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事故調查報告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企業詳細名稱: 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
經濟類型:XXXX 行業分類:參考GB/T4754-2002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從業人員總數:XXX人 企業規模:XX
聯系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二、事故概況
事故地點: ABC有限公司XXX廠房XX生產線XX機械
事故發生時間: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時 XX 分
事故類別: XXXX
事故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員傷亡情況:死亡 人、重傷 X 人、輕傷 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種 級別 本工種
工齡 安全教育
情況
XXX 男/女 XX 高中 合同 XXXXX XX XX年 XX
傷害部位 受傷性質 損失工作日 傷 害 程 度 備 注
XX XX XX日 身體某部分受傷情況 籍貫
四、本次事故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1)直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費及撫恤費、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②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性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③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停產、減產損失的價值:
②工作損失價值:
③源損失價值:
④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⑤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
⑥其他損失費用:
五、事故詳細經過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經過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 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煙臺瑞豐機械有限公司是
2、經 濟 類 型:股份有限公司
國民經濟行業:機械制造
3、隸 屬 關 系:xx
事故發生時 間:x年x月x日x時x分
4、事 故 地 點: x x廠房內
5、事 故 類 別:
6、事 故 原 因:x年x月x日x時x分 xx單位維修xxx在廠房內,違章企業,造成xxx墜落地面重傷。
7、事故嚴重級別:重傷
8、傷亡人員情況:
9、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2500
10、本次事故經濟損失:5萬元
其中: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
二、事故詳細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四、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長,未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給予x萬元罰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經理,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給予x萬元罰款。
3、x x x,x x 有限公司結構工場場長,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議對其給予x仟元罰款。
4、x x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班組安全管理混亂,職工缺乏安全教育,導致此起事故發生,建議對x x 有限公司給予x萬元罰款。
5、其他有關責任人,由企業按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另行處理。
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本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配備滿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夯實安全基礎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20年8月6日,位于七星區桂磨路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施工現場,發生一起高空拆墻墜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20年8月18日,七星區人民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批準成立了由七星區人民政府區委常委、常委副區長蔣**任組長,區應急局局長武**、高新住建局局長**、區工信局局長陳**任副組長,區應急局、高新住建局、區工信局、區總工會、七星公安分局、區勞動監察大隊、漓東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聯合調查處置小組對此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聯合調查處置小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
事故發生單位:桂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聯系電話:1807734****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桂林市疊彩區**路31號**30棟1-08號商鋪
營業范圍:室內外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工程設計與施工;市政公用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普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房屋建設工程、防腐防水保溫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鋼結構工程施工;景觀設計;多媒體設計;水電安裝;管道安裝;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五金交電、建筑材料、裝潢材料銷售。
營業期限:2019年03月14日至長期
(二)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蔣**(死者),男,漢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廣西全州縣石塘鎮朝南村委**村**1號,身份證號:45232319701015****,系桂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泥工)。
2、許**,男,漢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福建省惠安縣東橋鎮**村,身份證號:35052119861129****,系桂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派駐廣西****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項目經理。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0年8月6日下午18時左右,桂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泥工蔣**在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進行高空拆墻過程中,不慎從高墻墜落。事故發生后,蔣**同事蔣送生立即撥打了120及110救援電話,并將事故發生情況及時向該廠房改造工程項目經理許**(事故發生時不在現場)進行了電話匯報。18時25分左右,120醫護救援人員及110警務人員相繼趕到現場,并立即采取了搶救保護措施,經120醫護救護人員現場初步確認蔣**無生命體征。8月8日16時10分左右,區應急局接到市應急局投訴電話(因項目經理許**未將事故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備),并責令立即對此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隨后區應急局安排副局長王**和監察員張**趕到事故現場,經現場勘查和初步調查,基本確定此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建議區人民政府立案查處。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無人員受傷,無機械損壞。死者身份信息:蔣**,男,漢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廣西全州縣石塘鎮**村委**村**號,身份證號:45232319701015****。
致死原因:高空墜落。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102萬元(該賠償金額由**公司與死者家屬協商確定)。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死者蔣**在進行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墻施工過程中,安全意識淡薄,未按規定系扣安全帶及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不到位。經調查該公司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方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該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日常隱患排查制度等相關制度不規范、不健全;(2)該廠房改造工程的項目經理無安全生產管理資質證書且履職不到位;(3)該廠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員未按規定到施工現場進行管理,未開展安全生產日常隱患排查整改相關工作,履職不到位。
2、**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經調查該公司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不規范、不健全;(2)該公司未按法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培訓學時不足);(3)該公司在從業人員入場該廠房改造工程時未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從業人員在施工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經調查該公司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該廠房改造項目的鋼結構腳手架搭建不規范,施工層的竹架板未滿鋪且未張掛安全網,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2)事發點廠房內側未搭建鋼結構腳手架,也未進行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3)該廠房改造項目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的安全生產警示標志。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對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的調查分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相關規定,調查組對此次事故的性質認定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事故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公司系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日常隱患排查制度等相關制度,在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排無安全生產管理資質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未按法律規定對蔣**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督促蔣**在高空作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有效制止蔣**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系扣安全防護用品的違章作業行為,以上事實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對此次墜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處理。
(二)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蔣**在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墻施工過程中,安全意識淡薄,未按規定系扣安全帶及未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進行違章作業行為,以上事實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此次墜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鑒于其已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許**系**公司派駐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的項目經理,無安全生產管理資質,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未能發現并制止蔣**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系扣安全防護用品的違章作業行為,存在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形,同時在此次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遲報的違法事實,以上事實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八十條的規定,應對此次墜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依法進行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了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為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責令**公司對廣西****部件有限公司廠房改造工程停產整頓;立即開展全單位的安全大檢查,查找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再次發生;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立即對所有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立即對所有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遵章守紀生產,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針對此事故在轄區內進行通報,從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
(三)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轄區高空作業工程安全生監管力度,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時間:上午6時30分
3.地點:深圳xx18樓樓頂
4.情況敘述:xx樓頂14號冷卻塔的木質結構塔頂以及部分外殼被發現徹底燒壞。起火原因和責任人不明。此事已報告警署和保險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搶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門和保險公司匯報,并在現場拍下照片。目擊者的口供也已記錄下來。
我們已與維修承包商就此舉行特別會議,安排人員進行搶修,清理現場。會議記錄參見附錄一。空調系統的正常供應和運作沒有受到影響。
我們已與HVC(4)進行詳細討論,并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保安人員和樓頂巡視的管理,并決定在大樓外圍以及樓頂死角處增設巡視點。
三、調查結果
夜間13時至早上7時,xx一般無需使用水冷卻裝置,因而其相關冷卻塔也不必運轉。
操作員一般會關掉樓頂配電間內的配電板(見附錄二的啟動電路圖)。根據圖中所示,正如4月21晚發生的那樣,一旦把選擇開關調至關的位置,就會使主電源接觸點打開,對外的電線和設備便會斷電。
我們曾懷疑事故由雷電引起,但現已排除了這一可能性,因為大樓完全受到避雷裝置的保護,而避雷裝置也定期接受檢查和維修。
四、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我們的結論是,分線箱外部首先起火,繼而蔓延至冷卻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們認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為的蓄意破壞。
五、建議
【正文】
2020年12月4日11時25分許,瓊海市嘉積鎮某項目工地發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規定,成立了“2020年‘12·4’嘉積鎮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調查組”依法對該起事故開展調查。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黎仕生同志、市綜合執法局張巨雄同志、市住建局邢國亮同志、市應急管理局馮旭日同志、市住建局李天龍同志、市綜合執法局吳麗玲同志、市綜合執法局孫麗娟同志、市應急管理局李泉同志、嘉積鎮政府符必桔同志、嘉積鎮城北派出所林斯意同志、市總工會何書翔同志組成。調查組組長由黎仕生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張巨雄同志、邢國亮同志、馮旭日同志擔任。調查組邀請市紀委監委譚昌輝同志及市人民檢察院陳學敏同志參加,聘請王康毓、陳宏東、王勝軍三位海南省安全生產專家指導。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總概況
項目地址:位于瓊海市嘉積城區城北片區金海北路西側,IFC國際度假村項目南側,海倫世家項目南側;
建設用地:面積28099.33m2,規劃建筑面積67055.40m2,包括5棟商住樓;
建設單位: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
勘察單位:海南水文地質勘察院
施工單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廣東博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勞務分包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的管線安裝工程概況
該項目管線安裝工程,是瓊海某小區項目工程的一部分。管線安裝繞項目主體工程的外圍延走。
建設單位: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勞務分包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三)項目管線安裝工程技術要求
施工單位制定《溝槽開挖、回填專項施工方案》第五部分:
1、溝槽流程:場地平整測量放線開挖污、雨、給水溝槽安裝管線溝槽回填;
2、溝槽開挖:采用挖機作業人工修邊檢底,管溝挖掘技術要求:溝深約2m,寬約1.5m,放坡要求大于50%;溝槽開挖過程中,周邊不得有推土及任何可掉落的實物,以免造成施工人員受到傷害;
3、安全技術要求:挖土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裂縫及傾坍的可能時,人員應該立即離開并及時處理;
4、管道安裝人員進入溝槽作業,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戴安全帽等。
(四)項目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000MA5TN7AW25;法定代表人鐘任國;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及住宅內裝修:營業期限:2020年9月9日至長期。該小區項目于2020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69002202010300801),項目負責人為代文峰。
2.施工總承包單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623192746T;法定代表人楊寶堅;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類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建筑機械安裝維修等;營業期限:1997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項目經理陳敬疆。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W344046101),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主要相關條款如下:
(1)工程內容:土建工程(含基坑支護等地基與基礎工程)室內安裝工程、室外土建環境工程(包括分戶圍欄、給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圍墻)、附屬工程(電氣、通風與電梯、室外安裝工程)等。
(2)計劃開工日期:2020年11月1日;
(3)計劃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0日。
(4)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管。
(5)特別安全生產事項:承包人在動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3.勞務分包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5080383661K;法定代表人劉丹; 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業; 營業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長期。項目現場負責人黃金成。
2020年12月1日,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項目監理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協議》,承包園區內的市政管網安裝工程,如電纜套管、排污管等。
4.監理單位: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100721234595L,法定代表人韓敏,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工程招標。營業期限為2000年7月3日至長期。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王炳躍。
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項目監理工程》合同,監理內容:項目地上及地下室范圍內的房屋土建、裝修、人防、機電安全、攔土墻、室外給排水、道路及基附屬設施等工程、室外園建及綠化、防雷、防白蟻和公共區域、綜合樓樣板房內裝修等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監督、安全施工監督、組織協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施工過程資料及各項隱蔽驗收資料的收集與整理,以及辦理竣工驗收資料的整理與收集。
(四)項目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代文峰男,身份證號碼:210113**012******,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
2、陳敬疆,男,身份證號碼:460002199303******,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經理。
3、陳杰,男,身份證號碼:460200**10******。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執行經理。
4、孫建安,男,身份證號碼:433024196811******,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當班安全員。
5、王炳躍,男,身份證號碼:152126196402******,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資質。
6、鄒英林,男,身份證號碼:210702196708******,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項目土建監理師,同時為安全監理員,建筑施工高級工程師資質。
7、吳多勝,男,身份證號碼:4600021199303******,挖掘機駕駛員資質。為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請,11月25日進場,主要任務是負責工程項目排污管溝挖掘工作,但未與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工資按實際工作小時結算。
8、黃金成,男,身份證號碼:512222197702******,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班組長)。
9、李濤(死難者):男,身份證號碼:511528198603******,住址:四川省興文縣**鎮**村*組**號。
2020年12月3日同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定《員工勞動合同書》,工作崗位(工種):工程項目管線安裝技術員(負責測量),兼工程項目管道安裝等。2020年12月2日經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級培訓考核合格。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
(一)事故發生現場
事故發生于進入項目施工工地的門口附近的溝槽底中。溝槽底深約2米、寬約0.7米,溝槽土壁坍塌面積約2m2,土方約3m3(見下圖1)。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經過
2020年 12月 04日7時30分左右,挖掘機駕駛員吳*勝進入綜合樓東側的管線安裝工段區,進行管線安裝的溝槽挖掘,溝槽深約2m,寬約0.7m。坡度約90°。接著,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李濤和龐*全、吳*兵等3人進入溝槽底部進行排污管敷設作業。
約10時20分,挖掘機駕駛員吳*勝大概挖到可以連接安裝5根排污管的位置時(同敷設排污管點約相距20米),李濤進入溝槽底檢查與測量,發現測量不準,排污管安裝坡度不正確,會導致污水回流,要求吳*勝暫停挖掘作業。
約11時20分,挖掘機駕駛員吳*勝對現場的工人李濤和龐*全、吳*兵等說“既然不能挖掘,我準備下班了”。吳*勝剛說完,就發現李濤、龐*全和吳*兵等正在安裝排污管地方,出現溝槽土壁有裂縫坍塌現象,便大聲喊叫正在溝槽底部工作的李濤、龐*全和吳*兵等趕緊出來,離開溝槽底。
此時,李濤站在事故發生地點的溝槽底部中間,龐*全和吳*兵站在兩側。吳*勝剛喊叫完,溝槽壁體隨即坍塌,龐*全和吳*兵快速反應,從兩側逃離,而李濤躲避不及,被坍塌的溝槽壁體土方掩埋(全身)于溝槽底部(見下圖2)。
事故發生后,吳*勝立即同吳*兵、龐*全3人一起跳入溝槽,對李濤進行挖土搶救,隨后工地的同事,公司領導都接而趕來,其中,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黃金成,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經理陳敬疆,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執行經理陳杰,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王炳躍等都趕到現場,共同搶救。
約20分鐘,李濤的身軀挖出來了,但李濤已暈迷,呼吸細弱,胸部有瘀青。接著,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派車將李濤送往瓊海市人民醫院搶救。13時10分瓊海市人民醫院宣布,李濤因重物壓砸,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賠償協商和事故報告
1、事故賠償協商
李濤的家屬到瓊海后,由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領導同他們有關李濤死亡賠償金進行協商。李濤的家屬提出“私了”,并要求賠償330萬元,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160萬元。家屬第二次同意減至300萬元,但經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12月7日,李濤的家屬撥打110,雙方到城北派出所調解室繼續進行協商。最后,雙方同意200萬元左右賠償金達成協議。12月8日,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黃金成用手機轉25.0888萬元,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175萬元到李濤父親的銀行卡上。賠償金到賬后,家屬簽訂了諒解書和賠償協議,雙方一起到瓊海市人民醫院拿李濤死亡的證明,然后,家屬將李濤的尸體送到海口火化后送回老家四川省。
2、事故報告
12月7日下午6時左右,城北派出所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嘉積鎮某項目管線安裝工地發生溝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接著,市應急管理局接到指揮中心通報。市應急管理局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求立即查清核實情況。晚上約12時,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市應急管理局情況屬實。
8日上午,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北派出所、市綜合執法局、嘉積鎮政府等單位部門趕赴現場,核實12月4日項目管線安裝工地發生溝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的事實。12月8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該項目下達停工通知書。
三、原因分析、性質和責任認定
(一)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李濤,在項目管溝槽底部安裝排污管作業時,被溝糟土壁坍塌掩埋,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是2020年“12·4”嘉積鎮工地土方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管線安裝工地安全監管工作缺失,溝槽用挖機挖掘后,放任自流,沒有技術人員進行指揮和檢查,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排除。
(2)溝槽挖掘中上層周圍的土層疏松,溝槽土層是早期的填方,存在明顯的至少四層以上的填方垃圾土層,如建筑碎石、舊布衣、雜草、腐爛物質等在填方夾層中。同時,存在不規則的裂縫及傾坍危險狀態,土壁的不穩定性明顯(見下圖3)。
(3)溝槽挖掘施工違反施工方案要求。溝槽挖掘施工作業時,實際施工采取垂直開挖,深度約2m未放坡。違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項目溝槽開挖、回填專項施工方案》有關“溝深約2m,寬約1.5m,放坡要求大于50%”的規定,現場的監理人員未能糾正,安全員也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溝槽挖掘施工的違規行為,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注:施工技術要求見本《意見》一、基本情況(三)事故發生的項目管線安裝技術溝槽流程、溝槽開挖、安全技術要求)。
(二)事故性質和責任認定
1、事故性質認定
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印發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2020年“12·4”嘉積鎮工地土方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
(1)責任單位認定
①勞務分包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該項目管線溝槽開挖、排污管安裝施工的主體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溝槽開挖、排污管安裝施工,監管缺陷,違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項目溝槽開挖、回填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排除,溝槽開挖不放坡的現象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應負有主要責任(約60%)。
②總承包單位: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
作意識薄弱,將項目管線分包給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培訓疏于形式,對施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監管不足,放任自流,監管缺陷,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第46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及時消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要應負有次要責任(約30%)。
③監理單位: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缺陷,不能及時發現與排除管線溝槽開挖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本次事故應負有一定責任。
(2)責任個人認定
①黃金成,是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班組長),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
②王炳躍,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
③陳敬疆,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經理,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
(三)瞞報行為和責任認定
1、瞞報行為認定
該項目管線安裝工地坍塌死亡事故,從12月4日發生到12月7日已超過三天,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都沒有向瓊海市應急管理局和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直到12月8日上午,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北派出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嘉積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部門趕赴現場查證情況屬實。
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三條“……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的規定。我們認為,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其他人員未及時將2020年“12·4”嘉積鎮工地土方坍塌事故上報至相關部門的行為屬于瞞報。
2、瞞報責任認定
(1)瞞報單位責任認定
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規定,我們認為,直接發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項目發包的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本次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單位,對事故的瞞報都應負有責任。直接發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單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有主要責任(約70%),項目發包的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有次要責任(約30%)。
(2)瞞報個人責任認定
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黃金成和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敬疆,對本次事故瞞報行為應負有相應責任。
四、事故教訓和處罰、整改建議
(一)事故教訓
2020年“12·4”嘉積鎮工地土方坍塌事故雖然是一般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但其教訓深刻,引人深思。
1、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嚴格執行,對管線安裝工地安全監管工作缺失,違規作業未能及時制止;
2、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現場監管缺失,放任自流;
3、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意識薄弱,不認真執行,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第46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及時消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二)處罰建議
1、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處罰
(1)責任單位
①依照《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一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依法處予罰款;
②依照《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一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依法處予罰款;
③依照《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一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依法處予罰款。
(2)事故責任個人處罰
①依照《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一款、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黃金成,處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②依照《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一款、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的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經理陳敬疆,處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③依照《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一款、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王炳躍,處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瞞報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處罰
(1)瞞報責任單位處罰
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本次事故瞞報行為應負有主要責任(約70%)的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于相應罰款,對本次事故瞞報行為應負有次要責任(約30%)的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于相應罰款。
(2)瞞報事故責任個人處罰
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規定,對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黃金成、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敬疆分別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三)整改與約談建議
(1)整改單位:
①廣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認真總結教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舉一反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管,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大排查,對公司的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進行技術改造,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汲取教訓。
②海口民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要認真總結教訓,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現場監理,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應立即開展全員安全警示教育,全面開展項目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和消除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③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和執行,牢記《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分包單位要認真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加強安全施工現場大檢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生產安全。
(2)約談單位個人
海南省瓊海市東博置業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代文峰。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并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后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相關閱讀】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范,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塞爾維亞國防部3日調查報告說,機組人員應對前不久軍用直升機米-17墜毀負主要責任。
調查報告揭示了飛機墜毀的三個原因:復雜天氣條件下駕駛員操作不當、駕駛員和副駕駛員血液檢測中含有酒精以及軍方在此次救援行動中操作流程不規范。
報告顯示,墜毀的米-17直升機狀態良好。雖然事發當晚天氣條件不佳,但是依然滿足直升機開展營救行動的最低標準。而且,機組人員受過嚴格訓練,本可以應付此類天氣狀況。
但是,報告指出,在飛機撞到地面時,駕駛員并不知道飛機此時所處的位置。就在墜毀前5秒鐘,駕駛員還曾試圖拉升并調整儀器。執行任務前最后一分鐘,飛機被臨時調換,但指揮部對此并不知情。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二、調查貢獻
本次調查共發出調查問卷135O份,收回有效問卷798份,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習慣、場合、依據、產品的知名度、質量以及競爭對手情況等進行了調查了解,取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為“谷一茶飲”大規模進軍市場提供了事實依據和理論依據。
l、產品知名度的調查。“谷一茶飲”在湖南市場已投入前期廣告經費二十萬元人民幣,并已試銷,但它的效果如何?是不是為“谷一茶飲”大規模占領湖南市場初步掃除了人們的認識障礙?為此,我們設計了產品知名度—題,對762人進行調查。在四個備選答案中,“沒聽說過”的占42.73%;“喝過”的占肩12.37% ;“只聽說過”的占有19.5%;選“想買來試一試”的占38.14%。由此可見前期的廣告策略不是最好的,產品的知名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2、消費者消費心理的調查。冷茶能否長期保質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經過調查,認為“也許能”的占43.84%,認為“不能”的占20.7%,認為“能”的占35.39%。
3、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調查。消費習慣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有63.88%的消費者對飲料剛購買屬隨意購買。但看重品牌的也占—定比例。
4、消費場合的調查。流動人口多的地方是產品的主要消費場合。
5、消費者消費依據的調查。把“口味”作為選擇依據的占有11.09%;選“品牌”的占6.95%;把飲料的“解渴”功能作為選擇依據的占42.63%;選“潔凈衛生”的占39.31%。
6、“谷一茶飲”產品本身的調查。我們帶看樣品對部分消費者進行了訪談,對“谷一茶飲”的質量、外觀、價格等進行了調查。
①“谷—茶飲”作為新一代綠色保健飲料,欣賞她的潔凈衛生的占22.9%;欣賞她攜帶方便的占38.19%;欣賞她的品味的占12.13%;欣賞她的保健功能的占26.87%。從數據上:分析,人們把“谷一茶飲”還是劃入了大眾飲料的行列,人們對“谷—茶飲”的了解還是不夠的。同時,我們也要重視那26.87%的比例,盡管它比38.1%少了近11個百分點,但它代表了消費者消費飲料的趨勢。
②“谷一茶飲”外觀造型的好壞對產品的銷售有著直接的影響。調查結果表明,產品的外觀造型還不盡人意。
③“谷一茶飲”作為新產品投放市場,適宜的價格有助于她迅速占領市場份額,而作為飲料,又屬敏感價格產品,價格的微小變動都會對銷量產生巨大的影響。調查結果表明,對照市場上其它飲料的價格,消費者對“谷一茶飲”的價格的理解還是比較合理、公正的。
7、消費者基本情況調查(略)
三、調查問題的解答
2、產品本身存在的問題
部分消費者使用樣品后,對“谷一茶飲”的包裝、質量、價格等方面提出廠他們的意見。
現銷產品的包裝不盡如人意,還需要很大的改進。首先,密封不嚴,甚至漏水這樣將會影響產品的保質期和質量;其次,泡沫太多,這跟密封問題不能說沒有關系,由于泡沫太多,在調查中許多消費者都不敢品嘗,在現實銷售中,這將會使銷售量大幅度降低。
現銷產品的外觀造型特別是外圍那層薄膜,可以說是粗制濫糙,降低了“谷一茶飲”的檔次。
質量是產品的生命,優質才有優價。作為新產品,并且是即開即食與消費者健康密切相關的飲料來說,質量更為重要,從樣品來看,現銷“谷一茶飲”的質量還急待提高,沉淀物應盡量減少。
由于“谷一茶飲”是即開即食且能多次沖泡的飲料,因此,在調查中,許多人提到了防偽標志,對此建議公司應引起高度重視。
在對消費者消費飲料的依據的調查中,42.53%的人選擇的是“解渴”,可見,實惠是消費者消費飲料的根本依據,在這方面,消費者對“谷一茶飲”也頗有微詞,好的質量還沒有得到消費者的認同。
2、市場前景的分析
茶葉被稱為21世紀的“世界飲料之王”,它含有多種人體所必需的營養成份和藥效成份。
①消費者消費習慣和產品本身的分析
消費依據:42.63%的消費者認為2他購買飲料是為解渴,可見實惠是人們對飲料消費的依據。
消費場合:接受調查者,67.75%的選擇在火車上和旅游逛公園時,可見,外出是消費者購買飲料的主要場所。
消費習慣:調查中的63.88%的人購買飲料有很大的隨意性。
消費心理:有26.87%欣賞她的保健功能,這是“谷—茶飲”的一個優勢。可以利用這個優勢從心理上占領消費市場。
消費趨勢: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飲料的消費越來越趨向多功能,特別是保健功能,備受人們的喜愛,而這又恰恰是“谷一茶飲”目前為止在飲料界所獨有的。
綜上所述,可得出結論:“谷一茶飲”具有其它飲料所具有解渴等功能,同時又具有其它飲料所沒有的保健等功能,適合飲料消費的發展趨勢,市場前景比較理想。
②從市場需求預測產品的市場前景
市場總需求是各種條件結合起來的一個變量,任何有用產品,在不支出任何刺激需求的費用時,仍會有一個基本市場需求量,即市場下限,但在現代廣告社會中推出一種新產品,不支出營銷費用是不可能的。隨著市場營銷費用支出額的增加,市場需求水平也相應提高,提高的速度最初為遞增,后降為遞減,最后達到某—點,在這—點上,無論怎樣增加營銷投入,需求量也不會再增加,即市場上限。
“谷一茶飲”現在的年生產能力是36萬瓶。月銷售量為2.5萬瓶左右,現銷地區為湖南、上海、江蘇三省市,由此可以知道,產品的市場下限量是很低的。但人們對新事物的承認有一種認知的過程,在投入期營銷投入額大,但市場需求量增長緩慢,公司在投入營銷支出后的短期內不會收到很明顯的效果。真正好的產品,當她的營銷支出達到一定的程度,人們對她有了足夠的認識后,在這個時期,只要再增加小部分的營銷支出,市場需求就會大幅度增加。從市場需求預測可以得知,“谷一茶飲”的市場潛量是巨大的,市場前景是廣闊的。
3、目標消費者的定位
①產品的檔次定位 “谷一茶飲”屬技術密集型高科技產品,因此,她的檔次不應定得太低,但是,她同時又屬于大眾消費品,廣大消費者對大眾飲料的購買標準是:實惠、衛生、方便,飲料又屬敏感價格類產品,因此,“谷一茶飲”的檔次又不宣定得太高。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谷一茶飲”的檔次定位為“中檔”或“中擋偏上”類新型飲料為好。
②目標消費者層次
在判定目標消費者時,應著重考慮如下因素:
消費場所:定位應為:家庭以外的所有公眾場所既包括賓館、酒店、寫字樓、夜總會等高檔場所,又包括車站、碼頭、列車上等非高檔場所。
消費年齡:適用于所有需要她的消費者。
消費者收入水平:主要應是具有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消費者。
據此,可以判定目標消費者應是:出入公眾場所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消費者。
四、可行性建議
l、產品開發建議 “谷一茶飲”正處于投入期——成長前期。“谷一茶飲”要想迅速進入成長期和成熟期,莊產品開發方面應著重考慮下面幾點:
①集中技術力量克服新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弊病。②現銷產品的包裝陳舊落后,與她“中檔”以上產品定位不相符合,在正式推入市場前,必須緊急研制出一種新的受大眾認可的包裝。③不同消費者對喝茶有不同的愛好,公司目前還只開發出一種茶飲,為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公司應在鞏固完善現有品種的基礎上,開發生產不同品種,不同口味的茶飲,形成系列化,有效地占領市場份額。④在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應采用異類型包裝策略和等級包裝策略,不同的包裝風格和色調,可以滿足不同消費心理的消費者。⑤采用名人品牌策略。由于李谷一女士是國內外知名人士,公司可以采用名人效應,進行有效的策劃宣傳,以創名牌為目標,把其廣告投入額最大限度的變成無形資產,鞏固和提高品牌形象。
2、產品定價建議 “谷一茶飲”雖屬國內首創產品,但非壟斷產品,國內幾家茶飲開發企業也在積極努力,因此,“谷一茶飲”的近期定價應以樹立企業形象為目標。
根據“谷一茶飲”的產品定位和產品特征,我們認為采用需求導向定價法為好,從調查結果看,3—4元是消費者比較樂意接受的價格,產品的試銷價也為3.5元,但我們認為,在產品的投入期和成長前期,做為新產品,款新、量小、需求彈性大,又屬中檔以上飲料。她成本相對過高,因此她的單位價格也不宜訂得太低,否則,將會失去調價的主動權,參照公司在這個時期的生產能力和調查結果,我們認為,近期內“谷一茶飲”的市場價應為4—5元之間為宜,但隨著公司生產的規模化和生產能力的增大,單位成本下降,價格也要做相應的調整,那時的價格應回到3—4元之間,出就是說,產品的價格策略是分段進行的,這樣的定價策略有利于建立名牌形象和掌握調價的主動權。
3、營銷建議
(l)營銷策略
根據產品的其它策略,“谷一茶飲”的營銷策略應把握如下重點:
在產品初創時期即近期內的營銷應以擴大企業及產品知名度為目標,營銷過程中貫徹創名牌飲料的思想;進入成長期后,應隨市場變化修改營銷計劃,重新制定產品價格,營銷中心以擴大市場占有率為目標;營銷的起點和終點都是產品,企業應在產品的質量方面做出保證,目前,最重要的是產品的包裝,須立即改進;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引入CI計劃。
(2)營銷渠道
根據“谷一茶飲”產品的特征和企業的生產能力,人員能力,以及對市場的分析,我們認為企業應分地區拍賣總經銷權,這樣,一可以回收一部分資金;二可以減少公司的營銷人員和營銷支出;三是新產品的問世,目前—般都采取總經銷制,以迅速打開產品的銷路。
(3)營銷促進 “谷一茶飲”作為新產品投放市場,消費者對她還沒有足夠的了解,因此必須實行必要的促銷手段,如今的飲料市場品牌繁多、競爭激烈,促銷手段的運用更是重要,“谷一茶飲”是一種銷售范圍廣、消費者分散的產品,她的營銷促進組合應采用內引為主的拉式策略,即以廣告、宣傳和公共關系為主,人員推銷和營業推廣為輔的策略,營銷促進中企業要特別注重廣告、宣傳的作用。
引言
從化市位于廣東省中部,廣州市的東北面,依山傍水,風光旖旎。五百多年的歷史孕育了從化獨特的嶺南魅力,眾多的歷史古跡讓從化更具文化內涵,在嶺南文化及中國傳統文化對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提高“從化的昨天”的保護意識,并付諸行動,作為從化市的高校大學生,我們有責任以實際行動服務從化、建設從化。
本項目旨在通過對從化歷史古跡的實地走訪和考察,透析從化歷史古跡所蘊含的深厚文化氣息,并結合英語專業特色,運用相應的翻譯方法與技巧,將收集的材料譯成英文,使得從化歷史古跡的英譯既準確傳遞信息,又折射其背后的地方文化,更好地進行跨文化傳播,真正起到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同時增強從化市民對文物古跡的保護意識,宣傳從化市歷史文物景點,促進從化市的旅游發展,增強在校大學生通過所學專業知識服務社會的意識。
1.項目介紹
1.1研究目的
各個國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傳統,這種文化傳統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成為人們自立和進取的精神支柱。文物古跡是中華民族的一個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藝術、精神、研究、欣賞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流傳于世的文物古跡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古跡的保護和傳統文化的弘揚刻不容緩。五百多年的歷史孕育了從化獨特的嶺南魅力,眾多的歷史古跡讓從化更具文化內涵,在嶺南文化及中國傳統文化對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增強“從化的昨天”的保護意識,并付諸行動,作為從化市的高校大學生,我們有責任以實際行動服務從化、建設從化。
1.2研究意義
當今世界正處于全球化時代,而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就是不同文化的交流與溝通。廣東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在中外文化之間的跨文化傳播、中外相互加強了解與溝通中起著重要作用。中外人民頻繁的來往溝通、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為廣東嶺南文化及中國文化與外國交流提供了更廣闊的平臺。而獨具特色的從化市文化古跡,卻被日新月異的現代經濟建設所遺忘,如此寶貴的文化遺產不應被埋沒。因此,我們通過此次科研項目考察增強人民保護歷史文化古跡的意識,帶動人民加入到實際保護的行列中,形成“文物保護,你我共同參與”的氛圍,為從化市文物保護貢獻力量,為全世界人民提供有關從化市歷史文化古跡的英文介紹,讓世界人民了解從化市歷史文化古跡,提高從化旅游項目的知名度。此次活動可讓外語系學生將所學專業知識運用到實踐當中來,增強在校大學生服務社會的意識,提高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1.3立論依據
本項目的考察人員通過與從化博物館、旅游局等部門合作獲取官方信息,深入從化市各文化古跡保護單位,收集相關資料并整理,再發揮人員專業特長,將已整理的資料翻譯成英文。通過對古跡的官方稱謂、歷史由來、存在意義、演變發展、文化地位等進行考察發現,目前文化古跡中只有極少部分做了中英文版本的介紹,大部分古跡的中文資料不完整、英文資料欠缺,需要進一步地完善與補充。
本項目的實踐考察采用圖文并茂、視頻剪輯的形式,研究上述因素,力圖通過從化歷史古跡反映出嶺南文化所蘊含的歷史意義與內涵,并運用相關翻譯理論和技巧準確翻譯,兼顧信息傳遞與文化傳播功能,更好地向世界介紹與推廣嶺南文化,促進文化間的交流,實現文化間的互補與發展。
1.4項目的創新之處
本項目的創新之處在于通過對從化歷史古跡的實地走訪考察,以及對后期資料的匯總與整理、圖片編輯與視頻制作,最后同從化博物館、旅游局等部門取得合作,將相關資料譯本推行實踐,廣泛應用于各大官方網站和報刊讀物等宣傳媒體。分析嶺南文化的歷史形成因素,對所收集的資料進行研究,充分考慮英漢語言差異、英漢語言轉換、思維方式和文化差異等因素,結合翻譯理論與技巧、翻譯策略與方法,增強跨文化的意識,準確翻譯文物古跡相關資料,揭示并詮釋嶺南文化的內涵,加深對嶺南文化的理解,加強嶺南文化與世界文化的交流,促進從化旅游業的發展。
2.研究內容、技術路線及進度安排
2.1研究內容
本項目的研究內容包括:(1)對從化市各文化古跡保護單位進行考察研究,收集和整理其相關資料(包括官方稱謂、歷史由來、存在意義、演變發展、文化地位等);(2)針對當前古跡現有資料的英譯進行分析、研究,并將結果匯總、分類;(3)結合英語語言專業和翻譯理論與技巧,對尚未翻譯的古跡資料進行準確翻譯,突出其文化特色和意義;(4)聯系從化各大旅游單位、咨詢網等媒體,推薦增設英文版的歷史文物古跡介紹。將古跡所反映出的文化內涵推廣至嶺南文化領域,用于指導和促進跨文化交流。
2.2技術路線
我們將運用社會調查學、英漢翻譯學、統計學等學科知識,通過實地考察、追蹤調查、電話采訪、面談等方式對從化市各文化古跡進行深入的研究。利用自身所學知識,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進行信息收集,使信息全面、真實、可靠。本項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采用實地考察研究收集資料,又運用理論對考察成果進行分析,最終利用分析研究的理論成果指導實踐。
2.3進度安排
3.研究成果的形式、項目驗收指標及內容
本項目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形式,研究成果的形式和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階段,實地考察,主要為收集與匯總從化市歷史古跡的相關資料(包括官方稱謂、歷史由來、存在意義、演變發展、文化地位等),通過一系列的文字、數據、圖片,從多角度展示文化歷史古跡的深厚底蘊,從而提高廣大人民對從化歷史古跡的認知,了解其影響力的深度和廣度。根據考察結果撰寫社會調查報告(從化歷史古跡資料的英譯調查與研究),取得第一階段的成果,為后一階段的研究打好基礎。
第二階段,針對第一階段的成果,采用系統的研究方法分析探索,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完成科研論文:從化歷史古跡實地考察與資料翻譯,此篇論文擬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中發表。
4.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
本項目與商務英語專業、英語翻譯專業密切相關,將本專業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申報者與合作者具有申報、執行本項目基本專業知識和素質,具備專業能力與技能完成實踐調查,并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完成社會調查報告與科研論文的撰寫工作。
本項目在申報準備階段已有一定的積累和基礎,并進行了初步社會實踐調查,收集和積累了一些第一手調查資料,為以后階段工作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本項目根據各成員的特點、特長進行了明細的分工,各成員能夠利用理論知識完成各自的任務。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及外語系師生集體力量的協助下,本項目的重點任務:從化歷史古跡的實地走訪、資料整理和英譯,宣傳歷史古跡,增強保護意識。社會實踐論文與科研論文的撰寫和發表一定能夠按時完成并取得相應的成果。
5.調查研究的基本情況
5.1研究方法
此次調查選取的景點共計十處,基本上囊括了從化國家省市各級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如廣裕祠、五岳殿、從化學宮大成殿等。課題組成員利用課余時間分三組對上述名勝古跡進行了為期一個多月的實地調查、拍攝和撰寫旅游景點的中文介紹等。再將中文材料詳細考究,翻譯成英文。最后,通過老師們的認真審核,最終將材料形成完整的課題結果。我們還作了分類統計并進行了分析和總結。
5.2名勝古跡翻譯中的文化因素障礙
名勝古跡翻譯中文化因素導致的障礙主要來自于其自身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所蘊藏的豐富內涵。語言是文化的載體,不同的地理環境、歷史條件等使兩種語言的詞匯出現非對應和非重合的現象,它們之間沒有語義共鳴,有的只是語義空缺或語義錯位,也就是文化空缺所產生的詞匯空缺及文化沖突導致的詞匯沖突。此次研究中出現的不少對聯翻譯難以進行的現象,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如五岳殿中,“穆穆威靈光萬戶,綿綿德澤普千家”,翻譯起來困難重重,盡管能按照意義翻譯出來,但那種韻味已經完全喪失,實屬可惜。
名勝古跡中文化因素導致的翻譯障礙還來自于語篇層面上的行文和修辭的差異。中國傳統文化喜歡借景抒情,書畫、建筑、詩歌都講究神似重于形似的風格,反映在語言上就有了漢語行文辭藻華麗、情感橫溢等特點。此外,“受‘中庸’哲學思想的影響,中國人美學觀念別強調平衡美,除了極為頻繁地使用對仗這一修辭格,還大量使用四字詞組,在這些方面,西方民族則迥然不同”。這些行文和修辭差異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翻譯的困難。
6.名勝古跡旅游文本的漢譯英策略
明確名勝古跡翻譯中的文化因素障礙有助于我們提出有針對性的翻譯策略。旅游文本的目的就是將從化名勝歷史古跡通過中文材料翻譯出來,向外國游客介紹景點情況,旅游翻譯應該是“文化的使者”,以傳播中國文化為己任,以旅游者為導向,因此,在翻譯時應該以中國文化為取向,以譯文為重點。所謂以中國文化為取向,就是盡量保留中國文化信息,盡量多地宣傳中國文化。所謂以譯文為重點,即指翻譯時,既要忠實于原文又不拘泥于原文,又要從譯文讀者的角度出發,對信息進行適當調整,讓他們好讀好懂。基于上述策略,提出以下幾種實用方法。
6.1增補與刪減
旅游資源除了其本身的自然景觀所具有的欣賞價值外,還含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具有特殊的欣賞價值。不增添背景信息,一般外國游客則無法理解。對有關中國歷史文化的內容,如事件發生的年代,名人的生卒年代,他們的身份及其對歷史的貢獻、名勝的具置等,通過增加字、詞、句,對原文略加注釋,則讓人易于理解,并加深印象、增添樂趣。
在名勝古跡的翻譯中,刪減有時是十分必要的。刪減即刪去中文資料中對譯文理解沒有幫助的東西。一方面中國人在寫事狀物時喜歡引用名人名言或古詩詞加以驗證,中國讀者讀了會加深印象,并從中得到藝術享受,而在外國人看來似乎是畫蛇添足,有時還可能使他們越看越糊涂,刪去反而干凈利落,明白曉暢。另一方面名勝古跡中存在的大量的詩詞、對聯,如果由于種種原因,這些詩詞翻譯過來造成譯文的累贅和臃腫,甚至扭曲原意,妨礙外國游客理解,破壞他們的游興,達不到預期的交際目的,則可刪去不譯。
如五岳殿中,“有收分覆盆式柱礎,為‘鴨屎石’,風格古樸”這一句中的“鴨屎石”,這一詞語比較難以理解,甚至會造成游客們的不良心理效應,可以將其省去。
6.2音譯與解釋
完全音譯的方法適用于行政區劃名稱,如城市、鄉鎮等的翻譯,對于一些景點的名稱音譯加意譯則較為理想。解釋是指增加的部分是對字、詞、句的字面意思的解釋,屬于創造性翻譯,在不損害原文信息的前提下,不拘泥于原文,對原文不符合譯語習慣的詞句、語序進行必要的改造和調整,以期更好地服務讀者。
6.3類比或轉譯
為使旅游信息在英語讀者中產生反響,我們采用“以此比彼”的方法拉近讀者與中國文化的距離,使他們產生親近感,激發游興。譯者可以把中文資料中有關的內容轉化為外國游客熟悉的同類內容,借譯語表達式和形象翻譯源語有特定文化含義的表達式和形象,以求等效。有的學者稱這種方法為文化替換(cultural substitution),在找不到文化對應詞的時候,使用譯語文化中同類典故、成語、委婉語等,有時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這樣可以簡潔而準確地介紹人物和景點,使譯文讀者在自己文化的基礎上理解異國文化情調,加強文化的交流與理解”。
結語
以上結合從化歷史古跡的翻譯情況,分析了名勝古跡中翻譯中存在的文化因素障礙,探討了名勝古跡漢英翻譯中文化因素的處理原則和方法。隨著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各國之間更加頻繁地交往,旅游業將更加繁榮,我國名勝古跡的翻譯必定會更加規范。
參考文獻:
[1]王蕙貞.文物保護學[M].文物出版社,2009:120-305.
[2]師新民.考古文物名詞英譯探討[J].中國科技翻譯,2007-08-15.
[3]李啟明.余光權.從化市地名志[M].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6.
[4]劉慶元.文物翻譯的“達”與“信”[J].中國科技翻譯2005-05-30.
[5]陳曦,陳漢良.歷史文物名詞英譯的規范化研究[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
[6]趙丹晨.淺析文物翻譯中的失誤及修改建議[J].文博,2013-02-15.
[6]王建榮,郭海云,孫倩.文化預設視角下的文物英譯策略研究[J].東岳論叢,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