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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全11篇

時間:2022-03-14 10:50:52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不正當競爭行為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近年來,網民數量的持續增長極大地促進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除了早已難以撼動的綜合性互聯網巨頭外,也涌現了一大批“術業有專攻”的互聯網企業。在自身業務穩定發展的情況下,為進一步獲取利潤,企業之間的競爭愈加白熱化,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斷涌現。

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

幾乎所有好的競爭概念無不建構在對抗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抗的競爭機制下,市場才能不斷激勵創新與推動發展。不過競爭固有的對抗性決定了主體間的損害無法避免。在互聯網背景下,依托于互聯網技術的市場競爭交織展開,平臺競爭、跨界競爭隨處可見,互聯網主體間的競爭損害比比皆是。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顧名思義,就是互聯網行業經營者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做出的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合法行為。認定該種行為,還需綜合考慮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效益,并結合比例原則對競爭行為進行進一步評估:第一,考慮競爭行為對相關消費者權益的影響;第二,慣例,商業道德體現了部分社會利益,但很難作為單獨因素去判斷行為是否正當;第三,考慮競爭行為的禁止是否會人為造成不必要的壟斷,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

二、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環境下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例如在互聯網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類是互聯網平臺型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類平臺成長為超級平臺后,憑借其對互聯網資源、流量的掌控,向平臺商戶施加壓力,讓其在同類平臺中“二選一”,構成與其他平臺之間的行業競爭壁壘,來維持和鞏固其超級平臺的地位。典型的就是阿里巴巴讓商戶在淘寶和京東等網購平臺“二選一”的行為。第三類則是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日益進步而產生的,主要是利用鏈接、軟件、搜索引擎等數字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譬如域名搶注、競價排名、不正當鏈接、軟件攻擊或者相互不兼容、廣告攔截等。

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一)技術性強,具有隱蔽性。互聯網是通過編寫運算代碼運行的,具有虛擬化、隱蔽性和專業化程度高等特點,計算機的程序設計和代碼改寫等都需要專業的人士,使得侵權行為能夠很好地隱蔽。例如侵權行為人通過遠程控制他人的計算機,限制其他軟件的使用,或者捆綁非必要軟件、服務等,要普通用戶認定侵權手段和行為,是不現實的,而且互聯網頭部企業在認定這種侵害行為時,也并非輕而易舉的。在百度青島聯通、青島奧商等公司一案中,用戶舉報在百度輸入關鍵詞搜索后,總會彈出一段廣告,嚴重影響上網體驗。百度調查發現侵權行為、侵權地點和侵權時間都在不斷變化,且侵權行為時有時無,對于侵權主體也始終無法認定,為此,百度通過多次實地取證,并向行業權威技術專家請教,法院才最終以行為模式的共同性和行為實現的必要性推斷出侵權主體。(二)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正因為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隱蔽性,技術性強,因此被侵害方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請求技術專家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權損害。另一方面,原告既難以舉證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又難以計算侵權人通過不正當競爭獲得的收益,因此法官支持的賠償金額一般都低于被侵權方的訴求。也正是因為侵權成本低,侵權收益卻很大,導致惡性競爭層出不窮。在真假開心網案中,千橡互聯公司通過仿冒開心人公司創辦的開心網,令網友真假難分,致使開心網注冊用戶流失了3000多萬,利益損失高達千萬。在之后的訴訟中,開心人公司僅獲賠40萬元。而千橡互聯公司卻通過該行為獲得了眾多用戶和極大的流量,并且順利上市,40萬的違法成本也就無關痛癢了。(三)注意力之爭,流量為王。在互聯網經濟下,吸引用戶注意力,是獲得流量的關鍵,也是擴大競爭優勢的關鍵。經營者想要在互聯網經濟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拼的就是用戶,就是流量。為了爭奪用戶有限的注意力,互聯網經營者展開了激烈的斗爭,推出的產品和服務大多也是獲取注意力的載體。譬如在天貓公司訴載和、載信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中,法院指出,在“用戶為王”的互聯網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的關鍵就是擁有“用戶黏性”,兩被告通過在自己的購物網站設置購物助手這一“搭便車”的行為,既會影響天貓公司的用戶黏性,給天貓公司造成損失,還會導致難以追蹤服務來源,加重售后負擔等后果,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

四、我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與不足

依上所述,前兩種行為類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類型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予以規制。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亦通過增設“互聯網條款”,列舉三類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一項高度概括條款,來進行規制。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了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作為兜底條款,以期為案件審判提供依據。然而,適用兜底條款也存在弊端,如果對互聯網技術手段產生一定的誤解或不能充分理解互聯網領域的競爭特點,很有可能對“公認的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原則”等概念產生理解偏差,繼而扼殺了互聯網企業的創新和競爭。斷然要求新的技術、商業模式去適應原有的慣例、道德,也是不合理的。而且,“互聯網條款”的規定都是高度概括,很多新型行為并沒有囊括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具體行為類型之內。這也反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法律規制仍然不夠全面。

五、完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建議

(一)設立一般條款,完善列舉條款。法律具有滯后性,難以規范一切現實。為了更全面地規范不斷更新發展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必要借鑒德國和美國等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設立一般條款。通過釋明和分析,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基本構成要素等,使之成為概括性補充條款,從而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司法實務也需要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強的一般條款來彌補對商業道德認定的缺陷。同時,還需要完善列舉條款,增加新的行為類型和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通過細化和補充“互聯網條款”,來應對層出不窮的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樣,通過設立一般條款和完善具體列舉模式雙管齊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現有法律的模糊、無力,讓法院真正有法可依,從而更有效地維護互聯網競爭秩序。(二)引入訴前禁令制度。訴前禁令是指法院依當事人申請,為避免不可彌補的損害,在前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性手段,制止被控侵權行為的措施。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該項制度。由于互聯網四通八達,信息傳播速度快,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所造成的損害也會迅速蔓延擴散。如果不能及時制止和控制,那么受到侵害的企業只有在法院依法受理后才能得到有效救濟。但在訴訟過程中,侵害行為會一直持續,并不能有效保障受侵害企業的利益。長此以往,也會阻礙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引入互聯網領域的訴前禁令制度則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這種行為,而且訴前禁令作為臨時性措施,在認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之后,便可立即取消,不會對涉訴企業造成實質損害。通過訴前禁令,彌補救濟的不及時所造成的損失,從而避免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不過,在應用訴前禁令時,還得綜合考慮涉案競爭行為的性質,對被申請人、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并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一定的擔保。(三)加大處罰力度。由于互聯網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對于用戶流失,商譽受損等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企業也無法有效證明具體的數額,因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常以可以直接計算的損失加上一些合理費用為標準確定被侵權方的獲賠數額,且基本都是50萬元以下。這樣一來,不僅難以彌補損失,還會抑制企業的積極性,阻礙互聯網經濟的持續發展,還會影響到市場競爭結果的最終承受者———消費者的利益。為此,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立法中加入集懲罰性、補償性、遏制性為一體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強化民事責任;對實際損失以及侵權者的獲利等一般性賠償實施補救,從而保障被侵權方的全部經濟利益損失能夠得到彌補;最后,依法提高行政罰款數額并充分發揮刑罰在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的威懾和制裁作用,讓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真正意識到實施違法行為的成本和代價。

六、結語

互聯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互聯網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如影相隨。為了更好地規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們可以從完善立法、引入訴前禁令制度和加大懲罰力度等方面入手,保障互聯網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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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譚俊.論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新特征及其法律規制[J].電子知識產權,2014(10):38-43.

篇(2)

我們知道,市場經濟屬于交換類型的經濟,當前時期下的市場經濟的任何活動均是圍繞著具有營利性質的商品的互相交換之中而展開的,因此商品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筆者認為,對于市場營銷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研究,主要要在商品角度進行研究,要以商品為中心進行研究。本文主要以此為主要論述點,按照商品的生產規律將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類,并且通過這樣的分了對市場營銷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對象進行理論上的探析。

一、概述

(一)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

要弄懂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首先要對市場營銷的含義進行了解。所謂市場營銷,指的就是產品在流通領域的一切營銷活動,即從產品生產活動結束的時候開始,經過一系列的經營銷售活動,最后使商品轉到用戶手中為止而結束。那么,什么叫“市場營銷不正當行為”呢?由上所述可以知道,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的就是從企業產品生產活動結束時開始,經過一系列經營銷售活動,到商品轉到用戶手中時止,這一過程中存在的、以追求不當利益為目的的、違反善良風俗與商業道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其具有過程的特定性、侵害對象的特殊性、不當目的性、違法性四個特征。

(二)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

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著多種類別,下面通過兩個方面進行分類,即立法分類、理論分類,并進行詳細地闡述。

(1)立法分類。與我國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這部法律制定的一開始,立法經驗方面存在著嚴重地不足。所以,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上體系尚不完善,在第二章中規定了當時經濟生活中典型的十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即附條件交易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采用欺騙性標志從事交易行為、強制易行為、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低毀商譽行為與串通勾結招投標行為。

(2)理論分類。我國法學在對市場營銷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之后,對其進行了理論分類,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根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可以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如下幾個方面,即利誘易行為 、欺騙易行為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2、根據市場營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主體,可以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行政機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促銷策略視角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營銷策略中一個最為重要的策略就是促銷策略,那么下面就是針對促銷策略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詳細地闡述與介紹。

(一)關于促銷

促銷作為市場營銷過程中的一個較為重要的策略,那么何謂“促銷策略”呢?所謂促銷策略,指的就是這樣的一種活動,即通過人員或非人員的方法傳播商品信息,幫助和促進消費者熟悉某種商品或勞務,并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勞務產生好感與信任,繼而使其踴躍購買的活動。由目前我國的市場發展形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可以看出,各種類別的商品由各種不同的生產廠商來進行提供,但是每一個消費者并不是都對這些商品具有相同的興趣,有的對商品感興趣,有的因為各種原因卻對商品不趕興趣。為了能夠很好地提升客戶對產品的興趣以及消費欲望,目的是為了能夠最大程度地增加消費購買,促銷就不可或缺的。在商品同質化不斷明顯地今天,促銷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非價格競爭策略,對產品的銷售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及價值。促銷具有如下幾點特征,即1.促銷通常是作短程考慮,有限定的時間和空間;2.促銷注重的是行動,要求消費者或經銷商的親自參與,行動導向的目標是立即的銷售;3.促銷的工具具有多樣性的特征;4.促銷在一定特定時間提供給購買者一個激勵,以誘使其購買某一特定產品:5.促銷見效快,銷售效果立竿見影。

(二)附條件交易行為

(1)概念以及類型。所謂附條件交易行為,指的就是經營者利用自身在技術以及經濟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產品以及提供各類服務時,違背了相對交易人的自身意志,強迫相對交易人去購買自己不需要以及不愿意去購買的產品,并附加不合理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2)認定要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受到法律認可的;同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只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如果“搭售”并不違背購買者的意愿,附加的條件也不是不合理的條件,那么就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判斷一個搭售行為是否合法,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合理,是否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具體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主體是具有某種經濟優勢的經營者;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3、行為人實施了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強迫購買者附帶購進其不需要的商品或附帶接受其不需要的服務的行為;4、侵害客體方面等。

篇(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媒體技術的迅速發展,廣告作為生產和消費的中介,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目前廣告所具有的開拓市場、促進消費、信息傳播的積極作用還不能完全正確發揮,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表現得日益突出,損害了廣大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一、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廣告”advertise一詞來源于拉丁文adverture,本意為“誘導”“注意”,后演變為廣泛的向公眾告之某事以引起注意或了解。[1]狹義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指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規定,我們將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廣告活動主體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采用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2]

二、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

根據活動主體的不同,可將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表現形式概括為三大類加以理解分析:

(一)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主是指為推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主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廣告詆毀或者間接詆毀其他經營者、生產者的商品和服務。

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有些企業利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特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采用夸大不實的比較廣告貶損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詆毀其他商家的商業信譽。

2、虛假夸大的廣告內容誘騙、誤導消費者。

不法廣告主采取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虛假承諾、提供不實的資料和證明、夸大商品、服務的功能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3、使用知名商品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廣告設計等引人誤解。

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在廣告中使用和知名商品完全相似或者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廣告語,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這種行為影響公平競爭,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4、利用廣告服務的形式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知識產品,侵犯廣告作品知識產權。

一些企業為了減少廣告成本支出,抄襲同業者廣告圖文設計,或采取“比稿”或“招標”等方式向社會征集廣告創意。后采取改頭換面的手法,不正當地剽竊他人的勞動成果。

5、利用廣告采取不正當降價和大肆宣傳有獎銷售。

許多經營者為了擊垮競爭對手不擇手段,甚至打起價格戰,用廣告宣傳“低于成本價銷售產品”,以期制造大范圍的轟動效果。還有些商家借著店慶,節假日的名義搞有獎銷售,面對商家所謂的“低價傾銷”和大獎誘惑,消費者往往難以自制但買回的是殘缺質次或是售后服務不到位的商品,著實危害了市場經濟秩序。

(二)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經營者一般為廣告公司,其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有:

1、不以服務取勝,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廣告。

具體有:以回扣或某種好處拉攏廣告主以獲得業務,以非正當途徑從廣告者手中取得時間或版面或戶外廣告位置,聯合其他廣告活動主體壓價或抬價以排擠競爭對手。

2、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搶占廣告市場,排擠同業者。

由于舊體制遺留的問題和市場發育的不完善,以及狹隘的部門利益驅使,使廣告市場的經營主體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比如:廣告主成立下屬廣告公司,專門為自己的企業作設計、制作與,包庇產品缺陷、夸大效用,直接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以優厚條件互挖廣告人才,獲取廣告經營信息和廣告客戶資源,侵犯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三)廣告者在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者,指為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廣告的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介組織。對廣告者來說,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利用自己的媒體或其他手段的優勢地位,夸大發行量、收視率或者新聞和廣告不分,以欄目替代廣告,誤導消費者,妨礙、排斥其他廣告活動主體之間的正當競爭。

三、廣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一)從行業自律角度進行規制

1、提高廣告公司的專業化水平。目前,我國的廣告作品模仿的多,創意的少,總體停留在低水平狀態。外資的廣告企業自2004年起已不再受到從業資格限制,廣告業競爭更加激烈。我國的廣告企業,必須學會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運用先進的整合營銷觀念和手段,擺脫小作坊式的經營方式,為廣告主提供各方面的綜合服務,靠質量和信譽贏得客戶、贏得效益,從而促進廣告市場競爭的有序化。

2、加強行業自律,確定廣告協會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廣告協會的積極作用。行業自律是規范廣告經營行為的重要環節,有著政府、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的特定需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凝聚作用,建立起一個企業、廣告公司、媒體相互協調配合的制約機制,幫助企業維權、自律。

3、加強廣告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建設,制定行業規則,形成審查監督機制。

發展與繁榮廣告文化市場,必須建立一支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高超技術的廣告文化創作與經營隊伍,進一步提高廣告文化的思想性、真實性、典型性。審查監督機制的制定與建立,就是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思想性,杜絕不健康廣告對大眾的不良影響。

(二)從工商、行政監管角度進行規制

1、進一步加強執法協作,改革廣告監管方式,規范廣告競爭行為。

長期以來,我國廣告管理一直采用行政主導模式,監管部門對廣告行業的經營運作方式缺乏了解,使得廣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于兩不管的境地。因此在新形勢下,要加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加緊學習經濟學及有關市場競爭規則方面的知識;要拓寬思路,提高執法水平。在對廣告內容違法繼續進行從嚴查處的同時,應將監管重點轉移到廣告業內的不正當競爭、媒介壟斷和廣告創意保護等方面,加強市場行為監管,著手制定廣告競爭機制,規范廣告業內存在的商業賄賂,剽竊廣告創意、串通投標等不正當行為。

2、簡化前置審批程序,服務、管理并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取消傳統的廣告經營許可前置審批制度,納入并聯審批體系。對廣告從業人員仍堅持基本的從業資質,要積極引導媒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督促媒介單位建立和落實嚴格的廣告審查員責任,切實擔負起廣告的把關責任。

(三)從完善法律保障角度進行規制

1、對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律規制

《廣告法》第21條規定對反不正當競爭做了原則性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對于廣告中出現的商業誹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聲譽。”針對虛假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法》第38條還規定了廣告主和廣告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連帶責任。

2、不足與對策

經過多年的理論與實踐,廣告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已具雛形,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畢竟是規范和調整整個市場經濟中經營主體的行為,其所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實際無法涵蓋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廣告這種特殊的服務性行業缺乏有針對性的調整。《廣告法》對廣告活動中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對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而且規定的虛假廣告的范圍僅限于商業廣告。但日前出現了一些帶有宣傳色彩的虛假公益廣告,虛假科普廣告等《廣告法》沒有包容的“邊緣性”廣告,均被排除在《廣告法》的范圍之外。

《廣告法》對虛假廣告、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競爭者的行為雖然規定了法律責任,但是以廣告費做基數進行的罰款處罰,實際起不到對違法者嚴厲處罰的作用,造成現實執法中制止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力,且這兩部法律均未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時,行使諸如查封、扣留等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在執法中常常遭到違法當事人抗拒檢查(如非法拆封、轉移違法財物及賬冊等),無法律責任條款予以規制。[3]

對此,立法部門應細化對廣告競爭行為的規范性條款,規定廣告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二要明確對虛假廣告、誤導廣告的定義和科學的判斷標準。確定廣告何謂真實、怎么表達為真實、如何判斷廣告真實、誤導廣告的具體認定標準,使執法人員有據可依。三是明確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的具體標準,使《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對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范上能夠構筑一個完整、嚴謹的法律網,遏制廣告惡性競爭的發展勢頭。

我們還可以建立根據虛假廣告的公開性和其它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建立規范的虛假廣告公眾舉報制度。依據《廣告法》關于“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則來賦予廣告受眾對虛假廣告的權。

當面對競爭的時候,我們首先要肯定的一個原則或者是討論問題的出發點便是:經濟競爭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經濟現象。正義和效率之間不是排斥的關系,正當競爭觀念和經濟競爭觀念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出發點和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廣告市場競爭秩序,關系著廣告行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水平,關系著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同時也關系著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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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搭售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是現代企業的營銷策略之一。一方面搭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搭售顯然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一種限制,所以搭售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自然而然的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搭售的概念及分類。

(一)搭售的概念

由于搭售具有普遍性,所以不同的學者對于搭售有著不同的表述,但這些表述的基本意思大致相同。所謂搭售(tying arrangement)是指一個產品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其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須以同時購買其指定的另一種產品或者接受另一種服務為條件的行為。前一種產品稱為結賣品,而該另一種產品稱為搭賣品。[1]

(二)搭售行為的構成要件

通過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中關于搭售條款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符合以下幾點的條件的行為,構成搭售:

1.實施搭售行為的經營者必須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優勢地位主要有兩個因素:其一,市場份額。如一個經營者具有12以上市場占有率、兩個經營者23以上的市場占有率和三個經營者34以上的市場占有率,就認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二,其他相關經營者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某些企業因其產品的特性能滿足消費者的特殊需求而具有其他企業沒有的優勢,當進入某一市場具有障礙時,這些具有優勢的企業會使其他企業進入該市場的難度加大。

2.結賣品和搭賣品是完全獨立且性質不同的商品

一般這可以從商品的外觀、形態、性能等方面判斷,也可以從該商品的交易習慣、交易相對人對該商品的認知和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水平判斷。

3.強迫消費者購買搭賣品

銷售商違背消費者意愿,強迫其購買或者接受其不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這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的很隱蔽。所以法律上,判斷是否構成強迫,以賣方是否提供分開購買的機會為主。[2]包括兩種情形:(1)結賣品與搭賣品以包裹的形式一起出賣給消費者。(2)消費者購買結賣品必須以購買搭賣品為前提。此外,折扣優惠等促銷方式使消費者購買多種商品也是搭售手段之一。

4、妨礙了搭賣品的市場競爭

一般經營者都會利用其在結賣品市場的優勢地位,在搭售商品時,將其優勢地位延伸到搭賣品市場。這樣就剝奪了其他經營者可能得到的交易機會,也提高了其他經營者的進入障礙。競爭對手想要進入一種產品市場,就必須在兩種產品市場同時開發產品,這較之一種產品的開發,成本要來的高,同時失敗的風險也來得大,這樣,就限制了搭賣品市場的自由競爭。

二、法律規制搭售的必要性

自身違法原則與合理性分析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從合理性分析原則看搭售,就不能忽視搭售對于競爭的積極影響。

(一)搭售有利的方面

首先,搭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消費者提供便利。將相關聯的產品放在一起銷售,不僅可以節約產品的包裝成本和廣告宣傳成本,也可以使消費者享受由于成本降低而帶來的優惠,同時也避免了消費者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而造成選購麻煩。比如,電腦在售出時一同售出的還有相關的裝機軟件,這就避免了消費者購買電腦后選購軟件的麻煩。其次,搭售可以分擔新產品、新市場的風險。任何一種新產品的上市都具有不確定的風險,銷售者通過銷售已經知名的產品為新產品開拓市場,可以降低新產品失敗的風險,使風險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再次,搭售可以保障產品質量,保護商業信譽。產品質量的保證除了產品本身質量要過硬之外,還需要消費者的正確使用,一般搭售的相關產品一起結合使用能更好的發揮產品的各自性能。最后,搭售可以提高產品流通效率。通過搭售產品,生產商可以了解消費者對新產品的需求量,也方便生產者有針對性的對產品進行定價,可以使企業快速的提高利潤并根據市場的需求合理的進行資源配置。

雖然搭售存在許多積極的因素,但是總的來說,其造成的影響還是弊大于利,其對自由競爭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還是無法忽視的。

(二)搭售所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易形成壟斷市場

經營者通常利用其在結賣品市場的支配地位,通過搭售,將其優勢地位延伸到搭賣品市場,排除搭賣品市場的競爭對手,實際上就是壟斷勢力的擴張。搭售行為減少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和范圍,從而限制了搭賣品市場的自由競爭。[3]當經營者在搭賣品市場同樣具有支配地位時,就會形成較高的市場集中度,最終形成壟斷市場。

2.易損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在市場上能否自由且自主的交易,乃是競爭機制的重要基礎。[4]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反壟斷法》第17條第五款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產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5]搭售行為顯然損害了消費者上述權利,縮小了消費者自主選擇的范圍。

3.易增加其他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度

經營者將其在結賣品市場上的獨占地位,不合理的擴大到搭賣品市場,若其他競爭者要進入該市場,就要面臨兩種產品的壓力,增加了競爭對手進入的成本和風險,無形的提高了其他競爭者的進入障礙,破壞了搭賣品市場的自由競爭。

4.易逃避價格管制造成掠奪性定價

政府若對某一商品的最高價格進行規制,經營者就可以通過搭售的行為在結賣品或者搭賣品市場對無法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以獲得被規制前的利潤。即使政府為避免過度競爭而訂立價格下限,具有支配力的企業仍可利用搭售作為優惠工具,使整組產品價格低于實際成本,以達到掠奪性定價的目的。[6]當其他競爭者被排除后,消費者不得不接受其壟斷價格。

三、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及法律規制

法律保障企業的競爭自由,同時也保障企業的經營活動自由。企業以搭售的方式銷售,屬于該企業的營業自由。但企業若濫用其自由權利、破壞競爭和契約自由的形式化,法律就要對企業的經營自由做出限制。

(一)某些特殊搭售行為的豁免

反壟斷法并不是反對規模經濟,而只是反對那些有實質性限制和損害合理競爭的壟斷行為。[7]由于搭售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對以搭售并不應該一味禁止。國內外立法中也存在一些搭售通用的豁免情形:一是基于保護新興工業,如果搭售有助于改進自身技術,又能充分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那么這種搭售限制是合理的。二是基于維護產品質量和安全的需要,經營者出于善意目的,為了防止商品的混淆、欺詐與假冒,確保商品安全,從而提高自身商品的良好品質與商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么這種搭售就可以被反壟斷法所豁免。三是基于保護商業秘密,[8]某些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在提品說明和使用指導時,有可能泄露商業秘密,如果只有通過搭售才能保護其商業秘密,這種搭售行為也可以給予豁免。

(二)搭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若搭售是在違背消費者意愿的情況下,為了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滯銷商品,或者為了制造某種商品進入市場的壁壘,消除搭賣品的市場競爭,或者是為了逃避價格管制,這種搭售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我國立法應當對之予以禁止。具體可從以下幾點考量:

1.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現在對搭售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但是這些法條不具有“兜底條款”的作用,沒有具體細則的規定不利于執法,所以要進一步明確搭售的歸責原則與違法搭售的判斷標準。引入“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的理念,對搭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采用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相結合的原則。對搭售行為的構成要件、搭售的范圍和市場優勢地位認定的標準都應該更為具體明確的表述。

2.完善責任制度設計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12條和第23條規定了公用企業濫用支配力的相關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其適用對象僅限于公用企業。所以應當完善違法搭售的民事、行政以及必要的刑事責任,確立違法搭售的損害賠償范圍及相應的救濟程序。使民事、行政、刑事三種制裁措施并用,規定有期徒刑、罰金、禁令、宣告無效、罰款、賠償損失等制裁措施,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

3.設置專門的執法機關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二款對于負責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機關的規定相當寬泛,容易造成各執法部門發生沖突。所以,我國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執法機構。我國反壟斷法執法機關的設立,應當強調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其性質應當突破三權分立的界限,集行政、立法、司法權于一身,配備專業的執法人員。

4.建立搭售的自動豁免和個案豁免制度[9]

明確自動豁免的情形與具體標準,這樣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減輕主管機關的工作量,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對于那些不能自動豁免的特殊情況,可以報送主管機關進行個案審查,在審查時可以充分參考國內外的立法和判例,同時結合具體案件情況,裁量此個案是否符合豁免原則和條件。若對自動豁免或者個案豁免有異議或者認為錯誤,還可以要求撤銷或者糾正,以實現法律的嚴密性。

我國既要限制搭售的反競爭效果,又要充分考慮搭售的積極效應,總之,搭售行為是經濟法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十分關注的問題。搭售的具體認定仍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進行考量,我國對于搭售行為的規制仍需要長期的磨合與調整,從而更好的維護消費者及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理查德?A?波斯納著,孫秋寧譯.反托拉斯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30.

[2]林國棟.廠商搭售行為的經濟分析[J].公平交易季刊,1997(10):82.

[3]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4]黃銘杰.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規范原理與架構[J].月旦法學雜志,2001(2):74-75.

[5]王學忠.捆綁銷售法律問題初探[J].北方經貿,2004(1):66.

[6]楊宏暉.搭售行為之法律分析[J].公平交易(季刊),2004(12).

篇(5)

網絡廣告是隨著互聯網革命的發展而迅速發展起來的新興廣告媒介,其本質是以互聯網為載體,向用戶傳遞營銷信息的一種推廣手段。自1997年3月在Chinabyte投放了第一個網絡廣告以來,我國網絡廣告行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接受了數次的洗禮后,已經初具規模。根據易觀智庫的《2014年中國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來看,2014年中國網絡廣告的市場規模達到了1565.3億元,同比增長56.5%,環比增長10.6%。報告還樂觀地預測,如果網絡廣告行業保持穩健的增長速度,那么網絡廣告行業規模超越傳統廣告一躍成為我國第一大規模的廣告市場的目標將有可能在幾年內實現。隨著網絡廣告在互聯網生活中快速普及和發展,相應的廣告管理和監督機制并沒有建立起來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一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雖然我國目前出臺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等一些法律法規對網絡廣告加以規制,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對滯后性和網絡廣告的高技術性和廣域性,仍然發現存在著許多利用互聯網新技術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規制的問題。接下來,本文將分析目前網絡廣告中四種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根據新修訂的《廣告法》談談其實施對規制網絡廣告主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

一、網絡廣告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由此可推,如果經營者為了競爭目的,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制作傳遞網絡廣告,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擾亂網絡環境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網絡廣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絡廣告以其覆蓋面廣、費用低廉、深入受眾、表達形式多樣的特點成為廣告主新的寵兒。與此同時,近年來網絡廣告的管理呈一片亂象,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部分經營者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來獲取利益。但因為立法的相對滯后性和網絡廣告的高技術性和廣域性,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廣告的規制力度還是不夠,以至于在網絡廣告方式中層出不窮的許多新型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沒得到真正遏制,目前存在的新型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二、網絡廣告中新型的不正當競爭類型

(一)利用搜索引擎的不正當競爭

檢索服務已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是人們在使用互聯網中必不可缺的工具。現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要收入是在搜索結果中采用競價排名的收費方式。競價排名的含義是指搜索引擎服務商對購買同一關鍵詞的客戶門戶網站鏈接以客戶對這個關鍵詞付費多少為標準,在己方的搜索引擎中對于這些客戶網站進行先后排序再顯示的一種網絡營銷手段。這種競價的營銷方式大大增加了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收入,但也無形之中操控了搜索引擎使用者接觸廣告的渠道,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這種操控搜索排名的方法之前一直都是備受法律爭議的,但根據新修訂的廣告法,利用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法事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二)利用超鏈接技術的不正當競爭

隨著超鏈接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廣告上的應用也得到了普遍運用,但如果未經被鏈接網站的許可,使用超鏈接技術利用他人網站內容為自己謀利的鏈接行為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現今主要利用超鏈接技術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主要有通過文字深度鏈接、圖像超鏈接和視框鏈接這三種。比如說,網站經營者為了謀求高訪問量,會想方設法使用超鏈接技術將他人網站上的流量引到自己網站,減少他人網站的訪問量,主要方式有在用戶點擊他人網站訪問的時候利用超鏈接技術使其跳轉到自己的網站,或者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框傳輸技術將他人高點擊率的網站鏈接到自己網頁上,成為自己網頁的一部分,以達到提高點擊率,增加廣告收入的目的。還有一些網站經營者會利用Frame加框技術分隔網頁視窗,當用戶順著某個關鍵字點進網站時,呈現在用戶面前的關鍵字內容只是網頁界面的一部分,用戶看到的大部分是占視框大部分比例的廣告,其實是利用超鏈接引來的他人網站內容,這種行為既欺騙了網絡用戶,還降低了原網站內容提供者的廣告瀏覽量,侵害了原網站的經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利用關鍵字技術的不正當競爭

為了提高網站的點擊率,一些經營者會在網頁上通過埋字串技術或者寫入一定關鍵字的方式,讓他人在用搜索引擎搜索某個關鍵字或者某些知名商標商號的時候,提高該網頁顯示在搜索結果列表中的機會,誘使用戶點擊進入網站,提高自己網站點擊率。由于網絡環境的技術特點,這種埋字串的手法在當今法律中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舉證過程有一定困難。

(四)在線行為廣告

隨著網絡廣告行業的發展,傳統的網絡廣告形式已經無法滿足需要,一種“定制廣告”悄然出現,這種廣告是針對收集上網者在特定設備上瀏覽網頁的數據,再集合分析上網者的數據行為以及喜好,提供給其針對性的商業廣告的行為,又稱做在線行為廣告(OnlineBehavioralAdvertising)。這類網絡廣告在研究消費者的喜好和行為模式后再針對投放相應的商業廣告,可以有效地提高廣告轉化率。但是關鍵在于這種在沒有經過用戶允許就追蹤記錄用戶上網數據的方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和知情權。

三、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中新型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廣告法》修改幅度很大,強化了對大眾傳媒廣告的監管力度。這次修改增加了法律在網絡廣告領域的適用性,彰顯了立法部門與時俱進、整治廣告行業亂象的決心和對網絡廣告領域的關注,將對網絡廣告主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的約束

首先,新《廣告法》第二條修改了舊廣告法的對于“廣告”定義,將其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而不是舊法所認為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一定費用的商業廣告。這個對于廣告的新定義順應了廣告領域的新變化,關于費用問題的更改使網絡廣告的司法實踐更加清晰了。網絡廣告的形式多種多樣,費用問題不是影響網絡廣告的必要部分,特別是垃圾電子郵件的問題,這些垃圾電子郵件的成本十分低廉,如果采用舊的定義,那么就會影響其在司法實踐中的規制。另外,根據新的《廣告法》對于廣告的新定義,廣告主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結果的排列,收取不同費用競價排名的方式被認定為一種事實上的廣告服務。競價排名的方式不同于自然數據排列,是經過搜索引擎服務者收取費用后通過用戶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后的相應的廣告,那么它就應該受到《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管。其次,新《廣告法》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這就意味著在網絡環境中,不僅傳統的不正當競爭形式比如虛假宣傳、掠奪定價會得到直接有力管制,如果一種網絡廣告競爭方式的形式和內核都都符合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損害其他網站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那么如上文提到的一些網絡廣告新型的不正當競爭形式也將受到新《廣告法》第三十一條的約束。如果網站經營者發現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使用超鏈接技術或關鍵字技術侵害,那么他完全可以依據新《廣告法》的第三十一條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為,賠償自己的損失。另外,新《廣告法》對廣告主提出了更深層次的要求,比如在第四十四條將互聯網廣告明確納入廣告法的效力范圍,對彈出式廣告做出了明確限制,要求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第四十五條參照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還在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規定后行政罰款的力度。

(二)新《廣告法》的不足

網絡廣告有一定的高技術性和隱蔽性,可能未來還是會有新的不正當競爭形式出現。現行的法律是不能做到真正從整體上規制這些層出不窮,日新月異的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筆者看來,首先,新廣告法對廣告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監管還是不夠充分。在傳統廣告領域中,對于廣告的和審查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電視廣告廣告主需要進行一定的資格認證,然后拿到相應地區的廣告管理機構頒布的營業許可證才得到廣告的權利。但是網絡廣告主不用任何法定的許可,就可以一定形式的廣告內容。其次,網絡廣告領域則沒有相應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一個網站的經營者,既可能是廣告的方,也可以是廣告的經營者,這種身份界限的混淆也是網絡廣告亂象出現的原因之一,這種網絡廣告主體的混亂直接導致了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廣告主的監管很難落實到實處。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我國網絡廣告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網絡廣告還存在一些亂象,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屢屢侵害網站經營者和互聯網用戶的利益,新型的不正當競爭手法層出不窮,新《廣告法》雖然對廣告主做出了一定的規制,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就要求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網絡廣告中管理新型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證我國互聯網環境的健康發展,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秩序。

作者:楊瑜 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葉明.我國互聯網彈出式廣告的法律規制困境及其對策研究.經濟法論壇.2014(2).

[2]陳肖盈.我國互聯網廣告行政規制的現狀與啟示.經濟法研究.2014(2).

篇(6)

網絡廣告是隨著互聯網革命的發展而迅速發展起來的新興廣告媒介,其本質是以互聯網為載體,向用戶傳遞營銷信息的一種推廣手段。自1997年3月在Chinabyte投放了第一個網絡廣告以來,我國網絡廣告行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接受了數次的洗禮后,已經初具規模。根據易觀智庫的《2014年中國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來看,2014年中國網絡廣告的市場規模達到了1565.3億元,同比增長56.5%,環比增長10.6%。報告還樂觀地預測,如果網絡廣告行業保持穩健的增長速度,那么網絡廣告行業規模超越傳統廣告一躍成為我國第一大規模的廣告市場的目標將有可能在幾年內實現。隨著網絡廣告在互聯網生活中快速普及和發展,相應的廣告管理和監督機制并沒有建立起來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一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雖然我國目前出臺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等一些法律法規對網絡廣告加以規制,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對滯后性和網絡廣告的高技術性和廣域性,仍然發現存在著許多利用互聯網新技術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規制的問題。接下來,本文將分析目前網絡廣告中四種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根據新修訂的《廣告法》談談其實施對規制網絡廣告主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

一、網絡廣告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由此可推,如果經營者為了競爭目的,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制作傳遞網絡廣告,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擾亂網絡環境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網絡廣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絡廣告以其覆蓋面廣、費用低廉、深入受眾、表達形式多樣的特點成為廣告主新的寵兒。與此同時,近年來網絡廣告的管理呈一片亂象,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部分經營者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來獲取利益。但因為立法的相對滯后性和網絡廣告的高技術性和廣域性,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廣告的規制力度還是不夠,以至于在網絡廣告方式中層出不窮的許多新型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沒得到真正遏制,目前存在的新型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二、網絡廣告中新型的不正當競爭類型

(一)利用搜索引擎的不正當競爭

檢索服務已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是人們在使用互聯網中必不可缺的工具。現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要收入是在搜索結果中采用競價排名的收費方式。競價排名的含義是指搜索引擎服務商對購買同一關鍵詞的客戶門戶網站鏈接以客戶對這個關鍵詞付費多少為標準,在己方的搜索引擎中對于這些客戶網站進行先后排序再顯示的一種網絡營銷手段。這種競價的營銷方式大大增加了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收入,但也無形之中操控了搜索引擎使用者接觸廣告的渠道,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這種操控搜索排名的方法之前一直都是備受法律爭議的,但根據新修訂的廣告法,利用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法事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二)利用超鏈接技術的不正當競爭

隨著超鏈接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廣告上的應用也得到了普遍運用,但如果未經被鏈接網站的許可,使用超鏈接技術利用他人網站內容為自己謀利的鏈接行為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現今主要利用超鏈接技術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主要有通過文字深度鏈接、圖像超鏈接和視框鏈接這三種。比如說,網站經營者為了謀求高訪問量,會想方設法使用超鏈接技術將他人網站上的流量引到自己網站,減少他人網站的訪問量,主要方式有在用戶點擊他人網站訪問的時候利用超鏈接技術使其跳轉到自己的網站,或者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框傳輸技術將他人高點擊率的網站鏈接到自己網頁上,成為自己網頁的一部分,以達到提高點擊率,增加廣告收入的目的。還有一些網站經營者會利用Frame加框技術分隔網頁視窗,當用戶順著某個關鍵字點進網站時,呈現在用戶面前的關鍵字內容只是網頁界面的一部分,用戶看到的大部分是占視框大部分比例的廣告,其實是利用超鏈接引來的他人網站內容,這種行為既欺騙了網絡用戶,還降低了原網站內容提供者的廣告瀏覽量,侵害了原網站的經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利用關鍵字技術的不正當競爭

為了提高網站的點擊率,一些經營者會在網頁上通過埋字串技術或者寫入一定關鍵字的方式,讓他人在用搜索引擎搜索某個關鍵字或者某些知名商標商號的時候,提高該網頁顯示在搜索結果列表中的機會,誘使用戶點擊進入網站,提高自己網站點擊率。由于網絡環境的技術特點,這種埋字串的手法在當今法律中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舉證過程有一定困難。

(四)在線行為廣告

隨著網絡廣告行業的發展,傳統的網絡廣告形式已經無法滿足需要,一種“定制廣告”悄然出現,這種廣告是針對收集上網者在特定設備上瀏覽網頁的數據,再集合分析上網者的數據行為以及喜好,提供給其針對性的商業廣告的行為,又稱做在線行為廣告(OnlineBehavioralAdvertising)。這類網絡廣告在研究消費者的喜好和行為模式后再針對投放相應的商業廣告,可以有效地提高廣告轉化率。但是關鍵在于這種在沒有經過用戶允許就追蹤記錄用戶上網數據的方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和知情權。

三、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中新型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廣告法》修改幅度很大,強化了對大眾傳媒廣告的監管力度。這次修改增加了法律在網絡廣告領域的適用性,彰顯了立法部門與時俱進、整治廣告行業亂象的決心和對網絡廣告領域的關注,將對網絡廣告主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的約束

首先,新《廣告法》第二條修改了舊廣告法的對于“廣告”定義,將其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而不是舊法所認為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一定費用的商業廣告。這個對于廣告的新定義順應了廣告領域的新變化,關于費用問題的更改使網絡廣告的司法實踐更加清晰了。網絡廣告的形式多種多樣,費用問題不是影響網絡廣告的必要部分,特別是垃圾電子郵件的問題,這些垃圾電子郵件的成本十分低廉,如果采用舊的定義,那么就會影響其在司法實踐中的規制。另外,根據新的《廣告法》對于廣告的新定義,廣告主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結果的排列,收取不同費用競價排名的方式被認定為一種事實上的廣告服務。競價排名的方式不同于自然數據排列,是經過搜索引擎服務者收取費用后通過用戶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后的相應的廣告,那么它就應該受到《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管。其次,新《廣告法》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這就意味著在網絡環境中,不僅傳統的不正當競爭形式比如虛假宣傳、掠奪定價會得到直接有力管制,如果一種網絡廣告競爭方式的形式和內核都都符合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損害其他網站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那么如上文提到的一些網絡廣告新型的不正當競爭形式也將受到新《廣告法》第三十一條的約束。如果網站經營者發現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使用超鏈接技術或關鍵字技術侵害,那么他完全可以依據新《廣告法》的第三十一條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為,賠償自己的損失。另外,新《廣告法》對廣告主提出了更深層次的要求,比如在第四十四條將互聯網廣告明確納入廣告法的效力范圍,對彈出式廣告做出了明確限制,要求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第四十五條參照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還在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規定后行政罰款的力度。

(二)新《廣告法》的不足

網絡廣告有一定的高技術性和隱蔽性,可能未來還是會有新的不正當競爭形式出現。現行的法律是不能做到真正從整體上規制這些層出不窮,日新月異的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筆者看來,首先,新廣告法對廣告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監管還是不夠充分。在傳統廣告領域中,對于廣告的和審查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電視廣告廣告主需要進行一定的資格認證,然后拿到相應地區的廣告管理機構頒布的營業許可證才得到廣告的權利。但是網絡廣告主不用任何法定的許可,就可以一定形式的廣告內容。其次,網絡廣告領域則沒有相應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一個網站的經營者,既可能是廣告的方,也可以是廣告的經營者,這種身份界限的混淆也是網絡廣告亂象出現的原因之一,這種網絡廣告主體的混亂直接導致了新《廣告法》對網絡廣告廣告主的監管很難落實到實處。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我國網絡廣告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網絡廣告還存在一些亂象,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屢屢侵害網站經營者和互聯網用戶的利益,新型的不正當競爭手法層出不窮,新《廣告法》雖然對廣告主做出了一定的規制,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就要求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網絡廣告中管理新型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證我國互聯網環境的健康發展,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秩序。

參考文獻:

[1]葉明.我國互聯網彈出式廣告的法律規制困境及其對策研究.經濟法論壇.2014(2).

[2]陳肖盈.我國互聯網廣告行政規制的現狀與啟示.經濟法研究.2014(2).

[3]梁紹華.我國網絡廣告監管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財經大學.2014.

篇(7)

競爭是市場的發動機,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最終損害競爭。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本質區別之一為,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競爭機制使得市場資源按照最有效的方式配置,競爭使得商家不斷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競爭也使得商家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開發出新的市場需求,提高服務質量,降低交易成本。總之市場經濟中競爭行為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優勝劣汰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滿足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從而促進社會進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極大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解放了生產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可以說,至今為止,人們還沒有發現比市場經濟更好的經濟制度。而堅持市場經濟就意味著將促進競爭作為市場的基本準則。那么,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所帶來的好處應該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因為只有知道競爭的優點才能判斷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從而從法律上禁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正當競爭。這一價值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中有明確的體現,“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并且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那么,什么是公平的競爭,什么是公認的商業道德?準確理解這些重要的概念或者價值判斷對我們理解網絡環境下的競爭行為很重要,因為在網絡環境下我們經常面臨的是以前沒有遇到過的新型競爭行為。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與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認為:“對于競爭行為尤其是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的行為的正當性,應該以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作為基本判斷標準。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活動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它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誠實信用原則更多的是以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商業道德要按照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即經紀人的倫理標準來加以評判。它既不同于個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會公德,所體現的是一種商業倫理。經濟人追名逐利符合商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但不一定合乎個人品德的標準;企業勤于慈善和公益合乎社會公德,但怠于公益事業也并不違反商業道德。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求的商業道德必須是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指特定商業領域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具有公認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業領域,由于是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道德準則,公認的商業道德也應當是交易參與者共同和普遍認可的行為標準……”從這一判決中可以看出對于企業來說,其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標準,應該是一種商業倫理。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歷史較短,尤其是網絡經濟更是剛剛發展。那么何為網絡經濟環境下的誠實信用和商業倫理則是我們需要不斷研究和完善的標準。

(一)正當的競爭行為將促進市場的進一步競爭

如果某一競爭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是最終限制或破壞競爭,這種競爭便可能是不正當的。這一原則在一些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盡管從短期看消費者似乎得到了好處,但從長期看,這種行為將使競爭對手沒有合理的利潤空間而被迫退出市場,最終使市場的有效競爭被抑制或者破壞,導致競爭不足。競爭不足的后果便是市場壟斷,壟斷者抬高商品價格,從而整體上損害社會福利。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第十五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這些都是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法制度盡管從短期看似乎是限制競爭的法律制度,但是從長期看是有利于競爭的,因為只有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才愿意在資金和人力上向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從而促進這些領域的積極競爭和發展。

(二)正當的競爭行為是促進社會福利增加而不是損人利己

如在前面的最高院的判例中所認為的,追逐名利符合企業的商業倫理,不能因為企業追逐名利便認為其是不道德或不正當的競爭。但如我們前面討論的,市場經濟允許企業通過競爭手段追逐名利,但是其根本目標是通過這種競爭促進產業發展和社會福利的增加。如果企業的競爭行為僅僅使得自己獲得名利但是卻損害了整個產業發展和社會福利,那么這種競爭便是不正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這種行為的競爭盡管在短期可以給競爭者帶來額外利益,但其競爭行為卻沒有給社會福利帶來貢獻,即其利益不是因為提高了社會福利而獲得的回報,而是強行將競爭者的利益轉移到自己手中。如果這種行為不加以制止,那么其他企業也將不得不采取相同的競爭手段,而這些競爭手段的目標都不是通過競爭來提高社會福利。所以,法律上必須嚴格禁止這種競爭行為,否則會出現經濟學上所說的“競次現象”,即如果不采取同樣的甚至更為嚴重的不

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會在市場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甚至被淘汰。因此防止“競次現象”也應當是工商機關的任務。

(三)正當的競爭行為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和交易成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法律上不對這些行為加以禁止,那么企業就不得不全部依靠私力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而侵權方由于沒有法律的禁止就會想盡一切辦法來獲得商業秘密,其結果便是雙方不斷進行圍繞保護與刺探商業秘密的“軍備競賽”。這會增加各方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降低經濟效率。

(四)正當的競爭行為有利于保護經營者的投資利益

一方競爭者不恰當地利用對方投資利益的行為有時也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例如在知識產權領域我國對數據庫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實現的。競爭對手沒有經過數據庫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其數據庫的行為有時會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數據庫所有人對該數據庫有資本的投入,如果他人可以免費自由使用,投資人將無法通過銷售其數據庫收回投資,從而抑制其在該領域的投資活動,這將最終損害這一領域的經濟發展。所以法律上對于這種不正當利用他人投資利益的競爭行為是否定的。但是應該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借光”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因為有些“借光”行為會促進競爭而不是抑制競爭。例如在商標法領域,一般認為對比廣告是一種正當的競爭行為,盡管進行對比的經營者實際上是通過被對比的馳名商標在推廣自己的商品,從而借用了該商標的知名度和廣告投資。又例如,在某一地段的一家飯莊經營很好,后者在這一地段開一個同樣風格但是名稱不同的飯莊,一般后者不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盡管后者是借用了前者的成功信息吸引顧客,實際上借用了前者的投資利益。這兩個例子都說明由于這種競爭行為總體上是促進競爭的,而不會抑制競爭,因而是合法的。

(五)正當的競爭行為有利于消費者利益

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是提高社會福利,而這一目標的一個重要判斷便是有利于消費者利益。盡管由于消費者在信息或者知識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判斷某種經濟行為最終是好是壞,但是以消費者的利益作為判斷標準還是重要標準之一。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設計、制作、虛假廣告。”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規定都是與保護消費者利益這一直接目標相關。

以上我們分析了判斷一項競爭行為是否正當的一些標準或者觀點,這些標準或者觀點同樣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網絡環境下的某項特殊行為是否正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某一項具體的行為屬于這十一種中的一種,便可依據具體規定判斷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這十一種行為不能窮盡市場上所有可能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有一般性規定,即其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對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認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但同時應當注意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以避免不適當干預而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凡是法律已經通過特別規定作出窮盡性保護的行為方式,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規定予以管制。總體而言,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這也是問題的關鍵和判斷的重點。”

二、網絡環境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以上我們分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是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二章所明確列舉的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如何判斷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的依據和理論。在網絡環境下既有這些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經常發生其他情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使得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論和依據變得更為重要。下面我們主要介紹幾種在網絡環境下較為突出或者特別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詆毀名譽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由于網絡作為新媒體的充裕性,競爭雙方往往都掌握著一定資源的網絡媒體,那么在競爭過程中通過媒體不利于對方的信息便是時常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一些企業利用絕大多數用戶對計算機軟件知識不豐富,同時又對所接受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安全以及個人隱私等問題比較擔心等情況,散布不實信息貶低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

例如在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云網無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為“云網無限在新浪網上的背投廣告中含有‘在中國,每四筆網上支付就有一筆通過云網完成’的表述,點擊該背投廣告后鏈接進入云網無限網站登載的對比廣告稱其他在線支付系統的日成功交易筆數小于1萬筆、無實踐經驗、交易成功率低和服務承諾為9:00至18:00,對于上述背投廣告和對比廣告使用相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評判其他在線支付系統服務情況所依據的事實,云網無限應承擔舉證責任。云網無限提交的該公司榮獲企業用戶最滿意的在線支付平臺證書以及招商銀行個人銀行部等銀行部門出具的文件,僅能證明云網無限具有比較豐富的運營經驗,且在特定銀行網上支付領域成功交易筆數和交易金額處于領先位置等,不能證明涉案背投廣告和對比廣告使用相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評判其他在線支付系統服務情況所依據的事實,云網無限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故本院認為涉案背投廣告和對此廣告內容存在不實之處,

云網無限上述廣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經營者在市場競爭當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以謀取市場競爭優勢。百度網訊、百度在線與三際無限均系網絡服務公司,相互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因惡意系貶義詞,且危險系指有遭到損害或者失敗的可能,故如使用惡意或者危險對同業競爭者的產品進行描述,應當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本案中,三際無限開發的安全衛士涉案版本以及網址為省略的網站將超級搜霸和搜索伴侶描述為惡意軟件,將超級搜霸描述為低危險級別,將搜索伴侶描述為高危險級別,將超級搜霸和搜索伴侶描述為強制安裝、瀏覽器劫持、干擾其他軟件運行和無法徹底刪除等,且如按照安全衛士涉案版本提示進行操作可以在默認情況下刪除超級搜霸和搜索伴侶或者使用專殺工具刪除超級搜霸。但三際無限并非經合法授權的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者,其無權擅自認定‘惡意軟件’,且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以證明超級搜霸和搜索伴侶存在惡意或者危險之處,包括證明超級搜霸和搜索伴侶存在強制安裝、瀏覽器劫持、干擾其他軟件運行和無法徹底刪除等情況,故三際無限之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以上的案例中都有經營者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散布一些不利于競爭對手的信息,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行為。這些行為由于不是真實的信息,對消費者有誤導或者欺騙作用,因此除了增加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成本之外不會帶來其他利益。法律如果不對這些行為加以禁止,則會導致雙方都不得不采取這樣的競爭手段,其結果便是增加了雙方的交易和經營成本,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從總體上降低了社會福利。

(二)篡改或者覆蓋網頁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網絡技術環境下,通過篡改或者覆蓋其他經營者的網頁來獲得利益的行為也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不正當競爭者通過計算機程序對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某種干預。當安裝這種程序的計算機用戶在瀏覽他人網頁時,不正當競爭者的相關信息或者內容便由于其程序的運行而增加或者覆蓋到所瀏覽的他人網頁上。由于這種程序的安裝往往是計算機用戶的自愿選擇,使得在判斷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時有些困難。因為在日常生活中這種類似的經營行為經常發生,例如給手機提供保護套的行為,給平板電腦貼膜或者提供保護包裝的行為等。筆者認為,這種用戶自愿下載程序而對一些經常瀏覽的網站網頁進行修改或者覆蓋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利用他人投資的行為,即在他人投資經營的網頁上附上自己的內容或者廣告,實際上是占用了他人的網頁資源,改變了投資人對網頁的期望,造成了對投資人的損害;其次,這種行為除了搶奪了原網頁的資源外,并沒有其他方面的貢獻,即這種行為并沒有在經濟效率上作出貢獻;第三,這種行為對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幾乎沒有或者非常有限,因為對原有網頁的覆蓋或者改變只是用另外的廣告信息加以替換,并沒有帶來額外的服務:第四,如果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加以禁止,則會使得網站經營者對其網頁內容的控制能力減弱,并同時會增加用戶計算機的負擔。

在北京珠峰萬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珠峰萬維科技公司)因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經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珠峰萬維科技公司和珠穆朗瑪網絡公司未經許可,利用mysearch軟件在搜狐公司的搜索頁面上增加了包含8848網站在內的搜索導航條和具有廣告性質的縮略圖及其他非本網站信息。搜索導航條的增加導致訪問者在搜狐公司的頁面上能夠輕易地訪問8848網站及其所鏈接的網站,極易引導或帶走搜狐公司網站的訪問者,損害搜狐公司的商業利益。縮略圖的增加容易導致搜狐公司的網站系統運行緩慢,且可能使搜狐公司的搜索頁面排序受到影響,降低搜狐公司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服務的質量和聲譽。鑒于珠峰萬維科技公司向互聯網用戶提供mysearch軟件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搜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且不利于互聯網市場秩序的健康發展,其行為構成對搜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干擾他人程序功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于計算機程序具有功能性,并且經常都在用戶的同一臺計算機和操作系統下運行,那么不同計算機程序之間會產生功能上的干擾或者競爭。而有關計算機安全與防病毒程序的問題則更為突出,因為計算機安全與防病毒程序在程序運行中相對處于較為底層的位置,在計算機開機運行的時候,首先開啟的是系統程序,然后便是安全與防病毒程序,再次是各種應用程序,那么如果安全與防病毒程序認定某種應用程序是屬于病毒或者安全有問題的程序,那么它就可以阻止或者妨礙該程序的運行,這使得安全與防病毒程序提供商具有一定的優勢或者特權。這種優勢或者特權有時被用于妨礙競爭者的產品或者服務上,就會產生不正當競爭。因為這種行為使得其他計算機程序無法在用戶的計算機上運行,造成了市場進入的困難,阻礙了有效的競爭,所以一般認為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例如在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各種不同的拼音輸入法軟件在技術上并非如同各種不同的操作系統軟件必然相互排斥。而是如同各種不同的文本處理軟件、圖片播放軟件、音頻播放軟件及視頻播放軟件等,完全可以在同一計算機中同時存在且同時運行,相關經營者只需做到使自己的拼音輸入法軟件不與其他軟件沖突即可,其相互之間的競爭應通過經營者各自努力提升自己軟件的性能和完善服務來實現。在本案中,被告騰訊科技公司的涉案‘QQ拼音輸入法’軟件在個性化設置的過程中,采取誘導的方法使用戶傾向于不選擇其計算機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輸入法’軟件,導致用戶計算機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輸入法’軟件的快捷方式被刪除,被告騰訊科技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四)深鏈接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篇(8)

(一)打價格戰

在旅游行業中,有些旅游企業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一味的降低旅游成本,通過薄利多銷的方式來賺取利潤,此種行為使得其它正常價格的旅游企業受到了嚴重的沖擊,這些企業為了生存也不得不打價格戰,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最終導致旅游市場價格極低,市場穩定性遭到了破壞。與此同時,旅游企業在為游客提供給低價格服務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會利用其它渠道從游客身上賺錢,這樣就使得游客的權益受到了侵犯。

(二)進行商業賄賂

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有些旅游企業為了打壓競爭對手,會向主管人員進行賄賂,以此來達到自己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這樣的競爭行為打破了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和公正,使市場秩序受到破壞。同時,在商業賄賂中,主要的賄賂對象是飯店、賓館等,通過賄賂來拿回扣,這樣就可以增加企業的經濟收益,但在這一過程中游客的權益同樣受到了侵犯,所以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旅游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虛假宣傳

旅游業在發展過程中,客戶資源是有限的,而沒有客戶就意味著沒有收入,面對這樣的情況,很多旅游企業為了生存下去就打虛假廣告,做虛假宣傳,以此來誘騙顧客。旅游企業在進行宣傳過程中,會使用一些和產品不相符的宣傳用語,比如說,在宣傳賓館的時候,會用“準三星”等詞語會讓游客產生一種錯覺,認為賓館是三星級的,這些虛假的宣傳侵犯了游客的權益,所以說,對旅游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遏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旅游業競爭的特點

(一)競爭手段呈現多樣化

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凸顯出對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國家將旅游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增長點,也制定出了較為規范的若干政策方案,使社會各界人士作為投資者進入到旅游經營的領域;近些年,隨著旅游市場的發展,國外旅游企業也進入其中,導致旅游業的競爭日益激烈起來,而各個旅游業的主體為了更好的發展自身,也采取了多樣化的競爭手段。目前的旅游業的競爭方向主要有價格、產品質量、服務形式、管理戰略、人力資源等多方面的競爭。

(二)信息技術在旅游業的競爭之中的作用越來越凸顯

21世紀可以稱之為是信息技術的時代,任何事物都離不開信息技術,旅游行業也是這樣,對信息技術有較大的依懶性,信息技術對旅游行業具有強大的促進作用,如果離開信息技術那么旅游業將很難有較好的發展。為了能夠更好更穩定的發展,目前旅游業各經營者都在競爭信息技術的獲取途徑,誰可以先掌握先進的信息技術,便可以占領較大的市場份額,將會在競爭中取得勝利。

三、遏制旅游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采取的措施

(一)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想要對旅游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就應該從法律層面入手,通過構建完善法律體系來對不正當行為進行法律約束。適合應用打擊旅游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有兩種:第一種是通用性法律。此法律不僅適合在旅游行業中使用,同樣適合在其它行業中應用。第二種是專門法。此法律是專門針對旅游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提出的法律,此法律的針對性更強,所能取得效果更加顯著。

(二)強化執法力度

為了有效的遏制旅游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部門應該強化執法力度,針對競爭過程中出現的不正當行為進行嚴格處罰,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只有將嚴格的處罰落實到實處,才能引起相關企業的重視,在采取不正當行為的時候考慮一下后果。只有讓旅游企業感到恐懼,企業才能有效的自我約束,采用正當的手段來競爭。

(三)通過行業組織來進行約束

在旅游行業發展過程中,為了對企業進行約束,會組建一些組織,這些組織在行業發展中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想要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應該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約束。在行業組織中,有旅游協會、飯店協會等等,這些組織在行業發展過程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消費者和企業正當利益的機構,因此,行業組織應該對加入協會的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核,若是條件不允許則不能破例讓企業加入,同時還應該制定行業規范,對企業中的不正當行為進行有效的禁止。

(四)從公眾入手,提高公眾的抵制意識

旅游企業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留住顧客,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所以想要對旅游業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就應該從公眾入手,提高公眾的抵制意識,讓公眾能夠自覺抵制一些價格比較低的企業,當企業采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失去作用之后,企業就不得不集中精力來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等,以此來吸引顧客,挽留顧客。

篇(9)

0 引言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設單位設定包括以建設工程的質量、價格、工期、材料為主的合同對象,邀請若干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通過保密性的報價競標,由建設單位選擇優勝者后,與其達成交易協議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實現標的的競爭過程。

采用招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的最顯著特征是將競爭機制引入了交易過程。它應該遵循著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減少或杜絕行賄受賄等腐敗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節省和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建設項目質量等明顯的優越性。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從事建筑業的門檻較低以及有關部門監管體制的束縛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1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標。這種行為包括兩個方面: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和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雖然其表現形式不同,但都是通過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以達到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目的。

1.1 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

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是指投標人之間在投標過程中私下達成協議內定中標人或實施協調行為,相互拘束對方的投標活動,排擠、限制其他投標人競爭,破壞招標投標競爭機制作用發揮行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下文簡稱《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具有雄厚實力的投標商壟斷某種工程和地區的情況下,他們通過串通來分割建筑市場,從而謀求高額利潤。例如某市擬修建一座大型水庫工程,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施工隊,約有十多家施工隊參與投標,該十多家施工隊私下串通,約定一起抬高報價,最后使招標人只能提高標底標價。該事件中的投標人之間惡意通謀,約定抬高投標報價的行為,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僅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還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對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必須依法懲處。

1.2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投標行為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達成協議或實施協調行為,相互拘束對方招投標活動,排擠、限制其他投標人競爭,破壞招投標競爭機制作用發揮的行為。《招標投標辦法》第47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例如某單位要招標改造職工住宅,幾家建筑隊前來參加投標。其中某建筑隊的包工頭對該單位領導暗示如果中標必有重謝,該領導就向包工頭通報了標底和標價。后該建筑隊以優厚的條件中標,包工頭則暗中送給該領導8萬元作為酬謝。該事件中,招標人為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向投標人泄露標底,使其他投標者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實質上是剝奪了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權利。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且相關責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應依法懲處。

除上述兩種表現形式外,建設工程招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包括幾個方面:一是,弄虛作假。如投標人掛靠高資質企業、偽造企業發展狀況、經營業績、經歷等,騙取中標。二是,收買賄賂。包括收買建設單位領導和工程負責人、參與評標的專家評委、招投標單位等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等。三是,分包、轉包謀利。有的企業中標后將工程分包、轉包,從中收管理費或賺取差價。以至從一級企業中標的施工單位實際可能連三級企業都不如。而這些行為多集中在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發現有上述種種行為的,招投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取證,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規定給予處罰。

2 建設工程招投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預防措施

2.1 嚴格執行有關法規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一個相互競爭的過程,需要有嚴謹的法律來保證它公開進行、公平競爭、公正裁決、誠實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就是實行招標投標的具體法律,它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規范招投標活動的作用,使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有法可循。為了完善招投標機制,國家紀委相繼頒布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進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標制度,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2 完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資格預審主要審查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同時審查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對于有關聯關系的單位同時投標的,招標單位可以采取閑置措施,通過對這種利益相關的單位限制,防止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

2.3 嚴格評標方式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2.4 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涉及多部門、多專業,應該是規范化的活動,它關系到不同層面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通過對建設項目投建,投標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只有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

3 結束語

實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目的是為了建筑市場(下轉第263頁)(上接第277頁)競爭的公平、公開、公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顯然違背了這一目的,因此必須對其有深刻的認識。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競爭機制顯得尤為重要,而不正當競爭會大大滋生腐敗,危害公平競爭秩序,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可能導致建筑質量下降,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實施招標投標過程中,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職能,同時規范招標程序,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以防止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參考文獻】

篇(10)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市場秩序和鼓勵竟爭,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建筑市場發育尚不規范,管理體制的束縛以及經驗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標投標中存在的不正當竟爭行為及其防止辦法。

一、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串通招標投標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兩個方面,即: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他們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以達到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目的。

(一)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表現形式: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在實踐中,在一些區域市場和一些專業工程和采購領域,由于歷史上已經形成一批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大型集團,這些集團實力雄厚,下屬眾多子公司、孫公司。在投標時,集團系統內數家符合招標條件的企業會共同參加投標,由于他們在人員和股權控制上的關聯關系,這些“兄弟公司”在事實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別是對于要求強制進行招標的項目,會對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進行相互勾結,實施排擠竟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招標人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漏標底;投標人與招標人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人,在確定中標人時以此決定取舍;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以上行為均為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幾乎囊括了實際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不正當竟爭行為往往同時以多種形式一起出現,出現了這種異常,就應該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進行調查、取證,認定是否有上述行為存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取證和認定的主體是全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招標投標是一個競爭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范,保證它是公開進行的,公平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就是實行招標投標的具體規范,它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規范招投標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有法可循。目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在研究起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該《條例》已經列人國務院立法計劃,并從2006年11月開始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

此外,我國還有《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等規范和約束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另外還有《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規條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還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說來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要大力開展招標投標法規的宣傳,教育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組織、行政監督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自覺用法、自覺守法;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能違法;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各級檢察機關應充分履行懲治犯罪的職能作用,努力提高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的偵查水平和公訴水平通過加快立法,加大執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者。

(二)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規范招標投標程序,在各個環節杜絕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發生

工程項目招標,從程序上講是非常簡單,無非也就是公布項目一一投標報名一一一資格預審一一招標一一企業投標一一開標一一評標定標。在招標投標的整個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絕不正當竟爭行為的兩個環節就是資格審查和合理評標。

1.資格預審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主要了解投標人的技術、財務實力和管理經驗,可以同時審查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關聯關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2.合理評標

招標過程中,制定招標書即招標文件是關鍵,而招標文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評標標準和辦法。因工程項目的不同,評標的辦法標準應有所不同。評標標準及辦法,科學合理了,對投標人來說才公平。保證評委專家按評標標淮辦法公正的評標,對招標人、投標人來說才體現了合理、公正。筆者認為應以下幾個方面來確保評標公正性。

不斷的完善評標方法,是防止不正當竟爭行為的必要條件。12號令及89號令規定了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在具體的實際工程招標中,一般采用量化百分制的辦法評標。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把好評分標淮關,確保評分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合理性。業主或招標機構提出的評標辦法,很大程度上體現業主的利益和傾向性的意見,對評標辦法的每一項設置和量化指標應認真研究和分析。

篇(11)

二、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域名的不當搶注。網絡經濟下的“域名”是一種識別和定位互聯網精確地質的結構,類似于無形資源中的商標和專利版權,是一種代表性品牌。目前,大多數企業的域名是本企業組織的文化品牌和注冊商標。但是,有許多不法分子會利用加盟和搶注來非法使用域名,甚至在注冊成功后將原企業的域名進行非法出租和高價轉讓以牟取暴利。2.鏈接設置不合理。網絡連接有三種,第一種是視框鏈接,第二種是括縱深鏈接,第三種是設置字符串的連接。目前,很多不法分子設置的鏈接并不合理,往往會利用加框技術來復制別人的網站和信息,用戶在瀏覽網頁時很有可能只局限于不法分子設置的視框鏈接中。3.網絡廣告過于夸大。隨著廣告設計事業的進步,網絡廣告競爭日益激烈,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隨之加劇。不法分子會復制和販賣廣告信息,利用郵箱、短信、微信公眾號非法宣傳廣告。這不僅會占用用戶的手機、郵箱空間,而且會浪費用戶的閱讀時間,損害用戶的個人權益。4.擅自復制網頁不法分子經常會非法使用引擎技術、關鍵詞和不當元標記來復制和篡改他人的主頁信息,當用戶搜索關鍵詞或者網址時,不法分子所復制和篡改的網頁就會自動跳轉和顯示出來,從而“搭商業便車”,非法占用其他企業的信譽。

三、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

1.重視完善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應重視加強網絡經濟管理,結合網絡技術,完善不正當競爭法律文獻,使網絡企業的所有競爭活動在享受法律保護的同時遵守法律的約束。另外,國家需要頒布相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條款,保護合法企業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和版權。2.做好法律指導工作。依法打擊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重視做好法律指導工作,提高合法企業的法律保護意識,指導企業組織識別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遵紀守法,依法維護本企業的正當利益。3.明確法律管轄范圍。在網絡交易中很容易出現隱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了執法難度,因此,國家須明確不正當競爭法的管轄范圍,做好虛擬性管理、隱蔽性管理和跨國管理。4.加強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加強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力度,針對具體狀況,懲處不正當行為,適當要求不法分子依法賠償原企業組織和用戶的損失。另外,工作人員理應通過借助高科技網絡、聯合工商部門、提升執法專業性等方式來嚴懲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域名的不當搶注、鏈接設置不合理、網絡廣告過于夸大、擅自復制網頁。因此,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針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網絡經濟管理,結合網絡技術,完善不正當競爭法;做好法律指導工作,提高合法企業的法律保護意識,明確法律管轄范圍,加強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力度。

參考文獻

[1]孫文俊.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問題研究[D].蘭州商學院,2012.

[2]顏明婷.律師進社區擔任法律顧問的現狀及優化措施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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