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因果關系鑒定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于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并安全返回病房,嬰兒于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鑒于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后,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采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xx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墒?,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xx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后,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并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溫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xx市人民醫院后,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后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于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鑒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鑒定。
此致
xx市衛生局
申請人: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二: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1177字)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2、作答參考時限:閱讀資料40分鐘,作答11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的資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資科
某省某市紅星新村5號樓居民H狀告××印刷公司的事情,歷時一年多,始終難以妥善解決,人們議論紛紛。這件事,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涉及到方方面面,引起人們廣泛關注。
省政府調研室經反復調查,全面了解了各方面情況,整理出如下材料。
(1)1998年10月17日,50多歲的H,在家中突發腦溢血,雖經搶救,還是留下了嚴重后遺癥。市醫學院法醫學系鑒定:H的后遺癥達一級傷殘,超標噪音是導致其腦溢血的誘因之一。于是,與“紅星新村”大門距離不遠的××印刷總公司,便更成了眾矢之的,紅星新村居民原有的不滿越來越強烈。
(2)紅星新村,位于該市的城鄉接合部。近十年來,這里日益成為人口密集的繁華地區。新村院內的5號摟,與××印刷總公司的車間大樓平行,相距僅1.8米,而立只隔一道磚墻。
1997年2月,車間引進安裝了四臺最新設備,投產后,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但從那以后,沉重、刺耳的機器轟鳴聲便令小區居民不堪忍受。
(3)在機器開動時,居民們多次向110報警。干警對居民們的煩惱非常同情,多次制止車間夜間作業。但干警們也表示,對此類糾紛,實在愛莫能助。一些住戶,紛紛想辦法搬走。其中有的還是××印刷總公司的職工家屬。
(4)大多數搬不走的居民,只好求助環保部門,不斷向區環保局反映情況。區環保局在1997年6月和1998年9月兩次實地勘測,都表明噪音嚴重超標。于是正式向××印刷總公司發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并限定夜22時至晨6時不得進行作業。
(5)××公司很快將車間臨近新村的窗戶全部砌磚封閉,并提交了一份設置隔音墻的設想,但居民并不滿意。他們反映噪音沒有減少,車間生產還常持續到凌晨兩三點,也一點沒見過建什么隔音墻,噪音仍是每夜的噩夢之源。
(6)1998年12月,H經搶救終于脫險,便與其愛人,向市環保局提交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處理申請書》,提出要求印刷公司依照環保法賠償其各項損失12萬元的申請。環保局作出處理決定,認定印刷公司應承擔部分責任,賠償H夫婦直接經濟損失的30%,即21500元。但H夫婦迄今未拿到任何賠償。
(7)由于不服環保局的決定,印刷公司于2014年6月首先訴諸該區法院,認為環保局的決定無事實依據,應予撤銷。緊接著H夫婦也將訴訟狀遞到區法院,要求印刷公司賠償各種經濟損失74000元。
(8)經過四個月的調查,區法院于2014年10月對H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印刷公司的噪音影響周邊住戶是客觀事實,但被告已經有所整改,而噪音也只是原告生病的誘因之一,兩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決定駁回訴訟請求。
(9)H夫婦不服,立即上訴。他們的律師認為,區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一個結果可能由多種原因造成,H的腦溢血就屬這種情況,所以環保局的決定是合乎情理的;而區法院的判決存在矛盾,不能體現法律對公民的保護。
(10)印刷公司請的律師認為,紅星新村地處市區,拋開印刷公司來說,其他噪音有的也已超標。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印刷公司的噪音與H的疾病有直接因果關系。要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就不能讓居民只從印刷公司一方找原因。該公司是國有大型企業,是經濟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
(11)H案判決時,合議庭考慮到,如果H勝訴,住在××印刷公司附近的住戶會紛紛效仿,雪片般的經濟賠償要求可能會把該公司逼上絕路。該法院正受理一起小區住戶狀告小區內建停車場、影響他們生活的案子,H案如勝訴,市區汽車停到哪里的問題可能立即會帶來更大麻煩。
(12)自2014年10月H夫婦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以來,又過去了三個多月。市中級法院感到此案難度很大,至今沒有開庭審理。
三、申論要求
1.請用不超過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給定資料所反映的主要問題。
得分
評卷人
說明:報考中央、國家機關(含海關總署機關、國家行政學院,公安、安全、
海關直屬院校、中辦電子科技學院)的此題20分;報考海關、公安邊檢系統的此題40分。
2.以省政府調研空工作人員的身份,用不超過350字的篇幅,提出解決給定資料所反映問題的方案。要有條理地說明,要體現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注意:報考海關系統(不含海關總署機關)、公安邊檢系統的應考人員不作此題,作答的不得分。
得分
評卷人
滿分30分
3.就給定資料所反映的主要問題,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擬標題進行論述。要求中心明確,內容充實,論述深刻,有說服力。
得分
評卷人
說明:報考中央、國家機關(含海關總署機關、國家行政學院,公安、安全、
海關直屬院校、中辦電子科技學院)的此題50分;報考海關、公安邊檢系統的此題60分。
四、參考答案
1.答案提示
這篇材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發生的矛盾,從而說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關乎國計民生、關乎未來的重要意義。
2.答案提示.
(1)可由政府和企業雙方出資,限期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治理噪聲污染。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具體組織本規則所稱聽證會。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舉行。
第五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舉行聽證會。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如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第六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自行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事先通知利害關系方,并適用本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本規則所指利害關系方為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人、出口國(地區)政府、原產國(地區)政府、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個人。
第八條利害關系方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向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有關情況;
(二)申請的事項;
(三)申請的理由。
第九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聽證會書面申請后15天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并應及時通知有關利害關系方。
第十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決定舉行聽證會;
(二)決定舉行聽證會的理由;
(三)各利害關系方在聽證會前的登記的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
(四)其他與聽證會有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各利害關系方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根據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及時向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的書面概要和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所確定的登記截止之日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做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
第十三條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會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聽證會會議的進行;
(二)確認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
(三)維護聽證會秩序;
(四)向各利害關系方發問;
(五)決定是否允許各利害關系方提交補充證據,是否對已出示的證據進行鑒定;
(六)決定中止或者終止聽證會;
(七)需要在聽證會中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也可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會。
第十五條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會;
(二)遵守聽證會紀律,服從聽證會主持人安排;
(三)如實回答聽證會主持人的提問。
第十六條聽證會應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會紀律;
(二)核對聽證會參加人;
(三)利害關系方陳述;
(四)聽證會主持人詢問利害關系方;
(五)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七條聽證會旨在為調查機關提供進一步收集信息和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及提交證據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
第十八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聽證會主持人、筆錄記錄人、參加聽證會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當場簽名或者蓋章。利害關系方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載明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可以延期或取消舉行聽證會:
(一)聽證會申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聽證會的書面申請的;
(二)保障措施調查終止;
(三)其他應當延期或取消的事項。
第二十條聽證會延期舉行的原因消除后,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立即恢復聽證會,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所指通知形式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特殊情況下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一、貿易保障措施的一般概念
保障措施是一種世貿協定所允許的、通過使用世貿協定一般所禁止的貿易保護手段對某類符合法定限制條件的進口產品所實施的貿易限制、管制、抵制或者中止提供優惠的措施。而具體的保障措施方式則表現為配額管制、提高進口關稅、中止優惠待遇等數量限制和非數量限制的形式,雖然在形式上多樣化,但其產生的背景多是由于某類產品進口數量的激增而使得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受到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而目的也都是為了保護本國的同類產業。貿易保障措施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貿易自由化的措施,但其產生和運行也是符合了實質上的公平貿易原則,因此其合法性得到了WTO成員的認可,在WTO范圍內具有合法地位。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相比,保障措施有和它們相一致的地方,如它們都是對自由貿易的一種限制,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實施,都有一定的實施期限要求,都可以分為臨時措施和正式措施等,但也有一些明顯的不同之處:第一,保障措施所適用的對象是不同的,保障措施針對的對象是某類進口數量劇增或者大幅增加的產品,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對象是低于成本價或者低于正常價格的產品,反補貼措施是針對受到非法出口補貼的產品。進一步來看,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對象都是不正當貿易行為,但保障措施限制的對象是正當合法的貿易行為。第二,三大措施所適用的國家不同,盡管三大措施都針對進口產品,但是反傾銷措施適用面最廣,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進口,也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進口,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理論上也可以針對任何國家,但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是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運用,這與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較低,粗加工產品數量多有關。第三,三種措施應當滿足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不同,實施保障措施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比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條件要嚴格得多,必須存在短期內產品進口大量增長的事實,而且造成了進口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而在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時,只要能夠證明相關的國內產業遭到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在因果關系上,保障措施的適用要證明進口產品短期內的激增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只要證明其是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的原因之一就可以了。第四,保障措施的具體執行方式不同,不管是反傾銷措施還是反補貼措施,其最終的執行措施一般是兩種:一是是進口國按照傾銷幅度和補貼幅度來計算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二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和出口企業或者政府提出價格承諾或減少補貼的承諾,以達到進口國認為足以消除損害的程度,而保障措施的執行方式包括修改減讓、提高關稅、實行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等。第五,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四年,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第六,反傾銷措施被許多國家視為保護本國工業部門利益的重要手段被頻繁使用,而貿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頻率就要低得多,適用條件十分苛刻。
二、我國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國家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外國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門檻逐步降低,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性也越來越大。在對外經濟貿易全面開展的情況下,國內生產競爭力較弱的產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巨大的沖擊,一些具有競爭優勢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增加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鑒于此,我國早在1994年制定的《對外貿易法》中就將保障措施制度作為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在入世后,為了履行承諾,利用WTO規則來加強對國內產業的正當保護,我國在2004年通過了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使得我國對外貿易制度進一步向WTO《保障措施協議》相靠攏。同時,為了使保障措施條款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法律濫用,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的保障措施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這也是我國保障措施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侗U洗胧l例》第二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睆倪@個條款可以看出,我國保障措施法實施需要三個條件:
(一)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第七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所謂產品的絕對增加,是指產品的進口數量在過去的最近時期相對于過去時段的持續增加;產品數量的相對增加是指在過去的最近時期內,進口產品的數量相對于進口國國內生產而言的相對增加。具體來說,如去年進口數量為3萬,今年進口10萬,這就是進口數量的絕對增加。而相對增加不像絕對增加那樣顯而易見,相對增加也不意味著一段時間內的進口數量絕對地增加了,還是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去年進口數量為3萬,國內的生產量為5萬,今年進口的數量仍然是3萬,但是國內生產量只有1萬,此時就是產品進口的絕對數量沒有增加,但是相對數量卻增加了。因此,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與相對增加都是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之一,兩者只要滿足其一就可以構成進口產品數量增加這一條件。
(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遭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對國內產業的定義基本參照WTO《保障措施協議》:“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商,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對于其中的“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產品”的概念,《保障措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學者做出的解釋是“所謂同類產品是指與進口產品完全相同的產品,或者其特征與進口產品的特征非常相似的產品;所謂直接競爭產品是指本質上可以與進口產品互相替代的產品,也就是說,它們具有相同的用途因而基本上可以互相替代”。至于什么是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我國有關條例中并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在WTO《保障措施協議》中規定:“嚴重損害是指對一國國內產業狀況的重大減損;嚴重損害威脅是指一種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我國對這兩個概念的界定可以參考此解釋,另外,對實際確定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所應考慮的具體因素,我國《保障措施條例》明確提出了應當審查的主要的三個因素:一是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與增長量;二是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占的份額;三是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
(三)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了滿足上面所說的兩個條件之外,還需要證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即使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國內相關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也不能對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實施的前提是必須證明這種進口產品的數量增加是造成嚴重損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這是一件十分復雜和繁瑣的工作,因為在實際案例中,造成一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原因不是單一的,而是眾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于因果關系的確定,一般要采取上述所說的證明其是主要原因的這種方式,即綜合式。但是我國只規定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不得將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歸因于進口增加,并沒有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作出規定。但是從我國實施保障措施的實踐來看,采取的是實質原因標準。
三、我國實施保障措施的類型
我國的保障措施類型與其他許多國家的保障措施大致一致,分為臨時保障措施和最終保障措施兩種:
(一)臨時保障措施
我國保障措施條例規定,經過初步調查后,如果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做出初裁決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但是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要有明確證據證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第二,出現不采取措施將會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第三,需要主管機關做出初步裁定。而臨時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一般是提高關稅,而不是配額或者其他方式作為臨時措施。在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程序方面,先由我國商務部提出建議,關稅委員會根據建議做出決定,海關是具體執行機關,在保障措施公告開始實施之日起開始實施,實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0天。如果最終裁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則需要將增加征收的關稅退回。
(二)最終保障措施
最終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包括三點:一是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二是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會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三是實施保障措施符合公共利益。當然,還需要關稅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最終保障措施的形式除了有提高關稅外,還有數量限制或者其他方式,同時實施保障措施的具體形式不同也影響到實施程序的不同,如果是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則程序與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是一樣的,如果是以數量限制的形式,商務部可以自己直接做出決定。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當以防止、補救嚴重損害為目的,在對數量進行配額限制時,除非有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者補救損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數量限制措施,應當保證限制數量不得低于最近3個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進口量,實施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我國《保障措施條例》規定,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但是證明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又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調整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最長為10年。對于實施已超過3年的保障措施,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對其進行中期復審,內容包括國內產業的調整情況等。復審結果的決定機關同當初決定實施保障措施的機關一致。有關機關可以在中期復審后做出對保障措施的保留、取消或者加快等決定。
四、我國的保障措施程序規則
(一)發起調查
我國保障措施發起調查的方式有兩種:申請發起和自行發起,前者是普遍方式,后者是一種例外方式。所謂應申請發起的調查就是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商務部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產品的數量增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情況說明,并附帶相關證據材料。除此之外,申請書應當明確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請求,這種請求可以包括采取措施的形式、具體內容、期限等。商務部在收到申請書的60天內應當做出決定,并告知理由。所謂自行發起調查,就是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商務部自行發起保障措施調查,這只是一種例外。
(二)調查程序和內容
在進行保障措施調查時,一般進行兩項調查:進口數量增長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進口數量增加調查是指商務部采取調查問卷和聽證會的形式對過去一段時間的進口數量做出統計,這種過去的期間通常為5年。產業損害調查是指商務部有關部門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因為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的損害程度。而采取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問卷、抽樣、聽證、技術鑒定等調查方式,調查期間通常立案調查前的3到5年。
(三)做出裁定
通常情況下,保障措施調查期間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個月,在此期間,商務部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如果裁定是肯定的,那么還要確定要采取的具體措施,根據措施的不同來看是自行決定還是提交關稅委員會由關稅委員會決定。
五、我國保障措施法的完善和發展趨勢
我國保障措施法的體系雖然已基本形成,制度也漸漸完善,并在對外貿易的實踐中發揮作用,但仍然有許多不足:第一,我國對不同形式的保障措施的實施,由不同機構來決定,而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在實施程序方面相對簡單,可以主要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而不需要分為不同的機構了分別決定,由一個特定的機構來決定也有利于避免多個部門調查多個部門決定所引起的行政效率低下或者混亂現象。第二,我國保障措施法的立法目的還或多或少帶有產業保護的色彩,應該端正立法宗旨,力求維護公平貿易發展,并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三,我國對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條件的規定還需要擴充,比如對國內產業的界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美國等其他國家很多已經立法肯定了區域產業的保護問題,我國也應該學習他國的積極成果,對這個問題做出規定。第四,正如前面講實施條件的時候所說的,我國對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標準并沒在理論上進行明確。是采取單一式還是綜合式?是原因之一還是要求是主要原因?這需要進一步進行立法明確。第五,關于保障措施的發起條件,我國的規定是要求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和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這與WTO的《保障措施協議》是不一致的,這不利于我國保障措施與國際立法相接軌,其實施效力也就不利于獲得國際組織的認可。第六,在評估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因素時,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應該評估“所有有關的客觀和可量化的因素”,而我國則具體規定了要審查的相關因素,這樣就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實施可能,也不利于適應現實中千變萬化的各種情況。第七,對于實施保障措施的通知與磋商,我國有關的規定與WTO《保障措施協議》的有關通知的規定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如立案調查的規定、調查結果等,我國應該盡量在此規定上向WTO靠攏。第八,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了貿易補償、貿易報復等規定,我國的《保障措施條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這樣就可能忽視了外方的程序性的基本權利。
除此之外,我國在對農產品保障措施的規定也存在不足,與工業品相比,農產品生產周期長,銷售周期短,所以一旦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如果不能及時進行救濟,生產者的利益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我國應對農產品的保障作出特殊的規定,但我國保障措施制度實際上并未充分考慮農產品的特殊性。
鑒于上述不足之處,我國應在以下方面作出完善和改進:
1.應當深入研究產業損害的情況,全面掌握和總結國內相關產業受到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所導致的損害程度。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在實踐層面,都應該加強對于損害的研究,而且鑒于入世以來我國產業受到的嚴重損害威脅更為突出,因此要加強對嚴重損害威脅的立法,這就會涉及到如何區分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兩者是否存在共存、如果共存如何處理等問題。
2.注重產業調整,作出產業調整的計劃。保障措施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本國產業的保護的,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產業結構的問題,況且保障措施實施的目的也是應當以維護公平貿易為宗旨的,因此要從根本上保護本國產業的發展必須對我國產業進行調整,提高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3.研究保障措施的司法審查。對于反傾銷和反補貼,國際上都規定了司法審查程序,雖然還存在許多缺陷,但至少規定了救濟措施,但對于保障措施的司法審查,還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未來的保障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考慮此問題。
總之,我國保障措施的規定的級別還比較低,在完善我國保障措施制度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看到自身的不足,并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必然會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
注釋:
黃文俊.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論框架與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頁.
張曉.中國進口產品保障措施實踐指南.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頁.
參考文獻
[1]莫世健.貿易保障措施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陳立虎.保障措施法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一)舉證責任分配方面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訴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北取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列舉的五項,增加了三項?!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對疑難的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也作出了舉證責任分配。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钡诹鶙l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鄙鲜鲞@些規定,在指導法官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對具體案件中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除《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舉證責任分配已有明確規定以及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和事實免證外,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的規定執行。然而,該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增加了法官貫徹執行的難度。為了彌補缺陷,《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边@一規定賦予了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的自由裁量權(或可稱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在民事訴訟中,哪些層級的人民法院擁有舉證責任分配權,應當于何時作出分配,能否作出舉證責任倒置的決定,采用什么方式進行等沒有進一步作出規定。
(二)舉證期限方面
過去,當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前不提供證據,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或者在一審時不提供證據,在二審或再審中才提出證據,以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這種情況,嚴重干擾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復勞動,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妨礙審判效率的提高?!睹袷略V訟法》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個階段均可提出證據。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確定了“舉證期限制度”: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關于舉證期限所作的規定,旨在克服“以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存在的弊端,加強法院對民事訴訟的管理程度,提高審判效率。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如果認為需要質證,唯一的方式,是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訴訟規定不滿,以及利益上的對立,一般都不會同意。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了:“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從審判實踐看,當事人一般都未申請延期舉證,由于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即使證據對案件處理結果確有重大影響,一審又不能采信,只能作出錯誤裁判。
(三)證據材料交換方面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確定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庭前證據交換的目的在于,在訴訟機會平等的前提下,由當事人雙方收集證據證明其主張,明確爭執焦點或形成爭點本身,以便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進行充分的辯論。盡管從理論上說,法官可以不限于通過一次庭審了解案情,但在現代民事訴訟量劇增而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現實條件下,對于據于作出裁判的庭審提出了更高的效率要求。在其他條件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庭前證據交換顯得尤為重要。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不僅能夠幫助法官迅速、準確地把握案情,使其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實,而且對于提高庭審的效率,加強司法審判資源的合理利用無疑大有裨益,促使案件繁簡分流、糾紛解決多元化。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在證據材料交換階段,舉證很大程度上成為一種訴訟技巧,出現了這樣的情況,一方人(以被告方為多)在舉證期滿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對方的證據,其主要目的是為自己舉證作準備。有的當事人千方百計地推遲舉證,甚至在舉證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而對單方查閱證據沒有規定??梢赃@樣理解,《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單方查閱證據是持否定態度的,想用庭前交換證據的方式取代單方查閱證據。單方查閱證據,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證據交換,對另一方當事人是不利的。從審判實踐看,有的被告人在查閱原告提供的證據后,在舉證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證據,讓原告方措手不及。如果法官拒絕其查看證據,則被告的人可能提出異議,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訴訟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而且還存在著一部分案件并不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情況,此時一方當事人能否事先查看對方的證據,現行法律規定也不明確。
(四)證人出庭作證方面
民事訴訟法及以后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證人出庭作證規定得比較籠統,關于證人出庭作證或不出庭作證的一些問題不明確,難以操作?!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專門作了規定,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效力。如果證人是由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該證人又不能出庭作證,在證據效力上,該種證言只能作為一種傳聞來看待,其證明效力遠遠弱于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還明確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p>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首先,相當數量的證人拒絕作證,一些證人雖不拒絕作證,但是卻拒絕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法官對不出庭證人的證言,只好宣讀,對證人的質疑和盤問難以進行,合議庭無法了解證人證言的產生過程,證人作證時所處的環境和心態以及證人作證過程中是否受到威脅或賄買等情況,無法當庭查證屬實,使得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采用的可信度降低。其次,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證人出庭通知書往往由法官委托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代為送達,并由其直接預付作證費用給證人。實際上形成了申請的一方與證人同行、同住、同吃的情況,從感情上說,存在影響如實作證的可能性。由于《民事證據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規定以及違背這些義務所應給予的強制性制裁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不能很好地貫徹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謹慎行使舉證責任承擔的分配權。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強調下,各級法院的法官通過各種途徑進修法律???、本科、研究生,法官的文化素質在迅速提高。近年來,由于法官法的修改,法院嚴把進人關,進入法院工作的人才素質都高??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基本能夠勝任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如果對層級低的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質持懷疑態度,反對層次低的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權,一旦出現疑難案由的案件,只有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將會導致時間過份遲延,增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占相當大的比例是讓地方人民法院試行摸索一段時間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才作出的解釋。因此,否定地方人民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將會脫離現實。對于需要法院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的案件,應于何時作出舉證責任擔的分配,有的法官主張在訴訟過程中,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材料后才進行。理由是,立案部門僅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初步的證據材料立案,僅對形式方面審查,確定的案由不一定準確。在這一階段,不一定需要法官對舉證責任作出分配。而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提交了一定的證據材料,法官能夠歸納出準確的案由,此時的舉證責任確需法官自由分配時才進行。而筆者主張,在填發《舉證通知書》前應作出分配。如果擔心案由不準,先進行舉證,會大大超越舉證時限,降低審判效率。況且,沒有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雙方當事人各應舉出哪些方面的證據材料一片盲然,不利于積極舉證。在填發《舉證通知書》前,根據訴狀,僅有的初步證據材料,并結合法官的審判經驗復核校正案由,不會有太大的困難。案由認定后確有必要的,接著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并列明在《舉證通知書》里,對當事人各方應舉出哪些方面的證據材料,一一列明。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司法解釋設定,法院應按法律、司法解釋執行。但是,社會生活是千變萬化的,新的案由時有出現。對出現新的案由,如有必要倒置舉證責任的,消極地等待法律,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后才執行,顯然不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筆者主張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出現此類新的案件類型需要法官確定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時,情形由合議庭討論后,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本院審判委員會尚不能決定的,可請示上一級法院指導。對于倒置舉證責任的以外,可由承辦法官提出,交由合議庭討論,充分發揮集體智慧,避免遺漏舉證事項,影響案件審判質量。
(二)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賦予法官靈活的決定權。實踐中有一定比例的民事案件不實行庭前證據交換,對當事人未申請延期舉證,舉證期限逾期后提交的證據材料,如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不組織質證,進而對決定案件勝敗的證據材料該采信的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只能作出錯誤判決。當事人在二審、再審程序中提交未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不視為一審錯判。這一做法對于法院系統內容易理解和接受,但在法院系統外,難免帶來不小的負面影響。無論如何宣傳解釋,在一審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干部、群眾都難以接受,始終認為一審法院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故意制造錯案,對一審法院的不滿情緒會越來越大,損害法院的威信,降低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這樣做會導致當事人累訴,無疑會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浪費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梢赃@樣說,《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外表是對逾期舉證當事人的一種懲罰,內實為一審法院制造不小的壓力。筆者認為,對逾期提交的的證據材料,如果憑借法官審查判斷,不組織質證不會導致一審錯判的,則應當執行《民事證據規定》;如果憑法官審查判斷認為該證據事關重大,不質證可能導致一審錯判的,則不能掉以輕心,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庭前交換證據材料,也不論法院是否依職權決定庭前交換證據材料,也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延期舉證,也不論是否已開過庭,均應當決定開庭組織質證,確保案件的裁判質量。但是,可以在制度設計上讓逾期提交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這種不當行為起到一定的制止和懲罰作用。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其一,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勝訴的,讓其承擔本應由對方承擔的訴訟費用;其二,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而引起對方申請鑒定勘驗等費用的,由逾期提交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其三,對方當事人因訴訟增加的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損失等,由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回家后,周女士仍覺身體不適,精神食欲差,周身乏力,不能下床行走,遂于10天后再次到醫院就診。
入院查體:橈骨遠端明顯壓痛,左大腿外側壓痛,髖關節活動略受限,四肢肌力正常,以“左撓骨遠端骨折,腦血栓”收入院。住院15天,10月23日出院。住院期間,醫院曾對她行左側股骨上段正側位X線檢查,結果顯示:1.心肺膈未見活動性病變。2.左髖關節骨質稀疏。3.左側股骨頸骨折。然而,醫院醫生不僅沒有向周女士告知股骨骨折的情況,也沒有對癥治療。住院期間,醫院曾請本院神經內科、心內科會診,明確周女士不能行走的原因,會診意見均認為沒有進一步住院治療的必要。周女士只好出院,臥床在家。
2007年3月,周女士親屬帶其到中醫院看神經性皮炎,同時主訴近兩周左髖部疼痛加劇。經該院行雙髖關節CT檢查示:左股骨頸骨折,骨質疏松。中醫院診斷:1.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骨斷經傷,氣滯血瘀。2.癡呆,肝腎虧虛,氣陰不足。3.中風,肝腎虧虛。立即住院治療,行人工股骨頭置換術。但是,由于周女士已臥床一年半,造成左下肢肌肉萎縮,活動受限,右下肢伸直受限,即使已行左股骨頭置換,雖疼痛癥狀消失,但仍需臥床,不能行走。
律師認為,由于醫院漏診,從而延誤了治療,造成周女士疼痛臥床一年半,左下肢肌肉萎縮,右下肢伸直受限,且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后雖經骨股頭置換亦不能行走,給周女士及家人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和精神痛苦。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僅經歷了一次庭前談話,我方人宣讀訴狀后,院方答辯就承認過錯,同意賠償。審判員請雙方當事人庭下協商。后我們原告與被告就賠償數額協商一致,由審判員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
案件點評
本案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專業性強、訴訟時間長、程序較為復雜,所以要是能夠調解解決也不失為一個便捷的途徑。
本案還涉及到漏診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漏診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說,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可能構成醫療事故也可能構成醫療差錯,其究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還是應視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處理,這就需要鑒定結論來幫助劃分。如果鑒定結論是支持構成醫療事故,那么就應該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如果不支持構成醫療事故,那就應按一般侵權進而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于漏診中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可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第八款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三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h(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當地港航監督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港航監督機構處理水上交通事故的職責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確認傷殘等級、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以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現場處理
第六條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必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互救,搶救傷者和財產,不準破壞和逃離現場,并應迅速向事故發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監督機構報告,聽候處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過往船舶和人員應予以協助。
第七條水上交通事故當事人向港航監督機構報告的內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設施名稱及其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
(三)事故損害、救助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當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應向港航監督機構提交《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港航監督機構接到水上交通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水上交通。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污染的,港航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通報。
第九條水上交通事故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主動接受港航監督機構的調查,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況和提供有關證據,不得隱瞞、謊報、毀滅、轉移有關資料等。水上交通事故當事人所屬單位對事故調查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條港航監督機構因勘察和鑒定需要,可以暫時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證件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勘察或鑒定后應立即歸還。
第十一條船舶因事故造成損害的,港航監督機構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機構對其損害程度作出鑒定。鑒定費用暫由被鑒定方支付,事故責任分清后,按責任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港航監督機構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醫療單位應及時搶救治療水上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港航監督機構提供醫療診斷的證明。對港航監督機構決定存放的尸體,殯葬單位應當接受存放。港航監督機構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十四條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體經檢驗或鑒定后,由死者家屬在收到港航監督機構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港航監督機構交殯葬單位火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死者喪葬為由妨礙港航監督機構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五條發生火災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除向港航監督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外,還應報告公安部門。
第十六條港航監督機構調查水上交通事故,應當制作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本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港航監督機構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
第十八條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對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雙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一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無操作過失或者雖有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但與水上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負水上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銷毀、轉移證據,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報案。對故意不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二十一條港航監督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后,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港航監督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港航監督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下一級港航監督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暫停處理。
第四章調解
第二十二條港航監督機構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造成的損害情況后,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港航監督機構在調解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經濟擔保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經濟擔保。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港航監督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港航監督機構應當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主持調解的港航監督人員署名,加蓋港航監督機構印章。
第二十五條港航監督機構在調解期限內調解兩次以上未能使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解不成通知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港航監督機構印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應當按照所負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損害賠償數的百分之一百。
(二)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損害賠償數的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九十。
(三)負同等責任的,應各承擔損害賠償數的百分之五十。
(四)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損害賠償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十八條損害賠償包括的項目及計算規定:
(一)船舶修理費:按照雙方協商并經港航監督機構認可的數額或者按由港航監督機構委托的船舶修造單位估價計算。
(二)施救及打撈費:按當事人與施救或打撈方的協議,并經港航監督機構認可的數額計算。
(三)貨損賠償費:按照貨物托運時托運地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有殘值的應當扣除,但超載部分不得計入貨物損失。
(四)醫療費:按照當事人治療水上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支付的費用,憑據計算。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計算。
(五)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事故發生地上年人均消費性支出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市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七)護理補助費:傷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確需護理的,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八)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補助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延眉撲???lt;BR>(十)喪葬費:按*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死亡補償費: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每小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十二)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事故發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三)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計算。
(十四)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憑據計算。
(十五)經港航監督機構認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參加事故處理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條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港航監督機構認可。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自理。
第三十一條水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事故發生地港航監督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確認。經確認的傷殘等級的文書,作為經濟補償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后,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用,凡辦理保險手續的,由保險公司先行負責墊付并依法追償;未辦理保險手續的,由其單位或者家屬負責墊付。所墊付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地港航監督機構向水上交通事故逃逸者代為追償。
第三十五條因水上交通事故損壞的船舶,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折價賠償。
第三十六條船舶發生事故后,除當地港航監督機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事故船舶、船員、船舶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不準扣留或毀壞事故船舶的設備和貨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例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無正當理由或未按規定向港航監督機構提交《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
(二)制作《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內容弄虛作假或者故意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影響調查處理工作或者造成有關部門不應有損失的。
(三)拒絕接受港航監督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
(四)接受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第三十八條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港航監督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留有關船舶證書、證件二至四個月:
(一)遇難的船舶在能夠自救的情況下不組織自救,造成損失擴大的。
(二)在有可能的情況下不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或就近港航監督機構報告的。
(三)過往事故現場的船舶和人員發現有人遇險、遇難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從港航監督機構的統一救助指揮的。
第三十九條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航監督機構對當事人或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留船舶有關證書、證件四至六個月或者吊銷有關證書、證件:
(一)發生碰撞事故的船舶逃逸事故現場,或者破壞現場、銷毀、轉移證據的。
(二)違章造成其他船舶沉沒或者人員落水隱匿不報,或者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盡力救助遇險、遇難人員,致使人員傷亡擴大的。
(三)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故意向港航監督機構謊報事故情況或者隱匿不報的。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扣留事故船舶、船員、船舶牌證和當事人有關證件、扣留或毀壞事故船舶設備和貨物的。
當前,在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包括:醫患雙方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這三個途徑是平行并存的可選擇途徑,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直接選擇協商、行政調解或訴訟這三種途徑之一,也可以在協商無效、調解無果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沒有或不能運用雙方協商或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及時提起醫療糾紛訴訟,并全面了解地點和立案過程。第一步要確定到哪個級別的哪個法院。當事人需要依據該地區高級法院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標準來確定哪個級別的法院受理自己的訴訟請求。同時,由于醫療糾紛的錯綜復雜,當事人還必須分清訴訟的具體案由,才能明確具體的管轄法院。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引起的訴訟,歸屬合同履行地或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以醫療行為侵權為由提起的訴訟,屬于被告經常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第二步要選擇提訟的案由。醫療糾紛訴訟的原告有兩個選擇,一是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訟,這類糾紛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來處理。二是以醫療行為侵權為由提訟,此類糾紛還細分為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和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在時,因為選擇的案由不同,在法律適用、管轄法院、賠償項目、鑒定種類、賠償計算方式、賠償金額等諸多方面都會有較大差別。第三步要提交詳盡的材料。在立案時,醫療糾紛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狀的正本一份和副本數份,并在狀上親自按手印或親筆簽字。各方當事人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要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主體登記憑證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書[3]。此外,當事人還必須提交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醫療糾紛的證據材料,包括急癥、門診、留觀室和住院期間的病歷,醫囑處方、醫療費收據及明細單、診斷書,還有用于輸液、注射的醫療器械,用于治療的藥品,音頻、視頻等視聽證據資料,證人證言、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尸檢報告等。
2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2.1確定管轄法院時要清楚區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及其家人所指向的被告常常是醫院、防疫站、制藥公司、醫用制品公司等法人組織,這些組織都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單位。假若患方及其家屬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就應當到該法人組織的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地的法院提訟[4]。例如,張某在長春市綠園區甲醫院就診時,靜脈注射了長春高新區乙藥材公司生產的氨芐西林后死亡。如果患者家屬打算將甲醫院和乙藥材公司都告上法庭,可以選擇這兩個法人組織所在地的任何上述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張某的家屬切不可同時向兩家法院提訟,因為后立案的法院一旦查明該案已經在其他法院立案,就會裁定將該案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這樣一來既浪費一筆訴訟費也著實耗時耗力。
2.2提起醫療侵權訴訟時審慎選擇更為有利的案由根據2011年新修訂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醫療侵權訴訟分為醫療事故之訴和醫療損害之訴兩類。雖然這兩類訴訟都與醫療行為相關,但是醫療事故之訴是因醫療事故而引發的醫療賠償訴訟,醫療人身損害之訴是由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二者之間存在諸多差異。一是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醫療人身損害之訴就其實質而言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民法通則》審理;對于醫療事故之訴,人民法院會依照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辦理。二是鑒定種類的差異。醫療事故之訴需要醫患雙方或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來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顯示不構成醫療事故,那么醫方就無須賠償;對于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一方當事人只需在征得法院同意下便可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即使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下,只要證實醫方存在醫療行為的過失,患方就能提出賠償要求。三是賠償項目與金額上的差異。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誤工費、殘疾人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住宿費等11項[5]。醫療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13項,除去上述項目外還多出營養費和死亡賠償金兩項。不僅如此,兩類賠償在計算系數和方式上也有差異。例如:河北望亭鄉居民李某因被診斷為喉部付節瘤,在天津河西區某醫院實施手術。在術后化療中,李某突然出現休克,搶救無效后死亡。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受理,李某家屬最多能得到8萬元賠償,如果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李某家屬可獲得20萬元賠償。
一、教育科研理論支撐不夠,主要是學風不實,只做文字游戲。列舉了唐山某小學三年識千字和寄宿學校在小學推廣的利與弊的例子進行分析。
二、指導實踐不深,不能提高理論高度;
三、與現實聯系不緊,只做理論性、概念化的東西。
并且在發言中提出了一些提倡:提倡人人搞科研;提倡面向一線搞科研,盡量為教育提供一些理論基礎;提倡推廣校本教研工作,抓制度,努力提高教師水平。
接著全國教育規劃研究常務副主任、規劃辦公室主任、博士生導師曾天山教授為我們做了重要的培訓。
一、首先曾教授對“關于教育科研本質的認識”進行了講解:研究是一種高層次的學習,是對一個問題持久的學習、觀察、分析事物的本領,是理論和實踐的橋梁。
研究是看問題、講教訓,講不斷改進的,要不滿足于現實,還要具有批判性思維,“服從的是真理,崇尚的是進步”。要不為書,不為上,只為真理,永不滿足、不斷創新。
他還指出:研究不講門檻,但要有研究的素質,即不斷追求創新和進步。如原來是教師講,學生聽,現在改成是學生看看,教師講講,或是小組討論等,這些都是不錯的嘗試。
二、教育科研的特點:
1、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是由問題意識理論者和與有理論素質的實踐工作者的結合;
2、定性與定量的結合:是文理結合;
3、學科和事業的結合
4、可信與可行的結合
5、教育內外的結合
6、歷史、未來、現實的結合:要立足于現實,要有時代感。
三、最終達到的目的----科研產品
1、思想觀念的革新
2、體制機制的創建:如評估自助體系、免費教科書的循環體系。
3、標準的創建:辦學標準、教育評價標準、投入標準
4、教學模式的創建:如秦晉教學法、瘋狂英語、洋思中學模式。
總之是抓規律性的,研究是對規律性的揭示。要注意做研究的人是喜歡、是興趣,不帶有功利性。
四、教育科研的管理
管理很重要,要形成持久的、穩定性的發展,要培養隊伍,培養人才。
1、由數量型向質量型改變:不要重立項輕結項,忽視間接影響,長期影響,要作精品意識。建立一套完整的標準,只有標準統一了,才能形成規范的成果。
2、管理規范化:開題解決什么問題,不是講重要性,而是講可行性,是把藍圖變成施工。開題應采用倒計時的方法,不要說的過大,研究是有階段性的工作,是有缺憾性的工作。
3、要有團隊的成果:我們現在搞科研總是重復的路走的過多,出現的問題是數據不共享,每次做同一個研究總要從頭開始,都站不高,都走不遠。所以要建立專門的數據庫,專門討論,專門寫報告,問卷調查,要專業化,要分工合作。大家要清楚研究是探索真理、發現真理的過程,正因為掌握真理的人很少,所以要你講給大家聽,所以要有團隊意識,要相互合作。
4、要有專門的機構、專門的人員、專門的經費(主課題與子課題的關系)、專門的項目、專門的獎勵機制、專門的網站、網頁、專門的規劃。
總之要有質量、要有管理、要有團隊。要先君子后小人,先講清楚,分工明確,要共建共享,鼓勵合作。要出精品,培養管理經驗的人才,管理不好是不會長遠的。
五、研究上怎樣做出精品
1、創新為主,要超越自己,應具有一定的難度系數,要敢于承擔失敗,要以服務社會,以服務人民為宗旨。
2、要有使命感,開題前要做好準備,不開無準備的會,不做無結論的會,不做聊天會;一旦立題其他人員只能做補充,不能出顛覆性的問題。
3、對題目要細化、分解、研究,找出核心概念,找到一個共同的話題,對假設的確立,找出方向。
六、注意事項:
1、做課題時,開題、中期的檔案一定要有,要整理,要歸類,要注明日期,要加強過程研究,要盡量責任到人。
2、開題時就要明確:形成什么樣的報告,哪些是分散做的,哪些是自主做的,哪些是集中處理的,三個時期要有不同的成果 。
七、中期研究接近一大半,基本定性,基本告一段落,后期只是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不能做顛覆性的判斷,要相信第一感覺。
三個階段三個意義:
1開題講可行性;
2中期講可持續性;
3鑒定講可運用性,也就是其價值。
曾天山教授此次培訓主要是從大處著眼,給我們講了“教育科研的本質”和“怎樣培養管理科研的人才”。
2010年9月20日星期六,我到石家莊參加了“河北省教育科學研究所”組織的課題培訓。下面我將繼續總結此次培訓的內容,希望對各位教師在課題研究上有所幫助。
曾天山教授指出:研究是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產出的技術,所以要講研究方法。下面我就主要的研究方法為大家講一講:
八、研究方法
1、問卷調查法:
問卷設計的科學性、抽樣的科學性都關系到你的結論的科學性。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如大推數據不進行分析或是大推理論沒有數據支持都是不可取的。定性管大局,定量管細節,不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調查不了面就調查點,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道聽途說就是圖書管理員。可調查自己班、別人班、其他學校,要結合自己的優勢、自己的特點。
2、文獻研究法:
就是對文獻進行查閱、分析、整理并力圖找尋事物本質屬性的一種研究方法。通過研究文獻,從文獻資料中獲得新論據,找到新視角,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形成新認識。要注意文獻研究在整個課題研究中是作為輔的研究方法。 [1] 【教育科學研究所2010年培訓心得體會】的同主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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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案研究法:
是對個別的、典型的人或事進行深入具體研究的一種方法。實驗過程中課題組可以與典型調查結合進行。其步驟為:進行了解,確定個案研究對象;進行觀察,調查,收集資料;進行個案分析研究,寫出分析報告。
個案研究應注意以下幾點:
1研究對象的選擇,必須具有典型性。
2做好材料的積累,必須較全面地記錄關于研究對象的個案材料。
3對獲得的資料做出分析和解釋,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建議和改進措施。
4、行動研究法:
是在實際情景中,由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共同合作,針對實際問題提出改進計劃,通過在實際中實施、驗證、修正而得到研究結果的一種研究方法。在實驗過程中,各課題組可以采用柯雷的五步驟行動研究法,即明確問題,確立解決這個問題的行動目標與過程,按設計行動,對行動做記錄和收集資料,對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概括出關于行動與目標關系之間的一些一般原則,在實踐情景中進一步檢驗這些原則。也可以采用凱米斯四環節法:計劃、行動、觀察和反思。
5、實驗研究法:
通過人為的控制某些因素,揭示某些變量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驗方法。采用此方法進行課題實驗,要注意教育實驗的變量:自變量、無關變量和因變量三個變量的確定,科學選擇實驗對象,確定實驗觀測項目與指標,研究過程要求規范、嚴謹,因變量的檢測需按照實驗法的“數理統計”要求呈現。
研究方法有很多種,有興趣的教師可以買一些專業書籍進行深入的學習。曾教授再三強調,在課題報告中不要只為了好看羅列很多研究方法,在研究過程中根本沒有體現或者是根本不實用,研究者要根據實際情況用了哪些就寫哪些,不要弄巧成拙。
九、課題的呈現方式:
1、第一頁目錄
2、立項課題、通知書
3、立項申請書
4、鑒定申請書
5、成果的研究報告
6、成果副件、發表的文章等、社會影響或被報刊轉發,或學校適用、評獎、或被新聞媒體采訪其中要注意開始要有收集意識,結尾才好整理;開始要目標明確、有方向,一定要避免兩頭熱,中間閑。
十、成果問題
以研究報告的形式呈現,研究報告有固定格式,簡化后三段論:
1、內容與方法
2、結論與對策(給有關部門提意見,是運用性的、操作性的)
3、成果與影響:可以是論文、教材、教學模式。
概括為:“我發現了……怎樣發現……怎樣解決……有什么用?!睂懭?、六千字就可以了,要通俗易懂,要深入淺出。
培訓的第二天上午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高霞教授為我們進行了指導,我主要選擇了她向我們推薦的幾本專業書籍,供愛好科研的人學習:
1、比較簡單的《教育科學研究方法》裴依娜
2、《教育研究方法導論》袁震國 97年出版
3、北京大學 陳向民 《質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
4、葉瀾老師的研究報告
5、中國學術期刊網,包括各種刊物的最新成果。
出了事故,當事人應及時報案。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查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據雙方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的責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認為責任認定不合理,對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此為終局決定。
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后,將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將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比較嚴重或有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打官司時,原告請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幾天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出租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其實原因就像上面所說,出租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出租車正在運營中,司機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的被告,就可將出租汽車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于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
案例:張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于先生駕駛的出租汽車時,出租車與賈先生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因此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在出租汽車公司與賈先生之間,選擇了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案例:李某駕駛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交通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起訴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基于以上訴訟請求,張某提供了以下證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出具的鑒定書證明張某4級傷殘,傷殘指數為70%,需整容和手術;醫院出院治療的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住院日期及費用單據;鑒定費票據;醫院出具的需要1個月護理的證明;張某工廠出具的張某工資證明;張某父親護理張某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整容醫院開具的張某面部疤痕可手術的診斷書及費用;出租車票價值2000元。
法院依據證據認定張某的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均為合理損失,應予支持。誤工費根據張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單據和醫院開出的需要休息時間證明,再根據張某工作單位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對此,對方提出了異議,張某到稅務單位出具的納稅單作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了他的工資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統一規定,一般參考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公務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張某的父親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這筆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應按3倍計算相應的護理費。交通費既包括就診期間的交通費,即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到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還包括處理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張某雖然提交了相當數量的出租車票據,但沒有證據證實此費用的支出為看病所必須,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工具的選擇,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標準,憑票據賠付。以北京為例,普通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僅考慮了交通事故發生看急診,張某乘坐出租汽車的費用。法律上所講的營養費和當事人一般認為出了事故多加點營養而支出的費用不完全一致。由于張某雖然沒有提供治療醫院或法醫就其需要補充營養的專門證明,但是考慮到其傷殘情況,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間和病休期間的營養費。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于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后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著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與原告對應,被告應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并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可以駁倒對方。但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更不能證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那么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對原告的起訴狀要十分重視,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就認定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多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被告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項證據,被告一定要認真審核。審核書面證據是否有涂改痕跡,有沒有加蓋必要的印章,或者相關人員的簽字;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能否證明就與自己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等。
法官提示:
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千萬不要慌張,先報警,找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解決。就賠償問題,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一定要明確適格的對方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證據,依法合理確定賠償的數額。被告應訴時,關鍵注意審核對方證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撞車后再補救不如不撞車,怎么才能不撞車?那就是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陳策 李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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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適格當事人:此具有雙重含義:程序上適格和實體上適格。程序適格的當事人,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且具備一定訴訟目的的訴訟當事人。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指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訴訟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或否定、承認民事義務。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導致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它是侵權行為法所認可的,與財產損失、死亡、傷害、社會評價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權行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狀況。屬于非財產損害的一種。非財產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等造成的非物質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損失。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所需要件:事故當事人實施了違章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8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1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