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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5-22 06:00:44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稅務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稅務論文

篇(1)

一、所得稅征稅權國際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課征所得稅都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種情況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阻礙資本國際流動。因而國際社會有必要對有關國家的所得稅征稅權加以協調。然而,協調兩國的征稅權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對跨國投資所得究竟應按來源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還是應按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這是所得稅征稅權協調的原則問題。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是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來源國的稅負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國原則進行協調,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居住國的稅負水平相一致。無論實行哪種協調原則,都可以解決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但不同的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流動的影響是不同的。由于現實中各國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盡相同,因此,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會鼓勵高稅國居民到低稅國去進行投資,而只有實行居住國原則,稅收才能使一國投資者對投資國別的選擇保持中立,做到所謂的“稅收資本輸出中性”。

二、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及稅收外流問題

所得稅征稅權的協調原則不同,其所需的協調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實行來源國原則,有關國家在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的情況下應采取對國外所得免稅的方法,以使跨國所得只負擔來源國的稅收。而如果要實行居住國原則,有關國家則應采用外國稅收抵免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這樣,即使來源國的稅率較低,但由于居住國要按照本國稅率與來源國稅率之差對本國投資者的國外所得進行補征,納稅人的跨國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負擔稅收。

篇(2)

在核算原則上,稅務會計遵循的是稅收核算原則,并以稅法為導向。而財務會計所遵循的一般原則就是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盈虧狀況。

2、會計要素的差異

財務會計要素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六部分組成。而稅務會計要素既要受到稅法的影響,又要受到稅務會計環境的影響。這里的稅務會計環境決定了納稅會計主體的具體涉稅事項及特點,并按照涉稅事項的特點和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行的分類,從而形成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組成部分有: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二者在在構成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3、計量屬性的差異

企業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情形下計量的內容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以此保證計量會計要素金額的可靠性。稅法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存貨等各項資產,計稅要求以歷史成本作為基礎。只有在資產轉移確定收入和計量成本及反避稅要求方面采用公允價值,如企業盤盈資產、拆遷補償采用重置成本計量,企業關聯方交易、企業債務重組業務、非貨幣形式獲得資產與收入。但稅務會計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增值或者減值,一般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由于會計準則計量屬性選擇的范圍較大,因而企業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賬面記錄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較大不同,其結果加大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分離。

4、核算的差異

(1)核算基礎差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都規定會計確認、計量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采用權責發生只為原則進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還是存在明顯差異:在收入的確認上稅務會計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原則,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采用穩健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后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即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的確認扣除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

(2)稅基保全差異。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保障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用來滿足政府機構和公共開支的,財政收支一般都要納入財政預算,有很強的計劃性和時間性,而且稅款必須是現實的收入,不能是預期或虛假的收入,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財政赤字,引發通貨膨脹等一系列問題。稅務會計對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規定了扣除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所得稅納稅稅基。稅基的存在使稅務會計達到了獲得財政收入,調整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經濟資源在全社會分配的目的,但是財務會計并沒有這樣的一個標準對企業的收入進行界定。因此,稅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

(3)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而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中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

5、政策導向差異

稅收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因此,稅法中調節宏觀經濟、包括一些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獎勵或限制的條款及對社會弱勢群體收入進行優惠的條款。結果是一部分會計所得免于納稅,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標準相對于類似支出項目有所不同。這些鼓勵類和限制類條款均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財務會計不承擔調節宏觀經濟和國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稅收政策在財務會計上得不到體現。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協調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逐漸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這種較大差異,對于稅務而言就會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對企業也會帶來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困難,對政府稅務部門帶來很多的困難,比如:增加了工作難度和成本。另外,還會導致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給會計工作帶來不便,進而影響和降低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由此可見,加強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尤為重要。

1、重視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協調的理論研究

目前對會計法規和稅收制度的研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會計人員,我們要明確兩者之間的差異和聯系,準確把握好兩者的分離或者統一的“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兩者之間的差異,走向極端,又不能因為兩者具有緊密聯系而無視其差異。基于此,我們必須要重視和加強對會計法規與稅法協調的理論研究,從而促進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與完善。

2、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

由于我國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法規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不一樣,所以就導致了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存在差異。然而,這兩個部門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標,因此,兩個部門在制定準則與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加強互相溝通和配合,從而減輕企業與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3、加強政策宣傳,會計準則應增加涉稅信息披露

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稅務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政策宣傳的重要性,應該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對會計和稅法的宣傳和培訓,這將有助于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效果。開展政策宣傳的方式方法可以靈活多樣,內容可以突出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宣傳的對象主要針對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協調為主要目標。另外,由于當前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全面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作為主管和主要實施部門,為了幫助利益相關者更為充分的了解企業經營與稅款征收,了解會計利潤與稅收等相關內容,有必要增加涉稅信息的披露,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從而保證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4、改進和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在處理差異會計時,主要以賬外調整為主,并體現在納稅報表中,這種做法既不能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又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進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統完整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和納稅調整情況,企業就要增設必要的備查賬和明細賬,進一步規范會計賬簿記錄。針對會計差異的調整情況,應該及時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相應的披露。如:在利潤表的“所得稅”和“利潤總額”項目之間增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增加額和減少額等項目,依據備查賬和明細賬的記錄來分析和計算調整金額,并對其進行填列,從而完整地反映差異調整的情況。

篇(3)

一、稅務籌劃的必然性

我國是法治國家,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性履行納稅義務。而納稅必然減少納稅人的凈利潤,為了在合理、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達到節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納稅人必須進行稅務籌劃。即,環境是一定的,只有適應環境,才能改變自我。我們的環境是:來源于市場,適應于市場。而在市場運行中又必須遵循一定的市場規則,適應、掌握并較好地運用這些市場規則,最終實現納稅額度最低,企業利潤最大,市場份額占有率最高,進行稅務籌劃是我們的必由之路。

1、企業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使稅務籌劃成為必然;

企業要生存、發展、獲利,盈得社會各界人士的好評,獲得投資者最大額度的投資。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他的根本目標。實現該目標的途徑總體來說有兩條:一是增加企業收入,二是降低企業成本費用。而稅款就作為一項費用而存在,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稅務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費用,從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2、稅法的規定性、法律的嚴肅性使稅務籌劃成為必然;

所謂稅務籌劃,是指在投資、籌資、經營、股利分配等業務發生之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事先對納稅事項進行安排,以達到最低納稅額度。而一旦投資、籌資、經營、股利分配等事項已發生,那么納稅義務就已經產生,這時再想方設法少交稅款,就成為偷稅、漏稅,必將受到法律處罰。合理、合法、合規、及時、有效地進行稅務籌劃就象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使企業遵紀守法;一方面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增加凈利。最終達到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3、稅務籌劃是納稅人行使的一項基本權利,經過稅務籌劃納稅義務會變得積極、主動、簡捷而明了。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矛盾。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履行的一項基本義務,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則是納稅人行使的一項權利。進行稅務籌劃使納稅人被動的納稅行為(即稅務機關征多少,納多少)變成了一種具有主觀能動性的行為,為了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額度,納稅人會進行一系列測算、規劃、分析、對比,設計幾套納稅方案,然后選擇其中最優的使用。這里所指最優包括稅額最低;操作最簡便;使用最明了等等。對征稅機關來說,利用納稅人的這種積級性,不但抑制了偷稅、漏稅、逃稅;而且方便了征稅。從而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二、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具體來說,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全局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濟出現了多元化、多渠道、覆蓋面寬,涉及范圍廣的趨勢,稅務籌劃不再僅僅是一種行業、一個部門、一種產品基礎上的單純的籌劃活動,而成為觸動企業發展全局,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合并、分立、重組不斷擁現,稅務籌劃的全局性顯得尤為重要,通過籌劃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合理歸屬企業所得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期限,實行稅負轉嫁,進而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水平。一般可以考慮的操作方法有:

1、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務籌劃。包括企業組建過程中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公司制企業既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企業僅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設立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則設立子公司,如果經常虧損有負債經營的好處則設立分公司。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投資涉及選擇投資地區、投資行業、投資類型。比如,在中、西部與東部投資會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選擇服務行業和生產行業會適用不同的稅種;而選擇了生產行業,生產不同的產品又有不同的稅收規定。

3、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企業籌資無外乎有兩個途徑,一是自有資金,一是借入資金。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所產生利潤應承擔稅務額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過程中的稅務籌劃。企業經營已結束,本會計期間的凈利潤已結出,現金流量數額已確定。面臨的工作就是是否進行股利分配,怎樣行股利分配?如何為投資者節稅?采用何種方法分配股利才能為投資者謀得最大利益?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慮的稅務籌劃問題。

(二)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是稅務籌劃在市場經濟中必須遵循的游戲規則;

1、遵守企業業務流程,研究企業自身特點,全方位、全過程進行稅務籌劃。納稅人必須了解自身從事的業務從始至終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種納稅方式?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可能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或法規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納稅人要考慮如何準確、有效地利用這些因素開展稅收籌劃,以達到預期目的。

2、稅收法律、法規是納稅人繳納稅款和進行稅務籌劃的依據。納稅人在準確掌握與自身經營相關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需要利用一些恰當的稅收籌劃方法,對現行稅收政策進行分析,從而找到與經營行為相適應的突破口。

3、進行稅務籌劃,要考慮企業空間和時間經濟效益的統一,前瞻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點之一。稅務籌劃的主要目地是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是一個整體概念,從企業的建立至企業消失,從企業的總體負稅到企業的個人負稅。降低稅收負擔,要從橫向、縱向、空間、時間上謀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篇(4)

2.在審計內容方面。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特點及其固有的風險決定了審計的內容包括對計算機處理和控制功能的審查,具體應當包括系統的開發與設計,會計軟件的程序,數據文件以及內部控制的審計等。同時,以下情形的出現也會對稅務審計的內容產生影響:一是無紙化交易的會計確認和內部控制,以及無紙化數據的安全性給審計人員帶來重大挑戰;二是系統集成,使會計數據與管理數據聯系起來,導致審計范圍擴大了;三是現代信息處理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為企業管理提供了快速信息聯系,企業外部信息的引入,使審計對象也發生了變化。

3.在審計技術方面。由于審計的內容擴大到電算化系統程序、系統的設計與開發、數據文件與內部控制方面,傳統手工審計已不能適應現行企業的實際情況,迫使審計人員采用相應的計算機技術。比如:利用計算機進行大量、復雜的分析性復核工作;借助計算機完成統計抽樣工作;對會計電算化系統的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數據文件及計算機系統的可靠性進行測試等等。

4.在審計人員方面。企業現代管理技術的運用,給稅務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務審計人員要有現代科技的觀念,否則是不可能完成有效的稅務審計工作。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豐富的財會、審計知識和技能,熟悉稅收政策,還應掌握計算機知識及其應用技術,掌握數據處理和管理技術,以及提高英語水平等。

二、電算化會計系統實施后的稅務審計對策

1.加快開發涉外稅務審計軟件。《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引入了全新的審計技術,要求采集企業大量的財務數據進行各種比較分析,通過對31戶大型企業電算化會計系統的調查及其對稅務審計的影響與對策分析,大家一致認為,對電算化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僅靠手工操作幾乎是難以進行和完成的。因此,依靠計算機輔助審計已勢在必行,涉外稅務審計軟件的研制和開發已刻不容緩。

篇(5)

1固定資產方面

1.1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

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對每個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企業固定資產價值越大,籌劃的空間也就越大。

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例如,假設企業有一臺價值500000元的設備,殘值按原價的5%估算,估計使用年限為15年,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銀行貸款利率為10%,年金現值系數是7.6061。按直線法年計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5=31666.67(元)

因提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31666.67×25%×7.6061=60214.96(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期限縮短為10年,年金現值系數是6.1446。則年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0=47500(元)

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47500×25%×6.1446=72967.13(元)

兩種方法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的現值差額;

72967.13-60214.96=12752.17(元)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貨幣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考慮到這一點如上例我們所看到的,一個500000元的設備,當折舊年限由15縮短為10年時,年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現值由60214.96元增大為72967.13元,增加了12752.17元。由此可看出縮短年限對企業更為有利。

1.2固定資產殘值的選擇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所以,企業在確定殘值率時,應盡可能在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前提下選擇最低的。這樣就可以多提折舊,多沖減稅前利潤,減少所得稅。

2企業資金籌集方式方面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

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融資租賃、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

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而融資租賃優于以上幾種。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后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3成本費用方面

3.1公益性捐贈的稅務籌劃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但對這種捐贈進行了限制:如捐贈應通過特定中介機構進行(如希望工程基金會等),捐贈必須針對特定的對象以及限定捐贈額等規定。因此,企業應嚴格按捐贈規定進行捐贈并取得合法發票,以達到抵稅的效果。

3.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務籌劃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新稅法《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因而企業要盡量壓縮業務招待費的支出預算,同時將可列入業務招待費中分類很模糊的費用轉為轉為其他費用支出,如營業費用、辦公費等名目,使得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同時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而不受比例的限制。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重視這方面的籌劃。

我們可以看到以上所談到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企業將自己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銷售給成立的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當然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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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蒂妮,饒鵬.論企業稅務籌劃的積極意義[J].計劃與市場探索,2007,(10):50-51.

篇(6)

會計作為一項記錄,計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現了。最初的會計只是作為生產職能的附帶部分,然后經歷了古代會計、近代會計和現代會計三個發展階段。自從進入20世紀中后期以來,IT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廣泛應用,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經濟時代。面對整個經濟環境的變化,為了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的作用,無論是會計實踐還是會計理論都將進入一個新的、更快的發展階段,同時面臨著更多的挑戰。

一、經濟發展是稅務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革新,生產力不斷提高,會計的核算內容、核算方法在不斷發生變化。經濟發展是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捕獲的獵物及生產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們就要算計著食用或進行交換,這樣就需要進行簡單的記錄和計算。隨之出現了“繪圖記事”,后來發展到“結繩記事”、“刻石記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紀末期,意大利數學家盧卡·巴其阿勒有關復式記賬論著的問世,標志著近代會計的開端。隨著經濟活動更加復雜,生產日益社會化,人們的社會關系更加廣泛的情況下,會計的地位和作用、會計的目標、會計所應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都在不斷發展,變化并日趨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論和方法體系。與此同時,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也對會計的發展起了很大促進作用。現代數學、現代管理科學與會計的結合,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會計數據處理中的應用,使會計工作的效能發生了很大變化,它擴大了會計信息的范圍,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精確性和極大變化,20世紀中葉,比較完善的現代會計逐步形成。成本會計的出現和不斷完善,以及在此基礎上管理會計的形成和與財務會計相分離而單獨成科,是現代會計的開端。

企業稅務會計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開始的。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企業稅務會計被人們當作一門學科加以研究。我國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稅務管理得到加強。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方法的實行,使應納稅額的核算逐步走向規范化。對此,各地稅務機關試行了在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中培訓辦稅員,指定取得辦稅員合格證的會計人員辦理納稅事項的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稅收體制逐步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這對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

在我國,由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現代稅制的框架,不具備稅務會計成長的沃土。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隨著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已為稅務會計獨立成科創建了客觀條件并提出了內在要求。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通過與財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確。

總體而言,稅務會計賬的數據來自財務會計賬,從財務會計賬上獲取稅務會計要得到數據。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大會計分支,目前在西方國家許多國家,稅務會計早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它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一起成為現代會計的三大支柱。就具體區別總體表現為,財務會計與會計實務相關,是面對企業內部管理層的會計賬,數據真實,能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為管理者做出決策;管理會計則與財務成本管理相關,著眼于利用財務會計提供的數據對企業實施內部經營管理,預測計劃與控制的學科;而稅務會計與稅法有關,其職能主要在于向對稅局部等政府部門,他所從事的會計賬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要求而建立上報,反映的會計內容應滿足政府部門的要求。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主要區別

1、核算目標不同。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稅方面的信息,便于稅務部門征稅。財務會計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門、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相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稅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提供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2、核算規范不同。稅務會計的依據是稅收法規,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額并向稅務部門申報;財務會計的依據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會計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礎不同。稅務會計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比應收應付標準更加準確,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行為。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以應收、應付作為確認收入費用的標準,能使收人費用恰當的配比,便于確定各期經營成果,使會計信息更加準確、相關和有用。

4、核算對象不同。稅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狹義的稅務資金運動過程,即從納稅收入產生經營收入開始,到足額上繳稅款為止的稅務資金運動,而財務會計核算的是企業全部的資金運動。

5、核算程序不同。稅務會計按照道理也可遵循這個程序,但沒有規范化的要求,企業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數據資料,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據以編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規范化的程序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順序。憑證、賬簿和報表之間有密切的邏輯關系。

6、會計要素不同。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項,即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稅收益)和應納稅額。這里的應稅收入、扣除費用和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不定相同,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標準和方法上都可能發生差異。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六大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著這六要素進行的。

7、對會計上的穩健原則態度不同。稅務會計一般不對未來損失和費用進行預計,只有在客觀上證據表明已發生的情況下方可確認。財務會計實行穩健原則,一般充分預計可能的損失和費用,而不預計可能的收入,使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被報表使用者誤解。當然,在某些方面稅務會計也具有穩健的作用,如計提壞賬準備和加速折舊等等,這具有對企業宏觀引導的功能。(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但稅務會計的處理結果也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因而稅務會計的種種處理結果應當與企業的財務會計相協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從各國稅務會計的實踐看,大都先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為基礎,再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企業的任何稅務會計處理均會對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該科目或作為企業一項“負債”列示,或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列示。與此同時,遞延所得稅也對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

三、稅務會計核算模式選擇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國法律、經濟體制、會計職業隊伍等等社會環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國家,稅務會計早就獨立于財務會計,而在法、德、日等國家,稅務會計則融于財務會計,實際上是財務屈從于稅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國家的稅務會計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眾多因素中,會計模式是與會計規范、約束法律是息息相關的,即法律環境是導致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否分離,稅務會計模式選擇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稅務會計模式

英美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的約束較籠統、靈活,而沒有系統、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因此英美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分離模式,允許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受稅法的約束。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另行處理,無須通過對財務會計的納稅調整來實現。以股東投資人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及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等都遵循財務會計準則,期末將會計利潤(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調整為納稅利潤(虧損)。與此類似的還有荷蘭。

(二)法德稅務會計模式

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實行該法系的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法國的企業財務會計的規范化就受到了諸如公司法典、證券法典和稅法典的影響,所以,法德的會計與法律的關系十分密切,企業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法的影響。法德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一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以稅收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對會計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由于計算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一致,無需稅務會計調整計算。該模式強調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稅務會計當然也就無需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

(三)日本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的經濟立法全面,近乎大陸法系。就會計規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規是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和會計準則。商法、證券交易法不僅僅是法律,而且是會計規范的具體條文,有關會計的核算、會計賬戶以及會計報告的編制、格式、審計要求等都有規定。會計準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則性的內容較多,事實上是對商法、證券交易法及稅法的補充。所以,日本的會計處理是一種法律規范,但由于稅法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稅務會計不可避免地呈現出納稅調整的形式。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樣財稅分離,也不像法德那樣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

四、結束語

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與財務會計一樣,同屬于會計學科范疇。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是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該辦法完善了企業涉稅事項的會計核算,是建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國財政部已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進行分離,其目的不僅僅是對兩種會計進行劃分,更深層次的目的是使得財務會計工作執行的依據更加明確,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規范性,克服了以前會計處理既要符合會計制度又要滿足稅收制度這種無所適從的情況。

稅務會計的建立,會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如稅務會計目標、要素、稅務會計憑證、賬薄、稅務會計核算的基礎等,對豐富會計理論、發展會計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有重要意義。此外,在目前積極推行稅務會計的獨立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轉變觀念、拓寬知識、熟知會計、通曉稅法,在更高的視野上,為企業理財更好地完成受托責任,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減少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

篇(7)

我國的會計信息化起步較晚,1987年以前還沒有通用化、商品化的會計核算軟件,大多數企業都為手工記賬,直到近年來,隨著會計電算化應用普及、快速推廣,從單項業務處理到建立較為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從各自為政的單機操作到會計軟件網絡化的實施,才獲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現階段企業的會計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為手工、半手工、自動化和網絡化模式,可謂是戰國時代,混亂不一。手工方式為傳統的記賬模式,隨著會計信息化的發展,已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半手工模式只是對企業總賬模塊簡單運用,而庫存商品模塊、固定資產等模塊用EXCLE工作表輔助替代,僅僅為了滿足報表與報稅的簡單工作。自動化模式為模塊化管理的財務系統軟件,為數不少中小企業采用。網絡化模式為ERP(企業資源計劃),此為財務軟件發展趨勢,它是從MRP(物料資源計劃)發展而來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統,它擴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應鏈管理,沖破了傳統企業邊界,從供應鏈范圍去優化企業資源,是基于網絡經濟時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統,一些頗具規模的集團公司及上市公司廣泛采用。隨著信息化普及發展,稅務審計從過去傳統意義上賬本到憑證的“逆查法”或“順查法”的稅務審計模式必將被淘汰,而會將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分析性復核法和審計抽查法等現代審計方法引用到稅務審計中來。但是在會計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時代,稅務審計方法現代化的升級并不代表會計信息質量也能同等提高對應。由于提供會計信息技術的不對稱,導致一些稅務審計方法無法實施,耗時耗力,影響稅務審計質量。

(二)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與加強稅務審計深層次服務

會計信息質量是保證稅務審計質量的基石。盡管現階段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反映的模式多種多樣,但保證各種會計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規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證稅務審計工作質量的基礎核心。會計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還要符合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和及時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業收入按品種、規格分類核算,庫存商品需按品種設立數量金額賬,會計信息能夠準確核算各個品種、規格的盈虧、毛利,對企業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業應定期分析原因,報稅務備案說明。還需說明的如發生外幣業務應設外幣賬薄,應及時準確調整匯兌損益;預提費用應附原因說明;應付賬款長期掛賬原因說明;企業固定資產計價、分類標準等說明;企業年度重大購銷、購置資產說明;主要客戶、供應商名單、購銷金額諸如此類等較為詳盡的企業會計信息資料。防止企業濫用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避免稅務審計變成了記賬,把大量時間耗費在了復盤企業會計信息的原貌上。要節省時間與成本,把資源花費在稅務管理的漏洞與薄弱環節上,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稅收管理水平。我省煙草行業注重會計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及管理,從2008年會計核算用友NC5.0版系統上線、2010年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到2013年預算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運行等,短短幾年間,逐步將多個系統融合到一個財務管理平臺上,不斷規范了會計科目核算口徑和方法,增強了多渠道數據查詢功能,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為企業決策層提供較充足的數據支撐,促進企業各個環節得到有效監管。企業提供的會計核算準確規范、會計信息及時完整,稅務審計才能得到第一手資料,了解真實的業務流程,查找企業經營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節點,提出合理化建議,探索企業潛在的稅務問題,提出稅務預警,防范稅務風險,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現階段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達不到要求,稅務審計簡單處理,直接定性企業會計核算不清,稅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稅收是應收盡收,但實際情況不盡然,有可能給國家或企業造成損失,造成稅企矛盾,達不到稅務審計的服務與預警作用。

二、稅收管理體制對稅收審計質量的影響

(一)當前的稅收管理體制與稅務審計面臨的問題

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一定時期內完成了其歷史使命,解決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問題。但現階段經濟發展使企業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有時國稅局與地稅局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為國有企業但歸屬征管稅務機關的不同造成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差別,譬如,有的國有企業所得稅隸屬國稅局管理、有的隸屬地稅局管理,退休人員的取暖費報銷稅收規定,就存在國稅與地稅文件不一致的現象,地稅允許直接列支扣除,國稅卻要求在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超14%標準需納稅調整),企業年金列支也如此類情況等等。同是國有企業因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些都是稅務審計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盡管如此我們更應增強自覺納稅意識,提高企業防范風險能力,企業管理人員應及時掌握和準確理解稅收法規,與稅收審計經常溝通,避免錯過運用稅收法規的最佳時機,造成經濟損失,規避企業財務風險,提升市場競爭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稅收管理信息的共享與稅務審計的關系

篇(8)

案例2該案例發生在P縣國稅局。P縣國稅機關擬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才決定對原違法行為實施較大數額的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如果先前稅務機關給予處罰的話,納稅人不至于將較輕的違法行為“累積”為較嚴重的違法而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

通過分析上述案件,筆者發現,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稅務機關后來的處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如果納稅人的申辯有充分證據支持,那么,稅務機關的合法行為在客觀上給相對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且該損失在現有稅收行政法律架構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濟。由此,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引發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即稅務行政補償問題。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和特征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

基于稅務行政補償和行政補償在概念上的屬種關系,準確界定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補償”的概念為切入點。對于什么是“行政補償”?可謂仁者見仁。據筆者初步查證,行政補償在有關學術文獻中的解釋有:其一,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特別損失予以救濟”;其二,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行政權力致使沒有責任的特定人在物質上蒙受損失而予補償的給付行為”;其三,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上的損失,從而對其財產彌補損失的一種法律責任”;其四,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非違法地實施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權益的損失,或者相對人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由國家(行政主體)或特定的受益人對該損失予以彌補的行為”;其五,行政補償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習慣填補因其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合法行為給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特定公民、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損失的一種救濟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術界對于行政補償的表述大同小異,相同之處集中于以下三點:第一,行政補償針對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第二,合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第三,該損失應當予以救濟。不同之處在于補償的范圍是限于財產損失還是擴大到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行政補償不應當僅限于財產損失,應當擴大到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和勞動權等所有合法權益。由于稅務工作性質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只能限于財產損失。基于上述思路,稅務行政補償是指“稅務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稅務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基于保障財產權和公平原則予以救濟的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特征

1.稅務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補償義務機關是稅務行政主體。

2.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稅務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稅務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這是稅務行政補償與稅務行政賠償最主要的區別。

3.能夠引起稅務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益遭受損失。這充分表明稅務行政補償作為公權益與私權益平衡機制的本質屬性。

4.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二、實施稅務行政補償的意義

(一)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最重要的體現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稅收征收法律關系中,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不僅可能受到稅務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稅務機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果稅務機關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對于人權的保障顯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稅收行政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

人權保障是從相對人的私權益角度來講的,如果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還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機關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補償制度的特點是面窄、量少,比較原則,缺乏操作性。此外,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誠實守信”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補償制度。

(三)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可能會損害特定相對人的利益,例如,撤銷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變更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等。對此,如果稅務機關事后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的補償,這等同于稅務機關強加給相對人以不平等的負擔,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而言,會置相對人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給其生產經營造成損失,從而妨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是促進對外開放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發展我國經濟,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需。如果沒有穩定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合法補償的條件下隨時可能被稅務機關所侵犯,在這樣的稅收執法環境下,誰還愿意到我國來投資?由于我國已加入WTO,伴著我國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建立和完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納矛盾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

對于稅務機關合法的行為造成相對人經濟損失,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向稅務機關請求補償,如果稅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公平、不適當,相對人就會不斷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涉稅補償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會經常引發征納矛盾和糾紛,且從制度層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決。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理論依據

1.特別犧牲說。該學說源于德國,19世紀末,德國學者提出了特別犧牲理論。該說認為,任何財產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社會的限制,只有當財產的征用或限制超出這些內在限制,就會產生補償問題。

2.公共負擔平等說。該學說由法國學者首先提出,認為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3.結果責任說(或無過錯責任說)。該學說在日本較為流行,認為無論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以及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國家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即有損害必有補償,相對人只要合法權益遭損害就必然要補償。至于故意與否是針對行為人而言,與相對人無關。

4.危險責任說。該學說起源于法國。主張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之中,就應當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此學說借鑒于民事賠償理論。

以上主要學說都從一定的角度對國家為什么要進行行政補償作出了解釋。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筆者贊同“公共負擔平等說”的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現行法律已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劃分,如果按“結果責任說”的觀點不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不符合我國立法現狀;第二,“危險責任說”強調的是使納稅人的權益處于“危險狀態”,而不考慮損失是否實際發生,對于什么是“危險狀態”,稅務機關與相對人會經常扯皮,這會攪亂我國目前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影響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執法現狀和水平;第三,“特強犧牲說”更多地適用于政府應緊時的行政征用或者對私人財產的限制,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導致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受益者為全體公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當國家發生稅務行政補償時理應由全體公民負擔,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二)法律依據

1.憲法依據。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大多經歷了從絕對保護到相對保護的演變過程,現代國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及價值的同時,大多同時規定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中,加入了保護人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內容,而且直接規定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見,憲法將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范圍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得受到侵犯內,由此精神出發,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稅務機關侵犯時,稅務機關理應予以法律救濟。

2.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單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未對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作出明文規定,但從稅收執法的法律適用和依法行政指導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現行法律和政策依據主要有三: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表明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許可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補償責任。這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確認,有利于構建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規定:“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條是對《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進一步拓展和延伸,將補償適用由單純的行政許可領域擴展到行政決定;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該條規定從行政救濟角度肯定了稅務行政補償糾紛的客觀存在。

四、完善我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構想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張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關單行法;二是認為應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對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標準、主體、范圍、程序等一系列問題做出全面的規定;三是制定統一的《國家責任法》,將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統一納入其中。筆者傾向于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首先,制定統一行政補償法有助于保障人權。隨著行政權介入的對象領域越來越寬泛,介入的方法越來越復雜、多樣化,從而使得國家因合法行政行為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概率大為增加。其次,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有助于矯正單行法律法規定不周全、不協調的問題。統一的《國家補償法》既不妨礙單行立法依其規定對補償問題加以規范,又可以彌補單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單行法規范的行政執法領域,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救濟。最后,《國家責任法》涵蓋范圍太多太廣,與其他部門的單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存在技術難度,短期內難以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國家責任法》。誠然由于一部優良法律的最終出臺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歷程,通常周期為8年左右甚至更長,所以,在當前稅法對行政補償還缺乏明細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妨暫且考慮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稅務行政補償在統一的補償法出臺前能夠在稅務實踐層面上實施,以利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第二,也可以考慮以總局規章的形式來對稅務行政補償作出操作性規定,因為按照“合法行政”原則,規章在遵循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執法依據的。此外,規章的制定周期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在相關法律出臺前盡早在稅務系統實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原則

稅務行政補償原則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受損利益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目前關于行政補償的原則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完全補償原則”,二是“適當補償原則”,三是“折中補償原則”。

1.完全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失進行完全補償,包括直接利益損失和間接利益損失。

2.適當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原則。

3.折中補償原則。折中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依不同的情況進行補償,對數額較小的損失給予“完全補償”,對數額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補償原則的確立,不僅應考慮到相對人利益的補償,而且也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有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適當補償原則”為宜。理由是采用這一原則,一方面考慮到了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補償受損方的直接損失。同時,也不會增加公用事業單位和國家的財政負擔,是權衡三方利益的較好選擇。筆者認為,從前瞻性角度出發,應當采取“折中補償原則”作為過渡,最后實行“完全補償”為妥,理由是:第一,我國經濟實力已經顯著增強。據報道,我國經濟實力已經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二,經過這幾年的積累,我國財政實力已顯著增強,行政補償費用應當不成問題。第三,從《國家賠償法》的經驗教訓來看,由于國家賠償范圍太窄,該法的實施社會效果很不理想,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很大,因此《行政補償法》應當吸取《國家賠償法》的教訓,同時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

從稅務行政實踐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應當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權利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實體權利又包括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及勞動權利等其他權利。行政補償只能以實體權益為限。從稅務執法的特殊性出發,稅務行政補償應當以合法財產權受損為限,對公民的人身權、政治權、勞動權等由于稅務執法性質不可能涉及,故不應納入補償范圍。

2.損失性質。損失性質可分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又稱財產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具有財產形態的價值或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生活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筆者認為,目前應當對物質損失進行“折中補償”,而對于精神損害補償可以考慮按“適當補償”作為過渡,條件成熟后對精神損害補償進行折中補償。

3.損失程度。損失程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現存財產上權利和利益的數量減少和質量降低。而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阻卻了財產上的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補償除對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外,對于與直接損失存在關聯性且相對人能舉證證明的可以予以適應補償。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稅務行政補償范圍要不斷擴大,最終要對間接損失納入全面補償。

(四)稅務行政補償的程序

稅務行政補償可以采取兩種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為:依申請的補償程序和依職權的補償程序。兩種行政程序都應當將稅務機關與相對人的協商程序納入其中,其理論依據是相對人對自己的財產權有處分權利,如果與相對人協商不成的,稅務機關應當單方及時作出補償決定。由此,依申請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申請--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申請--調查--審查--決定--執行。依職權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啟動--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啟動--決定--執行。需要說明的是,在決定作出前,相對人可以與稅務機關隨時進行協商。對于較大金額的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引入聽證程序。如果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單方面做出行政補償決定,可以啟動行政復議程序或者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濟,稅務行政補償的復議程序應當遵循《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司法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五)稅務行政補償金的來源

稅務行政補償資金應當采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具體為:國稅機關應當以中央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用;而地方稅務機關公務活動的主要得益者為地方的公眾,故補償費用應由地方財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圍內實行公共負擔平等。

(作者單位:南充市國稅局法規處)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補償制度研究》,載法律教育網。

2.熊文釗《試論行政補償》,載法律教育網。

3.李傲、夏軍《試論我國行政補償制度》,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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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素養不高就不能較好把握稅法的立法精神,在對某些方面條款的理解和運用上就會出現偏差,即使主觀上并無偷逃稅款的意圖,但仍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上升。另外,由于企業稅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知曉程度較低,尤其是對稅收政策的變動情況沒有及時更新,則很有可能導致企業因為違背新稅法而少繳稅或因為沒有用好用足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多繳稅。例如,稅務人員在作稅收籌劃方案時,篩選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優方案。

企業外部的原因

1.稅法自身不明確且多變

稅法自身具有不明確和多變的特性是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確性并不是我國稅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國稅法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對某些模糊、不明確或易產生歧義的稅法條款進行理解時,納稅人可能根據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應的稅務處理辦法。從字面意思分析來看,納稅人并未違背稅收法律法規,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納關系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權責關系并不完全對等,法律明確規定“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這就使得對于這些不明確的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的解釋與稅務機關的解釋不一致,那么納稅人將只有聽從稅務機關的處理,從而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變化,稅收法律法規變化過快。有時一條規定剛出臺,馬上又補充附加條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臺政策信息又未及時傳達到企業,導致企業沿用舊規定,或面對頻繁變動的稅收規定無所適從,這也導致了企業稅務風險的產生。

2.不規范的市場環境

單個企業不可能獨立開展業務,必然要與供應商、銷售商等上、下游企業發生往來聯系,這樣各行業各企業就互相交織形成了一個社會關系環境即企業賴以生存的市場環境。市場環境在涉稅方面的規范與否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稅務風險的大小。但是目前看來,整個市場上不開發票、虛開發票、代開發票、不索取發票等現象層出不窮,有些企業甚至為了挫敗競爭對手與稅務機關勾結以偷逃稅款。這些進行非規范操作的市場主體行為必然連帶影響并加大其他相關企業的稅務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對策

1.全方位樹立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意識

盡管稅務風險是客觀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時又是可防可控的,企業應該提高全員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2009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發了我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第一個指導性文件《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其中就明確規定“董事會和管理層應將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該內容的指示,稅務風險的防范需要領導層起到帶頭作用。而且,這項工作的開展不能僅局限于財務部門進行財務、稅務處理和制定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還要擴大到企業領導層的決策過程和業務部門的業務開展過程。也就是說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凡是與稅務有關的崗位和人員都要樹立起稅務風險防范意識,把不可避免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

2.組建高素質的稅務工作人員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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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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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管理信息化的內涵和特征

稅務管理信息化的內涵包括過程和狀態兩個方面:首先,稅務管理信息化是指稅務管理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不斷應用信息技術以強化稅務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提高稅務管理效率的過程。稅務管理信息化過程包括:一是稅務管理信息技術的發展過程。其基本內涵是指稅務管理信息技術的開發、研究、創新,以及各種相關信息及知識越來越成為監控稅務管理活動的基本手段和發展動力,科技興稅的觀念越來越得到稅務人員的普遍認同并成為稅務人員的自覺行動。二是稅務管理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各個工作環節的應用過程。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上的廣泛應用,有助于促進稅務管理工作實現自動化、智能化和高效率化,從而極大地提高稅務管理效率,增強稅源的監控能力,規范稅收和繳納行為,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上述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只有充分促進稅務管理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上的應用,提高稅務管理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上的轉化率,稅務管理信息技術才能轉化為現實的征管能力。其次,稅務管理信息化是指稅務管理信息技術被普遍推廣于稅務管理工作過程,從而使稅務管理廣泛地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礎上,形成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約化管理、由不確定到相對穩定、由手工操作(人控)到計算機網絡監控(機控)、由體能化到智能化、由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由“拉網式”的一般檢查轉向目標明確的重點稽查、由人力管理到智能管理等一系列可持續轉變的狀態。這種狀態是由于稅務管理信息技術被持續地應用于稅務管理的工作過程而積聚形成的。它體現在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收計會統等每一項工作環節上都依賴并應用信息技術。當然,這種狀態不是平均化的信息和技術布局,但在某些重要環節上,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防偽稅控認證系統、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發票協查信息管理系統、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和稅務稽查選案系統等已經應用或正在應用信息技術。應用的程度越高、規模越大,信息化程度就越高。

二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原則。稅務管理信息化本質上是管理信息化與信息管理化辯證統一的過程。經濟原則的含義是:首先,將稅務管理信息化發展融于稅務管理的全過程,立足于稅務管理的實際需要;其次,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應堅持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應用并舉,以提高稅務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堵塞稅務管理工作中的偷逃騙欠以及嚴厲打擊涉稅犯罪;再次,要大幅度簡化內外工作的程序,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納稅成本;最后,最優投入,即建設稅務管理信息化的投入既要合理,又要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國情原則。其含義是,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不能主觀盲目,必須根據國情特點因地制宜,擇善而取。任何發展都不能離開國情的制約,都必須從基本國情出發,稅務管理信息化的建設亦如此。我國稅收工作的基本現狀、特點和發展的基本態勢是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前提。一是要在堅持征管改革總體方向的前提下,允許各級稅收區別沿海和內地,區別城市和鄉村、區別國稅和地稅,采取適當的方法和途徑實現總體目標;二是信息化建設要兼顧已有的稅務管理信息化的現狀,對目前正在運行的各個應用系統進行改造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設備資源和信息資源。

(三)重點突破原則。其含義是,立足稅收工作基本現狀、特點和發展態勢的現實,面向21世紀稅收發展戰略,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在硬件領域、軟件應用領域、技術推廣領域,抓住關鍵項目和重點課題,組織聯合攻關。2002年全國應完成金稅二期工程,并積極爭取金稅三期工程立項。從2003年到2006年,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建設電子政府的統一要求,重點建好金稅三期工程,以解決整個稅務管理的現代化、信息化,實現稅務與工商、銀行、財政、海關、外貿、質監、公安以及大中型企業等的網上連接,及早完成稅收征管業務的財、稅、庫聯網,以利信息共享,達到地市、省局和總局對征管全過程的即時監控,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納稅服務。

(四)系統協調原則。首先,稅務管理信息化不是孤立進行的純粹信息化建設過程,而是系統管理的一體化過程。在稅務管理信息化過程中,規范化、制度化、技術化、知識化是密切聯系的。稅務管理信息化離不開征管程序的規范、征管制度的健全、信息產業的技術創新等。其次,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項整體性、系統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科學規劃,打破項目壁壘,對信息化的軟硬件平臺和應用系統等制定統一的標準和安全策略,使稅務管理信息化系統形成一個統一協調的整體。再次,稅務管理信息化不僅僅是單一的征管信息化過程,而是征管與工商、銀行、財政、海關、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相結合的復合的信息化過程。系統協調原則是指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與稅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同信息技術發展的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按照稅收學、管理學和法學原理,綜合考慮稅收制度、管理水平、外部環境的相互作用及協調發展。

三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點

(一)稅務管理信息網絡建設。信息網絡也稱“信息高速公路(NII)”,是以ITNERNET為依托的信息交流、傳輸和應用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從根本上改變并促進了信息的全方位交流和傳輸,促進了資源共享和技術共享。信息網絡建設是信息化的重要基礎建設。發展現代化的寬帶、高速的稅務管理信息網絡是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基本內涵是:采用先進網絡技術,建立集多個稅務管理信息子網絡于一身的、高速的全國性稅務管理信息廣域寬帶網絡,將稅務管理信息智能化并通過稅務管理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以提高稅務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所謂網絡建設:一是要建立并運行國家網以及省局、地市、區縣三級地方局域網;二是所有的稅種包括征管查各個環節都要納入信息化管理,盡早實現從總局到基層征收單位縱向的網絡化管理;三是要充分利用總局、省局、地市、區縣四級網絡,逐步開展視頻會議、語音電話、遠程教育等其它增值業務,使稅務系統四級網絡真正成為集數據、語音和視頻于一體的綜合通信平臺;四是將網絡建設與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融為一體;五是要建立和健全網絡的組織機構,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術支持中心,配備高素質的網絡管理人員,以確保網絡的有效運行;六是要堅持網絡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加強網絡建設的指導與監督,嚴格項目驗收,保證計算機網絡的協調統一。

(二)稅務管理信息資源數據庫建設。信息是現代經濟社會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支柱。稅務管理信息資源數據庫建設是大規模、高效率開發和利用稅務管理信息資源的主要形式。如果說網絡建設是信息化的基礎建設,那么,網絡建設只是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的硬件,若沒有各種信息數據庫的支持,就根本不可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信息數據庫是構成網絡建設的內在條件,是稅務管理信息化的核心。目前,我國稅務管理信息資源數據庫建設尚處于發展階段,數據采集渠道不全,數據漏采、數據重復問題同時并存。因此,一要加強我國各種稅收信息數據庫的開發和研制。其內容主要包括:稅務登記信息庫、發票管理信息庫、經濟稅源信息庫、稅款征收信息庫寫作論文、稅務稽查信息庫、稅收行政處罰信息庫、征管執行信息庫、稅收計會統信息庫、人事管理信息庫、稅務決策信息庫、稅收相關外部信息庫等。二要著重解決采集信息的不實(即納稅人申報資料不實)問題。為此稅務部門要設立專門從事稅源控管的機構,實行地段包干或行業管理,責任到人,提高按時申報率和申報準確率;加強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實行一戶一檔,堅持“誰受理收集誰整理歸檔”的征管資料歸檔分工原則,及時、準確地將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和稅收控管過程中掌握的信息錄入計算機,以便征收、控管、稽查之間的信息傳遞與使用。三要解決多錄、少錄,錯錄原始數據的問題。根本措施是從技術上設計出能快速準確地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辦法,盡量不采用人工輸入的方法進行數據采集。如對納稅人申報數據較少的稅種,可以采用電話申報的方式。對申報數據項較多的稅種,可以采用互聯網申報,也可以由稅務機關開發簡單的輸入程序,讓納稅人在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相應的數據,再采用上交磁盤的方式申報,或采用機械化數據采集方法進行錄入。如采用光電掃描識別的方法,或公布各稅種的申報數據格式,要求納稅人按此格式申報電子數據文件。超級秘書網

(三)規范各項征管基礎工作,進行征管“業務重組”。“業務重組”的重點:一是各基層局要以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為藍本,按“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即CTAIS軟件)運行的要求,進行逐條逐項對照檢查,找出存在的問題,調整其征管規程,滿足軟件操作需要。二是明確稅務機關內部各項專業分工之間的聯系與制約,明確稅務管理的各個崗位職責及崗位工作流程,并將工作流程與軟件模塊相對接;設計崗位流程要特別注意明確各崗位做什么,什么時候做,從哪里取得信息,以及崗位之間的工作咨詢、指令關系,并相應地賦予稅務機關及其各部門、崗位、操作員的權限,規范各崗位作業程序、行為方式,明確人機之間的工作關系,從而形成上下統一、操作有序、分工合理的工作程序。

三是制定、完善各項征管工作制度,包括基層局內設職能部門之間、分局與市局之間、市局內設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銜接制度、計算機網絡管理制度、征管質量考核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辦稅服務廳運行制度、減免稅審批制度、稅務人員聘任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等。這樣就能有效解決執法活動中執法文書缺張少頁、手續不全、信息路徑不暢、執法隨意、處罰過輕、受理的涉稅文書壓件、丟件等現象,從而建立起各環節自我約束的良性循環運行機制。

(四)開發、統一征管應用軟件。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應用軟件的開發已取得較好的成績,研制出了一些具有實用價值的稅收征管軟件。如:國家稅務總局按《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設計開發的CTAIS軟件,它覆蓋了全部稅收征管業務,包括管理服務、申報征收、稽查執行、違章監控、稅收法制、綜合查詢、數據分析和系統維護等,實現了絕大部分表、證、章、書的自動處理,使大量人力從繁重手工記賬和報表中解放出來。又如: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CTAIS(市局)分析及輔助決策系統》于2001年年底在山東省國稅系統試點運行成功,它對于提高稅務系統內部的監控管理水平、定量考核征管質量及稅收決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今后,稅收征管軟件的開發應堅持開發和利用并舉的方針,依據我國稅收工作的基本現狀、特點和發展態勢,選準方向、集中力量、協同分工,聯合攻關。

在統一征管應用軟件方面,當前要加快征管主體軟件(即CTAIS軟件)的完善和推廣進程,重點抓好以“金稅工程”為主的單項征管軟件與CTAIS軟件的有機結合工作,實現征管軟件“一體化”,逐步取消所有自行開發、單獨運行的各類應用軟件,盡早實現總局與省級國、地稅機關以征管業務工作為主的全面聯網運行;要在目前推廣的CTAIS軟件中盡早兼容地稅業務,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改CTAIS軟件的推廣方式為在全省范圍內統一推廣的方式。

(五)積極研制開發應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智能征稅軟件。

基本要求是:能自動識別通過網絡實現交易的應稅商品或勞務,確定所適用的稅種、稅目和稅率,自動計算應納稅款,并自動將稅款劃入稅務機關指定的賬戶之中。智能征稅軟件要強制加裝在所有提供電子商務活動的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上,要求所有提供電子商務的網絡服務商必須在網上貿易活動中運行該智能征稅軟件。所有客戶在網上簽署電子交易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對于直接使用電子貨幣支付交易款項的客戶,點擊納稅按鈕后則能自動計算稅款并劃入指定的賬戶。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M].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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