我國金融系統尚不完善,造成市場經濟中現金交易大量存在,并因此產生了灰色收入,而這些灰色收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未被統計到的灰色收入共計4.8萬億元。灰色收入來源主要有行政審批尋租所得、壟斷行業的壟斷性收入、公共資金流失、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等。這些灰色收入不是由市場化造成的,多數與政府自身相關。因此對腐敗和灰色收入監控很難,甚至有的監管人員自身也是灰色收入的受益者。
2、對高收入群體監控不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50%-60%來源于工薪階層。工薪階層成為了納稅主體。而在美國,年收入在超過10萬美元的高收入群體,所繳納的稅款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的來源。此種現象加劇了貧富分化,形成了中低收入者正常納稅,而高收入者則少納稅的非常現象,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別的意圖。目前我國基尼系數已經超過了0.45,超過了收入分配警戒線。
(三)代扣代繳制度不完善
首先扣繳義務人扣繳意識淡薄。許多單位個人已經發生了扣繳義務,卻沒有扣繳義務的意識;有的扣繳義務人知道自己有扣繳義務,卻不清楚如何計算稅款。我國個稅應稅項目多,稅率檔次多,還有很多扣除規定,對于非專業單位個人來講難度較大,難免出現少扣、不扣甚至多扣的的現象。其次很多扣繳義務人,為了幫助個人以及員工不納個人所得稅,使所得達不到起征點,或應扣不扣、少扣稅款。再次,當前稅務機關直接面對的是法人納稅人,而對于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一般通過代扣代繳完成間接征管。這種方式對有支付方的穩定收入所得的征收具有優勢,但使得收入來源多并且分散的納稅人容易避稅和逃稅,造成稅收流失。
三、個稅流失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模式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為分類所得稅制,西方發達國家大多采用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能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賦稅能力,需要在客觀上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實施,例如納稅人需具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完善的信用制度、現代化的征管手段等。以美國為例,稅收征管已經完全電子化,計算機技術在稅收征管中被廣泛應用。征稅的效率和效果中國目前的現狀都無法相比,中國當前如果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制不現實,這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和稅收流失。因此建議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模式。以綜合所得稅為主、分類所得稅為輔。個稅改革由分類模式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有利于加強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有利于居民監督政府行為,推進社會的民主化、法制化。
(二)加強稅源監控
1、加強對個人收入的監控
個人收入的隱性化是所得稅征管的難點,因此加強針對個人收入的監控,就要實現個人收支的信用化。加快我國金融改革,推廣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推行有記錄的現代交易方式,這是對個人收入實施監控的最重要的手段。同時限制現金的使用,個人的任何收入來源都要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盡量改變因不經過銀行系統而使用現金,資金流向沒有記錄的現狀。個人和單位都要有嚴格的提現限制,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要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2、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監控
加強對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應采取有效地措施構建個人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機制。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已經建立起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收入信息檔案。對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結構和額度等進行電子存檔并定期分析,確保稅款的征收。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建立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之間的監控體系。最后,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稽查力度。對一些偷逃稅的大案,不僅要補稅罰款,還要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曝光,構成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高收入者的偷逃稅行為,維護稅收執法的權威。
(三)完善征管制度
1、推廣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制度是中國目前防止個稅流失、實現稅源監控的最有效辦法。因此一方面要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全面實行代扣代繳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強代扣代繳人的責任,建立獎懲機制。
2、完善“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包括納稅人的自行申報和向納稅人支付收入單位的申報。應既有取得單項收入的申報也有年終的匯總申報。“雙向申報”是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監控。是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及納稅情況,在兩者之間建立交叉稽核體系,是實現稅源監控預防稅收流失的有效措施。為保證這一制度的貫徹落實,建議稅法應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均有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所得的義務和責任,并明確如不申報、不納稅、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四)提高全民的納稅意識
只有納稅人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才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按時交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實現,促進良好稅收秩序的形成。為此,一方面要加強政府部門的服務性建設。我們應當加強對政府部門的廉政建設和稅務部門人員素質的建設,提高優化對納稅人的服務,為納稅人創造便利的納稅條件,才會提高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感和納稅自覺性。其次,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建議在中小學課程中增加稅法內容,包括個人所得稅。此外,還可以在高等學校加大稅法相關選修課程力度或相關稅務人員走入高校舉辦講座,加強稅法的宣傳與普及。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個人所得稅法。稅務機關還可以向社會免費發放一些免費的宣傳材料、增設專用電話或網站,解答納稅人的問題。通過各種手段,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強大地依法納稅的輿論氛圍。
(五)減少地下經濟造成的稅收流失
首先應積極引導未申報經濟。由于這類地下經濟具有規模小、隱蔽性強等特點,因此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同工商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教育機構等的配合,轉地下經濟為地上經濟。其次對非法經濟,應依法嚴厲打擊,對于、行政審批尋租等地下經濟活動,要通過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減少灰色收入的空間。
(六)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專項稽查制度
稅務稽查部門按照設定的抽查比例和隨機抽樣程序,對個稅進行稽查。日常檢查以重點行業、高收入群體為檢點。隱匿收入、不申報以及不按時申報的納稅人,實行嚴厲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計入個人征信系統。
參考文獻:
[1]咸春龍.2012,中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及其成因研究
[2]李長安.“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須突破四大制度” 《京華時報》,2011年3月7日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
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寫作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總之,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長期以來的重點也是難點,是納稅人個人信息的來源及其真實度。《辦法》正是從這一難點入手,提出了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目前絕大部分扣繳單位并沒有明細申報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只是一個匯總數。因此,《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從源頭嚴格把關,按稅法規定審核扣繳義務人申報數據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額和扣繳稅款等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對扣繳單位報送來的明細信息,以及自行申報納稅人申報來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以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建立個人收入“一戶式”檔案,按人頭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篩選、歸集、比對和分析,實施精細管理。
當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可以從扣繳單位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取;另一方面,可以從個人自行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取;再者,可從社會其他部門共享的信息中獲取。信息來源渠道暢通了、可靠了,才能為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四項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信息的采集、后續的管理提供了保證和依據。
《辦法》的另一亮點,就是全員全額管理概念的提出。個人收入檔案建立起來后,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與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盡可能地把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都納入到稅收管理中后,我們可以從中選取管理的重點、難點以及查實高收入個人是否足額納稅,通過對信息的匯總分析、納稅評估,避免納稅人多處分解、漏報少報收入,達到稅款應收盡收的目的,最終由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現對取得應稅收入個人的全員全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